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

2024-07-13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需求、人民健康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展,提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需要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基于此本文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状况、基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城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性以及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对策展开论述。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待遇;城乡居民

1前言

为了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以及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各项弊端,必须加强基层协办队伍建设、筹资机制,借助全民参保和三险一助体系的建设,从制度上实现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架构。基于此,本文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和该制度本身的完善必要性展开相关论述。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状况

2.1养老金保障成效明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数亿农民、造福亿万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对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2012年启动以来,按照国家、省、曲靖市有关政策和要求,扎实推进和规范管理城乡居保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1年10月底,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达80.03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员17.99万人,月领养老金待遇最低108元、最高767.2元,月人均领取待遇112.15元。

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展顺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经办机构常规业务主要办理发放养老金、发放养老补助金、到龄人员申请核定,发放死亡人员注销及丧补、发放一次性退保金、身份认定、信息变更、参保关系转移、待遇追回、基金稽核、生存认证等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断同心协力的工作,参保人员达到了一定数额,做到了待遇同步发放账户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居民受益,尤其是农村居民,农村居民获得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基本养老服务,在统一规范的管理之下,为民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优质公共服务,使得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合理使用更准确、透明,在国家资金、财政的控制之下,提高了养老保障水平。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2012年的每月60元,经过四次提高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月108元。很多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也在不断增加,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显著的实效,缩小了城乡差距,提高了我国扶贫工作的便捷性。

2.3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果

贯彻落实好脱贫攻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对55至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养老补助金108元,在其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支付终身;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5元至113元。

2.4养老管理工作朝规范化方向发展

养老管理工作分别归属于不同的部门,养老管理机构在制度出台时要求不同的部门准备不同的材料,在养老管理机构工作量增加的过程当中,城乡养老管理部门机构对资源做好了新的整合,所需要的材料减少了,城乡居民养老的各个业务流程减少,加快了养老管理机构工作的效率。在部门统一的管理当中,有利于保证老年人的福利,提升了养老管理的效率,同时助推基层社区服务的发展。在老年人管理时,更好地利用养老资源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了参保的同时,使居民更信任社区服务,便于我国对社会综合化进行治理。

3基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

3.1基层协办员队伍不完善

城乡养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平问题,首先是在基层分配的人员制度不够合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隐性的不公平现象。这种制度给予了居民很大的自主性,但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居民而言,会选择比较低的费用进行投保,主要源于农村群体自身的生活容易受到影响。村级协办人员队伍不够整合不够和谐,在保费的收缴工作当中,责任心并不强,工资待遇比较低,无法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在工作当中,身兼数职,力不从心,无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工作发挥自己的力量,在能力偏弱,身兼数职的影响下,村协办员队伍对居民形成了不好的影响,导致居民对城乡居民保险政策的不信任。

3.2就业人员参保困难

在城乡居民参保过程当中,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当中并未出台相应的信息系统支持,使城乡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在制度之间的转移,续接问题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过程当中,出现了服务断接现象。两种制度无法做到完全的同步合并,所以信息交流不顺畅是显而易见的问题,人社部在进行公布时,只是对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统计,并没有实际统计到挨家挨户,数据之间存在的明显的差距。农村居民投保的数量下降,是因为一大部分人投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中,导致地区之间统计数据的断层,这也反映了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过程当中的服务工作不到位,服务过程中出现断层的现象。

3.3筹资机制不合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这是养老保险待遇中最重要的种类。以宣威市为例,目前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档次、各级财政补贴标准记入个人账户。但就算缴费最高档次3000元,缴满15年,领取的待遇也就四百多元,满足不了部分群众的需求。同时,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财政多靠财政转移支付在支撑,无其他收入,集体补助难度较大。

3.4保险整合过程中服务衔接不完善

农村居民投保的数量下降,导致地区之间统计数据的断层,这也反映了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过程当中的服务工作不到位,服务过程中出现断接的现象。

4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性

4.1实现居民养老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为了满足群众的基本养老需求,提高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采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来保证居民的生活水平。在18大报告当中,明确改善民生要求加快社保的工作开展,做好养老保险的整合,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这一制度更是说明国家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努力,统筹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发展提出了指导作用,习总书记在党的19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保障建设要满足居民的需求,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保障当中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在工作当中,完善工作指标和工作任务,涉及养老的地方是重中之重,要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系,对养老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加强养老队伍的建设。

4.2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整合过程当中,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在大多数地方并行实施分配给两个部门进行管理,再重复投入和多方面建设。重复参保和重复补贴等问题当中显示,城乡居民养老和城镇职工重复参保量,达到总人口的1/10左右,这样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整合之后,根据数据统计,仅部分地区存在大量的重复参保人员,其他地区重复参保人员的数量明显下降,这样不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资金浪费,还提高了对养老保险的补贴能力,使得这一制度能够良好稳健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防止地方权力的腐败。

4.3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障目标

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过程当中,仍然存在隐性不公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城乡地区发展的差异引起的。经济发展差异水平较大,在投保过程当中,居民存在很大的自主性。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居民选择投保费率更低的保险,导致各个地区的投保水平参差不齐,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当前使居民都获得了平均的参保机会,统一了参保标准。防止贫困居民参保负担过重问题的出现,使居民平等的能够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从根本上实现了养老保障的目的。

5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对策

5.1加强基层协办员队伍建设

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过程当中,首先要对信息进行整合,向社会发布养老保险的信息,提供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使得居民都能够了解到信息,信息更加透明化,尽快实行全国统一化运行管理,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财政的监督,数据平台能最大程度的得到共享,对各类信息进行上报管理。

5.2加强就业人员参保管理

对就业参保人员来说,要加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结合,优化机制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的享受到养老保障服务,在统筹过程当中,建立多种支付方式手段,保证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到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当中,保证投保的自主性,建立公平的筹资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的自主性和养老保险的稳定性。

5.3完善筹资机制

在养老保险待遇中,需要完善相应的筹资机制,建立健全筹资队伍,在养老保险资金统筹过程当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建议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更高缴费档次,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按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或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同时保证政府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的流动性。

6结束语

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设,集中体现了国家对群众养老保险保障属性最大程度的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断发展,意味着我国更加注重对人民养老的保障,使公民公平的参保是我国当前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的主要目的。

参考文献

[1]何通金.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思考[J]. 中国社会保障,2015(9):50-51.

[2]周永水,刘晓露.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的思考——以浙江省为例[J]. 中国社会保障,2013(4):34-35.

[3]刘玉梅. 浅谈如何做好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J]. 卷宗,2021,11(4):62. DOI:10.12249/j.1005-4669.2021.04.062.

[4]孫芒.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研究[D]. 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18.

作者简介:凡艳,(1982.12.8-),云南省宣威市,汉族,本科,中级,研究方向:人力资源、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题 对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转变传统的观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两年多来的不懈努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机制,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目前农村人口流动大,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推动既面临制度构建方面的问题,也面临相当大的管理和操作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1、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仍存疑虑,部分农民参保意愿不强,参保年龄结构偏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与之前国家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相比,农民普遍认为城乡居民养老更加优惠,是一项惠民政策。但从调查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年轻人参保意愿不强,认为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参保缴费,等到60岁后才有回报,时间跨度较大,对新农保政策延续性表示担忧,担心政策难以保持长期不变,甚至有的农民认为城乡居民养老说不定也会重蹈老农保的覆辙,自身利益会受损;有的农民担心缴费会越来越多,以后逐年增加经济上承担不了;类似这样对城乡居民养老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疑虑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增加了扩面的难度。

2、保障水平偏低、增长机制不明确,降低了对参保人员的吸引力。目前城乡居民养老基础养老金还处于较低水平,与现行农村居民低保最低标准相比,保障功能不高。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选择1200元/年缴费档次,缴费15年,按现行政策测算,到年满60周岁,每月养老金也仅约为230多元,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降低了对参保人员的吸引力,加之城乡居民养老增长机制也不明确,影响到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3、多缴多补、多缴多得政策激励机制体现不足,多数农民倾向选择低缴费档次。从政府对参保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情况来看,大部分县不论选择那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激励效果不明显,多数农民认为选择较低缴费档次更加合算。据统计,我市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农民约占参保农民总数89.4%,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农民约占参保农民总数4.9%;选择300-400元缴费档次约占参保农民总数3.1%,;500元以上的仅占2.6%。

4、捆绑缴费使部分60周岁以上老人无法享受基础养老金。国家和省市新农保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均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老人要享受到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其适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必须参保缴费,否则不能享受。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保费征缴工作的开展,但从目前农村现实情况来看,要使老人所有适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参保缴费存在很大困难,这就影响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居民享受到基础养老金的补贴。

5、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影响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逐步被打破,农民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流动就业日益频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转换和衔接提出了迫切要求。但由于国家至今未出台相关制度衔接政策,各险种之间转移接续存在障碍。部分农民担心城乡居民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保险之间制度衔接困难,因此不愿参保。

6、基层经办机构建设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匹配。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各地进一步加强了人员配置,目前情况来看,县乡两级大部分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都是由原民政老农保经办机构划入,或者是村干部兼职,基层管理平台脆弱,既表现在人员编制缺位、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及信息平台落后,又表现在管理人员学历层次、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相对较低,难以达到工作要求和支撑繁重的管理任务。

二、对策和建议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制度建设和工作推进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机制创新。我们要把握新农保制度改革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解放思想,总结经验,努力破解影响和制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问题,以更好地推进城乡居民保险事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

1、保持城乡居民保险政策相对稳定性。城乡居民最担忧的是政策的朝令夕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应保持相对稳定性,甚至应以立法形式体现其严肃性。对城乡居民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法定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额度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等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其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改变城乡居民保险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局面。另外,城乡居民保险在推进过程中,应循序渐进,逐步探索,逐步总结完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保险政策设计。虽然城乡居民保险制度设计中基本体现了缴费激励机制,但“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体现不足,规定较笼统,缺乏缴费档次与补贴档次之间,缴费年限、档次和基础养老金递增额度之间的激励机制的强制性,在“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的规定下,极易使得激励机制落空。应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建立明确的适度联动关系,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使农民切身感受到“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好处,以提高其参保积极性和缴费水平。

3、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当前城乡居民保险保障水平偏低,应建立科学的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使其能随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而同步调整。

4、细化相关政策,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转换和衔接。在推进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着眼未来,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立足当前,细化相关政策,做好统筹协调,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城乡居民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间的衔接转换政策,实现异地迁移以及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地保障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5、进一步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保险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业务量大、服务周期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而城乡居民保险制度推进中管理平台构建和管理能力提升,是构成新农保制度能否顺利推进,达到预期政策效果的关键性约束条件。各地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积极整合城乡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经办管理资源,解决好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经费,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竭力为参保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做好城乡居保工作,首先要熟练掌握各项政策规定,学会在系统上进行各项业务操作。从刚开始的只知道大概,经过不断的学习,实践,现在已经基本掌握了城乡居保的政策,制度规定。从在系统上查询数字,处理业务常常找不到具体的操作模块在什么地方,到现在常用的业务模块都能熟练操作。

其次,在具体的工作过程当中,还要灵活运用相关的政策规定,才能处理好遇到的各种困难问题,既让前来办事的群众满意,又不违反政策规定。城乡居保各项政策制度不算很多,但许多具体规定还是挺复杂的,需要不断实践才能真正掌握。例如在重复领取待遇清退中,清退的是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不包括个人账户部分,死亡冒领人员冒领养老金追回中,需要追回的也是基础养老金与高龄补贴。基础养老金的数字,2010年至2012年为55元,2013年为60元,2014年为65元,2015年开始为90元。2015年3月,又补发了2014年7-12月的中央基础养老金增长部分每月15

1 元。计算的时候就要特别小心,按重复领取的月份所属的不同年份分别计算。

全县的城乡居民,60岁以上的人员已经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年轻人基本通过上学,务工,留在了外地,享受待遇人员每年死亡人员有大约2000人,新参保人数越来越少,参保人数逐年下降严重。市上下达的参保人数目标任务却维持以前的数字,完成参保人数的任务将会越来越困难。

基础养老自从2015年上涨到90元以来,一直没有增长,数额偏低,对广大居民的保障作用有限,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其实保障作用是不断减小的。应该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基本利益。基础养老金水平低,也是部分年轻人不愿意参保,导致续保率低的主要原因。因为基础养老金低,许多年轻人不愿意参保,部分参保人员不愿意继续缴费。

城乡居保系统运行速度在逐渐变慢,与2016年刚干城乡居保的时候相比,系统运行速度至少慢了一倍。输入帐号,打开程序的速度,输入身份证号,查询信息的速度,特别是进行终止操作的时候,运行速度与以前相比,慢了不少。

居保中心的办公电脑,基本是2010年,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的时候配置的,到现在已经有7,8年的时间了,配置,配备已经落伍,运行速度慢,在打开几个程序,进行数量较大的数据处理时,要耐心等待,还时常发生死机现象,需要进行更新了。因特公司的处理器每年更新一代,到现在酷睿处理器已经发展到了

2 第八代,我们的办公电脑只有一台是用了因特第1代的酷睿I3处理器,其他电脑的处理器性能都要更低。

回顾两年半来的工作,给我最大的一个感觉就是大部分时间总是忙,总有这样那样的工作,总要提供这样那样的数字,还要随时接待前来办事,询问政策的各种各样的群众。常常会感觉心里特别烦,特别急躁。在这次的困难群体参保核查中,要对建档立卡未脱贫户615人,脱贫不稳定户679人,农村

一、二类低保户7455人,重残疾2564人,五保户883人,计生两户9985人,共计22181人,进行参保情况核查。首先要按年龄情况进行分类筛选汇总,然后对各个年龄段的人员逐一进行核对,查明具体情况,挑出参保范围以内人员,按乡镇打出花名册交给农员动员参保。另外还有建档立卡疑似未参保人员16472人也要进行筛选汇总,分类调查,动员参保,完成100%的参保目标。工作量巨大,完成任务其实也不容易。

心态决定状态,社保工作关系千家万户,每一个人,工作量大,工作复杂是必然的,为了进一步干好工作,我们只有在思想上转变观念,认识到自己肩负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培养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逐步掉自己的急性格,急脾气。培养一个宽广的,知足常乐的胸怀,才能适应工作需要,干好每一项工作。

城乡居保中心

李斌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投保人(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保险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为了有效推进我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甲、乙双方在遵循•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引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用企业手段协助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切实用在城乡居民身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秀山县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各方职责

第一条 甲方作为投保人,就重庆市秀山县201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包括参保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向乙方投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甲方承担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条 重庆市秀山县201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个人作为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作为补充保险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12年

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

第五条 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基础,乙方就“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补充医疗保险仅对入院时间在该保险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中符合报销范围内的累计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乙方按照下列办法分段按比例在限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

赔付段次的认定

A段:>6000-20000元(含); B段:>20000元-40000元(含); C段:>40000元-80000元(含); D段:80000元以上。

一档缴费人员赔付方式,按档次进行累加赔偿

1、凡符合A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A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

2、凡符合B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5%的比例进行赔付 即,B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

(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

3、凡符合C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C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

4、凡符合D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5%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D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80000元-80000元)×25%

(三)二档缴费人员赔偿方式:按一挡的计算公式,A段赔付比例为15%,B段赔付比例为20%,C段赔付比例为25%,D段赔付比例为30%。

每位参保居民,当年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金额一档不超过4万元,二档不超过5万元。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七种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年累计报销限额一档为5万元、二档为8万元。

四、保险除外责任

第六条 凡属•社会保险法‣以及秀山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按照参加2012年秀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保险的居民总人数结合保险费率确定。2012参保居民总人数为536920人,保险费率为14元/人〃年,保险费总金额为7516880元。

第八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费全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按协议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六、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设臵的居民医保服务窗口申请赔偿时,保险赔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垫付的保险赔款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县外就医部份,由乙方先支付10万元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保险赔款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被保险人赔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结算。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条 乙方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应按月向县医保局书面报告赔款支付的情况并附•保险赔款支付凭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最迟应在保险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赔偿,逾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指定专人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与甲方交接赔案事宜,主要包括接收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索赔资料以及移交已结赔款等。

七、新增人员及人员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人员,甲方应自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手续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被保险人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新增人员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与该保险其它参保人员一致。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涉及被保险人姓名、性别等相关信息的变更以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数据为准。

八、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

第十七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咨询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具体经办人、参保人员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赔偿。

第十九条 该合作项目若在2012年实现了双盈局面,乙方将在下一续保该项目时给予一定的费率调整。

第二十条 双方应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切实履行协议。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可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对方可以终止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或延误履行本协议的,不属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进入市级统筹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实施和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仲裁部门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社会保险法‣为本协议的附件,其相应部分内容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4-01-17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工 作 汇 报

*县位于*省东部、*市北部,辖*镇*乡、***个行政村,面积***平方公里,耕地**万亩,是一个典型的平原农业县。全县人口**万,其中农业人口**.*万,城镇人口*.*万。农业人口中,**—**周岁人口**.*万,**周岁以上人口*.**万。城镇人口中,符合参保条件人口*.**万。****年*月,*县被批准列为全国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此高度重视,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深入落实“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分解落实责任,初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目前,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在*个乡镇的***个行政村全面铺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万人,参保率达到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人,并在*月初发放了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民生工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对试

- 1构对试点工作的重视程度,为试点工作的成功启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强化措施,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新农保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没有先前的经验做法可以借鉴。我县在组织人员外出学习周边地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要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保证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加强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年*月,我县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副科级规格,全额事业单位,编制*人,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各乡镇组建了劳动保障工作站,股级规格,全额事业单位,每个乡镇编制*人;每个行政村(居委会)明确了*名群众威信高、有一定会计基础的协办员。目前,各级经办人员已全部上岗工作。*月**日,我县开通了新农保信息系统,实现了乡镇与县农保中心的信息联网。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了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等,为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做好新农保政策措施的宣传发动工作关系试点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关系着这项利民工程能否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县人社局紧密结合农村、农民工作特点,印

- 3(五)县财政全力保障。*县县委、县政府对实施试点工作态度坚决,一致认为宁可少上几个项目也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先后拨付办公经费**万余元,为各级经办机构配备了办公设施,并在资金极其紧张的情况下,划拨专款垫付了近***万元的养老金。*月*日上午,我县举行了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集中发放仪式,县四套班子领导分别深入到*个行政村,为***位**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发放了每人**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明确目标,完善机制,全面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对全县**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审核,预计*月底前即可发放。为确保我县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今后我们将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扩大宣传力度,扩大参保范围。将进城务工人员、处于劳动年龄的农村居民等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的重点对象,通过进村入户讲解政策、算账对比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其树立新的养老观念,增强其参保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扩大新农保参保覆盖面。

(二)加大经办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举办新农保政策、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对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村协办员进行政策规定、工作流程、系统操作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并组织各乡镇骨干人员到周边先进县学习交流,使之成为一支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基层经办服务队伍。

(三)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发放运行模式。强化日常跟踪管理,

上一篇:教学改革美术教学论文范文下一篇:汽车涂装技术探究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