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

2023-09-17

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2、百度帝国,败给一只小“蚂蚁”

3、企业家不是天生的(四)

4、证据法学视角下的伊斯兰教法

5、教科文组织104程序及其改进

6、鲍勃.多尔出任安可顾问公司资深参事等

7、中美贸易战:因为打不起,所以打不起来

8、中西新闻比较与认知中国新闻业的文化心态

9、独立人大代表十年浮沉

10、中美贸易大战并非迫在眉睫

11、在美上市中国公司为何屡遭集体诉讼

12、第18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综述

13、韩国三星集团总部遭调查等

14、对基层央行分管领导定期检查分管业务的思考

15、危机管理中的谣言控制

16、要提倡和鼓励终身教育

17、李晓斌和他的律师事务所

18、我穿过大半个中国去办证

19、愿以生命捍卫新闻自由

20、夏尊恩亲历“外资三法”到外商投资法

21、确保企业处于最健康的状态

22、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府院协作机制

23、兼职创业,“围城”外的“钱”景无限好

24、私人律师科恩,特朗普身边的“坑王”

25、正义铸就公平 大爱诠释法律 

26、变局下的VC“阳谋”

27、谁来拯救万科管理层?

28、谁是日本推理小说的畅销天王

29、环境保护全球化与ATCA的扩大适用

30、现代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研究

31、信访制度是否适应时代潮流

32、公司合规管理中的法律服务研究初探

33、“四大”拓展法律服务 律所应如何应对?

34、企业家早作退出准备,好于“永不言退”

35、新冠病毒疫情下的邮轮检疫处置问题初探

36、李健熙:“三星”巨轮的领航人

37、星座运势早知道(9.28-10.4)白羊座满月:唤醒勇气

38、建立互联网环境下的表达标准与规范

39、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路向

40、学生校园餐厅创业计划书

41、试论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42、我国政法教育的变迁与展望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44、28亿存款不翼而飞,谁动了储户的钱

45、谁把医生逼成“惊弓之鸟”

46、组织效能视角下山西省公益慈善 组织的实践与探索

47、魏士廪:对百度的调查结论可能影响立法

48、中世纪晚期英国村庄共同体的公益与互助问题研究

49、洋品牌为何在中国市场遭遇信任危机

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热点;高校稳定;高校管理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2013年度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立项课题“社会热点问题对高校稳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2013CY04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邢增銮(1973—),湖南省宁乡县人,硕士,广东白云学院讲师,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作为国家知识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它的稳定和发展具有很强的带动性、辐射性和示范性,对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战略性的影响。近几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文化事业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全国高校稳定工作总体上呈现稳定、健康、积极向上的良好态势。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在新的历史时期高校的稳定工作面临的一些新的挑战,如境内外敌对势力对高校的渗透加剧,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多元政治对大学生思想产生冲击,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波及校园,其中如“钓鱼岛问题”“腐败问题”“物价上涨”和“就业难”等社会热点问题在冲击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的同时,也激烈地冲击着高校的安全与稳定。所以,探寻有效的对策与措施缓解社会热点问题对高校稳定的负面影响,维护高校的安全与稳定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前辈们已从不同的切入点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

关于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比较多,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姚休《社会热点问题初探》、周振林和刘书利《社会热点问题研究与宣传刍议》、宫惠斌《论社会热点宣传工作的要求》、任理轩《科学对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丁启涛《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开展教育》等,研究内容涉及社会热点问题的定义、特点、分类、成因和发展趋势以及如何正确宣传社会热点问题等。大多数专家认为:社会热点问题通常具有大众性、综合性、复杂性、对人们思想触动的深刻性等特征。社会热点问题既是社会的重点与难点,也是社会的疑点与焦点。社会热点问题,相对于社会一般问题来说具有特殊性,是特殊的社会问题;相对于社会矛盾运动的逻辑结果来说,它又具有普遍性,是必然产生和存在的一种社会矛盾。[1]关于社会热点的研究较为系统和深入,具有较高的水平,对于本课题的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关于高校稳定问题的研究

关于高校稳定的研究也不少。如刘远在《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维护高校稳定工作》一文中指出:高校稳定包括思想稳定、政治稳定和秩序稳定。思想稳定是基础,政治稳定是关键,秩序稳定是最终体现和综合反映。宋友好的《影响高校安全稳定的因素分析》认为互联网将社会热点问题和社会重大事件不加区分地传递给学生,一定程度上给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学校安全稳定带来了严峻挑战。北京大学张彦校长撰写的《构建高校稳定工作的协同机制》提出高校稳定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协同、舆论协同、指挥决策协同和制度协同,创建协同机制。专家们围绕高校稳定工作开展的一系列研究对本课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引领性。

三、关于社会热点问题对高校学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学者们既研究了社会热点问题影响大学生的方式和途径、也研究了社会热点问题影响大学生的深度、广度以及表现形式等内容。如复旦大学邱柏生在《论社会热点问题对大学生思想倾向的影响》中指出:社会热点问题通过直接与间接两种方式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导致学生产生无望感,对政治缺乏现实感、不安感、无奈感等。马国富、王云震认为社会热点问题冲击着大学生传统伦理道德,影响大学生的“三观”,降低大学生心理素质。王继新在《如何对大学生进行社会热点问题引导》一文中提出:对大学生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及有效引导,不仅是提升大学生群体思想政治素养的需要,更是做好高校稳定工作的需要。徐轶博在《新形势下社会热点问题对大学生的影响及应对研究》中提出成立专门机构,系统收集、梳理社会热点问题,构建基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新媒体思想政治教育平台等四条路径应对社会热点问题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2]这一部分内容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在西方国家及韩国等国的高校特别重视社会问题对高校学生思想的影响和社会问题实践机制建设。在美国,大学生参与各种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较为普遍,学校重视让学生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实践中提高对社会价值观的认同感,从而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在韩国,有科研单位专门负责对大学生的社会一般思想动向进行监测,对高校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日本通过图书馆、俱乐部、社区、公共场所等开展实践活动,鼓励和方便学生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活动中了解社会大事要事。发达国家高校在应对社会问题对大学生的影响时,其社会教育实践机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我国应对热点问题对大学生的影响、加强校园稳定工作具有深刻的实践启示。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社会热点问题、高校稳定问题以及社会热点问题对学生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有了一定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本课题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提供了研究的视角,发达国家在社会热点面前的应对方法也拓展了我们的研究思路。但我国目前的研究仍旧存在一些不足:相关概念的研究还不够准确;研究不够深入和全面;理论研究较多,实证研究很少,未能针对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对高校稳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而广泛的调查研究,因此研究所得的相关对策和措施实效性和针对性较差。在以后的研究中,应对社会热点问题给高校稳定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进行深入广泛地调查与研究,力争发掘出更具实效性和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构建基于社会热点问题视域下党办、宣传部、学生处、保卫处和教务处等多部门联动的信息协同、舆论协同、指挥决策协同和制度协同的高校稳定机制,化解因社会热点问题在高校引起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为高校的稳定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

参考文献:

[1]郭腾飞社会热点问题对高校学生影响的研究述评[J]德育纵横谈,2012(10)

[2]姚休社会热点问题初探[J]浙江社会科学,2005(2)

[3]黄沛祥谈谈维护高校校园稳定要抓的三项工作[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S1)

[4]周振林,刘书利社会热点问题研究与宣传刍议[J]学术交流,1996(6)

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2、如何做好党报的社会新闻报道

3、语文教学中如何增加社会性

4、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抓住四个重点

5、公益广告传播基点、心理及策略研究

6、今日传媒.社会舆情.法律问题(三篇)

7、一位泰国华裔的传媒帝国

8、评史也应“以人为本”

9、新《著作权法》的价值考量

10、中小学数字公民素养教育渐行渐近

11、让语文教学充满生活味

12、试析在社会学教学中加强学生素质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13、“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

14、传播学视阈下的“无痛人流”广告研究

15、四年制城乡规划专业社会类课程体系建设的思考

16、浅谈物理教学中创新能力的培养

17、医学高等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公共政策学课程要素分析

18、Z世代为何执迷买买买

19、搭建实践舞台 活动多姿多彩

20、从政治角度观察和分析经济社会问题的逻辑理路

21、关注社会生活,引入源头活水

22、从微博问政到微博议政:网络民主的扩展与延伸

23、房地产调控政策对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影响的调研报告

2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体验式教学法探析

25、开江质询案的范本意义

26、例谈语篇分析在高中英语深度阅读中的应用

27、立足案例,关注学科育人价值

28、论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管理的推进与创新

29、语文教学怎样结合社会生活

30、竹溪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31、把握时代脉搏加强学科知识分类指导

32、2012,改革期盼与地方实践

33、重建信任: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所在

34、中国公共政策监督失效的原因及其对策分析

35、报纸民生新闻的采编特点探思

36、社会史观运用于高中历史教学运用过程

37、基于一贯制的学生良好习惯养成教育

38、社会史观在历史科高考中的体现及备考策略

39、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社会参与性

40、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创新:非均衡性及其应对

41、“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份富有挑战性的考卷

42、王飞和六桂地:不满足,就再次出发

43、精准扶贫考验企业四个能力

44、基于STS教育的高中化学教学案例

45、践行“四种理念”促进社会管理

46、“金招牌”是如何炼成的?

47、学习研究社会工作的回顾

48、论网络媒介的公共话语空间及其制度培育路径

49、在语文教学中如何结合社会生活

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2018云南迪庆银行招聘考试时政热点:治理校园欺

凌还要靠法律

导语: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更新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时政模拟题、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治理校园欺凌还要靠法律 。

面对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教育是必须的,但不是万能的。有关方面要在立法上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悖论,寻找平衡点

近日,《法制日报》报道了海南文昌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及其处置结果,引发舆论热议。人们因欺凌行为的恶劣而愤慨,更对文昌市的处理结果表示无奈。报道说,“对参与打人的陈某等已满14周岁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这3人均未年满16周岁,且系初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的鞭子高高举起,却轻轻放下,真正受处罚的是家长,赔偿1000元。

当前,欺凌事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事实证明,法律监管乏力,教育功能缺位,实施欺凌者游走在教育不到与法律不罚的灰色边缘,是其深层次的主因。因此,人们不禁要问:面对校园欺凌事件,学校应该怎么做? 要对欺凌事件坚决说“不”。为了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实施方案,海南省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联合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海南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11个省直单位于2018年5月印发了《海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预防体系、依法依规处置、构建长效机制等四项工作任务,厘清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保障措施,形成中小学生欺凌防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进一步来说,面对欺凌事件,学校要确实负起第一责任。因为学生欺凌实施者是学生,学校作为防治的主体责无旁贷。因而要在处置中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避免出现重平息,轻教育,致使学校教育功能缺失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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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学校在事发之后不能只给派出所报警了之,自己成了甩手掌柜,而要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细化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时,主动受理并实施学生欺凌事件的正确处置。

其次,教育的结果不应只落在家长身上,给钱摆平,丧失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教育契机和教育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要加强家庭教育,但不等于在未成年人违纪违规时,仅仅由父母出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而代为受过。要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针对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同时要安排一定学时的法制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课程,可以聘请法制专家或公安民警主讲,强调其严肃的训戒性。

同时,对不同程度的欺凌事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是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就要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如果是反复发生的,除了批评教育外,还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触及灵魂,惩前毖后,警戒他人。

面对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教育是必须的,但不是万能的。有关方面要在立法上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悖论,寻找平衡点,让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法律长牙齿,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刚性作用。防治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和处置,不光是学校一家的责任。正如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协调会议议事规则》,推动省直11个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治理。2018年10月中旬省教育厅将联合相关省直单位组织督导组,随机抽取市县开展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实地督导,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卢焕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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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在每个理性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最危险的不是个人风险而是系统风险,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文章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并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现状;借鉴意义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为了实现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而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金融市场准入、退出、运行等法律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它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市场失效”和金融体系中的内在不稳定性相联系,旨在克服这些因素,从而为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创造一种“秩序”。所以,金融监督与管理及相关制度在本质上构成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制度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金融监管制度是直接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或主体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并加以监督执行,由此决定了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在本质上构成现代金融制度结构中的独立层次。

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达到相应的监管要求,以至于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主要表现如下:首先,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内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分业实施的,但近年来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及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我国目前逐步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其次,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不同步。在金融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主要位置,表现为与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最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还有不少差距,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

(二)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全球金融危机

全球金融危机的引发原因众多,如经济周期决定了经济有高潮与低谷;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导致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过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为房地产泡沫破灭埋下伏笔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确是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未能发挥它在人们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过程中应有的作用——维护金融系统安全,防止由个体理性导致的非理性。而美国正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源头与重灾区,由此笔者将分析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用。

1.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体系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确立。1933年,美国大改自由主义时期放任的作风,对金融业实行全面而严厉的监管其标专通过了银行法。在证券业领域,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8年出台了曼罗尼法、1964年和1965年证券法修正案、196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证券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实施法等等。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监管。如果说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是以安全为其监管的首要价值目标,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监管的价值目标转向了效率优先。主要表现如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机构法)。IDMCA的目的在于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在这些方面给与更多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同商业银行竞争。

2.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上述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而另一方面,监管盲点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其次,由于各种监管规则制定得越来越细,在确保监管准确性的同时牺牲了监管的效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三、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之启示

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幸免于这场灾难与中国金融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有关,但金融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在全球金融市场趋同的今天,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趋同化也将不可避免。中国如何从此次金融危机与美国的监管法律制度中取其精华、吸取教训,并进行监管制度的自我创新新将成为一大难题。对此,笔者有愚见如下:

(一)加强我国监管组织与其它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应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全球化

金融监管权是国家主权重要表现之一,明确自身监管权的同时要针对金融全球化主动参与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可以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形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一方面我国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从事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组织也要积极配外国监管机构对我国的金融组织在外国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全球化。如在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上,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美国破产滥用预防及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做到未雨绸缪、法律法规透明,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二)金融监管理念应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忽视了安全的效率是不可长久的效率,甚至摧毁效率本身。监管模式也应由过去不同机构不同监管组织转为以业务分类为标准进行监管,进而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第一线,从细小问题抓起,防止小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让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法规的级别应进一步提高,以法律为主,法规为辅,部门规章尽可能减少的方式,先在制度层面上统一。针对内容冲突的法律明确何者被废除,以防止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改变以事立法的现象,应急措施一旦结束就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不能以效率来换取监管法律之间的混乱。弥补立法空白,银行法体系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该法域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行的还是一套分流的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法》,对我们以往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学,应该进行评估。

(四)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四、结语

全球的金融风暴最终演变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在各种资产金融化的今天,金融行业成为一国经济的经济命脉,为各经济实体输送血液,金融机构倒闭金融系统受损必须严重影响一国经济,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使得一国的金融风险蔓延至全球。所以,加强金融监管,让金融监管过程与方式法制法,程序化,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将更加有序,金融市场与国家经济也将在更安全的机制下运行。

[参考文献]

[1]郑磊.金融全球化[J].2008,(5):21.

[2]李金泽.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

[3]江平.金融危机与法制建设[J].甘肃社会科学,2009,(1):63.

[4]吴志攀.金融法的“四色原理”.第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

[5]燕晓霞.刍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11).

[作者简介]李美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

法律热点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问题金融机构;概念;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问题金融机构,从字面上看,凡不健康的金融机构就是问题金融机构。虽然望文生义的简单化认知有益于大事化小,但是这种蓄意或随意的掩盖并不能揭示问题的全部,因为在每个词都可以作扩大与限制性解释的背景下,健康与不健康的标准本就是模糊不清的。而且,健康与否也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金融形势、金融监管立法完善、监管有效性、金融机构的内部合规管理、外部经济金融环境、政治需求等因素直接挂钩的问题。金融监管的预防性、规则制定的前瞻性、学理探讨的严谨性、社会秩序与金融安全的日益依存决定了必须对这一基础性的概念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挖掘。而且,在已有的研究中,破产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失败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之类的多元化概念表述与归纳已使得这一问题有被复杂化与混淆化的风险,如这些概念之问能否等同?若不能等同,那么其差别何在?问题金融机构的问题究竟应作何种定性与定量相融合的解释?这些问题的澄清与否直接关涉到法律的产出及其运行的有效性。与此相呼应的是,偏重于问题银行的探索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治是否具有普适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目前的研究视野就有待矫正。问题与学理知识的完善向来是继受性发展的,因此,有必要对已有的认识进行梳理。

二已有观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对于何谓“问题金融机构”,国内的学者已形成了一些见仁见智的观点,如“问题金融机构通常指那些有问题,除非立即采取必要的矫正措施或提供资金支持,否则短期内将破产、倒闭的金融机构。”“问题金融机构是指经营管理上出现严重问题,或因突发事件影响而面临挤兑、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金融机构。”“问题金融机构就是接近或已经丧失金融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有学者认为:“所有的金融危机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即为金融功能的弱化或丧失,而且引起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都是信用的丧失。”由此推断,金融功能弱化或丧失的金融机构即为问题金融机构。

早在1980年,美国学者Flannery,Mark J和Guttentag,Jack M在其著述中,就将问题金融机构定性为:“除非采取改善措施,否则近期内极可能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美国学者Joseph F.Sin-key.Jr则认为,问题金融机构系指未来可能需要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寻求资金援助的金融机构。事实上,在这一问题上,国外已有的监管实践与学理之间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如日本金融监管机构的判断标准就是凡自有资本比率、股利分配率、流动资产比率、存贷款比率等不符合流动性与安全性标准者,则为问题金融机构;英国则认为,凡违反安全与稳健经营原则的银行,就是问题银行,这一认识在该国的金融预警制度中也得以强调与重申,如问题银行为违反安全性、流动性和外汇持有风险比率规定,需要加强监管,并促进改善者。FDIC的看法是,当前或未来有可能发生财务困难,并且需要其提供资金援助的金融机构,而美联储则根据“骆驼评级”认为,被列入四、五级者皆为问题金融机构,而被列入三级者则为待观察机构。

由于金融机构在语义上是一个比较开放性的概念,且考虑到商业银行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影响力及其在整个行业中的“老大”地位,在研讨这一问题时,人们的目光更多地关注于对商业银行风险的防控与问题的诊治。对于非健康类的银行,一般存在问题银行、失败银行及陷入困境的银行的划分。如《银行辞典》将问题银行定性为:“不良贷款占总资本比率较高的银行,即在监管当局的骆驼评级中,被评为四级或五级的银行;失败银行则指在支付转账系统中无法履行信用义务,而可能造成其他银行清算不能的系统风险状况。”在这一领域,早在1991年学者桑德拉扬(V.Sundararajan)和巴里诺(J.T.Balino)就展开了较系统的研究,认为:“银行危机是由于金融机构的负债超过了其资产的市值而引起的挤兑和其他资产组合转换、金融机构崩溃及政府干预的情况,因而在危机过程中会出现不良贷款的比重增加,因外汇风险、利率风险或有负债导致的损失扩大与投资价值的下降,并在金融系统中引发破产问题,并导致清算、合并或重组事件的增加。”除此之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昆特(Kunt)和德特阿荷(Dtragiache)在对1980-1994年世界范围内银行危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识别银行危机与地方或相对小的银行动荡的依据:“其一是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超过10%;其二是援助失败银行的成本至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其三是银行业的问题处置导致银行国有化;其四出现范围较广泛的银行挤兑或政府采取存款冻结、存款担保等措施来应对危机。”而陷入困境的银行则指与同等规模的银行相权,不良贷款占总资本比例远高于同业平均水平,或资产净值为负数的银行。

国内对问题银行处置制度研究较早的学者阙方平认为:“问题银行是健康银行的对称。商业银行根据其管理能力、流动性清偿力和资本清偿力,或者依照其健全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标准来判断,均可分为健康银行和问题银行二大类。而问题银行即指接近或已经丧失金融清偿能力的商业银行机构。若问题银行没有被监管者以外的社会公众发现,则可称之为隐蔽性问题银行,反之,则为公开性问题银行。”有学者认为:“根据商业银行的性质、程度大小和国际惯例,结合管理水平、支付与清偿能力、健全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等指标,可将其分类为正常银行、可疑银行和危机银行三大类,其中后二类可以统称为问题银行。”同时,也有人从会计的角度认为:“已经接近或处于无流动性清偿能力或无资本清偿能力的银行为问题银行,即银行资产的市值低于其股本和负债的市场价值而处于经济上的破产状态。”

尽管在已有的著述中,并不缺乏对问题金融机构的界定,但是务实且与时俱进地明确问题金融机构的边际确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对这一概念起到归纳与总结的效果,有些学者也力图从特征的角度来使这一概念清晰化。如有学者就认为,“一如概括金融全球化法律特征的思路,法律视角下问题金融机构的界定,可从问题金融机构行为违法性、法律适用、权责机关和市场退出等角度论述。在特征上,问题金融机构表现为道德风险的高发性、法律处置的特殊性、权责机关介入处置的全程性及问题金融机构退出的复杂性。”

三批判性反思与界定

(一)批判反思

“在认识批判的开始,整个世界、物理的和心理的、自然的、最后还有人自身的以及所有与上述这些对象有关的科学都必须被打上可疑的标记。它们的存在、它们的有效性始终是被搁置的。”批判不会阻碍事物的发展,相反,逆向的思维会促进事物的完善与创新。尽管在认识论上,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界定的观点林林总总,但是透过现象至本质地看,多可归结为“资不抵债说”、“流动性丧失说”、“清偿力丧失说”三大类型。毋庸置疑,这种侧重点不同的杂说在很大程度上揭开了金融机构问题化的面纱,且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救治而言,亦具有重大的启发性。科学的精神向来是思辨性的。面对已有的学说,当下应追问的问题是,以上的种种认识还原了问题金融机构的本质了吗?在金融风险与危机肆虐而危及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政治安全的当下,“零容忍”与有效金融监管必然会成为时代的要求,这一理念的实质是,对于有效性而言,监管应是事无巨细,而非抓大放小。因此,有必要对已有的认知与实践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

其一是概念是否能等同问题。在已有的相关著述中,经营失败、陷入困境、破产机构被使用的频率比较高。不可否认,此类的措辞折射出了金融机构问题在整体上的严重性与程度,但要点是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与问题金融机构之问能否划等号。实际上,尽管经营失败金融机构、陷入困境金融机构与破产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关联性,但是其仍存在差别。破产金融机构指存在资不抵债情况而进人破产处置程序已被消灭主体资格的金融企业,经营失败金融机构一般指由于内在或外在的原因而不能进行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从道理上看,若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则其理应退市,但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与监管的容忍,仍存在大量的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照常营运。由此可推知,破产金融机构与经营失败机构并不能等同。此外,从字义上剖析,破产金融机构与经营失败金融机构都是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其破产与经营失败与陷入困境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陷入困境金融机构的命运如何可能是一个有待日后检验的问题。现在必须直面的问题是,问题金融机构能否被抽丝剥茧地细分为陷入困境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及经营失败金融机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理论研讨与立法中,只要关注此三类即可,反之,就必须做量体裁衣式的它论。

在专业化的当下,无论术语如何晦涩,它毕竟由词所构成,而词的语义不管被如何放大,其都不可能完全游离于其核心义之外。因此,为了解释这一问题,就必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问题+金融机构”式的拆分与组合,只要澄清“问题的大众语义是什么”,问题金融机构能否与失败金融机构等之间等同化问题就自然水落石出了。根据《辞海》,“问题”的释义内容包括要求回答或解答的题目、需要解决的矛盾、事故或麻烦。现实地看,所谓问题即为事物的矛盾。了解问题的目的在于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一般规律看,解决问题的流程表现为“问题描述一问题分解一去掉非关键性问题一信息整理一建议提出一方案的表达”。无疑,这一模式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创新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虽然现时下,金融机构已是一个熟知的术语,但是熟知并非真知,学界与实务界对于什么是金融机构还远未达成共识。如“金融机构这个概念实际上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是指所有的融资机构以及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分为经营性金融机构和监管性金融机构;在狭义上则主要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另有学者则认为,“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各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机构。”同时,也多有学者将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进行等同。事实上,这是一种曲解,因为在实践中,金融机构不仅提供融资中介,而且也进行投资。这种欠一致性恰好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时下,意图毕其功于一役地穷尽金融机构的内含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其二是问题银行的研究能否等同于问题金融机构的研究,或者说重问题银行的研究能否成为轻视或弱化问题金融机构的研究。在量上,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在整个金融法的研究中,银行法已日益成为重中之重,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问题银行与银行危机救助等基本上都是一个持久性的热点。作为全球范围内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所推出的系列文件就是一个最具有说服力的明证。国内重银行法而相对轻证券法等,或将金融法的研究重点过多定位于银行法的倾向也是对当下研究嗜好的一个有力注解。那么,由此可否推断出问题金融机构的研究可以浓缩为问题银行的研究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尽管从对问题银行的处置制度可以归纳出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一般原则,但这毕竟是一种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无论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影响力多么巨大,它都不能取代金融机构这一最上位的概念。学理的研究应是严谨与全面,实践的监管应是系统与有效的,而且金融自由化的时代,也正是由于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聚集于商业银行,才导致金融风险在其他金融行业积聚而最终出现“星星之火燎原”的一发难以收拾的局面。因此,对问题金融机构的研究应该是较全面与彻底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先对什么是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彻底性的认识。

其三是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问题。法律问题本是一个解释性的命题,而“法律解释的核心实际上是关于权力的分配”。对问题金融机构是采取扩大或限制性的解读不仅直接关联到监管者权力的大小,而且也直接涉及被监管者义务的边界与监管的有效性。现时下已有著述中的大多数倾向于限制性解释,如“问题金融机构的定义可以归纳为,凡有严重违法违规或经营不善事实致使陷入财务困境,甚至发生经营危机而有支付不能或停业之虞,除非立即采取必要的改善措施或提供财务支持,否则短期内将面临关门倒闭的金融机构”。虽然此类的观点代表了一种主流,但是对于其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必要上升到方法论的高度进行方向确定,有必要立足于监管理念的角度进行细密的考察。

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而在于预防。与此同理,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终极目标并不在于危机发生时的救助与对机构迫不得已的处置。虽然危机的救助能缓解或终结金融业及实体经济资金循环断裂的困境,但是亡羊补牢所引发的却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问题。由这一认识可以推断出以下两点:一是金融机构监管中对问题的解释应是扩大性的,而不能仅局限于资不抵债、支付能力丧失、挤兑、管理失灵或缺位等严重风险;二是尽管从词义上分析,问题具有事后性,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亦具有事后性,但是在整个制度设计及监管流程中,应恪守的是事前防范胜于事后救济的未雨绸缪理念。

其四是是否应分门别类讨论的问题。概念即概括与总结。虽然这种理论的抽象有助于加深对事物的认识,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事物的抽象与具体是一对共生的矛盾。对于概念内生的缺陷,哲学家奥卡姆就反对将共相本体化,其观点是,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言下之意是,只承认一个个确实存在的东西,凡干扰这一具体存在的空洞的概念都应该被废止,因而其倡导以结果为导向,始终追寻高效率简洁的思维方式。对此,爱因斯坦的意见是,一切东西应该造得尽可能简单到无可再简单。诚如前述,金融机构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就有效监管的宏大目标而言,试图凭借一个概念来穷尽一切的做法本身就是有些牵强、自不量力。金融监管法律的创新必须回应现实的诉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识别有必要采取既合又拆的二元模式,“合”就是从统一认识的角度仍有必要对什么是问题金融机构进行金字塔式的概念化;“拆”即从有利于规则创新与监管的实践出发,有必要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分门别类的对应处理。

金融机构的问题是多样化、动态化的,问题产生的内因与外因也存在个体性的千差万别。虽然法律规则的一般陈述性力求达到以偏概全的效果,但是从监管的强弱程度有序出发,仍必须依问题特征的不同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归类。如依据问题性质可以将问题金融机构分类为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根据问题是否已公开化,可作显性的问题金融机构与隐性的问题金融机构划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分类为需重点关注的问题金融机构、需特别监管的问题金融机构、需进行处置的问题金融机构;根据对系统风险的影响程度,可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问题金融机构与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根据问题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内因性问题金融机构与外因性问题金融机构,前者如内部控制失灵与操作风险失控等,后者如不遵守监管规则而被监管者查处或受到同业风险的影响等。除这种抽象的分类之外,也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表现形式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区分,如问题商业银行、问题金融控股公司、问题证券公司、问题保险公司等。

其五是金融安全如何界定。问题金融机构去问题化的最终结果是要恢复金融机构的健康状态,或者说是恢复金融机构的安全性。由此可见,问题金融机构的识别也是一个与金融安全的认识紧密相关的问题。若金融安全这一概念是一种漂浮不定状态,那么作为其子范畴的问题金融机构的识别也自然模糊不清。什么是金融安全呢?“金融安全同金融危机一样属于易于识别或易于感受但难以定义的范畴,只不过与金融危机的概念相比,金融安全概念则更具有主观性与相对性。”如有的从金融不安全的极端状态来界定,认为所有金融指标或某一级别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资产价格、企业的清偿能力等指标,出现了短暂的恶化,以及金融机构大量倒闭为金融危机;有的从金融的实质角度进行解读,认为金融安全即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有的则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理解金融安全,认为金融安全是以金融功能的正常运转为特征,而且可以划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实际上,这些对金融安全不同视角的认识也开启了我们对问题金融机构界定进行全面性与系统性的思考。

(二)界定

在学者的理论探讨中,什么是问题金融机构,或者说一个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如何问题化或被问题化的——这是一个观点问题。然而,有一点是英雄所见略同的,那就是金融脆弱性是衡量金融监管需求的基础,金融脆弱性往往会导致金融机构的运营偏离稳健的状态,而“稳健”则指金融机构保有持续性偿付的能力,“脆弱”则指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下降、资金循环阻塞、债务循环链断裂等引发流动性短缺,进而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从而使当事金融机构出现从稳健至问题化的转型。在金融机构众多的情况下,偿付能力是考察与评估金融机构是否存在问题,或者说是否稳健的一个客观性标准。从这个角度出发,问题金融机构大可粗略地被界定为:由于盈利性、管理水平、流动性、市场敏感性等方面的原因而使偿付能力受到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故而,在金融监管中,动态评估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成为重点所在。

公正而言,在已有的认识下,给偿付能力下一个概念并非什么难事,但是定量评价却是知易行难。在经济上,当未来的预期收入不确定时,在价值认定上,其不可避免地掺杂有主观判断的因素。而且,现实地看,稳健程度欠佳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在计算应收款项时表现得较为积极主动,反之,在计算可能的呆账坏账时却表现得很消极,常人为地推延记账。无论如何,在实践中,财务标准是一个倍受青睐的微观标准。偿付能力表现为某一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净值为正,其核算方法是资产扣减负债而得的差额。虽然在表面上,这一标准执行起来比较简明扼要,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财务标准是截取某一时间点的静态值来评估全体,它至多只能表明某一机构在某一特定的选取点的状态情况,从未来看,由此并不必定能得出该机构健康与否的结论。而且,在这其中,仍存在诸多应得到解答的疑惑,如用偿付能力作为衡量某一金融机构或稳健或问题的标志是否过于抽象与简单?价值评估中,应该使用什么样的会计方法?及如何选择评估参照点等,这些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如以银行资产的评估为例,其就存在市场价值法、账面价值法、现值与可实现价值三种方法。因此,综合各种可能的因素(如盈利状况、管理水平、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来考察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是评判金融机构是否问题化及问题化程度的必经途径。

四结语

在理论上,法律的陈述主要不是描述性,而是规定性或规范性。在实践中,金融机构的表现日益多样化。虽然将金融机构概念化在形式上能达到“一统山河”的效果,但是概念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描述就会滋生学理与现实相对脱节与冲突的可怕后果。笛卡尔曾言:“在我看来,普通人的推理所包含的真理要比读书人的推理所包含的多得多。普通人是对切身的事情进行推理,如果判断错了,他的结果马上就会来惩罚他;读书人是关在书房里对思辨的道理进行推理,思辨是不产生任何实效的,仅仅在他身上造成一种后果,就是思辨离常识越远,他由此产生的虚荣心也就越大,因为一定要花费比较多的心思,想出比较多的门道,才能设法把那些道理弄得像是真理。我总是如饥似渴地要求分清真假,以便在行动中心明眼亮,一辈子满怀信心地前进。”这种负责任的求真务实态度无疑是值得标榜的。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概念化中,追求共性存在必要性,但是这种共性的寻觅并不能以牺牲金融机构的异质性为代价,因为它的一端直接联系着有效的金融风险与危机的遏制及给金融监管预留的弹性空间。

法律无非是一个观点、立场与价值判断问题。实际上,理论并非唯理者的独舞。理与论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现实的需求。虽然问题金融机构概念的开放性决定了认识的难度,但是实用性与功利性是认知的指导原则。基于这一思考,深层次地挖掘出引发金融机构问题化的内因与外因,并评估问题严重性的程度是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制度创新中的要点所在,因为监管措施的强弱是机动于金融机构问题的大小的。从这一点来看,过于拘泥于分割式的概念划分无益于监管的预防、有效与低成本。故而,整合引发问题的原因要素是制度创新的先决条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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