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范文

2024-08-12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范文第1篇

深圳新闻网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很多市民对于新的税法依然不清楚。为此,本专栏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邀请税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门解答。

1.季度申报所得税使用新申报表

罗湖区赵先生: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采用何种申报表?

地税局陈小姐:赵先生,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要求,自2008年第一季度开始,我市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表仅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使用)。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仍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

另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在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前,还需要在2008年4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备案。

纳税人可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专区内“企业所得税(2008版的纳税申报表)”栏下载上述表格及填表说明。

2.全部机构在深圳只需总机构纳税

南山区刘小姐:我公司总机构在罗湖,分别在宝安及南山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需要参与分配税额就地预缴吗?

地税局陈小姐:刘小姐,您好。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3.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就地纳税

盐田区罗先生:我公司总部设在盐田区,在深圳市龙岗区和福建省厦门市分别设立了非法人分支机构。请问,此种情况下,设立在龙岗区的分支机构是否参与分配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罗先生,您好。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4.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就地纳税

宝安区周小姐:我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总部设有独立的营销部,在广州设立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负责销售,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同时,广州分公司还下设两个办事处负责联络服务。请问:公司总部的营销部在什么情况下能参与分支机构的税额分配?广州分公司下设的办事处是否也作为分支机构参与分配?

地税局陈小姐:周小姐,您好。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同时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因此,如你公司总部的营销部是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这一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广州分公司下设的办事处须合并到广州分公司计算分配比例。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五五分摊

蛇口张先生:如何确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及分摊比例?

地税局陈小姐:张先生,您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应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7~12月份按上)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6.不同税率地区各机构计税先总后分

盐田区姚先生:我公司在深圳特区注册,今年享受18%的过度税率,分支机构分别在江苏南京及广东中山,适用税率均为25%。请问这一情况适用何种税率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姚先生,您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深圳近期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报表申报热点汇总

Post By:2008-4-12 0:01:00

深圳近期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报表申报热点问题汇总(可详见本人空间:http://604420864.qzone.qq.com/)

1、企业所得税2008年第一季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4-09

一、问: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申报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申报期限顺延三天,至4月18日。

二、问:关外企业为何无法进行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由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近日将明确深圳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衔接过渡,因此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宝安、龙岗区纳税人暂缓进行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原则上仍需在4月18日前完成纳税申报),具体申报起止时间,请及时关注我局网站通知。

三、问: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不是可以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税率按18%吗?为什么在网上申报时申报表上显示的税率是25%呢?

答:是的,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是可以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税率按18%。但是法定税率是25%,法定税率和过渡税率计算出的差额填入“减免所得税额”栏。

四、问: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中没有弥补以前亏损栏呢?如何弥补以前亏损?

答:季度申报暂不弥补以前亏损。

五、问:总机构设在深圳的居民企业,网上季度申报成功后,是否要去税务局提交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答: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季度申报后,需持网上打印的已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不留存纸质资料。

六、问: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时提示“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是什么原因? 答:点“是”即可,不影响申报。

七、季报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该怎么填? 答: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上述两项相减与利润总额并无勾稽关系。

2、2007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4-09

一、问:外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

答:先登录国税网站,在“涉税软件下载”模块下载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2008,用该软件中录入相关信息之后生成申报数据文件(为方便起见,建议点击申报后生成ZIP文件,直接保留在桌面),然后再登录深圳国税网站的办税服务厅点“申报缴税”,以办税服务厅作为帄台进行申报(点击浏览粘贴生成在桌面的ZIP文件)。

二、问: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上传外资企业申报的申报文件时系统提示“申报文件名称错误”或者“格式错误”,为什么会出现此提示呢?

答:企业申报前,应点击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里的“申报”按钮,生成ZIP文件。用excel文件或其他格式均为错误格式,会导致申报不成功。企业申报软件里的识别号录入错误或者是纳税错误也有可能导致出现该错误提示。

三、问:内资企业进行07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及汇算清缴,是否必须提供鉴证报告?

答:税务机关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对提交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交本通告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要求报送的纸质资料。但对于2007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四、问:外资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是否必须提供查账报告?

答:是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附送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3、关于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填列口径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04-09 尊敬的纳税人:

《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请纳税人遵循以上规则进行填列报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4、财务会计报表网上申报典型问题汇总『发布日期』2008-04-08 一〃问:哪些纳税人要进行财务报表的申报?

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月报和年报必报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2、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年报必报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3、不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4、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B类纳税人不报送会计报表。 二〃问: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

1、财务会计报表的月报的申报期限是每月终了后的十五天内。

2、财务会计报表的年报的申报期限是每终了后五个月内。 三〃问: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录入错误如何处理?

答: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有差错的,前往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纸质资料进行申报数据的修改。或者提请删除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数据,在国税局网站重新申报。

四〃问:网上申报成功后其中一份报表的数据错误,是否可以只要求对这一份报表作修改,而不需提供其他报表的纸质资料?

答:是的,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哪份报表数据有误就提交哪份财务报表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修正就可以了。 五〃问:《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该填什么期间的数据?

答:《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

六〃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还要将纸质资料递交到税务机关吗?

答:要的。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终了后5个月内(也就是第二年的5月31日前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 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

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3点要求:

1.总机构每年6月20日前要先填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每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依据。

2.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同时,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报送的分配表由总机构提供。 3.2008年4月10日前,总机构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2006的相关数据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其他事项

1.我市总分机构实行按季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设在深圳市外的总机构按月预缴的,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实行按季合并计算申报预缴的办法。

2.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参与分配税款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7-12月份按上)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35、0.

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其存在着资金缺少、融资困难、信用度低等诸多困境,因此近些年国家不断推出所得税优惠新政来扶持小微企业,以此来减轻其经营压力。本文在解读2015年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扩容的优惠新政基础上,针对不足提出在税收层面促其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

我国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自由竞争等方面发揮着不可替代作用。趋利避害,针对其存在的诸多困境,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推进其健康良好发展。

一、简述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发展历程

(一)小微企业划定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概念,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本文提及的小微企业参照税法标准。

(二)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迁、发展

近几年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国家对其的扶持力度也是逐年加大,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达到高潮。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比先前,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容,且所得减半上限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所得税优惠新政分析

(一)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

通过此次改革,使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从如下例子我们可以窥一斑而知全豹:例如某工厂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额为18万元,则实际缴纳额度为18万元×20%=3.6万元。据(财税〔2014〕34号)规定,由于超过10万元的标准,该企业无法享受“减半”的优惠政策。而据优惠新政分析,假如2015年该厂应纳企业所得额依旧为18万元,则依2015年新规,其实际缴纳额度则为:18万元×20%×0.5=1.8万元,较之前少缴纳一半税费,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税基提高

详见以上描述。

(三)执行环节中的改革

开始实行备案制,即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实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方便自我申报。该政策简化了手续办理,极大提升工作效率。

三、所得税优惠新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所得税优惠新政覆盖面依然有限

小微企业大都是个体工商户和小作坊,此次所得税优惠新政虽提高了税基,使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20万元,能够受益的小微企业数量在一定层面上有所提高,然而具有一定知识含量能够研发新技术进旧产品来提高企业生命力的小微企业显然不在其列。它们是国家发展的未来,如果国家能够放宽税收方面政策,对他们加以扶持,这样他们有余力研究更多新兴科技,无疑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缓解我国就业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单调

国际上通行的所得税优惠方式主要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以及减免税、退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且以间接优惠方式为主。而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则主要采取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直接优惠方式。直接优惠方式仅对企业利润给予减免,对结果较为看重。所以在企业亏损时,这种优惠犹如水上涟漪。实际上,小微企业开办之初,由于高昂的管理费用、较低的市场占有率以及不稳定的收入等因素,利润率依然较低,减免税优惠难以使其真正受益。

(三)税收负担不宜统一化

税收作为调节国家经济、实现宏观调控功能的一种手段,必须要区别对待不同的纳税人,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率,所以税收优惠政策不宜统一化。例如2014年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受优惠政策不加区别,使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统一了优惠口径,而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相对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所面临的生存挑战会更大,该政策显然没有使其得到特殊扶持和政策倾斜。

(四)众多小微企业目前果断放弃优惠

目前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新政的小微企业中,依旧以个人独资和个体经营为主,这些公司对于日常经营成本的控制很严格,因此多数企业没有完善会计核算或专职的财务人员。然而企业要享受新政实惠,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等,不管是聘请专职会计人员抑或代理记账经管人员无疑都会增加日常经营管理成本,若假如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即便享受优惠政策,所减少的税负尚且不足以支付这部分人员开支的话,只能是得不偿失,所以他们宁可选择放弃优惠。

四、刍议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继续提高优惠起征点,加强优惠力度

2015年3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显示出受益的小微企业数量在不断扩容,国家对于小微企业扶持的态度明显,但从税收层面上出发,对小微企业税收门槛依旧有进一步降低之空间,从而扩充受惠面。譬如,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国家可以根据小微企业的行业和性质继续提高优惠起征点,进一步增加企业资产总额和扩充受业人数总量,减轻税负压力,充分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进而有余力余额投入技术的更新创造,提升企业生命力。

(二)综合运用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提升税收优惠效果

针对税收优惠方式,应借鉴国外成熟的政策与经验:第一,综合运用税基优惠、税率优惠、税额优惠等多种优惠方式,同时结合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第二,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增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提升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

(三)按收入额实行分档优惠税率,进一步减少微型企业税负

在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小微企业无论是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方面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应进一步加大所得税优惠幅度,给予小微企业更高的优惠税率,激励小微企业蓬勃发展。鉴于现行小微企业税率存在优惠幅度不大以及临界点税额相差较大的现象,可以考虑实行累进税率征收。累进式征收是一种公认的较为公平的税收方式,结合简便征收、易于管理的思想,建议将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单一税率征收方式改为全额累进征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企业,设置三级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见表1)

这种方式最大的好处是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水平,另一方面计算简单、便于操作。

(四)改革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减少税务机关工作成本

改革小微企业认证主体,引进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小微企业资格认证。目前小微企业的审批主体为其主管税务机关,但税务机关由于人力、专业知识上的限制,对小微企业认定的准确程度不高或是花费时间较长,既不利于征管效率的提高,也打击了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建议引入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由税务机关授权第二方认证机构对备案的小微企业进行认定。这样,一方面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将大大减轻,可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另一方面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保证了小微企业认证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参考文献

[1]刘金玲,李东波.完善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税务研究,2012.12(331).

[2]邹光贤.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研究.2013.5.

[3]李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现代经济信息,2014.8:258页.

[4]王婷.刍议所得税优惠新政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商,2014(33).

作者简介:时俊成,男,汉族,河南潢川人,就读于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金融会计。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范文第3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一) 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不仅税主体不统一, 而且同一税主体具有不同的税种。这将给企业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负担, 也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带来诸多麻烦。新税法根据中国国情、国家财政能力和其他国家的实际税率, 将法定税率定为25%, 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内外资企业实行一贯的法定利率, 使内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更加公平, 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企业在“虚假外资”的旗帜下逃税、逃税。“。”总之, 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了我国企业的各个层面, 纳税人普遍对此表示满意, 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得到了普遍认可。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 国内企业的所得税率有所下降, 但外资的税率有所上升。对于在华外商投资企业, 提高税率, 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额, 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但对于外商来说, 在中国投资不仅仅是因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只是吸引外资的补充诱因。外商在中国投资, 非常重视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调整外资税率是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这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国际化程度在不断提高。由此带来的广阔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更有利于外资的发展。二者的差异表现为:第一, 旧税法, 对内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产业, 为鼓励其发展, 扶持其发展, 在产业刚建立的前两年, 是免征税收的, 体现了国家的关怀。但是, 税务部门要开展活动, 就需要经费支出, 所以这种优惠不可能一直延续下去, 所以从第三年起, 按照15%比例收取, 但相对一般企业, 还是比较低的;第二, 新税法, 对高新技术产业, 取消了刚建立前两年免交税的特别政策, 统一按照15%进行交税。而对关乎民生的吃喝穿的农牧渔和关乎生态发展的林业, 则完全不要交税, 提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不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以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型税收优惠制度。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按照企业经济收入能力在企业之间平均分配税负, 统一适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乃至国内、外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合资企业, 实行内外资企业非歧视待遇, 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 促进统一,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产生了负面影响。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增加了税负比例。因此, 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设立工厂, 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 节约生产成本, 提高企业的利润。新税法实施后, 税负比重有所下降, 企业利润增加, 企业可投入更多资金, 改善设备等。

(二) 降低了税率

新税法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负比重, 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对国家要鼓励发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则在25%的基础上, 再打了一个折扣, 再减5%和10%, 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税收的优越性, 根据我们实际, 与时俱进。

换言之,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和统一, 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鼓励农业、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 兼顾小企业、小营利企业、少数民族企业和需要特殊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减免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以促进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三、规范纳税筹划管理

目前, 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没有进行内部税务管理, 企业管理部门没有掌握规划的方法和技巧, 缺乏对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全面把握。在实践中, 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划手段对房地产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规划, 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税收管理制度, 以协调决策者、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的活动。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实现税收筹划。

四、结语

总体来说, 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但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相比, 仍有很大的改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新《企业所得税法》减轻了国内企业的税负, 使企业能够有更多的资金来吸引人才, 同时也使企业在产品研发方面做出努力。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 但减轻了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税负。因此, 外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充分利用税制改革, 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实现了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建立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性进步。本文介绍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税主体、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差异, 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影响

参考文献

[1] 陈静.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09 (10) .

[2] 李静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J].时代经贸旬刊, 2008 (21) .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范文第4篇

在新企业所得税中,对降低税率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小企业的税收压力,以往,大部分国内企业采取的税率是33%,但不是绝对的,会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采取部分照顾性的优惠政策,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薪企业等行业税率优惠政策很大,而现阶段,我国的新税法规定税率普遍为25%(也有特例),和全球相比并不算高,大大增强了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很多优惠政策,也降低了对外资企业征税的税率,外资企业会更愿意来我国投资,大大增强了我国吸引外资方面的能力,也给国内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提供了条件;另外,以前我国对部分中小企业实行的税率政策较低且优惠,自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让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更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低税率过渡照顾政策来缓解其负担,不仅保证了部分中小企业在新税收环境下的发展,也进一步推广了新税法。将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投资资产以及库存等相关方面的支出进行扣除,是新税法的重点内容,新税法规定,取消了中小型国内企业的计税工资限制,还提到在中小企业里面,只要雇佣了残疾人员的,其工资能够全部扣除。中小企业在实施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所要上交的税法明显减少,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大大提高,增强了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新税法也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将国内外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统一标准化管理,确保了外贸出口的持续上升和国内资金充足,也大大促进了中国国民经济增长的方式,以及整合经济结构。针对所得税制度,新税法进行了标准化,将以往不同的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整合,灵活调整,使中国税法更加合理化,增强了稳定性,也让税法更加透明、灵活,紧跟时代步伐,给我国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提供了平台,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机会,加快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税务局的服务意识更强,有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我国税务机关开始注重税务流程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更加重视。在此之前,某些区域为了吸纳税源,只看重规模大的大型企业,对他们施行宽松的执法政策,甚至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无视中小企业,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他们的概念里,中小企业规模小,不会给税务机关带来太大的经济效益,所以他们不会花太多精力在中小企业上,导致大公司弄虚作假事情频繁发生,却没有人去管理,中小企业稍微违规就会被税务机关重点调查,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公平竞争,大企业排挤中小企业的现象严重。在实行了新的税法后,中小企业的相关财务工作者在学习新税法后,对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了如指掌,会灵活用新税法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让中小企业在更好的环境下发展,同时,税务局也没在有事没事的给中小企业找茬,给中小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明确了不征税收入

在我国,有部分单位并不是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来获得资金的,例如我们常见的政府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这些单位都属于服务型单位,都不会给社会提供经济价值,他们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来获得资金,而一般企业征税的资金是财政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倘若我们对这些企业征税,会导致征税重复,因此,国家对其进行综合衡量,对其不征税,避免了非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

五、有助于完善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全球在20个世纪的某一时期,围绕“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的方针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步入新时代后,经济全球化影响加剧,不同国家结合本国实情陆续推出了新的减税制度,全球出现了税制改革热潮。这一次,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变革,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推动了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新的政策将会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我国中西部等政策洼地,也会加快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减小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

结束语

在不断完善的市场体制下,我国税法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制定了新税法,新税法针对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纳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等方面进行了统一,适当降低和调整了税率,大大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变化,这些措施都积极的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在新税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会遇到一些困难,分析其原因,可能在于本身的操作性有待考证,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来进行具体落实,在立法上确保了公正性和效率性,但是新税法依然较为薄弱,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些规则的制度很复杂,必须由诸多部门来共同探讨、研究,以确保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更加完善健全。

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市场经济体系日渐完善,宏观经济环境产生了巨大改变,基于这种背景,企业税法也做出了修正,纳税人的经营环境和企业净收益情况随税收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开始重点关注税收制度的变化。我国重新修正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最早是在2008年初开始施行,该税法的实施是我国对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尤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很大,于2018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法做了全面的变革,并开始实施,本文从中小企业方面,探讨了在实行新税法后对其的正面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法

参考文献

[1] 周银.税收公平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路径探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1(31):1-6.

[2] 高培勇,杨志强,等.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J].税务研究,2017,(02):38-44.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范文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 C )制度。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C.分类管理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D.根据职位分级管理-

2、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C )。 A.曾受到行政处分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B.曾被行政拘留的 D.大专学历

3、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 D )。 A.委任制 B.选任制 C.聘任制 D.任期制

4、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 A.记过,十二个月 C.降级,十八个月 B.记大过,十六个月 D.撤职,十八个月

5、去年中组部、人事部选派中央机关的干部到东北地区各级政府中交流任职,这种干部交流方式属于( D )。 A.调任 B.转任 C.录用 D.挂职锻炼

6、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方式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请问是那种辞职方式( C )。 A.因公辞职 C.引咎辞职 B.自愿辞职 D.责令辞职

7、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 C )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 C )起施行。 A.2005年4月27日 C.2006年1月1日 B.2005年7月1日 D.2006年7月1日

9、下列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法所称人员?( B ) A.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B.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C.履行公职的人员 D.行政工作人员

10、下列人员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是哪个? ( D ) A.张三,28周岁,研究生学历,患精神分裂症 B.李四,17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品行 C.王五为美籍华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赵六,22周岁,身体健康,大专毕业

11、根据公务员法,( A)有权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省级政府 D.地方政府

12、非领导职务层次在( B )以下设置。 A.省部级 B.厅局级 C.县处级 D.乡科级

13、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 B )规定。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省级政府 D.地方人大

1

14、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 C )。 A.统一对待 B.降分录取 C.适当照顾 D.优先录取

15、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 C )。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16、招录机关根据( D )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A.希望的招录标准 C.人数 B.编制限额 D.报考资格条件

17、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是( C )。 A.平时考核的结果 C.定期考核的结果 B.年终考核的结果 D.不定期考核的结果

18、对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 A )。 A.应当服从 C.可申请复议 B.可提出异议 D.可拒绝执行

19、某民族自治县政府拟录用20名公务员,该县政府责成本县人事局负责主考工作。该县人事局组织了此次考试并录用了20名公务员,对其中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后来上级领导机关认定此次考试无效。根据公务员考录的规定,你认为此次考试无效的原因应该是( C )。

A.县人事局不应该对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 B.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主考

C.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D.民族自治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以少数民族为主

20、公务员张某受降级处分后,一直表现较好,两年后,张某所受处分被解除,根据有关法规,对张某正确的做法是( D )。 A.恢复原级别

B.不恢复原级别,但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原处分的影响 C.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原处分的影响

D.不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1、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 A.60 15 B.30 30 C.15 60 D.15 30

2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由____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____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

A.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 B.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C.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 省级以上税收 D.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县级以上税收

23、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B),予以保障。

A.机关经费自行解决 C.尽量节省 B.列入财政预算 D.机关营利保障

2

2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D)。 A.升职奖励 C.住房补贴 B.医疗补助 D.年终奖金

25、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C)内进行。 A.职位 B.人数范围 C.编制限额和职数 D.编制

26、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A)。 A.降低级别 B.停职 C.留党查看 D.不予录用

2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 C)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A.上级机关 C.处分决定机关 B.监察机关 D.纪检机关

28、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A )。 A.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C.要求上级立即改正 令的意见 D.不能提出改正意见 B.向上级提出复议

29、公务员旷工或者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____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____天的,予以辞退。( C) A.20 30. B.15 45 C.15 30 D.20 45 30、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A) A.予以辞退B.降级使用 C.降两级工资D.撤职

二、多项选择题

1、公务员的管理坚持(ABC )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A.公开B.平等C.竞争D.择优

2、公务员应该维护国家的( ACD)。 A.安全B.政权C.荣誉D.利益

3、领导成员因什么原因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ABD) A.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B.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C.生活作风不检点,受到社会舆论强烈批评的 D.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公务员之间有以下哪些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ABCD) 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下旁系血亲关系D.近姻亲关系

5、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谁? ( CD) A.各级党委组织部 C.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B.各级检察机关 D.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6、公务员的考核分为( AB )。

A.平时考核B.定期考核C.专项考核D.业务考核

7、下列哪种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ABCD)。 A.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B.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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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8、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 BCD )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A.警告B.记大过C.降级D.撤职

9、公务员法规定可以越级晋升的条件是( AD )。 A.表现特别优秀的公务员B.资历很高 C.工作经验丰富D.工作特殊需要

三、名词解释:

1、公务员:指含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律程序,免除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3、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和一定手续授予具有公务员身份者行政职务,吏其在一定岗位上负责某项工作。

4、公务员培训:是指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财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的培训。

5、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

四、简答题

1、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哪几种情况不得辞去公职?

答: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在什么条件下,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答: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答: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几种情形应当回避? 答: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五、案例分析题

(一)南山市周某原系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经人反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周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能够利用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既可丰富自己晚年生活,也增加个人收入,不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处。 试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进行分析。 1.周某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是否违法(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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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没有违法,因为其已经退休

B.没有违法,因为其任职是在退休后第二年 C.违法,因为其任职与原工作业务有直接关系 D.违法,因为其任职是在退休后二年内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该案,对周某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措施(D )。 A.警告B.罚款C.责令限期改正D.没收违法所得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该案,对贸易公司依据情况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AB) A.责令清退B.罚款C.责令限期改正D.吊销营业执照

(二)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答:

1、不符合。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答: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新企业所得税法试题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各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1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标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志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第十八条 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1986年10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浮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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