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范文

2023-09-22

个人所得税法范文第1篇

而今年8月31日通过的最新个人所得税修订政策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第七次修订, 也是一次影响深远的税收改革过程。与以往六次修订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七次修订虽然也着重于上面提到的方面, 但第七次修订改动的程度更深、幅度更大。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 充分借鉴已成熟的个税征管经验, 进一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改革,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稳定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本次修订是落实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一步, 也是完善当前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 更是改善民生、缩小收入差距的必经之路。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政策的变化

(一) 调整了缴纳个税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

清楚的划分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并将划分标准调整为中国境内居住是否满183天。

(二) 调整个税收项目

8月31日新通过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将原先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个税收项目调整合并至9项。

原来的劳务报酬所得将与工资、薪资所得, 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统一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并适用于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纳税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而非居民纳税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 将“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 不再保留“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收入, 仍采用原本的税收方法。

(三) 优化税率结构

在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 优化调整税率改革的调整。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想要切实减轻广大纳税人的负担, 缩小贫富差距。

例如:月收入8000元的, 之前要缴纳税 (8000-3500) ×10%-105=345元, 改革后最多需缴纳 (8000-5000) ×3%=90元。也就是说, 缴纳的税减少了255元。

再者说, 假如某人的工资是13000元, 扣除"五险一金"后还有11000元, 他应缴纳的个税区间为11000-5000=6000元, 在第二级别, 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000*10%-210=390元。

抑或者可以理解为, 在不考虑社保等法定专项扣除, 月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的纳税人按照旧法需要纳税45元, 按照新法不需要纳税, 减税比例100%;月所得12000元的纳税人按照旧法需纳税345元, 按照新法只需纳税90元, 减税比例73.91%;而月所得35000元的纳税人按照旧法需纳税7745元, 按照新法只需纳税6090元, 减税比例21.37%。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呈现随应税收入的增加减税幅度降低的规律。

从以上几个例子, 我们可以得出本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对于薪资收入低的工人来说基本不需要缴纳税。这极大地减轻了薪资收入低的人群的压力, 在一定程度上还利于民, 有利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

(四) 提高起征点到5000

劳动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 稿酬所得和工资收入的基本扣除额从原来的3500元/月增加到5000元/月。

(五) 增加了专项扣除费用

明确目前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 继续按原先规定将进行执行。

同时, 增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例如住房租金, 继续教育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 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和子女教育支出等。

例如, 扣除继续教育支出费用有利于纳税人继续学习新技能和提高工作能力。扣除子女的教育支出, 符合尊重老年人, 爱护幼儿的传统美德, 会鼓励人们更加重视子女的教育。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极大程度上减缓了对于工薪阶层的生活负担, 从根本上缓解了生活压力, 符合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则是给了纳税人健康的保障, 给予了纳税人信心, 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的后顾之忧。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还将家庭的支出因素考虑进去, 使得扣除标准更加合理, 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

(六) 增添了反避税条款

主要是针对偷税漏税避税等不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做出了一些了相关规定。并加大了对偷税漏税避税等不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的惩处措施。

二、针对个人所得税政策修订的应对策略

本次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从公布到实施的时间比较仓促, 而且政策变化比较大, 修改程度较大, 因税收涉及民生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所以应给予高度重视,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一) 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动

对确切出台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身为国家的依法纳税人, 我们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动, 尤其是关乎切身利益的地方。因本次修订有多处关于民生的部分未出台细致的政策, 所以我们需准去理解和掌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并对周边相关人群进行普及, 以便于新的个人所得税修订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二) 做好新政策实行初期的扣缴变动

因本次个人所得税修订涉及两个时间:一个是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另一个是2019年1月1日的正式施行。这两个时间点相隔时间较短, 需接连两次对个人所得的扣缴系统进行变动和调整。所以需要我们提前做好准备, 建立纳税具体项目以及出台相关票据, 为新政策实行初期的扣缴变动做好准备。

(三) 梳理好相关政策的实施流程

新政策的出台导致之前原有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流程都已经不适应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我们应针对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原有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流程进行梳理, 以便于形成新的有利于新政策实施的新流程。与此同时, 应做好对新政策下, 新的纳税风险点的关注, 以便于规避偷税漏税的风险。

(四) 做好纳税人的身份核查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这两个概念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了明确规定。这也就要求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认真做好纳个税的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核查。尤其是针对外籍个人居民, 我们更应认真对待, 核查来华居住时间, 以便于合理地根据新法合理地申报纳税。

三、结语

2018年的第七次个人所得税修订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历史上的关键, 是关乎国家关乎民生的一件大事, 与广大群众息息相关。需要每一个纳税人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认真学习相关规定、认真应对相关事宜, 在做一个合法纳税人的同时享受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给我们带来的政策红利。

摘要:本文主要是针对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最新个人所得税修订政策的居民纳税人、税收项目、税率结构、起征点、专项扣除费用、反避税条款等六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读, 并结合实际提出部分应对策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解读,应对

参考文献

[1] 龚罗金.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 2016.

[2] 张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8 (5) .

个人所得税法范文第2篇

一、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社会的影响

(一)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

1. 影响劳动力供应

根据收入效应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们的可支配收入,而这会导致很多劳动力选择增加自身的工作时间,以此来确保自身的收入及正常消费水平,这会使社会劳动生产率得到相应的提升,但从代替效应方面来看,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使休闲及劳动的价格发生改变,影响劳动收入及休闲价格,进而导致休闲代替劳动的选择,将劳动生产率降低。

2. 会对投资及储蓄行为造成影响

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缩减个人收入,进而降低人们存储金额以及投资动力。

(二)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

1. 对组织收入函数造成影响

在国家财政收入当中,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会大幅度提升国家财政收入[1]。

2. 会对收入分配功能造成影响

落实个人所得税能够发挥一定的调控作用,利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收入不同的个人采取不同的征收比例,在收入分配期间将收入差距有效缩短,能够使社会资源的分配更加合理。

二、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制缺乏合理性

第一,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个人收入结构也在发生改变,特别是收入种类不断增多,这些收入不可能全部列出,而国家根据正列举的方式对原有11类的应税所得进行征收的情况,与现代社会发展情况严重不符,这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第二,公平税收原则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当前阶段,公平税收原则已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有效的落实。但因为分类所得税制主要是根据不同税率对个人各类所得进行征收的,所以对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这也导致收入渠道单一以及收入低的个人往往需要交纳较多的个人所得,而具有多种所得来源,且综合收入较高的个人却会出现少纳税,乃至不纳税的情况。这种情况与量能负担原则严重不符,同时也无法在税收过程中体现纵向公平原则。

第三,对多种所得项目利用不同纳税方法,容易造成多次扣费,或者是分解收入的情况,这也导致个人所得税法出现了较多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二)费用扣除缺乏合理性

类似于企业所得,个人所得也需要从收入中进行成本费用的扣除,但由于个人收入期间涉及到的费用多种多样,且在对结余进行确定时又无法向企业一样对成本费用以及收入进行规范的核算,所以,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主要是结合分类所得税制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所得类型明确各种费用扣除方式。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费用扣除方式在面对一些特定问题时,往往会出现与国家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费用扣除规则与公平税收原则不符;第二,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导致不同纳税人出现税收不平衡的情况;第三,分项扣费,导致税款流失,提升了税收的征管难度。

(三)税收征管不够完善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税务部门也在对税收征管机制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得税收征管效果得到了有效的强化,特别是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规范,但在这种情况下,目前的征管方法还无法对现实需求进行有效的满足,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税收征管配套以及收入初次分配条件缺乏完善性,特别是对隐性收入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第二,征管手段滞后,相关部门存在信息不畅以及征管效率不高的情况;第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处罚不到位[2]。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及完善途径

(一)对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一是综合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所得税制。其中,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及综合所得两种税制的结合,其优点在于,遵循了按支付能力进行课税的原则,主要是对个人的各项来源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及征收,同时,还遵循了不同性质收入实施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应用特定的税率及方法对列举收入进行课征。该项税制不仅征缴方便,还能将偷税漏税问题有效减少。而综合所得税制,主要是将个人全面所得进行汇总,根据统一税率扣除费用,其优点在于能够将个人实际负担水平体现出来,可以有效满足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但也存在无法区别对待各种性质的所得,所以在征税时难以将政府调节意图充分的体现出来,且课征手续繁杂,具有较高的征收成本。分类所得税制,需要根据所得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并对各类来源实施不同的课征制度,在这种税制下,性质不同的所得使用的税率也有所不同,不仅可以对税源进行有效的控制,还能够将计征费用有效降低,缺点在于无法对公平税负原则加以体现。

基于公平的角度来看,综合所得税制要优于分类所得税制,且能够有效满足量能课税方面的要求。而在效率方面,则分类所得税制更具优势,因为在征管方面相对简单。在满足税收征管要求的同时,将分类所得税制过渡至综合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重要方向。但受到征管条件的影响,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没有对综合所得税制进行完全的应用,即便以这种税制为主的国家,也会对分类所得税制进行适当的应用。而这也让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成为了一种应用较为广泛的税制模式[3]。

除此之外,个人所得税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生产力发展水平进行反应,因此,在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选择时,必须要结合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各项税制进行合理的选择,并且要逐渐向着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当然,要想对这种税制模式进行有效的应用,还需要对以下条件进行满足。第一,确保个人收入能够完全货币化;第二,要对信用制度加强建设与完善;第三,保证收入汇总手段的有效性。而目前我国的国情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所以,除了要对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实施,满足量能纳税原则以外,还要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以及控制两极分化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二)提升费用扣除方法的完善性

对于费用扣除标准,国家应该对传统形式的做法进行改进,提升费用扣除方法的完善性,在对费用扣除方法进行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要结合全国各地的政策扶持、物价水平、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水平来确定,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的同时,做到与时俱进。而在费用扣除方面,不仅要对医疗情况进行考虑,还要对其住房情况加以考虑,特别是在房价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住房问题已经对中、低层纳税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在个税免除项目中可以适当考虑家庭房贷款利息,当然,对于购房贷款利息而言,仅限于生活用房的免息,且要对次数进行限制[4]。

(三)对相关征管制度加强完善

1. 要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进行提升

首先,要将行政权力介入分配的问题解决,特别是隐性分配和灰色收入等问题,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腐败惩治力度,对于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打击,在整顿分配秩序的同时,提升分配渠道的规范性,以此来推动阳光分配以及依法行政的实现,与此同时,要强化相关部门及公众的监督权,通过民主监督、法律监督以及公众舆论监督的方式,构建健全完善的制衡机制,从而为个人所得税效用的发挥提供支持。其次,要避免行政权力向个人所得税征管进行渗透或不当干预[5]。

2. 要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积极的推进

要针对银行存款加强实名制建设,虽然目前存款实名制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落实,但其实施效果还有待提升。首先,要将实名制的银行存款纳入到法律层面,对其约束力进行强化;其次,可以对国外的一些税务制度进行借鉴,加强个人经济制度的建设,确保个人支收能够在特定的个人账号下进行,这样不仅能够强化诚信建设,还能提升廉政建设,帮助税务部门更好的掌握个人的经济情况。再次,要对现金流通实施限量制,将其与存款实名制同步实施,在对电子货币进行推行的同时,对个人现金应用进行限额,对于超额的情况,应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对偷逃税情况加强打击

首先,对于偷逃税者要进行严厉的查处,提升偷逃税的成本。其次,加大宣传力度,要让各纳税人充分认识到纳税的必要性,并且要对纳税活动加强法制化建设。再次,要对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建设,提升偷逃税者处罚的规范性和制度性,避免随意性以及人为因素对税务征管工作的影响[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个人所得税法加强改革和完善,能够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更加规范、合理,这对于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以及个人所得税制的效用发挥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种措施进行合理的应用,以此来提升个人所得税法的健全性和完善性。

摘要: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及完善进行讨论,在了解其中问题的同时,对其改革及完善途径进行探讨和描述,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完善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完善途径

参考文献

[1] 刘隆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评析及其改革与完善[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09(02):105-108.

[2] 宋月华.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7.

[3] 王学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路径及发展趋势分析[J].财政监督,2018(22):64-65.

[4] 萧霄.公平收入分配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D].2017.

[5] 曾军卫.从“以人为本”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J].纳税,2017(05):16-16.

个人所得税法范文第3篇

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界定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理解有西方理论学者这样解释过:在获取全体人民的同意的前提下, 使得个人财产可以依赖合法的方式对国家的让渡, 同时实现共同利益, 这是权利本位论的一种体现, 同时还依赖国家公共职能实行国家税收中的本质与起源。需要知道的是获取全体人民的同意与授权是税收实现的必要前提, 同时将人们的意志换成法律的结果, 之后确保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持续的实现。所以, 在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中, 权利本位论是必须要坚持的, 其最终的目标就是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这也是国家与人民之间平等地位的重要体现, 同时, 在宪政的政治体制下, 纳税人与征税主体之间依靠在立法与司法的过程中对税率等内容进行协商与谈判, 最终确认适合双方的税率, 以此来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

( 一) 基本原则

第一, 公平原则, 是指具有相同税负能力与相同收入的纳税人需要承担的纳税额是相同的, 那是个需要依据纳税人的个人收入与税负能力进行时时调整。

第二, 与量能征收的本质相同, 也就是能课税原则。这主要是针对低收入的人群权利的保护, 主要是为了能够确保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 税收效率原则。主要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在经济效率范畴中, 通过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的手段来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是的经济能够稳定发展。

( 二) 基本思路

第一, 税制的简单化, 实现水之上的过度, 减少税种, 降低税率, 将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转化过程逐一实现; 第二, 实现税源上的多元化, 也就是将征税范围不断扩大, 税收的对象范围逐渐加大, 最终在扩大税基的基础上实现税源上的队员花, 此外, 还要考虑我国现阶段居民的收入来源与方式的多元化, 对于个人所得税要时时的调整, 在确保免税项目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应税收入; 第三, 降低税率, 对于现阶段税率高的情况适当缓解, 对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差距进行调整,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合理的税率累计进级次与边际税率要指定好, 确保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 一) 个人所得税法在模式和制度上的改革措施

1.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

上文中提到过现阶段我国在改变原有的分类税制模式, 朝着综合所得税模式发展, 然而,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 同时这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也极为不利。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弊端依然很多, 如果强制实现综合所得税模式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阻力, 阻力主要体现在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征管体系也不完善等方面, 由此可见, 这个过渡期是需要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来完成的, 等到各方面条件与实际成熟, 综合税制模式必然水到渠成。

2.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

费用扣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相应的规定中是具有统一标准的, 有地域差异的经济发展与不同纳税人在税负上的能力的不同这一点是被忽略的, 由此可见, 这种方式是无法合理、公平的进行税收的。

( 二)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1. 扩大税收征收中的纳税人权利范围

第一, 增加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宪政国家中国家进行征税是需要经过私有财产所有人的同意的, 而不应该是强制进行的。然而, 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 国家征收什么样的税种, 征收额度是多少, 是没有办法经过所有人的同意的, 待议机关就由此产生了。也就是说只要经过政府与待议机关的纳税人在进过谈判之后确定的税种、税制模式、征税规模才是纳税人意愿的最好反映, 也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第二, 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为了能够使纳税人正确行使个人的权利, 纳税人有权利要求国家将税法信息进行公开, 与征税有关的信息要一一告知纳税人。首先, 纳税人对于本人、本国的税收、财政状况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方式等相关信息了解的权利; 其次, 征税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时候, 纳税人需要被告知, 这是为了纳税人及时采取相应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 纳税人有查阅卷宗、抄写和税收相关的资料的权利。

第三, 强化纳税人信息的保密权。对于纳税人的信息的保密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衣物, 这是防止纳税人信息泄露的有效途径, 否则, 被视为侵犯纳税人个人隐私。而纳税人的信息主要是个人信息与财产两个方面, 如果存在有泄露纳税人信息的情况, 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纳税人的信息安全。第四, 完善纳税人税收支出监督权。纳税人对税收支出做了什么, 支出了多少, 以什么方式支出的等方面纳税人是有权进行监督的。如果税收被滥用, 那么, 纳税人有权利对此提出异议。

2. 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

第一, 完善内部投诉制度。我国现存的税务单位的内部投诉制度相对而言没有那么的健全, 并且现阶段的内部投诉制度较为混乱, 因此, 对于现阶段的内部投诉制度需要进行有效的完善。其次, 对于投诉人所投诉的事情处理效率要加强。一定程度上, 内部投诉制度健全了, 是保护纳税人权利比较有效的方式, 这不仅对纳税人至关重要, 对于纳税单位也非常重要。

第二, 完善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我国的税法中, 对于纳税人保护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尽管税法中有对纳税人的保护措施, 然而, 其设置并没有那么合理, 存在诸多限制, 比如, 就税款征收而言, 纳税人有行政复议的前提是缴纳的税款符合一定金额或者有担保的情况下才可提出行政复议, 换言之, 如果纳税人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 就无法实施保护措施。即便纳税人进入了行政复议, 因为复议单位与税务单位相同性质, 结果也很难得到保证。由此可见, 对于纳税人的保护措施依然需要不断改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四、结语

自1993 年以来, 我国共进行了六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可以说在保护纳税人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特别是自2011 年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至3500 之后, 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 不可否认的是,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再加上我国国情, 想要完全实现保护纳税人权利依然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摘要:现阶段, 随着世界范围内纳税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发起, 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经渐渐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税制改革的核心, 衡量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纳税人的保护程度。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性重要税种之一, 是政府作为敢于社会活动的经济杠杆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这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及其重要。而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修订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 这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 甚至是纳税人权利的实现的影响。本文从个人所得税改革这一背景为切入点, 重点阐述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内容, 重点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弊端, 对我国个人说的谁发改革在税制、纳税人具体的权利保护、以及相关的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几点个人意见, 从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权利,保护

参考文献

[1] 余璐.个人所得税以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纳税申报单位的探讨[J].市场周刊 (理论研究) , 2012 (1) .

[2] 高军.租税国理论及意义初探[J].河南社会科学, 2010 (5) .

[3] 黎江虹.中国纳税人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 2010.

[4] 高军.纳税人基本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

[5] 骆嘉琪.量能课税原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J].科技探索, 2012, 5 (总第386期) .

个人所得税法范文第4篇

在我来聚亿财富3个月以来,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接触过的知识和技巧,在领导的带领下,让我不断的成长, 更加了解了P2P/P2B金融行业。以及在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同事的热情帮助下,能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按照领导的安排,积极工作、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自身修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就3个月工作总结如下: 不足的地方

一、 学习不够主要表现在:

 自学意识不够强,没有主动性、积极性的学习精神,使自己理论水平提高不快;

 学习内容和学习效果没有落到实处。由于在日常的工作中学习时间没有把握好,致使安排好的学习计划,没有完成。  遇事考虑不够全面,不够细致。

 主动性还是不够强(在今后一定要有激情,让自己变得主动。  对有些客户心态烦躁。

 实战经验不足,需要更为主动,创造更多的实战经验。  性格比较急躁,领导布置的工作总会提前完成。

 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平时工作任务。

1 原因在:

一、 理论学习不够,而且没有发挥理论的全部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

二、 业务水平不高,工作缺少计划安排,缺乏一定自信。

三、 知识还不够扎实,对问题思考也还不够深刻。 自己在工作上存在的相关问题,今后将上加以改正:逐步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对 P2P/P2B的行业的了解。 自己的优点:

1. 年轻、聪明、诚实。

2. 性格开朗,比较直,不喜欢勾心斗角,更不喜欢无事献殷勤,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靠实力。

3. 就事论事。不喜欢把感情和工作参合在一起,分成2个板块。为公司讨论事情,就讨论事情,没有情感。 4. 思想活跃,肯学习进取。

5. 我的观点总跟别人不太一样,我有自己的想法,总之多一种想法,就给公司带来多一份的建议。采纳与不采纳不重要,都是为公司考虑,也希望都有种换位思考的态度。

过去时间,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在将来迎来的一年中,我会继续努力,我会尽我所能的工作,帮助公司实现发展,相信公司的明天也会更加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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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规划

转眼间又进入新的一年了,新的一年是一个充满挑战、与压力的一年,也是我非常重要的一年。为了家庭、生活和工作压力使我要努力工作和认真学习。在此,我制定2016年工作计划,以便自己以后的工作中总结今年的经验教训,找到更好的方式方法使自己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的进步和成绩。2016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必须要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务必让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全部应用,不能在让它变成形式话。也让进一步的提高自己的实战经验。

二、 开展业务渠道

1. 老住宅社区。

2. 保健品公司或者店铺。

3. 老年社区驻点或者超市驻点。 4. 集镇。

三、 对其它理财产品的理解

1. 熟悉银行理财产品的要素类型、分类及特点。

2. 了解其它公司的P2P/P2B的产品加以包装转换本公司的一种方式。 3. 熟悉贵金属产品风险和收益。 4. 掌握保险理财产品的优势缺点。

5. 熟悉股票的模式T+1,风险对比,适用人群。

四、 了解投资信息拓展知识

1. 新闻。

2. 财经日志。 3. 行情走势。

五、对客户的分类和了解客户心理的重要性

1. 了解客户的重要信息。

2. 需要明白客户的理财心理。 3. 了解客户的心理。 4. 明白客户的需要。

3

六、 目标设定

来到我们公司以后,我渐渐的懂得了P2B行业便喜欢上了,也慢慢的发现自己适合这个行业,所以要给自己一个方向,确定今后发展的一个行业和空间。在这里,我要给公司和自己带来最大的利益和发展的目标。

个人所得税法范文第5篇

个人现实表现

简短

个人现实表现 简短

该同志办事沉稳,工作勤奋,勤勉敬业,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具有正确的地位观、利益观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 202__年个人现实表现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__年个人现实表现材料 1

XX 同志,女,汉族,XX 年 XX 月出生,XX 学历,现为 XX 工作人员。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勤勉尽责、依法行政、廉洁履职,热情服务,团结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宗旨意识牢固。现将该同志参加工作,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学习工作等情况介绍如下:

一、学习情况和思想政治情况

**同志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十九大精神以及书记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该同志始终坚持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该同志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主要负责工作及完成情况

该同志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积极进取,在工作中注重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该同志能主动克服人员少,工作量大的困难,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该同志在工作中,能服从党委政府的安排,做到精抓实干,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扎实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大家的肯定,保证了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该同志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做任何一项工作都能用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及时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在完成分内工作后还经常帮助同事。

三、缺点及不足

该同志参加工作以来业务能力、知识层次、思想政治水平都取得一定的进步和提高,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如学习不深不细,理论联系实际还不够深入,解决基层的困难和问题的经验和方法还不够完善。相信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能够更好地为民服务。

202__年个人现实表现材料 2

XX,X,汉族,中共党员,XX 学历,生于 XXXX 年 X月,XXXX 人,现任 XXXXXX 局长。具体表现是:

一、重视学习,思想政治素质高。

该同志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开阔视野、创新思路、提高素质、搞好工作的重要环节常抓不懈。积极参加各类学

习,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以及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等政策精髓。主动参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先创优活动,着眼于新的实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努力运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自身素质得到增强,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务实肯干,敬业奉献精神强。

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觉悟,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从不推诿,能够积极主动地承担一些重要工作任务,多次参与督查、汇报、精神文明创建等文字材料的撰写,吃苦受累,加班加点都毫无怨言,出色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

三、工作踏实,任务完成较好。

该同志能积极主动与企业负责人联系,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多次和企业负责人到市区有关部门就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开工手续、用电用水等问题进行协调解决,确保了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并顺利建成投产。主动和企业负责人到 XX 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了企业员工落户问题,增强了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为尽快建立企业党群组织,多次向组织部、团委等部门有关领导进

行请示汇报,积极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筹划党群组织建立的有关事宜,为下一步企业建立党群组织打好了基础。

四、严于律己,善于团结共事。

该同志识大体、顾大局、讲原则,能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注重与同事保持联系和沟通,虚心倾听和采纳同志们的意见和建议,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以良好的自身风范,较好地维护了良好形象。坚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认真学习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系统的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予以自查,严格要求自己,从没有因为工作的便利条件为个人和他人谋取过任何好处。

202__年个人现实表现材料 3

xxxx,xx,汉族,出生于 xxxx 年 xx 月,xxx,xxx学历,xxx 年毕业参加工作,xxx 年 xxx 月在 xxxx 工作至今,该同志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如下:

一、讲政治,讲大局,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良好的政治素养

多年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党新时期的理论武装头脑,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基础,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各项重大决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注意用党员的标准

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党的形象,思想进步,具有牢固的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坚定了反腐倡廉的立场和决心。

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该同志宽容大度,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在不同的工作单位,都能够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能够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人热情周到、积极服务。办事情即能坚持原则,又能主动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展现出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

三、工作扎实,业务过硬,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注重更新观念,提高对 xxx 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做到立党

为公,执正为民。注重更新知识,提高 xxx 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深入钻研 xxx,努力探索 xxx 的方式方法,学习运用心理学、教育学以及现代科技手段,增强 xxx 工作的科技含量。拓宽了知识面,为严格执纪,公正执纪,奠定较扎实的理论功底,掌握了为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服务的新本领。

四、廉洁自律情况

该同志能坚定不移地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依纪办案。xx 意识浓

个人所得税法范文第6篇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得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非法收入”如何理解、如何计算?

一、《计量法》、《标准化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所说的“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是指当事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财物。

二、“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以违法事实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得随意推算或估算。

三、有关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计算公式为S=a•q式中,S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a为销售单价,q为销售量;

(二)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财物中扣除应当扣除的部分,为“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计算公式为S=a•q-β式中,β为应当扣除的部分;

(三)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其“违法所得”以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

四、计算“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违法销售量能够以批次或时间确定的,以批次或时间计;不能以批次或时间确定的,以现场检查出的数量计。

(二)应当扣除的部分,可以是生产者的产品生产成本或经销者的商品进价部分。

(三)产(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也应当计入“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

(四)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已经缴纳税款的,或者已退货、退款、赔偿的,计算“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时,应当予以扣除。 (1995)技监法便字第028号

《产品质量法》所说的“违法所得”是否适用该《意见》?对于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相对人已缴纳税款的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1.《关于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的计算意见》(技监局法发〔1990〕485号,以下简称《计算意见》),是我局为规范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活动,保证行政处罚体现合理性原则而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2.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产品质量法》制定过程中明确,该法所称“违法所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是违法产品的经营额、销售额或者获利额。据此,我局印发的“关于做好《产品质量法》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技监局法函〔1992〕382号)明确要求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适用《产品质量法》确定和计算“违法所得”时执行《计算意见》。 3.《计算意见》第四条

(四)项是体现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能够提供已交纳税款证据的,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予以扣除。行政相对人未提供已交纳税款证据的,行政处罚则不考虑扣除税款问题。

技术监督局法发[1992]491号

在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查证属实后确认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入”:

(一)相对人故意违法的

(二)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属于劣质品,即产品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等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产品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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