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剖析材料范文

2023-09-28

预防职务犯罪剖析材料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重点工程 预防职务犯罪 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重点工程项目逐年增多,工程腐败现象也频频发生。

一、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窝案串案突出

由于工程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加之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多,手续复杂,犯罪分子仅凭一己之力实施犯罪,获取相关利益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而合伙作案则日趋增多,具体表现为同时向几人行贿或一个部门多人受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往往会出现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处一人带出一伙的情况。

(二)作案手段隐蔽

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回扣等腐败行为,不仅名目繁多,而且形式多样,如业务介绍费、劳务费、信息咨询费、辛苦费、节日慰问费等等。同时,上述腐败现象大多数都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行为,有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

(三)具有权力失控性

在工程建设领域查办的案件中,具有职务犯罪基本条件的人,大多数都是一些要害部门的实权人物。对于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经常出现暗箱操作,“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首先选择向这些实权人物、“一把手”行贿,以期在最短时间达到目的。

(四)具有重大危害性

工程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其多发态势必然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败坏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简析

(一)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招投标、建设、监管、资金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是造成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腐败分子“前赴后继”的体制原因。另外,目前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工程招标投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现象较突出,而市场秩序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却仍不够规范。如《招标投标法》对部分招标投标环节缺

乏强制性规定,评标办法中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又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部分掌握国有工程资金使用权的业主,缺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即使发生国有资产流失事件,也难以追究责任人,这就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三)打击力度仍有所欠缺

在工程建设领域,任意开人情标、化整为零招标、转包分包工程、收受贿赂等“潜规则”和腐败现象并非鲜见,但这些人中并不是在全部都能被处理。由于存在较大的犯罪黑数,强化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并形成恶性循环。此外,多数职务犯罪被害人由于惧怕相关人员手中的权力,对其索贿等犯罪行为只能忍气吞声,不敢依法抵制和反抗,也助长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缺乏有效监督

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制约手段均处弱势,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问题发生,已变成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作为同级监督机构对情况较为了解,但囿于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行贿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措施,导致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遏制重点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要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

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形式,提高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重点查处发生在工程招投标、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环节的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严惩腐败分子,而且要不断强化侦查手段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打消腐败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二)依靠党委,构建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机制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整个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充分依靠党委政府,以实现从部门预防向社会化大预防的转变。

一是成立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建立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部门负责、群众参与、齐抓共管、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为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工作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在各施工、监理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为联络员,注意做好宣传、收集、掌握预防信息资料,及时向预防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及时将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和部署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由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也可安排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各单位汇报开展预防工作情况,通报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原因,提出预防对策及措施。

(三)检察机关要加强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立项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对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都必须到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登

记,将其列为专项预防项目。检察机关要适时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导、帮助制定预防工作计划,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宣传教育。一是通过职务犯罪分析系统,找出重点工程易发职务犯罪案件的环节和岗位。二是分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作案手段,找出管理制度中的薄弱环节。三是主动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共同调查研究,适时通过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手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预防对策,并督促其整改、完善管理制度,以增强相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意识,推动重点部门和岗位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广泛宣传教育,营造廉洁自律氛围

工程专项预防工作要取得成效,必须争取预防单位领导的支持,还要增强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专项预防工作重要意义的理解,使广大干部职工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工程预防工作。结合重点工程建设周期长、参与人员多、人员成分复杂、防范难度大等特点,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专项预防和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为传播。一是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会。各工程开工之初,即在建设工地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通报查处职务犯罪的情况,剖析发案原因,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提出意见和建议,使预防工作真正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为各项预防措施贯彻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进行生动活泼的廉政教育。组织观看廉政警示教育影视片;编印图文并茂的廉政教育书籍,发放给工程管理干部和施工人员。三是在施工工地显要位置设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牌,并随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内容。四是开展法制讲座。针对工程不同阶段、不同群体,制作内容生动的廉洁教育课件,并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给工程发包、承包方的干部和员工上法制课,打好“预防针”。

(五)把握重点,开展重点工程专项预防全程监督

检察机关要协助施工建设单位加强管理,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监督制约,保障工程建设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

1.落实建筑合同与廉政合同双签制度。明确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的廉政规定,用双合同制度来规范、约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2.积极推行廉洁准入制度。推动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功能作用,将有行贿行为的相关建设单位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其不得参与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通过经济手段制裁行贿行为人,借此推动整个建筑行业自律。

3.协助建设单位强化“三项监督”。一是强化内部监督,通过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建立一系列内部制度和措施,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管理和防范;二是强化法纪监督,设立预防监督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不定期深入施工一线进行检查、抽查;三是强化群众监督,在工地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廉政牌、廉政承诺、廉政宣传口号,聘请工程建设义务监督员等。

4.协助建设单位把好“四个关口”。一是协助把好工程招标、投标关。对投标、招标环节进行重点监督,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将招投标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二是协助把好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关。审查品牌、数量、规格是否属实,价格与市场价是否相符,推动建设单位实行阳光采购。三是协助把好工程质量检

预防职务犯罪剖析材料范文第2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参加市局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演讲比赛。我演讲的题目是《让生命和使命同行》。

有一个问题是我们人类始终在思索的,那就是生命的意义是什麽?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回答。对生命意义的认识决定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

行动方向。

作为当代中国青年,作为烟草企业的青年员工,我们的回答是什麽呢?

是努力多挣钱,尽情享受生活?还是通过个人奋斗,实现自我价值?这样的生命有意义吗?

我的回答是:生命的意义在于努力完成时代和企业赋予我们青年的崭新使命。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我们跨入崭新的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时代正向我们走来,我们的国家还不够富强,我们的企业正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我们青年是祖国的希望,是企业的未来,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和全国一流的地市级烟草公司的重任。时代给了我们青年无限的舞台,这正是我们施展才华,燃烧青春火焰的最好的时机。我们应该响应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然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丑恶现象也泥沙俱下,乘机袭来,对我们队伍的腐蚀也大大增加。如果我们对此缺乏警惕,经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就很容易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俘虏。近年来,我们队伍中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很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有的人认为:现在是个一切讲金钱的社会,傻子才讲奉献,努力挣钱才是正事;也有人认为,工作就是挣钱养家,对我们来说没有事业可言,没必要那麽挣命的干等等。这些思想影响着一些年轻人,他们对工作没有责任心,对国家、企业的前途漠不关心,对学习根本就不用心,对事业没有进取心,把金钱、物欲放在第一位。对这样的人来说,生命有什麽意义呢?

毛泽东同志说过:“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同是党的干部,有贪图享受、损公肥私的王克杰,也有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孔繁森。“天下兴亡多少事,自身腐化遭厄运”。一个人是如此,一个国家,一个企业也是如此,消极颓废乃我们当前的凶恶敌人。

当然,消极颓废的思想永远不可能成为时代的主流。否则,社会就不会进步,国家就不可能富强,我们烟草企业就不可能有今天。回首看看我们伟大祖国走过的光辉历程,几代建设者用他们的青春热血筑就了祖国的辉煌。我们熟知的“铁人”王进喜,凭着“宁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顽强意志和冲天的干劲,打出了大庆第一口喷油井;“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毕生从事水稻杂交事业,为我国粮食增产发挥了巨大作用;“两弹元勋”邓稼轩为祖国的原子弹、氢弹研制事业呕心沥血28载,把自己的青春融进了中国核防御力量的“铁脊梁”之中。他们用青春完成着共和国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他们的青春之火熊熊燃烧,放射出了绚烂的光华。

作为建设中国、建设烟草事业的后来者和接班人,我们应该感到肩上的担子和责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让我们火热的青春为祖国和烟草事业燃烧起来。大家都熟悉奥斯特洛夫斯基的那句话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当我离开人世的时候,我不因虚度年华而懊悔,也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因为我已经将我的一生献给了人类最壮丽的事业——共产主义事业。”是啊,生命的意义就在于时代和国家赋予我们的使命之中。

朋友们,青春最为动人,青春最为美丽,青春最为隽永。不要说我们的苦恼太多,那是因为我们的胸怀还不够宽广,我们的志向不够远大;不要说我们的幸福太少,那时我们还不懂如何生活,我们对幸福的理解还太肤浅。让我们树立高远的志向,让我们的青春融入祖国建设和烟草事业的强劲脉搏,我们的青春一定会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华。

最后,我以汪国真的一首诗结束我演讲。

我们象一只响箭,一往无前的出征,我们不是风中的墙头小草,摇摆不定,我们出征,让生命和使命同行。

预防职务犯罪剖析材料范文第3篇

10月24号杭埠镇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辖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一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检查,现将此次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存在问题

1、广大教职工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涵义认识不足,普遍认为职务犯罪只涉及到上层领导,不知职务犯罪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包括一般干部职工和教师,既有老虎也有苍蝇。

2、校与校之间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存在差距,小学不如中学,特别是个别村小把义务教育上拨经费当做唐僧肉,想尽一切办法尝一口、分一点。

3、个别小学账目手续不够齐全,有时候为了省事或者图方便,一个人代替几个人员的签名。

二、解决办法

1、通过学习让广大教职工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涵义有个正确认识,同时建立学习长效机制,增强干部职工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意识,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感,提高自觉地用党纪国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警钟长鸣。要求中小学教师明白,我们普通教师也存在职务犯罪的风险,比方有偿加班补习,收受学生家长赠品等。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各个工作环节中,完善报销手续和流程,在大宗物资购买上特别注意手续的齐全。我们中心校要在校长会上反复重申,希望教师明白,上拨义务教育经费不能贪占,这是红线,不可逾越。报销审批上中心校校长一支笔,严把审批关。

学校“一把手”要加强政治思想修养,持之以恒地不断学习,同时要努力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自身综合素质,学校要依法施政、依法施教,使学校各项工作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预防职务犯罪剖析材料范文第4篇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式包括诉讼程序监督和非诉讼程序监督两种。其中非诉讼程序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及其他方面可能导致犯罪的问题,所发出的检察意见。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即是检察机关实施非诉讼程序监督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推动行业预防”。检察机关在金融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是要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对金融系统的侵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这就是检察机关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

从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实施主体来看,检察机关具备明显优势,对于各种职务犯罪的途径以及新时期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手段有着深刻的洞悉能力。2006年,农业银行侯马市支行新田办事处发生挪用公款案。该处主任郭某以高额好处费为诱饵,吸收大额存款,指使下属柜员在储户不在场的前提下无折将储户帐户上的巨额存款支取挪用。案发之后,该市检察院李红卫处长迅即组织力量,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查处,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这一个案凸现检察机关携手银行打击职务犯罪的必要性。此外,检察机关在金融系统开展工作,可以探索积累不少经验,为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检察机关做好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工作,必须对这些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进行系统总结与分析。从近几年侯马市检察院查办的十二起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这些案件的发生大都与各银行内部管理薄弱、监督机制不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不够存在很大关系,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依旧存在打而不防,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金融职务犯罪的问题。其特点表现为犯罪手段更加专业化、职业化,涉案金额大,涉案面广,涉案人员多,善后处理难度大。这一严峻的现实状况要求检察机关在银行系统开展预防工作中,一定要摆正位臵,协调关系,找准切合点,结合检察职能与办案实践,在坚持已往积累的一系列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经验基础上,摸索一套针对性强、易操作可实施的方法,帮助金融系统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注重监督与防范,从源头上消除大量引发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和机会。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金融部门提出了加强监督力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实施有效监督与防范的具体要求,希望以此来强化“合规”操作,切实扭转“制度如林、执行无人”的局面。六个“偏方”,即增强“学法、知法、懂法、护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偏方一,加强法律学习,学习刑法,通过学习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高压线不能触及;偏方二,加强道德建设,第一条防线,职业道德,银行的职业道德就是搞好服务,不要贪钱;偏方三,建立健全制度,以制度来规范行为,杜塞漏洞;偏方四,牢记使命,审慎经营,深刻认识银行这一高风险行业的特点,慎之又慎地处理好项工作;偏方五,加强监督教育,警示教育要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及时处理上报,化解问题;偏方六,以辩证法眼光审视预防银行职务犯罪,适度打击。这些偏方从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操作机制、思想教育、制度保障等方面均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是对症预防银行职务犯罪的“好方”。同时,要求银行各单位要抽出时间进行专门的警示教育,以务实的态度,警钟常鸣,学习法律业务,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如走过场,检察院将启动侦查程序,对个别人进行警示教育。

总结侯马法院的这些做法,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应不断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彻底消除和瓦解金融从业人员可能产生的犯罪意识和犯罪意志。同时,要结合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立整体预防工作体系,从而将银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金融系统做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职务犯罪往往给金融机构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金融风波,其危害性更甚于其它犯罪。本文就金融职务犯罪形态特点、危害,成因及预防措施作粗浅的探讨,希望有益于金融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金融职务犯罪的形态

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指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利用从事融资活动的职务之便,侵犯公共财产,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其它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金融犯罪形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以职务便利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二是法律尽管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的构成与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银行人员购买伪币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规)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三是金融机构人员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其手段又触犯了其它罪名,如伪造、变造金融罪证罪。 银行(信用社)业务包括会计结算、出纳、储蓄、信贷、信用卡等方面,金融犯罪主要体现在这些业务中,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从业人员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是多种手段并用、各种行为交叉,在一种业务中使用的手段,也可能在另一种业务中使用。以下所列的犯罪形式主要是根据金融业务性质,以岗位特征划分形态的。

1、结算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结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拔等经济活动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货币结算和转帐结算,银行的结算主要为转帐结算,转帐结算中银行(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犯罪主要针对结算凭证和会计帐本,其具体形式主要有:伪造:涂改结算凭证,隐匿、销毁记帐单据侵吞银行资金,利用空头结算凭证或者重复利用结算凭证骗取银行资金;虚构收付关系贪污银行资金;虚构伪造存款帐户或付款凭证挪用银行资金;收帐、重复出帐挪占银行资金、非法多次转帐、改变资金正常流向占用银行资金;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利用结算时间差套取银行资金等。一些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一旦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入金融活动领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诈骗的工具,同样会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如某银行会计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员不在之际,私自打卡,然后持卡取现10000元。

2、出纳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出纳即现金收付活动。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有:监守自盗,现金抽头(从管理的现金中抽出一部分资金);收不入帐或推迟入帐截留现金,伪造缴款单,涂改出纳簿、变造日报表侵吞库款等。另外,新《刑法》将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以及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类犯罪常见于出纳业务中。个别金融系统的从业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经营者有之,买房挥霍者有之等等。

3、储蓄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储蓄是城乡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用行为。银行在保管使用储蓄存款的同时,对储户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常见的犯罪形式有:伪造储户存折,私自截留;涂改利息单,虚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额利息等。

4、信贷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信贷是一种授信行为。银行通过贷款获取利润,维持运行,但向谁贷,怎样贷款都必须符合条例、法律的规定,否则构成违法犯罪,常见的犯罪形式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自批自贷(包括冒名骗取银行贷款;与贷款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贷款;与银行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互批互贷三种形式)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虚增银行贷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统的人事人员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以人情、关系、私利为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或以贷谋私、借贷索贿,结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形式

信用卡是银行开出的供其客户消费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可以进行一定金额的透支,但必须尽快补齐款项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业务中的犯罪形式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巨额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权他工恶意透支从中谋利,虚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谈到的犯罪形式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和原始,随着银行业务电子化,利用电脑犯罪成为最主要、最常见的犯罪手段。自1986年7月我国发现第一起利用电脑作案冒领储户存款以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递增,利用电脑实施犯罪渗透到结算、储蓄、信贷、出纳、信用卡等各项业务之中,其作案手段五花八门,有利用电脑伪造金融结算凭证的,有利用电脑系统偷支储户存款的、有修改电脑程序盗取库款的等等。随着网上银行的开办,将来网络犯罪也不容忽视。电脑犯罪作案时间短、隐蔽性强、犯罪数额大,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金融机构各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引发行贿受贿犯罪,受贿犯罪是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有因贷款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结算业务发生贿赂交易的,有因帐户管理而发生贿赂交易的。其它如章证管理密押管理、金库管理,计算机管理均有可能引发受贿现象。

二、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

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当前金融职务犯罪在案件性质,作(额)案金额,作案人员和作案手段上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势,从调查掌握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经济违法违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大案要案频发,作案金额不断增大。金融系统是经营管理货币和融通资金的职能部门,金融工作人员接触钱、帐、有价单证、印章等重要物品范围广、机会多,具有行业特殊性,使少数违法犯罪人员在客观上具有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趁机作案的便利条件,作案一旦得逞,造成的资金风险和危害也特别严重,造成了国家资金的巨大损失。

2、发案范围广,发案部位多。从已发生案件的单位看,近年来,各行、社都有案件发生。其中:农行、农村信用社发案相对频繁,是案件多发单位。近几年,某地级市农行发案23件,农村信用社发案16件,分别占案件总额的41.8%和29%;从发案部位上看,储蓄、会计、出纳、信贷、行政、理赔、基建等各个重要岗位和要害部位都有大案发生,而储蓄岗位发案最多案件38件,占案件总数的44.7%,近年来,具有领导职务的机构负责人作案逐渐增多,其中涉及干部7人,中层干部18人。

3、贪污挪用案件占相当比重。近年来,某地级市共发生贪污案件11件,挪用案件36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0%和65.8%,涉案人员既挪用又贪污作案的现象比较突出,此类案件在会计、储蓄岗位发案频繁,且作案金融呈不断增大的趋势。

4、违规经营,违章操作诱发或酿成大量案件。突出表现在违章拆借、违规放款,违规揽储、帐外经营过程,形成了大量案件。有的单位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不正当利益,截留收入,设立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或虚报冒领或滥发钱物,侵占国家财产,诱发和直接酿成大量案件。

5、作案手段隐蔽诡秘,案件性质严重。作案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和熟悉业务工作流程的便利,采取窃取,截留重要空白凭证,盗盖印章,伪造单据或编造谎言等欺诈伎俩,手段诡秘,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多种手段并用更使案件错综杂。

三、金融职务犯罪的防范

金融职务犯罪的防范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金融机构内部岗位轮换制度

一个职员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关系网,出了问题也难以发现,尽管上级机关经常检查监督,也难以知道全面情况。这样既不利于监督,又不利于遏制违规经营和犯罪。因此,在保证从业人员整体上稳定的前提下,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所属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和岗位轮换,以达到互相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防止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和犯罪现象的目的。

2、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在金融业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的领导重视业务开拓,大力组织资金等无可厚非,但切不可因此而忽视了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实践证明,不少金融从业人员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放松对自己的思想所造所致,这个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各金融单位要从机构、领导、计划、内容、时间等方面对员工进行职业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使犯罪分子无隙可乘,员工不能违规违法,也不敢违规违法。

3、加强防范技术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金融业务的操作早已由手工转为电脑操作,并实现了同一银行业间的地区内联网,部分金融机构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金融犯罪也由传统的作案方法向“智能型”转变。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在计算机中输入几个命令或执行事先准备好的作案程序,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作案目的,针对这些情况要加强对防范技术的研究,为打击金融系统的犯罪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4、依法惩治金融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剖析材料范文第5篇

摘要: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是以国家刑事法律为依据、以国家工作人员罪与非罪为尺度的法治思维,不仅是对预防工作阻却职务犯罪、防止生产力要素蜕变的确信,而且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以减少负值为产出正值的效能判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坚持把查找直接引发案件的主客观原因作为办案内容,把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作为法定职责,把防止同一类案件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作为基本要求,把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好预防工作参谋作为战略任务,确立“有案必办”前提下以立案数是否下降为预防工作效果的评价标准,构建职能化为基础、专业化为主导、效能化为重心、法治化为保障,社会各界积极配合、人民群众有效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预防;出生产力;法治内涵;实践路径

“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以下简称“预防出生产力”)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两会”期间参加江苏省人大代表团讨论时提出的重要思想[1]。这一思想既是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价值的肯定,也是对预防工作效果的明确要求。与打击职务犯罪相对应的预防工作既是司法领域的非诉讼活动和检察机关的专项职能,又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由于这一司法活动派生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其理论准备不足。因而在预防工作的基本属性、职能定位、效果评价等方面至今仍未形成共识,总体上还停留在政治思维和政治热情层面。如何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法治内涵,理解预防职务犯罪与出生产力的关系,把握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定位,从内在逻辑上实现预防出生产力,这些事关总书记指示能否真正落实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无论是实务部门工作部署还是理论研究文献,均鲜有涉及。为此,笔者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预防出生产力”的法治内涵

其一,“预防出生产力”是建立在法治思维基础上的价值判断。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思维,而不同于以政治信仰、经济规则、道德纪律等为依据和标准来认识和解决问题的非法治思维。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是典型的以国家刑事法律为依椐、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罪与非罪为尺度的法治思维。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其不当行为只要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就不应受到国家的刑罚追究。因而,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管理者,其生产力要素的性质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只有当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生产力要素才发生质的蜕变,由生产力的能动性因素变成破坏性因素。预防职务犯罪是对已然的构成犯罪的职务行为的打击处理和未然的可能触犯国家刑律的职务行为的防范。因而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可以理解为通过预防工作阻断、隔绝、排除职务犯罪因素、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或受到犯罪侵害,使这类极具管理能力的生产力要素不因犯罪而蜕变,从而取得“出生产力”的预防成效。

其二,“预防出生产力”是对职务犯罪直接危害的确信。在社会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就是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最具知识才干和能量释放的人,是劳动者中间的引领者、指挥者和管理者。而职务犯罪则使他们中一些人的劳动者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蜕变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者。而这种蜕变是以职务行为的法律评价为依据、以其职务行为构成犯罪为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劳动者性质

收稿日期:2013ㄢ2〢8;修回日期:2014〢3ㄢ2

作者简介:吴建雄(1954),男,湖南津市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与检察学;王力(1990),男,江西九江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的蜕变,必然导致生产力另外两个要素: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即生产力资源发生变化——职务犯罪人掌管的资源由“公共”变为“私有”。这一变化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集体财产变为私有,或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见表1)。国家工作人员劳动者性质的蜕变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危害,其他间接损失和危害都以此为基础。

其三,“预防出生产力”是对防范职务犯罪法律效果的肯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是依法适用惩治和防范措施后,取得的犯罪得到控制、生产力蜕变受抵御的直接效益。它是预防职务犯罪政治、经济、社会等效益的基础,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首要价值。这是因为,无论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方还是整个国家,职务犯罪的有效控制和消减,都会取得多层次的综合效益。如政治效益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经济效益是净化发展环境,社会效益是促进社会诚信、净化道德风气等。但这些效益都是宏观的、抽象的,它必须由一件件腐败犯罪案件的有效查处,一件件腐败犯罪案件的及时预防,一个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风险的有效防控为支撑才能实现,而这正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预防的具体体现。通过预防措施的实施,有腐败犯罪犯意的人打消了“犯罪”念头,正在实施一般腐败行为的人中止了向“犯罪”发展,轻微腐败犯罪者或严重腐败犯罪者有了中止犯罪或投案自首的“自知之明”,发案单位、领域通过查办案件和采取预防措施没有或减少了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等等,这就体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直接价值(见表2)。

表2反映的职务犯罪查办情况看,立案数逐年有所回落,但起诉、判决数逐年提升。立案数和起诉数的这种变化,客观反映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也折射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可期待性。

其四,“预防出生产力”用法律事实评价实践效果。长期以来,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评价因存在犯罪“黑数”实际处于虚化状态。“黑数”论者认为,由于客观上存在潜伏的、未被发现的案件,就不能认为某单位查出多个案件,该单位的实际发案就多;某单位没有查出案件,该单位的就没有发生案件。因此,对预防效果的评价只能以“上了多少警示课”“写了多少案例分析”“提了多少预防建议”等预防措施为依据。这种预防效果的虚化,不仅阻碍着预防措施的落实,而且成为制约预防工作的瓶颈。②既然以客观存在的职务犯罪为依据无法评价预防工作,特别是无法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成效,那么,以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来检验预防工作的成效便成为必然选择。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志着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存在。依此可以推断,一个查出案件的单位,客观上肯定发生了案件;一个没有查出案件单位,客观上可能发生了案件,也可能没有发生案件。两相比较,用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来检验预防工作成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便不言而喻。

其五,“预防出生产力”的法律效果可以量化。法

表1中部某省2008—2012年职务犯罪造成经济损失情况表(单位:万元)

贪污 贿赂 挪用公款 玩忽職守 滥用职权 其他 合计

2008年 7 668.13 24 526.68 21 494.89 32 462.27 4 993.48 14 839.7 105 985.15

2009年 8 079.53 35 200.84 12 202.51 11 113.51 21 337.37 4 823.17 92 756.93

2010年 5 725.28 36 746.73 17 574.16 19 503.83 46 389.06 5 595.05 131 534.11

2011年 7 519.07 26 618.22 15 298.37 13 756.72 15 259.77 3 317.7 81 769.85

2012年 10 060.29 74 580.98 20 963.57 11 620.16 15 733.97 8 810.94 141 769.91

合计 39 052.3 197 673.45 87 533.5 88 456.49 103 713.65 37 386.56 553 815.95

表2中部某省2010—2012年查办职务犯罪情况统计表

内容年份 立案(件) 逐年比 大案(件) 要案 大要案

占比 挽回经

济损失

(亿元) 起诉 判决

(件) 逐年比

(人) 厅级 (件) 逐年比

2010 1 611 ㈢.5% 1 014 117 12 78.2 3.588 948 27.4% 819 0.1%

2011 1 605 〢.4% 1 070 127 8 74.6 4.191 950 0.2% 828 1.1%

2012 1 371 ㄢ4.6% 925 102 10 74.9 5.314 966 1.7% 865 4.5%

合计 4 587 3 009 346 13.093 2 864 2 612

律效果即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实践效果,其表现为用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来检验预防工作。可以通过“预防出生产力”的构成公式和测算公式来进行量化,籍以评价一个单位、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效。其测算公式是:某领域职务犯罪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比照某领域所属单位职务犯罪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某领域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高于某领域单位生产力减损的平均值部分,即为产生的“预防生产力”。如以我国中部某省为例,全省五年农田土地整理建设投资为300亿元,共查处职务犯罪人员600余人,造成经济损失3亿元。等于每投资5 000万元查处1名职务犯罪人员,每名职务犯罪人员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

二、“预防出生产力”观照下的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征

第一,预防对象的特定性。职务犯罪预防的对象主要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并围绕“职务”和“犯罪”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与预防腐败的对象不尽相同,预防腐败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权力运行的场域及其工作人员或与之相关的公民。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象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领域和部位,二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环节。前者主要指检察机关正在查办和已经办理完毕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单位,职务犯罪高发、多发和易发的行业和领域,社会关注热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容易产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部位;后者主要指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行监督、执法监督等检察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对那些廉政建设好,从未发生过职务犯罪的单位,不能因其权力和社会地位的重要而视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领域,只能根据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二,预防手段的法定性。预防职务犯罪是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减少和限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防范性、控制性、警示性、预测性的措施和行为,是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活动。[2]其主要措施有:一是检察建议,即依据查办职务犯案件形成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剖析,提出检察建议,防止同类犯罪再度发生。二是法律咨询,即采取建立重点部位重点人员档案、广泛收集和利用同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进行筛选和管理等方式,为相关机关、部门或单位提供避免职务犯罪风险的法律服务。三是预防调研,综合运用办案成果和有关信息,把职务犯罪监督成果转化为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的决策参考。四是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三,预防对策的针对性。根据预防工作实际对预防对象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其主要包括预防工作教育对象、预防制度建设对策、预防监督对象等。预防腐败或预防职务犯罪都必须根据阶段性工作形成相应的工作措施。一般性预防腐败对策是建立在上级要求、问题预测、比较借鉴等基础之上,隐含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职务犯罪预防则是根据查办案件发现的具体漏洞问题而制定的预防对策,具有毋容置疑的准确性。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教育和制度构建,并着力把对策措施加以落实,才能有效堵塞和解决诱发犯罪的漏洞和缺失。实践表明,制度预防具有天然的优越性,阻隔犯罪形成必须要靠理性的制度设计并加以正确实施,否则,无以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生成的土壤和条件。

第四,预防效果的法律性。职务犯罪预防效果的法律性是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抑制价值为基础的。刑事司法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运用法律制裁犯罪,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首先,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抑制其再次犯罪的心理和能力。其次,刑事司法对于潜在的犯罪人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作用。最后,刑事司法对于守法者可以加深其对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对犯罪形成本能的厌恶感,从而长期地不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刑事司法组成或延伸部分的职务犯罪预防,其效果与一般腐败预防相比,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可判断性,即在由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数量高低、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的数量多少、起诉判决职务犯罪的数量多少、发案单位职务犯罪再度发生的数量多少等具体数据的比较中,实现对预防效果的价值判断。而预防腐败的效果,一般靠民意测验、问卷调查等方式,而最能令人信服的是法律效果,即要看职务犯罪的发案率是否降低。

第五,预防价值的多元性。首先,职务犯罪预防的直接价值,就是防控和避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风险,实现对生产力的保护。习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相当于一个人体黄金量的飞行员付出的还要多得多,更多的是我们倾注的大量精神、精力。”[3]职务犯罪的主体都是最具知识才干和能量释放的劳动者,如何保护这些干部不被腐败侵蚀、确保其在党和国家的事业中释放正能量,也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任务。其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核心价值,是促进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腐败是涉及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严肃查办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无疑是对社会稳定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推进。其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价值,是凸显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权的“控权性”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层面,表现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就是这种监督和制约的具体体现。

三、法治视野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进程

(一)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本成效

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从总体上适应了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首先,预防工作集中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服务大局使命。各级检察机关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放到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认真查找监管漏洞及隐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把预防的触角从重点工程专项预防、重点行业系统预防延展到基层农村社会管理生活中的热点、难点和盲点问题。深化检察机关的预防网络、预防制度、预防教育工作机制。全国已建立警示教育基地2 780个;建立和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詢89万余次,同比增加41%。[4]这些带有法律监督性质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法定手段,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预防手段相结合,增添了预防腐败社会化体系建设的法治含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其次,预防工作推进了预防腐败综合治理体系的形成。各地党委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格局。至今,全国大部分省、市、县成立了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等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或决定,采取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检察机关坚持以查办案件为基础,以查找漏洞为关键,以检察建议为手段,以决策建言为参谋,促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结合,构建预防职务犯罪风险防控网络,形成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管理措施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纪委、审计、监察等各预防成员单位、部门参与的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网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最后,预防工作强化和拓展法律监督的职务犯罪防范功能。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不仅与审判机关共同分享司法权,而且是国家政治格局中的权力制约机制。[5]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既有事前预防,即结合具体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组织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教育,对预防对象产生一定的警醒和阻遏作用;又有事中预防,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促使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还有事后预防,即在职务犯罪发生以后,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等。可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是单纯的事前的预防性监督,而且是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性的预防。

(二) 法治思维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一,在持续升温的政治热情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边界模糊不清。政治热情是受政治信仰、政治责任等支配的一种激情,其产生的正能量对工作的推进、任务的完成都是必要的、有益的。职务犯罪预防当然也需要这种正能量。但如果这种正能量过度释放,就会使法定的职能边界遭到突破,使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预防,泛化为政治道德意义上的教育预防。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开展了以“五进”为内容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创新,即为一例。③“五进”活动,从内容到形式,基本上是脱离执法办案的廉政教育活动,超越了法律监督的职能边界。职务犯罪预防是法律监督的非诉讼活动,属司法预防的范畴。因而职务犯罪预防一般应同执法办案紧密结合起来,其预防工作的范围应该是正在查办和已经办理完毕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单位,职务犯罪高发、多发和易发的行业和领域,社会关注热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容易产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部位等。

其二,用预防腐败的思维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难以推进决策部署和行动上的法治化。人们往往习惯于将预防职务犯罪等同于预防腐败,用政治层面的思想、道德、体制、机制等建设来思考预防工 作。[6]政治思维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当然是必要的,如果没有这种思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会迷失方向。预防腐败的思维方式是以党的宗旨和廉政规则等为依据的处理相关人和事的认识和判断。以预防腐败的思维模式来预防职务犯罪,最大的弊端就是司法机关的职能错位和预防工作的效能虚化。显然,仅有政治思维是不够的。犯罪预防作为一种司法预防,是以刑事法律为依据,以罪与非罪为尺度的法律监督活动,只有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和可能犯罪,才是开展司法预防工作的逻辑起点,它要求在查办职务犯罪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使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腐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党政纪教育下,防控犯罪风险;使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消灭犯罪因素;使职务犯罪的发案单位实施针对性的预防教育和建章立制,防止犯罪再度发生。这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思维。

其三,单纯以反腐倡廉的目标要求评价预防工作,容易出现重政治效果,轻法律效果的倾向。职务犯罪预防同样需要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和预防特点的工作措施和评价机制。但纵观检察预防决策要求,似乎与党政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同时,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考评也一直停留在 “预防建议”“预防咨询”“预防授课”“预防报告”等层面上。而如群众对职务犯罪的投诉是增加还是减少,职务犯罪的立案数是增加还是减少,发案单位同类犯罪立案是增加还是减少,同一领域、同等条件下不同单位立案数的比较等,这些体现预防法律效果的数据,在所有的预防工作业务指导统计中均未提及,客观形成了重政治效果、轻法律效果的倾向。

四、“预防出生产力”语境下的职务犯罪预防策略与路径

“出生产力”语境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进路,应围绕“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预防目标[7],坚持以法定职责和法律边界为本位,强化法治思维,把握工作重点,落实职能责任,提高预防效能,大力加强专业化建设,努力推动预防工作的立法完善,将司法预防融入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之中,依法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四位一体”之预防策略

用“出生产力”的价值目标审视当下预防工作,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把“政治热情”与“司法理性”结合起来,把政治层面的“大预防”与司法层面的“小预防”结合起来。实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司法能动品格的查案预防、警示预防、建制预防、咨询预防“四位一体”基本策略。

1. 查案预防

查办案件兼有特殊预防功能,它通过案件的侦查,揭露、证实犯罪,增强犯罪的揭露和惩处机率,改变犯罪心理结构,从而达到遏制犯罪发生的预防目的。立足查案抓预防是由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发案单位或系统在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漏洞有着切身的感受。显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工作,既有其独特的职能优势,又有丰富的经验积累。同时,查案预防因其亲历性、客观性的特点,在整个预防格局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因此,强化查案预防效能,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8]和“以打促防”[9]思想,实现依法惩治犯罪、不构成犯罪者免受刑责和在办案中查找监管疏漏等三重目的。

2. 警示预防

它是依托办案开展的、以威慑为主的思想教育和释法说理活动。简言之,检察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主体的惩办及对个案的剖析,强化刑事法律的震慑、教化功能,昭示正义与良知,形成控制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促使有犯罪动机的人悬崖勒马,使无犯罪念头的人心灵受到洗礼,从思想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堵塞职务犯罪的机会。古话“惩一儆百”“以儆效尤”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听一听,管半年,看一看,管一年”,也就是警示教育效果的直接反映。通过警示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基地,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灵净化之地,自律自省之所。在实践中,警示预防要以发案单位的预防教育为基本职责,并向发案单位、行业系统适度延伸,从而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3. 建制预防

它是以检察建议为手段,帮助发案单位分析犯罪成因,总结监管漏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行为的检察职能活动。具体而言,作为针对发案漏洞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建制预防是对构建“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机制、“权力进笼”的具体落实[10],体现出规范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作为建制预防的法定手段,检察建议在实体上至少包括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应当消除的隐患和违法现象,以及治理防范的意见、建议等。程序上采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规定的检察建议文书格式,经检察长审核签发,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并主动了解落实情况。预防建议因其广泛适用性和相对实用性,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4. 咨询预防

它是综合运用办案成果和相关信息,把职务犯罪监督成果转化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参考和相关单位风险防控的司法服务活动。既是促进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也大大拓展了检察机关介入社会预防领域的途径。预防咨询既包括检察机关对单位、公民的询问、建议作出解释与答复,也包括检察机关与其他预防主体之间就制定预防对策、实施预防措施而进行的征询与协商行为。[11]其中,风险防控式的咨询预防,是检察机关顺应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项目建设领域防控职务犯罪风险诉求而开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则是检察机关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探索。此外,检察机关通过与有关行业、系统、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定程度上使预防咨询常态化,如及时为行政执法案件提供刑事法律咨询等。

(二)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实践路径

1. 以职能化为基础

这是检察预防工作法律监督属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重要体现。检察预防工作必须与办案结合起来,并以案件的查办为基础,实现由个案到类案的适度延伸,借以强化法律监督预防功能。唯此,检察机关强化了内设机构的分工合作,形成检察长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各业务部门工作责任制、查办案件和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将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落实到法律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的各个环节。预防机构自身要集中精力抓好预防对策研究,加强与各部门的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各司其责、协同、联动的预防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不断加强和推进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工作。各业务部门要结合案件的查办,依法履行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检察职能。

2. 以效能化为重心

简言之,就是所有的预防措施和手段,都必须在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上见成效。预防工作要“接地气”,具有可操作性,使每一项对策措施都能落地生花,就要坚持在“有案必办”前提下,以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立案数是否下降为预防工作效果的评价标准,深入了解职务犯罪行为的演变过程,有针对性地搞好剖析,写出个案分析报告,包括犯罪原因、手段、存在问题及预防对策;深入隐蔽部位、群体,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部位、环节,与有关单位配合,搞好防范措施,通过实在、具体、形象地讲事实、摆证据、明是非、释法理,使其受到警示告诫。真正把检察预防工作的着力点和着眼点从政治层面的“大预防”转移到司法层面的“小预防”上来。

3. 以专业化为主导

这是推进检察预防职能化的现实需要。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既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同时涉及机制、体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预防工作具有很强的思辩性、实践性和专业性,因而也对预防工作特别是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其具备相应的检察业务素能,而且要了解掌握从事预防工作所需的相关理论、知识、方针和政策。因此,必须重视预防业务特有能力的养成,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素养,不断提高掌握犯罪特点、规律以及综合运用预防手段、防患于未然的能力等等,以较强的专业素质,推进以法律监督为职能特征的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4. 以法制化为保障

即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向人大提立法建议和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使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有法可依。一是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预防职责。建议在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性质,并赋予检察机关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相应权力,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各业务部门的预防职责;法院组织法也应原则规定审判机关结合审判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工作的职能责任。二是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预防职责。建议全国人大以《决定》形式規范检察机关和各部门、单位在查办案件、预防教育、整章建制、强化监督等方面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将网络反腐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建议在全国人大《决定》中设专章规范网络反腐的制度衔接,建立统一、权威的网络举报和揭露平台,引导网络舆论理性反腐,整合社会反腐资源。四是加强人大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检查,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监督支持。

注释:

① 本文表1㈢萀灶湥均来源于中部某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处统计科。

② 有观点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即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黑数是已然发生的犯罪,因此,从逻辑上讲似乎控制和减少犯罪“黑数”仅为查办职务犯罪的目的。笔者不以为然,认为“黑数”只是一种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观判断,不是已然发生的犯罪。

③ “五进”即针对机关、企业、乡村、学校、社区不同的特点开展法治宣传和预防教育。参见陈正云:《在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载“正义网”,访问时间:2014年1月26日。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 我很以为然[N]. 检察日报, 2013〢3ㄢ, (01).

[2] 苏栋文, 黄树清. 防城港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做法和启示[J]. 今日南国, 2006(24): 9596.

[3] 顾雷鸣, 王晓映.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侧记[N]. 新华日报, 2013〢3〢9, (01).

[4] 戴佳. 去年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9万余次625家单位1 253名个人受到处置[N]. 检察日报, 2013〢3〢2, (01).

[5] 梁木生, 苟红兵. 论我国检察权的定位[J]. 政治学研究,

2008(3): 2232.

[6] 陈正云. 预防工作要实现理论实践制度创新[N]. 检察日报, 2013〢8ㄢ2, (03).

[7]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工作规划[R]. 中国新闻网, 2013〢8㈢9.

[8] 刘复之.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C]// 中国反贪调查(第1卷).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141.

[9] 韩杼滨. 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C]// 中国反贪调查(第1卷).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240.

[10]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R].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3〢1㈢4.

[11] 李宪民. 浅析预防咨询[J]. 人民检察, 2002(10): 5455.

The law ruling connota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Duty Crime Making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its approach for implementation

WU Jianxiong, WANG L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unan Province, Changsha 410001, China)

[编辑: 苏慧]

预防职务犯罪剖析材料范文第6篇

增进法律素养 预防职务犯罪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检察机关的管辖权 ·检察机关体制改革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管辖权

1、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四、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部署,那就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设置和行政区划设置高度重合,法院、检察院人财物高度依赖地方,使得案件的公诉和审理容易受到地方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这次改革表明党中央下大力气解决司法体制问题,将涉及到地方两院人事权提级,即由上一级法院、检察院对人事任免进行提名,而不是由地方党委进行提名。地方两院开支也不再由地方政府进行拨款,彻底将两院独立出地方行政体系。

第二讲、职务犯罪概述

一、 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 2013年3月8日,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总书记的反腐语录: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

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犯罪:常见的有: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5个罪名。常见的有: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常见的有: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诬告陷害罪等等。

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银行系统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

(一)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

第三讲

银行系统的职务犯罪

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业,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责任重大。银行工作的特殊,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日趋猖獗,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给国家财产和银行信誉造成了直接的损害。因此,在预防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的同时,仍不能忽视职务犯罪的发生。

2014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分行原副行长鞠建平被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对其赃款予以追缴。

2015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琨因犯受贿罪,经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杨琨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5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行长许涛(正厅级)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一、银行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l、从犯罪类别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两类职务犯罪占绝对比例,发案率较高。贪污案件犯罪行为人多为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经管单位帐目、钱款的财务人员,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

贿赂案件表现为典型的权钱交易,集中体现了公共权力行使的不规范、不公开和不公正,而犯罪者往往是掌握大权的公司老总、部门领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也更为恶劣。

2、从案犯文化层次、年龄结构上看,涉案人员文化层次较高,年纪较轻。从犯罪主体年龄结构上看,各年龄阶段的人员都有,尤以70后、80后年龄段人员的犯罪比例最大。

3、从发案单位和人员岗位上看,银行金融系统基层单位发案较多,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作案多。银行金融系统的支行、储蓄所等基层单位是发案的重灾区。从犯罪人员的岗位和职务来看,主要是会计员、出纳员、储蓄员、信贷员、储蓄会计等普通工作人员;基层银行行长、副行长、会计股长、信用社主任也多有出现。

4、从犯罪手法看,呈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随着银行金融系统的办公现代化,犯罪手段也由传统的涂改单据、做假帐逐渐向技术型、智能型发展。金融犯罪多属智能犯罪,其犯罪手段呈多样化的特点。一是空存骗支,即伪造存折和凭证,套提现金;二是偷支储户存款;三是直接盗窃银行库款;四是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五是利用电脑打印储户取款单据,私吞储户存款;六是利用贷款审批权,索要和收受贿赂。从涉案金额来看,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数额较大,一般都有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上千万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犯罪分子贪婪拜金的心态。从查办的犯罪案件来看,贿赂犯罪占立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主要发生在贷款审批等环节。

5、从犯罪形式看,窝案、串案突出。随着银行业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单独作案难度增大。共同联手作案增多,有的是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牟利;有的是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共同策划、里应外合、共同作案。

如:2012年,江苏省建湖县农业银行挪用公款“窝案”,多名银行员工涉嫌职务犯罪、票据诈骗等罪名的案件,作案者包括分理处员工张俊豪、洪文生等人,以及非银行工作人员徐海魂,涉案金额达3000多万元。

二、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

1、利用审批贷款的权力收受贿赂

案例1:宋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和房地产信贷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核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相关企业及上海刚泰集团公司贷款申请的职务便利,收受农凯集团董事长和刚泰集团副总裁给予的财物共计104万余元。而史某担任某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清理不良贷款的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上海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

2、贪污挪用客户储蓄存款

案例

2、张某在担任上海市邮政公司奉贤区邮政局洪庙邮政所邮政储蓄员期间,利用经办邮政储蓄存款收付和经办支票解付业务的便利,先后偷支该所多名储户存款共计20余万元,并擅自截留客户支票内资金20万元。

3、借负责基建之机收受贿赂

案例

3、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机构管理处发展科副科长常某,利用负责网点布局、装修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本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丁某赠送的贿赂款1万元。

4、采用假发票套现侵吞国有资产

案例

4、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西藏南路支行行长叶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发票以及违规凭发票多报套取现金的手法,侵吞国有财产达7.9万余元。同时,叶某在国有银行改制后,利用职务便利,继续采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手法,将本支行的1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

5、利用保管现金的便利挪用公款

案例5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徐汇区枫林支行综合柜员谢某,负有办理本、外币对公、储蓄、银行、银行卡、中间业务等门市业务及会计核算,并妥善保管领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上缴超限额部分现金的职责。谢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保管的银行库箱内现金人民币26万余元用于赌博,最终被绳之以法。

三、基层银行机构负责人员职务犯罪多发原因

1、价值观扭曲,使其“想犯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利益的需求逐步提高,这必然诱使一些人对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追求,随之而来的是拜金主义的价值观、享乐主义的人生观和脱离实际的消费观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滋生和蔓延。金融领域一些思想道德素质低下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经不起各种诱惑,并报侥幸心理,在对金钱和财富强烈非法占有思欲的支配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同时银行业工作人员拥有很多腐败的便利,现在我国融资领域资金缺口较大,民营经济融资困难,信贷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我国80%以上企业和个人融资依靠银行间接融资,银行基本基本处于融资垄断地位,导致风险过度集中,企业和个人在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往往寻租于银行机构负责人员,尤其是基层银行机构,易于成为被权力寻租的对象。

2、有章不循,有令不遵。规章制度监督不到位,“重防外,轻防内”,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当前,虽然金融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基本上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管理制约机制。但金融领域多数案件,较多是因为内部管理松弛,执行制度不严格所造成,由于管理上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使一些胆大妄为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具体表现,一是有的不认真执行双人临岗、双人库管、离岗交接登记等制度;二是有的储蓄、出纳、会计、信贷等部门印鉴、凭证、票据保管不严,随意摆放;三是有的不按保密规定对计算机进行使用和管理;四是有的个人岗位职权过于集中、审查稽核方法简单;五是同事之间相互勾结实施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3、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薄弱。一是现有金融机构内部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对部门活动及个人进行全面监督。二是现在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单位行长或总经理还是由组织任命,往往集人事权、财物权、信贷权、融资权于一身,主管部门的稽核、监察也主要是只检查帐证是否相符,不看帐实是否相符,不查库,容易流于形式。三是银监部门人员少,而基层金融机构网多面广。有的县银监局工作人员只有不到十人甚至仅有几个人,却要对全县各金融部门几十个网点进行稽核检查,工作量极大,客观上难以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造成监督空档。

四、银行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1、严格自律,重点监控,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金融各单位要把抓好职工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从而树立金融从业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弘扬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才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育,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在教育的对象方面,要突出以基层干部和管钱、管物及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增强金融队伍在新形势下抵御诱惑和拒腐防变能力。在教育的方法方面,要努力增强针对性和人性化效果,如摸清干部职工家庭人员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注重心灵沟通,使思想政治工作如春风化雨般深入人心。

(备讲)建议银行金融系统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尤其是对各基层银行机构负责人员集中进行思想培训,从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切实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等方面提出要求。通过开展警示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单位、家庭、个人造成的危害,并且进一步告诫基层银行机构的员工要珍惜自己的岗位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踩法律红线,时刻都要守住道德底线。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金融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手中握有实权,常常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很多职务犯罪的案件之所以发生往往都是从吃吃喝喝、拉拉扯扯开始,滑向深渊最后不可自拔。这些血的教训都应警钟长鸣。

2、强化制度,抓住关键,发挥制度预防功能。充分发挥金融业务制度本身的预防功能,在业务制度落实上下功夫,着重研究各金融单位的业务、会计、结算各操作流程,同时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检查监督,在业务部门的相互控制上,相关部门、岗位之间进行相互监督、制约。作为基层单位负责人员,其可能违反规则触犯法律的地方,通过我们对各类案件的分析一般是可以预测的,在对这些关键环节加以重点检查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内控制度和技术防范制度,从制度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随着金融业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对于每一个环节和业务流程的都有一整套工作规范。关键是要狠抓落实。要把监督管理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特别是要研究防范和治理违规操作、越权行事、变通经营、大权独揽等现象的有效方法,从而堵塞金融职务行为违规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源头。进一步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使金融各单位以监察、内审、稽核、事后复查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真正发挥作用。综合采取普查、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随时检查等办法,对储蓄、信贷、出纳、会计、人力资源管理等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于基层网点的高风险环节,要对大额交易、密码控制、印鉴管理、内部现金调拨程序、内外部帐户管理、过度性科目、汇款帐实相符、库存现金限额、网点现金归行等业务环节实行动态防范管理。

3、建立金融机构内部岗位轮换制度。一个职员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关系网,出了问题也难以发现,尽管上级机关经常检查监督,也难以知道全面情况。这样既不利于监督,又不利于遏制违规经营和犯罪。因此,在保证从业人员整体上稳定的前提下,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所属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和岗位轮换,以达到互相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防止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和犯罪现象的目的。

4、推进金融制度改革,拓宽民营资本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长期以来,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瓶颈。我们认为,基层银行机构负责人职务犯罪之所以高发,和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有一定关系,很多情况下有资金的需求才有权力寻租的要求,当正常的资金需求无法满足的时候,非正常手段尤其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得资金就成为一种可能采取的行为。银行是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主渠道,千方百计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才是预防这类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本。

5、加大对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构筑遵纪守法的纪律防线。要防范于前,惩戒于后,在加强防范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处案件的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一是金融主管部门要克服保护主义思想。对违规违纪人员以及监管领域渎职行为,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绝不能搞姑息迁就和好人主义。同时,对于触犯法律的人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二是建立金融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交流线索、警情的联系机制,增强对突发案件的预警和快速反映,及早发现和查处触犯刑法的案件。三是加大查处犯罪力度,对构成犯罪的案件,无论大案小案都严格依照司法程序处理,对犯罪者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刑罚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发挥刑罚严厉的、不可替代的警戒和威慑作用。

第四讲 检察官寄语

算好人生“七笔账”

“政治账”—— 不要自毁前程 “经济账”—— 不要倾家荡产 “名誉账”—— 不要身败名裂 “家庭帐”—— 不要妻离子散 “亲情账”—— 不要众叛亲离 “自由帐”—— 不要身陷牢笼 “健康账”—— 不要身心憔悴 ★★★慎微,谨防小恶积大恶

●有人认为收一点、拿一点、占一点、吃一点、喝一点、玩一点是人之常情,是小节,无伤大雅;

●有人认为只要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犯点小错误,有点小毛病,组织上也会原谅;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正是这小节无害的心理,滋长了放任心理。于是今天占一点、明天捞一点、后天贪一点,最后越陷越深,酿成大错

●所以,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去小恶以保本真,积小善以成大德。 ★★★为了我们的孩子,为了我们的家,为了我们一生的平安幸福:

我们可能不能选择做什么, 但我们可以选择不做什么;

我们纵使不能改变什么,我们也要坚守一些什么!

各位领导,让我们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廉洁从业,珍爱美好家庭,远离职务犯罪。

上一篇:幼儿园中班新学期计划范文下一篇:语法与文言倒装句教案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