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经济研讨文章范文

2024-06-24

民族经济研讨文章范文第1篇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做好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理论调研工作,不断提高调研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根据市纪发(2007)14号文件的要求

,现就全县纪检监察机关2007理论调研工作安排如下:

一、理论调研的重点课题及责任分工

1、中央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

2、胡锦涛同志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理论观点。

3、胡锦涛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理论观点对江泽民同志反腐倡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4、反腐倡廉工作的现状、比较和发展研究。主要研究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如何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落实中央提出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遇到的问题和对策,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表现和治理办法,中国特色反腐败工作与国外反腐败在法规制度、防范机制等方面的比较,对未来五年反腐倡廉形势的预测和工作建议

5、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研究。主要研究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建议、规范企业效能监察办法等。

6、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如何将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

7、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研究。主要研究当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治理对策,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做法、成果及经验,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8、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研究。主要研究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与反腐倡廉任务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9、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及培训、交流的具体措施。

10、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反腐倡廉工作规律新的认识、新的把握和新的突破。

11、如何进一步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12、针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如何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13、如何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14、浅谈如何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办案工作

15、加强信访网络建设,为建设和谐新农村提供纪律保证。

16、近几年职工上访存在问题和治理对策。

17、近几年发案单位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调查。

二、搞好调研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是要认真准备,选好题目。没有明确课题的委局领导,要结合工作实际,自主确定课题进行调研,原则要求委局干部职工每人撰写1篇。没有明确调研课题的十大口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基层纪检组织,围绕上述17个重点课题,至少确定1个课题进行调研。

二是要加强对理论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这次专题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纪委理论调研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十大口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纪检组织也要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调研任务的落实。

三是要保证理论调研工作的质量。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下得去,蹲得住,紧扣主题深入扎实地开展调研,力求摸清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努力增强思想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调研成果形成后,要认真审定和把关,能够转化为决策和规定、制度的要及时转化,确保专题调研工作取得实效。

委局各室形成的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于4月25日前报送办公室。各乡镇、十大口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直及省市驻民有关部门形成的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要在2007年7月15日前报送县纪委办公室,统一报市纪委。市纪委拟于2007年8月份召开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专题理论研讨会,汇报交流调研成果,对取得优秀调研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将高质量的文章汇编成册并推荐参加全省研讨会。

民族经济研讨文章范文第2篇

——“严以修身,做好外事工作”理论研讨文章

沙合木〃木里台

按照地区关于开展“严以修身”专题学习研讨的安排,我办认真安排部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下面,由我结合近期“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的体会,围绕“严以修身,做好外事干部”这一研讨主题,与大家共同研讨交流,有不对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推动各级党员干部修身做人用权律已的基本遵循、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是新时期党的作风建设的新坐标,体现了道德与法制、做人与做事、谋事与干实事的统一。在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要求下,塔城地区与周边国家政策沟通和民心相通工作也显的更加重要,外侨办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单位,党员干部更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性,对照“四强”干部要求,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 ,把牢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

一、严以修身重在“修”

“严以修身”在“三严三实”中列在首位,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也排在首位,可见修身是生命的支

- 1利为民所谋;所谓推己及人,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和群众一块过、一块苦、一块干,在成就事业中成就自我;所谓反求诸己,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学会从自身找原因,面对不解甚至误解,既要善于解释,也要勇于承担,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和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严以修身贵在“严”

习近平在发言中引用“心存敬畏,手握戒尺”这两句话,要求共产党员严格法律、不碰底线;用“慎权、慎独、慎微、慎友”,强调的是防微杜渐、不弃微末。严,才抓得紧,才做得地道;严,才得升华,才有成效。所以,修身也得在“严”字上下功夫。

(一)心存敬畏,不心存侥幸。严以修身要严谨、严实,越是无人监督越要坚定严以修身的念头,不自开绿灯,不下不为例,慎独、慎隐,守住高洁,净化灵魂。越是无人知晓越要秉持严以修身的毅力,以良心自责,以党员道德标准自律,以公仆纪律自警,不留缝隙,不打折扣,言有规,行有矩,始终持正保洁。不因“没关系”而原谅,不因“无所谓”而放任,一言一行严自束,一点一滴树高尚。

(二)一以贯之,不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严以修身要严整、严正,不是心血来潮热乎一阵,不是遇到问题突击一下,而是一个生命不息、修炼不止的过程,贵在持之以恒、锲而不舍,需要几十年如一日的全身心投入。彭德怀曾说,不论怎样忙,每月总要抽出半天时间,把自己做过的事情检查一遍,看哪些做对了,

- 3面既有理论素质方面的严格要求,也有道德品质方面的严格要求,还有纪律和作风方面的严格要求,总之就是强调加强修身、加强党性修养。作为外事干部,我认为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党性修养。

(一)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就我办而言,党员干部队伍总体是好的,但一些党员干部确实存在理想信念认识不足,理论学习不够重视,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改造不彻底的问题。在去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就查找出了大量此类问题:有些人学习不实、不思考,开会、学习、研讨流于形式;有的心思不在工作上,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有的总是忙于事务性工作,甚至认为工作就能代替理论学习,放松了党性修养,尤其是对党的政治理论的学习不够,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尤其是对外开放政策缺乏深入研读理解。对此,我们必须要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国内外政策法规,领会贯通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按党性原则办事。

(二)加强政治修养,增强大局意识。所谓外事无小事,外侨办作为外事部门,负责组织接待来地区访问的重要外宾、驻外使节和外国记者;做好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重要人士的接待工作;负责外国专家、留学生、实习生涉外事务的管理工作,

- 5党、从严治党,是因为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优势和我们党不断取得胜利的一个根本保障。如果党没有纪律,就似一盘散沙,完不成艰巨任务。许多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心理防线逐渐松动,党的纪律的“高压线”降低,对一些不正之风、不良倾向,采取了容忍默认、听之任之的态度,有的存在一定“好人主义”,对社会上享乐思想、人情往来的抵制意识有所减弱,于是遵守党的政治、组织和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少了、要求松了、标准低了,出现了超标准接待和公车私用等问题。

(五)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宗旨意识。塔城地区是自治区重点侨乡之一,也是侨情比较复杂的地区之一。总体上看,呈现“少数民族人员多、信教人员多、贫困人员多、定居国外有经济实力华侨华人不多”的特点。所以如何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群众,强化宗旨意识是侨务重点工作。更应该履行好“深入调研,服务基层”的理念。经常不断地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深入贫困归侨侨眷家中,真正了解基层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提出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

总之,严以修身是“三严三实”的前提和基础,是对中华优良传统的弘扬和继承,也是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它要求党员干部要以德为先,精神上“不缺钙”,信仰上“不失魂”,坚守共产党人最本真的品格,忠诚党的信仰、党的事业、党的组织,始终与党同心同德,为党的事业鞠躬尽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更要积极加强自身修养,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常修为政之德,

民族经济研讨文章范文第3篇

最新研讨会致辞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代表:

我们迎来了20xxxx省生态学术研讨会,这天,来自各地的专家学者们欢聚秀丽的岛城,共叙友谊,共谋“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广生态农业,建设秀丽乡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我谨代表协办方中国海洋大学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会议的各位嘉宾、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用心支持我校发展的各位领导和同仁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中国海洋大学是一所以海洋和水产学科为特色,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药)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较为齐全的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批批准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校园设有17个院,1个基础教学中心,1个社会科学部,68个本科专业,有2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0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校园拥有“东方红2”海洋综合科学考察实习船、“海大号”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船以及在建的“东方红3”新型深远海综合科考实习船等供教学实践和科学考察,基本组成了自近岸、近海至深远海并辐射到极地的海上综合流动实验室,初步构成了国内一流的系统化的现场观测潜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海洋生物工程中心、由教育部和国家海洋局共建的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设在校园。校园拥有一支结构相对合理、学科领域覆盖较全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28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560余人,博士生导师360余人,有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在校治学执教。校园科技成果丰硕,科技创新潜力明显增强,“十一五”以来,主持各类项目900余项;被sci、ei、istp等三大收录系统收录论文1万余篇,截至目前,校园在地球科学、植物与动物学、工程技术、化学、材料科学、农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环境学与生态学等8大学科(领域)跻身美国esi全球科研机构排行前1%。21世纪是海洋世纪,在未来的发展中,校园将立足海洋强国建设,大力推进改革创新,透过强化建设和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全面跨越,力争跻身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行列。

我校生态学专业1985年创办的,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该专业是生态学国家一级学科,拥有生态学硕士点和博士点以及博士后流动站,是我国海洋生态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之一。环境生态系现有教师30人,其中博士生导师2人、教授6人、副教授11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80%以上。主要科学研究领域包括海洋生态

学、污染生态学,海洋生态与生物资源调查、海洋生态动力学、生态毒理学、生物海洋学和海洋生物监测与生态工程等。过去5年,本系教师先后承担了国家重点基础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面上项目、国家海洋局海洋公益事业项目以及部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等约40余项,平均每年约2000余万元,人均年科研经费在60万元以上。全系出版专著8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00余篇,其中sci、ei收录论文200余篇。该专业在进一步加强多学科整合研究,实现科技创新,并将在生态管理、生态保护、生态规划、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污染防治、生态工程等方面有效服务于社会。

党的十x大明确提出,建设天蓝、地绿、山青、水净的秀丽中国的宏伟目标,而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建设秀丽中国的一项重要资料。建设幸福乡村,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来支撑。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持续人与自然的长期和谐,到达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真正好处上的发展。本次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将围绕“农村生态恶化的警示与修复、乡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技术与示范、土壤环境污染与综合防治措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可持续农业的原理与途径、生态礼貌建设示范区建设与管理”等热点问题,透过大会报告的交流形式开展深入研讨,并展示最新的研究成果。

我们相信,透过为期两天的学术报告与交流,与会各方将更加了解,合作将更加深入,友谊将更加深厚和持久。期望透过本次会议的召开,推动我校环境科学与工程、生态学等领域的研究发展。我们愿与大家一道,携手并进,共谋发展。

最后,预祝本次学术研讨会圆满成功!祝各位工作愉快,身体安康!

民族经济研讨文章范文第4篇

【摘 要】 文章在对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提出背景、实施现状、存在的优势及不足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开展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从责任界定、重点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同步审计; 审计

一、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提出背景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要全面推进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逐步扩大市(地、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并“探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这意味着我国经济责任的形式有了实质性的革新,同步审计(注:本文所称“同步审计”专指“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下同)作为一个新的审计形式从试点走向了规范。自1985年我国部分省、市审计机关对厂长(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伊始,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加强干部监管、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已经形成了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蔡春,2007)。伴随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20余年的发展历程,其本身在理论与实践上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重点、范围及方法也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相应地发展和变化着,同步审计在近年来被重视并在国家审计实务中逐步开展也正是基于经济责任审计本身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

自1983年审计署成立至80年代末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探索时期。在内容上重点解决经营承包目标的完成情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问题;在方法上基本沿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程序,没有复杂的业务委托、责任界定、结果运用等过程,审计风险相对较小,其作用也较为有限。

20世纪90年代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过渡时期。部分省市在实行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开始尝试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并对审计范围、委托程序、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和处理意见等方面都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为以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打下了基础。随着这一时期的政府审计工作不断深入,其领域也在不断扩展,出现了财政资金审计、行政事业审计、金融审计等,但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评价,一方面审计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审计风险较高,审计部门在开展该项工作时都较为谨慎,因此虽然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较大的一段时期,但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内容的扩展和深化上的进展却并不明显。

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逐步走向了规范发展、全面推进的新阶段。1999年5月,两办(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全面推开,随后两办及五部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实施办法。通过这些规定和实施办法,目前已经形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从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经费、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实施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等一个完整的体系,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了国家治理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审计署的资料显示,我国自1999年以来,审计机关对43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150多名。10多年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全国共7 600多名领导干部因以权谋私等问题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其中2010年审计署共对13位部长、6位省长、4位副省级城市市长和10家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011年共审计领导干部46名,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35名,特派办和审计厅主要负责人11名(《审计署绩效报告(2010年度)》、《审计署绩效报告(2011年度)》)。

从我国近十几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和健全权利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我国过去所开展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虽然作用重大、效果明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旧存在着很多不足:一方面表现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为重点,涉及党委领导干部相对较少,同步审计更为少见,“板子总打在政府的头上”,使得监督范围的“公平性”及监督效果的“全面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由于审计过程不同步,审计事项和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经济责任难以真正落实,而且审计的结果无法反映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在当前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各级党委领导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承担最终决策人的责任,政府领导主要是对党委决策负责执行工作,只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开展审计而不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开展审计或者不同步审计会导致很多问题的责任难以真正落实。而解决这两方面不足的最佳途径就是实施同步审计,如何搞好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是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署,2011)。

二、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现状、优势及不足

自2007年开始,我国已经有部分省市开始了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试点工作,比较典型的有浙江省、吉林省、重庆等省市。在已经开展的同步审计工作中,具有共性的做法是在审计工作中做到审计工作目标和原则、工作思路、重点内容、方法程序、结果评价、责任划分等方面的同步,通过同步审计有效弥补了过去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权责不对等、责任难落实和审计资源浪费等突出问题。2011年4月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召开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研讨会”,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界定,同步审计的程序、方式方法、审计重点和评价标准、审计结果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在审计署出台的《“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将深化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与此同时,国内诸多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也就相关问题展开了探讨。陈荣高(2011)对同步审计的浙江实践进行了提炼,并对同步审计的目标、重点和评价体系进行了探讨;阎宝泰(2011)从我国的政治体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促进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合理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提高审计效率的角度阐述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并对吉林省开展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陈小林、廖康礼(2011)专门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的责任界定问题进行了探讨。但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相关的研究偏少,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CNKI)以“同步审计”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相关的文献仅有117篇,其中2013年13篇,2012年21篇,2011年40篇,这一方面可以看出过去有针对性的研究缺乏;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近年来的相关研究相对较多,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问题已经逐步引起了学界的积极关注。

通过已有的研究和已经开展的同步审计工作,同步审计相对于过去开展的单方面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主要包括:第一,同步审计符合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制,党在保证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上起着统领、协调的核心作用。地方政府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行政职能,执行党委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当前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党委与政府之间既有分工,又要协作的关系,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也理应同步进行。第二,同步审计有利于经济责任的真正落实。同步审计让可能承担主要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同步接受问责,同时全面、客观、公允地评价其应负担的责任,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经济责任能够严格加以区分,从而使问责能够真正落实到具体的领导干部个人身上,这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都无法以“集体讨论决定”的借口来为自己开脱。第三,实施同步审计有利于节约政府审计资源。通过审计证据的相互利用,通过审计某一个事项的来龙去脉就可以达到同时审计多位领导干部的目的,节约了审计资源。第四,同步审计有利于经济事项的相互印证,使得审计结论能够更加公允和客观,使经济责任的界定落到实处,增强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当然,虽然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同步审计将成为我国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方式,但是现有的研究和实践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同步审计理论体系。一方面在理论上,现有的研究对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探讨多源于对已经开展的同步审计工作的总结及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理论在同步审计领域的简单延展,在同步审计的目标、责任界定、审计程序、审计重点、评价体系、结果运用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与实践指导体系;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各地当前开展的同步审计工作多为试点工作,由于缺乏理论体系的指导,同步审计工作的开展多与传统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同步审计的实现途径,并未充分发挥同步审计的功效。

三、当前开展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改进建议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经济责任的范围

对经济责任的界定是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及同步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起点和基础,秦荣生(2004)认为“现代政府审计不但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而且因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由此可以将经济责任的本质界定为“受托经济责任”,这种界定奠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同时为审计实务中界定经济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这种界定,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是同步审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同时也为同步审计中确定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范围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以权定责、以责定评”的原则,在同步审计中既要全面关注受托经济责任,又不要盲目扩大范围。在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下,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主要体现在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能是分工合作、互有交叉的,在经济责任的界定上没有绝对的边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权责具备原则上的明确分工,即“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由此可以确定各自经济责任的重点关注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主要负责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在同步审计中经济责任界定的重心在于与经济决策权利相匹配的经济责任;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主要负责全部政府性资金的运用和支配,同步审计中经济责任界定的重心在于与经济决策执行权利相匹配的经济责任(陈小林、廖康礼,2011)。

(二)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步审计的重点内容

在同步审计工作中,应根据2010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前政治经济体制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的特点,依据经济责任界定中“以权定责”的原则来确定同步审计的重点内容。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党委是该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决策层和核心机构,党委书记是该区域范围内的“一把手”,对所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重点在于与其经济决策权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党委主要领导干部从职责上对执政方向负有领导责任,对经济活动负有决策责任,对政府工作负有督查评判责任。因此,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重点体现在“经济事项决策情况、执行督察监管情况、制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方面。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管理地方各项经济事务的行政机关,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当地政府的行政“一把手”,对当地的经济工作具有决策权、管理权、政策执行和监督权。因此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全部政府资金的运动上,责任的重点在于与其经济政策执行权相匹配的经济责任。

在具体的同步审计工作中,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包括:是否制定了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并能与时俱进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是否按照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来决策重大事项;宏观战略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有无因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和政绩而浪费资源、牺牲环境的情况;对上级党委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地方战略规划的完成情况;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等。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地方财政政策和规章有无违规行为;财政、经济管理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并有效率,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政、履职情况等。

(三)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同步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在当前的同步审计实务中,由于各地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不同,不可能存在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方法体系,需要在审计实务中不断总结、修正、完善和创新,从而逐步提高审计效能。在具体的同步审计实务中确定审计方法时应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由于离任审计往往难以追回和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失,因此需要加大任中审计力度;二是整合审计资源,在同步审计中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环保审计等相结合,节约审计资源;三是加大计算机审计的利用力度,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系统优势,提高审计效率;四是将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全方位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

(四)需要进一步强化同步审计的结果运用并落实经济责任

在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较高,审计工作开展的难度较大,同步审计工作将面对更复杂的影响因素并具有很高的审计风险,因此审计结果的运用需要得到有关各方的合理支持。对同步审计中发现的因决策或执行严重失误,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的结果提出问责建议,从而促使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责意识。同时对于具体工作中的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应进行延伸,在强化和明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同时,对不同层级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进行细化,使经济责任能够真正落实到人。2009年“两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为审计结果的运用提供了依据,该规定明确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通过建立联动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机制,使同步审计的结果成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成为责任追究和惩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权力制衡中起到警示、威慑的作用,从而使同步审计充分发挥保护、清除、修复、预警的功能,成为规范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屏障。

【参考文献】

[1] 蔡春,陈晓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作用及未来发展之研究[J].审计研究,2007(1).

[2] 陈荣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探索[J].审计研究,2011(3).

[3] 阎宝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实践与思考[J].审计研究,2011(3).

[4] 陈小林,廖康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的责任界定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2011(18).

[5] 李树廷.经济责任审计的回顾与思考[J].中国审计,2009(10).

[6] 刘颖斐,余玉苗.宪政视角下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J].审计研究,2007(3).

[7] 秦荣生.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与我国政府审计改革[J].审计研究,2004(6).

民族经济研讨文章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

江涌,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导。

研究方向:经济安全与世界经济理论。

主要著作:《资本主义还能走多远》、《中国困局》、《中国商人》、《国际实现社会和谐的经验与启示》、《国家经济安全》等。

黄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 世界银行是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对世界多数不发达国家实施“经济专政”的工具。世界银行推出的新自由主义与“华盛顿共识”不仅重创了拉美、苏东,还重创近乎所有将该思想与政策奉为“神明”的国家,一些经济学家将这个时期描述为“迷失的年代”。当前世界形势风云变幻,新兴大国崛起正在改变国际格局,但是世界银行新自由主义的底色以及为西方尤其是美国服务的实质未变,它是西方国家“新殖民主义”的重要推手。

关键词 世界银行 美国 经济专政 新自由主义

西方国家实施“经济专政”的工具

第二次世界大战炮声尚未结束,美国急于取代英国的国际地位,召集世界多国于布雷顿森林小镇召开会议,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起初,美国与英国等国围绕世界银行的争论是要把其总部设在美国还是英国。很快,有关在何地设立总部的争论焦点就变成了总部设在华盛顿还是纽约,是更多受美国政府影响,还是更多受美国华尔街私人机构的影响。最后,联合国坐落纽约,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被安放在华盛顿,紧临着美国财政部和国务院,便于接受美国政府的指挥。在出资组建世界银行的所有股份中,美国的投资占40%,相应地拥有40%的投票权(21世纪以来降低到15.85%,但依然保有否决权)。而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样,世界银行的大部分工作人员由美国派遣,可以想见,世界银行如何能不受美国影响?

1946年3月,前美国财政部长亨利·摩根索敦促任命一位政府背景的外交人士而不是私人银行家担任世界银行的首任行长。摩根索强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应该是“主权国家而不是私人金融机构的工具”。①很显然,这里的“主权国家”可能是国际上一群国家,也可能是一小撮西方大国,但实际上只能是美国。美国政府特地组建了国际货币与金融问题国家咨询委员会(NAC)来监督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运作。NAC的负责人是财政部长,组成人员包括国务卿、商务部长、美联储主席和进出口银行管委会主席等。世界银行不是由行长而是由代表成员国的执行董事管理,尽管行长由美国任命,但是美国执行董事的地位要超过行长。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重大决策或投票时,美国在这些机构中的执行董事要直接对NAC负责。

尽管依照世界银行的章程规定,行长要完全效忠于世界银行,章程禁止成员国对行长施加影响,不可以是美国政策的工具,但是除非得到美国的支持,否则行长无法管理世界银行。②世界银行行长一直由美国任命与“世袭”,迄今唯一例外是,加拿大银行的行长格雷厄姆·塔尔斯(Graham Towers)是第一个被给予这个职位的非美国人,但是加拿大政府与塔尔斯本人不想成为美国的傀儡,因此在加拿大政府的建议下塔尔斯最终拒绝了这个职位。“新建立的由美国主导的经济机构,它们的章程要达到的目的是,实现美国对外国政府外交影响的最大化,从而将现存的国际劳动分工作为战后世界的一种永恒秩序而强加给这些国家”。③

“世界银行协议”第10节第10款明确规定了世界银行贷款的“非政治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世界银行贷款具有高度的政治导向性,往往体现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意志和利益。1972年,美国通过《冈萨雷斯修正案》(The Gonzalez Amendment)明文规定,总统应授意每一个多边开发银行的执行董事,投票反对(没收美国资产的)国家运用这些机构的资金。此后,1994年的《赫尔姆斯-冈萨雷斯修正案》(The Helms Gonzalez Amendment)也作了类似规定。除这两个修正案外,美国有许多法律都规定了世界银行贷款必须符合的一些基本条件。这是世界银行贷款有政治条件的法律渊源。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其著作、文章、讲话中反复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经济机构的本质首先是为美国服务。这位前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1997年~2000年),因为不断批评国际经济机构及其奉行自由主义理论与政策而最终被世界银行扫地出门。曾任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2008年~2012年)的林毅夫也指出,“从我当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的经验来看,美国是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国际发展机构是按美国财政部定的调来唱的”。④

世界银行的对外援助资金主要来自美国,但是美国并非慈善家,世界银行亦并非慈善机构。从世界银行建立一直到1969年,美国对世界银行的全部净投资带来的总回报超过百分之百。截至1969年底,美国对世界银行的公私投资为24.43亿美元,从世界银行获得的收入是其投入的2.1倍。因此,美国对于世界银行并非是无私而慷慨的。⑤与此同时,世界银行一直不折不扣地服务于美国的利益,冷战期间,世界银行完全成为实现美国冷战目标的载体。

如果认为世界银行完全只忠诚于美国或仅为美国一家利益服务,也有失公允。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关贸总协定)一道,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成果。它们长期以来是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对世界多数不发达国家实施“经济专政”的工具。很显然,广大发展中国家就是“经济专政”的对象。

那些带有严重政治烙印的西方评级公司通常给予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信用评级较低,认为其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国际私人资本流入受限,资金成为这些国家发展的稀缺资源。世界银行利用这一点,在提供利率较低的软贷款时,往往在低利率之外漫天要价,获得与其贷放的资金规模不相称的政治影响力。针对已经从“国际开发协会”毕业的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则通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提供利率较高的“硬贷款”,借机控制其战略行业和关键企业。20世纪90年代苏东巨变后,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导下,世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进一步要求借款国在经济管理体制、所有制与价格等方面作出改革承诺,以适应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为此,世界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贷款政策,并将这些政策作为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先决条件。1996年詹姆斯·沃尔芬森担任总裁后,世界银行将其重点集中在反贪污运动上。而且,世界银行曾以社会经济学的名义多次插手成员国的国家改革甚至选举活动。

世界银行开出的彻底失败的工业化“药方”

成立世界银行的目的,名义上是资助欧洲重建,实质则是推动美国出口,消化美国在二战中积累的过剩生产力。1952年,世界银行的工作重心由资助欧洲重建转向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着重于基础设施(如电站与交通)能够自行还本付息的项目,以确保世界银行的资金流顺畅,为出口部门生产商品提供便利。此时,世界银行的使命除了促进美国农产品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外,还体现在增加美国对发展中国家原材料与矿产品的进口上。很显然,摆在世界银行首要地位的,是美国适当兼顾其他西方国家而不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对于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农业是国民经济以及国民经济实现稳定与均衡增长的基础。但是,世界银行的着力点不是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农业革命——借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从而为工业发展奠定基础;而是无视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业基础,没有细致缜密的论证,就给一些向世界银行申请援助的发展中国家开出发展“药方”。发展中国家的状况千差万别,但是世界银行的药方千篇一律:即在有比较优势的部门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集中于原材料生产与矿产品开发的专业化;在没有坚实农业支撑甚至不对农业作任何调整的基础上,在自由贸易的前提下,推动工业化。很显然,这不是西方的成功经验;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在保护主义旗帜下培育竞争优势,扶植本国幼稚产业的成长壮大,促进门类齐全的制造业的发展。世界银行兜售的工业化,实际上只是原材料生产、矿产品开采,然后将这些原材料与矿产品出口到北美和欧洲,用换得的外汇来进口美国的粮食。实际上,为实现世界银行所拟定的工业化,相关发展中国家从世界银行借得越多,它们的贸易逆差——特别是粮食账户上的贸易逆差——就变得越大,国际经济交往就越陷于被动。

接受世界银行援助与指导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农业领域未作任何调整,在工农业生产率差异(表现为工资收入的差异)的作用下,大批农村中未经过任何培训的人口涌入城市,从过去的粮食生产者变成了如今的粮食消费者。由此,不仅加剧粮食赤字,而且形成了城市流民与城市“疮疤”——贫民窟,形成并不断加大包括二元经济(现代化的出口部门与落后的农业部门)、二元社会(贫富两极分化与阶级对立)的二元对立,这成为社会矛盾与政治动荡的温床。正是在世界银行的“开发”与“稳定”项目的援助下,一个个受援国政府先后被拖到了社会矛盾的“火山口”,甚至出现政权更迭。1958年的阿根廷和土耳其、以及1991年后的俄罗斯,都是世界银行项目的牺牲品。

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虽然其工业(原材料与矿产品生产)相对于其农业有较高或更高的生产率,但是它们的农业生产率远不及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农业生产率,其工业生产率也远不及发达国家的工业生产率。虽然工业化推动了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但是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开展国际分工,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在国际上没有一点竞争优势,加之其对原材料与矿产品又没有定价权,任由发达国家或跨国公司摆布,最终用光了所有的黄金与外汇储备(实际是流入了美国)。一些国家由粮食盈余国、自给自足国最终沦为粮食赤字国、债务国,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实质附庸国。世界银行的援助把发展中国家固化在国际分工的低端与底端。但是,它们倘若不参与这一国际分工,则又会成为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经济圈的“流放者”,如1959年经过革命之后的古巴。

对于世界银行津津乐道的援助,K.B.格里芬和J.L.恩诺斯两位经济学家通过对12个拉美国家的1957年到1964年的经济统计数字作分析得出结论:“如果说援助起了什么作用的话,这种作用就是阻碍了发展,因为它造成了较低的国内储蓄;它扭曲了投资的构成,因而它提高了资本产出比;它抑制了本土企业家阶层的出现;它制约了制度改革。”⑥

世界银行协助美国在诸多发展中国家制造了“粮食赤字”。为应对“粮食赤字”,世界银行开出的“新药方”竟然是:实行计划生育,遏制人口增长。这是一个典型的马尔萨斯主义思维。英国政治经济学家托马斯·马尔萨斯(1766年~1834年)认为,呈“几何级数”的人口增长要远远快于呈“算术级数”的粮食增长,粮食生产将无法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因此要采取积极措施(节育)以限制人口增长。马尔萨斯用静止或悲观的思维看待土地生产率以及食物生产与消费结构,更无视计划生育本身所包含的深层次的和严重的道德问题。当马尔萨斯振振有词地指出英国等西欧国家存在人口与粮食紧张关系时,没有一个欧洲国家采取计划生育遏制人口增长的政策,而是一方面积极发展殖民主义,将“过剩人口”转移到各类殖民地;另一方面,这些西欧国家在工业化基础上,积极实施制度调整与农业现代化,使得粮食的增长远远快于人口的增长,单位土地因为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而可以养活更多的人口。如此以来,马尔萨斯的担忧成为多余。然而,世界银行无视这一经验,竟然给发展中国家开出了西方国家曾经嗤之以鼻的“药方”。

联合国粮农组织前总干事何塞德·卡斯特罗指出,“美国之所以推行生育控制,不是为了帮助穷国——再也没有人会相信它的‘无私的’援助项目了,而是因为这是它的战略防卫政策”。⑦因为发展中国家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不仅降低西方白人人口在世界人口中的比重,而且要消耗、争抢白人用以养尊处优的资源,由此带来一个“更为古老的恐惧,即世界人口的大幅度增长可能会导致国际军事和政治权力的平衡问题”。西方的重商主义理论认为,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军事投入。时任美国财政部长亨利·摩根索在1945年参议院有关世界银行的听证会上作证时强调:“让欠发达国家——它们占世界人口的一半以上——组织起来,对西方那些人口较少但是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开展经济战,没有比这更威胁到世界安全了。”⑧

新自由主义者的“华盛顿共识”

尽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竭力掩饰甚至是美化世界银行在世界上的“成绩记录”,但是,几十年来人们的共识是:世界银行有时解决了一个问题,却造成了一个更大的问题;有时一个问题没解决,却带来一大堆问题。对于不绝于耳的批评乃至声讨之声,世界银行应对之策是,理论在不断推陈出新,政策也在不断地更弦易张;但均以“向西方开放的私有化改革”为内核,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服务之宗旨没有改变。

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制造业的竞争力逐渐衰落,国民经济中服务业的比重在不断增加,削减全球服务贸易壁垒成为美国拓展经济利益的现实需求。为满足美国的新需求,世界银行开始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等一道积极论证发展中国家全方位开放服务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鼓吹服务业私有化,甚至将基本公共服务——自来水和电力供应、教育和社会福利体系等——也纳入私有化范畴。例如,为推动全球水务市场的开放,世界银行通过组织专题研讨、资助跨国研究、公开出版著作等方式,不断为西方公司进入发展中国家水务市场“摇旗呐喊”。但是,发展中国家开放水务市场引来的不是竞争,因为它们的企业根本无力与外资企业竞争;最终的结果是:西方巨型水务公司的新垄断,普通民众面对的是更贵的水价和更少的供给。于是涉水暴动此起彼伏,社会又增添新的动荡源。对此,一些西方专家提出尖锐批评,“将服务业私有化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基本公共服务仍应由政府供给”。⑨

包括私有化在内的新自由主义议程一直是由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富国所极力倡导的,并由被它们所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等)来积极推动。富国政府利用它们的援助预算和国内市场准入作为“胡萝卜”,诱导发展中国家接受新自由主义政策。⑩而新自由主义政策的集中体现就是“华盛顿共识”。

20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资本取代产业资本在国民经济与政府管理中居主导地位,代表金融资本意志的新自由主义由此也成为主流社会思想。新自由主义者在美国后院(拉美地区),通过代理人或扶植傀儡,用“铁扫帚”(政治专制加军事独裁)推行经济自由主义大师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设计的“致富金马甲”的自由主义实验。1980年代,第三世界出现债务危机。在美国的要求下,世界银行的角色发生巨大变化,制定了所谓“结构调整计划”(SAPs),后更名为“减少贫困与促进增长计划”(PRGFP);通过培养并物色代理人,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更为强有力的政策影响,世界银行的“触角”深入到发展中国家经济政策的所有领域(包括政府预算、产业管理、农产品定价、劳动力市场管制等),变本加厉地实施新自由主义。当时的巴西中央银行行长古斯塔沃·佛朗哥明确表示,巴西政策目标的唯一选择就是“要么成为新自由主义者,要么成为新的白痴”。

1989年,在弗里德曼的“致富金马甲”的基础上,新自由主义者推出了“华盛顿共识”。“华盛顿共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美国财政部之间就发展中国家‘正确’的政策所达成的共识”,“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只是美国财政跑马场的一部分。”财政约束、私有化和市场化是“华盛顿共识”建议的三个重要支柱。在世界银行对相关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时,通常要求相关国家实施“华盛顿共识”的附加条件。1990年代,世界银行的“使命”进一步蔓延,“开始在贷款中附加所谓的治理先决条件,这些条件涉及一些不可思议的领域,比如民主、政府分权、央行独立和公司治理”。

得到世界银行鼎力支持的新自由主义实验以惨败而告终。所谓的“减少贫困与促进增长计划”的实施,既没有减少贫困,也没有促进增长。例如,自由主义的第一个试验田——智利,在皮诺切特实施新政后,人均收入增长不断下降,直到1980年代末才达到政变前的水平(1971年为5663美元,1987年是5590美元)。在同时期拉美的国家治理上,阿根廷(作为另一个信奉经济自由主义国家)比智利更加糟糕。阿根廷曾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不断盛赞。作为一个忠实的新自由主义信徒,当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华盛顿共识”的牺牲品。曾经的经济“模范生”在引入新自由主义思想与“华盛顿共识”政策之后,增长、平等、稳定不翼而飞,停滞、分化、动荡纷至沓来,危机连着危机。2004年,阿根廷前总统杜阿尔德尖锐批评“华盛顿共识”导致了拉丁美洲的悲剧,之前十年间创造的财富装进了少数人的口袋。

新自由主义与“华盛顿共识”重创了拉美。被新自由主义者诋毁的“糟糕的过往岁月”,即20世纪60、70年代,拉美的人均收入年增长率约为3.1%,而所谓“创造奇迹”的80年代却只有1.7%。在整个国民经济上,拉美地区20世纪90年代年均增长率为2.9%,大约仅为20世纪60年代5.4%的一半。包括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内的所有推行新自由主义的国家的收入不平等都被拉大了。经济不稳定愈发明显,金融危机日趋频繁。

苏东巨变后,世界银行密切配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经济援助的诱饵下将“华盛顿共识”兜售给了这些转型国家。这些急于摆脱“共产主义幽灵”的国家不顾一切地实行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为强盗贵族掠夺提供了便利。短短数年间,前苏联的巨额财富被“人间蒸发”,由此在俄罗斯诞生了一小撮与国际资本紧密勾结、把持国家经济命脉的经济寡头,上演了令国人无比沮丧而让世人唏嘘不已的“东方狂野”。

新自由主义与“华盛顿共识”不仅重创了拉美、苏东,还重创近乎所有将该思想与政策奉为“神明”的国家。鉴于此,一些经济学家甚至将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描述为“迷失的年代”。“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增长、平等和稳定——都失败了。”

“新殖民主义”的重要推手

当今世界形势风云变幻,新兴大国崛起正在改变国际格局,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秩序本质未变,帝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的本质未变,改变的只是表现形式。即西方大国由原来赤裸裸的暴力和强权,扩张领土和实施殖民,转向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必要时的军事手段,把二战后取得政治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后者继续充当其商品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最大限度地榨取财富,这就是“新殖民主义”。国家政权和跨国公司是“新殖民主义”的两大支柱。

世界银行在执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政治意志的同时,与西方大公司、垄断资本的关系也变得日益密切,成为“新殖民主义”全球化的代言人。世界银行援助项目的最大受益者并不是受援国政府或其民众,而是利用援助项目进入受援国的西方跨国企业。世界银行给受援国开出私有化、国际化的“药方”,直接便利这些西方企业在受援国家攻城略地。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扮演的角色尤其耐人寻味。根据世界银行内部分工,国际金融公司负责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提供贷款或参与投资。在实践中,国际金融公司往往选择战略行业进行投资,甚至与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联手提供融资,充当西方金融利益渗透他国核心行业的工具。

作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新殖民主义”的重要推手,世界银行的推手力量或专政权力主要来源于三大方面:一是美国以及西方政府的政治力量;二是西方资金且凝聚着西方政治以及资本意志的金融力量;三是拥有一批“杰出”的经济学家所拥有或代表的知识力量。世界银行凭借其独家、显赫的国际地位,将经济专家设计“改革药方”与受援国热切期待的“援助资金”捆绑在一起,打造所谓“知识银行”,用各种办法迫使受援国接受其一揽子解决办法。近些年来,新兴大国崛起促进国际经济格局悄然巨变,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认清世界银行的真面目并与之保持距离。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因普遍沦为债务国而向世界银行输送的资金越来越少,世界银行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小。鉴于此,世界银行越来越看重其“知识银行”的威力,“四两拨千斤”,希望能以卓越知识才能与有限资金来影响受援国的经济政策。

自诩为“发展经济学研究重镇”,掌控学术话语权。世界银行网罗了一批“杰出”经济学家,构建成一个可以指点发展中国家实现稳定增长迷津的智库,以“发展经济学堡垒”自居。然而,这些所谓“饱学之士”并不具有独立的个人意志,而是统一在一种思想意识形态之下,目标指向明确,就是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政治或资本)利益服务。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机构,为适应战后美国管理世界经济秩序的需要,以凯恩斯主义为灵魂,为弥补“市场失灵”而设。然而,同样出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益的需要,今天的世界银行则以新自由主义为灵魂,不问青红皂白地给每一个“朝觐者”都开出市场自由化的药方。良知未泯的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揭示了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机构为西方服务的坚定而鲜明的立场,以及所雇用的那些经济学家们学养之低、敬业精神之差等一系列秘密,因而激怒了世界银行的后台老板而被“提前解聘”。

如今,已经卸任的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林毅夫,不仅指出了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机构的导向不行——为美国服务(即“按美国财政部定的调来唱的”),而且更指出世界银行所运用或武装的经济理论(发展经济学)也不行。在“发展经济学1.0”的指导下,二战后的相关国家采取“进口替代策略”,初步获得了投资导向型的成功,然而紧随其后的是不断的危机和萧条。在“发展经济学2.0”指导下,形成了所谓“华盛顿共识”,即私有化、自由化、稳定化,结果使许多发展中国家落入“迷失的年代”(20世纪八九十年代)。依照林毅夫的思考研究,现在需要一个“发展经济学3.0”。

“发展经济学”的主要论述首先并非来自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而是来自西方经济学家的理论与逻辑推理;其次,该理论立足西方利益,严重脱离发展中国家以及受援国实际,在实践中难以奏效。长期以来,由于世界银行开出的发展“药方”不得要领,甚至副作用巨大,世界银行“发展经济学重镇”的地位受到巨大冲击。为稳固学术地位、重塑国际形象,前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曾宣布,将对世界银行的研究工作进行重新定位,督促重新思考发展经济学使之更有益于决策者。也许正是在这一背景或要求下,才有了如今的“发展经济学3.0”。

把控规则制定权,为西方经济金融利益“背书”。世界银行热衷于制定行业标准和规则。从表面上看,世界银行广泛的代表性为其规则制定赋予了合法性,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世界银行推动的规则往往是替西方利益“背书”,明显有失公允。近年来,世界银行制定了《世界银行业务手册》,对援建项目、大型投资项目的环境评估、社会影响评估、非移民搬迁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看似“人道公允”,实际上律人不律己,主要目的是限制新兴国家对外扩张经济的影响力。一则,世界银行业务明显转向,从20世纪80年代之前主要援建大型基建项目转向目前关注的教育、法制、良治、女权等软性制度建设上。由此,世界银行的援助与受援国的需求之间产生巨大的错配和缺口。二则,与新兴大国相比,西方公司承接此类项目的竞争劣势明显,因此世界银行规则主要是遏制新兴国家的企业扩张。

世界银行制定或推动的“国际性”行业守则的核心内容是强调跨国企业应负“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但是矛头主要指向新兴市场的跨国企业。例如,采掘业的“透明原则”。在2002年被首次提出后,《采掘业透明动议》已逐步成为全球采掘业(包括石油、天然气和采矿等行业)收入透明度的一项标准。世界银行的角色是召开世界银行国际会议,帮助形成国际共识。如2009年,世界银行总部召开了一系列相关会议,包括改进动议报告方法、地方实施该动议、与公民社会合作为主题的三次会议;再如金融业的“赤道原则”。2003年,花旗银行联合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等十家跨国银行宣布实施“赤道原则”,该原则是根据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议,旨在决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而确定的金融行业的基准。西方金融经济利益的代言人(包括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在称赞西方银行践行“赤道原则”的同时,往往诋毁新兴国家的银行,指责其忽视融资项目给当地造成了环境和社会成本。

近年来,在新兴大国的推动下,世界银行的色彩有所改观,包括向发展中国家让渡了一些股份与投票权,甚至还假模假样在发展中国家物色高级副行长与首席经济学家。但是世界银行新自由主义的底色及其基本机制未变,为西方尤其是美国服务的实质未变。也正是有鉴于此,一些知名国际学者才将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一道冠名为“邪恶的三位一体”(Unholy Trinity)。

注释

[美]迈克尔·赫德森:《金融帝国——美国金融霸权的来源和基础》,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第163、169、178、195页。

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世界事务中的美国:1945-1947》,第381页。

林毅夫:“我为什么不支持资本账户开放”,观察者网,2013年8月5日。

[美]K.B.格里芬(K.B. Griffin)、J.L.恩诺斯(J.L. Enos):“外国支援:目标与后果”,《经济发展与文化变革》,1970年第18期,第326页。

[美]尤金·K.库海恩(Eugene K.Gulhane)“他们宁愿为自己做决定”,《美洲》,第120期,第621页。

[德]巴巴拉·迪克豪斯、克里斯蒂娜·迪茨:“公共服务私有化:私人获益——公众受损”,载于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政策文件》,2007年第1期,转引自新浪网,http://club.mil.news.sina.com.cn/thread-433942-1-1.html。

[英]张夏准:《富国的伪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序言第13页。

[英]张夏准:《反思发展经济学》,伦敦:安瑟姆出版社,2003年,第149页。

[美]约瑟夫 E.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满》,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第12、70,46,74页。

[英]张夏准:《富国的伪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6、11、12、13页。

“阿根廷前总统批评‘华盛顿共识’加剧拉美贫困”,2004年10月25日,http://news.sohu.com/20041025/n222677357.shtml。

林毅夫:“世界需要发展经济学3.0”,财经网,2012年6月15日。

“佐利克说,发展经济学须更好地帮助决策者”,《国际融资》,2010年第12期。

责 编∕赵斯昕

民族经济研讨文章范文第6篇

摘 要:“一带一路”为观察及推进区域法治提供了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的场域。“一带一路”场域内法治建设的努力,应当确立及贯穿若干宗旨,即维护流动性及个体自由,促进竞争及透明规则治理,以及实现跨区域权益保护的可用性。“一带一路”的经贸交往及法律进步,必然体现在法治理念上迈向多元复合、多边协商以及多主体的参与。因而,要维护个体在区域法治中的主体地位并发掘其潜能,并且立足于社会导向推动“一带一路”跨区域经济及社会治理机制的形成,致力于塑造多维联系、多元参与的复合型的区域法治空间,还要着手推进“一带一路”经贸、社会、资讯等领域开放性平台搭建及交流机制建设,构筑以透明规则及信息机制为重要构成的开放交流型的区域法治格局。

关键词:“一带一路”;场域;区域法治

区域法治是在多区域空间及区域单元内促成个体、组织活动及相互间交往规范化的治理状态。“一带一路”所涵盖的各具特色的法域存在,为观察及推进区域法治提供了特殊的场域和视角。着眼于“一带一路”人员交往和经济往来,各区域内以渐进协商及签署协议的办法搭建互动平台,并开展自主性的制度调整与适应,政府及民间机构又组织密集的研讨,凸显在深化文化及规则交流方面的积极意义。未来,要秉承这一有益经验,继续延续包括了政府、市场、社会等多重导向及多重平台的区域法治发展路径,形成更为包容、更为便利的交往及协商环境,挖掘个体及社会组织进行自主性规范创造的潜力,着力推动形成尊重差异、拓展选择、自主协同及规范协调的区域法治格局。

一、“一带一路”场域内区域法治建设的主要宗旨

区域法治致力于推动跨区域间的理念、规范及制度协调,以增进自由及创制公正为主线,达成与人员交往及流动性相适应的区域治理状态。当前的相关成果中,探讨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相配套的区域法律一体化,成为“一带一路”区域治理研究较为集中的领域①。一体化的目标较为侧重于民商事及经贸规则,突出规则的衔接、趋同及共同认知,以图推动对法律进行跨区域的便捷了解及执行。然而,区域法治的目标并非止于“求同”,它还要致力于寻求实现法治自身承载的价值目标,包括着力增进及扩大人的自由,激发跨区域、开放性的竞争,以及推进跨区域间人员权益的制度保障。“同”与“异”对于“一带一路”法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它既要求为多元区域单元确立共同价值准则,为跨地方管辖体系确立公正的标准[1]19-20;还要求法治通过对个体及其组织意愿、行动的包容,最大限度地释放个体及微观单元的治理能力及活力。

(一)维护跨区域流动性及增进个体自由

跨区域的流动自由是区域法治的基础取向,也是区域性治理实践的重要主题。“一带一路”区域法治的平台,就起源于跨区域的人员交往及流动,因社会连结形成的交往流动,包括跨区域间的民间社会流动及旅行流动,拓展到财产买卖、交换以及投资等经济流动,构成区域法治的重要关切因素。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中表达了“一带一路”国家人民相互间往来及合作交流的强烈意愿,区域性的文明互鉴及经济合作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尤其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及全球市场复杂调整的新形势,文件提出要把互联互动及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放到首要的位置,并提出通过更为有效便捷的对接与耦合,显著提升跨国家间投资、消费、就业的便利性程度,增进沿线各国人民社会交往和经济往来。大数据显示,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将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游客8500万人[2]。面对日益扩大的人员往来,未来的“一带一路”,要更多运用区域法治平台,增进交往互信,进一步打破经济及社会系统的封闭性,降低流动自由的行政及技术阻隔,加快人员往来的便利性,提升经贸及投资自由度,深化多区域单元内的自由往来与合作。

(二)推动跨区域开放及公平竞争机制

竞争是社会及经济因素区域性扩展的重要动力,跨区域市场及经贸关系的结成,旨在通过竞争促进区域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法治的平台建设就在于激发及保护竞争,并且在竞争失效的地方恢复并促进竞争[3]。维护竞争而非限制竞争就成为区域法治的原则,多区域间的法治纽带就是要着力打破局部地方的封闭性,推动区域空间经济要素的流动性及开放性,并形成實现公平竞争的制度及社会环境。2017年5月16日各方联合发布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首先谈及“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并对“一带一路”合作的最终目标加以阐述,即“在‘一带一路’倡议等框架下,共同致力于建设开放型经济、确保自由包容性贸易、反对一切形式的保护主义”,而且,会议各方“将努力促进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普遍、以规则为基础、开放、非歧视、公平的多边贸易体制”。WTO规则作为“一带一路”国家处理经贸关系的准据规范,其鲜明宗旨,就是要打破来自区域间的贸易及投资壁垒,推动经贸朝着自由流动、透明运作、公平竞争的方向迈进,它要求区际规范在立场及价值准则上必然是外向开放而非内部保护,是增加竞争而非限制竞争,是取消旧壁垒而非树立新壁垒。从历史及现实情况来看,各种与贸易、投资相关的壁垒,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区域性的特征,并产生着限制准入及竞争的作用[4]。当前经济全球化面临的重大障碍体现在经济治理机制滞后方面,而其主要表现就是“‘逆全球化’思潮和保护主义倾向抬头”[5]。因此,“一带一路”建设所针对及指向的,便是国际上出现的日益滋生的贸易保护和贸易壁垒动向。为了实现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一带一路”要以法治为纽带,搭建公开、透明竞争规则体系,加速多区域范围内的经贸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区域间的市场及其治理服务的效益提升。

(三)增进跨区域个体权益保护的可用性

区域法治本质是一种在个体流动性日益加快、社会及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的情况下,作为带有公信力的信用中介,为跨区域个体提供可用以进行权益保障的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可信赖性和可预期性。“一带一路”法治旨在为人身自由及安全,能源等经济自由及安全,以及水资源等环境安全提供信用保障,从而消除在各类权益风险上的不确定性。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多国还遭受着恐怖主义、能源安全、跨国犯罪、海上救援与搜救、水资源与环境安全等五大非传统安全问题[6]。相关的政治风险和非政治类风险多种多样,且分布较为复杂[7]。沿线国家主权信用级差跨度大,多个国家主权信用状况不能令人满意[8]。信用水平的参差不齐,反映的便是区域性法治化机制的不均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就风险管理及执法互助的问题达成初步意向,但就投资者权益保障、往来人员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等重要内容,相关工作机制仍亟待完善和扩展,就权益保护的范围及深度而言,“一带一路”以外交及领事关系为主导的权益保障模式仍然存在其缺陷与不足,个体跨区域的权利身份有诸多模糊,权益保障空缺及盲区时有发生,跨区域权益保障及相关治理机制有待改进。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跨国家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问题、营商环境及投资环境的公正便利的问题逐渐凸显[9]。已经有研究对“一带一路”对外交往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分析,包括政治风险及其保护[10],贸易投资风险及其保护②,劳工权益风险及其保护③,旅游者权益风险及其保护④,妇女权益风险及其保护[11]等。未来,“一带一路”要在个体权益区域性法律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就投资者人身自由和安全保护等个体权利的关键问题,达成若干协议及共识。同时,“一带一路”要进一步拓展权益保护的范围,围绕跨区域个体权益保障的可及性和有效性,强化在就医、就业、环境等领域当中权益保护,并可适时地完善各领域权益保护规则体系,探索设立个体权益联合性区域保护机构,推进跨区域个体权益申告、救济机制的改进及创新。

二、“一带一路”场域内区域法治建设的理念定位

区域治理形态在结构上以微观治理为基础,呈现为自下而上、复合型的治理体系。与这种治理架构相一致,区域法治也打破单一中心架构及以主权为内核的构造,表现出个体及其结群所要求的治理能动性,其网络状的结构具有自治、平权、开放的特征。“一带一路”场域内的区域法治建设鼓励多种多样解决问题及分配服务的安排,包括自我管制与相互管制、公私伙伴、合作管理等新的互动模式和种类[12]。允许各治理单元法域的特殊性及传承性,并且经由多渠道的对话交流及意见协商,个体、企业及非政府组织等多主体参与治理进程,才能在区域治理及跨区域交往中维护并发展法治,推动形成理性、多边、互动的区域法治图景。

(一)定位于多元复合法治

一元法治以法律来源、效力承认、法律执行及其体系的单一性为特征,呈现出中心向边缘的扩散以及頂端向末梢的灌输,其外在表征是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形架构,而其实质上展现的则是共同体式法权观。但是,与共同体式的法权观相适应的是支配性的、御合性的宗教、哲学及道德学说,其所展现的对公共理性共同性及完整性的热望,“忽视了建立在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之上的公共理性的限制范围”[13]。通过单一中心及顶端的驾驭和塑造,也通过更多地强调减少差异和整齐划一,一元法治旨在实现一体化的共同秩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形成了以君主配合以领主或贵族意志为内核的封建专制,形成了由君主为中心和顶端、向周边辐射的道德及法律伦理,创造了中心—外围型的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框架。而近现代区域民主及法治的逻辑则转变为尊重个体及微观治理单元的自主地位,根据区域治理事务的性质及其权限,按照权利救济和程序正义的机理,形成与多区域经济社会状况相适应的,多层级的、复合的法治体系。

治理及法治的复合特征,主要因治理对象的分散性、治理事务的层次性以及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现代治理活动呈现显著的多边化取向,其主要表现为:跨地域的社会及经济联系并非只附着于单一的主权组织及其政府机构,次国家治理、超国家治理两岸与国家治理相并行;中小型城市之间、省级或州层面之间跨区域的联系及行动机制,形成新的分担治理责任的渠道,在开发合作、犯罪控制等方面创造了诸多跨区域性的治理行动,成为当代多边治理格局中的亮点[14]171-172。当前,“一带一路”场域各具特色、特殊的法律治理构成,具有差异性、传统性及延续性,因而其区域性法治要注意并运用各治理单元差异性的特点,挖掘多边及多渠道治理的潜力和空间,致力于形成多样丰富、具有活力的多边、复合性的治理格局。

(二)定位于多边协商法治

近代民族国家创制形成的主权法律形态,在领土区域范围内,设计排他性的法律管辖。而民族国家区际间的交往实践,虽立足于主权设置,但却解构及背反了主权之为秩序及法律根源的定性。正所谓在没有全球性主权及全球性统一政府的状态下,全球各区际仍然缔结相应的法权及规范秩序,表明在主权缺位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依靠协商治理,形成用以维护秩序的规则、原则及决策程序[15]7-9。区域间的社会及经济往来,要求摒弃单边规范的执行及决策,而凸显交互协商缔结法权规范的意义。“所谓治理就是这样一种规则体系,它依赖主体间重要性的程序不亚于对正式颁布的宪法和规章的依赖”[15]5。以法律为平台及纽带的治理机制,起源于主体间协商,又在扩大化的区域空间交往协商中保存其活力。

跨区域治理凸显了治理及其规范的协商品质,法治化的治理正是要摆脱传统模式的中心性、单边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在意见充分讨论及交换的基础上推进区际性协商治理与法权缔结。正是在协商精神指引下,我国就基础设施互联、经贸往来等议题与39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46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并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包括《关于沿亚洲公路网国际道路运输政府间协定》《“一带一路”检验检疫合作重庆联合声明》《“一带一路”食品安全合作联合声明》等多边便利化协定,逐步形成了框架协商、细节协商及流程协商相结合的协商模式[16]。协商已经成为在制度及协议平台上,推进共识及积淀互信,进而缔结法权联系,创造法权规范,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以往已有的协商治理存在着动力不足、效率偏低等问题[17]。“一带一路”创造的协商法治要向更为具体及可操作的层面推进,加强细则上的常态化沟通及协商,并且更要重视民间渠道的作用,包容当事人、律师、公证机构、中介机构和学术界等社会力量的协商参与,通过多方面、多渠道的协商,进一步推进协商治理规范体系的完备。

(三)定位于多主体参与法治

现代治理体系强调社会多元主体的多渠道参与,政府部门并非公共服务及其规范的单一供给者,在多主体平等协商结成的网状结构中,才能够使公共服务的竞争性及效率得以维护并发展。跨地域性的交往及经济要求,一方面促使传统的优势政府职能向多边治理转移,次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群体越来越多地分享治理权能。另一方面,受到市民组织和公司企业的影响,区域性的治理呈现私营化趋向,更多的治理活动通过非政府的渠道进行[14]157-158。治理制度的不断塑造,形成于公司、贸易团体、公会、利益群体、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因素,在次国家场域以及超国家场域中的动员、互动的相关实践和流程[18]。而区域法治的进步,则体现在由政府部门主导规则制定及执行,转变为跨区域多主体在政府决策中由受动者转变为能动者,不仅拥有独立的地位广泛参与政府决策,更能够通过协商直接缔结规则。

“一带一路”区域法治的进步,是政府及民间社会多重力量参与及交互影响的结果。“一带一路”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前提便是主体的多元化[19]。借由合作、研讨、联动等形式,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力量,在法律交流、借鉴以及示范法制定方面,成为政府之外“一带一路”交往的主角。近年来,诸如“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一带一路”国际税收政策论坛、“一带一路”与人才发展战略论坛、“一带一路”历史文化研讨会等由政府、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发起的研讨平台频繁举行,力图在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多个领域推动区域性规范的创制,消除妨碍国家间经济交往的障碍。未来,“一带一路”区域法治空间内的民间多主体构成,必将成为区域法律创制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三、“一带一路”场域内区域法治发展的未来取向

应当首先站在个体流动性及其权益保障的立场上,推进及完善与区域法治相关平台的缔造以及制度的设计,从契约性的经济治理进一步向社会治理的更广阔领域拓展,以此构筑“一带一路”区域性治理机制。立足于市民社会与区域治理的内在关联,“一带一路”宽领域、多主体的社会交往,要激发并促进多层级、复合型的治理规则体系的形成,未来的区域法治要尊重各区域微观治理单元的能动性,鼓励次国家体系及非政府组织体系开展各种形式的新型治理活动,为此,还要着力削减经济及社会交往的技术障碍及管制壁垒,搭建区域性对话交流的开放性信息载体及平台,发展多渠道、多面向的交往、协商及治理体系。

(一)呵护个体在区域法治中的主体地位

个体是法治架构中带有基础性的主体构成,也是法治赖以维系的价值立场所在。区际间规范的缔结,生发于个体的流动性,也体现在对个体利益实现及其权利主张的跨区域维护,因而,个体活动及其相互间的交往,成为区域法治演变的动力因素。罗西瑙发现,政府及集体性组织机构权力的衰减,全球性流动、移民、教育的发展,即时性信息技术的较快普及,使得个体接受跨区际信息能力增强,个体对区域性变革的潜能及现实影响显著增强,个体作为微观治理层面的常量,应当成为跨区域治理观察及实践的基础[15]318-320。从历史上看,社会从身份向契约的运动,民商事契约已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构成,而契约形式正是个体间缔结法权关系的证明和体现,近现代以契约为底蕴的法权架构,以维护私人意识自治为内核,以维护个体自主交往法律效力为前提,更专独就个体间纠纷提供解纷及达成公平正义的外部平台。作为解纷途径之法律,向个体供给带有国家强制性的选择,于此之外,调解、仲裁等多种类型的规范及制度渠道,明确了个体确立适用性规范的自主权和决定权,它在部分的国家专属法律管辖领域之外,创造了大量的,以个体意识自治、自主选择为特征的多样化的规范,它们构成与现代市民社会及区域性社会交往运动相适应的法律形态。

个体正是“一带一路”区域性的社会治理及治理制度得以达成的基础。“一带一路”之区域法治建设以个体的人作为立场和价值归依,在价值层面体现对个体区域治理身份的确认与维护,更要围绕个体权益的跨区域保障开展相关的制度设计及创新,包括跨境个体权益的平等保障、权利救济的申诉可及和诉讼可及、权利救济的专门化及多渠道等。未来可以考虑,运用社会及国家多领域的治理资源,共同设立行政性或司法性的跨区域权益保障机构,深化“一带一路”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区域法治更为长远的举措,跨区域治理身份的确立应当伴随跨区域治理及法治化进程,个体不仅是治理当中的治理规范制定、治理决策、治理政策执行等治理流程参与主体,更行使与这种治理参与相适应的主体身份、平等参与、对话协商、动议决策、监督申告等手段与机制,从而实现个体身份与跨区域社会治理及其行动的协调。

(二)立足于社会导向的区域法治建设

区域法治意味着依法治理在跨区域单位间社会空间中的拓展,社会交往明确了法在多地域中的延展性,并为新的规范及治理提供动力。社会空间横向的扩大,对传统地域性管理模式提出挑战,新的治理任务更多地肩负着对人、物、资本日益频繁流动性的维护及对其风险的应对。跨区域的社会体系是一个包括了大大小小的社会空间、社會行为单元及其含义空间的复合体系,在这其中,社会变动发生在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的所有社会空间(行为体)的互动关系当中[20]。附随于社会联系及社会变动的社会空间,成为区际法治的立足场域,它构成区域法治规范生成及治理制度确立的源头。

从法理及逻辑上来看,“一带一路”社会领域是其法治生成的土壤,由个体、各类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参与的,分布广泛的区域社会治理形态,构成“一带一路”法治及协商治理的基础。区域法治以区域市民社会为基础,必然要求承认社会作为区域法的来源及基础。“一带一路”跨区域制度绩效竞争的激发并增进,以及多区域间规范合理性的交流及再生产,均有赖于进一步发展跨区域单位间各类型社会规范,包括行业组织规范、民间声明、各种示范法规范,从而推动形成包容性、选择性及竞争性的区域多元规范体系。诸如在“一带一路”执法及司法协作活动中,也有赖于多种社会力量在区域规范缔结及其实施当中作用的发挥。社会多种力量在公证、取证、仲裁、文书送达等领域的跨区域法律协作,构成区域法治社会化运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带一路”日益繁密的社会联系及交往,催生跨区域性的法律需求,未来区域法治的拓展及深化,要致力于消除“一带一路”社会交往在法规上、技术上的障碍,一方面,要朝着逐步放松审查及限制的主旨,着力增进人员跨境流动自由度,削减行政及管制性壁垒,降低各地域人员往来交通、费用等方面的成本,并以人员流动性自由带动经济要素跨境自由配置,推进“一带一路”自由市场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放开双边社会接触及交往的政策限制,着力于激励并发展跨区域的社会联结,培育“一带一路”跨区域性的社会组织,壮大“一带一路”多领域、多旨趣、多形式、多面向的社会交往及社会结群,推进“一带一路”交叉多边、双向多层社会交往及活动。

(三)着力塑造多边复合型的区域法治空间

复合型的区域法治架构,有利于发挥区域治理各单元构成的治理潜能,充分发掘并释放各类治理资源,激发并促成治理绩效的产出。多中心的秩序就意味着众多权威与责任的领域交叠共存,这些领域从地方社群、国家政府,到非正式全球性治理安排,复合体系能够以适应地方性特定活动的方式,最有成效地提供公共服务[1]91。“一带一路”互动的进展,得益于突破了政府单一性主导的模式,通过各区域间人员及社会组织多渠道的交流协商,创造多维联系、多向发展的复合秩序。

“一带一路”区域治理处在全球化治理拓展以及区域单元治理权能复兴的时代背景中。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多边经贸规则体系,为各区域处理相互间经贸关系划定了共同遵守的规矩。全球治理规则包括全球性经贸、商业、金融等规则,亦成为“一带一路”区域治理多层规则体系的重要来源。“一带一路”要更多地运用全球性治理的规则及制度资源,也要加强区域单位内及区域单位间的治理实践及其制度创新,发挥区域单位内微观治理主体的基础性、自主性及能动性的地位,赋予这些微观治理单元更大的自主权;要激发各类次国家机构及非政府机构的治理潜能,在“一带一路”沿线鼓励并扩大除政府外各国家次级区域、各区域城市间、各城乡社区间以及各社会组织间的治理互动,确立与其治理权能相适应的、内容相互完善、功能相互补足、绩效相互协同的区域间多主体治理规则体系。

(四)构筑开放交流型的区域法治格局

开放性为区域法治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准则,区域性制度平台的搭建,不仅确保每个区域单元内部的开放,更要致力于跨区域单元间开放空间的营造。“一带一路”区域法治要从制度上构筑由相对隔绝走向逐步开放的信用和中介平台,各种类型的协商规范旨在促进并扩大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各领域的互信,保证信息交流的对等性及通畅性。“一带一路”要运用以WTO为代表的国际性经贸交往规则,不断突破内向封闭及双向封闭,加强多向型、外向型跨区域经贸联系,切实增进货物及服务贸易开放度,还要针对“一带一路”国家间存在的开放性不均衡、对等性不平衡的问题,在经贸等领域确立放松管制的目标,引进开放透明度衡量和评估,加强对等差异性磋商及对话,并可考虑在一些领域率先确立开放进度表和路线图。诸如,在金融开放领域,“一带一路”呼唤国际及国内的、以及政策性及商业性,多元共同参与、开放性的金融体系[21];未来的改革要逐步纠正金融开放对等性偏差,调整金融往来的管制性法令,提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

“一带一路”国家间加深了解、增进相互认识,重要的途径就是搭建开放性平台及交流机制,通过吸引“一带一路”沿线社会各界发表意见、展现心声,达成促进交流及推动合作的目的。唯有开放交流,才能为区域性规范形成及其实施奠定交往协商的前提。而多区域差异化的规则系统,只有依托透明及公开性,才能够促成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为此,要尽快将信息及资讯业纳入“一带一路”开放重点事项,加快双方资讯平台的全方位开放及交流,清除信息交流及对话管制方面技术障碍,取消意见传输及对话交流的管制及政策限制。围绕“一带一路”人员及经贸往来的权益保障,着力打造透明规则平台及信息机制,凝聚政府、社会组织等多机构信息服务职能,增进信息查询、接受的便捷度,更好地满足跨区域社会交往所产生的信息需求。

注释:

①相关成果见李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货币一体化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王金波:《从走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一带一路”经济走廊的形成机理与功能演进》,《国际经济合作》,2017年第2期;符运豪:《“丝绸之路经济带”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1期;岳焱、应益荣:《“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王春艳、韦晓宏、程健:《西北区域四位一体化构想——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研究》,《生态经济》,2016年第10期等。

②相关文章见赵洲:《单边经济制裁与“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贸易、投资保护》,《社会科学家》,2016年第1期;曾婷:《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以BOT 特许经营为视角》,《财讯》,2016年第12期等。

③相关文章见章雅荻:《 “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海外劳工保护》,《国际展望》,2016年第3期;花勇:《“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劳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江淮论坛》,2016年第4期等。

④相关文章见何改妍:《“一带一路”边境旅游消费者权益之思考》,《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年第3期;陈琪:《“一带一路”视域下中国新疆边境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等。

参考文献:

[1]〔美〕麦金尼斯.多中心治道与发展[M].毛寿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2] “一带一路”旅游沿线国家将有8500万游客来华[N].科技日报,2015-04-25.

[3]〔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43.

[4]刘培林.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损失[J].中国工业经济,2005(4).

[5]钟山.商务部部长钟山:共建“一带一路” 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N].人民日报,2017-06-06.

[6]赵敏燕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安全形势评估及对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6).

[7]廖凡.企业走向“一带一路”中的风险应对[N].经济参考报,2016-06-22.

[8]王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线路图[N].21世纪经济报道,2015-05-28.

[9]初北平.不断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N].人民法院报,2015-7-8.

[10]黄河、陈美芳、汪静.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及权益保护——以中线、北线B和南线为例[J].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15(1).

[11]热衣拉·亚生努日.“一路一带”视野下跨国婚姻中妇女权益保护协作[J].智富时代,2016(10).

[12]〔英〕罗伯特·罗茨.新的治理[M].木易编译.引自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3.

[13]〔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44.

[14]〔英〕斯图尔特.解析全球化[M].王艳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3.

[15]〔美〕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张胜军,刘小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16]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D].2017-5-10.

[17]吳志成.“一带一路”:以国际合作推进全球治理变革[J].人民论坛,2017(4).

[18]Simona Piattoni.The Theory of Multi-level Governance,New York: Oxford Press, 2010,P.212.

[19]冯维江.一带一路”与治理现代化[EB/OL].[2016-02-15].http://www.71.cn/2016/0215/863868.shtml.

[20]星野昭吉.全球政治学——全球化进程中的变动、冲突、治理与和平[M].刘小林,张胜军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27-29.

[21]陈莹莹.“一带一路”建设呼唤多元开放金融体系[N].中国证券报,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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