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市场范文

2023-09-22

建筑机械市场范文第1篇

摘要: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对居住环境需求的提升给建筑行业带来了许多压力和挑战,因此,为提升建筑企业自身的社会效益,需要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切实强化施工管理工作的开展。我国建筑在自身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带来了大量的经济财富和就业机会,但是相关的管理机制仍待进一步改革,需要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管理,国内也缺乏成熟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所以相关工作应切实加大对其的完善力度,本研究主要是基于建筑工程管理的需要,从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以便于更好地在建筑工程管理中提高警惕,使得整个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在保证质量、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获得效益,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不竭的生機与动力。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现状分析;控制措施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而良好的建筑工程管理则是维持企业长久生存的必要条件,因此建筑公司应重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在提高自我管理水平时,必须积极引入新技术和新模式,以提高工程质量为核心任务。管理工作的改进可以使企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能够保持稳定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管理中的现状和管控措施,以供同仁们参考。

1建筑工程管理模式现状

1.1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建筑工程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在一定意义上也影响着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效益。主要表现为部分工程施工单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无法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和工程作业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使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影响工程的施工安全。

1.2安全管理不到位

在建筑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时候,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不完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约束建筑施工工程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的主要因素,有很大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虽然设立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但是因为受到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只是挂了个名头,实际上却形同虚设。另外,有很大一部分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实际施工工作的时候,忽视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在工程整体项目施工中的重要性,部分工作人员侥幸、得过且过的心理十分严重,导致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中施工安全事件的发生,其所带来的后果对整体工程施工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1.3材料因素

材料是整个工程质量有形的物质基础条件,只有材料合格才能保证在施工执行之中有好的物质支持。但是材料在市场上品质参差不齐,材料的品质依赖材料的选购人员。如果其经验丰富,有专业素养,则可能保证材料水准。但是,由于部分采购人员缺乏丰富经验,容易采购失误,或者为了降低成本等各方面因素导致劣质材料的混入。材料采购也会受到社会地方情况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采购缺乏自由自主的采购空间,这也是导致材料采购风险的问题。而材料采购之后的存放也影响材料的品质。如果材料胡乱堆放,不仅影响材料本身品质,同时也会导致安全事故,降低施工效率。一般情况下,材料在使用之前需要做抽样检查,保证产品的质量。因此,材料的管理也非常的重要,要按照计划与有关检测标准做好监督管理。

2建筑工程管理的控制措施

2.1在工程管理制度方面加强建设

在建筑工程管理制度的制定方面一定要遵循科学化的原则,提升建筑工程的市场准入门槛,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严格按照责任制进行制度的执行,并提升执行力度。在考核奖惩制度的建立方面,对审计力度要加强,如果在安全、质量和经济等方面出现了问题,一定要及时给予经济或法律方面的惩处。科学的建筑工程管理既要保证企业获得较好的收益,又要控制好工程的工期、投资和质量等,同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还要做好预防工作,对风险做到及时的识别和规避,并提升工程的管理效率。

2.2提升安全意识

安全是执行任何工作的重要前提,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只有工作环境和工作行为足够安全,才能促进各种建设工程的有效开展。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并要求所有施工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的工作环境,并规范施工行为。另外,还要注重安全体系的构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约束员工的施工行为。

2.3材料管理

在材料管理方面需要做好验收管理。材料入场之后需要有专业区域存放,同时认真验收。验收情况需要通过视频、图片以及文字结合的方式将有关情况汇总记录,核对对应的出场纪录、产品合格证等,确保整体的种类、数量、规格都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做好有关材料质量检测,同时要配合对应的抽样检查来对质量做监测。抽样检查不可以陷入规律性的抽查状态,要随机性、非规律性,这样才能提升材料提供者的材料品质意识。在混凝土浇筑之前需要做好坍落度试验,要确保其强度达标。如果不合格,则需要做好返工管理。材料保管方面要依据不同材料的类型与管理所需的标准做分类存放。例如,钢筋与水泥需要做好防潮管理。2.4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工程单位还需要加强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管理模式作用的有效发挥。具体措施如下:(1)在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招聘中,单位需要适当提高招聘要求,实现学历和经验的并重;(2)单位需要定期组织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包括施工设备、施工技术、管理理论、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内容,不断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3)单位还需要加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有效的工作交接和技术交底;(4)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激励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激励,激发其进行自我完善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建立一支团队先进的,专业的施工队伍和管理队伍;(5)单位还需要定期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其对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

2.5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在对建筑工程实施管理时,务必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处理建筑工程企业中的事务,从而促使建筑行业朝着更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最大程度上保障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建筑企业内部间的交流和沟通,及时掌握建筑行业的动态信息,并根据最新信息做出相应的反应,通过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来有效控制建筑企业的成本,从而提升建筑工程的管理质量。

结语

尽管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解决起来难度也非常的大,但是只要我们对出现的每个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必定会将问题各个击破。建筑工程是关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工程,只有建筑工程管理发展地越来越好,才能使我国的建筑建设上一个新的层次,所以做好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在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不断创新,这样才能保持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李永华.分析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及控制措施[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9,32(5).

[2]谢海.房屋建筑施工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分析[J].住宅与房地产,2018(7).

[3]刘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探究[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8(11).

[4]王瑞波.绿色建筑施工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控制措施探讨[J].绿色环保建材,2019(8):206-207.

[5]屠方明,叶宏平.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控制措施[J].工程建设,2019,2(7):24-26.

辽宁金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沈阳 110005

沈阳新正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沈阳 110409

建筑机械市场范文第2篇

建筑市场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 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制定了2011年建筑市场监管司的工作要点。主要内容包括: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加快法规建设、做好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等,详见下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市场制度,做好行业发展等有关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和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推进有形市场建设。根据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按照“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的原则,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深入开展调研,做好建立完善有形市场指导意见的出台工作。

(三)组织召开2011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二、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四)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地方出台实施办法,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五)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重点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强化对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适时召开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任务。

(六)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基础数据库。制定统一的企业数据标准和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实现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诚信守法情况。

(七)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部内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大检查,严肃查处不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八)严格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审批。组织做好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标准就位工作;完善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资质审查专家管理;严厉查处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九)规范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研究制定《勘察设计企业跨省市承揽业务监管办法》,规范和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跨省市承揽业务的管理。

三、加快法规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

(十)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一是继续做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和配合协调工作。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三是组织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十一)继续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完善建筑市场企业准入制度。

(十二)加强合同管理,制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文本。推动地方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监管。

(十三)继续推进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建设。一是启动注册港口与航道等专业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二是会同部人事司做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启动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四是做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召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宣贯会议,启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五是研究加强建造师注册管理、严格注册审查程序的办法。六是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十四)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研究编制行业施工标准文件使用指南,积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十五)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试点工作;修订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十六)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对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调研,摸清现状,探索建立全国施工许可证发放联通机制。

(十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颁布部、省两级建设系统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标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网络平台。二是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是组织召开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是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研究,探讨以工程担保等经济手段化解工程风险,营造诚信市场环境。

四、做好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十八)出台《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十九)加强劳务分包管理。适时出台《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落实用工责任,健全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促进劳务企业健康发展。选择有条件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试点。

(二十)组织召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研讨会,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和发展。

(二十一)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共同研究制定进一步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

务合作;做好各项对外开放的谈判要约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交流工作。

(二十二)组织编写《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2011)》,组织完成201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汇总工作。

建筑机械市场范文第3篇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 3.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 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

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9.将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的;

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

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23.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4.外埠建筑业企业未履行跨区准入和备案程序,擅自进庆从事建筑业活动的; 2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7.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9.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30.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33.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付款、文明工地等责任全部放到项目部的;

3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35.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6.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测的;

37.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的; 38.提供虚假资料或质量证明的;

39.主要分部(项)工程未经监督验收就隐蔽的; 40.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41.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42.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及时整改的; 4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

44.在基础部位、多层砖混结构或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在框架结构中使用粘土制品的;

45.使用未经市墙改节能机构认定的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材料的;

46.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7.没有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48.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49.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0.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1.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52.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5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4.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6.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5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58.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9.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

6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6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6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6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6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6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6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68.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69.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7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7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7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7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4.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75.未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的;

76.使用无特种设备资格证的作业人员的; 77.安全生产内业管理方面,未设置专人管理的;不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未将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的;施工现场有关的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

78.临时用电未采用TN-S保护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的; 79.从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80.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未按照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的; 81.洞口、临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 82.悬空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的; 83.脚手架架体基础未按照规定施工,钢木混用,架体材料、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不符合标准的; 84.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

85.土方开挖工程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的; 86.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没有加强通风并未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的;

87.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没有分类存放,未设置专人管理的;

88.施工现场未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未用硬质材料围档,围挡高度低于一点八米;封闭未能连续、完好、有效的;未设置门卫室、灯箱式安全门及标识的; 89.宿舍未设置单人单床,每人床铺面积少于二平方米,居住人员超过20人以上,室内净高低于二点五米的;

90.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91.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92.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93.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未办理移交手续的;

94.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95.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9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7.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的; 98.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

99.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执业的。

三、工程勘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00.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10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10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10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104.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105.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报告上签章的; 106.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委派非勘察报告签章人员参加有关工程验收的;

107.外市勘察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市完成土工试验的;

108.因勘察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09.外市勘察单位未能在从事勘查业务前办理完入庆备案手续的。

四、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10.外市设计单位未能在从事设计业务前办理完入庆备案手续的;

11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11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11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14.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115.设计的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细部节点交待不明确,滥套相关图集,使得施工单位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设计意图的;

116.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设计报告或图纸的签名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 117.接受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各种方式变更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

118.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章或者签章不规范的; 119.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12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21.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22.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23.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124.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12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2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127.工程中标、监理合同签订后,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

128.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129.具备担任项目总监资格的人员,同时担任2个以上(不含2个)项目总监的;

130.未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131.《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指导工程建设的;

13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等不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以及不按要求签章的; 13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的;

13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情节严重的;

135.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36.建设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开工,不仅不予制止(以书面材料为准),并且签批开工申请的;

137.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38.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39.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40.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141.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而未进行的;

142.对承包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143.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144.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45.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

146.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的;

147.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148.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

149.对施工企业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或监理签批报验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检验批未按标准和规定验收的; 150.对施工企业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151.监理人员未按规定佩带监理标志,未持证挂牌上岗的;

152.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153.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在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从业的;

15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55.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总监同意工程开工的;

156.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5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58.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未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二等以下卫星城度较高的工程项目未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未建立安全监理检查记录的;

159.所监理工程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60.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61.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62.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163.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164.因工作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投标人损失的;

165.在评标过程中干扰评委正常评标的;

166.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考核的。

七、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67.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68.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69.新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170.企业及其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171.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 172.在市级以上组织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的;

173.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74.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75.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76.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177.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178.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79.未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

180.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181.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82.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183.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184.取费低于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的; 185.外市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86.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187.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88.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189.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190.不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的;

191.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92.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193.接受委托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贿赂,伪造或修改检测报告的;

194.因检测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195.检测人员超出范围进行检测及编制、审核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

十、商品砼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96.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以及超越本单位规定范围生产和经营商品混凝土的;

197.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规定生产商品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

198.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的; 199.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质量经两次抽查不合格的;

200.未及时提供商品混凝土合格证明资料的; 201.未对施工企业进行技术交底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

202.现场对商品混凝土加水或不按规定添加外加剂的;

203.混凝土抗渗试验未申报备案的; 204.未按规定对外加剂进行复检的;

建筑机械市场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针对房建工程中的质量通病展开论述,首先描述了房建工程质量通病的具体特征,分析了引起质量通病的主要环节,包括施工图纸的设计阶段、工程的施工阶段和质量管理阶段质量通病的诱发原因,提出了针对这三个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以此希望能够为我国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和耐久性建设提供意见。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质量通病;防范措施;房建工程;建筑行业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市场经济和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带动了建筑行业的繁荣发展,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可是有些房屋建筑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抛弃了以房屋质量建设为基本触发点,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房屋建筑的各种质量通病频发,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整体信誉,也降低了人们对建筑公司质量承诺的信任。因此,在新时期建筑单位若想健康并持久地发展,就必须要采取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对房屋质量通病的有效处理。

1 房建工程质量通病的具体特征

在房屋建筑项目中,各种类型的房屋质量问题存在于一定的区域内,具有相同的特征,但都对房屋建筑的质量构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总体来说,在房屋建筑的装饰工程和使用功能方面更容易出现质量通病,这类质量通病分为新生性的和陈旧性的质量通病。新生性的质量通病是建筑市场新技术发展背景下的产物,是房屋建筑过程中采用新工艺、新产品引起的质量事故,这些质量事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吊顶施工中,纤维石膏板出现裂缝或板缝;预应力管桩的施工,当表层土体受到挤压时,出现橡皮泥的现象;装配式的建筑施工,板接缝发生渗漏等。陈旧性的质量通病属于多年一直并连续存在,始终无法彻底解决的建筑质量事故。例如:屋面渗水;水泥地面出现开裂、空鼓、起皮或起砂;滴水线的斜导;厕浴间的地面发生积水或倒坡线下等。而且,在很多情况下,陈旧性的质量通病不仅未能消除,还会引发许多新生性的质量通病,对房屋工程的质量防控增加了困难。

2 房建工程质量通病的主要产生原因

2.1 房建工程的设计原因

合理的房建工程设计是预防工程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出发点。如果设计单位没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加之设计人员的工作疏忽或责任心不强等,将会给房建工程整体留下严重的质量通病隐患。另外,对于一些房建工程的设计,如果没有按照实际的工况选择建筑的构配件或者不合理的结构设计,也是引发工程质量通病的主要原因。例如:在设计房建工程的塑窗时,对于尺寸大的塑窗的节点和用料,不进行认真的设计和计算,而从标准图集中生搬硬套,不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导致塑窗无法满足刚度的要求而无法使用;设计人员没有对建筑外墙的一些薄弱部位开展热工方面的计算,且没有设置一些预防形成热桥的构造,房屋建筑在投入使用后,局部墙体出现长毛、发霉、结露和泛霜等质量事故。上述工程的质量通病,是由工程的设计阶段引起的,也是质量事故的源头,因此,房建工程设计的重要性和对整体工程质量的影响可见一斑。

2.2 房建工程的施工原因

房建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又对房屋的质量有着直接影响的阶段,其涉及面广、范围大、因素影响多,为房建工程行业质量防治的重中之重。在房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工程的地质、地形、气象、水文、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机械、操作方法以及技术措施等,都会对施工的质量产生影响。即使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条件,施工所用材料、技术方法或施工机械磨损等的微小变化,都会在工程的质量上产生差异,引起质量通病的产生。例如:如果排水管甩口的高度偏低,卫生间便会发生漏水现象。如果插入坐便出口的排水管深度不够或卫生间的防水地面未处理好,上层的渗漏水便会沿着墙缝和管道的四周流到下层的房间;基层的施工处理不到位、铺贴的卷材不实、未涂刷均匀或房屋墙体的结构变形等情况,会导致屋面渗漏等质量事故;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由于混凝土中粉砂的含泥量过多、拌合不均匀或搅拌的时间不够等情况,浇筑完成后的柱、板、梁等结构将会出现孔洞、麻面、蜂窝等现象;混凝土在后期养护过程中,没有按照温控指标操作、养护作业不及时等情况,导致混凝土构件出现裂缝。诸如此类的施工质量事故,是影响房建工程整体质量的关键。

2.3 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原因

当前,建筑工程中的大部分施工操作仍然依靠人工操作,而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同时需要操作的专业工程的种类多样化,其中涉及到的建筑构配件及其使用材料的品种和规格也比较繁杂。所以,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常常都依赖于操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素质。而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技术规程和规范以及验收过程的程序、方法和规定的责任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则要完全依赖于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体系。开发商和建筑商在追求经济和工期利益的同时,是否刻意降低工程的材料费用,是否将发包工程肢解或以低于施工成本的价格转包于他方,这些都是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通病的潜在威胁。例如:在某些工程的施工阶段,因为施工组织存在不合理性,导致各道工序的相互协调出现问题,工序间不仅没有配合,而且互相干扰、各自为政,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很大影响;施工材料的管理混乱,涉及混凝土的配料比误差较大,对混凝土强度带来影响,进而造成整体工程的质量不过关等。

3 房建工程质量通病的防范措施

影响房建工程质量通病的因素很多,但是主要造成影响的还是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施工管理阶段的环节。因此,只要在这三个阶段对质量要求加以控制,就会大大改善房建工程的整体质量。

3.1 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房建工程的设计是避免工程产生质量通病的基础和前提。设计单位在建立并健全各种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保障体系的同时,要严格控制施工图纸的设计、审核、审批程序,注重图纸的设计质量,特别要注意涉及专业施工的协调与配合。施工图纸的涉及面要涵盖施工的全过程,避免施工表达不清而给施工方产生异议和错误判断的几率。当房建工程的建设方提出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条文时,设计单位要坚决予以拒绝,而对于施工中的构配件、节点的设置,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条件,选择标准的图集,从而避免房屋工程发生质量通病。另外,施工图纸的审查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的地区特点,对该地区历史所发生的造成工程质量通病的影响因素进行总结,并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重点审查,严把施工图纸质量关。

3.2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在房建工程的施工阶段,施工队伍的技术能力、合作能力、人员素质、是否能够完全按照国家的若干技术操作规定进行施工,是决定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另外,施工环节的各类控制细节,也要加以认真对待。例如:为了保证墙面的防渗性能,将外墙竖向头缝的饱满度视作重点质量控制点,饱满度要大于60%,且要随砌随勒缝,不得存有透光点;在进行墙体砌筑时,要设置皮数杆来控制平水,且每层的楼面还要使用水平仪对平水进行一次复测,如果出现高差,要在窗台以下进行逐皮调正;当墙体砌筑到窗台时,要在高出500mm的楼板地面上方弹出水平控制线即建筑标高,从而保证在进行水、电和装饰等工种施工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所有外墙的施工孔洞,如框架梁底、缆风洞、门窗周边、框架柱边、脚手洞和圈梁扁担木洞等,要用砂浆嵌补并确保密实;在粉刷外墙面以前,外墙的施工缝要首先进行水泥砂浆的勾缝处理;在建筑物的周围,台阶、散水和明沟要设缝,并与主体结构断开,基层的填土要分层夯实。散水的坡度为3%,且要每4~6m设置一道分格缝,在阴阳角的位置要做45°且宽度为15~20mm的斜缝,并用油膏或沥青砂抹平嵌实。

3.3 管理阶段的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建设的各参与方要建立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所规定的质量验收程序、方法和责任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操作和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其相应的岗位培训,加强其施工操作的责任心,提高其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管理与操作,合理掌控采购、运输、检测以及材料使用四关;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要严格执行三检制、验收签字程序,质量不达标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计量器具、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在进场以前,要进行现场验收并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定期维护;强化对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试块制作与养护作业的管理工作。总而言之,房建工程的管理阶段,要以“安全第一、质量优先、预控为主、数据说话、为社会和企业争创效益”的基本原则,为房建工程的安全使用保驾护航。

4 结语

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生命及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作为房建工作者、房建施工的所有参与人员,要始终以“质量第一”为基本出发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影响工程质量的环节都要认真细致地对待,从以往的施工案例和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控制房建工程可能引发质量通病的因素,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有效地预防房建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为国家和人民创造出质量优良、安全可靠、性价比高的建筑产品,为企业树立彻底让世人信赖的良好信誉。

参考文献

[1] 李雪冰.提高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七点建议[J].四川建材,2008,(3).

[2]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 《建筑施工手册》编写组.建筑施工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作者介绍:辛雷(1977-),男,济宁市兖州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技术。

(责任编辑:黄银芳)

建筑机械市场范文第5篇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营销是每个产业的关键,销售的好坏,销售的收益,都与市场营销息息相关,所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营销管理越来越受到管理者的关注。营销管理的本质就是企业通过不断地改进产品和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营销管理水平,从而在市场上取得较好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建筑企业的产品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其与普通企业一样,也十分注重市场营销。

关键词: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策略分析

引言

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市场营销体系,采取多种营销战略,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分析施工企业营销管理现状

1.1市场营销制度不健全

首先,建筑企业的市场营销系统不完善。在目前的市场营销系统中,市场的资源通常都是由一个人来分配,而企业在市场营销中处于被动。大部分的建筑企业都是招标人和结算人,没有一个专门的市场营销人员。正常情况下,建筑企业的主要业务都是通过区域经理和包工头来完成的,这就导致了建筑企业的核心业务脱离了企业经营者的掌控,无法亲自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就没有了营销的权力,导致了营销权的掌握在了地区经理和分公司的经理手中,而建筑企业本身也没有什么实际的营销活动,只是将企业的相关资质租给了营销人员,让建筑企业形成了被架空的局面。

其次,建筑企业的市场激励机制不健全;建筑企业缺乏对市场营销人员的热情,比如说,不管是什么价格,不管是赚是亏,最后都是要给市场营销人员一些奖金的,这样一来,市场营销人员就会变得懒散,没有动力,不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也会让那些为他们作出贡献的人产生不公平的心理。建筑企业无法事先计划好资金的使用,例如没有事先准备好的市场推广成本,这就给市场营销人员带来了无限制,在许多不必要的地方取款,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和损失。上述种种因素导致了建筑企业的市场营销无法规范化、有序地进行。

1.2合同审查制度不严谨

首先,有些投标企业和市场营销人员在施工前,往往只是口头上的协议,而不是合同,这样就造成了权力和责任的划分,导致了工程开工后,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导致了工程建设的各方意见不一。

其次,我国现行的合同审查制度没有严格、有效地实施,导致了责任与义务的不统一,导致了很多风险和隐患的管理不到位。

1.3招标工作缺乏规划性

首先,招标工作缺乏计划性,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由于对项目所涉及的资金状况和风险状况不了解,导致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偏高,从而导致投标人寻找价格相对合理的企业;目前,建筑企业尚无一套完整、标准化的定额、定量的施工报价制度,仅凭预算人员凭以往的经验和已有的市场数据来进行报价,其效果可想而知。

其次,为了获得一个项目而不顾后果。一些建筑企业和工程企业为获取工程项目定单,采用低价手段。还有一些行销人员,不管他们的报价有多高,也不管他们的利润如何,他们都会用很低的价钱来购买他们的定单。这种市场营销不仅使建筑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行业中也产生了严重的竞争和负面效应。

最后,在投标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在很多情况下,招标时间相对较短,在有限的工期里,施工单位往往将精力集中在商务、技术等方面,对工程设计图纸、文件等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对招标者的心理也没有充分的了解,从而导致了报价的准确性不高,也使得对项目的评价不够重视,从而导致了投资系统的不合理和科学性。

2浅谈建筑企业的市场营销改进

2.1构建健全的营销管理制度

为建筑企业打造一套自己的行业标准,既能突出自身的优势,又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全面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公关水平、合同履行水平。另外,建筑企业的其它部门也要在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的帮助下,通过财务、财务等部门的有效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的投融资,为市场营销提供政策和资源上的支持。

2.2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做好市场营销决策

建筑企业要做好营销工作,首先要对市场的信息了如指掌,对数据的分析、筛选和整理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则是由专业的部门和专业人士来完成,他们必须密切关注各大招标网站、电视媒体的发布情况,并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措施,激发企业的工作热情,对所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确保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降低到最小。在这方面,我们要按照科学性、规范性的程序来进行,包括对投标人的资质、投标程序的完善、选择合适的投标方法、对整个招标过程的跟踪、最终的决策等。

2.3加强对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减少工程造价

建筑企业的建设流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每个环节都会牵扯到大量的资金,因此,只有在施工企业的全流程中,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才能使工程项目的造价达到最大的效益。降低造价,使得建筑企业在招标时更具价格优势,从而提高了中标几率。此外,控制成本,也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盈利。具体来说,就是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对造价进行预算,对每个项目进行核算,开源节流,把工程造价降到最低。

2.4完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促进施工企业市场推广

建筑行业是一种特殊的行業,流动性很大,只要有项目,就必须在当地进行,然后才能前往下一个施工场地。所以,在此过程中,建立健全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不仅要与业主、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打交道,还要与建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采购商等多方面保持密切的关系。在建筑行业中,要正确地处理好与各行业、各方面的关系,才能使建筑企业的营销工作更加顺畅。其具体措施是:在建筑企业设立专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归档、存档,并与客户保持良好的联系。与顾客沟通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提供问卷、电话、邮件等,了解顾客的需要。

与顾客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

与顾客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

2.5制定激励机制模式,强化施工单位员工营销水平

由于建筑工程企业的市场营销是全局性、全员化的,因此,必须对施工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有效的市场营销。特别是在企业中,要特别注意培养一批具有能力强、高素质和敬业精神的市场营销人才。在此期间,建筑企业将会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例如,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培训制度和制度,定期向员工进行营销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让他们获得更多的专业技能,并根据顾客的需要和心理状况,适时地调整他们的营销思想。此外,要健全相关的激励机制,可以采取物质和精神双重的方式来激励市场营销人员。

3结束语

综上述,建筑行业“僧多粥少”的竞争态势日益激烈,项目生,项目无项目则死,建筑企业的营销能力日益突出。在新的形势下,各建筑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起一支优秀的营销队伍,充分发挥全员合力,与业主、政府部门保持良好沟通,企业上下多方联动开拓市场;创新营销理念、模式与机制,优质履约“以现场保市场”,实施区域、实力、品牌营销等,多点发力提升履约能力、树立良好市场口碑,从而更好把握市场机遇。

参考文献

[1]李磊.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21,(01):15-16.

[2]何超.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营销特点与策略[J].现代营销(下旬刊),2020,(11):80-81.

[3]魏浩.探讨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20,(06):11-12.

建筑机械市场范文第6篇

【摘要】纵观当前建筑市场的管理,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频频发生,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混乱,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迫在眉睫。建筑市场的形成得益于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建筑市场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是当前建筑业最为关心的问题。本文从管理层面出发分析了当前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提升策略。

【关键词】建筑市场 管理 重要意义

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下,我国建筑市场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日益暴露,管理秩序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甚至出现了违法分包、隐性转包、恶意压价等严重现象。一些建筑企业中,无证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施工材料等问题日益严重,而相关管理部门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则是得过且过,更有甚者滥用职权,强行干涉。在这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漏洞百出,毫无法制可言。当前的管理模式下,建筑市场势必难以形成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局面,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管理秩序,更影响到建筑市场的施工安全,在败坏社会风气的同时也降低了经济收益。

因此,建筑市场的有序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一、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国家对于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也随之有所提升。积极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建筑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各种暗箱操作行为,这不仅有效净化了建筑市场的空气,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建筑工程质量以及企业效益的一种保障。由于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各地建筑市场的管理效果也必然是不尽相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公正的交易环境以及合理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势必会对当前建筑市场的秩序规范产生积极作用。从建筑市场管理机制的建设意义来看,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管理秩序的完善使得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

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建立从法律角度规范了一切建筑活动和建筑行为,使得各建筑主体的行为受到相关规章条文的约束,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或是私下交易等现象的产生。公开发布建筑市场的工程建设信息,就使得以往炒賣建筑工程信息、非法建筑交易、违法建筑施工等不正当手段毫无立身之地,使不正之风得以改善。

第二,建筑市场的有效管理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提供了可能

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使得政府对于建筑市场管理的办事程序得到了有效调整,这就导致相关建筑企业必须在市场管理的约束下进行工程的报建、工程招标以及必要的合同备案,为政府的监管提供了保障。在这样的程序作业下,规避管理及暗箱操作的行为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市场模式的建立,规范了建筑活动实施的固定场所,在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也加大了管理的力度,使得建筑市场的主体行为得到约束,大大明朗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执行程序,压制了建筑腐败的嚣张气焰。

二、建筑市场管理的提升策略

随着建筑业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近几年来,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和恶性压价尚未完全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尤其是无证建设、无证施工的比例还较大;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及少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承发包,以及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由于不合理规定、装饰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致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建筑市场秩序较乱,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不言而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经济体制的改革对于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影响,也让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提升举步维艰。因此,只有切实面对当前建筑市场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做到对症下药,才能改善当前建筑市场管理的现状,从源头解决建筑市场管理的困境。

三、提升建筑市场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

建筑市场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和服务于各建筑主体的利益关系,从建筑信息的发布、投标和招标的处理、企业信用的管理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干预,建筑市场在其中都起到了很好的公共服务作用。

所谓的建筑市场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应切实摒弃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的思想意识,从建筑市场的根本发展需要出发,不断创新公共服务的职能,从根本上保障建筑市场的发展潜力。此外,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还建立在规范市场执行秩序的基础之上,只有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秩序,才能根本保障市场服务职能的最大发挥。

四、加大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力度

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一是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关键在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二是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规范其运行。

三是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事宜。 四是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是进一步狠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区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工程担保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五、依法规定建筑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定位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的各参与主体,从自身定位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建筑主体的经营性质还是市场地位,都应该在管理条文中都明确规定。若是无法落实市场定位,则势必会出现企业职能不清、市场定位模糊,甚至还会导致市场分割的严重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建筑市场的和谐有序发展,应当在建筑市场各机构基本性质的基础之上积极进行市场定位,从而为建筑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六、结语

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不仅能够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更对建筑工程交易的透明化有着本质的监督与管理作用。在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指导下,建筑市场的管理应从源头着手,完善各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严厉打击各项贪污腐败行为,保障建筑市场的主体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 杨越;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乱极必治[J] .中国市场.1997(7)

[2] 杨海山;任宏投资主体多元化下之建筑市场管理──现状与完善.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J].1998(10)

[3] 夏文武;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管理现代化[J].(10)

[4] 俞正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J].长江建设.1998(10)

[5] 劭平;为了建筑市场更加繁荣[J] .人民政坛.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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