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范文

2023-09-17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范文第1篇

编号: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协议

- 1甲方:

乙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名称)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防雷减灾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专业防雷工程委托乙方设计、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建专业防雷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设计方案及预算

二、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三、甲方职责: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用电、用水、施工场地等,并有专人在施工现场,协调相关工作。

3、因工程需要涉及到工作环境内其它相关设备或技术的供应商,甲方应负责协调其技术或业务人员按乙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场协助。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费用,工期顺延。

四、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防雷工程的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的购买、加工及安装,并根据防雷工程的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

2、乙方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防雷规范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

3、防雷工程竣工时,乙方应邀请当地防雷主管部门并会同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共同验收。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如违反相关技术规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规定,甲方可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

五、工程期限:

本防雷工程项目工程期限为 天,遇雨期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工期顺延。

六、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防雷工程各种费用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签订时,甲方向乙方

- 3

甲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范文第2篇

2007-3-30扬华土木

关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颁行后

反馈意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砌体结构委员会2004年11月换届大会和2005年12月全国砌体结构基本理论与工程应用学术会议期间组织《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主要编制组成员及砌体结构委员会有关专家先后两次就《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颁行以来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地讨论。这些反馈意见包括因“强制性条文”要求在规范用语等引起的相应条文的局部变动,某些条文界定不够明确,某些条文内容尚待完善,以及条文中用语和文字表述错漏等。同时就《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中理论体系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未来规范修订的内容和原则,特别是针对近年来新型墙材结构的应用进行了讨论和布署。下面仅就反馈意见中涉及到条文界定不够明确或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及错漏等给出讨论的一致意见。并作为统一处理意见公布。

一、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意见

(一)砌体强度调整的说明

1、3.2.1条4款 灌孔砌块砌体强度fg

1)仅对其中的f调整。

2)对表3.2.1-3注2和3当满足第6.2.10条的规定时可不予折减。

3)对采用Mbxx型的水泥砂浆,取γa=1.0。

2、5.2.1条中的f——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可不考虑3.2.3条第2款的规定。

3、5.5.1条中对fv和f均取调整后的值。

4、8.2.1条网状配筋砌体,仅对其中的f调整。

(二)关于自承重砌块的最低强度等级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3.1.1、6.2.1和6.2.2条规定的砼砌块块材的最低强度等级主要根据承重砌块砌体结构的承载力、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规定的。

对自承重构件中采用的砌块的最低强度等级,应根据相关产品标准、砌块材料类别、砌体所处的环境条件(地上或地下、室内或室外)、建筑墙体构造(保温、装饰、连接等)、墙体外加荷载或吊掛重物、门窗反复开启引起的冲击或振动,以及在正常使用状态(墙体裂缝)要求等因素确定。根据工程经验,过低的块体强度等级,很难满足上述要求,尤其是墙体裂缝控制的要求。

(三)关于在4.1.6、7.4.1条要否增加永久荷载效应组合表达式的说明

4.1.6、7.4.1条 均延用了原规范荷载效应组合的模式。即只考虑了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而未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这一问题有待研究确定。

(四)关于4.2.5条、4.2.8条及5.1.3条

1、认为4.2.5条4款的表述不够明确。本款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按梁端铰支计算简图计算墙体的承载力,二是再根据梁端上部条件,考虑一定的约束弯矩计算该墙体的承载力,最终按二者中的最不利控制之。

2、4.2.8条1款,每侧翼墙宽度可取壁柱高度的1/3(壁柱高度是指一层的高度),但不应大于窗间墙宽度和相邻壁柱间的距离。

3、5.1.3条1款中“当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可„”,如何理解“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的内涵,设计应用时不易操作。

“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用语表达了埋置较深和同时设有刚性地坪,而后者是必要条件。其中的刚性地坪,按相关规范规定:基础以上墙体两侧的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压实(回填土和压实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在压实土层上铺设的砼面层厚度不小于150mm。这样在基础埋深较深的情况下,设置该刚性地坪能对埋入地下的墙体,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侧向嵌固或约束作用。其中“可取室外地坪以下500mm处”就考虑了这种“刚性地坪”的非刚性约束的影响。

(五)关于高厚比验算

1、6.1.4条中s的定义不够准确。

准确的表述为:s——相邻横墙(原为窗间墙)或„„。

2、6.1.1条未包括配筋砌块砌体构件,是否意味对这类构件可不作高厚比验算,其允许高厚比如何取值。 国际标准《配筋砌体设计规范》ISO9652-3未规定该内容,仅在8.2.3条中规定了轴向受压构件的高厚比不应大于30。《砌体规范》经分析并参照有关规范分别给出了相应控制内容:

1)在9.2.2条注2规定了这种构件的计算高度H0取值。

2)在9.4.14条规定了配筋砌块柱的高厚比限值。

3)在10.4.10条规定了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在不同抗震等级下的高度或高厚比,而抗震等级四级时的高厚比适用于非抗震设防。

配筋砌块砌体构件的整体工作性能比无筋砌体好得多,而根据试验和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将其划分为类同钢筋砼结构或构件,故只按上述控制高厚比即可。

对本规范中关于高厚比的验算和控制(指允许高厚比),曾有不少读者提出意见或建议,认为这些大多基于低强砌体材料的规定,在随着墙体材料强度的提高(砂浆等级)应适当放宽和简化该项内容,而属施工阶段砌体构件的稳定性应通过相应的措施加以保证,这有待以后修订时考虑。

(六)其它(以下基本按章节顺序标示)

1、P35表6.2.2除蒸压灰砂砖外尚应包括蒸压粉煤灰砖。表中蒸压粉煤灰砖的最低强度等级系按《粉煤灰砖》JC239-2001以前的版本确定的,而按JC239-2001新版本,其最低强度等级应由MU10改为MU15,相应在本规范3.1节条文说明中作如下补充:MU15和MU15以上的蒸压粉煤灰砖可用于基础及其他建筑部位。

2、关于6.2.15-16条的夹心墙

1)本条文仅给出了砌块夹心墙的构造,是否也适用于砖砌体?

我国砖砌体夹心墙的试验和应用比砼砌块要早。试验表明两种块体材料夹心墙在规定的空腔和拉接件布置条件下的工作性能,包括抗震性能很接近,因此本条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砖砌体。

2)夹心墙外叶墙的厚度有否限制?

本条文夹心墙的构造要求未对外叶墙的厚度作出规定,主要源于最普遍使用的两种块材:厚度为115mm的砖(含多孔砖)和90mm厚砼空心砌块。作为夹心墙组成部分的外叶墙,主要对内叶墙起装饰和保护作用,并承受自重、传递水平荷载或作用,以及自身的稳定性,但均取决于与内叶墙的连接件或网片。外叶墙的厚度首先要保证连接件或网片在灰缝砂浆中有一定的埋长,其次要满足在设置连接件或网片间距范围内的高厚比要求。按本条文规定的连接件或网片设置要求,如以90mm厚空心砌块外叶墙为例,当连接件、连接网片的间距为600mm和400mm,其高厚比分别为6.67和4.44;当采用厚度为60mm的实心装饰砌块外叶墙,连接件或网片间距取400mm,其高厚比为6.67。比较90mm厚空心砌块和60mm厚实心砌块外叶墙,二者除在高厚比稍有所差异(在允许范围)外,连接件或网片在灰缝砂浆中的有效埋长(扣除空心砌块孔洞的净尺寸)、折算墙面荷载均几乎相同。说明二者是等价或等效的。故夹心墙的外叶墙厚可取60mm厚实心砌块(规范6.2.16条4款规定的拉结件在叶墙上的搁制长度60mm为带孔洞的毛长,扣除孔洞后约为40~45)。但不宜小于60mm,否则需要增加连接件或网片的数量,这将对夹心墙的热性能、施工效率和用材指标等产生不利影响。

3、按《砌体规范》进行局压计算时,过梁、墙梁的梁端有效支承长度a0如何取值?

过梁和墙梁一般情况下属深受弯构件或深梁,其与普通浅梁不同在于,在设计荷载下的挠度很小,在支座产生的转动极小,因此过梁、墙梁与其下支座不会脱开,局部压力分布为均布或基本均布。即类似于《砌体规范》中的均匀局压的情况。因此凡符合深梁条件的过梁和墙梁的支座压应力分布可按均布考虑,即可取ε=1.0或a0=a。

4、关于8.1.2、8.1.3和表8.2.3配筋率ρ的表述。

1)这是原规范GBJ3-73和GBJ3-88就存在或沿用了的表述方式,细纠确实存在不一致之处。如8.1.2条中的ρ和表8.2.3中的ρ的体积配筋率,应定义为体积配筋百分率,而8.1.3条1款则为体积配筋率

(0.1%~1%)。这种表示是按照规范的本意,而不是刻意的。手册中的例题也是这样表达的。

2)在砼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也一直采用了配筋百分率和配筋率两个表述。如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为0.6(见表9.5.1),是指最小配筋率为0.6%,决非指最小配筋率为0.6。

3)网状配筋砖砌体抗压强度fn及影响系数Φn一直沿用原苏联规范的模式,是基于采用配筋百分率统计而得。就是否去掉100的问题,以往也有人提出,但均考虑此原因未作改动。

4)如果要取ρ=vs/v,势必影响到要修改fn和Φn,改动太大,因此这有待以后修订时考虑。

5、关于9.4节配筋砌块砌体灰缝钢筋的说明

1)9.4.1~9.4.6条中关于灰缝钢筋的规定,主要根据我国试验(见9.4.1~9.4.6的条文说明)并参照国际标准《配筋砌体设计规范》ISO9652-3制订的。试验表明在上述条文规定的条件下,灰缝钢筋能与砌块砌体共同工作,灰缝钢筋在砌体灰缝砂浆和灌孔砼中的锚固、搭接条件下完全能达到流限而不会被拔出,满足结构承受水平力和变形的要求。

2)本规范中的配筋砌块砌体房屋介于中高层或以下,而且在某一配筋砌块结构中,各墙片的受力也不相同,如较短的墙片,包括外墙开洞的墙片,其所受剪力较小,此时配筋钢筋网片更合适。另外对多层砌块砌体房屋,配钢筋网片不仅能提高其抗剪能力,也能显著提高结构的整体性和抗裂能力。

3)为指导配筋砌块砌体结构中的配筋方式及选择,已在《配筋砼砌块砌体建筑结构构造》03SG615第36~48页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图示。因此在配筋砌块砌体结构配筋方式中不能去掉这种配筋方式。

4)本条规定的灰缝配筋适用于式(9.3.1-2)

6、关于9.1.1条

在本条中提到的偏心受拉正截面承载力计算,但在9.2节的正截面承载力计算表达式中却未给出相应的计算方法。

1)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配筋砌块剪力墙结构,墙片出现偏心受拉的机率很小。但从体系的完整或严密性考虑应对此有所说明。

2)根据配筋砌体与钢筋砼结构在受力性能的相似性原则,对配筋砌块砌体偏心受拉正截面承载力,可按《砼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第7.4.2~7.4.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7、关于多层砌块房屋局部尺寸的加强措施

在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设计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特别是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往往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按《抗震规范》第7.1.6条的规定,当房屋的局部尺寸不能满足时应采用加强措施弥补,对多层砌块房屋可采用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计概念或原则进行加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以《抗震规范》第7.4.1、7.4.2条规定的芯柱设置部位及配筋要求作为根据《砌体规范》GB50003第9.4.11条和第10.4.12条设置边缘构件的条件。

2)按该处正应力的大小,确定约束区的配筋:

①当轴压比或正应力<0.5fg时约束区的尺寸限值按《砌体规范》第9.4.11条的规定确定,竖向芯柱钢筋应按《抗震规范》第7.4.1及7.4.2条的规定设置,约束筋按构造设置φ4@200拉结网片。

②当轴压比或正应力≥0.5fg时,该约束区应按砌体规范第10.4.12条的规定设计纵向钢筋和约束钢筋(箍筋)。纵向芯柱钢筋的直径按抗震规范和砌体规范中的大者采用。

3)多层砌块结构(非框支)应按抗震等级四级设计。

8、关于10.2.1和10.2.3条

在10.2.1条中包括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但在表10.2.3中却未包括这两种块材,如何计算δN?

1)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属新型墙材,我国早在90年代初期就在大量试验的基础上编制了这类砌体的设计应用标准。如《括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0:90。为填补这种砌体材料在GB50003中的空白,在GBJ3-88修编时将其纳入到GB50003第10.1.8、10.2.1中,而未在10.2.3中反映属于遗漏。

2)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抗震设计时,仍可按CECS20:90执行。其中的δN取值列在该标准的表4.2.8中。

二、因强制性条文的需要引起规范有关条文的变动

1、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将“砌体规范”GB50003原定的强制性条文作了调整,条文数量由原29条压缩到18条,同时按强制性条文用语统一规定,对其中用语不符者作了改动,以及因此引起的相关条文表述上的局部变动。但该条文的实质内容未变。

2、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建部分)实施导则》建工出版社,2004第384~401页及485页,也可在砌体网站()中找到。

三、勘误表

按本规范第一次印刷版本。凡因按强制性条文要求对相应条文作出的改动,应以强制性条文为准。 P2 2.1.2条第3行第4个字后加“墙和”,即“配筋砌体墙和柱„”

P5第2行hight应为height

P6倒数第2行中的李岡,改为李岗

P17表3.2.5-2砌体类别第一栏中的烧结粘土砖砌体,应为烧结砖砌体

P19倒数第5行第3个字后加“质量”二字,即为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P20第1行“当楼面活„”应改为“当工业建筑楼面活„”

P24倒数第7行 γβ——不同砌体材料后加“构件”二字

P25 5.1.2注中砌块后加"砌体",即对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

P25 s——相邻横墙„„

P27 5.2.3-3中的hl应为h1

P29式(5.2.5-4)中的h应为hc

P32第8行中fVG应为fvg(g为小写)

P40删除图6.3.2中“梁下一皮砖灰缝”

P41第13行对„或其他非烧结砖墙体

P46表7.3.2中洞宽中hh应为bh

P47图7.3.3中顶梁h1应为ht

P49式(7.3.6-6) 为

P50倒数7行βv——考虑墙梁组合作用„„

P58图8.1.2 c)左图中补网距Sn

P62对HRB335级钢筋ξb=0.437

P6

8、P69图9.2.4、9.2.5矩形截面偏心受压构件„T形截面偏心受压构件(加了构件二字)

P71式(9.3.2-1)中h应为h0

P82式(10.3.1)有误,应以抗震规范式(7.2.9)为正。

P83表10.3.1中ξs为δs。

P83式(10.3.2)最外边的小括号应为中括号。

P83第10.3.4.2款第2行中应为:水平钢筋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400

P84式10.4.3-1~2中的h应为h0

P87表10.4.11-1~2最小配筋率加强部位对应的三级均改为0.11

P88表10.4.12最后边栏倒数第2格的Φ8@200改为Φ6@200

P95表B.1.2中蒸压灰砂砖

P98图C(b)中右侧铰支杆应取消

P109第8行中的建材指标,应为建材标准

P131第17行„可能稍先剪坏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范文第3篇

(一) 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1、 本工程选择TN-S供电系统。 它是把工作零线N和专用保护线PE在供电电源处严格分开的供电系统,也称三相五线制。它的优点是专用保护线上无电流,此线专门承接故障电流,确保其保护装置动作。应该特别指出,PE线不许断线。在供电末端应将PE线做重复接地。

2、 设置漏电保护器

(1) 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至少应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的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做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2)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3)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4)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与0.1s.

3、 电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和下列要求

(1)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宜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3)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开关箱应“一机一闸一箱”,每台用电设备应有自己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方,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也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6) 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要端正、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米,小于1.5米。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米。配电箱、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7)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4、 电气设备的安装

(1)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内,金属板与配电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2)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各种电器应按规定的位置紧固在安装板上,不得倾斜和松动。并且电器设备之间、设备与板四周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工艺标准的要求。

(3)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4)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的型号及截面应严格执行临电图纸的标示截面。连接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漏带电部分。

(5) 各种箱体的金属构架、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6) 配电箱后面的排线需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用卡钉固定在盘板上,盘后引出及引入的导线应留出适当余度,以便检修。

(7) 导线剥削不应伤线芯过长,导线压头应牢固可靠,多股导线不应盘圈压接,应加装压线端子(有压线孔者除外)。如必须穿孔用顶丝压接时,多股线应涮锡后再压接,不得减少导线股数。

5、 电气设备的防护

(1)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2) 施工时各种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当外电线路的电压为1KV以下时,其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4m;当外电架空线路的电压为1-10KV时,其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6m;当外电架空线路的电压为35-110KV时,其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8m。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

(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外电线路电压为1KV以下时,最小垂直距离为6米;外电线路电压为1-35KV时,最小垂直距离为7米。

(4) 对于达不到最小安全距离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可以增设屏障、遮拦、围拦或保护网,并要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5) 对于既达不到最小安全距离,又无法搭设防护措施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6、 电气设备的操作与维修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现场内临时用电的施工和维修必须有经过培训后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电工完成,电工的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初级电工不允许进行中、高级电工的作业。

(2)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1)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2)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 负责保护所有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5)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7、 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 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2) 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 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4) 总、分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上锁。

(5) 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6) 熔断器的熔踢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 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

(1) 施工现场中所有架空线路的导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导线架设在专用电线杆上。

(2) 架空线路的导线截面最低不得小于下列截面:当架空线用铜芯绝缘线时,其导线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当用铝芯绝缘线时,其导线截面不小于16平方毫米。

(3) 架空线路的导线接头:在一个档距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

(4) 架空线路的排列:

①TN-S系统或TN-C-S系统供电时,和保护零线在同一横担架设时的相序排列:面向负荷从左至右为L

1、N、L

2、L

3、PE。

②TN-S系统或TN-C-S系统供电时,动力线、照明线同杆架设上、下两层横担,相序排列方法: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至右为L

1、L

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至右为L

1、(L

2、L3)、N、PE。当照明线在两个横担上架设时,最下层横担面向负荷,最右边的导线为保护零线PE。

(5) 架空线路的档距一般为30米,最大不得大于35米;线间距离应大与0.3米。

(6) 施工现场内导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不小于4米,跨越机动车道时为6米。

(7) 架空线路所使用的电杆应为专用混凝土杆或木杆。当使用木杆时,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

(8) 架空线路所使用的横担、角钢及杆上的其他配件应视导线截面、杆的类型具体选用。杆的埋设、拉线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9、室内导线的敷设及照明装置

(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采用瓷瓶、瓷夹或塑料夹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

(2) 进户线在室外处要用绝缘子固定,进户线过墙应穿套管,距地面应大与2.5米,室外要做防水弯头。

(3)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按图纸要求施工,但铝导线截面最小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铜导线截面最小不得小于1.5平方毫米。

(4) 金属外壳的灯具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所用配件均应使用镀锌件。

(5) 室外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米。插座接线时应符合规范规定。

(6) 罗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罗纹口相连的一端。

2)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7) 各种用电设备、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接入灯具。

(8) 暂设内的照明灯具应优先选用拉线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米,与门口的水平距离为0.1-0.2米,拉线出口应向下。

(9) 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设开关。

(二)安全用电组织措施

1. 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 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注明交底日期。

3. 建立安全检测制度。从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开始,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主要内容是:接地电阻值,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以 监视临时用电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测记录。

4. 建立电气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维修人员、验收人员等。

5. 建立工程拆除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的拆除应有统一的组织和指挥,并须规定拆除时间、人员、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等。

6. 建立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施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按照JGJ59-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定期对现场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7. 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工程各部位的操作、监护、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辅以必要的奖惩。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范文第4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适应监理行业发展形势,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号为SJG17-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施工监理规程》同时废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总 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3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

1.4 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5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并依照本规范实施监理,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1.6 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术 语

2.1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2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4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5 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6 开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用于批准承包单位开始施工作业及确认合同工期起算日的通知书。

2.7 暂停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暂停全部或部分施工的指令。

2.8 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

2.9 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的任何部分作形式、质量、数量或内容的变动,包括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时间、顺序及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10 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11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单位就非自身过错所遭受的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 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

3.1 施工监理的准备。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下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2 施工监理的实施。

3.2.1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

2.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单位作好施工准备;

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4.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

5.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6.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7.参与或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8.参加或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

3.2.2 施工阶段:

1.签发开工令;

2.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监控:

1)监控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

2)监控工序质量;

3)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备采购计划,组织设备的调试验收;

7)跟踪进度计划,监控工程进度;

8)组织工程会议,协调工程有关各方关系;

9)进行工程计量,签署付款凭证;

10)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2)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

13)审查承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

5.整理监理文档,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6.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3.2.3 保修阶段:

1.参与工程交付,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组织检查工程缺陷情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3.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4 项目监理的组织

4.1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

4.1.1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正式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任务。

4.1.2 对于重大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对于其他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工程项目。

4.1.3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送达建设单位。

4.1.4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结合工程的特点以及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获得监理单位批准。

4.1.5 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成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做到资格能力组合适当、专业配套、人数合理,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并满足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以保证能对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

4.1.6 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以在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做出正式、书面的授权。

4.1.7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在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亦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4.2 监理人员的职责。

4.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授予的权限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

2.主持制订项目监理规划(含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含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3.组织全面实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按照本规范第23章的要求,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

4.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报请监理单位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5.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

6.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重要文件;

7.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的调查;

10.主持工地例会,签署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指令和文件;

11.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

12.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资料;

13.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报告及相关专题报告;

14.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报告,主持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15.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16.依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理报告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17.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4.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及4.2.1中的第

1、

2、

4、

6、

7、

8、

9、

11、

12、

14、15及17的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2.3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制订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含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2.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3.组织、检查和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

4.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

5.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现场试验与使用审批;

7.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

8.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

9.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

10.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

4.2.4 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履行检查、复核、记录和旁站的职责。

4.3 监理设施。

4.3.1 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能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常规检测设备。

4.3.2 在大中型项目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

5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5.1 监理规划。

5.1.1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阐述监理工作的组织、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其深度应满足施工监理要求。

5.1.2 监理规划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织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1.3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包括:

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3.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4.委托监理合同;

5.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工程咨询报告;

7.工程项目的自然和社会外部条件;

8.项目监理投标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5.1.4 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及特点;

2.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3.监理工作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能分工以及人员配备;

5.监理工作的主要控制目标、方法与措施;

6.监理工作流程;

7.根据工程难点而制订的监理工作重点;

8.监理工作制度;

9.监理设备。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法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减排等内容纳入监理规划。

5.1.6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对监理规划进行补充完善。若发生重大修改,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2 监理实施细则。

5.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和技术需要,决定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如果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导和安排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相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5.2.2 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监理规划中未详细说明的、主要针对专业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方法及措施,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5.2.3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 工程测量与观测

6.1 工程测量。

6.1.1 建设单位应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交付过程。

6.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单位对测量基准点进行校核,并要求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使基准点不受损坏。

6.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核查,并予以签认。

6.2 工程观测。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观测。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周边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必要的观测。

6.2.3 如果按规范要求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独立观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承包单位给予配合。

7 工程障碍处理

7.1 工程障碍。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书面交付其已知的工程障碍资料。

7.1.2 对承包单位在正常施工作业中遇到的未知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障碍清除可能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进行估计,并告知建设单位。

7.1.3 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委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应立即制止或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7.2 障碍清除。

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方案中提出对工程障碍的处理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7.2.2 涉及特定部门管辖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又无权直接清除的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处理许可。

7.2.3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项目监理机构应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8 分包工程

8.1 分包单位的审查。

8.1.1 对于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其进场前对其身份予以审查,使该分包单位的资质与投标文件一致。

8.1.2 若承包单位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分包计划,包括分包范围的变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其进行审查:

1.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范围的合理性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2.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无异议,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交建设单位审批。

8.2 分包工程的监理。

8.2.1 分包单位进场前,应由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8.2.2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施监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开工申请、工程变更、验收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

8.2.3 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监理机构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单位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指令承包单位更换分包单位。

8.2.4 对于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的作业活动。

9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

9.1 项目组织的核查。

9.1.1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对承包单位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

9.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考察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单位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对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单位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建设单位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

9.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查。

9.2 施工中的组织管理。

9.2.1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包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如果承包单位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提出更换人员的书面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替换。

9.2.2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单位的组织不能有效的运作,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改进,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通过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

9.2.3 若承包单位拒绝执行对9.2.2条中的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发出对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暂停令。

9.2.4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将分包单位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的范围,使分包单位的组织同样受到本规程9.1.1至9.2.3条的有效管理。

10 施工技术方案

10.1 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

10.1.1 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前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

1.施工顺序安排的合理性;

2.主要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

3.技术组织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

4.施工平面布置的合理性;

5.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6.材料设备物资管理﹑施工主要机械配备及计量﹑测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10.1.2 施工技术方案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署并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开始实施施工技术方案的作业活动。

10.1.3 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其进行重点的审查。

10.1.4 按规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核查。

10.2 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

10.2.1 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解释。

10.2.2 当发现批准实施的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如承包单位要求对现行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10.2.3 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进退场时间及数量应得到项目监理机构的批准。

11 工程开工

11.1 开工条件审查。

11.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

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相关人员已持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5.施工所需的现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承包单位负责人员、机具、材料等施工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7.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已落实;

8.承包单位已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费用使用计划;

9.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建设单位批准。

11.2 开工令的签发。

11.2.1 在满足开工条件的前提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开工令,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

11.2.2 如果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单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

11.2.3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单位,如果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有异议,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

11.2.4 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接受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否则,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2 工程暂停与复工

12.1 工程暂停。

12.1.1 工程暂停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签发的暂停令中应明确指出暂停的范围。

12.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暂停令:

1.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在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

2.承包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3.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损害;

4.承包单位拒绝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正常监管,不能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做出适当的实质性响应;

5.承包单位有其他违约或违规行为。

12.1.3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暂停令:

1.工程继续施工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

3.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而需要暂停进行处理;

4.项目监理机构有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理由。

12.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暂停令。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暂停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12.1.5 在紧急情况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要求暂停,然后在尽短的时间内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按照12.1.2、12.1.

3、12.1.4的约定进行处理。

12.1.6 暂停令发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随时掌握暂停工程情况,如实记录工程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情况。

12.2 复工。

12.2.1 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复工申请后,必须对复工条件进行检查,如果造成工程暂停的原因已经消除,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2.2.2 由于非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2.2.3 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出复工的范围。

12.2.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复工令。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复工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13 工程会议

13.1 第一次工地会议。

13.1.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签发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1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会议开始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13.1.3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明确工程各方有关人员的授权、职责分工及组织机构;

2.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监理工作有关的程序及要求;

3.介绍建设单位负责的开工准备情况;

4.介绍承包单位开工准备情况;

5.明确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联络方式和渠道;

6.明确工地例会的例行议程、时间、地点及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

7.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13.2 工地例会。

13.2.1 工地例会应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例行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

13.2.2 工地例会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参加者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的项目及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13.2.3 工地例会的主要议程应包括:

1.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承包单位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陈述,并提出要求有关各方配合及解决的问题;

3.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通报;

4.其余与会各方对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陈述;

5.项目监理机构对与会各方提出的问题组织逐项讨论并做出决定;

6.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7.总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安排。

13.2.4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每次工地例会之前,就13.2.3第2条的内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13.3 工程其他会议。

13.3.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视情况的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就某些重大事项,如工作协调、图纸会审、索赔、事故处理、争议调解等组织专题会议,其会议的议程应在会前合理的时间内,由会议主持方书面送达与会各方。

13.4 会议纪要的确认。

13.4.1 项目监理机构对由其主持的相关工程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其中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确定,13.1及13.3.1所述的其他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约定的时限内送达与会各方进行确认。

14 进度计划

14.1 进度计划的审查。

14.1.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位(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4.1.2 当项目有总承包单位时,施工总进度计划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对于采取分期分批发包的大型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总进度计划的编制。

14.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其重点包括:

1.项目划分的合理性;

2.各专业工作衔接的正确性;

3.工期目标和时间安排与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4.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的均衡性;

5.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度计划的匹配性。

14.1.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原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改。

14.1.5 各种施工进度计划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施工进度计划中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修改与完善计划的意见。

14.2 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与调整。

1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进行跟踪、记录。

14.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有关资料,检查和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14.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实际工程进度数据与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

14.2.4 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按计划如期完成而承包单位又无任何理由取得合理延期,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14.2.5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而使工程进度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及程序对承包单位延长工期的申请进行审批。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

14.2.6 若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14.2.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实际进展状况,按期提交必要的进度报告。

14.2.8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分析、通报工程进度状况,并协调承包单位之间的生产活动及承包单位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

15 工程材料、半成品与构配件

15.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

15.1.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报。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还应要求承包单位在订货前提供其样品,审查通过后方可同意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

15.1.2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与联合验收,除数量及外观质量验收外,尚应查验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5.1.3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在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对其加工、生产的过程进行检查、抽验,承包单位有义务配合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这一类的检查、抽验。

1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将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区进行适当的堆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登记编号及做出明显的标识。若堆放条件不能满足保证其质量的要求时,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改善。

15.2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检验。

15.2.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材料用前检验的见证责任,监督承包单位按约定的批量及频率对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行抽样送检。

15.2.2 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无论该材料是由承包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均应禁止承包单位将其用于工程,并督促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其尽快退场,同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退场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出适当的记录。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16 设 备

16.1 设备的采购。

16.1.1 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或供应商在设备采购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拟采购设备的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供应商提供样品,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形成正式的设备采购清单。

16.1.2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采购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

16.1.3 根据设备采购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计划,明确具体的设备采购清单、估价表、采购的进度安排及采购资金的使用计划等。

16.1.4 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和选择设备供应单位。

16.1.5 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国家采购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16.2 设备进场检验。

16.2.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设备到货验收通知后,应按合同要求对照设备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建设单位、供应商和承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验及进场会签。

16.2.2 对于检验合格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批准该设备进场。

16.2.3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项目监理机构不同意设备进场,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16.3 设备安装的中间检验与验收。

16.3.1 设备安装开始之前,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其施工技术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16.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设备基础放线进行复验,在未获得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之前,承包单位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16.3.3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与验收规范要求。

16.3.4 对于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隐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确认并签署隐蔽验收文件。未经隐蔽验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16.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单机无负荷运转调试检验,并对调试检验记录进行书面确认。

16.3.6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系统内所有单机都通过调试检验合格后,方能组织16.3.7的联动检验。

16.3.7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联动检验申请后,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对设备联动运转进行检验,并做出书面的联动检验结论。

16.3.8 联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设备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17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

17.1 工序质量控制。

1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措施,着重对分项工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加以控制。

17.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将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具体施工过程之中:

1.工程材料与构配件,必须经见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包单位的操作程序必须符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3.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工序间的内部交接检查,包括自检、互检及专职检查,其记录必须齐全。

17.1.3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单位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若不满足要求,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7.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应进行经常的、有目的的巡查及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出现问题后难以处理的重要工序及部位,应安排监理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并应作好相应的记录。

17.1.5 完成施工的工序,承包单位必须进行内部交接检查,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工序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抽查。

17.2 隐蔽工程验收。

17.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需要隐蔽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其施工符合图纸及规范的要求。

17.2.2 隐蔽工程验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单位完成内部交接检查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接到承包单位通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到施工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复核;

3.若隐蔽工程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隐蔽验收记录以便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4.若隐蔽工程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回复单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禁止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5.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后未到施工现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视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已验收合格。

17.3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7.3.1 承包单位完成施工的分项工程,必须经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合格后方可报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及时对该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其内容包括:

1.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2.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核查。

17.3.2 若分项工程的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若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17.3.3 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单位必须经过自评,自评完成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7.3.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其审查的重点包括:

1.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2.有关工程材料、构配件检验和评定合格;

3.施工中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资料完整。

17.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照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分部(子分部)工程现场观感质量进行量测和检查,并对安全与功能抽验的结果进行审核。

17.3.6 总监理工程师综合17.3.4 及17.3.5条,若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应及时对承包单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签认。若不符合要求,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17.3.7 对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中间验收。验收的参与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并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17.3.8 验收通过后,验收参与人员应对其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做出最终确认,并对中间验收证明书进行签认。

17.3.9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落实。

17.4 特殊检验与试验。

17.4.1 对工程中采用的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试验分析,条件确实具备后方批准在工程中使用。

17.4.2 无论是在工程进行中,还是在工程结束即将进行质量验收时,若项目监理机构对构件或结构的质量有怀疑,均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18 工程计量与支付

18.1 工程计量。

18.1.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计量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在施工过程中的计量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

2.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费用项目;

3.经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

18.1.2 工程计量的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文件;

2.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3.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

5.工程变更指令;

6.建设单位的书面指令。

18.1.3 工程计量的程序包括:

1.对于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属于计量范围内的项目,方可同意进行计量。对于计量项目较大,一次性计量支付的时间周期较长,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可以将该项目划分成若干子项分别进行计量;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若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承包单位可认为其申报的工程量已被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可作为申请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计量时应按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承包单位派代表参加,若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参加计量,以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如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单位,致使承包单位无法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8.2 工程支付。

18.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督促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办理工程预付款。

18.2.2 工程的中期支付必须在计量完成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未进行计量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签署支付证书。

18.2.3 工程中期支付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已经过计量的项目付款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计算承包单位实际应得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3.若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中期支付,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4.建设单位批准付款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单位付款。

18.2.4 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其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在竣工申请报告批准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结算报表进行审核,计算承包单位实际应得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3.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协助,并对其中涉及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进行审查确认;

4.保修金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保修期满时分期或一次性退还给承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配合建设单位办理。

19 工程变更

19.1 工程变更的程序。

19.1.1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审查,并对变更涉及的工期和费用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19.1.2 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应申报变更涉及的工期和费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若变更要求合理,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19.1.3 若19.1.1及19.1.2的变更涉及到图纸变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签发变更指令。

19.1.4 若19.1.1及19.1.2的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19.1.5 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对上述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变更费用及工期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19.1.6 对于工程进度要求紧急,预计费用不大的签证项目,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变更完成后,予以计量。

19.2 工程变更指令。

19.2.1 工程变更指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变更的项目、部位;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3.工程变更估计涉及的工期和费用;

4.工程变更后,施工安排的相关事宜。

19.2.2 承包单位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应遵照变更指令进行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指令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20 工程造价审查

20.1 审查的依据。

20.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预付款、工程中期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变更费用、费用索赔等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查。

20.1.2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工程造价的依据包括:

1.施工合同文件;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3.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种工程造价计价政策、办法、依据;

4.有关的政策法规。

20.2 审查的程序与内容。

20.2.1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文件后,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所列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文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是否均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2.所列施工措施费用是否与实施情况相符;

3.所列项目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4.所列变更及签证费用是否与工程变更指令一致;

5.所列索赔费用是否与索赔文件一致。

20.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20.2.3 若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存在异议,应自行或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予以审核,审核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

21 索 赔

21.1 索赔的提出。

21.1.1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对于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提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或报告予以受理。若索赔意向通知书或报告送达时间已超过约定的时限,项目监理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21.1.2 承包单位在索赔意向通知书中应写明发生索赔事件的时间,并声明其具有费用与工期索赔的权利。

21.1.3 若承包单位提交的是索赔意向通知书,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21.1.4 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描述;

2.对承包单位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

3.索赔的依据;

4.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额和工期展延的天数;

5.申请人、日期。

21.1.5 若引起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单位无法按照本规范21.1.4款的要求计算出该项事件最终补偿的款额和工期展延的天数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定期报出每一间隔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待该项事件结束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21.2 索赔的审查。

21.2.1 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21.2.2 在审查索赔报告的过程中,若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单位提供的索赔证据资料不足,应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21.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应剔除承包单位不合理的要求,计算合理的索赔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

21.3 索赔的批准。

21.3.1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索赔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索赔报告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1.3.2 若不能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暂定索赔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并通知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有关约定处理。

21.3.3 若发生的是本规范21.1.5款描述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过承包单位的每次阶段索赔要求后,对于索赔要求成立的部分,应批准给承包单位一个临时的工期展延天数。该事件最终索赔报告的审查与批准,仍应按照本规程21.2和21.3进行。

21.3.4 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的反索赔时,应参照21.3.1和21.3.2约定的程序进行。

22 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

22.1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22.1.1 项目监理机构一旦发现承包单位的施工作业可能产生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缺陷产生,同时将情况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2.1.2 对已经产生的工程质量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缺陷的性质进行分析判别,必要时建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

22.1.3 若缺陷尚不构成工程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缺陷报告,对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造成缺陷的原因进行说明,同时要求承包单位提出修补缺陷的具体方案和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2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缺陷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承包单位的质量缺陷报告对缺陷做出处理的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指令承包单位实施。

22.1.5 承包单位对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检查确认并签署书面意见。

22.2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22.2.1 若缺陷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暂停缺陷部位及关联部位的施工,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先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书面对口头指令进行确认。

22.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2.2.3 事故处理方案确定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实施事故处理之前指令承包单位针对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具体问题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事故处理的施工技术方案详细审查后方可批准施工。

22.2.4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加强检查,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22.2.5 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规范及处理方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复工令批准承包单位恢复正常的施工,并向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23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3.1 安全生产监理的组织。

23.1.1 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理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理规章制度,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23.1.2 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按政府规定为现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监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理技能的培训并持卡上岗。

23.1.3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全面负责,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的安全检查工作。

23.2 安全生产监理规划。

23.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规划,或将安全生产监理规划的内容在监理规划中单独成章编写。

23.2.2 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监理的目标与依据;

2.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3.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与流程;

4.安全生产监理的重点及措施。

23.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3.3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23.3.1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3.3.2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安全生产监理规划中未详细说明的、针对安全生产监理重点和难点的具体监督方法及措施。

23.3.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3.4 安全生产监理的内容和措施。

23.4.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3.4.2 若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承包单位擅自开始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若承包单位仍拒绝暂停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3.4.3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3.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审查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5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大型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及年检合格证并备案登记。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6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7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8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查,督促承包单位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9 项目监理机构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按照本规范有关工程暂停的规定签发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3.4.10 若承包单位拒不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4.11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并报建设单位。

23.4.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应督促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4.13 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施工安全方面的突发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无施工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施工内容超出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2.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3.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

24 合同争议

24.1 合同争议的提交。

24.1.1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处理,一方当事人应将争议书面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同时应将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

24.1.2 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争议的书面文件后,应确定其处理争议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并将该时间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24.2 合同争议的处理。

24.2.1 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24.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和取证,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后提出调解意见。

24.2.3 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并按照调解意见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工作即告完成。

24.2.4 若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有关证据,项目监理机构应予配合。

25 工程竣工

25.1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25.1.1 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

25.1.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对竣工初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及观察记录,客观、独立地对工程质量做出评定:

1.核查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控制资料;

2.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汇总;

3.核查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是否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查结果是否符合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结合观感质量评分,对单位工程质量做出初步评定;

5.整理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5.1.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项目其他有关各方人员参加。

25.1.4 对竣工初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并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同意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5.2 工程竣工验收。

25.2.1 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须经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签认。

25.2.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25.2.3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就建筑节能等专项验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参与验收;对于商品住宅,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逐套检查验收,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25.2.4 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与工程验收有关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监督。

25.2.5 项目监理机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验收人员对工程的验收评述,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书面指令并督促承包单位限期整改。

25.2.6 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整改回复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重要问题须通知验收各方再次进行现场验收。

25.2.7 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证明文件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5.3 竣工日的确认。

25.3.1 工程的竣工日是承包单位按照25.1的规定通过竣工初步验收并整改完毕后最后一次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25.3.2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开工日及竣工日确定承包单位的实际施工工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

25.3.3 如果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对竣工日有异议,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协商,重新确认竣工日。

25.3.4 若各方不能就竣工日达成一致,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照本规程合同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

26 工程交付

26.1 工程交付的条件。

26.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前,应审查确认:

1.承包单位已按要求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竣工验收合格;

2.承包单位书面提交了工程移交申请。

26.1.2 应告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前,不应将工程投入使用。

26.2 工程移交证书的签发

26.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符合25.1.1规定的前提下,尽快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并见证交付的过程,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

26.2.2 如果施工合同或其补充合同有分步移交工程的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移交部分的工程,应按全部工程交付的相同办法处理。

27 工程质量保修

27.1 保修期的质量缺陷与处理。

27.1.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27.1.2 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及有关各方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并协商确定修补措施和费用负担比例。必要时,应建议建设单位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参与。

27.1.3 在质量缺陷责任确定后,监理单位应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审批并监督该方案尽快实施。

27.1.4 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所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27.1.5 若缺陷处理方案不能得到及时实施,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建议由其他承包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其处理的费用应依据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27.2 保修责任的解除。

27.2.1 如果在保修期内没有出现质量缺陷或虽出现质量缺陷但经过27.1所述程序处理后未发现新的缺陷,监理单位应在保修期结束之后及时签发解除保修期质量责任证书给承包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

27.2.2 保修责任解除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退还剩余保留金或保函的证明文件。

28 工程监理文档

28.1 工程监理文档的内容。

28.1.1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的、用于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理文档,应符合政府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8.1.2 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完成后,应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文件整理成最终的工程监理文档,由监理单位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

28.1.3 工程监理文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文件,包括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材料供货合同等;

2.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或通知、图纸会审记录等;

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方案;

4.项目监理机构与有关方面之间的往来函件、收发记录、通知、备忘录、协议、申请、批复、联系单等;

5.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资料或往来工作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制度等;

6.监理工作日记、监理月报与工程气象记录;

7.工程计量文件,包括现场工程量的计量、价格确认、工程变更计量文件等;

8.工程支付证明、付款记录、索赔文件;

9.工程检查、验收、评定记录,包括隐蔽验收记录、旁站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放线或观测记录、设备检验、调试验收记录等;

10.试验报告或记录,包括材料或构配件合格证明及其检测报告、现场试验记录等;

11.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报告、监理快报;

12.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13.工程事故处理文件;

14.工程竣工质量评定、验收文件;

15.监理工作总结;

16.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存档的工程影像记录及其他文件。

28.2 监理文档的管理。

28.2.1 项目监理机构的所有成员,都应负责整理与其工作相关的工程监理文档或提供归档文件。

28.2.2 工程监理文档应及时地反映项目的实际进程和状况,始终保持真实、完整、准确、系统、便于查询和使用。

28.2.3 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文件有留存的权利,对所掌握的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外公开,监理人员就工程项目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如果涉及到此类信息,也应得到相应的许可。

28.3 监理报告。

28.3.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机构编制监理月报,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28.3.2 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一般性描述,包括时间、天气、大事记;

2.工程的形象进度描述;

3.工程质量及检查验收状况;

4.工程计量与工程支付的状况;

5.安全生产监理情况;

6.文件来往情况;

7.重要的施工机械、工程材料及构配件进退场情况;

8.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28.3.3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

1.工程基本概况;

2.项目监理组织及其工作时间;

3.关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及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

4.对工程质量的评估;

5.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6.对工程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7.有关的工程形象记录资料,如照片等;

8.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1 总 则

1.1 深圳市工程监理的实践表明,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的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监理单位在具体项目上的工作行为不尽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的效果。为了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本适用于监理单位的工作规范。

1.2 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一种技术及管理服务。工程监理应该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但考虑到深圳市实际的监理发展水平,项目前期的监理工作开展尚不普遍。因此,本规范暂不涉及项目前期的监理内容。

1.5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专业特点任命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考虑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往往无法独立地决定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任免,因此,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可以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但应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

3 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考虑到本规范按监理工作的环节进行编写,有必要从总体上对监理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做出一个统一的描述。

4 项目监理的组织

4.1.1 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所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专业特点以及监理的工作内容等确定总监理工程师的适当人选,若项目监理任务是通过投标获得,监理单位也应在项目监理开始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人选及职责作进一步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行之有效的一种工作制度,监理单位应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职权,组建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全面主持项目的监理工作。

4.1.2 按深圳实际情况,工程规模较小,工程地点相近,对总监理工程师兼职数目留有变通余地。

4.1.6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深圳市大多数项目均设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这反映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存在的必要性。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一个层次,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否则必然造成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形同虚设。

4.1.7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监理单位可以调整总监理工程师: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监理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认为该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4.2.2 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其目的是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落实,防止总监理工程师虚设或不到位的情况出现,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5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5.2 监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监理规划的落实而编制的详细的、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监理工作规则文件。对于较为简单的工程,将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结合进监理规划一同编写也是可行的。为了编制一份监理实施细则而在相同层次、内容上进行重复是没有实际工程意义的。

6 工程测量与观测

6.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测量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测量基准点交付过程,主要履行见证义务,并不保证测量基准点的准确性。

8 分包工程

8.1 实际工作中,承包单位变更分包单位的情况较为普遍,实际进场的分包单位往往和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单位不一致,致使分包的管理成为监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对分包单位资质的确认应引起项目监理机构的高度重视。

8.2.4 实际工程中,人们往往将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平行发包的一些专业工程(如煤气、电话等)称作分包,但是,从合同的角度讲是一种错误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准确把握专业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合同责任上的区别,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协调各承包单位的工作。

9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

9.1.1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是项目正常﹑高效运作的重要保证。实际工作中,承包单位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组织经常得不到落实,项目监理机构有必要对此作重点的控制。

9.1.2 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对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机构提出建议和要求,若承包单位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可考虑通过建设单位督促其执行。

9.2.4 本条强调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进行组织管理的工作方式。

10 施工技术方案

10.1 施工技术方案是重要的施工文件,对工程施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审批施工技术方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情况下,涉及不同专业的施工技术方案,由相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方案的总体效果进行把关,特别是属于国内少见或带有试验性的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更应该慎重对待。但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技术方案的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或代替承包单位任何责任和义务。

10.2.1 工程实践中,承包单位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的情况较为普遍,常常由此引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控制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强调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批及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的重要性。

10.2.3 按照国际惯例,承包单位运抵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均被视作专门供本工程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其运离施工现场。

11 工程开工

11.2 开工令的签发,是有关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可能涉及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施工合同规定了发出开工令的最迟时限,但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开工令不能在该时限前签发,则往往需要承包单位对原投标价格的有效性进行重新确认。

12 工程暂停与复工

12.1 通常暂停令的签发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工程的持续进展。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应慎重采取工程暂停措施。

12.2.2 复工条件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对复工后是否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估。对停工时间较长的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修改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并重新申报审批。

13 工程会议

13.1.1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主要是检查开工条件,并为工程的规范运作及各方良好的合作创造条件。此会议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第一次重要的会议,项目监理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作好准备。

13.1.2 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为了使会议顺利、高效地进行,项目监理机构有必要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13.2.1 工地例会的目的,在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有关各方关系,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为了规范运作,提高效率,例会一般按照例行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

13.2.2 工地例会是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作协调的重要形式,其会议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周,项目监理机构也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13.2.4 对于在例会中涉及到的重要资料,特别是有关费用支付、索赔等内容,项目监理机构有必要要求承包单位在例会开始之前提出书面材料,以便项目监理机构在会议之前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有利于例会的顺利进行。

13.3.1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举行专题会议解决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就其会议的议程进行商讨,若会议涉及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项目监理机构应事先与其进行协调。

13.4.1 原则上说,所有的会议纪要均应获得与会各方的签认,但是考虑到工地例会的时间间隔较短,每次例会的纪要均进行签认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若由总监理工程师一方签发,其权威性又受到限制,因此,会议纪要如何进行确认,可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由与会各方商定。

14 进度计划

14.1.1 正确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进度控制的基础。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进度控制要求,可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年、月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14.1.5 承包单位应对自己的进度计划负责,项目监理机构对进度计划的审批并不减少或改变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该经常、定期地收集承包单位提供的有关报表资料,同时进行实地检查,对所报送的已完项目时间及工程量进行核实对比,以便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

14.2.5 施工过程中,无论是承包单位的原因还是非承包单位的原因,一旦造成工程变更、工程事故或施工方案调整等,都可能对工程的进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进度计划需要经常修订,项目监理机构应高度重视,防止进度计划在多次修订后使工期失去控制。

14.2.8 一般情况下,进度协调是工地例会的一项重要议程,但在工地例会的层次上不能解决时,有必要召开专题的进度协调会议,协商解决各承包单位之间及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重大配合协调问题。

15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

15.1.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项目监理机构应从材料进场开始,严格把好工程材料的质量关。

15.1.3 考虑到大量的工程材料,特别是一些工程构配件的生产过程可能对其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这些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

15.2.1 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送检及试验是控制其质量的重要手段,由于材料进场至抽检合格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为了防止在检测结果出来之前承包单位将材料用于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审查承包单位的材料进场计划是否满足材料检验所需时间的要求。

16 设 备

16.1.1 根据清单项目监理机构可以掌握承包单位拟提供的设备是否符合建设单位和工程的要求。清单对设备的描述应足够清晰。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单位在正式采购前,按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补充提交一份符合合同要求的详细清单。正式的书面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7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

17.1 考虑到大多数土建工程的验收单元划分均为分部分项工程,除个别工程(如市政工程)不同,本规范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的称谓。

17.1.2 工序质量控制对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意义,项目监理机构应注意监督承包单位完善工序的内部交接检查制度。

17.1.5 强调了承包单位的自检制度,防止承包单位在有了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后放松了自身的检查验收。

17.2.2 凡将被隐蔽或覆盖的各专业工序或分项工程均属隐蔽工程验收的范围,为保证承包单位施工的正常进行,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承包单位提请验收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7.3.7 某些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如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在工程施工完成后,往往难于再对其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认定。因此,需要由工程有关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质量保证资料交质量监督机构审查,以便其进行验收监督。

18 工程计量与支付

18.1.1 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费用通常是一些和工程本身相关联的措施费用及一些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费用(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保留金等),这些内容的计量方法往往在合同文件中约定。

18.1.3 关于计量程序中第1条及第3条中,承包单位提出工程计量的时间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进行计量的时间,不同的工程可能有不同的做法。考虑到这种灵活性,条文中没有对这两项时间的多少进行规定,但是,这两项时间对计量的有效性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条文强调了必须将这两项时间事先进行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进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不同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18.2 工程中期支付及竣工结算,国内和国外的做法有所不同,如费用索赔(包括国内惯称的签证)、计日工等,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做法,应纳入中期支付中考虑,但国内的习惯往往是在竣工结算时一并考虑。因此,本条文中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19 工程变更

19.1 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提出,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任何方面提出的变更最终都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实施变更的指令,以保证指令源的唯一性、指令的协调性和信息管理的完整性。工程发生变更,通常都会引起工程费用的变化。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变更令下达之前,就变更所涉及到的费用及工期进行估算,并与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协调一致。但是,考虑到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大量发生先行变更,再洽商费用的情况,特别是涉及费用较小的变更,如果均要求先洽商费用,再行变更,则可能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较大困难,总监理工程师在操作上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对于工程项目出现的"签证",可参照工程索赔的程序处理。

20 工程造价审查

20.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为工程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建设

单位委托了专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的造价进行控制,则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查重点是工程量的真实性。

20.2.3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施工过程中因工期、质量等因素,可能对合约价格造成影响的情况说明。如有需要,应提供施工过程发生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数量偏差、缺项、漏项的情况说明。

21 索 赔

21.1.1 约定的时间是指合同文件内约定的时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确定。索赔报告的提出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实际工作中,往往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1.1.5 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提出索赔要求,以便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期补偿,获得工期补偿后,承包单位以此进行施工计划调整。因此,总监理工程师最终批准的工期补偿天数不应多于每次阶段索赔批准的工期补偿天数之和。

21.3.2 为了防止因补偿数额的争议影响工程的进展,赋予总监理工程师该权力是必要的。

22 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

22.1.2 就工程质量缺陷而言,国内外对此的定义相差较大,国外一般没有工程质量事故的提法,对质量上出现的问题,无论大小,均归到质量缺陷的范围。考虑到国内长期习惯上的理解,在此将质量问题分为缺陷和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对此的判别,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质量缺陷,通常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处理。

22.2.2 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的不同,处理程序也有不同。对一般的工程质量事故,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处理。而对重大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调查处理,本条考虑了两种情况的通用性。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应注意国家对不同性质的事故处理程序及管辖权上的差别。

23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3.3.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为准。

23.4.1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的内容如下:

1.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4.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5.承包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4 合同争议

24.1.1 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处理合同争议的权力,要视合同文件是否有此约定。

24.2.1 合同争议一般情况下不应影响工程的进展。

24.2.3 经过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后的文件即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 工程竣工

25.2.3 根据《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指引(2007.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编写。

25.2.4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的规定编写。

25.3.1 从承包单位提交竣工申请报告至竣工验收合格将会需要较长的时间,这段时间若计入施工工期,对承包单位是不公平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规程中的竣工日仅用于确认承包单位的实际施工工期,总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其和竣工验收日的区别。

26 工程交付

26.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不一定立即进行交付,在工程交付之前,工程的照管责任仍在承包单位。工程移交后,对工程照管的责任移交到建设单位。因此,有必要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交付做出明确的区分。

28 工程监理文档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范文第5篇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惠州市三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甲方将陈江广场地下商业城水泥搅拌桩工程委托乙方负责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陈江广场地下商业城

2、工程地址:陈江大道会议中心旁

3、工程内容:φ550水泥搅拌桩,约台相匹配的施工机械,投入数量满足工期要求;以及完成本项目的一切工序及辅助工作。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含税票。

第二条合同价款

合同单价:/米)(不另增其他费用)

暂定金额(大写):元(人民币)(需提供发票)

第三条工程负责人

1、本工程甲方委派:进行监督,签证手续,并及时解决甲方应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宜。

2、本工程乙方委托:进行操作切实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甲方工作

1、负责联系总包方将施工有关控制点书面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协助乙方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2、指派工地代表和监理技术负责人员负责工程管理以及所有外部协调和管理工作,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3、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和总包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4、会同监理负责对乙方桩位放好后的复核工作,甲方对乙方的桩位的复核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自带全套设备(

持证上岗,按照甲方指定要求佩戴安全帽,费用乙方自理。

2、在本协议确定范围内乙方按照设计图纸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流程,自

行负责生产、质量、安全。乙方应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应按照合同工期组织,安排生产,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完成生产,做好文明施

工。

4、开工前负责放线定位并做好施工记录。

5、乙方代表应在现场指挥生产。若由于乙方代表失职造成甲方不必要的损失,甲方有权

扣除不必要损失的三倍。

6、乙方应及时报告施工中的异常情况,以便及时处理,必要时暂停施工,不得在无把握

时强行施工。

7、乙方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和总包现场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对工程的总体安排,接受技术指导。如有违章作业、对于监理工程师的正当指令拒不落实整改,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章罚款,停工整顿。现场人员应与建设单位代表、监理、总包方协同工作,接受指导。

8、乙方必须配齐各工种所需人员,特别包括一名现场专业技术员,技术员负责本机组的

生产质量管理。

9、由于非乙方原因停工,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乙方应采用合格的水泥,合理控制水泥用量和水灰比,搅拌桩提升速度﹤1M/min,

复搅次数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工程款支付:搅拌桩施工结束支护完成价款完成结算后付足95%,余款在基坑剪力墙外回填完成后付清。

第七条工程施工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的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2、质量控制要求:搅拌均匀,严格按照搅拌桩施工工艺进行,有效控制水泥掺量,严禁随意更改水泥用量;合理控制提升速度;严禁空挡下搅。如发现类似不合格情况或工程检测达不到上述标准,则处以乙方合同总价的10%的罚款作为违约金。

3、乙方的工程质量必须经过甲方、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定。如乙方施工质量引起基坑变形、基坑沉陷不均或基坑倒塌,则一切引发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工期

延误的赔偿),返工后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乙方须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工期期限

1、乙方接甲方通知后日内进场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工期期限于年月日开工,必须在年月如工期延误(因乙方原因),业主和监理如有罚款在乙方结算中扣除。

第九条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两周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完成的竣工资料四份,参加竣工验收。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组织验收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或者不予以配合的,甲方视情况予以处罚,罚款金额为工程结算总额的10%。

2、凡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造成的返工,由乙方负责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后,乙方在十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施工单价不变,工作量按实结算,不计空桩深度。

2、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必须有项目技术人员、业主现场代表和监理代表同时签字才能生效,单方确认为无效签证,甲方将不予认可。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范文第6篇

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驱动主机立即制动;2.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额定载重量。当短接限速器及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厢以检修速度下行,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时,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三、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四、曳引式电梯的曳引能力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轿厢在行程上部范围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下行,分别停层3次以上,轿厢必须可靠地制停(空载上行工况应平层)。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电梯必须可靠制动。2.当对重完全在缓冲器上,且驱动主机按轿厢上行方向连续运转时,空载轿厢严禁向上提升。

五、曳引式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0.4—0.5。

六、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分别在空载、额定载荷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1000次(每天不少于8h),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七、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80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不应大于85dB(A)。2.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55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60dB(A)。3.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dB(A)。

八、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额定速度小于等于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2.额定速度大于0.632m/s且小于等于1.0m/s交流双速电梯,应在+30mm的范围内;3.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

九、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轿厢载有50%额定载荷时,向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加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应小于额定速度的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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