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范文

2023-09-22

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范文第1篇

一、历史建筑物在城市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一) 历史建筑物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

历史建筑物是城市历史文化的的载体, 历史建筑物积累丰富的城市历史文化信息, 会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 会对人们形成城市的认同感、自豪感等诸多的感受, 它是城市文脉的一种延续, 是城市在历史长河中发展的见证[1]。对历史建筑物进行保护就是保护历史文化的载体, 同时也能在这些历史建筑物中培养出新的具有特色的建筑物, 对历史建筑物进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 历史建筑物是城市未来发展中优秀的名片

一座城市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打造一张优秀的“名片”, 在城市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名片就是这座城市的历史建筑物[2]。城市的历史建筑物是在历程发展的过程中幸存或保存下来的建筑, 历史建筑物是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 能很好的传达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 是我们对城市印象最基本的元素, 因此我们在城市规划及城市建设中应该珍重这种宝贵的历史资源。例如:提到济南这座城市, 我们就会想到与之相关的泉水建筑物, 提到北京这座城市, 我们很自然的联想到北京的胡同, 提及陕西我们便联想到最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窑洞等等。

二、在城市规划中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物应遵循的保护原则

(一) 保护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物的原真性

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涉及的层面非常的广泛, 像很多城市本身就属于历史文化名城[3]。在城市规划阶段, 应特别注重具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物, 应根据历史建筑物文化价值做好等级的划分, 保证这些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物应有的传承和保护。如在历史建筑物的聚集地, 必须做好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保护历史建筑物原有的建筑面貌。对于已经有损坏的建筑物, 需要对这些建筑物进行修缮, 恢复其原有的建筑面貌, 并对建筑进行相应的功能转换, 尽可能保护历史建筑的原真性。

(二) 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保护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 很多的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物都实现了与现代文化和建筑物相互融合、相互连接, 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 除了对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物原有的风貌进行保护, 保证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特有的风貌, 还应充分处理好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物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注重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物与现代文化和现代建筑的协调发展[4]。

三、城市规划中的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保护的方式方法

(一) 科学合理的进行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中, 要确立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 明确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保护的原则、目标、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及建议。在城市规划中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区附近的区域, 应确保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区与周边区域建筑物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避免在同一区域内形成强烈的建筑风格反差, 确保城市在建筑风貌方面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此外, 在城市规划总体要求下, 还应对城市规划重点地段 (历史文化保护地段) 进行详细设计, 如确定哪些建筑物必须保存, 哪些建筑物需要修缮或整治, 哪些地段需要新建建筑物, 新建建筑物的高度、色彩、风貌等应进行合理设计, 保证新建筑物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保证新建筑物和历史建筑物不会形成强烈的反差等等。

(二) 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是历经很长时间方才保留至今, 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极大的丰富了城市的人文内涵, 这种珍贵的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是不可再生的, 对城市来讲, 也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在城市规划时应从保护资源、利用资源、资源循环再利用等方面重新认知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功能和其自身所具备的价值。在城市规划中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物不是将它们进行“冻结”, 而是将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融入现代生活之中, 让他们与现代生活协调发展, 在城市发展的现今时代让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继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在城市规划中传承、发展、再利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 为城市发展和人文传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结语

综上所述, 城市中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是这座城市在历史长河中发展的证明, 现今时代在不断的进步, 城市发展的进程也越来越快,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一定做好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中传承优秀的文化遗产, 保护、修缮历史建筑, 实现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历史建筑保护的相辅相承、共同促进。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速度不断加快, 城市规划受到了广泛的重视, 特别是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备受关注, 本文主要对城市规划中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保护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城市规划,文化遗产,历史建筑

参考文献

[1] 冯茝迪.城市规划中的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保护研究[J].门窗, 2018 (01) :165.

[2] 赵巍.城市规划中的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 2014.

[3] 刘祎绯.认知与保护城市历史景观的“锚固—层积”理论初探[D].清华大学, 2014.

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范文第2篇

近几年来,通过全市文化工作者认真执着的追求和艰苦细致的工作,基本摸清了全市文化遗产资源家底,普查整理出了一批重要的文化遗产项目,建立了基本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编辑出版了一批重要文献。这些都为徐州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那么如何 才能进一步保护?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徐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4年,成立了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和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心,对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做了一定的调查了解,并出版了一批文献。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后,我市在原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了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各县(市)、区先后成立了相应的专业机构,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网络基本健全,为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政策保障。自2005年以来,徐州市政府坚持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宣传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统一筹划,统一部署,设立了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逐年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截至2009年7月底,徐州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累计下拨专项资金360余万元。仅徐州市人民政府5年内就划拨专款240余万元,用于全市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宣传、保护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以及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的开展。2006年,徐州市出台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专项资金。各级切实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市文化局还专门将原云龙区文化馆办公楼无偿划拨给徐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办公场所,并先后投入50余万元,用于保护中心购置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微机、打印机、非线性视频编辑机等“文化遗产”普查、申报和数据库建立所需的先进设备。仅市文化局每年拨付给保护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就达5万多元,有效保证了日常运行经费开支。2009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还专门下拨了“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专项经费。各级的财政支持,有力地保证了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是高质量完成“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为有效指导全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高标准完成全市 “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市共组织普查培训班56期,培训人员达2525人次,参与的社会力量达到32000余人。仅徐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就先后派遣21人次参加了省和国家组织的文化遗产普查培训,并选派周光雷同志到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学习锻炼5个多月。仅市文化局组织全市的业务培训班就达8期,并召开了3期现场会,共发放培训资料2万余册。

与此同时,市文化局还可以经常邀请国家、省、市有关专家和老艺人授课,现场指导工作。先后多次邀请了省文化厅社文处负责 文化遗产工作的领导和省文化遗产专家徐艺乙教授为我们授课;2008年4月,市文化局邀请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张

庆善同志,就文化项目申报工作实施了具体的业务指导和帮带。通过经常性的业务学习、适时组织业务考核、不断组织业务培训,全市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进一步丰富、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是,实施科学指导,提高工作实效。为扎实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徐州市文化局一方面注重树立典型,强化典型引路;另一方面加强跟踪调度,搞好督察指导。为顺利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我市先后召开了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部署会、推进会、经验交流会和现场会等。

2009年4月,徐州市文化局下发了《关于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采取了分片包干、分项会审等方法,积极组织各地开展普查工作 “回头看”,做到“不漏一村一社、不丢一类一项”。仅巡回检查、辅导各县(市)、区普查资料汇编工作,平均每个县 (市)、区达到4次以上,并先后举办了3期辅导培训班、召开了1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工作现场会、组织了1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书稿会审和多次调阅修订。徐州市“非遗”普查工作始终走在了全省前列。2008年 10月,江苏省文化厅在徐州市邳州召开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现场会,徐州经验在全省得到了大力推广。

五是,加强传承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市政府和文化部门一方面积极鼓励、资助或推荐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或国际上的有关展演、比赛,多渠道培育市场,积极拓展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对代表性传承人,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积极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培养青少年兴趣,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

2006年以来,充分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和重大节日举办各类“非遗”项目的展览、展演等活动,并把“非遗”项目传承工作纳入课堂教学、纳入“送文化”下乡活动之中。经常组织指导 “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和“非遗”项目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同时,积极组织非遗项目传承人参加国内外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演活动。2005年,在江苏省第二届文物节———绝技展上,徐州市精选的150余件展品受到了与会领导及观众的青睐和好评,被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授予优秀设计、创意奖;2008年,组织全市71件摄影作品参加江苏省文化遗产摄影大展,其中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摄影作品获得了2个银奖,5个入选奖。王桂英的剪纸艺术曾被上海电视台与徐州电视台联合录制成专题;剪纸艺人张丽君曾获得首届中国民间雕刻、剪纸大赛金奖及江苏省工艺美术最高奖“大阿福奖”;还有剪纸艺人陈永年、石雕艺人岳喜明、“中华巧女”张桂英等,其作品曾多次获国内、国际大奖,被国内外博物馆、美术馆及个人购买、收藏的作品不计其数,为省和国家赢得了较高的荣誉。

此外,徐州市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应该遵循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性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永续性原则。

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范文第3篇

摘要: 泛珠三角市场经济发展以来,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不仅是该地区环保领域内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更是现代宪政制度所确认的人权保障工程。针对当前我国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困境,要大力推进环境法治联动建设,并按照环境法治的要求搞好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将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区域环境法治的步伐,促进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现。

关键词: 环境法治;区域联动;泛珠三角

珠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阵地,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时代以及经济的发展促使珠三角地区不断扩大自己的腹地,逐步推进与周边省市区以及珠江流域的经济合作,构筑一个优势互补、市场广阔的区域经济体系。早在2003年7月,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曾任广东省委书记)就首先提出了“泛珠三角”这一说法,并得到了邻近各省市区的积极响应,从而实现了从珠三角到泛珠三角的飞跃。至今为止,泛珠三角区域范围已经扩张到: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中国九个省(区),再加上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1]形成了颇具特色和影响力的“9+2”共建经济圈。[2]在这之中,差异互补、合作共赢是泛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它所形成的区域联动发展是泛珠三角区域建设的重要标志,但是伴随着区域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泛珠三角地区仍走着“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老路,[3]不能很好地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法治仍是该地区环保领域内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4]鉴于此,本文将从区域联动建设的角度,分析泛珠三角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泛珠合作的全面推进提供一些参考。

一、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法理基础

发展权、环境权和自治权是第三代人权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宪政制度所确认的重要宪法权利。[5]作为国际人权和国内人权的统一,发展权、环境权和自治权都是区域法治联动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宪法权利,也是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重要法理依据。

(一)发展权是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终极目标

发展权作为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都具有广泛性和统一性。首先,国家、集体和所有个人都应当是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国家有满足自身发展的权利,集体有按照集体内部成员的特性,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其次,国家、集体和所有个人又是发展权的责任主体。国家、集体和所有个人在满足自身发展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发展权利。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应当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6]38是一个兼具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综合体。有学者认为,环境法治就是对发展权的一种限制,禁止以环境作为实现发展权的代价。该观点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必须认清一点,环境法治并不是为了限制各区域的发展,而是为了能够让区域经济更好地向前发展。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对该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保障泛珠三角区域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区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权是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直接目的

环境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法权基础和依据,是区域法治联动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环境权是在生存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一项新的基本人权,它对弥补生存权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同发展权一样,具广泛性和统一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同时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资源的保护涉及到每个国家、区域、集体和个人,这些权利主体在享有环境权利,也承担着保护环境的责任。确定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正是国际社会综合考虑了经济发展与环境协调保护的关系,以确定一个实现环境责任合理分配的联合机制。国际社会达成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配原则,对我国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泛珠三角区域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大到区域内的部分地域,小到区域内部的省、县,它们的经济发展水平都是不一样的,根据“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各区域对于环境保护承担着不一样的责任。但是任何集体、个人都有趋利性,不想承担过多的环境责任。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保障,确保每个区块主体承担起属于自己的环境责任,直接保障区域内部成员的环境权利。

(三)自治权是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重要内容

自治权既是一项国际人权,又是一项国内人权。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省份都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利,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拥有着高度的自治权。根据自治权的基本内涵,每个省份都可以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发展的法规规章。区域法治建设应当是一种以新的法治理念为基础,即“区域性的规则共治”。[7]87共治与自治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共治要建立在自治权的基础上,但同时又要对自治权进行一定限制。要实现区域法治,就意味着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9+2”共建经济圈的自治权,将各省份的部分自治权让渡给某个特殊机构,以期通过该特殊机构实现环境责任合理分配。我国的地域具有严重的城乡分割和严重的区域分割特性,[8]2这就造成实现区域环境法治必须冲破各区域完全自治的理念,将区域内部多方主体视为平等主体,通过各方主体之间的协商,以图制定出共治规则。自治权的规定有利有弊,利在于能够实现因地制宜,弊在于过分重视本区划的利益。环境法治联动建设就是要发挥自治权的优势所在,克服地方政府过分重视地方利益,以期达成环境法治共治的局面,有利于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协同发展。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

第6期张积储 等: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的联动建设

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增强泛珠三角区域的整体竞争力,实现泛珠三角地区的一体化发展战略,广东省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与修订了一系列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等;此外,为促进区域内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的合理规划,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为主的泛珠三角区域还印发和贯彻实施了《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区域性环保规划文件,分别对不同区域进行分类指导。这些不断完善的环保规范性文件,充分推动了区域环境法治的联动建设,更好地营造了公平、开放、规范的泛珠三角合作环境。与此同时,泛珠三角区域的各个地方政府也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工作实践中的运用,[9]12-13积极响应国家政府的要求,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构建区域环保统一监管标准,提升整体工作效能,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已初步建立的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体制机制基础上,争取到2020年能够实现建成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10]形成泛珠三角生态城市群。这不仅对泛珠三角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全国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现如今,泛珠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确定的2010年主要阶段性目标任务基本完成,[11]泛珠三角环境质量总体情况维持在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局部地区还有不断优化的趋势,区域内的大江大河和主要水道的水质情况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以及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均在可控范围内。但是,泛珠三角地区环境保护不断优化的同时,仍然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部分地区江河段污染严重,给水、排水系统不完善,区域内跨界水体污染治理困难,县、镇、村的生活垃圾普遍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执行力度较差等,这些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的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泛珠三角环保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困境

虽然说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果,区域环境质量也基本维持稳定,整体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泛珠三角环境污染问题呈区域化发展,跨界污染、污染转移与行政分割、地方本位、信息封闭的矛盾仍然十分棘手,要实现区域内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有序、可持续仍面临着重大挑战。[12]8-11

(一)行政分割,缺乏统一协调机关

在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由于泛珠三角各行政区划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区域内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统一领导机构来确保环保规划的实施,没有形成一套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反馈机制与监督机制,[13]导致泛珠三角区域的环境法规、规章忽视了区域环境管理机制的设计。通常各省区在设计发展规划时,只是考虑到是否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却并不为整体区域的环保利益考虑,极易引发行政区域间出现环境治理的空白区域,更严重的是,行政区之间污染转移现象以及跨行政区污染事件频发,一旦这些事件久拖不决,不仅环境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甚至可能激发成群体性事件,[14]导致他们在处理和协调区域经济与环境保护问题时难上加难。另外,对于区域内部分地方政府所倡导的区域环境合作、共同治理环境,虽说在现阶段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政府倡导的非制度性合作协调机制,偏向于依赖政策引导,许多共识是靠领导人作出的承诺来保证,缺乏法律有效性和长期稳定性,[15]也间接导致了该区域环境法治面临着更大的威胁与挑战。

(二)地方本位,缺乏法律审查机制

地方本位一直是中国社会存在的老大难问题。长期以来,泛珠三角地区的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和扩大本地利益,片面强调地方特殊性,[16]忽视了构建有效的监督审查机制约束其违法行为。首先,由于缺乏监督审查机制,部分地方政府对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和旨意视而不见,制定了符合自身利益需求和本地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冠之以“法律依据”,这与我国法治发展道路是背道而驰的。其次,现有的区域环境法治规范缺乏一套明确的法律审查机制,缺少对区域环境管理的督促审查,仅仅是在监管上给予了环境区域管理机构某些监督、监测权力,一旦涉及跨行政区的环境纠纷问题就只能由相关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最后,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重,各行政区地方法院又高度地方化,不少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些符合本地经济利益的内部会议纪要、指导意见或操作规则,[17]而执法机构借此纪要、意见、规则等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肆意简化审批程序,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片面强调地方利益,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法院司法审查形同虚设,这是明显不符合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需要的。

(三)信息封闭,缺乏执法共享机制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突破地域局限势在必行。当前环境问题已从过去的点源局部性污染转变为现阶段的区域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并以区域性特征不断向周边转移和扩散。然而在环境资源管理法律实施机制上,我国泛珠三角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环境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源封闭、相互独立,即使涉及部分执法沟通与信息共享,也缺少一个完善统一且具体化的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造成双方沟通协商困难和信息公开、共享的不足。再加上很多直接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开发建设活动是由各地企业和政府联手进行或者由各地政府单独进行的,并没有一个稳定统一的区域内执法标准,直接造成执法难以透明运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甚至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维护,甚至以牺牲环境资源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可行性

发展权、环境权和自治权为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奠定了法理基础,从法律层面充分显示了进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现实需求、战略需求方面更能够体现出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可行性。

(一)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现实需求

目前,泛珠三角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经使得该地区原本脆弱的自然生态环境承受了更大的压力。为了保障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能够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形成整体竞争优势与发展合力,以环境再造泛珠三角区域的一体化建设,泛珠三角区域积极开展与一体化相适应的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整合区域环境资源,满足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现实需求,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18]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区域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实现区域内环境资源的和谐发展,而且更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利益格局,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共同持续发展。

(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战略需求

未来几年的发展是泛珠三角地区实现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构建经济新格局的战略机遇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推动区域环境法治的联动建设符合了该地区贯彻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需求。尽管泛珠三角各地区政府之间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片面注重本地经济利益,但大多数污染物都具有流动性和传播性,区域之间面临着的共同环境污染问题,如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跨界水污染治理等都需要各地协调联动治理,统筹建立复合污染防治体系,实现泛珠三角区域内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推进环境保护联动建设对于促进泛珠三角经济发展,保护区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水质优、保障大部分城镇大气环境质量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它是实现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更是推动区域实现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法治联动建设的实现

发展泛珠三角区域市场和处理泛珠三角环保问题已成为共识。欲实现区域市场与环境保护间的通力合作,需要打破传统行政区划限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改革构建新体制、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的联动建设,推动建立双管齐下的法律审查机制,去除行政壁垒、地方保护,促进相邻两个地域之间政策、法规的连接与完善,促进统一区域市场的建立和统一发展环境的形成,提升区域的整体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塑造具有权威性的协调机关

建立和完善具有高权威性的合作协调机制是区域合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19]对于区域环境问题的解决,区域环保合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各行政区间环保工作的简单叠加或者各行政区间环保重点工作的平行推进,而应围绕跨流域、跨区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进行总体规划和分类指导,通过防治结合、联手共进的方式推动流域、区域内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20]例如英国对于环境管理权的分配采用分散管理与统一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即在赋予各环保部门管理权的同时,也赋予中央机关统一协调的管理权。[21]393因此,我国在协调有关城市,共同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综合治理和大气联防联治工程时,急需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中央协调机关,如泛珠三角区域协调发展委员会,[22]并设置相应的协调机制,协调好各行政区域间的环保关系,统筹规划,实现重大基础设施的对接和区域共同环境问题的治理,促使各城市融合在同一机制下进行环境法治的宏观调控,更好地保障泛珠三角区域的环境统筹治理。

该中央协调机构的职能定位主要是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统一协调,即法律的制定并不能保证其能够得到充分的实行,它需要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关协调各地区的平衡发展,特别是产业结构、发展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开发等问题。通过构建多层次的协调机关,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问题进行专门性协调,能够较好的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区划困扰,增强统一管理性,最终实现整个区域的统一协调。二是争议处理,即在合作过程中,统一化管理模式的建成难免会造成部分行政区划的利益受损,甚至引起区域间的利益争夺,这就需要建立起类似仲裁机构的团体来处理争议,依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定纷止争,作出协调决定,切实解决区域环境纠纷,厘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二)建立双管齐下的法律审查机制

珠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立法、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已严重阻碍环境纠纷的解决。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清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壁垒的保护伞,保障国家法律能得到如实的贯彻执行,可以考虑建立双管齐下的法律审查机制,[23]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提高司法效率。

双管齐下的法律审查机制主要是指建立立法审查机制和司法审查机制。一是立法审查机制。我国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一方面,泛珠地区各立法主体面对这些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根据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的原则,对各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进行统一审查,对有违上位法原则、有地方保护色彩以及有反泛珠合作精神的法规、规章予以明令废止或修改,扫清区域合作已存的立法障碍。另一方面,泛珠三角区域内各行政区可以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通过协商、交流并结合区域的整体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一些具有指导性意见或操作性规则的规章、制度,[24]明确原本模糊的法律灰色地带,以构建有效运行的立法审查机制,增强统一管理性,促进统一的环保监管体制的形成。二是司法审查机制。保证司法审查有效性的前提基础是司法权的独立与公正。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审查高度地方化,而部分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在招商引资中又不管项目有无污染,片面强调简化审批,[25]可见,在法院设立专门环境庭专职处理司法审查案件,通过整合法院司法审查资源,完善法院司法审查机制,统一处理案件的审查标准,加强法院司法审查,强化对审批部门的法律约束,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守法是可取的,也是应当的。此外,司法审查还可以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纳入法院审查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查,消除区域认识差异。

(三)完善高效统一的执法共享机制

大多数污染物都具有流动性,区域之间面临着共同的环境污染问题,如珠江水域的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的流动传播,需要各地协调统一规划、联动治理、联合监管,逐步推进联合执法的共享机制,确保区域间的环境整治实现同步统筹和优势整合。因此,鉴于满足区域内信息交流的需要,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妥善搭建各职能部门合作交流与资源共享平台,将本地区的地方职能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结果等信息及时地向其他合作地区的政府机关公开,同时积极地进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信息公开和交流,促使在跨省区信息交流、联合执法维权等方面实现更紧密、更畅通的交流合作,提高执法效率。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该尽早颁布《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法》,[26]以明确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律依据,构建统一的环境执法标准,特别是区域内的环保准入标准、环保排放标准以及环保整治标准,建立有效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使能够有效防止污染物的跨区域转移,[27]有效提升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建立复合污染防治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统一的执法共享机制下,由于资源禀赋、地理区位、政策环境、发展基础等方面的差异,区域内各市(区)在加强区域合作的过程中,还应当树立全局观念和分工合作意识。例如广东、香港和澳门地区,对于泛珠三角地区的主要城市,应充分发挥环保规划的“指挥棒”作用,在统一的执法机制中应强化其整合区域资源的能力和责任心,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其核心地位的主人公意识,集聚和共享更多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进行科学规划,合理产业布局,在发展中保护好环境。四川、云南、贵州地区考虑到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在共享机制中给予更多的帮助,允许其制定适当的环境补贴政策,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总之,实现泛珠三角环境法治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国家乃至各级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政领导、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应结合自己的职责和能力,坚持环境法治,按照环境法治的要求搞好环境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才能将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实现泛珠三角的环境法治步伐。

参考文献:

[1]罗素君,吴晓娜.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0(6):90-91.

[2]魏元钰.“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市场一体化问题研究[J].东南亚纵横,2009(9):44-47.

[3]吴舜泽,侯贵光.珠三角城镇群环境保护战略对策[J].中国科技成果,2007(5):36-38.

[4]高聪.浅谈我国环境法治[J].青年与社会,2012(9):81-81.

[5]文正邦.区域法治研究纵论[J].法制现代化研究,2009(9):356-383.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巻(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7]魏小强,宫宝芝.中国法治建设——理念、方法及实践[M].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08.

[8]陆铭,陈钊,朱希伟,等.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回顾与展望[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1.

[9]黄宁生,匡耀求,朱照宇,等.广东可持续发展进程2007[M].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2009.

[10]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EB/OL].(2010-7-30)[2010-8-13]http://www.gddpc.gov.cn/fgzl/fzgh/ghdt/201008/t20100813_40219.htm.

[11]乔胜利.珠三角环保一体化迈出新步伐[J].人民之声,2012(1):15-15.

[12]晏路明.人类发展与生存环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13]黄利春.欧盟一体化对珠三角一体化的启示[J].广东经济,2010(7):34-39.

[14]肖爱.区域环境法治:困境与对策[J].求索,2011(3):164-166.

[15]杨妍,孙涛.跨区域环境治理与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 2009(1):66-69.

[16]石佑启,黄新波.珠三角一体化的政策法律冲突及其协调[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3):38-42.

[17]徐康.泛殊三角一体化话境下的区域法院司法协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10):139-139.

[18]协调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EB/OL].(2005-04-15)[2005-8-31]http://www.pprd.org.cn/huanbao/200504150515.htm.

[19]黄素梅.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保障[J].特区经济,2006(9):66-68.

[20]祝光耀.建立机制,抓住重点,扎实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J].环境,2004(8):8-8.

[21]陈泉生,郑艺群,周辉,等.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22]杨亚南.“大珠三角”区域城市协调机制策略研究[J].城市问题,2007(10):80-95.

[23]朱羿锟,马慧凌.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J].财贸研究,2005(1):108-111.

[24]徐康.泛珠三角一体化语境下的区域法院司法协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10):139-140.

[25]于齐敏,王世进.浅析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C].桂林: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2011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11:1268.

[26]肖爱.我国区域环境法治研究现状及其拓展[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09-113.

[27]李利霞.强化八项对接措施,推动珠三角环保一体化[J].环境,2010(1):137-137.

Panpearl River Delta Regional Construction of Linkage

of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ZHANG Jichu,ZHONG Huangyuan

(Law School of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108, China)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linkage of region; panpearl river delta

(责任编辑: 邓泽辉)

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范文第4篇

【摘要】博物馆社会教育的新时代定位是:博物馆知识教育、自治素质教育、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教育。这三个层次构造是三位一体的并列关系,相辅相成。三者有机结合,利于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教育在“爱国主义教育”“终身教育”“素质教育”中的职能,致力于建设全民高文化、高素质的新型社会。

【关键词】博物馆知识教育;自治素质教育;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教育

在博物馆从业人员及公众的认识中,博物馆社会教育工作是学校课堂教育的“补充教育”“第二课堂”,其专业性、特殊性和资源广泛性是其他社会教育活动所无法比拟的。作为新一代的博物馆人,我们要不断总结和探索如何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做好适应现代文明的新时代社会教育的定位,明确方向,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社会教育在“爱国主义教育”“终身教育”“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现代博物馆社会教育的多层次目标决定了博物馆社会教育应包含多层次构造,即博物馆知识教育、自治素质教育、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教育,三者的有机结合符合新时代博物馆社会教育的新定位。

博物馆知识教育是博物馆社会教育的基础,许多家长带着孩子进入博物馆的初衷,就是让孩子学习到更多校园学习中没有的知识。在博物馆的日常观众调查中,“了解到很多历史”“学习到很多博物馆知识”等此类的观后感颇为平常,因此,博物馆社会教育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知识教育。博物馆是人类文明的聚集地,汇集了人类的发展历史及人类智慧的结晶,不同类型、不同主题的博物馆都有着不同层面的知识,涉及历史、文学、艺术、民俗、自然生物等多个领域。博物馆里有大量的文物,还有非常多非物质文化遗存,每一件文物都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它的功能、材质、由来、工艺……这一系列的信息覆盖了历史、政治、工艺、艺术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博物馆是一个非常肥沃的知识土壤。博物馆社会教育应立足于博物馆所蕴含的知识,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教育活动,把这一些知识从具象到抽象,从抽象再联系具象,达到传播知识的具象教育。博物馆的社会教育中所运用的博物馆知识覆盖面广,内容丰富,能填补学校教育中未涉及或空缺部分,提高全民的综合文化素质,培养适应新时代的全面型人才。

诠释是博物馆的灵魂,使高高在上的象牙塔进入人们的生活。博物馆服务对象是进入博物馆的人,为人存在的机构,应以人为本,如果不能与人们的生活结合,发挥博物馆的服务功能,那么博物馆就失去它的灵魂。博物馆是值得不断探索的地方,在公众的眼里,博无馆甚至成为了新形式的一种旅游景点,很多人本地域的博物馆都不曾进入,意识中,公众认为博物馆是一座无法融入生活的象牙塔,因此,公众对博物馆的认识和亲近欲望相对薄弱。博物馆的社会教育活动,还应致力于博物馆学知识的推广,通过社会教育手段,让公众重新认识到博物馆存在的意义,引导公众关注和走进博物馆。

新时代的教育理念,教育不再是以“教”为重点,而是引导和培养学习者自主地“学”,以往的学习是以知识本身的学习为目的,现在更多的是自主学习能力以及启发性的自我教育能力。博物馆社会教育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理解。狭义方面,通过社会教育活动,使教育对象学习到一些博物馆有关的文化知识;广义方面,社会教育活动中的教育是一种教养教育,有别于学校的课堂式教育,注重教育中参与对象的互动性,达到自治素质教育,团体中的互相教育。

博物馆社会教育是一个丰富多彩而又生动有趣的知识载体,参与其中的人,本身的求知欲望较容易受到激发,自然而然地显现出很多问题:这个是什么?它是做什么用的?為什么它是这个颜色?它是什么工艺呢?……这种强烈的好奇心和探求未知的冲动,是极为珍贵的学习动力,也是学习最放松的状态,人们探究学习,答疑解惑的过程,即是自我学习、自治素质教育的过程。博物馆社会教育无论采用任何教育形式,都应利用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积极引导、启发参与者进行自治素质教育。博物馆社会教育通过讲座、沙龙、DIY制作、亲子课堂、场景表演等社会教育实践活动,参与者会迸发出新的自我个体,彼此之间产生互动的亲密关系。这种知识本身之外的重新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潜能的激发,就是参与者自治素质教育的过程,亦是博物馆社会教育质的提升。博物馆的自治素质教育具有个体差异性,不同的人在同样的社会教育活动中,在获得知识本身的基础上,都能够启发性、创造性地得到不同的自治素质教育,各得其所,各得其乐。针对不同阶层与不同年龄段的受众,自治素质教育的侧重点也应相应的变化,比如青少年侧重于公民基本素养和学习能力;成人侧重于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心;残障人士侧重于正视自身和建立自信。

博物馆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单方面的收获知识、掌握技能,建设健康的心理,而是从知识到技能到价值观到生活态度等多个方面,通过自治素质教育达到人格完整、完善、健全。自治素质教育有助于个体社会性以及公共性的的养成,是现代人人格形成的组成之一,而自治素质教育促使个体在群体中互相影响和互相教育。因此,自治素质教育是博物馆社会教育的本质。

博物馆是一个国家、城市或地区文化展示、传承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非常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教育作用,主要职能是在实现文物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展览展示、社会活动等形式,提高文物利用水平,起到文化传承的作用。博物馆的历史教育功能是博物馆社会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博物馆社会教育的重要意义,不同的历史时期,博物馆社会教育的侧重点因适应时代的需求而有所差异,但历史教育这一功能一直受到重视,新时代的博物馆社会教育仍需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历史教育功能。国家历史文化是地域历史文化宏观的组合整体,国家历史文化教育能够加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地域历史文化是微观的组成部分,地域历史文化教育可使同地域民众加强对本土历史文化的热爱,产生“共同体”意识。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是不可分割的复合体,博物馆社会教育应将两个部分有机结合,相辅相成。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祖先给我们留下了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这些都能够激发民众对祖国、家乡的大好河山和悠久历史文化的热爱。所以,宣传和发扬爱国主义思想要求我们要进行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教育,博物馆社会教育应加强以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为载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民众通过对历史的重温和剖析,使民众认识和了解我们伟大祖国的光辉历史,认知伟大的中华民族,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通过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教育,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发展历程,各民族对人类文明做出的卓越贡献,中国历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重大事件,中国人民反对外来侵略和压迫,反抗封建腐朽统治、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浴血奋斗的革命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建立新中国而英勇奋斗的崇高精神和不朽的业绩,铭记为了革命胜利、给我们带来幸福生活、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先辈。通过这些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教育,民众要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进而培养他们热爱祖国的情感,不断激发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增强他们的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和历史责任感,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民族是富有爱国主义光荣传统的伟大民族,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恒古不变的主题,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代代相传的民族思想和行动准则,也是中华名族民族意识的重要体现,鼓舞着中华民族在历史进程中团结奋斗,是推动我国历史车轮不断前进的巨大力量,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新时代,发扬和传承爱国主义,对于激发人们的爱国情感,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凝聚力,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博物馆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理想场所,爱国主义教育是博物馆社会教育的核心,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教育,是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的基石,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形象地反映国家与地域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可以教育民众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勤劳智慧、艰苦奋斗的光辉历史,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的新时代接班人。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教育具有使民众热爱家乡、热爱祖国、认知历史、弘扬道德、增强民族自豪感、增加民族凝聚力等方面的功能,在国民素质教育中,其贡献功不可没。

卢浮宫馆长H.Valorette曾说:“博物馆是公民责任的工具,是批判精神的孵化器,是品味的创造地,它保存着理解世界的钥匙。”人们在博物馆社会教育中了解到的历史,学习到的知识,所带来的感动,会成为人生的积淀,会让人们的生命变得厚重而温暖。博物馆社会教育具有巨大的潜能,不仅有助于现代社会稳定和更新,更是促进其品质和卓越的一股改革力量。博物馆社会教育的新时代定位是,博物馆知识教育、国家与地域历史文化教育、自治素质教育,这三个层次是三位一体的并列关系,相辅相成,亦是实现博物馆知识教育、自治素质教育、情感教育融合发展的良好模式,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教育在“爱国主义教育”“终身教育”“素质教育”中的职能,致力于建设全民高文化、高素质的新型社会。

作者简介:林闽敏(1984-),女,福建漳州,本科,馆员,研究方向:闽台文化。

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范文第5篇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案例:苏州

苏州的古城保护不仅意味着一个文物古迹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对

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保护的基本目的不是要

留住时光,而是要敏锐地调适变化的力量"保护是作为历史产物和未来改造者对

当代的一种理解。

苏州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部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古城、古镇、古村,主要从整体格局,传统地段,文物古迹三个方面进行保护。整体格局包括:空间格局、河道水系、道路街巷、建筑形式。传统地段包括:历史街区、历史地段、传统风貌区。文物古迹包括:名胜遗迹、古典园林、寺观楼阁、传统民居、古城墙、城门、古塔、古桥、古井、古牌坊、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化艺术、传统工艺、民风民俗、传统饮食。文化艺术包括:昆剧评弹、吴门书画、木刻版画、园艺盆景四个方面、传统工艺包括:苏绣、雕刻制扇、玉器乐器、红木家具。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物质实体范畴和社会文化范畴两方面内容,根据我国

十六年来的名城保护实践,物质实体保护具体包括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地段的

保护及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持与延续三项内容,不但包括对传统建筑或街区的复原

或修复及原样保存!对城市总体空间结构的保护,还广义包括对旧建筑!历史风

貌地段的更新改造!以及新建筑与传统建筑的协调!文脉继承和特色保持等方法

问题,以下从文物古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格局!历史文化的展示四个方面概

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以来的保护状况"

城市更新案例:伦敦

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范文第6篇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文化遗产是人类活动的信息资料库,是展示人类文明的卷轴。

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中国的文化遗产也遭到了众多的破坏。自然灾害、人为原因等都造成了文化遗产的不完整和残缺,严重影响了其文化价值和影响意义。而一些地方政府单纯为了经济的发展.大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却对其不加以保护和维护,造成了众多文化遗产濒临危险,即将失去其拥有的价值和作用,这一切都应当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而如何采取措施来保护文化遗产也成为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那么对于文化遗产应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呢?

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针对我国当前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对于破坏或损毁文化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的制裁措施。各级地方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其次.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进一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最后.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将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带进校园和课堂,使其在思想上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同时要充分利用民间保护组织的作用,推广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重视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充分发动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来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上一篇:行长发言稿范文下一篇:营公司销方案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