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建设范文

2023-09-20

金融市场建设范文第1篇

摘 要:金融监管旨在减轻或者消除市场失灵,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基于此,通过比较金融市场效率的改善可以检验和评判金融监管改革的有效性。本文选取世界范围内最具典型意义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效率优先和90年代后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两个监管时期,通过对两个阶段股票收益率指数的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以价格信号检验金融市场效率,进而衡量不同阶段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证结果显示,第二阶段的金融市场效率明显高于第一阶段,然而该时期却正是次贷危机爆发的前期,这说明金融市场效率仍需进一步改善,监管有效性有待加强。这一研究结果为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和调整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市场效率;R/S分析

A Study of Effectiveness of U.S. Financial Regulation Based

on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Markets

AN Hui, ZHONG Hong-yun

(School of Economic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116024, China)

Key words:U.S. financial regulation; effectivenes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market; R/S analysis

1 引言

长期以来,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主张自由主义的市场论和主张政府干预的监管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之争。此次金融危机普遍引发了全球对当前滞后于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的诟病,而危机前美国所奉行的金融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却一直被视为监管改革的模板。面对后危机时代的治理,学者及政界更偏重于对金融业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那么金融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是否有效?如何衡量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美国金融危机后新一轮监管应该如何调整和改革?人们亟待寻求问题的答案和根源。

美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从注重金融安全到金融效率优先,再到安全与效率并重,直至现在开始寻求新型监管理念的发展历程。(1)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属于自律型金融监管,即较少管制的自由竞争时代。几乎没有联邦法律或类相关公共政策来规范金融业,监管制度和联邦储备体系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不能真正意义上起到金融监管职能。(2)从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美国进入安全优先的严格监管,即管制型金融监管阶段。由于上阶段金融监管职能缺失引发30年代美国大萧条,美国政府通过颁布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对存款利率上限实行管制,形成了美国独特的证券和银行分业经营的体系,并构建了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由联邦级和州级政府分别设立监管机构,互不干涉。(3)20世纪 80年代,是美国金融业以效率优先的监管放松时期,即效率性监管。由于上述严格的金融监管,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日益下降,金融机构的效益要求逐渐凸现出来,并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规避金融监管。为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国银行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法案,放开了存款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包括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等一系列放松金融监管的法律。(4)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又进入安全与效率并重金融监管,即审慎金融管制回归。美国金融业80年代放松管制浪潮一方面给金融业带来蓬勃发展,但另一方面引发新一轮的金融动荡和银行危机。由于利率上限的放开,美国另一重要的金融机构即以房地产信贷为主的储贷协会(S & Ls)难以承受当时双位数的高利率,迫于盈利的压力开始了投资垃圾债券的冒险,最终美国经历了贯穿80年代的储贷协会危机。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实施金融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在监管理念、重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监管法案。其中,1999年《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鼓励金融市场竞争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寻求竞争与稳定、安全与效率的结合,标志美国分业经营历史的结束。美国90年代金融监管改革后的10年间创造了经济史上低通货膨胀率、低失业率的高速增长的奇迹。但是好景不长,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已暴露出其中的问题,而2007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又使金融监管当局倍受诟病。

安辉,等: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Vol.30, No.6 预测 2011年第6期一部金融危机的历史同时就演绎着金融监管变革的历史。2010年7月,美国出台了危机后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又开始重建美国金融监管。一般认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保持金融稳定。这种“稳定高于一切”的监管目标始终是大多数国家主要目标和理念。然而这一理念下的金融监管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之间的矛盾,出现过度管制“压抑”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情况,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和金融监管的失灵;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拓展潜在的利润空间,往往会采取规避监管,冒险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积累新的风险,反过来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导致金融动荡甚至危机。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水平,即最优的金融监管是在纠正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金融效率损失的同时,自身没有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也是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基础。从90年代美国金融模式及监管方式发生重大调整,美国金融业监管在整个金融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基于此,本文选取80年代以金融效率为主要监管目标的放松金融监管阶段和90年代初直至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的以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重为目标的监管阶段,分析这两个阶段的金融市场效率的差异以证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于金融市场效率产生的影响,进而分析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否得到改进,以期待对新型监管理念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2 文献综述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主要是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两个方面展开。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体系,这一极具争议的问题在金融监管理论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管制失灵说和管制成本说四种主要假说:1982年Minsky首次提出金融脆弱性假说,支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1]。该理论从企业角度出发解释金融系统存在内在不稳定性,进一步阐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Stigler提出的 “公共利益说”同样支持监管的正效应,认为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和脆弱性等失灵现象具有纠正效应[2]。另一方面管制失灵假说则对监管有效性提出反对意见:Stigler提出管制供求理论,从供求两方面分析政府管制的相关因素,认为政府部门与产业集团分别为监管供给方和需求方,二者达到监管供求均衡的关系[2]。Kane 在监管辩证理论中对于金融监管供求关系也有研究,认为监管是由于利益集团自身要求而产生需求,该需求进一步激励并导致政府官员创造监管供给[3];Stigler还提出了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认为经济管制理论的主要任务是明确监管中的得利方和损失方、政府监管的形式以及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影响;Shleifer和Vishny在过桥收费理论的研究中指出,政治家和官员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规管,而非公共利益[4]。监管成本说是于1971年也是由Stigler提出,该假说是介于前二者之间的较为中立的观点[2],它没有简单地肯定或否定金融监管,而是从监管成本和监管预期收益两方面考虑,判断金融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证研究,许多学者从监管成本与收益、金融市场效率、微观金融机构效率、宏观金融效率等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监管成本收益的理论角度,Herring和Santomero论述最佳金融监管模式和最优监管效率[5];Sherwin在2006年的研究中指出,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的量化对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和增进社会福利具有重要作用[6]。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Robert等人以英国股票市场为例研究市场弱式有效性,验证了绝大部分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为弱势有效,金融监管一定程度上对金融市场起到稳定和促进作用[7];Peters于1994年提出了分形市场假说(FMH),对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实证检验,通过R/S分析得出Hurst指数=0.39,得出美国金融市场没有显著地达到有效的结论,金融监管对市场作用还有待加强[8]。此外,从微观金融机构效率和宏观金融效率角度,Yeh等人[9]在2010年的研究中运用DEA分析和Tobit回归模型衡量金融机构效率,Levine在2004年研究金融系统运行效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10],上述研究均为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提供方法和途径。

国内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起步较晚,一般在国外成熟理论基础上进行梳理,并对金融监管在实践运用中的有效性进行深入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11]在2002年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展开研究。秦婉顺等人对监管成本—收益分析模型进行详细阐述,研究认为金融监管当局由于存在自身价值追求,使得实际监管均衡强度一般会高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12]。鲁明易从金融机构效率角度分析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对金融市场的弱影响,认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监管条例颁布对金融业产生并不如预期那样强烈的积极影响[13]。运用有效市场假说,吴世农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在监管政策出台后市场波动性没有显著变化,因此说明市场效率较高,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作用是有效的[14]。运用分形市场假说,傅德伟运用统计分析和混沌理论分析了市场监管制度对深圳股票市场效率的影响,认为监管对市场效率有一定的提高作用[15]。

在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现有的文献存在一定的局限:首先,研究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注重理论分析,由于指标体系的数据获取中存在较大难度而影响定量分析,不能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评价,缺乏说服力。其次,研究视角单一。现有文献较少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研究监管有效性;同时美国在世界金融发展中具有领先地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借鉴其金融发展和监管方式,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价值。本文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切入,运用分形市场假说模型进行实证检验,通过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检验美国证券市场是否为有效的市场,进而揭示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效率的影响,得出美国金融危机前监管有效性的相关结论,对上述文献研究局限有所突破。

3 实证分析

3.1 理论前提

政府监管是基于市场失灵的现象,由此金融市场是否失灵或者市场是否达到一定效率,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出发点和合理性解释。也就是说,由于金融监管最终目的之一是保障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因而本文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改善角度来检验和评判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3.2 检验方法选择

本文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研究金融监管有效性,通过分形市场假说的R/S分析及Hurst指数计算,对美国金融市场效率进行实证检验。运用R/S分析方法探讨美国证券市场收益率指数的自相关性,检验其是否符合分数布朗运动;并回归分析Hurst指数,衡量美国证券市场整体的有效性程度,进而检验美国不同监管阶段的金融监管有效性。

R/S分析与Hurst指数检验计算过程如下,对于给定时间序列{Xt},有n个连续的观测值X1,X2,…,Xn,则有均值

根据Hurst指数定义,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为0~1之间,以0.5为分界,在不同范围之内表示不同特征和涵义:当H为0.5时,表明被检验证券市场的价格变动为标准布朗运动,市场中事件过去发生不影响未来;当0<H<0.5时,说明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具有反持续性,即如果过去是增长的,则下一时刻下降的可能性更大,反之若过去是下降的,则下一时刻上升的可能性更大;当0.5<H<1时,说明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具有持久性效应,表明过去一直增长意味着这种趋势将继续下去,而且对任意大的时间T都如此,证券市场不是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当H=1时则说明证券市场时间序列是一条直线,未来趋势完全可以通过现行市场数据进行预测。

3.3 样本选择

本文主要研究美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基于现实情况我们从不同监管目标下的监管时期中,选取20世纪90年代至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时间段内的金融市场效率表现。从1990年开始美国金融监管进入审慎监管的回归时期,所以数据选取从1990年1月开始;又鉴于全球性质的金融危机还未消除,而且金融危机期间的样本数据波动较大,所以2007年至今的数据不宜考虑,故本文选取的数据截至2006年12月,即样本数据范围选取从1990年1月到2006年12月。考虑样本数据的代表性和综合性,本文采用美国证券市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105051)、标准普尔500指数(105091)。具体实证分析数据主要采用日收益率,数据来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

3.4 R/S分析与Hurst指数检验

在重标极差分析和Hurst指数检验中,本文采用标准普尔500指数(S & P 500 Index)、琼斯工业平均指数(DJIA),选取其收益率指数Rt作为样本指标进行Hurst指数计算和分析。

(1)第一阶段分析。1980年初~1989年底时间段,样本容量N为2700个,对于样本容量N均分为n=27组5,10,12,15,20,25,30,36,45,50,54,60,75,90,100,108,135,180,225,270,300,450,540, 675, 900,1350,2700;然后运用Matlab软件计算得出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值,并采用EVIEWS 5.0软件进行回归拟合分析获得H值。

1980至1989年是美国效率优先的金融监管时期,根据标准普尔500指数与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分析结果,可以得出R/S值与H指数之间的回归关系分别为

P值为0,Hurst指数回归结果显著。因此在80年代美国放松金融监管时期,美国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指数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分别为0.9857与0.9759,均处于在0.5~1之间且接近1,存在明显持久性效应,历史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显著影响,且为正向效应,即未来市场价格与过去价格存在极大的正向相关性,这说明金融市场效率很低。

(2)第二阶段分析。对1990年初至2006年底样本数据进行处理,样本容量N为4200个。对于样本容量N均分为n=27组5,10,14,20,30,40,42,50,60,70,84,100,105,140,150,200,210,300,420,525,600,700,840,1050,1400,2100,4200;与上一阶段相同,运用Matlab软件计算得出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值,并采用EVIEWS 5.0软件进行回归拟合分析获得H值。

在1990至2006年美国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期间,根据标准普尔500指数与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分析结果,继续回归H指数,可得两个样本指数的回归方程分别为

其中R2为0.9999,调整后的R2也为0.9999,P值为0,回归结果显著。因此在1990年后美国实施审慎监管时期,美国证券市场上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分别为0.5468与0.5480,均处于在0.5~1之间且接近0.5,美国金融市场股票收益率序列同样存在一定持久性的正向效应。尽管该阶段的指数仍与0.5的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存在一定偏差,但整体来说,该阶段相对8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有效性明显提高,这说明90年代后期的金融监管改革是有效的,但Hurst值也表明金融市场有效性仍需提高。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选取美国两个不同金融监管阶段,即1980~1989年金融效率优先的放松监管时期与1990~2006年底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时期,对美国证券市场股票收益率指数进行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实证结果比较可以发现如下结论:

第一,90年代后美国金融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下的金融市场效率明显高于80年代效率优先时期,金融监管的加强对金融市场效率起到促进作用。80年代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Hurst值分别为0.9857与0.9759,距离0.5的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差距较大,收益率序列自相关性强,金融市场有效性较弱;而90年代后的Hurst值分别达到0.5468与0.5480,与0.5较为接近。这一实证结果有力地说明审慎监管时期的监管有效性相比此前放松监管时期有较大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也在不断加强。

第二,90年代至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市场并未达到完全有效,金融监管有效性仍需改进。90年代后的Hurst值分别达到0.5468与0.5480,大于0.5且与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存在显著差异。结果表明,尽管其监管有效性相比此前放松监管时期有较大提高,但美国金融市场在此时期仍未达到有效市场状态。这也证明在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具体表现为1999年《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即分业经营结束允许混业经营。为此,美国确立了“伞式”功能监管(Umbrella Supervision),虽然强化了以美联储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的地位,但其子公司仍按原规定依据业务种类确定具体监管人,即美联储监管银行部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证券部分、保险监督署(SIC)监管保险部分。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存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重复、重复检查和监管,增大了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的难度,形成了监管的空白地带,这为系统性的危机埋下了隐患。同时该监管模式放任了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CDO和CDS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盲目扩张,从而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最终酿成了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

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

(1) 美国金融监管需要在监管体系和内容方面进行新一轮的调整与改革

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正是迎合了这一需求。新法案在监管体制方面,强化了统一协调机制,注重对系统风险的监管。根据新出台的法案,现有各金融监管部门官员将组成新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调监管。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同时,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美联储也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

从内容上看,该法案主要强调四个方面,即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严格金融监管标准、扩大监管覆盖范围以及强调跨机构协调监管。法案着重强调了把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纳入到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之下。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法案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和风险集中度要求。法案还对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纳入监管视野。

该法案被称为自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严厉程度也最高的银行业改革法案,厚达2300页,新法案的监管效力及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正被人们所瞩目。

(2) 中国金融监管需要“在借鉴中走自己的路”

中国金融体系建设起步较晚,没有成型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的监管体系主要以借鉴美国为主,采取的也是与分业经营相匹配的分业监管模式。然而,现阶段一些边界型的金融业务的存在将导致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侧重点和目标有所不同,对同一业务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一定差别;而且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渐进开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也必将产生更多的监管空白地带,同时对消费者的保护就更加弱化。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法案的出台必将对世界金融监管的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注重宏观金融监管目标导向和监管模式选择。美国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主义、金融安全优先、金融效率优先、效率与安全并重的审慎监管几个阶段,都是在发展中不断适应和调整的过程。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有与其适应的金融监管目标主导和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这对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是适用的。因此没有永远有效的监管,必须讲求因地制宜,讲求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同步性,才能朝着市场效率的帕累托最优目标靠拢,实现真正有效的金融监管。本文研究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其目的是引发对自身金融体制的思考,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稳步发展。

参 考 文 献:

[1]Minsky H P. The financial instability hypothesis: capitalist processes and the behavior of the economy[M]. Pierre Laffarg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13-38.

[2]Stigler G J.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J].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cience, 1971, 2: 3-21.

[3]Kane E J. Impact of regulation on economic behavior: accelerating inflati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decreasing effectiveness of banking regulation[J]. 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81, 36(2): 355-367.

[4]Shleifer A, Vishny R W. Corruption[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3, 108(3): 599-617.

[5]Herring R J, Santomero A M. What is optimal financial regulation[R]. Working Paper, 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ennsylvania, 1999. 0-34.

[6]Sherwin E. The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lessons from the SEC ’s stalled mutual fund reform effort[J]. Stanford Journal of Law,Business & Finance, 2006, 12(1): 76-125.

[7]Robert H, Michael D, Kevin K. A note on the weak form efficiency of capital markets: the application of simple technical trading rules to UK stock prices-1935 to 1994[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1996, 20(6): 1121-1132.

[8]Peters E E. Fractal market analysis: applying chaos theory to investment and economics[M].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Press, 1994.

[9]Yeh C P, Wanga K M, Chai K C. 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by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 financial holding and non-financial holding system[J]. 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s, 2010, 37: 4671-4679.

[10]Levine R. Finance and growth: theory and evidence[R]. Working Paper, Carlson School of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and the NBER, Minneapolis, 2004. 0-116.

[11]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监管约束及其创新金融监管绩效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2,(11):107-116.

[12]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金融监管的收益成本分析[J].金融研究,1999,(1):50-56.

[13]鲁明易.《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弱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视角[J].国际金融研究,2005,(3):29-35.

[14]吴世农.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研究分析[J].经济研究,1996,(4):13-19.

[15]傅德伟.监管制度变迁对深圳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J].证券市场导报,2005,(8):18-21.

金融市场建设范文第2篇

摘 要:互联网金融正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着重大影响,也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正因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对现行的金融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在此背景下金融法面对新的金融模式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本文简单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并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法;变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不能简单认为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结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从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进行金融活动的渠道及方式中有所改变。当前明显的问题在于金融法的内容不适应当下穿传统金融转型到互联网金融的需要,进而互联网金融不断地促进金融法的变革。

一、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法存在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说明了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转型时期,随着开放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从而也可以明确看出金融法对其的约束和管理作用较少,也催生了很多的金融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金融交易活动大多发生线上,现行的金融法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金融法主要是为传统的金融活动所制定,在互联网金融下并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需要。所以在金融法中先前制定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金融法已不能发挥出原有的作用。总的来说,在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法无论是从监管力度,还是制度内部方面都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也越来越明显。

(一)对互联网经融的监控不足

互联网经融与传统的经融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区别于以往的普通线下交易,互联网经融几乎都是通过电子设备线上交易动动手指就能完成,这对于金融交易的过程会存在很大的监控难点,而且由于现在各种网贷公司、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对于互联网经济资金的安全性有很大的风险,许多的网络公司中间机构圈钱跑路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是线上交易这对于监控以及取证来说有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监控力度的不足,许多的网络诈骗,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导致一系列运用互联网经融犯罪的时间越来越猖獗。而且互联网经融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能够得到保障,越来越多的信息泄露案件频繁爆出。由于互联网经融的模式,消费者都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必须完善自己的相关个人档案才能够进行互联网交易。所以许多不法分子就通过网络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此来施行诈骗。特别是很多网贷公司、银行工作人员、对于网络犯罪意识不是很到位,觉得无所谓,通过系统数据贩卖给许多诈骗公司,销售公司。由于拥有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在网络活动中,更加更够让人取得信任来实施诈骗。但是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工作还不够健全,许多的网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管控,而且对于个人信息档案泄露的监控不足,网络系统的不完善都使得个人信息的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意识不够到位

互联网经融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融模式,虽然近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他在国内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对于互联网经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不尽完善,这就使许多的互联网经融的犯罪经常发生,而且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不够全面,对于互联网经融还是有一定的消费者不够了解。经常由于计算机或者网络问题出现操作失误而导致资金受损,这种因为操作失误而导致资金损失,没有确切的操作记录、使用凭证作为依据,经融法就不能有效地做出相应的对策来应对消费者。其次对于互联网经融的安全性、经融投资、理财应该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网贷公司由于经融法律发法规的不健全,钻空子、找法律漏洞、打各种擦边球,通过网上各种利益诱惑来吸引消费者,最后将消费者的资金席卷一空。消费者也因为是线上交易没有较为具体的个人信息,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企业、用户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导致什么也找不到,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对此,为了有效地保护互联网经融消费者的权益,不但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经融有更多的认识,对于互联网金融诈骗有所防范,能够识别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让消费者自己对互联网经融的安全性重视起来,法律上做各类的电子凭证、合同的合法性做到及时审查。

二、互联网金融下金融法变革的必要性

(一)保护我国境内金融安全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但是也为境外金融的进入提供了机会。互联网境外金融要比传统的境外金融风险大得多,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大量境外金融的渗入必然影响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安全。由于金融法本身对境外金融的管理都比较的少,借助互联网的发展,境外金融不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那么我国境内的金融安全将会受到很大威胁。例如,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境外金融在我国已发生多起跨境诈骗案,在此情况下我国不仅破案困难,资金的流向更是无处可寻。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保护我国境内金融环境及金融安全,必须对金融法进行适当的变革。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传统金融消费者区别不大,主要的区别在于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法人组织时通过互联网的形式来参与。由于金融活动本身就存在很强的专业性和负复杂性,加之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其他消费者相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较为突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最為明显的就是关于个人征信等隐私信息的披露,相关知情权也受到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金融法对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没有给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互联网消费诈骗案层出不穷,消费者不仅无法正常维权,也无法依法维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正常的保障,金融法的改革迫在眉睫。

(三)维护我国稳定金融市场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我国金融行业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并成为我国今后金融行业发展的大趋势。金融市场的波动性要比普通的货物交易市场大得多,其面临的风险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市场虽然有了新的活力和新的格局,但也需要认识到在某些方面对国家健康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中对我国的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都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些冲击一方面能够促进各行业的优化提升,但另一方面却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波动。在繁荣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背后,我国传统的金融市场已经受到非常严重的营销。如,金融市场的风险隐患逐渐增多,风险控制的难度不断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难以维护。

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及监督力度

互联网与金融二者的结合与发展,对我国金融法的变革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上文也提到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境内金融安全的影响,使得我国金融法的变革更加必要。也正是互聯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在变革过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相关法律的完善。在金融法变革中明确境外金融机构的进入我国市场的标准和要求,并将这些标准和要求真正落实到法律制度之中。同时由于境外的金融风险比要比国内的金融机构高得多,所以在金融法变革中也促进对外资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并将相关的外汇管理、资本流入流出写进金融法律制度之中。

(二)促进了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披露的监管

传统的金融法对金融消费者起着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现行的金融法达不到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基于这一情况,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变革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分析。尤其是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最大威胁在于个人信息的披露,所以在新的形式下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消费者在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在互联网金融中存在一部分金融机构,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金融资金信息,这对消费者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金融法在互联网金融之下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促进了国内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

现行的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意思也就在于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国内不断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中的制度在相关制度上已经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现如今已认可电子签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效力。对于金融借贷的利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强化民间金融机构的良性借贷行为。从多个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国内的金融法从不完善正在走向完善的方向,规范了某些不良互联网金融行为。同时也在尽力使得金融法律制度逐渐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求,力求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法律保护和规范中顺利进行。强化了金融法律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的作用,让金融法制不断进化,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法律存在的不足。

(四)促进了金融法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衔接

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活动日趋国际化,互联网金融大发展使得互联网和金融有机结合,促进了金融法的变革,使得金融市场日趋稳健。经济的全球化,不可避免地让互联网金融也加入了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在全球的经济金融不断融合的情况下,金融市场也呈现出开放的状态。这一明显的现象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活动的衔接,让我国的金融进入国际市场也更加方便。在传统的金融法中,没有明确地指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跨国金融活动还比较的少。如今,在网络信息技术及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指引下,国际化的互联网金融越来越频繁。所以这就很为明显地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不断改善,积极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契合。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说明了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也体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探索。虽然互联网金融让人们金融活动更加高效、便捷,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金融安全、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法变革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不断促进金融法的监督管理机制、消费者保护机制、境外金融管理机制等方便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的促进作用,有效的保证了金融活动在一个良好的金融法规秩序中进行。

参考文献:

[1]石金丽,赵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6.

[2]聂红英.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困难与解决对策[J]商情,2015.

[3]金晶.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J].时代金融,2016.

金融市场建设范文第3篇

摘 要:绿色金融作为当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风险已成为限制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而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对绿色金融市场的传染是绿色金融风险的重要成因。本文通过建立基于SIRS的风险传染模型,引入转移概率,比较绿色金融受到风险传染同非绿色金融受到风险传染的不同表现,证明绿色金融市场受到外界风险传染影响较大,但通过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能更好的控制绿色金融风险。

关 键 词:绿色金融;风险传染;转移概率

DOI:10.16315/j.stm.2021.01.007

文献标志码: A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我国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制约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障碍。十九大报告全面阐述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强调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产业、清洁能源产业,体现了绿色发展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愿望;因此,发展绿色金融具有重大意义,而绿色金融的发展势必会伴随风险。在以往的文献中,对绿色金融的研究远远少于同类型的金融研究,且在绿色金融风险上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风险、绿色信贷等方面,缺乏对绿色金融风险传染的研究。

一般来说,造成重大绿色金融风险的原因一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不同的绿色产业在环保领域的正外部性的错判,缺乏科学评估,这导致资本逐利性的放大,节能环保效率低的产业被误判为低耗微排前景好的绿色环保项目,使得资源过度分配,但其对环境的影响几乎没有回报,甚至破坏了生态。二是尽管国家大力促进绿色和环保产业并给予优惠政策,但尚未建立协调和执行机制,相关部委的产业政策、金融机构的部门政策和政府部门的政策之间并没有发挥很好的协同作用。三是金融投資具有短期性、流动性特点,我国银行平均负债期限只有6个月左右,资金转移周期短,频率高,是确保金融机构盈利增值的关键。由于生态金融机构建设周期长,大型环境项目需要多年的建设时间,长期的融资需求和短期流动的金融投资相矛盾,特别是生态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是绿色金融实践面临资金供需期限错配风险的直接原因[1]。

现阶段对于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风险及绿色信贷风险上,并以定性分析为主,包括分析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困境,或是分析我国绿色信贷风险管理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绿色金融风险传染相关方面研究缺失。因此,本文通过对绿色金融风险与非绿色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的研究,得出非绿色金融风险传染对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程度较大,而绿色金融风险对非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程度较小,并在此基础上引入转移概率,深入探讨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风险传染后的变化。

1 文献综述

1.1 绿色金融风险

在绿色金融风险相关研究上,国内起步较晚,对绿色金融风险以及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及环境风险上,比如马晓微等[2]讨论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风险表现及成因,提出商业银行绿色信贷风险主要包括环境风险、信贷风险、操作风险及声誉风险,强调在宏观层面上应加强绿色信贷法制化建设、完善绿色西南带激励及监督机制;微观层面上应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及服务、重视银行内部人员培养与外部人才引进。在与绿色金融环境风险有关的研究中,江航翔等[3]认为绿色金融是将环境保护作为金融部门行动的指导原则,将环境和生态指标体系纳入金融活动。提出金融部门的环境风险是直接的,即金融机构的行为本身会造成环境问题;或是间接的,间接风险通常与不良贷款或投资不足所导致的环境经济损失相关。随着绿色债券的发展,绿色债券在绿色金融风险研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绿色债券的研究也越来越多,逐渐成为绿色金融风险研究的重心。王遥等[4]在相关研究中提到,2016年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呈爆炸性增长。作为绿色债券发行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日益受到关注。滕磊[5]在相关研究中提到,绿色债券具有清洁、绿色、期限长、成本低等突出特点,可以为向绿色低碳经济过渡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促进绿色债券的建设,加快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为整个金融体系的改革提供了契机。

1.2 金融风险传染

随着金融国际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速推进,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融合,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部门间的联系愈加密切。正是基于此,近年来,频频爆发的金融危机传染和风险传染愈演愈烈。对金融风险传染的研究也显得愈来愈重要。从整体来看,金融风险传染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

1.2.1 金融危机风险传染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开放经济为背景来研究金融风险传染问题,主要以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市场联系、国际经济金融合作等方面为立足点,来考察金融危机由一国爆发后,如何传染向其他国家,对其产生的影响进行量化计算和理论分析,以更好地解释风险传染的内在机制。经济基本面相关联产生的传染分为贸易渠道和金融渠道。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渠道是最基本的金融风险传染渠道。据王献东等[6]在其金融市场间的风险传染研究文献综述中指出对贸易渠道的理论研究最早进行的是Gerlach和Smets等,其次通过Eichengrenn等对20个工业化国家30年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证实了贸易联系是最为容易观察到和非常重要的危机传染渠道。而Peek和Rosengreen则首次实证分析找出了金融渠道在传染风险中作用的证据,一体化背景下金融渠道成为了金融冲击跨国传导的最重要渠道。

1.2.2 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市场风险传染

在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由于存在影响市场的因素,例如:金融机构的市场间投资、国际对冲基金、信息传播等,因此在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的机制,金融风险会由某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向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生传染。近年来,中国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跨市场的联动及其风险传染效应,刘平等[7]使用的方法结合了静态和动态copula函数方法,比较了近20年两次金融危机前后美、中两国3个金融市场间相关结构的变化,从而证实了美国的金融危机将通过国际贸易和金融渠道向中国转移金融风险。苏木亚等[8]运用谱聚类方法、独立成分分析、GARCH和VAR的金融风险多渠道协同传染模型实证分析了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背景下全球主要股票市场对我国股市的多渠道协同波动溢出效应。结果表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各种渠道影响着我们股票市场不同部门指数的波动性,并且波动性溢出具有集中特征。

1.2.3 同一国家内部多个金融市场的风险传染

在同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中,因为存在共同的信息,有着共同的市场预期,以及由跨市场对冲引起的信息溢出。因此,证券、债券、期货等市场之间,往往存在着联动效应,金融风险也会由一个市场向其他的市场传染。在我国,有不少学者对这方面进行了研究,郑庆寰[9]研究发现,美国次贷危机发端于次级贷款市场,增强于次级债券市场,传染到持有次级债券的金融机构,并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传导至商业银行,导致市场流动性紧缩,影响其他金融市场并产生更大的金融动荡。袁晨等[10]利用GARCH模型,实证检验2003—2010年我国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黄金市场间投资转移和市场传染的阶段时变关联特征,得出当股票市场处于危机时,跨市场间投资转移的发生意味着可利用其它市场的金融产品来规避风险。李志辉等[11]利用HP滤波的方式得出中国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股票市场的风险指数,构建VEC模型,实证得出中国各金融市场之间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效应。

1.3 文献评述

纵观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历程,发现现阶段对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集中在单一的绿色项目上,或是从某项绿色金融项目出发,探讨其存在的绿色金融风险并提出相关管控建议;或是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入手,研究商业银行存在的绿色信贷风险,较少研究绿色金融风险传染方面的问题。另外,大部分对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研究相对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绿色金融市场风险与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机制,并以此为前提进行了定量研究。

2 基于SIRS的风险传染分析

由于金融市場企业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性,使得部分节点企业由于未及时采取风险防御措施,暴露于违约风险中,呈风险易感染状态;部分节点企业已被违约风险传染,呈风险感染状态;还有部分企业由于采取了恰当的应急措施,而有效抵御风险,呈风险免疫状态。这种由3个不同风险状态组成的金融市场与传染病模型相适应,因此本文利用SIRS模型分析风险传染存在可行性。

传统的传染病模型是假设群落中所有的个体具有相同的感染概率,但是金融风险传染与传染病传染具有差异性。传染病的传染个体具有同质性,没有明显的个体差异,但市场与市场之间其实具有一定的差异,特别是就交易量而言,绿色金融市场由于是新型市场,企业发展绿色金融项目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而言,其感染概率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借鉴Bouaziz等[12]研究网络中传染病的做法,设定节点拥有可变概率,引入实参数k称其为风险传染力,来量化市场遭受冲击的严重程度。则易感因子变成已感状态的概率为\"易感企业\"交易量权重与传染力的乘积,即:

对于处于易感染状态的企业来说,随着传染率β=P(i)的升高,处于易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反而会随之下降,而处于已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会随之升高,这是因为由于传染力的扩大,会有更多的企业受到风险传染的影响,从而从易感染状态转变为了已感染状态。而传染率β又与传染力k和交易量权重Wi有关。因此,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风险传染后的状态与传统及金融市场存在差别,而利用数值模拟方法能更好的展现不同的市场受到传染的不同表现形式。为了更好的体现差距,设定传染力度为6,即一个市场的已感因子将风险传染给另一个市场的影响力度为6个因子;再假设全市场的交易主要由非绿色金融市场内部交易为主。且虽然近年来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发展很快,但绿色信贷余额仍只占中国国内全部信贷余额的10%左右,绿色债券仍只占债券发行量的1%左右;因此,绿色金融市场同非绿色金融市场产生的交易量权重将会小于非绿色金融市场向绿色金融市场产生的交易量权重。基于这些基础设定,通过MATLAB软件对两个不同的市场分别做了数值模拟,并比较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如图1、2所示。

由图1、2可知,可以明显看出,随着β的减小,不同市场内的已感因子有着明显的差距。因为现实生活中,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占总市场比重较小,因此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对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小,即在该数值模拟中的市场内部,β=0.6代表绿色金融市场内部非绿色金融风险对绿色金融市场的传染概率,β=0.3代表非绿色金融市场内部绿色金融风险对非绿色金融市场的传染概率。可以发现,非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的已感因子要比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产生的已感因子少,这说明在传染力k相同的情况下,绿色金融市场更容易受到外界风险传染的影响。而现实生活中,非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绿色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的概率较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本文引入一个新的变量来重点讨论绿色金融市场内部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的情况。

3 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分析

在风险传染过程中存在多种方式的风险管控手段,传统风险控制的4种基本方法分别为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在研究绿色金融风险与非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模式中,重点加入了风险转移的概念,使得传染模式更为多样化。风险转移是指将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在绿色金融市场中,通过某些金融工具,将受到风险传染影响严重的部分绿色金融项目转变为传统金融项目,将绿色金融风险降低,转移至非绿色金融市场。同理,非绿色金融市场也可通过金融工具将其风险转移。但由于双方项目转变的限制性不同,通常来说对绿色金融项目的要求较高,因此传统金融项目转变为绿色金融项目的阻碍较大,风险转移概率就变小了。

3.1 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模型

在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非绿色金融风险影响的已感因子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向非绿色金融市场转移,由此本文引入风险转移概率α。因此,风险传染模型进一步变为

对于处于易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S(t)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风险转移概率α1的增大,易感染企业受到风险影响转换成已感染企业的变化率减小;同理,随着风险转移概率α2的增大,已感染企业脱离感染状态的变化率也会减小。这证明了风险转移手段在风险管控中的作用,通常来说,对比非绿色金融市场,在绿色金融市场内,企业在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传来的风险影响时更容易将绿色金融项目转换为非绿色金融项目,即风险转移成功率较高。

在对模型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节通过利用Matlab进行计算机仿真,对数值模拟的结果进行分析,以验证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理论分析的正确性及可靠性。

假设市场一开始并不存在风险转移,并且初始状态各节点的企业密度的初始值如下:

S(0)=0.9,I(0)=0.05,R(0)=0.05,实验中各参数的初始值为:β=0.6、γ=0.1、δ=0.25,将所有设定的参数初始值代入计算式,得到了无转移的风险传染仿真模拟过程,如图3所示。

由图3可知,处于风险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随时间呈现增加的趋势,证明此时非绿色金融风险在绿色金融市场中传染蔓延,在此初始状态下,讨论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的变化。对拥有不同风险转移概率(α1,α2)的传染进行如下的数值模拟。

可以看出在加入转移概率之后,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传染影响的已感因子水平有着较为明显的下降,对比上图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3点结论:

1)当加入转移概率时,绿色金融市场中的已感因子发生下降,从占比60%,到占比55%,可以得出加入转移手段确实能够影响到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的风险传染,如图4所示。

2)当转移概率同时增加时,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影响的已感因子有着明显的下降,从最初的占比55%到占比28%,可以得出加入转移手段并且改变转移概率后能够有效控制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的风险传染,如图5~12所示。

3)当α1不变时,随着α2的增大,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传染影响的已感因子在总体的比例中缓慢下降;当α2不变时,随着α1的增大,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传染影响的已感因子在总体的比例中也随之缓慢下降。

总而言之,在转移概率较高的绿色金融市场,面对外界风险传染时,采取风险转移措施后能有效的减少风险传染的影响,并且能够通过对转移概率的控制来达到更好的风险管控效果。但根据对加入转移手段后的收益损失讨论的结果(式(14))来看,一味地加强转移概率将会使获得的收益在达到最大值后下降,而最优的转移概率的选择则与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大小、市场的风险偏好系数和受到风险影响的原生已感因子在绿色金融市场的占比相关。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SIRS模型为基础,建立了绿色金融风险与非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过程,理论分析绿色金融市场与非绿色金融市场分别受到风险传染后的风险转变情况,并通过数值模拟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以此来讨论绿色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的不同。随后在该模型的基础上加入转移概率,进一步分析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风险传染的表现,再提出管控绿色金融风险的方法。

结果表明:第一,非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的已感因子要比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产生的已感因子少,说明在传染力k相同的情况下,绿色金融市场更容易受到外界风险传染的影响;因此,绿色金融市场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自身的风险防控意识。在此本文提出2点建议:一是应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定期审查绿色金融项目带来的风险是否超出预期,确保监管机制对绿色金融市场发挥有效作用;二是应采取固定的报告机制,即规定某一固定时期对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做出报告分析,在确定导致过量绿色金融风险的来源时及时止损。第二,在转移概率较高的绿色金融市场,面对外界风险传染时,采取风险转移措施后能有效的减少风险传染的影响;而在转移概率较低的非绿色金融市场,通过采取风险转移措施虽然对风险传染影响有一定的效用,但效果略不明显。绿色金融市场在做到管控自身风险的同时,可以适当提高转移效率,从而提高转移概率来有效的抑制非绿色金融风险对其的传染影响。风险转移手段是一种非常高效的风险管控手段,在一项绿色金融项目建立的初期,就可以通过对该项目的转移概率进行计算,确立最优的转移概率的选择(最优转移概率与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大小、市场的风险偏好系数和受到风险影响的原生已感因子在绿色金融市场的占比相关)。在风险发生时就可通过一系列的风险转移方式,例如将投入该绿色项目的资金分割出一部分投入非绿色金融项目,即选择项目的替代品来降低风险带来的进一步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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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献东,何建敏.金融市场间的风险传染研究文献综述[J].上海金融,2016(7):50.

[7] 刘平,杜晓蓉.对金融危机风险传染效应的比较研究:基于静态与动态copula函数的分析[J].经济经纬,2011(3):132.

[8] 苏木亚,郭崇慧.全球主要股票市场对我国股市的多渠道协同波动溢出效应:欧债危机背景下基于中证行业指数视角的研究[J].管理评论,2015,27(11):21.

[9] 郑庆寰.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传递机制研究:基于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分析[J].南方金融,2008(3):5.

[10] 袁晨,傅强.我国金融市场间投资转移和市场传染的阶段时变特征:股票与债券、黄金间关联性的实证分析[J].系统工程,2010,28(5):1.

[11] 李志辉,王颖.中国金融市场间风险传染效应分析:基于VEC模型分析的视角[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2,32(7):20.

[12] BOUAZIZ M C,SELMI N,BOUJELBENE Y.Conctagion effect of the subprime financial crisis:Evidence of DCC multivariate GARCH models[J].European Journal of Economics Finance & Administrative Sciences,2012(44):66.

[编辑:费 婷]

金融市场建设范文第4篇

(一) 货币市场的概念

货币市场是一种短期融资市场, 它的融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根据交易金融产品的差异, 货币市场可划分为多种子市场, 如票据市场、银行间拆借市场、回购市场、大额定期存单市场和国库券市场等。

(二) 子市场比较

1. 票据市场

在票据种类也就是交易客体方面, 美国票据市场上的交易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除了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 更重要的它是一种的融资手段, 且是低成本融资手段。信用等级高的大公司利用商业票据低廉的成本进行融资。在我国票据市场上, 票据的品种比较少, 主要是真实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具有商业背景的真实票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某些企业通过签发票据的方式从银行套取现金, 但同时也阻碍了参与者的积极性和票据市场的效率。在交易主体即票据市场参与者方面, 美国票据市场上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各种基金、政府机构以及各国中央银行等。中国票据市场的主体相较美国显得非常单一, 只有部分企业才有资格参与票据市场的交易与活动, 各种金融机构对票据市场的参与程度比较小, 并且缺乏各种中介机构与专业性的票据公司。在市场监管和法律制度方面, 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负责监管票据的发行、贴现和再贴现。我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实施, 至今我国经济金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早期的《票据法》难以解决一些新出现的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市场功能的发挥。

2.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美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一般都通过经纪商作为中介机构来达成的。在联邦基金市场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通过经纪商进行交易, 微小型金融机构一般直接交易。所以美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是以经纪商为中介的交易为主, 直接交易为辅。直到1996年我国才建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作为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该市场所实施的是直接交易方式, 即自主询价, 逐笔成交, 风险自担。直接交易方式带来的信息的不对称现象, 使得拆出方风险上升, 交易谈判花费时间长, 总体交易效率低。美国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就是联邦基金利率, 是美国的短期基准利率, 它可以作为其他利率的参考, 是市场化利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贷款还未实现市场化,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并不能作为基准利率, 因为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与一般贷款利率并未形成顺畅的传导机制, 市场决定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3. 回购市场

目前, 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回购协议市场。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利率略低于联邦储备资金拆借市场的利率。我国的回购市场主要是国债回购市场, 存在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独立的回购体系, 并且以银行间为主。美国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来公开操作, 能够及时调控国债基准利率的变化, 引导短期资金的流向。我国国债回购市场停留在初级短期融资阶段, 相对而言传导货币政策的功能较弱。

4. 国库券市场

国库券市场的流动性很高, 在货币市场中占高比重, 表现在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参与这个市场的交易。因此美联储公开市场中美国的短期国库券市场成为操作的重要阵地之一。我国到目前为止, 典型的短期国库券数量少, 无法形成规模化的交易市场。

5. 大额定期存单市场

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 是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在美国, 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是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之一。但是在我国, 大额定期存单业务已经被完全暂停10多年。

二、中美资本市场

(一) 资本市场概念

资本市场是指政府、企业、个人筹措长期资金的市场, 包括长期借贷市场和长期证券市场。在长期证券市场中, 主要是股票市场和长期债券市场。

(二) 长期证券市场比较

1. 股票市场

a.发展历史比较。美国股市从18世纪末开始发展, 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产业革命期间的迅猛发展, 然后经历了1929年经济大危机后进入政府干预的规划发展阶段, 从1954年至今, 机构投资迅速发展、美国股票市场进入现代投资时代并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场。20世纪80年代中国股票市场作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试点应运而生, 90年代初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才建立, 由于受国家关于股份制和证券市场政策的限制, 市场内存在诸多人为的投资障碍。

b.发行市场比较。美国的股票发行市场是国际性市场, 发行规模十分大。除了NYSE、NASDAQ、AMEX三大交易所外, 还有诸如OTCBB等市场。各交易所上市要求有所不同, 因而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企业的筹资需求。我国的股票发行市场指针对国内企业, B股市场作为筹集外资的场所, 一直与A股分割, 显得较为冷清。我国只有深沪这两个集中交易、且功能相近的证券市场, 现在推出的创业板也只是“小小板”, 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c.发行管理制度比较。美国的股票发行采取登记制, 要求证券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 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政府的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而我国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 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开其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 而且需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对若干实质条件审查, 经批准后才能被获准发行。

d.与政府的关系比较。美国股市利用政府, 市场繁荣时, 券商游说政府放松监管、广开财源, 危机时, 政府官员着力救市, 义不容辞。总而言之, 一切围绕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目标。而中国致力于基本由政府来配置社会资源, 其他工作围绕这个中心, 政府对股市的利用干预作用很大。

2. 长期债券市场

a.交易品种比较。美国债券市场不论是短期债券还是长期债券, 数量规模都十分庞大, 而且品种繁多。我国的债券品种比较单一, 国债占比大, 企业债券少, 并且一般期限较长。

b.流通市场比较。美国债券二级市场是场外交易的市场, 其自由交易和双边报价商制度刺激市场的活跃发展。我国债券二级市场中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的交易量有限, 银行间市场占据较大份额。

c.信用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美国由标准普尔与穆迪两家债券评级组织对公司及政府信用评级进行监控, 同时根据长期还款能力对政府及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而我国国债、政府及金融债基本没有信用评价制度。此外, 美国较我国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历史信用记录制度。

摘要:根据金融交易的期限可以把金融市场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本文分为货币市场的子市场部分以及资本市场的长期证券市场部分, 通过这两个方面对中美金融市场进行比较。

金融市场建设范文第5篇

摘要:上海自贸区的主要方向在于要探索金融市场改革和中国对外开放的新道路,促进改革发展与不断创新,成为转变政府机构在金融改革中地位和作用的加速器。计划在两到三年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成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模板”,为全国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金融市场;改革;深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于2013年9月正式成立,作为中国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其对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意义不言而喻,广阔而深远。本文将浅谈上海自贸区的基本政策,中国金融市场的基本状况,以及上海自贸区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意义。

一、上海自贸区的意义和作用

1.成立上海自贸区的目的。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而第一批入驻的企业与金融机构也获得牌照。首批入驻的36家机构中,金融机构占到11家,除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招商银行、浦发和上海银行等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包括花旗等,还有交银金融租赁公司。如此大量的金融机构入驻昭示着此次以金融改革为导向的上海自贸区正式拉开大幕。

上海自贸区的主要特点:第一,国际贸易政策优惠。在自贸区注册的企业可享受多种政策优惠,如国际贸易、放宽税收、外汇使用等,这极大地方便跨国公司在全球的调拨,也势必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在自贸区注册营业。第二,金融市场改革力度大。上海自贸区不同于其他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简称FTZ,传统自贸区仅指商业服务等贸易项目,而中国上海自贸区侧重于金融市场改革,并且是新一轮政府职能定位的改革试点。在期货保税交割、扩大保税船舶登记、融资租赁等试点、研究建立离岸特点的国际账户等多项特点的先行试点,其中最引人关注也是难度最大的便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逐段实现在上海自贸区企业法人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个人则可以在试点效果良好后再开放;也有人称可能会分步骤推进人民币的自由兑换。

2.成立上海自贸区的意义。上海自贸区的成立更多的是一种国家战略,是一种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扩大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意义非凡。上海自贸区侧重金融改革是以制度创新为基点,提升国际贸易和金融的竞争力,顺应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实行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战略的重大举措。

一方面,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在金融市场改革的道路上是一项重大变革。人民币自由兑换,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将助推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使人民币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清算货币,这意味着将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上海自贸区肩负着开放市场的使命,提升中国对外开放水平,为中国更多地参与到全球化战略,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金融制度的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二、上海自贸区同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关系

1.中国金融市场现状。中国金融市场在改革开放依赖中不断成长,金融主体日趋丰富,金融市场不断同世界接轨,金融同业间的经验与范围逐步融合。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电子商务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各种“宝”的出现可以说是金融市场一种新兴的主体,刺激商业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思考经营方式,挽留和争取客户群。消费者们已经可以自由选择各项金融产品,金融创新成为日后发展的主题。但是,总体上来讲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金融各项监管依然较为严格,市场竞争没有完全放开,几大金融主体依然把握着市场的主流,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依然处于绝对优势。未来,金融市场的改革应该更加大胆,放开竞争,让更多的金融创新理念得以实现。金融市场作为一个“市场”要具备市场的特点才能深入发展,而市场的重要特点就是“自由”对于金融这一特殊行业而言就更需要自由。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依然较难突破几家独大的现状,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也是如此,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率先入驻,当然,大型商业银行市场经营丰富,业务种类健全,有利于自贸区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展开,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应该更多地吸引外资银行加入,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上海自贸区吸引了很多外资企业入驻,这些外资企业合作的银行大多是外资银行,如果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势必对国际业务迅速开展更加有力。其二,在国际业务方面中国商业银行可以说是落后的,通过上海自贸区可以更多地和外资银行进行学习,拓展国际业务的视野,提升国际竞争力。

2.上海自贸区对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的意义。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金融业逐渐成为一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份额。1980—2008年间,世界金融行业总额从30.8万亿美元增长到近65万亿美元。1980—2006年间,全球贸易总额中金融业的占比从15.7%上升到27.7%增长的速度之快是其他行业望尘莫及的。在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依据相关要求,中国需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规模,向着多功能、多层次发展。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证券期货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形成的多元化主体的发展,意味着中国金融市场已基本完善。同时,人民银行的市场主导地位不断巩固,货币政策的预见性、有效性、科学性不断提高,能够基本实现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与变化趋势进行适当、适时地调整货币政策,运用各项宏观调控的手段调整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2008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这些措施有效地应对了经济和金融问题,使中国金融市场更加完善。与此同时,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促进作用,即中国金融业的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也产生巨大的影响。截至2013年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145.33万亿元人民币,金融业对人们的理财方式产生巨大的影响,传统的柜面经营方式逐渐被网银、手机银行取代,资金逐渐从传统的储蓄存款转向其他各种投资方式,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理财购买、资金划拨、金融投资等活动。

综上,中国金融市场已经搭建完成,市场主体也十分丰富,但是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依然相对落后,主要问题是与国际贸易组织合作少,金融市场成熟程度低,市场环境相对封闭等。上海自贸区的成立,依托上海国际贸易大都市的优势,加之此次自贸区注重金融市场改革,各项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大展拳脚,金融机构应利用好上海自贸区的发展契机,更多地参与国际合作,改变自身经营发展方式,加速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

自上海自贸区挂牌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清算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及国际原油期货市场等新建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不断涌现。

3.上海自贸区对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意义。上海自贸区作为区域性的开放区,很多金融改革政策其实并不适用于全国统一的监管模式,个人认为,中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金融中心的监管方式,结合自贸区特点搭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制度。以迪拜为例,2004年9月迪拜政府成立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金融监管主体是迪拜金融服务局,简称DFSA。DFSA的主要职责是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进行金融机构执照的授予及其金融活动的持续性监管。DFSA的监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信托服务、保险、基金、期货、资产管理、伊斯兰金融、证券交易所等不同属性的金融机构,甚至包括国际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所。同时,DFSA还负责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管。在监管理念方面,DFSA的定位是立足于风险控制,这样可以有效地促使金融机构履行合规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监管负担。DFSA以其独立高效的特点闻名世界。至今为止,DFSA吸引了900余家企业入驻,其中金融机构占比45%DFSA将金融产业打造成仅次于旅游业的重点开放产业。

中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从某种角度来看,是不适合上海自贸区的。如果能够在自贸区推行特色的混业监管模式,对中国金融市场改革也是一个很好的契机。虽然中国整体的金融市场尚不适合混业经营,但是在自贸区这种模式会更加有效。中国大可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区域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局,借鉴DFSA模式,实行混业监管,降低区内企业的监管负担,提升金融业运行效率,从而从政策上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入驻,发挥自贸区应有的招商引资作用。但是,在中国这种模式受到多方阻碍,最大的阻碍在于立法方面,所以需要从法律层面确定金融监管局的地位,并赋予其职责和权利,使其有利于自贸区的发展和建设。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上海自贸区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服务局也是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契机。目前,中国金融业在无形之中已经向混业经营逼近,不仅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不断融合,而且第三方小额支付企业也加入其中,利用其客户资源优势,迅速占领市场,从金融市场中分一杯羹,并快速向各个领域渗透。目前来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出现不能搞“一刀切”性的禁止,因为他们的存在是金融市场自由发展的产物,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另外,其存在和发展也证明了目前的监管机制在这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迅速扩张,对中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一,监管模式需要发生重要转变,从规则性向风险控制型监管转变,而是风险控制型监管也是国际主流的监管模式;其二,应该逐转变为混业监管模式,对金融市场上各类投资主体进行一致性的监管,更加适应中国金融市场现状,同时使金融监管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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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晓燕]

收稿日期:2014-03-26

作者简介:龚传悦(1986-),男,北京人,经理二级,从事金融工程研究。

金融市场建设范文第6篇

摘   要:本文介绍了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JOM)和泰国曼谷国际银行设施(BIBF)的发展历程、制度安排及监管措施,上述四个国际离岸金融市场具有依靠政策推动、特殊账户安排和设置业务限制的共同特征。但日本由于没有把握好金融改革节奏,泰国在允许国际资本向国内渗透的同时没有做好风险防范,最终都导致了金融危机。基于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本文建议海南自贸港应适度放松金融管制、维持有竞争力的税负水平、循序渐进地推进,坚持严格的内外分离制度,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把握好金融开放的速度和次序,稳健推进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关键词:离岸金融;账户安排;金融开放;金融风险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0.01.009

一、引言

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宣布了“党中央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决定。纵观国际上较为成熟的自由贸易港,一般都具有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的特征。由于“境内关外”的特点,自贸港内金融市场一般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伦敦等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但面临着短期流动性供应不足、人民币回流渠道不畅、境外可投资资产不多等问题。海南自贸港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既可以为现有人民币离岸市场注入新活力,又可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海南省经济发展。

二、美国、日本、新加坡、泰國离岸金融市场实践

美国的国际银行设施(IBF)、日本的东京离岸金融市场(JOM)、新加坡的亚洲美元单位(ACU)和泰国的国际银行业务设施(BIBF)都是由政府推动设立的,旨在通过法律、税收、监管等多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跨国企业和非居民在本国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开展金融业务,以服务本国金融体制改革或本币国际化。

(一)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

欧洲美元市场迅速发展导致美国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的逐步萎缩,为重振美国的国际金融业务,增强美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纽约清算协会于1978年提出设立IBF的构想,纽约州批准给予地方税减免。1980年,美联储获得美国货币控制法授权,制定部分监管适用范围,并于1981年年底修改D条例和Q条例,允许美国各类存款机构及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和代理机构建立IBF,正式宣告IBF的诞生。

IBF的制度设计基于两个原则:一是IBF的业务不受境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的限制;二是客户范围严格限定为非居民,资金仅用于国际业务并与国内业务相隔离,IBF账户内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处理。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适用于IBF的优惠制度安排。IBF不受D条例的存款准备金限制、Q条例的利率限制及FDIC的存款保险限制和审查制度,免除联邦税,并在各个州享受不同程度的地方税优惠政策。二是为了防范风险而采取业务限制性监管措施。在存款业务方面,IBF不允许发行CDS等可交换金融工具,只接受定期存款,并向非银行外国客户提供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存款,非银行客户在IBF的存款额度和取款规模不能低于10万美元。在贷款业务方面,IBF只能向存款客户、非居民及美国公司在外机构贷款。在账户管理方面,IBF账户美元视为境外美元,进入境内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从而避免IBF对境内活期存款账户形成冲击,影响国内货币供给,妨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资金用途方面,IBF账户内的资金用途严格限制在国际业务,原则上将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相分离。

美国IBF的设立创新了离岸金融中“岸”的概念,离岸的“岸”已不再与国境等同,而是指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或体系。有关金融活动离开这个系统或体系,从而不受该国对国内一般金融活动所实行规定、制度的限制和制约。IBF的成立意味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非本币业务不再是离岸金融的唯一模式,离岸金融业务也可以通过在岸经营本币的一种特殊账户进行,不过仍保留资产负债两头在外和客户限定为非居民的特征。

(二)日本的东京离岸金融市场(JOM)

日本离岸金融市场(JOM)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日本政府为推动国内金融自由化改革和日元国际化进程的产物。相较于日本国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享有多方面的政策优惠。为了防控风险,日本政府也对离岸金融市场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并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一是设置专门的离岸账户隔离风险。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必须依托于“特别国际金融账户”,离岸资金只有借助“资金划拨账户”才能进入在岸市场,且进入在岸市场前必须缴纳25%的存款准备金。“特别国际金融账户”不承担对外清算职能,也不能保持结算性存款。二是设置主体资格限制。只有大藏省批准的外汇银行(包括外国银行的日本分行)才能在东京离岸市场从事离岸业务,证券公司、一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不能参加。JOM的交易对象只限于上述外汇银行的海外分行、外国法人、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三是限定经营业务范围。JOM建立之初不允许开展票据交易、债券业务和期货交易,业务严格限制在存贷款业务,属于传统的银行间市场,并严格规定存款交易的期限和限额。如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外国企业存款金额必须在1亿日元以上,存款期限至少在两天以上。

在日本设立离岸金融市场之时,国内金融体制管制依然较强。在日元国际化和日本离岸金融市场建立的前后,日本采取的是一系列资本项目开放的措施,导致金融改革进度明显滞后于资本项目开放。由于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日本银行业可以将离岸筹集的资金先贷给中国香港地区、伦敦等境外分行,境外分行再将这些资金以境外日元的形式借给国内企业,离岸资金得以绕过离岸金融监管回流日本国内,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内外分离,上演了一出日本人“自己人玩自己人钱”的“再贷款游戏”。在国内存在金融管制的情况下,大量投机资金通过“再贷款”流向股市和房地产市场,推动股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的不断攀升,助长了20世纪90年代初的泡沫经济。

(三)新加坡亚洲美元单位(ACU)

20世纪60年代,西方跨国公司投资重点向东南亚转移,美国政府采取了限制资金外流的紧缩措施,美国银行策划在亚太地区设立亚洲美元中心以谋求应对。新加坡政府展现出了其敏锐的市场嗅觉,允许美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设立亚洲货币经营单位(Asian Currency Unit)开展亚洲美元业务,大力助推新加坡成为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在发展初期,由于当时新加坡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都不发达,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较弱,新加坡选择了内外分离型的发展模式。内外分离型的发展模式既可以避免国际资本自由流动对国内经济金融体系的冲击,又可以为新加坡的金融开放带来契机。

在新加坡发展离岸金融的过程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优惠,并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放宽限制。一是不断扩大税收优惠。新加坡在发展离岸金融之初就取消了非居民持有外汇存款10%的利息预扣税,随后又取消大额可转让存单、亚洲美元ACU贷款合同及有关文件的印花税。在发展过程中,新加坡多次调减了离岸金融业务所得的相关税收,如将ACU的利得税从40%下调至10%,将离岸再保险业务税收降至10%,对国际银团贷款和亚洲美元贷款债券发行相关收入免税,通过免征外国投资者投资收入税收鼓励基金业发展等。二是逐步放松金融管制。新加坡根据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和离岸业务的发展,逐步放松了金融管制。最初,新加坡仅允许非居民开立ACU账户。1973年,新加坡允许居民开设ACU账户,对法人和个人分别设定存款上限,境内外市场开始有限渗透。1976年,新加坡放宽了外汇管制,与东盟各国自由通汇。1978年,全面开放外汇市场,并取消了居民投资亚洲美元市场的限制。1981年,ACU可以通过货币互换获得新加坡元,实现离岸在岸账户有条件的互通,并在其后年度不斷提高新元贷款的上限和下调外资机构对居民提供交易额的下限。2000年后,为了有效应对东南亚国家金融改革开放对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的冲击,新加坡进一步将符合资格的离岸银行的新元贷款上限提高到10亿新元,并取消外资机构对居民提供的交易额的下限。三是逐步放宽股权限制。新加坡金融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也是逐步提升的。最初,外资仅能持有新加坡本地银行较低的股权。1990年,新加坡将外国人持有本地银行股权限制由20%提高至40%。1999年,新加坡破除银行业双轨制,取消了外资在本地银行不可拥有40%以上股权的上限。

(四)泰国曼谷国际银行设施(BIBF)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泰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泰铢处于持续升值状态。20世纪90年代初期,泰国开始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改革措施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经营的限制、大力发展货币市场等。在放松外汇管制方面,泰国放开外汇兑换限制,并于1993年建立了曼谷国际银行设施(BIBF),作为离岸金融中心专门从事欧洲货币业务。

泰国政府出台了包括税收减免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扶持BIBF的发展,促使BIBF在成立不久就吸引了大量外国资本,实现了泰国利用外资的初衷。由于国内资本相对匮乏,泰国允许BIBF的离岸业务将吸收的非居民存款贷给境内的企业,即泰国采取的是渗透型的发展模式,这是泰国BIBF和美国IBF、日本JOM在制度设计上的主要区别。但正是因为泰国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就允许国际金融资本向国内渗透,为日后泰国金融危机埋下了导火索。一方面,泰国的商业银行为了巩固放款市场占有率,纷纷利用BIBF筹资,导致泰国的外债迅速攀升。泰国商业银行筹得资金后又将近30%外国贷款投入房地产市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降温,房价不断下跌,房地产商资不抵债,金融机构呆账、坏账激增,系统性金融风险积聚。另一方面,BIBF为国际资本的投机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流动渠道。泰国允许非居民参与在岸金融市场交易,但管理当局对资本账户又疏于管理,外国银行和货币投机者得以利用离岸业务和多种形式的外汇交易在外汇市场进行有计划的投机。资金的大规模跨境流动引发了泰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对国内经济金融形成很大冲击。

三、美国、日本、新加坡、泰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经验借鉴

(一)政府给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

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必要的政策倾斜。美国国际银行设施、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新加坡亚元市场等都是政府基于经济金融发展需要,以法律、税收、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培育形成的。因此,政府有力引导和积极作为对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作用不容小觑,甚至会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

(二)特殊的账户安排分离在岸和离岸业务

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泰国的离岸金融市场都有一套独立的离岸账户体系。美国IBF和日本JOM是离在岸账户严格分离的典型,离岸账户资金严格禁止向在岸账户渗透。新加坡的ACU和泰国曼谷的BIBF都允许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一定程度的渗透,其中新加坡居民既可以通过离岸账户获得贷款,又可以通过离岸账户进行投资,新加坡ACU的渗透程度较深。内外分离的账户体系设置能够降低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和对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在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金融监管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选择内外分离型的账户管理方式能够为一国金融开放带来契机的同时形成金融风险防火墙。

(三)设置离岸市场业务和主体限制隔离风险

为了防范离岸金融风险,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曼谷的离岸金融市场都设置了业务限制。如新加坡金管局对每家银行的ACU业务总资产设定上限,银行需向金管局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调高上限;美国IBF非居民存取款应满足10万美元的最低交易金额限制;日本JOM要求除金融机构外的非居民存款金额下限为1亿日元或等值外币,同时禁止经营可转让存单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泰国BIBF要求离岸贷款业务每宗放款不得低于50万美元。与此同时,美国、日本和泰国还明确限定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如日本仅允许大藏省批准的外汇银行参与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将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排除在外。

四、美国、日本、新加坡、泰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离岸金融市场的启示

(一)适当放松金融管制,降低金融交易的监管成本

一是逐步减少乃至全面取消外汇管制,允许海南自贸港内人民币自由兑换。为提升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程度,海南自贸港应减少资本流动限制,汇率随行就市,逐步建立起区域性的人民币自由兑换市场,并参照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制度制定新的外汇管理制度。二是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要求。海南自贸港可考虑减免港内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以降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保证商业银行以更优惠的资金价格吸存放贷。三是逐步放宽存款利率上限。资金的自由流动和套利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形成了高存款利率和低贷款利率的竞争性利率结构,海南自贸港可率先放宽乃至全面取消利率管制,促使离岸金融市场形成竞争性的利率结构,引导资金优化配置,为在岸利率改革提供参照。

(二)维持有竞争力的税负水平,降低金融交易的税收成本

宽松的税收政策是自贸港发展的应有之义,但成为国际避税港不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目标。在税收政策方面,既要对标国际,以不高于其他离岸金融中心的税负水平给予海南自贸港适当的优惠,又不能成为税收洼地,依赖零税负吸引投资者。海南自贸港应基于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框架设计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考虑自贸港要拓展哪些离岸金融业务,然后才考虑实施哪些税收优惠才能达到激励效果。如要鼓励离岸人民币存贷业务,就要考虑设计针对利息收入的所得税税收减免,同时要降低利息预扣税。如要鼓励发展离岸人民币债券业务,就要相应减免债券利息收入和债券交易环节相关的税收。

(三)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制度,建立独立的离岸账户体系

在发展初期,海南自贸港必须坚持严格的内外分离模式。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有限,监管制度尚未健全。此时,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应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制度,以便隔离风险,为金融改革提供缓冲。在账户管理上,依托商业银行海外核心业务系统这套独立的国际资产负债系统建设本外币一体化、账户内可自由兑换的、独立的离岸账户体系,现阶段只允许非居民开立账户,和现有的本外币账户完全隔离。在资金流动管理上,一线完全放开,实现资本和金融账户开放;二线严格隔离,离岸账户人民币视同境外人民币,与在岸账户体系的任何交易都严格按跨境管理。未来再根据中国金融改革的国情,逐步向分离渗透型过渡,有条件地允许居民参与离岸金融交易和融资,有条件地允许资金流入境内。在账户和业务管理方面,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建立海南自贸港准备金、存款保险、税收优惠、利率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在平盘和清算安排上,面向全球离岸市场平盘,并比照中国香港地区建立人民币清算机制,为自贸港内企业提供高效率、低成本、有国际竞争力的账户服务。

(四)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严控离岸金融风险

一是适度扩大“非居民”定义,将自贸港内企业、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H股公司纳入进来,初期将市场交易主体严格限制在非居民之间。二是设置单一客户贷款上限,降低贷款集中度。可借鉴美国IBF对单一客户贷款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的比例限制法和新加坡ACU离岸金融贷款绝对值限制法,以孰低原则确定单一客户贷款规模。三是设置非居民存款最低限额和最短期限,非居民存款至少是两天以上的通知存款;未来若放开居民开立离岸账户限制,还应设置法人和个人的存款上限,再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水平变化放开限制。

(五)把握好金融改革开放的速度与次序,协调推进离岸市场发展和国内金融改革

日本尽管采取了内外分离的措施,但在发展建设离岸金融市场的同时没有把握好国内金融改革的节奏,资本项目及汇率自由化快于利率市场化,导致跨境套利行为频繁发生,风险加剧累积。泰国则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推行了一系列激进的金融改革政策,由于监管的失配,BIBF快速膨胀的“外借内贷”业务最终无以为继,在国际资本的冲击下导致金融危机。因此,海南自贸港在建设离岸金融市场的同时,必须把握好资本项目开放和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节奏和顺序,加强对资本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和管理,避免让离岸金融市场成为国际资本投机的渠道,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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