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制论文范文

2023-09-16

法律法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该文是基于对近年来高校频频发生的大学生违反犯罪现场的出现进行一定的思考,认识到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低下,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提升,以防范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首先分析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含义,其次认识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意义,最后提出了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具体实施策略,为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找到了明确的方向。

关键词:高校学生  法律素养  提升策略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大学生参与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非法校园贷、非法传销、清华大学刘海洋泼熊事件、复旦大学投毒案等一桩桩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引起了各高校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学法、知法,为何不能懂法、守法?这一件件的大学生违法犯罪惨案,令人痛心,同时也引起了笔者的深刻思考:如何进一步提升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避免大学生靠近违法犯罪的边缘?

2  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含义

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包括3层含义:一是指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相关的规定;二是指法律意识,即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遇事首先想到法律,能履行法律的判决;三是指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

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是指当代大学生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主要包含大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3个要素。针对高校出现的数见不鲜的大学生犯罪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高校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微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浅薄的现状。理解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内涵,有助于提升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

3  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的必要性

大学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储备力量,是社会未来的希望。出于高校大学生发展、高校自身发展、社会和谐发展需要,高校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3.1 提升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大学生保护自己的需要

近年来,一个接一个骇人听闻的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在大学生身上,如2004年2月23日发生的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2011年发生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杀人事件”,这些犯罪的大学生都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但是他们的法律素养低下,违法犯罪,害人害己。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告诉我们,大学生有必要通过各种途径提升法律素养,保护自己。

3.2 提升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校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

高校的发展与大学生紧密相连,大学生的一举一动都牵引着高校的发展方向。目前很多高校如云南大学,其实综合实力都非常不错,但是受“马加爵事件”影响,其生源等各方面发展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俗话说得好: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高校但凡发生一点点学生事故,都会被媒体和某些人士肆意传播,更何况是学生犯罪事件,必然都会对高校的声誉产生实质性的破坏。所以,出于高校自身的健康发展,高校有必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3.3 提升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是社会和谐的需要

教育部网站刊登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高等教育规模在实现跨越式发展后持续增长,2014年,在校生规模达到3559万人,居世界第一,高校数量为2824所,居世界第二。从数量和质量上来看,高校学生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法治承载着一个国家的理想,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梦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作为国家重点培养的高校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传输学生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法律信仰,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  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提升策略

高校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 事关大学生发展、高校发展和社会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切实通过各种途径努力丰富高校学生的法律知识,增强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弘扬高校学生的法律信仰,提升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

4.1 优化大学法制课程,保障高校学生掌握法律知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校学生必修的课程,但该课程法律知识占比少,课程的法律教学部分依附于德育教育。教授该课程的老师主要是思政背景而不是法学专业背景,致使该课程的法学教育流于形式,法律知识指引这一块上针对性和引导性不强。

针对高校学生法律知识缺乏的以上原因,可以從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推进法制课程:一方面是优化必修法律课程。通过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师资队伍,使学生高效地吸收必修法律课程的知识;另一方面是优化选修法律课程。通过开设实用性较强且理解起来难度不太高的法律选修课程,如《劳动法》《合同法》《婚姻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课程,要求高校学生在大学期间必须选修1~2门法律知识课程,并通过考试。

4.2 丰富大学法制活动,保障高校学生增强法律意识

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心理的统称。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个部分,前者涵盖大学生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常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指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制观念等,需经培养、教育才能逐步形成。

认识来源于实践,意识的培养需要靠活动的参与,丰富大学生的法制活动是培养和提高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结合高校学生喜欢趣味性的学习这一特点,高校可以多开展以下法制活动:一是邀请法律专业背景的老师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可以理论结合案例围绕学生就业、学习、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等方面展开讲座内容;二是举办辩论赛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通过一场辩论赛,学生可以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实践的过程中无形地加强法律意识;三是举报有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关注学校和社会的法制安全,及时举报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小事件,以此增强高校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

4.3 加强大学法制宣传,保障高校学生形成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能够引导人们自觉追求法制、尊重法律和维护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

高校应该积极顺应时代发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加大对高校学生法的宣传,培养高校学生法律情感、法律思维、法律精神,从而形成法律信仰。法制宣传途径可以多样化:一方面,社会法制部门可以走进高校,给学生提供一些近在身边的事例,让宣传真实感人,打动学生;另一方面,高校自身可以创造一种法制校园环境。比如,可以在校园各个角落贴上法的宣传标语,可以在食堂的电视里播放各种法制节目等。信仰是一步步形成的,只有坚持不懈地宣传,持续不断地教育影响,高校学生才会慢慢形成法律信仰,提升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 魏星,曾杨滨.内地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法律素养现状调查与比较分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5,31(6):8-10.

[2] 胡丹琪.浅谈新时代高校学生法律素养提升[J].汉江师范学院学报,2018,38(3):1-2.

[3] 余志刚.如何提升高校学生基础法律素养[J].法制博览,2018(19):220.

[4] 罗玲苑.新时代背景下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J].法制与社会,2018(9):195-196.

[5] 陈春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思政课教学改革探索——以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3):115-120.

法律法制论文范文第2篇

1 指导学生主动地去探求知识

国家教委在新课程标准中提出了引导学生主动地学习知识, 为此我们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不是泛泛地将所有的教材内容照本宣科地灌输给学生, 而是要根据教材体系, 为学生指出每一课的重要知识点, 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去理解和把握重点, 对教材中的难点问题、重点问题教师要详细讲解, 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 触类旁通。然后给学生提出教材中必须识记和掌握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知识点, 使学生能够在课堂上主动地去探求法律基础知识, 识记并理解法律定义, 满足他们的求知欲。

如在法理部分主要讲法的来历、起源、本质、特征及法的概念、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以及依法治国等内容。其中法的本质和特征是重点也是难点。学生通过掌握法的本质和特征进而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有关内容, 明确依法治国的内容及意义, 并为下一课宪法的学习打下基础。

2 引导学生主动提高技能

在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了教材中的基本知识的重点、难点后, 引导他们运用已掌握了的知识去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是巩固课堂教学效果的关键。在教学过程中, 我注重先把一些实际问题提出来, 同时也发动学生讲一讲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典型案例, 然后启发他们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让他们尝试分析案例, 特别是为学生选择一些贴近他们生活中的案例, 这样学生就有兴趣地参与分析和研究, 激发他们的主动性和热情, 进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如在讲刑法的犯罪内容时, 我引入了违法这一教材中没有的内容, 并对照违法和犯罪的定义、特征, 让学生总结出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并让学生举出案例来说明。使他们明确有时违法和犯罪只差一步。如果常以恶小而为之就会终酿成大恶,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同学们认识到“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依法治国从我做起, 进而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 帮助学生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法的目的是知法、懂法、用法,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做守法的好公民。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诸多权利。权利固有的特点是不容非法侵犯, 一旦受到非法侵犯, 权利人就有权依法加以维护。一方面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惩罚违法犯罪人;另一方面公民本人也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因此, 我在教学中结合学生的自身特点和教学内容详细讲解公民自我维权的途径和方法, 以帮助他们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在讲《刑法》时给学生详细分析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必要条件, 提导他们依法行使权利;在讲《民法》时提醒他们注意民事时效, 以避免权利不能实现;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 让他们牢记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途径;讲《劳动法》时告诫他们走向工作岗位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以及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条款;讲《诉讼法》时重点讲诉讼的途径、及时报案和如实作证, 以及上诉、申诉等方法和手段, 包括各种诉状的写法和应注意的问题。还告诉学生有几种非诉讼途径及寻求法律帮助的手段等等。使学生通过学法、知法, 做到用法、守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摘要:法律课是大中专院校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青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作为法律课教师在实际课堂教学中应根据教材和大纲要求, 有的放矢地组织教学活动, 提高课堂效果,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观念。

法律法制论文范文第3篇

( 一) 概念性问题

众所周知,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 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 ( 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 ,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1) 。法律移植的范围, 一是外国的法律, 二是国际通行法律和国际惯例子。按照英国著名法律史学者阿兰·沃森的说法, 即一条法规, 或者一种法律制度法律基本原则自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自一个区域向另一个区域迁徙。移植通常涉及两个方面, 即移出和植入。就移出而言, 法律移植即为法律的输出、传播。就植入而言, 法律移植是引进、吸收。两者共同构成一个迁移的过程。也就是说移出和植入是法律移植的两种基本方式 (2) 。

最初的法律输出与传播主要依赖于军事扩张, 通常是一国旧的文化体系制度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 从而催生了包括法制在内的新的体系制度, 这是法律移植的一种被动形式; 此外, 也有某些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法律发展水平, 资源吸收与引进他国法律制度的情形, 即主动移植。中外法律史上法律的输出和传播不乏其例, 它是形成法系的必经过程。

( 二) 法律移植在中国的表现形式

法律制度基本由以下要素组成: ( 1) 通过一定方式产生, 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的法律规则; ( 2) 解释以及适用上述法律规则的方法; ( 3) 与前两种要素密切相关的法律观念和学说 (3) 目前, 关于法律移植的方式, 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 但以上列三种要素作为移植的对象来区分, 法律移植可以划分为三种: 立法移植、司法移植和理论移植。

当代中国在法治实践中法律移植有三种不同形式, 即在有关涉外法律方面借鉴外国法律, 在国内法律事务领域借鉴国外相关立法, 在全球化条件下制定国内法参照国际标准 (4) 。在司法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在司法审判制度上吸收引进外国司法领域审判原则与制度; 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采用国际惯例或判例, 把判例作为在处理某特定的涉外案件决断的依据与标准。在制定本国的司法法律与法规方面参照比较外国法律, 同时赋予一些适应中国国情的新特色。中国在法律理论移植方面主要体现先对外国现金法学理论与观点的引进与认同以及对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法学著作的参照与认同。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与完善, 以及法律移植手段与技术的日臻规范与成熟, 在将来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演化出新的移植手段, 从而更加能适应中国法律日益发展的需求, 但无论何种方式, 还是都要考虑到中国基本国情, 兼顾中国经济, 政治, 文化发展水平, 使得法律移植这种手段能更好的服务与作用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因为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二、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对法律移植的诉求

( 一)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法律移植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对其有着巨大诉求, 这是因为: 首先, 中国缺乏法律现代化的本土资源 (5) ,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始于清末, 在此之前中国大多采用一些以刑为主, 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而中国封建法典的法律原则、精神, 定罪量刑标准, 无一不是为了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求, 中国封建法制实质上是法治外衣下的人治, 它与以人权、自由为核心的当代法律理念大相庭径。因而, 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可谓没有实现自身法制现代化的本土资源, 不得不借助于西方法律制度来谋求自身的现代化与完善。其次, 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 而法律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 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并反映着经济基础, 并深受法律制度等政治上层建筑的影响与支配, 因此全球各国间法律水平也是有差距的, 这就导致了一个国家的法律理念与制度原则比另一个国家要先进得多,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王朝, 使得自身法律制度与法学理念也远落于西方法律之后, 先天的不足致使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要吸收认同与引进外国法来逐渐健全完善自己。此外,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 中国迎来了对外开放的新时期, 而法律移植即是一国在法制上的对外开放, 是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法制的健全意味着社会关系的稳定, 国家的长治久安, 这也是当代中国不断探索与谋求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孜孜以求的目标。

( 二) 法律移植的可行性

法律之所以可以被移植, 是因为诸法间存在着共同性, 法从本质上讲是国家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 但其在内容上则体现出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一般性规律, 在反映规律的层面上, 法律即是人类文明共同成果。法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上具有某种共同性, 这就决定了法律成果可以被相互吸收或借鉴。此外, 中国在漫长的法制现代化实践进程中, 积累了相当多的法律移植与发展经验, 这就为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今后的法律移植提供了理论基础与经验基础, 一定程度上发展完善了法律移植的技术与手段, 为今后的法律移植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手段。中国对于法律移植理论理解的深化以及对于法律移植技术技术经验的更好的把握, 使得在今后的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必定能对法律移植更好的驾驭, 这也就决定了法律移植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以及将长久发挥着重大的价值, 成为中国博大的法律源流中永恒的一脉, 不断促使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与体系的健全完善, 法学理念与法律观点的深化与改造。

三、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移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 法律移植具有相对性与不彻底性, 这主要体现在在对一些法律理念进行移植的时候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而不对理论背后所涉及的具体规则与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如中国给予外国国家一定程度上免于司法管辖的豁免就是从“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移植与借鉴的, 中国从最初主张国家享受绝对豁免到逐步接受相对豁免, 表明中国对这一国际法原则与国际习惯的吸收与认同, 但是, 中国虽然在理论上接受相对豁免这一理论主张, 其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实行的仍是给与外国国家绝对豁免之政策, 对于以外国为被告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 即使偶尔受理也予以驳回。这是由于中国虽然理论上接受了限制豁免的主张, 但现实中并不存在明确法规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使得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也显得无法可依。由此可见中国在移植某一方面的外国法律时, 有时候仅是接受了这一法律论点与观念, 而对这一法学理念所派生出来的具体制度与规定未能同样予以借鉴和采用, 中国法律移植存在相对性与不彻底性的弊端。

中国当代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存在的另一个不足之处就是: 对于法律移植的研究程度有待深化。在国内, 目前我国针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完善, 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法律移植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有着十分必要的价值, 并为之投入大量精力, 但基于法律移植的研究还显得略为不足。把法律移植作为单独研究课题的参考文献的数目也显得有点薄弱。虽然有不少学者都先后发表过关于法律移植的论文, 但都是各抒己见, 众说纷纭, 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移植研究学说。法律移植仅作为法学理论的一个分支内容存在, 其在受重视程度上远不及诸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而我们目前所研习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相关部门法无一不与法律移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可以说当代部门法的不少内容都是藉由法律移植的一手段引进吸纳而来, 从而得以形成一个独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四、我国法律移植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 一) 要坚持有选择的移植

即一国在选择移植法律时, 要充分考虑本国的经济、政治及其各方面发展水平。由于全球性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 不同地区间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存在着差异, 这就会导致一个国家的法律模式迁移到另一个国家之后会出现与该国政治经济发展模式不相兼容的情形, 这是由于法律时社会的产物, 是一种观念上层建筑, 它来源于并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等经济基础, 并且深受诸如政治体制、社会制度等政治上层建筑的制约与影响, 每一国家的法律发展水平都都受制于并反作用于本国经济政治文化水平, 与之相兼容, 由于各国间经济政治水平的差异, 导致了法律制度与法律模式是不能被生搬硬套的。要注重法律移植的同构性见兼容性, 选择使用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法律就行移植。

( 二) 要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随着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中国法律制度愈来愈受外来法律的影响与支配, 可以说中国法律一定程度上已被外国法律所同化, 改变了本来面貌, 使得中国在以往的法律积累与沉淀的实践过程中自己形成的独具特色且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文化或制度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正在一点点的消失殆尽, 渐渐隐匿了踪影。如秦朝选举官吏的五善的选任标准, 即是一种将法律道德层面上得是非准则予以法律化, 将道德上一些美好的品质作为法律定制, 也未为不可, 它产生的效益必将是十分广泛且有益的。还有西汉董仲舒所倡导的“春秋决狱”, 也是将一些儒家经典著作的具权威性的理论观点运用于司法实践, 甚至于当今各国已然把法学领域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著作当做是国际法律渊源的一种形式, 这在形式与本质上其实等同于“春秋决狱”。因此, 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在漫长的积累与沉淀的过程中同样有着自己独具特色的且与社会发展规律相符的法律原创, 而这些法律原创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已经悄然消失, 只被记录在中国法制历史之中, 成为学术性研究与学习的过程, 已不具备其实用效力。因此, 中国在法律移植过程中, 在吸收引进外国外国法律的同时, 同时要兼顾我国在法律沉淀积累的进程中所保留下来的法律文化传统, 是法律移植理念与中华特色法律文化想兼容, 二者共同服务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去。

( 三) 要坚持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并重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可起源于清末, 清末发展现代化未能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刚愎自用, “中体西用”, 即只吸收引进法律文化原则制度与理念而不彻底变革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 使得法律与政治制度无法兼容适应, 导致失败。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并重, 这也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要考虑的一个原则, 不仅要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学理念、学说, 还要着力于构建与之相应的规则体系,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保证法律理念与法律观点在法治实践中得以充分运用, 才能使得中国法律体系得以从根本上得到发展与革新, 获得强大发展动力。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法治现代化的主要手段之一, 是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途径, 对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与价值, 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果把中国当代法律体系看作一本典籍, 那么法律移植就是其中所载知识之流的沟渠甚至说是源头活水, 中国当代法律体系正是在吸收引进外国法的基础上加以梳理改进从而得以健全与完善的。本文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有关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移植中应当适当注意与考虑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通过对法律移植基本原理的梳理, 论述了法律移植的概念、形式和历史演进过程, 阐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法律移植问题的重大价值, 并对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若干见解。

关键词:法律移植,中国法制现代化,价值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209.

[2] 陈鹏.当代中国法制进程中法律移植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 2009.

[3] 阿兰沃森.法律移植与法治变迁[J].法律社会理论, 外国法译评, 1997.

[4] 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J].外国法译评, 1995 (01) .

法律法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制;教育;系统化;单元化;网络化

为了配合学校普法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我就此项工作谈几点看法,恐有不当,仅是抛砖引玉。

一、法制教育系统化

法制教育是德育工作的一部分,要做到有机结合,并持久地、不间断地开展下去,就需要精心组织,周密设计、做到系统化。法制教育系统化是指:根据学生年龄、心理特征和认知规律,结合德育工作不同时期的重点以及学生的思想倾向等等,使法制教育以日常德育工作为依托,做到细水长流,使法制教育长期性,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学校就要确定如下计划:

1.开学初,请公安、司法部门的专家、领导,与学校磋商,与班主任座谈,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我们为什么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动员报告。

2.利用节假日前夕,春游、秋游高潮期间,交通拥挤,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借此机会,向学生进行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辅导活动;利用国家规定的法制宣传日,如“3.15”、“6.26”、12月法制宣传月等活动进行各类专项法律的学习和讨论,这样有效地利用好这些教育空间,让学生自然地记住这些节日,从而也了解了相关的法律。

3.接近期末和毕业班即将毕业时,学生将大批流入社会,此时就要安排《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民法》和《刑法》的学习,使法制教育与学生生活实际挂钩,与爱国主义挂钩。以上工作安排,使法制教育做到了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法制教育单元化

如果整个法制教育是一个系列化的链条,那么法制教育单元就是链条中的一个个环节。在每一个单元中,学校要恰当地使法制教育与德育工作有机结合,使法制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教育中。例如,在进行《国旗法》单元教育时,可以利用当地的老红军,老干部来给学生作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题的革命传统报告;国庆节时,利用多媒体观看天安门升旗仪式,将一些国际性的体育盛会上出现的升旗,奏国歌的视频放给学生观看。这些活动,使《国旗法》单元教育的内容得到了有力的深化。随后,各班又以唱“红歌”为题,举办各式各样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主题班会。其中优秀的作品可选为国旗下的讲话材料,或者在校园进行广播,或者在宣传栏中展览。这样的教育活动构成了一个紧凑、完整的主题——爱国主义教育单元。

三、法制教育网络化

认得成长在很大程度是哪个受环境的影响,校园是环境的一部分,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也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学生品格、气质、情操、能力、智慧,个性发展诸多方面的形成。所以,法制教育必须社会网络化,必须让学生始终处于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在优化育人环境中,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学校各项工作之中,使法制教育深入到课堂、深入到班会、深入到团队工作,渗透到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之中。比如学校专门设立普法宣传栏,张贴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图片,并将学校的校训、《中学生礼仪标准》、《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名人字画、名言警句等张贴在走廊、过道及教室的醒目位置;并设立每天校门口的“纪律监督岗”,纠正学生的陋习,树立学生的形象,展示学生的风貌。还利用班会课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案例解析、模拟法庭、“我是小法官”的活动。团委会还可以举办“法制之窗”之内的手抄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既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又增强了学生的法制观念。②建立学校与家庭教育网络,取得家、校教育的一致性。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一是对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二是使教师和家长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把学校与家庭的双向信息反馈作为家、校双方的教育重点,使学校、家长“联手”管理,对学生进行有效教育,继而形成合力,减少学生违法违纪的诱因,做到防患于未然。③密切配合社会教育网络,积极创设社会全方位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可以通过街道(村)居委会、派出所、公检法、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并提出具体的教育、防范措施,做到互相配合。如寒暑假期间,学校与街道(村)居委会、派出所、妇联取得联系,建立好对学生的检查、监督、评价机制。假期结束,街道(村)居委会统一填写假期活动考评表,家长签字后交班主任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考评的依据之一。

总之,抓好学生法制教育,塑造学生人格魅力,提高学生道德素養,是每一个教师的首要任务,也是现实生活的当务之急。我们千万不要因忽略了身边一点又一点的小事而误了一代孩子的未来。

法律法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从进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以后,整体的综合国力就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无论是在经济水平的发展还是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方面。这样的发展对于我国的林业事业也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在林业法制建设方面,为了确保其能够走上一条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就必须要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

关键词:林业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行政法律监督体系;立法原则;生态平衡

1.前言

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促进林业事业的可持续性建设,必须要重视对于相关法制建设的落实,一旦脱离法律的监管,整个林业事业就会走上歧途,不仅仅会造成大量森林资源的损耗和浪费,而且也会对人民、社会、国家等带来损失。因此,研究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林业法制建设的相关问题并进行解决显得尤为关键。

2.林业法制工作的相关内涵解析

林业法制工作指的是我国林业法律制度的相关总和,主要的内容包括在林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整个林业法制工作的建设和落实必须要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际目标为基础,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和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从而使得所有的林业法制工作都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在社会、民众、国家等多方共同参与的基础上来实现有机性的统一。

3.林业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的《森林法》法律制度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①我国在森林资源的消耗上一直是保持着限额控制的相关制度,这就使得我国在遏制对森林的乱砍滥伐上面存在着危机,由于限额控制的数据不准确,对于实际情况的考虑不足就很容易导致伐木者有漏洞可钻。②过分依赖于国有主体来进行林业产业化的核检,对于一些非政府行为、以及群众的集体行为并没有做到充分的考虑,很容易造成“林权过于集中于国有集体”的消极发展趋势。其次的问题就是我国在林业法律规范与林业执法资源的配置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冲突,主要是林业执法体系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实际的需求,造成了一定的不均衡现象出现。另外,还存在着林业执法环境与执法质量较差、相应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

4.实现林业法制建设的优化措施

4.1创新原有的立法原则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林业发展走上了一条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这就使得在相应的立法过程中也要对立法原则做出改革更新。第一点是要在实际的林业工作落实过程中做到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相关原则,在充分了解森林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运行规律之后,以一个自然的眼光去尊重自然和生态演替的规律。第二点是要以可持续性的发展导向为原则,建立可持续性的立法指导和法律规范,并且在区域公平的理论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生态管理法律制度。第三点是要突出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互平衡的原则,真正通过林业法治建设实现环境、社会、经济三者之间的效益均衡性提升,并借助经学中涉及到的经济外部性理论来制定相应的森林生态补偿。

4.2明确林业行政立法的重点内容

自从在1998年颁布了相应的《森林法》之后,我国的林业行政立法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发展和进步,在2000年所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又做出了许多适应性的调整,就新的森林法规内容来说也变得更为完善。基于现阶段的发展基础和已经存在的问题,相关的林业工作者提出在未来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将林业行政立法的重点内容建设围绕着两个重要的课题,一个是对林业生态体系的建设,另一个是对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必须要以此为目标,实现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化和林业产业的现代化,将林业行政立法的重点内容确定在天然林保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等方面,有效完善了我国林业生态体系的建设。

4.3强化林业行政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

为了确保林业机关的权利不仅仅是被局限在森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工作的落实方面,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从下自上的林业行政法律监督体系。首先要做就是要强化国家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将所有的法律法规都进行科学性的建设和落实。其次是要建立相应的“绿色通道”,使得法律的保障贯穿到整体的林业制度建设过程中去,并尽可能优化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无论是对所有的工作人员还是护林人员、亦或者是对从事林业保护的种植者来说,都使得所有的工作具有了保障。最后是需要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对林业法律法规体系服务网络做好完善,拓展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使得所有参与者和工作者的利益得到维护,保障林业从业人员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5.结束语

綜上所述,在我国进入到一个新时代的时候,将会迎来一个充满着公平、正义和美好的时代,这时候对于林业法制问题的建设就成为了相关行业人员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和机遇。为了能够构建我国林业事业走上一个稳定的发展道路,必须要通过对林业立法原则和行政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来促进林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维护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1] 张立昌.依法兴林林更兴——改革开放30年云南林业法制建设回顾[J].云南林业,2009,30(05):65.

[2] 崔杰.完善林业法制体系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J].中国城市林业,2007(06):37-38+44.

[3] 关小梅.健全林业法制 建设现代林业[J].中国林业,2007(17):34.

[4] 孔凡斌.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林业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3(02):41-45.

法律法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文章从“和谐社会”的政策目标出发,在分析“和谐社会”与法制之关系、传统文化与法制之关系的基础上,初步探讨应当如何处理传统文化和法制建设之间的三种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传统文化

1“和谐社会”与法制

自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社会目标以来,全国各个行业中的各项工作无不以“社会的和谐”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和谐社会”?

在我看来,“和谐”一词意指一种非冲突状态;那么“和谐社会”便是指非冲突的社会状态。如果将这种“非冲突的社会状态”看作是一种应然之理想的话,那么它的标准在哪里?换句话说,达到它有什么样的要求?在我看来,一个社会能够称得上“和谐”,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该社会是一个包容多元价值观的社会。第二,该社会整体上运转有序而安定。第三,该社会中人人得以正当的手段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

要满足第一个要求,即“包容多元的价值观”必须注重自由和平等;要满足第二个标准则必须注重安全和秩序;要满足第三个标准则必须注重人权和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这一切恰恰是法制的内在基本理念!我们完全可以说,良好的法制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如果说,法律是由“规则——政策——原则”构成的话,那么“和谐社会”这一政策目标的提出,就对法制提出了一种更新的、同时也是更高的要求:

其一,它要求法制坚持和完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正义等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制必须沿着既有的道路深化和发展,并尽快的修正在以往的实践中的那些忽视上述理念的做法。其二,它要求法制拓宽自己的视野,在运转——也即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重视“法律和谐”,也必须将“社会和谐”作为法制行动的目标。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再仅仅只以自身的逻辑行动,而必须以社会效果作为目标来行动。其三,它要求法制必须利用自己“正义的看门狗”的身份,去化解社会的冲突,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社会的安定。

简而言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在根本上是对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也就对正在进行中的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的法制建设既要提高法制自身的水平——改善既往那些不合理的法条和配套制度;也对法制的运转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制在社会生活中更广泛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面对这种种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建设必须注重更多的因素,必须仔细审视自己所身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以便与社会生活相协调,而传统文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2传统文化与法制

美国学者萨皮尔在《文化:真与假》一文中科学的指出,文化一词有三种用法,进而也就有三种意思:

其一,指文化的物质和精神的两方面;其二,指一种确定的、衡量的性价值标准;其三,指有关生活的各种普通态度和观念。

在我看来,前两种意思属于对文化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对于法律学理探究来说,更重要的是第三种意思上的“文化”。因为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为手段来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社会关系的,而人的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来实施的。因此,对于普通生活态度和观念进行探讨,便在是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这种探讨是处理“法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的法制(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其内含的对于生活的普通态度与观点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关于生活的态度和观念并不完全相容——二者之间有交集但并不是全面重合。仔细思考,便会发现二者之间有三种关系:

其一,相同。也就是东西方社会所共有的那些普世性价值观念。例如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事实上便是一种人道原则。这一点,和西方法制理念中的人道主义是相同的。

而这种相同的状态,无疑会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因为相对于法律是一种“应然意志”而言,文化总是一种“实然存在”。当实然存在的的某种理念、价值观和意蕴与我们欲求的法律关系之间有某种共同之处的时候,这些实然存在的文化总会在事实上起作用去促进法制。

其二,相异。例如在西方法制观念中,将婚姻看作是仅仅关于个人的事务;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却将婚姻看作是一种家族事务,并对婚姻的双方附加了许多家族本位的责任——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从家族延续的本位出发对于夫妻双方附加的一种生育上的责任。

人们在这些传统文化的主导下有可能实施一些与法制理念不合的行为,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一定就与法律的欲求相违背。例如将婚姻看作是家族事务的观念,就有可能从责任、义务的角度出发去要求婚姻双方善良、忠诚行事,这可以使得婚姻更加稳定——这也是《婚姻法》的诸多欲求之一。

其三,相反。例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说法,这在事实上表现的是一种厌讼的情绪;而主张、甚至鼓励人民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解决纠纷却是西方法制的基础理念之一。

正是上述这个“其三”,即传统文化中与法制内核理念相冲突的这一部分,是值得去探讨的问题——它可能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绊脚石,也很可能阻碍“和谐社会”的达成和实现。

人是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继受该社会既往的文化观念(事实上,当我们在阅读所谓的“经典”著作的同时,就是在接受一些既往的文化)。这些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换句话说,传统文化——尤其是那些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是人的主观精神的渊源之一。又由于人的行为,是其个体的在主观精神支配下的所为;而我们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作为自己作用的机理的;因此,法律便不得不考虑和重视传统文化这种人的主观精神的构成性要素。

一个社会传统文化具有坚实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当这种坚实的、牢固的传统文化发生作用,指引人们实施某些与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法制应该如何去做才会、才能达成当下的和谐?才会、才能不制造新的矛盾?

3解 题

我个人认为,用现实消解传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原因只在于:

首先,传统文化是一种历史的、客观的存在,这种特性决定了我们根本无力对其进行任何作为。因为——正如上一段所指出的——文化的产生是在一定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之上产生的,而传统文化是基于其产生当时的地理情况、生物情况、社会情况和心理情况的条件而产生的,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地理、生物、心理和社会情况,我们根本无力也没有任何可能去对其进行改变。这也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对传统文化本身有任何作为。

其次,我们能作为的,可能改变的只是我们当下的现实。我们可以大骂秦始皇“焚书坑儒”破坏了文化的多样性,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导致了文明的断裂……。但是“焚书坑儒”这一事实已经过去了几千年,它已经成为我们永远无法去改变的事实,我们唯一能作的只能是:①继续承受“焚书坑儒”这一历史事实给我们带来的后果;②在已经明白“焚书坑儒”的破坏性后果的情况下,在今天不这么做。

在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历史的时候我们惟一能作的只能是去承受它带给我们的后果,然后吸取它所带来“教训”。

综上所述,我们只能去改变的是“当下的现实”,我们也只能用当下的作为去改变过去的那些“消极因素”。我们已经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的转变(尽管仅仅是在路上而未达目标),这种转变给当下的中国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回头。那些产生于“农业社会”的传统文化,如果和我们今天相冲突,那么就去消解它,改变它!

并且,在我看来,很多学者是过于夸大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关系。事实上,就像上面第二小节分析的那样,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存在相同、相异、相反等三种关系。“相反”这种导致冲突的关系只是三种情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是有限的,是在某些极个别的领域中和极个别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此其一。

其二,一切社会中文化从根本上看都有一种“劝人向善”的内核。很多不同的民谚、学理学说从根本上看都具有这种指向。所不同的是,可能表达的角度相异,针对现实情景相异,表达的手法相异而已。这种“劝人向善”的基本内核,在我看来会产生良好的后果——只要当前的现实是良好的。这和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其三,正如上面第二小节所说的: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并不是单纯的自己便成为人的主观精神的一部分,它总是和人的现实际遇相结合的。人都是“趋利性的”,这种特性也决定了人会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进而也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观念,并且人也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趋向——一个例子是“食古不化”一词是一个贬意词。当我们的现实为人提供一种能够使其生活得更好,对其更有利的观念,那么这种观念会被他/她主动接受。惟一的问题只是——我们当下厉行的法制是否够好,是否能保障他/她能够得到一种好的生活。

因此,我认为,落脚到法制建设上的解题思路就是:第一,对理念相同的传统文化,法律予以承认甚至强化;第二,对于理念相异和相反的传统文化绝不妥协和退让。只要我们的法制是“良法”,只要我们的法制足够好——能够为老百姓今日提供一种更好的幸福生活,那么法制应该站出来大声对那些传统文化说“不”——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

4结 语

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

第一,老百姓在生活中不寻求法律。当前出现的大量“私了”现象便充分说明我们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不过只是一些诉诸纸面的“死法”,而并不是社会行动的“活法”。

第二,判决得不到遵守。即便是纠纷的双方诉诸法院,获得了判决,那么由于有“法律并不是值得信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一种认知存在,败诉的一方也没有一种道德上的压力去自觉自愿的遵守法律的意志——这也就是执行难的问题所在。

一个可以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的事实是,在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的一句民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今天重新流行起来。如果仔细审视这句话,就可以看到在这句话的背后,事实上包含着这样一种由思考和逻辑交织而成的对法律的认知——法律不过是金钱和权势的附庸品,不过是为金钱和权势的拥有者服务的;法律自身并不是正义和公理的代表。这句民谚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它反映了老百姓对于当时的公权力的失望和对正义的绝望。但是,它在今天被老百姓屡屡提及而成为一句流行语,这种“流行”不也正反应了老百姓对于今天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某种认知吗?

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我们便会发现:①法律被束之高阁,而这必然导致法律的意志被“空化”——已如前述,法制的内在理念(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法制理念的被“空化”就必然导致我们不可能达成和谐社会的目标;②法律制度不能去化解社会纠纷——这是因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寻求其他的途径解决问题,则纠纷在事实上依然隐性存在,这种隐性的纠纷随时可能爆发来破坏社会的和谐;③法律本身成为社会冲突的助推器——当事人在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涉及钱、权的“灰色交易”,而这种“灰色交易”又是新冲突的制造根源。那么在事实上,我们的社会便一直坐在“火山堆”上,随时有可能有新的冲突出现,这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达成“社会和谐”的。

上述因素是我们迈向“和谐社会”的“绊脚石”。要真正的迈向“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搬开这块“绊脚石”。但是难题在于:这块“绊脚石”的内部因素之间形成了一个死结——各个因素之间互为因果。这种互为因果的关系使得我们无法破题——解哪一个环节都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的。但正因为这样,导致我们无从下手。

这是法制的困局,是法制建设的困局,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困局。如果说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站出来回应传统文化的挑战的话,那么今天的法制是否有这种资格?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菲尔德伯格.权力与规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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