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问责制度范文

2024-07-24

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未完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七)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 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 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 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不可抗拒的设备事故免责。

(一)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七天以上为“特大级”;

(二)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五天以上、七天以下为“重大级”;

(三)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为“严重级”;

(四)因设备事故造成停产一天以上、二天以内为“一般级”; 第十二条 工作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特大级”;

(二)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重大级”;

(三)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严重级”;

(四)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为“一般级”。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在各分管辖区内,出现乱扔、乱放造成损失的,按价值参照以上规定级别处理。

第二十条 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保障金鼎实业十三五规划试试,确定的重点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金鼎实业研究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焦化工业集团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金鼎实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录

一、问责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各项重点工作。

二、问责对象

承担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指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三、问责形式

对责任单位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责令限期执行整改、责令作出书面说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视责任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金额依次为: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

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说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相应的问责;在对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

四、问责内容

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决策不当,思路不清,举措不力,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

(二)对党政联席会部署的工作和金鼎实业主要负责同志指示、专题会议纪要等拒不执行、消极应付的;

(三)遇到问题不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

(五)明确牵头负责的,组织协调不力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八)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完成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

(九)督办后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落实的;

(十)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其他行为。 协办单位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对责任明确的协办事项,不作为、慢作为,或推诿扯皮不执行,影响工作进展的,视情况给予协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相应问责。

五、结果运用

对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对一年之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对一年之内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问责处理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绩效考核先进单位。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降职或待岗。

六、组织实施

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3篇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在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经办、谁负责、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任何合同(含事项)审批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协议或私自处置资产、资金等,造成资产、资金损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5)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6)对经营工作中所产生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矛盾的;

(7)未完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可抗力除外)。

(8)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相关闲置资产未尽到维护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2)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公司行政人事和其他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4)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准备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6)擅自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车辆及相关证照,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7)擅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资产、资金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年累计3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2)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100%。年累计2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分管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3)留用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当事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的绩效;部门领导扣除当月绩效100%,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相关说明,扣除当月绩效50%;如问责人员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在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理期间,只发600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基本工资、绩效100%;部门领导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绩效100%,并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5)责令辞职。 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6)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综合管理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4篇

今年6月28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建党95周年前夕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意义重大。如果说去年修改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是“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那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是对失职失责行为的“兜底条款”。而在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还会将审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份重要文件。通过这些党内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我们党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在这些党内法规中《问责条例》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突出了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

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5篇

一、重大隐患问责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副矿级领导 职 责:

1、负责对事故隐患问责工作的全面领导、决策。

2、听取生产单位或业务科室就重大隐患的报告或说明,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或业务科室第一责任人进行问责。

3、对责任单位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处理意见做出指导或决策。 4、对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或失职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问责与否。

二、领导组下设重大隐患问责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科,主任由安全检查科科长兼。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下达《问责通知单》;

2、负责对安全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第一责任人下达《问责通知单》; 3、负责按本制度对责任单位或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负责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落实。

三、事故隐患问责的内容及对象: 1、发生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人;

2、由于失职造成的安全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职; 3、重大事故隐患问责工作领导组认定需要进行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事故隐患问责内容及对象的认定标准: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是指在王台铺煤矿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或灾害,主要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是: 指由于工作漂浮,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现场事故隐患出现第三次下卡的单位。 2、事故防范措施不能及时落实的。

3、对会议精神不能及时传达、规程措施不能及时贯彻学习的。

五、问责程序:

1、问责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问责内容的认定标准,确定责任单位,下达《问责通知单》。 2、接到《问责通知单》的单位第一责任人,于规定日期到规定地点接受问责。 3、未按时到问责办公室接受问责的,推迟一天罚款500元。

六、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立即停产。

2、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现场要进行“五定”(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定资金),并按“五定”要求进行停产整改。

3、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行政正职处以罚款1000元,对分管业务科室的行政正职处以罚款500元。

(二)、对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分别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

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5]65号)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苏信联发[2006]25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审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

第六条

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

(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

(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罚意见。

(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实施后续审计。

(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提出审计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

(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二)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

(三)严守审计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四)规范审计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五)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

(六)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审计记录、审计报告等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的权力及约束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建议权。审计人员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

(五)其他权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结果;稽核部门有权派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

第十条

审计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即: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标准的住宿;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费宴请;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第四章

过错行为责任的划分

第十二条

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事实失真,作出错误的审计决定,由主审计人和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人员未复核出审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由复核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业务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出现的审计过错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审计文件后,发生执法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规,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

(一)执行审计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审计内容的;

(四)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影响整改效果的;

(六)未按廉洁审计“八不准”要求进行审计,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在审计方案规定范围内,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

(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处分或限期调离、辞退、解除合同等其他处理:

(一)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帮助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在全省考核评比中连续2年后5名的,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5〕88号)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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