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

2023-09-22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乙方:连云港市东港水泥厂

一、 工程地点及名称:连云港市花果山北,江苏省电力公司农电人员职业技能训练基地食堂、教师宿舍、学员宿舍。

二、 工作量约10000m3,完工时按实结算。

三、 工作内容:土方开挖、运输、清理。

四、 协议条款:每立方土方开挖、运输、清理合计单价为捌元人民币整。

五、 工期及质量要求:根据甲方的形象进度计划要求,乙方合理组织人员、机械,及时开挖,并挖至设计要求:乙方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甲方施工现场技术人员指挥,开挖、运输、清理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乙方应对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发生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向乙方提供住宿场所。

六、 结算与付款方式:土方开挖完工,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按实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款的70%,余款30%两个月付清。

七、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中建八局三公司徐州分公司连云港项目部

乙方:连云港市东港水泥厂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

总 则 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前,要将整个项目的工程分包策划预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分包。工程分包策划预案需说明本合同拟分包的项目,是切块分包还是工序、劳务分包,分包的工作量、分包的实施时间,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还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公司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公司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四条

一、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无论大小均经工程部审查通过后,交公司总经办批准。

二、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批

公司必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质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公司对其资质实施监督审核,批准后发包方方可与其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同合同审批。

三、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和合同审批

(一)、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将选定的分包队伍的情况说明上报工程公司,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尚可签订分包合同。

(二)、合同审批

由公司工程部对有关专业条款进行审核把关,重点检查合同价格和计量控制及相关边界条件条款。检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包单价是否合理,计量方式是否严谨。合同草案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如对分包价格等核心内容存有争议,由总经办向公司董事长专题汇报,最后由公司董事长终审。

四、议标的审批

拟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议标分包项目及拟邀请议标分包商(三家及以上)的确认、申报、审批。

2、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工作,议标过程总经办派员全程参与。

3、其它分包审批,如拟定分包商资质、拟定分包商的确定、分包合同审批程序同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凡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均需要报公司总经办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分包单价超出公司分包指导价10%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的,更换分包队伍的;

(四)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五)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竞标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管总经办确认后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 有标前合作意向的分包商,由工程部写出书面情况,征得总经办领导同意,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按公司内管理程序执行;

3、 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有需要照顾的竞标商,应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允许工程部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化短的做法,支解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为几次分包。

第十八条 不允许工程部对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采取估小工程量并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及以上时, 该项工程分包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合同总金额的理由。

第十九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发包方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议标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附后。

第三章 工程分包的评标及其组织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评标权限规定。

(一)工程项目由公司统一组织评标,工程部推荐预中标候选单位,由公司按评标推荐的排序与预中标候选单位洽谈并签订分包合同,若确定的分包商不是按排序顺序中标,应书面说明选用其为中标单位的理由,上报公司总经办,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工程公司统一组织评标的进度应满足发包单位的时间要求。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有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a、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b、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c、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d、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部的要求及职责规定

(一)发包方负责分析工程情况,确定分包事项、预计分包金额。

(二)负责招标过程(不含资审最终确定、评标)的一切组织工作。

(三)选派不超过评委总数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小组。

(四)从评标报告推荐的前三名名单中按排序进行合同预谈判,择优选定一分包商。

(五)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最终确定分包商并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的产生及责任、评标工作方式

(一)评标小组由3-5名单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总经办、技术质量部、工程部各派人参加,并由按总经办要求通知到位;

(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总经办指定人员担任,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三)在接到分包商提供的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四)评标委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前三名中标侯选人或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其它规定及特别事项

凡属公司管项目部,不论其管理模式如何,分包工作及对外均在项目部层面并以项目部名义进行,对分包合同的签定仍属项目内负有经济责任的有关单位。

第四章 选择分包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选择方式;

(二) 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 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 承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 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 评标委定标;

(七) 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从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二十六条 参加竟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必须对有意参加竟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预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 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四) 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参加竟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按本细则与贯标要求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已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总经办主管。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公司工程部每一年对分包商使用情况向公司总经办作出书面报告以便规范管理。建立分包商“黑名单”审批制度,对在公司所辖项目有不良记录的分包商(指法人授权委托人),按公司相关程序审批,列入分包商资源库中的“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进入我公司的分包市场。

第五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 发包主体:我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

(二) 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 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 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 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 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 合同价格;

(六) 双方职责;

(七) 结算和支付;

(八) 交工验收;

(九) 质量保证期;

(十)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5%。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第三十五条 分包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投保,统一理赔。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控制在中标价范围内,分包总价、单价原则上均不应倒挂。对我公司签约价格较优惠的项目应强化精细化管理,按市场行情及实际成本情况确定分包价格,尽量将效益保留在发包方。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分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签署由发包方负责:

(一) 发包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 合同谈判,发包方必须有代表人和分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环境、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 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项目部在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根据公司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外,凡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发包方全面负责履行。

(五) 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公司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第三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发包方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工程部及财务部备案。

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

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部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分包发包方的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内各部门,特别是工程部应履行本公司、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 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 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 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发包方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四条 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 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 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 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 发包方工程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 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 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发包方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且已支付;

(七) 总经办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 分包商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支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出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五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 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支付。每次结算和支付,发包方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或超量)结算和支付。

(二) 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 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发包方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四十六条 结算支付程序

(一) 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 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工程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工程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 发包方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工程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字确认,提交给总经办和财务部门作为结算的依据,由发包方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审审查。

1、发包方所供材料款;

2、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发包方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

(四) 发包方总经办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进行复核审查并签章。

(五)发包方总经办对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最后终审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部将审查批准的分包结算报表(含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返回分包商,并分送有关部门备用。

(六)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分包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单。发包方财务负责人初审后,由总经办批准后交发包方财务部门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同时,工程部、财务部应监督分包商对其所用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必须确保按月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发现不按期支付的,发报方有权节留分包商的工程款,要求分包商提供经确认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直接代其发放。

第八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责工程分包统一管理的工程部均应按照工程公司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逐级按时上报。 第四十九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工程部负责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商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外包、劳务分包

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1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规范和强化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工程外包、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系统(与云南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各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在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过程中存在工程外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发包工程)及招用临时工。非公司系统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公司系统承包电力工程项目,或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到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1 1.3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各单位必须将分包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1.4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1.5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发包工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由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依法签订安全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1.6 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执行本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未设监理的情况,则发包单位承担本规定中监理的安全监督职责)。 2 安全资质审查

2.1公司各单位(以下称发包单位)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2.2安全资质、条件审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2.2.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授权书,施工生产简历和近3年安全记录。

2.2.2 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情况。 2.2.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 2.2.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具有两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管理机构;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配有兼职安全员)。

2.2.5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文明生产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 3 安全教育培训

3.1项目实施前,发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介绍工作现场及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点。

3.2分包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单位备案。 4 监督管理

4.1分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4.2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和发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查后,由监理和发包单位监督执行。只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由发包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实施前要认真勘察工作现场,双方都必须详细了解工作内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在变电站内、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附近作业,可能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作业项目(以下 3 简称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监理和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和发包单位提供经考核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人员名单,建设工程项目,需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对于特殊危险作业,监理和发包单位应在工作过程中派员监督。对于仅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工作负责人由发包单位担任,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发包单位办理。

4.5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分包范围,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

4.6监理和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及童工,严禁录用,凡录用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分包单位要新进、增添作业人员时,需报告发包单位。

4.7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的5%费用作为安全违约金,发生分包单位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电网事故、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扣安全违约金的100%, 4.8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监理和分包单位及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而避免重大事故的监理和分包单位及个人,发包单位应予以重奖。

4.9对不服从监理和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分包单位,应由监理或发包单位发出停工令,令其停工整改,直至通过监 4 理或发包单位对其整改的认可,方能复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被发出两次停工令,发包单位应立即终止合同,勒令退场。

4.10发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安全工作规程,强令分包单位冒险违章作业的,分包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4.11发包单位提供给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等设施,双方应按规定验收,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5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5.1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按本规定2.2条进行审查。

5.2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技术骨干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签字记录或资料。仅存在劳务分包时,发包单位必须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5.3 对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5.4按合同规定为分包单位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5.5不定期检查分包单位工作现场和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分包单位的工作。

5.6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信息。 6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6.1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南方电网公司和云南电网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发包单位的安全规定,严格执行电业 5 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6.2指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分包范围的安全工作并向发包单位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6.3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当即(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向发包单位和监理报告,发包和监理单位按公司《电业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上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分包单位还要按规定向工作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4为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承担第4条各款中与自己相关的安全职责。

7临时工(含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7.1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用的临时工,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7.2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进行体检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分到工作班组。

7.3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特殊危险的工作。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7.4 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完成后立即清退的临时用工,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对方对工作范围、必须的安全措施清楚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 8事故归属

8.1因分包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单位或第三方人身事故,不对发 6 包单位进行考核,但以下情况除外: 8.1.1资质审查不严,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

8.1.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8.1.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8.1.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8.2临时工的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8.3因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发包单位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单位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发包单位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 9附则

9.1本规定用于规范和强化公司系统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2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为准。 9.3本规定解释权属云南电网公司。 9.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便函

(2005)昆供安 便字第21号

关于明确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部(室)、基层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和《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强化我局的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我部编制了《昆明供电局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该讨论稿已按昆 供安05便函20号“关于召开《昆明供电局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审查会的函”要求进行了审查,现对目前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外包工程签定的安全协议和作业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主体必须与该项工程的工程合同主体一致。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力行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对临时工进入电力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必须留有书面证据并妥善保存。

8

3、各单位认真梳理外包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相关档案和资料。各级安监员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作业现场临时工的违章行为一经发现,我部将参照我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4、在我局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装置上从事技术支持的临时工,应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做好记录存档。同时指派有资格的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并进行专门的安全监护方可工作。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1 分包工程合同管理

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企业与项目之间上下联动, 使整个管理过程透明化、程序化, 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达到合作双方的双赢。结合工作实际, 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1 把好分包队伍的选择关

分包队伍的选择往往决定了一个项目分包工程合同管理的成败。公司在签订合同前, 必须要求分包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等资信资料的副本原件和加盖分包方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同时项目部必须专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 确保资格审查到位、分包方身份真实合法。劳务发包必须由合同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不准个人说了算, 更不准少数人或个别人指定使用劳务分包队伍。对分包队伍的选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施工资质应满足分包工程的要求; (2) 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有相关的工作经历或经验, 具备与其承担的分包工程相关的技术工人和熟练的操作手; (3) 分包队伍的以往业绩和社会信誉较好; (4) 与本单位以往合作的情况良好, 最好具有承担类似工程的施工经历; (5) 资金筹措能力。要求分包商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这样能减少总承包商很多的风险, 有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 有时甚至能关系到合同执行的成败; (6) 设备情况。必须具备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合同所必须的设备。

1.2 把好谈判签约关

合同签订是分包合同管理的的基石。合同签订要把好文字关, 除严格审查合同文本起草、条款是否严密、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外, 还要认真校对文字, 从法律依据到用词用字, 都要经过反复推敲。如:工程的名称、地点、分包范围、质量目标、安全管理及责任、单价和总价、付款方式和结算程序、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认、进度和工期、违约责任、现场代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必须尽可能的明确详细。另外, 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还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 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 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合同签订要及时, 不能完活再签陷于被动。合同签订人要合法, 项目经理为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唯一合法代理人, 其他任何人未经公司法人授权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否则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分包方民工工资的发放必须进行监控。要求分包方在总包公司监控下将民工工资发放, 避免包工头逃逸后民工以支付工资为由寻衅滋事。

1.3 把好过程监督关

督促承包方和我方执行合同的单位要全面、彻底的履行合同, 减少或避免纠纷, 把好履约关。合同签订后, 要对合同执行的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跟踪, 及时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杜绝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的现象发生, 特别要防止对方管理不善, 造成既延误工期, 又无实力赔偿, 或者能赔偿但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者的干扰而得不到赔偿。

1.4 把好计价关

检查验工计价是否真实, 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有无弄虚作假骗取工程款的现象发生。主要领导在签计价单时, 心中要有数, 要把计价金额和所完成工程量与整体工程造价的比例进行比较看是否相符合。不能只看书面材料, 不作实际调查了解。要防止结伙造假, 重复计价现象的发生。

1.5 把好支付关

支付款项必须以验工或估验的数据扣除必要费用为限, 只有不超付工程款, 才能从根本上对分包方的行为加以控制;否则, 一旦工程款超付, 分包方逃逸或者以退场为要挟, 提出无理要求, 此时对分包方的控制则无从谈起, 后患无穷。

1.6 把好现场关

检查承包方施工是否符合标准, 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施工进度是否达到限时要求。对包出去的工程, 责任心更要加强, 对承包队伍的管理要选出具有较高综合业务素质的业务干部, 专职把好现场管理关。

2 分包工程质量控制

2.1 分包队伍要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相关人员要持证上岗, 并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

2.2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

分包合同签订后, 总包单位应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 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召开的施工图会审会议。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详细审查, 对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的不清楚的或相互矛盾的地方, 列出问题清单并与总包单位达成共识, 由总包单位在参加由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时, 将本单位审查图纸发现的问题和分包单位审查图纸提出的问题一同在会审会议上提出, 请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 (甲方人员) 给予明确答复或落实。

2.3 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图纸会审后, 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审批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能满足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要求和分包合同要求, 是否能满足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是否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若不能满足, 应向分包单位提出, 要求给予完善。待补充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新审查认可后, 才能同意分包工程正式开工。

2.4 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

分包工程开工前, 总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应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设备。针对现阶段建筑市场仍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 为防止分包工程被转包出去, 总包单位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进场施工设备是否和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致显得尤其重要。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 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 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 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2.5 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分包工程开工后, 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其进行技术交底, 并通过质量安全检查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1

对材料、半成品、设备的监督检查材料、半成品、设备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 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选用不当, 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质量事故。所以, 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选择信誉良好可靠的供应商, 选用有产品合格证、社会信誉好的产品, 对国家有要求复检的, 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2.5.2 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

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 施工工序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 如桩基础和混凝土浇灌过程等, 总包单位还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 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参与隐蔽验收, 并督促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2.5.3 对施工进度管理

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 (必要时每周) 的施工进度计划, 并按计划组织施工, 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因工地实际情况不能按计划施工或因天气不好不能施工需要调整施工进度时, 分包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单位认可。

2.5.4 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

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 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 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等, 应检查人、证是否相符, 证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应勒令分包单位限期更换, 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 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2.5.5 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特别是垂直运输设备, 应要求有安装、拆卸方案, 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验收后方可使用。

2.5.6 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员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 若发现有安全隐患, 能马上整改的, 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 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 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 直到复查合格。

2.6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完工后, 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实物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2.6.1 实物质量验收

当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 总包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 填写《工程竣工报告》, 上报总包单位。由他们组织对分包工程实物质量检查验收, 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整改, 直到复检合格。

2.6.2 竣工资料检查验收

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和分包工程所在地档案馆要求的内容整理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和档案, 并移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技术人员应对其进行审查、核对, 若发现技术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应要求分包单位补充齐全或按真实情况填写。

2.6.3 工程保修书

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付工程产品时应附《工程保修书》。《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明确期限和分包单位的保修承诺。

只有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均通过了验收、工程保修书内容符合要求, 总包单位才能接收分包工程的移交, 与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并进行工程结算。

摘要: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及质量控制的好坏关系到项目管理的成败, 如何选择队伍, 签订合同, 实施过程监督和质量控制, 是实现合同目的、质量目的的关键环节。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2、投标人选择:优先从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符合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参加竞标。不在库分包商需申请入库(由分包商自行申请)。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要满足资质要求。

3、招标文件编制:原则上,招标文件采用范本文件,各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对主要商务内容和技术内容进行合理调整,招标文件的编写应满足招标(含报批)所需合理时间。招标工程必须设置招标限价。

4、发标:招标文件经审核后方可用于招标。

5、答疑:原则上,招标项目采用函件往来形式进行答疑,确有必要的可以召开招标答疑会。投标人的提问及我方答复均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答疑文件,发送所有投标人。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6.1 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在开标当日且在开标地点递交的投标文件的签收应当填写《标书送达登记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接收,由招标人原封退还给有关投标人。

在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无效,开标会即告结束,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6.2、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代表签到

投标人授权出席开标会的代表本人填写开标会签到表,招标人专人负责核对签到人身份,应与签到的内容一致。

6.3、 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员

开标人一般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唱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代表或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记录人由招标人指派,市监督部门、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4、 开标会主持人介绍主要与会人员

主要与会人员包括到会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各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等。

6.5、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程序、开标会纪律和当场废标的条件

开标会纪律一般包括:

1、场内严禁吸烟;

2、凡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场;

3、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通讯设备,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

4、投标人代表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宣布为废标:

1、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6、 核对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出席开标会人数

招标人代表出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招标人代表当众核查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授权代表的有效性,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要出示其有效证件。主持人还应当核查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代表的人数,无关人员应当退场。 6.7、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截止和实际送达时间

宣布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各投标单位实际送达时间。在截标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场废标。

6.8、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各投标书密封情况

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场废标,不得进入评标。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通知监督人员到场见证。 6.9、主持人宣布开标和唱标次序(根据送达标书的先后时间)。 6.

10、公布标底和投标人报价。

6.

11、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

12、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7、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人员依据专业,对投标人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别评审。

评标过程视招标项目特点,一般分三个阶段顺序进行,前一阶段评价合格的方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为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工期、质量、主要合同条款等招标要求的符合(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投标人未承诺或承诺不全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第二阶段为投标人技术标书评审。审查关键和重要结构部件的施工方案、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进度的关键路线等。技术标书评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第三阶段为经济标书评审。包括总报价、分项报价、主要单价、措施费及材料单价评审。

开标、评标过程应有完整记录,作为评标报告的主要组成部份。

8、定标:

1) 原则上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案。

2) 评标小组根据评标结果,拟定中标人及候选单位推荐意见,并将评标结果和推荐意见在项目部公示栏、分公司公示栏张贴公示不少于3天。在公示期间,如单位各级经营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反馈意见,需核实情况再对评标结果作出调整。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切块分包:是指由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劳务优势,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含机械、辅材)

总 则 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劳务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及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公司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必须由代表工程公司履约的工程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前,要将整个项目的工程分包策划预案,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分包。工程分包策划预案需说明本合同拟分包的项目,是切块分包还是工序、劳务分包,分包的工作量、分包的实施时间,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还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

第十二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公司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公司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四条

一、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无论大小均经工程部审查通过后,交公司总经办批准。

二、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批

公司必须对拟参与投标的分包商进行资格预审,资质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对拟定的分包商,公司对其资质实施监督审核,批准后发包方方可与其进行合同谈判。审核、批准的权限同合同审批。

三、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和合同审批

(一)、拟定分包队伍的确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将选定的分包队伍的情况说明上报工程公司,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尚可签订分包合同。

(二)、合同审批

由公司工程部对有关专业条款进行审核把关,重点检查合同价格和计量控制及相关边界条件条款。检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包单价是否合理,计量方式是否严谨。合同草案由公司总经办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如对分包价格等核心内容存有争议,由总经办向公司董事长专题汇报,最后由公司董事长终审。

四、议标的审批

拟采取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议标分包项目及拟邀请议标分包商(三家及以上)的确认、申报、审批。

2、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工作,议标过程总经办派员全程参与。

3、其它分包审批,如拟定分包商资质、拟定分包商的确定、分包合同审批程序同样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凡是议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均需要报公司总经办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一)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二)确定分包商;

(三)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分包单价超出公司分包指导价10%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分包方难以履约,需调整分包价格的,更换分包队伍的;

(四)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五)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六)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竞标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 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管总经办确认后由公司董事长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 有标前合作意向的分包商,由工程部写出书面情况,征得总经办领导同意,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按公司内管理程序执行;

3、 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有需要照顾的竞标商,应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允许工程部为规避上报审批,采取以大化小或以长化短的做法,支解本应一次分包的项目为几次分包。

第十八条 不允许工程部对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采取估小工程量并减少合同总金额的做法,以达到规避上报审批的目的。

当实际发生的工程分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金额及以上时, 该项工程分包重新上报审批,并说明超合同总金额的理由。

第十九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发包方应分别填写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或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议标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附后。

第三章 工程分包的评标及其组织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评标权限规定。

(一)工程项目由公司统一组织评标,工程部推荐预中标候选单位,由公司按评标推荐的排序与预中标候选单位洽谈并签订分包合同,若确定的分包商不是按排序顺序中标,应书面说明选用其为中标单位的理由,上报公司总经办,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

工程公司统一组织评标的进度应满足发包单位的时间要求。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有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a、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b、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c、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d、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部的要求及职责规定

(一)发包方负责分析工程情况,确定分包事项、预计分包金额。

(二)负责招标过程(不含资审最终确定、评标)的一切组织工作。

(三)选派不超过评委总数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小组。

(四)从评标报告推荐的前三名名单中按排序进行合同预谈判,择优选定一分包商。

(五)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最终确定分包商并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的产生及责任、评标工作方式

(一)评标小组由3-5名单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总经办、技术质量部、工程部各派人参加,并由按总经办要求通知到位;

(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总经办指定人员担任,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三)在接到分包商提供的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四)评标委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前三名中标侯选人或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其它规定及特别事项

凡属公司管项目部,不论其管理模式如何,分包工作及对外均在项目部层面并以项目部名义进行,对分包合同的签定仍属项目内负有经济责任的有关单位。

第四章 选择分包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选择方式;

(二) 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 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 承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 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 评标委定标;

(七) 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从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第二十六条 参加竟标的分包商,必须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必须对有意参加竟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预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 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有效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四) 有效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参加竟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按本细则与贯标要求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已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总经办主管。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竟标的合格分包商。

公司工程部每一年对分包商使用情况向公司总经办作出书面报告以便规范管理。建立分包商“黑名单”审批制度,对在公司所辖项目有不良记录的分包商(指法人授权委托人),按公司相关程序审批,列入分包商资源库中的“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进入我公司的分包市场。

第五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 发包主体:我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

(二) 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 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 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 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 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 合同价格;

(六) 双方职责;

(七) 结算和支付;

(八) 交工验收;

(九) 质量保证期;

(十)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为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2%—5%。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第三十五条 分包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投保,统一理赔。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控制在中标价范围内,分包总价、单价原则上均不应倒挂。对我公司签约价格较优惠的项目应强化精细化管理,按市场行情及实际成本情况确定分包价格,尽量将效益保留在发包方。工程项目切块分包、工程项目工序或劳务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分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八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签署由发包方负责:

(一) 发包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 合同谈判,发包方必须有代表人和分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环境、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 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项目部在按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根据公司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外,凡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发包方全面负责履行。

(五) 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公司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第三十九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发包方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工程部及财务部备案。

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

第六章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部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分包发包方的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内各部门,特别是工程部应履行本公司、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 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 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 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发包方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四条 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 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 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 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 发包方工程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 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 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发包方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且已支付;

(七) 总经办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 分包商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支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出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五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 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支付。每次结算和支付,发包方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或超量)结算和支付。

(二) 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 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发包方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四十六条 结算支付程序

(一) 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 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工程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工程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 发包方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工程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字确认,提交给总经办和财务部门作为结算的依据,由发包方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审审查。

1、发包方所供材料款;

2、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发包方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

(四) 发包方总经办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进行复核审查并签章。

(五)发包方总经办对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最后终审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部将审查批准的分包结算报表(含分包价款和应扣款项)返回分包商,并分送有关部门备用。

(六)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分包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单。发包方财务负责人初审后,由总经办批准后交发包方财务部门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同时,工程部、财务部应监督分包商对其所用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必须确保按月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发现不按期支付的,发报方有权节留分包商的工程款,要求分包商提供经确认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直接代其发放。

第八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责工程分包统一管理的工程部均应按照工程公司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逐级按时上报。 第四十九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工程部负责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商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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