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范文

2023-09-19

经济法范文第1篇

摘要:《经济法》的相关课程对于高职高专会计类学生的重要程度是极其高的,但是各个高职院校对于会计类专业经济法的相关课程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主要为了找出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为此设计一套改革措施。

关键词: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高职高专院校的会计类专业一般都会开设“经济学”这门课程,而且这门课程尤为重要。这门课程对于培养会计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实操能力以及之后就业都是非常重要的。为此我们应该竭力提高高职高专会计专业“经济法”的教学质量,培养出一批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本文针对“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不足,提出一些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路。

一、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无专业针对性

整个管理类专业课程都需要学习经济法课程,但是不同的专业,授课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但是学院统一用管理类经济法教材作为各个专业的经济法教材,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它缺乏专业针对性和实用性。统一的、标准化的授课方式无法突出专业的特点,不利于各专业学生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案例老旧,教学模式单一

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上,老师的教学案例选取老旧,甚至在不同的专业课上讲经济法课程的时候,选用同一个案例。这样选取的案例不适用于一部分的专业,同时也缺乏时代特色。在会计专业的课堂上,很多知识点的讲授是和其他专业有差别的,所以这种教学模式无法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

(三)教学评价单一

传统的评价机制以学生的课堂表现、出勤率、作业完成情况、考试情况等等作为依据,没有考虑到学生的知识获取量和实践能力,因此教学评价单一、缺乏公正性,没有考虑学生在课堂上是否真正获得了知识[1]。

二、高职高专会计类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

(一)根据专业特色,以职业岗位需求为教学目标

高职高专作为更注重实践操作的学院,应该构建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教学体系,主要关注学生在课程教学中会了什么,而不是获得了什么知识。教师在“经济法”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没有告诉学生学完之后要做什么,导致学生的实操能力减弱,不能将自身所学的知识用于实践。实际上教师的工作重点是教会学生如何把所学的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起来,使学生能够熟练地运用知识到生活实践中。

会计专业人员有许多资格考试,在这些考试中,经济法都是必考科目。“经济法”的教学质量好坏与考试成绩挂钩,但大多数高职高专院校在“经济法”的课程教学过程中,不仅没有考虑到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还没有为其专门设置教学大纲,无法满足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的需求。“经济法”课程教育要根据近年的教学目标调整“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使学生获得的知识可以与职位需求相符合。

(二)以教学目标为基础重构教学内容

会计专业的相关资格考试主要包括三种,其中一部分和经济学课程相关,因此经济法课程教学可以说是会计专业学生必不可少的学习内容。此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每个会计专业学生都需要面临的考试,会计专业“经济法”的课程教学内容也需要参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要求,这样设置教学内容有利于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

“经济法”课程教学教师首先应该了解会计专业学生的未来工作计划,根据这些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教学内容,打破以往的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使教学工作不断向学生本身靠近。老师根据社会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要求,可以总结出“经济法”的相关课程不仅需要包括经济法学科的体系范围,还应该包括其他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制度。这样安排教学内容使教师打破了传统的课程安排,这样做才可以真正满足会计专业学生的实际需要[2]。

现实中高职高专学院设置的“经济法”教学课程较少,但经济法的课程内容相当繁杂,而高职高专学院的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较为缺乏,在规定的课程内让学生掌握全部知识是比较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优化教学内容是可走的途径。教师可以将教学内容分为简单易懂和重难点两类,让教师能够在有限的课堂内容以重难点内容为主,简单易懂的知识可以依靠学生自身来解决。此外,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课件来提高课堂的效率,多媒体教学可以向学生传递更多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课程较少的缺陷。

(三)培养学生运用能力,优化教学方法

教师要不断地优化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可以连接抽象的法律条文和现实世界,使学生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成功运用抽象的法律条文,但是案例教学法是否取得成效主要看教师选取的案例是否合适,教师应该选取学生能够理解且具有实用性的案例。同时教师要从各方面分析案例,帮助学生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提高课堂的教学效率和质量。

“经济法”课堂教学中应该加入实际操作的环节,但是在具体实施中碰到了许多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课程教学进度为学生安排一些任务,让学生可以模拟完成。学生可以通过实际操作领会经济法的内容,增强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课本上的知识,使知识和现实生活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收获良好的效果。

(四)设置多种考核方式

传统的考核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但是这种考核方式主要考查学生的记忆理解能力,无法检测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高职高专学院应多方面地考察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和实践运用能力兼顾,“经济法”课程确实有需要学生去记忆的内容,但同时可以通过模拟等方式检测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设置多种考核方式可以更加全面客观的检测学生的能力水平[3]。

三、结束语

高职高专学院“经济学”课程教学中确实存在诸多的漏洞,导致学生呈现出的学习效果并不高效。对此本文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所有的措施都离不开教师,因此要想提高“经济学”课堂教学的质量,教师的素质和水平急需提高。文章从高职高专学院会计类专业“经济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列举了高职高专学院提高“经济学”课堂教学质量的措施,从而提高高职高专学院“经济学”课程教学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林.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6).133-135.

[2]倪淑慧,严嘉琪.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浅析--以北京城市学院为例[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7,(6).77-82.

[3]王艳荣,裴玉文,张建辉,等.会计類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6).

作者简介:叶青,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法、经济法、会计

经济法范文第2篇

在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分析和研究时,许多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着眼于目前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通过对内涵和外延的分析和研究来抓住经济法学的具体内涵和价值。其中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存在极为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前者能够有效的突破后者的局限性,丰富后者的内容和形式。

经济法以公私法之间的联系和互动为基础,其中私法与公法主要以二元分化为基础法学的传统理论,通过复杂关系的研究来定位经济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大部分的经济法理论主要以现有的传统社会环境模式为原则。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关系属性非常的明晰,但是二元分化模式存在许多的不合理之处。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之中,我国的法律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变化,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内容和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和多元,两者之间存在相对属性。有许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对这一现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及解读,大部分的二元化传统划分主要以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以及现代化发展为依据,实质的合理性有了较大的突破。

另外,在市场经济背景之下我国的经济运作模式以及法律建设框架产生的极大的变化,公法和私法的内容和形式越来越复杂,其中私法所发挥的作用有了较大的转变,私法能够积极辅助公法的有效践行,这一点在经济法运作的过程之中呈现的尤为明显。其中经济法中关于政府及市场市民的管理管控不再以公法为基础,而是通过私法以及经济法学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有效的调整以及整治。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能够有效的突破经济法学的局限性,更好的体现客观需求,构建全新的综合法律管控模式,尽量避免传统公私法的合理性所产生的各类负面影响,实现法律体系以及经济法学的重新定位。

二、经济法拓宽了经济法学的法律机制和能效

经济法主要以不同法律能效的有效计划为基础和核心,如果难以保障法律法规作用的有效发挥,就无法构建完善的社会理论框架并实现社会活动的稳定运作就,丧失了相应的生命力以及价值。学者站在社会视角对经济法进行分析和研究时明确提出,这种法律体系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复杂,主要以优化平衡以及系统规范和调整为中心思想,其中权力救济最为关键。经济法侧重于突破传统的法律框架和体系,尽量避免以后事后救济的弊端,保障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提升。

经济法学也以这一点为基础为核心,了解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采取公私法相结合的模式,更好的体现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作用及优势。因此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能够有效的突破传统经济法学的桎梏以及障碍,拓宽经济法学的法律机制以及能效,真正实现灵活调整以及科学优化,更好的促进各类法律问题的高效解决。

在处理各类社会化实践的过程之中,经济法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经济法能够将目标整合与社会经济的进程相联系,通过宏观管理来丰富现有的经济法学内容和形式,保证其更好地反映目前的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功能的规范化发展,将法律基础理论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相融合,保证两者的平衡以及有效提升。从微观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学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基础,大部分的基础理论与现有的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和互动非常频繁,经济法在长期运作和实践的过程之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能够为经济法学提供更多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撑以及法律基础。

三、经济法对象的调整以及更新改变了经济法学的内容和形式

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之中我国的经济法内容和形势产生了极大的变化,经济法的科学发展使得传统法理结构的和谐状态直接被改变,其中基础经济法学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关键。许多学术界人士开始不断深化研究这一重要的法律基础,围绕经济法发展相关的理论来了解不同概念和理论之间的矛盾关系。其中传统定位经济法主要以对象调整为基础和标准,以一带一化的思路为原则,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经济法则能够通过对象的调整以及更新,转变传统经济法学的内容和实践要求,更好的突破传统法律模式的障碍和桎梏,积极的审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有效转变复杂多元的社会关系,丰富现有的法律知识。

另外,在对社会关系的主体影响性进行分析和研究时,如果与公共利益相关,那么则需要有效地调整不同的经济化功能和形式,将主观意识和客观的思维判断相结合,丰富现有的经济发展功能,不断实现经济法作用的有效发挥。其中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之间的融合和互动比较复杂,在践行不同的法律基础时必须要以经济法视角为基础,通过立体调整以及优化来体现经济治理理念的指导作用及优势,以此来促进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

结束语: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比较复杂,为了揭示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学者必须要充分考虑不同的影响要素,着眼于目前法律体系构建的现实条件,通过对细节要求的分析以及研究来对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摘要:在构建法制社会的过程之中,各种法律知识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变得越来越复杂。许多学术界和理论界人士站在宏观的角度立足于法制社会建设的实际要求,对两者之间的联系以及区别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对此,本文结合学者的研究结论,将理论分析与实践研究相结合,深入探讨经济法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以期为推动我国法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经济法学,经济法

参考文献

[1] 林羽翔.探究经济法与和谐社会中间的关系[J].2013(03):132-132.

[2] 齐加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探究——以法的利益本位为进路[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02):57-62.

[3] 汝菁菁.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5(09).

经济法范文第3篇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活动的基本特征与利率现状,探究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因素和价格形成机制,并对合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定价以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认定标准;市场化改革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借贷主体方面

民间借贷是一个与金融市场借贷相对应的概念。由于银行借贷与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将这两个借贷领域区分开来是必要的。

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主要存在以下差别:第一,借贷主体不同: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都为民事主体,而商业银行借贷中多为商主体;第二,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民间借贷适用的法律规范较为宽松,多由民法调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商业银行借贷的法律规制较为严格,因为其对社会经济的总体影响更大,对商业银行存贷款的规制是公私兼具的经济法层面。

(二)借贷方式方面

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借贷双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来约定金额、利息率和还款期限等相关问题,这与金融机构的借贷,主要是银行借贷存在很大的区别。在银行借贷中,存款人与贷款人两者分别与银行发生存贷关系,从而实现资金流转,有效地将社会闲余资金集中并投入到需要资金进行发展的领域中去,以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益。与之相比,民间借贷形成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借贷方式更加直接,法律关系更加明确。

(三)借贷对象方面

在当今社会,虽然民间借贷中,仍然存在以货币以外的种类物为借贷物的情况,但是其影响和数量都无法与以货币为借贷物的借贷相提并论。鉴于此,民间借贷的范围限定在通常所说的货币借贷上。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民间借贷的直接官方定义,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做了界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动现状

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历史悠久,是民间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2011 年6月温州地区有89%的家庭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借贷规模约为1100 亿元,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0%,民间借贷综合利率高达24.4%,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72 倍。自 2003 年以来,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在10%到25%区间内波动,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波动区间为5%至7%,民间借贷利率严重偏离了银行贷款利率。①温州民间借贷活动形式多种多样,有用于短期的借贷,如短期垫资、拆借周转等,也有用于长期的借贷,如项目投资等,参与借贷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民间互助性借贷、企业间直接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社会中介机构贷款等。不同主体的借贷其利率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民间互助性借贷

互助性借贷是温州最常见的民间借贷形式,一般发生在家族内部成员、亲朋好友之间,基于血缘、地缘、亲缘的关系而进行的借款,用于弥补子女上学、求医治病等生活消费支出。借贷大多是口头协议,一般也不规定还款期限。现金利息为零。

(二)企业间直接借贷

企业间直接借贷通常发生在较为熟悉、业务往来密切的企业之间,主要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对温州 400 户民间借贷监测点的监测结果显示:每月民间借贷的发生额中约有 80%用于生产经营。这种借贷的利率一般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以借贷主体、担保方式、借贷期限等多因素来确定。据监测,温州民间借贷的单笔借款金额快速扩大,从几十万元发展到上千万元,2012 年 4 月温州企业间直接借贷利率为 17.75%。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资金支持。目前温州有小额贷款公司20家,注册资金39.2亿元,它们以初创企业、个私企业为主要对象,提供周转性贷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利率水平并非处于完全自然水平。据监测,2012 年 4 月温州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为 21.08%,高于企业间直接借贷利率。②

(四)社会中介机构贷款

我国总体上实行低利率政策,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这促使了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众多中介机构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目前,温州已有各类融资性中介机构 1000 余家,它们热衷于民间借贷活动,已成为近年来温州发展最快的民间借贷市场。据监测,2012 年 4 月温州社会中介机构贷款利率为 30%。

三、民间借贷利率定价的影响因素

在分析民间借贷利率的影响因素时,除考虑交易成本、机会成本和垄断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发展的地区实际情况,重新审视民间借贷利率定价的影响因素。

(一)国家实行的货币政策

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受到央行数次调整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温州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减少了约 100 亿元,银行信贷市场产生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这迫使企业转向资本更加丰厚的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需求的增加导致其利率上升,月平均利率达到 11.98‰;到 2009 年,国家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温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总量比 2008 年明显增加,民间借贷的需求减弱,导致民间借贷月平均利率下降至 10.84‰。自2010 年 9 月以来,央行连续上调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率,造成银行信贷市场流动性偏紧,银行信贷扩张能力受到约束,贷款额度受限。一方面,银行信贷资金倾向于规模大、风险小的大项目,压缩了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规模;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部门严格了中小企业贷款审查以及放款和用款的手续,增加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和难度。此时,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借贷市场,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不断上扬。

(二)民间借贷的用途

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与借贷目的、借款资金的用途有较大关系。2010 年 9 月监测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的借贷利率为11.7%,而用于投资的借贷利率为 21.34%,远远高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利率。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约占 35%,用于房地产投资的约占 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约为 40%。近年来,大量民间资金转向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成为民间资金的投资热点。通过企业上市或直接投资高风险资产追求少则几倍,多则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短期投资回报。

(三)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温州民间借贷逐渐转变为合同关系和生产经营性借贷。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需支付高额的信息成本。虽然民间借贷合约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连带责任制度和特别的合约执行方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但是道德风险仍不可避免。因此,民间借贷放款人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甄别,贷款成本的提高推高了民间借贷利率。

(四)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成本

温州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自个人家庭、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的闲置资金。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低利率政策,利率双轨制形成了较大的套利空间。一方面,中介机构支付的资金成本要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与通货膨胀率;另一方面,部分社会个人和企业将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获取高额利息。这势必抬高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成本,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利率走高。

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建议

随着民间借贷的普及化和借贷总数的扩大化,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刻不容缓。相关规范也正在起草过程过,负责规范起草的李有星教授认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总体的原则是“轻审批、重服务、强监管”。笔者认为,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区别考量不同需求下利率定价问题

民间借贷在民营经济中较为活跃,其融资规模、融资方式随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变。所以,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管,首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下利率的确定。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上,此规定过于死板,不能满足不同情况下借贷利率定价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不同情况下考虑利率的定价问题:

1.因生活必需产生的借贷:此种情况下,借贷人多因突发的变故使生活陷入困境,此时的借贷是用于生活必要的开支,作为较低的生活保障。因此,应实行较低的利率。

2.因扩大再生产产生的借贷:银行借贷的高额利率、手续的繁琐,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阻碍。因此许多企业转向手续简单、办理周期较短的民间借贷。对于此种需求的借贷,也应当采取相对低的利率,以促进中小企业扩大规模,更加具备竞争力。此时利率介于因生活必需产生的借贷的利率与银行同期利率两倍之间为宜。

3.因投机性活动产生的借贷:投机性活动并不产生实际的GDP,对社会经济不产生实质性贡献,反而还会导致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相关产业的动乱,不值得提倡。因此,对投机性活动产生的借贷,应当实行较高的利率,可高于生产性借贷的利率,但应低于银行同期利率5倍以下,以起到抑制投机性活动的作用,维护市场的稳定。

(二)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利率管制,让银行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逐步并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最主要的是做到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对此,一方面,放开银行贷款利率限制,由银行根据信贷产品特点、客户价值、风险程度以及目标利润进行贷款自主定价,增加银行的盈利压力,迫使银行将服务网点延伸到农村,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研究,开发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放开银行存款利率限制,尤其需要放开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提高民间资金的收益率,缩小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套利空间,让民间借贷利率回归自然。③

(三)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

针对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民间借贷用途多样化。一方面,加大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开展面向“三农”的融资业务,开辟小微企业的债券市场以及建立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等,通过制度安排化解当前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政府政策引导让隐蔽的民间借贷机构和借贷人自愿走向合法化,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的门槛,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中介机构的金融服务,建立起真正的民间互助性、合作性金融组织,满足不同主体对金融服务的要求。

[注释]

①周春喜,姜露:《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问题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第66页.

②《浙江在线》.http://www.bankrate.com.cn/a_2012_1022_82874.html,

2012-10-11.

③周春喜:《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问题研究》,财经市场,2010.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10.

[2]吴经邦.经济行为与制度[M].商务印书馆,2004.

[3]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浙江金融,2011,(8).

[4]曹冬媛.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问题[J].河北法学,2012,(12).

[作者简介]鲁妮(1991—),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吴晓峰(1991—)男,湖北广水人,华中师范大学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立项国家级A类项目,项目标题: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指导老师:石先钰教授)。

经济法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在总结了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学内容、课程安排、教学方法、教材选择、教学手段和成绩评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自己6年多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一些心得提出一些具体的教学改革措施。以期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符合要求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关键词:经济法;改革;课程;教材

一、经济法课程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对经贸类人才的需求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经贸类专业知识,社会、企业需要的是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懂经贸类专业知识,懂法律,会英语和计算机的高素质复合技能型人才。而我们在毕业生的走访调查中也发现,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淡薄,在职业生涯中遇到各种困境,无法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我们经贸类的毕业生,在经贸活动中如何甄别不合法竞争行为,商务谈判过程中商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所以目前高职院校普遍将《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经贸类专业的必修课程。《经济法》该门课程涉及了众多法律知识,如: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证券法等众多知识,基本已经覆盖了日常生活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经贸类学生不可或缺的一门核心专业课程。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基础薄弱。经济法是一门专业性、理论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学生必须有法律基础和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虽然他们在大一有开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公共课程,但是此门课程开设在大一的第一学期,且课时量非常少,一般为周二课时,共计32课时左右,如此少量的课时,老师只能给学生普及一些大众的法律常识问题。如此一来,高职经管类学生在没有接受系统的法理知识学习,逻辑思维训练的情况下,直接接触经济性、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条款知识,理解,接受程度上有很大的偏差。

(二)涉及法律知识众多,缺乏专业针对性。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一般规定为76个课时,周4的课时量,而此课程却涵盖了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企业法、证券法、房地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数十部法律知识,基本每部法律几乎都是蜻蜓点水而过,由于时间关系老师无法将知识进入深入,也很难拓展案例进行讲解。这样一来,学生的知识缺乏系统性,且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基本了解。另外高职老师教学任务繁重,教学之外的工作也许多,没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每个班级,每个专业精心准备授课。这样一来,老师们并没有把学生们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甚至于有可能浪费时间学习了他们将来职业生涯中不需要的知识。

(三)教学手段不够先进。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的今天,老师们的信息化水平显得尤为重要,一支粉笔,一块黑板的时代已经终结,虽然老师们虽然已经逐步摆脱粉笔,黑板,但是仍然停留在单纯的使用PPT上,还没真正的利用信息化教学,“微课”、“慕课”仍然停留在报告、计划当中,没有付诸使用。并且部分年龄偏大的老教师们认为技术信息化手段对于他们而言非常吃力,排斥使用信息化教学,而部分年轻老师认为做“微课”“慕课”占用太多休闲时间。这些都给信息化教学手段的推行造成了很大的阻力。

(四)成绩的判定方法不够合理、科学。目前《经济法》课程的成绩给定方式仍停留在最初的一张试卷定成绩的模式,简单考试模块:选择、判断、案例分析,老师期末给学生划重点,背习题,就能顺利通过考试,却无法判定学生是否真正掌握法律知识。

(五)授课方法墨守成规。《经济法》课程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的特性,且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老师在课堂均注重理论教学,采取满堂灌的形式,由于授课场地、时间、师资力量等问题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不忽略《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践这一模块。老师只能简单的传授法条,解释知识点,分析以往试题或是讲述简单案例加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这样环境下的学习非常容易遗忘,只有真正运用过得知识才能终生不忘。

(六)教材选择过于不具有适用性。市面上《经济法》教材品种繁多,既有适合本科经管教学的,也有适合高职类经管专业教学的,还有适合不同专业的针对性的教材。但是老师在选用教材的时候往往首先考虑自己沿用多年的教材,不愿意选取新教材,因为那样老师要重新熟悉书本内容,重新做课件,老师不愿意加大自己的工作量。

(七)案例选取的过时性。目前高职院校大部分老师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过企业工作经验,所以不得不从书本、其他教材选取案例,继续和学生们讲述着“小明”的故事、“张三”的纠纷,这些书本节取案例存在一定滞后性、脱节性,且因为案例的不真实性往往很难吸引学生的注意。

三、《经济法》教学改革

(一)教学内容必须有专业针对性。《经济法》教材设计内容繁多, 但是无外乎经济法总论、竞争法、组织法、社会保障法四个大的模块,我们老师在授课时就可以有针对性的挑选模块重点讲授,如市场营销专业应重点讲授竞争法,教授学生如何在市场竞争中如何甄别不正当行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工商管理专业则应选取组织法模块,劳动法、公司法、企业法律,讨论公司的组建构造过程中应该如何控制法律风险,以及运营过程中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专业则建议换教材,选择《电子商务法》教材重点教授网络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在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都应重点讲述的模块中也应当结合各自专业选取侧重点,如合同法是两个专业都必须掌握的重点,但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则应当重点从法律角度学习如何把控买卖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风险,及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及违约的赔偿及处理等问题;而工商管理的学生则应侧重劳动合同方面,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合法权益相关知识。

(二)案例、讨论式教学应加强。在授课前,老师必须要仔细研读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弄清楚,我们需要培养具备什么素质的学生,经管类的学生《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不在于掌握多少具体法条,而在于法律意识、观念的培养,及其与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运用。案例讨论,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知识点由学生自己去发现,自己去消化。

(三)加强现代信息化教学的运用。现阶段,“微课”“慕课”等各类信息化教学手段迅速发展,且得到了很好的运用,“微课”可以把“低头族”碎片时间利用起来学习某一个知识点,“慕课”让学生们足不出户享受世界最优秀的教学资源,如果老师们在停滞不前,那势必会被社会淘汰,“微课”“慕课”的发展不是取代教师这个职业,而是让最优秀的教学资源得到共享,也督促我们老师们不断的学习,不断地进步,不被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所淘汰。

(四)提倡“双师型”教师,实行“走出去,引进来”政策。法律课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对教师的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均要求 很高,尤其是对社会热点法律问题的理解及处理,如果我们的教师积极地参与企业的法務活动,社会法律援助,利用假期前往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机构跟班学习,不仅能加深教师的法律理论功底,更能提升教师法务实践能力,从而获取第一手的经管类法律案例资源与学生分享。另外,我们也可以聘请律师、公司法律顾问走进课堂与学生进行讲座、讨论分析、授课等多种方式互动交流、教学。

(五)成绩的判定方法应更具时代性,科学性,过程性。首先我们要摒弃简单的一卷定成绩的模式,必须把整个学习过程纳入考核,学生的出勤表现,听课情况,讨论能力,案例分析能力都应纳按照各自比例纳入考核,这样才会让学生参与整个学习过程。另外,我们可以开展模拟法庭,通过法庭表现,对案件的称述,分析,发条的运用来判定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或是采取专题小论文的方式给予学生最终的成绩,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真正理解而不是仍然停留在简单的记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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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向明.在参与中学习与行动—参与式方法培训指南[M].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5.

经济法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打造,国际法的主体逐渐多元化,形成了跨国公司、国际和地区间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元主体,并且在世界各国交际不断密切的构成中,个人也逐渐被纳入到国家法主体中,这对国际经济法的演变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也为国际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了巨大动力。

关键词:国际法 主体多元化 国际经济法 影响

引言

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多元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作为国际间交际的参与主体,原有的国际经济法难以兼顾到新主体的法律要求与权益保障,这就要求经济法通过不断完善自身体系,提升自身规范性,从而促进自身对各个主体的保障能力。本论文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从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等角度出发,以国际法主体多元对国际经济法演变的影响进行探讨。

1.国际法主体及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1国际法主体多元化

探讨国际法的主体多元化就要首先界定清楚国际法主体与国际公法主体的区别,相比较国际公法主体,国际法的主体更加多元化与丰富化,在国家与国际间经济、政治等组织外,还包括个人和国际经济主体,如跨国公司等。其中,国家与国际间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和基础对象,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衍生出新的国际法主体对象,搭建出整体的国际法主体体系。

1.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演变

国际经济法并非是专指某一法律,而是一种法律体系的总称,该法律体系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与规范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发展。从国际经济法的演变来看,可以将其概括为萌生期、初步发展时期和迅速发展的高潮期三个阶段,以下进行系统梳理。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萌生期是在中世纪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该时期跨国贸易逐渐增多,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也逐渐频繁,同时,由于国际贸易的初步尝试,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加大了各个国家主体之间对国际经济法的需求。在此背景下,被誉为国际经济法滥觞的《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出台,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法组织,造成该法律应用范围相对较小,应用成效也明显不足。

其次,从国际经济法初步发展时期来看,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造就了更多现代国家主体,各国之间的生产能力不断提升,进一步加大了国际贸易的需求。各国为了维护自身的国际贸易权益,纷纷开始国内立法,这也直接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成型与发展。

最后,从国际经济法快速发展时期来看,主要是二战结束以后,全球在总体上恢复和平与稳定,各个国家开始加大对自身经济发展的投入力度,并在自身阵营中进行国际贸易协作。在此背景下,布雷顿森林体系等纷纷建立,为国际经济法的统一制定与执行提供了支撑,这也就加速了国际经济法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当前的国际经济法体系。

2.主体对发展初期的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2.1国家促成国际经济法初步体系的建立

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初期中,由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相对较少,全球中多数国家仍处于封建社会,国际贸易与交际集于一隅,多数国家之间还缺乏国际协作与国际交易的意识。该时期,虽然出现了具有地区性质的国际经济法,但是在可执行性上也相对较弱。而随着资本主义革命与资产階级工业革命的不断推动,大量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断涌现,并且在发展国内经济的同时加大出口贸易,以此来获得更多利润。但是,由于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尤其是有关跨国贸易的法律,加剧了跨国贸易与立法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推动了各国对跨国贸易的立法力度。但是,由于单个国家法律在总体国际贸易中的不适应性,甚至为他国出口形成巨大的关税壁垒,造成了各国矛盾的加剧。随之,应用于国际贸易矛盾解决的规范与秩序开始逐步搭建,并在此过程中,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搭建与形成。

2.2主体单一不利于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初期中,由于全球性协作体系尚未成熟,全球经济贸易中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这也就呈现出国际法与国际贸易参与者的主体单一性。很大程度上,这种主体单一性也直接影响到了国际经济法内容的单一性。并且,在发展初期的国际经济法中,对有关跨国公司等尚未提及,这也影响到了国际经济法的适用性。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单一主体,也造成了国际贸易对象在争端解决机制上的不成熟性,由于国际经济法适用性和强制性较低,各国之间存在的经贸摩擦只能够在国际经济法下进行协调与谈判,而由于矛盾双方本身的利益问题,这种谈判的效率和成功率呈现出双低的问题,这就影响到国际经济法本身的公信力,造成了国际经济法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问题。

3.主体多元化对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3.1对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的影响

3.1.1 推动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的丰富

随着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多元化,国际间贸易协作的不断密切,在全球政治与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各种国际条约等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现状,这也就为国际经济法的健全与丰富提供了基础内容支撑。当前,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多元化,国际协作中的国际条约、决议等推动了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完整化发展,并带动了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从而使国家经济法的实体规范呈现出丰富化发展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其所实行的协定成为国际经济法体系中的贸易法支撑,对国际贸易间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在世界贸易组织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国际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互动不断密切,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国际金融法、投资法、组织法等呈现出健全化发展的趋势。

3.1.2 提升了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的联系

在经济全球化到来以前,由于国际间主体协作的程度相对较低,在交际过程中主要围绕贸易这一环,相应的经济问题与冲突也较为单一,这也就造成了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之间的独立化发展,各个分支之间的联系相对不足。在经济全球化深度发展的过程中,全球间的协作不断多元,除了货物出口之外,有关投资、金融交易等不断发展,国际间经济矛盾也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国际经济法分支的独立化发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问题的解决,从而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之间的联系性发展。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由于将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进行综合,相应的金融交易、货物交易、投资融资、知识产权等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这就使得全球间经济往来的综合化,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体系的综合应用。

3.2对国际经济法程序规范之影响

3.2.1 强化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到来之前,国际间贸易主体在经济问题的解决上明显受到国家的影响,国家代表企业法人主体进行相应问题的协商,而国家和企业法人主体在利益需求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即国家以国家利益为主,而企业法人则是以自身的利益为主要需求,而解决主体的转移,就直接造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应用性不足,导致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上的弱化。经济全球化时代到来以后,带动了各个国家主体之间利益与经济往来的依赖性,加上国际经济法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逐渐凸显出了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不足的问题,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世界贸易协会成立以后,跨国公司等法人主体快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与作用发挥。世界贸易协会本身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对国际经济法进行强有力的执行与仲裁,为各个国际法主体经济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渠道与评价,在相应的实践过程中,对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有效的强化。

3.2.2 推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创新

在国际法主体不断多元的背景下,相应的利益诉求和矛盾问题也呈现出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而更要有的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在问题的解决上明显有些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依托各个国际间组织、国际法主体,加大了对国际经济争端问题解决机制的探索力度,这就推动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化发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不仅提升了各个国际法主体利益的保障能力,同时也提升了相应问题解决的效率,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国际经济市场的秩序。

3.3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以世界贸易协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快速发展,并带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这就为各个主体对象,尤其是各个国家主体经濟主权原则注入了新的内容。当然,对于这些现象,国内外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世界贸易协会的发展对各个主权国家的主权进行了侵犯,越过国家主体的主权进行相应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跨国公司主体问题的解决上。但是,从另外一种层面来看,经济全球化发展下,国际间联系不断密切,固步自封的依托国家主权进行相应问题的解决不仅会影响到相应的效率,同时也会影响到问题解决的质量。以世界贸易协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对国际经济法执行的过程中,并非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而是对国家主体和国际经济利益的更好维护,从而来为国际经济市场营造一个更好的氛围。

4.结束语

随着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多元化,原有国际经济法的不足逐渐凸显出来,这也就直接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完善性发展,从而来提升自身对各个主体的保障能力。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主体之间矛盾的复杂性,这也影响着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应用,这就需要在全球协作的基础上,加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性立法与执法,从而来满足各个主体的需求,并对自身的体系进行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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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傅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系统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经济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关系

一、理解经济法责任

1.经济法责任的概念:《法学词典》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确认的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2.经济法责任的目的和功能

(1)法律责任的目的

目的是行动和努力最终要达到的地点或最终境界。就经济法而言,要求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权力作为维护手段。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益的实现,在它们受到阻碍或者干扰时,通过法律上的强制手段,使对侵害的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

(2)经济法责任的功能

法律责任的目的实现和法律责任的功能发挥是分不开的,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依赖于法律责任功能的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救济和教育三个方面。

第一、救济功能救济的原本意义是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他们所处的状态。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就是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的利益损失。

第二、教育功能 法律责任的教育功能是针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某一社会关系的主体而言的。通过追究该主体的法律责任,使其领悟到国家或者社会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从而在以上的社会生活中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经济责任与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及其机关为代表的管理主体,管理主体的对立面是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受理主体;传统的经济法责任是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的。

三、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的关系

1.经济法独立: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前提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不同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不同的。比如经济法责任中的刑事责任部分,如果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分类无法实现其责任追究目的,这就需要借助于其他法律部门发挥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前提。经济法责任的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法律部门决定了法律责任的目的和功能。从理论基础来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理论仍遵循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分析。即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其具有责任主体二元性、责任表现形式复合性、责任内容经济性和社会性,以及责任处罚的特殊性等特征。依据违反经济法的具体部门法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并且可以根据经济法实践的需要对其作进一步的细分。经济法责任是独立于其它部门法责任理论的法律责任理论体系。

2.主体到行为的责任模式: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框架以主体到行为再到责任模式为视角分析可以看出,二元性贯穿经济法责任的始终:

(1)责任主体的二元性。责任主体一般是指法定义务的违反者、法律责任的具体承受者。经济法责任是发生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问的责任形式,因此不可避免的带有双方责任的特点。经济法责任的主体一方是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及其机关,另一方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违法行为的二元性。所谓违法行为的二元性是指,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法规。

(3)法律后果的二元性。关于经济法责任的构成,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的理论根源在于经济学中的“成本假设”理论,表现为对社会成本的补偿。经济法责任主体具有二元单向性。经济法责任构成的特殊性主要有两种情形:行为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必要和行为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不以存在损害事实为必要。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定责归责原则和量化归责原则,在具体的归责过程中首先通过定责归责原则定性,然后再通过量化归责原则来确定责任人所承担责任的大小。经济法关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二元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模式的二元性。经济法责任借助于宪法、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机制,可以实现权利与权力间的能动及制约,以期达到推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问的良性互动的目标。

3.特有的责任形态:经济法责任具有一系列特有的责任形态和制裁方式,这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标志。譬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惩罚性赔偿是经济法独有的责任承担形态,是经济法责任主体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4.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责任制度作为维护手段,这是法的责任价值的根本所在。经济法是社会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理论为理论依归,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延与公法或私法的利益外延不完全相同。经济法强调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精神,构成了经济法区别于民法和其它部门法的特征,也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同等地位.为了实现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5.经济法责任也具有区别于其他责任形式的特性.首先就经济法责任的价值讲,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实现目的,但经济法与其他公法部门不同。经济法由于横跨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不仅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同时注重个人利益的实现,经济法给予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更大的支持,原因在于不论从总量的积累还是从经济的稳定运行出发,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更为有利于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其次经济法追寻的不仅在于社会的公正和公民利益的实现,还应当保证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

四、结束语:

经济法律责任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其发展是对经济法在实践中的性质和地位的认识不断加深的结果,同时反过来也促进了经济法其他理论问题的深化。经济法责任的完善和发展,是我国法制建堤的重要一环,对于我国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经济法的责任起到了调节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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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继恒,胡玲丽,吴丽芳. 试论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基于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突破"[J]. 企业经济.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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