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

2024-07-13

集体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信用缺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比较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诚信为基石,要积极构建诚信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夯实;市场经济;诚信;建设;基石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有序关系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平等、互利和彼此的信任,否则,商品掩盖下的这种人与人之间 的关系就会中断,而人与人的这种平等互利和彼此信任,就是诚信。诚信即诚实守信。它们是不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是人类千百年传承焉的优良道德。在我国传统道德中,诚信被看作“立身之本”、“举政之本”、“进德修业之本”,孔子甚至认为可以“去兵”、“去食”,而不可一日无“信”。尽管时代变换,岁月蹉跎,中华民族崇尚诚信,始终不渝。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质上就是一种信用经济的建设。离开了诚信,会出现什么样的市场经济的状况呢?单从某些企业一味追求利润,而不顾消费者利益,制作虚假广告的事例就足以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注重诚信是不行的。例如:“哈佛代高乐”的广告之虚假可谓登峰造极,但且慢吃惊,这不过是泛滥已久的虚假广告中的一个最新典型而已。看看今天的一些电视节目、报刊杂志,虚假广告之多、虚假程度之严重真是令人触目惊心:在香港花两千美元注册一个“壳公司”,经营、生产都在内地的小企业就敢自称“国际连锁”机构;用电脑制图技术合成一个欧式楼房图像,租用破旧建筑物的培训班就变成了“国际学院”;在国外旅游时拉几个洋人合个影,到了国内的报刊上就成了企业老板有国际背景的凭证……

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道德,不仅挫伤公众对广告的感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诚信为基石,积极构建诚信的长效机制。我们要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作为一项工程、甚至作为千秋大业去建设。

首先,要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诚信建设作为“以德治国”的重要方面来抓。要从根本上树立人们对诚信的道德观念的正确认识,要在每一个人内心深处铭记“以诚为本,以信取威”的道理。在建立完善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同时,无论是哪个阶层、哪种性质的企事业、哪种关系的经济贸易或商品贸易,都要从教育入手,无论是哪种层次的学习,都必须重学习,重分析,重公众利益和自身的长远利益。不能只图眼前而贻害于人,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否则。人将不人,企业更是短命的。

其次,建立健全规范的社会信用立法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为社会信用水平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加强立法和司法,要不断完善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对于那些触犯法律,造成社会危害者,决不能仅仅施以道德说教,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让人们都能自觉的以法律为准绳,学习诚信、运用诚信,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第三,加强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我们不难看到官商勾结、损公肥私、祸国殃民。虽然,我们不断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但如果不是从立法的角度去治理,可谓治标不治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就会对诚信建设形成重重障碍,以至于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身正为师,德高为范”,说的是为人的行为标准,对个人尚且如此,那么,对于管理人的政府部门就更应该身正德高于先。不断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进程。因为,民主是决策科学化的前提,也是防止腐败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加强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加强对权利的监督,才能真正树立起政府的形象。

第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继续树立以公平竞争作为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管理模式,谋取共同发展。我们知道,企业的生存,不是取决于致竞争对手于死地而后快的生存方式,那样的独家经营或垄断是短暂的,更是残酷的,它不以造福人类为目的,这以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弘扬诚信为本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要重视企业的文化建设,树立诚信理念。正如海尔人的“真诚到永远”一样,给社会树立了诚信服务的典范。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在一个日新月异的跨越时代,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体制的同时,诚信建设必须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础建设。只有在诚信建设的这块基石上产生的经济建设,才有可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何建华.经济正义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集体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双重作用力,增强将两者有机结合的本领,是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根本要求。为此,应着重提高五种能力。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

文献标识码:A

集体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市场社会主义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当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它是对近一个世纪以来提倡和探究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思想、道路和模式的笼统称谓。无论是市场社会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都经历了一段计划和市场不断较量,最后选择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思想有很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似的地方,当然两者也存在着差异,通过对两者的思想进行比较,以帮助我们深刻地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其不断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市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较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227

市场社会主义是学术界对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讨论而形成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潮源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其在西方的思想舞台上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识,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重新兴起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才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和讨论。与此同时,改革开放的浪潮在我国进行,我们对传统经济体制的探索,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不断完善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两者的比较和思考,必定会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丰富的借鉴。

1市场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界定

市场社会主义概念是相对于美国的“市场资本主义”和苏联的“计划社会主义”而产生的,它以超越资本主义和传统的社会主义为目标,将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应用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即强调市场在其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主张公有制形式在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期待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社会公正、平等、民主等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

在经济学上,市场社会主义被进行广泛的定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格雷戈里和斯图尔特按照所有制、决策机制、调节机制、激励机制四个因素,认为:“市场社会主义就是以生产资料公共所有作为特征的经济体制,决策采取分权制并对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兼用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来推动参与者实现这一体制的目标。”[1]英国索尔·艾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等人则侧重于市场这个手段和社会主义的目标之间的关系,认为:“用市场来实现社会主义的目的,便是我们所指的市场社会主义。”[2]面对多种多样的定义界定,我们会发现他们都把市场当作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而不具有社会制度性质,将市场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本利用效率的优点与社会主义制度融合,可以促进社会的完善和发展。《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市场社会主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界定,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经济体制的理论概念(或模式),在这种经济体制中,生产资料公有或者集体所有,而资源配置则遵循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规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下集体智慧的结晶。面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给我们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对生产力水平的阻碍,中国共产党人积极探索创新发展道路,邓小平曾经说过:“不管黑猫白猫,能捉老鼠的就是好猫。”这句话的意思是: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只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与政治制度无关。资本主义可以有计划,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市场。只要能够发展生产力的,都可以在实践中使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概念;党的十四大明确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十八大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国具体改革实践,在经济领域的一次重大的突破。

2市场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比较

21出现背景差异

市场社会主义,特别是当代的市场社会主义的各种新模式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经济背景和社会制度环境有着本质的差别。

市场社会主义处于私有制和发达市场经济制度之上,其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理论,本质在于通过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弥补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两极分化和分配不均,实现社会公平。市场社会主义作为目前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盛行的一种社会主义思潮和流派,目的是为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指巨变和解体后的苏东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这里特指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转型过渡到社会主义所建构的理论,因此其背景都建立在当代资本主义的背景之下。由此可见它们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如何建立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而是如何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主义的一系列价值目标,比如关注如何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微观体制,在不问背景及效率的条件下,实现其“社会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价值观。

与此相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体制之上,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在已经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更好地配置资源,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结合的成果,是一种力图运用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优势和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优势的经濟体制,目的是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

22经济基础差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其他经济成分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完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它的控制上,可以有效地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于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稀缺资源和关键领域显示出其特有的地位,为更好地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这一“中性机制”对各种经济信号进行及时、灵活、准确的反应,提高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更大程度的“社会公正和平等”。

而市场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私有制之上的,有学者对它进行了精辟的概括,称其为“一种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用劳动为特征的市场经济”。[3]由此可见,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最基本的经济制度特征。这些特征也构成了当代市场社会主义各种理论思想所面临的制度基础。在这种制度下,竞争性市场是经济的调节者,价格在市场上自发形成,市场经济体制通过供求关系,价格机制和竞争法则运行,这些都应该是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所必须面临的问题,如何克服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的严重弊端和矛盾,如何缓解资本主义经济所造成的剥削、压迫以及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

23宏观调控的差异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种机制是一种整体性的资源配置方法,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并不意味着排除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涉及国家宏观经济的问题都需要国家从宏观的角度去调整、弥补和克服。社会主义是以共同富裕为最终目标的,不可能通过市场经济的自我发展最终实现,必须通过宏观调控,运用政府的财政、货币和收入等措施和手段,调节社会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但是,市场社会主义并没有找到合适的方式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作为生产者生产什么,怎样生产都是由资本家进行调配,对于宏观调控的作用仅仅局限在解决市场带来的种种弊端,市场社会主义发展到当代,其各种理论模式对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都做了严格的界定,例如其明确指出政府只能通过指导性计划对某些信息失误和协调失误进行补救,再如约翰·罗默曾经说过:“必须区分两种类型的经济计划:用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的计划和在市场还不失灵时用于取代市场的计划。”[4]不仅如此,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强调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态度不同,市场社会主义在其发展不同的阶段各种模式对于宏观调控的作用强调程度有着逐步缩减的趋势,这更体现出两者在宏观调控上认识的差异。

24根本目标不同

不同理论基础决定了市场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也必然存在本质区别: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致力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以西方经济学和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市场社会主义,则着眼于追求“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

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们认为,之所以将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结合起来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追求更大范围内的平等和公平。这种观点主要是针对由于资本主义的自身弊端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而提出的,市场社会主义的拥护者们试图通过“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不良现象。

与此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为了追求共同富裕,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两极分化和分配不公从来就不是社会主义的要求。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穷奢极欲的挥霍而为全社会节省出大量的生产资料和产品。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富足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運用。”[5] 因此,中国共产党人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明确把共同富裕作为必须坚持的两条原则之一。

除此之外,两者在分配制度的观点和理论实践结合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正是由于以上的诸多差异才让我们对两种思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坚定信念。

3市场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较的意义所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市场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在诸多方面都体现出各自独具特色的观点,但是两者共同追求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的有机结合以及不同的思想观点也有相互借鉴的一面,促进共同发展。有借鉴才有超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自党和理论界的不断探索、大胆创新,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许多有价值的思想观点和经验教训,同样我们更可以从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的各种模式中得到大量的启示。

3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早期市场社会主义在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等国家的实践中已经证明,“计划—市场二元机制”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这种两全其美的方式并不存在,只有充分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机制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比如作为市场社会主义标志性开端的“兰格模式”,其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是通过强有力的计划模拟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在此模式中,只存在“一个消费品和劳动服务的真正市场。但在劳动以外没有资本货物和生产资源的市场,资本货物和劳动以外生产资源的价格因而是广义的价格,即只是为了会计目的确定的现有选择的指数”。[6]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不存在真正的市场,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中央计划局模拟市场机制来完成资源的配置规划等一系列问题。这一方式的实质其实就是在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前提下,把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主义经济中,但是没有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改革还是仅限于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没有根本改变。这启示我们吸取早期市场社会主义的失败教训,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的转变,也证明我国成功找到了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点。

32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前文提到,市场社会主义对于公有制的态度随着理论的发展逐渐弱化,并且问题在各国的实践中逐步凸显。比如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实践中,由于普遍弱化甚至是放弃公有制这一根本经济制度,导致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陷入了生产持续大规模滑坡,财政赤字增加,通货膨胀等。私有化导致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外资涌入国民经济命脉领域,出现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比如,匈牙利在私有化的过程中。1990年1月至1996年6月间获得了9400福林,但其中只有一半真正上缴国库,另一半都在私有化的过程中流失,由此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和贫富两极分化的加重,所以私有化并不必然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而会是产生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虽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是更强调公有制,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将它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

中国吸收借鉴市场社会主义的积极成分,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我们希望并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经济将取得更多喜人的成绩,我们将继续以强大的姿态屹立于世界之林。

参考文献:

[1]Gregory Paul R,Stuart Robert C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M].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llege Div,1985

[2]索尔·埃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德市场社会主义[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2

[3]Schweickart David,James LawlerMarket Socialism: An Advocacy[M]//Ollman BertellMarket Socialism: The Debate Among Socialist,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 1998

[4]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7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Lango O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ism[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36,4(1)

[7]约翰·伊特威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M].许明月,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黄阳平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新思考[J].兰州学刊,2005(1)

[12]伯特尔·奥尔曼市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之间的争论[M].段忠桥,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13]纪军匈牙利市场社会主义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4]江春泽,张德修南斯拉夫经济[M].北京:北京出版社,1979

[15]吕薇洲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比较·借鉴[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5

[16]刘明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市场社会主义比较·借鉴·超越[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17]赵云姣市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比较分析[J].改革与开放,2011(7)

集体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文章主要分析研究了绥中县发展县域经济面临多重突出问题,简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其中重点阐述了绥中县近几年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希望通过文章的介绍,能对东北一个临海县域经济体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所采取的积极且有效的举措有所了解,以供同行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绥中县;市场经济;县域经济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4.013

1 前言

辽宁省绥中县通过深入实施“产业强县、港口兴县、开放活县、生态立县”“四轮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葫芦岛转身向海,绥中县是主战场,东戴河是桥头堡”的发展定位,加快建设新时代“关外开放第一县”。准确的定位,清晰的思路为绥中县大发展快发展的蓝图绘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充分落实“四轮驱动”发展战略,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新动能、激发创新驱动活力的具体举措,是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高地的具体抓手,是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的具体措施。

2 以全局视野看待绥中县县域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

客观的看待绥中县经济发展,以问题为导向,科学研判面临的发展形势。当前,绥中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困难、巨大挑战和严峻形势,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经济规模较小、结构不优,第二产业比重低,农业、服务业优势未能变现,具有影响性的大项目少,财政收支严重不均衡,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不足;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各项工作考评奖惩机制欠缺;“双招双引”计划性、目的性不强,“走出去、请进来”次数多、洽谈签约多,项目和人才落地落户少,精准度不足;城乡建设发展不平衡,新城区对老城区,新老城区对乡村的反哺能力不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明显。

3 绥中县经济面临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绥中县面临的经济形势是积极的也是复杂的,以传统要素投入为主的增长模式不再能够支撑当下的增长速度,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和创新的力度,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面临着许多新的难题需要突破。例如在人才引进和人员去留问题上,以劳动力资源为优势的制高点不复存在,绥中人口呈逐渐下降的态势,在此情况下,需要多渠道、多方式针对“人”字下工夫。

此外也要在“开放”上下工夫。开放合作不如规划预期。绥中地理位置优越,西邻京津冀经济圈,南临渤海优质港口资源,是“一带一路”建设、辽蒙欧方向的重要支点之一,同时又地处辽宁环渤海经济圈和开发辽西北战略区域内,可谓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但从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来看,仍与党和政府的预期有很大差距。通过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因素、有文化因素、有经济结构因素,等等。应对这些问题,都要求政府既要发挥好宏观调控的作用,也要承担好再分配的职能,并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4 振兴绥中县经济的重点领域和举措

4.1 产业强县——增强发展升级活力

4.1.1 依托港口和区位优势,打造物流产业

绥中港年吞吐量達500万吨,在确保绥中港建设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临港物流园区和周边生活办公配套区建设,进一步发挥绥中县作为沿海经济带的重要战略节点、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门户的作用。

4.1.2 深挖文化旅游资源,打造文旅产业

绥中县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拥有诸多优势。绥中有以九门口长城为代表的明代戍边文化、有以小河口长城为代表的明代长城文化、有以加碑岩乡辽西第一党支部为代表的红色文化、有以东戴河为代表的海边休闲文化,等等。围绕着本地的文化旅游资源,绥中打造自己的特色旅游,让每一位游客都能在绥中安全旅游、舒心旅游、放心旅游、享受旅游,维护树立绥中县诚信、忠厚、好客、尚礼的好形象,让绥中县成为亲近自然、享受生活、休闲度假的首选地。

4.1.3 利用自身区位优势,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企业引进和产业培育力度,努力打造“科技创新引领、高端产业聚集、绿色生态示范、人文交互共生”的综合高新技术产业高地。通过开展“走出去”“引进来”活动洽谈推进项目200余个,举办了东戴河新区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和韩国中小企业招商会,成功签约应用5G网络和数据中心等项目。此外,绥中县下大力度引进高科技人才,在2019年通过辽宁全利精密机械院士工作站项目吸引7名院士及专家学者,并成功与6家高校签署政校合作框架协议。

4.1.4 做好京津冀的“果盘子、菜篮子和米袋子”,推进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民以食为天”,绥中作为一个农业大县,要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途径,既要立足于本地现有农业产业,如知名的绥中白梨、苹果、范家富见大樱桃,又要大力发展高效农业、精品农业、绿色农业和特色农业,深挖农村经济增长点,加快绥中由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变。

4.2 港口兴县——做强做大港口经济

4.2.1 绥中县港的地理位置

绥中县港是由营口港务集团在2012年开工建设的天然优良港口,地处辽东湾西北岸,毗邻秦皇岛港,且港区周边交通十分便利,有京沈高速、102国道、滨海大道、京哈铁路、秦沈电气化铁路五条国家级交通道路,是东北三省、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外蒙古国与外界联系的重要海上口岸。

4.2.2 港区建设日益完善

港区建设步伐正在不断加快,绥中港已逐渐成为绥中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桥头堡。绥中港区口岸开放即将获得国家口岸办审批。

4.2.3 临港产业不断壮大

加快推动海运业务发展。绥中港开通了“内蒙古—华南”海铁联运业务,且已初具规模,单月最高吞吐量达116万吨,全年货物吞吐量650万吨,集装箱吞吐量2万标箱。临港产业也在稳步发展当中。3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获辽宁省发改委核准,生物技术产业园区公用电厂项目进入核准阶段;百川能源LNG接收站项目纳入国家液化天然气码头重点布局方案。绥中县港正处于全面建设和快速发展期,发展潜力巨大,未来绥中县港将发展成为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服务周到、文明环保的国际化、现代化港口,努力为中国华北、辽宁西部、河北东部、内蒙古和蒙古国等广大地区、广大客户提供便捷周到、无微不至的服务。

4.3 开放活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4.3.1 促进思想领域开放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扭转观念、转变思维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处事应变时应该具备的能力。分析东北振兴的原因,部分专家解读是文化说、制度说,但究其根本是思想说。思想不开放、不放活,如何搞经济社会发展。绥中县要引导全县党员干部自觉树立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开放思维,打破传统观念、政績评价、路径依赖和工作惯性上的束缚,以思想的转变促进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力争在思想观念上实现从“我不管啥”到“我管啥”的开放。

4.3.2 促进政策领域开放

绥中县在充分借鉴辽宁自贸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园区建设等重大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适合本县的各项对外政策,力争在政策上实现开放。如绥中东戴河的飞地经济园区建设,作为第一批省级飞地园区,县委县政府给予了最大的支持。6.5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投入使用,争取省“飞地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550万元,同时还辅助以税收、保险等优惠政策。

4.3.3 促进营商环境领域开放

绥中县加大力度切实落实东戴河“承诺制”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区体制机制,做实“管委会+公司”即扁平化管理模式,继续开展“放管服”等改革,落实“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政策,积极构建亲情型政商关系,逐步壮大实体经济,打造“营商环境关外第一县”,力争在营商环境上实现开放。

4.3.4 重点建设项目领域开放

项目建设是县域经济发展壮大的先导。在新阶段,发展壮大绥中县域经济应当确定以项目拉动县域经济、以项目扩大招商引资、以项目调优经济结构、以项目增强发展后劲的整体发展思路。实施“开放活县”战略,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有赖于促进县域经济创新发展和制度改革,也有赖于直面县域经济振兴中的客观现实和解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决心与信心,全县上下将凝心聚力,团结一致,争做全市对接京津冀的桥头堡。

4.4 生态立县——建设实现宜居家园

4.4.1 发展生态农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时,立足“生态”两字做文章。生态农业是在农业生产高效种植的前提下,以消费者的绿色健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核心,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集约化经营与生态化生产有机结合的现代农业。绥中有地、有种田的人、有政府的积极引导,按照“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现已新建农业高效精品示范园21个、高效农业园5个、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4个以及省市级农事龙头企业达24家。

4.4.2 发展生态旅游

把绿色、生态的理念融入旅游资源开发的各个环节。拓宽和深化生态旅游的概念和内涵,深入挖掘绥中当地的民间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民间技艺以及历史传统,将旅游资源与文化资源融合,打造绥中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新地标。如将“辽西第一个党支部”“九门口水上长城”“止锚湾碣石”等特色品牌优势转变为文化旅游优势,努力打造“产学研一体”,形成“吃住行游购娱”相互配套的产业体系,使旅游业在绥中县得到长足发展。

全国经济持续回稳向好,国民经济呈现出运行平稳、结构优化、动能转换、质量效益提升的良好态势和一系列东北振兴政策,必将为绥中县融入“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带来重大历史机遇和希望。辽宁省的政治生态逐步净化和修复,“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一带五基地”建设稳步推进,经济筑底企稳的基础进一步巩固,绥中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兴动能正在集聚和成长。全市已经明确了“葫芦岛转身向海,绥中县是主战场,东戴河是桥头堡”的发展方向,既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对绥中县的高度重视,更体现了对绥中县发展的信心和决心。绥中县乘势而上、抢抓机遇,充分利用区位、交通、资源、政策等诸多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提振士气、真抓实干,全力开拓发展空间,让绥中县发展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袁恩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10).

[2]陈文通.如何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科学社会主义,2008(1).

[3]刘占元.绥中县十四届十四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R].葫芦岛:绥中县县常委会纪要,2019(12).

[4]郭彩学.2020年绥中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R].葫芦岛:绥中县人民政府,2019.

[作者简介]王晶晶(1985—),女,汉族,辽宁葫芦岛人,中级讲师,本科,研究方向:经济管理、党建。

集体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法治的建设和维护要受到成本因素的制约。法治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我国转型期法治的成本较高,主要表现为转型期的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相对较高及立法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加,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都将逐渐下降,法治的边际成本将趋向等于其边际收益。为了尽可能地缩短高成本法治的这一阶段性过程,我们必须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前提下,在降低立法成本及实施成本上积极采取各种举措。

关键词:法治成本; 立法成本; 实施成本

一、法治的成本构成

法治成本是一个法学与经济学相交叉的概念。法治的建设和维护要受到成本因素的制约。对于法治的唯一提供者国家来说,法治成本主要包括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

(一)立法成本

立法成本是立法过程中全部费用的支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直接成本。立法的直接成本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第一、为立法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如立法者的工资、福利等,是维持一个庞大而又运转良好立法机关的正常运转所应当承担的财政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种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立法和行政相结合的特殊立法体制使我国立法主体多元化,有权立法的机关多。维持这些有权立法的机关正常运转的费用,是必须分摊到这些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每一部法律的非常基本的成本。第二、为收集立法资料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查研究和征收意见所支出的费用。一部法律从立法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法律的通过、颁布,通常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家财政,社会各方面和有关的公民个人都要支付大量费用,这也是立法过程中的有形成本之一。第三、法律文本费用。法律文本以及为制作法律文本所花的费用。立法的最终结果是要形成一部法律,为制作法律文本所支出的费用也是立法成本的组成部分。

2.间接成本。立法的间接成本主要包括四项内容:第一、为预备法律的实施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第二、宣传、解释法律观点而支付的全部费用。法律宣传通过向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全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形成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法治观念,提高全民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水平,为法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条件,对法治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第三、法律教育费用。法律教育承担着为日益法治化的社会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使命。为了迅速改变法学教育长期的停顿而造成的法律人才断层和人才需求急迫的状况,我国法学教育的成本投入是巨大的。第四、法律传播费用。①法治传播的主要方式有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和社会舆论的传播。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包括广播、电视、报刊所报道的案件、判决等法治新闻,或宣传的法制或法治讲座,以及出版发行的有关法制和法治的文学作品等。社会舆论的传播主要存在于人际交流之中,无特定的形式。

(二)实施成本

法律的实施通常包括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适用等方面。法律的实施在不同的方面、不同的环节对成本的需求不同,因而国家和社会支付成本的数量和方式不同。法律的实施成本主要包括守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

1.守法成本。所谓守法成本,是组织和个人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行某一行为或不进行某一行为时支付的代价。“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成本大小以及成本投入的收益预期是影响一般人行为选择的主要因素,守法也一样。如果守法成本低,人们将倾向于选择守法,反之则选择不守法。

2.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是维持一个国家庞大的执法、司法机关正常运作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它包括培养和保持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所必需的成本投入、必要的装备和经费投入,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成本。法治原则要求执法和司法追求公平的价值,恪守“中立”,这种“中立”的立场也是需要物质条件作基础的。如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费或装备不是来源于国家财政的保障而来源于案件双方当事人一方的“赞助”,其“中立”的立场就很难坚守,公平的司法价值就难以实现。

此外,法治成本还包括不以金钱为表现形式的隐性成本:第一、政策等非法律性文件在国家规范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和所起的作用大幅度降低。尽管政策对立法有指导性意义,但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其适用便具有最高层次的效力。第二、法治讲究按程序办事,这在一定时期内会增加国家机关在时间上的投入,从而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或发展。如美国在等待了20年之后,宪法才赋予国会课征所得税的权力。第三、法治的目标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正义,即偏重对法治结果的追求。而在现实运作过程中,法治则更多的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正义,即偏重对法治过程的要求。在具体案件中,坚持形式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实质正义的效果,如美国的“辛普森案”正是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牺牲实质正义的典型案例。第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牺牲许多原有的权力和自由,受较多的制度约束。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行法治不得不接受的不利条件。②

二、转型期阶段性高成本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转型期,这又决定了法治建设的转型,即由行政主导型向法律约束型的转变。在我国从行政主导型向法律约束型的转型期,正确估计法治的成本,对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认识论的作用。在法治成本的认识上,目前国内存在着两种错误观点:一是过高地估计法治成本,而看不到实行法治的收益,这很容易走向人治的轨道;二是只看到实行法治的收益,而不能正确估计法治的成本,当在法治建设中遇到困难时,这种思想也很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退回到人治的轨道上。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过程,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成本的观点。

笔者认为,法治的高成本在我国是阶段性的,阶段性的法治高成本表现为转型期的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相对较高。相对于一些市场经济非常成熟、法治建设时间较长的国家来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都相对较高,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下设计的法律框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需要重新设立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我国的规划设计、清除旧法规的费用较高;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不强,这就意味着法律宣传、教育等费用较高;第三、在我国从行政主导型向法律约束型的转型期,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法律的实施成本较高。

转型期法治的阶段性高成本还表现为立法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立法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 )是指为取得最后一个单位的收益进行“生产”即立法而追加的立法成本。按照边际成本的递减规律,当法律的供给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制定和实施一部新的法律,由于与其他法律规范相互支持和互相作用,其边际成本呈现递减趋势,但是,如果法律的供给超过社会需求的饱和状态,法律供给的增加,法律规范间相互支持和作用减弱,其边际成本就呈现递增趋势。因此,当法治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该国的法治状态处于最佳的效益最大化的状态。这一理论告诉我们,在法治及其进程中,法律并不是越多越好,当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之后,法治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法律得以实施(即被充分消费),而不是源源不断地制定新的法律,造成立法资源浪费和法治成本加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加,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都将逐渐下降,法治的边际成本将趋向等于其边际收益。正确认识法治的阶段性高成本,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重要的主观条件之一。如果人们威慑于眼前的法治高成本,往往会规避高成本的付出,去寻求一种低成本的制度形式,如人治。求助人治在很多情况下虽能方便地解决一些迫在眉睫的问题,但从长远看,它付出的代价将比实行法治所付出的成本要大得多。破坏法治不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而且有损于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所说的:“在某些特殊情形中,通过违反既定规范来减轻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的困苦也可能不失为上策,但我们为这种事的辩护究竟能走得多远(特别是在损害以信任现行制度为基础的期望的情况下)。”③

尽管我国现阶段推行法治的成本较高,但它是建设性或生产性的投入。法制史和人类生活经验已经证明,投入法治成本会带来更大的收益,这种收益是宏观上、整体上的公正,是国家的长治久安,是经济的繁荣稳定,是民主、富强、文明的国家的建立。

三、我国的法治成本对策

在认识到法治阶段性高成本的基础上,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缩短高成本法治的这一阶段性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直接受制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的快慢。但从法治自身角度而言,我们可以从降低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角度着手,来探讨如何缩短法治高成本的阶段性过程。

(一)控制立法成本

在立法上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是进行立法成本控制的重要途径,对节约立法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既要控制立法数量,减少成本支出的绝对数量,从总量上控制立法成本,又不能因为减少了立法的数量而削弱了法律的效用。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必须调动有限的立法资源,保证立法的质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立法机关尤其要准确把握经济与法律的互动关系,立法工作必须要符合社会对法律的需求状态,即法律的供给要与法律的需求相符合。

1.注重提高法律的有效性

降低法治成本,并不是简单地降低开支总量,而应当是提高法治收益,实现效益最大化。凡有社会需求的,特别是经济生活条件需求的,其制度设计因其符合经济生活的客观规律,比较易行、顺畅,立法的全社会共识和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亦比较容易,这种顺畅也会相应降低立法实际操作过程和技术层面的成本支出。法治也需要要优化资源配置,发挥比较优势。因此,立法机关必须要注重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实现法律为经济基础服务这一目标和宗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私有产权的进一步强调与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市场经济必要的组成部分,私有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被正式肯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是我国保护私有产权的一部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即财产权)更为细则化。然而在实践中,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往往自愿通过各种形式取得公有制企业的名义,自愿地希望主管部门或社区行政组织与它分享产权,造成企业产权处于模糊的、不正规的状态,以此来规避在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及融资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制歧视。④如何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状及趋势,进一步通过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平等,并使不同主体的产权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仍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第二、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立法的“单轨制”。虽然我国新的市场经济主体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按传统所有制分类制定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仍然有效。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立法标准具有明显的“双轨制”特征:既存在以所有制为标准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又存在以投资形式和责任形式为标准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双轨制”立法模式的存在不仅会影响新法规的实施效果,而且为所有制歧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继续存在提供了某种依据。例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予以规范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类私营企业,已经分别被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调整范畴。从立法角度来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经失去其存在的理由;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还没有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且没有对它们之间产生的冲突作出明确而严格的适用界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并存,使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因素。如果说“双轨制”市场经济主体立法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的现阶段,尽管是初级阶段,立法机关也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将那些从立法角度而言已经失去其存在理由的法律法规加以废止,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而且还会降低新法规的实施成本。⑤

2.控制立法的总量开支

从总量上控制立法成本,需要从立法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个角度入手。现阶段,我们尤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集中资源建立及推广电子政务系统。电子办公系统可协助完成机关工作人员的许多日常的事务性工作,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办公效率;电子公文系统可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如公安机关的刑事犯罪记录、审判机关的审判案例、检察机关的检察案例等,改善司法工作效率和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能力;电子法规政策系统可增强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透明度,使公民能以最快捷、有效、经济的方式查询法律法规及政策。值得关注的是,我们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的建立,方便及促进公民参与立法建议、法律修订、司法监督等活动。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与推广,可能会在短期内增加法治成本,但从长期效益来看,有助于降低法治成本,并提高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第二、集中资源进行法律文化的根植与培育。如前所述,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总体水平不高,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亟待培养。法律的制定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法律文化的培育却是一个漫长而久远的过程,也是需要投入最多的过程。对于经历了几千年封建历史的中国而言,集权、特权、宗法等封建思想尚存,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文化未完全确立。因此,在政府驱动型的立法模式下,中国已经制定或移植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基本结束了改革开放初期所面临的“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依旧存在,法治建设之路仍然漫长。在法律基本框架得到健全的情况下,弥补法律文化的不足势在必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文化的培育不能流于形式,必须注重实效。识别法律文化的培育成功与否,重要的是要衡量和量化法治意识在民众心中的地位等质量指标,即民众是否相信和崇尚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尊严。关于这点,我们从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的立案率与执行率中可见一斑。尽管法律文化的培育需要较长时间与较高成本的投入,但这是一个根本的举措,无法回避。

(二)降低实施成本

降低实施成本可以从降低守法成本和提高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1.降低守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首先要求法律法规的内容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必须是激励和引导人们守法的。其次,建立对守法者的救济机制和奖励机制,这是抵消和降低守法成本的有效方法。通过这种制度化的、正常运作的救济机制和奖励机制,既可以补偿守法者为守法支出的成本,也可以形成一种激励作用,对全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起到一种导向作用,引导组织和个人的守法取向。

2.提高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限于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为了尽快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在既定的有限资源的前提下,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的指导下,最大限度地节约和控制成本,并提高执法和司法的工作效率。实践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尤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整治法律实施的地方化弊端。地方保护主义在法治领域具体表现为法制实施的地方化弊端,这不仅表现为名目繁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更表现为执法和司法的地方化倾向。法制实施的地方化,增加了法治的实施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导致经济效益的损失,阻碍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中国加入或缔结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法制实施的地方化还可能有碍国际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实际贯彻,影响中国政府的国际声望。法制实施的地方化倾向是与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市场经济要求人、物资、资本和服务合法和自由地流通,法治必须要确保和满足这种自由流通的市场秩序。因此,法治应具有普适性,而不应受制于局部的、地方的利益和要求,更不能受制于仍然存在于中国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裙带关系、宗族关系。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以法的形式确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化解实质上紧张的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避免法律实施的地方化,是发展法治的明智选择。同时,避免法律实施的地方化还要求地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破除狭隘的地方本位主义,贯彻客观、公正、公平的工作作风。

第二、贯彻“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方针。从法律角度看,法律的实体公正主要依靠立法来解决,依靠法律本身的“公正”,而法律的程序公正是是实体公正的“运载工具”,实体公正往往需要通过公正的程序去实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法律的程序公正,就是通过执法和司法来实现的。因此,贯彻“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方针是坚持法律的程序公正,实现法律的实体公正的根本途径。正常状态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是一致、配套、相辅相承的,这就是法治的相对和谐状态。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时也会相互分离,这种情况在社会急剧变迁时期特别容易出现。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定、修改工作总是相对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对法律革新的客观需求。我们主张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当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穷尽了公正程序的一切手段,仍然无法实现实体公正时,囿于程序公正的要求,这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实体公正可能就只好被放弃、被牺牲。当然,我们应当尽快地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和调整那些已不能承担起“运载”实体公正使命的程序。

①参见孙林著:《法律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0—71页。

②参见郭延军:《估量法治成本与建设法治国家》,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第3-7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页。

④参见张继焦:《市场化中的非正式制度》,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第20—22页。

⑤参见“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制度的障碍与供给——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问题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395—406页。

(责任编辑顾锦)

集体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谓依法治国,就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政治、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方面协调发展。依法治国的精神反应到经济建设领域的要求就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使市场机制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高效运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2014年年末,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规范乱象丛生的房地产市场,科学管理固定资产,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我国对不动产的管理刚刚起步,缺乏必要的经验。相反,邻国日本在不动产登记、评估方面已经形成较为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可以进行研究,吸取经验教训,不断规范不动产登记与评估,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的市场经济要走社会主义道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如何发展市场经济,始终要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方向不能走偏。因此,需要制定、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使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其次,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管理经济活动也需要依法进行。自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不动产登记和评估立法是国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经济领域的表现。

最后,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长期以来,国家通过“看得见的手”管理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情况下,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同时,市场主体在没有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破坏市场公平性及有效性的行为。只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良性作用。

二、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在日本的发展

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法规是规范不动产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在日本经历的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不动产的登记和评估是征收不动产相关税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明晰产权及价格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对不动产相关税种的征收。日本在战后将西方的制度与本国情况相结合,将不动产登记与评估规范化、制度化,使其在不动产取得、保有和转让等各个阶段相关的税收得以顺利征收。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产登记薄的一项制度。不动产登记既是国家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个人财产处理的民事行为。国家对不动产征税,首先要具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准确、详实地登记。近代以来,日本以《民法典》为基础,《不动产登记法》为核心,建立起了一整套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体系。1899年,政府又颁布了新的《不动产登记法》。新的《不动产登记法》对“旧登记法”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法律条文。此后,新登记法经历了若干次修正,逐步修复其中漏洞。除此之外,日本还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实施令》、《国土调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执行,是使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

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步入资本主义制度。封建土地贡奉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地租是明治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奠定国家财政的基础,1873年日本发表“地租改正”的布告,改革日本的土地政策,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相应的地租,而土地价格就成为了征收地租的前提,由此推动了不动产评估制度的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评估机构无序发展,评估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了土地交易的混乱,公用土地征费提高,土地价格大幅上涨。同时,日本在基于1950年《日本税制报告》制定的夏普税制改革中,取消了以土地、房屋租赁价格为课税标准的地租和房屋税,改为市町村征收固定资产税,其课税标准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格。为了固定资产税的需要,必须对不动产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63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不动产鉴定评价法》,将不动产鉴定工作收归政府统一管理。此后不动产鉴定业界成立了不动产鉴定协会及其他机构,专门负责不动产评估的事务。1964年3月,日本参考美国不动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制定《不动产鉴定评价基准》,成为日本不动产评估行业的统一标准,规范了日本的不动产评估业。此后,政府多次修改该基准,又颁布了《不动产鉴定评价基准注解》、《不动产鉴定评价法实施令》等配套法律,使得日本不动产评估制度日益完善。1969年,日本通过了《地价公示法》,这是日本地价公示制度的开端。1975年,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开启了都道府县基准地价的评估。此后,日本不动产评估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地修订,逐步确立了较为完整的不动产评估体系。

由于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驾护航,政府规范管理,日本不动产业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利税,促进了日本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实行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零星出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例如《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房管理法》等。最近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我国不动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主体的推动。只有建立登记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够调动主体的积极性,活跃不动产市场。

其次,不动产统一登记评估之后,能够增加不动产市场的透明程度,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体系下,不动产市场上的信息更加完整,相关信息能够在网上检索到,大幅度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欺诈行为,同时,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使参与者一目了然,迅速做出判断,同时精简机构,省去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国家征收固定资产税及遗产税、赠与税提供了便利。现阶段,我国对财产持有阶段征收的税负相对较少,依法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有利于我国改进税收结构,增加利税收入,促进中央及地方财政体系的健康发展。

通过参考日本不动产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对其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我们应该意识到,推动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步伐,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泰来:《日本不动产估价制度概述》,《北京房地产》1995年11月

[2] 苏迪:《日本地价考察》,《中国国土资源报》2002年10月18日第3版

[3] 白武钰:《日本不动产评估师考试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资产评估》2009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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