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论文范文

2023-09-17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一、什么是分类通关

分类通关是指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性质和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管理的通关作业模式。该模式下,对大部分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实施计算机自动审核、自动放行,对少数企业高风险的货物,实施重点审核、加强查验等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企业“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管理原则,实现通关作业方式由“纸面人工为主、逐票审核”向“电子自动为主、重点审核”转变。

二、分类通关改革推进情况

(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于2007年12月27日起,在上海海关启动了通关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2009年6月起,在全国海关中选择业务量较大的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等15个海关启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

在上海、黄埔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 在上海海关试行“单证自存、无纸通关”模式。

(二)大连关区

大连海关作为海关总署分类通关改革试点海关,将于7月份从空运出口货物开始实施分类通关改革,并于9月份推广至大窑湾海运口岸。

“事后交单、无纸通关”方式适用于A类及A类以上企业无证无税的出口货物。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三、上海海关试点情况及成效

试点期间共验放917.19万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约占报关单总量的89.97%。

实际监管的有效性得到加强,查验率为2.46%,查获率达7.61%。 通关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当日放行率达99.84%,平均通关速度提高34.62%。

四、分类通关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及推行条件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总体要求,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以风险分析为手段,以前期和后续管理为保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报关单(货物)实施分类通关,提高通关 2 效率,优化监管质量,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形成海关与守法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二)基本原则

1.必须有效提高通关效率,实现高效运作与有效监管的有机统一。

2.必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3.必须把风险管理贯穿通关作业的全过程

4.将分类通关改革与更加科学的大连海关监管体系建设相结合 5.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工作

(三)推行前提条件

实现监管场所与海关联网监管,做到电子运抵报告联网传输。 与港区实行双信息放行,对于以“事后交单”方式通关的,实行电子单信息放行。

五、分类通关基本作业模式及流程

分类通关作业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性质、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海关H2000系统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实时风险分析,根据风险高低,通关现场分别实施“低风险快速放行”、“低风险单证审核”和“高风险重点审核”三种作业模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向海关发送电子运

3 抵信息;

(二)申报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海关通关系统接受申报后,向申报人发送“现场交单”回执;

(四)企业备齐纸质报关单证到现场海关办理交单手续;

(五)现场关员收取报关单证(包括货物运抵纸面信息),根据H2000系统提示的报关单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处置:

——“低风险快速放行”,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的货物,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自动放行。

在低风险快速放行的报关单中,A类及A类以上企业可选择“事后交单”方式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该方式下,企业以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H2000系统无纸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发送电子放行信息,企业收到海关发送的放行信息回执,自行打印“查验/放行通知书”并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持“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场站收据/运单到监管场所办理装运手续。监管场所凭海关的电子放行信息,验核“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场站收据/运单无误后为企业办理装运手续。

——“低风险单证审核”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但海关需审核相关单证的,现场关员审核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系统自动放行。

——“高风险重点审核”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高风险的货物,现场关员对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重点审核,部分高风险货物布控查验。

(六)对于海关放行的货物,系统自动向监管场所发送放行信息,

4 企业凭加盖海关印章的场站收据/运单及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装运手续。

六、注意事项及其它

(一)采用“事后交单”方式通关的企业,须采取“无纸申报”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二)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三)涉及监管证件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企业以“无纸申报”方式申报的报关单,经海关审核后可转有纸处理,需申报人打印纸质报关单并备齐随附单证递交现场海关审核。

(四)A类及A类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五)即日起A类及A类以上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当企业类别调整后,不再适用A类及A类以上管理时,海关将取消其“事后交单”资格。

(六)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七)分类通关适用于出口海运和空运货物,但转关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不适用,仍按现行模式通关。

(八)条件成熟后,海关系统将实现出口报关单结关后证明联的自动签发,届时企业可到通关现场直接申请打印出口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九)部分低风险报关单的审核验放作业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对报关单的规范申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和报关行加强管理,规范申报。

(十)在推行分类通关改革的业务现场,设立“分类通关应急处置岗位”,指定专人及时解决企业分类通关试点工作中的各类疑难问题,同时设置海关分类通关改革咨询专线: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证据

收稿日期:2014-06-17

作者简介:杨宁(1983—),男,安徽芜湖人,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关法、证据法;吴惺惺(1984—),女,安徽芜湖人,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管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2011SHKXZD014。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施行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是迄今为止对民事诉讼法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是中国法律界对民事诉讼法研究和认识的总结。其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有很大的变动,强化了诉讼中的证据意识。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海关行政处罚的关联度分析

(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联分析

从现代国家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诉讼法程序,属于国家司法权的范畴,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权范畴,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但在历史上,司法权往往与行政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中国自古以来地方行政官员都兼地方司法官员。国外亦然,三权分立之前,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也难泾渭分明,最早的行政法与诉讼法是混杂在一起的,即便是现代国家建立以后,行政法的程序设定上很多也是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的很多程序规定。不可否认的是,三大诉讼法之间有很多地方具有共通性,但鉴于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在司法程序上便设定了很多特殊的规定与要求,因此,相对来说,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联系更加紧密。(具体参见下图)

现代国家体系中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图

(二)民事诉讼与海关行政处罚的关联度分析

所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都是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最后审查,因此行政处罚很大程度上是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框架下展开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在认识上与民事诉讼司法审判是一致的,都是认清事实、分清情节后给予判定,于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证据上的规定通过影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制定,进而影响到行政处罚,而海关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从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便影响到海关行政处罚的规则制定,同时,海关在具体行政处罚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又可以传给民事诉讼做借鉴,如海关行政处罚一直强调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这对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制度建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以及海关行政处罚之间形成了循环传导关系。(具体关系参见下图)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海关行政处罚的关联传导图

二、民事诉讼视野下的海关行政处罚分析

(一)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流程

海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施行的是违法行为调查和审理分开模式。一般来说,由调查部门(缉私局查私部门)对案件进行前期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后移交海关审理部门(缉私局法制部门)进行审理。海关审理部门接到调查部门移交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调查部门的证据与认定的违法事实,最后运用海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与处罚,并在做出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要先以《行政处罚告知单》形式告知当事人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意见。如果当事人对于海关对其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处罚意见没有异议,则法制部门进一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处罚决定书便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申请复核或者听证),海关审理部门则对当事人意见加以审核后做进一步处理。

从整个流程来看,海关行政处罚中的结构与民事诉讼的一审结构是十分相似(具体参见下图)。海关调查部门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被告则是违反海关法律的海关管理相对人(当事人),审判者则是海关的审理部门,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当事人只是在告知环节才能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如果其不提出异议,则表示认可海关对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与行政处罚,海关可以据此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其实就相当于在诉讼法中当事人辩论环节的被告人陈述,唯一不同就是审判者与原告已经达成共识。

民事诉讼的结构与海关行政处罚的结构对比图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基本审理模式

作为准司法的行政处罚,是以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和主审法官的审判,在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从调查到审理以及最后的执行,都是由同一行政机关作出,即使是复议,也只是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可见整个行政处罚的全部流程都是在行政机关的掌控之下,这与1982年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确立的审判职权主义模式很类似。所谓职权主义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的民事诉讼原则。[1]但随着社会的发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已将审判模式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进行了转化。所谓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是指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及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2]2007年及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都强化了当事人的地位,审判模式进一步趋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虽然说海关行政处罚不可能改变行政处罚一贯的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模式,但可以吸收民事诉讼法中一些新的研究成果,融入部分当事人主义项下的制度与规定,使海关行政处罚更加人性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渊源

由于海关行政处罚在实体法上的主要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些实体规则犹如民法法律体系,以规定具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为主。在程序上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的一些证据收集和处罚程序上规定;此外是海关关于行政处罚的规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这其中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最为全面、具体。可以说该程序规定相当于海关行政处罚中的诉讼法则。

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订对海关行政处罚证据制度的影响

证据制度是审判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对于海关行政处罚来说,证据也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基础。反观整个《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证据收集部分,很多内容都是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海关法也有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做出一定的修订。

(一)海关行政处罚在证据材料上的改进

本次民诉法新增一条专门规定法院接受证据材料的程序。新民诉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条规定系从200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的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中提炼出来的。从立法背景来看,制定这一条主要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出现一些证据材料丢失、更改的情况,由此引发不少纠纷,一方面影响审判工作,另一方面也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施行出具证据收据制度,不仅对于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而且对于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公正地审理案件,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4]

在海关的行政处罚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立脚点都集中在海关调查收集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可能会主动提供证据的情况,特别是在复议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提供一些对其有利的证据;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也会主动或应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此海关有必要借鉴新民诉讼法中法院接受当事人证据的形式,对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动提交的相关证据出具收据,并参照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加以细化。这样操作有如下好处:第一,同样在人民法院可能出现的材料丢失或者更改的情况,也可能在海关行政处罚中出现,因此出具相关收据可以有效减少可能出现的材料丢失或更改的现象。第二,可以提高海关的廉政建设。在海关的行政处罚中,海关相关部门几乎包办了从调查、认定、处罚到执行的全过程,期间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较大。虽然海关制定了一些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材料是所有处罚的基础,一旦证据材料被抽离、添加或者变更,将直接导致案件事实认定的偏移。第三,当事人主动配合海关调查的情节,对行政处罚的结果影响较大。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交材料出具收据,且根据收据中列明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于整个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的作用可以认定当事人配合海关的程度,从而可以在情节上予以认定其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处罚幅度上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主动配合海关调查,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第四,出具收据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提交材料不被遗失,同时也可以避免海关的败诉风险。虽然现在海关收集证据都会注明收集人和收集时间,但一些原件存于海关之后当事人自己便无原件,甚至在进行司法审查之时,当事人提出证据提交给了海关,但海关却主张没有该证据,由于没有出具收据,此时便出现了异议。而行政处罚的证明责任在行政机关,一旦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自己行为,则可能会导致海关的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撤销。

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借鉴《民诉证据规定》中相关规定,建议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海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出具收据,在收据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和提交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各自保管。

(二)完善海关行政处罚中证人证言制度

⒈关于海关行政处罚中的证人证言制度。⑴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证言的修改与背景介绍。所谓证人证言是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5]新民诉法第73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根据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必须是在法庭上的陈述才应当称之为证人证言。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于证人的证言非常重视,“一般而言,证人证言是证据的最重要的形式”。[6]本次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证言这款主要做了以下三处修改:一是明确了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二是结合司法实践,尤其是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四种类型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三是针对四种情况下证人不出庭作证但不免除作证义务,证人采取法律规定的替代方式来作证,即“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通过替代方式使证人继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促使诉讼顺利进行下去。⑵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海关行政处罚在证据类型上也规定了证人证言。《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证人证言”。严格按照定义来说,证人证言应当是法院审判案件中的概念,但从广义的角度来说,一切在审判者面前陈述审判事实的自然人都可以视为证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海关行政处罚中规定证人证言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既然海关行政处罚中也存在证人证言,就势必涉及到证人证言的形式问题,毕竟海关行政处罚不是一般的开庭审理,不可能要求证人到庭作证,因此,对海关的证人证言一般都是根据《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也就是说海关行政处罚中的证人证言是询问笔录。实际办理案件中,海关也会遇到如新民诉法中规定的证人无法或者不便到作证的情形,虽然原则上说,海关可以主动去证人所在处或者证人方便的地方去制作询问笔录,但是在考虑办案的效率与行政成本的因素,也有海关不便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因此,此时就需要海关借鉴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人证言的替代形式做出一定的规定。

⒉完善证人作证补偿制度。新民诉法增加了关于证人出庭费用负担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这一规定来源于《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的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有权就参与诉讼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请求支付报酬的规定”。[7]《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221条规定:“法官得应证人请求,批准证人受其可以主张的补偿金。”[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1条规定:“对证人,依照《关于证人和鉴定人请求补偿的法律》予以费用的补偿。”[9]《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47条规定:“在送达证人传唤令状时,须向证人提供或者支付-a足以补偿证人往返法院差旅费用的合理金额;以及b有关诉讼指引规定证人因作证而导致时间损失的补偿费用。”[10]新民诉法充分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并且结合《民诉证据规定》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针对目前中国证人不愿意出庭做作证的现状,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补偿制度,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证人的权益,缓解了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对于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海关行政处罚都是如此。在海关行政处罚中,很多时候证人证言对于违法事实的查清及相关证据的收集与整理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海关更快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也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海关有必要借鉴新民诉中的证人补偿制度,建立海关行政处罚的证人补偿制度,对于证人因作证而支付或者损失的费用予以补偿,相关补偿费用可以列入办案经费中。

(三)实现海关行政处罚鉴定模式的转变

⒈新民诉法鉴定制度的修改及其价值理念分析。新民诉法在鉴定上主要提出二大方面的修改:一是表述上的修改。“在英美法系中鉴定结论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将鉴定结论称之为意见证据或专家证言”。[11]本次修改中吸收英美法系的观点,但又考虑到鉴定结论多年一直作为证据形式加以规定,因此新民诉法第36条将“鉴定结论”表述修改为“鉴定意见”。从“结论”到“意见”,虽然只是简单的表述变化,但其背后反应出对于鉴定的认识观不同。二是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新民诉法第76-79条确立了当事人启动鉴定和选择鉴定人的程序、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以及专家作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两个修改与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主义审批模式的强化有很大关联,体现出民事诉讼审判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保护。在这种操作模式下,由于鉴定机构是由当事人申请并由当事人协商后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容易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都接受的鉴定意见作出的事实认可和裁决也容易被当事人所认可,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增加了司法的公信力。

⒉现行海关行政处罚中的鉴定制度及其完善。目前海关行政处罚中,对于鉴定的主要程序和依据是根据《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对于化验、鉴定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以海关主动鉴定为主导,特别是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该规定第41条:“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有关货物、物品持有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根据化验、鉴定要求提供化验、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海关行政处罚的鉴定机构要么是海关化验鉴定机构,要么是海关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这样的操作模式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海关鉴定的结果不服,特别是海关委托海关自己的化验鉴定机构,会让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的可信度表示怀疑,如果进入司法审查阶段,人民法院也会对这样的鉴定意见表示怀疑。为了提高海关行政处罚中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也为了保证当事人对海关行政处罚的认可度,建议海关根据新民诉讼法对鉴定模式的修改,将海关涉案物品鉴定机构的选择方式采取海关与当事人协商的方式,如果协商不一致,海关则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对于当事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海关可以进行审查,可以要求鉴定人做出说明等等。这种将鉴定由海关主导模式转变为共同协商模式,使得当事人更加容易接受鉴定意见,减少对海关行政处罚的不信任,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执行,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减低执法风险。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在原来的证据制度上有很大的变动,其中很大程度上都是将原来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吸收到法律中,体现了民事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运用后被法律所吸纳的一个立法过程,同时也在法律层面上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制度。海关行政处罚也是海关对于违反海关法行为的一种裁判行为,因此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修改与修订很多内容都可以为海关行政处罚所借鉴,这对于提高海关行政处罚的质量与效率都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常怡.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7.

[2]江伟.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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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书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释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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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罗纳德.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12.

[7][11]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129,177.

[8]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M].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45.

[9]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谢怀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94.

[10]英国民事诉讼规则[M].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72.

(责任编辑:王秀艳)

Research on the Reference of the Rules of Civil Action Evidence from

the Evidenc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of Customs

Yang Ning,Wu Xingxing

Key words:civil procedure law;customs;administrative sanction;evidence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清政府实行一口通商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便于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同时维护政治稳定,严防西方势力渗透;二是考虑社会稳定;三是国内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大国经济对海外贸易依赖有限。

关 键 词:清代前期;一口通商;海关税收

康熙二十三年以后,清政府先后设立了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一直到乾隆二十二年,这段时期,后人称之为“四口通商”时期。乾隆二十二年(1757),乾隆帝宣布:“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此于粤民生计,并赣、韶等关均有裨益,而浙省海防亦得肃清”。[1]181从乾隆二十二年至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爆发这段时间,清政府停止了其他三个海关的外贸职能,只保留粤海关一关的对外职能,史称“一口通商”时期。本文主要从海关税收的角度,探讨乾隆实行“一口通商”的原因。

一、问题的由来

目前,学术界对“一口通商”政策评价的文章很多,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 闭关论。有学者认为,“一口通商”是清王朝一贯性闭关锁国政策的重要表现,它标志着清代闭关政策的制度化,中国因此落后了。[2]还有学者认为,清政府“一口通商政策的实行,对中外关系的影响非常之大则是无疑的,它标志着清廷在实行闭关的道路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3]

2. 妥协论。有些学者认为,“一口通商”政策是“既保守又妥协”,因为“清政府于乾隆二十二年,关闭江、浙、闽三口,却又保留广州对外通商,则表明其在坚持传统的闭关自守的同时,对历史的新潮流,不得不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协”。[4]

3. 摇摆不定论。认为“一口通商”,是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时紧时松、摇摆不定状态的一个明显的例子。[5]

4. 开放论。有些学者认为,从清初开始,清朝实行的是一条对外开放的路线,一口通商使中外贸易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海外贸易获得不断发展。[6]

应该说,以上学者对乾隆“一口通商”政策的评述虽然分歧较大,但都有一定道理,均有大量的史料为证。但由于以往学者们所用资料,多为描述性文献,缺少比较准确的数据,因而学者们所得到的研究结论也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差异极大。中国第一档案馆较为完整的清代前期海关、内地关的税收档案,为我们钩稽清代榷关及区域经济格局的变迁,提供了非常宝贵的连续性资料。笔者拟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关税档案资料,从海关税收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探讨清政府的政策由“四口通商”转向“一口通商”的原因。

二、清政府实行一口政策的原因

乾隆帝之所以要实行一口通商政策,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 一口通商政策的直接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设立江浙闽粤四海关,成为中外商船贸易的港口。乾隆二十年,英国商人洪任辉等为首的一些西方商人不满粤海关的各种勒索,同时又希望前往他们所要购买的大宗产品——生丝、茶叶等的产地,企图直接打开中国丝茶产区的市场,期望宁波成为第二个澳门。因此发生了洪任辉于乾隆二十年,率武装商船北上,要求到浙江宁波一带贸易一案。到乾隆二十二年,外国商船连续多次到达江浙一带进行私自贸易活动,从而引起了清政府的严重不安。

乾隆帝认为,“洋船至宁波者甚多,将来番船云集,留住日久,将又成一粤省澳门矣。于海疆重地,民风土俗均有关系”。[7]而“粤省地窄人稠,沿海居民大半藉洋舶谋生,不独洋行二十六家而已,且虎门黄埔设有官兵,较之宁波可以扬帆直至者,形势也异,自以仍令赴粤贸易为正,本年来船虽已照上年则例办理,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为禁绝……(浙)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止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押令原船返棹至广,不许入浙江海口,于粤民生计并赣韶等关均有裨益,而浙省海防亦得肃清”。[8]命令闽、粤官员拿出具体措施,以便“寓禁于征”。

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两广总督杨应琚认为,“宁海关向少外洋船只,既因海道难行,往往搁浅,又虑牙人贫乏托付甚难,即各种货物一时亦难齐备,是以洋船澳门,少至浙省,而先年税则输纳甚轻,乃自上年至今外洋番船来数只,明系避重就轻,贪利远涉,且有通事奸民从中勾串,以致粤省洋船舍彼就此”,而浙江地方官一遇见“洋番船偶一至浙,非比久常,一切课税诸事,无不逾格从宽,兹既舍粤就浙,岁岁来宁”。[9]394、392两位总督协商后,建议清政府将浙海关“正税则例酌量加增一倍,估价按照浙省货物时值,估计加增”,并对“湖丝、茶叶、瓷器等各种货物,现与浙江时值多与粤海关原例不符”的情况,采取“按照时值增减”的办法,提高税率。[9]393乾隆批准了这一方案,命令将浙海关税则,“照粤关现行税则酌量加重”,并特别强调:“更定章程,视粤稍重,则洋商无所利而来,以示限制,意并不在增税也”。[10]159尽管清政府将浙海关的税率提高了两倍,然而,事与愿违,这一措施没有奏效,原因是:“浙省出洋之货物价值既贱,于广东收口之路稽查又加严密,即使补征关税梁头,而官府只能得其大概,商人计丝秋毫,但予以可乘,终不能舍浙而就广也”。[11]清政府只好改变办法,行令禁止。

乾隆二十二年(1757)规定,当年到达宁波的船仍可贸易,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将来止许在广州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12]明文规定了当时欧美的西洋船,必须统一到广州进行经商,并且警告英国商人,不能擅自前往其它口岸进行贸易活动,并鲜明地表达了态度:“岂天朝地方转容你等各处贸易。”不久东南亚到中国贸易的东洋船,也收泊于广州,进行统一的外贸管理,此即所谓“一口通商”。

2. 清代前期,国内远距离贸易的繁荣和全国性市场的形成,是促成清政府由四口通商转向一口通商的重要原因

乾隆五十八年(1793),乾隆帝在答复英国使臣马戛尔尼请求扩大通商的谕旨中说:“向来西洋各国及尔国夷商,赴天朝贸易,悉于澳门互市,历久相沿,已非一日。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绵,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既广东贸易者,亦不仅英吉利一国。若俱纷纷效尤,以难行之事妄行干渎,岂能曲循所请”。[10]456-457

这段话被许多学者反复引用,并以此为证据,指责乾隆帝对中国作为“天朝大国”的自我陶醉以及对外部世界的偏见和无知,而没有主动开放,从而失去了主动与西方对话的有利时机。这些指责不无道理,但从另一方面说,乾隆帝说的也并非全无现实依据。正是中国长途贸易的繁荣,各大区域之间交换的频繁,国内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大国经济对海外贸易依赖有限这个客观状况,使得统治者在决策中,面对不同选择,权衡利弊时,政治安全往往更得到优先的考虑。[13]即使就经济因素而言,清政府将“四口通商”改为“一口通商”,无论就商品流通看,还是就清代前期整个海关税收看,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清政府所考虑的是如何保持沿海地区统治的安定,但并不阻止或限制其对华贸易。

一口通商政策实行以后,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的税收,虽然各自有增减,但总体上变化不大,请看表一:

资料来源:据黄国盛《鸦片战争前的东南四省海关》第419-442页统计,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有些海关税收略有缺年。

据笔者统计,乾隆元年至乾隆二十一年之间的年均税收,闽海关为269454.47银两,浙海关为89790.235银两,江海关62483.6银两。乾隆二十二年至道光二十年之间的年均税收,江海关为72550银两,浙海关为83345.91银两,闽海关为260824.78银两。[14]

如果把一口通商时期与四口通商时期的年均税银相比较,那么江海关增加了16%,浙海关增加了7.2%,而闽海关则减少了3.3%。三关的税收变化不一,江海关增长最多,其次是浙海关,闽海关则有所减少。江海关税收增加较多的原因,正如两江总督百龄所言:“江南省松太道所管之上海关,征收闽、广洋船所载红木、椒糖及奉天、山东海贩之豆粮,各货每年税款,均系足额。”[15]我们发现,虽然一口通商时期闽海关的年均税收与四口通商时期的年均税收变化不大,但就一口通商时期闽海关的税收看,变化幅度是较明显的。乾隆二十二年至三十一年,闽海关税收为342512.2银两,与粤海关相差不甚悬殊;而到乾隆三十二年至五十一年,闽海关税收虽有增长,但逐渐与粤海关拉开了距离;乾隆五十二年以后,闽海关税收每况愈下,而粤海关税收则突破百万银两。

特别是进入嘉庆朝以后,闽海关的税收下降趋势更大。嘉庆二年至十一年,闽海关的税收年均仅190138银两,是乾隆四十二至乾隆五十一年年均税收385193.4银两的50%左右。那么,造成了闽海关税收剧减的原因是什么呢?有人认为是“一口通商”政策实行的结果。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闽海关虽然是海关,但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对外贸易的海关,正如表二所示,其税收中的大部分是国内沿海贸易税,只有少数部分是对外贸易税。

洋税在闽海关中不占主要地位,因此洋税减少,并不是闽海关衰落的主要原因。虽然我们难于知道闽海关所征的梁头税和糖料税中,有多少征自进出口的船只,但即使全部假设出自对外贸易,洋税也不超过整个闽海关税收的20%,也就是说,闽海关的税收主要来自国内沿海贸易。闽海关的衰落,虽然与清政府规定福建茶叶运往广东必须通过内地商路密切相关,但更主要的是福建与台湾的贸易量减少所致。[16]

就乾隆二十二年前,四海关税收总量在全国榷关税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看,前者并不占主要地位。据关税档案统计,乾隆十八年至二十二年,全国包括4个海关和18个内地关在内的24个户部关,年均总税收为460万银两左右,而四海关年均总税收为870776.6银两,后者是前者的18.92%,不到五分之一。内地关税收占五分之四以上。

如表三所示,一口通商后的相当长时间里,几乎所有内地榷关的税收均有增长,受到一口通商政策的影响很小。在乾隆二十三年至乾隆六十年近四十年时间里,除张家口关外,其余榷关税收均比一口通商之前有增长。但张家口关,乾隆元年至二十二年仅有一年的税收资料,该年的税收不能代表乾隆元年至二十二年整个张家口关的税收水平。从关税档案看,张家口关的商品流通发展很快,至嘉道年间达到高峰。嘉道之后,由于政治动荡不安,生产力水平下降,商品流通受到影响,一些榷关税收比一口通商前有所减少,甚至减少的幅度还比较大。但总体而言,清代各大区域的商品经济仍在继续发展,一口通商时期与四口通商时期的中国经济格局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其原因主要是清代前期的大宗商品的远距离贸易,使中国形成了沿海、沿河、沿长江和沿边的各大区域之间的经济交流,内部市场不断扩大。各区域所需要的产品,基本能够通过国内贸易解决;而对外输出的商品,如生丝、茶叶、瓷器等,也拥有广大的国内市场。

有必要说明的是,正如笔者另外一篇文章将要讨论的,即使在有限的四海关总税收中,其中至少有60%以上来自国内沿海省份之间的商品流通。就海外贸易最为发达的粤海关来看,也多是中国商品输出国外,而对国外商品所需非常有限。当时对海外贸易的需求,主要是来自于有海外贸易传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沿海省份以及内地省份中与外贸出口有关系的一些手工业部门所在的地区;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则尚未产生对海外贸易的强烈需求。[13]

3. 粤海关外贸税收较多,广州已经逐步成为清代前期中国的外贸中心,这是清政府实行“一口通商”政策的重要原因

早在“一口通商”政策实行之前,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长期很少有外国贸易船只到关,因此外贸税很少,而主要征收国内贸易税。下面我们较为详细地考察浙海关、闽海关和江海关的中外贸易情况。

(1)浙海关设立后,该关的中西贸易往来,主要集中在康熙中期以及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这两个时段上。据马士记载:康熙三十九年(1699)十月,英国东印度公司指派卡奇普尔随“伊顿号”到达舟山口岸。他在该处同时见到“特林鲍尔号”、“麦士里菲尔号”、“孟买商人号”也停泊在这里。[17]107康熙四十三年(1703),“塞缪尔与安娜号”和“宁波号”开往舟山,到达定海口。[17]127但是这种贸易状况,随后发生了变化。东印度公司来浙贸易的商船,在次数和资金方面均逐渐减少。在乾隆二年至乾隆二十年之间,甚至没有一艘英国商船来浙贸易。陈君静认为,造成这一转变的原因主要是:

一是商船停泊口岸远离内陆腹地,交易不便。定海是一个小市场,只有本地买卖,到定海参与交易的商人几乎都来自宁波府城,他们只是为了带着和英国贸易这个特别目的,才来到远离商业中心的定海。而海上交通的不便,必然会影响双方的交易。二是市场交易受宁波地方官员、商人的控制,并经常受到“勒索”,市场不如广州规范。总的说来,即使在这堪称浙海关中西商人直接贸易的高峰时期,来浙的商人也是屈指可数。[18]

相隔几十年后,西方商人到浙江沿海贸易的第二个时段是乾隆二十年(1755)四月,英国商人洪任辉以粤海关征税太重为由,率领一英船到达定海,希望与浙江海关口岸进入直接贸易时期,以此提高贸易利润,但被清政府所拒绝。

就浙江关口岸与东印度公司贸易交往的历程而言,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贸易量不大,税收少。二是所载货物以番银为主。当时,中国属于自给自足的经济,并不需要英国哆罗呢、紫檀、胡椒、黑铅、藤子等“些微不急之货”,而英国从中国输入的大宗,主要是英国人所急需的生活必需品茶叶,以及英国纺织业所急需的生丝等,因此来华商船“所载货物无几,大半均属番银”。[18]因此从浙海关当时的情况看,外贸并不重要。

(2)闽海关和江海关。闽海关、江海关的状况与上述浙海关的情况十分相似。

就表四而言,从康熙三年(1664)至乾隆十八年(1753)年90年时间中,英国东印度公司来华贸易的船只共有199艘,其中前往粤海关的有153艘,占总数的76.88%,到闽海关的有26艘,占总数的13.07%,到浙海关的17艘,占总数的8.54%,而江海关只有1艘。

到达闽海关的西洋船,主要集中在康熙十六年至四十三年之间。到达浙海关的西洋船,主要集中在康熙三十九年至康熙四十九年之间。而粤海关从康熙十六年至六十一年,共接纳西洋船40只;雍正元年至十三年接纳西洋船36只;而进入乾隆时期以后,来华的东印度贸易船呈跨跃式增长,仅乾隆元年至十八年就达到76艘。很明显,康熙四十六年前,还勉强可以称为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的“三口通商”,但此后几乎所有的英国船只都集中在广州。

闽海关从康熙四十六年至乾隆十八年、浙海关从康熙五十年至乾隆十八年分别接纳1只东印度公司的船只。闽、浙两海关从乾隆元年至乾隆十八年,竟然无一艘东印度公司的船只到关。“四口通商”有名无实,中西贸易实际上一直集中在广州。

(3)粤海关。四口通商时期,广州已经逐步形成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对外贸易的制度、办法。澳门商贸的发达,也为清政府实行一口通商提供了条件。澳门在明末清初,海外贸易基本处于上升的趋势,即使在清初海禁期间,澳门的对外贸易仍未中断,成为东南沿海对外唯一的通道。而清朝自建立以来,一直沿用明朝政策,即把对广州和澳门的贸易管理,放在同一个系统之中,澳门与广州之间的贸易十分兴旺。到清初,从广州、澳门通往世界的太平洋航线、欧洲航线、日本航线三条主要航道亦已完全开拓,广东的海外贸易网络已十分发达,乾隆决定在广州实行“一口通商”,是有其客观的理由和条件的。[5]

正如一位外国商人指出的,早在“十七世纪时,小规模的通商是在许多地点进行的,但是却有集中广州的倾向,这一则是因为该城的官吏、商人富有敏锐的商业本能,二则是因为外商发现,其他城市的官吏和商人们只希望在可能的最短期间内得到最多的金鸡蛋。故自十八世纪初叶起,广州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主要的商港”。[11]124

康熙三十二年(1693)至康熙三十八年(1699),英国商人在福州开设的商馆时开时闭。[17]84-85康熙三十九年(1700)英国商人前往定海、宁波开辟商馆又遭失败。[17]107-110此后,由于广州贸易条件优越,英国商人便逐渐放弃其他商馆,将贸易中心移至广州,其他西方国家也都和英国一样,把贸易重点转移到广州,中西贸易已成一口之势。[19]

一口通商以前,粤海关每年的税收,远远多于其他三关,在四海关中占主要地位。据关税统计,乾隆元年至二十一年之间的年均税收,粤海关为449048.33银两,闽海关为269454.47银两,浙海关为89790.235银两,江海关为62483.6银两。[14]粤海关税收是闽海关的1.67倍,是浙海关的5倍,是江海关的7.19倍。四海关的平均每年总收入为870776.6银两,粤海关一关税收就占了51.57%,超过其他三关之和。

史实表明:即使在鸦片战争以后的最初年份,中国所需外贸产品仍然有限。如,江西省广信府所属之玉山县,是江西进入浙江的重要转运站,“凡自浙南来各货,系由浙省常山县夫行雇夫挑运,其广东、湖北等省暨江西省内地货物,运往浙中者,如干果、锡蜡、水油、纸张、药材等为大宗,杂货次之。以担计者,每年不下三四十万。而由粤运浙,专系外夷买卖者,惟各种洋货极多时,亦不过四五千箱。约计通夷货物,较之内地贸迁之货,仅十数分之一”。[20]

从四海关的外国船只到关数量以及税收看,粤海关与浙海关、闽海关、江海关相差悬殊。因此,清政府停止其他三个海关“有名无实”的对外职能,只启用粤海关,作为对外通商的口岸,无论就政治成本还是经济成本而言,都是合算的,也是合乎情理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清政府实行一口通商的目的之一是便于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同时维护政治稳定,严防西方势力渗透,“在国家绥远通商,宁波原与澳门无异,但于此复多一市场,积久留居内地者益众,海滨要地,殊非防微杜渐之道。其如何稽查巡察,稗不致日久弊生,不可不豫为留意”。[1]179-180目的之二是考虑社会稳定。中国出口商品以茶叶为大宗,其运输渠道,“查该国(英国)全藉与内地贸易资生,而憋迁各物内以闽茶为至要之货。闽茶产武彝山,与江西连界,向由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水路运茶至粤,路途极顺,若在闽、浙海门,俱甚迂远,该国断不能舍粤东而赴别处”。[1]261北茶大量南运广州,养活几万靠运茶为生的百姓和船工。目的之三是国内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大国经济对海外贸易依赖有限。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乾隆二十二年开始实行的“一口通商”政策,既不是“闭关自守”,也不是全面“对外开放”,而是一种在严格监督下的对外贸易制度。[5]这种制度就当时而言,合乎国情,在一定时间内也是有成效的。从法理的角度看,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有权决定开放哪些港口或关闭哪些港口。粤海关下属的70多个关口,完全有能力销流西方各国进口的商品,而所谓的中西贸易,实质上是出口远大于进口的以银易茶、丝的贸易。[21]同时“一口通商”适用的范围,主要针对西方国家的来华商船,至于中国东南沿海商船的出口及南洋地区商船的进口通商,均不受此限制。

乾隆帝对一口通商政策的实行,起了决定性作用。应该说乾隆时代有效地抵挡了西方的挑战,但是这种有效抵挡也掩盖了中国对发展机会选择的失误。[22]从后来的历史变迁看,清政府从四口通商转向一口通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近代中国经济的转型,而这种影响是当时难于察觉的。一口通商政策实行期间,正是世界资本主义发展突飞猛进的时期。尽管一口通商时期的粤海关收入有了相当大的增长,一口通商时期四海关的收入与四口通商时期的收入相比也有一定增长,但是其在清代整个榷关收入中仍然有限,这表明清代经济仍是内贸型的经济。虽然这种情况与是否同时开放四海关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仍然消极地而不是积极地对待对外贸易,即使多开放几个海关,中国仍然是封闭型、内贸型的国家。开放的本质是主动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如果不主动参与,一口通商与四口、多口通商也没有本质上的多大区别。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势力十分强大的国家里,由于缺乏更多的诸如海关之类的“窗口”示范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近代中国的经济转型,尽管这种转型本身也可能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

乾隆的思想和政策,孕育于前代遗留下来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之中。虽然他对18世纪、对中国历史的相对落后,应负一定责任,但他不能超越时代。他像所有的历史人物一样,代表着并属于自己的时代。[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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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宫中档,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闽浙总督杨应琚折,胶片第19卷第1009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9]乾隆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两广总督杨应琚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6辑第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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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宫中档,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闽浙总督杨应琚折,胶片第19卷第1007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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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两江总督百龄、江苏巡抚朱理折,胶片第21卷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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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包礼祥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高职高专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不仅在于以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为主体的第一课堂教学活动,而且对传统教育的改革、以实施素质拓展计划为主体的第二课堂实践活动。有效的推进素质拓展,对于全面推进高职高专院校大学生素质教育、有效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牡丹江大学经贸与管理学院报关分层次教学班的实际情况,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些实践与思考,可供其他高职院校交流与借鉴。

【关键词】高职院校;综合素质;素质拓展;素质教育

高等职业院校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担负着为国家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历史重任。而大学生素质教育实质上是以優化大学生知识结构为基础、以培养大学生综合能力为重点、以提大学生综合素质为核心的教育。本文结合牡丹江大学经管学院报关分层次教学实际情况,对该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做了一些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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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材施教,拓展就业,创建全封闭式管理的特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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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途径及方法

牡丹江大学经贸与管理学院秉承国家教育部贯彻的创新精神,突出特色专业教学,打造复合型人才,为社会输送企业需要的优秀的应用型毕业生人才,并针对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学生学习层次进行分班,明晰培养目标,进行不同方式的差异化教学管理。其中,素质拓展训练起到快速提升“报关员集训班”学生的综合素质。

1.全封闭式的学生管理

(1)凡被录为报关集训班的学生,以确保报关员考取率达到一个相当的水平。在执行牡丹江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的同时,还要按着报关员班级管理办法绝对服从管理。班级组建开课后,作息时间不与其他班级等同。预计集中学习六个月,每天坚持上早晚自习,早6:00—7:00,晚18:00—21:00,无休息日。

(2)班级采取每月考试一至两次,每次考试后按成绩排座编号,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

(3)对本班学生要求衣着得体,建议不穿时装最好穿校服,头式建议不焗发,建议男生寸头、女生马尾辫露出前额。

2.加强奖惩制度的执行力度

(1)对无法接受或适应不了这个班级约束和管理的学生,可自己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观点,经学院批准后退出报关员班,回原班级继续学习。

(2)对不服从班级管理,违反报关员班管理办法的同学,辅导员可根据情节,上报学院处理。

(3)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学生,学院在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及用人单位的同时,将进行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经济鼓励(具体待定),在学校评优评奖的工作中予以重点考虑。

经贸与管理学院的宗旨就是要培养市场需求、社会需要适用创新型应用人才。

3.教育方式的改革

传统的室内静态教育模式会极大损伤学生群体的创造力和课堂教育质量,这就好比分别将一个人放在一个密闭的房间和一片大海边,同时让他们接受相同的教育,然而最终结果肯定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在教育管理方式上,学生工作者和授课教师应根据当时教育的天时,地利,学生情绪等因素自主选择授课环境,努力通过各种方式让学生自主去学习知识。

4.进行定期的素质拓展训练

定期的素质拓展训练能使学生认识自身潜能,相信自己,增强自信心,改善自身形象,克服心理惰性。是真诚的交流、顺畅的沟通,改善人际关系,更为融洽地与群体合作。在整个培训中通过每个人的发挥与自我的全面展现,从中更全面地认识到每个人的特长、优点及潜质所在,有助于帮助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与他人沟通与交流,更好地发挥各自的特长与潜质及相互配合与协作、相互学习与借鉴。

两届报关集训班采用了海关缉私、解手链、顾名思义、雷区取水、、野外寻宝、联体足球、同心协力等环节,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大大提高了学生在素质拓展训练中的综合素质。启发想象力与创造力这种培训方式成为学生学习生活经验、体验社会教育、形成正确的人际、情感和社会性价值观等教育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素质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合作+潜能+核心+目标+心态+沟通+信心=素质拓展训练。

结束语

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是我国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优势之一。高职高专院校在打造专业复合型人才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性,注重素质拓展训练有利于学生优良品质的养成,从而为学生的未来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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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对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分层次”教学试点建设的研究》(课题编号:GG0541)研究成果之一。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金融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模式,出现了监管空白、重复以及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为实现金融业稳定发展的目标,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意义,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总结我国金融监管所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加强对宏观金融监管体系的改进;创新金融监管工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本研究对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新常态;金融监管;对策

金融危机过后旧的金融秩序被摧毁,变革总是在危机后紧接而来。新常态经济论点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更为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和开始浮现的金融风险都对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1]。未来的金融和金融监管改革需要主动适应全球经济金融的新格局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常态,实现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与维护金融安全的有机统一。

1 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意义

1.1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金融海啸对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当前,随着各主要经济实体相关统计数据指标的好转,整体呈现企稳向好的趋势,全球经济发展已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然而此次金融危机不论是从波及的范围还是破坏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各国都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实现本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1]。

其中美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一个标榜自由,素来以强调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国家,随着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演变,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减少,监管实质性作用下降。特别是金融监管能力远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创新过度也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毫无疑问,美国次贷危机成为各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的典型反面教材,也更加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最大范围的风险覆盖,既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又能为其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2]。

1.2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动力。经济新常态下,各国充分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开始或正在积极着手准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不可否认,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经济新常态下加强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金融市场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现象,如规模不经济、外部性及垄断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正是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纠正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经济新常态下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剧增,经济的一体化及全球化更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提高公众金融信心更显必要性,强化金融监督职能实现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其次,经济新常态下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应有的作用,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合理化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通过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增进社会福利,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与央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作用,向金融市场传递风险信息和国家调控信息,实现金融监管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2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经济新常态的提出,到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经济下行压力下风险的关注,充分揭示了一个现实悖论:中国经济粗放发展的这些年,已经潜存太多风险,转型势在必行;然而,转型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和新的风险又难以预测,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是新常态下的金融业所面临的核心问题。然而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必将推动金融领域的深化改革,从而促使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与时俱进地变革,金融监管的变革势必在金融领域改革和转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

回顾过去,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中央银行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1985—1992年);整顿式、合规性监管阶段(1993—1994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1995一1997年);改革深化阶段(1997—2003年);实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阶段(2003年~)。經过2003年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中国银监会成立为标志,中国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即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和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但从总体来讲,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还不够健全,立法层级还比较低,模式还比较落后、传统。

在当下央行负责宏观调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已疲态尽显。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严格的分业监管限制了银行、证券和保险扩散性的发展,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不利于金融的创新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市场失去活力。另一方面,监管手段的落后不能适应日益变化的金融环境,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基于此,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势在必行,监管手段、监管方式也急需鼎新。

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同时国内经济市场也在打破区域、行业壁垒,我国金融市场不再可能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这就要求金融市场不断推进开放,实现广域融通,从而给金融监管带来重大挑战。可是审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现状,不难发现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3.1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够完善

宏观审慎政策主要包括宏观监管的目标、治理的结构、工具、实施与传导以及评估五大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决策部门对监管事项的决策,同时政策部门又受决策部门的影响,根据决策部门的方案来执行任务,政策评估部门在决策的全过程实施评估检测的职能。这些职能与金融机构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宏观金融监管的框架虽已初步形成,但当前金融监管的总体布局大多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中的许多弊端凸显,主要表现在:监管方法上依然重视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宏观审慎监管;监管模式上采用传统的分业监管;监管手段上主要靠行政手段,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

3.2创新与监管之间的矛盾,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的深化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监管对于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阻碍作用。一方面只有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使金融创新在良好的环境下应运而生,为其发展奠定了优良的环境条件。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的过度容易造成金融压制,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正是由于金融监管的过度使金融产品得不到良好发展甚至夭折。因此,为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发展避免金融机构的过度压制,监管机构应对金融创新采取适度审慎的态度[4]。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之所以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监管,其原因在于,一是对于金融工具的创新监管机构很难预测,所以不能有效预防其存在的潜在的风险;二是因为新的金融工具存在的潜在风险只有当应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导致监管机构对于金融工具的监管只能是事后的补救;三是因为金融工具的创新没有引起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视,仅仅是金融机构直接引导创新。正因如此,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3.3监管标准与国际化要求还有差距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经济融为一个整体,金融的国际化也日趋明显,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让金融监管具有更好的公平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指导规章等)。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起步比较晚,并且原计划经济遗留下来很多问题。这些国情的存在,使得我国在制定这些文件时有所保留,没有很好的吸纳国外先进的监管思

想,使得我国放宽了一些监管的制定标准,遗留下监管的空白。这样就会导致我国和国际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距。

4 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为了推动金融监管模式转型顺利进行,未来应该以微观审慎监管模式转向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转向由央行和金融监管局共同监管为目标,发挥市场的自动调节能力,通过市场自律创新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5]。

4.1加强对宏观金融监管体系的改进

从整体上看,要想金融体系呈现稳健的局面,政府必须意识到“一行三会”所存在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的问题,应该对宏观金融体系进行不断地改进,强化央行的主观能动性,以适应日益变化的金融市场的需求。建立央行主导的综合的监管机构。从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出发,要想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体系,可以考虑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让“三会”成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专业执行机构,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综合”的金融监管创新机制。其次,对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赋予央行独立实施国家货币政策的权力,充分扩大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权限。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确立央行实施各种金融监管政策的独立性。此外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可以以功能监管代替机构监管。明晰金融业务的特点和功能,确立金融监管的对象,将监管的资源配置到风险系数最大的业务中去。建立国家金融监管紧急应对机制,防控系统风险。

4.2创新金融监管工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创新金融监管的工具主要从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来进行,监管方法上由微观审慎监管转向微观与宏观结合审慎监管;监管模式上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监管手段上由行政手段转向市场手段。通过创新金融监管工具,以建立防范风险的预警机制。

第一,对金融监管方式进行完善,促进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紧密结合。从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都有所运用,但这两种方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特别是两种监管方式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美的结合,导致它们的效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应该建立起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强化对非现场监管的工具的改进,打造以事前预警为主的监管方式,摒弃传统的事后处理的机制。对于现场监管的改革,应建立起合理的现场监管评级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监管的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不断提高监管的透明化和公开化。通过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改进,使非现场监管成为现场监管的目标导向,现场监管成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从而形成一套适合我国金融监管国情的监管方式。

第二加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自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风险不断扩大,加強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已刻不容缓。针对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体系,制定严格的数据采集指标,提高数据的精确性从而提高金融风险预警的准确性。其次要健全国家、区域及地区的风险预警系统,根据不同区域的情况及时提出针对风险特点的预警模式,协调好各预警机构的工作。此外,还应该提高国民风险意识,加强防范风险的自觉性。通过对加强风险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投资者风险的防范能力和承受能力。

4.3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国际金融监管转型的大背景下,应该意识到一方面金融监管的转型需要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另一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应符合本国国情。在金融监管国际化合作中,应该吸纳国外良好的监管政策,改进监管模式使之适合本国的国情。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化合作,加强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一致性,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改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监管方式,增加监管的透明化和开放化;二是加强国际资本的流动和管理,建立资本实时监测机制;三是以巴塞尔协议为核心,完善金融风险的评估机制,加强跨国金融机构对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视[6]。

5 小结

本文首先分析了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分析了我国经济监管现状,指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新常态下金融监管转型的问题不仅仅是本国金融发展的问题,更是整个世界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是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关键,我们应着力解决金融监管在转型中所遇到的问题。监管当局应认识到“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所带来的“地盘意识”、宏观审慎监管的缺位,建议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出发,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金融监管的公开化和国际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吕红艳. 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探讨[J]. 科研, 2016, (11):00151-00152.

[2]陈思妤. 浅析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对策[J]. 金融经济月刊, 2016, (11):25-26.

[3]张华. 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管[J]. 消费导刊, 2016, (4).

[4]孙磊. 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J]. 商业故事, 2015, (18).

[5]董剑飞.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和对策[J]. 当代经济, 2015, (29):24-25.

[6]郭灿仁, 新常态下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2015, 河北大学.

海关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发展,产生了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然而也面临着新的风险,产生安全隐患,金融业务监管迫在眉睫,需要对此分析研究。基于此,本文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一种新兴的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更加多样化,也就造成了一些监管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也是学术界的一个新热点。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展开分析,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

1互联网金融监管现存的问题

1.1监管模式尚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基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模式也是如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金融行业已趋向于混业经营,业务领域逐渐扩大,产品也在不断创新。因此,如果还保持分业监管,将会面临很大的挑战。2018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加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形成了“一委一行两会”的新局面,改革后的监管模式,正逐步向混业监管发展。在我国金融监管格局的改革过程中,由于混业经营的趋势,行业内企业风险交叉,很容易导致监管主体缺位、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监管职责划分不清,于是会产生一些监管的真空地带。

1.2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截至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方针及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不能及时针对创新的金融产品,法律法规的设定与执行需要很长时间的程序,但是往往部分创新型发展模式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与滞后性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对于健全与完善监管制度,仍需要付出很多。

1.3监管方式尚不充分

尽管各个互联网企业已经设定了征信数据库,但我国官方的征信系统仍然尚未发展完善,导致银行所使用的系统数据有一定的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在信用风险监督上的不确定性会使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充满了曲折性。在投资者看来,无法确定平台的信用评估是否准确是否科学,这会提高交易成本、降低效率。一些监管模式到位的金融平台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才能从市场中脱颖而出,得到用户的信赖与倾向,最终不断完善,创建更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到位,同样会使投资者失去信赖,如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历才能辨别出、摸索出适合的模式,可能试错成本会过大,从而制约了互联网金融健康长久的发展[1]。

2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2.1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科技水平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模式,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特殊安全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因此监管机构应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应用,对金融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借助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评估,查找互联网金融数据中的漏洞,并查找金融业务交易风险因子,为征信、支付结算等监管业务提供基础。通过实时监测,实现多层次主体风险识别以及智能化金融风险评估,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机制,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如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设定风险性指标来对其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对其金融活动中的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对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判断风险性是否超出指标,发现风险点,过并通过实施追踪的方式加强对网络金融平台的管控[2]。

2.2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由于金融业务跨界、跨区域发展,金融领域内部业务交叠,这使得分业监管模式效果逐渐被削弱。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视角和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趋势来看,融合统一的监管模式是更匹配的监管模式,其优势主要有:一是可改善目前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不一的情形,改进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二是可实现各监管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增强各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统筹应对金融市场的业务跨界、混业经营风险。总之,现阶段可采用分业监管模式与融合统一监管模式相结合的方式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2.3科学把握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一方面政府监管要对相关其风险进行控制,避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盲目性,使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另一方面政府监管要采取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监管措施,对其风险进行科学化监管,以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

2.4构建立体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征信体系

应强化金融交易过程监管,将互联网金融机构重要的信息数据与监管系统以及央行征信系统连接,并探索政府与市场征信的数据共享。并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利用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向社会共享征信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透明化,及时使投资者和消费者了解市场变化及产品信息资料,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5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第一要务是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从监管部门的设立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推出,都应明确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辖职责。现阶段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而很多法律法规仍旧针对于传统金融所制定,对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企业进行监管时,很容易出现监管不到的真空地带,因此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及时更新补充监管条例,使监管和执行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在互联网新技术发行时,对其进行充分评估判断是否有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并确定相应的监管力度及范围,从源头上避免P2P暴雷等事件再次发生,侵害人民权益,造成公共支出的增加。

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新兴领域,目前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因此,本文介绍互联网金融模式,对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建议,以期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马鸿雁,高斯瑀,杨睿琦.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05):46-49.

[2]兰虹,熊雪朋,胡颖洁.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及创新监管研究[J].西南金融,2019(03):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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