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细则范文

2023-09-23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细则范文第1篇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 100069)

摘 要:高等学校作为具有现代事业组织的公法人地位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不同程度存在着法人机构不健全、法人权限不明确、法人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应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与监督、社会支持与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 高校要建立和健全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民主管理机构和社会合作机构等“五类法人机构”,要处理好法人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监督权力(内部和外部)等“四种法人权力”的关系,要处理好法人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学术责任、民主监督责任(内部和外部)等“四种法人责任”的关系,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法人机构的治理机制和治理规则。同时,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应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防止与国外“接轨说”。

关键词:现代事业组织;法人治理;高等学校

深化体制改革,探索建设符合高等教育规律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为高等教育的更好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是高等教育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必然要求,而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形成和完善的根本动力和重要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都对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把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作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推进。 笔者就公立公共机构(现代事业组织)法人治理模式、高等学校是特殊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以及高校完善法人治理模式和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公立公共机构(现代事业组织)内部治理模式及评析

治理结构是指为了达到组织治理目的而设计的组织架构,主要是关于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个部分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制度安排,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人治理结构是治理结构的一种,是针对法人这种组织而设计的治理结构, 又译为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等,日本称为“统治结构 ”,香港称为 “督导结构 ”,我国学界更多地称其为“组织机构”或“管理体制”等[1]。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随着各种组织的发展,法人治理结构已经不再局限于公司法人,而广泛运用于各种法人组织,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不同性质的法人,有不同的宗旨和目标,但是作为一个组织,其运转和管理同样需要治理结构。法人的权力机构,又称决策机构,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构,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 法人的执行机构,是法人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 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构所决定的事项。 法人的监督机构,是指对法人执行机构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构[2]。而作为更加完善的法人治理来说,不仅包括内部控制和治理,还应包括利益相关人的治理,主要履行监督和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决策层和执行层分开,以利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判断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的基本标准是,能否构建和谐、健康、平衡的经营管理环境和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利益相关方各得其所。[3]

1.公立公共机构治理结构的三种基本模式。

一是“首席执行官”模式;二是“管理委员会+首席执行官”模式;三是“理事会+执行官”模式。 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共机构都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执行官及团队作为执行机构。 一般认为,“首席执行官”模式简单易行,适合规模小、人员少、提供具体服务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 “管理委员会+首席执行官” 模式可以发挥行政负责人的主导型,又有利于对该机构的控制,适合部门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行使或间接代为行使公权力的非部门公共实体采用。 而现代公益性事业组织由于其职能范围的广泛性、组织地位的独立性以及行为目标的公共性,适宜采用“理事会+执行负责人”的内部治理模式,形成理事会、执行人、监事会相互制

衡的内部治理机制, 使公益性事业组织成为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权力机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决定,在法律上理事会是对组织负有最终责任的机构,是现代公益事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执行负责人或执行层是治理结构的核心,主持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享有用人权等。 政府出资举办的事业单位要建立监事会,监事会则对决策层和执行层形成制约和监督, 监事会一般由监管机构、消费者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2.建立与治理模式相适应的治理机制与治理规则。

治理机制是治理结构的重要支撑。 主要包括:(1)治理用人机制。 关于选聘和解聘理事、理事长、监事会成员、执行负责人等的范围、资格条件、程序等一系列规定和操作规范,能进能出、引入竞争、公开公平是关键环节。 (2)治理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的安排,包括对理事、理事长、监事会、执行负责人激励的条件、考核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激励的主体、激励内容制定的依据与标准等内容。 (3)治理监督机制。包括谁监督、监督的内容、重点和程序,以及纠正偏差的方式和程序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监督的对象是理事会成员和执行负责人[4]205。除了治理机构和治理机制外,还需有具体的制度规范可供指导决策、管理和监督运行,这就是治理规则。 治理规则范围很宽,主要包括理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工作程序和制度、行政负责人管理制度、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等。 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规则三位一体,构成事业法人治理的新路径。

3.现代事业组织法人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4]354。

1986 年通过并实施 的《民 法通则 》首次对事业法人的地位进行了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于事业法人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转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因而法律层次较低。我国事业法人承担了繁重的公益性公共服务,然而与许多国家的公益机构相比,与国内企业法人等其他法人相比,事业法人的法律位阶仍然处于较低的层次,已经暴露出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明显不适应,不利于事业法人稳定发展和有效监管。 同时,许多重要内容都没有做出规定,例如,“不分配约束原则”是对公益机构的最基本规定, 能够保障公益机构的公益性质, 避免公益机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可能,但对事业法人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

4.现代事业组织需要利益相关人参与的共同治理。

从共同治理的角度来讲,法人治理结构不仅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及内部监督 机制,还包括法人与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外部监督机制。

5.现代公益性事业组织内部治理模式评析。

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就是实现组织功能的内部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制”,包括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法人治理结构来源于企业或公司法人。 事业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但没有界定事业法人的性质,与国内企业法人等其他法人相比,事业法人的法律位阶处于较低的层次,并且许多重要内容没有做出规定。 不同的事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应不尽相同,应该与事业组织所承担的功能相适应,与《宪法》

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党组织在不同事业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匹配。 按照改革的目标,公益事业单位最终将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公法行政实体,不再受来自主管部门 的直接管理和外部行政化约束。

二、高等学校是特殊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高等学校担负着高等教育的职能,与其他担负公益性公共服务的部门或组织有所不同。 现代大学的价值和功能包括人才培养、知识与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高校担负着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高等学校具有现代事业组织的公法人地位。《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校承担着部分行政权力和大量公共服务职能,但不是政府及其附属物,而是独立的事业法人。 高校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能够独立承担法人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高校的活动受到公法的严格约束,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规定和监督。 同时,高校是具有部分公共事务管理权的法人,这个公共管理权也就是自我管理的权力,即法律赋予高校的一种公权力———高校自主权。 因此,高校是事业法人,法人的性质应该定位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并受公法规制的公法人。 一般认为,公法人有三个构成要素:一是根据公法或公法授权而设立的组织体;二是具有权利能力的组织体;三是存在目的在于以间接行政的方式履行公共任务。 因此,作为公法人的高等学校,具有主体性、权利能力以及公共目的性三大法律表征[5]。

党和政府一直强调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1985 年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教育管理体制的任务是“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在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上,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1995 年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规 定了学校的法人地位。 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并规定高等学校的“七项自主权”,即自主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育教学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权、国际交流权、自主的机构设置权和自主的财产使用权。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中国特色的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大学、社会的新型关系,同时对大学治理结构建设提出要求,改进和完善政府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建设, 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因此,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依法稳步推进,任重道远。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变革过程及评析。 1950年《高等学校管理规程》明确规定“所有大学一律实行校长负责制”;1958 年 《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该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 年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正式确立大学实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负责制”;1996 年《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全国所有大学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 年《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多年来, 高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在完善高校内部治理方面做了大量有益探索,大学法人治理模式已经形成,建立起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框架。 但是,作为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组织,高校法人治理不同程度存在着法人机构不健全、法人权限不明确、法人责任不明晰的现象;存在着治理运行成本高,建设发展、履行高校功能效率低的现象。 在具体的权力运行、民主管理与监督、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高等学校完善法人治理模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任何组织治理结构的完善都要与组织的功能相适应、相匹配。 在法人治理基础上的科学管理是现代公益事业组织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法人自治”要求公益事业 组织拥 有独 立的(公 )法人地位及相应的财产和责权利能力,能够以其全部法人财产, 依法面向社会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学管理”则要求公益事业组织建立和健全与其履行国家事业职能以及公立公益服务组织特性相一致的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及人事、财务、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现代大学来说,尽管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大学,其治理模式不尽相同,但科学、完善的治理模式是其存在、发展的根本要素。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就是要明确高等学校更高位阶的公法人地位,建立和健全法人机构、明确法人机构的权限、明晰法人机构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与治理模式(领导体制)相适应的治理机制与治理规则,完善权力机构的决策机制、执行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监督机构的民主与监督机制,使大学内部的治理关系和谐共赢,降低运行成本,发挥高校整体效能最大化、最优化。 为此,笔者认为高校应该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与监督、社会支持与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此完善相关运行机制。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是必须高度关注高校法人“三个维度”的建设,即建立法人机构、规定法人权限,明确法人责任,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即权力关系和责任关系。

要建立和健全高校法人机构,科学界定法人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法人机构包括法人的权力机构,又称决策机构,即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法人的执行机构,是法人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即校长办公会议、学术委员会议、学位委员会议、岗位聘任委员会议、教育教学委员会议等等;法人的监督机构,是指对法人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构,即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人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参与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民主管理的机构,即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代会;法人的社会合作机构, 是法人履行组织功能,取 得社会支持和监督组织发展的机构,即校务委员会、董事会、理事会。要规定法人权限。 法人权力包括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监督权力(内部和外部)。 要处理好四种权力之间的关系,科学行使权力,按规则行使权力,不求四种权力互相制衡,但求运行高效、和谐共赢。要明确法人责任。 法人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学术责任、民主监督责任(内部和外部)。 要处理好四种责任之间的关系,自觉履行,科学担当,按规则履行责任,不求一时一事共同担当,但求一事一时有人负责。建立和完善高校法人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治理机制)。 运行机制是治理结构的重要支撑。主要包括:用人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高校法人机构管理运行规则(治理规则)。 除了法人机构和人员以及健全的治理机制,还需有具体的制度规范来指导决策、管理和监督运行,这就是运行规则(治理规则)。 运行规则范围很宽, 主要包括法人机构的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和制度、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等等。高校不是没有治理结构,而是需要完善。 坚决防止和反对把现有的制度说成一无是处。 因此,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工作, 要研究解决如何在学术管理中、高校行政管理中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的问题,又要坚持学术自由等权利问题。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应在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下进行。 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不能与国外 “接轨”, 防止与国外 “接轨说”,而要与《高等教育法》接轨,与《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接轨,与《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实质接轨。 因为我们的教育目的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别强调的是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归根结底就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接班人”。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要依法进行,遵守党的章程。 要认真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的要求,防止削弱党的领导,取消行政管理。 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

过程, 要与改善和改进党对高校、高等教育的领导方式相结合。 同时,也不能搞一刀切,依据学校规模、人才培养定位、专业特色等分类指导,探讨建立更有效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酶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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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振军. 浅谈完善法人 治 理结构 [J]. 航天工 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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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向、目标模式及路径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9.

[5] 李昕.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81.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细则范文第2篇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核心,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及相互关系的表现,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就要求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总体而言,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和监事任免等行使表决权;而董事会则是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高管人员,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等;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等;经理层是由以总经理为主体的经营管理班子组成,主要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事项,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这四个方面的关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就是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新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要从营造“场”和“势”两个环境来着手。

“场”是一个支撑的着力点,任何事物都必须在一个“场”的环境中存在,它既可以是一个能量场、也可以是一个发散场,并由此产生一种“场”效应,我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实就是营造这个“场”环境或者“场”效应的过程。透视一个企业的发展,主要由三个层面构成,即技术层面、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技术层面只是一种操作过程和手段,也就是经理层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而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则是一个制度层面的东西,并有逐渐向文化层面过渡的趋势。因此,营造企业的“场”环境,把企业各个层面通过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有机的联系起来,架构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以实现企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并由此形成一种“场”效应,促使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而“势”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势”就是这个过程的驱动力,并由此产生一种“势”效应。我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实是一种营造这个“势”环境或者“势”效应的过程。在新常态下的企业改革发展中,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一种“顺势”而为、长期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顺势、乘势、借势、造势、用势”等方式,通过“势”的驱动力,不断推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并由此形成一种“势”效应,实现企业持续改革发展。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细则范文第3篇

在我国民办高校教育体制不断改革的背景下, 社会资本也逐渐走进高等教育领域。截止到2018年, 我国民办高校已经超过了500所, 在《民办教育推动法》中明确规定:“创建民办高校的各种社会组织, 应具有合格的法人资质。”对此, 构建并完善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课题。

二、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利益主体过于单一

某些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并没有分开的民办高校, 主要采取的是家族制治理模式, 董事会的决定机构内部成员简单, 通常是由投资者与其亲属及朋友组成, 利益主体比较单一, 缺少其他利益有关者的有效参加。目前, 许多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 因决定机构构成缺少合理性, 利益高度相近, 极易导致投资者过于看重经济效益, 无法突出民办高校教育的社会公益性。

(二) 某些利益主体垄权

现阶段, 所有权以及经营权等各种权利早已分开的民办高校, 均实施董事会带领下的校长负责体制。在这样的组织结构当中, 民办高校董事会属于最高治理组织, 全面负责并制定自身发展计划、筹集资金等相关重要工作。董事会邀请校长在他们的授权范畴内负责院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我国法律准许民办高校创始人利用选举的方式担任院校董事长。可创始人变成董事长后, 通常会出现垄断大权的情况, 在实际调查中明显发现, 大部分民办高校都并未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置监事会、院校工会以及教职员工代表会等完善的监管组织, 因而无法有效的监管董事会。

(三) 政治治理缺失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当中存在着政府治理身份的缺失情况, 政府部门主要以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建立民办高校外界环境当中总体教育政策, 利用此来规范民办教育市场, 但却并未以利益有关者的身份有效加入到民办高校自身管理中。某些地区政府部门对于民办高校的监管相对落后, 对部分民办高校运用政府帮扶以及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所实施的营利性违法行为, 缺少监管和预防。

三、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路径

(一) 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首先, 协调好我国民办高校投资人和其他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其关键是要协调好回报和付出间的关系。结合民办高校投资人在创建院校中付出了众多心血, 因此, 我国法律应准许非政府投资者获得相应的回报。但我国民办高校投资人若是过于注重回报, 将会存在多种短暂性的行为, 严重影响广大学生等有关利益主体自身的利益, 进而得不偿失, 不利于民办高校长足稳定发展, 也会一定程度上损害整体社会利益。在这一基础上, 民办高校投资人应正确认知并努力协调好回报与付出间的关系, 让投资人获得相应回报并实现社会公共性利益目标。

其次, 协调好民办高校和政府部门及社会间的关系。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属于开放性的体系, 这就需要民办高校应妥善处理好自身与政府部门和社会间的关系。为社会服务是民办高校的根本目标, 对此, 民办高校在实际治理中应重视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积极作用的发挥, 强化高校和社区、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家庭之间的联系, 吸引大量社会主体积极加入到民办高校日常治理中。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因社会大众对于高等教育有着较强的需求, 政府部门允许私人资本向各大高校进行投资。在这一过程中, 国家政府实际上相当于把我国高等教育自身的职能全权委托给了民办高校, 彼此之间构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这种关系具体指的是行为主体按照清晰或是隐藏的协议来雇佣其他实践主体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 并授予所雇实践主体合理的决定权利, 且支付合理报酬的关系, 授权人便是委托者, 被授权人即代理人, 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在这基础上, 应依托政府部门和民办高校间委托代理关系来建立法人治理, 利用相应的委托代理关系来调动非政府投资者创办院校的热情, 并且监管和引领民办高校的合法性以及公益性。

(二) 建立利益有关者协同治理结构

首先, 积极创建且努力创新多个利益有关者参加的治理体制。基于过去关系社会的深刻影响和治理监管制度的缺乏等多种因素, 我国各大民办高校董事会体制在实际运行中通常会遇到董事会构成成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 对此, 民办高校董事会体制建设应首先让董事会构成成员多样化, 不仅要包含投资者、管理者, 同时还要大力促使教师员工以及其他工作岗位的社会人士踊跃参加, 突出多种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要按照依法治校的原则, 强化高校章程体制建设, 实现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严谨性。在董事会、高校校长、教师以及学生等众多利益有关者间构建一个长效利益均衡体制和利益共享体制, 从根本上实现监管权力与决定权力的彼此制衡。同时, 还要确立学术与行政权力的清晰界限, 避免学术领域中出现权力寻租的状况, 以此来更好的帮助民办高校解决他们实际发展中奖励、监管、制约等相关问题。目前, 民办高校大多数都运用了企业管理模式, 某些民办高校教师通常缺少主人公意识, 因而, 积极培养广大教师的利益有关者意识及他们对高校的归属感, 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体制健全中是极其必要的。此外, 对于当前民办高校出现的民主体制建设不完善、不同利益有关者参加权利无法实现等问题, 民办高校应深刻意识到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 构建完善的校园教职工代表会议体制、工会体制、教务委员会体制、教职人员治学立体等科学合理的民主体制, 大力培育不同利益有关者自主参加意识及能力, 构建平等有效地评价价制度和有形物质奖励、无形精神奖励有机融合的多样奖励制度, 真正保障不同利益有关者自愿参加治理的权利, 让各个权利主体利益努力趋同与民办高校总体利益。

其次, 在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中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体制是极其重要的。当前, 民办高校自身内部管理通常缺少权力监管体制, 造成某些伤害民办高校有关利益者的行为不断出现, 对此, 应建立民办高校权力制约体制的重要环节。我国民办高校的许多校长都是由董事会来执行和决定的, 从民办高校董事会与校长间相互委托代理的关系上看, 董事会与校长的决定更倾向内在统一性, 极易造成双方共同谋划的道德风险。现阶段某些民办高校董事长自身权限过大甚至越位, 董事会如同摆设, 权利倾向集中或是家族制的治理模式, 针对这种情况应参照我国行使诉求法律中的规避体制, 全面实施董事会内部成员亲属之间回避体制。此外, 也可结合权利划分、相互制约的治理观念, 对民办高校校长以及董事会自身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划分、具体规定, 校长和董事会间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利运行体制, 设立民办高校评审会以及监事会等各种民主监管组织, 强化决定民主性、透明性以及公开性, 构成董事会、民办高校校长与监事会共同决定、行政与监管为一体的创新性法人治理体系, 以此来更好的保障民办高校长期稳定发展。

(三) 加强顶层设计并健全法律体制

首先, 应争取让民办高校享受到和公办院校相同的法律地位。我国当前已有的民办高校教育立法包含两部分, 其一是我国单独针对民办高校制定的法律体制, 其二则是国家相关高等教育的法律规定。在高等教育中, 民办高校是其重要构成分部分, 因而其中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规定应含有民办高校教育的成分, 顺着这样的逻辑方向发展, 能够得到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同待遇的论断。但实际上, 关于民办高校教育法律依旧存在许多重要问题, 依然是没有真正明确民办高校与其他公办高校相同的法律地位。目前, 我国法人一般含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机构法人。民办高校则普遍被认定为非企业法人的属性, 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法人性质及法律地位并不清晰。民办高校在注册登记当中依旧存在着企业、非企业以及机关单位三种类型的法人, 各个地区的做法完全不同, 其中民办高校大部分都按照机关单位法人进行登记, 民营企业的民办高校在当地民政部门, 是按照非企业法人性质进行登记的。许多民办高校无法在企业法人以及机关单位法人中确立自身的法人属性, 无法正确定位正确的法人身份。这就极易导致在我国高等教育行业中, 因法人属性差异, 民办高校和其他公办高校在政府投资、学历认可及招生工作等各个方面的不平等竞争, 进而致使民办高校整体生存环境愈发不乐观。对此, 日后在法律方面建设中应主动给予各大民办高校科学、统一的法律地位与法人身份。

其次, 应进一步修改、补充并优化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方面的各种法律规定。比如, 目前我国各大民办高校出现了产权不明, 这成为制定和健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和限制民办高校长足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实施的《民办教育推动法》与其实行条例中, 仅仅规定民办高校对组织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资产、馈赠的资产、国有资产和办学积累, 享受法人自身的财产权。而对于民办高校结束清算时怎样划分财产, 高校产值上涨部分归属于谁所有, 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办高校对于终极产权的不清晰界定直接阻碍了民办教育投资人的自信心, 进而影响相关利益人自身的利益。想要民办高校自身产权清晰, 就需要利用法律来保障其法人自身的财产权。

法律应确立民办高校不同产权主体实际地位和权限, 并对其加以法律保护, 切实解决民办高校财产权归属问题。包含确立高校结束后投资人最初投入及院校产值上涨的最终归属。随着各大民办高校投资人愈发多元化, 法律还要对其治理结构的成员组成、投资人资质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要深刻意识到自然人以及法人创办的民办高校、非公益性的民办高校与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的差异, 进而在此基础上, 针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特征, 实施有区分的税收优惠政策, 分类管理民办高校。

四、结语

应通过主动缕清民办高校内部外部多种治理关系, 建立并全面创新多个利益有关者协同参加治理的体制, 健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顶层设计, 尤其是利用创新并优化如《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体制等来改善治理环境。进而促进民办高校治理系统的稳定发展, 切实提高民办高校整体办学质量和实效性。

【相关链接】

全国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高等学校。截至2013年6月21日,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不含独立学院) 共计2198所, 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全国成人高等学校共计298所, 其中民办成人高等学校1所。

2013年6月, 教育部公布了批准的高等学校名单和新批准的学校名单。截至2013年6月21日,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不含独立学院) 共计2198所, 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全国成人高等学校共计298所, 其中民办成人高等学校1所。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 简称"普通高校"。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也叫"统招生", 是指按照规定的设置标准序批准举办"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 (全国硕士统考)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普通高考) 、各省级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 (普通专升本) 等正式考试入读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分析, 分别从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建立利益有关者协同治理结构、加强顶层设计并健全法律体制三方面, 提出了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路径。以期创建特色化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推动我国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主要问题,有效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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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细则范文第4篇

“看病贵”和“看病难”绝非是单纯的医疗资源紧张所致, 其中很多隐性的问题无法直接加以调整、优化, 在这个过程中公立医院如何发展, 公立医院的法人如何在全新的社会形势下强调公立医院的商业成本控制, 不仅直接关系到医院的有效发展, 而且还在一定层面上直接关乎社会环境的和谐与稳定。

2 公立医院的经营与发展现状分析

与国外的公立医院明显不同的是, 在国内的公立医院中, 除了有一套业务管理体系之外, 还存在着一套更为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 由于受到双重体系的制约与管理, 因此导致了公立医院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一直受到直接冲击。

但是随着医疗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 目前在明确了公立医院以法人治理的模式开展商业经营之后, 公立医院在某种程度上的确也正在朝商业环境中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地调整。最为明显的是, 在目前医疗改革不明显的前提下, 药品零差价导致的医院利润降低, 让医院的领导层开始向检验要求降低成本, 所以就有了势头猛烈的检验科集中采购, 笔者个人的认为这是进步。这样一方面考虑到了公立医院的经营成本, 另一方面也着力从医疗资源商业化模式运行的过程中为公立医院如何直接提升其商业价值提供了一种思路与方向。毕竟公立医院除了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之外, 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经营中的确要承担着与之相匹配的经营与管理职责。

3 公立医院成本管理的矛盾焦点

在启动医疗体系改革之前, 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医药不分离”是导致公立医院成本无法有效管理的症结, 因此在最初的医疗体系改革过程中, 着力强化了其成本管理工作, 但是从阶段性的工作进展来看, 其收效并不明显。其实在笔者看来, 公里医院成本管理的矛盾焦点, 根结还在于其体制。

其一, 收支不分离, 导致公立医院成本管理矛盾激增。公立医院收支两条线的说法提了十几年了。这只是说公立医院的预决算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现在也是, 但是只纳入了财政拨付的部分) , 医院不是政府部门, 是事业单位。目前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定额拨款三种。多数医疗机构都是要靠经营性收入转运的, 即便在计划经济时代, 财政拨款占公立医院收入的比例也就是三成左右。一般来说, 全额、差额、定额拨款单位的“收支两条线”有所区别。通常有“全额收支两条线”和“差额收支两条线”两种。全额收支两条线就是全部收入上缴财政, 再由上级划拨支出。差额收支两条线就是赚了上缴财政, 亏了财政补差。例如前一段时间, 卫计委和安徽省在安徽省基层医疗机构实施了一段时间的“收支两条线”, 效果也并不明显。现在看来, 医疗机构全面“收支两条线”存在一些难点。

其二, 财务管理不透明, 导致公立医院财务管理乱象丛生。由于公立医疗机构的会计制度是“收付发生制”而不是“权责实现制”, 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应医院的盈亏。比如说, 医院在建一栋大楼, 耗资十亿。只要这栋楼不投入使用, 医院的账面上不会有这栋楼相关的成本。如果医院想多发一点奖金或是多造一点结余, 就用类似的手段把成本入账放到日后。在公立医院飞速扩张的年代, 今天产生的成本都可以延后到下一会计年度, “水多了加面, 面多了加水”, 成本的高企被医院的迅速扩张掩盖。所以从医院的管理者到上级主管部门, 都对医疗机构的真实资产损益缺少认识。一些公立医院与其说在赚钱, 不如说在暗亏。

4 法人治理形势下公立医院成本管理的优化措施

梳理公立医院成本管理面临的问题可以发现, 从表面上来看是措施或者政策落实不到位, 但是究其本质就会清楚地认识到是相关管理人员并没有将公立医院的成本管理工作上升到意识形态的层面上去重视, 尤其是没有真正地意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环境中“法人治理”的真正意义与作用。

考虑到这些问题的形成绝非一日之功, 解决起来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所以就必须采取循序渐进的态度来逐步环节目前的状况。

一是, 明确公立医院法人经营的收支基础, 打通收支两条线的基本渠道。增加政府的管理难度。目前公立医疗机构的支出占GDP的几个百分点, 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统共才百分之十左右。让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公立医疗机构的“收支两条线”, 任务太重。影响公立医院的效率的根本在于, 医院内部大锅饭。政府机关是“收支两条线”, 公务员干好了不好奖励, 想要鞭策公务员, 只能在干得不好进行处分的时候做文章。效果大家已经看到了。“收支两条线”最大的问题不是钱划进划出, 而是如何考核医院的绩效。管理层级比较少, 医院自主性强, 医院内部一目了然。医务人员做得好, 病人满意, 管理者给医务人员发奖金;做得不好就反之。管理层级多, 医院没有自主性, 医务人员做得好做得差, 上级上上级看不到, 他们主要看到表格。管理政务大厅的公务员的条条框框比较简单, 管临床一线的条条框框就比较复杂了。公立医院全面收支两条线是对政府管理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二是, 明确公立医院法人管理的基础, 强化财务管理风控措施的落实。如果全面实施三明医改, 不是像现在似的, “医改”=“改医”, 控制医疗费用的希望是很大的。从三明医改中, 我们可以看到新医改思路对医院和医生绩效考核思路发生了变化。医院和医生的绩效考核标准从“让病人多消费”转化为“让病人多省钱”, “量入为出”, 自然可以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幅度。类似的思路在我国多个医改试点地区均有体现, 各有各的侧重。让人们享受免费或象征性收费的基本医疗, 对公立医院的病人提供财政补贴和“社会医保”报销, 对私立医院征税补贴公立医院和社保, 这才是真正意义的“均贫富”。

5 结语

综上所述, 虽然法人治理形势下公立医院成本管理工作仍然需要在各方的努力下才能实现, 但是这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为改善民生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向, 能够成为有效缓解医疗卫生资源紧张的一个重要举措。

摘要:当医疗体系和机构的改革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问题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之后, 公立医院如何有效确保其经营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竞争关系俨然成为医院决策层极为关心的课题, 本文就结合实际情况对法人治理形式下公立医院成本管理进行简析。

关键词:法人,公立医院,成本管理

参考文献

[1] 方鹏骞, 苏敏, 闵锐, 陈江芸.中国特色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 2016 (11) .

[2] 李卫平.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分析——东阳市人民医院和武侯区人民医院的启示[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2013 (1) .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细则范文第5篇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形、影象、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书写病历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必须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笔,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析,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误时,应当在锚处划双线,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划双线的上方由修改者签字。每页不得超过三处修改,超过三处必须重新书写。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级别医务人员签名。实习试用期的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必须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字。

进修医师应当经接收进修的科室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准许其承担书写病历的工作。

第八条上级医师有责任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签字,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内容,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措施(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麻醉、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入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当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

1 下,可由当时相关科室二线值班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及本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人员(白天:医务部、夜间:总值班)共同签字。因患者心理承受能力的问题不能签署“同意书”或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并由患者本人写“委托书”,由受委托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含医疗手册),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字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一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字等。

急诊就诊记录及抢救记录的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按病历页数填写序号。

第十五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十六条门、急诊病历首页眉栏项(患者自然项)必须逐项填写。

第十七条每次门(急)诊就诊记录要求加盖科室印章,并注明年、月、日。

第十八条复诊记录仅为取药时,须写明诊断。三次“取药”就诊后,第四次就诊,须记录患者本次就诊的主诉及特殊查体。

第十九条对抢救患者及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一律建正规病历。

(一)抢救危重患者时,要及时请本科二线值班医生会诊,同时书写抢救记录及会诊记录。抢救记录内容包括抢救时间、生命体征、病情变化主要体征、抢救措施、抢救

2 经过等。

(二)经治医师因抢救危急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三)留观病人要及时书写留观期间的病程记录,必须每天至少记录一次。危重患者要随时记录病情变化。

第二十条各种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由经治医师及时按序粘贴入病历。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病程记录(抢救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术前总结、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或死亡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住院记录、再次或多次住院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住院记录”、“再次住院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住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出生地、服务单位及职业、临时住址、水久住址、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人。

(二)主诉是指患者本次就诊的主要症状发生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发生、发展、诊疗等方面的详细经过,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主要包括:

(1)发病情况首发症状发病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症状程度及可能的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其发生的时间先后描述主要症状的性质、部位、程度、持续时间及症状出现、加重或缓解的因素。

(3)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的关系、出现时间、特点及伴随症状发展变化情况。

(4)发病后诊治经过包括在本院及外院的诊治经过,外院检查、诊治情况的记录需 3 加引号(“”)。

(5) -般情况发病的精神状态、睡眠、饮食、两便、体重等情况,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资料。

(6)如患者属于被害与本病有关,必须客观、准确记录发病时间、地点、主诉症状及查体情况,不得主观推断猜测。

与本次疾病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与现在疾病有密切关系的病史尤其要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情况、疾病史(包括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食物)过敏史等。疾病史按系统呼吸、循环、消化、血液、泌尿生殖、内分泌代谢、运动骨骼、神经系统的有关疾病诊治情况记录。

(五)其它病史包括个人史、 婚育史、女性患者月经史、家族史等。

(六)体格检查须按照系统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胆囊、胰腺、包块、腹部有无胀气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肾区有无叩痛、包块;神经系统功能及反射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病情的需要记录专科检查体征。

(八)辅助检查指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外院所做检查应写明医疗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病情及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所做出的诊断。如果初步诊断为多项,应当主次分明并注明日期。最后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本次住院全部诊疗经过中诊查出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的全面诊断。要求书写在住院记录的相关位置并注明日期(本院要求书写在住院大病历结束后,另起一行,左侧)。

(十)图示:为进一步说明诊断而需画图时,应有相应的图示,如骨折部位、骨折完成“24小时出入记录”,具体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时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时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

第二十四条住院不足2 4小时出院的患者,由经治医师在患者出院后2 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出入院记录”,具体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时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时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

4 医师签名。

第二十五条住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患者,由经治医师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死亡记录”,具体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时情况、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

第二十六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住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的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七条病程记录是指住院期间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分析、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变更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情记录,要求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手术患者,必须在术前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具体到小时)、病例特点、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诊疗计划(根据病情诊断的具体计划)等。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的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由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及进修医师。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两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三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五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 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和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每周至少一次,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记

5 录进行修改等。进一步要求主治医师查房记录要有教学意识。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一周内完成。对危重、抢救、疑难患者,主任应及时查房。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格式同主治医师查房记录。

主治医师查房记录在日期右侧加盖“上级医师查房”蓝章。

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在日期右侧加盖“上级医师查房”红章。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应当准确归纳对患者治疗有进一步指导意义的讨论意见,对存在争议的讨论意见不在病程记录中记载。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应当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息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其他医疗机构

6 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及记录时间。

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字。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对病情的判断及治疗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珍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字。

(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术前总结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术前诊断、诊断依据、手术适应症、术前准备、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麻醉方法及术前用药、手术名称、手术方法及术中注意事项、术后注意事项、各级经治医师签字及日期。

(十一)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任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日期、记录者签字。

本院中等度以上、难度较大的手术必须有术前讨论记录,参加讨论者可以是全科各级医师,也可以是经治组各级医师。

(十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日期、住院号、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后诊断、手术名称、麻醉方式、麻醉起始时间、麻醉效果、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上止血带松止血带时间及压力、术中血压脉搏呼吸的变化、重要手术步骤、麻醉医师签字等。

(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麻醉医师手术前检查病人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术前小结、麻醉中注意事项、麻醉医师签字等。麻醉医师术后访视记录是麻醉医师手术后检查病人的记录,内容包括麻醉不良反应及并发症、术后镇痛记录、麻醉医师签字等。

(十四)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映手术操作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由手术者书写,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字。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后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术毕清点纱布记录等。

(十五)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

7 记录必须在手术结束时完成。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六)术后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及应当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字、患者家属签字、经治医师签字、签字日期。履行手术同意告知义务的医师,必须是经治手术医师(参与手术者),不得是实习、进修及试用期的医务人员。复杂难度高的手术必须由参与手术的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师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

第三十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主要包括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字、经治医师签字等。

本院增设的知情同意书,经治医师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请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治疗情况的总结必须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时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时隋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字。

第三十二条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必须在患者死亡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第三十三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第三十四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并签字。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

8 注“取消”字样并签字。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第三十五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验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六条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三十七条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细则范文第6篇

、 立

、 行

、 走

,端

正自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要求:衣帽整洁,大方,佩戴胸牌。头发束起,不得掩盖眼部或脸部。淡妆,不留指甲,不涂指甲油。鞋袜清洁、不穿有色袜子。不用香水。必须佩带对讲耳机。套装上班。保持清洁卫生整齐。不得穿牛仔裤、T恤、露肩装、吊带等非正规衣

服上班。不得穿拖鞋或类似拖鞋的皮凉鞋上班。裙装下摆不得低于膝下三公分。不得穿着“三截腿”。头

,梳

齐,不

。不

发,发

长不

过 肩。常剪指甲,保持清洁,不得留长指甲,不能涂指甲油,指甲内不得有黑色物状。保持口气清新自然无异味。上班期间应化淡妆,除戒指外不得佩戴饰物。不得在前台化妆。保持良好的站、坐、走姿。站时须挺胸收腹沉肩。坐时不得前仰后靠,不得摇头晃脑,东张西望。走时保持站的基础上,水平向前,平稳适中,无紧急情况,不得 在工作区内奔跑。在客人面前,不得修指甲、剔牙、掏鼻、打嗝、伸懒腰、唱歌、哼小调、化妆。接待宾客要自然大方、稳重热情、有礼貌,熟练运用“十一字”礼貌用语,做到微笑服务,用好敬语。做到:迎宾有问候声、说话有称呼声、离别有致谢声、工作出现差错有道歉声。不以肤色、种族、信仰、衣着、相貌取人。与客人相遇要主动让路,会见客人时不主动

握手,特别是女宾。若宾客先伸出手来握手,应面带微笑与客人握手。握手时姿态要端正,腰要直,上身稍前倾,力度不能大,不能用左手与客人握手。与客人交谈应站立端正,讲究礼貌,不左顾右盼,低头哈腰。要用心聆听客人的讲话,不与客人抢话,不中途插话,不与客人争论,不强词夺理,说话要有分寸,不卑不亢,语 气要温和,语言要文雅。对奇装异服的人不围观,不交头接耳。对残疾或身体有缺陷人士不歧视,热情帮助,服务周到。不得有对来客有过分随便、过分亲热的举动,不得背后议论客人是非。啊

职责:迎诊送诊陪诊服务,接待,病历档案管理,礼物和停车卡管理,电话预约、问询和呼叫转接,问卷调查,协调调配沟通枢纽,科室安全管理(包括门窗、水电),安排调配科室人力资源,中长期病人的电话回访和预约,设备维修管理,预付财务管理, X线片拍摄及CT片曲断片管理,收费和办卡,病历打印,环境管理。 先安排病人办理一卡通,新建或查找病历。初诊需填写首诊信息表。节省患者就诊流程,有患者从电梯上来,首先立即起身站立、行欠身礼招呼来访客人:应该认识到大部分来访客人对公司来说都是重要的,要表示出热情友好和愿意提供服务的态度。应带着自然的笑容,表现出和蔼可亲的态度,能令客人觉得容易接近。如果你正在打字应立即停止,起立迎接。和其他患者谈话,也要提

醒其他人前去接待。即使是在打电话也要对来客点头示意,但不一定要起立迎接。最忌:患者进来,大家各忙各的,没有人理睬,患者得不到关注。主动热情问候客人:打招呼时,应轻轻点头并面带微笑。如果是已经认识的客人,称呼要显得比较亲切。

通常可问:“请问您是初诊还是复诊?”“请问您的预约卡可以出示一下吗?”“请问怎么称呼您?”“请问您找哪位医生?”“请问您是否办了一卡通?”忌问“请问您是vip还是干部?”忌病人无人接待,自己乱闯各个诊室找自己的医生,干扰其他诊室的工作。在处理柜台文件工作时,要不时留意周围环境,以免客人站在柜台片刻,还蒙然不知。客人来到柜台前,马上放下正在处理的文件,礼貌的问安,表现出曾受过专业训练的风采,称职及有能力为客人服务。工作效率要快且准。忌在诊区大声呼喊别人的名字。不得表现懒散情绪,站姿要端正,不得摇摆身体,不得倚傍墙、柜而立或蹲在地上,不要作出搔痒、挖鼻、掏耳、挑牙等不雅的动作。除了工作上应交待的事,不得互相攀谈私事。不得擅自用柜台电话作私人之用。用词适当,不可得罪客人,亦无须阿谀奉承,声线要温和,不可过大或过小,要清楚表达所要说的话。表现为不卑不亢。不得在工作时,阅读报章、书籍,上网。走路时,不可奔跑,应脚步轻快无声。尽量牢记客人的姓氏,在见面时能称呼客人“X先生/小姐/女士,你好!”。若客人之问询在自己职权或能力范围以外,应主动替客人作出有关之联系,而不得随便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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