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论文范文

2023-09-16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术语;应用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增强,我国的国际地位逐渐提升,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联系也日趋紧密。在具体的对外贸易过程中,如何正确的选择和应用国际贸易术语显得格外重要,它是促成买卖双方交易达成,提高贸易效率,避免日后纠纷的关键因素。

1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特点分析

1.1 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

国际贸易术语也被称为价格条件,是用缩写字母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责任、费用和风险上的划分。

1.2 国际贸易术语的特点分析

首先,它出自国际贸易惯例,为较多国家的法律界和工商界所熟悉和接受,具有广泛的国际通用性。其次,它仅用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来囊括交货地点、风险承担、手续办理、单据交接、费用支付等较为复杂的含义,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除此之外,它还具有规范性、开放性、科学性等特点。

2 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策略探究

2.1 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变化和分类

为了能够适应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重新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的总数从13个减少到了11个,DES、DAF、DEQ、DDU这四个术语被取消,并增添了两个新的术语,DAT和DAP。实质上是将DES、DAF和DDU这三个术语合并为DAP这一个术语,另用DAT代替DEQ,并且将DAT所适用的运输方式由水上扩展到一切运输方式。《2010通则》中的11个国际贸易术语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任何运输方式都能够适用的术语,包含了EXW、FCA、CPT、CIP、DDP、DAT和DAP;其二是仅在水上运输方式中使用的术语,包含了FAS、FOB、CFR和CIF。

2.2 国际贸易术语的实际应用探究

第一,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应与运输方式相结合。

从目前外贸企业的长期使用习惯来看,最常用的就是FOB、CFR和CIF,这三种术语作为核心术语在内河和海洋运输方式中得以有效运用。但如今,国际物流行业突飞猛进,交通运输方式不断发生变化,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现代化的运输手段越来越普遍。这就要求外贸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不再拘泥于传统,而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与运输方式更为契合的术语,将FCA、CPT、CIP这类术语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并逐步接受和启用DAT、DAP等术语。

例如,在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下,如果用FOB、CFR、CIF来替代FCA、CPT、CIP加以应用,将会造成出口方因在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下承担的交货义务不一致而遭受额外的损失。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接管后,出口方对货物的实际掌控权丧失了,出口方完成了运输合同下的义务但没有完成贸易合同下的义务。所以,贸易术语的选用应该让贸易合同保持前后一致,避免出现货物交付和价格条件相矛盾的情况。

第二,应从规避贸易风险的角度谨慎选用国际贸易术语。

在进行大宗货物的进口贸易时,如果是采用租船的方式,就应该尽量选用FOB等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的术语。通过我方自行的租船,充分考察船方的信誉,避免卖方和船方的恶意勾结,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以伪造的提单来骗取货款,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风险。

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选择CIF、CFR等由卖方联系租船业务的术语,而对FOB等由买方联系租船业务的术语进行避免,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收汇风险。因为,在FOB条件下,我方必须把货物装至买方指派的船舶上。如果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因国际市场货物价格下跌等原因不愿履行付款收货的义务,可能会故意不派船或者延迟派船,这就让我方的货物不能按时装船,从而无法获得提单等相关单据,也就无法向银行交单结汇。同时,货物搁置在港口,必然产生额外的仓储和保管费用,货物还有可能遭遇意外事故而灭失或损坏,这无疑是对我方非常不利的。另外,贸易诈骗事件也是我方在对外贸易中需要重视和防范的。少数不良买家可能不按照正常程序向银行付款赎单,而是与承运人相勾结,在无单的情况下自行提货,然后宣告破产或者逃逸,造成我方财货两空的局面。

第三,在选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贸易港口的装卸条件和习惯。

在贸易实践中,应该在确定具体的术语之前对贸易港口的实际装卸条件和港口的习惯做法进行充分调查。对买方而言,在涉及装卸条件比较差、装卸费用相对较高,或者在习惯上需要买方承担装船费用、卖方承担卸货费用的港口时,要力争选取贸易术语FOB Stowed、FOB Trimmed或者FOBST。对卖方而言,在开展出口贸易时候要选择贸易术语CIF Ex Ships Hold或者CFR Ex Ships Hold。

《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风险转移点改为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即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按照这种解释,当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等原因跌落码头或者落入海中,损失都是由卖方进行承担。所以,在术语FOB条件下,卖方在指定交货的地点将货物交与承运人保管,其风险仍然存在。在如果签订了基于FOB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卖方对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对船舶的运营情况和港口配套设施的运转能力要仔细考量。在与承运人订约之后,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从而保证船货的有效衔接,顺利完成卖方的风险转移。

第四,灵活选用贸易术语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

从宏观层面来分析,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行业的发展,增加在货运和保险上的外汇收入,出口企业首选术语CIF,在本国办理运输和保险,在对外贸易中获取利润的同时,在运费和保险费上也获得一定利润。其次,可选用贸易术语CFR。最后,再考虑贸易术语FOB。反之,如果是进口企业,则应该以FOB、CFR、CIF的顺序来选择。

但是,如果在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为了在运价和保险费上得到优惠,要求使用贸易术语FOB,自行租船订舱和投买保险,或者有些国家为了扶持自身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当地投保,不能使用CIF,在此背景下,我国作为卖方也可酌情同意,以促成贸易的达成,避免谈判破裂。

第五,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应明确其版本。

在国际上,定义贸易术语的版本不尽相同,实际参照和应用情况还没有得到有效的统一。《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术语FOB的解释有很大出入,《2010通则》较《2000通则》在贸易术语数量、分类、风险界限和内外贸适应性等方面都有所变化。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同于国际法,只是得到经常遵守的惯常做法,它对贸易当事人没有强制力和约束性,贸易双方可以明确适用或者排除。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术语的混用、误用现象仍然存在。这就需要贸易伙伴在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时对贸易术语的适用版本进行说明和讨论,以达成一致意见,不给日后的履约留下隐患。

3 结 语

总而言之,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结合贸易合同的其他条款,对贸易术语进行正确的选择。外贸从业人员应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通过对贸易术语的灵活应用,帮助企业获取更大的贸易价值。

参考文献:

[1]王烨.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运用评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4(4).

[2]李伍荣,周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不完美及其应对[J].国际商务研究,2013(4).

[3]王樾.贸易术语解读及最新的发展变化[J].商,2013(7).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隨着信息化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对教育领域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试构建货代英语混合学习模式,并对学生进行学习策略指导,指导学生进行在线的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课堂上教师采用企业典型工作案例进行实践教学,并采用了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以期提高学生的英语自学能力和实践工作能力。

【关键词】货代英语 混合学习 实践

一、货代英语课程实行混合学习模式的必要性

1.学生需求分析

高等职业院校在招考方式、入学条件、教育基础方面与本科院校有很大差异,学生学习基础参差不齐,部分学生学习动机和自主学习意识薄弱,另有部分学生有较强的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意识,但由于缺乏较好的学习策略指导,又缺乏自主学习资源,学习能力提升缓慢,长期下去英语学习信心不足。

2.就业岗位群需求分析

货代英语课程是贸易类专业群的专业核心课程,旨在培养学生运用英语语言完成货物运输各环节工作任务的能力,课程设计的总体思路为“岗课证”融合,学生学习完本门课程,结合其所学的国际货运代理理论实务,可以考取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同时结合其所学的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学生可在货代公司和物流公司从事单证员、海运操作、海运销售等岗位工作,经过走访20家货代和物流公司,与企业经理进行深度访谈和回访毕业生得知,单证员、海运操作和海运销售岗位工作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商业和运输单据常用词汇,并能够用英语语言与船公司就运输各环节进行口头或书面沟通。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备课时要充分兼顾理论知识讲授和学生实践工作能力提升。

3.教材分析

由于学生要参加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所以货代英语课程采用的教材为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编制的考试指定用书,该教材与考点紧密结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教材内容编写侧重理论知识讲解,实践教学内容极少。这就导致英语基础差的学生看不懂,英语学习信心受挫,而优等生又吃不饱的现象。

鉴于上述学生学习需求分析、就业岗位群工作能力分析与教材分析,为切实提高学生英语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货代英语课程改革势在必行。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货代英语混合学习模式为学生提供了线上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的优质教育资源,能够有效弥补教材实践性不强的现状,同时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有效弥补了货代英语课时不足问题,允许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在课堂上进行实践练习指导和自主学习效果点评,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英语实践能力。

二、货代英语课程实行混合学习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从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基础来看,货代英语课程在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设,学生在第一学期已学习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大学英语和电子商务课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英语学习基础。同时,“90后”的学生对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的新鲜冲击具有极强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望,其心智和能力可以满足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要求。

从课程教学内容来看,货代英语对于提高学生岗位工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至关重要,货代英语实践性很强,便于教师将知识点和实践教学内容模块化并制作成课件、微课、校本讲义,供学生课前进行新知识点自主学习和小组合作学习。

从教学环境来看,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已覆盖校园,学生每人手里都有一部智能手机,并都能够熟练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的各项功能,这为货代英语实施混合学习模式提供了工具保障。

三、货代英语混合学习模式的实践及学生英语实践能力的提升

1.货代英语混合学习模式的实践

(1)课前阶段

首先,建立货代英语微信公众平台和货代英语学习交流群,微信公众平台分为三个模块,分别是学习资源模块、学习互动模块、学习效果测评模块。其次,教师将书本知识点划分为模块,并制作课件和微课,在货代英语微信公众平台上传货代英语学习视频、企业典型工作案例、校本讲义、习题库以及音频材料。再次,组织学生课前通过线上教育资源进行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完成理论知识学习和测评。

(2)课中阶段

首先,对学生的自主学习效果测评结果进行总结和指导,加强知识点的内化,并为实践课程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实施3P教学法、项目教学法和案例讨论法,利用企业典型工作案例和企业业务中的运输单据让学生进行模拟实训,学生在课上完成小组讨论、团体或个人展示、组员互评和小组间互评,加强了学生间的交流学习,有助于知识点的内化和产出升华。同时,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点评和总结,并有侧重点的进行相关练习以巩固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

(3)课后阶段

学生结合老师的点评和作业反馈,修改自己的作业,并进行类似的练习以加强知识点和技能点的内化。同时,学生与老师之间可以通过微信进行实时交流和解答难点。

在具体实践中,以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2016级贸易类专业群中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和应用英语专业(国贸方向)180名学生为具体研究对象,以Unit2 International Trade为例具体阐述货代英语混合学习模式的实施。

课前,教师在货代英语微信公众平台上上传校本讲义、教学课件和视频材料,学生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自主学习和小组讨论,完成模块一国际贸易基础知识介绍、模块二国际贸易术语、模块三信用证支付的基础理论学习,并回答如下问题。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domestic trade?

What are the general forms of trade barriers?

What terms are classified as multi-functional trade terms which can be used irrespective of mode of transport, includ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What terms are classified as“sea or inland waterway”label?

What are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settlement by letter of credit?

What are the procedures of L/C operation?

课上活动:首先,学生用英语复述国际贸易定义、贸易壁垒的概念及形式、贸易术语的分类、信用证结算的特征和信用证结算的操作流程,教师总结归纳重要的知识点及考点(用时25分钟)。其次,学生根据设定的任务进行贸易洽谈并起草合同条款(重点讨论报价和装运条款),并根据合同条款审核信用证。每个小组选1名组员陈述本组任务完成情况,其余同学进行提问和点评,完成组内评价和小组间互评。(用时50分钟)。最后,教师总结本单元的技能点及易错点,并选用企业的案例让学生进行课后讨论,并完成习题(用时15分钟)。

课后,学生在货代英语学习微信群中讨论企业业务中的销售合同和信用证,加强了技能点的内化,提高了实践工作能力。同时,学生完成本单元货代考证中常考的习题,提高了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内化,提高了学生答题的准确率,便于学生顺利通过货代考证。

2.混合学习模式下学生实践能力提升

通过混合学习模式的实践,学生更加主动地参与到课堂讨论中,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教师起着组织和监督作用,提高了学习效能。学生在课前小组讨论中,不仅提高了组员间的协作能力,而且锻炼了学生的网络资源检索和申辩思维能力。混合学习模式弥补了货代英语课时不足问题,学生在课前完成了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但为实践教学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教师课堂上可以省去理论知识讲解的时间,从而采用企业典型工作案例让学生进行岗位实操训练,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实现了教学内容与岗位工作任务无缝对接,有效提高了学生岗位工作能力。

四、混合学习模式探索与实践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关系到混合学习模式的成效。在实施混合学习模式同时,必须加强对学生学习策略的指导和培训,教会学生采用适当的学习方法进行课前的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笔者在实施货代英语混合学习模式时,指导学生主要采用了SQ3R阅读法、自然拼读法和原认知策略。

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是混合学习模式实施的前提。在混合学习模式下,教师需要有较好的网络资源检索能力、课件制作能力、微课和短视频剪辑能力,这就要求教师不断提升数据素养能力和信息化教学能力。

混合学习模式下,课堂授课以实践教学内容为主,为提高课程与岗位的融合度,首先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因此,货代英语教师要定期进入企业进行挂职锻炼,并定期进行企业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及就业岗位群综合职业能力要求,设计“岗课证”融合的货代英语授课模式,在模拟的工作场景中,提高学生的英语实践能力,为其后续的岗位提升奠定夯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廖春艳.融合移动学习专业英语教学新模式的设计与实践——以货代英语为例[J].新课程研究,2017,(05).

[2]李亚果.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高职英语课堂混合学习模式探索与实践[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07).

[3]肖桂兰.基于翻转课堂模式的外贸英语函电教学实践探索[J].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02).

[4]张微,黎阳.基于O2O模式的高职英语混合式教学模式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8,(03).

[5]安媛媛.大學英语“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的可行性探讨[J].高教学刊,2018,(07).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3篇

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术语采用上述分类排列方法,更为科学和合理,使人一目了解,便于理解和使用。

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指出,清关手续由所在国的一方或其他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1990年通则》中的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这种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的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则》中的FAS和DEQ术语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分别改变为由卖方或买方办理。这种改变更为合理、办理更加方便。而表示卖方承担最小和最大义务的EXW和DDP两种术语未做改动,EXW术语仍规定由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DDP术语的字面含义为完税交货(DeliveredDutyPaid),采用该术语即表示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它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4篇

1 月 1 日起实施。Incoterms-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贸易及运输方式的发展,经过征询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意见后,对《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的,相对 Incoterms-2000 而言, Incoterms-2010 的主要变化如下:

Incoterms-2010 术语由原来四大类变为两组,种类由原来的 13 种变为 11 种: 将原来的 E、F、C、D 四大类变更为以下两类: 一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二组)只适用水运(海运及内河运输)Incoterm-2010 删去了 Incoterms-2000 的以下 4 个术语: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新增加的 2 个术语: 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

DAT(目的港码头集散站交货 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取代了 DEQ,且扩展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AP(目的地交货delivered at pl ace )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取代了DAF 、DES 和DDU 三个术语) 1

修改后的 11 种术语如下: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Any Mode of Transport):

E X W 、 F C A 、 C P T 、 C I P 、 D A T 、D A P 、 D D P EXW (ex works) FCA(free carrier)CPT(carriage paid to)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P( delivered at place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FAS 、FOB 、CFR 、CIF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修订后的 Incoterms-2010 就风险转移问题取消了“船舷 ”的概念 ,即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 FAS、FOB、CFR 和CIF 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Incoterms 2010 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也适用于国内贸易合同。 2

始发地工厂交货 始发地货交承运人 运费付至(目的地)

目的港码头或集散站交货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目的地完税后交货

尽管以上术语较 Incoterms-2000 有所进步 ,但 FOB 术语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当集装箱化运输成为主要的运输方式时,由于买家在全球市场签订合同时自由使用 FOB 术语,该术语在码头作业费的支付问题上未能解释清楚,因此付货人、特别是亚洲的付货人一直是码头附加费的受害者。 目前在 FOB 术语中,FOB 变形的做法有好几种,如集装箱班轮运输 FOB 变形条款就是 FOB liner term, 定价机制以(场站至场站) 为责任范围确定。但该变形做法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未具体体现。因此,班轮公司和货主对此条款产生的码头作业费 THC 的纠纷成为当今全球集装箱班轮运输最大的争论焦点。

按惯例,以 FOB 条件成交时 ,如果是散货 ,多数情况下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各国对于“ 装船 ”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这是国际上普遍的习惯做法;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双方往往在 FOB 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 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变形 :

1.FOB Liner Terms( FOB 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

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集装箱班轮按此原则处理)

2.FOB Under Tackle( FOB 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 ,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 ( FOB 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 FOB 平舱费在内)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按照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传统惯例散货与集装箱班轮运输的习惯做法是完全不同的。集装箱班轮运价是依照海商法第 46 条明确的集装箱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是始发港场站至目的港场站(CY-CY) 的原则制定的。按此价格条款,集装箱班轮运价自然也包括了始发港和目的港的码头作业费。

然而,如今班轮公司随意破坏这些惯例,在 FOB 集装箱班轮条款下,承运人在运费之外向与运输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即 FOB 出口商)广泛收取非透明的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单证费(documentation fee)、集装箱铅封费(container sealing fee)等。

上述这些费用本来已包括在班轮条款运费之中,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另收上述费用是双重收费。FOB 出口商与承运人对此争论非常激烈,但是弱势的 FOB 出口商群体只能被迫支付不该付的 THC。集装箱班轮运输是国际贸易最主要的现代运输方式,占全球贸易 90%以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曾向商务部提出建议国际商会在制定新的国际贸易术语时,尤其是 FOB

术语,要特别对集装箱班轮条款 FOB-container liner term 的费用与责任风险进行划分和说明,即:“在集装箱FOB-container liner term情况下,运价应以CY/CY(集装箱堆场到集装箱堆场 )、 CFS/CFS(集装箱货运站到集装箱货运站)和 Door/Door(门到门)”等现代运输方式和责任范围来确定,班轮公司的责任期间是指自接收货物时起至目的港交付货物时为止,在此期间的费用与责任风险由班轮公司负担”。此建议同时由亚洲货主协会向ICC提出。

以上建议在Incotenn s2010 中未来得及采纳,但 ICC 已注意到码头作业费被重复征收问题,期望以后修改时能对 FOB Liner term 集装箱班轮CY-CY 价格条款的责任与费问题予以明确解释。

目前我国传统的 FOB 出口商仍然习惯使用 FOB 价格条款,尽管 ICC Incoterms-2000 引进了比FOB 条款更为有利的 FCA(货交承运人)价格条款,而且至今已第十七个年头,但使用 FCA 价格新术语的极少,主要是 FOB 价格术语及其变形的操作办法广泛被应用成了习惯。然 FOB 价格条款仍然有效,如果是集装箱货,使用 FOB 条款时必须在 FOB 后面加上 liner term 字样,因为 FOB liner term 变形术语仍然可用,海商法明确的集装箱班轮场站至场站 CY-CY 的责任范围未变,目前实际操作方法仍然未变,CY-CY 定价机制仍然未变。只要是集装箱出口货,无论采用FOBlinerterm 或是FCA 价格条款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货交承运人就可以了。因此为了避免班轮公司对 FOB 术语的片面理解,断章取义,钻空子乱收费,建议中国集装箱货出口商尽量采用 FCA 价格条款,取代传统的 FOB 条款。这样更直截了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5篇

2、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3、良好平均品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而言。(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4、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5、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交易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6、溢短装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订的。(散装货:粮食、矿砂等)

7、中性包装——即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者品牌的包装。(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

8、定牌——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装上面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

9、滞期费——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任务,需要向船方缴纳延误船期的罚款。

10、速遣费——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任务,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

11、OCP条款——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OCP地区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条款达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较低的OCP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以享受OCP优惠费率。

12、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3、联运提单——在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他是由承运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货物启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14、过期提单——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

15、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且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这种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的单据。

16、共同海损(GA)——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是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17、舱至舱条款——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货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者储存处所,或者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18、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在我国,保险机构在外贸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机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此种凭证不能转让,目前只适用于香港地区一些中资银行由华商开来的信用证。

19、保险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各自权力和义务的契约,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了理赔的主要依据。

20、对等样品——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回样(确认样品)。

21、价格调整条款——在定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同时规定,如原材料价格和共资等发生变化,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等的变化来计算合同的最终价格。(主要适用于类似生产加工周期较场的机器设备等商品的合同)

22、汇票(Draft)——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者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者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3、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售让人的行为。

24、支票(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单D/P——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进口人见票时即应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6、承兑交单D/A——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27、信托收据——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保管、存舱、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

28、信用证L/C——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银行信用)

29、背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

贸易术语论文范文第6篇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Incoterms® 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与2000相比主要变化有: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两种新的术语——DAT和DAP

通则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DAT和DAP(指定目的地和指定地点交货),取代了DAF,DES,DEQ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T和DAP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二、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D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如E组贸易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风险转移。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4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属于本类术语。

三、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做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四、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此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五、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做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六、保险

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七、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八、码头装卸费

上一篇:护理技巧论文范文下一篇:老年服务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