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大队工作职责范文

2024-08-16

刑事侦查大队工作职责范文第1篇

一、对痕迹检验技术含义及具体作用的分析

(一) 首先, 我们先来探讨下痕迹检验技术的含义。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它的特定概念, 这个概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含义是对该事物一个本质的反应, 是区别其它事物以及我们人类界定的一个重要依据。痕迹检验技术也是一样, 其有它的特定含义和概念, 其简单来讲所指的就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痕迹检验学的理论与方法综合的应用到案件侦破工作上来, 来将案件现场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痕迹与整个实施案件的过程联系起来的一种案件侦破方法。痕迹检验技术发展到现在已经已有多种分类, 如指纹痕迹检验技术、脚印痕迹检验技术、车辆出行痕迹检验技术、破锁痕迹检验技术、衣物痕迹检验技术等, 同时随着这些物体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 心理学痕迹检验技术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并且在公安机关人员工作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二) 其次, 我们再来探讨下痕迹检验技术在现代案件侦破工作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其所起到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为公安工作人员的案件侦破、犯罪事实证据的索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与保障。从理论上讲,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 势必会在作案现场留下一定的证据, 就包括作案痕迹, 而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离开现场以后势必会粘贴作案现场中的某些痕迹和物质, 而这些细小的痕迹和物质工作人员是很难通过肉眼来看到的, 只有通过更为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来将这些遗留的痕迹转化为强有力的犯罪证据, 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为侦破效率的提高提供了保证。第二, 其次, 公安机关人员通过对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 改变了传统案件侦破的方法, 可以成为公安机关侦破技术上的革新、里程碑。第三, 痕迹检验技术的普遍应用也为犯罪人员的人权提供了保障, 我们知道,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工作中拥有着较大的权利, 在传统案件侦破中, 时常出现大量的刑讯逼供的行为, 这样不仅给犯罪人带来了痛苦, 同时也侵害了犯罪人的人权, 而对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 可以让工作人员更快、更迅速的掌握犯罪证据, 减少了案件侦破中出现的弯路。

二、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一) 痕迹检验技术作为案件侦破一种较为先进的技术, 但是它对工作人员的观察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综合技术的能力要求也更高, 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好痕迹检验技术, 势必会提供案件侦破的效率, 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那么, 我们作为相关的工作人员如何有效的应用痕迹检验技术来侦破案件呢, 下面, 我们就来通过以下机关方面来详细探讨下, 第一, 指纹检验技术在案件侦破中的应用。指纹也被称为手印, 它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手指或者是手掌上的纹路在承受体上留下的一种痕迹, 包括指印和掌印。指纹通常不会被直接的显示出来, 肉眼无法直接识别指纹, 因此, 工作人员通常会借助物理方法或者化学方法进行指纹的提取。指纹是每个人独有的特征, 通过对指纹数量的判定, 侦查人员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数量, 确定其为团伙作案或者是单独作案。

(二) 第二, 其次, 我们再来探讨下足印痕迹检验技术。足印是脚在地面上, 以及物体上留下的踩踏痕迹, 无论是赤脚印、穿鞋或穿袜都会留下痕迹。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所留痕迹进行认定, 是根据其脚印中所反映的脚掌、鞋底、袜底的外表结构特点来实现的, 大多人的脚长与身高的比例是1:7, 便大致可以确定出作案嫌疑人身高。通过对多处脚印中的步法特征, 可以判断出罪犯的行走及运动习惯。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在破案工作中采用的侦查技术也得到了不断的创新与发展, 为工作人员破案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其中痕迹检验技术就是工作人员采用新型侦破技术的重要标志之一。痕迹检验技术简单来讲其所指的就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用痕迹学、化验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理论对案发现场所遗留的各种痕迹进行有效的搜集, 对比, 来判断和推测与案件侦破有关的逻辑关系, 随着痕迹侦查技术的发展与成熟, 其已经成为现如今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所应用的重要技术之一。

关键词:分析,痕迹,检验技术,刑事侦查,工作,应用

参考文献

刑事侦查大队工作职责范文第2篇

一、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分析

在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 是按照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为基础的, 对原有的条例进行了添加, 并将的元原有抽象化的条例变得更加的具体化, 这样不仅仅推动了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在给我国在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带来了一些影响, 下面就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侦查工作的影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第一, 充分的体现了法制化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以后, 可以将公安人员在审讯嫌疑人的过程中, 可以进行全程的记录, 并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件的进行短期内的扣押, 这样有效的避免了在传统审讯过程中不正确的行为发生。同时, 也推动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的发展, 也在逐步的完善我国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手段。

第二, 对侦查的范围和条件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我国对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安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 在特殊情况的时候, 可以将相关人员的身份等进行隐藏, 并且依然可以进行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但是, 在诱惑他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 就不可以使用对社会稳定和人生安全都有危害的手段。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 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承认了线人和卧底的所在, 并且在较大的刑事案件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 在毒品刑事案件中, 一般利用线人的形式, 将公安机关的人员安排到整个毒品交易的过程中, 并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过程中, 将其罪案一网打尽。

第三, 我国公民的权利进一步的得到了保障。在刑事诉讼法修订是将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一定的添加, 其中对犯人的传唤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订。对审讯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过程中, 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这样的不仅仅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时候应用的权利, 同时也有效的避免了因为审讯时间过长, 打疲劳战术的现象发生。

二、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我国侦查工作中的应用策略

( 一) 遵循法律的原则进行案件侦查工作

在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 应当遵循依法办案的原则, 也是我国对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根本。在刑事案件侦破中, 从法律的程序侦查案件, 这样可以充分的展现法治和人权的理念, 并应用在各种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同时杜绝刑讯逼供、徇私枉法、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 要做到每一项的流程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将案件侦破的所有流程都充分的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身影。

( 二) 在侦查工作手段的应用

在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 手段是决定侦查工作好坏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以有效的提高我国公安人员的侦查能力、效率、质量。当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 要适当对角色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转换, 要坚持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审讯的过程中, 审讯人员应当时刻注意自己的语言和情绪, 要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在审讯的过程中, 也要借助身体语言的形态, 这样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压力, 进而使刑事案件得到进一步的侦破。这样的不仅仅将刑事诉讼法得到有效的利用, 同时也有效的提高了刑事案件侦破的效率和质量。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本文对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我国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影响和应用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 同时也最终的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 为我国国民的日常生活提高了重要的保障。

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治国、发展的重要手段, 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立足根本。我国对于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做出了一些改变, 并于2012年的3月1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的通过, 在次年的1月正式实施。在刑事诉讼法进行创新的过程中, 不仅仅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刑事条文, 也将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中抽象的条文, 变得更加的具体化。本文就以刑事诉讼法为例, 对刑事诉讼法在侦查工作中的影响和应用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侦查工作,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 易灿榕.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 2012.

[2] 吴照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思路[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 03:38-43.

刑事侦查大队工作职责范文第3篇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

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是第一破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问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

(一)行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同志指出:“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门户,如果连这个门都进不了,其它工作都无从谈起。” 这个论断非常精准。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

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 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_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

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 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

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 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

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

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

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

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我想,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我们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当然,该建议的提出,必须建立在有足够的技术人员配置的前提下。

刑事侦查大队工作职责范文第4篇

一、侦查监督在刑事案件中的体现

我国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监督的权力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根据这些规定, 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审查批准逮捕时的侦查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讯问嫌疑人、审查证据等方式检验证据的合法性, 发现侦查中是否存在如指供、诱供、逼供等违法行为, 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二) 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侦查监督。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并依法作出决定。

( 三) 审查起诉中的侦查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各个流程, 发现并监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情况。

( 四) 监所监督管理中的侦查监督。检察机关通过看守所检察监督部门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活动实施检查督促, 查找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现象。

( 五) 参与重大案件讨论。检察机关通过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案件侦查措施、证据搜集方式, 现场勘查措施等进行合法性评估, 指出其中的违法行为。

( 六) 通过对受理控告、申诉、检举等方式, 发现侦查中存在的违法情形。

二、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 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 侦查监督存在模糊性和滞后性, 执行起来缺乏必要的力度,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对侦查监督重视不够

影响侦查监督实行的主观方面是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重视不够。由于历史的原因,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待违法犯罪上存在职权主义, 双方配合有余, 制约不足, 导致公安机关证据瑕疵不能及时发现, 使得审查起诉时间延长, 诉讼效率低下。

( 二) 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拥有“独立性”, 检察机关不参与案件的实际侦查工作。因此侦查监督只好停留在对一些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案卷的审核上, 难以窥见整个侦查活动的所有细节。而这种监督只是对侦查活动完成后所形成工作结果的静态监督, 没有对整个侦查过程进行动态监督。

( 三) 侦查监督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关于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中来, 法规条文过于原则, 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践中检察机关很少主动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公安机关也存在案件办不下去时才请求检察院介入的情况, 不仅错失了证据获取的最佳的时间, 也使得侦查监督流于表面。

三、完善侦查监督职能的设想

为了更好地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 规范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行使, 本文建议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

( 一) 加强侦查监督的主动性

加强主动性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的过程中, 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并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到侦查活动中去, 而不是被动消极地等待当事人的申诉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且造成后果时再去进行监督。

( 二) 完善侦查监督提前介入机制

实践中, 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 侦查机关会主动请求检察机关介入, 参与案件的讨论, 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因为在重大刑事案件中, 侦查人员可能对案件所需的证据、讯 ( 询) 问的重点不如一般多发性案件那么熟悉, 所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参与刑事案件讨论工作, 能保证侦查活动顺利有效的开展。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介入机制尚不完善, 需要双方建立重大案件会通机制, 制定介入邀请制度。实践中可以以公安法制部门为基础, 达到一定程度的案件依法协调检察机关介入。

( 三) 完善信息化同步监督机制

当前公安和检察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但双方系统缺乏互通和兼容性, 可以考虑建立侦检监督系统, 将公安部门侦查办案系统的部分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系统搭建平台, 共享资源, 便于检察机关随时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 不仅规范快捷, 而且可以达到信息化监督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建立监督热线或网上投诉的方式, 畅通投诉和申诉渠道, 及时受理并及时反馈监督处理结果。

摘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活动的专门法律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理顺侦检关系, 改变过去被动、滞后的监督局面, 最大限度的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监督,侦检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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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鲍艳丽.论检察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控制[D].上海师范大学, 2014.3.

刑事侦查大队工作职责范文第5篇

刑事案件勘察和检验现场, 应该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根据该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 见证人主要起监督和证明作用, 监督现场勘查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证明现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以确保勘查工作公正, 提高勘查工作水平。但在该项制度执行过程中, 由于一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未能严格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导致见证人制度形同虚设, 应该采取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对策。

二、刑事侦查见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律法规对见证人制度作出相应规定, 对刑事侦查各项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目前该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

( 一) 资格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见证人应该与案件无关, 并且为人公正。但该规定过于笼统, 并且缺乏细致的可操作性的规则, 未能详细全面规定见证人资格、见证能力等内容。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随意性, 制约该项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 二) 邀请问题。见证人邀请方面缺乏监督机制, 没有详细全面的规范标准, 影响见证人邀请工作顺利开展。虽然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到勘查现场, 监督现场勘查工作, 但没有规定谁监督见证人, 导致一些见证人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此外, 见证人邀请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困难, 例如, 深夜时分, 或者在暴力犯罪现场, 老百姓都不愿意作为见证人来配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工作。

( 三) 权利义务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明确规定见证人的权利义务, 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现场勘查过程中, 虽然邀请了见证人, 但他们并不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无法保证他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一些勘查现场根本不让见证人入场, 提取的痕迹和物证没有向见证人展示, 有些在勘查前就让见证人签字, 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也制约见证人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刑事侦查见证人制度的完善对策

为有效应对见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更好应对和处理刑事侦查中遇到的问题, 保障见证人各项权益。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采取有效的改进和完善对策。

( 一) 明确规定见证人资格。不是所有公民都能担任见证人, 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见证人资格进行详细、全面规定, 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做好见证人资格审查工作, 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具体来说, 见证人资格应该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见证人应该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无关, 具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 在职司法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临时居住或流动性较大的人员不能担任见证人。通过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全面规定, 提高各项规定的可操作性, 确保见证人资格符合要求, 更为有效的规范日常工作。

( 二) 规范见证人邀请程序。确保邀请程序规范化, 为见证人制度有效落实提供保障。具体来说, 在完善邀请程序时, 应该综合采取以下改进和完善对策: 现场勘查前邀请见证人, 案发地民警应该迅速进行考查, 推荐两名现场勘查人员, 经本人同意后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做好教育以及保密工作。现场勘查提取的痕迹和物证应该向见证人展示, 让见证人过目并签字确认。勘查结束后, 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 三) 保证见证人权利义务。明确规定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 见证人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勘查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见证勘查全过程, 检举或控告勘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具备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 由于参与现场见证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见证人应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适当补偿。遵守现场勘查纪律, 不得触动或使用勘查现场物品, 不得妨碍勘查现场的正常秩序。具备出庭作证义务, 在庭审现场, 如果法庭质疑勘查现场的痕迹和物证时, 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质疑时, 见证人应该出庭作证, 如实回答问题, 为庭审现场提供真实的证言。

( 四) 规定见证人出庭作证机制。规定出庭作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有利于监督见证人日常行动。见证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对确保勘察程序的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 他们应该出庭作证, 确保庭审有效进行, 推动见证人制度更好发挥作用。

四、结语

见证人制度是刑事侦查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实际工作中应该对此足够重视, 认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具体工作需要, 采取相应的完善对策, 推动见证人制度不断完善。从而保证见证人各项权益, 使其在刑事侦查中更好发挥作用。

摘要:整个刑事侦查工作中, 见证人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措施, 但目前该项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主要表现在资格问题、邀请问题、权利义务问题等方面。为有效应对这些问题, 完善见证人制度, 应该采取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对策。文章探讨分析这些问题, 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 希望能为完善见证人制度提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刑事侦查,见证人制度,见证人资格,出庭作证机制

参考文献

[1] 万先.论现场勘查中见证人制度[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 (4) :51-54.

[2] 吴四江.构建刑事见证人制度探讨[J].宁夏社会科学, 2010 (5) :15-18.

刑事侦查大队工作职责范文第6篇

一、指纹提取概述

所谓指纹提取, 其是指公安机关勘侦人员综合运用指纹提取理论、方法, 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指纹痕迹, 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活动。指纹提取技术是指公安机关勘侦人员综合运用指纹提取理论、方法, 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指纹迹, 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方法、手段[1]。

实践中, 指纹提取为刑事侦查工作的发展深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查清和认定犯罪事实, 严厉打击犯罪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与此同时, 指纹提取技术的广泛应用也打破了传统对口供的过于重视, 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减少刑讯逼供, 保障犯罪人人权有着重要意义。

二、指纹提取在刑事侦查中应用的制约因素

( 一) 现行法律法规的制约

根据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得以明确, 被纳入法律体系中, 有效改变了传统侦查中重口供轻实证的问题[2]。但不容忽视的是, 尽管指纹提取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由于缺乏辩诉交易制度, 勘侦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推进刑事侦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各省也以国家法律为导向, 立足本省实际制定了相应了侦查工作规定。毋庸置疑,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程序、主体等形式问题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但在涉及到实质性问题方面, 却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和实际应用性。同时, 在侦查跨省犯罪案件中, 由于各省侦查工作的规定不一致, 缺乏统一标准, 致使各省无法统一协调侦查工作, 对指纹提取在刑事侦查中的具体应用造成桎梏和阻碍。

( 二) 指纹提取技术本身的制约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 指纹提取技术日臻完善, 不仅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应用广泛, 也有效推动了刑事侦查工作的发展。但纵观我国勘侦部门对于指纹提取的研究, 缺乏深入性和创新性, 未能及时对新技术的应用方法展开探讨, 存在一定滞后性。

与此同时, 指纹提取的广泛应用也造成了侦查机关对其的过分依赖, 导致实际侦查中技术人员主导现场, 包揽实地勘验, 以往的重口供变为重技术, 只勘不侦, 勘验分离等问题较为突出[3]。究其原因, 则在于勘侦人员未能正确认知指纹提取在工作原理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足性, 致使刑事侦查工作陷入机械化模式, 难以契合技术勘察与综合侦查有机结合的理念与要求。

( 三) 现场管理的制约

要使指纹提取在刑事侦查工作得到较好的应用和功能发挥, 还需注重对指纹提取现场的管理。犯罪现场管理是由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这四个各司其职又密切联系的部分组成, 任何一个部分的缺失和忽视都可能造成整个管理系统均衡性的丧失, 对犯罪现场侦查工作造成不利。尽管我国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就指纹提取管理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若干规定, 但不难发现, 这些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 缺乏实质的管理内容, 将绝对的管理权力赋予现场管理中, 阻碍了指纹提取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

三、刑事侦查工作中指纹提取技术应用水平的提升策略

( 一) 强化基础理论研究, 完善相关相关法规

从当前国内学者对于以指纹提取为主要内容的犯罪现场勘侦研究中可以发现, 其对于技术和方法的探讨明显重于实际问题, 缺乏对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 从而束缚了侦查人员主动性的发挥, 难以将侦查与检验有机契合。

为此, 要强化对指纹提取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探讨, 使之能够科学运用到实践中, 并能够有效指导实践。同时, 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完善, 针对实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过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进一步修订, 统一规章制度, 在法规内容上适当增加对程序性立法的比重, 适度减少一些原则性规定。

( 二) 注重指纹提取技术开发, 提升专业人员素养

为进一步提升指纹提取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具体应用, 就需注重和强化人才功效, 加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加速对现代化指纹提取技术的研究开发, 积极汲取国外先进经验, 立足国内刑事侦查工作实际, 更新理念, 提升技术。

一方面, 相关部门要适当倾斜资金, 加大对此方面的投入, 通过实验室建设、设备更新等, 提升指纹提取的硬件水平, 为指纹提取技术开发提供充分的支持和保障。要积极利用先进技术, 大力开展学习和探讨工作, 针对现行指纹提取的不足进行弥补。另一方面, 勘侦人员在遵守规章制度, 充分掌握指纹提取特性的前提下, 也要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在具体工作中根据痕迹特征、技术系统的运行等, 对痕迹予以加工处理, 通过人机交互实现优势互补。再者, 还需要强化指纹提取的宣传普及, 着重做好基层勘侦人员的培训工作, 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措施, 确保基层勘侦人员能够快速熟练地掌握并有效运用指纹提取技术, 不断提升基层破案能力。

( 三) 强化管理责任, 细化管理内容

当前, 我国的刑事勘侦法规在犯罪现场勘侦、指纹提取的内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不足之处。譬如在针对勘侦检验现场指挥人员方面, 对于任职的基本要求设置过低, 在权力行使方面缺乏细化, 程序规定不足, 救济途径缺失, 具体的责任划分不明, 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 在指导原则方面, 应将“技术检验与综合侦查并重”这一思想明确列入, 予以高度重视; 在管理内容上, 注重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的有机并重, 避免任一部分的缺失造成的管理失衡; 在具体规定上, 要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对勘侦人员的任职要求予以明确和提升, 合理界定权力行使范围, 并设计有效的监督救济途径, 确保管理的实效性。

四、结语

在实际的应用工作中, 指纹提取还受到现行法律法规, 自身技术和现场管理等因素的制约, 对其在刑事侦查中应用效果的发挥和应用水平的提升造成桎梏和阻碍。为此, 要针对制约性的因素认真分析, 强化基础理论研究, 完善相关相关法规, 注重指纹提取技术开发, 提升专业人员素养, 并不断强化管理责任, 细化管理内容。

摘要:实际的刑事侦查工作中, 指纹提取对于查清犯罪事实, 打击犯罪行为, 提高刑事侦查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运用范围也日臻广泛。但不容忽视的是, 现行的法律法规, 现有的指纹提取技术以及痕迹现场的管理限制和束缚了指纹提取技术的应用, 对刑事侦查结果造成一定影响。为此, 本文从刑事侦查技术的概述入手, 就当前刑事侦查工作中指纹提取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 就此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策略, 以期为提升指纹提取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推动指纹提取技术的发展提供相关可行借鉴。

关键词:指纹提取,刑事侦查,应用

参考文献

[1] 张冠营.指纹提取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 (01) .

[2] 赵铁锋.简议如何运用指纹提取技术提高证据质量[J].理论前沿, 2012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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