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条款范文

2023-09-18

合同违约条款范文第1篇

( 一) 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1995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原劳动部于1996 年颁布《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由此劳动合同违约金得到了认可, 但关于违约金的试用情形及数额等没有具体的规定。

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违约金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二)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现状

为了防止员工的流失, 加之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违约金条款滥用严重, 现今很多企业采用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用来约束劳动者辞职, 有的劳动者如离职甚至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 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 因违约金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 很多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企业未尽到相关法定义务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 一) 企业在签订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依据此条款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必须是为劳动者提供的是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而不是用人单位对企业的某个部门、某个级别、某个领域的全体劳动者进行的共同培训。必须是企业花费了专项培训费用, 而不能是用人单位对某个劳动者给予的住房补贴、股权奖励、专车使用等其他费用。

为了使违约金条款能够发挥作用,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时, 一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一定是专业的技术培训, 并且为单个劳动者支付了专项培训费, 注意保留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专项培训合同、支付凭证、劳动者的差旅费用凭证及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等证据。

关于服务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 可以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 虽然可以自由约定, 也应当注意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用人单位也不得将服务期约定过长, 变相使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正如前文所述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如果服务期过长, 显示公平, 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的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时,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这一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同时还需指出的是,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即使劳动者提前30 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也应支付违约金。

( 二) 企业在签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析可知,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为: 保守商业秘密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竞业限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同时限制劳动者向竞争对手流动。保守商业秘密偏重于不能“说”, 竞业限制偏重于不能“做”。因竞业限制具有保守商业秘密和限制员工跳槽的双重作用, 所以, 竞业限制协议备受企业的青睐。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也须付出代价, 因而不应盲目签订。首先, 劳动合同法把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定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样, 除了这些人员以外, 用人单位需要证实其知悉商业秘密, 否则, 竞业限制的约定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此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并且必须是按月支付, 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支付期限。

此项要求在实践当中出现纠纷非常多, 如有的是企业不愿继续支付, 有的是因联系不到劳动者而无法按月支付, 如出现这几种情况, 都会造成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补偿金而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 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 商业秘密需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保密措施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保密措施, 包括三个方面: 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竞业限制中的商业秘密, 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现实中, 很多企业在举证证实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 往往因保密信息不具有商业秘密特征或没有建立保密措施而使违约金条款不能生效。

2. 必须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如为防止出现不能按月支付的情况, 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的一个固定银行卡号或直接约定由劳动者按月到用人单位直接领取补偿金。

关于补偿金的数额, 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四) 》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怎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 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上述标准也可作为参考。

3. 竞业限制约定的协商时机不应过晚。有些企业由于没有及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当劳动者构成跳槽威胁时才与劳动者协商, 此时劳动者可能提出苛刻的要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为劳动合同解除后, 所以, 企业应当在安排劳动者工作初期, 决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 注意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保守秘密, 无时间上的限制, 只要劳动者掌握的秘密没有解密, 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 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性质没有约束。劳动者承担此项义务也是无偿的, 用人单位不须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 不得从事竞争性事物, 并且需要支付补偿金。所以, 企业应尽可能的与竞业限制劳动者签订上述两种协议, 与一般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5. 对于难以保密的, 不如直接申请公开保护, 如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 用品牌吸引更多顾客, 以利于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以上为笔者根据劳动纠纷中违约金问题的纠纷进行的总结、梳理, 希望企业及劳动者能够正确认识违约金, 使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能正确运用违约金条款, 发挥违约金条款的作用。

摘要:知识经济时代, 人力资源对企业的发展日趋重要, 部分企业希望有潜力的劳动者与自己保持长久、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可以实现企业的目的。然而, 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因违约金问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越来越多。笔者从实务出发, 针对因违约金而发生的劳动纠纷, 提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正确运用违约金条款, 希望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帮助。

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金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 王学宝.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的区别[N].江苏经济报, 2014-07-9 (03) .

合同违约条款范文第2篇

您好! 我叫李佳祥,是一名四川理工学院大四应届毕业生,能有幸被贵公司录用是我的荣幸。我十分尊重也非常喜欢公司为我所提供的这份工作,可是由于年少轻狂做事考虑不周全,导致这一状况的发生。同时给公司带来了诸多不便与麻烦,在此向公司道歉。

无幸与众多有志之士共谋大业,主要原因是考虑自身不适合长期在外施工,遥想今后年关返家,母不识子,家在内蒙,身处异乡,四处漂泊,南下而北上漂泊不定。呈年轻之时,想再谋它路,人生在世寥寥数十载,吾不以小利,尽失大意。吾本应届之生,出于川理,幸得公司不弃,不求闻达于中核,只求贡献微薄之力。虽此机遇倍感珍贵,本可为国家核电事业添砖加瓦,弘扬“创新发展、勇当国任”的企业精神,为五公司成为世界一流企业而努力拼搏,但终因家庭原因,无奈违约。

祝中核五公司事业蒸蒸日上!愿五公司强化战略导向、深化改革创新,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若今后有幸再被公司赏识,吾将义不容辞!

最后再次表示歉意,由于个人因素给中核五公司以及人力资源招聘的各位老师带来的诸多麻烦给大家道歉。按照贵公司的要求赔偿违约金2800元整人民币,其他事项不再追究。希望贵公司能通过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佳祥

合同违约条款范文第3篇

来源: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王辉

[案例]

王某与沈某于2002年8月签订租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同意,沈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否则,王某有权解除合同”等共计6项条款,并在最后约定“双方如有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2005年1月,王某获悉沈某为经营之需,拆除了二间房屋之间的山墙。王某多次要求沈某恢复原状,沈某不置可否。同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沈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沈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能否同时支持王某解除合同并要求沈某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诉讼请求,存在截然相反的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支付能够并存适用。理由是,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尽管合同因一方的违约而宣告解除,但是合同的解除是由一方违约产生的,对此违约行为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法来加以制裁。所以,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支付能够同时并存。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支付不能并存适用。违约金具有补偿性,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是合同中的条款之一,不具有独立性,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违约金条款也归于消灭,王某当然不能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解除合同与违约金的支付王某只能择一行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合同法中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因其有损害赔偿之性质或有惩罚之性质,而其效力不同。补偿性违约金在于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无损失即无补偿;而惩罚性违约金在于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发生为前提。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补偿性违约金条款无适用余地,唯惩罚性违约金因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而与解除合同并存。我国合同法中虽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根据违约情况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并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而是比照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确定,如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所谓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由于合同法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法律对稍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也予以认可,但总体而言,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第一种意见突出违约金的惩罚性与法律规定不符,假设如下情形,一方违约,未造成损失,因约定金具有惩罚性不以损失为发生前提,约定的违约金全额支付;另一方违约,造成损失,但约定违约金过高,依据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违约金,支付实际损失数,如此一来,未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反倒支付违约金多于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这显然有失公平。当然,在不显失公平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但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应认定具有补偿性。结合本案案情,本案中的违约金条款具有概括性,没有明确是补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应认定是补偿性违约金。如认定惩罚性也与当事人意思不符,试想,只要改变房屋结构就要支付违约金,那么承租人改良房屋使房屋升值或基于合同目的改变房屋结构,这些是否也要承担违约金呢,显然不是。

其次,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解除合同并存。补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对将来违

约行为造成损失的一种预先确定,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可免去守约就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直接按约定数额要求对方支付。因此,只要约定的违约金不低于或不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将全额予以支付。换句话说,补偿性违约金的约定的数额包括了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即使违约金约定过低,约定时并未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也可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予以增加。无论是预先约定,还是损失发生后的主张也好,补偿性违约金均包括了可得利益损失。解除合同效力在于使合同恢复原状,而可得利益的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能产生,既然守约方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就不能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合同解除,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样,合同解除后不能主张涵盖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违约金。从另一方面来讲,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合同解除后,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的补偿性违约金条款也不复存在,违约金条款不发生效力。

最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损失是基于合同消失后所产生的,而其范围也只是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

作 者:杨卫宁、栗娟 (作者单位:市中院审监庭)

合同解除制度一直是合同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对合同解除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上,而对于其与违约金的关系,即合同解除后是否能主张违约金,却少有论述。立法上对此规定亦不明确,《合同法》仅在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本法条中,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独立存在的依据,未予说明,因而导致司法界对此法条理解不一。

一、合同解除的性质与合同解除的标的

笔者以为,在探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前,需要对两个先决性问题予以澄清:

(一)合同解除的性质。主张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不能并存者所持的理由之一是二者同属违约责任形式,故不能同时适用。此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①“在过错违约时,合同解除是通过结束合同关系的办法使违约方承受其不利,具有强制合同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作用”。{2}合同的解除“体现了对违约方的制裁”。{3}这种主张的依据是“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对违约方不利”。其实,这种“根据”笔者认为有明显的片面性:其一,对拒绝履行一方面而言,合同的解除正是其期望的结果;其二,合同的解除对非违约方也有弊处。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合同的解除更多的体现了权利的性质,其本身不是违约责任形式,而是非违约方在不得己的情况下采取的“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是非违约方的一种能及时、有效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非违约方就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以及何时行使这种权利,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所谓“违约补救”,其概念源于英美法律,和违约责任同属于违约的直接法律后果,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各种主要的补救措施,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同时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正因为二者有许多竞合之处,往往容易为人所混淆,但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违约补救”是法律赋予受害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时的手段,也即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法实施一定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消除或减少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实现订约的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违反合同,各自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补救。由于补救在性质上是法律赋予的非违约方的权利,所以非违约方在行使补救的权利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从事一定的行为,例如,选择某种补救措施或是否行使补救的权利等。而“违约责任”尽管也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但其在性质上不仅赋予一方享有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而且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后果及责任。违约责任不仅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同时也是对国家的责任,因此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行性,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都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合同的解除。从体系安排上,合同解除这一制度本身亦是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中。而从实现的方式上,合同的解除也完全属于非违约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选择,不必经法院裁决也可以实现,只有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才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从我国立法来看补救和责任形式还是有区别的,合同的解除是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一项民事权利,而不是法院对违约一方当事人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因此二者并存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二)合同解除的标的。传统民法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是有效成立的合同。理由是“从解除的文义理解即是卸去、消除之义,合同解除即消除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所谓解除,即解消其法律约束力之意”。这种观点固然有利于非违方得已从原合同中完全的摆脱,但缺陷也是明显的,导致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陷入了逻辑上的怪圈。此根源在于传统民法上往往对合同与合同内容不加区分,特别是将合同的原始性权利义务等同于合同内容,进而等同于合同,又加上合同解除在文意上易产生理解上之错误,以致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是有效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复存在。

近来,有学者将合同与合同内容作了区分,认为合同的内容包括原始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利义务。原始性权利义务,表现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合同完全履行的设定的权利义务,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中对合同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及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的约定履行。原始性权利义务的实现就是合同的完全履行。而救济性权利义务,是在合同未履行,即原始性权利义务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为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的违约救济方式。通过原始性权利义务或救济性权利义务均可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解除的标的仅限于合同中的原始性权利义务,不涉及救济性权利义务。另外,合同一经生效,除有特定原因,将永续存在,成为权利义务变动之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合同依然有效存在,作为违约救济的依据。依此种观点,《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中所说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就是合同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因此,合同解除只发生原始性权利义务不再有约束力的后果,而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作为救济性权利义务仍继续存在,其效力不受影响。此种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请求权的依据问题。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

合同解除可以分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及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以下笔者将对不同合同解除的情况进行区分,并讨论其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

(一)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成前,当事人通过订立另一合同的方式,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之行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我国《合同法》将协议解除作为约定解除的一种规定于合同解除体系中,

这与大陆法系通行的做法不同。通常协议解除是排除于合同解除制度之外的,理由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合意解除,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之解除,与大陆法系民法所规定之契约解除全异其性质。故不适用或准用大陆法系民法关于契约解除之规定”。协议解除的标的是有效的合同,其实质在于以一个新合同取代原合同,新合同的基本内容就是原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消灭,也有学者将这种新合同称之为反对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协商的目的就是达成一个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因此,在协议解除的特殊情况下,已生效之原合同已不复存在。协议解除不仅要求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终止原合同关系。而且、也是更重要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即各方的权利、义务重新作出安排。因此,合同解除协议中理当包含解除后责任如何承担,损害如何填补的内容,由于新合同己取代了原合同,原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将不再执行。事实上,协议解除于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安排、调整与分配,并不局限于对债务不履行时之补救,也就是说协议解除既可以产生于一方违约,也可以在非违约的情形下产生,非违约的情形下本不适用违约金条款,而违约的情况下,双方也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合同并附加其它赔偿条款作为解决之道,因此,在协议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并非必然,而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笔者认为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也应当对依据解除协议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值得一提的是,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无过失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请求权并不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因此在逻辑上可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和谐共存。

(二)约定解除。所谓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一般称之为“解约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于订立契约时约定,亦得于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若于契约成立生效后,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之前,发生约定之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即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协议解除相同的是,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当然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非违约的情形下显然并无探讨与违约金关系之必要,而在一方违约导致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依然有效存在并可以作为非违约方主张的依据。

合同违约条款范文第4篇

1、按照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因王纲未到期合同为3个月,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我们正常要支付给违约金1个月的工资。

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少履行1年合同期,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劳动者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提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相当于劳动者20个月的工资。

合同约定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按照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因王纲2005.8.9入职(我们可以以试用期间不算正式员工,拖到9.9日算正式员工),已在我公司服务满两年,我们还要支付其经济赔偿金2个月的工资。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合同违约条款范文第5篇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xx单元xx房业主

鉴于:

1、XX年 月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xx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XX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合同违约条款范文第6篇

1、我劳动合同是否违约,违约赔偿多少?

2、劳动合同违约一般要赔多少钱?

3、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

4、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

5、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

6、劳动合同违约金5000多不多?

二、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

1、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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