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意向书范文

2023-09-21

工程索赔意向书范文第1篇

【建议按两阶段进行该事件的索赔处理】 【可以索赔的工期是多少】

【承包方可索赔的费用项目都有哪一些呢】 一 、建议按两阶段进行该事件的索赔处理 本事件索赔处理建议分两阶段处理:

1、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5日~2017年11月14日:

该阶段主要是根据文件要求,要求参建单位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在该事件段范围内:承包方可能会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要求,而被处罚,包括限制投标、降低资质、暂停施工等严厉措施,如若碰到此类情况,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承担。 当然,由于承包方严格执行文件要求,而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

2、第二阶段为: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 文件具体的停工要求为:

(1)停工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2)停工范围: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全部区域;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区、昌平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顺义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及建成区。

(3)停工内容: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并以区政府名义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该阶段为明确要求停工时间段,可索赔时间为:121天

二【可以索赔的工期是多少】

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5日~2017年11月14日期间,应重新分析承发包责任,确定可索赔的的工期和费用;

第二阶段为: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期间,该阶段为明确要求停工时间段,索赔事件为:121天 三【承包方可索赔的费用项目都有哪一些呢】 原则上来讲,因本次事件造成的额外支出和损失部分均可请求补偿。由于本事件为第三方客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件,因此,按行业惯例,建议不进行利润的补偿,求偿金额应以成本支出为主。请求补偿的主要内容可以详见董雄勇《建设工程施工索赔费用计算体系研究》一书中关于工程延期索赔费用构成。

重要说明:由于本次停工面向北京市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因此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将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容易引起较多的合同纠纷,建议承包方和发包人应尽早注意,尽早处理,以便事后更好的推进项目的建设。

延伸阅读:

工程停工的法律依据及注意问题汇总:

一、可以停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1.先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发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证据: (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

(2)身负巨额债务,官司缠身,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诉; (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为对等给付; (4)多次承诺付款却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二、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

1、发包人原因

(1)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无法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5)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6)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或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有误;

(7)发包人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8)发包人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9)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0)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或存在缺陷; (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13)发包人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施工;

(14)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而该分包工程不完成总包工程就无法继续施工的;

(1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6)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发包人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2、天气原因

(1)连续降水天以上。 (2)高温度以上; (3)风力级以上。

3、其他原因

(1)连续停水天以上; (2)连续停电小时以上;

(3)施工申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

三、法律、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停工情形

1.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2.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达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当发包人拖延付款未达30日但承包人己无力垫资施工;

3.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己对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4.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承包人继续按原包干价施工工程项目将会亏损。 通常法定认为在上述第

1、

2、3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应提前书面发函催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28天)仍拒绝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第4种情况下法定认为除非是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施工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否则,承包人不能停工。

四、哪些情形应采取停工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误,如按图施工将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按原图施工或拖延答复的;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如使用将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使用的; 3.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强令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4.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协助义务,发包人拖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5.发包人拖欠大量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支付的。

五、停工应注意的问题

1.停工的经济性,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责任自负。如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体前停工或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绝对,如高层建筑在十层以上时,拖欠款比较严重,并不一味要追求封顶。

2.停工手续的证据化。停工应当是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包括拖欠工程款,则应有付款不足的证据,一般进度款相差1-2个月则不宜停工,一般应考虑在3个月以上,当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施工单位应视具体施工情况而定,停工前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停工应报经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如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肯确认甚至不肯签收则应采用邮寄的方式再向监理或发包人邮寄一份停工报告,注意保留好邮寄凭证。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应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均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4.停工过程中应连续致函“发包人”,引起其重视。建议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5.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如经双方协议,承包方退场则应先办好工程交接手续。 首先,应对己完工程量及质量与发包人进行确认; 其次,应签订工程移交单,将移交项目列明。

6.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7.停工后也可分散或小规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复工前准备工作。 8.停工应与索赔相呼应。施工单位有权停工,但要有足够理由及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下建设单位就应当给予赔偿。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建设单位。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资料,以免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纷争。

六、停工索赔

由于业主原因引起的停工索赔,根据施工单位是否撤离施工现场,工程索赔分为两种情况:

1、工程停工中止,施工单位现场待命

工程停工后,根据业主要求,若影响工程进行的因素消除后工程可以继续进行。这是施工中最常遇到的情况。

此时,施工单位将在施工现场停工待命。就此,施工单位有权向业主提出以下索赔:

(1)停工待命人工费的索赔。因为停工原因消除后工程还要继续进行,所以,施工工人不能离开现场。此时,将造成人员的大量窝工。

费用计算如下:离工期间工人工资数额*窝工人数*窝工工日。窝工期间工人的工资数额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

(2)停工期间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施工单位有不少周转材料是向租赁单位租来的,停工期间的材料租赁费对施工单位的损失很大,一定要详细计算。为计算清楚,可列表计算。如下表:(以模板等周转材料为例)

若以上材料是施工单位自有的,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亦按租赁制考虑。若在其它地区施工。可进行材料摊销:

摊销公式:某种材料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此材料购进原值-此材料报废后残值)/此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3)停工期间机械费的计算。有不少大型机械是施工单位从租赁站租来的,停工期间的机械费,亦可按租赁制编制。以下表为例:

若以上机械是施工单位自有的,按北京市规定,亦按租赁制考虑。若在外地施工,可按摊销制编制。

计算公式:某种机械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此机械购进原值-此机械报废后残值)/正常情况下此机械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若停工时间过长,机械需要进行大修后才能使用,还需要计算大修费用及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

(4)工程停工期间的其他直接费。例如:现场排污费、冬雨季防护费等。计算公式:停工其他直接费=直接费*本地区费率。或按当地规定执行。 (5)工程停工期间的间接费。包括公司对本工程的管理费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经费。计算方法:停工期间管理费=直接费*本地区管理费费率。或按当地规定执行。

2、工程停工终止,施工单位撤离现场

若工程终止后不能再继续进行,施工单位将撤离施工现场,施工方有权就以下费用向业主索赔:

(1)工程撤离现场的直接费。包括以下内容:  工人撤场费:包括工人撤场的路费及旅途餐费(转场或遣返回乡)。计算方法:工程停工时在施工人数*(单人路费十单人餐费)。

 施工现场的周转材料转移费:包括施工方自有或租赁的各种周转材料。计算方法:工程停工时在场周转材料数量*单件转移费用。

 施工机械转移费:包括施工方自有或租赁的所有施工机械。计算方法:停工时在场机械数量*(单台机械拆除撤场费十单台机械转场运费)。

(2)工程撤离现场的间接费。包括工程撤场时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及行政办公费用。计算方法:直接费*本地区现场经费费率。

(3)预期利润。因为工程停工撤场,施工单位在本工程将无法实现预期利润,施工单位可就预期利润问题向业主索赔。索赔数额: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中标书向业主提出索赔数额,具体数额可同业主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有关单位仲裁或申诉。

工程索赔意向书范文第2篇

【摘要】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均有着十分突出的作用和影响。本文在对合同管理的含义和内容分析基础上,从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时以及合同后期等不同阶段,对合同管理在工程阶段及工程造a价中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围绕合同管理的有效策略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影响

合同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约束性作用的重要文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也日益显著。其中,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合同文件,则是指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与建设活动中,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并达成的协议内容。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合同制定与签订以及合同履行/合同后期等不同阶段的合同管理具体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别,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所产生的影响也必然不同,因此,针对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促进其在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中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充分发挥,具有十分突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下文通过对合同管理内容和含义的简单概括和总结,围绕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中的影响,对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强化的有效对策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1、合同管理的含义和内容

合同是指针对合同双方在某项活动中所具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和限定,同时具备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其中,工程项目中的合同则是针对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与界定所形成的文件总称。合同中,针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从而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以及后期阶段的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等进行保障,避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能够顺利实施。

2、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中的影响分析

合同管理与建设工程的各参与者及其利益之间均具有密切关联,并且在不同工程阶段对工程造价所产生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因此,对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中的影响分析,需要从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后期等不同阶段进行。

2.1合同签订前期的管理影响分析

一般情况下,由于合同签订前期的管理重点主要侧重于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其具体管理内容包含工程造价及管理有关人员会针对工程造价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等,像工程建设的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建设投入的成本费用等,在上述评估与分析基础上才能进行科学/合理的施工投入及成本计划制定,进而为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等提供依据和支持。此外,上述与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招投标阶段都会在相应的工程招投标合同中体现,同时还包含工程造价管控人员针对工程造价有关因素综合评估与分析所获取的潜在因素等,都会在工程招投标合同中体现,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2.2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影响

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本身是一项较为复杂与系统的工作,不仅施工建设所需的时间较长,并且工程建设中的不确定因素相对较多,需要通过合理的工程造价与控制管理,才能够确保工程建设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进而满足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需求。其中,在开展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與管理中,一方面需要结合工程情况进行全面与详细的分析,明确可能影响工程合同管理的有关因素和内容,从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其管理效果提升,为工程建设以及施工质量效益提升提供基础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同管理中,由于合同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管控效果,一旦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必然会引起工程造价控制问题发生,进而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建设等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中,工程款交付环节以及工程款索赔等,不仅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的内容,同时对工程造价控制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以工程款交付环节为例,由于其直接关系着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建设利益,一旦工程款交付不及时,或者是不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款交付等,都会导致工程承包企业的施工建设利益风险增加。

2.3合同后期的管理影响

合同后期的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工程施工建设竣工阶段的合同进行管理,即通过对工程造价有关信息的整合与处理,其中包含工程结算有关的材料/数据,像工程招投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合同/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在上述信息整合与处理基础上形成健全的档案记录,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有效的处理对策,实现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保障。

3、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有效对策

结合上述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为实现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强化和提升,从而为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工程结算实施提供基础支持,最终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和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重视。

首先,应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建立并健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制度,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各项内容有效落实和执行,从而促进其在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控制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达到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与健全中,由于合同管理所涉及的内容与工作环节众多,包含合同内容确立前的协商/合同初拟/审核/签订等,因此,进行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就需要结合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环节,从合同交底以及合同管理责任划分/合同管理中的工程状况实时监测收集/工程进度款审批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制定上,促进工程合同管理的整体制度建立和完善,从而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规范支持。

其次,工程合同管理还需要采取动态管理方法,重视工程合同的现场签证管理,避免存在过多或者是过早签证情况,尤其注重对变更合同的现场签证管理,以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和完善;同时,在工程合同管理中,还应加强对工程有关的图纸/计划以及施工记录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强工程合同中的变更内容审核,确保合同变更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并且对合同变更与索赔内容需要在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单位一致同意情况下才能实施。此外,还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反索赔意识,不仅敢于反索赔,同时还需要通过对反索赔条款的仔细研究与合理运用,实现工程建设中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

结语:

总之,对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中的影响研究,结合工程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为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提供良好的基础支持,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巫明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重要性[J].建筑技术,2016,(15):89-91.

[2]李方建.浅谈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J].工程技术,2017,6(4):200.

工程索赔意向书范文第3篇

摘 要:构皮滩水电站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投资管控中,明确管控目标,建立管控体系,以创新招标模式、创新设计优化途径,合理处理变更,构建工程结算支付程序,完善了工程投资管理的各项措施和方法,有效促进工程建设,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关键词:合同管理;完善制度;结算方法;工程建设

1 项目简况

构皮滩电站位于贵州省余庆县境内,是乌江干流11个梯级电站的第七级,电站总装机3000MW,年均发电量为96.82亿kW·h,是“西电东送”的标志性工程,也是贵州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最大水电工程。电站以发电为主,兼顾航运、防洪及其他综合利用,电站总投资为154.8亿元(不含通航建筑物)。电站处于深窄狭谷,具有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喀斯特系统极其发育,泄洪流量大等特点。在工程建设中施行了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关键环节的管控为重点,强化工程投资管理,创造了工程建设2009年“一年五投”的佳绩;目前,电站枢纽工程完工结算已近尾声,预计建安工程可节约投资10亿元以上,其建安工程单位千瓦造价低于3000元,在国内外水电工程造价中处于领先水平;构皮滩电站2011年荣获国家电监会2009、2010年投产造价控制优秀电力工程项目,《以关键环节控制为重点的大型水电站工程造价管理》荣获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二等奖,为水电建设投资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 投资管控中克服的几大难点

构皮滩电站工程巨大,明、洞挖方达2000多万m3,开挖洞室118个长度38km,坝体混凝土600多万m3;各建筑物、构筑物组成庞杂,工程量大,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投资管理过程中对施工组织、措施方案等要求高,投资决策影响大。

电站地处强岩溶地区,岩溶系统极其发育,大断面洞室开挖期稳定困难,技术方案、施工措施的不可预见性调整,给投资造成重大影响。施工点多面广、交叉干扰,资源配置要求高,投资管控困难。电站可研概算在2003年国家批准,价格水平为2001年四季度,概算中无价差预备费;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在2003年左右,工期长达7a,人工、材料市场变化不可控给投资带来风险。

3 投资管控的措施及方法

3.1 明确管控目标,强化过程控制

3.1.1 制定工程造价管控目标,确定管控关键环节

针对影响工程投资高低的关键主要在设计更改优化、工程招投标、工程主材采购配送、工程合同管理、各工程竣工结算这些主要环节,制定投资管控目标。

3.1.2 明确管控模式,建立工作体系

构皮滩建设公司在工程建设管理上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过程,创新管理思路,明确投资管控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再造管理流程,提升管控能力,随时纠正偏差。建立了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承包单位“四位一体”的管控体系,为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创造条件。

3.1.3 开展投资管控评估,及时纠偏整改缺陷

建立以计划管理为主线、以工程管理为核心、以技术管理为重点、以安全管理为保障、以效能监察为帮扶的管理思路,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静态投资、工程总量概算进度、部分在建子项工程单位造价发展趋势、 物资采购、价格走势、工程款支付等业务管理行为进行全面评估评价,发现问题随时纠偏。

3.1.4 建立管控制度,理顺工作流程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拟定投资管控过程的4个关键作业流程,即“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三分离的招标投标管理流程;“承包人立项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处理、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合同变更三级管理流程;以PMS系统为核心的“申请、审核、批准”工程价款支付及完工结算动态管理流程;“计划申报、过程管控、定期核销”的工程物资管理流程;“计划管控、及时稽核”的资金管理流程;要求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制度和流程,实现科学管控。

3.2 创新招投标模式,降低投资风险

3.2.1 分标与工程实际相结合,控制工程造价

正确的分标和合同策划能够促进合同之间相互协调,减少组织矛盾和争执,保证项目整体目标的顺利实现。分析工程地貌、交通、运输、物资来源、施工作业内容、工程进度等情况,确定了分标的原则和思路。分标的原则为:标段作业要相对独立;因地制宜分标,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现场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

3.2.2 合理选择招标方式,优选参建单位

严格执行华电集团公司、乌江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模索和总结,制定了《构皮滩水电站招投标管理办法》,形成了一整套能满足水电建设工作要求的招投标管理方式;不仅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进度和质量,还节省工程成本。

通过多渠道了解市场信息,掌握国内水电建设先进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能力、经济实力,市场资质等级等情况,为合理确定优质的承包人打好基础。

3.2.3 细化招标条件,规避投资风险

通过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约定,引入竞争方法,有效挖掘投标人先进定额水平。

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和投资,从主要材料的质量、价格入手,实行工程主材由业主统一供给的原则,设立基础价格,主要材料的供应价格由业主统一采购;降低价格攀升所带来的风险。

对招标文件中设计条件的约定,避免由于设计阶段深度的不同和提供参数、地质条件不足造成承包人索赔的依据。

对主要材料消耗量的约定,达到降低业主所提供主要材料供应量与施工实际消耗量之差所带来的风险。

3.3 合理处理合同变更,有效降低工程投资

3.3.1 准确界定合同变更项目的属性

依据合同条款合理划分变更项目的属性,确定合同内新增工程项目、合同外新增工程项目、合同内补偿性工程项目,其目的就是按不同合同条款合理区分不同类别,对新增工程项目的单价审核计价的原则。

3.3.2 强化合同变更项目的把关审核

在变更项目的立项审核中,设计、监理及建设公司相关部门必须遵循合同原则,严格对合同变更的立项依据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3.3.3 制定并严格实施变更合同处理程序

承包人在合同变更项目发生后,向监理工程师申报详细的立项依据及费用计算,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业主单位复审。

3.3.4 制定合同变更项目的计价方式和原则

对合同内变更项目优先考虑套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同类工程项目单价;若需重新编制单价,其单价则采用综合单价形式,严格按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投标报价水平、费率、取费标准、各项基础价格等)进行编制。

3.3.5 加强变更项目的前瞻性管控

当合同变更项目即将实施时,要求设计及监理对照合同相关条款,对立项依据、计价方式进行预见性管理。尤其是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且施工方案需要现场调整的项目,提前预控由此引发的潜在索赔项目。

3.4 构建工程价款支付流程,规范支付手段

3.4.1 建立合同价款支付信息平台

采用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PMS),通过申请、审核、批准的严格三级权限界定,使进度款支付流程更加清晰、严谨。

3.4.2 完善合同结算管理流程,强化结算环节管理

调整了合同结算流程,明确了建设公司各部门、监理分级、限时的审核,做到责权分明。

3.4.3 通过工程跟踪审计提前介入,把好工程价款结算关口

工程跟踪审计提前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审计,可及时发现并纠正在项目管理、工程管理和完工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3.5 采用主材核销模式,规避材料失控风险

按招标文件中条款的要求,对工程所需主材由招标人统一提供的部分,业主对承包人进行定期核销,以达到规范物资供应和投资管控的目的。

在合同实施时要求承包人必须上报主材用量年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总量计划控制,季度、年度和竣工物资核销等合同控制措施来实施物资消耗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对所有新增(变更)项目应本着遵循招标合同文件不变的原则,依据合同标准进行主材单耗审核。

对承包人物资核销出现的超欠供现象,必须上报完备的相关资料(如计划、已批复的单耗量及施工组织措施),根据实际发生量进行分析后进行核销。对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物资流失,出现欠供情况在核销中不予考虑核销。

对承包人物资核销后出库存量大:充分依靠监理工程师现场工作的优势,加强对承包人现场物资管理,规范承包人的物资管理流程,避免物资核销出现不合理的欠供,减少工程损失。

对进出构皮滩工区的主要物资实行了进出工区签证管理、过磅、3方(业主、监理、承包人)现场验收和巡查等管理措施,有效地防止了主材自购和流失现象。

3.6 创新设计优化途径,降低工程投资

通过开展设计、施工优化、研究和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促进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工程取得了自2001年11月底开始筹建,至2009年7月底首台机组并网发电仅7a零8个月的突出成绩。

3.6.1 加强设计技术优化研究,降低工程投资

根据工程实际,通过优化设计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如构皮滩水电站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大坝体形优化研究,设计优化将大坝的建基面抬高4m,减少了开挖量27000m3,节约了混凝土浇筑量27000m3,节省了工期,节约工程投资1300万元。

对二道坝与下游RCC围堰结合布置优化研究,设计优化将围堰的建基面抬高4m,运用围堰一部分碾压混凝土,减少二道坝浇筑混凝土,使二道坝与下游RCC围堰有机结合;降低了施工难度,节省了工期,节约工程投资4500万元左右。

3.6.2 采用先进设备、先进工艺降低工程造价

构皮滩水电站以质量为前提、进度为目标,成功研究应用众多施工新工艺、新技术。如首次在高拱坝坝基中大面积采用无盖重固结灌浆施工工艺,解决了大坝建基面固结灌浆和混凝土连续浇筑及坝体接触灌浆之间的干扰影响,并为国内外高坝裸岩无盖重固结灌浆技术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减少混凝土钻孔及水泥费用1000万元以上。

首次采用了国内独立设计制造的600 MW水轮发电机组、首次在600MW以上巨型机组推力轴承中使用国产弹性金属塑料瓦,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6000多万元;首次采用国内自行设计制造的30t缆机和32t混凝土侧卸车,3台缆机相比进口同类缆机节省设备购置费4500多万元,10台32t混凝土侧卸车可比进口同类车辆节省设备购置费1200多万元。

3.6.3 通过国内专家攻克技术难关达到管控投资的目标

借鉴国内水电建设成熟的施工经验,达到工程投资管控的目标。如在构皮滩电站拱坝中孔预应力锚索中采用分束穿索张拉和真空灌浆工艺,解决了施工干扰和工期长的难题,属水电工程上的首次应用,节省投资500万元以上。

4 结语

从工程实践来讲,要做好投资管理,合理优化设计、施工方案及做好合同变更处理等关键环节,是水电工程节省工程投资的有效途径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作者简介:莫勍(1964-),男,大学本科,构皮滩建设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计划合同部主任,高级工程师,从事水电工程管理。

工程索赔意向书范文第4篇

摘 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针对如何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以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索赔处理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合同 风险管理 索赔

1、工程项目风险概述

工程项目是一系列具有特定目标,有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日期,资金有限,消耗资源的活动和任务。并且由于内在和外部的环境的不断变化,它在管理过程中包含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个不确定性可以形象地理解为项目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项目类型之一。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由工程的复杂性决定的,是合同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一个规范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合同,其风险和收益是对等的,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反之,风险失衡,必然导致合同一方利益受损,引起合同纠纷。

风险与收益形影相随,收益以风险为代价,风险用收益来补偿。但是高风险未必会带来高收益,决策者应在风险可承受的条件下,去争取尽可能大的收益,而不是去追求高风险。一般来说,对于工程项目的实施,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承担的风险程度应与所得的回报大小相匹配,否则风险分担不合理必然会增加协议一方的成本,从而影响合作方的积极性,并可能导致项目失败。

2、承发包合同中风险的具体表现

合同风险是对合同订立时对各种不确定因素的描述,它是工程风险、业主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根据合同主体行为,其大体分为主观性合同风险和客观性合同风险。

2.1 合同价格隐含的风险因素

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政府宏观指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价格形成体系已逐步形成。招投标强调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追求的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高效率目标。

对于有标底的招标的招标底价,一般能够正确反映设定条件下的工程造价,包含了一定的风险因素。但是投标人往往为获取标的,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形成的合同价格通常已经不具备抵御一般风险的能力,需要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通过强化、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创造合理的索赔机会,来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2 客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和国际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的风险类型。

2.3 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能通过人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包括组织风险(项目参建各方组织成员的资信和能力、水平)、决策风险(如一些节点工期要求超出正常范围的工程项目)等。

3、项目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投资者无法回避风险,只能认真研究项目风险,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使项目风险向着有利于项目的方向发展。

3.1 管理办法

风险回避是彻底规避风险的一种做法,即断绝风险的来源。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投资人经过全面的较严密的市场研究,对高风险项目一般会进行回避。对于建设项目承包人来说,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建设项目,一般可采取抬高报价来避免中标,或较高的报价能降低中标后面临的风险。

风险控制是针对可控性风险采取的防止风险发生、减少损失的对策,也是绝大部分项目应用的主要风险对策。

风险转移是合同某一方试图将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以避免风险损失,或者将风险源转移出去,或只把部分或全部风险损失转移出去。后一种方法主要分为保险转移方法和非保险转移方法。

风险自担就是将风险损失留给自身。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知有风险,但由于可能获得高额利润或因为企业战略考虑而需要冒险,必须承担这种风险。第二种情况是已知有风险,但若采取某种风险措施,其费用支出将大于自担风险损失。

3.2 合同双方的主要风险

3.2.1 发包方的主要风险

在工程项目经过论证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发包方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工程风险、设计深度、招标方式选择、发包模式设计、施工队伍选择和过程管理与控制。

工程项目风险通常可以采用转移的方式,通过为在建工程投保、降低此类风险带来的损害。

设计深度一般应通过加强设计监理、签订限额设计合同来加强、完善。对少量的设计变更可以设定增减幅度包含到施工承包合同条款内加以限制,从而引导有经验的承包商参与到设计优化中来。

发包模式是否恰当,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是发包方面临的主要风险:对于准备工作不充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项目,一般适宜采用单价合同:主要材料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或有明显趋势,一般适宜采用可调价的合同。

工程款落实和支付信誉风险:建筑产品是特殊的产品,支付一般是随着工程进展同步进行的。发包方要筹集资金、避免款项支付不及时造成项目进展的停滞。

3.2.2 承包方的主要风险

在实施阶段,承包方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能力、物资供应、人身安全、职业健康、以及工程或设备损坏等,需要承包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合理配置,妥善安排,积极应对。

3.3 重视招投标阶段的风险预控

招投标阶段是招标人实施风险管理的重要阶段,也是投标人风险识别的关键。双方都在进行选择和决策。招标人需要尽可能降低风险对项目实施的影响,投标人需要尽可能有效规避和预测风险,减少风险对企业造成损失。

3.4 完善的合同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点

合同是项目工程实践的基本依据,是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合同风险意识是合同约束性有效执行的关键。严格并完备的合同管理机制,是承发包方双方利益共同的保障。在具体工作中,发包方一般会尽量转移风险,承包方却往往由于准备不足,对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缺乏识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力限制条款和对承包方保护性条款时,承包方没有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不自觉地接受了合同中大量的隐含风险,为最终产生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4、风险发生后的处理

风险事件发生后,往往伴随着超过受损方承受能力的经济损失,造成建设工程管理的停滞甚至管理目标的重大偏离。

4.1 重视索赔行为是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和激励

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是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争取权力的行为,是双向的,对承发包双方具有约束作用,要求双方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积极减少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激励双方努力实现的项目的管理目标。

4.2 索赔处理原则

风险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积极面对,加强沟通与协调,公正合理地处理索赔,积极消除风险事件对项目的影响。

4.2.1 以合同为依据

索赔事件一般应以合同为依据,因为索赔需要相关的合同条件支持,有明确依据的索赔一般较易获得赔偿。

4.2.2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

4.2.3 及时性

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单项索赔进行处理,积极使项目实施恢复到索赔事件发生前的管理状态,避免久拖不决,产生负面影响。

5、结束语

由于建筑市场特殊的供求关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为工程施工方的工程承包人往往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如何平衡供需双方的利益,更好地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创造项目管理的双赢,关系到项目本身的利益、参建项目的建筑企业生存与发展。促进和保持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需要我们从业人员综合运用项目管理知识,长期研究和关注。

参考文献

【1】邱菀华 现代项目风险管理方法与实践 科学出版社 2003

【2】刘晓红、徐玖平 项目风险管理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8

工程索赔意向书范文第5篇

【摘要】 通过分析造成工程施工索赔的原因,简述了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权限和索赔工作内容,解决了监理工程师在建筑施工中的索赔管理问题。

【关键词】 监理工程师;施工;索赔;管理

在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趋完善,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施工中的工程索赔也重视起来,这不但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对维护和规范整个建筑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施工索赔的主要原因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且工程项目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利率变化、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发包人、总承包人、设计人、勘察人、工程师、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词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多种解释等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测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震、台风、战争、叛乱、放射性污染、核危害等人力不可抗意外灾害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沉陷和地下文物或构筑物等,都可能引起工程费用增加,延误,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二、监理工程师在索赔管理中的作用

1.工程师处理索赔的权限。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他不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也不是政府授权的工程管理者,而是业主的授权人。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工程师经发包人授权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工程师的权利来源于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的规定不过是发包人授予工程师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基本地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监理工程师仅仅有权核实或批准承包商提出的施工合同内的索赔要求,施工合同外的索赔与道义索赔由业主决定,工程师无权核定。此外,经监理工程师核定的批准承包商延展工期天数和经济补偿额的量值是否在业主授予的权限内,也是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的问题,凡是超过权限的均须报业主批准:

2.工程师的索赔工作内容。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合同为准绳的原则,注意“客观、公正”的职业要求,正确估价损失、分清责任、确定工期延展天数等:一般做法为:接到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后,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索赔档案。另外,要立即对索赔项目进行监督,及时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

(1)分清索赔事件的责任。责任方大致可以分为业主责任、承包商的失误、监理工程师的失职和疏忽、分包商责任、供应商的责任和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几个方面。只有确属业主责任时,承包商的索赔才能成立:但有时一个事件的责任并不是很明确的,可能是几方责任交叉在一起,监理工程师就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承包商的做法来加以判断。

(2)工期延展天数的确定。在核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重复计算和双方责任的拖期,并要注意指定分包商在违约时,业主应承担部分间接责任。

(3)计算经济索赔应注意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哪种情况可取利润,哪些情况不包括利润,监理工程师应对取费费率进行严格核查。

3.监理工程师与费用索赔。在工程施工索赔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产生的费用纠纷,一般都集中在“索赔事件”和“索赔数量”的确定上 实际工作中,对索赔数量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索赔事件的认定难度。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必要原则。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范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2)赔偿原则。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3)最小原则。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4)引证原则。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没有充分证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可能带有欺骗性,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

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尊重事实,有根有据,合理计价索赔已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工程师必须加强工程索赔的控制和管理,正确处理索赔事件,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雷俊卿,扬平.土木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续写.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工程索赔意向书范文第6篇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 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2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X X市X X区X X街X X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2)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不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其适用条件,合同条款签订中易发生的若干问题,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但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造价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以及如何处理因地下障碍和气候条件引起的工程索赔问题等。

答案: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 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四

背景: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

1.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那些责任?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问题1的解答要求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比例(20%)计算出委托方A单位应付给B单位定金数额。

问题

2、3的解答要求掌握勘察合同的履行原则,分清委托方与承包方的责任。

问题4的解答要求弄清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并注意其时效性。

答案:

问题1:

答:委托方A单位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为:15万元×20%=3万元

问题2: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问题3:

答: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问题4:

答: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案例五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X X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 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人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 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

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如何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答案: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案例六

背景:

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薄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4.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索赔的内容与证据,索赔文件的种类、内容与形式。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

答: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3:

答: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问题4:

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1)索赔信;

(2)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赔通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1.在合同文件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未遇到松软石。

2.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

由于第1条,我方实际施工进度提前。

由于第2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承包商: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案例七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 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6 停工,

计14天

b.砌砖

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

计3天

·

c.抹灰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 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

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

7×24=168元

小计:4 214元

b.窝工人工费:

扎筋

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

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

35人×20.15×4=2 821.00元

小计:14 508.00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

(1 500×10%×6%o÷365)×21=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

(4 214+14508.00+517.81)×15%=2885.9775

e.利润损失:(4 214+14 508.00+517.81+2 885.97)×5%=1 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23 232.07元

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计算与审核。分析该案例时,要注意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作的总时差的概念及其对工期的影响,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窝工的人工与机械增加费的确定方法。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问题2:

解: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14×234×65%=2 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1台: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1台: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计:2 129.4+500.5+46.8=2676.7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30×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计:4900+900=5 800元

3.保函费补偿

1 500×10%×6%0÷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2676.7+5800+350=8826.70元

案例八

背景: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要点: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出土文物时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问题2:

答: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答复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问题3:

答:

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若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就变更价款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2.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

案例九

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5.你认为应该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为什么?

分析要点:

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特别是在出现共同延误情况下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与方法,以及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

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3:

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

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4.6月13 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2天,索赔额为2天×2万/天=4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问题5:

答: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案例十

背景:

某厂(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同时与某降水公司订立了工程降水合同。甲乙双方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以上时调整单价;工作B、E、C作业使用的主导施工机械一台(乙方自备),台班费为400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50元/台班。施工网络计划 见图5—1(单位:天)。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8月15日开工。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1.降水方案错误,致使工作D推迟2天,乙方人员配合用工5个工日,窝工6个工日;

2.8月21日至8月22日,场外停电,停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6个工日;

3.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招标文件中的300m3增至350m3,超过了10%;合同中该工作的综合单价为55元/m3,经协商调整后综合单价为50元/m3;

4.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B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5 m3,该工作综合单价为78元/m3;

5.在工作D、E均完成后,甲方指令增加一项临时工作K,经核准,完成该工作需要1天时间,机械1台班,人工10个工日。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索赔要求?说明其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总工期索赔多少天?

3.工作E结算价应为多少?

4.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25元/工日,合同规定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2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20%,工作K的综合取费为人工费的80%。试计算除事件3外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合同的计价及价格调整方式,索赔的分类,索赔事件的责任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计算及应用网络计划技术处理工程索赔的方法。

问题1的解答要求逐项事件说明乙方能否提出索赔要求,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属于谁的责任。

问题

2、4的解答要求正确计算出每项可索赔事件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要求列出计算式计算。

问题3的解答要求理解单价合同计价方式下,单价调整的方法,正确列出计算式计算。

答案:

问题1:

答:

事件1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降水工程由甲方另行发包,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2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因停水、停电造成的人员窝工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3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50m3,超过了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

事件4不应提出索赔要求,因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事件5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甲方指令增加工作,是甲方的责任。

问题2:

答:

事件1:工作D总时差为8天,推迟2天,尚有总时差6天,不影响工期,因此可索赔工期0天。

事件2:8月21日至8月22日停工,工期延长,可索赔工期:2天。

事件3:因工作E为关键工作,可索赔工期:(350-300)m3/(300m3/6天)=1天。

事件5:因E、G均为关键工作,在该两项工作之间增加工作K,则工作K也为关键工作,索赔工期:1天。

总计索赔工期:0天+2天+1天+1天=4天。

问题3:

答:

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00m3×(1十10%)=330m3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50m3-330m3=20m3

总结算价:330m3×55元/m3+20m3×50元/m3=19150元

问题4:

答:

事件1:人工费:6工日×12元/工日+5工日×25元/工日×(1+20%)=222元

事件2:人工费:16工日×12元/工日=192元

机械费:2台班×50元/台班=100元

事件5:人工费:10工日×25元/工日×(1+80%)=450元

机械费:1台班×400元/台班=400元

合计费用索赔总额为:222元+192元+100元+450元+400元=1 364元。

案例十一

背景:

某建筑公司(承包方)与某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了建筑面积为2100m2的单层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周。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计划,见图5—2和表5—1,并获得工程师代表的批准。该项工程中各项工作的计划资金需用量由承包方提交,经工程师代表审查批准后,作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在工程进行到第9周结束时,检查发现A、B、C、E、C工作均全部完成,D、F和H三项工作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分别为15万元、14万元和8万元。且前9周各项工作的实际投资均与计划投资相符。

(2)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师代表下达了停工令使其暂停施I,并进行返工处理1周,造成返工费用2万元;M工作因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使该工作因施工图纸晚到,推迟2周施工,并造成承包方因停工和机械闲置而损失1.2万元。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3周工期索赔和3.2万元的费用索赔。

表5—1 网络计划工作时间及费用

工作名称

A

B

C

D

E

F

C

H

I

J

K

L

M 持续时间(周)

3 3

6 费用(万元)

24

28

22

26

30

23

24

问题:

1.试绘制该工程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根据第9周末的检查结果标出实际进度前锋线,分析D、F和H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到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是多少? 2.如果后续施工按计划进行,试分析上述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对计划工期产生什么影响?其总工期是否大于合同工期? 3.试重新绘制第10周开始至完工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

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5.正确的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索赔工期多少周? 6.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额是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应用,分析进度偏差对工期的影响以及由此引起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问题1要求通过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或借助时标网络图确定D、F、H三项工作的计划开始时间(ES)和结束时间(EP),并由此确定第9周末时该三项工作按计划应完成的资金用量;然后按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与计划完成的资金用量进行对比,从而判断出施工进度偏差。

问题2要求将D、F、H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代入网络计划中,并计算出考虑上述偏差情况下的工期;将该工期与原计划工期和合同工期对比,即可做出判断。

问题3要求绘制出第10周以后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并作为分析问题5时的依据。

问题4要求首先明确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然后对造成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的责任加以说明。

问题

5、6要求正确计算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数值。

答案:

问题1:

答:该工程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及第9周末的实际进度前锋线见图5—3。

通过分析可知:D工作的ES=6,F工作的ES=6,H工作的ES=7;故按计划进度第9周末:D、H工作应刚好完成,F工作应完成3周的工作量。而实际检查:D工作完成15/15=100%,F完成工作14/28=50%。H工作完成8/16=50%;说明D工作进度正常,F工作实际完成2周的工作量而比计划进度拖延1周,H工作实际完成1周的工作量也比计划进度拖延1周。

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为10+12+8+15+24+14+22+8=113万元。

问题2:

答:通过分析可知:F工作的总时差TF=0,即F工作为关键工作。故其任何拖延都会造成计划工期延长;H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等于其实际进度偏差,故其实际进度偏差仅对其后续工作有影响,而不会使计划工期延长。由计算可知,F工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延长1周,即工期延长到21周,大于合同工期。

问题3:

答:重新绘制的第10周开始至完成工期的时标网络计划,见图5—4。

问题4:

答: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责任在承包方;而M工作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承包方的责任。故承包方仅能就设计变更使M工作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问题5:

答:M工作本身拖延时间为2周,而根据图5-4的分析M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由此可知M红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又延长1周,实际工期达到22周。可索赔工期为1周。

问题6:

答: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为M工作因停工和机械闲置造成的损失1.2万元。

案例十二

背景:

某承包商与某业主签订了一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2天;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600元。按业主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递交了一份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见图5-5)并获批准。

根据图5-5所示的计划安排,工作A、K、Q要使用同一种施工机械,而承包商单位可供使用的该种机械只有1台。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业主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及设计图纸原因,致使C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3天;由于承包商自身机械设备原因使N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2天。在该工程竣工前1天,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

问题:

1.简述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

2.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3.假设该种机械闲置台班费用为280元/天,则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索赔为多少元?

分析要点:

分析该案例要特别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施工索赔程序条款中有关索赔时限的规定。承包商对C 工作持续时间延长所引起的工期变化有权要求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因为这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但承包商对N工作持续时间延长承担完全责任,无权要求由此造成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答案:

问题1:

答: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问题2:

答:通过对该工程的网络进度计划进行时间参数计算,关键线路为图5—6中双箭线所示。

关键工作为A、D、C、L,工期为22天。由于工作A、K、Q要使用同一台机械,而工作A的 ES=0,工作Q的EF=21,因此,该机械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为21天。其中,该机械的使用时间为4+7+3=14天,闲置时间为21-14=7天。

将C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8天,重新计算见图5—7。

通过计算得知:关键线路变为图5—7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F、Q,工期为24天,比原计划工期拖长24-22=2天。因此,合理的工期索赔为2天,合同工期总计22+2=24天。

问题3:

答: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索赔计算如下:

将N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4天,重新计算时间参数见图5—8。

通过计算得知:关键线路变为图5—8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E、K、N、Q,工期为25天,使工期拖长25-24=1天。应罚款天数为1天。

因工期拖延罚款:1天×600元/天=600元

因机械闲置索赔:(24-21)天×280元/天=840元

费用索赔数额:840-600=240元。

案例十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5-9,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漏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 000元。因该项电气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60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为多少?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30%。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分析要点:

该案例除涉及前述几个案例中的工程索赔知识外,增加了按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索赔费用的内容。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首先计算直接费,然后以直接费为基数,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本案例为简化起见,将直接费以外的费用处理成以直接费为基数的一个综合费率。

答案:

问题1:

答:

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问题2:

答:

1.通过对图5—9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5—9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5—9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工期为41天。41-38=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3.工期罚款为:[42-(38+3)]×5000=5000元

问题3:

答: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有: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10×30+40000)×(1+30%)+15×18=52 660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30× 30+12 000+3 000)×(1+30%)=20 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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