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论文范文

2024-07-29

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公路工程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文章分析了当前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公路工程 问题 分析

一、当前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1、公路工程招标的问题

第一、公路工程中存在着部分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问题。

第二、招标程序操作不规范,定标前谈判压价、余款难收以及违法分包违法转包等问题在一些项目招投标中比较普遍。

第三、公路工程招标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通过投标许可证和不合理的资质要求及收费等办法,给外地、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和本行业建设市场设置障碍;通过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等方式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通过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预设有利于本地企业、本行业企业的条款及给予本地、本行业企业放款资质要求,允许多投标和不合理加分等方式,实施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通过资格预审和限制投标范围等方法,卡住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提高本地、本行业企业的中标概率。

第四、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行政审批过多的干预业主的招标自主权,而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明显重视不够;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了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一些工程招标中存在着违法借用别的企业的资质,相互串通招标的现象。

第六、公路招标工程大量存在着招标文件的编织不够规范,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同时,公路工程招标单位的评标办法不科学,过分依赖定额编制的标底。

二、公路工程建设缺乏风险控制管理研究

我国的公路建设工程中一直就忽视或者缺乏非常必要的一环——风险控制。该缺陷已经给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不仅表现在工程建设资源的分配不均、使用不当、浪费严重,而且很多已经造成严重的生产事故、给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灾难。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而言,投资主体有政府、投资集团、自然人。投资主体投资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目的是按期保质地完成该项目,使其达到预期的使用用途,并获得必要的投资回报。可以想象,缺乏必须的质量风险管理,就无法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一旦风险来临也缺少必要的策略,很难保证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实现。

第二、缺乏完善的质量风险管理,对工程施工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估计不够,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存在极大的隐患,将直接危害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1998年10月沈阳至四平高速公路上的一座立交桥,由于没有达到质量规定要求,桥面出现局部崩塌,导致一起造成人员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

第三、施工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最终实施者,应该按合同要求完成产品的生产,尽力降低生产成本,并获取一定的利润。对公路工程建设而言,施工承包商将面临复杂的地质情况、材料供应、施工环境、具体的施工操作过程等各种因素,需要及时的资金周转,应付复杂的外界关系协调。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如果缺少系统的质量风险管理都将有可能带来利润损失,甚至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如2005年年初,某高速公路的特大桥合同段在进行桥梁分段合拢时发生梁板断裂的特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第四、政府(业主)作为公路工程建设中具有主导地位的一方,担负着对整个建设项目的管理监控职责。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批准、筹措资金、施工准备、施工,直到工程交工后的缺陷责任期,政府都要积极参与其中,而这些过程又无不都孕育着巨大的风险。缺少一套完整的质量风险管理体制,政府就不能从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对风险进行宏观管理。一旦项目的总体质量目标存在隐患,随之而来的就是工程因质量问题而不能进行验收,影响交付使用;或者导致营运后维修保养任务加重,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等等。

三、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

在国外的公路工程建设实践中对各个环节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工程担保作为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保障制度受到国外投资者的重视。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程建设领域和国外的接轨越来越多,在公路工程建设中需要利用外资的项目也越来越多,比如,一些国家大型重点项目和一些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但是如果缺乏工程担保制度,那么对外资的吸引力就会大大降低。目前工程担保制度只存在于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外资或合资建设的工程、国家大型的重点工程建设以及一些市政工程项目中,如世界银行贷款公路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等。

四、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缺乏工程保险机制

工程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增多,工程保险在保险行业的比重在不断增加。国外工程建设中保险是工程建设活动不可缺少的一种机制,所以国外工程保险是非常发达和非常完善的。建设工程的保险基本职能是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目前,国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全面开展,只是提倡保险,一般仅适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外资贷款工程和少量自筹资金项目。目前的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

五、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成本管理不到位

第一、由于长期的体制问题造成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主体的成本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缺乏科学的计划组织,施工阶段普遍出现人员窝工、材料浪费、设备闲置现象,加大了工程项目的成本支出。在投标阶段忽视成本预算的决定性作用,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揽到一点业务,竞相压价投标。施工阶段,为了赶工程进度,效益向生产低头的现象屡见不鲜。施工后期忽视成本分析和管理。

第二、项目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地成本控制机制。

没有形成完善的成本控制体系。成本控制缺乏激励机制,职工从事成本控制的积极性就无法调动。对成本的超支、结余情况或不作分析,或分析不详,项目经理和项目会计师无法真正了解成本运行状况,难以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决策工作。另外,在项目工程承包后,项目经理全权负责。由干控制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得力、项目审计严重滞后,有些项目经理为求平时考核过关,期间结算时拼凑数据完成报表利润。

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对于医保个人账户而言,建立之后已经受到了社会广泛的争议,是取消还是完善个人账户在学术界已经成为焦点话题。之所以产生争论,主要因素在于在目前个人账户实际管理和使用的过程当中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文章主要是关于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下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研究,以供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参考和借鉴。笔者通过提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完善我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对策,总结了医疗保险改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医保;个人账户;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4.058

对于我国城镇地区医疗保险制度而言,一般是采用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结合的模式,通过构建统筹基金能够促使企业在负担不均匀问题得到解决,与此同时,在当前的情况之下建立医保个人账户能够促使个人的责任得到明确。如今,医保个人账户虽然有着一定成效,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之中,医保个人账户还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根据最近几年的调查研究资料显示,目前相关人士切实做好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才能够促使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可持续的发挥作用。

1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1 资金所有权主体定位模糊

对于个人账户资金来讲,这一笔资金可以属于医疗保险的费用,同时也可以属于个人工资当中的一部分。所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民间被称为工人自己的钱,个人账户利息以及本金都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也可以实现结转或者继承。但是规定也同时指出了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相互构结而成,不可以相互占用,所以,其资金本身属于医保当中的一个部分,同时也是属于个人资金当中的一个部分,而不能够单独进行使用,导致了个人账户当中资金所有权属过于模糊,缺乏明确清晰定位,这样造成了医保个人账户自从诞生开始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1.2 个人账户运行机制背离风险共济初衷

从整个全球范围进行分析,将医疗保险融入到个人账户国家还是比较少,主要集中在我国以及新加坡地区,个人账户中,医保融入市场机制,进而促使参保人能够节约医保资金,避免资金滥用以及超支使用。但是,个人账户资金往往是以保险的名义来收取的,但是保险本身属于风险分担机制,个人账户当中不存在风险分担,只能够让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并不能够实现共济使用。虽然个人账户的绝对数正在与日俱增,但是由于个人账户的资金无法在医保大盘子使用,这样,即使参保人将个人账户的资金累积到退休,但是由于医药费用不断攀升,参保人在个人账户的资金依然只是杯水车薪,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除此之外,由于存在着挤占统筹基金的情况,这样造成了统筹基金在目前余额相对不足、基金支付能力整体大幅度地降低。

1.3 沉淀资金缩水以及监管乏力

根据我国相关的调查研究显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贬值,年收益仅仅只有不到2%,严重低于银行的存款利率。除此之外,目前缺乏对于个人账户监督管理,甚至很多人用医保卡来套现或者是购买商品,甚至存在着大量利用医保倒卖药品的黄牛,这样造成了医保卡套现不良状况。

2 完善我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对策

2.1 平衡个人账户积累和互济两大功能

对于退休职工而言,其本身不用缴纳各种费用,其本质上属于一种代际补偿制度,换言之就是年轻一代所缴纳的保费来补偿年老一代的保费,这样导致了整体制度缺乏完善性,很容易产生隐性债务。因此,若是将其改造成为家庭账户,将家庭责任和政府责任相互的结合起来,这样更加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与此同时,对于个人账户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延展,促使家庭统筹的功能得到发挥。由于考虑到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因素以及内部年龄结构因素差异性,这就需要当前允许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到一定的額度之后可以在直系亲属之间实现转移支付,这样就能够提升整体成员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统筹在支付方面的压力。通过这样的措施能够促使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得到显著的提高,还能够促使个人账户制度实现深化改革,具有较大的价值和意义。

2.2 取消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目前对于退休人员而言,建议取消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账户,其中医疗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助或者统筹基金补助。退休人员小病费用或者门诊费用,可以由社会统筹基金将资金划拨给卫生服务机构。同时,退休人员的大病费用或者是住院费用还是要由统筹基金给予支付,对于政府而言,需要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由于大多数的年老人员退休人员体弱多病,医疗费用总体比较高,这样就会造成年老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常常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之下,造成了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较重,所以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

2.3 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般来讲,对于个人账户累积到一定数额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让这些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往年资金抵冲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挂号费、起诉费、空调费、床位费、取暖费等费用,促使个人负担得到大幅度减轻。另外,对于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在个人账户使用方面应当逐渐由疾病治疗转变成为健康保险过渡,其中具体到操作层面,应当允许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使用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以及健康保险等方面的支付。除此之外,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可以在往年结余资金之中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戒烟、购买健身卡以及预防接种等。另外,对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将其使用在体检费用以及健康体检费用,降低疾病概率的产生,还促使保险基金负担得到显著的降低。

2.4 发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

在目前需要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这样可以防止个人账户出现违规刷卡以及违规套现的问题,促使个人账户可以得到规范使用。首先,对于当前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言,需要进一步强化个人账户支出监督以及管理工作,不合理支出不可以纳入到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当中。其次,对于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而言,要切实做好以及强化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特别是个人账户支出信息应当快速有效上报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切实保障个人账户支出信息得到及时反馈。最后,对于当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言,还应当对于定点药店费用加强审核工作。另外,对于定点药店而言,应当有义务有责任提供资料和清单给予审核。

3 结语

综上所述,医保个人账户实施过程当中,还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没有达到相应的效果,这就需要对于个人账户实现改革。另外,改革过程当中切忌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应当结合现实情况针对居民家庭需求以及个人需求对于个人账户进行改善,同时可以促使大量沉淀资金可以得到有效地利用,这对于个人账户完善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同时也是当前医保管理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一大问题。

参考文献:

[1]黄国武,王妍舒.我国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发展研究——基于横纵向的实践与经验[J].江汉学术,2018,37(3):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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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滇.持续深化医保卡个人账户改革新建议——功能回归、效率优化,助力提升医疗保障水平[J].现代经济信息,2017(13):54,56.

[5]伍红艳,冉雪蓉,王龙,等.参保人对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认知、需求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以贵州省为例[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7,34(6):425-42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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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20世纪20年代,智利建立了早期医疗保险制度,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形式,为不同阶层的工人提供不同级别的医疗基金。

1942年,智利成立了为白领工人提供预防免疫用药服务的国家卫生服务体系(SERMENA)。1952年,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SNS)成立,负责解决蓝领工人的医疗保障问题。1968年, SERMENA添加了愈后治疗及用药服务。

此时,智利医疗保险的政策由国家制定,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疗费用的90%,承担患者治疗费用的85%以上。

20世纪70年代末,智利医疗保险制度出现效率危机。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使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20世纪80年代 引入私有部门

20世纪80年代初,智利政权更替,为医疗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

当时智利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的改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改革医疗管理制度,下放部分卫生事业权力,将初级医疗保险交由市级管理。另外,智利实行医疗保险机构的部分私有化,成立私营医疗保险公司,为中上收入的社会阶层提供新的医疗保险选择。

1981年,SERMENA和SNS重组成为国家卫生基金会(FONASA)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医疗保险事业的责任。FONASA负责收集、整理和分配国家医疗保险资源。同年还建立了健康保险机构(Isapres),标志着私有机构将在整个医疗保险体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下放权力方面,智利将全国医疗服务系统分割成27个遍布全国的地区性医疗服务中心,目前已增加至29个。通过由不同等级的医院、城市和乡村门诊部以及乡村医疗救护站组成的网络,他们可以提供各种医疗计划,并按照医疗水平和设施先进程度的不同,将原有的医疗体系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在此次改革之后,智利医疗保险系统呈现出公共部门和私有机构并存的双重结构。虽然两者机构设置形态各异、宗旨不同,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投保于两者中的任意一个(见表1、表2)。而且公布部门和私有部门均需履行社会保险、为居民提供医疗保险产品的职能。

如果投保人将强制医疗保险金缴纳进FONASA,投保人及其受益人便被编入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如果投保人选择Isapres,投保人及其受益人就会被编入私有医疗保险体系。

FONASA在智利的医疗保险体系中扮演双重角色,除了负责收集、管理和分配公共资源,同时也是代表投保人及其受益人利益的公共卫生保险机构。当它作为公共卫生保险机构时,就像一个传统的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体系,投保人的收益并不直接与其保费投入挂钩。从这个意义上讲,FONASA具有了在富人和穷人之间进行转移支付的再分配功能。与此同时,它也提供了一种健康保险制度,将为健康人和患者服务的模式结合起来。

投保人及其受益人可以在FONASA提供的各种形式中,自由选择在公共部门或者私有部门接受保障服务。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享受医疗保险服务,投保人必须自己负担一定的费用。根据规定,贫困人口(A类人)和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人(B类人)不需要自己负担费用;但收入超过最低工资水平但幅度小于40%(C类人)需要自己负担10%的费用,高收入人群(D类人)需要负担20%。

私有医疗保障系统Isapres运作如同保险公司,提供基于合同的医疗保障。合同会规定保障的覆盖程度和个人投保者或其家庭的受益方式。合同的条款中,投保人支付保费的多少与其收益水平挂钩,同时也与其个人的医疗风险水平相关。因此,支付相同保费但是年龄不同的两个人,得到的保障覆盖程度和保费金额是不相同的。Isapres根据不同人群的保障程度和医疗费风险水平,调整不同保险计划的价格。多重性保险计划价格对投保人选择恰当保险计划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削弱了资源分布的效率。

20世纪90年代 HSR

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将原有的医疗保险体系转变为复合管理体系,将SNSS拆分为27个SS,将原本由社会保障机构承担的部分职能下放到医院,同时建立起了Isapres,引入了私有医疗保险部门,最终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但与此同时,医疗卫生支出的减少也导致了一些问题。由于财务羁绊导致进入医疗保障体系的人数减少;由于技术落后、在职业病救治领域表现不佳,医院受到批评;而在环保问题上,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将医疗重点放在疾病预防上,而放在了药物途径上。

1 9 9 0年,医疗机构改革计划(HSR)被列入智利政府现代化规划的远景目标,政府负责为HSR筹集资金,而MINSAL被指定为改革的领导机构,分三步完成改革。

1990~1994年是改革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为了改善人民的医疗保险水平、预防疾病、增加讨论环境问题的机会和对HSR本身进行研究。政府以修复公共卫生体系为主要任务,建立了很多MINSAL以外的机构,并将其并入MINSAL的正式机构。

第二阶段经过了1994~2000年六年时间,为实现公共卫生系统和私有卫生系统之间的互补和透明化竞争,强化了MINSAL的监管角色、分离不相关的职能、调整保障模式、进行财务改革和系统更新,力争使公共卫生体系更加现代化。其中,1998年1月提交的法律草案将FONASA转变成独立的、公有的、非歧视性的公共保险机构,无条件地服务其受益人。

2000~2002年,为了消除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公平现象、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效率,建立广泛的医疗保障体系和有保障的公共和私人卫生服务。智利进行了第三阶段改革,该阶段的改革内容由MINSAL的技术部门以及FONASA共同制定。

HSR的日程虽然是按照事先拟定的目标进行的,但其策略根据需要随时变化,其具体改革内容所涉及的方面比20世纪80年代有了很大程度的拓展。

尤其是保费的缴纳和支出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1993年开始,智利实行了若干项目为保费缴纳和支出信息系统装备最新型的计算机。然后在SS的管理部门和医院广泛建立了基于诊断的支付系统。通过这套系统,SS的管理部门和医院可以为患者和单一诊断建立账户,同时也可以为第三方支付出具发票。实践证明,这套系统是可信赖的,同时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之间和SS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和比较。

1994年成立的管理委员会是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的最大变革。其代表系统中不同实体的利益,寻求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保费支付部门之间更大程度上的相互配合,同时将分散的基金联合以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

改革提高了智利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资源使用率,提高了社会成员参与医疗保障的程度。同时,改革使弱势群体的医疗状况得到改善,提升了医疗保障的公平性,但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智利医疗保障公平性的好转可以归功于HSR。这种持续改善的趋势实际上是一个世纪以来,智利整个医疗体系改革的反映。除此之外,改革后投保人对医疗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感受还有待加强。

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目的:為完善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制度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分析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的问题,并研究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经办管理中的承包商具体类型、职责分工及其特色,提出完善我国相应管理制度的建议。结果与结论: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存在公平经办竞争机制尚未建立、社保基金运行管理缺乏监管机制、政府角色不明确且缺乏经验、不完善的监管机制可产生后续问题、委托经办管理制度是否提高医保管理效率仍然具有不确定性等问题。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经办管理的方式是引入第三方管理。美国医疗照顾与医疗救助服务中心雇佣的承包商主要包括医保管理承包商、区域方案廉政承包商、综合错误率测试计划审查承包商与统计承包商、补充医学审查承包商、合格的独立承包商等,其中医保管理承包商居于核心地位。各承包商在处理医疗索赔、预防医保欺诈、审查付款正确性、评估医疗记录、处理上诉申请方面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这种委托管理模式极大程度地降低了政府工作压力、提高了医保管理运营效率、推动了整个制度不断完善。建议我国在医保管理工作中应扩大社会经办管理范围、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源责任、引入多种类型社会经办机构、构建全面有效的绩效监督管理体系,以提高我国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 医保委托经办管理;现状与问题;美国;承包商;启示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commiss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medical insurance in China. METHODS: By analyzing the problems of commiss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medical insurance in China, studying the specific types, responsibility division and its features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contractor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for improving corresponding system in China. RESULTS & CONCLUSION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entrusted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urance in China, including that the fair competition mechanism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 fund lacks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 the role of the government is unclear and inexperienced; the imperf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causes follow-up problems; it is still uncertain whether the entrusted management system can improve the efficency of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way of entrusted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urance was to introduce the third-party management. The contractors employed by the 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mainly included medical insurance contractor, zone program integrity contractor, comprehensive error rate test review contractor and statistical contractor, supplemental medical review contractor, qualified independent contractor and so on, among which medical insurance contractor was in the core position. Each contractor had a clear division of labor in handling medical claims, preventing medical fraud, reviewing the correctness of payments, evaluating medical records and handling appeals. This mode greatly reduced the work pressure of the government,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and promote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whole system.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expand the scope of social agency management,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government and social resources, introduce various types of soci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establish a complete and effective performanc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modernization level of China’s medical insurance governance.

KEYWORDS   Commission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urance; Situation and problems; The United States; Contractors; Enlightenment

医保经办管理体制是我国医保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1]。随着全民医保的不断推进,医保经办管理工作量日益增加[2],然而我国医保执行层面“重制度、轻管理”,基层监管力量不足[3],因此利用社会力量提供医保管理服务,即采用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成为我国很多地区的选择。社会经办机构参与医保治理,体现了“共建共享、多元参与、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化医保治理理念[4],其中商业保险机构是社会经办机构的主要类型。我国尚处于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发展初期,由于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面临着缺乏公平竞争机制与监管机制、职责不清、参保人员消息泄露等问题[5]。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社会经办机构管理发展较早,经验较为丰富,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对美国经办机构的类型、精细化的职能分工、监管方式进行分析,旨在为完善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1 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探索及存在问题

21世纪初,河南、江苏、广东等地为解决卫生系统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开始尝试将部分业务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6]。2012年,國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7],指出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自此,全国多个省市开始了基本医保委托商业经办的积极探索。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再次提出未来应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8]。基本医保委托社会经办已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开展,影响范围较大,但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始阶段,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委托经办管理模式[5]。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见表1。

无论采用哪种模式,政府部门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社会经办机构,社会经办机构受政府委托进行医保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征、管、办”相分离制约的机制能够有效预防人情支付及骗保事件的发生。在我国某些地区,委托经办管理的模式在提高医保运行效率与质量、降低医保经办成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9]。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合作能够发挥各自优势并产生互补效应[10]。但目前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仍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公平经办竞争机制,市场竞争主体较少,容易造成独家经办垄断[11];二是对社保基金的运行管理缺乏监管机制,商业保险公司若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其依托于自身市场占有率,可能要求提高委托管理费或由此产生难以监管的问题,从而导致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出现推诿、欺诈等现象[12];三是政府角色不明确,政策稳定性较差,政府缺乏委托管理经验,在实际中出现的共同管理经办事宜未做到权责分明[5];四是不完善的监管机制产生的后续问题,具体表现为参保人员信息泄露等;五是委托经办管理制度本身能否提高医保管理效率仍然具有不确定性[13]。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的发展。

2 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经办管理实践与经验借鉴

美国医保体系主要包括公立医保和私人医保,公立医保(本文以公立医保代表美国基本医保)主要包含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的面向老年人的医疗保健计划(Medicare)和各州政府管理的面向贫困者的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14]。公立医保多采用按服务付费的支付方式(Fee for service,FFS)[15]。医疗照顾与医疗救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CMS)负责两大医疗计划的运营管理。

美国是世界上医疗保障体系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在FFS中每年都会发现数十亿美元的不当付款,故根据相关社会保障法案的授权,CMS雇用了多种类型的承包商来衡量、预防、识别和纠正这些不正当的付款[15],即美国基本医保由政府进行筹资主办,但政府本身不负责实际管理,具体事项管理由商业保险机构即基本医保承包商承办。委托第三方管理医保是美国基本医保管理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相互协调制衡,推动着美国医保体系的良性运转。

2.1 承包商类型及职能分工

承包商承担着美国基本医保管理的具体事项。CMS雇用的承包商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医保管理承包商(Medicar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or,MAC)、区域方案廉政承包商(Zone program integrity contractor,ZPIC)、综合错误率测试计划审查承包商(Comprehensive error rate test review contractor,CERT RC)与统计承包商(CERT statistical contractor,CERT SC)、补充医学审查承包商(Supplemental medical review contractor,SMRC)、合格的独立承包商(Qualified independent contractor,QIC)等[16]。其中,MAC居于核心地位。美国基本医保承包商类型见图1。

2.1.1 处理医疗索赔 自1966年Medicare设立,商业保险机构就开始帮助处理医疗索赔,最初这些私人医保公司被称为A部分财政中介机构(Fiscal intermediaries,FI)和B部分承运人。2003年,根据《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和《联邦采购条例》,CMS设立MAC代替FI和B部分承运人[17]。

MAC是CMS与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之间沟通的桥梁,通过公开竞标成功的MAC主要处理由医院、医师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提交的医疗索赔请求,并按照医保规则条例进行付款,包括识别和纠正少付或多付的情况。此外,MAC还有以下职责:制定和核算医疗索赔保险费用的支付;招收医疗服务供应商进入FFS;处理医疗服务提供者偿付服务,审计机构供应商的成本报告;确定各个地区的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等。截至2020年初,MAC共有16个管辖区,由7家私人保险公司负责[18]。

CMS与MAC的合同有严格的绩效标准,并且通过各种程序来衡量绩效,包括现场监督、数据审查、质量保证审查及独立审计。随着CMS不断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MAC,承包商的技术、方法、能力和以往表现成为十分重要的评估因素[19]。CMS实施与绩效相关的质量保证监督计划(Quality Assurance Surveillance Plan,QASP)和奖金计划(Award Formula,AF)。QASP计划的目的是确保委托经办管理的服务质量、进行合同管理以及向政府提供承包商在质量、数量、时效性方面的表现。CMS向公众公开针对MAC的评价指标及衡量标准,以保证其工作的透明度,如2018财年CMS针对MAC共有130个评价指标[20],主要涉及MAC上诉、审计与赔偿、客户服务、索赔处理、债务管理等11个领域。在2015-2018财年,对于MAC的平均QASP评分总体呈现积极上扬的趋势[21],表明MAC提供着高质量的管理服务,详见图2。

AF计划是为激励MAC提供更好的服务而设立的。CMS与MAC的合同形式为“成本+奖励”,即提供额外奖金激励,若超额完成,承包商可获取奖励费用。CMS在决定如何分配奖励费用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如承包商当前和过去的综合表现。根据表现评估,承包商未必能获得全部标准的奖励费用,所獲得的总奖励费用数额取决于每个奖励费用指标以及承包商针对每一个指标所做出的表现。

2.1.2 预防医保欺诈 1999年,CMS开始雇用计划保障承包商以支持Medicare,防止医保欺诈并促进医疗服务提供商遵守CMS付款标准。2009年,CMS将计划保障承包商职责转移至ZPIC,ZPIC在CMS拥有的一整套用于预防医保欺诈、浪费及滥用行为的方案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其通过与CMS签订合同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剖析医疗记录,识别出支付不当的索赔,识别潜在的欺诈、浪费和滥用事件,并针对每种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调查欺诈指控,并在可靠的证据下,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等[22]。

ZPIC采取调查的步骤如下:首先,确定潜在的审计目标;其次,在收集足够的数据后,对供应商的计费算法和行为进行评估(此环节,ZPIC还将核实医师、护士、医师助理等专业人员执照以及审查供应商与承包商之间的通信文件);最后,ZPIC决定评估结果的具体含义——计费错误、潜在欺诈、浪费或滥用。如果没有欺诈证据,ZPIC通常只将其视为多付款项,并将此事提交给MAC,以便采取进一步行政行动。如果存在欺诈证据,则案件将转交给联邦监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OIG)和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因此,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其底线就是不希望ZPIC将文件移交给OIG和DOJ。

2.1.3 审查付款正确性 由于工作量较大等原因,MAC在处理索赔中容易产生错误付款的情况,因此需要对MAC处理索赔的正确性进行审查。1996年,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首次计算了Medicare FFS的不当付款率;2003年,CMS正式负责不当付款率的测算,通过实施综合错误率计划(Comprehensive Error Rate Testing,CERT)以确定MAC处理医疗索赔的准确性,该计划通过选择Medicare提交的约50 000件索赔的分层随机样本计算全国不当付款率以及特定的承包商和医疗服务的不当付款率[22]。不当付款率不是“欺诈率”,而是对不符合Medicare要求付款的一种衡量指标。

CERT计划由两个承包商管理,即CERT SC和CERT RC。CERT SC决定如何进行抽样并计算不当付款率。CERT RC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医疗记录,并审查所选索赔和相关医疗记录是否符合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编码和计费规则。每年11月,HHS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不当付款率,CMS随后以年度Medicare FFS不当付款报告的形式发布更详细的不当付款率信息,公众可获得CERT计划发布的所有公共报告[23]。2019财年Medicare FFS不当付款率为7.25%,不当付款为289.1亿美元[24],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医疗文件不足,详见图3。

2.1.4 评估医疗记录 在CMS确定的审查范围内,SMRC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编码指南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医学审查,通过评估医疗记录,确定是否按照承保范围、编码、付款和计费方式进行计费,旨在降低不当付款率并提高Medicare和Medicaid计划的医疗审核效率。医学审查的重点是OIG、CMS、政府问责办公室确定的联邦医保索赔问题内部数据分析、CERT计划、专业组织分析报告等。SMRC还可能按照CMS的指示开展其他特殊项目,以保护Medicare基金安全使用。

SMRC通过向医疗服务供应商发送请求,以获取进行医学审查的索赔文件。这些请求应符合《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HIPAA)的隐私规则,该规则允许发布有关治疗、付款和医疗保健操作的信息。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根据要求相关提供文件,以支持根据《社会保障法》第1 833条提出的医保服务要求[25]。

在发现任何不当付款和不符合文件要求情况后,SMRC必须将情况通知CMS。MAC可以通过标准的多付款项追回流程启动索赔调整和/或多付款项赔偿行动。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认可SMRC的调查结果,则应遵循标准的多付款项追回流程;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不认可SMRC的调查结果,则可与SMRC举行自愿性讨论和教育会议(D&E),该会议主要是提供了平台供SMRC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

2.1.5 处理上诉申请 医疗服务提供者若不满MAC决定,有权对Medicare付款决定提出上诉,上诉程序可分为5个级别[26],详见图4。

由上述流程可知,QIC主要负责Medicare FFS的第2级上诉,如果MAC驳回重新裁定的请求或上诉人仍然不认可MAC的裁定结果,可向QIC提起上诉。具体包括对行政记录进行独立审查,重新考虑由医师或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对医疗必要性问题进行审查。若经由MAC驳回后的请求,可再向QIC提起上诉,QIC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无需提起进一步审查或上诉。 若是经由MAC审核但不满MAC裁定结果,当事人可向QIC提起上诉,QIC驳回后可要求医保听训和上诉办公室(Office of Medicare Hearings and Appeals,OMHA)进行进一步审查。

2.2 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经办管理的特色

美国的基本医保承包商在美国卫生服务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种委托管理模式在运营机制、职责分工、绩效监督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色。

首先,私人保险公司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极大程度地降低了政府工作压力。基本医保报销管理工作十分繁重,若只依靠政府进行报销管理,容易导致服务效率低下。引入私人保险公司帮助政府处理医保索赔等事项,可以充分发挥私人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效率控制、保险精算等方面的优势,同时政府充当制度设计者及私人医保公司的运营监管者,可使基本医保真正造福公民。

其次,美国政府与私人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极大提高了基本医保管理运营效率。政府主要负责制度设计及监督管理,而日常索赔及审查等内容交由私人部门完成。在此基础上,私人部门又有着进一步精细分工,包括处理日常索赔、预防医保诈欺、医保索赔后续审查、不当付款率测算以及上诉复议等工作,精细化分工极大地促进了整个医保报销管理的工作向着更加高效、透明、可溯源的方向发展。

最后,完整的针对承包商的监管体系推动了整个制度不断完善发展。MAC在美国基本医保管理审核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针对MAC的绩效监督、资金奖励、报告公开制度共同推动着MAC优化管理,同时其他承包商的审查工作会对MAC产生一定制约作用。因此,美国的整个承包商管理系统体现的是互相制衡以及透明公开的监管方式,鼓励承包商向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也有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3 美国基本医保承包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1 扩大社会化经办管理探索范围

在我國全民医保推进过程中,不断增加的医保管理工作量及对更高服务质量的追求对我国扩大社会化经办管理探索范围提出了需求,但因在探索中出现的职责不清、监管难度大等问题致使我国未完全放开医保业务。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经办管理制度制定初期同样面临缺乏委托经办管理经验的困境,随着不断总结,美国已拥有成功的医保管理经验,在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效率、节约成本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我国强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7],这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委托经办管理模式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部分已开展相关探索的地区,其成功经验可供其他地区借鉴并根据各自的实际加以推广。因此,在明确政府定位的前提下,我国应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共治机制,积极推动政府购买商业医保服务,扩大社会化经办管理的探索范围,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保管理工作,勇于将社会机构的资本与专业优势、效率和灵活性引入医保管理服务中来,促进我国医保体系的健康长远发展。

3.2 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源各方责任

在美国基本医保管理体系中,政府与社会资源分工明确、权限明晰,有力保障了社会医保体系的健康运行。政府部门通过签订合同与商业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目前我国有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两种委托经办管理模式,在不同的模式中政府和社会力量责任不同,但由于我国政府缺乏委托管理经验,容易出现共同管理经办事宜的现象,未实现权责分明。因此,在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选定委托模式后,首先需要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源双方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整体医保运行规则制定、社会机构资质审核、确定经办服务范围与购买机制并对社会经办机构进行严格绩效管理,且不应经常进行政策重大调整,以免影响保险公司经办的稳定性与持续性;社会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设定的规则行事,提高专业化经办能力,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双方应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国医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3.3 引入多种类型的社会经办机构

美国基本医保的第三方管理机构类型众多,不仅包括审核报销机构MAC,还设有预防医保欺诈、付款正确率审查、医疗记录评估等各类承包商对索赔工作进行后续审查,激励MAC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降低不当付款率。美国的承包商管理体现着权力的互相制衡,能有效防止出现某一方权力过大,造成难以监管的局面。目前我国尚存对委托经办管理中出现的商业保险公司权力过大、难以管理的担忧,因此需要采取一定规避措施。

通过引入多种类型的社会经办机构,建立起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是进行权力制约的措施之一,同时,精细化的业务分工能帮助提高医保管理效率。因此,我国应引入多元化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类型应包括医保索赔审核、业务审计核查等部门,专业化的业务审计核查部门可以一定程度地减少索赔审核错误及权力寻租事件的发生,有效减轻政府审核监督压力、提高其监管效率。

3.4 构建全面有效的绩效监管体系

CMS对于MAC工作进行相应的绩效监督,以切实保证承包商能按照合同履行职责与义务。绩效管理是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工具之一[28],但目前我国尚未构建起对商业保险公司有效的绩效监管机制。

我国正努力推动实现医保治理体系和绩效管理的现代化[29-30],政府对绩效管理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这种经验可以应用于对社会经办机构的管理中。政府部门应通过为社会经办机构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社会经办机构始终将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放在首位。除加强绩效监管外,政府需严格把控社会经办机构经营资质与准入条件,完善监督与退出机制,规范服务购买与竞争机制;增加公众认知度与参与度,鼓励普通民众积极提出问题,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提升经办能力。

4 结语

美国基本医保承包商管理制度较为成熟,其运行机制、职责分工、监管模式对完善我国医保管理模式具有较大借鉴意义。结合目前医保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我国应扩大社会经办管理探索范围,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引入多种类型经办机构并加强绩效监管,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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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3-06 修回日期:2020-06-01)

(编辑:刘明伟)

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单病种;质量;管理

单病种质量管理是以单病种为单位进行全程医疗质量管理的新方法,是我国近年来为落实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制度问题而出台的新举措,是当前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并为开展医疗保险,实施DRGS(Diagnosis Related Group s) 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1]。它既有利于组织医院宏观医疗质量管理,也有利于提高医院整体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单病种质量管理是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消耗,实现医院管理年提出的“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高效和费用合理的医疗服务”已成为医院当前的热点课题[2]

一、单病种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2005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要求,我区卫生厅制定了符合我区实际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3],管理年活动评价体系强调单病种质量管理必须符合要求,每个科室要对前3位病种开展质控,病种质控指标评价指数≥全区同级医院平均值(或中位数),三级医院每半年书面向卫生厅上报病种质控资料一次,要求数字准确,填报及时。由此可见卫生管理部门对单病种质量管理的重视,但随着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单病种质量管理已逐步扩展到所有病种,尤其是探讨临床路径的单病种管理,为医院质量管理提供一条新途径。根据病种确定诊疗常规,以单病种控制医疗成本,有利于医疗费用合理性,减轻患者医疗负担。因此,开展对单病种质量管理探讨, 具有重大意义[4]

1.有利于客观评价医疗质量,提高管理水平,规范诊疗方案 通过单病种医疗指标进行统计分析,能够比较确切地反映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检查和不合理用药,有利于进行临床医疗质量反馈控制,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将医疗技术质量、服务质量和医疗成本等包含在医疗质量管理范围之内,克服传统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法仅限于生物医学技术质量范畴的局限性。同时,通过制定、推行规范化的病种诊疗方案,以规范方案为依据进行质量监控,避免检查中的随意性,更能客观有效地进行医疗质量控制,规范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滥用药品、过度医疗现象减少,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质量意识增强,医疗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程度朝着规范化方面发展[5]

2.有利于增强人人参与质量管理的意识,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实行单病种医疗质量管理,通过强有力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促进各级医务人员人人参与质量控制,将医疗服务中的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有机结合起来,并能够使医疗质量评价落实到每一位医务人员当中,成为对医务人员进行技术水平和医德、医风考评的重要依据。

3.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疗质量 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能有效减少病种的平均费用,最大程度限制医疗资源的浪费及节省病人开支,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缩减平均住院日,对防止医院感染,控制抗生素的使用,减少并发症发生,加强医疗质量,提高治愈率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6]。我院于2005年开始实施单病种管理,制定了单病种质量限制方案,对病种的平均住院日、费用构成、治疗效果等14项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和管理,成立院、科两级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医务部每季度对科室的单病种进行统计评分,不达标的病种科室要查找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考评的结果与年度劳务费挂钩。通过实施三年的单病种质量管理,2007年与2005年比较各项指标控制良好,其中平均住院日同比下降4.42%,术前平均住院日同比下降3.62%,平均住院费用同比下降1.66%。

4.有利于提高医院的竞争力 单病种质量管理对医患双方来说是双赢,在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同时,为医院带来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的要求下,单病种质量管理有利于医院在当前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中处于优胜的地位。因此研究临床路径在我国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路径实施办法,可提高医院的竞争力[7]

二、单病种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到位 医院管理层对单病种管理政策的认识和实施所持的态度,对实行单病种质量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在院内实施单病种管理,控制医疗护理质量比向社会公开实施单病种质量和限价收费而言要容易。医院管理者担心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医疗费用很难准确控制在限价水平,如果费用低于限价,会影响医院的收入,挫伤医生的积极性;如果费用高于限价,患者可能不愿意支付多出的费用,导致新的医患矛盾[8]。所以,在决策时大多数持观望的态度。而部分医务人员对单病种质量管理仍理解为病例质量管理,更多的在病历书写上下功夫,但对于病历“内涵”不够重视,有的病史记载不详,有的诊断、鉴别诊断依据不充分,有的治疗和病情变化在病历上反映不出来。

2.监管力度不够 单病种质量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要达到预期目的必须持之以恒,狠抓落实,目前大多数医院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单病种质量的监控管理,只是由医务部或质控科负责,工作只是完成任务,没有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落实下去。

3.医疗费用与医疗质量之间的矛盾 作为临床一线医护人员,他们最关心的是能否治好患者的病。医疗活动是一种高技术性、高风险性的具有探索性、科学性的复杂工作。医疗风险客观存在,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个体差异的存在,导致同种疾病在不同个体中的临床表现各异,严重程度各不相同,对治疗的反应也不一致,即使采用非常成熟的医疗技术,也可能会因为个体不同而出现料想不到的意外。单病种的限价管理和医疗活动的高风险发生了矛盾,在对单病种实行最高限价后,医务人员既要保证医疗质量又要考虑费用问题;加上目前医疗纠纷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给医务人员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压力[8,9]。因此,面临高风险的职业,既要考虑治疗效果,又要考虑医疗费用,使医护人员不十分情愿地接受这一行为的约束,容易产生抵触的情绪。

4.阻碍新技术新疗法的开展 新药品、新技术、新疗法在医学科学的发展中不断涌现,其运用在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增加医疗费用。因此,新药品、新技术、新疗法与单病种管理为目的降低医疗费用产生新的矛盾,这个矛盾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新技术新疗法的开展和推广。

5.病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不相吻合 目前采用的单病种管理仅以诊断为依据,未能与疾病的严重程度区分开,有些疾病本身存在着严重程度不同,如心肌梗死,其梗死的部位、范围、有无并发症等对住院后的抢救、治疗、预后判断、疗程长短、住院费用等有明显的影响。轻者疗程短,住院时间少,疗效佳,费用低,重者则相反。因此,用同一判定标准评价该疾病治疗很难体现出个体差异,

6.群众认知不一 虽然近几年呼吁按病种付费要求越来越高,但是作为一名患者首先想到的是治愈疾病,其次是费用。病人和医生的理解尺度是不同的, 群众中有欢迎的也有怀疑的,他们担心价格的降低无法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担心医院为了降低价格,将可做可不做的检查都不做了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医疗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

三、对策

笔者针对单病种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我院在单病种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的一些经验,提出几点建议:

1.领导重视、健全管理机构是落实单病种质量管理的关键 领导要充分认识单病种质量管理是我国医疗卫生政策,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医院领导要用科学发展观去看待单病种质量管理,把限制医疗费用增长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管理机构,医院要成立单病种管理办公室,明确责任。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医院单病种医疗质量和费用进行专题研究,做好按病种收费的测算工作,组织本院专家开展单病种管理办法和病种临床路径的研究,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将医疗费用降下来。

2.规范医疗行为,遵守诊疗常规 临床医护人员,严格遵守诊疗常规, 按照单病种临床路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检查的项目和次数。

3.强化团队精神 加强医、护、技之间的协作,对纳入临床路径治疗的患者进行单病种身份的标识,使医疗、护理和辅助科室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患者信息,密切配合,形成“绿色通道”的运作流程,缩短住院天数。同时与信息科合作将单病种的临时和长期医嘱打包做为相应科室的医嘱组套中,以防遗漏,既保证患者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医生的工作效率。

4.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管理理念 行政、设备、总务、药剂科和供应室等管理和保障部门必须增强为临床一线服务的意识,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下临床为临床科室解决问题,设备科、总务科和药剂科供应室要做好临床各类物资、商品和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保证各种物资和药品供给不断线。同时强化设备科、总务科、药剂科和供应室做好下收下送工作,满足临床需要,为临床科室解决后顾之忧。

5.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要让病人相信单病种质量管理是国家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制度问题而出台的新举措,更要让医务人员认识到单病种质量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医生需严格按照临床路径对疾病进行诊治, 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路径,使病人及家属了解整个住院流程和诊治方案,增进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让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信任和理解医务人员的工作,以增强合作共同应对疾病。

6.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医院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实施病种质量管理好的科室和医疗小组,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在奖金分配给予加奖;对于在病种质量管理中不按照临床路径对疾病进行诊治,费用超标的科室,医院在奖金分配给予处罚。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单病种医疗质量监控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使单病种质量管理朝着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总之,随着医学的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单病种质量管理工作特别是以临床路径的病种质量管理开展,将有助于医疗资源合理利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更高级的控制系统。医疗实践的不断总结促进单病种质量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使其成为医疗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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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09-26 修回日期:2008-11-20)

(编辑:潘明志)

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虽然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涉及的诸方各自利益不同、考虑角度不同等因素的制约,该制度在我国的推行中并不尽如人意。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分析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实际实行的困境和原因,提出了一个符合国情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架构。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架构

一、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一) 定义

所谓“医疗责任保险”(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属于职业责任保险中的一类,目前学术理论层面尚未有统一的界定,当前普遍采用的定义是: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直接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说,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 特征

由于医疗侵权事故的特殊性,医疗责任保险相对于其他责任险有如下特征。

1.潜在风险的不确定性

医疗活动本身就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探索性的科技活动,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因此,医疗活动的本质特征就是潜在风险的不确定性。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局限性,人类对许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尚缺乏认识和研究,这就决定了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许多潜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一方面是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过程中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的不确定性因素,如个体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患者到医院就医也会遇到很多不确定性问题,如医生行为的不确定性、医疗费用的不确定性等,而每一个不确定性因素都有可能成为一种医疗纠纷风险的成因。

2.补偿的相对完备性

所谓完美补偿(Perfect Indemnity),意思是说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在发生保险事故的前后完全一样,这就是完美补偿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代替被保险人直接向受到损害的第三者进行赔偿,所以说可以达到相对完备的补偿。之所以说相对完备,是因为这种补偿还要受到赔偿限额、责任范围以及免赔额的制约。

3.权益转让的特殊性

保险的补偿原则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成为必须,并在法律规定中予以明确。对于医疗责任保险来说,由于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可能会与受侵害人达成高于合理赔偿额度的赔偿协议,从而使保险人支付更多的赔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医责险的保险人应该在正式赔付前获得对保险事故赔偿的处理权,即在代位求偿权获得前先获得在一定范围内对第三方索赔的处理权,并要求被保险人不能自行承诺第三方的索赔请求,以最终保护自己的利益。

4.保险费与赔偿限额之间的非线性关系

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概率统计学这一数学基础,大数法则的应用使保险公司能够厘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医疗责任险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没有相应的数据积累,目前的数据尚不能满足精算需求。各地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方案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基本保费大多只单纯考虑了各医疗机构床位数多少的差异,对于医务人员年度保费只区分了医疗机构等级和临床手术科室医生、临床非手术科室医生、其他卫技人员,而未将专科差异作为保费厘定的依据。但是,不同专科恰恰是风险划分的重要因素。例如,床位数相同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面临的风险显然不同;同为临床手术科室医生,皮肤科与脑外科风险差异也很大。所以,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方案在确定保险费时考虑的是某赔偿限额下的全部损失占全部损失总和的比例和事故发生的概率,最后的结果是某特定限额内的损失期望值(即风险保险费)与限额的大小成正方向比例,但不是线性比例。

二、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

在国外,医疗责任保险诞生于20世纪20年代,于20世纪中叶达到繁荣阶段,70年代时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但由于各国(地区)的经济、法制等制度的不同,因而在医疗体制、保障体制和保险法律等方面存在差异,医疗责任保险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就其发展模式而言,大抵可划分为以下3类。

(一)商业经营型

该模式是以美国(US)为代表。在美国,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其执业的前提,因此医责险在美国自然而然的是由医院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这一险种的保费支出。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下的医责险基于市场化的大背景,不仅可以为每一位医疗从业人员制定具有相当大弹性的保险保障计划,且对于医院及其雇员的负担相对也较轻,而且在这种市场化的环境下,还会有美国监督官协会(NAIC)的保驾护航,基于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守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近20年来,由于美国医疗赔偿纠纷相关诉讼案件上升,导致一些保险机构缩减医责险规模,随之又产生了互助互保的商业医疗责任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了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

(二)互助保险型

该模式以英国(UK)为代表,这种互助模式的经营形式有别于美国的商业化经营模式。在英国,所有的医疗从业人员均必须遵章纳入到由临床医师以及诸如护工、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等医疗辅助从业人员构成的英国医师协会(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而当一旦会员陷入到医疗纠纷事件中,则由该协会会同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NHSLA)以及医师维权联合会(Medical Defence Union)三方共同负责医疗事故的损失赔偿,第一时间介入到医疗事故的事务中,提供职业的法律顾问团队和客观的指导意见,以三方之合力互助减轻赔偿责任,尽可能使医患双方早日达成调解,避免对簿公堂。

(三)财政保障型

该模式以新西兰(NZL)为代表。从1974年开始,新西兰开始实施以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广泛的补偿制度,其中囊括了一套完整的医责险体系。具体地说,是政府通过财政税收从中直接拨款,由这部分税收收入成立专项基金进行统一收付、分级管理,并由国有的事故赔偿公司(ACC)营运。这种模式充满了浓厚的官方色彩。目前,澳大利亚以及挪威、瑞典等部分北欧高福利国家也采用该种模式。

三、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困境和原因分析

1.患者依法维权意识与医院保险意识双重缺失——从社会观念角度入手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医患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医患纠纷一旦形成,患方往往情绪过激,其亲属多采用堵大门、摆花圈、扯横幅等方式大闹医院,并与医护人员发生吵闹纠缠。因为患方毕竟在治疗的过程中出现了不理想的结果,发生了问题,甚至造成了死亡,受到人们同情,一“闹”而容易形成“死有理”的局面。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最终走上“闹”的途经,扭曲了医患双方的心态,影响了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已经成为医院乃至全社会十分棘手的难题之一。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但是,我国是一个有着浓厚封建传统的国家,小农意识在人们的意识中根深蒂固,人们的思维中都难免有“侥幸心理”,总觉得倒霉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没有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念。

虽然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医疗纠纷赔偿风险,但对于拥有上千张床位和众多医务人员的医疗机构而言,总认为其自身足以承担风险后果,若去交一笔保险费,岂不是花了“冤枉钱”。事实上,对医疗风险的不重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社会整体保险意识的淡薄和市场经济观念的缺乏,以市场来分散风险、通过保险机制来解忧的意识并未深入人心。

2.成本与效益的不相平衡——从经济学角度入手

对医疗机构来说,其面临两种选择,即投保医责险或是不投保医责险。如果选择投保医责险,医疗机构需要付出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将可能发生的医疗损害行为所致的全部赔偿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解决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可能无法估计的医疗风险。而在实际运作中,因为我国的医疗责任投保范围过窄,规定了许多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仅对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案件按一定的比例支付赔偿,其余赔偿全部由医院自负,导致最终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太多的责任。仅从经济赔偿风险分担这个层次来说,医疗责任保险的损害赔偿难以满足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的赔偿要求。就一些大型医疗机构来说,每年用于支付医疗损害赔偿的费用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几乎差不多,有时甚至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可能更大或更高。这样,一经权衡,年度纠纷赔款未见降低,反而额外支付了巨额的保费,成本和效益显然失衡,这使医疗机构认为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与否对其几乎没有什么意义。

3. 医疗责任险经营中存在制度风险——从法律角度入手

医疗责任保险承担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尚未完善的法律法规则成为了制约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其一,虽然《侵权责任法》第54条至第64条全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目前对于医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医疗机构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社会各界的认识不同,缺乏统一的尺度,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也存在差异,导致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致。其二,在赔偿标准方面,《侵权责任法》虽然已对医疗损害做出单章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赔偿的标准。鉴于医疗损害的特殊性,如何能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证医疗科技的发展和调动医师探索医学的积极性,建立公正合理的赔偿制度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其三,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在实践中存在着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双轨制”的鉴定模式,不同鉴定机关所做鉴定结果往往并不一致,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的地方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决的唯一依据,而有的则采纳司法鉴定结果,这无疑增加了医疗责任认定的不确定性。医疗责任及其赔偿范围的不确定性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大。因为在医疗责任保险经营中“责任的认定”对其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责任性质认定不清则会导致应承担的责任放大或缩减,既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稳定,同时也不利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由于面临经营中存在的制度风险,各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的经营上采取审慎保守的发展策略,从而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和迅速发展。

(二)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医责险模式主要包括组织模式和实施模式。其中,组织模式分为商业保险、互助保险和社会保险3种;实施模式分为强制和自愿两种。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医疗机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特点,借鉴国外和我国近几年来在建立医疗风险承担机制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医责险宜采用商业保险的组织模式和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不同规模的医院实行“区别对待”,实行“双轨制”;同时,根据保险模式的不同,决定其承保机构的设置和承保范围的划定。

1.对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医疗机构适用强制责任保险的模式

中小医院往往纠纷事故多、累积赔偿数额高、抵抗风险能力差,有可能一次损害赔偿就造成医院财务危机,导致医院无法正常营运。对这类医疗机构的承保机构,建议采取专门的医责险保险机构,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因为一般的商业承保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愿意去冒这种风险,而国家对这类医疗机构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的实践,强制性医责险主要是为这类医疗机构提供保障。

2.对风险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

对专科医院来说,如妇产科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合并全身疾病的危急重病的患者极少,其特点是工作繁杂、瞬息万变、战线冗长、疲劳作战。而患者及其家属期望值高,对医疗风险的估计不足。其医疗纠纷的特点是形式多样、突然发生、后果严重、难以接受、热点事件、高度关注。所以,对风险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可以考虑采取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即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医院自己决定是否投保。

3.对医疗纠纷支出相对固定、抗风险能力强的大型医疗机构适用任意责任保险模式

医疗行业业务量集中在大型医院,风险集中的专科在大型医院,医疗纠纷及索赔也集中在大型医院。考虑到这些大型医院的专业技术精深、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医院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因为这类医疗机构一般医疗纠纷支出相对固定,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事故,考虑到医院资金比较雄厚,医院也可以自己负担,其购买医责险不是为了得到赔偿,而是转移纠纷处理,即所谓“花钱买服务”。对这类医疗机构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因为这对保险公司不会造成太大的经济负担,也可以使国家拿出有限的资金集中对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医疗机构进行救济。

结语

综上所述,为完善我国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建议采用与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模式相适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不同规模的医院实行“区别对待”,以便灵活地调整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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