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范文第1篇
但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9.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0.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2 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政策依据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 四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范文第2篇
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案例三:建筑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且有分包款业务纳税申报示例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为A项目提供工程服务(清包工方式,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1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部分A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甲,支付分包款103万元(含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万,当月已经认证。 (2)2016年4月在本区为B项目提供装饰服务(老项目,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将部分B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乙,已支付分包款。本月装饰完工,取得含税销售额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到乙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10万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
(3)在本区为C项目提供安装服务(甲供工程,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收到预收款10.3万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4)在本区为D项目提供修缮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含税销售额22.2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部分D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丙(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分包款9.27万元(含税),取得丙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0.27万元。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1 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延期使用的除外)。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该企业业务(1)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业务(2)取得的2016年4月20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均属于有效凭证,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
(三)纳税人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企业业务(3)收到预收款,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次月征期内申报。
该企业A、B、C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D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分包款,但取得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报表填写:
2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业务(1)、(2)、(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515÷(1+3%)=500万元,税额合计=500×3%=1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51.5+10.3)÷(1+3%)=60万元,税额合计=60×3%=1.8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1)、(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价税合计额=103+10=113万元,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业务(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包款不得扣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2.2÷(1+11%)=20万元,税额=20×11%=2.2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3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业务(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不填列在表中。
业务(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份数1张,不含税金额9万,税额0.27万,应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
1、
2、12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
1、
18、22行。
4
(三)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扣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该企业在此表第6行“3%征收率的项目”填列本月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入本月全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即业务(1)、(2)、(3)含税销售额合计576.8万元;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入本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支付的分包款(须取得有效凭证),即业务(1)、(2)分包款合计113万;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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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515-103+51.5-10+10.3)÷(1+3%)×3%=13.50874万元
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22.2÷(1+11%)×11%-0.27=1.93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13.50874+1.93=15.438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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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范文第3篇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0%,销售材料、设备和出租动产的税率改为16%,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对于发包方和建筑方的利益相关,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
(一)“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工程造价是税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0%)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0%÷(1+10%)-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1%×A-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6.19%×A
4、由于一般情况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价税合计×16%÷(1+16%)=6.19%×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44.21%× A
6、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物质中有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6%,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16%÷(1+16%)×70%+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3%÷(1+3%) ×30% =6.19%×A
(0.0966+0.00874)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 =6.19%×A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价税合计=56.27%× A
7、分析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1)从事房建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56.27%×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2)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价税合计< 44.21%×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案例分析1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4.21%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建筑企业购买材料均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中国京冶公司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2、涉税分析
(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1+10%)-【(600-200)×16%÷(1+10%)+100×10%÷(1+10%)】 =72.73-(58.18+9.09) =5.46(万元)
(2)选择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3)分析结论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范文第4篇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一看到简易征收就非常高兴,因为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3%,而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1%,所以就认为简易征收更划算。其实未必。
简易征收计税会给企业带来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管理难度。因为施工企业会同时运作很多工程,有些工程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有些工程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做到项目层面的核算。如果没有做到项目层面的核算,施工企业将难以有凭证证明哪些采购项属于一般计税的工程,哪些采购项属于简易计税的工程,将会导致税务机关部门按照较高的增值税率要求企业纳税,即类似于甲供工程也可能采取11%的增值税税率,导致企业税负加重。二是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缴纳的税赋有可能更重。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某项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不含税)为1300万元,甲供材料的价值为300万。根据增值税有关制度,该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增值税交纳额=当期销售额*11%-当前进项税额;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纳税的,增值税交纳额=当期销售额*3%。并且增值税有关制度规定了当期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可以得出,由于甲供材料的300万不需要支付给施工单位,因此可以认为该项目工程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不含税)。假定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采购成本约为工程合同造价的60%,即为600万元。为了计算方便,暂不考虑分包情况,也不考虑其他采购项对增值税的影响。可以算出: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其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3%=30万元。若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11%-600*17%=8万元。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比一般计税方式需要多交纳30-8=22万元的增值税。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范文第5篇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3%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3%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
四.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
五.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
六、部分建筑服务 3%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七、销售不动产过渡期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全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八、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过渡期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范文第6篇
【文件依据】
1、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 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本次更新)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本次更新)
二、营改增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差额纳税应税行为 【说明】
1、本文仅包含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选择适用差额纳税应税行为,未包含其他适用差额征税行为。
2、如下应税服务中未注明文件依据的,均为财税[2016]36号。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
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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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按3%征收率。
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 3%征收率;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9、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余额,适用3%的征收率。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上;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上。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1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
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
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5、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6、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 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8、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
19、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
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
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
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
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2 2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
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
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 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2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2)取得的利息收
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3
2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
(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4
23、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
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
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4
2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计算销售额的方法选择权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 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
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
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 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不扣除承租方收取的本金,让本金开具17%的税,承租方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出租方可以对税负率高于 3%即征即退。
25、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额选择权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