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络监管范文

2023-09-20

企业网络监管范文第1篇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全面应用,网络银行以其节约成本、提升效率的优势受到用户的广泛关注。而网络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问题,本文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基于强化网络银行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分析当前网络银行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最具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旨在维护网络银行的金融安全和保证国家的经济稳定。

关键词:网络银行 安全问题 应对措施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银行这一新型银行形式应运而生,其具有方便快捷、节省成本等特点,对传统银行的经营思想和方式造成了较大冲击。由于网络银行中业务往来主要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受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黑客攻击或非法侵入等技术因素的影响,网络银行极易出现网络安全问题。本文从网络银行的概念出发,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展开研究,以期通过最有效的措施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使用户可以放心使用网络银行,并促进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

1 网络银行概述

网络银行是指通过电子渠道为用户提供零售性质的银行 产品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取款、账户管理、电子支付、财务咨询等。网络银行根据不同形式分为纯网络银行和分支型网络银行,纯网络银行主要为用户提供专门的在线银行服务,此类银行不存在营业网络和分支机构。分支型网络银行是在现有的银行中设立相应的网络银行,承担现有传统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我国网络银行起步晚、发展快,主要以分支型网络银行为主,业务依托于传统银行。

网络银行基于现有传统银行业务,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且便捷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具有“3A”服务、高效率、低成本、业务综合化的优势特点。网络银行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操作受时间、空间、方式的局限劣势,通过虚拟化的技术为用户提供最为便利的服务。开办网络银行耗费的资源较少,通过信息技术的互通性减少了资金传输时间,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了服务成本。网络银行简化了传统银行的业务流程,通过组合业务促进了业务操作的交叉性,有效地提升了银行的经营水平。

2 强化网络银行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和网络技术的全面应用,金融市场朝国际化的趋势发展。网络银行具备网络的数字化、开放性等特征,能够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但由于网络银行的建立基于互联网技术、信息私密性、真实性等因素都将影响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网络银行中用户的个人信息、密码、资产等资料关乎着用户资金的安全,因此,网络银行的风险大于现有传统银行的经营风险,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也更应该受到高度重视。影响网络银行安全性的常见威胁主要有以下形式。(1)网络钓鱼。通过假借银行或机构的名义发送欺骗性的邮件,引诱收信人提供敏感信息的攻击手段。(2)病毒入侵。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主要攻击用户的个人信息,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3)黑客攻击。目前朝组织化的方向发展,造成的金融网络犯罪行为日渐增加,对国家的网络设施安全造成了严重打击。因此,强化网络银行安全监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通过健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有效审理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犯罪案件,全面监管网络银行的运营安全,构建良好的网络银行运营法律环境。

3 网络银行安全问题

3.1 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是构成网络银行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当前,我国在监管银行业上具有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并未对网络银行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管理网络银行的风险,只有少部分的概括性内容,不包含安全认证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网络银行的国际化特点也为洗黑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的监管法律体系中还未涉及,导致网络银行安全问题频发。不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主要表现为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金融机构采用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各监管組织承担各自的监管业务,但由于网络银行的综合性和交互性特点改革了传统的分业模式,用户不仅可以在网络银行中办理传统银行的部分业务还可进行基金、证券等金融业务,当出现业务交接内容时,监管组织将出现无人管理或重复监管的现象,不仅造成监管的真空情况还将阻碍网络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我国当前的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主要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监察部等单位,其中具有主要政府监管职能的是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虽然规定了机构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管机制,但未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任务要求,造成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不协调、业务衔接不畅等现象频发。

3.2 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出现了一定的网络安全问题。为保证网络银行市场中的主体质量,规避金融行业的经营风险,我国目前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主要采取核准制,这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网络银行的稳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过于严苛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也将造成金融网络银行业,缺乏良性竞争,进而导致网络银行的市场被垄断,用户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坏。当前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限制了网络银行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提高了市场准入成本,对网络银行创新性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3.3 网络银行安全系统技术不过关

网络银行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银行业务的拓展,因此,网络银行安全系统的技术不过关也将影响网络银行的安全性。网络银行的应用层保护主要使用公共密钥基础设施,该保护措施提供了数据加密、访问控制、身份识别等安全内容,但安全系统的技术随着时代的发展将存在安全隐患,应该通过不断地完善技术对网络银行安全给予保障。传统银行受攻击的范围主要是内部,而网络银行因其所提供的“3A”服务扩大了不法分子的攻击范围,攻击区域可能是内外联合,造成违法犯罪行为随时可能出现,这也对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缺陷,缺乏安全机制。当网络银行为用户提供服务时,个人信息和资金数据等内容将通过网络设备进行储存、传递的环节,若出现数据被破坏的现象将造成网络银行系统的中断运行,进而导致网络银行无法展开后续业务。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在开发、设计、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也将导致网络银行运作出现安全问题。

4 网络银行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4.1 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为有效应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使得网络银行在运营过程中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实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规范网络银行的日常活动。根据《商业银行法》中的业务活动、市场准入及退出内容,制定新的网络银行法规,对解决网络银行安全问题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基于网络银行综合性和交叉性等优势特征,健全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以期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服务。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出发,在网络银行监管体系中明确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法律监管条例的引导下积极的执行行政条例。当不具备法律效应的网络银行监管行为,采用行政监管条例进行规范,保证网络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规章制度的角度出发,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制定监管实施细则,对网络银行的操作程序作出相关规定,保证网络银行的监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明确网络银行的监管主体是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重视网络银行的内部控制和自律性监管,在保证内部自我约束的同时关注外部监督,在政府、行业、社会、网络银行内部多层面的有效监管下,积极应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将政府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方式,强化市场监管的职能,在多方努力下有效解决网络银行安全问题。受网络银行业务综合性的影响,单个机构无法实现全面监管,因此,构建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网络银行的监管任务势在必行。统一的政府网络监管部门能够避免成本的浪费和职权的交叉,便于监管机构了解监管对象。在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指导下,实行稳定的监管政策,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4.2 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

过于严格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垄断了网络银行市场,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网络银行分为纯网络银行和分支型网络银行,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下,依托现有的传统网络银行展开金融业务操作。我国现有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主要规范了分支型的网络银行,根据业务主体提供对应的经营业务。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具体表现为当传统银行需要设立分支型网络银行时,只需备案、无须核准和审批流程,简化了传统银行拓展业务的程序。当外国银行欲通过我国传统银行设立分支型网络银行时,为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需要采用严格的审批制。当我国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主体欲通过网络开办新的银行业务时,为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用严格的审批制。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进行适当的放宽。通过良性的市场竞争,实现规范化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营。

4.3 应用有效的网络银行安全防护技术

为防范网络银行安全问题,银行内部需要应用有效的网络银行安全防护技术,通过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给予网络银行最大的安全保障。银行部门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展开安全管理工作,在银行内部构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中,提升安全管理部门的权利。制定安全管理规则,并监督指导各部门人员贯彻执行。为网络银行建立运行的应急计划,当出现安全问题时,保證银行仍然能够提供业务服务。在网络银行中通过应用科学的安全防护技术来升级安全操作系统,提供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在网络银行实际运行过程中,及时检测网络入侵等威胁情况,做好审核安全记录,及时处理将对网络银行构成威胁的漏洞。通过指纹认证、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方式强化网络银行的安全保护技术,保障用户终端的安全。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银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但网络安全问题对用户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威胁,需要高度重视。网络银行安全问题的发生主要因为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网络银行安全系统技术不过关,对此,采取建立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应用有效的网络银行安全防护技术的应对措施,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促使我国金融市场朝安全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颜丙权.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4(8).

[2] 周俞成,张荣,朱萍.网络银行安全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学咨询,2010(1).

[3] 金晓辉.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具体建议[J].中国商界,2010(7).

[4] 周付安,张裕淇.网络银行安全问题与防范措施[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2(3).

①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专项(201601656),课题主持人:王妤,课题组成员:张庆林、李剑、张楠楠、黎璐玮。

作者简介:王妤(1980-),女,河北定州人,法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李剑(1978-),男,河南南阳人,经济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学,法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网络监管范文第2篇

网络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网络监督除了网民互动、网网互动,还需要加强与传统媒体的互动,形成舆论监督的合力。在推动舆论形成,包括事件解决的过程中,传统媒体的跟进报道和评论仍然显得非常重要。纵观以往网络监督重大事件,几乎所有的网络事件的解决,都是传统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共同合力的结果。不能以网络监督而否定传统媒体监督,两者只有形成合力,才能使舆论监督更加有效有力,更加丰富多彩。

网络监督不是洪水猛兽。尽管网络监督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人肉搜索”受到这样那样的质疑,但网络监督作为一种全新的监督形式已是不可阻挡。只要正确加以引导和规范,相信网络监督的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社会也一定会变得越来越和谐!

2.人民日报:网络监督,蓬勃中呼唤规范

我们可以读取网络图文,我们可以聆听网络声音,但我们无法感知网络的模样。正是这虚拟的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无比巨大的现实影响。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网络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也造就了中国庞大的网络群体。网民是天空的星星,遥不可及;网民是现实的个体,就在你的身边。

1月初,本版与人民网联合进行网上调查,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

2008年,中国大事频发,波澜迭起。网络监督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引人注目,夺人眼球,迸发出耀眼光芒和勃勃生机。

在维权与反腐中凸现蓬勃生命力

周久耕、董锋、林嘉祥„„这些原本不为人知的姓名,因网友的“青睐”而“名扬天下”。

2008年初,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区委书记董锋之妻找到中国矿业大学副教授王培荣,提供了关于董锋的经济、作风问题的部分证据。5月11日,王培荣将举报材料快递给纪检部门,近两个月没有得到回复。7月6日,王培荣在网络论坛发帖,揭发“全国最荒淫无耻的区委书记”。一网站站长看到举报材料,遂编发一篇文章《江苏徐州:区委书记演绎荒唐“一夫二妻制”》,许多网站纷纷转发。徐州市委获悉网上举报后,决定对董锋采取措施。7月11日,

董锋遭免职,7月17日被“双规”,8月29日被逮捕。

2008年11月,一名网友发帖,称在上海地铁二号线捡到一个环保购物袋,里面装着江西新余市、浙江温州市有关部门出国考察的详细票据。帖主拍下后,将出国人员的姓名、职务、护照号、行程、旅行社报价等在网上曝光。这些资料显示,“新余人力资源考察团”11人13天花费35万元,“温州培训团”23人21天花费65万元。11月底12月初,新余、温州两市分别对有关人员给予免职、警告等处分。

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长周久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明年江宁区的楼市很乐观,房地产开发商低于成本售楼要被查。此言在网上激起轩然大波。报道见报当天,一位网友在凯迪社区发帖,随后许多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有网友揭露周久耕在一次会上抽的是160元一盒的“南京九五至尊”,之后又有网友通过以往的新闻图片,查出周久耕戴的是价值10万元的世界名表“江诗丹顿”。12月28日,江宁区委研究决定免去周久耕的房管局长职务。

“周久耕事件”仿佛为2008年的网络监督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如今,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开辟信访举报新渠道。中纪委、监察部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举报网站。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国家预防腐败局高度重视网友提供的线索,每天安排专人进行汇总和归纳,对网友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及时处理。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开通一年多来,网友互动栏目点击率已经超过460万次,留言近15000条。

近年来,人民网的舆论监督栏目形成体系,设有“有话网上说”、“人民时评”、“人民热线”等栏目,成为网友与各级党政部门一个良好的互动平台,同时也是对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监督。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主编肖雄表示,网络监督实践让他们尝到了甜头。该栏目自2001年5月创办以来,发出《调查函》3200多件,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7万多次,监督解决投诉问题2.5万多次,回复办理率超过85%。200

7、2008连续两年,栏目闯过“3个1000”,即省市县各级领导批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回函回复处理情况、律师回复网友提问均超过1000个。2008年,《百姓呼声》栏目荣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闵大洪告诉记者,网络监督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主要归功于国家对互联网表达社情民意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胡锦涛总书记于2008年6月考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其次,电脑的普及和宽带技术的延伸使网民数量逐年上升,目前我国拥有2.98亿网民,如此庞大数量人群的参与,力量自然势不可挡。第三,网络举报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举报者,让网友投诉无后顾之忧。

正视网络那双“警惕的眼睛”

近年来,网友在网上的猛烈攻势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网络监督成为架设在党委、政府

和群众之间的桥梁。

2008年8月,甘肃省委书记陆浩通过甘肃省委办公厅与人民网取得联系,就网友留言中的热点问题连续3次回复,于是,兰州市教育乱收费、建材市场价格混乱等问题,成为当地政府的主抓要务。湖南、福建、陕西、天津等地书记、省长,相继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回应网友留言。白银、衡阳、许昌、宝鸡等地多位地市级官员建立留言定期回复机制。截至目前,有近600个网友留言所提出的问题得到当地政府的正式回复和落实。

如今,地方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越来越意识到网络的重要性,注重从网上听取民意、汇聚民智。他们意识到,地方政府只有积极应对,对网络监督快速介入、甄别真伪、及时公开、引导民意、化解民愤,才能掌握主动权,控制事态发展。

长沙市市长张剑飞经常上网,有时还谈心式地回答网友的提问。他表示,有了网络的监督,到处都有“警惕的眼睛”,政府工作人员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有心理承受能力,诚心诚意接受网友监督,表扬的当作鼓励,批评的当作鞭策,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工作。2008年市政府试行了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下一步,市政府将选择部分常务会议议题在网上直播,让网友在网上同步参与,对市政府的决策进行直接监督,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决策水平。

一把有利有弊的双刃剑

网络监督是科技发展与民主政治有机融合的结果,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一个个网络监督事件显示出民间网络反腐的力量。与此同时,人们清楚地看到,一方面,网上不乏低俗之风,不少文章打着监督的旗号,进行诽谤谩骂和人身攻击;另一方面,有些基层党政部门消极对待网络监督,对其置若罔闻、反应滞后,有些则被网络舆论牵制而丧失主动权,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中共中央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主任王长江认为,网络的主体是思想活跃却不无偏激的年轻人,连随机调查、抽样调查的客观性都没有,如果这样的声音不能得到正确引导,可能会误导整个社会。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网络监督,不能简单地把网络监督等同于人民监督,将网上的声音等同于民众的声音。张剑飞也觉得,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网上发言的群体不是广大群众的平均抽样,决策时要考虑到沉默的大多数,政府部门要广泛地听,选择地用。

确实,互联网上存在很多良莠不全的信息,在难辨真假的情况下,那些带有强烈情绪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很容易干扰普通民众的判断。当然,网络媒体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匿名性在给网友言论自由的同时,让网络成了谣言的发源地;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在疯狂“寻宝”的同时,导致铺天盖地的舆论暴力。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比如说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没有明确的法规对其界定。相关法制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网络监督不能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专家指出,各级党政、立法部门以及反腐机构要共同努力,握住网络监督这把“双刃剑”的“剑柄”,既充分发挥其潜能,又不至于让它偏离正确的方向。一方

面,应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这条渠道加以规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网络监督的进一步突破。

在政府与媒体良性互动上下功夫

其实,网络监督存在一些问题并不让人觉得诧异,关键是如何对其进行规范,以使其扬长避短。湖南省株洲市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8年8月13日,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出台《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成为全国首个网络反腐文件。之后的一个月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网络反腐倡廉工作平台操作规程》等文件相继制定,为网络监督与纪检监察制度对接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株洲模式”令人眼前一亮。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市纪委、市监察局依托红网株洲站建立《株洲廉政》网页,在网页上设立举报信箱;以单位实名参与红网论坛株洲版互动,开辟“反腐倡廉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纪检监察信访”实名ID,授予独立处理本中心所有文帖的权力。纪检监察机关在3日内向网络信访人作出受理反馈。为推动网络反腐工作进一步深化,市纪委要求所属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都在红网实名注册,安排专人受理和处理网络信访件,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格局。

据株洲市纪委秘书长曹新耀介绍,2008年7月试运行一个月、8月正式出台办法,到去年底,共受理网络举报207件,查实办结100余件,在网上发布查实结果50余件,其中有不少重大案件,可以说初见成效。

王长江认为,硬性压制网络监督不可能,放任自流也不可取,重要的是执政党、政府在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上想些办法。近期,最重要的是各级党政机关要转变“我控制、你服从”的观念,把握网络媒体的发展规律,主动应对远比“马后炮”强;从中期来看,要利用网络的优势建立执政党、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机制,为民众的诉求、信息充分流动提供足够的空间,确保社会稳定;远期来说,应构建一套完整的监督执政党的体系,网络与其它手段一起形成合力,对权力进行全方位监督,让权力运行法制化,对权力的监督也要法制化。

人民网总裁何加正说,人民网一直坚持权威性、大众化、公信力的定位,积极探索权威与大众结合点的突破,通过人民热线、网上有话说等栏目架起了权威部门与广大网民之间的桥梁,努力做到早说话、敢说话、会说话,主动设置议题、引导网友良性互动,在分析事实、辨别是非中体现正确导向,形成社会共识,变“上访”为“上网”,也见证着中国民众的网络表达日渐成为民主建设新通道。

企业网络监管范文第3篇

( 一) 网络银行的含义

网络银行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诞生的。据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 CFCA) 介绍, 2009 年我国网络银行市场交易金额已超过400 万亿元, 现在这一数据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日益增长。网络银行是指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金融活动的虚拟银行, 以因特网为主要传输媒介, 为客户提供综合业务, 此外, 还包括为客户提供跨国支付与清算等其他的贸易、非贸易的银行业务服务, 甚至包括金融咨询、金融分析等新兴的金融业务。 (1)

目前国际上对网络银行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也有细微的差别, 但都是从银行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所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的角度来对网络银行进行界定的。我国也不例外, 网络银行更侧重传统的商业银行中的网络金融服务活动。

( 二) 网络银行的监管

虽然网络银行依旧侧重传统的银行业服务, 但是由于其产生在信息化时代, 所以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已不能应对网络银行所带来的问题。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是指政府主管机构制定规章、规则和有关政策, 设计市场激励机制, 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等手段, 监督、检查和管理网络银行的经营活动和行为。 (2) 网络银行如果监管不当, 就会带来金融风险, 而且还会提高监管成本, 因此网络银行的监管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才会有益于网络银行的发展。网络银行业务风险问题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 许多国家和机构都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网络银行监管有三个重要目标。第一, 确保经济秩序稳定。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2008 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 严重影响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使得全球经济在长时间内陷入低迷状态, 因此, 只有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才能进一步确保经济的稳定发展。在这个信息时代, 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发了功能齐全的网络银行服务大众, 网络银行的用户和交易额也大幅增长, 若对此监管不力, 必定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发展。第二, 维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竞争, 但若竞争过度或竞争不足都会影响网络银行的发展, 在网络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时候, 监管当局就应该创造一个适度的竞争环境, 以正确引导网络银行的发展。这种适度的竞争环境, 既可以让银行保持其经营活力, 又不至于引起银行的破产。第三,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银行主要就是吸收公众闲置的资金, 然后通过发放贷款, 使这些闲置的资金运用到投资中, 因此它关乎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如果因为网络银行监管不善, 导致银行在经营方面出现了问题, 这直接涉及到众多的企业以及个人, 网络银行的有力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二、网络银行监管的规范

1995 年10 月, 全球第一家无营业网点的纯网络银行即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 这标志着金融业巨大的改革, 此后, 网络银行在全球传播开来, 并迅速发展。

美国是最先产生并发展网络银行的国家, 所以它在网络银行监管的理论研究和法律构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建立了良好的监管体系。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基本上是通过补充或修订原有的法律法规, 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于网上电子环境 (3) 。美国实行的是多元制的监管体系, 负责网络银行监管的机构在联邦一级主要有: 美国货币管理署 ( OCC) 、美联储、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 ( OTC) 、联邦储蓄保险公司 ( FDIC) 、国民信贷联盟协会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 ( FFIEC) , 在州一级每个州还有自己不同的监管机构。多元制的监管体系使得监管更加全面、完善, 也使得监管更加灵活、多变, 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美国是网络银行发展最早且最快的国家, 所以其很早就着手有关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构建, 美国的网络银行能够发展的如此之快, 也得益于它完备的监管法律制度。此外, 由于网络技术革新很快, 对于一些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立法空白, 美国的监管当局大多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来加以规范。

欧盟国家的网络银行也已经普及开来, 虽然与美国采取的宽松监管政策不同, 但是欧洲监管当局采取的合规性监管也使得网络银行在欧洲发展得很好。欧洲中央银行采取的是一致性监管原则, 在欧洲央行的统一指导下, 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根据欧盟统一制定的监管标准和法律法规来对各自国家的网络银行进行监管。监管内容主要集中在区域问题, 安全问题, 服务的技术能力和相关的信誉和法律风险方面 (4) 。欧盟之所以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就是为了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监管合作, 网络银行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场所, 没有营业网点的限制, 跨国跨区域的业务也越来越多, 因此寻求国家之间的合作, 区域之间的合作是欧盟监管网络银行风险的一大目标。

1996 年6 月, 中国银行率先建立网站, 拉开了中国银行业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帷幕, 与全球第一家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的诞生相比, 中国并不落后, 但是由于中国互联网和经济发展的限制, 我国的网络银行是近几年才开始迅速壮大的, 对于网络银行的诸多问题还是摸着石头过河, 既没有形成相关的理论体系,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 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安全问题, 而关于互联网的立法本来就很少, 再加之网络技术的革新很快, 每天都会有新的问题产生, 给立法活动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大家对互联网问题的担心同样表现在对于依赖于网络的银行服务。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就在于处处涉及到资金, 这更加引起了网络银行用户的担心,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银行服务的调整和规制确实存在着不完善的弊端。我们必须与国外先进的制度进行比较, 借鉴适合中国发展网络银行的制度, 并结合本国国情, 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 才能促进网络银行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中国网络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技术规范和技术认证薄弱

我国在信息技术方面一直落后于发达国家, 因此, 网络银行的技术选择也一直处于被动, 以密码技术为核心的身份认证机制和实现技术比较薄弱, 也没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体系 (5) , 各种以窃取网络银行资金为目标的攻击技术层出不穷, 由此引发的客户账户资金被盗事件频发, 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的信誉。现如今, 通过网络银行盗取和诈骗资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社会公众对于网络银行安全问题担忧极有可能影响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近年来, 由于网络银行的安全频繁受到挑战, 各种“钓鱼网站”、木马程序让银行和用户们防不胜防, 为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 多家银行纷纷下调网银支付额度。招商银行自2011 年4 月11 日起正式下调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的网上支付交易限额。招行发表了声明: 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的招行“一卡通”大众版网上支付交易单笔及单日累计限额将从5000 元下调至500元, 招行信用卡网上支付交易也将由客户自行自设交易限额变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500 元。 (6) 各大银行似乎是“好心办坏事”, 消费者对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并不买账, 大多数人认为这一调整措施只是徒增客户的麻烦, 能否真正起到保护资金安全的作用, 还是个疑问。

监管机构仅仅依靠下调网上银行支付额度的手段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似乎并不能够达到它们所追求的目标。这样的政策看似能起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降低网络银行风险的作用, 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银行监管的问题, 反而会使得消费者怨声载道, 影响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 我们必须通过发展信息技术形成一套自主的以密码技术为核心的身份认证机制, 从而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止网络安全带给网络银行的种种问题。

( 二) 信用卡给网络银行监管带来的问题

近几年, 信用卡在我国得到广泛的普及和迅猛的发展, 各个银行都纷纷推出自己的信用卡业务, 2009 年的数据显示, 我国的信用卡发卡量已超过3 亿张, 这一数字还在持续不断的增长。信用卡在我国目前网络银行业务中占主导地位, 我国大部分网络金融服务也都是围绕信用卡功能及其衍生功能而开展的。 (7)

信用卡与网络银行的伴生关系注定信用卡会影响网络银行的发展, 由于信用卡先消费后付款的信贷消费机制, 使得其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日趋严重。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 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类型日益增多, 其中尤以信用卡的网络犯罪为主。常见的主要有: 持卡人在网络银行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木马程序的侵入, 致使信用卡信息泄露, 被他人盗取, 犯罪分子就会利用这些盗取的信息以及网络银行的安全漏洞进行诈骗、恶意透支等违法犯罪; 此外, 犯罪分子还会以盗取的信用卡信息复制、伪造信用卡, 严重扰乱了信用卡市场的秩序。信用卡业务是一项高风险的金融业务, 若信用卡的风险得不到有效抑制, 必定会加大网络银行的风险, 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 三) 核准制的市场准入监管对网络银行发展的限制

在市场准入方面, 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 即商业银行只有具备了监管当局所有的条件后才可以开展网络银行业务。这样严格的审批制度可以避免各商业银行盲目发展网络银行, 给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从而降低风险。但是严格的准入制度也会产生一些弊端, 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进入网络银行的门槛, 加大了各商业银行的成本, 容易使各大传统的商业银行形成垄断, 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新兴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

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正处于起步阶段, 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本文只是例举了其中的一些, 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并解决, 以保证网络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金融业发展。

四、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对策

( 一) 将先进技术手段应用于网络银行监管中

网络银行是依托于互联网这个平台而发展的, 如今, 互联网发展迅速, 技术革新很快, 网络银行的问题层出不穷, 保证高素质的监管人员可以将技术风险、安全风险的控制与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相结合。此外, 还应该在网银安全的核心———身份认证机制中运用先进的技术, 建立全国统一的、可行的认证方式, 这样不仅便于监管当局统一、有效的监管, 而且也降低了各商业银行的成本, 避免了客户的麻烦。实现跨行认证、跨行交易对目前国内整个金融业的网络建设都有很大的作用。

( 二) 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只有先进的技术是不能保证绝对安全的, 如何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 也是一个法律制度构建的问题。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进行网络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只有尽快完善我国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体系, 监管当局才能有效控制网络银行的风险, 保证网络银行的安全。

首先, 立法机关应该制定一部与网络银行监管有关的法律, 使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得到补充。这部法律应该对现存监管中出现的问题都有所涉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对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过快而滞后的相关立法应该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这样的法律不仅为监管当局开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使他们能够依法行政, 也为各商业银行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其次, 应该对现存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网络银行只是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一种方式, 它始终脱离不了传统的商业银行, 因此, 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与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只是网络银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我们只要对已有的传统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仍然可以适用于网络银行的监管。

最后, 立法机关还应该颁布与法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这不仅可以将法律中的许多问题具体化、明确化, 也可以对法律中的空白进行补充, 使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彻底的系统化。

时代的发展已经使我们置身于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 面对这样的生活我们似乎显得无从下手, 每一次当问题来临时我们都不知如何应对。在一个网络已经如此发达的社会, 在一个网络银行已经成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 我们的监管却远远落后于事物的发展, 因此, 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亟待更多关注。

摘要: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 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而网络银行以其3A (anywhere, anytime, anyhow) 受到了众多用户的青睐, 它们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 也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这些问题已不能由传统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来解决, 因此网络银行监管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以国外网络银行监管为借鉴, 着重分析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银行,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1] 党琳, 周印.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问题探析[J].科协论坛, 2009 (7) .

[2] 高庆凤.网上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D].厦门大学, 2006.

[3] 吕明瑜.网络银行的风险与法律对策[J].金融与实践, 2004 (2) .

[4] 潘丽.中国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及监管问题的研究[D].西安交通大学, 2004.

[5] 赵永林.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企业网络监管范文第4篇

近年来, 网络视听节目的爆发增长当然离不开相关部门政策的肯定与支持。伴随着网络视听节目的市场探索与发展,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 从松散到稳定的成长阶段。

我国对影院播放的电影、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都有着严格的审查制度。电影的制作要遵循《电影管理条例》, 电视剧、综艺节目的制作要遵循《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和电视剧都要在剧本阶段提前备案, 通过剧本审核后方能拍摄, 电影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要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方能公开播出。传播影视内容的网络服务平台出现后, 为了加强对网络传播视听内容的管理, 广电总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8年制定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其对服务平台资质, 以及所传播内容做出了严格规定。

2012年, 随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进一步发展, 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通知肯定并鼓励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发展。确立了网络视听节目“谁办网谁负责”“先审后播”“备案播出”“在节目片头标注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序列号”等原则,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的发展开始走向有序合规。

2014年年初,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的有效管理, 使之前颁布的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网络视听节目“谁办网谁负责”“先审后播”“备案播出”“在节目片头标注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序列号”的监管原则稳定下来, 并沿用至今。

得益于政策的肯定与鼓励, 4G网络的普及与增速, 电脑、手机等网络视频播出固定终端及移动终端的大规模增加, 网生内容营收模式的确立, 以2014年为节点, 我国不同形式的网络视听节目均迎来了大爆发。

网络电影在2014年爱奇艺提出“网络大电影”之前, 由于没有稳定的回收模式, 主要以探索性的微电影存在。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2010年在优酷上映、由中影集团出品的《十一度青春系列电影》, 其中由肖央自导自演的《老男孩》在学生群体中有着较大的影响。2014年, 网络电影迎来了爆发式发展, 当年全网上线的网络电影达到了450部。2015年、2016年, 网络大电影的投资逐年增高, 制作内容愈发精良, 不专业的草根团队亦逐渐被市场淘汰。

网剧在2014年之前, 主要以搞笑段子组成的迷你短剧形式存在。如优酷自制的《万万没想到》系列、搜狐自制的《屌丝男士》系列等。2014年网剧蜕变脱新, 产生了《匆匆那年》《暗黑者》等无论在时长或内容上都可媲美传统电视剧的优质内容。2015、2016年, 网剧迎来了市场的爆发, 相继出现了《盗墓笔记》《最好的我们》《老九门》等爆款内容。

网络综艺于2014年亦得到了突破发展, 当年爱奇艺出品马东主持的《奇葩说》、爱奇艺出品高晓松主持的《晓松奇谈》、腾讯出品华少主持的《你正常吗》受到了年轻观众的热捧。而在此之前, 仅有高晓松2012年开始制作的网络脱口秀《晓说》取得了不错的反响。2014年之后, 网络综艺开始进入爆发阶段, 《奇葩说》《火星情报局》《明日之子》《中国有嘻哈》等爆款内容接连出现。爆款网络综艺逐渐成为视频平台吸引观众的制胜法宝。

网络视听节目的爆炸式增长, 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多娱乐享受, 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严峻考验。由于缺乏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的具体细则, 虽然监管政策得到了制定, 但很多打擦边球的低级内容仍然存在于网络。针对此现象, 广电总局在2016年重拳出击对《太子妃升职记》《余罪》《暗黑者2》等多部网剧做出了下架整改的处理, 对《大风水师》《催乳大师》《超能太监之黄金右手》等近百部网大做出下架处理。

2016年, 广电总局认识到网生内容具有数量庞大、内容庞杂影响力参差不齐的特点, 开始致力于对重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 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其要求对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节目; (2) 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 (客户端) 主页推广的节目; (3) 拟优先供网站会员观看的节目; (4) 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 (微电影) ; (5)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愿备案的其他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在创作规划阶段将原创节目的名称、制作机构、题材、时长以及不少于1500字的内容简介和不少于300字的思想内涵阐释等信息通过“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同时规定, 拍摄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节目, 应当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备案。重点网络视听节目在创作阶段即要进行规划备案, 影片通过广电规划备案审核并制作完成后, 方能上线备案播出。

2017年几乎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出台的同时,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的基础上修订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通则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尺度做出了详细规定。此通则成为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平台的内容审核参照准则。

2018年,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广电总局要求服务平台根据监管政策对在线的网络视听内容进行严格自审, 各大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平台对近千部网络大电影自觉做出了下架处理。

从以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制度根据网生内容的发展不断做出调整与优化, 经过一步步的摸索前行, 逐渐走向稳定。

同时, 可以看出,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层面政策的制定与监督, 而是联合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人民群众, 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上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接受政府指导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纽带, 对市场主体起着自律作用。

服务平台作为市场主体, 根据政策要求, 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完成对网络视听节目的自我监管。首先, 对重点节目在制作前进行规划备案审核。其次, 节目制作完成后, 对其在播出前依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进行上线审核。同时, 节目播出后, 服务平台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被举报的不合规内容给予及时下架处理。

网络视听节目发展至今, 已然成为新闻头条、舆论中心的常客。以《中国有嘻哈》《创造101》为例, 偶像爱豆们的一举一动都对青少年以及社会舆论产生着巨大影响, 党和政府应当更加重视网络视听节目的文化影响力, 加强监管, 使其成长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的中流砥柱。

总之, 没有完美的政策与不变的制度, 只有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 不断做出实事求是的调整与改变, 方能不落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需要。

摘要:自2014年以来,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迎来了爆发增长, 网络电影、网剧、网综等不同形式的网络视听节目不时引爆舆论、登上热点头条, 对数量庞大的网生内容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也成了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难题。时至今日, 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依旧任重道远, 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制度有着怎样的发展历程, 又将走向何方, 依然值得关注与思考。

关键词:网络视听节目,网络电影,监管制度,服务平台

参考文献

[1] 常昕.互联网影视产品的自制与“自治”[J].声屏世界, 2012 (9) :57-59.

[2] 爱奇艺网络大电影《2017年网络大电影市场发展报告》

[3] 刘阳.广电总局加强网络视频管理境外剧未获许可将禁播[J].当代电视, 2009 (5) :93-93.

企业网络监管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

曹凤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等职。曾任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从1992年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宏观经济管理、股份经济、金融与证券方面的教研工作,是最早提出在中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推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学者之一,在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诣。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

主持多项国家和教育部等重点科研项目,出版了20余本专著、教材,发表200余篇学术论文,多次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2007年获“中华十大经济英才特别奖”,2008年被北大聘为“叶氏鲁迅社会科学讲座教授”。

摘要:本文指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述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全面的管理、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合法稳健地经营,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业的发展与规范十分重要。

金融监管体系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功能、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等。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所谓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指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会引起监管功能和效率的变化。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各国最重要的监管机构是中央银行,很多国家中央银行不仅监管货币市场、监管商业银行,而且还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因此,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监管机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其他金融市场得到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量涌现,中央银行负担很重,因此,又出现了一些监管机构,主要是把证券、期货、保险等分出来,单独成立监管机构对这些行业进行监管。如,我国除了中央银行外,还成立了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功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没有那么多,分工也不是那么细。如,有的国家没有设银监会和保监会。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管理,因此,设了很多监管机构。英国现在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和管理,在中央银行之外,成立了金融服务局,中央银行主要监管货币市场,金融服务局主要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和信托业进行综合监管。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如,银行协会、银行公会以及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英国是注重自律管理的国家,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委员会就是一个自律监管组织。

各国根据各自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管体制,且金融监管体制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必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金融监管国际化是一个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跨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在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初设时所面临的市场格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不复存在。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统一监管是否是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也是当前引起争论的重要问题。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监管体制,即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02年底,全球范围内,至少有46个国家已采取了统一监管模式。然而,目前还无法证明统一监管要比分业监管效率更高;另外,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管理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国金融发展与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WTO过渡期结束以后,我国金融进入全面开放时期,金融监管面临两方面的考验与挑战:一是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入我国,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二是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而我国目前仍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因此,借鉴国际各国金融监管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安全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及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当时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上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分出或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当时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因此,在1984年~1993年这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曾经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在这10年里,我国实行的仍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此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此后,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陆续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由此形成了由人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加强对银行和新生的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的阶段因混业经营而产生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除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外,还负责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则分别交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

为了更好地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和综合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各自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合作监管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 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

(1)多机构监管易导致监管冲突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挑战。

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一样,指标体系、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果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当金融控股公司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受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时,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会发生监管冲突,并可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逃避监管。

(2)监管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一家金融机构经营不同业务,如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保险或证券业务,如某项业务发生风险,在确定哪家监管机构牵头、由哪家监管机构最后决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2.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我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出现和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如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也称为“银行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在内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母公司)本身开展银行业务,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目前,我国此种形式的银行控股公司主要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

另一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即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的银行控股公司,表现为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母公司)本身并不开展金融业务,而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母公司通过控股权对子公司甚至孙公司进行控制。集团公司(母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目前,我国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

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法人结构复杂化,集团规模大和跨国经营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也造成了困难,易于造成监管真空;另一方面,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各专业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此外,即使每个监管主体能够有效控制各自监管对象的风险,但由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交换不畅形成信息阻塞,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状况也难以掌握,也易于出现监管真空。

3.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革命。然而,金融创新却是和放松金融监管相伴而生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适当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美国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创新过快而监管滞后的结果。

我国需要金融创新,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对金融工具创新很难监管的原因在于:一是金融工具创新往往属于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从而加以预防;二是新的金融工具应用后的优势与弊端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期后才能显现,这使得金融监管只能是事后的,而难以事前预判;三是金融工具创新的风险管理并不属于监管当局的直接监管范畴,更多的是金融机构自己的责任。正因如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监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订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金监会可以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二)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并不能一蹴而就,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必须经过若干过渡才能实现。

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职责不清、监管重叠、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高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当前,在总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各监管机构充分合作与协作。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遇到重大综合监管问题,应及时协商并作出各监管部门的统一决策。

其次,目前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三,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四,最重要的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总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对其下属的金融企业进行业务和功能监管,也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对集团下属公司进行内部管理。现阶段,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指定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公司(母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议当前可以指定银监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无论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还是银行型、证券型或保险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注册管理和日常监管),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和证券子公司及不是控股公司的单个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分别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化解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对控股公司的集中监管信息平台,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改善信息传递的方式与速度。借此监控技术,监管主体可以重点对混业经营单位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特别是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及时、全面获取各金融子单位的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动态,防止内部资金违规流向实业部门。

(三)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金监会。

金监会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目前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成为金监会的下属的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金监会制订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中央银行仍担任部分金融监管职能。除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外,还负责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形成金监会为主与中央银行共同进行金融监管的格局。

金监会主要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实现对金融业的监管。一是对金融控股集团设立和准入进行监管。明确市场准入资格、控股范围、模式、比例等方面的要求。二是明确集团的财务要求。对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规定,明确各项考核均要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技术性要求,准确评估集团实际的财务杠杆和经营风险。三是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处理。金监会要细化银行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对控股公司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类型、交易方式、金额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密切关注集团内部大额的商品、资金等项目的往来,并要求控股公司集团对可疑交易项目进行解释。四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建立“防火墙”制度。原来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监会的下属机构,在金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及单个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功能监管。

同时,发挥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子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作用。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庞大,业务范围广泛,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则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相互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借等问题,这将导致公司的发展潜伏着较大关联交易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了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应当对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整合,实现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制定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维护公司治理,并关注跟踪银行控股公司试点整合的全过程,在公司内部形成如内部交易制度、风险预警及管理制度等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进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其一,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其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

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分析,显然存在金融业发展较快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相对不足的矛盾,迫切需要建立以对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起拾遗补缺作用的金融同业公会制度,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3.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这一法律体系确立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经营体制和业务范围,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既无明确禁止性条款,也无明确设立性条款,“无法可依”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确定银行控股公司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与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跨境金融监管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特别是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以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作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一员,应积极通过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加强与其他成员国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了解和把握金融监管规则的最新进展。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把参与区域金融监管合作作为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化的路径。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关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编辑:张小玲)

编辑后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探讨一直是热门话题。阅读曹凤岐教授的履历,其丰富的经历和一系列贡献,已经说明了一切。在金融监管问题上,这位专注于金融与证券市场教学与研究的学者,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学者之一。也许是因为经常阅读曹教授博客的缘故,看其诗其文,便常常觉得曹教授有如身边和蔼可亲的仁厚师长,而在约稿的沟通中,更是充分感受到了曹教授的认真与严谨。相信这篇文章将可以让我们更全面、更深刻地理解我国的金融监管问题。

企业网络监管范文第6篇

甄树青博士在《表达自由及其界限》中对言论自由提出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 “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作为一种自主性权利, 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情形下, 通过多种媒体方式显示或者开放思想, 传递信息和其他内容, 不受任何束缚或惩处。”沈宗灵教授则认为, 表达自由是表达的自由, 也是接受表达的自由。

笔者认为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通过语言的交流, 传达出自己想要表达的意思。第二种通过书写的方式将内在意思用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三种需要借助某种载体的存在将所要表达的意思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体现出来。笔者认为网络交流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新的表达方式, 网络的出现完全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它只是为人们的表达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情感、观点、知识通过文字、图片亦或是语音来予以分享, 缩小了时空上的距离, 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所以说网络表达只不过是拓宽了表达的渠道, 是三种主要表达方式的自然延伸而已。

二、网络表达的限制理论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成立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每个个人的利益, 而在一般情况下, 每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追求将产生整个社会的繁荣,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消极地维护社会秩序与法律的执行。此段话所要表明的意思是, 我们是人世间渺小的个体, 却扮演着独一无二的角色, 正因为每个人的涂抹和落款不尽相同, 所以, 呈现出的画面才多姿多彩, 韵味无穷。社会价值的衡量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来作为认定的依据, 人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任何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存在都是来源于人民的需要, 这些组织在获得人民的授权后通过合法的方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 保证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国家和社会组织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力, 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说的这个道理。网络表达是公民的权利, 国家有保障此项权利的义务, 但是任何权利都应该有边界, 个人权利的滥用, 往往会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亦或是他人利益。网络表达是一种行为上的表达, 它是现实生活在虚拟世界的深化。既有真实的一面, 也有虚伪的一面, 因而需要一定的限制。

三、政府应该对网络表达进行监管

( 一) 政府对网络表达监管的必要性

《报告》显示, 2010 年, 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比例为45. 8% ; 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占21. 8% 。正是由于网民数量的不断攀升与网络安全问题的存在, 政府对网络监管的必要性才凸显出来。从安全保障部门来说, 他们的职责是对不适当的、带有危害性或触犯到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管控和预防, 力保重要信息不泄露, 减少对社会产生的危害, 避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政府对网络表达进行管理、对一些低俗言语进行审查, 目的就是让人们及时获取最真实的信息, 提高信息搜寻者的效率。政府监管和网络表达并不是相违背的, 我们不应该只单纯追求形式上的网络表达, 而是应该追求如何使人们更好的行使网络表达的权利, 确保网络表达不被少数不良分子当作制造矛盾的利剑攻击国家和人民。

( 二) 政府对网络表达监管的原则

首先是法律保留原则, 此项原则来源于法国《人权宣言》第四条。法律是丈量社会行为的唯一准则, 每个人生而平等, 平等的拥有权利平等的使用权利。社会成员在使用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干扰到其他成员权利的行使。正因为如此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限缩, 以确保社会上的成员都能享受到合法合理的权利。在网络空间, 当政府需要对网络表达进行限制时, 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 从立法上明确给予其管控范围, 立法没有授予其权力的是不应当被认可的, 此处的法律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

其次是比例原则, 渊源于大陆法系的比例原则在约束公权力违法方面非常有效, 被誉为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该原则主要讨论的是国家采取措施的目的与为达到目的所采取手段对公民负担之间的关系问题。依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58 年的“药房案”中的判决, 比例原则的内涵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适当性原则是指国家举措可以实现预期的目的, 关于限制网络表达, 如果狭义上的法律与立法的目的相背离, 即可认为此种国家举措不适当。依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见解, 即使只有部分能达成目的, 也符合适当性原则的要求。此原则是一种目的上的宏观要求, 具体操作起来很困难。必要性原则, 又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则”, 是指在拥有多种解决渠道并且多种渠道都能实现预期想要实现的目的时, 应当选择其中对公民的利益尽最大保护的方式方法。应用于网络表达的限制中, 政府应该考虑人民的意见, 他们是当事人最有发言权, 他们很清楚自己的利益需求。如果政府没有考虑到人民的意见, 很难到达双赢的效果。同时注意政府不能以网络监管的名义“招摇撞骗”, 名义上为了人民的利益对网络进行管制, 实际却是害怕人民说话, 不想让人民说话。均衡性原则, 又称为“狭义比例原则”, 是指一个措施虽然是欲达成目标的必要方式方法, 但是在过程中不能让人民承受过重的担子。

四、完善政府对网络表达的监管

( 一) 完善立法

完善政府对网络表达的监管需要进行立法, 但是应该充分考虑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关系, 充分研究先进国家网络管理的方式方法, 将国外好的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应用到网络监管的过程中, 争取做到既促进了互联网的繁荣发展又使公民网络表达的权利不受到过分的干预。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国家进行立法, 将网络言论的保护分出层级。例如可以试着将言论分成三个层级, 即关于国家和政治方向的言论、贸易和商业方向的言论、针对未成年人方向的言论。不同方向的言论政府对其管控程度亦有所不同。国家和政治性言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非同一般, 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应该对其进行最严格的保护。贸易和商业言论涉及到自由贸易与生产生活不宜采取过多干预。未成年人因为其心智尚未成熟还有很大的可塑性, 为了保障他们在健康的环境下成长, 对于明显带有不健康的内容应该予以禁止。

( 二) 设置监管机关

我们国家在1996 年1 月成立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此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确实促进了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 但是由于每个阶段有着不同的矛盾。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从目前来看已经不太适合对网络表达监管的需要, 此机构对于互联网络的监管不具有针对性, 也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络发展的新趋势。总的来说, 针对网络表达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 达到健康网络环境、保护隐私、保障人格尊严, 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本文认为可以借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或者澳大利亚国家信息服务委员会的经验, 在国务院之下设置统一的电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广播、电视、无线电、互联网等各种媒体, 或者建立只是专门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委员会。此外, 这个监管委员会最好能够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设立, 使之能够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 以增强该监管委员会的稳定性。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 以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经给传统表达方式的形式带来了巨大冲击。网络平台的启用, 增添了人们选择表达方式形式的多样性。然而, 公民权利的肆意行使是对法制的践踏, 如朋友圈、微博中所转发的一些不真实信息, 网络中存在一些反政府言论, 甚至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政府有必要通过法律及行政等手段实现对互联网的监管。

关键词:网络表达,政府监管,必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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