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

2023-09-22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订教育方案。成立法制教育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成立法制教育办公室,由 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讨论分析研究学校法制教育的思路和方法,针对我乡实际,制订了具体的活动计划,保证法制教育有序地进行。

二、召开法制教育动员大会,举行法制教育讲座。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活动时间:2012年10月13日 地 点:西乡四中操场

参 加 人:全体师生

与会领导:省司法厅何处长讲话、市司法局丁局长讲话、西乡县城南中队警官、中学校长杨功彦

主 持 人:王永来、闫义成

活动目的:4月25日上午,为推进“平安校园”建设,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学生法制观念,西乡四中举办了一场中学生法制教育报告会。 活动内容记载:

一. 领导入座介绍

二. 聘请法制副校长(两名) 三. 省司法厅何处长讲话 四. 市司法局丁局长讲话 五. 省司法厅何处长向学生赠书 六. 法制副校长丁局长讲话 七. 西乡县城南中队警官作报告 1. 青少年犯罪特征:无知,无情,无畏 2. 违法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3. 列举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八、校长杨功彦总结发言:

这次法制教育大会充分体现了城南派出所领导对同学们的关怀。结合一些案例,生动细致地讲解了法律知识,这次法制教育大会,对我校进行荣辱观教育,创建和谐校园意义重大。请同学们结合这次法制教育大会,深刻反思自己的言行,并写好心得体会。会后,各班还要召开主题班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讨论活动。

九、王永来副校长发表讲话,要求同学们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树立法制观念,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的人生保驾护航。最后,王校长要求学生写出参加报告会深刻心得体会。 一个多小时的报告会使同学们深受教育,同学们纷纷表示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坚持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努力做一名学法、守法、护法的合格中学生!

十、校长杨功彦总结宣布: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刚才,孙廷喜副秘书长代表省政府作了重要讲话,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提出了殷切期望和明确要求,大家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这次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是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召开的。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精神,总结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五年多来政

府法制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部署今年重点工作任务。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纲要》实施以来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取得的主要进展

自2004年3月国务院《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准确把握新的形势,努力抢抓发展机遇,勇于应对各种挑战,坚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谱写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新篇章。

(一)不断深化《纲要》赋于的工作职责认识,基本形成了推动《纲要》落实的工作机制

国务院运筹帷幄、匠心独具,在《纲要》颁布之时就确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承担起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的工作职责,这是建立健全《纲要》落实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几年来,我们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不断深化这一工作职责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与其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为推动《纲要》的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一,加强宣传教育。开展了多方位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法制度不断完善,法制培训定期开展。五年多来,除了组织行政机关全员学习《纲要》之外,全省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累计38万多人次。全省政府法制机构合力组织开展了《纲要》颁布

一、

三、五周年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以及利用法制讲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执法观摩、案卷评比、广场活动等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进行了有声势有实效的宣传。我们与河南电视台、河南法制报和商都网等新闻媒体联合开展了“依法行政看河南”活动,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展示了我省依法行政工作的成效和经验,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了依法行政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和关注度。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催生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观念得到明显提高。其二,加强工作部署。《纲要》颁布后,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提请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通过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坚持做到有总体规划、有年度安排、有任务分解、有工作报告,形成了贯彻落实《纲要》有人抓,有事做,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格局。其三,加强典型示范。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开拓创新、引领前行的示范作用,是我们抓典型示范的重要之举。目前,全省共确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679个,这些示范单位不断创造出新的工作经验,不断展现出新的工作亮点。其四,加强调研、督查和考核。从2005年开始,先后对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情况,多次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向本级政府汇报,并逐一反馈至各单位,明确整改期限,推动依法行政各项要求得到落实。针对各地各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解决办法。为摸清依法行政的底数,先后两次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了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现状的专题调研和数据统计。全省有9个省辖市政府开展了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并将其纳入了政府工作目标系统。

(二)推动行政决策程序的完善,努力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着力健全行政决策规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纲要》的规定,积极提请本地本部门领导,建立和完善内部决策规则,在规则中突出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查环节。《省政府工作规则》明确提出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要经法制办审查提出意见,多数的省辖市政府出台了政府法制机构严把规范性文件程序关的规定。目前,所有省辖市和大多数省政府部门以及县级政府坚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未经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的文件领导不予签发的做法,保证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统筹安排政府立法计划,在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项目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立法项目,重点安排了改善社会保障、加强安全监管、促进节能减排、节约能源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项目。五年多来,省政府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53件,提请省政府制定规章54件。进一步健全了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使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完善了专家论证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制度,聘请了一批省政府法制咨询专家。五年多来,《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大河报》等省内新闻媒体全文刊载法规、规章草案18件,转发法规、规章草案主要

内容43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27000多条,对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选择部分立法项目,开展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以及规章实施效果评估的有益探索。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统一

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了备案工作职责和程序,建立和完善了规范性文件

管理配套制度,“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体系已经形成,“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工作原则得到了认真落实,报备率和纠错率都在逐年提高。重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请审查文件的工作,不仅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也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还积极为政府和部门重大决策、重大行政管理活动和重要政府合同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保证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加强清理工作,建立健全了清理工作制度,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或建议。五年多来,组织集中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4次,仅2008年对全省各级各类政府规章和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就清理文件675033件,其中规范性文件97504件,经清理保留46236件,决定修改5491件,废止45777件。先后4次报经省政府批准共废止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209件,宣布失效13件,修订20件。

(四)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加大了层级监督力度

行政执法领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战场。五年多来,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下大力气抓好规范和监督工作,促进合理行政,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一是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从2005年7月开始,全省政府法制机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智慧。全省普遍建立健全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梳理出省政府50多个部门和18个省辖市政府近180万字的行政执法依据公诸于世,为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份明明白白的“权力清单”。提请省政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了省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都对54个省直单位和18个省辖市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委托民调机构进行外部评议。提请省政府出台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了一批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国务院法制办给予了充分肯定,中央和省多家新闻媒体作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我们不去妄言在全国领先,但是可以坚信在全国决不落后。二是严格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倡导文明执法理念。坚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上网公布,方便了社会各界查询监督。三是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在2009年推出了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举措。经过艰苦努力,对1200部法律、法规、规章中能够划分阶次的4271条制定并公布了裁量标准和监督制约制度,共计17084项,汇总后达3359页、184万字,实现了省政府要求的从2009年8月1日起全省公布实施的目标,为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打下了坚实基础。四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新的进展。由于一些主观的客观的原因,同其他一些省市相比,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尽如人意。但是,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创造出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执法的经验,在全国颇具影响力,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肯定和好评。另外,有几个省辖市政府重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我省开展这项工作作出了贡献。

(五)加强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着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年多来,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同努力,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坚持从“定纷止争”、维护大局稳定出发,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受理案件,注重实地调查和证据核实,坚持依法公正裁决案件,有效地保证了办案质量。五年多来,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2146件,应诉案件27471件,行政复议办案数量始终居于全国前列。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的创新,重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提请省委、省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确定我省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既体现了对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的信任与希望,当然又是对我们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新的考验,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努力往前推进。2007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在我省召开“全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会议”,我省介绍了工作经验。2009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暨双先、双优表彰大会”,我省成为受表彰最多的省份。

(六)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为推进依法行政、扩大政府法制工作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已经建立起来的政府法制宣传载体,为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2008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在我省召开了全国政府法制信息工作会议,我省介绍了经验。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省级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绩效评估,我省政府法制信息网获得一等奖,省办和鹤壁市政府法制办获得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先进单位。仲裁工作机构为我省仲裁工作的发展付出了艰辛努力,呈现了良好发展态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2003年底,我省仲裁机构3家,全年受案标的额1.96亿元;2009年底,已建立了11家仲裁机构,全年受案标的额超过18亿元。2009年我省完成了第一部法规规章选编英文译本的出版工作,标志着我省译审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在不断提升

五年多来,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加强是相得益彰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重视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重视发挥法制机构和队伍的作用。全省政府法制机构苦练内功,按照《纲要》的要求,努力建设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以省政府法制办为例,在刚刚进行完的政府机构改革中,一方面增加了人员编制和办领导职数,另一方面增加的工作职能有五项之多。正在进行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据初步掌握的情况,总体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规格和编制得到了加强,赋予了更多新的工作职能。

以上对五年多来政府法制工作的进展情况所作的描述,肯定地讲是不全面的,是不深入的,更不是生动的。我想,政府法制工作已经迈出的步伐,不会因为没有被提及而被遗忘或抹杀,无字的丰碑决不逊色于有字的丰碑。在看到工作进步、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政府法制工作的现状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与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的希望相比,还存在诸多的差距。我们应该在实事求是地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更多地注重查找工作差距,在不忘成功往事的同时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新的征程,深知重担在肩、重任在前,毫不懈怠地把政府法制工作向前推进。关于政府法制工作存在差距的具体表现,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在2009年底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上指出了五个方面的问题。这五个方面的问题,对全国而言,也包括我省在内,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我们必须认真重视,努力加以解决。

二、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启示与思考

五年多来政府法制工作实践是丰富多彩的。丰富多彩的实践,不仅能够绘就新的蓝图,而且还能够从中获得众多的启示和引发一些重要的思考,这对于我们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尤为重要。对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启示与思考,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审视,我今天讲以下四点:

第一,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法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对其正确性、必要性不容置疑。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作用。多年政府法制工作实践告诉我们,政府法制工作要展现其重要作用、扩大发展舞台,必须不断地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有所作为。我们常讲,有为才有位,这个“为”的关键所在,就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个“大为”。提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是新命题,但是如何更好地实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还面临一些挑战。首先,要克服畏难情绪,解决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勇气问题。有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自身势单力薄,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谈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种畏难情绪如果不能有效解决,不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无从谈起,而且有可能遭致生存地位受到伤害。其次,要注重把握好中心和大局,解决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针对性问题。政府法制工作不能搞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管春夏与秋冬”的禁锢、封闭状态。把握不住中心,了解不了大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也是徒劳无功。再次,要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解决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式、方法问题。我们讲政府法制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决不是要舍去政府法制工作阵地,去干一些与政府法制工作职责无关的事情。政府法制工作不能够游离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之外,同样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也不能游离于政府法制工作之外,关键是要寻求政府法制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这方面,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都有一些成功的实践和有效的探索,需要继续努力,使之更加深入有效。

第二,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法制为民、法制靠民。政府法制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法制为民、法制靠民,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法制工作要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要依靠、借助人民群众力量来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如果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需要的是眼睛向上,法制为民、法制靠民需要的就是眼睛向下。从政府法制工作的实践看,宗旨意识和动力意识这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够协调的问题。由于政府法制工作的性质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特别是近几年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府法制工作中法制为民的宗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坚持的。但是,法制依靠民力、借助民力的动力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在工作中还需要强化和提升。长期以来,不少地方和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找不到工作平台,进不了人民群众的视野,得不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法制靠民的动力意识缺乏有很大关系。人民群众是不竭的动力源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善于从人民群众中获取资源,要学会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推动工作。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好的效果。比如,在政府立法中,加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力度,广泛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为提升政府立法质量收益不小。推行网民评议行政执法部门的举措,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引入民调机制等,都是依靠民力、借助民力的有效之举。我们推动政府法制工作,需要在法制为民、法制靠民这个问题上,开动脑筋、多下功夫,使其成为推动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支撑。

第三,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加强联系、整体配合、形成合力。政府法制工作各为其主、各自为阵、各自为战的状况,有其历史的原因,但是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不断发展,加强联系、整体配合、形成合力的呼声日益强劲,已成为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共识。近几年来,全省政府法制机构注重转变原有的工作套路,树立政府法制工作“一盘棋”的整体意识,坚持上下沟通、左右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全面进步。新的实践表明,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加强联系、整体配合、形成合力,不但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可行性。但是,我们在这方面的努力程度和实现程度还远远不够,坚持上下沟通、左右配合、形成合力的整体意识需要继续强化,需要用更具体的措施来落到实处。

第四,政府法制工作必须从“隐身幕后”更多地走向前台。长期以来,我们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从上到下形成了一种默默无闻、无私奉献、顾全大局、承压负重的精神,这种精神是非常可贵的,也是需要继续发扬的。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能定位的认识,要坚持与时俱进,不能被在特定条件下确定的职能定位所束缚。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和政府法制工作的深入发展,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定位不可能一成不变。《纲要》的颁布实施,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起推进依法行政“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的工作职责,这标志着政府法制工作职能定位已经发生重大转变。十分可惜的是,我们的一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没有很好适应这样的转变,沉眠于以往的思维定式,安守于“隐身幕后”而不能自拔。我们讲政府法制工作要从“隐身幕后”更多地走向前台,不是“隐身幕后”有什么不好,而是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政府法制工作从“隐身幕后”走向前台,是情势所迫、情势所逼、情势所需。政府法制工作要从“隐身幕后”走向前台,不是我们在自作主张,而是有充分的依据,《纲要》的规定,正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都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政府法制机构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与履行《纲要》规定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责,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需要我们统筹兼顾,全面履行好工作职责。政府法制工作从“隐身幕后”更多地走向前台,虽然只有一步之遥,但是面临诸多的挑战和考验,需要解决好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我们的精神状态。政府法制机构只有克服弱势心态,代之以不甘人后的锐气;克服不求闻达的幕后情结,代之以敢于登台亮相的勇气;克服埋怨、抱怨情绪,代之以自立自强的豪气,才能引领政府法制工作披荆斩棘、不断向前。

三、2010年政府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谋划今年的政府法制工作,首先要重视研究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入领会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精神,把握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政府法制工作必须把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和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在引导、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今年国务院拟定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安排部署,由此政府法制工作必将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三是省委卢展工书记提出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政府法制工作需要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研究如何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总之,无论是谋划工作,还是推动工作,都要注重研究和判断形势,使之能够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得以展现。

2010年政府法制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继续以贯彻实施《纲要》为主线,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步伐,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大规范行政执法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落实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为加快中原崛起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今年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继续抓好《纲要》和《决定》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按照《纲要》要求10年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剩余时间已不足5年,情势紧迫、任务艰巨。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工作职责的力度,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推动今年《纲要》和《决定》的贯彻落实能够取得更大成效。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着力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务求《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围绕《纲要》的贯彻落实,今年省政府法制办考虑要抓三件事情:一是着手研究拟定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二是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目前相关工作准备就绪,已报省政府审定。三是继续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省市两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督促和指导,提高示范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单位推动依法行政的作用。另外,还考虑要为即将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确保完成今年政府立法计划,加强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研究和实践

今年省政府的立法计划虽末印发,但己基本确定。要强调政府立法项目的严肃性,立法计划项目一经下达就要如期完成。如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立法项目,需要报告情况并说清原因。在今年政府立法工作中,要继续坚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有效方式,并不断完善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政府立法调研项目的工作,特别是做好有关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调研项目的工作,为明年政府立法工作做好充分准备。省人大今年要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牵涉到的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要积极配合。要重视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细化分析评估方式,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要加强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研究和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基本要求,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备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胡锦涛总书记虽然讲的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问题,但是对我们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抓制度建设,同样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以此来指导我们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研究和实践。

(三)加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力度,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事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和法律制度的权威,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全省政府法制机构需要下更大力气,选择行政执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规范,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就全省而言,今年要抓好这样几件事情。一是抓好2009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省政府法制办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整理,完成后将分别发下去。要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出报告。二是认真做好《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工作。这项工作省政府将印发文件进行具体部署,刚才许和副主任讲话作了具体的安排,省政府法制办还要下发文件。需要强调的,不能简单的为换证而换证,要把换证工作与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紧密结合起来,与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为此,省政府法制办即将提请省政府发布《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三是抓好已经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及其配套制度的落实工作。这是我们去年费了九牛二虎的力气搞出来的东西,不能不执行。我们必须明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没有错,省纪委第五次全会要求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我们对规范行政处罚权标准之举不能动摇,务求将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四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印发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行政执法中发生应该追究责任的人和事,要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四)继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提高化解行政争议能力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仍然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这项工作。要认真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努力增加行政复议受案数量,提高法定期限办结率和审结案件正确率。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紧紧抓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提高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二是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我省已经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令箭已出,绝无后退之路。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已经启动,虽然面临多方面困难,总的进展情况可圈可点。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认识和决心至关重要。就认识而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作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举措,不会“胎死腹中”。在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上,曹康泰主任用了不小篇幅讲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也有信息提供修改《行政复议法》已经列上议程。我省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虽然面临一些困难,但是可以获得的现实发展机遇及其潜在发展机遇不可忽视,我们决不可断言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这步棋走错了。就决心而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不可能一帆风顺、一马平川,不可能轻轻松松就能够得到收获,需要的是闯劲、韧劲,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已经确定的省政府本级和郑州、安阳、驻马店三个市,要一马当先、冲锋在前,没有承担这项试点工作任务的其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也不要袖手旁观,要重视对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这一重大课题的思考和研究。

(五)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经过多年努力,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在全省普遍建立起来了。我们要把这项制度认真坚持下去。对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量大,工作标准高,要切实负起责任,防止经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出现与法相悖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混淆不清的问题。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认真坚持“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在巩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良好态势的前提下,重点解决重备轻审的问题,抓住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越权规定优惠政策、搞地方保护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六)大力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营造政府法制工作良好舆论环境

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首先要充分认识政府法制宣传的重要作用。政府法制宣传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失去了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工作是不完整的。我们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不应当作秀,但是应当造势。其次要努力巩固现有的良好基础。经过近几年努力,初步改变了政府法制宣传比较薄弱的状况,但是要巩固住已有的成果并不轻松,因为现有的基础并不牢靠。其三要不断开辟政府法制宣传的新途径,进一步扩大政府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政府法制宣传还有不少空白点没有触及,还有不小的舞台没有去占领,迫切需要政府法制宣传迈出新步伐。其四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我省的几家新闻媒体,对政府法制宣传已经付出了很大努力,虽然他们认为是应尽之责,但是我们抱有感激之情。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没有新闻媒体的合作与支持,肯定是做不大的。对政府法制宣传,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予以应有的重视,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开展本级的法制宣传,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配合省里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

(七)加强政府法制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政府法制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政府法制干部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组成部分。因此,加强政府法制干部队伍建设,必须按照党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普遍要求,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今天在这方面就不再展开讲了,主要针对政府法制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些个性问题提出几点要求。第一,要着力提高政府法制干部队伍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目前我们的政府法制干部有一个明显反差,讲起政府法制的具体业务工作并不作难,不时还有精妙之处,但是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这篇大文章就比较为难,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现状、经验、对策的认识,思路不清,底数不清,言之无物,言之无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着重要职责,这个职责是推不掉的,也没有其他的部门可以代替。政府法制干部队伍的素质并不低,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在这方面关注不够、思考不够、调研不够,下一步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力求尽快提高这方面的素质和能力。第二,要进一步克服畏难、埋怨、无所作为的悲观情绪。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逐步改善,这种悲观的情绪已经有了不小的改变,但是时至今日仍未完全消除。存在这种悲观情绪,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危害是很大的,必须干净、彻底地予以消除。政府法制工作正处在阳光普照的山坡上前行,也难免会不时面对一些困局,即便如此也不能灰心丧气。自立自强、锐意进取,对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不仅十分宝贵,也可能是别无他途。我听到很多朴实的话,说的是对政府法制工作,不管别人是否看得起,首先自己要看得起;如果连自己都看不起,别人就更看不起。目前,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即将结束,如果某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被削弱的情况,更要正确对待,不要因一时的削弱就丧失斗志,要在努力工作中积极争取得到加强。第三,要甘当“拓荒牛”,甘当奠基石。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比较辛苦、比较艰苦、比较清苦,在以往是如此,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也不会有多大改变。为了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我们当然要想办法改变“三苦”的工作环境,但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就非得当“拓荒牛”和奠基石不可。纵观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轨迹,经济社会的发展呼唤着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事业,抱定政府法制工作别松手,东张西望不可取。

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举措,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国务院对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始终持肯定的态度,在国务院的多个文件中,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多个会议上,都强调要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要坚定信心,扎实有效地把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安阳市行政执法局要巩固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并要不断地迈出新的步子,提供更多好的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对我省如何进一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在谋划之中。

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推动仲裁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近几年来,我省仲裁工作虽然有较快发展,但同其他一些搞得好的地区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仲裁机构要以公正的裁决、良好的服务,争取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仲裁,增加受案数,增加标的额。仲裁机构要重视加强自身建设,严密内部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有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更多地支持仲裁机构的工作,切实协助解决仲裁机构的困难和问题。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出席人员:全体教师和部分学生家长 时间:2010年4月

家长:据说一年级由于课间活动不当,有碰伤的情况发生。希望学校加强课间的安全、正常活动的教育等等。若孩子一旦有摔伤等情况发生,希望老师能尽快通知我们家长。

校长:一年级新生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到了一个新环境,中学比小学时更活动得开,因而玩得比较疯,就是为了加强课间安全,学校老师已由原来的三岗护导增加到四岗。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在放心班后又安排了延长班。

家长:学校教育对家长开放的形式很好,希望各个年级都能对家长开放,让家长了解新的教育要求,从而能更好的配合学校教育。

校长:家长对孩子不能太宠,也要注意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的培养,比如不能一边吃东西一边做作业等。

薄庄小学依法治校会议记录

主持:薄贵平 出席人员: 全体师生 时间:2010年3月

当前学校事故的现象的调查: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其中就有学校儿童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是全国最大规模的调查报告,有许多新的发现:

1、2001年学校事故发生率是5.5%,高不高?没有资料证明,只能和日本的事故发生率相比,日本幼儿园是1%,小学是4%,初中是7%,高中是4%,大学是1%。是一个正态的分布。

2、和年龄成正相关关系。初中的学生处在“逆反年龄”。日本小学和初中的事故发生率也是5.5%,和中国是一样的,没有差异。为什么会成为一道刺眼的风景线呢?中国人和犹太人一样,是全世界最呵护孩子的民族,我们对孩子的心态也就不一样。我就带着孩子上过20个各种各样的班。还有我们实行了独生子女政策,有了独特的文化,希望是唯一的。并不是学校事故多得不得了了,不安全了。但是,学校还有可为的,可以找到一些规律,可以避免一些事故,特别是在游戏中产生的事故。采取措施,可以降低一半事故发生率。设施的不安全,制度也有问题(要求课间操快速集合,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学校设施的设计没有考虑特殊的情况)。事故发生率与学生年龄成正相关。

3、和学校的设施成正相关,城市比农村学校事故发生率要高。城市学生升学压力也要高一些。

4、体罚与变相体罚也随着年龄比例增大,和教师职业心态有关心,是教师行为失常有关系。学校应该有一套处理突发事件的规定,中国缺少这样的具体的规定。

5、学校事故发生与性别有关系,男孩比女孩事故发生率要高。

校园安全会议记录

时间:2010年5月11日 会议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安全工作小组全体人员 会议内容:

1、成立以薄贵平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商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2、学习《巨鹿县教文体局关于校园暴力事件的紧急通知》;

3、注意校园暴力事件,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4、加强课间护导老师的巡视,要求学生文明活动,不奔跑、不打闹、不大声喧哗。

5、加强学生课间的安全系数。 (1)教师要及时巡视、指导。 (2)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制止。

6、加强放学后滞留学生的安全问题。

7、落实教师值班人员和安全措施。

8、加强学校开学初的防盗工作,加强巡视。

检查的部位:检查的部位:教学楼、操场及校园周边环境 发现的问题:开关、电源、灭火器问题 整改措施:本周内整改完毕,消除安全隐患.

薄庄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记录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学生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学校决定开展本次“法制教育活动”,实施法制教育,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活动时间;2010年4月12日上午 活动地点:学校操场

组织形式:组织参观,有专人(法制宣传员)负责讲解 参加人员:全体老师及全校少先队员 小 结: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摘 要:针对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现状,从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观念还未完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缺乏、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不够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诸方面分析了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从法制观念、法规制度、管理体制、综合治理等方面提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改进措施,对有效应对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大有裨益。

关键词:延安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对策

一、延安市生态环境的现状

延安位于陕北的黄土高原,辖区内沟壑遍布,地形凌乱破碎,气候干燥少雨,植被异常稀少,水土流失十分严重。1999年秋冬以来,延安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相继实施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经济林果、舍饲养畜、农田水利和移民搬迁等六大工程,生态环境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十一五”期间,延安生态建设取得巨大成绩,共完成营造林1 491.17万亩,完成公益建设324.73万亩,落实森林管护3 347万亩;退耕还林累计完成896.76万亩;三北防护林工程营造林133万亩;德元、日元贷款项目营造林37.97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6.6%,林草覆盖率达到42.9%。延安呈现生机盎然的秀美景象,降雨量增加,风沙天气明显减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与此同时,农村产业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传统以粮为主的产业结构被打破,草畜业、林果业、棚栽业得到长足发展。延安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油田开发建设、埋设各种管线、城镇建设等把黄土高原破坏得支离破碎,造成大面积的裸地,加之受干旱缺雨影响,林草成活和保存率较低,治理成本随之增大;二是持续不断的盲目开荒、乱掘滥挖以及石油开采等行为使大面积植被被破坏,这成为风蚀突破口,从而导致严重的恶性循环,治理速度因此受到影响;三是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效果。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是有关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严”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必须运用规范的强制手段来扼制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严峻形势,即用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来制止破坏生态之行为,巩固已获得的生态文明成果,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使生态环境得到治理,促进延安生态文明发展。

二、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延安市党委、政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契机,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统揽农村经济建设全局,狠抓《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健全制度,突出重点,依法推进,综合监管,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延安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转变,生态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时,面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延安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也显示出了众多缺陷与不足,迫切需要创新和完善。从目前的现状看,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延安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从1997年以来,延安市制定并相继出台了《关于封山绿化舍饲养畜的决定》、《延安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的意见》和《延安市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这对推进延安市生态文明建设良性发展,作用尤为显著。此外,吴起、志丹等县也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吴起编制了《吴起生态县建设规划》,还配套制定了《实施方案》,志丹提出了《关于切实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十条措施》。这为延安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营造了良好法制环境。但由于各种原因,延安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观念还未完全形成

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观念淡薄。一些地方对保护生态环境平衡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缺乏足够认识,不能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甚至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一时的、局部的经济效益,对治理破坏生态环境資源违法行为不重视。个别领导单纯追求GDP,缺乏环保意识,急功近利,在开发与保护上顾此失彼。有些单位和企业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思想,一味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不关心生态和社会效益,致使生态脆弱区依然脆弱、生态良好区不再良好。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缺乏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偏重于污染防治,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则和制度支撑,即使在有些法规中体现出生态环境保护之用意,也是着眼于自然资源利用,无具体的、可直接适用的生态保护条款,导致在延安生态环境立法上缺乏上位法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从延安生态环境保护之规定来看,其立法意图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即使包含有生态保护内容,但由于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相等同,缺乏整体生态价值衡量,因此实践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一直优先于生态保护,所追求的生态价值只能间接达到,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

根据现有立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由林业、农业、矿产、渔业等多个资源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管理体制上将其人为分割,导致环保监督管理主体不规范、混杂、力量分散、权威不高。由于业务不同而管理职能又交叉重复,这些部门各自成为利益主体,利于自身的,就相互争夺行使相关权限,不利于自身的就无人愿负其责,人为造成许多不该有的工作漏洞。此外,有关法律规范缺乏对管理者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关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没有尽到应尽责任,不必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使生态环境保护难以产生预期效果,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法得以真正遏制。

(四)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不够,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环境管理部门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齐抓共管保护生态环境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很多时候都是环保部门一家在唱“独角戏”,而环保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执法手段相对较薄弱。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律己不严,执法水平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并不鲜见,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单位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仍然习惯于“人治”代替“法治”,存在乱执法、乱罚款,甚至以罚代教、以罚代刑等问题。同时,司法环境保护功能欠缺,环境司法往往以环境行政的补充面目出现,在环保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际上已形成一种合作多、制约少,共性多、个性少,并且后者依附于前者的奇特关系,环境司法行为经常要征求政府有关领导意见,听命于行政职能部门,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法制的功能。

三、延安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理念

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摒弃以当前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突出自然规律,将现代环境法所蕴涵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价值观以及以生态安全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功能纳入到生态安全立法里面。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延安实际的灵活性相结合,在科学预见之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滞后性。着眼源头预防,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以制度调动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改变“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生态保护建设战略,将“生态优先”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重作为经济发展的路子。进一步处理好保护、建设、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

(二)健全完善环境法律制度,落实生态安全保护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制定一些地方法规制度与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配套,形成完整体系。增加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救济和补偿制度,明确完善生态补偿政策。重点要完善环境收费制、资源补偿费,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征收环节;逐步将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改为“排污即应收费,超标排污增加收费并给予处罚”的制度,规定凡排放污染物均要按规定之标准交费,通过诸多措施,确保群众从资源合理开发中受益,从而使之更关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探索生态保护的新的管理体制,明确界定资源管理部门权限。调整环保执法机构,实行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相结合,进一步理顺各资源管理部门间的关系,明确其责任、权限,克服交叉、分散、扯皮等低效率现象。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要分离开,严禁“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情况存在,强调把环境承载力作为经济活动底线,明确资源保护、开发、分配、修复等有关活动,统一到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而执法不力的,应由市人大权力机关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予以监督,防止行政权力缺位、越位现象发生。对不适当行使、怠于行使环保职责的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对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加強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善执法条件,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问题。从利于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将罚款与赔偿、税收、治理及相应生态补偿等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手段相结合,真正实现环保有法可依,处罚有据。健全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使执法迈上新台阶。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领导,严肃处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政府和专门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健全处理区域开发案件的机制,努力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对于解决环境纠纷,要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原则,摆正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坚决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做到诉讼程序公正、实体裁判公正、裁判执行公正。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责、刑责和行政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环境保护法治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延安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关于我市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N].延安日报,2012-01-01.

[3]林红.大庆市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基于生态瓶颈问题视角[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7).

[4]江晓红.略论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5,(10).

(责任编辑:姚 丽)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6篇

摘要:文章从“和谐社会”的政策目标出发,在分析“和谐社会”与法制之关系、传统文化与法制之关系的基础上,初步探讨应当如何处理传统文化和法制建设之间的三种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传统文化

1“和谐社会”与法制

自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社会目标以来,全国各个行业中的各项工作无不以“社会的和谐”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和谐社会”?

在我看来,“和谐”一词意指一种非冲突状态;那么“和谐社会”便是指非冲突的社会状态。如果将这种“非冲突的社会状态”看作是一种应然之理想的话,那么它的标准在哪里?换句话说,达到它有什么样的要求?在我看来,一个社会能够称得上“和谐”,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该社会是一个包容多元价值观的社会。第二,该社会整体上运转有序而安定。第三,该社会中人人得以正当的手段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

要满足第一个要求,即“包容多元的价值观”必须注重自由和平等;要满足第二个标准则必须注重安全和秩序;要满足第三个标准则必须注重人权和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这一切恰恰是法制的内在基本理念!我们完全可以说,良好的法制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如果说,法律是由“规则——政策——原则”构成的话,那么“和谐社会”这一政策目标的提出,就对法制提出了一种更新的、同时也是更高的要求:

其一,它要求法制坚持和完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正义等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制必须沿着既有的道路深化和发展,并尽快的修正在以往的实践中的那些忽视上述理念的做法。其二,它要求法制拓宽自己的视野,在运转——也即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重视“法律和谐”,也必须将“社会和谐”作为法制行动的目标。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再仅仅只以自身的逻辑行动,而必须以社会效果作为目标来行动。其三,它要求法制必须利用自己“正义的看门狗”的身份,去化解社会的冲突,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社会的安定。

简而言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在根本上是对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也就对正在进行中的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的法制建设既要提高法制自身的水平——改善既往那些不合理的法条和配套制度;也对法制的运转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制在社会生活中更广泛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面对这种种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建设必须注重更多的因素,必须仔细审视自己所身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以便与社会生活相协调,而传统文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2传统文化与法制

美国学者萨皮尔在《文化:真与假》一文中科学的指出,文化一词有三种用法,进而也就有三种意思:

其一,指文化的物质和精神的两方面;其二,指一种确定的、衡量的性价值标准;其三,指有关生活的各种普通态度和观念。

在我看来,前两种意思属于对文化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对于法律学理探究来说,更重要的是第三种意思上的“文化”。因为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为手段来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社会关系的,而人的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来实施的。因此,对于普通生活态度和观念进行探讨,便在是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这种探讨是处理“法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的法制(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其内含的对于生活的普通态度与观点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关于生活的态度和观念并不完全相容——二者之间有交集但并不是全面重合。仔细思考,便会发现二者之间有三种关系:

其一,相同。也就是东西方社会所共有的那些普世性价值观念。例如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事实上便是一种人道原则。这一点,和西方法制理念中的人道主义是相同的。

而这种相同的状态,无疑会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因为相对于法律是一种“应然意志”而言,文化总是一种“实然存在”。当实然存在的的某种理念、价值观和意蕴与我们欲求的法律关系之间有某种共同之处的时候,这些实然存在的文化总会在事实上起作用去促进法制。

其二,相异。例如在西方法制观念中,将婚姻看作是仅仅关于个人的事务;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却将婚姻看作是一种家族事务,并对婚姻的双方附加了许多家族本位的责任——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从家族延续的本位出发对于夫妻双方附加的一种生育上的责任。

人们在这些传统文化的主导下有可能实施一些与法制理念不合的行为,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一定就与法律的欲求相违背。例如将婚姻看作是家族事务的观念,就有可能从责任、义务的角度出发去要求婚姻双方善良、忠诚行事,这可以使得婚姻更加稳定——这也是《婚姻法》的诸多欲求之一。

其三,相反。例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说法,这在事实上表现的是一种厌讼的情绪;而主张、甚至鼓励人民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解决纠纷却是西方法制的基础理念之一。

正是上述这个“其三”,即传统文化中与法制内核理念相冲突的这一部分,是值得去探讨的问题——它可能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绊脚石,也很可能阻碍“和谐社会”的达成和实现。

人是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继受该社会既往的文化观念(事实上,当我们在阅读所谓的“经典”著作的同时,就是在接受一些既往的文化)。这些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换句话说,传统文化——尤其是那些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是人的主观精神的渊源之一。又由于人的行为,是其个体的在主观精神支配下的所为;而我们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作为自己作用的机理的;因此,法律便不得不考虑和重视传统文化这种人的主观精神的构成性要素。

一个社会传统文化具有坚实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当这种坚实的、牢固的传统文化发生作用,指引人们实施某些与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法制应该如何去做才会、才能达成当下的和谐?才会、才能不制造新的矛盾?

3解 题

我个人认为,用现实消解传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原因只在于:

首先,传统文化是一种历史的、客观的存在,这种特性决定了我们根本无力对其进行任何作为。因为——正如上一段所指出的——文化的产生是在一定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之上产生的,而传统文化是基于其产生当时的地理情况、生物情况、社会情况和心理情况的条件而产生的,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地理、生物、心理和社会情况,我们根本无力也没有任何可能去对其进行改变。这也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对传统文化本身有任何作为。

其次,我们能作为的,可能改变的只是我们当下的现实。我们可以大骂秦始皇“焚书坑儒”破坏了文化的多样性,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导致了文明的断裂……。但是“焚书坑儒”这一事实已经过去了几千年,它已经成为我们永远无法去改变的事实,我们唯一能作的只能是:①继续承受“焚书坑儒”这一历史事实给我们带来的后果;②在已经明白“焚书坑儒”的破坏性后果的情况下,在今天不这么做。

在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历史的时候我们惟一能作的只能是去承受它带给我们的后果,然后吸取它所带来“教训”。

综上所述,我们只能去改变的是“当下的现实”,我们也只能用当下的作为去改变过去的那些“消极因素”。我们已经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的转变(尽管仅仅是在路上而未达目标),这种转变给当下的中国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回头。那些产生于“农业社会”的传统文化,如果和我们今天相冲突,那么就去消解它,改变它!

并且,在我看来,很多学者是过于夸大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关系。事实上,就像上面第二小节分析的那样,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存在相同、相异、相反等三种关系。“相反”这种导致冲突的关系只是三种情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是有限的,是在某些极个别的领域中和极个别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此其一。

其二,一切社会中文化从根本上看都有一种“劝人向善”的内核。很多不同的民谚、学理学说从根本上看都具有这种指向。所不同的是,可能表达的角度相异,针对现实情景相异,表达的手法相异而已。这种“劝人向善”的基本内核,在我看来会产生良好的后果——只要当前的现实是良好的。这和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其三,正如上面第二小节所说的: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并不是单纯的自己便成为人的主观精神的一部分,它总是和人的现实际遇相结合的。人都是“趋利性的”,这种特性也决定了人会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进而也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观念,并且人也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趋向——一个例子是“食古不化”一词是一个贬意词。当我们的现实为人提供一种能够使其生活得更好,对其更有利的观念,那么这种观念会被他/她主动接受。惟一的问题只是——我们当下厉行的法制是否够好,是否能保障他/她能够得到一种好的生活。

因此,我认为,落脚到法制建设上的解题思路就是:第一,对理念相同的传统文化,法律予以承认甚至强化;第二,对于理念相异和相反的传统文化绝不妥协和退让。只要我们的法制是“良法”,只要我们的法制足够好——能够为老百姓今日提供一种更好的幸福生活,那么法制应该站出来大声对那些传统文化说“不”——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

4结 语

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

第一,老百姓在生活中不寻求法律。当前出现的大量“私了”现象便充分说明我们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不过只是一些诉诸纸面的“死法”,而并不是社会行动的“活法”。

第二,判决得不到遵守。即便是纠纷的双方诉诸法院,获得了判决,那么由于有“法律并不是值得信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一种认知存在,败诉的一方也没有一种道德上的压力去自觉自愿的遵守法律的意志——这也就是执行难的问题所在。

一个可以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的事实是,在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的一句民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今天重新流行起来。如果仔细审视这句话,就可以看到在这句话的背后,事实上包含着这样一种由思考和逻辑交织而成的对法律的认知——法律不过是金钱和权势的附庸品,不过是为金钱和权势的拥有者服务的;法律自身并不是正义和公理的代表。这句民谚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它反映了老百姓对于当时的公权力的失望和对正义的绝望。但是,它在今天被老百姓屡屡提及而成为一句流行语,这种“流行”不也正反应了老百姓对于今天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某种认知吗?

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我们便会发现:①法律被束之高阁,而这必然导致法律的意志被“空化”——已如前述,法制的内在理念(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法制理念的被“空化”就必然导致我们不可能达成和谐社会的目标;②法律制度不能去化解社会纠纷——这是因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寻求其他的途径解决问题,则纠纷在事实上依然隐性存在,这种隐性的纠纷随时可能爆发来破坏社会的和谐;③法律本身成为社会冲突的助推器——当事人在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涉及钱、权的“灰色交易”,而这种“灰色交易”又是新冲突的制造根源。那么在事实上,我们的社会便一直坐在“火山堆”上,随时有可能有新的冲突出现,这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达成“社会和谐”的。

上述因素是我们迈向“和谐社会”的“绊脚石”。要真正的迈向“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搬开这块“绊脚石”。但是难题在于:这块“绊脚石”的内部因素之间形成了一个死结——各个因素之间互为因果。这种互为因果的关系使得我们无法破题——解哪一个环节都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的。但正因为这样,导致我们无从下手。

这是法制的困局,是法制建设的困局,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困局。如果说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站出来回应传统文化的挑战的话,那么今天的法制是否有这种资格?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菲尔德伯格.权力与规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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