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程师职称范文

2023-09-19

中级工程师职称范文第1篇

(一)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在命题形式和各种不同的题型所占比重方面,与去年的有关情况保持了一致,具体情形可参见表1。在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广大考生注意的有两点,一方面,初次参加这类考试的考生务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题型的答题要求,这对考场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如多项选择题的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判断题中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即答错了只扣本类题的分。另一方面,从表1反映的命题情况可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是以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为主的,客观题占总分值的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一般答题和应试技巧方面的因素对考试结果影响不大。主观题(简答题和综合题)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运用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占总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尤其对审题、答题的技巧要求比较高。一些考生对主观题的题意分析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讲究答题步骤和技巧,也往往会丢掉一些冤枉分。这启发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多做练习题,通过练习题掌握有关考点,而且要善于从标准答案中总结答题步骤和方法,要确保在会做的基础上将分得满。

(二)答题应注意的要点解答主观题要注意四点。一是要信心十足。每个综合题都有四、五个小问题,每个简答题一般也要提出两个或三个小问题。这些小问题基本是相互独立的,第一问即使不会答或者答错了,也不至于后面的问题也一定答不对。换句话说,一个简答题和综合题的所有小问题都答错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认真审题。审题是答题的一半,题审不对就不可能答对。尤其要注意的是,一个题一般至少要审两遍,第一遍了解题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审查,同时不妨将题中的关键信息用笔做上标记。第二遍根据题后问题去题中寻找有关信息,此时第一遍审题过程中关键信息用笔做上了标记的关键信息就会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脑海中组织答案。构思答案时,脑子中的备选答案要周全,切忌脑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两个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种可能。四是答案的设计一定要简洁、准确。结论要准确,理由要简洁,既要准确表述法律依据,又要恰当地阐述事实根据,两者不可或缺。

二、试题涉猎面宽,各章所占比重差别趋小

(一)试题的章节分布从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情况来看,考点遍及考试大纲的各个部分,充分反映了《经济法》科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具体各个章节分值的分布情况可参见表2。从表2反映的命题情况可见,首先,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有章节的内容。《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决非死记硬背,而是需要通过做题、链接、比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记忆的目的,这是经济法科目与其他两个科目不同的特点。特别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基本上属于“空白”考生,对复习应试要注意全面复习,不要轻易放弃。

(二)试题的内容分布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占10分以上的章节有6章,分别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六章属于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第一层次。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和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别是12分、18分,超过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预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则在绝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这一特点所给考生的启发就是中级经济法总共九章内容,在考试中的分值分布有进一步均匀的趋势。除了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试中所占比重明显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试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趋同势头。从中得到的启发就是在复习应试过程中,不要过分强调重点,每年考试的命题都会与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变化。

三、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关联考点的综合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在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得到进—步加强,并且可以预见这种特点将会成为将来一段时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命题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单选题第7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哪个选项。A选项是,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B选项是,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选项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选项是,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命题倾向上,不是简单把合伙企业法中某一个命题拿来考察,而是将该章关联的考点综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综合理解和掌握情况。本题答案为c。根据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再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综合题: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本题分析:本题涉及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中的仲裁与诉讼管辖、仲裁条款的效力等考点,还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关知识点,综合性很强,上典型的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本题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二)学习过程中知识点的链接通过上述例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考生要注意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结构和内在联系,学习过程中要善于链接、比较,形成知识体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应对考试中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的情况。中级《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归纳为四块内容:一是总论,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法的实施;二是市场主体法(企业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三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票据、证券、合同;四是财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总论是后面经济法知识的基础,是对后面三块内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涉及的内容。市场主体法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合同、票据等市场行为的实施者。财政法主要体现的是经济管理关系。鉴于此,考试中的命题就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如“公司”签订“合同”,运用“票据”付款,发生争议进行“诉讼”甚至进入“破产”程序。这样一个综合题,可能涉猎教材中四、五章内容。考生必须注意把握不同章节内容的关联性。除了自己要习惯链接、比较教材中不同章节的关联内容外,事实上教材中有许多内容已经明示或暗示给了某些考点之间的联系和可比性,考生应当注意鉴别,多加关注。以破产法与合同法的链接点为例,2008年经济法指导教材中明示出来的链接点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6)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7)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8)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等。

(编辑 代娟)

中级工程师职称范文第2篇

职称申报专业划分

一、农牧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二、医药工程:医学、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用包装

三、水产工程: 加工、监测、营销、管理、开发、生产

四、建筑工程:建筑师、规划师(城乡规划、建筑、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 概(预)算、环卫工程、堤坝护坡、施工安装、建筑装饰、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市政道路、桥梁、 园林绿化)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岩土、 土 岩 方、风景园林、 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 管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建筑监理、装修装饰、装饰、 测量、工程测量、电力、电子、电子信息、电子系统、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 工业自动化、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暖通空调安装、腐蚀与防护、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 机电一体化、光电子技术、化工、化工机械、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制造、机械机电、汽车 维修、设备安装、水利、水利水电、水电、水暖、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给排水、锅炉、窑炉、 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及应用、市政、市政工程、 顺利职称评定中心QQ:10185680,业务联系:刘老师

市政 道路工程、建筑预决算、概预算、结构、结构设计、通信、安全、造价、统计师等

五、计算工程: 计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

六、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交通工程

七、林业工程:土木加工、林产化工、园林绿化、林业区划、造林绿化、水土保持

八、轻工工程:食品发酵工业、造纸工业、日用化工工业、包装印刷业

九、冶金工程: 热处理

十、石油化工工程:勘测(勘查)、深加工、化工

十一、电力工程:热能与动能工程

十二、测绘工程:测绘、矿山、地质

十三、机械工程: 机械设备、加工工艺、制冷、自动化控制、仪器仪表、电工电气、设备管 理、机械制造、机械机电

十四、电子信息工程: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与系统、电子仪器与测量、电子系统工程、电 子材料

十五、建材工程:水泥、玻璃、陶瓷、建筑材料、环保

十六、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

十七、广播电视工程:广播 电视 十

八、纺织工程:工纺织

十九、环境保护工程:环境工程、环境化学、环境生物、环境监测

十、海关:关务监督、关税监督

二十一、经济类 :会计 经济 统计 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 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

二十二、教育类:大、中、小学教育

职称明细

中级工程师职称范文第3篇

一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

单位:新密市金凤路初级中学

姓名:位朝辉

时间:2014年9月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单位:新密市金凤路初级中学

姓名:位朝辉

时间:2014年9月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三)教学经历

单位:新密市金凤路初级中学

姓名:位朝辉

时间:2014年9月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四)教育教学效果

单位:新密市金凤路初级中学

姓名:位朝辉

时间:2014年9月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五)学生管理

单位:新密市金凤路初级中学

姓名:位朝辉

时间:2014年9月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六)教科研工作

单位:新密市金凤路初级中学

姓名:位朝辉

时间:2014年9月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

单位:新密市金凤路初级中学

姓名:位朝辉

时间:2014年9月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业绩

(一)

单位:新密市金凤路初级中学

姓名:位朝辉

时间:2014年9月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业绩

(二)

单位:新密市金凤路初级中学

姓名:位朝辉

时间:2014年9月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一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业绩

(三)

单位:新密市金凤路初级中学

姓名:位朝辉

中级工程师职称范文第4篇

本人李美娟从参加工作以来,严格地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从未参与各种违法违纪的活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改革开放,为建设中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对于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我都严格遵守,严从律己,宽以待人,起着带头的作用。在工作中,我不断地学习、钻研、总结经验和教训,到现在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都全面成熟的副经理,独立承担过房建和资料工作,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1999年9月参加工作至今一直以积极工作态度去处理工作中遇到的事情,对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有始有终,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认真学习,再苦再累的项目,我都坚持圆满完成,并做出成效,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坚守在岗位上,完成一个个工程,看着一幢幢高楼大厦竣工完成。

2010年我在房寨中学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工作中主要负责现场主体结构的施工,明确责任分工,督促流程执行,对施工部位进行验收检查。

2012年来到草厂中学综合教学楼工程,编制现场施工计划进行控制,对变更、洽商进行控制管理,参与工程的建设、计划的制定、编写考核制度以及监督工程完成进度工作,组织工程交工、督促并管理工程资料的编写、移交等相关工作。

2013年管理路桥中学校安工程综合楼改建工程,担任土建施工员,先后组织施工单位完成制定相关技术方案的制定与编制,配合合约部门对合同进行编制,提出相关技术要求及标准,后期由于技术人员的流失,一并兼任暖通工作的协调管理,配合消防水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市政供水系统的接入,保障给排水的正常使用,2012年项目顺利封顶,在所有工作按计划完成的情况下,项目未发生任何大小安全事故,现场安全生产“零事故”。

施工技术交底是指导正确、规范、科学施工的文件,以及工程变更情况的正式文件,而且变更、洽商、图纸会审要经过设计、建设单位签字,施组、方案要经过公司级审批,交底要施工队签认。一旦遇到工程纠纷或其它特殊情况,此类情况是解决纠纷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资料,因此,对此类资料要严加管理,一般不外借,谨防丢失,不得不借时,执行严格的借阅登记制度。另外,工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变动频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展、工程结算。如果因为变更、洽商传不及时而造成经济损失,那么整个项目部的辛苦工作便失去了意义。因此,一定要及时把变更、洽商发放到项目部相关人员手中,并由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内以交底。

在项目施工进行竣工阶段时,组织相关验收工作,配合公司前期部与规划局、房管局完成项目的规划验收工作,房产实测的开展;配合特检所完成客梯的验收工作;与此同时严抓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沟通对后续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展开进行配合。

在参加工作这些年中不断学习历练过程中,自身管理、协调能力不断提成,在工作中总结出:管理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在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不折不扣的落实,包括细节工作及流程工作的追踪,执行力就是工作的态度,坚决服从公司安排,善始善终,通过理论结合实践,再加上自己的不断总结经验,我已能够胜任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的肯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继续巩固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扬长避短,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

中级工程师职称范文第5篇

中级工程师职称范文第6篇

(一)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在命题形式和各种不同的题型所占比重方面,与去年的有关情况保持了一致,具体情形可参见表1。在命题形式与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广大考生注意的有两点,一方面,初次参加这类考试的考生务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题型的答题要求,这对考场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如多项选择题的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选对才能得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判断题中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即答错了只扣本类题的分。另一方面,从表1反映的命题情况可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是以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为主的,客观题占总分值的75%。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一般答题和应试技巧方面的因素对考试结果影响不大。主观题(简答题和综合题)是考核考生对知识的运用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占总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仅要知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尤其对审题、答题的技巧要求比较高。一些考生对主观题的题意分析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讲究答题步骤和技巧,也往往会丢掉一些冤枉分。这启发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多做练习题,通过练习题掌握有关考点,而且要善于从标准答案中总结答题步骤和方法,要确保在会做的基础上将分得满。

(二)答题应注意的要点解答主观题要注意四点。一是要信心十足。每个综合题都有四、五个小问题,每个简答题一般也要提出两个或三个小问题。这些小问题基本是相互独立的,第一问即使不会答或者答错了,也不至于后面的问题也一定答不对。换句话说,一个简答题和综合题的所有小问题都答错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认真审题。审题是答题的一半,题审不对就不可能答对。尤其要注意的是,一个题一般至少要审两遍,第一遍了解题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审查,同时不妨将题中的关键信息用笔做上标记。第二遍根据题后问题去题中寻找有关信息,此时第一遍审题过程中关键信息用笔做上了标记的关键信息就会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脑海中组织答案。构思答案时,脑子中的备选答案要周全,切忌脑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两个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种可能。四是答案的设计一定要简洁、准确。结论要准确,理由要简洁,既要准确表述法律依据,又要恰当地阐述事实根据,两者不可或缺。

二、试题涉猎面宽,各章所占比重差别趋小

(一)试题的章节分布从2008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试题情况来看,考点遍及考试大纲的各个部分,充分反映了《经济法》科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具体各个章节分值的分布情况可参见表2。从表2反映的命题情况可见,首先,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有章节的内容。《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但决非死记硬背,而是需要通过做题、链接、比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记忆的目的,这是经济法科目与其他两个科目不同的特点。特别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平时对法律的了解和接触不多,基本上属于“空白”考生,对复习应试要注意全面复习,不要轻易放弃。

(二)试题的内容分布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占10分以上的章节有6章,分别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这六章属于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第一层次。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和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别是12分、18分,超过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预测。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则在绝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这一特点所给考生的启发就是中级经济法总共九章内容,在考试中的分值分布有进一步均匀的趋势。除了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试中所占比重明显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试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趋同势头。从中得到的启发就是在复习应试过程中,不要过分强调重点,每年考试的命题都会与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变化。

三、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关联考点的综合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趋势在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中得到进—步加强,并且可以预见这种特点将会成为将来一段时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命题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单选题第7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哪个选项。A选项是,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B选项是,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C选项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D选项是,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本题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命题倾向上,不是简单把合伙企业法中某一个命题拿来考察,而是将该章关联的考点综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综合理解和掌握情况。本题答案为c。根据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再如,2008年中级经济法试题综合题: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本题分析:本题涉及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中的仲裁与诉讼管辖、仲裁条款的效力等考点,还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关知识点,综合性很强,上典型的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本题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乙公司在首次开庭时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是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二)学习过程中知识点的链接通过上述例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考生要注意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结构和内在联系,学习过程中要善于链接、比较,形成知识体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应对考试中跨章、跨节关联考点综合命题的情况。中级《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可以归纳为四块内容:一是总论,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法的实施;二是市场主体法(企业法),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破产;三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票据、证券、合同;四是财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总论是后面经济法知识的基础,是对后面三块内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等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涉及的内容。市场主体法所涉及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合同、票据等市场行为的实施者。财政法主要体现的是经济管理关系。鉴于此,考试中的命题就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如“公司”签订“合同”,运用“票据”付款,发生争议进行“诉讼”甚至进入“破产”程序。这样一个综合题,可能涉猎教材中四、五章内容。考生必须注意把握不同章节内容的关联性。除了自己要习惯链接、比较教材中不同章节的关联内容外,事实上教材中有许多内容已经明示或暗示给了某些考点之间的联系和可比性,考生应当注意鉴别,多加关注。以破产法与合同法的链接点为例,2008年经济法指导教材中明示出来的链接点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6)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7)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8)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等。

(编辑 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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