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理财网络平台范文

2024-07-01

p2p理财网络平台范文第1篇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它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已达到2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 P2P理财是什么?什么是P2P理财?P2P理财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2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

P2P理财模式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将线上线下巧妙结合起来,通过第三方平台将钱放心大胆得借给别人。P2P不吸储,不放贷,只对信息配对,为投融资双方牵线搭桥,打造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投融资信息平台。

P2P理财问题

年收益水平达10%以上,较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型基金等收益高出1倍以上,不像股票投资一样始终面临亏损的风险,也无信托产品对投资金额有较大要求,这正是近年市场上新兴的P2P理财吸引众多普通投资者的重要原因。但少数P2P公司倒闭、跑路,使参与其中的投资者血本无归,也使很多初次接触P2P理财的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民间非法集资与诈骗,觉得这事太不靠谱,P2P理财到底是陷阱还是机会?

P2P理财,根源于民间小额借贷交易

P2P理财源于P2P借贷。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是“Peer to Peer”的简写,个人对个人的意思,P2P借贷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P2P公司)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P2P交易对象包括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即P2P理财方,另一个是借款客户。通过P2P小额借贷交易,出借人实现了资产收益增值,借款人方便快捷地满足了自己资金需求。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P2P借贷 2005年开始以网络平台方式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并逐步成熟, 2006年底左右进入中国。由于中国具有庞大人口基数、旺盛融资需求、同时传统银行服务无法覆盖所有资金需求人群,在几年内就获得爆发式增长。目前国内P2P小额借贷业务已经形成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线上模式、非互联网的线下模式,线下线上并行模式三种形式,使很多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急需小额资金的普通人群得到了民间小额借贷服务,同时也为资金提供方提供了一种新的高收益理财方式。 P2P理财本质是一种具有普惠金融创新模式的小额民间借贷

P2P借贷通过中间平台公司的撮合管理,快速实现个人对其他陌生人的借贷。本质上讲,是一种创新的小额民间借贷。

P2P借贷对象是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用途通常包括个人教育、消费、应对突发事项、小企业主资金周转等方面,资金需求额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同时为了防范借贷风险,一笔出借资金通常会在P2P公司协助下,分散借给很多不同的借款者,如2万元可分别借给10个人,以防止单一借款人违约带来本金的重大损失。

P2P借贷上述特征与过去人们熟悉的非法集资性质的民间借贷有明显区别:一是借款对象不同,一个是具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另一个动辄是有上亿资金需求的企业;二是借款用途不同,一个主要用于装修、培训及经营资金周转等,另一个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或投资需要;三是借款分散程度不同,一个是将借款尽可能分散给更多的人,一个通常是集中于1人或1个企业。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个人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受到中国现行法律保护,而且一定程度还推动了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顾及的特定群体资金需求。从以上两个层面讲, P2P本质不是一种投资陷阱,它的出现具有强大的潜在市场需求与积极的社会作用。

如何看待P2P理财引发的部分投资者重大损失现象

首先,P2P理财遭受损失不是由于其天生是一种欺诈陷阱而造成的;其次,任何一种投资品种、包括资金借贷行为都是存在风险的,P2P理财产品也不例外;第三,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参与者需了解P2P投资产生风险的关键因素,并能够加以理性分析、科学选择,才能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P2P投资机会关键在于对第三方平台公司风险的理性把握

P2P理财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政策和监管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以及P2P公司的信用与经营风险。当前造成P2P理财客户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集中在后两类风险,特别是第三方P2P公司的风险。

P2P业务是一种金融创新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目前监管部门在加强防范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的前提下,对P2P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持许可、观望态度。P2P公司近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其中不乏以欺诈圈钱为目的、毫无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经验的平台公司存在,部分投资者正是参与了此类公司的P2P借贷,才带来了巨大损失,而多数选择运行规范、风控能力较强公司的投资者,均获得了不错的收益。

由于市场上存在一些以欺诈圈钱为目的平台公司,同时第三方P2P公司通常在借贷中承担成交撮合、借款人风险识别、违约追偿、违约惩戒等服务职能,如何选择第三方P2P公司,是投资者成功参与P2P理财的关键。 第三方P2P公司风险判断与选择的关键因素 (1) 借出资金流向的确定性、自主选择性

无论P2P公司采取线上、还是线下方式,无论投资者亲自选择借款人、还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确定借款人,出借人最终都需十分明确地保证可做到以下几点:清楚明确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对借款人具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权;必要时可以取得与借款人的联系。P2P公司在业务流程上应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否则,投资者就需要小心。 (2) 借款人信用信息采集能力与违约惩戒力度

P2P公司应具备较强的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能力、有效的违约惩戒手段,来协助投资者科学筛选借款人、增加借款人违约成本、减低借款违约风险。

p2p理财网络平台范文第2篇

如何判断一个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用户可以登录当地的红盾信息网,里面会有企业信用展示这一栏目,直接输入企业名称便可查询到该公司的详细信息,包括注册资本,法人姓名,公司经营范围等等,如果查询不出结果就证明这家公司不存在,碰到这样的平台应该果断远离。再有就是网站备案的查询,可以通过ICP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的备案情况,如果查询不到则证明该网站并没有在大陆进行备案,这样的平台大多不正规。

以融易理财rylc9.com为例,融易理财在投资项目中会把抵押材料等上传,如果平台不能讲这些材料公示出来,遇到这样的平台还是要尽量远离,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毕竟投资理财不是赌博,要把风险控制到最低。还有一点就是在平台的官方QQ群里进行考察,这里可以看出一个平台的客服是否专业,大家对平台服务的满意程度怎么样,还能够向老用户了解一下平台的详细情况。

互联网是现在信息传播的主流,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查看出一个平台的口碑,但是这些信息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唯一标准,像一些网传的P2P理财公司排名不是权威机构做出的排名,因此不可全信。

p2p理财网络平台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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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2P平台拆标交易风险的法律分析

作者:关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目前国内P2P平台呈现不断分化的态势: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凭借拥有较高知名度得到投资人信任,无需通过拆标即可满标以达到平衡借款人与投资人(注册用户)利益的目的;而很多流量不足的中小型P2P平台则普遍采取拆标模式,通过降低门槛吸引投资人。由此可见,拆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小型平台的无奈之举,也是实践中常见的运营模式,因此值得分析与研究。

一、拆标类型及法律风险

平台拆标是指P2P平台利用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交错配比,通过“短借长用”、“增量微贷”方式取得资金、发放贷款。主要类型包括:

1、期限拆标。将长期标拆为短期标,如将年标拆为月标、季度标,将6个月以上的长月标拆为1-5个月的短月标等。平台将长标拆成短标,一方面增加了业务量,另一方面也迎合了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偏好。期限拆标以滚动融资满足到期兑付,在前一期借款到期后,平台用后一期筹集来的资金归还前一期的借款,因此一旦出现后续资金不足,平台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有些平台在短期内密集发布秒标、天标以达到迅速筹集资金的目的,但资金流动性风险随之加大,嗣后可能会因出现投资人挤兑而难以为继。在期限拆标中,如平台筹集资金大于实际借款金额,或改变短期标的实际资金流向,则有可能构成“资金池”或“平台自融”,触及监管红线。

2、金额拆标。将大额标拆成小额标,借款期限与融资期限一致,可提速满标时间、提升平台交易量,且平台承担的风险较小。在该拆标模式下,平台向借款人实际放款的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平台向投资人发放的债权,相反如资金先于债权流动,则有可能构成“资金池”或“平台自融”。

二、常见拆标模式的法律分析

依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监管思路,P2P平台不应参与借贷双方的资金交易。基于信息中介定位而产生的平台拆标模式包括:

1、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由专业放款人(通常是平台的关联方)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形成一批债权,再将债权分割后转让给众多投资人。在P2P的线下模式中,以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为交易行为的核心。借款协议由专业放款人或投资人与借款人签订,平台在借款协议中以“居间人”、“服务方”、“见证人”等身份出现。债权转让协议由专业放款人与众多投资人签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协议需由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并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但在P2P实践中,由于投资人所在地较为分散,平台的债权转让协议通常不要求受让人面签,而由让与人负责签署转让声明并通过网上送达,同时送达的还有受让人拒绝受让回执,以供受让人选择填写。

笔者认为,如拆分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标的的描述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将其归入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部分债权转让”情形。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后,受让人即使未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回传,但只要未在转让通知载明的限期内表示反对,应推定受让人已知晓且同意受让分割债权。

2、“循环贷”线上撮合模式。“循环贷”的借款人授权平台拆分债权,主动要求将一笔较长期限的借款拆分为多笔期限较短的借款。借款人与平台达成循环贷款协议,借款人在平台审批额度内随借随还,并约定每个周期内的最低还款比例。该模式属于常见的点对点借贷,未改变平台的居间人角色,平台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经营。笔者认为,如借款人授权拆标合同与平台实际拆标合同的期限不一致,对外应区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对内则构成平台对居间义务的违反,二者分别处理。

三、投资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1、平台伪装拆标。少数平台故意发布虚假短期标信息,虚构借款人及借款资金用途,投资人不知晓真实借款人的真实借款需求,真实借款人也不知晓资金系来源于短期借贷资金的滚动发行。伪装拆标的法律实质是借款合同不实,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平台冒用他人名义发布借款标,被冒名者对此不知情,自无需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换言之,发布虚假借款标,平台自负其责,应认定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未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借款合同未成立。

二是平台发布的借款人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借款人明知虚构借款用途,且吸入资金实际用于期限拆标利益,则借款人对投资人构成欺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由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与平台之间的纠纷属内部纠纷,可另行解决。

2、投资人自担风险的期限错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平台已明确向投资人告知债权被拆分的真实情况;二是投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被拆分的真实情况。如平台发布的数笔短期标的借款人、借款用途相同,借款期限长于融资标的期限,投资人从网上信息中能够获知或能够识别债权期限错配的情况,则应自担相应风险。笔者认为,由于投资人与平台的交易地位并不对等、信息不完全对称,因此对“应能识别”的标准可从严把握,即平台应负有较高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平台垫付的法律性质 指导意见将P2P网贷定位于信息中介性质,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依据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的,除非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以外,人民法院应认定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提供的仅为媒介服务。由此可见,作为事后救济措施判定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仅限于有明示担保承诺的情形,对于网贷平台向出借人事前作出的代偿承诺应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承诺应有别于平台自担保:

1、有条件垫付。该种垫付可理解为居间人在违反居间合同义务后自愿承担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需对信息不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主观状态必须为“故意”,客观上必须已给委托人造成利益损害。在举证时,投资人就主观“故意”要件的举证比较困难。

自愿垫付可避免投资人的举证困难,有条件垫付的理论基础是分散投资原则及大数法则。该“条件”可界定为:投资人如已在同一平台进行较为分散的投资且达到一定规模,在随机现象中仍产生相当概率的坏账无法收回,则可推定平台的信用审查系统出现漏洞。平台在此情形下无条件承诺,对VIP等级的投资人进行还款保障,该承诺系平台自愿加重己方合同义务,通过事先约定排除投资人对居间人“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以约定的结果性标准替代法律规定的主观证明标准,以毁约借款的笔数、金额作为决定平台是否承担损失填补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点融网”、“拍拍贷”的本金保障计划中有类似规定。如“拍拍贷”承诺:成功投资50个以上借款列表(同一列表的多次投标视为一次),每笔借款的成功借出金额小于5000元且小于列表借入金额的1/3。如满足条件列表的坏账总金额大于收益总金额时,“拍拍贷”将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差额。“点融网”承诺:投资人在“点融网”分散投资30笔以上,且单笔投资不超过借款标的的5%,也不能超过本人所有投资总资金的5%。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当借款逾期90天,且坏账金额大于所有项目累计净收益金额时,“点融网”对差额部分进行全额自动赔付。

p2p理财网络平台范文第4篇

投融贷CEO认为,P2P网贷不能背离金融本质,从业者目前已和监管层达成共识,无论是否接受银监会监管,还是出台四条红线,亦或建立行业协会管理,其实都是敦促P2P网贷往金融本质上的回归。P2P网贷在具体经营中,必须有一个规范化运作的意识,时刻谨记监管部门为网贷平台划出的四条边界: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如有的网站推出各种聚集资金后在投项目的理财计划),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记者调查发现,基于对这一监管精神的深入理解,投融贷P2P网贷平台从筹建到正式上线,一直是按照纯撮合资金借入方与借出方平台进行运营流程设置,不接触资金,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借出人的资金进行监管,让P2P网贷阳光化透明化操作。

p2p理财网络平台范文第5篇

现在的P2P投资理财行业已经是拥有了大量粉丝的一个理财产品,它的收益高、门槛低、操作简单等特点是深受广大投资者的喜爱。但是对于网络理财P2P平台和民间借贷公司的区别,还是有很多的投资者是分不清楚的。这个也是用户咨询最多最想了解清楚的一个问题。现在优旺诺祥理财师就针对这些问题,来为大家解答。

一、运营模式不同

P2P投资理财主要的运营模式是线上的服务,投资者和借贷者都是在网上直接完成合作的,而民间借贷公司主要的运营模式是线下的服务,投资者和借贷者都是在线下面对面来合作,有地域的限制。

二、公司性质不同

在整个的借贷关系中,P2P理财平台是不参与任何的资金交易的,仅仅是作为中间的关系,那借款人和投资人联系在一起,为他们提供相对应的服务而已。而民间借贷公司就不同了,他们主要的业务就是提供各种小额贷款,吸引广大的借贷者前来贷款。

三、收取费用不同 P2P投资理财只是作为一个中介的身份,所以就是会向投资者和借贷者收取一顶数额的服务费用,而民间借贷公司则只是收取相对应的利息。

四、两者利率不同

P2P投资理财的借贷资金全都是来自于投资者的,是一个个人对个人的服务,所以,利率都是比较低的;而民间借贷公司的贷款资金都是来自于股东,所以,利率相对都是比较高一些的。

p2p理财网络平台范文第6篇

现在的P2P投资理财行业已经是拥有了大量粉丝的一个理财产品,它的收益高、门槛低、操作简单等特点是深受广大投资者的喜爱。但是对于网络理财P2P平台和民间借贷公司的区别,还是有很多的投资者是分不清楚的。这个也是用户咨询最多最想了解清楚的一个问题。现在优旺诺祥理财师就针对这些问题,来为大家解答。

一、运营模式不同

P2P投资理财主要的运营模式是线上的服务,投资者和借贷者都是在网上直接完成合作的,而民间借贷公司主要的运营模式是线下的服务,投资者和借贷者都是在线下面对面来合作,有地域的限制。

二、公司性质不同

在整个的借贷关系中,P2P理财平台是不参与任何的资金交易的,仅仅是作为中间的关系,那借款人和投资人联系在一起,为他们提供相对应的服务而已。而民间借贷公司就不同了,他们主要的业务就是提供各种小额贷款,吸引广大的借贷者前来贷款。

三、收取费用不同 P2P投资理财只是作为一个中介的身份,所以就是会向投资者和借贷者收取一顶数额的服务费用,而民间借贷公司则只是收取相对应的利息。

四、两者利率不同

P2P投资理财的借贷资金全都是来自于投资者的,是一个个人对个人的服务,所以,利率都是比较低的;而民间借贷公司的贷款资金都是来自于股东,所以,利率相对都是比较高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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