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范文

2024-06-27

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范文第1篇

作作风》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规范全场干部、职工外出 行为,经林场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制定二道林场职工外出请销假制度 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职计时人员的考核;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 林业局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需持请假条并注明外出事由、 时间、地点,经场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返回后及时销假。否则旷 工处理。

三、职工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必须向场长请假。事假者扣发 假期日工资和日绩效工资,请假条在月结前交到林场财务备案,作为 工资核算依据;无故旷工者按《二道林场出勤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四、职工因公外出的,需在请假条注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 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支付假期的工资和绩效工资,核销往返车费和 宿费。

五、职工因病外出在本系统内按医保规定治疗的,凭住院手续、 诊断证明,林场支付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未按医保规定出系统外治疗 的,凭住院手续、诊断证明,林场支付治疗期间病假工资;在林场卫 生所看病需请假的由卫生所负责人出具证明,林场按病假支付工资。 凡以看病为由,外出从事其他活动的,林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 停发外出期间全部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

六、林场干部和职工在履行程序后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保持通讯 畅通,随时向场长和书记及主管人员报告所在方位,以便于工作联络 和沟通;凡在离岗期间因个人原因通讯中断、耽误工作的,林场按旷 工规定处理。

七、凡擅离职守,给林场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由个人负责, 林场按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以上规定如有违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林场有关规定处 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道林场

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范文第2篇

为确保镇政府工作稳定有序开展,强化干部职工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2009年工作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

一、镇政府干部作息时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确定每星期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时间,星期

六、星期日为公休时间。每月镇集镇赶集日为工作时间。因驻村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二、凡因病、因事需请假且符合国家公务员法相关请假规定的干部可以申请请病假、事假。非国家公务员法相关请假规定的事由,一律不得请假。

三、凡需请假的干部,必须拟写请假条,且须写清请假的事由、期限,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存镇政府办公室。

四、各联村包片干部请假,在2天以内的,由各片组长审批;在3天以上的,由书记或镇长审批。除特殊的婚假、产假外,一般请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休假干部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按时上班并到办公室销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在假期满之前向书记或镇长说明情况。未批准的,应及时按期上班且销假;经批准延期的,在延期期满后必须及时按时上班,办理延期申请并销假。

六、凡未经领导审批同意擅离工作岗位的,或未经同意延期而逾期不销假的,均作旷工处理,旷工时间符合公务员法相关处

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维护发电厂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发电厂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熟悉和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三条本厂考勤工作采用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办法。厂部授权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发电厂的考勤工作。各单位(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本部门的考勤记录。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考勤工作。各单位(部门)和班组应指定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工作负责的同志担任考勤员。

各级考勤员,在考勤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科的指导。

第四条考勤办法

1.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考勤台帐,详细如实记录本单位(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考勤原始记录和资料。

2.职工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奖金和有关津贴的计发以考勤统计资料为依据。

3.各单位(部门)和班组的“职工考勤记录表”应公开存放在值班和办公场所,便于职工了解本部门的出勤情况,以利于督促检查。

4.考勤员应在上、下午上班后十分钟(运行班组应在上班后分上、下两个时段)进行当日的考勤登记,使用考勤记录表中规定的考勤符号,如实记录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和各类假期执行情况。其中“中”、“夜”班出勤应在考勤表上注明“中”、“夜”字样。

5.各单位(部门)的领导要定期(每月二次)检查所管辖部门和班组的出勤情况,检查“职工考勤记录表”中的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各种请销假单据是否齐全。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必要时应向人力资源科报告。

6.各单位(部门)的专职和兼职考勤员有权检查本部门和班组的考勤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汇报处理。

7.职工因故不能出勤时,必须凭发电厂统一的请假单或公假

单、年休单进行考勤。没有请假凭据而缺勤者作“旷工”论处。

8.劳务输出人员一律依据合同的规定,凭发电厂统一的公假单进行考勤,未开具公假单的按事假处理。

9.各单位(部门)在册人员出勤情况均应在考勤表上明确反映,经厂领导书面批准借用人员由所借单位(部门)考勤,原单位(部门)考勤表上应注明所借何处,没有正常办理假期的人员,一律按事假处理。

10.月考勤日期为每月1日起至当月月底止,各班组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职工考勤表”以及各类请销假单据报送本部门办事员,由办事员核对无误后,整理汇总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并于次月8日(遇休息日依次顺延)前将考勤统计表连同考勤原始记录以及各种单据上报人力资源科,逾期不上报按50元/天考核该部门。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请假批准权限

1.班长有权批准班内人员二天以内的调休、带薪年休假期。请带薪年休假人员需提前交出休假单后方可离岗;科长、主任有权批准所属人员煤电公司地域范围内一天公假,考勤附公假审批单。

2.职工连续请二天以上的带薪年休假时,必须先填写请假单,经班组和部门同意,将休假单据一并上交人力资源科,经审核无误,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3.员工请三天至十天以内的事假,由其所在的单位(部门)领导同意,经人力资源科批准后,方可休假;十天以上者,由厂分管领导批准,到人力资源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一天以上的公假,需经部门主管同意报经厂分管领导批准后,在人力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供电分部、热电分厂由厂部确定的管理人员办理请假手续)。

4.职工请事假,连续三十天以上的要按管理权限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再到人力资源科办理手续。

5.职工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时,必须凭计划生育部门的单据,先填写请假单,经班组、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将单据交人力资源科,经审核无误,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6.职工休病假时,必须由卫生部门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和建议休息天数,再填写请假单,经班组、部门领导同意,并将病假诊断证明交人力资源科,在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7.部门副职休假需报分管部门的厂领导批准;部门正职休假

需厂主管领导同意,在人力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结束后到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

8.处级干部外出请假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连续请假二天以上,必须在起假之日前一天到人力资源科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考勤,一份人力资源科备案;请假期限一律以离岗之日至上岗之日止计算。

第七条职工回厂上班一周内(除公假外,探亲、婚假、产假、丧假、以及二天以上的其他休假等)必须凭班长或部门领导签字的销假回单到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销假回单交本班组或部门作为考勤依据,部门应作为原始凭证予以保存,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的作事假处理,所停发的工资和奖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职工在假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时,应在到期之日前向部门主管说明续假原因,可按照批准权限委托他人代办续假手续,逾期一周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第九条职工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电厂令其返回工作岗位,不论休何种假期,无特殊理由者,一律无条件按指定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结余假期继续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党员身份的职工离岗时,除按本章上述条款办理请假手续外,还应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如因急事或病假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考勤及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脱岗、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按50元/人次考核绩效工资。

第四章各种假期以及待遇规定

第十三条职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生育假、节育假、丧假、事假、病假、工伤假等假期以及待遇按《中煤集团大屯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公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因参加发电厂安排的文体活动,按屯能司电〔2009〕 116号文《发电厂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借用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因公出差、考察、学习等,需填写《发电厂出差审批单》,由部门领导负责办理出差审批手续,部门领导审批后,经厂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须经厂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到人力资源科办理出差公假。

3.公司单位之间借调人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发电

厂内部各部门之间借调人员,需经厂主要领导批准,人力资源科办理公假等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借调人员的,被借人员假期按事假处理。

4.职工援外或劳务输出必须经部门同意,发电厂领导批准,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到人力资源科办理公假手续。外单位借用人员必须是组织行为,并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无权私自借用人员对外服务。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在外活动中所发生的人身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职工调休的规定

1.发电厂原则上不安排加班,但因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经部门申请,发电厂领导批准,职工在工余、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的,应按其实际加班时间计算调休工日(连续加班工作二小时以上至四小时,可计算为0.5个调休工日;连续加班六个小时以上,可计算为一个调休工日;加班不足二小时的,应合并计算工日)。

2.职工当月加班,当月及时安排调休。职工加班后,应在“考勤记录表”上如实登记;加班后安排休息也应在考勤中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其它规定

1.职工个人享受的各类假期待遇,只限职工本人按规定使用有效,其他任何人不得享用。

2. 调休最少以半天起假,带薪年休假最少以一天起假。 第十七条本制度若与以前颁发的文件精神相抵触,则按本制度执行;若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干部请销假管理,确保工作正常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棉矿全体干部。

第三条 干部因公、因私外出或暂离工作岗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1、因公外出考察学习、参加培训或公务活动离开矿区的;

2、因私外出旅游、学习(含出国、出境)离开矿区的;

3、因处理个人事务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4、因病需请假治疗、休养的;

5、探亲及工休假的;

6、其他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

第四条 副连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以下程序审批:

1、副矿级领导请假,经矿长批准方可离矿。

2、科级领导请假,经矿长批准,离矿前本人给党总支书记、分管领导打招呼,并办理手续交政工科存档。

3、正连级、科员请假,经分管领导、科室领导批准,离矿前本人给矿长、党总支书记、分管领导打招呼,并办理手续交政工科存档。

4、副连级请假,经单位正职或科室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交政工科存档。

第五条 一般干部请假,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交政工科存档。

第六条 干部请假期满,应于上班之日到政工科报到销假。

第七条 严格请销假纪律:

1、一般情况下,请假为事前请假,严禁事中或事后补请,特殊情况下可电话请示矿领导,在征得同意后离岗,但必须委托他人代为补办请假手续,并在口头请假后半小时内向政工科告知去处。

2、未办理请假手续外出、逾期不归、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干部遵守请销假制度情况将被列入考核内容,对不认真遵照执行本制度,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者,分情况轻重对其进行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所有干部出差必须经矿长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离矿前给政工科打招呼,回矿于上班之日到政工科报到销假。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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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范文第5篇

【发布文号】浙人薪[1994]67号 【发布日期】1994-07-12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下同):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按全额发给。

二、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女职工在妊娠、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三、

三、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起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病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当月在半个月以上的,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止发放,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四、

四、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事假在二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除基本工资按规定比例发给外,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可以发给;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在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的同时,工改保留部分也停止发放。

五、

五、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确定。

六、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和工改保留部分均全额发给。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基本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

七、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八、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机关事业请销假制度范文第6篇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绩效工资

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研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二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绩效工资

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二十天的,享受10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60%;三十天以上不满四十天的,享受40%;四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工作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二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机关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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