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文

2024-07-18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文第1篇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方(企业):山东拓普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

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秘密内容

1.

(一)、技术信息秘密包括

1)

2) 3)

4) 5)

(二)1)

4)

1) 公司经营方针。

2) 公司相关投资决策意向。

3) 公司自有及代理产品成本价及相关服务定价。

4) 公司市场分析报告、营销策略。

(四)、管理秘密包括

1) 财务数据及相关资料。

——《员工保密协议书》

2) 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

二、 保密范围

1.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

3. 乙方在入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5. 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6. 物质技术条件、有关的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

三、

1. 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方式,无论口头、书面,还是磁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等(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泄露秘密信息。

2.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员工保密协议书》

3.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4.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5.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

6. 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7.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若乙方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

8. 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支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方类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10.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二)、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1.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并复制出来时,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四、 保密期限

1.

2. 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3. 且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①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②③乙

五、 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甲方实际损失额)。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 由于乙方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可

——《员工保密协议书》

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及调查、诉讼费用。并且乙方还应采取各种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使秘密信息继续处于保密状态;同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3.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无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六、 协议的生效与效力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面协议有抵触,均以本协议为准。

3有权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文第2篇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三条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

第四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结果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第八条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九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第十一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研制进展情况、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的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公司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带离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五条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六条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后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十七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包括员工被公司辞退、本人辞职等情况)后二年内不到与甲方处于竞争状态的公司,担任与在甲方期间所承担工作同种类的工作。如乙方履约,甲方应在乙方离职二年后,给与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身份证号:)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一、二章中的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保证人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除外条款: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配合以上机关执行国家公务,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此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乙方辞职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有关交接事宜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劳动合同书》同时生效和失效。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文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烟草行业《关于加强烟草行业办公计算机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办综〔2008〕95号)和局(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乙方向甲方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上网行为管理规定》、《信息化设备管理规定》和《信息设备淘汰报废保密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

二、不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9. 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不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不利用办公计算机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和存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禁止的信息内容,以及从事与日常办公和业务工作无关的事项。

五、不将涉密计算机联入非涉密网络。

六、不在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

七、不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领导批准。

八、不外传局(公司)业务的各项数据。

九、不外传局(公司)员工资料。

十、不外传其他局(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计算机、网络相关信息)。

十一、确需外传的,提交局(公司)领导审批。

因违反以上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和乙方各保管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文第4篇

乙方姓名: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地址:

乙方身份证地址: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且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或可能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1、本协议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公司以外的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范围和密级以《公司保密规定》为准。

(1)经甲方和第三方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视同甲方的商业秘密,适用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由本公司控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实体。

2、《公司保密规定》作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补充。

3、乙方的薪资包含保密费。

4、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存在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5、禁止任何人窃取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对其发现的窃取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负有揭发、举报义务,甲方对乙方揭发、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6、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授权或者许可,以摘抄、复制、传真、拍照、电子邮件等方式占有、传播、出售、使用或允许他人(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7、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履行保密协议进行检查。乙方未按照甲方保密制度和本协议约定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甲方有权根据绩效考核制度予以处罚,涉及乙方各项奖励、奖金、股权激励甲方有权依据企业规定取消或者扣减。

8、乙方承诺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存甲方商业秘密的软件、文档的使用范围只限于甲方所有的计算机系统。

9、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包括解除)的,应当办理商业秘密的交接手续,销毁或者交还该信息副本,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完全商业秘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10、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1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甲方机密级商业秘密两次以上的或者泄露甲方绝密级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单方立即取消所有的激励制度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1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甲方需向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等。

1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文第5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及传真: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所有员工薪酬数据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甲方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受聘于甲方任职服务期间工资实行密薪制,甲乙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他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不得泄露自己的工资待遇;出现信息可能泄露的情形,应及时向甲方主管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不得传播、散布、比对。

三、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仍然不得向甲方在职人员及该人员有关亲朋好友披露工资待遇情况。

四、违约责任约定: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视情况采取:(1)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罚金(乙方在职期间月工资的双倍来确定),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追究该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或(2)直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降薪、降职直至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

五、争议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文第6篇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7月10日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切实做好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的管理。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的管理由保密办公室按工作职责分别管理。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定制涉密计算机标识牌,并建立涉密计算机管理台帐。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的日常保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按本规定对涉密计算机进行定期的保密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备案。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应标明密级,其密级应与正文相符。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问题,自己不能解决的,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分别设置CMOS口令和WINDOWS登录用户口令进行身份鉴别,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一般应是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特殊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

第九条

严禁无关人员操作涉密计算机。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上必须安装防病毒等安全软件。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与其它非涉密计算机进行单机对联。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中的资料应实行安全备份,以防止病毒的感染或硬件的受损造成资料丢失。备份磁介质(软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应标明密级进行登记,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办公室派专人送到有保密维修资质的公司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镇政府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将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7月10日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前孙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软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 保密办公室对各部门执行本制度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携带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须有两人以上同行。

第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须的保密设备,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日常由使用人员保管,节假日交由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第十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保密办公室登记造册,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各部门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失泄密隐患的,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密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三、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管理,非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

四、 涉密计算机及与党政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五、 载有涉密内容的载体(包括软盘、硬盘、光盘)不能带离保密地点,移动办公设备上不能有涉密内容,严禁涉密内容在与Internet相连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六、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涉密内容的销毁必须有效且不可恢复,必要时送保密部门进行销毁。

七、在Internet上发布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主任进行保密审查后才能发布。

八、 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

管 理 规 定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二、各涉密科室应将本部门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由专人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

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

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

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

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

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

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

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九条

保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

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

向县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

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县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五)

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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