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诉范文

2023-09-19

经济合同诉范文第1篇

听着,我允许你喜欢我。除了白头偕老,我们没别的路可选了什么时候想嫁人了就告诉我,我娶你。

给刑诉法挑刺:全民审议刑诉法,人大内外有不同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苏永通 来源:南方周末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甫一公布,各种意见纷至沓来。坐在会场内审议草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场外的法律界、新闻界、知识界人士,分别关心哪些问题?不同学科背景、工作履历的委员们有何种表现?面对各种意见和批评,全国人大将如何招架?

(冯飞/图)

非法律专业的委员发言更精彩

有委员建议写入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看守所中立,法律界和公共知识分子更关心秘密拘捕。有学者表示,讨论的时间太短,有些香港的委员还没反应过来。

北大教授贺卫方再也不必一个人挨骂,这回有人“陪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跟他一起上某著名左派网站,文章标题问二人:“人民”二字刺痛了谁的眼?

任茂东提出,将刑诉法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人民”改成“人权”,他认为,“人民”一词很模糊,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程序应该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在内全体公民的正当权益;贺卫方曾主张“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刑诉法学者陈瑞华认为任茂东的建议专业独到,非常好奇任委员到底是什么学科背景。公开资料显示,任茂东毕业于航海技术专业,曾任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

有“非专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坦言,很多法律太专业,他很难提出真正有价值的意见,更担心“部门利益可能悄悄地塞到法律中去”。作为刑诉法专家的陈瑞华,特别希望有委员前来咨询。

目前近160名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法律专业人士屈指可数,如人大副秘书长李连宁、沈春耀,法工委主任郎胜、副主任信春鹰等。此次被邀请列席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的几位全国人大代表,多来自法律实务部门,如湖南省高院院长康为民,贵州省检察院铜仁分院副检察长霍瑛,香港大律师谭惠珠等。

全国人大没有公布委员的发言记录,从媒体公开报道可见,在人民大会堂里,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发言精彩程度,不亚于专业人士。草案中没有写入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看守所中立,都由他们提出。

“我们已经禁止了罪恶之树,但仍然食用毒树之果,”任茂东认为,草案虽规定“不得自证其罪”,但嫌疑人被提问时“应当如实回答”条款与之矛盾,应删除。沉默权的确立,就差这“临门一脚”。

物理学系毕业的蒋树声副委员长提出,国外有“律师在场权”,他建议除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等的大案件外,可以通过侦查机关批准,审讯过程中让律师在场。

看守所由谁来管,经济学博士金硕仁认为,放在司法行政部门比较合适,“为什么看守所体制要改革?因为公安部门是侦查部门、是办案部门,办案和管理犯罪嫌疑人分开为好。”

上述观点,均与刑讯逼供有关,这是场内众委员最关注的现实问题,有委员说起被冤杀妻坐牢11年的佘祥林,有委员还提到侦查人员使用老虎凳、用竹条打手掌等体罚和虐待手段,“非常不人道”。

场外的律师和法律学者,对窃听和秘密拘捕等手段的使用表达了担心。尤其是拘留后不予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特殊情形,是否可能导致秘密拘捕泛滥,在网上引发激烈争议。历史学者雷颐、社会学者于建嵘、政治学者张鸣等,也对此表示极大关注。

场内的委员注意到了侦查技术的使用问题,主要为专业人士。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列席的人大内司委委员戴玉忠都提到,对侦查手段应严格审批。他们都曾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级官员。

秘密拘捕的议题,在8月30日草案对全社会公布之前,还未被媒体报道,更没有成为热点。8月28日,一位参与立法论证的学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讨论时间很短,香港的委员还没反应过来。”

不过,港澳人士关注到同样规定“特殊情形”的律师会见权。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等三类犯罪案件,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列席的香港大律师谭惠珠说,她希望以后有一天就算是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也不需要经过批准,可以见他的当事人,但是这需要假以时日。人大常委会委员、澳门立法会副主席贺一诚说,应直接规定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委托辩护律师,而不是“第一次讯问后”。

部分建议和评论

建议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人民”一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不是保护人民,而是保护全体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正当权益。

——任茂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刑诉法修改草案中我最想狙击的条款是,秘密窃听可以作证据。从此,两人通话将有第三个人在听。

——斯伟江 律师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建议改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裴怀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侦查员们都笑了。众所周知,对于初次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头24小时是最难熬的。基于人的生理周期的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变相刑讯逼供的认可。

监视居住,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成了变相羁押的代名词。很多当事人宁可被逮捕进看守所,也不愿意跟办案人员甚至武警睡在一起。草案规定变本加厉,事实上是把过去的错误做法合法化了。这一条的厉害,今年以来已经有多起个案证实。一句话,非常恐怖。

——张培鸿 律师

建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后增加:“或者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证言”。 ——沈春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一部关系自由和生命的法律,值得我们关注。民意应该发挥在立法,而不是个案。

——张青松 律师律师:不要因为说了不算而不发声

“本次刑诉法修改后,影响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的人权状况,更决定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刑事辩护的环境。”“希望刑辩律师的这片痴心,不会被立法者忽略。”

律师是场外最关注刑诉法修改的群体。在北京,自草案公布以来,包括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知名律师,已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专门研讨刑诉法。

黑龙江律师迟夙生将草案285个条款逐一在微博上发布,“每一段我都把它切碎了之后给一个评价。”她还添加了一些表情符号,比如,与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条款)呼应的刑诉法38条(草案改为42条)依旧保留,迟夙生给了一个拇指朝下的手势。

此前,因“北海抓律师案”,迟夙生抱着头破血流的思想准备,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亲赴广西。“如果北海这事这么做,大家都不吱声,那(刑诉法修正案)通过的时候就非常可怕了。”

目前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有11位律师。迟夙生正组织她的律所,加班加点,对草案“逐条、逐款、逐项、逐目、逐字、逐标点符号地研究”,准备以律所名义提交修改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正在收集广州市律师的意见。

陈舒说,人大对代表的意见都会回复,她对这一权利格外珍惜。2008年新律师法尽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吸纳了她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提交的建议。

刑诉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全国各地的律协、律所正在加班加点,赶在月底前把意见上呈全国人大法工委。律师张青松所在的律师刚刚开完研讨会,他在微博上说,会上律师们“兴致勃勃,斟字酌句,仿佛真正说了算一样。希望刑辩律师的这片痴心,不会被立法者忽略”。

原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各方面意见将汇总至法工委,做成简报,发给所有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他估计刑诉法这次大改的资料得不下十多份。

12月的“二审稿”会是什么样,由专事立法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在下次常委会召开之前,法律委员会将召开一次甚至多次会议。张春生说,负责具体工作的法工委汇报时,采纳和不采纳的情况都要说清楚。

法律委员会将在下次常委会召开时,汇报相关情况。它必须考虑“一审”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意见,部门与地方意见,公众意见,还要特别重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

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将列席法律委员会的会议,提出独立的审议意见,当它的意见与法律委员会发生冲突时,应联合向委员长会议汇报,由它裁夺。张春生告诉记者,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中国特色制度设计,主要联系公检法等部门,目的是让法律委员会更加超脱。

“二审”讨论法律案,仍分组进行。列席“一审”的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常委会的机制是“集体行使权力”,个人发言谈不上有多大影响,最主要的还是建议合理,被采纳的可能性就大。

今年通过的个税法修正案,原本拟将起征点从2000元提到至3000元,由于在法工委收到的23万条意见中,85%不赞成个税3000元起征,最终定为3500元。

周光权的经验是,对立法“不宜提太激进、太理想化的意见”,同意或反对立法草案要有清楚的立场,要讲理由,可以讲国外做法,但更重要的是紧扣中国实际,特别是对草案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何种负面影响,要有切入要害的分析,并提出“相对合理”的建议。公众甚至对研究部门法的专业学者意见,也需通过比较缓和的方式提出。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涉及修改条文99条,拟提请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审”时有人提出疑问,今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近50条,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涉及刑罚结构重大调整,但没上代表大会审议,应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问题。

曾主持立法法立法工作的张春生告诉记者,关键在于是否触动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条文多少。他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一是面比较广,二是触及人权保护,“从代表大会扩大一些影响,恐怕有这个着眼点”。

“一审稿”除了有一款被往后挪之外,总则并无改动。而“一审”时将“人民”改成“人权”、确立沉默权等动议,实际上已触及原则性条款。

“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与社会制度无关。”“非专业”委员任茂东说。

经济合同诉范文第2篇

【摘 要】 全面实施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是加强教育经费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内控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内部控制的必经之路。文章从内部控制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高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信息化存在的问题,探讨在高校内部控制建设背景下,建立一种基于业务流程再造的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提出了平台建设解决方案,以求用信息化的手段在高校内部建立起一套合理、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来规范学校日常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提升高校财务资产管理水平。

【关键词】 内部控制; 经济活动; 平台构建; 信息化

一、高校内部控制建设背景

2014年,财政部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2016年,教育部也出台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文件,在高校开始推行内部控制建设,要求学校建立一套合理、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来规范学校日常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等。

教育部指导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业务特点,建立单位层面与业务层面并举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工作应该贯穿到学校财务预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管理、财务收支核算等多个方面,贯穿学校经济活动始末[1]。

高等学校的内部控制建设,应以“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作为整体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的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最后要以信息化的手段作为内控工作的最终落地,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升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学校内部控制管理的系统化与常态化。

我国大部分高校在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将内部控制的思想贯穿于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值得深入研究[2]。

二、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校都加快了学校经济活动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各学校大都建立了经济业务信息化系统,如财务预算系统、财务核算系统、学生收费系统、资产管理系统、OA审批系统等。其中财务系统与资产系统是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主要从业务层面解决学校“财”与“物”的信息化管理。对于财务系统,教育部直属高校大都使用“天大天财软件”与“复旦天翼软件”,主要解决学校财务核算问题;对于资产系统,教育部直属高校大都使用“北化系统”,主要解决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等。

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的进程虽然推进的速度很快,但从高校内控建设的视角出发,这些信息化系统仍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系统存在缺项,不能涵盖业务流程管理的全周期

虽然各高校为了解决“财”与“物”的管理,建立了财务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等,但从经济活动的全周期上来看仍然存在缺项,如在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系统的前段,缺少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系统与经济活动合同管理系统;在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系统前段缺少了预算系统、项目管理系统与后期的预算绩效跟踪系统等等。由于这些系统的缺失,给学校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带来了管理缺项。

(二)系统间相互独立,缺乏数据的对接交互

大部分高校虽然建立了财务核算系统、资产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系统,但这些经济活动信息系统大都相互独立,各系统缺少必要的系统对接和数据交互。如政府采购系统与财务预算系统无联系,采购经费来源控制管理不严、预算执行不到位。资产系统与政府采购系统无联系,采购合同与资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财务系统与资产系统无联系,资产账与财务账相符实现困难等[3]。

(三)系统以业务处理为主,缺乏必要的内控流程控制

高校招投标、采购、资产管理、财务核算等经济业务应该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但由于这些经济活动基本上都是由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的,这些部门管理上相互独立,信息系统也相互独立,从而造成高校的这些经济活动从业务流、数据流、信息流上都不能畅通整合,导致信息查询有障碍、业务审批脱节,业务主管部门无法实时掌握经济活动全面的动态,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也无法实时监控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学校经济活动整体管理水平与效能低下,自然也无法达到经济活动全面内控的目的。

三、基于内控的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构想

高校的经济活动主要体现为预算管理、招投标采购管理、仪器设备资产管理、财务收支核算管理、合同项目管理等,这些管理工作是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学校应注重加强这些经济活动主管部门间的合作,减少部门间沟通成本,因此,非常有必要在高校建立一种基于内部控制思想的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

(一)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总体框架

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以经济业务流程为主线,通过平台可以对高校的预算、采购、资产、财务等全面管理。平台的总体框架涉及基础设施层、应用支撑层、业务系统层等,如图1所示。

1.基礎设施层:主要包含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所需要的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物理硬件,为整个平台提供物理支持。

2.应用支撑层:主要涵盖统一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平台支撑子系统,提供身份认证、电子审批、数字签名服务,并为各类经济业务系统的对接及数据交互提供统一接口。

3.业务系统层:主要涵盖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核算等业务子系统,高校相关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通过这些系统完成日常经济活动的处理工作。

(二)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的功能设计

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功能应涵盖学校招标、采购、财务核算等各项工作流程,为学校财务部门、采购部门、资产部门、学院各二级单位和在校师生搭建一个统一的经济业务信息化服务平台,广大教师、学生可通过大平台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学校所有的经济业务及经济业务产生的财务、资产、招标、采购等数据均在平台中流转。与此同时,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校领导、二级单位负责人均可通过该平台进行业务电子签单审批、权限内部控制设置、经济业务流程审计跟踪等。平台业务层面功能设计如图2所示。

1.财务预算系统与招投标采购系统对接,进行交互的数据有仪器设备、服务、工程的预算数据,如: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的设备购置预算内嵌于财务预算系统中,招投标采购系统需要在预算系统中确认这些经过教育部评估过的设备清单才可以进行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数据打通,完善了政府采购流程上的内部控制,可以做到“无预算、不采购”。

2.招投标采购系统在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后,将汇总相关预算数据、采购信息,自动生成采购合同,并推送到合同管理系统中,完成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3.合同管理系统在完成合同签署后,将合同数据、设备明细数据推送到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系统中,为资产的验收提供第一手准确的数据信息。

4.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系统在完成资产验收并生成资产账后,将电子固定资产验收单推送到财务核算管理系统中,财务部门依据电子验收单进行账务处理,处理完毕后将财务账务信息回传到资产系统,双方实时完成“资产账”与“财务账”的对账工作,从而解决了困扰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多年的“账实不符、账账不符、对账困难”的问题。

(三)内部控制与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的关系

高等学校的内部控制建设,以“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作为整体建设的指导思想。“流程信息化”是高校内控建设最终的落脚点,这里的流程,应涵盖高校经济业务中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不仅仅局限在业务层面,也应该涵盖权限设置流程、签字审批流程、审计跟踪流程、纪检监察流程等内部控制流程。因此,我们在构建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时,应注重将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功能设计到平台的建设中去。如图2所示,高校经济活动内控管理,以业务流程处理为主线,各类型经济业务流程与数据全打通的同时,信息化全过程贯穿业务授权、财务审签、审计跟踪、内控分析、风险点防控等多项内控措施,从而达到内部控制的效果,实现内控管理流程信息化。

1.构建完善的财务审签系统。对传统的财务签字审批、项目经费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进行流程改造,利用CA证书与电子密钥建设电子签名与审批系统,并内置到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加强审签的内部控制。

2.构建完整的审计分析系统。将审计部门信息系统整合到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中,审计系统可以实时的跟踪、挖掘出财务系统、采购系统、合同系统、资产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审计分析与数据跟踪,加强审计的内部控制[4]。

3.构建完善的风险控制与内控评价系统。将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风险点检查、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内控评价、缺陷管理等内控管理里工作流及工作节点整合到经济活动信息化平台中,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流程管理及财务数据的分析、挖掘、跟踪、评价,真正实现内部控制的信息化管理[5]。

四、结语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高学校经济活动和财务管控水平,是摆在高校管理者面前的一项新命题。高校的内控建設应以信息化建设为最终的落脚点,实现学校内部控制从管理制度化向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有序推进。建立一套基于内控视角的高校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经济业务流程进行重构,融合财务审签、跟踪审计、实时监察等功能,构建多维管控方式,对提高学校资金管控水平、加强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学校内部控制管理的系统化与常态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高校内部控制风险点梳理和基本制度框架参考[M].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17:1-2.

[2]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教育部直属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汇编[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3:127-140.

[3] 王卫星,程莹,我国高校内部控制的现状及建议——基于江苏高校的调查研究[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4-39.

[4] 高浩玮,基于高校财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审计模式及实务探究[J].审计研究,2010(6):59-62.

[5] 赵小刚.开发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评价系统 破解管理瓶颈[J].会计之友,2016(8):86-88.

经济合同诉范文第3篇

[摘要]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契约经济,经济合同作为市场经济往来的桥梁,单位必须正视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

[关键词] 加强 经济合同 管理 策略 研究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亦即“契约”经济,而合同是契约经济往来的桥梁,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市场主体依法签约、履约的合同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所谓的合同管理,指的是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而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一、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二个阶段:一是合同签订阶段;二是合同的履行阶段。

1.合同的签订阶段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内容不严谨。不严谨就是指不准确及不全面,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订立合法和有效的经济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能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如果不清楚签合同应当本着“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那么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则难以处理。

(3)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经济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2.在合同履行阶段

(1)合同变更没有及时履行。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为了维护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变更要及时有效。

(2)没有及时办理鉴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则当发生纠纷时,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3)忽视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应该清楚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和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二、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策略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建立和健全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同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首先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合同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和决策者转变不合时宜的思维和模糊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然后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单位的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人员确定之后,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可根据本单位与市场的实际情况,参加短期培训或进相关高校深造。同时从经济角度出发,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单位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通过以上措施,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3.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

4.加强监控,防范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

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落实执行好授权制度,完善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考核制度,加强合同签订后的监督和管理,促使相关人员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合同履行的有效控制。

三、结束语

经济合同管理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和签约等内容,而转化为一种全过程、全方位和科学的管理,现代单位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经济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单位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陈伟波:加强合同管理 提高索赔意识. 中国建设信息,2002(15)

[2]张华:合同管理工作浅谈.理论界, 2006(09)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经济合同诉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风险;风险成因;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在履行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具体来说是指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审计后,作出了与事实或经济责任评价或结论不公正、甚至不正确的可能性,从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避免经济责任审计失败即防范审计风险的目的所在。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客观因素

1.管理体制的限制。1982年宪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成立。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的政府对本级审计机关进行控制,本级审计机关在其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审计。政府可以直接领导本地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的干部有权进行调整和任免,并为其提供审计所需的经费,但是本地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是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决定的,因此,审计机关要对地方或地方领导进行审计时,这种审计工作通常会受到影响,因为在审计过程中会触及到各方利益,还有可能要对领导进行评估,审计机关要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其实有一定的难度。由于目前的审计管理体制的限制,会对审计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使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急速增大。

2.较差的会计环境。由于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法律法规进行不断进行相应地转变,针对会计这一行业所制定的制度规范并不完善,难免存在很多漏洞,很多人利用这一特点,产生了各种偷漏税、制假等违法违纪现象。在这一形势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显然不够真实,审计对象可以制造出不真实、不全面的会计资料,还有一些单位也有帮助领导做假账的情况。如果给审计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可想而知会造成审计结果的较大偏差。这种较差的会计环境无疑会增加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

3.审计对象影响。与其他审计形式相比,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有很大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人”,通常指的是各部门领导,他们的职位使得审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来说,经济责任审计会先对领导的责任进行划分,然后才能对他们的责任实行情况进行评价,所得出的结果将作为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的参考,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又意味着会增加审计的风险程度,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承担审计失误的风险,还要承担人事任免的责任风险。除此之外,由于领导的任期时间普遍很长,在其任职期间会形成非常多的会计资料,通常每个领导的执政期间都会更换相当多的财务人员,因此,这些繁多的会计资料是不可能被一个新来的财务人员解释清楚,工作量如此巨大,更无从了解财务收支的账目资料是否真实,这也决定了审计工作的难以实施,毫无疑问,审计风险也在这些不确定因素中急剧增大。

4.审计成本和审计方法的制约。随着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在社会生产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政府、企业、社会亟待对干部进行审计,这种形势给审计机关也出了一道难题,他们不仅要在缺少审计经费的情况下于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审计工作,而且通常都要对正在任职或即将离任的领导干部所作出的决策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审计要求客观公正,更是增添了审计工作的风险。再者,对被审计者或被审计单位的测评运用得愈加广泛,审计重点在测评中就能得到体现,另外抽样方法也成为重点方法。然而,这种测评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并不一定准确,存在相应的误差,造成审计结果的不准确,审计风险也因此提高了。

5.审计评价缺乏标准。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过程中,还缺乏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样地,没有标准的审计也会面临很多难题,要准确进行界定和评价具有很大的难度。这些问题通常表现为四个方面。(1)只对单位进行评价。由于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的特殊性,审计人员不想承担过多的评价风险,决定不对干部在任职期间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明显的界定,而是把审计重心转移到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2)超范围评价。有些审计人员为了将审计工作做得更加全面,将审计工作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扩大,不仅局限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评价,还把原不属于审计工作的内容也进行了评价。(3)缺乏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必须建立在相关的证明资料上,不能凭空臆断出结果。然而,很多评价却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有的审计报告虽然注明财务收支真实相符、制度健全,但却没有相应的资料进行证明;还有的审计人员为了免除查证资料的麻烦,直接使用被审计者上交的材料,根据这些资料进行评价,更有甚者将分析过程都省去了;(4)使用的言语过于绝对化。有些审计人员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不懂得自我保护,使用过于绝对化的言语,造成评价结果的偏差。

(二)主观因素

1.审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他们拥有审计监督权,由人民政府保证其正常执行权利,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经费也是国家财政预算的一部分,极少可能引起法律诉讼。而企业内部的审计部门与国家审计机关不同,他们的工作通常是评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出错的责任承担者,也没有规定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无责任审计和无压力审计会降低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意识,审计人员缺乏审计风险意识,一心只顾着完成工作,而没有一点责任意识,反正就算出错了也没有惩罚,这种思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所得出的审计报告也没有含金量,不能正确评价出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由此也增加了审计风险。

2.审计方法不当。审计方法也将直接促成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增大。以前的审计方法突出实质性测试,单纯地对账目收支等情况进行检查,制成审计报告。而现代审计方法以内部控制制度测评为重点,这种审计方法更能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质量。

3.审计人员知识水平有限。经济责任审计较其它审计范围要更大,是一种综合性审计方式,不仅牵涉到会计和审计的专业能力,又涉及到T程、机械、法律、宏观经济、评估方面的知识。因此,审计人员在知识结构上必须具备多方面知识,才能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正确评价领导经济责任。但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会计人才较多,而工程、机械、法律、评估、宏观经济方面的人才很少,很多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得他们无法胜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另外,审计工作量极大,任务层出不穷,没有时间对审计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因此也会使审计人员缺乏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从而增加审计风险。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

(一)重视评审内控制度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方法较以往审计方法的不同在于增加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评审内控制度还可以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过程中,要重点审计那些缺乏内控制度的单位,没有健全的内控制度,更可造成责任不到位的情况。另外,还要引入风险基础审计模式,使它与现存的审计方式联合在一起共同审计,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二)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是对审计对象的财务、管理、经营三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界定评价,大体内容是相同的,然而还需要根据各个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进行仔细地划分,每个行业的审计重点应有所区别。不仅是在行业间,行业内还应根据不同单位确定重点审计单位,例如,在审计时要重点审计那些拥有大量资金和资金分配权的单位,或是经常被举报、有众多违纪违规情况的单位,重点评价这些单位的领导在任期内的经济职责履行情况。另外,审计机关还应尽可能多地集合力量,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采用合理的审计方法,改进审计手段

领导的任期时间普遍较长,其中堆积了大量资料,致使审计工作量繁重,内容涉及范围特别广,工作时间也随之增加。如果能确保使用合理的审计方法,适当地改进审计手段,就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帮助确定审计方法。(1)将普通审计同实况调查联系起来,采取多种方法增加审计线索,如除了利用审计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实地走访调查。评价被审计人员的责任履行情况,光听一面之词是远远不够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审计人员不仅要清查账目收支,还要积极融入到群众中进行调查走访,尽可能多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审计过程要进行公示,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2)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所得出的结果要多加利用。通过彻查账目、财务收支等情况,不仅可以对领导干部的经济活动进行了解,还能直接反映出其的廉洁程度。另外还要翻阅旧资料,对以前的经济情况进行相关的了解,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这也是降低审计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3)为了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应该做到监查单位的同时监查上级单位,清查账目的同时清查实际情况,监查单位内部的同时监查外部情况,做到这些才可以找出根本问题,控制审计风险。

(四)作出恰当的评价

坚持做到四个原则对作出恰当的评价有重要的作用。原则一是依法审计,所有的审计行为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方针等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则不应进行评价,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无审计依据的风险。原则二为实事求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出发点,还原事情的真相。原则三是要客观、公正,审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相关资料,站在客观的角度看待问题,收集背景资料、环境条件等进行综合全面地考虑,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界定和评价。原则四是谨慎性原则。对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对无关内容或证明不足的事项不作任何评价,避免使用过于绝对化的语言进行评价,发表意见时要运用准确恰当的词语。与此同时还要做到明确界定责任。

(五)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的方面非常广,对进行审计工作的人员所提出的要求也会比其他审计要严格。能胜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审计专业能力,还要有相当好的职业操守与责任心。不断对审计人员进行相关技能的培训,确保他们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当前审计机关的迫切任务。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同时,还应重视审计队伍的建设,明确每个人的责任,确保审计队伍能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这样可以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一定的审计风险,同时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为了确保审计质量,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需要从各种方面着手,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王霞.浅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现代商业,2011(08).

[2]郭雪婧.浅议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成因[J].现代经济信息,2011(04).

经济合同诉范文第5篇

一、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主要风险

(一)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相关人员并不了解法律风险防范。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合同的形式, 但没有对合同的具体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更注重合同价格, 但不注意其他相关规定, 这将在经济合同运作过程中造成一定的争议。它也容易出现违约, 使经济合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二) 经济合同管理职责不明确

随着企业经济事务的增多, 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继续增长。然而, 随着经济合同的持续增长, 管理层缺乏具体的管理系统和与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员的管理。在事件发生之前, 期间和之后防止法律风险是不好的。具体而言, 例如, 普通企业由建设合同和维护合同的后勤部门签约和管理。科研部门总结和管理与科研成果转化有关的合同, 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生产发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实施。虽然企业财政部门会记录相关的经济合同, 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从审计和会计方面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并没有对经济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积极和全面的管理。这种经济合同的运作和管理过程只是一个单独的政策, 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出现, 这将给企业经济合同的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 合同条款粗漏简单

经济合同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合同的内容在结论时并不严谨, 合同条款不够完善。具体地, 例如, 企业在购买材料设备的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仅仅指示所购买设备的价格, 型号, 规格和交付时间。实际支付时间没有明确说明, 供应商敦促企业在短时间内支付这笔款项。这样很容易使企业处于困境当中。在实际经济合同中, 也很容易看出未能指定违约条款和争议的实际处理。因此, 经济合同的基本要求是满足双反的基本要求, 并使条款尽可能完整。而基本条款基本包括:主题, 质量, 价格, 地点, 方法和数量, 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 在实际经济合同中, 企业必须确保相关专业人员完成合同条款。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严格, 是否存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克服的困难等。要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 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经济合同经营管理体制的完善可以有效防止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近年来, 由于企业的不断发展, 大部分管理资源必须投入到高职学生的实际日常管理和教学中。因为经济合同的运作和管理没有完善的制度发展。因此, 企业可以顺应企业的需要和实际发展。然后,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规范经济合同经营管理, 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只有不同的经济合同才能建立起目标体系, 其特点是可操作性, 完善性和实用性。我希望我们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法律风险。

(二) 配备专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

建立经济合同相关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需要在实际部门和人员中具体实施。因此, 实际执行机构的实施和质量要求将直接影响最终结果。企业可以根据经济合同的需要设立专门部门, 明确各部门的实际职能。在企业就业中, 企业可以选择管理具有一定法律背景的经济合同。并参与合同价格的确定, 承担经济合同的编制, 提交, 备案和履行, 并对经济合同的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为了增强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 最终提升他们的实际业务能力。

(三) 构建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在企业的实际发展指导中, 需要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需要相关企业人员和部门的参与, 如高级管理人员, 合同参与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在建立经济合同的过程中, 首先需要确定法律风险, 然后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法律风险。达到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目的, 在整个预防过程中没有独立的制度和过程。主要从以下三个环节进行:

(1) 加强事前防范。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 首先要做的是核实客户的相关信用信息和基本信息。具体而言, 它是客户的商业信用, 资本结构, 偿付能力和基本商业信息。还可以通过工商部门验证客户的基本信息来验证实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严格事中控制。在签订经济合同后的履行过程中, 经济合同的有关管理人员和部门应对整个实施过程实施全面监督。并在整个过程中做好监管记录, 严格跟踪经济合同的整个绩效过程, 最主要的还是对于合同结算工作的管理。具体而言, 例如, 在经济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的情况下, 企业需要评估和记录合同的变更。并形成补充协议, 如果存在实际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 则将按照原始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下, 经济合同的有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报告, 以消除困难, 防止发生违约。

(3) 及时事后补救。在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 一旦发生违约, 应首先区分情况, 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关的谈判, 诉讼或仲裁方式。在此之后, 有必要在事件中处理预防措施和预防措施, 并控制未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 也是经济合同经营管理的最终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 企业必须正确分析经济合同订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认识到风险出现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进而在合同的签订、执行阶段做好风险的防控, 一旦发生风险第一时间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补救,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提高市场竞争力, 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摘要:受传统计划经济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许多企业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并不十分重视。本文分析了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并结合相应的问题制定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从而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经济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 马古贝.浅析国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问题与对策[J].经贸实践, 2016 (17) .

经济合同诉范文第6篇

听着,我允许你喜欢我。除了白头偕老,我们没别的路可选了什么时候想嫁人了就告诉我,我娶你。

给刑诉法挑刺:全民审议刑诉法,人大内外有不同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苏永通 来源:南方周末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甫一公布,各种意见纷至沓来。坐在会场内审议草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场外的法律界、新闻界、知识界人士,分别关心哪些问题?不同学科背景、工作履历的委员们有何种表现?面对各种意见和批评,全国人大将如何招架?

(冯飞/图)

非法律专业的委员发言更精彩

有委员建议写入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看守所中立,法律界和公共知识分子更关心秘密拘捕。有学者表示,讨论的时间太短,有些香港的委员还没反应过来。

北大教授贺卫方再也不必一个人挨骂,这回有人“陪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跟他一起上某著名左派网站,文章标题问二人:“人民”二字刺痛了谁的眼?

任茂东提出,将刑诉法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人民”改成“人权”,他认为,“人民”一词很模糊,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程序应该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在内全体公民的正当权益;贺卫方曾主张“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刑诉法学者陈瑞华认为任茂东的建议专业独到,非常好奇任委员到底是什么学科背景。公开资料显示,任茂东毕业于航海技术专业,曾任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

有“非专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坦言,很多法律太专业,他很难提出真正有价值的意见,更担心“部门利益可能悄悄地塞到法律中去”。作为刑诉法专家的陈瑞华,特别希望有委员前来咨询。

目前近160名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法律专业人士屈指可数,如人大副秘书长李连宁、沈春耀,法工委主任郎胜、副主任信春鹰等。此次被邀请列席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的几位全国人大代表,多来自法律实务部门,如湖南省高院院长康为民,贵州省检察院铜仁分院副检察长霍瑛,香港大律师谭惠珠等。

全国人大没有公布委员的发言记录,从媒体公开报道可见,在人民大会堂里,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发言精彩程度,不亚于专业人士。草案中没有写入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看守所中立,都由他们提出。

“我们已经禁止了罪恶之树,但仍然食用毒树之果,”任茂东认为,草案虽规定“不得自证其罪”,但嫌疑人被提问时“应当如实回答”条款与之矛盾,应删除。沉默权的确立,就差这“临门一脚”。

物理学系毕业的蒋树声副委员长提出,国外有“律师在场权”,他建议除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等的大案件外,可以通过侦查机关批准,审讯过程中让律师在场。

看守所由谁来管,经济学博士金硕仁认为,放在司法行政部门比较合适,“为什么看守所体制要改革?因为公安部门是侦查部门、是办案部门,办案和管理犯罪嫌疑人分开为好。”

上述观点,均与刑讯逼供有关,这是场内众委员最关注的现实问题,有委员说起被冤杀妻坐牢11年的佘祥林,有委员还提到侦查人员使用老虎凳、用竹条打手掌等体罚和虐待手段,“非常不人道”。

场外的律师和法律学者,对窃听和秘密拘捕等手段的使用表达了担心。尤其是拘留后不予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特殊情形,是否可能导致秘密拘捕泛滥,在网上引发激烈争议。历史学者雷颐、社会学者于建嵘、政治学者张鸣等,也对此表示极大关注。

场内的委员注意到了侦查技术的使用问题,主要为专业人士。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列席的人大内司委委员戴玉忠都提到,对侦查手段应严格审批。他们都曾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级官员。

秘密拘捕的议题,在8月30日草案对全社会公布之前,还未被媒体报道,更没有成为热点。8月28日,一位参与立法论证的学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讨论时间很短,香港的委员还没反应过来。”

不过,港澳人士关注到同样规定“特殊情形”的律师会见权。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等三类犯罪案件,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列席的香港大律师谭惠珠说,她希望以后有一天就算是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也不需要经过批准,可以见他的当事人,但是这需要假以时日。人大常委会委员、澳门立法会副主席贺一诚说,应直接规定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委托辩护律师,而不是“第一次讯问后”。

部分建议和评论

建议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人民”一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不是保护人民,而是保护全体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正当权益。

——任茂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刑诉法修改草案中我最想狙击的条款是,秘密窃听可以作证据。从此,两人通话将有第三个人在听。

——斯伟江 律师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建议改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裴怀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侦查员们都笑了。众所周知,对于初次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头24小时是最难熬的。基于人的生理周期的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变相刑讯逼供的认可。

监视居住,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成了变相羁押的代名词。很多当事人宁可被逮捕进看守所,也不愿意跟办案人员甚至武警睡在一起。草案规定变本加厉,事实上是把过去的错误做法合法化了。这一条的厉害,今年以来已经有多起个案证实。一句话,非常恐怖。

——张培鸿 律师

建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后增加:“或者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证言”。 ——沈春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一部关系自由和生命的法律,值得我们关注。民意应该发挥在立法,而不是个案。

——张青松 律师律师:不要因为说了不算而不发声

“本次刑诉法修改后,影响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的人权状况,更决定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刑事辩护的环境。”“希望刑辩律师的这片痴心,不会被立法者忽略。”

律师是场外最关注刑诉法修改的群体。在北京,自草案公布以来,包括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知名律师,已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专门研讨刑诉法。

黑龙江律师迟夙生将草案285个条款逐一在微博上发布,“每一段我都把它切碎了之后给一个评价。”她还添加了一些表情符号,比如,与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条款)呼应的刑诉法38条(草案改为42条)依旧保留,迟夙生给了一个拇指朝下的手势。

此前,因“北海抓律师案”,迟夙生抱着头破血流的思想准备,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亲赴广西。“如果北海这事这么做,大家都不吱声,那(刑诉法修正案)通过的时候就非常可怕了。”

目前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有11位律师。迟夙生正组织她的律所,加班加点,对草案“逐条、逐款、逐项、逐目、逐字、逐标点符号地研究”,准备以律所名义提交修改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正在收集广州市律师的意见。

陈舒说,人大对代表的意见都会回复,她对这一权利格外珍惜。2008年新律师法尽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吸纳了她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提交的建议。

刑诉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全国各地的律协、律所正在加班加点,赶在月底前把意见上呈全国人大法工委。律师张青松所在的律师刚刚开完研讨会,他在微博上说,会上律师们“兴致勃勃,斟字酌句,仿佛真正说了算一样。希望刑辩律师的这片痴心,不会被立法者忽略”。

原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各方面意见将汇总至法工委,做成简报,发给所有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他估计刑诉法这次大改的资料得不下十多份。

12月的“二审稿”会是什么样,由专事立法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在下次常委会召开之前,法律委员会将召开一次甚至多次会议。张春生说,负责具体工作的法工委汇报时,采纳和不采纳的情况都要说清楚。

法律委员会将在下次常委会召开时,汇报相关情况。它必须考虑“一审”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意见,部门与地方意见,公众意见,还要特别重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

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将列席法律委员会的会议,提出独立的审议意见,当它的意见与法律委员会发生冲突时,应联合向委员长会议汇报,由它裁夺。张春生告诉记者,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中国特色制度设计,主要联系公检法等部门,目的是让法律委员会更加超脱。

“二审”讨论法律案,仍分组进行。列席“一审”的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常委会的机制是“集体行使权力”,个人发言谈不上有多大影响,最主要的还是建议合理,被采纳的可能性就大。

今年通过的个税法修正案,原本拟将起征点从2000元提到至3000元,由于在法工委收到的23万条意见中,85%不赞成个税3000元起征,最终定为3500元。

周光权的经验是,对立法“不宜提太激进、太理想化的意见”,同意或反对立法草案要有清楚的立场,要讲理由,可以讲国外做法,但更重要的是紧扣中国实际,特别是对草案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何种负面影响,要有切入要害的分析,并提出“相对合理”的建议。公众甚至对研究部门法的专业学者意见,也需通过比较缓和的方式提出。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涉及修改条文99条,拟提请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审”时有人提出疑问,今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近50条,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涉及刑罚结构重大调整,但没上代表大会审议,应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问题。

曾主持立法法立法工作的张春生告诉记者,关键在于是否触动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条文多少。他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一是面比较广,二是触及人权保护,“从代表大会扩大一些影响,恐怕有这个着眼点”。

“一审稿”除了有一款被往后挪之外,总则并无改动。而“一审”时将“人民”改成“人权”、确立沉默权等动议,实际上已触及原则性条款。

“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与社会制度无关。”“非专业”委员任茂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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