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论文题目范文

2023-09-24

腐败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 要:当前我国司法腐败形势仍非常严峻,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原因也较为复杂,是司法体制机制缺陷、司法环境和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对策上, 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反腐败法制和强化监督制约等举措多管齐下,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司法腐败;监督制约;队伍建设

司法是人们寻求社会正义的最终途径,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诸如重庆法院执行窝案、最高院前副院长黄松有涉嫌受贿案、湖南省高院前院长吴汉振受贿案、辽宁省高院前院长田凤岐受贿案、阜阳市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案等司法领域的重大案件,都说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在2014年1月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一、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现状及表现

(一)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的数据来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总人数从1993年度的1 804 人,逐步攀升到1998年度的峰值4 771人,在经过五年的高位盘整后,自2006年开始回落到 2 700人左右。① 20世纪90年代司法腐败犯罪形势一度恶化的局面目前总体上得到扭转,但相对其他领域,其绝对数量虽然走低,但相对比例却在提高,其占职务犯罪总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以上,且有上升的势头,说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相对高发的领域,腐败形势非常严峻。

(二)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表现

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

这是目前最严重的司法腐败,也是反腐败的重点。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打官司“托关系,找熟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规矩,而部分司法人员也不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以“关系、人情”为依据,以“金钱”为准绳,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

2.以罚代法

这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甚至有的公安机关可以将严重的刑事案件终结在侦查阶段,罚款了事。

3.以权卖法

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置人民利益于不顾,以权换钱,以权换利,甚至成为地方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

4. “吃”、“拿”、“卡”、“要”

部分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当事人吃、拿或者勒索钱财,以填自己腰包。

5.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呈现地方化的不良倾向

这方面在行政诉讼和执行领域表现较为突出,部分地方法院偏袒作为被告的地方政府机关,拒不配合、不协助其他地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甚至以武力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

6.乱收费

有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千方百计乱收费,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转嫁在当事人身上。

7.用人上的腐败

在用人上不是任人唯贤、唯才,而是任人唯亲,在个别地方出现司法机关在招考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时解决优先照顾司法人员子女亲友的问题。

8.衙门作风、官僚主义泛滥

部分司法人员对当事人态度冷漠、专横,作威作福,所以老百姓说,司法机关有“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以上是司法腐败的种种表现,当然在此不可能一穷而举,而且这些表现之间也不是各自孤立的,往往相互联系,互为表里。

二、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原因分析

司法腐败的原因较为复杂,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权力运作主体、对象、制度、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司法体制机制存在缺陷

从司法制度和司法运行机制看,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和体制上的弊端为司法腐败的产生创造了制度基础和条件。这方面的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地位不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没有司法的独立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孟德斯鸠说:“如司法与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可言。”正因如此,在现代西方社会,对司法独立都较为重视,往往视之为“法治的真谛”。我国虽然这一思想在宪法中也有所体现,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实际上难以实现,司法权出现了地方化的倾向。

2.司法机制不科学

我国司法机制的不科学,主要是司法的行政化,具体表现在:除了军事、海事、森林等专门的司法机关,其他都是对应行政区划来设置的,司法人员的管理也是以行政方式进行的;建立了由普通法官到副庭长到庭长到副院长到院长的权力等级体系,根据部、局、处、科等行政级别确定法官、检察官待遇的位阶体体系;在很多司法程序中,还是以行政命令决定。司法的行政化,导致权力集中、管理落后、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等体制性弊病。

3.监督机制不完善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并且也已被大量的事实所证明。目前,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基本上还是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为主, 监督不及时,监督面也较小,以致司法腐败行为被发现和受到惩治的概率较小,这就造成腐败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增大。

4.司法保障机制不完善

这里所谈的司法保障机制,仅指司法人员的物质保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名誉、威望都远较文官高得多,待遇也远比文官丰厚。而在我国,司法人员的薪金取决于地方财政,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司法人员工资低,司法人员生活难以保障。这容易导致司法人员可能因为生活的困难而“为五斗米折腰”,拿手中的权力换取钱财,出现司法腐败。

(二)司法环境不够理想

司法环境是司法腐败得以滋生的温床。司法环境,指的是司法运作所处的环境,它是一个动态的多元环境,主要包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等等,在此,笔者仅从法律意识这一角度谈一谈当前中国缺乏一种“尚法”的精神。

封建社会作为一种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经过两千多年的积淀,由它形成或渗透的社会文化、心理习惯、价值观念等在现代社会中却依然存在,导致当前中国不崇尚法律。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它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权力阶层说,摆特权,耍威风,官僚主义;另一方面,就民众来说,在观念上仍生活在一个充满了人情的人伦社会上,不习惯生活在一个由他们看来是来自西方的冷冰冰的法治社会中,他们更乐意于用传统的道德规范去维系和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

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胜诉或取得较大的权益,在打官司时“托关系、找熟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再相信法律的公正、司法者的公正,而是将胜诉的关键建立在“关系”、“熟人”的基础上,于是千方百计直接或间接地接近办案司法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

也有些人为了日后“办事方便”,对司法人员进行“先期投资”。他们平时想方设法与司法人员套近乎,拉关系,以图日后涉及法律事务时能够“办事方便”、“得到照顾”,有些司法人员也放松了警惕,认为他们不是当事人,接受他们的“请”、“送”无所谓,殊不知这些人所预期的收益是以司法权力为基础的,正是看中了司法人员手中的权力,才会进行“投资”。

(三)司法人员素质仍有待提高

从司法权力运作主体看,司法人员素质低下是司法腐败产生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素质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关系,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水平的高低,二者成正比例关系。

在国外,对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方式和选任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任用检察官、法官,首先应具有律师资格,并且具有一定年限的执业经验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检察官、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本身比较低,我国现有司法人员高学历人员少,另外,部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享乐主义、特权思想占了上风,腐朽堕落。

四、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防治对策

有司法就有司法腐败,这就注定了遏制司法腐败是一个持久的连续过程,也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要想单靠几项措施就一劳永逸、轻而易举地消除司法腐败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对策上,既要从宏观实施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治理,又要从微观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消除弊端、植入免疫基因,只有这样,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一)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规定,表明了党中央对于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按照公报的要求,需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会议要求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全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基础上,笔者认为不妨借鉴我国大军区设置及中国人民银行设置改革的经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独立运作、垂直管理的司法体系,司法机关的级别仍为四级,保留现有最高司法机关,打破现有依行政区划建立的高、中、基层司法体系,跨省、区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高级检察院、法院(以各设7-8个为宜),跨地、市设立中级检察院、法院,跨县、区设立基层检察院、法院。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地方行政的干预,又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设置,裁减冗员。

另外由国家财政列出司法专款,并保证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逐年有一定的提高,并且保证司法经费来源的唯一性以及要保证专款专用,司法经费仅用于司法运作开支。

由全国人大设立专门机构或司法部对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且志愿到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单独考核,合格后进入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不少于2年的培训,合格后由主管机构颁发司法官员任职资格证书,方可进入司法队伍,纳入全国司法人员人事编制,并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统一任命和调动。院长、检察长等司法行政领导职务,也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本系统人员中选拔,报全国人大任命。

2.改革具体司法规则

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确公、检、法、司各方权力范围,公安机关只能是侦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只能是司法执行机关,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性的处理。

改革合议制、审委会和检委会制度,推行办案法官和检察官责任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自主公正执法、司法,同时也会使主办法官、检察办理官冤假错案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回答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目前的现实情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培训

根据司法人员的现状,将众多素质低下、不合司法职业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在短时间内全部清除出司法队伍,是不现实的。只有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以期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然后让他们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如果在一定年限内,仍不能达到任职资格要求,则应淘汰出司法队伍。

2.提高任职资格要求、严把进人关

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必须从抬高司法机关的门槛入手,严格司法人员的资格和资历条件,走精英司法之路。《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对此已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笔者觉得仍不够合适,认为应限定在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因为司法工作到底是一项特殊职业和专业化很强的工作,需要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来做。同时把好进口关,规定只有经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再经考核和培训,才能担任检察官、法官职务。

3.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司法人员和法学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打牢政法队伍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着重提倡他们不断加强自我教育,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道德水平,增加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完善反腐败法制

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法制是保证。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司法人员收入申报和公开制度

在司法系统率先改革,司法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收入数额,进行准确登记,然后由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当司法人员离开原职时,必须公开其收入、财务帐目,并由审计师依法进行审计;对司法人员违法所得或来历不明的财产,必须严肃查处,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制定反腐特别法

我国现有的反腐规定散见于刑法、行政经济法规或部门规章中,立法上的不系统、不协调及某些缺乏强制力的规定,给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应尽快制定一部反腐特别法,对贪污贿赂、刑讯逼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腐败犯罪行为作出系统而又具体的规定,运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之加以控制。

(四)强化监督制约

只有建立以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实施有效监督(既要有程序的,也要有实体方面的),方能有良好效果。

1.继续完善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制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系统的监督规章,各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监督机构来监督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二是通过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

2.重点加强社会监督

司法具有民主性的特征,应当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分为两块: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对于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笔者认为,现在关键是制定相应规则,并予以制度化,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并健全保护机制;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当务之急是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新闻媒体适当权利、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

反对司法腐败、推动司法效率与公正,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期盼着伟大祖国能够遏止司法腐败,走向民主、文明和法治,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谱写辉煌的篇章。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N]. 人民日报,2014-01-09:1.

[2]张千帆.重启司法职业化改革[J].人民论坛,2013(4):7.

[3]盛宏文,魏娜.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及预防对策——基于1990-2010年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97-104.

[4]谭世贵.注重从制度上预防司法腐败[N]. 人民日报,2009-06-

12:7.

腐败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 要:目前我国存在较为严重的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现象,已经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有效遏制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学术行为约束机制,构建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防火墙”。主要应从权力约束、利益约束、责任约束和社会心理约束四个方面建立健全学术行为约束机制,及时检讨修正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健康发展。

关键词:学术行为;约束机制;防范学术腐败

学术不端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术共同体的有关规范不够科学,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不能有效遏制学术界不良风气的蔓延。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学术行为约束机制,及时检讨修正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健康发展。所谓学术行为的约束机制,是指对学术、科研人员系统行为进行限定与修正的功能与机理,主要包括权力约束、利益约束、责任约束和社会心理约束。具体来说,就是在坚持学术自主与学术自由的基础上,各级管理机构及学术共同体应科学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完善评价机制和奖励系统,积极开展学术批评,从正面积极引导,发挥各个学术环节中“守门人”的监督和防范作用。

一、学术行为的权力约束

学术权力一般可以理解为组织或个体影响学术决策的能力。一般来说,学术权力是一种影响力,并不等同于正式的职权,未必就是由某种特定的职位所赋予的特定的权力。①学术权力的形成与运行有着自身的规律与合理性,其运用应以学术自由为前提和基础,遵循学术管理的特点与规律,有程序的约束和规制,避免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

当前,学术权力的滥用及其造成的严重危害是有目共睹的。当权力缺乏制约的情况下,权力被滥用成为必然。失去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当学术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时,某些小集团或个人利用所谓的学术权力掌控学术的发言权,垄断学术评审的话语权,他们站在学术的制高点,给学术造成很大伤害。当今高校的学术腐败,多数都与学术权力滥用有关。因此,学术界要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学术行为的权力约束机制。

权力约束是双向的。一方面,要利用权力对系统运行进行约束。另一方面,要对权力的拥有与运用进行约束,以保证权力的有效运行和正确使用。学术行为的权力约束机制的形成,要求各级管理机构担当相应的管理职责,积极发挥学术共同体的职能,建立有效的学术规范和评价标准,监督这些规范和标准的贯彻执行。目前,教育部对于高校、科技部对于科研单位必须承担起督导与纠察之责。因而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对于学术不端,无论是剽窃作假,还是枪手提刀,均需专案负责,‘一查到底’,才算是恪尽其责”②。

改变目前学术不端行为泛滥的现状,还需要对现有的学术体制进行改革。要逐步实现大学去行政化、学术去官僚化以及变革数字化评价机制,淡化大学、科研机构、出版社、基金会等与学术有关的机构的行政色彩,代之以专家治校(院)和行业自治的原则,这是保证学术良性发展、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必由之路。③目前,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的学术权力行使规则,在学术评价活动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学术评价和裁判机构,应该是规范与监督学术权力、有效预防学术腐败的最为现实的做法。

二、学术行为的利益约束

利益约束是约束机制极为有效的组成部分,故常被称为“硬约束”。利益约束也是双向的。一方面,以物质利益为手段,对运行过程施加影响,奖励有助目标实现的行为,惩罚偏离目标的行为。另一方面,对运行过程中的利益因素加以约束,其中突出表现为对分配过程的约束。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时期,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的存在导致学术道德的滑坡,而学术成果与待遇、奖金、地位、名誉的联系过于紧密,学术违规行为的犯规成本过低,缺乏有力的惩处措施,更加剧了学术违规行为的频发。已故中国科学院院士邹承鲁曾在中国科协2003年学术年会上就“严肃对待科学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这一主题作大会特邀报告,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违反科学道德的表现形式虽然各不相同,但其核心问题都是企图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他列举了当前学术活动中违规行为的种种表现,包括伪造学历和工作经验、剽窃他人成果、篡改原始实验数据、在自己并无贡献的论文上署名、为商业广告做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等等。这些学术违规行为无不是为利益所驱动。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学术活动赏罚机制是完全必要的。

奖赏机制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两个方面。表扬与批评可以看做是精神激励的重要形式。对于当代先进学术典型要大力宣传和弘扬,对于负面典型进行严肃的批评,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学术研究舆论氛围。在物质激励方面,主要是做好奖酬激励和关心照顾。对于那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操守、潜心治学、取得一定成就的科研人员,给予晋升职称、授予学术头衔以及其他各种物质奖励,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照顾,不但使其获得物质上的利益,而且使其获得尊重和归属感。同时,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处罚,增大其学术违规成本。

近年来,为了激励学术发展与创新,国内许多大学和科研机构均有发表论文的奖励条例。实施科技奖励制度是建立有效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但是激励应当与约束相辅相成,若片面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就可能会使一些人在激烈的竞争当中,采取非正当的手段去获取稀缺的科研资源及名誉、地位。目前,一些变相的学术欺诈行为如课题套课题、一稿多投、著作内容重复出版等正是一些人在竞争中为获取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反映。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就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制约机制。这种状况长此以往,对中国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基础研究的深入都将带来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同时对青年一代科学研究人员也将起到恶劣的消极带动作用。④因此,要建立利益约束机制,就要积极倡导建立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突出学术评价的创新导向。完善学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符合学术发展规律和学术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指标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重数量、轻质量的评价倾向。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及评估、学术职位的评聘与晋升、院士增选、科研成果及科技工作者的表彰奖励等方面,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科学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建议实行隐去作者姓名及单位的双盲评审制、国外同行专家评审制、一票否决制、回避制等一系列具体措施。

对于目前学术违规成本太低、得利远远大于受罚的利益损失的情况,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处罚制度与标准,增加处罚的威慑力。各级管理机构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各种学术行为,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是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预防和惩治不端学术行为的重要手段。学术惩戒的方式,主要应遵从学术研究的特点和规律,借鉴先进国家惩戒学术腐败和学术不轨的做法,以教育部、科技部出台的各种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等行政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一种上下一体严密的学风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给经济与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民事、刑事处罚,加大学术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防治学术腐败,有案必究,严惩不贷。

三、学术行为的责任约束

腐败的根源往往是缺乏相应的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强化责任约束是预防、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责任约束主要指通过明确相关系统及人员的责任来限定或修正系统的行为。有效防治学术腐败,需要建立相关制度体系,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术行为的责任制约。

首先,要实现有效预防腐败,必须建立相关的制度体系。这里最重要的是培育诚信、独立的学术共同体。公正、独立的学术共同体,有利于形成和谐、民主的学术研究风气和机制,促进学者和团体道德的养成和自律,同时也会使学术权力受到共同的监督和相互制约。学术共同体应在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完善的学术行为规范,促进学术科研人员遵守学术诚信规范和科研伦理规范,在学术界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奉献的学术风尚。应加快建立由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学术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职责是指导全国学术界学术诚信建设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督促和协调有关政策和重点任务的落实。应加快编制国家层面的、可操作和可核查的学术诚信规范指南,加强对我国学术规范建设的引导。学术诚信规范指南应明确其基本内涵,明确学术诚信的规范体系及主要内容、规范的管理责任以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程序中的规范责任等。

其次,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自律水平。自律意识、学术诚信是开展学术研究、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广大学术工作者应在科学探索的过程中,以诚实守信和严谨治学精神走在社会道德的前列。因此,要教育引导广大学术科研工作者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勇于担当学术责任和义务,正确行使学术权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维护科研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人格尊严,成为优良学风的维护者和弘扬者。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术科研工作者的责任与义务意识,提高其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的自觉性。

再次,建立健全学术科研活动承诺制度是加强学术行为责任约束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促使学术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在申请和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等科研活动中,签署遵守有关学术诚信规范的承诺,加强对履行承诺的监督,将学术科研人员履行承诺的情况,记入学术诚信档案。应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科技管理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学术团体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和制度,依职权和程序受理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使学术诚信建设接受学术界和社会的监督。通过学术科研活动承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加强对学术失范的监控和惩处力度,强化学者的职业道德责任。

最后,要保持学术的公正和纯洁,必须要有一个运行良好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是为了使广大学术工作者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教育部、科技部以及各类基金委员会建立的学术监督机制,对有效防治学术科研不端行为产生了初步的效果。例如,教育部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高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同时出台《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对推进高校学术研究的监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学术监督体制建设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丹麦的“反科学欺诈委员会”和美国的“学术诚信办公室”,都是专门独立的学术行为监督机构,可以独立受理申诉、调查核实和实施制裁。我国不仅需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学术惩戒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惩戒标准,同时需要设立常设的、有约束力和调查权威的专门的学术监督委员会,严格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专门化的监督体制一定会有效地规制学术活动,从体制上阻止学术腐败的发生。

四、学术行为的社会心理约束

学术行为的社会心理约束,主要是指运用教育、激励和社会舆论、道德与价值观等手段,对学术科研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首先,进一步加强学术科研人员的学术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和激励学术科研人员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积极引导广大学术科研人员坚持科教兴国、创新为民的价值追求,倡导广大科研人员自觉尊重、维护和实践科研活动的职业道德,使学术规范逐渐内化为科研人员自身进行科学活动的行为准则及价值取向。应激励广大科研人员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通过引导激励,增强广大科研工作者学术行为的道德自律水平。

其次,加强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是有效防治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手段。这里所说的舆论监督包括社会舆论和学术批评两方面。第一,学术行为作为社会文化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应该受到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约束,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正确的社会舆论对学术道德建设的引导、评价和监督的正常进行具有促进作用,能形成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学术道德运行的社会舆论机制。因此,要充分发挥媒体、网络和学术团体的监督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使大家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是非清楚,旗帜鲜明。⑤通过媒体的关注和监督,最终达到科研人员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从而实现对学术行为的制约。第二,在学术界内部,需要开展正当、有益的学术批评。正常的、认真严肃的学术批评是保证学术良性发展的重要机制,有无高水平的学术批评是判断学术环境和学术风气好坏的根本标志。⑥可以说,良好的学术批评制度与风气的建立与形成,对于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和预防学术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术批评的宗旨是客观、公正地对他人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观点进行评议,通过讨论,明辨是非,激励创新,修正错误,维护学术正义,促进学术进步和学术建设。客观公正的学术批评是学术自由和学术进步的防腐剂和催化剂,也是对学术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科学合理的学术批评必须遵循一套各学科或学术共同体所认同和遵循的学术规范。目前这种学术规范有些已经制定并付诸实施,有些正在制定或正在完善之中。另外,开展正当的学术批评,只能从学术的立场、用学术的语言加以探讨,必须发扬学术民主,防止学术批评活动变味甚至扭曲,防止学术批评变成无端人身攻击和发泄私愤的工具。因此,在学术界应积极倡导一种坦率、正直而善意的批评风气,形成一个宽容、开放而严肃的批评环境,使真正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受到关注,使学术腐败行为得到遏制。

注释

①王华丰:《论高校的学术权力》,《高教探索》2005年第2期。

②许章润:《教育部无权坐视学术腐败》,《东方早报》2009年8月10日。

③⑥蒋寅:《治理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思路与对策》,《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第9期。

④李占军:《中国科技界亟须推行学风教育——访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邓鲁先生》,《科学时报》2005年3月1日。

⑤周济:《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全面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中国教育报》2009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随 园

腐败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 要】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的方针,对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实行的是“零容忍”,取得了许多成效。在反腐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查严办腐败行为,一方面还要加强反腐制度建设,预防腐败。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些廉洁国家的经验值得研究学习。文章分析了廉政建设较好的国家的反腐工作共性,从五个方面对我国的廉政建设提供了参考和启示。

【关键字】 腐败 廉洁 CPI 反腐倡廉

【作者简介】 于爱水,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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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

FANFUCHANGLIAN

秘书作为一种职业,本不具有所谓的权力,但在中国的体制下,在党政机关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即秘书群体,却由于其位居公共权力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身边,享受着“科级”“处级”之类的待遇,因而被视为不是官的“官”,事实上行使着有形或无形的权力。再者,党政秘书由于接近权力核心,掌握或知晓一般人难以了解的重要信息。这就使得党政秘书成为社会上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的对象,也使得这一群体有条件寻租手中的权力或兜售其知晓的机密信息。这样,许久以来,在党政秘书群体中,不少办公厅(室)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乃至普通秘书走上了腐败的道路,滑入了犯罪的深渊,不仅在道德上为人们所不齿,而且在法律上受到审判和追究。但是,现行法律手段对党政秘书腐败犯罪行为的规制却存在诸多不足,难以满足当今重拳反腐的形势需要,因而急需强化法律手段对党政秘书腐败犯罪行为的规制作用。

一、现行法律规制党政秘书腐败犯罪行为的不足

从已披露的案例看,党政秘书腐败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依附型腐败。此即秘书依附领导人,在领导人的指使、授意下参与实施腐败犯罪行为。这属于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即领导人和秘书同罪,只不过由于在犯罪过程中两人的分工和作用不同,因此所承担的刑罚亦不一样。第二种为自主型腐败。所谓自主型腐败,是指党政秘书避开领导人,利用为领导人工作、服务或在党政机关工作所形成的有形或无形的权力、便利或者地位,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贿受贿,或者出卖国家秘密。自主型腐败是秘书的个人行为,如果追究刑事责任,由秘书自己承担,但领导人如果用人失察,则可能承担领导责任。

1. 党政秘书腐败犯罪的成因

秘书作为领导的身边人,其腐败行为的产生是内、外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具体表现为:第一,在内部,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情况将会导致秘书腐败情形的出现,一些领导把秘书当作其贪贿腐化的工具,将秘书拐杖化,久而久之,秘书也就沦落进腐败的泥潭。另外,秘书自身的价值观扭曲、私欲膨胀也是其腐败并沦为历史罪人的原因。第二,在外部,对党政秘书的选拔任用机制上大多存在任人唯亲、暗中操作的现象,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制裁上的不到位,这些都是导致秘书腐败的因素。外因中,最主要的是法律规制的缺失,即事先在立法上对秘书腐败犯罪只是参照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惩处来规制,现行法尤其是刑法中没有明确的、专门的秘书行为规范;事中对党政秘书的工作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健全的监督、检查、制约机制;事后(即秘书腐败犯罪后)又没有强有效的惩处机制。这使得党政秘书的腐败行为成本低、风险低而加剧其贪腐心理。

2. 现行法律规制党政秘书腐败犯罪行为的不足

当前,我国在反腐斗争中以法律手段规制党政秘书腐败犯罪行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仅体现在立法不足和不科学方面,也体现在司法中对腐败秘书的处理上往往从轻从缓、打击不严方面。

对于党政秘书腐败犯罪行为,我国根据《刑法》中对于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然而,由于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不仅内涵和外延过于模糊,而且刑罚标准的设置亦不科学,导致对腐败犯罪秘书的处罚适用混乱,其结果可能会出现罚不当罪、罪刑失衡或者罚不及时等现象。这样,虽然通过司法程序适用法律条文的规定对其进行了打击和震慑,但却因刑罚的不当和不及时从而降低了刑罚的特殊教育作用和权威性,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力。《刑法》具有规定过于宽泛和模糊的常见性,表现在惩治和预防秘书腐败犯罪上更是如此。这些都使得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及时有效地解决秘书腐败犯罪问题迫在眉睫。

二、规制党政秘书腐败犯罪行为的法律对策

当前党政秘书腐败的现象此起彼伏,呈现出多发性;腐败手段花样百出,呈现出多样性;领导和秘书共同腐败,呈现出共犯性。这些特点都尖锐地显示了秘书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因此,依法规制秘书腐败犯罪刻不容缓。本文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司法层面的共同作用,内外兼具,形成法律规制的合力,从而使秘书腐败犯罪行为无处可逃。

1. 对秘书腐败犯罪的立法规制

党政秘书之所以能肆无忌惮地大弄权术、无视国家法律进行贪污腐败犯罪,在外因中,最根本的就是立法上存在疏漏。党政秘书狐假虎威、大弄权术、以权谋私时所用之“权”是借领导人或领导机关之权或权威性,因而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职权,在某种意义上只可将其称为“权力”的影子。这样,按照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当秘书利用领导职权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时,有的地方就以盗窃罪、侵占罪或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这种做法有从轻处罚之嫌。笔者认为,从法益侵犯的角度来讲,秘书腐败犯罪其本身侵害的就是我国的廉政制度,不应当将秘书利用领导人的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定为盗窃罪等。鉴于此,在立法方面,首先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某种意义上具有造法功能)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包含的意思扩大,不仅仅限于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而应当将贪污罪中的利用职权扩大解释,即将秘书利用领导人的地位、影响力和职务权力扩大解释为利用职权。其次,可以对秘书行为规范专门立法,制定秘书行为单行法,将秘书的选任、秘书资格、行为规范、违法责任等一应俱全地规定在秘书单行法中。再次,如果暂不能制定秘书行为单行法,则可以通过完善其他条例和法令,完善秘书选任等程序性规定,以规范秘书的任职资格、职责范围,还可对秘书违法行为的责任等事项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得秘书的选任和秘书工作中的行为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以立法作为预防的手段,从源头杜绝党政秘书腐败犯罪。

2. 对秘书腐败犯罪行为的司法规制

司法是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最强有力的处理手段,对待党政秘书腐败犯罪行为同样如此。加强司法对秘书腐败行为的监督制约,需在司法程序上细化量刑标准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对秘书的腐败行为绝不因顾忌领导面子而姑息,要做到违法必究,坚持严打方针。当前,党政秘书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秘书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还不足以威慑到顶风作案的秘书。因此,法律必须敢于涉足秘书腐败的领域,做到严格司法监督和公正司法打击,杜绝权力的权利化和权力的无责任化司法手段是惩治党政秘书腐败犯罪的有效措施,但司法中如果执法不严、打击不力,只在形式上裁判其有罪,却从轻处罚、缓予执行,就势必难以形成对腐败秘书的威慑。党政秘书腐败犯罪的常用手段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其通过滥用权力获取非法收入或其他不当利益,使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私人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必须对腐败秘书实行人身罚和财产罚并行的原则才能有效地遏制其腐败行为。这样,司法中还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严格掌握秘书腐败犯罪案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为此,应明确,如果对党政秘书腐败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则须以退还全部赃款、开除公职等为前提。只有如此,才可能在反对党政秘书腐败犯罪的工作中取得切实的效果。

第二,鼓励腐败犯罪秘书的家属退赔。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即腐败秘书将非法所得的财物用在给小孩出国留学或给家人投资做生意(即为家庭谋福利)上。在腐败犯罪行为被揭露后,如果家属为了减轻腐败犯罪者的罪责,愿意代其退赔赃款赃物,则可对腐败秘书从宽处理。笔者认为,犯罪秘书的家属代为退赔,有利于减少国家和集体的损失。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秘书的家属代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总之,党政秘书腐败犯罪作为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形态,必须抓住其腐败特点,从立法、司法等层面防微杜渐,严查严打,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相信通过诸多法律规制措施的共同作用,必会将秘书行为推向合法化和规范化,从而使得秘书不敢腐败并不能腐败,达到遏制其腐败现象滋生和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同时也必将为清正廉洁的党政机关形象加分。

参考文献:

[1] 朱斌华,邬玲.论贪污罪定义的重构[J].青春岁月,2013,(15).

[2] 王茜.当前党政秘书腐败的特点及外因分析[J].唯实,2011,(12).

[3] 李秀艳.秘书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J].领导科学论坛,2014,(18).

[4] 黄文君.受贿罪刑罚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9.

[5] 徐振科.盗窃罪量刑情节问题探究及其立法完善[D].保定:河北大学,2010.

腐败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这次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兵团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第一阶段工作的情况,查找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薄弱环节,安排部署排查工作,以更加有力的措施继续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前期工作开局良好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中央的要求,兵团党委、兵团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动员部署,迅速开展工作。成立了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兵团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兵团机关各职能部门根据兵团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稳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认识到住,行动迅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兵团党委、兵团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迅速成立了以兵团司令员华士飞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了兵团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兵团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兵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各师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相继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职能部门牵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兵团发改委专门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传达中央和兵团的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牵头任务。兵团建设局以治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兵团水利局召开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兵团审计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机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为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结合实际,制订方案。兵团机关各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根据《兵团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对各个环节、各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办法。兵团发改委根据本部门职能,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为重点,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把责任落实到人。建设局在制订实施方案中,把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工程质量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作为主要任务和治理目标。水利局把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招标投标、规划审批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和目标。财务局围绕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和物资设备采购监管,加强对兵团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财务监督,明确分工和责任,对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提出了具体的时限要求,促进了工作任务的落实。其他部门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三)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在第一阶段工作中,一些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工艺作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同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兵团各级各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广泛宣传中央的决策部署,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最新动态和工作信息,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对中央决策部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是加强政策指导。兵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发挥综合协调和组织保障作用,从中国法制出版社订购了60套《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法律政策指导》,发放到各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和部门。同时,收集整理专项治理工作方面的领导讲话和中央文件,编辑印发了3000本《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文件汇编》,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三是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兵团建设局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标后监管薄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问题,加强对重点项目、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兵团发改委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同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检查中央新增投资和扩大内需项目的落实情况,先后下达了10份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根据兵团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兵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兵团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四是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工作。根据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排查范围和要求,兵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委、财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兵团建设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摸底汇总,全面了解掌握排查项目。

二、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近两年来,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采取了扩大内需等积极政策,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当前,兵团正处在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兵团扩大内需和“十大工程”、“十件实事”建设项目正在有序推进,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制约了科学发展,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利于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科学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后劲。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去年,兵团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7%,不少项目已建成投产并发挥出效益。今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继续加大,项目建设也将进入新一轮的高峰期,在投资规模加大、建设项目增多、时间要求紧的情况下,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保持兵团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三,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成为侵害人民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之一。从近些年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大多都与工程建设领域有关,从规划布局、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立项审批、土地出让、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施工建设到检查验收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现象。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不仅有利于我们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预防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而且有利于我们前移监督关口、加大治本力度,及时发现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薄弱环节、体制漏洞和廉政风险点,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逐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三、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扎实开展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从全局的高度,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难度会越来越大,今年是关键的一年。我们要认真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明确排查范围。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3月,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根据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兵团实际,我们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重新确定了排查限额,扩大了排查范围。

(二)突出排查重点。开展排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在项目决策环节。要重点排查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确保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在招标投标环节,要重点排查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环节,要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防止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土地出让环节,要认真排查非法批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着重解决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三)落实排查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和各项保障工作。要细化排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和牵头部门的责任。发改委负责排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重点排查未批先建、报大建小、违规审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国土资源局负责排查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行为,重点是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变更土地规划、违规征地拆迁、未批先用等问题:建设局负责排查师、团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重点是擅自改变城镇规划、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财务局负责排查物资采购和资金的使用管理,重点是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工程项目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交通局负责排查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项目监管、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落实排查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四)把握排查方法。要把排查工作与扩大内需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提高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在排查内容上,既要注意查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要强化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检查;在选择排查项目时,要点面结合、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既要保证一定的覆盖面,也不能留有空白和盲区;既要全面彻底的排查,也要防止检查过多过滥,搞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既要保证按期完成排查任务,又要保证排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工作台账,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注重排查效果。各部门在排查工作中,要出实招、办实事、破难题、求实效,在治本上下工夫。要通过排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查而不禁、纠而复生。对排查中发现的腐败问题,要以查促改,边查边改。对不认真排查、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纪律,通报批评;对掩盖问题、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加大办案力度,扩大排查效果,建立和完善一些规章制度。

(六)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执纪,要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这既是惩治腐败的有力措施,也是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途径。今后,要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切实发挥办案的惩戒和治本作用,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以权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违规变更规划设计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案件。要重点查办在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顶风违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对腐败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七)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部门行业较多,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要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党政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经常听取专项治理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地抓好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推动工作落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组织保障作用,督导有关单位和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腐败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种种腐败现象也逐渐滋生蔓延起来,这已成为我国转型时期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地方政府官员作为行政腐败的主体,腐败问题尤其突出。首先对我国行政腐败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探讨了地方政府官员腐败的主要原因,并从合理筛选代理人、科学界定地方政府职能范围、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提出了治理地方政府官员腐败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腐败;地方政府;委托代理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0.064

社会历史发展表明,社会转型期往往是腐败的多发期、高发期。我国正处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腐败形势较为严峻,反腐工作必须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才能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腐败环境和日益隐蔽的腐败行为。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地方官员腐败的成因,进而提出防治地方官员腐败的对策建议,以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性。

1行政腐败与反腐倡廉:中国的一种现实政治生态呈现

腐败现象发生在各个领域,严重困扰着社会,成为社会热点和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行政权力的腐败是导致整体社会污染恶化的罪魁祸首,是一切“污染”之根本。学术界对于腐败的解释,主要从利益交换规律、法律标准、道德标准角度来定义。金太军教授认为行政腐败主要是指国家政府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官员,没有履行与被授予权力相应的职责,为牟取私利或所在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而非法用权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腐败问题也日益凸显,腐败行为越来越复杂化、隐蔽化。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的工作报告中我们了解到,过去二十年间,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涉嫌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数量、涉案人数以及损失挽回数额增长迅速,腐败行为主体正在从基层向中高层领导干部蔓延。当前行政腐败表现出群体化、高官化、巨额化、期权化、潜规则化等特点,对党、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面对严重的行政腐败问题,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腐败的治理工作,在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呈现出系统治理、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中国国家统计局民意调查结果显示,1996年以来,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呈上升趋势。2015年,91.5%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满意,比2012年提高16.5个百分点,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信心度以及腐败遏制度创历史新高。

2“委托—代理”:解释地方官员腐败生成的视角选择

委托代理理论是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兴起于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经济学理论,最初主要用于解释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根据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的定义,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委托人)指定雇佣另一个人或一些行为主体(代理人)来代表他们提供服务,在这过程中,委托人会把若干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其所获得的报酬。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我们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便是在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监督的情况下,设计出一种合理有效的契约关系,为代理人提供补偿性激励,促使其选择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行动。由于激励与责任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委托—代理关系极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代议制民主国家,如果这种代理失灵发生在公共权力领域,便会产生行政腐败现象。在等级结构中,当权力可沿组织阶梯上下移动时,每一位个体(除了在最末水平上的之外)往往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我国地方政府官员既要向上接受上级政府的委托,又要向下对选民负责,这导致他们实际上处于一种双重代理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约束地方政府官员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来看,地方政府官员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2.1激励或惩治不足

委托代理理论的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经济人都具有理性,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自利性,政府官员也不例外。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代理人最后行为的选择取决于他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般来说,地方官员腐败的个人预期成本主要包括道德成本、懲罚成本和掩饰成本,所获收益一般表现为金钱与权力的扩张,甚至会由于给部门谋取私利的政绩或机构升格而获得职位升迁。当腐败的成本小于其所获的收益时,地方官员便会倾向于选择腐败行为,而如果职位收益的增量大于腐败收益的增量,他便会慎重选择是否采取腐败行为。因此,对地方官员进行有效的激励和惩治,使腐败成本大于腐败收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由于激励不相容,导致地方官员廉政的动力不足。地方政府官员本应追求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难以观察和量化,缺少有效的考核制度将政府官员个人的努力与其所实现的公共利益相联系,导致激励不足,不能满足政府官员个人的期望值,便诱发了其以权谋私的行为,贪污腐败即为表现之一。

2.2信息不对称

在代议制民主政治中,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或惩治不足是导致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而信息不对称则为腐败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地方官员实际上面对的是多重任务的委托代理合同,他们一方面要维护和发展本地的利益,是当地民众的代理人,另一方面,政府间的层级治理结构使得下级政府又是上级政府的代理人。在从上到下的各级地方政府中,由于公共权力委托代理链条的增大,代理风险也逐级放大。通常情况下,委托人无法了解到关于代理人行为的所有信息,作为代理人的地方官员往往掌握着大量的不为外人所知的内部信息,而这种信息资源恰是作为委托人的上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所不了解的,于是在缺乏有效监督和考核的情况下,代理人就可以通过隐藏自己的行动和信息、“欺上瞒下”来获利,从而产生政府官员腐败屡禁不绝的现象。

2.3利益冲突

在我国,由于地方官员与上级政府和辖区人民的利益追求不一致,导致他们经常偏离上级政府或辖区人民的利益目标,各行其是。总的来看,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利益冲突。上级政府着眼于区域整体的发展,统筹全局,管辖的事务范围广泛,而地方政府仅关心辖区内小范围的事务,追求眼前利益,缺乏前瞻性、全局性,这样便导致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政策的执行存在偏差,背离上级政府和人民整体的利益目标。二是地方官员与辖区人民的利益冲突。很多地方政府官员政治觉悟不高,在其位谋其私,只一味追求政治地位的长久性、享受职位收益、以权谋私,而人民群众则希望地方政府官员能廉洁奉公、德能兼备,为地区创造更多的社会福利和更快的经济增长,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保持地区稳定。对这种利益冲突的纵容便导致了腐败行为的横生。三是地方政府内部各官员的利益冲突。这里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指的是官员个人的政治追求不同。有的地方政府官员立志高远,廉洁执政,全心全意为辖区人民办实事、谋福利,而有一些官员则奉行中庸之道,只求明哲保身,碌碌无为。还有一些则想尽办法以权谋私。这种利益冲突难以调和,而且在同一个环境下执政,具有良好政治追求的官员难免会受到不良政治风气的影响,甚至会被潜规则化,这便导致了更大范围的行政腐败行为。

3中国地方官员腐败的防治对策

凯威特和麦库宾斯讨论了委托人试图解决普遍代理问题所使用的四种措施:筛选代理人、合约设计、监督和汇报、机构检查。这四种措施对解决当前我国地方官员的腐败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讨论治理地方官员腐败的对策建议。

3.1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合理筛选代理人

如果要选择一个地方政府官员来从事所委托的管理地方事务的任务,选民和上级政府可以通过比较多个候选人以前的行为和绩效表现来减少逆向选择的问题,筛选出相对合理的代理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将绩效评估结果与职位晋升制度相结合,制定出动态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公平有效的规则下,定期对地方官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工作调整和职位变动,杜绝以往由少部分领导直接决定职位变动的情况,避免职权滥用和任人唯亲,从而筛选出合适的地方官员。另外,将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与奖惩机制相结合,一定程度可以上解决奖惩与工作表现不相称的问题,促使地方政府官员廉洁勤政。

3.2科学界定地方政府职能范围,规制官员行为

麦库宾斯提出了立法机关可用以抵消逆向选择,特别是道德风险恶果的两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对特定法规的管辖范围进行界定;二是由立法机关界定执法的程序要求。如果中央政府限制了地方政府可供选择的管辖目标范围,也就限制了行政官员的大量自主决策权,从而有效遏制权力寻租行为。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廉政会议上指出,简政放权是反腐倡廉的良药。当前我国要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政放权,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把政府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

另一方面,还要从法律上对地方官员的行为进行规制,确保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增加腐败的道德成本和惩罚成本,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逐步形成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今后应该更加注重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并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继续制定新的、修订原有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使之不断发展和完善。

3.3增强行政过程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

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的弊端,为了消除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壁垒,地方政府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增强行政过程的透明度,通过权力制衡监督来增加腐败的博弈成本,预防腐败。上级政府和地方选民可以要求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信息公开,事先将地方政府将要采取的行为通知给可能受影响的第三方,宣布其行动意图,这样便会引起人们对该行动的评论,进而促使各方引入证据支持相关议题。事实上,这就创立了一种预警制度,使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有所警惕,同时管理程序还产生了一个时滞,使委托人能深入考察代理人的行动方案,避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机构检查也是监督机制的一部分,通常要求拥有权力否决或阻止特定代理人行为的其他代理人进行,即代理人之间的监督。在我国,对地方政府官员腐败的机构检查主要是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与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另一方面,要理顺行政检察部门与同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把监察部门升格为仅次于同级政府的地位、享有高于同级政府部门的权力、隶属于上级监察系统的监察机构,监察系统领导人员的任用、调动、升降须征得上级监察部门的统一,并赋予其独立的办案权和处置权,使之依法独立开展行政监察。

3.4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协调利益冲突

任何社会秩序本身都是由外化的操作规则和内化的价值规则两部分组成的,操作规则是价值规则的对象化,价值规则是操作规则理性的内在根据,以及对这种合理性的论证与说明。前面我们提到的路径选择主要是从操作层面展开的,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社会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当它在广大地方政府官员的意识形态深处奠定了稳固的价值合理性的基础下,才有可能产生一种内在动力。因此,对政府官員进行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必不可少。

利益冲突之所以产生,究其根本原因是利益主体纵容了自身行为,使其通过一种错误的方式来表现。因此,抑制利益冲突的根本途径还是要靠约束利益主体的行为,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教育。一个素质良好的地方政府官员不仅应当将整体利益目标放在第一位,也应当成人民的好公仆,同时具备大局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各级地方政府要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政府行为和政策精神相结合,通过思想教育来从根本上控制利益主体的行为,缓解利益冲突,抑制腐败的产生。

参考文献

[1]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金太军.行政腐败解读与治理[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3]《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正风反腐深得党心民心——2015年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数据分析[EB/OL].(20160115)[20160721].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1/15/c_128633288.htm.

[4]Jensen,Michael C.,W. H.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and Ownership Structure[Z].Economics Social Institutions.Springer Netherlands,1976:305360.

[5][美]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7]李勇.当代中国腐败问题研究[D].沈阳:东北大学,2008.

腐败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 要:邓小平依法治理腐败思想是邓小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丰富的内容。邓小平认为,治理腐败,要标本兼治,既要重视治标,更要重视治本。邓小平不仅强调要依靠法制监督制约权力,还十分重视法律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他认为惩治腐败靠“人治”是靠不住的,“法治”才靠得住些。他要求要完善法制,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他强调指出,制定法律要完备,执行法律要严格,惩治腐败分子要严厉。

关键词:预防腐败 治理腐败 法治

治理腐败,要标本兼治。邓小平不仅强调监督制约权力和预防腐败的发生要依靠法制,而且,他认为惩治腐败分子更应该依靠法制,只有制定严密的法律,并严格执法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一、监督制约权力要依靠法制

邓小平历来重视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并提出了比较系统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1、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从本质上讲,腐败就是公共权力失去约束而导致被滥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被滥用,而权力被滥用,必定导致政治腐败。按照权力理论,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是分离的,即权力的行使并不是人民直接行使而是间接行使,从而具有了“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权力异化的可能。历史的经验也早已说明这种可能一旦脱离监督的轨道,就会变为现实。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性防范。邓小平指出,权力不受监督主要表现在:第一,官僚主义现象;第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第三,家长制现象;第四,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第五,特权现象。而这些现象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官僚主义者高高在上,滥用权力,压制民主,脱离群众,不受群众监督,欺上瞒下,打击报复,徇私行贿,贪赃枉法,并已达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地步。权力过分集中源于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即为专制。家长制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了个人的工具,家长制等于宣布民主制为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亦即权力无限,特权制则是特权者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是人民的主人,法律面前不平等,凌驾于法律之上。⑴(p327-332)

2、法制是监督制约权力的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过程中,已形成了多层次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内监督、人大的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不论什么形式的监督,都要有“制度”作保障,就是有“法律”、“法规”作保障,使监督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因为依法监督最有力量。对权力主体来说,只有受到法律的约束,才能使权力的运行不至于发生越轨和扭曲。对监督主体来说,只有依法监督,才能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准确性,从而增强监督的效力。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⑵(p358)在某种程度上讲,离开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就根本谈不上法制。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制约,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制约是最有力的制约手段。邓小平历来反对“人治”,主张实行法制。他关于法制制约权力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⑴(p146)这清楚地表达了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法的权威高于领导人的权威,就是法高于权,从而推崇了法的至上性。第二,要严格守法和执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邓小平指出:“谁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⑴(p332)他还强调,对于权力腐败案件,“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⑶(p279)“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⑶(p152)第三,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

3、建立依法治腐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反腐败的关键。首先,加强各种监督,可以防止一些人走向腐败的深渊。其次,对已经陷入腐败泥坑,而且错误严重,甚至违法犯罪的,监督的作用是将他们揭露出来,防止他们逍遥法外,防止他们进一步危害社会,减少其对经济建设的破坏,同时将他们送上法庭,接受人民的审判,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警醒和教育他人。第三,监督的关键作用还表现在帮助执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使该受到打击的坚决受到打击。

监督制约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使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正确的执行,是为了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而当其行为违法时,又能及时受到惩处,得到制止。邓小平指出:“党要领导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⑷(p270)建立依法治腐的监督机制,就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依靠法律治理腐败,就要使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风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在法律基础互有补充,形成比较完备的监督体系和有效机制。

二、惩治腐败要依靠法制

邓小平认为惩治腐败分子更应该依靠法制,只有制定严密的法律,并严格执法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1、惩治腐败靠“人治”是靠不住的

建国以来,我们的党和政府一直在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腐败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反腐败的传统模式基本上是以“人治”为主的,法治的因素甚少。也就是说,惩治腐败靠“人治”是靠不住的。

其一,反腐败用搞群众运动的办法从来都是不成功的。建国以来,我们党曾开展多次反腐败斗争,如“三反”、“五反”和“四清”运动等,但由于都是以搞群众运动为主,并且没有及时把反腐败措施纳入法制化轨道,所以只能治标而难以治本。正如邓小平所说:“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的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⑴(p336)这是因为,用搞群众运动的“人治”方法来反腐败,往往只迎合了一时的斗争需要,不能对人们的行为形成稳定、持久的制约机制,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其二,反腐败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个人的道德行为和自我约束上。诚然,个人的道德力量及自我约束在反腐败斗争中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我们把反腐败的全部希望寄托在这种“软约束”上,这就会使反腐败斗争变得软弱无力,乃至温情脉脉,这显然是靠不住的。其三,反腐败不能过分强调和依赖领导者个人的素质和作用。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和依赖领导者个人的素质和作用,就必然导致反腐败走向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使反腐败缺乏必要的坚定性和连续性,最终逃脱不了“人亡政息”的厄运。邓小平指出,“人都是有缺点的”,⑶(p151)“领导人不可能什么事都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确,不可能一点缺点、错误也没有”。⑷(p390)

2、惩治腐败靠“法治”才靠得住些

腐败只有用“法治”这一“硬约束”的方法才能根治。邓小平指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⑶(p379)那么,为什么说搞“法治”更靠得住些呢?

其一,法治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和社会普遍服从的约束力。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不能随意干扰和破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无情制裁和追究。其二,法治具有平等性和独立性。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拥有独立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的地位和作用。对公民而言,不管是高级干部还是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⑴(p332)由此可见,实行依法治腐,有利于克服和消除特权思想,可以避免权力因素或个人情感对反腐败斗争的干扰和影响,有利于体现法治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其三,法治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正如邓小平所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⑴(p333)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和比较稳定的行为规范,严格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各种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行依法治腐,一方面,通过法律构筑人们的行为规范,从而避免和减少各种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通过把反腐败纳入法制化轨道,可以避免反腐败斗争因领导者的更换或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转移而出现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3、制定法律要严密

依靠法治理腐败,首先需要的是与之相配套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否则依法治理腐败就将因为无法可依而无从谈起。只有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够真正实现依法治理腐败。邓小平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⑴(p146)邓小平多次强调立法工作要有紧迫感,要有一种积极的态度。他说:“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总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甚至对怎样制定法律、法规还作了具体指导,他说:“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些,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⑴(p147)邓小平曾用四句话概括了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总要求,他把“有法可依”放在了第一条。从上面可以看出,邓小平对我国的立法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那就是立法要“严密”。 在这一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为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制化轨道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4、执行法律要严格

所谓严格执法,就是要求执法部门秉承法律的意志,公正、正确地执行法律,使法的威力得以实现,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也要注意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义,打击邪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⑴(p145-147)在这里已经蕴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精髓。邓小平还告诫人们:“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⑴(p254)在这里邓小平强调了任何人犯了法都应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邓小平还特别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只要犯了罪,“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⑶(p152)“只有真正坚决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高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⑴(p332)邓小平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科学表达,成为党和国家法制建设中严格执法的基础性原则。

5、惩治腐败要严厉

严惩腐败分子,这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严格执法的必然结果。从以前的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来看,这个手段用得很不够,即打击力度不大,处罚偏轻。这也是腐败现象难以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对一些腐败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⑶(p33)群众反映非常强烈。邓小平指出:“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现在一般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⑶(p153)“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⑶(p34)他还说:“盗窃国家财产,贪污受贿,这是现钱买卖,清清楚楚,不容易搞错。所以,现在刹住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⑴(p403)这充分显示邓小平依法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的主张和决心。

总之,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只有严格执法,严厉惩处,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法律才能起到惩戒作用,才能对腐败分子或正在走向腐败之路的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在法律严惩的高压下,可以使一部分人悔过自新,或放慢或停止走向腐败深渊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1994.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Analyses of Deng Xiaoping’s Theory on Managing Corruption

Zhu Ru-fang

Key words:preventing corruption; managing corruption;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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