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论文范文

2023-09-16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众所周知,安全工程专业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和综合性,要着眼于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根据现有的教学经验,略谈几个创新技工学校安全工程教学的对策,意在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关 键 词] 技工学校;安全工程教学;创新型人才

一、前言

进入21世纪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各领域对安全工程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旺盛,矿山、冶金、化工、石油、建筑、交通等行业都迫切需要安全工程专业人才。这就对技工学校安全工程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众所周知,安全工程专业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和综合性,要着眼于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笔者根据现有的教学经验,略谈几个创新技工学校安全工程教学的对策,意在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二、优化安全工程教学,积极培养创新型人才

根据安全工程教学的特点,教师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一)使用模块化分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已经在教育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是指通过模拟现实生活中的某些场景,使学生进入案例情境,通过互相讨论与合作,感受、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提高技能技巧的教学法。按照安全工程教学的性质,教师可以将这门课程教学划分为“基础模块”“辅助模块”“实践拓展模块”这三大部分,然后在其中穿插“一般案例分析”“专题案例分析”和“综合案例分析”,各个模板呈递进式关系,使学生在循序渐进中掌握一般能力、专业能力和核心能力。教师为学生安排的案例要贴近现实生活,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

(二)使用支架式教学

所谓支架式教學,就是为了帮助学生构建新知识体系,为他们提供一种概念框架,该框架中的概念是学生进一步理解问题所必需的。首先,在教学中,教师要为学生营造与安全工程教学内容息息相关的良好情境,围绕新教学内容设计有意义、有价值的问题,使学生置身于良好的问题情境中。其次,教师呈现问题情境后,要为学生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工具,引导学生根据教师安排的教学任务,自主查阅资料。对学习内容形成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然后再进行重点讨论。另外,教师还要灵活实施教学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客观评价,激发学生的学习成就感,使他们进一步调整学习思路。

支架式教学要求教师将学生视为课堂的主体,引导学生主动搜集资料、分析问题,然后在此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构建新的认知结构,提升创新精神和意识。

(三)使用启发式教学

目前,启发式教学已经得到了教育界的高度重视,在安全工程教学中尤为受用。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所以教师在安全工程教学中要摒弃“一言堂”和“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多给予学生启发,尊重学生不同的观点,促使学生对安全工程的教学内容产生浓厚的兴趣。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先提问学生对安全工程的看法,让学生对安全工程教学予以高度重视,由于每个学生对安全问题都有切身的体会,所以这样的话题比较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畅所欲言,在这样的交流过程中,学生能够对安全工程问题形成更加全面的认识。有了这样的情感铺垫,教师再引入与安全工程有关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可以使学生逐渐养成自主搜集资料、开动脑筋思考问题的良好习惯。

(四)使用多媒体教学

在安全工程教学中,多媒体技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多媒体利用声音、图片、视频传递信息,可以化抽象为具体,使学生产生学习兴趣。特别是在分析事故案例、模拟事物现场方面,多媒体技术可以使学生更加清晰地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予以学生多重感官的冲击,使他们以更好的状态投入到教学中。

三、结束语

21世纪的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只有创新型人才,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有鉴于此,技工学校教师在安全工程教学中要优化教学方法,竭力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张景钢,原征岚,张桂英.安全工程专业英语课程教学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6(2):181-184.

[2]郝永梅,邵辉,王凯全,等.安全工程专业课程体系完善的思考[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9,10(1):105-108.

[3]葛秀坤,邵辉,赵庆贤.高素质安全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的探讨[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8,9(3).

[4]蒋培玉,李列平,沈崢.安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培养模式的探讨[J].安全与环境工程,2002,9(2):47-49.

[5]宫运华,张来斌,樊建春.《安全原理》课程教学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6(5):167-170.

[6]刘敦文,杨光.安全工程专业实验课研究性教学与创新型人才培养[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20(5):157-161.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三级课程管理体制 学校教学管理 学校课程管理

在原有集权型的课程管理体制下,课程的决策、设计与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权责,学校主要是通过对学科课程的教学与管理去保证法定课程的全面实施。前者通常被称为“学校课程行政”,后者被称为“学校教学管理”。而在国家、地方与学校权力共享的三级课程管理体制下,“学校课程管理”作为一个新概念被提了出来。

“学校课程管理”是对“学校课程”的管理,“学校课程”是学校课程管理的对象。但由于人们对“学校课程”概念的理解歧义丛生,因而导致对“学校课程管理”的概念界说也莫衷一是。“学校课程”从语义上看会产生两种内涵不尽相同的理解:一是指各个学校自己开发、设计、实施和管理的、具有学校个性色彩的课程。即将“学校课程”视为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对应的“校本课程”、“校定课程”,专指“学校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授权自主建构的课程,主要是选修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1]。二是指只要是在学校中实施、由学校来管理的课程都属于学校课程。由于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都是以“学校”为载体的,都要通过学校才能付诸实施的,这就使其外延显著区别于前者。即“学校课程”作为学校课程管理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而且指校定课程、校本课程乃至潜隐课程,它们都是学校课程管理直接作用的对象。

“学校课程管理”的提出,意味着学校具有了“课程管理”与“教学管理”的双重权责。理查兹把学校课程管理的目的区分为“为顺从而管理”、“为成果而管理”、“为建立永续的组织的生态而管理”的三种类型[2]。管理的目的取向不同,导致学校课程管理的理论构建与实践也会呈现出殊异的意蕴。若“为顺从而管理”,则学校课程管理因与过往的“学校教学管理”没有异同而近乎成为“纯粹的文字游戏”;若“为成果而管理”,则学校主体性的发挥纯粹是为了达成上级的评估指标,也没有走出过往的“教学管理”的视阈;只有“为建立永续的组织的生态而管理”,学校才真正成为课程管理体系中的主体之一,从而呈现出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展态势。

谢弗勒在《教育的语言》中提出“规定性定义”、“描述性定义”和“纲领性定义”并予以界说。其中,纲领性定义是描述性定义和规定性定义的混合,包含是(is)和应当(ouhgt)两种成分;只有包含“是”和“应当”两种成分,才是完整的定义。[3]因此,在界说学校课程管理的概念时,既要回答“学校课程管理是什么”,即学校课程管理的实然与必然问题,又要进一步回答学校课程管理应该是什么,即学校课程管理的“应然”问题。前者是研究的前提与基础,后者则是研究的重点与目的。也就是说,对于学校课程管理的概念界定,应当综合不同层面和维度立体地去把握学校课程管理的概念。

1.就管理地位与角色而言,较之原来的“学校教学管理”,“学校课程管理”突出强调了学校在课程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而非上级法定课程的“从属者”与“被动执行者”。在“学校教学管理”的视阈中,课程实施即教学,即学校必须忠实实施法定课程计划,课程实施愈是接近法定课程的意图,课程实施的效果愈好。而在“学校课程管理”的视阈内,课程实施即变革,其蕴涵的基本假设是:人们不应该、也不可能事先规定精确的实施程序,而应该让不同的实施者自己来决定,因为只有对实际情况最了解的人,才有可能做出最恰当的选择。因此,作为课程实施者,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法定课程进行“二次开发”或“再改造”。不仅如此,学校还可以自主地研发和管理课程,学校在课程管理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在此得到了合理发挥。

2.就管理的对象与内容而言,较之以往的学校教学管理,“学校课程管理”由只是对上级法定课程内容的教学过程的管理,转变为从课程研制、课程实施到课程评价的全程管理与全面管理。在“学校教学管理”的视阈内,学校只是上级法定课程的教学者,缺乏参与课程研发与评估的权力与责任,“教学管理”的内容与对象因而被局限于对教师和学生执行上级课程活动情况的管理之中,至于课程的研制与评价的权力则处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掌控中。尽管每个教师对所教课程的理解及对教材的领会都会有一定差异,而且他们会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对课程内容做出不同的“改编”,但整体而言,教师的教学与学校的“教学管理”的“创见性”不仅极其微小,而且其原初的动机和最终的目的大多也是为了预定课程计划中“外控任务”的完成。究其实质,仍未跳出“为顺从而管理”或“为成果而管理”的巢穴。而在学校课程管理的视阈内,学校不仅是上级法定课程的教学者,而且明确被赋予课程研发、课程实施到课程评价的主体权责。可见,学校课程管理的对象与内容大大扩展了。

3.就管理的价值与功能而言,较之过去的学校教学管理,“学校课程管理”不是机械地对上级法定课程的“顺从”,或仅仅局限于“外控目标”的完成,而是结合外部的环境条件与自身的具体实际,积极主动地研制、实施与管理课程,其最终目的是促进教师、学生、学校和课程的共同成长与发展。在教学管理的视阈内,教学是一个预设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线性演化过程,教学及其管理的评估标准是看“教学过程与预设规定”的“吻合程度”,而学校的具体实际和特点则往往被忽略了,这不仅造成了“千人一面,万人一书”的课程格局,而且也形成了“学校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指令之后才开始围绕学校的课程展开活动和运作”、“行政和管理是从学校上司的外部提供驱动力”的错误观念和陈规陋习。此种意义下的“教学管理”实际上是“防教师的”(teacher—proof),这不仅使得教师丧失(deskilling)了应有的课程研发技能,而且使教学过于依赖事先设计好了的课程材料,可能会带来一些预想不到的负效应。而在学校课程管理的视阈内,上级颁行的课程计划不仅应当富有弹性,而且学校自己也会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在与外在环境与条件的互动中,制定自身的课程发展战略,以形成自己的课程特色。

总之,“学校课程管理”,是指学校作为课程管理的主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课程政策,结合自身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考虑社区特性、家长期望和学生需要等相关因素,对学校的课程设计、决策、实施和评价及其相关因素与条件进行的管理活动。其目的不只是为了预定目标与任务的完成,而是在与外在环境与条件的互动中促进教师、学生、学校与课程的共同成长与发展。学校课程管理虽然主要是学校课程组织及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对发生在学校场所或学校层级中的各类课程进行的管理,但是基于国家、社会、家庭或教育行政人员、教师、学生乃至家长等多方的课程权益在这里既矛盾冲突又互融共生的特点,学校课程管理研究在某种意义上不仅仅是对发生在学校里的管理者、教师、学生的利益与矛盾的揭示与解释,实质上也是国家课程行政管理乃至教育与社会问题的折射与反映。

富兰(M.Fullan)等课程专家概括出课程实施的三种取向[4]:得过且过(muddling)取向;适应或改编(adaption)取向;忠实或精确(fidelity)实施的取向,或称程序化(programmed)取向。在严格意义上的“忠实、精确或程序化”取向中,课程材料具体规定了教师必须指导、讲解和要做的每一件事,以及学生需要作出的各种反应,学校和教师近乎没有任何改动的余地。教师所做的,不过是执行他人的目的与计划,从事他人提出的活动。事实上,没有什么比失去对工作的支配更容易引起异化和失落感的了。[5]而在“适应与改编”的课程取向中,学校作为课程管理的主体,拥有了课程研制、实施与评价的主体权责。事实上,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全国统一的课程计划和统编教材,教育工作者往往习惯于思考如何尽可能地反映课程设计者的意图,并根据教材要求来组织课堂教学。所以,本文特别强调学校课程管理的主体地位、主体内容与主体价值取向,无论是对我国的课程理论建设还是课程改革实践而言,都是十分必要且极具现实意义的。这有助于转变“把课程管理只视作是政府的事情”,“学校纯粹是上级课程政策的从属与附庸”的观念与行为[6]。

参考文献:

[1]陈桂生.“学校课程”的建构[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84—88.

[2]钟启泉.现代课程论(新版)[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420.

[3]瞿葆奎.教育学文集·课程与教材(上).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34.

[4]Fullan,M. and Pomfret,A.,Research on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 Implementation,Review of Educational Research,1977,Vol.47,No.3.

[5]阿普尔著.施良方译.2000年的课程:张力与可能性.载瞿葆奎主编,施良方等选编.教与学文集·国际教育展望.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6]黄葳.论地方对高中课程的管理[J].教学与管理,2005(1):12—15.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论述了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阐述了学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分析了学生管理中高校和学生产生法律纠纷的主要领域并介绍了典型案例;提出了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构建和谐教育管理关系的实施途径;总结了我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实践经验。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地位;实践

作者简介:刘爱华(1978-),女,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教务处,助理研究员。(江苏 南通 226019)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观念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管理变得日益复杂。维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权利,构建和谐教育管理关系是高校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衡量高校管理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标尺。对公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视和研究,有助于推动高等学校制度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等各方利益的实现。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等学校是指政府举办并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的高等学校,也称公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其称为“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以区别于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现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公共财政经费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公立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法律地位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民法的角度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予以定位,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并将非企业法人又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高校虽然是被作為事业单位法人来定位的,但高校又实实在在地拥有并行使了法律授予的部分公共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8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它表明作为国家教育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权,实际上由作为被授权人的高等学校行使。国家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并赋予其从事教育活动的行为,是国家教育职能的一种实现方式,而高等学校的办学权力和权利,是国家教育权的转移或委托。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高等学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高等学校实质上具有三种角色:教育教学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集合体或者共同体组织。[1]大学生也是多重角色的综合体。因此,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过程中高等学校和学生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上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学上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二、学生管理中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以及奖励与处分等。其中学籍管理的事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

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2]以及由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各校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

三、学生管理中法律纠纷的主要领域及典型案例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高校管理权的内涵、界限、行使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高校管理权的误读和行使的随意性,而且不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3]近年来,高校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于毕业证书发放及学位授予、行政处分、学费及其他收费、损害赔偿、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等方面。

1.毕业证书发放、学位授予

学生因某种原因未能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而起诉学校,如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9年9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等,上述司法实践中,法院均将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看待,即高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上述案例中,田永“胜诉”,刘燕文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北京林业大学2009届毕业生李某,因考试作弊而未被授予学士学位。在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被驳回后,李某将市教委告上法庭,并将北京林业大学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法院认为林大制定“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是合法的,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起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某起诉。

2.行政处分

学生因违纪受学校行政处分,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服而申请司法救济,如2004年4月王某诉广西医科大学案、2006年5月韩冰诉沈阳农业大学案等。上述案件中,王某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请“枪手”代考受学校退学处分,韩冰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而受开除学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4款中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该法并未赋予就处分而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的权力。实践中也同样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4]

王某诉广西医科大学案,广西南宁市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法规定,王某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王某应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据此,驳回王某的起诉。

韩冰诉沈阳农业大学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沈阳农业大学在处分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上有错误,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开除决定。

3.学费及其他收费

王金龙诉成都理工大学案,再次将高校收费现象拉入人们的视野。2006年12月5日,王金龙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讨要教育消费知情权为名将成都理工大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公示学费项目,履行其告知义务,以维护自己的教育消费知情权,区法院驳回了王金龙的诉讼请求。随后王金龙上诉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再次发回成华区法院。2007年1月31日,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驳回王金龙的诉讼请求。

4.损害赔偿

广州外国语学院一女生,违反学校禁止在学生宿舍点蜡烛的规定,熄灯后躺在床上用蜡烛照明看书,因蜡烛燃到蚊帐引起大火,将睡在其上铺的同学烧成重伤,学校支付了十多万元医疗费。但受害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应对这起事故负管理不善的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致害学生和学校,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7年7月认定,学校没有侵权责任,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5.名誉权、隐私权

行政处分常导致名誉权、隐私权侵害争议的发生。在上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伤害,提出了“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1999年11月,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随后学生以“学校在公众场合宣扬此事侵害了隐私权”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审胜诉,二审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而败诉。此案虽发生在民办高校,但也引起了公立高校界的广泛关注。

四、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实施途径

从上述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高校管理权在行使过程对大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一是高校在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暂停学业、不授予毕业证、学位证等问题上侵犯大学生受教育权。二是学生诉学校违法或者不当给予行政处分。例如学生有作弊行为,不分情节轻重与否,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学校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的权力,但是这类处分不应当改变学生身份。三是学生诉学校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益。例如学校擅自将学生违纪的情况张榜公布、在宿舍安全检查中非法搜查学生财产等等。由此可见,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以划定高校管理权的合理界限,以保持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的同时,在权利的充分实现和权力的高效运行之间求得平衡。

1.提高高校师生的法制意识

高校管理者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可以促使管理者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的侵权。高校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特别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等,从而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

同时,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过程中应旗帜鲜明地要求学生承担法律义务。高校学生作为公民、行政相对人、民事主体有广泛的义务。作为公民有学习、守法、国防、纳税和节约等义务;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接受高校管理的义务,有身份、婚姻、档案事实、健康状况、紧急情况、重大疫情、重大火警的报告义务,有参加考试考查的义务,有接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义务;作为民事主体,有缴费义务、相邻权人义务、财产共有人义务,有知识产权人义务、勤工俭学者义务、助学贷款人义务和给付義务等。

2.完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方面必须遵循法治统一原则,所有规章制度不得与宪法和相关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必须贯彻平等和公正原则,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学生正当的利益。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有学校的专门机构(可建立类似企业的法务部门)对其进行法律冲突检查,并由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才能够体现规章制定的民主基础,并保证规章的合法性。对涉及全校整体性的规章制度,如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严格履行正常的管理程序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因为没有正当程序,不仅难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人的公正。

高校管理程序是保证学校管理权正确、有效行使,抑制高校管理专横与恣意的极其重要手段。[3]为了克服管理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防止管理方法简单粗暴,规范和约束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应严格履行正常的管理程序,如听证程序、公示程序、回避程序、申诉程序、复议程序等等。

五、实践探索

我校经过多年的努力,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方面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严格按各种规章制度执行,履行合理的管理程序。虽然大多数学生都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发生重要或者和学生切身利益有密切相关的事情时,学校都会告知学生家长。

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处分等文件的修订

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生处分文件和学生密切相关。经过多年的实践,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于2009年对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生处分文件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在文件制定前学校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并由经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大会通过。文件制定后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规范学生处分的处理流程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纪律处分要有法可依,学生处分的流程也要合情、合理、合法。当学生违记时,教师要及时取证,事后要找学生谈话,了解事情经过,并让学生写好情况说明,写清楚事情经过。学生所在学院对照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学生的处分等级,并报学校审核。学校审核之后,确定学生的处分类型,并给学生书面的处分情况送达书。学生如对处分结果有疑义,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将及时开会讨论,并给学生书面答复;学生对处分结果没有疑义,签字确认。经学生确认后学校发处分文件。

3.规范毕业资格审核、学位资格审核流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我校一般在学生毕业前两个月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关系到每位学生的毕业就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各学院及相关工作人员都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操作。对具有毕业资格或者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教务处。对肄业、结业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学院出具相应的书面告知书,告知学生肄业、结业、未获得学位的原因,并在学生离校前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回执由学院保存。学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时,也必须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回执由学院保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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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教育管理与学生维权常用法律法规精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3]潘荣华,周新生.论和谐教育管理关系的法律构建——兼论高校管理权及其法律制约[J].前沿,2007,(2):65-67.

[4]姬振旗,赵福江.构建公立高等学校二元行政法律地位[J].河北法学,2007,(3):128-136.

(责任编辑:麻剑飞)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智力障碍学生在身体机能、智力等各个方面不同程度地落后于正常儿童,学校在管理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为此,特教学校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安全观,以积极态度应对校园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

一、 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教育部明确提出,要把安全教育工作纳人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全面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培智学生的安全意识,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例如:在每一周的班会课上定期地开展安全教育主题课,学校还要合理地设置有关于安全教育的课程,组织学校班级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等形式来作宣传,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 多形式做好校园安全宣传工作,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一是利用校园宣传栏宣传安全教育。二是在楼梯口张贴安全报警电话、安全图标,火警电话:119,报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等安全小常识。三是为学生准备一些画有安全与危险物品的小图片,如:火机、插座、化学药品、煤气瓶、食品、玩具、刀、公路上的各种交通工具等等。请学生自己来区分哪些是安全的,哪些是危险的,以此形式充分地来提高学生判断安全事物的能力。四是学生通过学习安全儿歌、绘本故事等直观形象的方式加强安全教育知识,将各种安全理念和知识渗透到学生日常活动中。

三、 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技能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本质上重视校园安全问题,切实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进行消防演练,也能够让学生牢记自己所在区域的逃生路线,懂得一些最基本的自救方法。同时,通过演练培养学生的协同配合,相互合作的精神。

四、 班主任利用微信等工具,家校合力共抓安全

开展“家长安全大课堂”活动,为家长讲解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又教给家长教育学生的方法。通过家校联系册、微信群等形式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家校联手,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总之,“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校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抓好学校安全工作,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我将继续探索安全教育的新途徑,以人为本,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打造平安校园。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学校安全

一、 前言

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是当前学校的首要目标,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做好教育的基本要求。不论是身处学校,还是在学校外,学生不可避免都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对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需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 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一)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

各个学校需要改变以往懈怠的状况,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各学校领导需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领学校教育工作者抓好安全教育工作,肩负起自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职责。落实责任到人,加强对安全责任人是否肩负自身的责任以及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一旦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必须追究责任到人,并严格执行惩处制度。此外,学校领导还可以与教师以及家长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力度,充分调动学校教育工作者的安全管理积极性,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二) 加强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学校领导与教师及家长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其目的不是为了将责任分担,而是为了加强教师及家长的安全意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一步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时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针对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问题要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这样在面对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時进行解决,避免问题进一步严重化。学校方面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其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排除校园内的安全隐患,营造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

(三) 突出重点,防止和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方面需要组织人力,定期针对学校当前的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校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软件设施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的同时,提高学校各人员的安全意识。学校硬件设施方面需要做好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加强学校门卫室建设、危险位置的护栏等等。此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突出重点,不能所有工作一把抓,这样只会分摊人力和物力,使得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无法取得有效进展。重点工作重点对待,将更多的人力资源和资金投入到重点工作中,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 抓好安全教育工作重点环节

(一) 交通事故安全教育

交通事故一直以来都是造成学生伤亡的主要事故之一,在学生上下学的路上时常会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客车严重超载、驾驶员疲劳驾驶、客车质量不符合载人要求、学校安全意识不强等等,此外就是学校没有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安全意识不强,学生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学校方面需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到学校教育必修课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要求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二) 游泳溺水事故安全教育

游泳溺水事故一般发生于校园外,因为学生脱离了教师和家长的看管,而发生安全事故。近几年,由于游泳溺水所造成的学生伤亡数量占总伤亡数量的40%,其中70%为中小学生。对此,学校方面需要加强游泳溺水事故安全教育,同时尊重学生爱好游泳的天性,不能以禁止学生游泳为主要措施。学校需要加强与家长和社区之间的联系,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以真实的案例来警示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禁学生在没有家长和教师的看护下私自游泳。

(三) 校内事故安全教育

学校内设施如果建设不完善,比如楼梯狭窄、光线不足、管理不善等,都会发生安全事故。对于寄宿制学校来说,学生晚上下晚自习回到寝室,会时常发生踩踏的事故。由于部分学生喜欢恶作剧,而发生一些无意识的安全事故也非常普遍。因此,学校需要加强门卫管理,加强对校园的巡逻,避免外来人员对校内师生造成伤害。同时,学校需要开展安全事故专题教育,让学生明确校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严重后果和主要防范措施。对于校园内的一些矛盾需要妥善处理,避免因处理不善而发生一些校园暴力事件,切实保护学生的安全。

四、 小结

总之,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是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可以有效保障学校内师生的人身安全。对此,各级政府和学校需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深刻认识到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的重点工作,积极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能够健康安全成长。

参考文献:

[1]王定华.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J].基础教育参考,2009(7):4-7.

[2]次仁旺堆.浅谈如何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J].新校园:学习版,2012(1):222-222.

作者简介:

冯根大,浙江省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心学校。

学校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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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小学安全长效机制的建构

10、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11、农村学校安全教育的现状和策略探析

12、简言易行:复归管理的简单与文化的“苗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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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小学学校管理中的德育教育和安全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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