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概念范文

2023-09-18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第1篇

新纪元P2P投资理财在发展的过程中严格恪守国家法律以及金融管理制度,不提供资金的存储服务,资金不入账,提供的仅仅是金融中介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通过新纪财富或者通过新纪元财富加盟平台购买相关的理财产品,从而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既然作为一个创业项目,那么首先在经济市场得有一席之地,也就是品牌,利用品牌进行创业能够提高成功率,也能够更快的打开市场。新纪元财富在早期的发展中以及为自己奠定了坚实的品牌,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扩展海内外市场,做到了有口皆碑,所以创业者可以利用项目的口碑以及品牌为自己创造更大的价值。(电话:400-027-1848 )

作为一个成熟的加盟项目,管理以及培训的支持必不可少,新纪元财富集金融机构服务方式之大成,不管是实际经营的经验还是理论的水准都得到了业内人士的好评,对于一些没有创业经验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新纪元P2P招商加盟不仅能够扩大新纪元财富的市场占有率,而且能够进行金融咨询以及理财产品的相互传递,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也给加盟者带来更加丰厚的利润。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第2篇

(2005年8月15—31日)

一、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国务院部署深化改革四大重点任务。8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结今年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部署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重点推动四个方面的改革:一是继续推进涉及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改革。针对经济结构不合理、经营粗放,某些行业和领域建设过度扩张,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低效益等问题,从体制、机制上采取有力的改革措施,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增长方式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是继续推进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政府不该管的事要坚决交给企业、中介组织和市场;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更加注重宏观管理,既要使企业成为投资的主体,又要加强对全社会投资活动的指导、调控和监管,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三是继续推进涉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改革。尤其要做好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扶贫、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改革工作。四是继续推进涉及对外开放的改革。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各项工作,妥善应对贸易摩擦,改善贸易结构,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推进重点领域体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8月25日在今年下半年将重点做好的10项重点工作的讲话中指出,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推进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垄断行业改革。继续做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农村信用社改革。抓紧制定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制定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完善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金融体制改革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8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共五章21条,《意见》内容包括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要求;要求严格规范股权分置改革秩序;指出要调动多种积极因素,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民银行8月18日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七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发布。银监会日前通过《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指引》对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到处置各个环节,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对潜在的风险点进行提示,并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预留空间。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要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控制定价过程中各环节的风险。要坚持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处置信息公开,提高处置透明度,努力实现处置回收最大化。要逐步实现专业化清收,要明确界定交易前、后及多次交易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与权力,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严格处置工作的尽职问责制。

建行进行审计体制改革。最近,建设银行宣布,对审计体系实施垂直化管理,以适应股份制改造和企业公开上市的要求。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内部审计相对独立的管理方式,明确相关关系,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供保证;充实总行审计部人员,调整其内设机构和职责,充分保证总行对全行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能力和直接实施内部审计的专业力量;强化现有审计分部职责,提高审计分部的权威性,充实审计分部力量;调整现有一级分行总审计室及其审计办事处的管理关系,由总行直接管理,并逐步优化审计机构布局和人员结构。

权证交易和结算实施资格管理。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出通知,明确将对权证业务分别实施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通知规定,只有经上证所和中登公司认定,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方可从事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未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只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行权或卖出权证。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在按规定选择符合准入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结算业务后,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三、财税体制改革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章53条,包括总则、审批、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责任和附则。《办法》简化和规范了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体现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并且更加注重界定损失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减少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力的行使,有助于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发布。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将减免税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办法》统一了减免税管理标准问题。

四、国有企业改革

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最近,国资委表示,下半年,将以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推进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股份制改革。首家中央企业规范的董事会即将开始运作。目前国资委正在抓紧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国资委关系的意见》、《董事、董事会的评价办法》、《董事会和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和《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不久将出台。国资委下一步将继续做好董事的选聘和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选择一批经验丰富、工作业绩良好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将在认真调研和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选聘外部董事的工作进度,条件成熟一家,纳入试点一家,在中央企业更大范围内推进这项工作。

国资委要求央企加强风险防范。最近,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要对委托理财、期权期货及衍生品投资、股票投资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应全面清理,难以收回的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全。要求中央企业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企业在境内只能从事与其主业相匹配、规模与现货相适应的期货投资;从事股票投资的企业,要设立专门机构和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化操作,未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股票投资要进行清理。高风险投资业务还要实时监控。

五、地方改革

北京市对改革实施项目管理。北京市对改革实施项目管理,今年将21项重点改革任务列为全市的改革计划项目,对于重点推进的改革任务,主要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于继续推进的改革任务,主要是认真组织,稳步实施;对于研究、试点推进的改革任务,主要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形成改革意见或方案,为下一步改革的实施奠定基础。

深圳重新定位现代化。深圳市委日前表示,深圳应该在“特”字上做出与时俱进的新篇章,认为特区的新内涵应该是,从依靠“特殊政策”发展的地区转换成特别能改革、特别能开放和特别能创新的地区。要继续扩大开放,不断提升在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趋势中的整体竞争实力。

六、其他领域改革

国务院通过《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8月31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三是进一步明确规定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四是进一步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五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

国务院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日前公布《直销管理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55条,分总则、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将保持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稳定。商务部日前表示,我国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向外商开放市场,重点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领域的开放。为了继续鼓励外商进入我国,将保持外商投资政策,包括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继续实行鼓励政策。同时还会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外商投资,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扩大地方政府的审批权,为外商投资创造宽松的环境;完善外商投诉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建设部建立和推广工程担保制度。最近,建设部表示,将采取措施建立和推广工程担保制度,旨在控制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减少或避免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建设部不取消商品房预售。建设部日前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首个产地黄金交易中心成立。我国第一个产地黄金交易中心日前在山东招远市成立,这一黄金交易中心是以黄金投资为主要业务,采取国际通行的价费分离方式,按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直接连线上海金交所实时价格系统进行交易。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经济体制改革信息》)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第3篇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过l5年的改革发展,资产公司逐步完成两个历史性转变:①从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商业化的现代金融企业转变;②从单一的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向以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为核心、多元化金融服务并存发展的业务格局转变。

(二)基本功能定位

资产公司最初的核心功能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扩展功能包括:①处置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市场的培育者;②各类存量资产的盘活者;③资产管理业务的探索者;④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实践者。

二、核心业务(★★)

资产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不良资产业务、投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其中,不良资产业务是核心业务。

资产公司的分类:①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传统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和附重组条件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②按收购不良资产来源分类:银行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资产(金融类不良资产)、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非金融类不良资产)。

(一)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1.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不良资产是指处于不良状态的资产,所谓不良状态,就是现实条件下不能给持有者 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状况。

不良贷款主要包括贷款五级分类中划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粪的银行贷款,以及银行认定的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在内的其他各类不良资产。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五级分类标准或行业通行的其 他风险分类标准和方法认定的不良资产。2.主要操作模式

对于金融类不良资产,资产公司一般采取按原值打折收购并择机进行处置以回收现金这一模式,主要包括收购、管理及处置三个环节。

收购环节的核心是估值定

;在

中,资产公司主要采取的处置方式包括债权重组、债转股、资产置换、以股抵债、以物抵债、正常清收、诉讼追偿、出售、资产证券化和委托处置等以及上述多种方式的组合。

(二)非金融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1.非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

非金融类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为的不良资产。从资产形态来讲,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实物以及其他类型资产。

2.主要操作模式

重组型非金业务模式是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由资产公司与原债权和债务企业达成协议,向原债权企业收购债权,同时与债务企业达成重组协议,通过对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违约责任等一系列履约条件的重新安排,以及El常运营监管措施的实施,实现债权回收目标收益。

(三)不良资产业务的作用及效果

(1)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2)对实体经济复苏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流动性弥补作用。

第二节 信托公司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信托基础

(二)信托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

信托公司要回归主业,向直接金融、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转型。引导和支持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广泛探索、推进创新实践,实现差异化经营、特色化发展。

二、信托公司主要业务(★★) (一)信托业务

1.信托业务分类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方式

(1)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2)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3)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③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④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⑤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要求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④信托期限不少 于1年;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⑧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③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 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人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人证明的自然人。

(二)固有业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第三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1987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后更名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标志着财务公司在中国诞生。

(二)功能定位

财务公司的基本定位包括以下方面:

(1)通过作为内部银行的金融机构地位,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效率,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费用;

(2)紧紧围绕成员单位业务和产品,促进成员单位业务的拓展和产品的销售;

(3)利用自身金融机构在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为成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

二、核心业务(★★)

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金融租赁业于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86年。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金融租赁市场。

(二)功能定位

金融租赁的功能优势:①扩大企业对新设备、新技术项目的投资;②推动先进装备销售,带动租赁设备购置需求;③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盈利模式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④为企业设备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⑤通过扩大先进装备进口和国产设备出口,平衡国际贸易。

二、核心业务(★★)

第五节 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 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汽车金融公司始于1919年的美国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标志着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正式启动。2004年7月,我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标志着这类专业化、特色化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功引入我国。

(二)功能定位

作为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依托股东专业化背景,背靠国内大型汽车厂商,形成了独特的金融模式和风险管控技术。

二、核心业务(★★)

第六节 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

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大致经过了试点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2009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各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2013年11月,中国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新增包括沈阳、南京、杭州在内的12个城市参与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二)功能定位

消费金融公司基本功能定缒是:面向中低收人群体,提供除住房和汽车之外的消费金融业务,以“无抵押、无担保”“小、快、灵”为特色的经营模式,提供便捷的小额消费信贷服务。

二、核心业务(★★) 第七节

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货币经纪公司最早起源于英国外汇市场,其盛行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

2005年12月,中国首家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正式获准开业经营。截至目前,我国已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公司。

(二)功能定位

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第4篇

【摘要】 构建碳排放权会计制度,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是基础,而初始确认又必须先明确碳排放权的本质。文章通过研究发现,碳排放权兼有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是一种具有“商品信用”特征的全新货币——碳货币。碳排放权货币化能有效克服商品属性下的“等价僵局”、“虚假比较优势”和“技术障碍”等局限。文章在综述和评价现有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碳排放权的货币本质将其确认为企业的其他货币资金。

【关键词】 碳排放权; 商品属性; 货币属性; 初始会计确认; 其他货币资金

一、引言

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拉开了全球共同实施温室气体(简称碳)减排的序幕。从2005年至今,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一些国家级和次国家级的碳交易市场也相继建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NSW GGAS)、新西兰碳交易市场(NZ ETS),美国区域性温室气体组织(RGGI)等等。碳排放权目前已成国际市场的重要交易商品,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然而,随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广泛建立和碳交易市场的深入发展,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制度的缺失就是其中的制约因素之一。这是因为离开会计的价值核算,利益相关者就无法获得企业碳减排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财务信息,碳减排财务信息的缺乏将增大企业碳减排决策的风险,影响碳减排行动和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碳排放权会计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碳排放权会计制度,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是基础。本文主要研究碳排放权的初始会计确认问题。

二、碳排放权初始确认的有关观点

关于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基本的共识是“碳排放权是企业的资产,即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预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目前的主要分歧在于确认的资产类别不同。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确认为“存货”

2003年,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14)进行讨论,集中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总量-交易机制的参与者是否应将排污权确认为一项资产?第二,如果是资产,该资产的性质是什么?讨论的结果是将期初获得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时,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排污许可证存货”;免费取得时计价为0;不同年度的许可证应分别核算。由于无法解决排放权免费分配情况下的计量问题以及无法解决不同方式取得排污权的确认问题而最终未将其列入议事日程。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是IFRIC的主要观点。针对欧盟通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EU-ETS)项目,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Cap and Trading Schemes)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2003年5月,IFRIC发布了排放权项目讨论稿,最终于EU ETS实施的最后期限,即2004 年12 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碳配额(Carbon Allowance)市场的排污权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IFRIC3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一个结论指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是属于资产的无形资产类别,因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然而,由于IFRIC3存在计量基础和报告的不一致,使得IFRIC3不能“真实而公允”的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遭到了欧盟能源财务报告咨询组织(EFRAG)的抵制。最终,IASB考虑到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其会计处理的紧迫性趋缓,于2005年6月撤销了IFRIC3,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IFRIC3撤销后,IASB仍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的研究,试图通过修订《无形资产》准则,更贴切的反映排放权的本质。

(三)确认为“金融工具”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流通,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Fiona Gadd et al.(2002)就指出,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些工具来对冲碳信用的价格风险。根据英国的FRS13的规定,碳交易合同也符合其定义。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但其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属于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规定,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四)确认为“捐赠资产”

自从美国1990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了SO2排放权交易制度后,许多专家就开始致力于排放权会计的研究。1996年,Jacob R. Wambsganss et al在其论文《报告污染配额相关问题研究》中就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在分析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证券)存在的不足后,提出应将排放权确认为捐赠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能克服不同配额分配方式采用不同计量属性的弊端。

会计理论界关于排放权的确认之所以会出现诸多观点,是将排放权的个别特征等同于其本质,以偏概全。为了实现总量限制下的减排,排放权交易制度设置了若干条件,其中包括:①确定排放总量(Cap),通常根据历史排放量,通常称为“祖父”原则(grandfather principal)确定;②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竞价拍卖和固定价格出售三种方式;③配额的有效期限,配额的有效时间因各国排放权交易制度而异,在EU ETS 的第一阶段(2005-2007),配额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三年。2008-2012年第二阶段有效期限为5年。但是配额的交付必须按年交付,即头一年的2月28日发放,下一年的4月1日必须要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配额,超排必须要接受惩罚,每吨高达100美元,节约额则可以出售。

根据以上特征,会计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确认。美国FERC根据碳排放配额的年度交付性质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IFRIC 3则根据碳排放权的无实物形态特征将之分类为无形资产,Fiona Gadd 根据排放权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的特征将之确认为金融工具。Jacob R. Wambsganss认为政府无偿分配的配额类似于对企业的无偿捐赠,应该确认为捐赠资产。本文认为,仅仅根据排放权的某一个特征来进行会计确认,不免产生“盲人摸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结果。

三、碳排放权货币化的初始确认

本文的观点是碳排放权交易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其本质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学、法学的含义后才能确定。根据碳排放权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的分析可知,相比于碳排放权商品化,货币化是更综合的本质体现。

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如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主要是指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碳排放权货币(以下简称碳货币)具有类似特征,可以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碳货币明细科目,即“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理由如下:

(1)碳货币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履行排放义务或遵约义务。尽管碳信用在交付期之前可以进行交易,但到了履约期间必须用来履行交付义务,因此也是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

(2)碳货币流动性不如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碳交易市场由能源交易市场衍生而来,并与之高度相关。可以预计,即使将来碳货币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碳货币的交易范围可能更多的是用于能源消费。还有在个人碳货币体系设计中,大卫·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也只设想用碳货币来进行能源消费,如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等等。目前英国在建立个人碳货币系统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脚步,在英国,碳货币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补充货币或代币(Complementary Currency),很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而且英国《气候变迁法案》授予了政府建立个人碳货币交易体系的权利。

四、结论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财务会计越来越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当前,跨国企业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财务会计已成为联系世界经济的一个特色鲜明的重要纽带。企业在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始终离不开财务成本决算。财务工作更能从企业利润最大化兼顾社会责任角度为企业应对气候危机提供关键的决策支持。明确碳排放权的本质是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起点,直接影响碳排放权会计体系的构建。本文对碳排放权的初始会计确认进行了研究。碳信用货币化是更科学的本质反映。碳排放权货币化的支付功能体现了排放权满足减排义务的要求,其流动性体现了年度交付碳信用的特点,碳货币之间的汇率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碳货币的价值可以从活跃的碳交易市场中获得。因此,碳排放权货币化不仅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实现其预期目标的客观要求,而且是促进其纵深发展的助推剂。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货币本质,本文认为其应该确认为企业的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碳货币明细科目,即“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

【参考文献】

[1] Fiona Gadd,Jenny Harrison,Simon Page. Accounting for carbon under the 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Discussion Paper.2005,1(5):1-23.

[2]蔡博峰,刘兰翠.碳货币——低碳经济时代的全新国际货币[J].中外能源,2010,15(2):10-13.

[3] 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J].财会研究,2010(8):48-49.

[4] 王艳龙,孙启明.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会计问题探析[J].经济纵横,2010(12):117-120.

[5] 郑玲,周志方.全球气候变化下碳排放与交易的会计问题:最新发展与评述[J].财经科学,2010(3):111-117.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第5篇

【摘要】 金融资产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在经济生活中日益频繁和重要。随着金融资产相关概念被引入新会计准则,出现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些都给传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一些变化,如何准确把握这些变化,是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本文分别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进行了分析比较。

【关键词】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入账价值包括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等),其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的借方)。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下面有两个二级科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初始确认会计核算的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指买价,不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及交易费用)

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也就是说,不能确认持有期限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如持有意图不明确则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四个二级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和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又分为两处情况:

1.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股票,则其初始确认为:买价+相关税费。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不计入成本,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直接冲减当期的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成本。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其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买价与相关税费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2.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则成本反映面值。买价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 “应收利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实企业还有可能从另外一种形式取得,那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来持有最初意图是一定要持到期,因后违背了将该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会计核算如下所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处理,不难发现,其实因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短期获利,持有期限短,到出售时,对于每笔交易金融资产中的交易费用也容易查证,则为核算简便不将交易费用直接进入成本;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限不明确,意图也不明确,则将其交易费用进入其成本,在股票中直接进入成本,而对于债券,则挤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中了。当然,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重分类,只能将它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能将其进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企业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

1.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的核算,如收到原买价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则应该冲减原来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如果是购买后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或利息,则应确认投资收益,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该予以确认。如某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成本为500万元,100万股。假如到了该年12月31日股票上升为8元/股。这时就应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元/股。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

假如到了该年12月31日股票是下跌为7元/股。这时就应该把损益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

1.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债券的,到了资产负债表日则要核算其利息,分期付息的应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进入到“应收利息”中,如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股票的,到了资产负债表日则要测试其公允价值是否发生了变动。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了其账面余额的差额或低于了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差额不大),都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调整。例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5元/股,共100万股,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股票的价格为4.5元/股,应该确认价格下跌所带来的影响,这时就应该确认资本公积减少了0.5元/股,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接上例,如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股票的价格为5.5元/股,应该确认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影响,这时就应该确认资本公积增加了0.5元/股,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3.资产负债表日减值(公允价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的下降或非暂时性的下降或持续下降没有回升的希望,则应该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例如:一项可供出售的资产,2007年6月10日购入的成本是100,到了2007年的12月31日,公允价值是95,变动情况计入资本公积5(差异变动不大),到了2008年12月31日假如公允价值是60,则应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5(因差异变动较大,确认减值),但总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是40(35+5)。也就是把原借方的差异不大的资本公积也要转入到资产减值损失里面去。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减记的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

4.减值损失转回

对于原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进行恢复,如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损失恢复核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除了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外,其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恢复核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的比较,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比较简单,只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收到利息及股利的核算处理,二是当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而相对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则比较复杂,要从股票与债券分别进行处理,这是由于根据股票与债券的性质决定的,对于债券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一定要计提利息,且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原计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的金额,而股票则要考虑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到“资本公积”,当然还有一个股票与债券都要考虑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是否发生很明显的下降,如发生了,股票与债券都要计提减值损失,而公允价值回升,又都要进行减值损失恢复的核算。

三、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限比较短,是一项流动资产,当企业认为无利可图或急需流动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会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将原账面的金融资产的余额转出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计入“投资收益”,而将原计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以使其余额为零。其具体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贷:投资收益

或: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不确定,但总有一天,会由于各种原因进行出售、债务重组等终止确认该资产,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要把原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出,将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变动的金额转出,这些与实际收到金额的差额,进入到“投资收益”。其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也可能在借方)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的会计核算,可以发现其两种核算大同小异,都是将原有会计核算科目的金额转出,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额,计入到“投资收益”,不同的是核算科目不一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 2006.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3).

[4]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1).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第6篇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不良债权问题的拖累,日本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不断增多,反映出日本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积重难返的不良债权问题拖累着日本经济的发展。

一、日本经济泡沫破碎以后,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不良债权的规模依然不断增长

日本目前有3种方式定义不良债权:

1.“风险管理债权”标准。1995年9月由日本全国银行业协会参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分类方法设立,包括破产机构债权、6个月以上的呆滞债权、3个月以上的呆滞债权、放松贷款条件的债权。该定义分类标准比较客观,便于统计,运用范围最为广泛;

2.金融机构自查时采用的“分类债权”。在1998年3月依照美联储五级分类标准而设立。该分类标准是按回收风险程度的大小,将金融机构的所有资产分为第Ⅰ、Ⅱ、Ⅲ、Ⅳ四类,其中第Ⅰ类债权叫做“非分类债权”,第Ⅱ、Ⅲ、Ⅳ类资产称为“分类债权”,即通常所说的不良债权。该标准的各类债权之间缺乏严格的界线,分类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

3.《金融再生法》所确定的“分类债权”。1999年3月出台,是一种交叉分类标准。其特点是在区分债权性质之前,首先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筹资能力及收益率等指标,将债务人分成五个等级,然后对照上述四级分类标准,根据有无抵押品及抵押品优良与否,把每类债务人的债权都划分成Ⅰ、Ⅱ、Ⅲ、Ⅳ类,通过这种交叉分类法,进一步区分出每类债务人的债权中哪些属于正常债权、哪些属于不良债权。金融厅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采用的就是这一标准。(见表1)

从近年来不良债权余额的变化趋势看,虽然不良债权的处理进程在加速,但不良债权的规模却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见图1)。

根据2002年3月金融厅公布的最新资料表明,截止2001年9月,日本全国银行的不良债权余额(风险管理债权)为36.8万亿日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6%,大约相当于日本2001年度名义GDP的6.3%①。该比例大大超过了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经历不良债权危机时的2.9%水平。从行业看,建筑业、零售批发业、房地产业的不良债权规模最大,三行业同期在日本全国各银行不良债权总额中所占比重超过50%。

不良债权问题严重抑制了日本的经济复苏。从宏观层面看,近年来一直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因为存在巨额不良债权,其效果一直不是很好。从微观层面看,不良债权问题损害了日本经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经济学家们测算,大量的不良债权,导致日本经济增长率放慢1.4个百分点,而如果能采取措施恢复这种信用关系,日本经济的长期潜在增长率可望上升1个百分点左右②。

二、日本在危机时期对不良债权处置策略

1.对住宅金融专门公司问题的处置

住宅金融专门公司(住专)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初,是专门经营住宅及房地产贷款的民间非银行金融机构。80年代中后期,住专大举涉足房地产、建筑等行业,融资规模迅速扩张。经济“泡沫”崩溃时,住专资产状况急剧恶化,1991年,其不良债权已达4.6万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38%。金融监管当局要求住专公司制定重组计划书,母体金融机构放弃了一部分债权,对剩余部分的债权减免利息。但不良债权有增无减,占贷款总额的份额从1991年的38%增加到1995年的74%。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不得不重视对住专问题的处理③。

日本国会出台了“住专处理法案”,修改《存款保险法》,扩大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并解散住专,依法设立了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1996年7月,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承接了住专6.4万亿日元的不良债权,按规定将在今后15年间进行回收,期间的流动资金由母体金融机构、农林金融机构等以低息融资的形式提供;如果在债权回收期间发生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的“住专专用账户”、日本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金融稳定基金”予以援助。事实上,由于不良债权额超过了住专的自有资本,资金最终来源于公共资金。这是日本首次动用公共资金来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日本各方面强烈反对政府运用国民税金处置住专问题。

从最终效果看,住专问题的处置是失败的。首先,公共资金的运用不得当。在住专问题没有完全暴露之前,日本当局采取的是拖延、宽容的政策,而一旦问题暴露之后,就采用资金援助的方式进行解决。人们普遍认为住专的破产不至于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日本国民对使用公共资金的必要性表示质疑;更重要的是住专与日本黑社会势力的关系密切,投入公共资金实际助长了道德风险;其次,有关投入公共资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住专的处理程序等关键问题均缺乏透明度。第三,在尚未明确各方面责任的情况下,注入公共资金,必定要遭到日本国民的强烈抵触。

2.1997年金融危机的处置

东亚金融危机导致日本大批金融机构倒闭,而金融再生委员会、存款保险机构在这次危机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遵照《金融再生法》,日本主要采用了清算型和延续型等两大类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置。

延续型方式是指通过注入公共资金,充实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加速其处理不良债权,使其重新获得发展。从1998年起,总共对13家大银行投入了8.3万亿日元公共资金。接受注资的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经营稳健化计划,并在日后偿还公共资金。

清算型方式则包括临时国有化、派遣金融理财人、设立过渡银行①,在本次危机处理中,实际运用的是临时国有化和派遣金融理财人。1998年,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为避免系统性风险,日本政府对这两家机构实施了国有化管理,对原来的客户保证资金供给。两家银行有义务处理不良债权,改善财务状况。国有化期间出现的损失由存款保险机构填补。这两家银行分别于2000年3月和9月结束国有化管理。

如果某金融机构解散或停业,有可能会对客户或金融市场带来重大影响,金融再生委员会将派金融理财人接管该机构业务,并帮助寻找新的民间接盘银行。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找到接盘银行,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成立过渡银行接管其业务。在东京相和银行、幸福银行、国民银行及一些合作社的破产问题上,均采用了派遣金融理财人的办法,并最终寻找到接盘银行。

在97金融危机中,日本政府及时采取了危机处理措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遏制了危机的进一步蔓延。虽然公共资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是稳定了市场信心和金融体系。

3.今后的危机处理措施

根据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新《存款保险法》规定,一旦金融机构破产,金融厅长官可下令派遣金融理财人,负责管理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并帮助寻找接盘银行。如果及时找到接盘银行,则该接盘银行从金融理财人手中接转破产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在1年内及时寻找到接盘银行,根据金融厅长官的决定,可成立过渡银行,承接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过渡银行的存续时间原则上为1年。今后若出现类似于长期信用银行倒闭或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等系统性危机事件,日本政府仍采取国有化等方式进行处理。

为了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金融厅已着手在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规模达15万亿日元的“危机处理账户”①,适用对象将限于银行,诸如信用公库、信用社等小机构,原则上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危机处理账户”将在以下情形启用:(1)若出现如1998年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倒闭等大银行破产事件,需采取国有化措施时,将动用“危机处理账户”的资金进行处置。(2)若某地方性银行出现危机,可能对当地的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时,将启用该账户。(3)日本政府计划成立“银行持股回收机构”,专门收购银行所持有的股票。购买银行股票所需的资金主要由该机构自行筹集,但是当股价下跌而可能导致二次损失时,损失首先由该机构承担,剩余部分将由“危机处理账户”填补。此种适用情况目前正在探讨之中,如获通过,将作为一个特例存在。

三、日本不良债权在非危机时期的处置方式

以前日本解决不良债权均以政府为主,很少追究金融机构责任,以至不良债权处理进程缓慢,且新的不良债权不断出现,日本政府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要求金融机构改变以往间接处理的方式,改用直接处理的办法直接剥离不良债权。日本当局还意识到,仅仅将不良债权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不足以使经济根本复苏,要使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真正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必须与企业重组结合起来。

1.确定不良债权的处理方针:由间接处理转为直接处理

间接处理是指通过事先提取呆账准备金、事后冲销的方式处理不良债权;直接处理是指从账面上将不良债权剥离出来,进行表外处理。2001年4月6日,日本政府出台“紧急经济对策”,把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作为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决定按照市场原理,用直接处理的方式解决不良债权问题。

具体包括3种方式:(1)放弃债权;(2)以个别或打包的方式出售债权;(3)依法进行清算。采取第一种方式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相对较轻,社会影响也相对较小;第二种次之;第三种依法清算最为严重。金融厅将放弃债权作为最主要的手段,主要用于3年内经常账户可能出现盈余的企业。直接处理的重点转移到企业重组上来,旨在通过企业债务重组,从根本上清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

直接处理可以彻底解除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直接地清除不良债权。日本政府决定用2年时间彻底处理既有的不良债权,对于2001年4月以后新增加的不良债权,计划在3年内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如果在目标期限内,处理不良债权仍存在困难,则将把该机构的不良债权转交给整理回收机构。

2.配套措施

以直接处理的办法加速处置不良债权仅仅是一个会计处理方式,更重要的是不良债权从账面上剥离后,如何出售这些不良债权及实现收益最大化。为此,日本有关当局主要采取了以下配套措施。

措施一:宽松的货币政策

“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银行长期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这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收益状况,确保处理不良债权的资金来源。今年3月,为了配合“结构改革”,日本银行将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由利率改为货币供应量,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加大买断10年期长期国债的力度,多次提高金融机构在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向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流动性资金。日本银行表示,为了使结构改革顺利进行,将维持现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今后在必要时还将采取进一步行动。

措施二:扩大整理回收机构的职能

整理回收机构一直以回收银行的不良债权为主业。在直接处理不良债权的方针出台后,日本政府进一步扩大整理回收机构的职能,还赋予其企业重组的职能。

为了提高不良债权的处置效率,整理回收机构采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将不良债权的房地产抵押品以证券化的方式出售给机构投资者。2001年5月,对原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总部大楼实施证券化,回收资金400亿日元。

措施三:利用外资收购不良债权

在实现收益最大化方面,日本主要采用公开竞标、打包打折出售的方式出售不良债权。外国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是最大买家,而城市银行则是最大的卖家,(虽然日本国内的共同债权收购机构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参与收购,但数量极其有限)。从1997年至今,外国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总共从日本的城市银行手中收购了账面价格近30万亿日元的不良债权。外资机构利用其已有的经验,通过拍卖等方式盘活资产,通常在1-2年内就能将不良资产进行回收,投资收益率达15%左右。鉴于国外投资者在资金、经验、抗风险等方面的优势,日本将进一步发挥外资机构在收购日本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方面的作用。

在直接处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及不确定性因素,而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直接处理的进程与成败。

第一,直接冲销不良债权可能会导致大面积的损失。目前日本的股价已经达到“泡沫”经济崩溃后的最低点。今后随着直接处理、时价会计方式的全面采用,股价有可能进一步下跌,势必进一步影响到银行的利润,导致银行自有资本比率下降,不利于银行尽早偿还公共资金。据截至2001年3月的决算数据①显示,日本16家大银行中有7家出现赤字,经营形势极为严峻。另据各家大银行估计,正常情况下用5-10年就可以偿还公共资金,但是如果银行利润继续出现赤字,大致需要花费25年左右才能还清公共资金。此外,直接处理将可能导致失业人数增多。根据日本内阁府的估算①,直接处理不良债权,可能新增20万左右的失业人员。

第二,日本的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许多融资对象与大银行重合,直接处理大银行的不良债权不可避免地对这些中小银行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系统性危机。因此,如何降低对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负面影响成为日本金融厅目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第三,整理回收机构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公共资金,回收不良债权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名义上由整理回收机构填补,实际上最终还是由公共资金来承担。如果将整理回收机构的回收范围扩大到企业,损失面可能会进一步扩散,难免给日本国民带来更大的负担。

日本经济现在正处于通货紧缩之中,处理不良债权的同时还要协调好与经济发展地关系。

四、经验与教训

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在危机时期或非危机时期处理不良债权的举措,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许多值得思考的经验教训。

第一,对不良债权问题拖延的时间越长,处置成本就越高。日本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中的一个重大教训就是处置不及时,人为地加大了处置成本,甚至导致危机。金融当局不能正视现实,对形势的判断和措施的出台滞后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日本巨额不良债权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金融机构的经营责任紧密相关,而这些机构忙于推卸责任,并天真地希望不良债权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而自然消亡。结果是,金融机构对自身的不良债权百般遮掩,金融当局则继续“保驾护航”。间接处理方式实质上就是拖延处理,结果导致十年中,不良债权越处置越多。

第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我国金融机构化解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出现支付困难甚至破产的事件也不可避免,再加上我国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比例相对偏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低下,当出现严重亏损或破产时,难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及时应对。动用财政资金解决金融危机和不良债权也只是权宜之计,而且容易助长道德风险。为提高金融系统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安全性、维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第三,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同时要进行企业重组。以往日本政府在处置不良债权时,主要以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为处理对象,而对房地产、流通领域、建筑等行业却大力保护。事实证明,仅仅致力于解决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并不能使经济复苏,没有从根本上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只有从解决企业的不良债权入手,才能标本兼治。我国注重把解决金融问题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改革相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做法值得继续发扬。

第四,处置不良债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为此,应制定相应的对策,充分做好准备。目前日本通货紧缩仍在持续,包括IMF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及日本国内学者都认为日本选择在通货紧缩时期处理不良债权的时机并不合适,对其效果也不看好。以此为鉴,我国目前经济形势运行平稳,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不良债权的处理。我们应抓住这一良好时机,加快处理不良债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驻东京代表处)

参考文献

1.本文数据除做特别说明,均来源于日本金融厅。

2.奥村洋彦《现代日本经济论》,东洋经济新报社,1999年。

3.崛内昭义《日本经济と金融危机》,岩波书店,1999年2月。

4.小川一夫、竹中平藏编《政策危机と日本经济》,日本评论社,2001年3月。

5.鹿野嘉昭《日本の金融制度》,东洋经济新报社,2001年5月。

6.星岳雄、ヒュ-·パトリック编《日本金融システムの危机と变貌》,日本经济新闻社,2001年5月。

①3种定义的不良债权余额占GDP的比例见表1,由于统计数据滞后,2001年度的各类细项资料不全。

②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小林庆一郎“不良债权与实体经济”,《日本经济新闻》2001年6月26日。

③其实在住专问题出现之前,日本就发生过金融机构倒闭事件。从1991年到1995年,有11家信用合作社和地方性小银行陆续倒闭。当时的大藏省成立了整理回收机构,作为这些小型金融机构的接盘机构,承接其资产和负债,并对不良债权进行处理和回收。事实证明,这种做法相对稳妥,但是解决不了大型金融机构以及系统性的问题。

①成立过渡银行:当金融理财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接盘银行来承接破产金融机构,则由存款保险机构下设过渡银行作为子公司,承接由金融理财人管理的业务。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对破产金融机构金融全面清查,严格区分出健全债权和不良债权。过渡银行继续经营和管理健全债权,而不良债权转移到整理回收机构。过渡银行的存在期限是1年,1年后对过渡银行进行清算。

①2001年4月22日《日本经济新闻》。

①资料来源于2001年6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

①资料来源于2001年6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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