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机制范文

2023-09-21

公司管理机制范文第1篇

一、适用范围:销售部

二、费用开支的水平和相关标准:

a) 业务费用的开支(电话费、交通费、差旅费、补助费、交际费、会议交流费等项目)总体上按预计收入的3%来把我,由财务部门来进行专项控制。应确保1%作为崔款及后续费用。

b) 业务费用以个人借款形式借出,应由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在计算销售提成时扣除。

c) 销售人员执行标准范围开支,必须确系业务需要,还有助于业务的达成,并有销售人员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用途,经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开支。

d) 销售人员在因个人操作不当的情况下丢单,公司将进行罚款,以示警告。

三、费用开支控制

a) 销售人员所借费用,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帐户予以登记跟踪,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临时性评价。

b) 费用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功能控制和过程控制三结合。

c) 公司外出销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出差任务书,详细说明出差地点、行程和时间安排并经核准。

d) 销售人员需每周向公司主管人员提交行程报告与工作报告,详细说明运行状况,接洽的客户、时间、具体接洽人及其职位、联系电话等,同时每个月应将前期应报费用填制报销单寄回公司报帐,以便公司汇出下期费用。

e) 销售人员进行费用借支与报销,必须经由其财务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报主管副总审批。

f) 特殊情况下的交际费用及临时性开支,须报经销售部经理批准,数额超过1000元的须经主管副总批准。

g) 业务费用的控制由销售部经理负责,在公司规定的范围与幅度内进行权衡、调度与

使用,并对费用开支进行评审监督。

四、业务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a) 住宿费及补助:

i.ii. 住宿费:销售部经理360元/天,销售人员120元/天。 补助费用:60元/天。

b) 交通费:

i.

ii. 外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每人每月可报3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支出。 省内只报火车、汽车、轮船费,省级交通按以下原则执行:有夕发朝至火车的,

原则上做火车,距离较远的,经主管副总批准后可坐飞机。

c) 通信费用:

i.ii.

iii. 声讯费用不予报销。 销售部人员每月可以报销北京移动电话费用¥150.00元。 销售部人员每月可以报销外地移动电话漫游费¥250.00元。

d) 应酬费用

i.

ii. 单笔开支1000元以下,可用业务费用报。但必须在报销单附言中说明缘由。 单笔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须事前经过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使用,报销时做

交往总结,同时记入业务费用。

e) 其他费用:

i.

ii. 办事处费用另行规定。 陪同客户往返北京的差旅费记入业务费用,客户在北京发生的费用也记入业务

费用。

iii. 公司领导到销售人员管理区域指导工作所发生的应酬费用也计入业务费,礼品

费和公司领导本人的差旅费用公司支出。

iv. 销售人员管理区域的会务费、赞助费计入业务费(不含公司组织的各种促销活

动费用)。

v.vi.

vii. 崔款费用计入业务费。 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客户之间的各项工作协调中产生的费用计入业务费用。 订阅与工作有关的报刊杂志费计入业务费用。

五、宣传推广费用

a) 有关产品的各项宣传资料的费用由公司支出,按需发往各办事处,数量不限。

b) 在全国性报纸上做广告,其费用由公司支出。在地方性报纸上做广告,其费用由公

司和办事处业务费用中各出一半。

六、业务费用

a) 业务费用不得超过有效合同额的3%。超出部分须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支出。业

务费预支额度:

i.ii.

iii. 销售部每月以1万元为上限,超出部分须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支取。 销售人员每月以7千元为上限,超出部分须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支取。 新设业务区域在3%业务费用之外,每省增设2万元市场启动费,启动费用不

计入业务费用。

iv.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领导有权调整业务费用的使用比例。

七、奖金提成

a) 公司给销售部的提成按照有效合同额来计提:

i. 有效合同额低于公司制定的用户最低限价时,奖金提成额度由公司领导视情况

决定。

ii.iii. 直销及合作销售的奖金提成办法:奖金提成=有效合同额×7%-业务费用。 渠道销售的奖金提成办法:奖金提成=有效合同额×1%

b) 分配办法:在提成的奖金中,销售部经理、销售经理、公司聘请的销售顾问按比例

进行分配。

i. 销售任务由销售部销售经理独立完成:

1. 销售部经理20%。

2. 销售经理70%。

3. 其余10%由销售部经理按销售部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但其本人不参

与分配。若销售人员之间有交叉跟单情况,其分配比例由公司领导决定。

ii. 销售任务由销售经理和销售顾问共同完成:

1. 销售部经理20%。

2. 销售经理35%。

3. 销售顾问35%。

4. 其余10%由销售部经理按销售部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但其本人不参

与分配。若销售人员之间有交叉跟单情况,其分配比例由公司领导决定。

c) 个人所得提成奖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d) 为鼓励新区,每省的第一单合同的奖金提成增加一个百分点,作为公司对新区的奖

励。

八、奖金结算

a) 结算时间:公司每年12月31日计算当年提成奖金,并按照相应规定发放。 b) 结算条件:

i.ii. 合同到款70%以内者,不作奖金结算。 合同到款70%以上(含70%)者,且合同到款没有达到100%者,可以计提

奖金的50%;

iii. 合同到款100%者,可以全额计提奖金,即提取100%的奖金;若合同中有5%

质保款的,可以在回款完成95%时,计提95%的奖金。

c) 说明:

i.

ii. 若离开公司,不论是以何种方式离开公司,均不再做奖金结算。 若在结算期间调离原辖区,其余款由继任者负责收款,离任者和继任者按照8:

2的比例获取应计奖金。

九、费用的核销

a) 出差人员必须在回公司后7天内办理完报销手续,长期外派常驻外地人员,在未回

公司期间,必须每个月(30天)通过特快专递寄回填写完整的票据进行报销一次。 b) 销售人员报销必须经财务人员核实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财务人员主要核实: i.ii.

iii.

iv. 时间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费用标准是否在标准所列范围内; 行程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特殊开支费用是否经过了审批,是否符合报销规定。

c) 须对费用报销中票据的合法性、开支合理性、填报的规范性、真实性、手续的完备

性等各方面进行审查。

d) 人员除首次外派借支的备用金外,后续常规费用原则上按前期报销费用进行循环使

用,除考虑必要的费用支出外不再增加费用额度。如果前期费用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公司原则上不予借支。

e) 业务费用开支在业务与现金流入尚未实现,由财务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

处理,但必须另外专项登记,待业务与现金流入实现再提取业务奖励进行核销。

十、用款程序

各项费用的请款、报销手续按公司财务制度办理。 十

一、 本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管理机制范文第2篇

【摘要】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本文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还存在很多问题和有待完善之处。基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认为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首先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文中构建两种治理结构可供选择。

【关键词】保险公司 治理结构 金融中介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现状

保险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不断完善

1.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03年1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2006年1月1日,新的《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正式实施。涉及治理结构的多项专业性规章陆续颁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OECD等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指导文件,并提出了治理结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的监管模式。

2.外部市场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竞争不断加剧,投保人在进行投保时可选择的产品已经比较多,产品市场的竞争也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了压力与动力,并创造了条件。同时,上市保险公司也可能被收购或者合并,这些都给保险公司董事会形成了压力,同时形成了对高级管理层的外部约束机制。

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分析

(一)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对被保险人的利益重视不够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过分注重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对被保险人的利益明显不够重视,没有将其纳入公司整体利益的范畴。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建设中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个别股东追求短期利润、急功近利,甚至极少数股东企图用保险公司作为其在其他企业的融资平台。

(二)董事会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有的已经运作了较长的时间,但是仍有许多方面不完善:一是部分保险公司董事会机构不健全,没有专门负责董事会事务的常设机构。二是部分保险公司董事长习惯于个人单一决策,不能保证董事会内部的制衡,使董事会真正履行对所有者的受托人的责任。我国很多保险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

三、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明确界定保险公司的所有权

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和相对弱势性,保险公司治理应该推行利益相关者理论,所以在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优先于债券持有人拥有保险公司,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以由保险监管者既保监会来托管,这与我国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宏观政策是一致的。

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在正常情况下为股东所有,但是当保险公司破产时,保险公司所有权的转移次序依次为:职工、被保险人、债券持有人、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

(二) 构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

现构建两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模式,对这两种保险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模式进行说明:(1)都按《公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相互制约,四位一体的组织架构。(2)在监事会下面设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成员进行提名。为什么要在监事会设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呢?主要是我国现在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的独立性不高,同时监事会也没有很好的起到监督作用,如果由监事会来提名董事人选并通过股东大会来任免,这样避免了由董事会下面的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来提名和考核董事,这样就避免了董事会提名和考核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弊端,从而加大董事会的独立性;同时由于董事是监事会来提名和考核的,这样就加大了监事会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3)监事会指向董事会的箭头表示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提名董事。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活动直接对股东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的监督,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权责明确、简洁高效的组织系统。(4)充分考虑保险业的风险特性,在董事会下面设立产品精算委员会。(5)董事会下面的提名薪酬委员会只负责审查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对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6)虽然在这两种模式的董事会下面都设立很多专业委员会,但是在具体的实行中,可以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和保险公司自身的情况,删减一些委员会或者增加其他委员会。(7)这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董事会下面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模式一把所有的委员会都设在董事会下面,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模式二在董事会下面设立了执行委员会,并且在其下面再设立专业委员会,并直接对其负责。这两种模式没有多大的区别,并且每一种模式都是动态的、可以调整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来选择运用哪种模式。

参考文献

[1] 袁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及监管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5(10):63-66.

[2] 李维安,曹廷求.保险公司治理:理论模式与我国的改革[J].保险研究,2005(04):4-8.

[4]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曹龙骐、张琳.中国保险业:产权制度缺陷和改革路径选择[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1(10):62-66.

[6] 朱俊生,齐瑞宗.论国有保险公司产权改革的新路径[J].保险研究,2003(02):10-12.

作者简介:何华(1984- ),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编辑:陈岑)

公司管理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陪审制度;价值理念;人民陪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3-000167-01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理念

(一)司法民主之终极价值理念是陪审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坚强基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则起源于英国。1166年颁布“克拉伦德法”,规定“任何人如未被有公众参与的控诉人控告,不受审判”,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后来的陪审团制度。到了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高涨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及其法学家,在猛烈抨击封建司法专横的同时,坚决地提出了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式主张,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中国的陪审制度也是作为一种体现司法民主原则的制度提出并付诸实施的。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反映了共产党对司法民主化的高度重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将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实际是对民主成果的确认和对民主方式的继续探索。

(二)司法公正之基础价值理念是陪审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方向指南。虽然我国在制度上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设计了人大监督、上级法院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等诸多种类的监督,但这些都是事后的监督。我们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可以加强对审判权的民主监督,避免普通监督亡羊补牢的尴尬。公民以陪审的方式介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然扩大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由于公民的介入,法院不得不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从而做到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民参与审判,必然与法官之间形成一种实实在在的制约,职业法官审判权的任意性因此受到限制,对防止暗箱操作、根治司法腐败都有很大的作用。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的现状与困境

(一)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地位,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被弱化

实践中,各级法院对这一制度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中级以上的法院很少采用陪审制度,基层法院采用陪审制度,更多的只是为了缓解法院人力不足的矛盾。而人民陪审员自身似乎也并未十分看重其肩负的神圣职责,于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成了非常普遍的现象。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立法上则经历了一个由盛转衰的进程。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同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一时期要求一审案件原则上应使用陪审 ;1982年《宪法》则删除了有关陪审的内容,立法上的犹豫似乎已预示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坎坷前途。

(二)陪审员随机选任机制没有得到落实

有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但在实践中法院大都是通知并安排相对固定在各业务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严重背离了陪审制度设立的宗旨,使陪审制度的“民主”“监督”色彩丧失殆尽。同时,由于陪审员长期在法院参审,其滋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更谈不上对法官进行监督了。

(三)目前关于陪审员的职权的规定影响了陪审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实际上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而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度不同。在法律地位上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职权范围包括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形式上陪审员的职权、地位与职业法官相同,但陪审员非法律职业的背景令其法律素养难以支撑其独立思考、决断,因而实质上往往是职业法官居于审判主导地位,陪审员则是陪而不审。英美法系陪审员仅就自己的生活经验对事实问题作出是非判断;而人民陪审员除此之外还要在法律问题上形成自己的见解,确实有点强人所难。陪审制度的意义恰在于发挥普通民众的常识在审判中的功能,以其“无知的美德”来纠正专业人士的职业偏见。上述种种,无不说明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设想

(一)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

一项制度要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首先要确立其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明确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基本审判制度的法律地位,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对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立法保障应包括回复其宪法地位,对陪审制度的单独立法,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分别加以体现,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为这一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法律支持。同时,这也有利于消除人们对于人民陪审制度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心中的政治地位和制度价值。

(二)遏制人民陪审员职业化、半职业化的倾向

切实执行人民陪审员随机选任机制。笔者认为,陪审员的选任应当由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操作,从备选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选取,做到一案一选,一案一换。禁止人民陪审员连选连任。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届满后,能否连选连任,《决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问题,笔者持否定态度。如果允许连选连任,长期不更换人民陪审员,将极大限制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度,从而打击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的信心,这是严重违背人民陪审制度的设立宗旨的,也有悖于司法民主的本来含义。

(三)分割司法权,实现“以权制权”

笔者建议,适当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经验,改变现有分权模式,在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之间作进一步的分工。将事实认定的权力交给人民陪审员,法官只负责法律适用。相对于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主要依靠通常的生活经验和基本的生活常识,在事实认定领域,职业法官较之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优势。这样,人民陪审员得到的权力不仅是对等的也是可行的。实际上,人民陪审员在对职业法官进行制约的同时,其行使的也是审判权(事实裁判),同样需要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1]王立宪、严军兴,英国普通法制度之旅[M],群众出版社,第64页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第372页

[3]钱弘道,中国陪审制度的性质、内容和作用[J],议政论坛,2000年第19期

公司管理机制范文第4篇

一、公司监督机制建立的理论依据

公司内部的利益格局决定了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权力需要受到制约和监督, 同时, 公司不仅仅是与公司内部人员利益相关的独立个体,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 公司更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发展经济的中坚力量。效率、安全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 这些原则也贯穿于公司的价值目标之中。

二、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各机关内在关系

公司的内部结构设置反映了三权分立的理念, 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相互独立的同时也相互制约, 反映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就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履行职能, 同时三个机关的职能也形成对彼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公司监督机制

公司的监督机制, 除了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外, 还有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 其间, 最为“有形”的则是内部监督体制的“公司监督机关”。公司监督机关是公司的三大重要机关之一, 监督机关是公司不良状况出现的预防者, 但是监督机关的活动不代表所有对公司的监督行为, 公司的监督机制不仅包括监督机关的内部监督, 还包括公司内部各部门相互制约关系中形成的监督, 以及外部力量对公司的监督。总之, 此处之监督机制即指各利害关系人 ( 主要指股东) 对侵害股东以及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以及纠正的机制。[1]

( 一) 上市公司的特殊监督机制

上市公司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其涉及范围广, 影响较大, 不仅关系到众多股民利益, 并且关系股市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 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制略有区别。较为突出的不同之处是, 为了强化董事会权力设置中的制衡机制、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在监事会为主的监督模式上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当然, 除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外, 其它监督方式也有一些差别。

四、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及漏洞

笔者认为, 即使公司法对我国公司的监督机制有很大的完善和提高, 然而比较各国公司的监督机制的特点来说, 我们仍能发现我国现有监督机制存有一些问题。

( 一) 设立公司监督机关的规定在我国没有得到广泛和切实执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可视其规模等状况设监事而不必设立监事会, 无论是监事会抑或是监事, 本质上均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可见, 对公司监督机关的设立法律所作出的是强制性的要求。但在实务中, 许多公司尤其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都只是碍于法律的此项强制性规定而设立公司监督机关, 但却有名无实, 成为了应付法律规制的摆设。如在设置的具体细节上敷衍塞责, 也不具备履行职能的客观物质条件和设施。

( 二) 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能行使无法有效实现

1. 监事会及监事在公司事务中的角色被边缘化

由于公司事务执行上的特殊性, 公司的主要事务由执行机关负责, 即使有着多方面的制约但长久也可能造成公司执行机关独大的局面, 加之我国公司的特殊性, 即许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 公司内部的力量较不平衡, 执行机关权力大, 对公司的事务更为熟悉, 可以说掌握了公司实权。执行机关的权力膨胀必然会压缩监督机关的空间, 力量的悬殊致使监督机关无力监督, 监督机关的决定也难以形成影响力。监督机关的地位处于尴尬境地, 在公司内部也不再可能充当重要角色了。

2. 监事会及监事行使权利多方面受到制约

( 1) 财务上受到制约。监事会及监事行使监督权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及其它活动, 而监督机关履行职权的费用问题在现实中直接制约其是否能实际履行职权, 因此财务上给予监督机关支持是监督实现的重要条件。但是监督机关并不直接掌管公司财务, 也无为履行监督职能设立的专项资金, 如此一来, 监督机关执行监督职能所需财务上的支持就受制于人, 或者会由于财务问题在监督的及时性和效率上受到影响。

( 2) 监督权受到侵害时难以救济。监事会及监事行使监督权往往通过查阅公司的账簿和公司的其它记载公司经营状况的资料而得以实现, 但如若现实中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得不到支持配合, 无法获知公司的真实情况, 那么其监督权又如何得以实现。监督权受到侵害无异于没有监督的存在, 监督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恢复和救济, 也是公司运行中待解决的问题。

( 三) 独立董事制度未落到实处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本意在于对上市公司建立起更严格的监督机制和相对独立有效的监督力量, 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发挥法律所预设的功效。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往往由聘任而产生, 独立董事除了职务上与公司有着密切联系外, 本身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并且独立董事受到他人支配的可能性较大, 因而独立董事更易不履行职责进而损害公司利益。独立董事制度就违背了其设立的本意, 监督作用并未切实发挥。

( 四) 股东及股东大会的监督权利难以实现且行使成本高

股东才是公司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可以说公司的兴衰成败直接关系股东的股东权益, 虽然公司存在专门的监督机关, 但是监督的有效性应当是建立在层层的制约和监督之上的, 仅单向的监督难以达成力量对比的平衡。在监督机关之外, 股东也应有权对公司的各个机关进行监督, 包括监督机关本身的活动也应纳入股东的视野。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资合公司, 公司股东之间并无紧密联系, 对公司的投资通过证券市场进行, 通常难以知晓公司的详细状况, 小股东之间也难以联合起来行使股东权利, 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权利行使高昂的成本, 不仅是金钱物质上的, 同样也有时间上的成本, 造成资源的浪费。

五、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尽管我国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在公司监督机制的构建上均有贡献, 但是目前我国公司监督机制仍有许多不尽合理之处。要建起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还需要从若干方面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

( 一) 强调股东在监事会中的地位和主导作用

由于股东及股东大会并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其召集和主持可能会耗费时间延迟效率, 因此, 可能出现股东这一与公司利益联系最紧密人却无法及时行使权利监督公司经营状况的情形。而作为公司常设机关的监事会, 往往可以较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监督权, 在监事会中加强股东的地位和主导作用就尤为必要。

( 二) 保障监事会和监事的监督权利实现

公司监督机关是公司最有力的监督者, 通过公司内部机关的监督, 可将公司决策或执行错误的负面影响从源头上减轻或免除。此外, 出于对公司自治的考虑, 也有加强其内部机关监督的必要性。

1. 在财务上保障其职权的顺畅行使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公司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只作了笼统规定, 即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的突破在于明确了监事会职权行使的费用承担问题, 但不足的是只就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而并未清楚说明如何操作, 导致有此项权利而无落实权利的实际保障。公司应在简化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程序, 提高其监督效率和及时性上提供条件。如公司为监事会行使职权设立专项资金, 与公司的日常事务所需资金分离, 在监事会需动用资金展开监督工作时, 只需监事会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但事后监事会应当说明职权的形式状况和该笔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细节。如果监事会有滥用职权的故意或明显过错, 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会或董事会可展开调查, 并要求负有责任的监事承担赔偿责任。

2. 监督权受到侵害时可得有效救济

无救济的权利无异于没有权利, 《公司法》给予了股东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权利, 而监督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却无明文规定。如果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需要查阅公司资料或需要其它部门配合但得不到支持, 致使监督工作停滞, 就可能严重影响监督机关的工作开展危及公司重要利益。法律应当赋予监督机关相应的救济权, 如在必要和紧急时候提起诉讼的权利, 或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阻碍监督机关行使职权可能承担的责任。

( 三) 发挥独立董事职能并加强独立董事责任

独立董事如果受制于公司某些力量, 不能真正独立发挥作用, 那么独立董事制度不仅丧失了其创设的本意, 而且成为了公司制度的败笔, 加大了公司负担的同时也会阻碍监督工作的落实。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实现情况并不理想, 一方面是由于制度的设计问题, 另一方也由于我国国情的制约。为弥补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法律需要明晰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 使其对股东大会负责, 定期述职。另外, 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 有了责任的承担后独立董事的利益才会与公司休戚相关, 进而主动积极地履行职责。

( 四) 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密不可分

首先应树立权力制衡的治理理念, 要看到对权力最好的监督就是在实际力量上可以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即各个团体力量对比平衡, 没有哪一方可以依仗自己的强势地位肆意作为。在公司的结构上也是如此, 公司制的确立以及现实中公司的建立之初都应树立这样的治理理念, 并将其贯彻到公司各个机关的构建上, 形成制度性规范。从一开始就为权力的平衡做好铺垫, 这是从根本上形成较完善监督机制的措施。其次, 要限制执行机关权力滥用, 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的职权进行严格划分, 避免执行机关的权力过度膨胀给监督工作带来障碍。同时, 还应平衡公司内部各机关的权力分配以实现权力的制衡, 加强监督机关的权力对改变公司的力量格局尤为重要。

六、结语

公司监督机制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行, 保护第三人利益乃至与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机体, 但我国由于制度设立以及现实国情等多方面原因, 虽引进了公司制度, 但公司的监督机制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监督机制的完善, 除了从公司成立之时确立起各机关之间较为平衡的力量对比, 形成层层制约和监督外, 还要从具体制度的构建上确定有利于监督的各项规范, 并赋予监督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权。此外, 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还要弥补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要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公司监督机制, 任重而道远。

摘要:公司监督机制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监察和督导的一系列行为与相关制度的总和。公司监督机制对于公司的稳健高效运行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尽管目前我国公司基本建立起了监督机制, 但立法的根本目的即让监督机制发挥实质意义上的积极作用, 其实现并不尽如人意。我国的公司监督机制在制度建构上以及实际效用的实现上都还存在许多尚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公司监督机制,内部制衡,监事机关,独立董事,完善措施

参考文献

[1] 彭插三.公司监督机制及其完善[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59.

公司管理机制范文第5篇

一、股东会现状及完善

(一) 股东大会的现状和问题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权利机构,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 股东大会的地位已经严重偏离了法理和立法上的地位, 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权力严重的干涉了股东大会的权力, 使得股东大会的权力名存实亡。其次, 股东大会中所做的决策和议案, 大都只体现了大股东的意识, 而中小股东的意志被严重忽略和漠视, 实际上大股东控制着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力并且占据着大多数表决权, 所以在客观上中小股东的意志就很容易被忽视。第三, 是中小股东的心态发生了变化, 放弃了自身的股东权力, 只为获得股票的分红和利益, 致使股东大会完全变成了大股东的碰头会, 这还是由于中小股东的权益没有办法得到切实的保障所造成的。第四, 因为种种实际情况的限制或者人为的推脱, 导致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得不到满足, 很难经常召开股东大会[1]。第五, 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权, 常常通过“授权”的方式, 交予董事会决定, 这变相地加大了董事会的权力。这些问题都是公司法在真正实施时, 股东大会中所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公司应该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 而作为公司法也应该有更加完善的规定。

(二) 保障股东大会权力的完善措施

要保障股东大会的权力, 首先要按照《公司法》严格地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而董事长则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但是许多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就已经对董事和董事长进行了提前安排, 所以要保障股东大会的权力, 必须要严格遵守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第二, 应当改变现行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开启的规定, 可以赋予股东们对股东大会的自行召开权力以及监事会的特别召集权力。针对董事会的权力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实际情况, 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以规定只要聚集到一定数目的股份, 或者有一定的期限自行召集, 同时监事会监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召开, 若董事会长时间不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拥有特别召集权。第三, 确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股东大会的如期, 如常召开进行保障, 可以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长进行处罚。第四, 需要立法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做出合理的限制。由于在实践中大股东可以随意支配股东大会的表决, 对于中小股东的意志进行忽视忽略, 造成不公平的原则[2]。所以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做出合理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可以规定公司的合法自身股份不能进行表决, 同时公司预留的和统管的职工股不能进行表决。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相互持股的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的界定, 所以应当规定公司持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资产份额时, 后者所持股份不能对前者进行表决。此外对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应当加强相应的外部监督, 以确保公平公正。

二、董事会职能的完善建议

董事会是由公司的董事们组成, 而董事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于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我国《公司法》中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认为董事与公司是一种委任的关系,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作为股东大会决策的执行人, 而董事的权力则依托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但是在实际情况中, 董事与股东的细化越来越不明显, 董事会的权力也渐渐的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 而我国的立法之中, 对于实际操作中的相应问题, 还没有比较完善的解决办法。为了加强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笔者借鉴各国的司法条例, 在此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 明确董事的任职资格。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董事是否必须为公司的股东, 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造成了实际执行中的许多问题产生, 有很多公司的董事并未持有公司的股份, 造成了一些董事恶意损坏公司利益, 因为公司的利益与他们的私人利益并未挂钩, 对其不能造成影响。所以在董事的任职资格做出规定时, 应规定个人必须持有一定的公司股份并且将其作为自己任职董事的资格股, 作为担保[3]。

第二, 详细划分董事职责。目前在实际中, 有很多公司因为需要而设立了一名执行董事, 但是对于执行董事和董事长的职责却是没有很清楚明白的划分。这样就让公司的工作关系很难以协调, 从而造成总经理收到两个命令但是不知道听哪个这种情况出现。所以我国的《公司法》应根据实际情况, 详细的划分董事的分工。比如说董事长施公司的法人代表, 其对外就代表公司, 并制定一些专属于董事长的权力。规定执行董事只是在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的公司运行方面的权力等。

第三, 确定常务董事和常务董事会的形式。由于我国目前的公司中, 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数为国有股或者法人股持有代表, 这些人不参与公司的日常事务但是却身兼董事或者董事长等职务。针对这种情况, 我国可以通过立法, 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业务的常务董事会, 并选出常务董事。常务董事应该比一般董事更加勤勉与谨慎, 专注于执行董事会的各项事务。

第四, 对于董事的诉讼。对于董事违反自身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我国的《公司法》中虽然也做了一些诸如“责令退还”、“没收非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等一些处罚措施, 但是并没有对追究责任的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实际情况中, 董事的违法行为并不能行之有效的进行追究和处罚。所以, 建立一套有效的董事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可以通过诉讼对董事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责令禁止或者依法查处。其中对董事的诉讼者不同, 所处罚的机构也不同。公司对董事的诉讼由股东大会决定, 监事会代表公司对董事做出处罚措施[4]。而股东对董事的诉讼, 则应申请监事会进行执行。

三、监事会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 监事会现状及问题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 是制衡董事会权力, 保障公司股东以及投资人利益的机构。但是在我国, 监事会的监察权实际却不能有效行使。我国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但是都是原则性极强的规定, 在实际的操作中, 很难应用,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复杂多变的。监事会建立的目的是监督, 就要本身撇在股东之外, 但是这种情况恰恰造成了监事会缺乏对公司最根本利益的真正关心, 因为监事会缺乏资产的代表者。在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 大都会选择国有或非个人资产的代表作监事, 这样, 监事会的监事就很难真正去关心公司资产。其次是监事的地位与公司的最高决策者经常处在上下级关系, 这就导致一些监事难以大胆的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 这种关系不改变, 监事会所能发挥的职能就非常微弱。三, 监事的地位和机构依附于公司, 甚至没有自己的常驻办事机构, 在实际情况中, 公司的监事大多为兼职, 监事的各项职能不能正常的发挥, 监事在公司的地位也处在非常尴尬的位置, 常常听命于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的安排。一些需要监事所履行的责任也常常由董事会代替, 缺乏独立于公司之外的性质。四, 监事的职权行使没有必要的手段进行。我国的法律规定了监事的职责, 但对于监事应该通过何种手段, 何种渠道来行使自身的权力并未做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监事在发现董事、经理等违法行为时, 没有相应的手段和方法使其改正。并且由于董事会的权力过大, 监事会所做的各项提议也都不了了之。同时, 监事会的费用得不到保障, 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不能够很大胆的放开手脚等问题都是监事会在实际职权行使时, 会遇到的问题[5]。

(二) 保障监事会权力的完善措施

监事会的权力要得到保障, 就需要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来进行。首先, 要严格规定出任监事的资格, 除了职工代表之外, 要规定监事之中必须要有一名或者以上的政府推荐人员, 此处, 规定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能来自同一股东单位, 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社会股东的存在。第二, 监事会中必须要有一名或者以上的常务监事, 来履行日常的监事工作, 要对该常务监事的权力进行明确的规定。不仅有权力且有义务对董事会会议进行监事, 而且还要随时向其他监事汇报工作进展和情况。第三, 监事会的职能要从公司成立之前开始。一般的监事会都是在公司成立之后才进行选举成立的, 但是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 导致诸多欺诈行为的产生。所以监事会要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建立, 在成立之前可以考虑采用政府特别监察人员的形式, 对公司法人实行监察权力。第四, 监事会的职能应该不止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监察, 还应该包括公司的业务状况监察, 在公司履行业务时, 监事有权利要求董事、经理提供报告, 并且有权利指出并纠正董事、经理业务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 监事会应拥有股东大会的特别召开权力。监事会由于自身特殊情况, 所提议的方案在董事会上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 所以监事会应该拥有特别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力, 如果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期限拒不召开股东大会, 或者拖延召开, 监事会可以特别召开股东大会。第六, 明确监事所需要费用, 并规定监事所产生费用由公司负责[6]。第七, 明确监事会的责任和义务, 监事会的监察权力不止是监事会的权力, 还是监事会的义务, 监事会有必要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进行纠正和制止, 并且有义务将监察报告提交给股东大会, 有义务让所有股东知道监事会履行义务的情况和能力。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是一个公司保持正常科学运转的必要制度。虽然在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但是只要我国根据现有国情, 对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的具体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 对其运转设立新的符合实际的法规, 我国的企业必将会拥有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 并为我国带来更加辉煌的经济效益。

摘要: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是维护我国现代化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我国通过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各个职能机构都做了职权规定和限制,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 还是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公司法人机关之中问题的探讨, 阐述了一些完善公司法的建议。

关键词: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公司法

参考文献

[1] 符敏.浅析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法律完善[J].法制与经济 (上旬刊) , 2012.

[2] 陈建军.如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J].经济师, 2007.

[3] 陈长伟, 李华.浅析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0 (8) :18-19.

[4] 尚爱国.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实证研究与理论反思[D].中国人民大学, 2010.

[5] 王义国.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分权与制衡[D].山东大学, 2005.

公司管理机制范文第6篇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监督机构, 其目的是协助单位人员有效地履行职责, 监督各项管理措施地执行, 最后再对其做出评价。内部审计可以促进企业管理效率的提高。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主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都是为了强化和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

二、房地产行业内部审计机制现状

(一) 企业尚未建立完整的内部审计机制。

很多房地产企业, 为了节省开支, 并没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更不用考虑是否有完整的内部审计机制。企业管理者对内部审计不够重视, 不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而且认为这是浪费时间和精力, 对于内审这一概念认识不到位, 最终导致企业没有统一的内部审计部署和完整的系统。

(二) 员工自身的素质参差不齐, 导致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不能很好地发挥

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没有得到良好的发挥与员工的素质有密切的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们内心也在不断变化且各自的需求也在随之而变化, 导致其对工作的态度不够认真、责任意识也不够强烈。企业存在着部分管理层之所以为管理者, 并没有靠自己的真才实干, 而是自己通过一些手段, 来达到自己成为领导者的目的。所以这些领导者并没有与企业相关的知识, 自然也不能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真正的贡献。同时也有部分员工在工作的同时, 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或者贪占一些小便宜, 对自己的工作弄虚作假, 虚报资金, 美化报表, 这一系列的行为最终都会让内部审计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发挥, 这样一来内部审计制度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

(三) 内部审计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良好的内控环境

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因素是内部控制环境, 它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审计的实施、执行。目前, 企业在内控环境存在的不合理的问题有:第一, 企业的制度不够健全, 管理层权责不明, 缺少互相监督、互相约束、互相鼓励的机制;第二, 企业自身的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合格, 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第三, 当前一些企业内部审计所定的目标不太合理, 只停留在表面功夫, 没有将实现和确立经营目标为着力点, 而是轻视对企业的管理, 重视宏观调控, 注重产品的规模和速度, 从而也就忽视了产品的质量以及效益。第四, 企业对内部审计缺乏重视。

(四) 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力度不够

目前有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没有准确到位, 并且考察和奖罚力度不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只是拘泥于形式, 考核的范围也有限, 通常以偏概全, 没有考虑到事情的完整性, 并且也缺乏完善的奖惩制度, 可能部分企业也会设置奖惩制度, 但往往做不到赏罚分明, 导致奖惩制度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体系不完善, 各部门之间以及各个岗位之间缺少了必要的监督, 致使各部门之间自成体系, 没有相互配合, 大大地降低了工作的有效性, 也阻碍了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交叉, 再加上企业的懒散管理、没有良好的沟通环境, 导致企业未能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 发挥两者的作用;部分企业也会存在监督行为没有按照既定的目标实施, 甚至还存在着黑幕交易, 监督不当的问题较为严重, 且明明知道企业的内部审计出现问题, 仍然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 对其不闻不问, 任其自由发展。

三、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构建的建议

(一)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 完善内部审计体系

企业的管理者应当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鼓励与制约机制, 为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后根据自身情况, 建立一个符合自身要求的内部审计制度, 并加以组织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措施有: (1) 组织规划审计机制; (2) 实行预算和实物控制; (3) 授权批准制度; (4) 岗位责任制; (5) 实行会计监督机制; (6) 确保会计信息控制制度的监理以及实施; (7) 岗位之间要分工合理且互相牵制;等等。

企业需要做到最基础的工作有:年初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计划, 让执行部门进行内审时有依据, 年中严格执行内审制度, 重视企业内审的重要性, 年末做好内审工作总结, 将历年内审结果进行比对。

(二) 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素质, 建立员工培训机制, 提升员工的素质和修养

企业应依据人力资源的总体规划, 然后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 通过招聘、竞争等方式选拔人才, 改变以往的选拔机制, 将自身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相结合作为选拔的标准, 抵制“走后门”等不良聘用员工现象的出现。企业也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符合自己的员工培训机制。企业通过建立培训机制, 让员工切身体会到内部控制并非是特定人的事情, 而是每个人都应有的, 从而让员工的素质和修养得到提升, 内部审计制度也相应得到完善。

(三) 建立良好的内外环境, 让内外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如何建立良好的内外环境, 第一, 建立并实施岗位责任制。第二, 建立激励约束制度。第三, 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 增强企业内部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完善企业内外监督机制, 结合企业内外监督机制。内部人员培训, 外部联系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摘要:内部审计是企业正常发展的一种管理活动, 它能够从各方面影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水平。从目前状况来看, 内部审计机制不够完善, 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舞弊事件频频发生, 这些都是抑制企业发展的致命原因。文章首先对内部审计相关理论进行概括, 然后再讲述下房地产内部审计机制现状, 最后根据以上现状提出如何构建内部审计机制的方法, 提出相对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内部审计,构建

参考文献

[1] 张川.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2012 (2) .

[2] 余磊.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融经济, 2013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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