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培训纳税论文范文

2024-07-28

纳税服务培训纳税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实现纳税遵从是税收征管的理想境界。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学者就纳税遵从的含义和类别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介绍了我国税法中关于增值税免税的规定并设计了一个应用案例,进而分析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免税必然产生纳税遵从行为,而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免税的选择导致的可能是纳税遵从行为也可能是纳税不遵从行为。最后,本文讨论了免税“悖论”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纳税遵从 增值税免税 关联

近年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纳税遵从成为了征纳双方共同关注的话题。例如山东省西部某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大厅门口张贴了“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标语。可见,纳税遵从成为了税收征管的理想境界。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给很多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对纳税遵从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就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开展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的含义与类别

按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将纳税行为分为纳税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

纳税遵从行为(有时称为纳税人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含义与类别是从西方税收理论中引进我国的,比较规范和正式地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并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西方税收理论》一书中。我国国内的研究者大都以该理论为蓝本进行了扩展研究,其中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刘剑文(2003)认为:纳税人遵从是指纳税人的实际涉税活动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强调纳税人的行为客观上符合法律,而不论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如何。诸如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过多申报或过少申报都属于纳税人不遵从,无论是出于故意、粗心还是不了解信息等原因。

朱青(2008)认为: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适当的时间填写所要求填写的申报表,表中的应纳税额按照适用于填表时的税法、规定或法院的裁决填写,从而做到诚信纳税的行为可以视为纳税遵从。和纳税遵从行为相对应,一切不符合税收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行为均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都赞同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认为:纳税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自我服务性遵从、习惯性遵从、忠诚性遵从、社会性遵从、代理性遵从、懒惰性遵从八类;纳税不遵从分为程序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自私性不遵从、象征性不遵从、社会性不遵从、经纪人不遵从(也被称为代理性不遵从)、习惯性不遵从八类。除了上述分类方法,也有学者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我国学者马国强(2000)把纳税不遵从行为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三类。

总结国内外的观点,可以发现人们对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所做的定义和分类在形式表述上大同小异,在内容实质上基本相同。大家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就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二、我国的增值税法规中有关免税的规定及应用举例

(一)相关规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增值税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试点,2013年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正逐步扩大。相关法规中大量涉及到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免税问题,现仅举如下几个和本文有密切联系的例子。

增值税暂行条例一直规定:销售、提供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7]127号文件首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自2007年10月1日起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标准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时应当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后发布的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的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都延续了上述规定。

(二)举例说明

[案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的有机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每吨有机化肥的对外售价均为2 500元,每吨有机化肥的生产成本为1 755元,这1 755元中包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户中转入的255元(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而导致的原材料被购进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生产有机化肥所用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初该企业的管理层讨论了是否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有关资料如下:假设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有机化肥的含税售价仍为2 500元/吨;又由于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后购买方能够取得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所以把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有机化肥的价格提高为不含税售价2 500元/吨。以销售总量为100吨为例,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多少时,和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相比,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将对该企业不利?

[解答]设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为x吨,则对其他化工企业的销售量为(100-x)吨。为了便于解答和易于理解,以如下的相关会计分录作为辅助的分析工具并且不考虑除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 75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 755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 755

贷:原材料 1 755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2 500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收入 2 500

(4)结转1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755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1 755

2.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抵扣采购原材料等负担的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 755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 500

贷:原材料 1 500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2 500÷(1+13%)]2 212.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1+13%)×13%]287.61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收入 2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13%)325

(4)结转1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500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1 500

评价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可以使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以取其各自合理之处。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从价计征并实行税款抵扣机制,所以,增值税税额的增加往往伴随着收入的增加,从而应纳增值税税款的增加往往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获得的可支配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应交增值税额这个指标往往不能反映出纳税方案对纳税人的总体影响,因而应当使用具有综合衡量功能的评价指标。本着能够说明问题并且简化的原则,本例使用销售毛利润作为评价指标。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R1=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500x+2 500(100-x)]-1 755×[x+(100-x)]=74 500(元)

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R2=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500÷(1+13%)x+2 500(100-x)]-[1 500x+1 500(100-x)]=100 000-287.61x

当R1>R2时,获得的销售毛利润相对减少,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此时有:

74 500>100 000-287.61x并且0≤x≤100,解得88.66

所以,如果采用销售毛利润作为决策评价指标,且销售总量为100吨时,则当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88.66吨时放弃增值税免税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反之亦然。

三、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

从上述举例可知: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会加重其税收负担。导致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层层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在某一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就意味着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在此环节丧失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选择增值税免税能否减轻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该一般纳税人在整个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流转链条中所处的位置,购买方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购买方是否属于“高征低扣”的情况,等等。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所以选择增值税免税一定会减轻其税收负担,从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一定是纳税遵从行为,因为这种纳税行为符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

既然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的结果是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也可能加重其税收负担,那么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对纳税遵从度、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征管效果产生了什么影响?必须从以下方面来回答这些疑问。

(一)免税的性质是什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什么?

经过广泛考查,张学博(2012)指出: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收优惠方式。王霞(2012)指出:免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的形式,是税收优惠的种类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自2015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例如2015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节中写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由上述观点可见,我国的官方和民间都对以上观点达成了共识: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于纳税人通过免税获得了实惠和好处,所以免税在性质上就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二)构成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的核心要件是什么?

如前所述,国内外学者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本文认为,上述核心要求规定了纳税遵从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的要件:在形式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形式上合法,例如符合征税的形式要件;在实质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例如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凡是不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件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

基于以上两个回答,结合上文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选择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如下表所示:

A:我国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减轻;如果不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加重)。

B: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放弃增值税免税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放弃增值税免税,则增值税税收负担减轻)。

四、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一个“悖论”: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却会加重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而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却会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遵从行为的发生。这是对传统的、主流的、普遍的观点的挑战和颠覆。这种“悖论”的成因有以下两个:一是税法适用原则之一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增值税领域的应用;二是增值税计征制度的设计。这种“悖论”产生的消极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导致纳税人困惑。税收和税法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属于专业阶层的专有知识,一般民众很难确切理解和掌握,只能了解一些税法常识(例如免税的后果就是减轻税收负担),并据以安排自己的应税行为(例如选择免税)。这种情况在现阶段的中国尤其明显。假如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后经过一段时期却发现自己的税收负担实际上加重了,则必然疑惑:免税究竟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是为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导致纳税人质疑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非对等的金钱给付,是公权力对纳税人的私人财产的强制掠夺,趋利避害和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天性,所以纳税人一般不乐意纳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一段时期之后自觉发现或经由他人指出而发现免税反而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则必然认为国家采取愚民的手段获得了税收收入,进而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产生质疑。第三,上述两点消极影响的进一步后果就是导致税收征纳关系趋于紧张,税收征管的质量低、效果差。

为化解上述消极影响,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是必要的:第一,积极开展税收理论创新。要拓展免税的含义和后果,应当在理论上明确指出:事物的存在皆依存于所处的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免税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免税则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从国家层面,税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应当增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力度。例如采取多种方式详细地解释税法,帮助纳税人避免无知性纳税不遵从(是指因税法复杂或意义不明导致纳税人不了解而发生利益受损和纳税错误)。第三,积极培育和支持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发展,营造代理性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人的帮助从而实现纳税遵从)的氛围。第四,纳税人要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克服懒惰性纳税不遵从。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朱青.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3]张学博.减免税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王霞.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盖地.税务会计理论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纳税服务培训纳税论文范文第2篇

3月31日,是2006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向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截止期限。

然而,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3月29日,全国去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137.5万人办理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北京地税公布,截至3月28日25万“潜在申报人”中,还有约2万余人需要申报。

从今年1月到3月的申报期来看,无疑,申报进度是偏低的。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为什么不高?个税自行申报“试水”遭遇了怎样的“烦恼”?

“个税”如何征?出路在哪?随着个税自行申报带来的问题和尴尬凸显,这一系列事关重大的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

个税自行申报“试水”激起波澜

在中国,个税自行申报绝对称得上是一件新鲜事。虽说它牵涉的只是一部分人,只有年收入超过12万,或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应税收入但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有自行申报的义务。但是,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激起的波澜,却非同小可。

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收入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添增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

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个税自行申报,标志着我国的个税走入了“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运行格局。个税自行申报以及同时推进的税制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故而,应当积极推进,务使其初战告捷。

但是,近来,这项变革的进程可谓步履维艰,遭遇到了许多不易跨越的难题,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当前个税自行申报遇到的难题,可以大致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渠道脱节,在形式上使申报表现为额外且无效的负担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为什么不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今年推出的个税自行申报办法,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不仅开了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运行格局先河,也把其带入了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于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因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基本没有积极性,便是一件不言而喻的事情。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尚处于转轨时期,有待规范。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极不规则。而且,每月或每年的收入,变化很大。在如此的收入分配格局下,对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情况就更为复杂:从多种来源取得了收入,又在多个环节被代扣代缴了税款,不同收入项目的计税规定也极为不同,加之收入项目与水平的频繁变化,其在年收入汇算以及收入信息归集上可能遇到的麻烦和周折,更是可想而知。

开局之年纳税人心理准备相对不足、没有保存收入记录,追溯面临“诚信风险”拷问

在实行与分类所得税制相配套的代扣代缴制度下,不论是哪一项目的收入,纳税人在每月或在每个收入环节实际拿到手的,都是完税之后的税后收入。有些纳税人,甚至从未关心也不知道其税前收入究竟是多少。将税后的收入还原为税前的收入,将各项税前收入及其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加以汇集并分别申报,是涉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这无论是对于具有税收知识背景的纳税人,还是对税收知识所知甚少的纳税人,都不是容易办到的。

进一步看,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虽然写入了一部分高收入者须从2006年起实行自行申报的内容,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则是2006年11月间才出台的。出台时间既短,又值实施自行申报开局之年,自行申报的又是上一年取得的收入,故而,对于相当多的纳税人而言,心理准备相对不足、没有保存收入记录,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如此条件下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只能采用追溯甚至估算办法,难以保证其应有的准确性或可靠性。自然,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信息之间的非一致性,更是在所难免。这又会进一步拷问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的有效性,并使税务机关在信息鉴别以及征税依据方面直面新的难题。

更为严峻的问题在于,实行自行申报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就是跳出代扣代缴的制度框架,同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行申报义务相并行,让纳税人自行承担起纳税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然而,在现实背景下实行的自行申报,既难以保证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也存在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信息的非一致性。建构在如此信息基础上的纳税申报表,又附有须由纳税人签字的诸如“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的声明。其结果,事实上,无论是涉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还是为其代行申报的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都被推上了一个诚信风险的平台。

问题植根于现行税制与综合申报制之间的内在矛盾冲突,加快税制转轨,推动新一轮税制改革迫在眉睫

上述的种种难题,虽然表现各异,程度不同,但总体说来,它们均植根于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申报制之间的内在矛盾冲突。

各国个人所得税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类所得税制配合以代扣代缴制,要么综合所得税制伴之以自行申报制。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从而实行所谓“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在迄今为止的世界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绝对是一个特例。这就意味着,今天我们所面临的难题,既没有现成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也不能指望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局部微调的办法加以解决。

尽管步履维艰,然而,透过个税自行申报的表面现象而深入其实质,便会发现,个税的自行申报,起码有如下几个层面的深刻意义:

事实上,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到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颁布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都是作为个税的改革方向而载入其中的。个税自行申报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在这个渐进过程中,让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自行申报,开启了中国个税迈向综合制的大门。

确立并强化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格局下,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的。在纳税人与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个隔离层。让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申报,实质是将纳税人放进了依法治税的制度框架。

让个人所得税担负起拉近贫富差距以所谓“劫富济贫”为特征的重任,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税制体系。在现实中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可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又极其缺失的背景下,实行个税自行申报并逐步逼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正是为此而走出的一步棋。

面对个税自行申报的尴尬,唯一可行且根本性的办法在于,缩短“双轨制”的过渡期,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除一部分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基础并与之相对应,前者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后者则实行自行申报制。

鉴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条路早晚要走,也鉴于现行“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并非长久之策,而是一种权宜之计或临时安排,所以,应下定决心,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加快实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转轨,既是走出个税自行申报困境的现实需要,也是同新一轮税制改革方向相契合的根本举措、“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导)

纳税服务培训纳税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纳税服务;优化思路;纳税遵从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74

1 纳税服务的内涵

1.1 对纳税服务界定的认识

对于纳税服务的概念,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而且对广义与狭义的概念还可以从纳税服务的主体和纳税服务的内容2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从纳税服务的主体区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即提供服务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提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一切机制和措施,它涵盖了优化税制、完善税政、健全征管、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的内容;既包括税收机关提供的服务,也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纳税服务自愿者提供的服务。

从纳税服务的主体上,我们可以将纳税服务分为由税务机关提供的公共性质的纳税服务、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商业性质的纳税服务,由纳税服务自愿者提供的公益性质的纳税服务。这3种性质纳税服务都体现了纳税服务的丰富内涵。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仅仅是广义纳税服务中的一个方面,提供的是公共服务,而纳税服务领域工作复杂,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资源相对有限,筹划和使用好内部资源,整合利用好外部资源,对于提升税务机关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纳税服务的内容来区分,狭义的纳税服务指提供纳税人在纳税办税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而广义的纳税服务还包括税收立法、税务司法在内的全过程的服务,所以,从广义的角度来说,纳税服务应称为“税收服务”更确切。

从现代税收的要求来看,将纳税服务拓展到税收服务更有意义、更科学。至少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的进行程度,社会民主意识的发育程度,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不同内容、不同品质的纳税服务。但是,新时代的税收管理工作必须以广义来定位纳税服务的范围,即纳税服务应该贯彻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使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既成为强化税务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利手段,也成为税收工作发展的有效契机。

1.2 对纳税服务内容的认识

目前,在实践中对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着一些误区,比如说,将纳税服务工作局限在办税服务厅工作,认为纳税服务工作只是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各地在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方面,也有内容上的诸多不同,极大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2010—2012纳税服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对纳税服务的主要任务明确定位,纳税服务包括6个方面,即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

6个方面构成了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可偏颇。税法宣传是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让纳税人知法守法,其工作要求是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需求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纳税咨询是税法宣传的有益补充,其工作要求是及时、准确地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具体而特定的问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是纳税服务工作的平台之一,只是纳税服务工作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在这里,不仅要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办税环境,还要实现快捷的工作效率,其工作要求是“微笑+高效”;权益保护是纳税服务工作的核心,当纳税人权益被侵犯又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的时候,是谈不上做好纳税服务的,其工作要求是“顺畅、公正”;信用管理是纳税服务工作的主流,是提升税收征管工作效率的关节点,税务机关针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进行有重点的检查,降低征税成本;社会协作是纳税服务工作的拓展,税务机关通过对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有效的引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资源的积极作用,实现纳税服务的优化。税务代理中介是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力量的重要补充,通过建立高质量,规范的税务中介来分担大量纳税服务和咨询等工作,能够帮助税务部门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征管资源,提高税收遵从水平,减轻纳税人负担。

1.3 对纳税服务目的的认识

纳税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度,即通过向纳税人提供办税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在达到在降低纳税成本的基础上提高纳税遵从度,使税收征纳秩序更加优良,国家税款更有保障。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主要的工作方法是在法律的授权下,行使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执法,代表着国家行使征税权,完成税收任务。但是,在当前税务机关治税理念已经发生重大调整的形势下,再坚持单一的执法方式不变,显然是不够的。必须针对实际的具体情况,分析纳税人的需求,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让纳税人满意”的理念,将服务作为税收工作中与执法并行的方法、手段。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都是进行税收工作的方法,二者的共同目的就是实现纳税遵从,用公式表示就是“纳税服务 + 税收执法 = 纳税遵从”。

2 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路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仅是深化文明建设、提升税务机关形象的要求,更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根据纳税人各层次的需求,针对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从多个方面努力,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2.1 优化纳税服务的必须明确的意义

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近几年来,纳税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的主流发展趋势。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体制的束缚、社会发展的局限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不论是我们税收征管理念、税收征管模式还是税收征管活动,都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突出了税收执法的刚性,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的满足,和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1990年首次提出纳税服务的服务理念,到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将纳税服务上升至法律层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纳税服务处,并在200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征管正从“执法监督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这种转变,不仅是一种管理方式的转身,更是一种管理理念的进步。

2.2 优化纳税服务必须确立的理念

首先,应确立依法服务的理念。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我们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工作中应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绝不能脱离实际,违背依法治税原则去搞服务。

其次,应确立全新的税收服务理念。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和细胞,是税收收入的源泉和基础,也是税务服务经济的直接作用对象。没有纳税人的依法纳税,国家财政收入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没有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政府的宏观调控、社会的繁荣昌盛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必须更新理念,树立全新的税收服务观。

2.3 优化纳税服务应注重处理好的关系

(1)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是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的2种主要的工作方法,执法公正、严格管理和优化服务是依法治税的2个方面,是辩证统一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误区,将优化纳税服务和严格执法相对立。不能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或是过分看重税收执法的作用,轻视纳税服务都是不正确的。

(2)行政服务与中介代理关系。行政服务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通过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宣传辅导,办理税务登记证、销售发票等满足纳税人办税的需要;而中介代理是为满足纳税人对税收筹划、代办涉税事项等代理服务需求应运而生的,其特点主要在于服务的有偿性,是一种社会服务。税务部门既要履行好法定的服务义务,也要鼓励纳税人接受有关涉税事项的社会服务,使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3)服务观念与服务本领的关系。优化纳税服务、转变征管理念、创新服务观念是前提,加强素质建设、练硬服务本领是保障。税收服务的基础在基层,服务的主线在全税务系统和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因此,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从严治队,不断提高各级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

2.4 优化纳税服务必须构建的体系

(1)构建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纳税服务的法律化是我国纳税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目前,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8年制定的《2010—2012纳税服务规划》、2008年制定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纳税服务的规定过于简略、粗疏,必须尽快完善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纳税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构建纳税服务管理体系。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改革方向是新时期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税收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保障。要充分运用电子、通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改造税收管理,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高质量的纳税服务,要在服务手段、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实现新的突破。

(3)构建纳税服务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定岗定责、职责明晰的原则,建立严密的征管过程、监控体系和完备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将纳税服务的职责和要求纳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将纳税服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纳入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到人,充分调动税务干部优化纳税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4)构建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与支撑体系。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改革方向是新时期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税收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保障。要充分运用电子、通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改造税收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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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旭东.税收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纳税服务培训纳税论文范文第4篇

没有纳税服务现代化就没有税收管理的现代化,这是税收事业发展前进的规律。现代纳税服务是当代税务部门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国际税收发展方向,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将服务机制引入税收工作。

我国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正式提出纳税服务的概念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推进的力度日益加大,由尝试性、分散性向规范化、统一化迈进,在积极大胆的探索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收入、轻辅导”的习惯思维模式,使纳税服务渲染过浓,实效不足,理论体系也不够成熟。本文对纳税服务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见解:

一、充分了解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期盼

在新的历史阶段,时代在前进,经济全球化、科技现代化、信息网络化,也给我们的经济结构、生产管理、经营方式、消费理念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给税收工作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纳税人对税收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对纳税服务也有越来越强烈的期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期盼增强政策透明度。随着纳税人的素质越来越高,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明明白白缴税,按政策规定缴税”的心态也日逐成熟。有的纳税人建议,国家重大税收政策出台或调整前,是不是也可以开一个纳税人听证会,同时通过税收网站、新闻媒体,广泛听取纳税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众关切度。二是期盼办税的便利性。享有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是纳税人的权益。纳税人希望合理简化办税流程,全面清理并取消重复报送的涉税资料;大力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减轻办税负担,降低办税成本。三是期望增强执法公正性。新时期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创新,税收执法标准难把握,尺度不一,纳税人期望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和税务行政裁量权,提高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性和纳税人认同度。四是期盼避免税务检查的重复性。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不时出现多头进户、重复检查行为,这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此,纳税人呼吁,税务部门应统筹整合各种调查和检查事项,全面推行国税、地税联合检查,并严格限定每年的检查次数。

二、进一步提升各项办税服务水平

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有很大发展,纳税人的税收观有很大变化,税企关系更加融洽,我们有理由相信现在的纳税人已不能与30多年前的个体户同日而语,更多的纳税人能够遵纪守法,能够诚信纳税,能够合法经营,在做大做强企业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纳税义务。现在的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度创新都要基于这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以纳税人为主体的办税服务本质,使纳税人感受到自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自觉性,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

就税务机关而言,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要不断提升办税服务水平,创新办税服务业务,就必须了解纳税人的祈求。为此,首先要走进纳税人,倾听纳税人的呼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都要经常深入到纳税人中去,了解纳税人最关心的是什么事情,最希望解决的是什么问题,然后才能有的放矢,将纳税服务工作贯穿于始终。其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贯彻“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纳税人”的理念,在制度设计、流程运作、办事准则上得到充分体现。办税服务窗口要统一受理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事项,加快内部流转,及时、准确、有效地提供导税服务、全程服务、提醒服务。第三,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经济发展变化、环境变化等情况,不断调整思路,改进工作,并通过内部服务绩效测算、服务质量反馈和外部监督评价及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发现问题,持续改进。

三、全面推行现代税收的信息化网络化

推动办税服务的新跨越,必须充分掌握运用当代高科技新技术研究成果,利用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实行网上办税。网上办税既减轻了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负担,提高了办税效率,又方便了纳税人,节减了办税成本,应尽快推广普及这项业务。实行网上办税服务应对原有的实体办税服务厅的流程和设施进行信息化改造,通过应用“一站式”服务管理系统,将办税服务厅与后方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流程有效衔接,使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认证、税款缴纳、发票验旧、涉税信息查询、下载等6大类100多个服务项目全面实现办理提速。通过建立办税服务终端系统(ARM机),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税。对于网上办税,为了保证其安全性、保密性,网上办税服务可采用数据加密传输和接入技术,可确保纳税人数据信息无忧。推广这项新技术,要加强宣传,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派遣人员赴网上办税先进单位学习取经,本着“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纳税人自愿,积极引导,服务为本”的原则,采取税务人员上户辅导和网上办税辅导相结合的方法,帮助纳税人提高网上办税能力。

现代科技成果应渗透到具体办税业务之中,对于税务证单报表,可采取电子填单、签字、免表单等多种方式,逐步减少纳税人需要手工填写的涉税表单,扩大税务登记、外出证明、代开发票等免填单业务范围;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扩大网上申报缴款履盖范围,推进网上审批,加快推广网络发票,使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办理多项涉税事宜。

四、大力培养纳税服务专业人才

在税收现代化的新征程中,需要造就一支能打硬仗,能打胜仗的队伍,需要一批业务精湛,技术过硬的办税服务专业人才。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方针,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上级税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选拔培养,通过滚动式选拔,连续培养,最终达到培养造就一大批专业人才队伍的目标。要积极开展评选服务明星、巾帼建功岗、文明服务办税厅等创优争先活动,组织纳税服务人员经验交流、岗位轮换、潜心创业,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创新潜力、思考能力、感悟能力,不断超越先进、超越自我,立足本职,加强磨炼,形成开拓进取,人才辈出的生动局面。

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既要有典型性,又要注重群体性,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紧密结合。要实施全员培训,全方位培训,注重提高纳税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必须贯彻“大教育、大培训”理念,坚持单位集中培训和院校脱产培训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逐步构建“三结合”的培训模式,即:脱产培训和在岗实践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研究应用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内容上突出前沿理论、先进技术和创新能力的培训。在教育环节上注重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以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造就一大批热爱本职工作,富有奉献精神,既有理论知识又精于实际操作的复合型人才。

五、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党中央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纳税服务与人民群众利益祈求相关密切,税务部门的“四风”问题易于被“放大”,严重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干扰税收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要牢记“两个务必”,搞好“三个服务”(即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三个服务”30条规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纳税服务机关办税人员必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认真对照检查自己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发展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差距,紧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主题,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始终。

纳税服务是直接与纳税人关连的涉税环节,我们必须紧紧抓住“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这个根本,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目标,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自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缴明白税、公平税、便捷税;努力构建网络监控与传统监督的对接机制,开展网上效能监察、网上民主评议、网上绩效考核,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

(作者单位:进贤县地税局)

纳税服务培训纳税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纳税遵从;纳税遵从成本;税制改革

近几年国家越来越重视如何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的研究,并通过税务机关提升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来实现,但是从纳税人角度剖析,什么样的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对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1 纳税遵从的理论

关于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最早起源于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一些经济学家对“地下经济”的研究引起了广泛注意,美国国税局并因此开始估计地下经济给税收收入造成的损失。1979年,美国国税局首先对未付税的经济活动进行了粗略估计,发现对纳税人遵从的有关数据及对此的研究相当缺乏。1983年,美国国税局进行了较为精确的研究,认为1981年由于纳税人不遵从联邦所得税法,导致了900多亿美元的税收收入损失,但在纳税遵从方面的全面研究很少。鉴于纳税遵的潜在研究价值,1984年,美国国税局研究部请求美国国家科学院对纳税人遵从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今后的研究内容。从而也产生了纳税遵从的定义:纳税人遵从意味着纳税人在适当时间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请表上的应纳税额与按照运用于填表时期的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的要求相符合。不符合前面定义的就是不遵从。

与此同时,纳税遵从理论的系统研究及著作也相继产生,1972年Allingham&Sandmo的《所得税逃税:一种理论分析》,在“纳税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基础上建立了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即A-S模型)。他们研究认为,纳税人作出纳税遵从或不遵从的决策只是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并从理论角度论证出罚款率、稽查率与纳税遵从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而税率与逃税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1992年,Aim(1992年)用期望理论解释了为什么现实的纳税遵从度高于预期效用理论得出的遵从度。认为人们纳税的可能原因是高估了稽查概率。所以在低概率损失面前,纳税人是风险厌恶型的,所以选择遵从。1997年,Elffers和Hessing(1997年)的实证研究表明——有意提高预扣税款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因为人们往往将获得税款返还视为一种获得。而将补缴税款视为一种损失。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研究成果如:王火生(1998年)、麻勇爱(2002年)、张文春(2005年)对国外纳税遵从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马国强(2000年)在借鉴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和不遵从多项分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了更集中的概括;将税收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和忠诚性遵从;将税收不遵从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决定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税收观念、二是税收知识、三是税收制度、四是纳税程序、五是逃税成本。马拴友(2001年)、郝春虹(2003年)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税收征纳行为分析中。研究得出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非合作博弈。李林木(2005年)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纳税遵从同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的研究较为全面,也给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总的说来,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纳税遵从经验的总结,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在研究视角上较窄,更多的研究仍局限于税务机关本身的实际税收管理模式、具体的征税方式等,割裂了纳税人、征税人关系角度去考察,没有从整个环境角度如管理机制、行为机制等来分析问题。因此,本文从纳税人的角度来分析纳税遵从,并提出了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建议。

2 影响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因素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对纳税人纳税遵从的研究可以得出,影响纳税人纳税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主要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沟通不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税务机关不一致;第二是税收政策制定部门对纳税人经济业务事项变化发展不了解,导致税收政策制定的滞后与经济事项的发展。

(2)执法机关对政策理解的一致性。由于国家制定的部分税收政策不具量化指标,导致税务执法部门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理解把握尺度不一致的情况,给纳税人选择更利于纳税人的政策解释制造了便利条件,增加了纳税人产生纳税不遵从行为的风险。

(3)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目前国家虽然在进行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将对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理念逐渐灌输到征管过程中,但是,将检查查补税款作为一项税务机关工作的量化考核指标的方式预计在较长一段时间不会加以放松,而以查补税款作为税务机关工作考核指标,不可避免的带来税收执法与税收政策本质的背离,导致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的纳税不遵从。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以使用期限是否超过12个月来判定是否应按期摊销,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个标准很难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中间有一个统一的量化认识,往往会造成寻租行为。

(4)财税政策的多变以及差异加大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遵从的成本。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近10年中屡次变化,并随着新业务的发生单项会计准则不断出台,税收政策也根据社会经济事项的发展不断进行了修改和出台新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财税政策的不断变化提高了纳税人的学习、理解、应用成本。同时,财税政策的不一致尤其是暂时性的差异,提高了纳税人纳税成本,并给纳税人带来了税收风险。

3 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建议

针对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产生纳税不遵从的影响因素,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优化税收政策制定的程序。主要是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强化纳税人的参与和意见。一是在社会新的经济事项出现时,税收政策制定部门要积极与国家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同时,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保证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纳税人纳税需求相匹配,保证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有法可依;二是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保证税收政策的科学、合理和指导性,提升纳税人主观纳税遵从的意愿;三是在税收政策实施后,要及时听取纳税人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要及时对政策进行修改或另行出台政策。

(2)改善国家税收征管体制。一是要简化税制,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纳税遵从成本。简化税制一方面是在税种上的简化合并,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合并,减少纳税人在不同税种间的选择活动;二是在单一税种内部的简化合并,比如个人所得税下各税目及税率的简化合并,减少纳税人在不同税目和税率上的选择活动,保证同一经济事项下纳税人纳税结果的一致性。税制的简化,有利于税法的稳定,税法的稳定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我国应将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作为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达到即可以保证税收收入,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又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

二是要逐步改变以事后查补税款的税务系统内部管理考核方式,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将纳税遵从从事后查补提前到日常征管中,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解读、指导和事前的监督,减少简单的事后检查查补税款方式,并将纳税服务作为内部考核管理的必要部分,以此避免税收政策的滥用。

三是加强税务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一方面要改变税务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树立纳税服务的意识;二是加强对内税务执法人员的政策培训,提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能力,以此减少纳税人主观不遵从的行为和对抗执法的行为。

(3)减少财税政策的不一致。财税政策的不一致直接导致纳税人纳税遵从成本的提升,原因为纳税建立在财务核算的基础上,财务和税务在政策处理上的不一致直接造成纳税计算及申报过程复杂化。因此,制定财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部门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保证财税政策的科学、合理、统一,尤其是减少财务和税收暂时性的差异,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以减少纳税人纳税不遵从产生的风险。

(4)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弱,因此在税务征管过程中,要加强纳税义务宣传,告知纳税人纳税义务以及国家征收税款的意义和必要性,增强纳税人纳税遵从的主观意愿;同时,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对纳税人的问题要给与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张贴各项税务事宜的办税流程、提升纳税信息化等,纳税人办税的过程便捷后,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从客观上提升纳税遵从度。

纳税服务培训纳税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经济活动日益丰富,竞争也日益激烈。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即企业越来越重视自身的经济效益,企图通过各种方式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而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其中,纳税筹划就是实现企业目标的一剂催化剂。本文通过对企业纳税筹划介绍,提供一些纳税筹划的建议,又简要分析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旨在让更多不了解企业纳税筹划、误解纳税筹划的人群能够端正思想,为我国税收体系的健康运行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经济效益;竞争力;纳税筹划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介绍

首先要明确定义,当我刚看到企业纳税筹划这个词的时候,我下意识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筹划如何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当我仔细研究之后才发现,我理解的太浅显了。企业的纳税筹划确实是关于企业如何缴纳税款的,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具体指的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基础上,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使税后收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是以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自身利益为目的,对当前及未来生产经营活动中税务的一个整体规划。

纳税筹划活动是企业对国家税法的一种反馈行为,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自身利益的驱使。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源泉,也是国家经济能够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国家税收的一部分是企业纳税构成的,然而税收却是企业经营的一大成本,所以企业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纳税筹划恰恰是最合适的方法。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1.正确认识企业纳税筹划。“方向比努力更重要”这句话我认为用在企业纳税筹划方面最恰当,如果企业不能够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把握不好方向,很可能会使企业损失更大。纳税筹划是企业诸多减轻税负手段中的一种,但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与普通的漏税、偷税、逃税等手段不同,纳税筹划是以合法为前提,而偷税、漏税甚至逃税是以违法手段来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的行为。单就这一点,就足以体现企业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如果企业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混淆了其概念,会使企业误入违法避税的错误中。

2.正确理解并掌握国家税收法规及动态。企业纳税筹划是一个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为,纳税筹划的前提是要理解并掌握当前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充分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才能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可操作性,如果不能够正确掌握税收规定,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很容易与我国税法相冲突;另一方面,社会经济每天都在发展变化,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会时不时的发生变动,企业需要拥有随时把握当前税收政策动态并能够及时调整纳税筹划的能力。

3.培养高素质纳税筹划人才。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税法比较繁杂,税目税种较多,且税收政策也是层出不穷,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对我国税法以及相关知识有一个整体全面的把握,还要能够在国家宏观财税政策的背景下,结合企业本身的特点,为企业量身打造一个最契合最保险的筹划方案。重视纳税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并且在深入研究把握税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当前的纳税情况,对未来税收变动的发展趋势能够清晰准确的预测,提高企业在纳税方面的应变能力。

4.有效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国家以税收的方式,从企业征纳一部分收入减少企业的利润水平,但是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机会缓解纳税压力。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效益与能否运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的关系。例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助力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政策以及对在西部地区符合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减征税率的政策等,都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有效利用的政策资源。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有不同的形式,如减税、加计扣除、税收抵免、减税等,需要企业内部纳税筹划人员全面掌握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好企业能够享受到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筹划出符合企业发展的纳税方案。

5.树立纳税筹划风险意识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纳税筹划是其独立的主观性行为,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例如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使当前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失效、企业为开展纳税筹划所付出的成本代价等。由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会面临诸多风险,需要企业树立纳税筹划风险意识,加强税收风险监管,并且要设计出多种纳税筹划备选方案,以备不时之需。

三、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从微观层面考虑,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以至于提高纳税企业的纳税意识,防范税收风险,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是对企业战略实施的助力作用;从宏观层面考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也有利于完善国家税法制度。纳税筹划无论对企业本身还是国家都是有益处的。

四、结束语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财务管理手段,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的重视,企业在通过纳税筹划降低税负,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有助于国家税法的顺利实施,从整个社会经济体考虑,达到了双赢的效果。相信随着国家税收法规的逐步完善,会有更多的企业通过合法合理的纳税筹划手段规避税收风险,减少企业违法避税的现象,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1]朱志钢,崔军.你知道吗?今天你又交税了[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14.

[2]张美洁,李冰.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商场现代化,2015(8).

[3]李勇.企业税收筹划的“六脉神剑”[J].大众科技,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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