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介绍函范文

2024-06-23

律师事务所介绍函范文第1篇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

一案,本所接受

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本案

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介绍函范文第2篇

调查人前往 处 调查有关当事人 一案的证据材料。 被调查人。 年月日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no: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关于律师参加诉讼 活,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的规定,定,特委派我所律师 前往你处调查了解

年 月 日

(本介绍信有效期为 天)篇二: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_______条之规定,特指派我所_____________律师赴你处,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依法予以协助。 此致

_____(单位名称)

_____律师事务所(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介绍信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篇三: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2015年第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我所 律师赴你处,调查 。请 依法予以协助。

此 致

(单位名称)

律师事务所(章) 月

律师事务所介绍函范文第3篇

地 址:XXXXXXXXXXXXX

电 话:XXXXXXXXXXXX

律 师 函

致: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XXXX”)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事务律师,就贵司开发的XXXX项目拖欠XXXX工程款事宜,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正式函告于您:

一、双方履约情形之概况,及亦或导致第三方法律纠纷和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发生。

1、XXXX履约之概况:贵司与XXXX就XXXX项目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协议书》,自该项目开工起至2013年8月25日,XXXX按照协议约定及贵司要求累计完成工作量28200万元(此款项包含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8月25日,XXXX项目部已向贵司申报完成工作量2700万元,贵司依合同相应条款视为审核完毕)。

2、贵司履约之概况:对照协议约定,贵司应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进度款,即28200万元x 70%=19740万元;然截止2013年9月18日止,贵司仅支付进度款13064万元,实际应支付工程款差额6676万元。

3、贵司和XXXX于2013年8月21日的会议纪要中明确以下内容:a、贵司明确在XXXX融资款确保支付XXXX3500万元工程款;b、贵司承诺在2013年9月15日前,从贵司获得的公积金返还款中,按实际到账拨付50%支付给XXXX;c、贵司承诺将铝合金门窗单位500万元债务支付给XXXX,由XXXX代为归还原铝合金门窗单位;d、关于应付工程款的未支付部分及后续月进度工程款支付,贵司已明确表示在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到已完成工作量的70%。同时为解决施工方外单位的材料往来款支付,对未付足70%工程进度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数额及利息,贵司应于2013年9月28日前以书面提交一份付款计划,明确10月30日前的支付时间、数额、利息等;以便XXXX与外单位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缓解各方情绪和压力。同时,贵司应严格遵照该付款计划执行。

而贵司实际履行情形为:a、贵司实际支付工程款2950万元,剩余550万;b、c及d项贵司未履行亦或不完全履行。

1

4、当前XXXX项目部面临的外部施工条件非常艰苦,所有欠债单位均对其进行债务追讨,其中已有多家供应商正在准备起诉XXXX。同时已经发生工人现场讨薪闹事的事件;已严重影响该项目的工程进度,以逼近停工边缘。

二、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贵司与XXXX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协议书》和《会议纪要》为双方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双方的义务亦受法律的约束。

2、《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协议书》第五条关于付款方式中,已十分明确地表述了总承包单位垫资的范围和标准,工程款支付的起算阶段及支付的比例;同时,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6.1条同样重复了总承包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第26.3条又十分明确地表述了结构封顶前及结构封顶时的付款比例。但是贵司既未按合同条款所述,履行对月进度工程款进行支付,亦不履行对施工方报送的月进度完成工作量的审核。已多次违反了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贵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重大违约责任。

三、为遵循继续合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贵司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a、支付工程款550万元;b、支付原铝合金门窗单位债务500万元;c、对未付足70%工程进度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数额及利息,贵司应于2013年9月28日前以书面提交一份付款计划,明确2013年10月15日之前能履行完毕的支付时间、数额、利息等。鉴于此在贵司未支付完70%工程进度款的差额部分之前,XXXX将被迫停止工程施工。

若不按前款规定内履行义务,本律师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一切后果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都一并由贵司承担。

顺颂商祺!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本函以挂号寄出并以短讯方式通知视为送达)

律师事务所介绍函范文第4篇

摘要: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理论或实践中均对此争论不断。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律师与其所属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或挂靠关系。本文将就以上两种学说进行分析论述,尝试探讨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

作者简介:王君(1982-),男,云南大理人,西安石油大学本科,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律师实务、金融法。

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劳动关系说

201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所谓劳动关系,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此裁定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2]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

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

本人认为,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违约责任内容,[3]如聘用合同不具备以上基本内容,则该聘用合同不应视同为劳动合同。

在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也就某律师与其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阐述,最终也由于对劳动内容及报酬等未做约定而视同为非劳动合同。

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现实中大量律师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遭到了多数人的质疑。当然,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大量律师并未从律所获得报酬,这也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又一有力抨击。但,劳动关系的否定也带来了律师权益保护困难等问题。

二、挂靠说

严格意义上讲,挂靠并不属于法学概念,而是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新编汉语词典》收录挂靠一词,是指机构或组织依附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但也有人对挂靠关系进行了延伸阐释,挂靠经营关系是指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挂靠经营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挂靠人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独立经营,经营收益归于挂靠人,由挂靠人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报酬的双方契约。[4]由此,挂靠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被挂靠方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被挂靠方也应承担提供挂靠方所需法律文件的义务。

主张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存在挂靠关系者认为,律师之所以与律师事务所存在一定关系,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由此,律师必须归属于某一律师事务所方能执业。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律师数据委托书,律师则应将案件报酬的一部分缴纳给律师事务所。就此种意义而言,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似乎存在挂靠关系。但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是否属于法律关系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将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挂靠关系也存在许多问题。

不论劳动关系说亦或挂靠说,其本意并不局限于探讨法律关系本身,而是希冀在探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律师权益,促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究其本质,厘清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关系,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诚然,劳动关系说或挂靠说目前并未能有效解决律师权益问题,但此等努力仍是为了实现最终的良好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law-lib.com.

[2]曾咏梅.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6).

[3]冀延卿.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J].经济经纬,2001(4).

[4]高甲星.挂靠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3.

律师事务所介绍函范文第5篇

2.严格遵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办案程序。

3.坚持收结案登记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原则,保证办案质量。

4.积极开拓律师新业务、新项目,探索提供法律服务的新途径,做好诉讼、仲裁、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书等律师业务。

5.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本所的工作监督及行为规范检查。

6.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培养高尚情操,提供高素质的法律服务。

7.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支取任何费用,不得非法代有关机关或人员向当事人支取费用。

8.努力完成法律援助任务。

9.协助本所主任总结律师工作经验。

律师事务所介绍函范文第6篇

一、保证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顺利开展是本所律师业务发展的政治保障。六年来我们一直注重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所律师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

(一)以点带面,开展各项工作虽然,我们是小型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同样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光荣传统,是新时期统一认识、端正思想、保持稳定的有力武器,是增强广大律师凝聚力的重要保证。我们所党支部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每个党员律师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提高政治警觉。党员律师积极参加中共__市司法局党总支组织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学习培训、分析、评议的部署,完成了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各种思潮泛滥,有些不健康的观念也在侵蚀着律师的头脑。一切向钱看,热衷于拉关系,办人情案等不良风气在部分律师中占有一定的市场。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们所又积极组织党员律师和非党员律师学习了有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有关律师和法官的规定。同时,我们所的党员律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在工作中积极实现党的“三个代表”的指示精神,以点带面地积极开展工作,党员律师按照执业行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全所律师在思想上重视律师工作的规范性。

(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考虑到我们所是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与一般的机构的党建工作的不同,我们所就结合行业特色,找准工作结合点,注重活动内容、方式、手段的创新,增强党建工作和律师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我们所围绕律师业务的中心开展党建工作,注意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在广泛听取党员、律师的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党员律师发挥作用,坚持开展律师工作。根据律师文化程度较高,工作独立性强、人员分散、时间紧、工作忙、难以集中的特点,我们就将党员和非党员律师一起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并且对学习进行记录。每周六上午是我们的固定学习日。

二、发挥独立党支部的组织优势,将党建工作和律师业务工作相结合。我们认为小型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必须具体体现在律师业务工作上,业务工作是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党建工作加强的具体体现和重要标志。抓党建工作不是目的,抓党建,是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推动业务工作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在律师事务所,案件靠人办,业务靠人做,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其核心是做好人的工作,从思想上、政治上发挥动员、引导和教育作用,使每一个党员律师自觉增强党性,改进作风,严明党纪,使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精神状态、优秀的职业道德和严明的组织纪律。

1、建立了严格的政治学习制度。所里建立政治学习制度,利用每周的固定学习日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各级司法局、律协和各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

2、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制度。结合律师工作实际,支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研讨会,对所内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努力保证办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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