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2023-09-22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1篇

[摘要]文章運用李嘉图的“谷物模型”分析了腐败问题的本质、成因,借鉴国内外的有效做法,提出了针对我国实情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腐败;谷物模型;寻租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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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2篇

当前,中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教育体制等改革的过程中,一部分旧的制度规范需要改革和调整,新的制度规范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体制转型期出现的体制缝隙和漏洞使贪污腐败者有机可乘,一些掌握了一定政治、经济、社会资源权力的腐败者正是利用体制缝隙和漏洞,通过各种手段侵吞、占有、攫取国家和集体乃至他人的财富。 2.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遏制腐败的蔓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对于腐败问题并没有采取有力的惩治手段。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完善。没有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对腐败行为的界定不清晰,党和政府部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此外,一些人们看到一些人非常腐败,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被提拔重用,不少人心理不平衡,开始起而效尤,导致他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发生扭曲,从而开始滑向腐败的深渊,也使得各种腐败行为因“低风险、高收益”变得非常活跃和猖獗 3.部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削弱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其他各种不良风气有了滋生的土壤,并开始侵蚀部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有时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光明磊落、清正廉洁之士得不到应有的奖励,甚至反受他人攻击;而见风使舵、拉帮结派、弄虚作假、鼠窃狗盗之徒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还反被提拔。在这种背景下,一些意志薄弱的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可能发生扭曲,廉洁自律意识就可能丧失。

二、当前中国腐败问题造成的主要危害

首先,腐败损害经济发展,不少研究成果表明,腐败从多方面会损害经济发展,腐败水平提高会导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大大降低。保罗·莫罗的回归分析显示出,腐败指数(从1到10)每低2.4,人均收入增长率就高4个百分点。其次,腐败危害社会秩序。另外,腐败危及政治稳定改革开放开始后,利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时机,一些领导干部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不义之财,从而一夜暴富。非法致富,权钱交易,腐败泛滥,腐败危及政治稳定、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威信,并使人们对政府的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其他政府行为失去信任,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和政府倒台。

三、当前腐败现象的对策分析

1.紧抓道德建设

在加强政治理论建设时,我们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我们必须有的放矢,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风党性教育,勤政廉政教育,从而淡化权欲,诚心为民。 2.引导舆论宣传 遏制腐败.

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我们党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宣传扬善抑恶、以正压邪,反腐倡廉、以正胜邪;同时宣传从严惩处贪官污吏,消除领导干部腐败的案例。通过宣传一方面使反腐倡廉的思想占领导干部的思想阵地,造成一种学有目标,做有要求,赶有方向,比有标准的工作氛围,形成一种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艰苦创业,乐于奉献的时代风尚。 3.营造法律环境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

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建立健全机制 遏制腐败制度建设是关键。 5.提倡民主监督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3篇

收稿日期:2013081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经济增长中的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研究”(11JJD790052);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当代社会管理与国家科学发展战略研究”子课题“创新社会管理中就业政策和战略研究”(12@ZH002-8)

摘要:现阶段有关国企高管高薪酬与贪污、腐败的报道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神经,人们质疑国企高管高薪不能养廉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尝试分析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国企高管的契约激励,指出了国企高管腐败源于国企高管激励契约出现逆向选择、多任务激励导致高管道德风险加重以及与有信息的监管部门共谋所致,并就国企高管的腐败行为进行治理提供激励约束和市场化监督改革的相关治理机制,以期为现阶段社会面临转型之际的国企提供理论研究的借鉴。

关键词:国企高管激励;国企高管腐败;国企高管薪酬

据法制日报下属媒体《法人》杂志等单位发布了“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1]显示,2011年中国国企落马企业家平均年龄在5259岁,人均贪腐金额3380万元人民币。其中前光明集团董事长冯永明一人就贪腐79亿元,如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其他每人平均贪污为2077万元,而2010年这一数字为957万元。88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至少有20位企业家获得过党和国家给予的很高的政治地位和荣誉。与此同时,根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2011年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中《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持股状况综合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国资委辖下央企高管的最高年薪均值为854925万元,地方国企高管最高年薪均值为730095万元,民营企业高管最高年薪均值为651544万元,国资委央企董事长年薪均值为777886万元,为民营企业董事长年薪均值562282万元的14倍;同样,国资委央企总经理年薪均值779723万元,也基本为民营企业总经理的14倍。

近年来国企高管大幅增长的薪酬激励并没有阻止部分国企高管们边干边腐的案例发生,畸高的薪酬与巨额的贪腐令广大公众对现阶段国企薪酬激励产生了质疑,“为何国企高管们拿着高薪还要不断地贪腐?”的质询声不绝于耳。本文试图以经济学角度分析国企高管的薪酬契约激励与腐败发生的关系,为中国国企治理腐败提供解决问题的相关路径。

一、相关理论纵述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激励问题是伴随着劳动分工与交易而出现的。斯密在其所著的《国富论》中已经就佃农与雇主之间就激励问题有过观察与叙述[3]。而自罗纳德·科斯在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以来,经济学者对企业组织的讨论就不曾停止过,有关企业内部的激励问题自然成为组织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在狭义上讲,腐败即是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使得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经济学中有关激励与腐败相关联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寻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下面本文就上述理论研究做一简要评述:

1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的思想渊源来自于塔洛克于1967年所写的论文《关于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他认为完全竞争理论未能完全解释因偏离竞争而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其原因在于人们会通过“疏通”活动增加自己的收入。直到1974年由Krueger[1]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才将寻租理论概念展现给世人,她又据此建立了精确的数学模型。Krueger在有关寻租理论的研究中阐述了利益集团对建立租金的要求,她认为租金能给人们带来好处,那么获得租金好处的人们会通过游说、买通等手段促使其事先采取行动,于是便产生了利益集团对租金的要求。克鲁格在当时对寻租理论的解释为中国现如今经济转轨时期出现的腐败现象做出了前瞻性的研究,可以说克鲁格对寻租理论发展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4]。而后公共选择学者布坎南在寻租的条件、层次和分配等对寻租理论做了集成式的研究。他认为寻租基本上是通过政治活动进行,提出限制寻租就是限制政府的观点。为此,布坎南于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所谓“租”,又称“经济租”,是指某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获得的收入中,超过此要素机会成本的剩余。按照古典经济学的均衡理论,要素在市场自由流动,任何要素在其产业中超额收入即“经济租”都不可能长久稳定。“经济租”在调节经济要素的流动中,既可以产生正向影响,也可承担负面效应。而腐败即是负面效应的结果。因权力等所设的“租”不断地“激励”着利益团体向特定要素购买者寻租,企业在组织生产中同样会面临着针对不同的寻租者如何消除由此带来的成本问题。

寻租理论对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开辟了独特的创新途径,其理论影响力可谓遍及经济学的各个分支,并且在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和法学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但寻租理论对腐败问题的解释目前尚不全面,理论学界对权力天然外生性的前提预设存在争议。腐败不全是非生产性的社会再分配,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社会性生产,当下社会对政府部分官员、国企高管等“不行动是最大腐败”的观点认同,表明在中国经济面临转轨之际下的“腐败”是特定时期激励与约束的产物。

2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即如何解决代理问题。美国学者米恩斯[2]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通过对200家美国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考察,认为在股权极其分散的条件下经理实际上已经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并称之为美国企业制度史上的一场“经理革命”,同时创造性地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命题——“经理革命”造就了一种“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经济权势”,“那些提供资财的人被赋予所有者的地位,从而使新主子们能够行使他们的权势”。勒纳(1966)调查了美国1963年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并与1929年的情况相比,发现“管理者控制型公司”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公司总数中所占比重比1929年大幅提高。钱德勒(1977)认为,这种“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现象是美国历史的一次“管理革命”,并把这类企业称为“经理式企业”[3]

从本质上看,代理问题源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代理人一方有权采取行动,委托人一方为行动的后果承担责任,其本质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第一,在挑选代理人时,他们对于候选人的能力如何,是否称职,较之候选人本人所知道的要少得多,即代理人与委托人签订契约时,他掌握着一些委托人不知道的“私人信息”,因而委托人就有可能被代理人提供的信息所误导,从而发生选择错误的可能性。第二,即使选对了人,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忠诚程度,即付出了多少努力来为委托人创造财富较之代理人本人所知道的要少得多。这两个问题,及所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或利用公司的资源去追求自己的私利。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代理人因理性人机会主义行为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比如更多的休闲、奢侈的在职消费和尽可能多的奖金和腐败行为等。斯密[4]在《国富论》一书中提到“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合伙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或多或少的、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费总会流行”,就印证了代理人囿于机会主义而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

委托—代理理论强化了风险—报酬之间的替代关系,对于企业的薪酬管理尤为重要。但是委托—代理理论忽略了对员工激励人性化的一面,对人力资本的特性分析也不足,从而使激励契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二、国企高管腐败原因探析

在熊彼特的创新和企业家意义上,国企高管作为国有企业的高层领导者在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制定和执行企业战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维护职工稳定和就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否则,国有企业就不可能获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提升(以全要素生产率为指标),这已经被不少研究所证实。大多数情况下,这一发展被归因于宏观制度变革与市场竞争的结果,但如果没有国企高管面对市场竞争和制度变迁的积极反应或发挥企业家精神,则竞争就不可能对国有企业产生改进。因此说国企高管作为对于国企改革能否成功的核心并不为过。

与此同时,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国企高管们在中国经济一路高歌猛进的今天,他们在贪腐方面也不甘示弱。这些落马国企高管的几千万元贪腐均额狠狠地戳伤了广大公众的内心。现阶段在中国市场经济转轨之际,国企高管腐败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从“59岁现象”到如今腐败高层年轻化、腐败现象多元化,从媒体曝光层面看,国企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如何遏制国企高管腐败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20世纪70年代的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等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出现,为企业组织的研究提供了分析工具。本文以激励理论[5]来分析现阶段中国国企高管的腐败问题,以期深究国企高管腐败的根源。

1国企高管行政任命式的激励契约出现逆向选择

有关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本文认为全体公民作为实际所有者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上处于缺位的状态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自然就充当了委托人的角色,国企高管以代理人身份出现。

假设1:监管部门在选聘国企高管时双方是一次性博弈。

现实中,一旦高管被正式任命,或是升迁或是平稳退休的退出途径外,除非特殊原因,其被解聘、辞退的概率非常小。这样就排除了监管部门与国企高管间有关聘任的多次博弈情况。

假设2:本文将企业家精神强的国企高管定位为高效率,风险中性,企业家精神弱的国企高管定位为低效率,风险规避。

所谓企业家精神是指勇于承担风险、勇于创新、在不确定环境下为企业发展制定决策战略的人。

假设3:选聘契约在中间时段签订,即监管部门在设计选聘方案时已经存在信息不对称。

任命前期:高管获知自己类型→任命期:监管部门提供任命契约;高管接受任命契约→任命后期:任命执行。即高管在被任命前已获知自己是风险中性还是风险规避型的代理人。

尽管国企高管通常是由监管部门对每个候选干部进行长期的业绩考核与评价基础上选拔出来,国企高管与委派、任命和聘用他的监管组织之间是一种长期关系,但监管部门之前所采集的信息对于候选高管在被任命后的判断是有差异的。因为候选国企高管沿着班组长、车间主任到后来的副总经理乃至总经理、董事长的发展路径表明,在任职总经理之前的个人发展阶段,因其所处职位与风险决策相关性较低,因此监管部门是无法获得其对风险的态度。

此情形下,低效率的高管得到严格负的信息租金,即USB>0>SB。

上述论证表明,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家精神的强弱成为国企高管的私人信息,如果有幸聘任了具有实干精神的国企高管,那么监管部门的任务与任命的高管目标函数一致,双方可以达到国企效用与高管激励的帕累托最优。如果监管部门任命的国企高管是效率低下、惧怕风险的人员,那么他上任之后欺上瞒下,寻租、腐败就不足为奇了。

2多任务契约激励机制扭曲加重国企高管的道德风险

作为系统研究管理中激励理论第一人的巴纳德(1938)认为“不恰当的激励意味着淡化或改变组织的目的,或导致合作的失败。因而,在所有类型的组织中,为成员提供恰当的激励成为压倒一切的任务,而我们所看到的管理工作的失效往往就体现在这一点上”。在国企高管的履职过程中,如果高管的努力水平能通过产出很好地映射出来,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制定一个完全的激励契约达到双方的帕累托最优。但国企的考核指标除了利润指标以外,还受到诸如企业规模、维稳指标等其他考核因素显著影响。这时,国企高管会考虑在努力工作和其他指标的完成之间进行精力分配,加之高管努力的不可验证性,使得高管将精力集中在容易得到政绩显示的非经营指标和短期行为上。

假设5:监管部门布置两种任务(如规模与利润,利润与维稳等)令e=(0,1),e为高管在履行监管部门布置任务的努力水平,两种努力分别为e1和e2,相应的随机回报为Si=,S,i=1,2,我们试图论证在国企高管履行任务的努力成为高管的私人信息,监管部门无法获知的情况下如何实施激励的。

为防止高管只付出一种任务努力激励约束为:

通过对激励约束条件的分析可得出:当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是互替的,作为委托人的监管部门同时激励两种任务比只激励一种任务要困难很多。如果任务是互补的,则对激励风险规避的国企高管在两个任务上都施加努力的激励则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缺乏企业家精神的国企高管通过各种方式疯狂寻租,以弥补自己的效用损失。比如疯狂扩大企业规模、盲目并购,企图通过扩大企业帝国来增加自己的控制权,以期获得更多的租金。也有国企高管利用监管部门在中国社会处于经济转轨之际,为苛求宏观社会政治稳定要挟监管部门,致使监管部门把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真实目标偷换为谋求上司满意的政治目的。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很多国企高管下马的同时,所工作过的企业大多规模庞大,人员众多了。

以使风险中性的高管获得企业剩余收益权。但现阶段通过给予国企高管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进展非常缓慢,而以MBO方式的管理层收购在当下容易演变为特殊利益集团鲸吞国家财产的借口和诱发因工人失业导致的社会动荡。其中曾经取得过一些优异成绩的高管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收益以用来弥补自己人力资本的投入,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曾经取得过辉煌业绩的国企高管会最终因贪腐而落马的原因。

3有信息的监管部门与国企高管共谋导致双方联合寻租

国有企业由于作为实际所有人的全体公民监管缺位,导致国资监管部门承担起执行委托人的角色。现阶段,监管部门相对所辖国企掌握着诸如人事任命、考核评价、补贴发放、政策资金支持等诸多资源,我们这里将控制资源的监管部门设定为有信息的委托人。

上述证明显示,在型委托人即低信息控制权的情况下:IP=,当在θ型即掌握绝对信息的委托人情况下委托人的过度消费超过正常量,qIP>q。

现实中国企高管企业家精神的发挥受制于监管部门的控制,如果监管部门同样具有勇于改革、实施管理创新、有效激励国企高管,那么他们的联合就能使企业家精神在国企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反之,监管部门出于机会主义的行为动机,滥用手中权力与代理人的偷懒行为共同作用,那么其危害性是巨大的[6]

三、结论及政策含义

目前,针对国企高管腐败治理机制的相关研究很多,从产权激励制度到政策约束等各方面建议颇多。本文试图从社会公众关心的薪酬激励着手,试图在契约签订和执行中减少国企高管腐败的发生。

1建立职业经理市场,减少行政任命的逆向选择

根据激励理论的阐述,存在信息差异,在契约签订时就存在逆向选择,此论述同样适用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但职业经理人在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平台上除了依靠薪酬激励其对企业负责外,市场声誉激励机制严格控制着职业经理人的退出途径,这一点与依靠行政任命的国企高管在退出路径上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契约激励出现的逆向选择具有修复和纠偏作用。

2建立合理激励约束机制,减少国企高管履约的道德风险

为了应对激励不足导致的国企高管腐败频发,国企监管部门在激励机制的运用上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偏好逐步从固定薪金加绩效工资的年薪制逐渐向股权、期权等产权激励方式过渡。针对国企高管在企业创新、企业文化等核心竞争力方面等无形资产的前期投入和抵御经济危机暂时处于企业低谷等难以用数据进行量化的高管业绩,监管部门要积极采用主观评价的方式加大对国企高管的激励程度,以免造成“该发展的不激励,不该激励的乱给钱”的现象[7]

3严格界定行政监管与企业边界,减少双方的合谋

现阶段囿于一些体制上的弊端,国企监管部门要充分地放“手”,而不是“紧紧握住”。让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与企业充分共享,并逐步减少监管部门的信息控制权,减少各自寻租的现象发生。同时加强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监督,减少代理成本。

国企高管的薪酬激励问题与国企高管的腐败是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转轨之际出现的典型现象,如何在有效的薪酬激励制度下减少国企高管腐败案件的高发,是呈现在“十八大”之后中国重启改革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荣利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N]法制日报,2012-01-06

[2]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R]上海远东出版社2011-05-28

[3][英]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130

[1]Krueger,A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Rent-Seeking Society[J] The Amercian Economic Review,1974,64(3)

[2]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M]甘华鸣,罗锐韧,蔡海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5

[3]陈郁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代理经济学文选[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166-197

[4]亚当·斯密国富论[M]孙善春,李春长译,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214

[5]让-雅克·拉丰,大卫·马赫蒂摩激励理论:委托—代理模型[M]陈志俊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0-199

[6]埃里克·奥茨代理人偷懒与委托人滥用—— 一种关于厂商的法律理论[J]戴彪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6)

[7]安铁通管理劳动:价值创造及财富分配[J]商业研究,2012,(5):38-40

[8]黄载曦,龙游宇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本形成机制:以产权实现激励[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3):143-147

(责任编辑:于振荣)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4篇

[ 摘要 ] 中国环境服务业应走市场化发展道路。文章首先借鉴国内外学者对市场化测度的研究,为中国环境服务业设置了一个市场化测度标准;然后根据测度标准,为推进中国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进程提出了一些思路。

[ 关键词 ] 环境服务业;市场化;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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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服务业的内容和市场化的要求

环境服务业是环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整个环保产业市场的发育状况。美国的环境服务业产值份额占据了整个环保产业的半壁江山,维持在52%左右。中国环境服务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90年代开始快速发展,目前环境服务业产值占环境保护产业总值的10%左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在制订的《环境服务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对环境服务业进行如下界定:环境服务业是指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提供的相关服务活动,包括从事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国家环保重点工程相关的环境技术开发、环境咨询、环境信息、环境工程建设、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环境审核、环境贸易、培训与教育等服务。

由于我国环境服务业起步较晚,并面临多方面因素制约,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很低,全方位的服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环境服务业的主体如污水处理、废物收集和处置、河道和湖泊治理等服务主要由政府提供。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境服务业发展报告》中指出,目前我国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当低,处于民营化和市场化的萌芽时期。

市场化就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经济对市场机制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和增强,市场机制从逐步产生、发展到成熟的演变过程(陈宗胜,1999)。该定义表明市场化是经济制度由政府管制型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政府管制型经济制度下,政府广泛干预经济活动,压制了市场的作用;价格管制导致价格偏离其真实水平,不能发挥传递信息、提供刺激和收入分配的作用,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企业失去独立产权主体的地位,市场竞争和利益机制的激励作用被减弱,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所以,改变政府管制型经济状况向市场经济转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环境服务业发展应坚持市场化方向。

二、环境服务业市场化的测度标准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演进、变化着的经济体制,市场化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行业在市场化的具体形式上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市场化发展水平。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当低,还处于市场化的萌芽时期,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行业的市场化理论和实践经验,为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设置一个测度标准,目的是指导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进程。

在全球贸易领域,源于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世贸组织和欧美国家都对市场经济设置了基本评价标准,这些标准被认为可以用来对市场化进行测度。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市场化的测度做了研究,设置了大量反映市场化的指标,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笔者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市场化测度的研究,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测度环境服务业的市场化。

1. 政府行为规范化。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府角色重新定位。首先是政府按计划配置经济资源,转变为由市场配置经济资源。主要表现为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生产总值的比重减少。其次是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减少。主要表现为企业管理者更加关注市场波动情况,与政府部门和人员打交道的时间减少。另外,企业税外负担减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规模减小和效率的提高都应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标志。

2. 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在市场化改革以前,国有企业在各个行业中都有占主导地位。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市场导向的非国有企业取得了重大发展,使得市场调节在行业经济中的比重迅速提高。因此,环境服务业中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是衡量环境服务业市场化的重要标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可以从非国有经济在环境服务业的总产值、总投资、总就业人数中所占的比重反映出来,该类比重越大,说明非国有经济发展越好,市场化程度越高。

3. 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大多数行业经过多年的市场化发展,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由市场竞争决定。但是,在某些行业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企业垄断和价格协议,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环境服务业,由于环境的公益性,政府一直以来对环境服务的价格实行严格的规制,并通过国有企业垄断着环境服务的供给。所以,未来环境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将是环境服务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评价标准。

4. 法律制度环境和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环境的改善是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司法的公正、透明和效率直接关系到能否保证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一般用每亿元总产值中经济案件发生率和消费者投诉率来近似地衡量市场经济秩序的好坏。经济案件发生或消费者权益投诉过于频繁说明生产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市场秩序不良。

三、推进中国环境服务业市场化的思路

1. 改变政府供给模式。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服务主要由政府提供,私人资本极少进入。公共经济学将人类社会需要的各种物品和服务划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一般认为,环境服务业的很多内容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在生产上不具有竞争性,属于公共物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环境服务必须由政府供给。西方公共物品市场化理论将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划分为“供应”和“生产”两部分。所谓“供应”,主要是针对资金的提供而言的;所谓“生产”,则强调怎样进行具体的产出活动。该理论主张政府和私人进行合作,由政府负责公共物品的“供应”,私人则负责“生产”的具体活动。在西方国家的环境服务业市场化实践中,私人和政府合作模式被广泛使用。具体的形式有服务外包、管理外包、租赁合同、特许经营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服务业中也有不少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环境服务内容,它们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可以实现只对付费者提供服务,而将不付费者排斥在消费之外。该类环境服务由于在消费方面不存在市场缺陷,由政府提供不仅不会提供效率,反而会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效率损失。因此,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环境服务应采用市场提供模式。另外,很多学者都同意,物品在消费上的排他性基本上是一个技术问题。随着技术的日趋发展,原来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会变成具有排他性的物品,或者排他成本会降低,比如从无线电收音和无线电视到需要缴费才能使用的有线收音和有线电视,网络行业也已成为私人部门能够有效供给并赚取利润的行业。从西方国家环境服务市场供给的历史发展过程看,很多原先只有政府才能供给的环境服务,现在私人部门也能供给,因为其收费障碍已经排除,受利润驱动的私人部门已有积极性参与提供。

2. 改革国有企业使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消除垄断。消除国有企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对国企改制使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是各个行业市场化进程中的重点工作。环境服务业也面临同样的国企改革要求。目前我国环境服务业的主体是国有企业。近年来环境服务业实行的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化运营、采取管理合同和服务合同形式让民营企业参与经营等都是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有效尝试。要消除国有企业垄断局面,只是从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入手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通过放宽行业行政准入制度、改变所有制歧视政策,来吸引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培育市场竞争机制。

3. 扶持非公有企业的发展。非公有企业的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市场化趋向,在市场化刚开始的初期,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扶持非公有企业的发展。非公有企业的发展主要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投资收益回报机制不健全;二是风险分担机制没有建立。非公有企业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在提供环境服务后收回收入弥补成本是其最关心的问题。对于在消费上具有明显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性质环境服务项目,非公有企业在提供服务后,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收回收入应该很顺利。但是,由于在某些地区收费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并且政府对环境服务实行低价格控制,所以长期以来存在着收回的收入难以弥补成本的问题。政府应尽快建立起全面的收费体系并且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采用财政补贴来保证非公有企业的合理利润。另外,对于在消费上缺乏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性质环境服务项目,由于服务受益者不够明确,或者是收入回收的成本较高,需要政府通过收费制度创新或法律强制力帮助非公有企业收回收入。由于环境保护的社会公益性,政府对环境服务项目实行严格的准入规制和报酬规制,因此,环境服务项目的运营会受到来自市场和政府两方面的约束,面临着市场约束和政府约束带来的两方面的风险。市场约束带来的风险可能通过市场有效分散,理性的投资者对此能有所把握。但是在政府规制框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约束的波动可能带来巨大的风险,通常私人投资者会对此束手无策,该类风险会成为私人资本进入环境服务业的重大阻碍。因此,通过在政府和非公有企业之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使私人投资者在项目建设经营期内具有一个安全的保证,是扶持非公有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政府可通过提高环境服务价格、高低盈利项目捆绑经营、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等方法来增强项目盈利能力,从而间接分担项目风险;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还可承担部分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市场风险来直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程度。

4.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中国正处于政治体制转型时期,民主监督制度尚不健全,尚未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在监督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公共物品市场化改革,就很难避免“暗箱操作”、“黑箱操作”现象。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市场化过程中,规避不正当竞争、绩效评估、责任机制、监督机制等都依赖于法律加以规范。目前在公共物品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公共工程质量低劣、政府官员受贿腐败,工程层层转包获取回扣、招投标流于形式、不公平竞争等现象正是我国公共物品市场化缺乏法律规范与保障的反映。所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是保证环境服务业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步骤。

5. 利用加入WTO后的有利因素加快市场化进程。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环境服务业逐步全面对外开放。市场开放给环境服务业带来多方面的有利影响。一是有利于增加外资对我国环境服务业的投资。由于目前环境服务业获利能力较弱,吸引资金存在困难,引进外资有利于解决该行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二是有利于增强我国环境服务业企业的竞争力。吸引世界著名的环保企业以合资的形式参与我国的环境服务项目,有利于提高我国相关企业的管理、服务及技术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三是有利于加快环境服务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WTO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相当完善的规则、惯例和制度,我国加入WTO以后必须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WTO框架下市场的开放可促进该市场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服务业刚刚起步,竞争能力不强,环境服务市场开放后,环境服务业受到很大的竞争压力。尤其是外国环境服务企业将凭借其强大实力争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等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又有较好收益的项目。不过我们必须认识到,加入WTO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期有利的国际环境,从长远看,为我国企业争取到了在国际市场上发展的平等权利和广阔的空间,短期的冲击可以看作是为获得长远利益而付出的代价。我国环境服务业应抓住加入WTO后的有利因素加快自身市场化进程,同时有效地参与国际环境服务业合作,拓展我国环境服务业的发展空间。

[ 参考文献 ]

[1]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樊刚,王小鲁等.中国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J].经济研究,2003,(3).

[3]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服务业发展报告[R].2006,(7).

[4]李启家.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与创新(重大项目成果报告摘要)[R].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

[ 责任编辑:李国燕 ]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5篇

摘 要:当前我国司法腐败形势仍非常严峻,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原因也较为复杂,是司法体制机制缺陷、司法环境和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对策上, 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反腐败法制和强化监督制约等举措多管齐下,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司法腐败;监督制约;队伍建设

司法是人们寻求社会正义的最终途径,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诸如重庆法院执行窝案、最高院前副院长黄松有涉嫌受贿案、湖南省高院前院长吴汉振受贿案、辽宁省高院前院长田凤岐受贿案、阜阳市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案等司法领域的重大案件,都说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在2014年1月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一、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现状及表现

(一)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的数据来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总人数从1993年度的1 804 人,逐步攀升到1998年度的峰值4 771人,在经过五年的高位盘整后,自2006年开始回落到 2 700人左右。① 20世纪90年代司法腐败犯罪形势一度恶化的局面目前总体上得到扭转,但相对其他领域,其绝对数量虽然走低,但相对比例却在提高,其占职务犯罪总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以上,且有上升的势头,说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相对高发的领域,腐败形势非常严峻。

(二)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表现

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

这是目前最严重的司法腐败,也是反腐败的重点。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打官司“托关系,找熟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规矩,而部分司法人员也不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以“关系、人情”为依据,以“金钱”为准绳,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

2.以罚代法

这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甚至有的公安机关可以将严重的刑事案件终结在侦查阶段,罚款了事。

3.以权卖法

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置人民利益于不顾,以权换钱,以权换利,甚至成为地方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

4. “吃”、“拿”、“卡”、“要”

部分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当事人吃、拿或者勒索钱财,以填自己腰包。

5.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呈现地方化的不良倾向

这方面在行政诉讼和执行领域表现较为突出,部分地方法院偏袒作为被告的地方政府机关,拒不配合、不协助其他地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甚至以武力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

6.乱收费

有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千方百计乱收费,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转嫁在当事人身上。

7.用人上的腐败

在用人上不是任人唯贤、唯才,而是任人唯亲,在个别地方出现司法机关在招考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时解决优先照顾司法人员子女亲友的问题。

8.衙门作风、官僚主义泛滥

部分司法人员对当事人态度冷漠、专横,作威作福,所以老百姓说,司法机关有“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以上是司法腐败的种种表现,当然在此不可能一穷而举,而且这些表现之间也不是各自孤立的,往往相互联系,互为表里。

二、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原因分析

司法腐败的原因较为复杂,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权力运作主体、对象、制度、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司法体制机制存在缺陷

从司法制度和司法运行机制看,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和体制上的弊端为司法腐败的产生创造了制度基础和条件。这方面的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地位不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没有司法的独立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孟德斯鸠说:“如司法与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可言。”正因如此,在现代西方社会,对司法独立都较为重视,往往视之为“法治的真谛”。我国虽然这一思想在宪法中也有所体现,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实际上难以实现,司法权出现了地方化的倾向。

2.司法机制不科学

我国司法机制的不科学,主要是司法的行政化,具体表现在:除了军事、海事、森林等专门的司法机关,其他都是对应行政区划来设置的,司法人员的管理也是以行政方式进行的;建立了由普通法官到副庭长到庭长到副院长到院长的权力等级体系,根据部、局、处、科等行政级别确定法官、检察官待遇的位阶体体系;在很多司法程序中,还是以行政命令决定。司法的行政化,导致权力集中、管理落后、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等体制性弊病。

3.监督机制不完善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并且也已被大量的事实所证明。目前,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基本上还是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为主, 监督不及时,监督面也较小,以致司法腐败行为被发现和受到惩治的概率较小,这就造成腐败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增大。

4.司法保障机制不完善

这里所谈的司法保障机制,仅指司法人员的物质保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名誉、威望都远较文官高得多,待遇也远比文官丰厚。而在我国,司法人员的薪金取决于地方财政,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司法人员工资低,司法人员生活难以保障。这容易导致司法人员可能因为生活的困难而“为五斗米折腰”,拿手中的权力换取钱财,出现司法腐败。

(二)司法环境不够理想

司法环境是司法腐败得以滋生的温床。司法环境,指的是司法运作所处的环境,它是一个动态的多元环境,主要包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等等,在此,笔者仅从法律意识这一角度谈一谈当前中国缺乏一种“尚法”的精神。

封建社会作为一种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经过两千多年的积淀,由它形成或渗透的社会文化、心理习惯、价值观念等在现代社会中却依然存在,导致当前中国不崇尚法律。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它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权力阶层说,摆特权,耍威风,官僚主义;另一方面,就民众来说,在观念上仍生活在一个充满了人情的人伦社会上,不习惯生活在一个由他们看来是来自西方的冷冰冰的法治社会中,他们更乐意于用传统的道德规范去维系和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

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胜诉或取得较大的权益,在打官司时“托关系、找熟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再相信法律的公正、司法者的公正,而是将胜诉的关键建立在“关系”、“熟人”的基础上,于是千方百计直接或间接地接近办案司法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

也有些人为了日后“办事方便”,对司法人员进行“先期投资”。他们平时想方设法与司法人员套近乎,拉关系,以图日后涉及法律事务时能够“办事方便”、“得到照顾”,有些司法人员也放松了警惕,认为他们不是当事人,接受他们的“请”、“送”无所谓,殊不知这些人所预期的收益是以司法权力为基础的,正是看中了司法人员手中的权力,才会进行“投资”。

(三)司法人员素质仍有待提高

从司法权力运作主体看,司法人员素质低下是司法腐败产生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素质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关系,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水平的高低,二者成正比例关系。

在国外,对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方式和选任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任用检察官、法官,首先应具有律师资格,并且具有一定年限的执业经验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检察官、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本身比较低,我国现有司法人员高学历人员少,另外,部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享乐主义、特权思想占了上风,腐朽堕落。

四、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防治对策

有司法就有司法腐败,这就注定了遏制司法腐败是一个持久的连续过程,也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要想单靠几项措施就一劳永逸、轻而易举地消除司法腐败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对策上,既要从宏观实施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治理,又要从微观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消除弊端、植入免疫基因,只有这样,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一)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规定,表明了党中央对于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按照公报的要求,需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会议要求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全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基础上,笔者认为不妨借鉴我国大军区设置及中国人民银行设置改革的经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独立运作、垂直管理的司法体系,司法机关的级别仍为四级,保留现有最高司法机关,打破现有依行政区划建立的高、中、基层司法体系,跨省、区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高级检察院、法院(以各设7-8个为宜),跨地、市设立中级检察院、法院,跨县、区设立基层检察院、法院。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地方行政的干预,又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设置,裁减冗员。

另外由国家财政列出司法专款,并保证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逐年有一定的提高,并且保证司法经费来源的唯一性以及要保证专款专用,司法经费仅用于司法运作开支。

由全国人大设立专门机构或司法部对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且志愿到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单独考核,合格后进入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不少于2年的培训,合格后由主管机构颁发司法官员任职资格证书,方可进入司法队伍,纳入全国司法人员人事编制,并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统一任命和调动。院长、检察长等司法行政领导职务,也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本系统人员中选拔,报全国人大任命。

2.改革具体司法规则

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确公、检、法、司各方权力范围,公安机关只能是侦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只能是司法执行机关,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性的处理。

改革合议制、审委会和检委会制度,推行办案法官和检察官责任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自主公正执法、司法,同时也会使主办法官、检察办理官冤假错案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回答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目前的现实情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培训

根据司法人员的现状,将众多素质低下、不合司法职业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在短时间内全部清除出司法队伍,是不现实的。只有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以期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然后让他们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如果在一定年限内,仍不能达到任职资格要求,则应淘汰出司法队伍。

2.提高任职资格要求、严把进人关

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必须从抬高司法机关的门槛入手,严格司法人员的资格和资历条件,走精英司法之路。《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对此已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笔者觉得仍不够合适,认为应限定在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因为司法工作到底是一项特殊职业和专业化很强的工作,需要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来做。同时把好进口关,规定只有经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再经考核和培训,才能担任检察官、法官职务。

3.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司法人员和法学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打牢政法队伍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着重提倡他们不断加强自我教育,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道德水平,增加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完善反腐败法制

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法制是保证。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司法人员收入申报和公开制度

在司法系统率先改革,司法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收入数额,进行准确登记,然后由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当司法人员离开原职时,必须公开其收入、财务帐目,并由审计师依法进行审计;对司法人员违法所得或来历不明的财产,必须严肃查处,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制定反腐特别法

我国现有的反腐规定散见于刑法、行政经济法规或部门规章中,立法上的不系统、不协调及某些缺乏强制力的规定,给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应尽快制定一部反腐特别法,对贪污贿赂、刑讯逼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腐败犯罪行为作出系统而又具体的规定,运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之加以控制。

(四)强化监督制约

只有建立以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实施有效监督(既要有程序的,也要有实体方面的),方能有良好效果。

1.继续完善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制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系统的监督规章,各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监督机构来监督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二是通过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

2.重点加强社会监督

司法具有民主性的特征,应当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分为两块: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对于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笔者认为,现在关键是制定相应规则,并予以制度化,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并健全保护机制;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当务之急是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新闻媒体适当权利、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

反对司法腐败、推动司法效率与公正,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期盼着伟大祖国能够遏止司法腐败,走向民主、文明和法治,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谱写辉煌的篇章。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N]. 人民日报,2014-01-09:1.

[2]张千帆.重启司法职业化改革[J].人民论坛,2013(4):7.

[3]盛宏文,魏娜.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及预防对策——基于1990-2010年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97-104.

[4]谭世贵.注重从制度上预防司法腐败[N]. 人民日报,2009-06-

12:7.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6篇

一、高校招生腐败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教育发展不均衡,导致高考移民现象及相应漏洞

国家为了解决这种东西部的教育发展矛盾,照顾教育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于是国家取消了原来盛行已久的看似极度公平的全国统招统考的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制度,改为由各省份依据当地的教育发展的实际水平而自主命题进行分省考试和录取的制度。由于国家对教育欠发达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照顾政策倾斜,从而导致政策照顾地区的学生可以以较低的分数进入高等学校,进而也就为参与高考移民的学生及其家庭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二)公示环节形同虚设,为滋生腐败提供沃土

现在虽然国家一再在强调“阳光高考”,虽然在形式上看似很公平、很公正,其实不然。现在的教育招生公示,其实让社会大众看到的仅仅是公共部门想让你看到的或者说愿意让你看到的,因为进行公示的类型仅仅是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类似于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分数等基础信息,而至于该学生是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取得了相应的加分项目、保送项目以及自主招生项目的,以及取得时的相应详细的支撑材料并没有进行完全的公示,那么就会有人想要钻漏洞。一旦漏洞形成,供需关系就会确立,从而也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沃土。

(三)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意识弱化,“不正当交易”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由于社会公众中某些人的“个性化需求”才有了相关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他们其实是这场权钱交易现象的始作俑者。现在社会的人们的价值观已经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很多人荣辱观并没有真正的树立。“有关系、有熟人、走后门”这些曾经被人们所唾弃、所不齿、上不得台面的行为,如今开始成为有些人引以为傲的资本。有后面可走、有捷径可通成为了自豪的标准,而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则成为了不懂得变通、傻的代名词,这是这些社会公众道德意识的弱化,才造成了“不正当交易”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二、高校招生腐败的预防措施

(一)使用行政手段进行教育调控,让有利条件逐步向教育欠发达地区倾斜

国家的教育部门可以使用相应的行政手段进行教育调控。首先是教师招录环节,规定“免费师范生”在大学毕业后必须在教育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的年限,从而解决教育欠发达地区的师资短缺问题。其次是稳定教师队伍、控制教师流失的环节,比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不限制教育欠发达地区的中高级职称的数量,而且在每一级的任教时间相比教育发到的地区缩短一半,从而实现更短时间晋升更高级别的职称,还可以大幅度的提高教育欠发达地区教师的工资,比如可以比教育发达地区高出一倍甚至更多的薪酬待遇,在物价高涨的今天通过物质来留人。最后是提高教师在教育欠发达地区的职业荣誉感,从精神层面进行激励,比如可以由教育部每年定期评选相当数量的教育欠发达地区教师,并借助在全国富有影响力的官媒进行大幅度、大面积的报道,树立正面典型,鼓励终生在教育欠发达地区从教。

(二)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实现招生工作全过程的阳光化

各级各类部门应强化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设置专人专岗进行工作纪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一律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且还要将反面典型进行展播,起到相应的威慑作用。同时在整个招生工作环节需要对考生的各类资料,不管是报名材料,还是复试材料,亦或是各类获奖信息的全部资料,不论是纸质的,还是视频音频的全都进行公示,不再沿用以往的“蜻蜓点水”式的公示,最终实现招生工作全过程的阳光化。

(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树立正确荣辱观,将“不正当交易”从源头进行消除

可以进行多层面多方向的公民道德建设宣传,对于学生,可以依托就读的学校进行相应的课程开展,公民道德建设课程的学习结果是作为升入高年级就读的重要指标,让公民道德建设从小就种在心里;对于上班族,可以依托工作单位进行相应的课程开展,对于企业单位的,其企业从业人员的公民道德建设课程的学习结果可以帮助企业减免一系列的诸如税收等公共费用。对于体制内就业的,公民道德建设课程的学习结果是其年终考核以及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于退休在家的人员,可以依托街道、社区以及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等进行相应的课程开展,根据其课程的学习结果可以由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一定额度的物业费减免,减免的物业费由街道、社区从每年的公共宣传开支中进行补贴,最终通过这样多维度的公民道德建设的课程开展,树立公民的正确荣辱观,将“不正当交易”从源头进行消除。

结束语:

高校招生腐败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教育发展不均衡,公示环节形同虚设以及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意识弱化等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使用行政手段进行教育调控,让有利条件逐步向教育欠发达地区倾斜、严格落实招生工作全过程的阳光化以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等措施进行高校招生腐败预防,进而逐渐实现教育公平。

摘要:新经济常态下经济的触角也逐渐向教育进行延伸,这一过程中触及了教育公平,也滋生了高校招生腐败问题。因此,本文从剖析高校招生腐败的问题及成因入手,探索高校招生腐败预防措施,以期以期实现教育公平。

关键词:教育公平,高校招生,招生腐败

参考文献

[1] 郭立场.规范招生秩序守住教育公平[N].中国教育报,2019(05).

[2] 田慧生.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障教育公平[N].中国教育报,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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