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优先范文

2024-07-26

商标注册优先范文第1篇

促进公交优先发展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乘车难”,“行车难”,“停车难”等问题日益突出,“公交优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几年,中央领导多次批示,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引导各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促进城市交通健康发展。建设部、发改委等几家部门也多次下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通过加大落实城市公交投入,建立健全补贴机制,落实燃油补贴,完善基础设施等举措,积极、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为城市公共交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然而,尽管我省各市公共交通在城市发展当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特别是2007年3月29日卢展工书记对公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后。城市公共交通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公交发展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德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公交优先的认识仍有待加强。没有意识到公共交通在道路资源占用率低的优越性,公交优先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手段;没有正确处理好私家车与公共交通发展关系。在小汽车大量进入家庭的同时,并没有对公共交通发展引起足够重视,对市民的出行需要没有正确引导,进一步加重交通堵塞。

(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公交战场、港湾式站点建设缓慢。目前公交战场总面积与建设部首末站每标准车用地90m2

的规范标准计算相比,缺口较大;占道设置停靠站比比皆是。一是用于枢纽站、保养场等建设用地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没有纳入总体规划建设;二是小区配套站场没有得到落实;三是港湾式站点改造缓慢。

(三)、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权未得到充分保障。一是至今大部分城市尚未建立公交专用道;二是已建成的公交停靠站由于缺乏管理,社会车辆侵占严重,难以体现公交专用作用,尤其是在客流高峰期社会车辆侵占现象严重,无法充分发挥公交车辆通行快捷,畅通的作用;三是通行优先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在路权规划分、信号灯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方面仍然缺乏甚至在一些城市道路管制中公交车辆往往成为优先被管制的对象。

(四)、缺乏“公交优先”配套政策。城市公交财税优惠、政策补贴、票价调整等政策和机制未能形成。

我认为,贯彻公交优先政策促进公交优先发展是势在必行的,要做好该项工作,建议做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树立公交优先意识,加强公共交通发展。公共交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关系到城市的繁荣与社会稳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市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不仅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应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公交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每年投入一定比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公交发展,充分发挥其运量

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认识到公交优先实质上就是百姓优先、大众优先、民生优先;认识到只有通过公共交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

(二)、加强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公交优先有法可依。结合建设部《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进一步编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制保障,明确公交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个环节。一是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公交用地及设施使用的长期性、稳定性。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的重大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三是在城市主要道路上逐步辟建公交专用道,配量完善标识系统,确保公交车的通行速度。四是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乘客的切身利益。

(三)、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优化公交线路设置。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一是加强公交场站建设。新建的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将公交场站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二是加强港湾式停靠站建设。城市新建交通主干道及改造道路应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同时在道路条件相对薄弱的地段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三是加强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广大市民的换乘需求。四是加强公交路网优化。

对一些群众反应比较强烈,设置不尽合理的线路,进行科学的调整和组合,进一步优化公交资源。

(四)、加强政策扶持,构建补贴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相关经济政策,以稳解公交行业的经营压力,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一是考虑因价格限制运营成本上涨等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酌情给予补贴。二是对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如特殊人群的票价减免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财政上应给予专项经济补偿。三是对公交场站建设,在划拨用地的基础上,由市里提供资金,确保场站设施建设及时到位。四是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扶持政策。

商标注册优先范文第2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三、强化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要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明确轨道交通的线路站点选址、沿线用地规划控制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2004年底以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

五、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

“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要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做到清晰、直观。要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公共交通专用道不受侵犯,真正专用。要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是利用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运营并由专用信号控制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点,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

六、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经济政策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要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优势,吸引客流,最大限度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的比价关系,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价格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价,核定企业的合理成本。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

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予经济补偿。

要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与完善。

七、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要求,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要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八、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科学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要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形成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有关信息。

要加强文明行业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和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加快地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九、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标准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进度,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制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建设,提供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企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切身利益。要严厉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

十、切实加强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按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的要求,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主要内容,突出抓好。要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对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得明显成绩的城市给予表彰,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商标注册优先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这项制度是税法引入民法规则解决税法问题的有益尝试,对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法律对这项制度规定比较简单,相关法律规定之间没有做到很好的衔接与协调,造成了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因此这项制度有待进一步的规范与完善,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债权;公示制度

1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

1.1 税收优先权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

(1)与《担保法》有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地位的规定相矛盾。《担保法》仅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而没有规定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纳税人主张以担保物价值充抵在先产生的税收或征税主体主张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征税主体行使税收优先权?还是按《担保法》规定行使担保物权?当法院受理行使担保物权的案件后,法院有没有义务通知征税主体查实有无在先存在的税收,然后再由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对这些问题无论怎样回答,要么触及税收优先权,要么触及担保物权。

(2)与《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税收债权与无担保债权受偿顺序的规定相矛盾。《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保险法》第88条规定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财产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等无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从各国的立法以及实际来看,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具有维护公益和保证基本人权的特性,应该都优先保证,我国更应该如此。

(3)税收债权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清偿的先后顺序不同。《企业破产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在破产清偿中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清偿,故效力自然高于税收债权。《企业破产法》中的清偿顺序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规定的破产财产债务清偿顺序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致。

《公司法》在破产财产的税前清偿范围加了一个法定补偿金。其顺序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强调税收优先,因此在肯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同时,又以形成和设定时间的早晚作为界定税收债权和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标准,从而突破物权优先原则,把税收优先权有条件地置于担保物权之上,形成如下清偿顺序:

税收债权—担保物权—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普通债权。

从以上这些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可以看出,各规定之间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使得整个税收优先权制度逻辑混乱,缺乏体系性。

1.2税收优先权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行使程序做出规定,欠操作性

税收优先权制度不仅要求体系严密、逻辑一致,而且要求有规范、具体的程序。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税收法定原则也不仅要求课税要素法定、明确,而且要求课税程序合法。

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仅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没有对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主体、行使的条件、行使的客体范围、行使的公示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顺序、税收优先权与一般优先权及特别优先权的顺序、不同税收种类的优先权次序给予规定。这既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又给税收优先权的实施留下法律漏洞,当税收债权无法实现时,各级税务机关和法院不知如何进行操作,税收优先权的实现缺乏保障,同时也会增加征税机关滥用该项权利而不正当损害纳税人及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性。

1.3 税务机关在税收优先权中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纳税人没有优先清偿欠缴的税款,这时,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必然受到侵害,税务机关为力保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当采用协议、破产、行政等方式都不宜或很难实现税收优先权时,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诉讼,是不得不采取的方式了。当税务机关启动诉讼这个程序时,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却很难确定,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参与诉讼,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诉讼?如果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参与诉讼,那么就是行政诉讼,根据一般法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总是以被告的身份出现的。被告当然无法提起优先权诉讼,因此提起优先权诉讼,不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参与。如果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者诉讼,也不符合一般法理。因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而税务机关又不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这时,税务机关进入一种二难境地。要正当地行使税收优先权也只是“子虚乌有”。

1.4税收债权公示制度不规范

税收债权对私法交易的冲击较大,需进行一定的公示,以避免其他债权人、担保物权人与纳税人之间关于欠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税收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并且有条件地优于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这样可能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因此,税收优先权的公示非常必要。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计了欠税定期公告制度。并允许抵押权人、质权人向税务机关请求提供有关债务人的欠税情况。但并没有明确公示制度的法律性质、法律程序、法律约束力,没有将欠税公告定位为一项税务机关的义务,更没有规定税务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就使欠税公告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税务机关缺乏及时公告欠税的动力和压力。

1.5税收优先权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来看,既没有规定征税主体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税收优先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纳税人不向担保物权人如实告知其欠税情况的后果,对纳税人及纳税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税收优先权所应追求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说,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实施靠其主体的自觉自愿,没有法律的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种种违法行为无所作为,税收之债得不到真正救济。一项制度,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现实中实施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2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2.1制定税收基本法,切实保障税款优先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税收优先权制度只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较明确的规定,但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抽象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实施办法,必须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否则税收还是很难落实到位。由于我国现在还未实行税收立宪,导致我国税收方面的基本法律也难产。

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帝王原则,指明开征新税、变更税率、减免税和取消税种以及税权的配置等必须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的效力,行使程序,行使方式,除斥期间和救济方式等,使得税收优先权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在税收基本法中,理顺税收优先权立法体系内部的矛盾,消除内在冲突,理清税收债权内部及其他债权的受偿顺序,明确欠税发生的时间,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制度,明确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规定主体不履行职责或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以切实保障税收的优先。

2.2运用私法方法保护税收债权

对于税收的征缴,世界各国主要依赖于公法上的保护。如宪法通过有关税收权力,公民的纳税义务等规定,将税收入宪,对税收给予宪法上的保护;行政法规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如税收强制措施等,对税收给予保护;刑事法律通过偷税罪、抗税罪等规定,对税收给予刑事保护;诉讼法采用程序性措施,如设置税务法庭等,对税收给予诉讼法上的保护。但公法上的保护方式都是单务的、强制性的。在实践中已显现出极大的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法的私法化”,运用民法中的平等理念改善行政权力的运作和行使,对税收给予民事保护日显重要。将税收定位为公法之债,使得税收之债与私法之债具有了融合性。使公法之债权可以借用私法之手段得到有效的保护。

2.3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制度

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税收优先权必须进行公示才具有,未经公示不具有优先权,其公示的方式与一般担保公示相同。美国国内税法典第6323(F)条规定:税收优先权应向州法院指定的州内官署通知。这样把税收优先权纳入到物权体系中去不至于引起紊乱。由于税收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性,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公示方式应以登记或以公告的方式为宜。此种登记或者公告的效力应采取对抗主义,即不登记或者不公告不影响优先权的产生,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税务机关应将欠税情况通知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由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以此完成公示。这使社会公众能够在办理抵押时知道债务人是否存在欠税情况,以便作出相应的决定。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的公示性应当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欠税公告制度的配合来加强。如可以规定公示是行使税收优先权的法定条件,进而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公示部门,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统一的登记,并供公众查询。这样做不仅可以降低债权人的风险,而且可以督促纳税人缴清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采取了公告的方式,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既然以公告作为公示方式,那么税收优先权的对抗效力应当从公告之时发生。也就是说,公告之前的税收优先权不能对抗担保物权。但《税收征收管理法》却规定以成立时间为准,这等于没有公示,显然有失妥当。因此,税收债权必须经过公示,才能具有优先于其公示后登记的抵押担保债权的效力。所以必须对税收优先权的公示方式、公示机构、公示时间、公示场所、公示内容、公示效力等作出较为详细的、合理的规定,并与原有公示体系相衔接。税务机关如果在债权人交易前没有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那么不管税款发生在何时,税务机关都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这就为债权人撑起了一把巨大的保护伞,把债权人面临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大大降低。

2.4协调税收债权与私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在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无担保债权)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税收债权优先普通债权的原则。如果某些普通债权需要特别保护时,法律应作出明确的选择。如:共益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这些或对所有债权人有益,或具有保证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价值,因而均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在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存在并发生冲突时,应坚持税收债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受偿顺序,以权利设定的时间先后决定。而留置权不管是发生在税收之前还是在税收之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都优先于税收受偿。

在税收债权与私法优先权同时存在并发生冲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它们的效力顺序。在税收优先权与私法一般优先权的效力顺序上,应坚持后者优于前者受偿;在税收优先权与私法特别优先权的效力顺序上,应坚持前者优于后者受偿。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如《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所设定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因标的物的特殊性质,应优先于税收一般优先权。《合同法》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因工程款拖欠所发生的优先权,这类特别优先权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在税收特别优先权与税收一般优先权的效力顺序上,后者应优于前者,但土地增值税就土地自然涨价部分,关税就应税进口货物本身,应优先于一般优先权。税收特别优先权与私法特别优先权的效力顺序,应坚持特别法的形式明确列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收特别优先权应优先于私法特别优先权。

2.5建立和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了税收一般优先权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付诸实践。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征税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争议时,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执行纳税人的财产而优先受偿。因为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同于与欠缴税款纳税人间的税款征纳关系,如果税务机关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使税收优先权,必然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信用制度的实施。因此,应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居中裁判解决。同时也应规定在第三人已取得财产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以国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优先权之诉,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清偿行为,以达到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为了使税收撤销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保障税收优先权实现的作用,还应规定,对纳税人在纳税期满前为本无担保的债权设定担保及提前清偿本应在纳税期之后清偿的债权的行为,税务机关也可以行使税收撤销权。

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庭里成立专门的税务法庭,负责审理与税收有关的案件。对征税机关工作人员、纳税人及其债权人有侵犯税收优先权的行为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的程度,判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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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优先范文第4篇

汶川地震发生后,贵州人民心系灾区,以多种方式全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抢险救援

从5月13日凌晨到28日,我省公安机关共派遣6批424人的抗震救援队伍和两批后勤支援保障队伍及救援车辆34台,以及价值25万元的药品和物资参与抢险救灾。武警贵州省总队先后派出378台次车辆及时将灾区急需的438吨救灾物资运送到四川灾区。

5月14日,共青团贵州省委招募的首批120名志愿者奔赴灾区。

5月13日下午开始,省卫生厅组织派遣8支医疗队奔赴灾区,他们携带药品到达四川后立即在眉山市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截至5月28日,已收治伤员1082人。

贵州公路部门抢险队伍受命承担抢通茂县至汶川的“生命线”。

交通保障

驻贵州的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对救灾物资的运输给予大力支持。民航免费紧急空运救灾物资,交通部门免收过桥过路费,铁路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公安交警部门对途经贵州前往灾区的医疗队、部队车辆实行全程接力护送。

收治伤病员

贵州省内各级医院根据部署,积极收治从灾区转入的伤病员。遵义市安排接收550名伤病员;贵阳市安排接收1710名伤病员;沿贵新高速公路的黔南州、黔东南州,安排收治630名伤病员。

入学

5月22日,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为灾区学生开通入学绿色通道,截至26日,已有28名学生分别被免除学杂费安置就读,并免费提供书包、校服、课本及其他学习用品。在黔南州,福泉市接纳的灾区学生已超过20名。

“贵阳妈妈”

5月15日,贵阳日报联合贵阳市民政局发起招募“贵阳妈妈”温暖震灾孤儿的爱心活动,2600余人成功报名。5月23日上午,首批赴灾区开展爱心行动的40名“贵阳妈妈”代表们(他们中既有国家一级心理咨询师、又有经验丰富的医生、护理人员,还有充满爱心的企业家、个人经营者,以及心系灾区的普通市民。)冒雨启程赶往四川绵阳,为灾区“帐篷学校”送去文具、衣物、食品等各种礼物和心灵的关爱。

捐献

截至5月20日12时,贵州省社会各界向地震灾区捐款和物资折款金额累计已超过2亿元,目前还在继续增加。地震发生后,贵州各地血库库存,在短短几天内就已爆满。

5月22日,团省委、省青年民营企业家协会、省学生联合会、贵州省春晖行动发展中心与贵州省四川商会共同发起“抗震救灾·春晖行动”,倡议广大川籍在黔各界人士与家乡人民为灾区捐赠急需药品、物资和灾后重建资金。

贵州省医院积极救护灾区伤员

“感谢党和政府给我们提供了救助,感谢贵州人民给我们的帮助!”在贵州省人民医院外科大楼进行治疗的伤员龙世华对贵州人民为他提供的关怀充满了感激,他是5月22日入住贵州省人民医院的,来自地震灾区绵竹市,是绵竹市九龙中学的校长,这次地震造成了他腰椎体骨折。

龙世华是贵州省首批收治的四川地震灾区伤员之一,与他一起来的还有287名伤员,他们被迅速转移至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医附院、解放军四十四医院等医院接受治疗,年龄最大的87岁,最小的7个月,大部分是脑损伤和骨伤病人,其中重伤161人,轻伤127人。

为保证地震伤员在我省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省人民医院将刚启用的新外科大楼进行了全面装备,病房均配备了中央空调及先进医疗设备,24小时热水供应,此外,每个病房还准备了鲜花和一部无绳电话。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四十四医院和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也为收治伤员做了充分准备,保证用最好的专家、最好的病房、最先进的设备医治伤员。

为使地震伤员走出心理创伤,收治医院还向社会招募了1000多名志愿者,经过心理专家进行正规培训后,他们会对地震伤员进行心理护理,帮助伤员早日走出灾难阴影。据悉,贵阳市已有5000名各行各业的志愿者报名护理伤员。

本刊向灾区人民献爱心

四川地震发生后的第二天,本刊全体工作人员向灾区人民捐款1万元,并委托四川晚霞杂志社转送灾区。

5月26日,本刊工作人员又响应号召,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缴纳“特殊党费”等形式,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

5月31日,本刊工作人员前往贵州省人民医院,看望慰问在此接受治疗的灾区伤员,并向他们赠送了《晚晴》杂志。

商标注册优先范文第5篇

*县民政局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生育水平,推动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根据中央、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县八部门《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和民政工作实际,就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范围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农村居民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二、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内容

(一)县民政部门直属的养老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供养老服务,并在相关收费上给予20%的优惠减免。

(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三)在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中,优先将符合规定条件和标

准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人均低保补差。

(四)在家庭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资助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指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大病治疗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标准高于同期同批平均标准5%。

(六)在灾民救助、救助款物发放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计生家庭。

(七)在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结合全省实施的“细胞工程”对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实行“两优先”、“一提高”,即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的扶持,优先安排参加技术、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比一般扶持户提高不低于10%的扶贫资金或实物量(所提高部分的资金或实物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三、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基本程序

在普惠政策中对计生家庭实行优先优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给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证书》到民政部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其他要求

民政局为此成立协调小组,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局长为具体协调人,办公室、社政科、低保科、优抚科、扶贫办为承办机构。办公室或专管计生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申请受理工作,并建立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台账,定期承报具体协调人,研究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商标注册优先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以基于优先权的资源配置的特征——对资源的竞争性为视角,提出了资源偏好结构的一致性和差异性的概念,并用一致性优先权取代先前文献所用的(非)循环优先权的定义,研究了在环形优先权和一致性优先权结构下,偏好结构的一致性对配置绩效及配置结果的影响。有限的资源数量与一致性的偏好是资源竞争的原因。在完全信息环境中,在偏好一致性的条件下,基于优先权基础的资源配置问题的配置结果取决于优先权结构,一致性的优先权结构是保证配置公平性前提。流域水市场的参与者对水资源具有一致性的偏好结构,流域水资源的配置是一典型的竞争性资源配置问题。同时,合同匹配理论的发展给出了一条新的讨论流域水资源配置问题的思路。我们能期望依托于合同匹配理论的框架来设计流域水市场的制度体系。流域水资源的交易存在外部性与公共物品性,这种外部性呈现一定的空间格局。在环境意识觉醒和存在一致性社会性偏好条件下,外部性效应会反映在交易者的效用函数中,我们通过交易机制设计,让交易者的社会性偏好得以表达,以实现流域水资源的社会最优配置。

关键词优先权;一致性;偏好;不可分物品;流域水资源

以市场配置流域水资源是有效利用水资源的前提。市场机制在资源与环境管理的应用已取得进展,但流域水市场的建设则步履艰难。流域水资源的产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相应的论文汗牛充栋。基本的结论为:因为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水市场也只能是‘准市场’。学者们对流域水资源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性有充分的认识,但因为流域水资源的因地而异的点影子价值,对于交易参与者而言,与位于流域不同的地点的交易对手交易同样的水资源具有不同的效用。换言之,不考虑流域水资源交易的多边际决策特征的交易机制难以形成有效的水市场。

Gale和Shapley的经典论文[1]提出了递延接受算法(Deferred Acceptance Algorithm,DA,又称为GS)并论证其匹配稳定性,其后,匹配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匹配研究的中心在于寻找稳定的、帕累托有效的匹配机制,GS机制和TTC机制(Top Trade Cycle,顶端交易循环机制)备受肯定。合同匹配理论应用于不同的情境形成了不同的模型,如Kelso和Crawford[2]原创的含工资谈判的劳动匹配模型,Ostrovsky[3]发展的供应链匹配模型, 以及最近Moreno[4]发展的信贷市场匹配模型。Hatfield和Milgrom[5]创立的合同匹配理论说明了匹配机制与拍卖的相似性,预见了合同匹配理论广阔的应用前景。

很多时候,基于优先权的资源匹配问题是依据优先权结构把数量有限的种类不同的不可分资源分配给对不同种类资源有偏好的申请人,这类方法也正在扩展到自然资源(流域水资源)的配置。Ergin等人的研究打开了为优先权结构不同的资源配置问题寻找配置机制的研究途径。主要的研究结论有:递延接受算法引致的配置结果虽然具有效率优势,但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要求的机制目前还没有[2];要对优先权结构加以限制才能保证GS机制的配置效率:即Ergin非循环条件能保证参与人最优稳定机制(Agent-optimal stable mechanism, Aosm的匹配结果为策略占优的、帕累托有效的和一致的[6-7]。

现阶段的研究局限于强调优先权的结构而忽视了对偏好结构的研究。在许多竞争性的资源配置中,资源使用者的偏好具有一致性,如流域水资源的配置问题中,水资源使用者对资源的优劣经常有相似的排序。我们认为:偏好的一致性同样会影响配置绩效,对优先权的颠覆是某种优先权结构与特殊的偏好结构的叠加效应。其次,本文使用一致性优先权结构的概念替代Ergin等人的概念。同时,本文提出两个概念:一致性偏好结构与差异性偏好结构。存在一致性偏好结构的资源配置问题意味着对所有参与人都偏好的资源的竞争,即竞争性的配置问题,这类问题需要设置优先权,是真正的基于优先权的资配置问题。如果存在广泛的差异性偏好,即为合作性资源配置问题。一致性的优先权结构是保证资源配置的效率、公平性和一致性充要条件[7]。本文关注两个问题:其一,一致性偏好结构与环形优先权结构能否实现效率的、公平的与一致的水资源配置?其二,一致性偏好结构和一致性优先权结构的资源配置问题是否对水配置机制有要求?

1基于优先权的资源配置问题

1.1模型

一个数量有限的水资源使用者的集合表示为N={1,2,…,n},有限的待配置水资源的集合表示为W,wi 是集合W中的元素。假设水资源使用者没有分配到W中的任何一个元素,则称其分配到空目标,用表示。qw≥1为wi可利用的数量或wi的供给量, q≡(qw)w∈W为水资源的供给向量。所有水资源使用者i∈N对水资源W∪{}有完全的、可传递的偏好关系Ri,令Ri∈R,与其对应的严格偏好关系用Pi表示。令RN为N→N单向排序集合,对于w∈W,水资源使用者对水资源w的优先权排序为fw∈RN,水资源使用者i在fw中的排序记为fw(i),i相对于j拥有更高的优先权表示为fw(i)

上述非循环性定义的非循环条件包括:第一、不存在环形优先权结构;第二、假设存在环形,也有足够的定额以至于环形结构不会发挥作用。可见,非循环性是优先权结构与定额的联合特征。

首先,优先权中环形结构的情形不存在。令N={1,2,…,n}为所有水资源使用者集合,则待配置水资源w∈W的优先权结构为f≡(fw)w∈W(优先权为fw={fw(1),…, fw(n)})。在上述环形的定义中,X环形是环形的最小单位,其余的环形定义中至少包含一个X环形。

定义1:假设在水资源的优先权结构中不存在环形结构,即对于任何i,i′∈N,以及任何w,w′∈W,不存在fw(i)

其次,按Ergin等人的定义,稀缺性条件代表了水资源不足,具有优先权的使用者对水资源的分配形成竞争。在非循环性定义中的定额向量意义是不明确的。我们知道,一方面优先权结构本身即是协调竞争性水资源的配置的。一旦不存在对水资源竞争,就不需要设立配置水资源的优先权结构。即在竞争性水资源配置问题中,设置非一致的优先权,就一定会有循环性优先权结构。另一方面,如果存在一致性的优先权,就不需要定义定额。于是,我们有:

命题1:在基于优先权的资源配置中,非一致优先权结构一定会导致循环的优先权结构。

因此,在水资源配置问题中,应该用一致性优先权结构和环形优先权结构的概念。

3偏好结构

在很多水资源配置问题中,对水资源相同的偏好排序即是水资源使用者的偏好表现,我们称之为一致性的偏好结构。正式地,一致性偏好可以定义为:

定义2:对于任何水资源使用者i,j∈N,和任何水资源w,w′∈W,如果不存在wPiw′,w′Pjw,则水资源使用者具有一致性的偏好结构。

一致性偏好结构中,所有水资源使用者的偏好排序是相同的,或前一段是相同的。例如,有资源w1,w2,w3,资源使用者A、B、C,资源使用者A的偏好排序为(w1,w2,w3),资源使用者B的偏好排序为(w1,w2),资源使用者C的偏好为(w1,w2,w3)。资源使用者A与C的偏好排序是相同的,资源使用者B与资源使用者A和C的偏好排序是一致的。

该例中的偏好结构与优先权结构都变现为一致性。首先,水资源的数量表示供给的约束。其次,偏好结构与优先权结构两方面可以评判水资源的竞争性。6个水资源使用者对水资源w1有需求,5个水资源使用者对水资源w2有需求,3个水资源使用者对水资源w3有需求。但6人对水资源w3具有优先权,5人对水资源w2具有优先权,3人对水资源w1具有优先权。由此可见,在一致性优先权结构下,偏好结构更能体现对水资源的竞争性,不能仅根据优先权描述竞争性。

命题2:对于具有一致性偏好结构的配置问题,偏好结构中排序越前的水资源竞争性越强。

对于i,j∈N,和w,w′∈X,如果存在wPiw′和wPjw′,且w的数量有限,就意味着两人都在竞争x。

定义3:如果存在一致性偏好和稀缺性(N>qw),我们称之为竞争性水资源配置问题。

在竞争性水资源配置问题中,水资源使用者的之间的博弈为非合作博弈。如果没有货币支付,不会存在交易。我们用Ui(w)表示水资源使用者i获得水资源w的效用,偏好一致性的基数效用表述为对于任何i,j∈N,w,w′∈W,同时有Ui(w)>Ui(w′)和Uj(w)>Uj(w′)。对于水资源使用者i,j,如果有Ui(w)-Ui(w′)>Uj(w)-Uj(w′),货币支付可以增进两人的福利([Ui(w)-Ui(w′)]>m>[Uj(w)-Uj(w′)])。通过优先权的结构设计以协调水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竞争性水资源配置问题的核心问题。

如果竞争性水资源配置问题中存在偏好的差异性,在资源稀缺性约束下,则有可能构成交换环。

4一致性偏好结构与配置绩效

根据Ergin的研究结论:对于运用Aosmφ(R)达成的任何配置问题(f,q), 下面的表述是等价的:①φf(R)为帕累托有效的,②φf(R)是群体策略占优的,③φf(R)是一致的。④f为非循环的。非循环性优先权结构是配置结果的帕累托有效、群体策略占优和一致性的充分必要条件。本文将证明:在一致性偏好结构条件下,① 如果环形的优先权结构存在,那么优先权结构唯一地决定配置的结果,配置结果是帕累托有效、群体策略占优和一致性的。②如果非循环优先权结构存在,那么配置结果与配置机制无关。

4.1环形优先权结构的情形

Aosm机制、TTC机制、波士顿机制的配置结果都是w1w2w3ijk。首先,Asom机制下,第一轮,全部参与人提交申请w3,k获得w3;第二轮,i、j、l提交申请w2,j获得;第三轮,i、l申请w1,i获得w1;所有水资源都分配给了候选人,申请过程结束,得到上述配置结果。TTC机制下,因为不会形成交易环,配置过程与Asom一致,结果相同。在波士顿机制下,所有参与人按其具有最高优先权的情况提交申请,也得到上述结果。

除不同机制的配置结果相同以外,配置的结果完全由优先权决定。

定理1:一致性偏好条件下,TTC机制、Aosm机制和波士顿机制的配置结果由优先权结构决定。

定理2:一致性偏好条件下,TTC机制和Aosm机制的配置结果是帕累托效率的、公平的、一致的,波士顿机制满足帕累托有效性和一致性。

4.2一致性优先权结构的情形

例1所示的优先权即为一致性优先权结构,显然,在Aosm机制、TTC机制、波士顿机制和高考录取机制下,该资源配置问题的配置结果均是:w1w2w3FD,EB,C,各种机制下资源配置图解见图1。

从例1的求解过程可以知道,在一致性偏好结构和一致性优先权结构的条件下,各种不同的机制引致的配置结果都是相同的,配置的结果将与机制无关。

定理3:一致性偏好结构与一致性优先权结构条件下的配置结果与机制无关。

5结论与讨论

本文认为先前文献中所列的循环条件并不能反应实际情形,本文定义了优先权一致性和偏好一致性,并用一致性优先权取代先前文献所用的(非)循环优先权的定义,研究了在环形优先权和一致性优先权结构下,偏好结构的一致性对配置绩效及配置结果的影响,得到了以下结论:第一,在一致性偏好结构与环形优先权结构条件下,TTC机制和Asom机制能实现水资源配置的效率、公平与一致;第二,一致性偏好结构与一致性优先权结构条件下的配置结果与机制无关。

在界定水水资源产权条件下,流域水资源市场化能成为可能。但流域水资源的产权界定需要有效的法律法规并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即便如此,因为流域水资源的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水资源[9-10]。因此,胡鞍钢等认为水市场是‘准市场’,政府的参与和管理是必不可少。沈满红指出:政府间水权交易是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理性选择, 产权模糊前提下的水权交易离不开政府推动。彭新育等提出了流域水市场设计的研究思路[11-12]。孔珂等[13]和李长杰[14-15]等运用博弈论分析了流域水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并提出基于拍卖理论的交易机制。也许,王亚华[16]关于流域水市场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的预见是对的。水权交易的第三方效应制约着流域水市场的发展。存在两条克服外部性路径。其一,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在关心自己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会关心他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如果将外部性引入参与者的目标函数,能将部分外部效应内部化。同时,流域水资源的外部性呈现一定的空间格局。个人的效用函数会响应这种空间格局。通过建立一个能表达人们对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关注的流域水市场,用市场机制的方式体现第三方利益。具体地,用基数效用函数或序数偏好描述水市场交易者对第三方利益的关心(与外部性的空间格局一致),并设计相应的交易机制保障交易者能表达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其二,合同匹配理论的发展为该研究思路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Kominers (定理5.20)[17],如果参与人的价值函数为凹函数,多边匹配市场存在竞争均衡。

Kelso和Crawford[2]的含工资谈判的劳动匹配模型第一次讨论了典型的合同匹配的情景,该文首次认识该情景下达成稳定匹配结果所需要的替代性条件:替代性条件和需求原则。Hatfield和Milgrom[5]首次提出了合同匹配的概念和合同匹配的描述方法。并论证了参与人偏好的替代性条件下匹配的稳定性,规范地论证了Kelso和Crawford的结论: 当离散的雇员的偏好满足需求原则且企业方对雇员的偏好满足替代性条件,雇员提交偏好的递延接受算法中,雇员真是的提交偏好为占优策略。其后,Echenique[18],Kominers[17,19]认为Hatfield和Milgrom的合同匹配模型可以嵌入Kelso和Crawford的含工资谈判的劳动匹配模型。含工资谈判的劳动匹配模型描述的情景相对简单:匹配双方只能在市场的一面(学生与学校、雇员与企业在市场上不可能角色互换),匹配对象为不可分物品的多对一匹配。Ostrovsky[3]的供应链模型引入了更为复杂的情景:供应链中间的企业既买又卖(买入上有企业产品作为投入,卖出产品给下游企业。)和连续产品。匹配角色互换是制约匹配稳定性古典难题,如Gale和Shapley[13]指出:室友问题相对于婚姻问题更难达成稳定匹配。供应链匹配模型放宽了参与人交易角色固定的条件,但参与人还是具有位置特征的(上游或下游)。Ostrovsky表明:在偏好同边替代和双边互补的条件下,供应链匹配模型存在连稳定性。Moren[4]分析了金融中介市场的合同匹配情景,论文的关注信用合同的多边际特点并在收益函数中得以体现。Snmez和Switzer[21]合同匹配理论应用于美国军校毕业生的工作选择。

流域水资源匹配市场的基本特征为:①交易物品为连续物品(而非标准匹配情境中的不可分物品);②交易者既可能为买者,也可能是卖者,即交易角色互换;③交易双方没有交易数量的限制,即多对多匹配;④匹配过程中存在转移支付。按照Kominers的分类属于最复杂的多边匹配。与Kominers关于多边匹配的研究结果不同,流域水市场不仅关注交易的数量和均衡价格,而且关注交易双方所处的位置,交易双方的位置和交易数量决定了交易的外部效益。如果我们根据我国流域的特征(如从上游到下游水资源的影子价格递增,上游用水的机会成本更高。)对买卖方向作一些特殊的规定,如考虑流域水资源经济价值的空间格局只允许水资源从上游向下游转移,相当于设定了一致性的优先权结构,匹配情景会更为简单。流域的特征也会简化水市场的算法的选择与设计。递延接受算法本身是意向提交方从最偏好者开始的一种试错过程。如果存在水资源的影子价格和机会成本的上述空间格局,只需要让上游的交易者提交的价格的卖方意向,从最下游买方开始试错即可。如果价格是外生给定的,我们只需要限定上游卖方和下游的买方优先成交即可。概言之,流域水资源的交易存在外部性与公共物品性,这种外部性呈现一定的空间格局。在环境意识觉醒和存在一致性社会性偏好条件下,外部性效应会反映在交易者的效用函数中,我们通过交易机制设计,让交易者的社会性偏好得以表达,以实现流域水资源的社会最优配置。

(编辑: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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