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制度范文

2023-09-20

行政监察制度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 法制统一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而行政法制统一则是实现法制统一的重点,也是中国建立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基本要求。维护行政法制统一是一项全方位的工程,其中行政诉讼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维护行政法制统一也是行政诉讼制度运行的客观规律。从两大法系的经验来看,行政诉讼制度对维护行政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功能,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应当通过制度创新来充分发挥这一功能。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明确赋予人民法院维护行政法制统一的司法审查权,并规定相应的受案范围制度、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裁判制度和确立破坏行政法制统一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度。

关键词 必要性 行政法制统一 行政诉讼 制度创新

作者:方世荣

行政监察制度范文第2篇

一、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三、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四、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五、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监察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 本文从理论界有纷争的行政征用展开,着重分析了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补偿 征购

一、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本文先行对行政征用作一阐述。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种类型,认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上述前三种观点均能基本把握行政征收行为的实质,但各有缺陷。第一种观点把行政征用作为行政征收的一种,实际上以字面表述,而不是以本质内容来归类。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有共同特征,如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法定性、可诉性,但它们的不同之处更加显而易见:行政征用是有偿的,相对人是不可预知的,而行政征收则正相反。另外,上述三种观点中行政征用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范围较窄。行政征用的对象非常广泛,包括物、智力成果和劳务。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观点,此观点从本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定义,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其特征。

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行政征用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征用行为使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补偿责任的制度。其本意在于“对于因公益之必要,经济上蒙受特别牺牲者,为调节之补偿,以实现正义公平之理想,而期法律生活之安定”,以“为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之调和”行政征用补偿的理论基础有多种,特别牺牲说逐渐占主导地位。该说认为,国家本来有使人民负担义务的权力,人民有服从国家命令的义务,但如果是特定人承受了并非一般的负担而受特别牺牲时,国家应给予补偿,这合乎正义公平的原则。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征用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立法水平的高低、执行状况的优劣直接决定了行政征用制度的成功与否。我国有些行政征用制度常因补偿内容的不易执行而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危险,这充分说明了行政征用补偿的重要性。

(一)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

第一,政征用补偿是由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征用行为而引起的。这与由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同。这是对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剥夺权利或被限制权利者的损失补偿及利害调整。

第二,政征用补偿的对象是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在行政征用补偿中,只有特别损失才可以补偿,而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都可请求行政赔偿。

第三,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主体公法上的义务。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物中,使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承担了别人没有承担的义务,遭受了损失,是与“社会义务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原则相违背的。因而,行政主体要承担行政征用补偿的义务。

(二)行政征用补偿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用补偿制度,从而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有“正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法国实行全部、直接、物质补偿原则。日本则实行“正当补偿”原则。美国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体现为一种对于“预期利益”的保护。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的规定。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小于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因为我国的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但是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笔者认为行政征用补偿应遵守下列原则:

第一,公平合理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被剥夺或被限制权利者受到的特别损失予以尽可能补偿。同时,应采取灵活的态度,使用不同的标准。如征地建图书馆和建豪华别墅可采用不同的标准,后者标准可高一些。

第二,补偿直接损失原则。指行政征用补偿仅补偿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如,因专利权被征用而不能专有专用的损失是直接损失。由于房屋拆迁被安置到离上班地点较远的地方居住,拆迁户因此增加了上班途中的时间和车票费用,这些损失被认为是间接损失。

第三,补偿物质损失的原则。即行政征用补偿不包括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损失,只补偿财产上的利益损失。这是因为行政征用行为是合法的且为了公共目的,不同于对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行政赔偿。

第四,补偿实际损失原则。即行政补偿只对已发生或将来一定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不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失。

三、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征用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早,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陕甘宁地区地权条例》中已有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较为系统的有关行政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征用补偿的不足之处有:

(一)政征用无宪法依据。

以宪法文件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并适当限制的原则,是近代工业国家一致的做法。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日本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的有偿征收之。”而我国“重征用轻补偿或无补偿”的宪法模式,被建国后至今的四部宪法无一例外的采用。尽管我国早已建立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但却无宪法依据。

(二)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

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致使补偿标准有很大差异,且不稳定。这样容易出现各个补偿规定的不协调性甚至排斥性,从而危害法律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补偿标准十分模糊,可操作性很差。这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很大,其行使权力便会因无界限而无休止。权力的无休止行使带来的是权利的被侵犯。

(三)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混乱。

我国无序征用的现象较普遍,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用行为均为无程序控制,或仅有非常简单的规定,如《戒严法》规定:“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程序的混乱不清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会加重人治色彩,从而权利会被侵犯的机率增加。一般的行政征用补偿应先由当事人事先经协商达成协议,先补偿,后实施征用行为。

(四)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此方面不足主要体现在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一直不予受理。有很多纠纷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当事人仍对复议结果不服,但状告无门,目前,此状况亟待改变。一是因为法院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不仅不利于保护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权利,也不利于监督行政主体行使权力,从而不符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二是因为我国已是WTO成员国,我国必须遵守WTO协议。成员国的立法要设定向司法当局起诉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做出最后裁决后,法院不能再复议,这显然和WTO的规定相矛盾。

四、完善我国新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建议

本部分针对上部分中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中的问题作出对应的建议。

(一)善宪法中的征用补偿条款。

我国宪法应借鉴国外宪政的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用”条款,并着重突出“补偿规定”,从而为行政征用补偿确立宪法依据,明确基本原则。因为行政征用补偿是关系到基本权利的问题,理应由宪法来作规定,因为宪法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的法。

(二)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

在宪法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或者在统一系统的行政征用法中转辟一部分规定补偿问题。这样,把本来各个零散的补偿规定集中到一块,便于条文之间的衔接和立法精神的协调,使补偿标准更明确,补偿形式更合理,更能防止出现漏洞或发生冲突。

(三)使行政补偿有序化。

源于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自然公正这一普通法的古老立法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础。它在普通法中确立了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其中一个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也应遵循这个重要基本规则。因为我国目前仍没有把听政程序作为补偿过程中的重要程序,具体权利得不到落实,权力滥用不能很好地被管制。我国应对补偿的制定过程、补偿的具体执行过程、告知补偿的救济途径等都作明确的规定,改变以往条款上的笼统抽象与无序。

(四)应把司法救济作为重要的行政征用救济手段。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经过复议后,如果仍不服复议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参考文献:

[1]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9,第1版.

[2]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7,第1版.

[3]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2).

[4]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制度比较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

行政监察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行政公开是监督行政的基本前提,没有行政公开就没有监督行政。行政行为的公开化有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并使公民能够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从而帮助克服官僚主义,同时也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关键词:行政公开;推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界定及在我国的现状

行政公开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行政权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行政公开,在我国也称增加透明度。公民的知情权和与之相对应的政府说明义务是行政公开的法理基础。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对重要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了解。

在目前形势下,知情权已成为公民基本权利,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的行政公开也提出了要求,信息时代政府网上工程的推广都对行政公开提出了挑战。我国自去年4月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今年的5月1日正式实施,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行政公开的意义

1.行政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民主政治包含两项基本内容:第一,有效的民主参与,即公众能够广泛而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包括选举官员和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等等。第二,有效的民主监督,即公众能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包括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评价和督促。而这两方面的内容,都需要以公众充分掌握相关的信息为条件,需要行政公开。

2.行政公开有利于防止和克服腐败

行政不公开是导致腐败滋生的重要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腐败都是“黑箱操作”的结果。因此,要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必须推行“阳光行政”。推行阳光行政,可以将政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使腐败难以滋生。

3.行政公开,可以使政府信息得到更充分的利用,极大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政府掌握着绝大部分信息。如果政府将其掌握的信息提供给社会,无疑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行政公开可以体现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赖

公正的行政应当是公开的行政。行政过程不公开,政府的行为至少从形式上看是缺乏公正性的。即使实体上是公正的,人们也会怀疑。所以,公正离不开公开,公正不仅需要通过公开来保证,而且需要通过公开来体现。

三、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并以公民的知情权为基础来构建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将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来对待。因此,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突出表现就是行政公开的范围具有很大的选择性和局限性:行政公开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而其他领域尤其是政治领域的透明度还非常有限。这说明政府推行行政公开的目的和动机主要是促进经济发展,而不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知情权。

第二,应当尽量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同时严格控制保密范围。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行政公开的范围还很有限。而且很不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得比较原则,哪些情况应当公开,哪些情况不能公开,还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基本上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而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

第三,应当将行政公开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公开义务,应当将行政公开争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应松年,陈本天.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律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2(4).

责任编辑:丰军

行政监察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在教育制度创新方面,中国地方政府从未停止探索的步伐,但对这些创新的主体、动因、领域、外部参与和绩效,则缺乏足够的研究。本文以“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为基础,运用文本研究的方法,对近三届159个创新案例进行了整理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还存在“应景”式的一窝蜂现象,创新具有被动和倒逼的特征;教育制度创新的地域分布和内容分布不够均衡;社会公众、政府自身和非营利性组织在促进制度创新中作用不大;创新的外部参与和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对此,应从现行教育制度的解释权、政府对公众需要的回应性、教育改革的“硬骨头”和制度创新的绩效分析等方面加以解决。

关键词:教育制度;创新;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文本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从本质上就应当是因地制宜,从各地的实际需要出发。自下而上的地方教育改革实践和探索,往往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具有生命力。因此,地方政府的教育创新具有十分特殊的作用。”近年来,在教育制度创新方面,中国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取得了较多的成功经验。各种创新典范,也常常见诸报端。

学界对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也给予了一定关注。曲正伟从宪法秩序的变化、分权改革的实践、改革路径的依赖三个方面论述了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制度环境,并以创新内容和创新过程为载体,指出了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理论特征;从春侠通过学理和实践的梳理,揭示出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具有多元化的结构特征,而绝非仅仅为了“获利”;还有学者针对地方教育行政体制的创新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从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规制型政府四个角度凝练了当前我国地方教育行政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向。当然,也有学者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提炼出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若干特点。比如董圣足通过对温州民办教育的考察,总结出了所谓的“温州模式”。

总体而言,我国学界对于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得出了一些较有思想深度的结论。然而,客观地说,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理论研究及其结论大多基于逻辑推演和经验观察,缺乏扎实的实证数据支撑。比如上述学者关于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与基本路向的研究因缺乏大样本的统计数据,其信度和学术价值就会降低。

从学科发展和知识积累的角度看,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应该并行不悖,相互促进。过于注重理论研究,可能会将科学研究转变为思辨研究甚至走向“玄学”,进而降低研究的解释力。在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方面,在已有一定理论成果的背景下进行实证研究,提供经验数据,不仅可以检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更有助于推进该领域的持续研究。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可能较有基础意义,也是本文着力关注的问题: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到底进行了哪些类型的教育制度创新?哪些地方政府更热衷于创新实践?这些创新的动力从何而来?在创新实践中,是地方政府“孤军奋战”,还是有“外部援军”?这些制度创新的绩效怎样?

二、研究设计与展开

(一)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本文选取“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作为资料来源。该奖由21世纪教育研究院等机构发起,自2008年以来,已连续举办3次。该活动的评选对象是“省、市、县地方政府或地方教育部门制订、实行的制度性变革和政策调整”。组委会始终坚持“非营利、独立、公正、参与”的原则,经过案例搜集、实地调研、网络投票等环节,三届评奖共产生了160个创新案例。根据评选要求,每项申报案例中都包含“创新背景”、“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等三个部分。

为了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对这些申报材料进行组织分析,得出富有本土特征的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结论,本研究决定采取文本分析法。它是一种将文件中的文字及图像内容从零碎和定性形式转化为系统和定量形式的一种研究方法。按照巴比的分类,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内容分析法。该方法本质上是一种通过编码将原始材料(书籍、布告、网页等)转换成为标准化形式材料的过程,转化的关键环节是变量抽取和属性归类。笔者认为,只要能从“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申报材料中获取教育制度创新的相关变量信息,并将其合理归类,就可以描绘出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基本面貌,进而发现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分析框架

戈夫曼首先赋予“框架”一词以理论意义,并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认识和解释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认知结构,它“能够使它的使用者定位、感知、确定和命名那些看似无穷多的具体事实”。以“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申报案例为基础,笔者设置了教育制度创新的五要素分析框架,模型如图1所示。

模型构建的逻辑如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实践的不断推进,教育领域内逐步出现了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某些群体将其归因为教育制度问题,并通过各种途径作用于地方政府,希望它们进行制度创新,这样就产生了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身条件和对问题的理解,设计、实施相关制度创新并对其进行范围设定。在此过程中,在政府的主导下,某些外部群体也会参与其中并发挥相应功能。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制度创新引发各群体的变化,产生不同方面的绩效。

1.创新的领域。即要了解创新回应了哪些教育领域的问题,哪些领域比较受地方政府重视,哪些又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分析创新的领域,可以了解地方政府对于当地教育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可据此判断该地区教育问题的集中点、教育工作的着力点和教育发展的大致水平。

出于对文本研究方法的尊重,我们依据并整合了三届创新奖的“评选类别”,共设定了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改革、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创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发展职业教育的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改革、素质教育的制度改革、考试制度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其他教育制度创新等11个创新领域。

2.创新的动因。政府创新常常是组织内外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创新的动因既存在于客观的制度环境之内,也存在于主观的内在需求之中。因此,分析创新的动因,就可以据此了解该地区教育制度创新的促发者、制度创新的现实逻辑、教育改革的基本类型和教育改革的主动程度。

我们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与教育制度创新有紧密关系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360。的全方位的审视。很显然,涉及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主要包括学生及家长、各级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下级政府以及各类非盈利性组织(NG0)。这些主体出于自身所受的激励、约束、利益、价值和认知,会采取引诱、强制与谈判等措施提出创新要求。据此,笔者分别设立了上级政府压力、社会公众需要、组织发展需要、管理对象触动、NGO促动等5个创新动因类别。

3.创新的主体。即要了解是谁发起并实施创新制度,它们属于哪个层级、哪个区域。分析创新主体的行政层级,实际上是要了解教育制度创新的“外扩度”,也即实施创新的行政地域范围。不同层级的政府对教育承担的责任和自身的行政条件是不同的,因此,分析创新主体的行政层级有助于理解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问题。而分析创新主体的所属区域,是想探究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制度创新间的相关性。

根据《宪法》对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乡四个层级,而在现实中,这种划分又不是绝对的,比如计划单列市就属于副省级行政建制。考虑到行政层级在我国具有复杂的政治经济意义,笔者将地方政府的行政层级细分为省市区、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普通地级市、市级区、县市、乡镇等7个类别③。对于创新主体的所属区域,本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分类,将全国32个省级区域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4个部分。

4.创新的外部参与。即要了解除了教育系统④之外,还有哪些群体参与到教育制度创新中来。外部参与是教育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也是制度创新的第二动力和制度运行的必要支撑,更是制度绩效的重要保障。设置这一观察点,就是要通过对教育制度创新的分析,检测地方政府究竟有没有执政勇气和智慧解决教育改革封闭性问题。

以利益相关者与合作治理理论为基础,本文设置了7类外部参与主体。从理论上讲,教育活动与教育事业的参与者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学生三类主体外,还应包括社会、市场和学术界。在初步研读了创新奖的申报材料后,结合教育实践,笔者将社会具体化为家长、社区和志愿者三类,将市场细分为企业和社会办学力量。同时,申报材料显示,国外学校也参与到了个别创新案例中,因此笔者也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类别。

5.创新的绩效。即要了解教育制度创新后产生了什么效果和影响。对于绩效的考察,不仅可以拨开制度变革和主体行为的重重迷雾,直达创新目的,更便于从政绩观和教育观的高度审视制度创新,为政策决策者检讨教育行政理念,调整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根据生产理论,从事教育生产活动包含“投入、管理和产出”三个环节。从评估学角度看,三个阶段分别衍生出“投入型”、“过程型”和“产出型”三类绩效指标,用以评价“教育资源的投入能力”、“教育资源的整合利用能力”和“教育活动与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为了从政绩观和教育观的角度分析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笔者又将“产出型绩效”划分为“教育活动产出”和“教育事业产出”两小类。需指出的是,申报材料信息量有限,出于对文本研究的尊重,本文对创新绩效的评估是以定性的方式展开的。

(三)分类逻辑

人类社会具有无限的复杂性,而单个人的认识能力则是有限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韦伯提出了“理想类型”的概念,即“通过侧重突出一个或数个方面,并将从属于这些方面的大量混乱、孤立、分布极不均匀的个别现象综合为统一的想象图像而取得的形态”㈣。对于教育制度创新而言,其复杂性可能不亚于人类社会复杂性的平均值。为此,笔者采取了“分门别类”的方式对创新案例进行“逐一解构”。

然而,“理想类型”毕竟只停留在指导思想的层面,缺乏实践操作性。在“分析框架”中,创新的主体和创新的外部参与比较容易分类,而创新动因、创新领域和创新绩效则不易把握。这种困难不仅源于申报材料执笔风格的个体差异,也来自教育制度本身及实施过程的社会关联,更来自社会科学中完全互斥和完备的不可能性。为了尽可能减少分类产生的“效度污染”,使归类更加科学,标准更为统一,本研究遵循“只回一个家”、“以‘本’为本”、“以‘人’为本”和“边向前摸,边向后看”四种原则。

(四)文本分析的展开

1.案例搜集。本研究的案例均来自三届“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其中2008年首届53个,2010年第二届45个,2012年第三届62个。在第三届的评选案例中,新疆“教育系统‘微博问政’行政注入社会督导”的案例相关信息是错误的。为了严格遵循文本分析的基本规范,笔者决定不进行资料的二次追补,并删去该案例。因此,本研究分析的案例为159个。

2.数据编码与数据库的建立。确立了创新主体、创新动因、创新领域、外部参与和创新绩效等项目的具体类别之后,笔者严格依据创新奖申报材料,开始了精细的编码工作。为了便于数据的整理、统计和分析,笔者建立了较为庞大的案例数据库。当然,由于在本研究的分类过程中采取了“边向前摸,边向后看”的方法,数据库本身也随着案例编码的进行而不断变化。

3.整合统计结果。数据库建立之后,关键的工作就是整合统计结果。多案例研究强调在多案例甚至广案例的情况下,研究众多案例中的规律性问题,它需要对编码之后的案例、编码项目进行基于案例原始数据的统计分析。这既是一种定量统计,更是一种定性的扩展性统计,它比较重视对案例性质、数据的尊重㈣,尽量从“能看到的问题中看问题”,而非“过度推论”。

三、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和领域

(一)创新的主体

1.创新主体的行政层级

从表1可以看出,县市级政府是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省级层面的制度创新也不在少数,乡镇和校级只有零星分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后,我国基础教育确立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作为基础教育的主要负责者,承担了大量教育行政工作,在思考如何利用现有条件,转变理念,调动资源,更好更快地发展本区教育事业的过程中,做出了相当数量的制度创新。

同时,从表2可以看出,在全国29个省会所在市、5个非省会副省级市和69个直辖市所辖区中分别有17、4和11个创新案例,而在274个普通地级市中,却只有29个创新案例。很显然,从创新比例上看,非省会副省级市、省会所在市和直辖市所辖区明显高于普通地级市。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决定的。一般来说,这些“中心城市”具有较高的政治支持,较强的财力支撑和较为显著的改革风尚,较之于普通地级市,教育制度创新的基础条件和发展条件更加坚实。

另外,笔者还发现,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具有明显的“应景”倾向。在原始数据中,2008年和2010年的省级创新奖分别只有10和5项,而2012年的省级创新突然大大增加,达到25项。一个可能的解释是,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布并着重指出要“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后,各省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开始更多地采取“统筹”措施,从而形成了2012年省级创新“雨后春笋”式的涌现。

2.创新主体的地区分布

从表3可以看出,从绝对值出发,东部地区的“教育制度创新”最多,其频次超过了中、西和东北部之和,中部和西部相差无几,东北最少。若以省均创新数计算,东部最多,中部其次,东北再次,西部最后。图2展示了各个省市区创新的具体分布情况。159个创新案例分布于27个省市区,东部的浙江、山东、江苏包揽“三甲”,其中浙江省更是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而江西、宁夏、西藏、青海和内蒙古没有案例入选。

对于这种“东西规律”的解释,有学者认为,在特定资源禀赋条件下,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压力而导致领导角色的冲突,并因而引起政府绩效不佳,无暇顾及创新。也有学者以浙江为例,从地域文化的角度,对政府创新进行了解读。本文对上述“资源说”和“文化说”并未深入分析,但从四川、湖北等中西部省份的“优异”表现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并非是教育制度创新的唯一变量。

(二)创新的领域

从表4可以看出,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领域分布比较广泛。这既体现了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火热场景”,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教育问题的复杂性和形势的严峻性。

第一,从绝对值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义务教育资源分布的“城乡差异”和“身份差异”问题丛生,其中既有管理体制的原因,也有受到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影响的原因。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从中央到地方,采取了诸多措施,尽量将这种“差异”不断缩小,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创新案例。

第二,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改革也是比较“热门”的创新领域。行政制度改革,既是教育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更是其他创新的动力和保障。从参评的案例数来看,首届13个,后两届各7个,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在教育领域内行政制度改革的步伐并未得到快速推进。当然,这也可能反映出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越往后,改革的阻力越大。

第三,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是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短板。面对行政化和“钱学森之问”等诸多指责的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创新案例却仅有两个,这就深刻反映了高等教育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这两个创新案例都集中于广东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制度的创新必然是全面的创新。广东作为中国改革的先锋,同时也承担起了高等教育的探路重任。这其实也体现了社会制度的“学习效应”和“传染效应”。

第四,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在2008年的首届评比中,学前教育创新的频次为零,到了第二届,出现了3个创新案例,而在第三届评比中,这一数字升至11,增幅高达266.7%,可称之为“飙升”。这种非正常增速,必然是某种外力强力推动的结果。原来,2000年后,政府决定将学前教育的“接力棒”交给社会力量,而社会力量短时内又无法承担这一任务。于是,学前教育问题日益突显。中央对此高度关切并采取了系列针对性措施,各地也纷纷开始创新学前教育改革。这可能是2012年创新评比中涌现出十余个学前教育改革创新案例的重要原因。当然,在这之前的2010年,也有三个学前教育改革创新的案例,说明有部分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并积极回应学前教育问题,体现了“自下而上”的改革特征。

四、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因、外部参与和绩效

(一)创新的动因

结合申报材料和表5的统计数据,可以得到以下发现:

第一,创新是倒逼的结果。从数据上看,“管理对象触动”高居所有创新动因之首。在原始申报材料中,谈得最多的就是下辖学校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比如教育资源匮乏、管理自主权不足和办学体制约束等。作为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这些问题和挑战作出及时的回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形成教育制度创新。这种类型的创新,可将其归类为习近平同志所说的“倒逼”型改革,具有被动型改革特征。

第二,创新是上级压力的结果。从比例上看,四个创新案例中,就有一个创新动力来自于上级政府的压力。从原始材料看,这类创新既有源于“条条”的压力,也有来自“块块”的压力。这既说明了地方政府创新性地开展教育工作以积极回应上级的政策要求,也传递出教育工作在一级政府全盘工作中地位不断上升的积极信号。然而,这种创新动力,也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教育创新的“被动性”特征。

第三,创新并非源于对公众的回应。从统计数据看,“社会公众需求”只有31个频次,占所有创新案例的比例不到20%。一般而言,在现代民主社会,对公众的回应作为基本的政治价值,是政府生产和修正政策的基本动力。在教育问题上,政府对回应性的追求应该更加热切,因为对教育的终极评价者是学生及其家长。他们将自身对教育的理解、意见和不满表达出来,将这些“呼声”传递给政府,让政府意识到公众的教育需求,进而重新审视现行政策,并作出相应的政策回应。这才是我国教育制度创新的应然动因。

第四,创新和“组织发展需要”以及“NGO促动”基本“不搭界”。实际上,地方教育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教育行政部门自身存在的机构臃肿、效率不高和定位不清。令人惊讶的是,在申报材料的描述中,即使“行政制度改革”类的创新,也大多是“外部压力”的结果而鲜有“组织发展”的需要。这深刻反映了地方政府教育改革的不自觉性。更令人诧异的是,在159个创新案例中,竟没有一项创新源自于NGO的促动。NGO在创新中所受的冷遇或缺位,确实值得深思。

(二)教育制度创新的外部参与

结合申报材料和表6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

从数据上看,教育制度创新案例具有明显的“封闭”色彩。在159个分析对象中,只有57个案例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了教育制度中的外部参与主体,且除了4个案例有两个外部主体之外,其他53个创新案例均只有一个外部参与主体。这种“低开放”水平,或者说明外部参与确实寥寥无几,或者说明外部参与不占重要地位,没有明确提及的必要。不论何种原因,教育制度创新中外部参与不足且主体分布不均确是不争的事实。

第一,社会办学力量遥遥领先于其他外部参与主体。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强,而相应的公共教育投入不足,从而在教育领域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二是,社会资本进入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政策支持,以及教育投资的高额预期收益,使得教育成为新兴的充满活力的朝阳产业。因而,如何更好地将社会办学力量引入教育领域,使社会资本更顺利地转化为教育资源,就成为各地行政部门颇为关注的问题,进而也就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第二,企业是另一相对重要的外部参与主体。近年来,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而产业界对于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却不断上涨,这种反差使得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我国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课程和硬件尚不能满足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特别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足㈣,已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瓶颈。意识到这一问题之后,各级行政部门发挥“桥梁”作用并给予政策支持,不断创新机制,激发校企互动,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第三,其他外部参与主体基本上是制度创新的“圈外人”。从数据上看,家长、社区和志愿者等五类主体出现频次之和只有20次,仅占61个总频次的32.8%。从大教育的角度看,家长、社区和志愿者等主体的参与,可能更能体现教育活动的人本性和实践性。然而,从统计结果看,当代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尚未给予这方面以足够重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教育系统”和“教育战线”等计划经济思维水平,还只是“就教育论教育”。

(三)教育制度创新的绩效

结合申报材料和表7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

第一,教育制度创新并不意味资源投入的增多。从统计数据看,投入型指标只获得54个绩效点,说明大部分创新并未带来资源的增长。从投入的低分值可以推测,教育部门在地方政府资源分配中依然处于劣势地位。具体地说,从资源均等到投入增加、规模扩大和资源优化可以看出,“公平”和“效率”是教育资源投入的两大主导价值,且两种价值是基本均衡的,只不过这种均衡是建立在总量较低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另外,从生产过程角度看,投入居于基础地位,没有投入的增加,很难有产出的大幅提高。因此,投入型指标的低分值应引起相当的重视。

第二,教育制度创新提升了多方面的教育管理能力。正如李荣融所指出的,“管理是超级生产力,而中国最缺的恰恰是管理”。同样的资源,经过不同的管理过程,其产出可能大不一样。在“父爱主义”盛行,预算尚未实现硬约束的情况下,提高管理水平尤为重要。从统计数据看,教育制度创新的重要绩效在于提高了行政部门的调控能力和行政效率以及学校的办学能力和外部参与度。笔者认为,管理水平的进步和提高,将为未来中国的教育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

第三,教育制度创新极大促进了教育活动的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从数据上看,从平均意义上讲,每个创新案例都促进了教育活动或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这一结果是喜人的。然而,需引起注意的是,这两类产出型指标的得分是不均衡的:针对师生的教育活动产出的绩效点并不高,特别在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满意度和学习负担等指标上,结果不令人满意;而指向政策整体的教育事业产出,则有很高的“出镜率”。这就从某种意义上说明,较之于师生,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对部门政绩关注更多,着力更大。

五、结论与展望

从本研究的结果来看,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教育制度创新还存在“应景”式的一窝蜂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创新的“作秀”特征;第二,教育制度创新的地域分布不够均衡,中西部地区缺乏应有的创新实践;第三,高等教育的制度创新过于稀缺,与其改革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相匹配;第四,教育制度创新不是政府主动为之,而是体现出被动和倒逼的改革特征;第五,外部参与不足,教育制度创新几乎演变为政府和学校的“二人转”;第六,制度创新在“硬指标”方面不硬,集中表现为在投入型指标上得分不高,而在“教育事业发展”等软指标上却“成绩斐然”。

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第一,要尊重各地教育的特殊性,不能给地方政府戴“紧箍咒”,要鼓励并支持地方的制度创新,对教育政策法规的解释和应用应当更加灵活;第二,要积极回应学生和家长对教育需求的诉求,使他们真正成为创新的动力、主角和裁判;第三,教育制度创新要敢于“啃硬骨头”,不要怕矛盾,不要绕着矛盾走,而应该以解决棘手问题为契机,以点带面,促进教育问题的全面解决;第四,要对教育制度创新进行绩效评估,既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也要进行公共价值分析。

当然,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本文还存在若干不足:首先,由于样本量较大,且受限于“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笔者不能对159个教育制度创新案例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剖析;其次,对制度创新的持续性问题和后续绩效未予关注,案例研究的纵深性不够。未来的研究也许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将创新的基础条件、阻力因素和公共价值产出引入本文的五要素分析模型之中,进而丰富对教育制度创新的理解;第二,分析某地区教育制度创新会否对其他地区的创新产生引导作用,也即制度创新的扩散效应,如果存在扩散效应,则应具体分析其内在的机理。

行政监察制度范文第6篇

摘 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目标追求。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为我们践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带来新的机遇。从新时代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的意义出发,阐释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逻辑,提出了健全其制度保障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新时代;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发表了一系列的相关论述,这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提供了基本遵循。

1 新时代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的意义

发展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我们国家的一个显著优势,而发展和完善这一制度优势对于当前我国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基本矛盾的改变,在解决了物质层面的需求以后,人民开始对精神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我们还应该看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成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严重阻碍。这一变化对党和国家提出了新要求,要从根本上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坚持以人民的问题为导向,保证人民权利的实行,协调好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和平解决人民之间的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是理论联系实践的必然要求。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理论联系实践的必然要求。理论即来自于实践,又能指导实践。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实践成果就源自于我们党在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从事实出发,领导人民进行了长期的探索而得出的。而这一国体的确立必然要求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可以说,这一制度不仅是依据马克思唯物史观、借鉴苏联等国家实践经验基础之上,更是从现实情况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是理论和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

(3)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内在要求。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内在要求。我国民主政治道路的确定是在党领导人民进行不断探索和实践,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而得出的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道路。这一政治道路在发展和建设中,虽经历了一些挫折,但最终也创造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这一政治发展道路是我们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当前,我们正处在新的起点上,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促使我们必须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在迈向伟大复兴的同时,还能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逻辑

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也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通过各种政权的尝试,总结经验和借鉴其他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最终确立的。当前,人大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成了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显著优势,并且在理论、实践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显著成果。

2.1 理论上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人大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撑。特别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人大制度的堅持和完善做出了一系列的部署和论述,实现了人大制度理论上的创新和发展。具体来看以下几点:

(1)中国实行的人大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伟大创造。俗话说“鞋子合不合脚,自已穿了才知道”这句话放在国家发展道路上来看,就是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有权决定这个国家走什么样的道路。也正是基于此经验,我国以不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政权组织模式为出发点,而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而做出的正确选择,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伟大创造。所谓伟大创造,顾名思义就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究其原因这是因为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也不同于苏联等国,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总的来说,人大制度是真正地将这三者有机联系起来的有效载体,这也是在制度上作出的安排和设计。是对这一制度与这三者关系的一个准确定位。人大制度作为党领导人民,并且通过在领导的过程中,把自身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意志,进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三个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这不仅是由国情、党情和世情所决定的,更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历史和现实的抉择。

(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回顾历史,我们能够看到,无数的中国人民都在苦苦探索,经历了各种制度的尝试,最后却无疾而终。后来,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使得中国的面貌焕然一新。我们党一直以实现人民解放、确保人民民主为历史重任,在以马列思想为指导的同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领导人民团结奋战,推翻三座大山,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2.2 实践上的不断探索与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是坚持理论和实践一体的产物。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获得了一个最具有实践特色的经验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体来看以下几点:

(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我们党的领导地位是通过实践探索得来的,有着深刻的历史和实践依据。历史上来看,我们党也曾因为权利高度集中,导致决策失误。正是吸取这一教训,我们党开始不断将权利让于民,健全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在我国,党的领导是具有多样性的,包括性质,内容以及作用层面。但是,如何在这些层面实现党的领导,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载体,这时人民代表大会也就运用而生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观念。在我国,人大代表是由各行各业以及各级人民所组成的,而这一组成是由人民进行选举产生的。因此,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相比,我国的政治制度更加体现人民意愿,展现出无比的优越性,通过这一制度保障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利,乃是真正的让权于民。而在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全国人民紧紧联系起来,增强人民的主人翁意识,从而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迈进。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建设法治国家,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现代化进程。一方面,国家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和谐都需要法律来保障,另一方面,在保障国家稳定和谐的情况下,又能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实施。然而法律的制定和实行都需要依靠国家政权力量和政权组织,一旦离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那么法律也便无从谈起。同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各级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无疑是保障依法治国的又一关键点。

3 新时代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的实践路径

随着长期的发展和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建设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制度保障。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要充分且正确理解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断推进这三者的协调统一发展。首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在新的历史局面,我们党必须要通过改革加强自身的建设,不断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其次,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现着我国的国家性质,这也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来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后,依法治国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国家是法治国家,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定和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人民行使自身权利进行保证。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长期以来,我们党就特别重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不仅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得到的经验总结,更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坚持以人民为本的立场,真正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在原则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需要我们运用各种途径和形式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真正地做到从人民群众出发,不断激发人民的主体意识,共同参与到国家治理中。另一方面,要具体贯彻群众路线的实行,多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与交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同时,我们还要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要求党和国家所实行的一系列方针及政策要体现出人民的意愿,坚持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充分享有平等的权利。

(3)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践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因此,要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加大人大制度的理论创新。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实际出发,以人民所关心的实际问题为研究导向,理论联系实际,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思想,深入研究、阐释相关内容,不断增强我们的道路和理论自信。另一方面,不断增强人大制度的实践创新。人大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的。因此,我們必须要加大实践探索,用理论来指导实践,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人大立法以及监督层面的实践建设,从全局建设出发,完善立法体制,不断提高立法的实效性、可操作性;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防止权利滥用以及贪污腐败滋生。

(4)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制度,我们必须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宣传。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较低。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有关群众自治的知识普及,提升其民主意识。可以发挥干部指挥带头作用,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通过走家访、召开村民或居民会议等形式,真正地把相关政策制度宣传到位。另外,还可以充分发挥各地的大学生群体力量,为乡里乡村普及权利和义务知识,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明确基层自治的职责与范围。当前,基层群众自治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困境,就是基层自治的过度行政化。面对这一问题,必须要减轻基层负担,明晰基层组织应当承担的职责,还要拒绝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坚持精简、优化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经过实践证明的且符合中国发展的好制度。因此,我们必须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出。但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要循序渐进,以实践来促发展。

参考文献

[1]孙秋鹏.坚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J].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02):36-38.

[2]唐任伍.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理论完善[J].人民论坛,2019,(27):30-31.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40.

[4]肖金明.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发展[J].新疆师范大学报,2020,41(05):7-18+2.

[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7.

[6]傅德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J].政策,2018,(01):4-6.

作者简介:黄利利(1997—),女,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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