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范文

2023-09-20

金融法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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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额应为“增值额×税率”计算而来。但在实务中,一般是用间接法进行计算,即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货物已纳税款。这样计算的结果就相当于“增值额×税率”,只是这种方法在实务中更易操作一些,所以得到了普遍应用。

例如:生产企业将40元的原材料投入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为80元,以130元的价格售出。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增值了两次,第一个增值额是80-40=40元,第二个增值额是130-80=50元,共增值90元。根据增值税的定义计算的增值税额为(40+50)×17%=15.3 元。按照间接法计算的增值税额=130×17%-40×17%=15.3元。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取得的是价税合计,则应该用“价税合计数÷(1+增值税税率)”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用不含税价乘以税率计算增值税额。

知识点2: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在实务中,准确把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关键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区分开来。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货物指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例如: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水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办公楼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会计上,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口货物

企业进口货物时,作为购入方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商品,价格折合人民币30000元,包装费2000元,支付卖方佣金1000元,进口运费和保险费3000元,关税税率5%。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30000+2000+1000+3000=36 000(元)

进口关税=36000×5%=1 800(元)

进口增值税=(36000+1800) ×17%=6 426(元)

会计实务: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受托方要就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额。

加工劳务是有偿加工劳务,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所提供的加工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修理修配劳务也是指有偿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货物。例如,修理汽车的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修理大桥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会计实务:企业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

因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在实务中极易混淆,总结如下:

有形动产和与有形动产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

思考题: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外送快餐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有些行为本不属于有偿让货物的销售业务,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也为了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满180天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增值税率17%。B企业将该批商品以每件200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取得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企业按照10%付给B企业手续费,并在B企业交来代销清单时开给B企业同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项业务,A企业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不交纳增值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交营业税。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10%收取手续费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10000÷10%=10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 529.91(元)

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如果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14529.91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付账款

85 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2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529.91

贷:应付账款

14 529.91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位于北京的总机构向天津的分支机构移送一批货物,总机构的税务处理就应该是对于移送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对于接收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实务中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另外,注意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以成本作为计税基数,而是要以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17%,则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85 00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如果这批水泥不是企业自产的,而外购的,则将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是进项税额转出。假如上述水泥进价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则税务处理应为:进项税额转出=68000×17%=11560(元)。

借:在建工程

79 56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 560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空调作为节日福利发给200名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70人,管理人员30人。每台空调的生产成本1000元,计税价格1400元,则企业需要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70×1400×17%+30×1400×17%=476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00

另外,分摊职工工资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78 460

管理费用

49 1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如:某企业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企业应将此项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实务中,报税人员往往会把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相混淆。我们来总结这一部分税务处理的规律: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还是内部使用,均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如果是向企业外部移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内部使用,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要将进项转出。

例如: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其成本为80万元。将一批售价为19.8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其成本为18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其成本为18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为20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成本5万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 5.5万元。零售一批库存积压物资,成本为5.4万元,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

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销项税=100×17%=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13 66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660

(3)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

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4)对外捐赠:

销项税额=5.5×17%=0.93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64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35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5)零售产品:

销项税额=7.02/ (1+17%)×17%=1.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 000

贷:库存商品

54 000

上述销项税额合计=17+3.366+3.4+0.935+1.02=25.721(万元)

知识点3: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 此企业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 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 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 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借:银行存款

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1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知识点4: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其他与增值税免税有关的规定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标准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7)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1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8)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2009年9月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计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5万元,则其实际税负15 /100=15%,按规定超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就是应退税额=15-100×3%=12(万元)。

(1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1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知识点3: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 此企业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 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 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 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借:银行存款

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1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知识点4: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其他与增值税免税有关的规定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标准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7)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1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8)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2009年9月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计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5万元,则其实际税负15 /100=15%,按规定超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就是应退税额=15-100×3%=12(万元)。

(1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1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金融法范文第2篇

上述基于不同标准、功能定位阐述的关于金融法体系构成的各种观点, 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笔者对上述观点也基本持赞同的意见。由于研究者视角的不同, 事实上应该也不会有一个准确统一的划分标准, 但总觉得这些观点之间缺少金融体系这么一个概念支撑, 要么过于笼统, 要么又显重合。既然是论述金融法体系的构成, 那我们不妨就从金融、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入手试谈金融法体系的构成。或许对我们重新认识我国金融法体系有所帮助和启发。

一、从金融概念上分析金融法体系的构成

通常认为,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 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各种经济成份参与金融活动的动机十分复杂, 其中最原始、最基本的动机是调剂资金的余缺, 一方融出资金以实现保值增值, 一方融入资金以解决收入上的不平衡矛盾。除此之外, 规避风险、降低成本、促销商品、方便结算、投机牟利、宏观调控等等, 也常常是社会经济参与金融交易的直接目的。因而, 金融也表现为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托、融资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多种活动形式。简言之, 规范和调节上述金融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是金融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如果简单从这些金融活动的总体上理解, 就可以把金融法分为金融交易法和金融组织法。可这样的划分是不全面的。虽然, 金融交易法、金融组织法在金融法中居重要地位, 但它毕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如果将它的组成等同于金融法体系的构成, 则势必会忽视其他金融法律, 如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等的存在和它所发生的积极作用。事实上现行的主要金融法律无不包括金融监管法律规范、金融交易或服务法律规范和金融组织法规范。比如一部处于金融基本法地位的《中国人民银行法》, 它不仅是金融主体法, 也是金融监管法; 而一部《商业银行法》, 可以说它既是金融主体法, 又是金融行为法, 还是金融监管法。所以, 要分析金融法体系的构成, 应当研究金融概念、金融活动的特性, 任何试图简单地从金融总体上理解、把握整个金融法体系的构成, 是很难取得科学、准确的结论的。前文引述的一些学者的划分标准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二、金融法体系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那应该如何来认识金融法体系的构成呢? 笔者认为, 我们除了从金融概念、特性入手之外, 还应当把它放在金融体系中来理解、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构成。因为任何金融活动都是在特定的金融体系中进行的。无论是金融法体系, 还是金融体系, 都涉及到“体系”一词。什么是“体系”呢?“体系”一词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它和静态意义上的“系统”概念类似。比如法律体系, 它即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 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的统一体。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 它的内部要素是法律部门, 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积在一起, 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 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毋庸置疑, 金融法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 但它同时也是金融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所谓金融体系, 是指国民经济体系内围绕资金融通, 也是有相关要素有机构成的, 属于国民经济体系内的子系统。通常认为, 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律 ( 制度) 是组成整个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

我们先来分析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这三要素的特性。金融工具是完成资金融通所使用的工具, 包括货币和信用工具, 如黄金、白银和钞票, 以及支票、本票、汇票、商业票据、公司债券、股票、外汇、信用卡等等。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各种金融很多的组织, 在金融活动中充当信用中介, 为金融活动提供支付机制等服务。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得以交易、运作的场所和机制, 根据交易的对象及其运作的不同, 金融市场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又可分为长期存贷市场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又可细分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此外, 按照金融交易的交割期限, 还可以把金融市场划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述三要素是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如果我们就此说, 这三个要素构成了金融体系, 显然是不完整的。由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任何法律都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所以, 我们认为, 所有涉及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内容都是金融法律调整的内容。金融法律 ( 制度) 的有机组成就构成了金融法体系。这些相关法律 ( 制度) 通过规范调节金融体系其他要素的行为, 为金融体系平稳健康运行提供了服务和保障。这里, 我们可以非常自然的得出这么一个结论: 金融法体系不仅是金融体系的一项基本要素, 也是金融体系构成的一个子系统。概括地讲, 金融法体系就是国家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有机联系统一的整体。有什么样的金融体系, 就有什么样的金融法体系。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金融体系, 培育了同样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体系。

三、金融法体系的构成应体现法治金融的要求

我们知道, 金融活动范围十分广泛, 这就决定了金融法律内容的广泛性。从现在金融活动的范围来看,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法、关于货币的法律规定、关于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关于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我们尽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把它分为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法、间接金融法、直接金融法、期权、期货与外汇法以及金融中介业务法等等。或者其他什么分法。但不管怎么个划分, 金融法体系的构成都应当体现法治金融的要求。法治已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前提, 这早成了一个共识。也可以说, 现代金融就是法治金融。那么, 根据法治金融的要求, 金融体系的运行则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众所周知, 金融法律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一国的金融运行质量与金融发展水平。从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来看, 目前, 虽然我国基本金融法律体系已经建成, 但仍有大量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和完善, 其中包括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金融基本法; 尽快制定《破产法》、《信托业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信托公司财产信托管理办法》、《信托财产登记办法》、《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等。

笔者认为, 金融法体系的构成应当体现法治金融的要求, 只有如此定位, 我们不仅可以找到金融法体系的框架, 发现目前金融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包括金融立法亟需完善的地方。同时, 我们还可以发现我们在研究金融法体系时长期以来一直忽视的, 然而却是对法治金融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也应当成为金融法体系构成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那就是金融司法。金融法治环境的营造, 金融市场的发展, 金融活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 都离不开司法的引领和规制。纵观全球, 金融业发达的国家, 无一不建立了强有力且完善的金融司法保障机制。就我国而言, 这些金融司法保障机制不少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 司法解释也理所当然应成为金融法体系的补充。

四、结语

通过上述论述, 我们可以对我国金融法体系的构成作小结了。那就是: 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 在整个金融体系构架内, 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 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 而形成的相互连接、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根据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立法、司法实践, 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银行三法, 以及证券、保险、信托基本法律为核心, 其他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体, 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体系。

摘要:由于划分标准等的不同, 以致学者们对于金融法体系的构成观点不一。我们应当把金融法体系的构成放在金融体系中加以再认识, 金融体系决定、影响着金融法体系的构成, 有什么样的金融体系, 就有什么样的金融法体系。它的构成还应当体现法治金融的要求。如此定位, 我们不仅可以找到金融法体系的框架, 还可以发现目前金融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金融体系, 培育了同样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法体系。

关键词:金融法体系,金融体系,法治金融

参考文献

[1] 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2] 张宇润.金融法的定位及内在冲突的衡平[J].当代法学, 2004, 1, 18 (1) (总第103期) .

[3] 管斌, 汪敏, 覃明娜, 吴文芳.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商研究, 2003 (1) .

[4] 王保树.金融法二元规范结构的协调与发展趋势—完善金融法体系的一个视点[J].广东社会科学, 2009 (1) .

[5]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221

金融法范文第3篇

【摘要】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家金融法律体系的纲领和主线,是金融法律的基本精神所在,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根本价值。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金融业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金融全球化的融合拓展引发了金融法价值取向的变革。

【关键词】金融法 价值取向 基本原则

一、金融制度改革趋势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及不断深入,2009年10月22日美国财政部提交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法案》得到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投票通过。根据该法案,美国成立了新的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职能在原来七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得以整合。在如今的法治环境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建立了制度保障。2011年以来,我国一些内部试行办法开始出台,涵盖证券、银行、保险等领域,全面保护高低端市场的新型金融消费保护体系开始形成,各大银行通过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各地区对金融消费保护工作开始试点。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在金融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完备,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存在争议。

多头监管具有专业化以及促进竞争的优势,此种监管模式被世界金融监管普遍采用。由于行业和部门的分割易导致监管漏洞,使得多头监管存在整体效率低下的问题,并且可能为投机者提供套利空间。此种制度也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机会。所以,进一步加强集中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主体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

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市场技术化和专业化不断提高。普通投资者很难通过信息披露真正了解企业的具体运作情况。金融领域的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中介的存在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安全保障。但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清楚认识到信用评级机构和经纪中介以自身盈利为主要目的,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牺牲消费者权益。因此,各国应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力度,重视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在真实披露信息的基础上,严格对系统风险的控制。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从社会利益出发,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之下,金融法将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健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和风险。坚持此项原则,就是严格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保障金融资产安全的同时使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并且使金融资产以更快的速度进行周转,促进金融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维护金融资产运行的安全、流动和效益是各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

金融资产的安全和效益是贷款人和存款人的利益重心,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根本宗旨。如赋予证券更强的流动性就是证券上市制度的目的。安全、流动与效益三者存在矛盾冲突,又可以协调统一。金融法律法规的设计是在保障市场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金融市场资金融通价值。

(二)维护货币政策原则

维护货币政策作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政府发挥转变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宏观调控体系。坚持维护货币政策原则,就是坚持稳定货币,优化结构,抑制通胀,使国民经济的发展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在金融法的保障下,有效贯彻和实施货币政策,促进社会经济规划目标的实现。中央银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在于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通过借助货币市场,运用金融手段,国家可以通过对信用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实现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货币政策将结构调节和总量调节相结合,通过对利率、汇率、信用量和货币供应量等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实现对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控制。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互制约,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实现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

金融法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金融市场是多方利益主体的集合,既需要金融机构的苦心经营,也需要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国家的扶持与协调。所以金融法要将投资者利益、金融机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优化作为重要原则。例如,证券法律制度初衷是克服证券市场中欺诈、市场操作和过度投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证券法律制度更将保障证券市场顺畅运行作为终极目标,同时维护证券市场主体和国家的利益。作为投资者,总希望保证自己投资的安全,且获得较高收益。而筹资者希望在避免筹资风险的同时以尽量低的筹资成本筹集到资金。金融市场中供求双方的利益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有效的金融市场应有效协调各方利益矛盾。

三、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金融立法应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出金融业发展的前瞻性和现实性。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的发展以实践探索为根本动力,只有坚持实践探索,才能将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才能实现金融业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会不断提高。尊重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是金融法的立法基础,也是金融法的改革方向。金融法是一种工具,它具有稳定性,它准确反映金融发展的现实,服务于金融实践。同时金融业的实践使金融法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法更是一种价值体现,金融法在客观实践的基础上,反映和评价金融业发展趋势,体现金融业前瞻性与阶段性的统一。

此外,金融立法应符合国际惯例下的金融全球化趋势。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受到世贸规则的约束和影响。当我国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发生冲突时,我国法律服从于世贸规则。我国金融立法相对薄弱,应将放宽业务种类、审慎市场准入、严格法律监管作为立法宗旨,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我国金融服务立法。

参考文献

[1]谢根成.关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建设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02).

[2]王元龙.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新潮流与我们的抉择[J].经济学动态,2009(10).

[3]夏斌.由分业混业经营到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J].国际经济评论,2010(12).

作者简介:赵晨(1988-),男,汉族,辽宁黑山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责任编辑:刘晶晶)

金融法范文第4篇

摘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活动是需要健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防范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规范和约束金融行为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这不仅无法确保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也难以遏制金融领域不断累积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法律缺陷;市场经济;金融风险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已有法律变革跟不上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很多法律很难适用于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新现象,金融领域的法律缺陷日益凸现,一些法律对微观主体的经济金融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功能大为减弱,法律的缺陷难以遏制金融领域不断累积的金融风险。

一、法律不完善降低公司治理效率,累积金融风险

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会降低公司治理的效率,从而导致金融脆弱性,累积金融风险。

在多数情况下,管理层能够转移公司的现金和其他资产,可能用于偿付管理层个人的债务,或将其直接存入在国外银行的账户,或者注入其他公司。而在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经理人员通过转移现金和其他资产来侵占其他股东的财产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这说明法律对债权人和小股东保护的重要性。

当对企业经理人员的法律约束不力使经理人员很容易地侵占企业资产时,企业价值就会下降,这又进一步使股票价格下跌,从而使人们丧失对经济前景的信心,金融风险上升。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基本原因就是新兴市场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失去了信心,导致资本流入的减少,资本大量外逃,由此导致汇率的大幅度下挫和股票市场的崩溃。为什么对这些国家信心的丧失对汇率和股票市场有如此大的影响,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公司治理中软弱的法律制度对亚洲金融危机的汇率贬值和股票市场下挫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根据公司治理理论,机制有效性是用法律制度阻止少数股票持有者对公司资产的滥用,从而使代理冲突最小化。如果法律约束性不强,当经理人员预期投资回报下降时,则对投资者信心的逆向冲击就会导致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现象增加,并进一步减少资本流入,增加资本外流。这些又进一步诱使股票价格下跌,汇率下挫。

我国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是立法级别较低,目前在所有国家大法中均未提到公司治理。其次,公司治理的法规比较分散,例如这些法规分别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等不同适用对象。对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提供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是司法解释对完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一大贡献。但是《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毕竟仅仅局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其他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至少在现阶段,大量的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投资者尚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由此可见,距离建立完善的为公司治理提供司法保障的证券赔偿制度还有着很长的路要走。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有效的法律制度上的正规约束可以部分地克服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约束内部人的行为,从而尽可能地使公司内部人的利益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协调起来。而且通过对滥用职权给外部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的内部人给予法律上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加大内部人滥用职权的成本,并降低其滥用职权的预期收益,尽可能减少内部人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金融风险。

二、法律不完善致使产权模糊,累积国有金融机构风险

从理论上讲,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和法制监控下是能够正常循环的。但是中国的现实却表现为企业以各种形式和理由尽其可能地逃避债务,致使银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债权的负担,严重扭曲银行与企业间的信用关系,潜在金融风险是令人担忧的。

国家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实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因为,法律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产权,而事实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属于同一个所有者——国家。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作为国家这个所有者同一利益主体的不同代理关系:国家与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之间是一种“父子关系”,而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则是“兄弟关系”,是一种虚拟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自由市场’,即不受伦理规范制约的市场是各种利益碰撞、各种垄断地位的表现以及讨价还价的场所,因而与各种家庭伦理格格不入。与所有根源于某种兄弟般或者血缘关系为尺度为前提的共同体截然相反,市场本质上与任何兄弟关系无关”(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可见,在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这种“兄弟关系”的债权债务与“市场伦理”是相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没有内在的压力和自我约束机制为保障自己的信誉和生存而力争履行借贷契约的义务,保证及时清偿债务。当不履行契约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时,理性人何乐而不为,国有金融机构风险因此而生。

银行与企业间的信用关系缺乏法律保障。在法律上,债权、债务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契约的要求包括承诺和履约。其中承诺是关键,它决定债务契约的各个条款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可履行,在此前提下,才能通过履约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强制履行。然而,我国银行与企业间的契约关系是无法承诺的,银行与企业间相当部分信用关系的产生是非平等自主的,出于一些非经济上的考虑,政府尤其是原来的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贷款活动经常过多地干预。由于政府的角色不是经纪人,不具有经济理性,政府的偏好往往与企业不同,以政府决策构成约束条件的不会是特定借款企业的收入和预算,由此,债务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他对这份契约不负责任。另外,银企间的契约关系也是无法履行的。整个经济制度中缺乏对债权的保护,不还债务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逃避债务反使债权方处于被动地位,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趋之若鹜,进一步加剧企业间、企业与银企间债务的恶性循环,积累大量金融风险。

三、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缺陷与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指由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原则、程序、主持机构和损失分担等制度要素组合而成,且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施以有效约束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制度安排。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或受突发事件冲击而

出现清偿力不足以及最终退出市场,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较为常见,因为作为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竞争的必然结果,市场退出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发达国家有较为妥善的退出机制,因此金融机构退出成本较小,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力较低,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系统的、操作性强的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无法对一些问题严重、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市场退出机制本就是用来处理金融风险,如果其本身就不完善,那么在处理金融机构时,容易产生更大的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方法、标准、范围和程序等内容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有的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仅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接管、并购的退出行为的具体规范仍然迟迟未能出台。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激烈竞争的需要,不利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我国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很难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对商业银行合并、解散、撤销、破产有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对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商业银行法》中仅对接管的前提、目的、时限和终止作了概括性的表述,而没有对市场退出的定义及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市场退出的主管机构无法可依,加大了操作难度,同时这也致使政府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理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指导,增加了行政的随意性。

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特别是面临市场退出时,存款人的存款如何得到保障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金融体系建造一道安全网,当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由特定的保险公司依法清偿存款人的存款,从而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当个别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存款人的利益因为有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保证,不再产生巨大的恐惧心理,避免该银行发生挤兑风潮、传染其他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金融机构,同时还给其解决问题带来时间上的缓冲。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几十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储户的存款利益很难得到保护,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没有保障,如引起金融恐慌,势必导致储户对金融机构信誉失去信心,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四、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不健全与金融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通过直接、间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其他方式而对银行、证券或保险等不同金融领域中的公司具有控制权,且不直接从事其他业务经营的公司。在金融分业体制下,我国并无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存在多种金融跨业组织如分别以三大国有银行、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即中信公司)、保险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为核心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及产业资本参与金融业形成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这些金融跨业组织事实上是打法律的“擦边球”,监管层默许或鼓励的姿态意图探索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然而不规范的形式和缺乏外部的有效约束,既难以充分发挥跨业经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分散风险以及促进金融创新等优势,又潜伏着诸如利益冲突、风险传染以及不公平竞争等弊端。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及有关部委的规章,都没有明确承认金融控股公司,但也没有明令禁止。上述几类金融跨业经营组织是在下述状况下存在的,一是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向金融机构投资的主体;二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也没有什么限制,但从相关的法规、规章来看,其投资主体地位不明确,在现实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例也很少见;三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虽然名义上没有金融控股公司,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而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立法层次比较低,有些规定不明确,不同的规章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尤其是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限制过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只能或主要靠利差收入,无法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以及海外资本展开公平竞争,因为工商企业和海外资本都可直接或间接控股国内的金融机构。所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好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现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由于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法律规定,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对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导致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领域已经蕴含了大量风险。首先,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资本被不断重复计算,使得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其次,由于分业监管,监管信息缺乏沟通,控股公司在进行股权和资金运作时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避开监管者,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形成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五、地下金融法律约束缺失带来的金融风险

地下金融是由于一国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社会资金流动性需求与法定金融组织供给之间的错位而出现的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以经营行为的非正规性和隐藏性为特征的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行为。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5)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其业务规模大约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30%。对如此之大的地下金融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和对经济金融产生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地下金融的一些组织形式属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的金融组织模式,金融资源的运用渠道不明,运作机制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强,内在风险一旦释放出来,容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并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特别是在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想方设法以高息圈钱,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享乐或投机。这种地下金融活动的非生产性和偿还性,最终必然导致支付链条的崩溃,参与者的利益受损,引起社会不稳定,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尤其容易引发恶性循环逐步积累金融风险。同时,地下金融所遵循的游戏规则与正规金融不同,其资金不受国家税收和存款准备金等制度的约束,国家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所进行的宏观调控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地下货币资金规模越大,货币均衡水平越不真实。地下货币资金流动影响货币均衡,它通过改变可用于公开经济的实际货币总量,造成支持公开经济的货币供应达不到均衡货币供给水平,或者造成名义货币供应过大现象,使货币当局主动控制货币增长,造成实际货币供应难以满足经济均衡增长的需要,出现货币总量较大时经济的衰退。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地下货币资金转入地上,货币当局紧缩政策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经济过热状况加剧或持续,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增加金融控制风险。

责任编辑 贾 伟

金融法范文第5篇

石嘴山市是国家级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全市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撑起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脊梁”,成为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石嘴山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坚持以“优政策、建机制、搭平台、促改革、拓渠道”为抓手,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着力打通服务民营经济的“血脉”,跑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加速度”,为努力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排头兵奠定了坚实基础、创造了良好条件。

优化政策引导支持,让金融机构“跑”起来。制定《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行动推动方案》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各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举措,截至2021年上半年,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全市各项贷款余额的75%。用足用活货币政策工具,争取再贷款、再贴现和常备借贷便利限额,将再贴现支持对象由过去的小微企业放宽至所有民营企业。建立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年度考核机制,结合石嘴山市重点产业发展部署,把支持重点特色产业民营企业信贷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通过表彰、推荐重点优质项目、增加财政性存款、总结经验推广等方式给予鼓励。建立全面服务企业的“金融服务顾问”和帮助银行更好开展信贷决策的“产业发展顾问”的“双顾问”工作制度,以创新金融服务为突破口,为民营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产品对服务、服务对诉求的金融专业服务,提升银企对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建立健全服务机制,让金融服务“实”起来。一是建立金融工作局、人行、银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定期研判金融运行形势、风险监测和全市民营融资服务落实情况,安排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融资重点任务。面对民营企业的金融风险隐患,形成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风雨同舟、共克时艰的良好局面。压实债权人委员会职责,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不起诉、不下调贷款分类,避免形成“踩踏”,给其“喘息”时间,恢复“造血能力”,确保风险平稳化解。二是建立政银企对接常态化机制,建成重点特色产业民营企业名录库,动态更新,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金融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帮扶奠定基础;积极组织举办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特色产业推介会、政银企对接会等融资活动,2021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支持企业新增发放贷款、承兑、贴现等各类贷款111.3亿元。三是积极推进金融服务企业精准帮扶模式,开展“金融+”融资需求调研活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走访调查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截至上半年,金融机构支持重点特色产业民营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1.2倍。四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石嘴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线上发布金融产品、信贷政策等,依托信用数据赋能,实现银行与民营企业实时在线精准对接促进融资意向达成,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搭建融资服务平台,让财政金融“联”起来。积极创新“政银担”产品,整合全市5支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建立“石时担”担保基金,采取多元化产品服务模式,施行政银担风险损失分担机制,资金放大达到3.6倍,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充分发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20年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区)全覆盖,注册资本较上年同期增长20.3%,担保实力进一步壮大。发挥国有资本金融服务功能,整合国有资产组建2家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已累计对各类民营企业资金支持近10亿元。组建国资助贷机构,由国有企业出资发起成立2家助贷中心,累计为民营企业提供过桥资金239笔13.9亿元。力推贷款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在确权颁证、抵押物评估和不良贷款处置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建立“政银保”风险缓释机制,截至上半年,累计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4.3万笔12.8亿元。形成了在全国叫得响的“平罗模式”,荣获宁夏金融服务创新二等奖,“农房”抵押贷款在中期评估中名列全国第六名。

深化地方金融改革,让金融市场“活”起来。2021年石嘴山市成功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资格,将5000万元试点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和风险补偿金,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优质金融服务。坚持把金融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振市场信心、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关键之举,石嘴山市在2020年宁夏各地市营商环境测评中,获得信贷单项指标位列第二。截至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2.6亿元,惠及市场主体6.8万户。不断丰富全市金融业态,建成西北第一个科技金融众创空间,初步形成了互联网小贷、大数据服务、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等金融业态集群发展的态势。严格落实减费让利政策,首发全区第一单“复工复产”专项可转债,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减费让利1103.4万元,新发放信用贷款48.9亿元,对市场主体融资担保费率最低降至0.5%。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打造“线上+线下”金融服务模式。给予民营企业最快速的金融支持,推出“小微快贷”“云税贷”“善融贷”等17款线上线下融资产品,满足民营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推动企业多元融资,让融资渠道“宽”起来。鼓励企业利用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开展直接融资,累计实现各类企业直接融资96亿元,企业股权银行质押融资35亿元。强化上市培育,对启动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程序的企业予以分阶段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激发石嘴山市企业冲刺上市的积极性;筛选20余家企业作为上市“后备军”重点培育,形成企业上市阶梯式布局。积极引智借力,分类别分阶段举办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债发行实务培训讲座,积极邀请业界专家和有丰富资本市场服务经验的律师、会计师等为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多对一辅导,为重点企业“会诊把脉”“传经送宝”。主动上门推介,组织重点培育企業赴深圳、上海、杭州举办石嘴山市企业、产业、项目专场路演等活动,积极向全国资本推介优质企业和项目,邀请区外资本赴石嘴山市考察投资,为企业直接融资“铺好路子”。强化制度保障,为企业上市破题解忧,健全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建立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制度,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借力资本市场融资扫清障碍。G

责任编辑:何青芳

金融法范文第6篇

1.识记

(1)金融衍生工具P179又称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性金融工具相对应,是指在一定的基础性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一般表现为一些合约,其价值由作为标的物的基础性金融工具的价格决定。

(2)套期保值P180是指交易者为了配合现货市场的交易,而在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进行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

2.应用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P179

(一)价值受制于基础性金融工具

(二)具有高杠杆和高风险性

(三)构造复杂,设计灵活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功能

(一)价格发现功能

(二)套期保值功能

(三)投机获利手段

第二节 金融远期合约市场

1.识记

(1)金融远期合约P183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按照某一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

(2)远期利率协议P184是交易双方承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按双方协力利率借贷一笔确定金额的名义本金的协议。

2.应用

(一)金融远期合约的特点P183

在于它是由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后签署的非标转化合约,因为合约中的交割时点、交割价格以及合约的规模、标的物的品质等细节都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尽可能地满足交易双方的需要。

远期合约非标准化的特点决定了其一般不在规范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而是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非标准化合约的特点还给远期合约的流通造成较大不便,因此远期合约的流动性也较差。

(二)远期利率协议的功能P185

远期利率协议最重要的功能在于通过固定将来实际支付的利率而避免了利率变动风险。 由于远期利率协议交易的本金不用支付,利率是按差额结算的,所以资金流动量较小,这就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管理利率风险而无需改变其资产负债结构的有效工具。

第三节 金融期货市场

1.识记

(1)金融期货合约P186交易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的条件买入或卖出一定标准数量的某种金额工具的标准化和合约。

(2)外汇期货P189又称货币期货,是以外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是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

(3)利率期货P190是继外汇期货之后产生的又一个金融期货品种,其标的物是一定数量的与利率相关的某种金融工具,即各种固定利率的有价证券。

(4)股价指数期货P191指数期货即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2.领会

(一)金融期货合约的特点

1.金融期货合约都是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交易双方不直接接触。

2.金融期货合约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3.金融期货交易采取盯市原则,每天进行结算。

(二)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远期合约的区别P180

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不同,期货合约通常都是标准化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交易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的条件买入或卖出一定标准数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合约。所谓金融期货的标准化合约,是指期货合约的合约规模、交割日期、交割地点等都是标准化的,即在合约上明确规定交易的规模、交割日期、交割地点等,无须双方再商定。交易双方要做的唯一工作是选择适合自己的期货合约,并通过交易所竞价确定成交价格。

(三)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P181

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非营利性会员制和营利制性公司制

会员制交易所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出资组建,缴纳一定会员费作为注册资本的非营利性会员制法人机构。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特点是:会员缴纳会员资格费用是取得会员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交易所建立和营运资本由会员费的形式筹得;交易所收入有结余时,会员不享受取得回报的权利。

公司制交易所是由投资人以入股形式组建设置场所和设施,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经营交易市场的营利性企业法人。特点是“交易所不参与合约买卖交易,但按规定对参与交易者收取交易费用,投资人从中分享收益;交易所按投资人出资多少分配投票权,实行一股一票制;交易所的经营重视盈利性,注重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经营效率,但忽视公益性,影响市场稳定等。

金融期权合约:

期权费:又称权利金、期权价格或保险费,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期权卖方支付的费用

看涨期权:也称买权,是指赋予期权的买方在给定时间或在此时间以前的任一时刻以执行价格从期权卖方手中买入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也称卖权,是指赋予期权的买方在给定时间或在此时间以前的任一时刻以执行价格卖给期权卖方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合约

欧式期权:是只允许期权的持有者在期权到期日行权的期权合约

美式期权:是允许期权持有者在期权到期日前的任何时间执行期权合约

领会:

金融期权合约的主要内容

1.期权合约的买方与卖方2.期权费3.合约中标的资产的数量4.执行价格5.到期日 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期权合约的区别

金融期权合约金融期货合约

标准化程度与交易场所既有标准化合约,也有非标准都是标准化合约,都在交易所化合约。标准化合约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

内进行交易,非标准化合约在

场外进行交易

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等的。合约的买方只拥有权利,除非用相反的合约冲销,这种权

不承担义务;相反,合约的卖利和义务在到期日必须行使,也

方只承担义务,不拥有权利。只能在到期日行使

当合约的买方行权时,卖方必

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盈亏风险承担合约买方损失有限,盈利可能交易双方所承担的盈亏风险都是无限;合约卖方损失可能无限无限的

但盈利有限

保证金要求合约买方不用交纳保证金,交易的买卖双方都须交纳保证金

合约卖方需要交纳保证金

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每日结算

金融期权的风险管理功能

金融期权可以使期权的买方将风险锁定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期权合约的买房也可以利用期权合约规避现货市场存在的风险

金融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各自筹资机会的相对优势,以商定的条件将不同币种或不同利息的资产或负债在约定的期限内互相交换,以避免将来汇率和利率变动的风险,获取常规筹资方法难以得到的币种或较低的利息,实现筹资成本降低的一种交易活动

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对两笔币种与金额相同,期限一样但付息方法不同的资金进行互相交换的一种预约业务

货币互换:是指交易双方互相交换金额相同、期限相同、计算利率方法相同,但货币币种不同的两笔资金及其利息的业务

金融互换的原理

比较优势理论是金融互换合约产生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理论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大卫 李嘉图提出的。他认为,在两国都能生产两种产品,且一国在这两种产品的生产上均处于有利地位,而另一国均处于不利地位的条件下,如果两国进行专业化分工,各自专门生产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那么通过国际贸易,双方都能够从中获益。金融互换只要满足以下两种条件,就可以进行互换:第一,双方对对方的资产或负债均有需求。第二双方在两种资产或负债上存在比较优势

利率互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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