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文

2023-09-22

公司章程范文第1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郝睿、吴强、韩八只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会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监事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人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

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晋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12年2月8日

XXXXXXXXXXXX公司 股东会议决议

召开时间:2012年 月 日 地 址: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定期

参会人员: ,在会议前15日已当面通知 股东到会情况: 股东到会应到 人,实到 人。 主 持 人: 记 录 人:

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章程十章三十四条

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 (地点) 成立 有限公司。

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组建 有限公司,由 出资组建,注册资本 万元,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货币。

四、公司经营范围: 。

五、全体股东一致选举 担任 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一致同意聘用 为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六、选举 担任 有限公司监事。

七、XXXXXXXX有限公司暂不设董事会,待公司发展后再议。

八、一致同意委托 承办工商注册登记一切有关事宜。 股东签名:

公司章程范文第2篇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1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期限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期限 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年X月X日

第七条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分别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

)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之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

7 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散权属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注:

1、本章程适用于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2、本文本空格及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会成 8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事长内容。

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

公司章程范文第3篇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1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期限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期限 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年X月X日

第七条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分别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

)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之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

7 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散权属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注:

1、本章程适用于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2、本文本空格及打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会成 8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事长内容。

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

公司章程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1-

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

(一)名称: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

(二)名称: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

(三)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 第九条 出资人在本章程订立后,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交易。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或按比例承担风险。

(八)有权査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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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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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二)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三)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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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第

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议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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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所议作出的决定应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成员应为3-13人,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而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其他职权。(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七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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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不设监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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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也可设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每一会计终了30日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股东会议通过,)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在第一会计终了30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8-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自行解散时,应提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行业主管部门、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在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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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10-

公司章程范文第5篇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2. 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______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号。

3.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5.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6.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二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7. 公司股东共_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

______,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8. 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9.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质询。

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

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

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_____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_________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

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1. 股东会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公司章程范文第6篇

年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级担保基金经营运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构建全信用担保体系,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保障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经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级信用担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基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六条 公司经营方针是:实行市场化运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安全审慎,高效快捷,开拓创新。

第七条 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以担保业务为杠杆,重点为我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扩大我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来源,致力于促进我经济发展,服务于我经济发展战略,重在体现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和增加经济效益,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由*****全额出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审批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同执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6名组成,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监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召集人1人,由人民政府指定和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经理 A、B角;

(三)、公司聘请的项目主审人员;

(四)、公司法聘请的法律顾问;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二)、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三)、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四)、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回答或解释;

(五)、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

(七)、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的项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按审批权限(见第二十八条)将《担保项目评审表》及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执行董事(以下称审批人)审批;不足五分之三评委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八)、对虽未否决但评委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由主任委员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九)、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书面通知,担保业务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实。担保业务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综合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第六章评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评审会通过的担保项目担保额在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额在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执行董事审批;100万元以上或特殊担保项目,报担保审查考核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经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会议评审、专家评议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七章内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部负责日常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内审员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内审工作以检查资料为主,对各职能部门在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对行使审批权的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等情况;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章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内审部、外聘评审、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风险评估内容: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的经营需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评估申请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第三十条撰写评估报告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经济背景。

(二)、接受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三)、拒绝担保业务的利弊分析。

(四)、担保业务的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做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章 担保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担保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担保业务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担保业务部应会同计划财务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十三条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三)、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五)、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六)、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3、反担保债权情况。

4、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5、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6、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第十章 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

第三十六条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

1、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2、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3、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书面告知担保代偿情况和追偿方案。

4、在发生代偿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进入依法诉讼程序或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协调担保债权债务处置办法。

5、在发生代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取得工商、税务、政法等相关部门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6、追偿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以物抵债;委托追讨;债权转股权等。

第三十七条 追偿工作责任制

1、项目经理A角为代偿项目追偿的第一责任人,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B角协助项目经理A角追偿,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2、风控部为追偿工作的执行部门,对追偿工作负主要责任;业务部为追偿工作的协调监管部门,对追偿工作负次要责任。

3、对追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因工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依据担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相结合,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九条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公司重大投资活动,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公司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四十四条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5%-10%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税后利润的20%作为公司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利润,用于公司发展和担保基金补充。

第四十五条公司公积金可用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局和监管部门。

第十二章 人事、劳动、工资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五十条公司的员工一律采用聘用制,并按照规定条件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适应市场规律的人事劳动制度。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把收入分配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公司效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五十三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十四条公司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变更、解散、清算、破产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可能受更大损失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政府认为公司需要解散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监管部门确认。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六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时,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报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自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份,经政府及监管部门核准,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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