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范文

2023-09-20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布局、产业调整调整等因素引起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日益增多。政策性搬迁由于涉及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且相关政策法规只提供原则性处理指引,因而显得政策性搬迁业务特别复杂,这就需要财务人员深入分析政策搬迁的会计相关处理规定及与之相关的税收法规,以便更好地进行财务核算与税收申报。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入,由政府主导的拆除以及整体搬迁越来越多。由于搬迁业务的特殊性及复杂性,如何做好整个搬迁期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具体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两方面进行探讨,以期科学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做好税收风险处理,实现最优化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1.政策性搬迁定义及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据此文件精神,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税收待遇:

1.1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具体包括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2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容易做到,但受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核算约束,政策性搬迁业务不可能按照税务要求去做账,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因此个人认为这里的单独进行核算,并不是按照税收的要求去做账,只要在做账时有明细科目清晰显示即可。

1.3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报送资料。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2.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合理性剖析

按照相关程序,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处理过程中,会将扣税差额后的部分以及资产转让部分依据收入,作为转让损失或者所得,而这一点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却无法按照常规认定资产转让具体情况。一般资产转让仅发生在当事人和企业之间,是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而政策性搬迁与此完全不符,企业进行搬迁的举动是出于公共利益以及政府规划要求而做出的,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无关。在搬迁过程中,虽然政府会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偿,但补偿数额往往无法与企业自行资产转让所获得收益相比较,和企业重建资金需求存在着一定差距,容易造成企业在搬迁之后无法达到原有生产规模条件的状况。在该种环境下,传统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处理方式方法不再适用,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政府部门不仅要为搬迁工作出台一系列搬迁政策,同时还要对企业予以相应支持,可通过税收支持等手段为企业搬迁后经营提供可靠助力。如果企业在搬迁之后不再进行经营,则其并不满足搬迁政策相应标准,需要按照常规手段展开资产转让,完成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处理。

通过对综合情况的分析与研究发现,政策性搬迁以及收入税务处理等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政府、税收以及企业三方面关系协调提供了可靠支持与助力,企业需要按照政策精神以及内容,做好搬迁政策利用,科学展开会计税务处理相关工作,以便为企业生产恢复创造出更加有利的条件。

3.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 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为更深入理解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在此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对具体核算处理方式展开探讨。

例:甲集团公司注册办公地在滨江区西兴路,名下一宗土地及办公楼职工宿舍、设备等,由于城区改造,涉及征收占地,甲集团公司计划迁址至滨江区聚才路,2016年2月15日与当地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合同,合同约定补偿货币资金43900万,分别于2016年2月取得第一期补偿款21900万、2016年4月取得第二期和第三期补偿款20000万、2017年3月取得第四期补偿款2000万。甲集团公司原账面资产情况:一块土地,原值2774万,累计摊销907万;办公楼及职工宿舍原值1520万,累计折旧1040万;设备A原值320万,累计折旧150万;设备B原值630万,累计折旧150万;存货成本650万,不含税价730万。2020年1月符合搬迁完成条件。搬迁过程发生如下收入业务:①收到拆迁补偿款43900万;②报废设备A收到保险赔偿款150万;③处理设备B收到变价收入280万;④处置存货收入价税合计824.90萬。搬迁过程发生如下支出业务①临时安置职工等费用化支出4600万;②临时租用办公场地及仓库费用支出530万;③搬迁运费、拆装费用等120万;④停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保等820万。

甲集团公司收到补偿款时同时增加货币资金和专项应付款43900万,办公楼、土地、设备等报废和变卖应通过资产清理转入营业外支出2567万,安置职工、搬迁费用等计入管理费用6070万,处置存货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不作为拆迁支出。年末,将符合条件的拆迁支出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再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本例中从专项应付款应转出金额为8637万。拆迁完成后,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

国家在经过对政策性搬迁性质进行分析之后,发布、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各类税费。(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上述规定可知,政策性搬迁符合土地增值税免征条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建筑物搬迁补偿收入均可享受免征政策。(2)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据此规定,政策性搬迁系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所有者(政府),免征增值税。关于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增值税,目前没有文件明文规定,导致各地税企争议较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政策性搬迁补偿款都是依据被拆迁房产的公允价值(评估价值)为参考确定,一般比照资产原值都是增值的,应视为转让资产并取得对价,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拆迁补偿款是一种补偿行为,而非销售行为。拆迁政策、拆迁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均由政府相关部门来规定,被拆迁人无自行选择的权利,这与普通销售行为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虽然补偿也收到了对价,但这里的对价不是由自由交易行为产生,补偿行为并不是应税行为,也不是缴纳增值税的必要条件,纳税与否与取得对价没有必然联系。个人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3)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公告享受递延政策,即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支出为负数的,形成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以在搬迁完成的当年一次计入当期损益申报所得税,也可以按三个年度,匀均扣除。这里需明确两个个时间概念,即搬迁开始日和搬迁完成年度。搬迁开始日,是指满足了搬迁的基本条件并开始实施搬迁之日,并非搬迁协议签订日。2012年第40公告指出,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由此可知,搬迁完成年度为两者中的较早者。如A企业2016年3月开始实施搬迁,若2019年12月完成搬迁,拆迁完成年度应为2019年度,拆迁所得或损失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务处理。若2021年3月完成搬迁的,搬迁完成年度则为满5年的2020年度。

综上所述,政策性搬迁在税务方面具有很多优惠,企业需要按照优惠内容及要求做好账务核算、资料准备及资产处置规划等一系列举动,要针对搬迁所涉及各项资产设置单独台账,详细展开处置收入以及税务基础等内容登记,按照搬迁年度以及搬迁支出、收入时间等,对搬迁所得展开判断,做好相应税务筹划工作,以便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控,确保企业资产利用率能够得到切实提高。

5.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在面临政策性搬迁时,若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将影响企业的后续发展,因而需要财务人员加强相关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学习研究,以便在面临政策性搬迁时能做好事前规划、事中核算、事后处理,在顺利完成政策性搬迁任务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合理控制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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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范文第2篇

【摘 要】 税务行政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柔性执法手段,由于充分融入纳税人的意志,对于降低税务执法风险、降低税务执法成本、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弥补税务行政法规的不足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税务机关改进执法方式,健全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的重要措施。本文通过对税务和解的现状、启动、运行、审查及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帮助作用,从而推动该制度为税务机关解决矛盾争议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纳税人;税务行政争议;税务行政和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税务矛盾纠纷涌现在税务机关面前,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挑战。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如何改进执法方式、降低执法成本、规避执法风险、和谐征纳关系成为了整个系统广泛关注的问题。在此形势下,“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成为了税务机关解决税务矛盾纠纷的重要突破口。税务行政和解作为其中一项重要柔性执法措施,对于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推进税务行政和解需要税务机关长期思考和积极破解。

一、税务行政和解的现状

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一直秉承“公共利益不可让渡”、“行政权力不可自由处分”、“争议双方地位不平等”三项原则,拒绝承认在行政行为中存在和解的可能性,在实务中一直将行政和解拒之门外。但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种类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响亮提出,片面强调公共权力不可自由处分的传统观念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我国行政领域先后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 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和解、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99号)第40条首次规定了复议和解制度,使行政复议和解找到了法律依据和“生存空间”,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行政复议中的特别部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得到了确立,为推进税务行政和解提供了先例和参考典范。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纳税评估办法》中规定了税务约谈。此外,在当前的税收实务中,很少有关于税务行政和解的明确规定和有益尝试。

二、税务行政和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种有效的税务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虽然税务行政和解日益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和采纳,但是其中理念倡导的成分远多于具体操作程序。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还尚未统一,严重阻碍了其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1.税务行政和解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

在当前税收实务中,虽然已经认可了税务行政和解的存在,但仍散见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税务约谈等部分零散的和解类型之中,从根本上看,税务行政和解亟待构建一套统一的法律制度性规定。

2.税务行政和解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他们被强制要求让渡一部分利益给国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天然的倾向于采用各种途径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使和解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税务行政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权力性。作为单一的个体,纳税人相比税务机关而言处于弱势,这就给权力的膨胀留下了可乘之机。

3.税务行政和解缺乏具体的救济机制

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和解过程当中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要有相应的措施予以救济,不然,再好的纠纷解决机制都会沦为权力滥用、腐败滋生的天然温室。

三、推进税务行政和解的思考

1.关于税务行政和解启动的思考

(1)合理限定税务行政和解的申请主体

税务和解的启动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针对一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纳税人和对应的税务机关主要办理人员都可以主动申请采用税务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2)适当放宽税务行政和解的申请方式

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和解的启动方式可以参考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允许纳税人或税务机关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向对方提出和解。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接受纳税人的和解申请,都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

(3)合理界定税务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在制度设计上,采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和解协商的方式处理某些重大事项显然不妥。在适用税务行政和解时,只有税务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引发的对其合理性的争议纠纷才能纳入税务行政和解的范畴。

当前,税务机关涉及到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因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②税务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引发的其他纠纷。同时,我国立法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和解程序的有以下几类: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②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有以上情形之一且已达成和解的,应当认定和解行为无效。

2.关于税务行政和解的运行的思考

(1)进行税务行政和解应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应坚持依法和解原则。税务行政和解的参与者在和解过程中,应当遵守我国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应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和解过程当中平等地享有权利,當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随时提出终止和解,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三是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进行和解的事项很有可能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有可能私下达成协议,出卖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因此,整个和解过程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监督检查。

(2)和解过程应落实三项制度

一是要落实告知制度。在开始和解前,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务行政处罚中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和解过程的程序、时限和享有的权利义务,特别应当告知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相应的救济渠道和时限。以便于纳税人充分了解具体事项,积极准备,促进和解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是要落實保密制度。税务和解的过程本身是一个相互妥协让步,确认事实,解决争议的过程。税务机关对于和解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切实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

三是要落实回避制度。税务人员在和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照规定,在与纳税人或者税务争议中涉及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进行回避,从而防止以权谋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解的程序正义。当然,纳税人在和解过程中发现参与和解的税务人员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主动提出该人员回避的请求。

3.关于税务行政和解终结的思考

经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充分协商,和解最终只可能存在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两种结果。

(1)未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经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充分沟通,仍不能化解分歧,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和解,则意味着税务和解程序终结。此时,关于课税事实的争议,则由税务机关继续依职权调查,后续还可能会采用复议、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并且,纳税人在协商过程中所做出的妥协让步、对某些事实的自认,不能作为税务机关在其他程序或后续行政行为中的证据,“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

(2)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合意,签订税务和解协议后,应当报审查机关确认,经审查符合税务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批准双方的和解协议,并告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当遵守协议,自觉接受协议的约束,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关于税务行政和解效力的思考

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由于是在没有第三方主导又没有查清争议事项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税务行政和解协议不能像税务行政调解书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和解协议具有事实上的确定力和终局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争议的事项应当以和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为标准确定下来,在对方没有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或没有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争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相应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1]叶剑泉、李媛:《浅谈行政和解制度》,《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二期.

[2]吕林:《论我国行政和解制度之建立》,《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3]刘艺:《行政和解当以和为贵》,《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11月11日第7版.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范文第3篇

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该子系统的健全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

税金,对于企业而言是纯现金流出,是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并且是高风险和高弹性的成本。流转税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司营业成本的大小,所得税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到公司投资成本的高低。

企业通过加强税务管理,可以迅速掌握、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调节自身产业结构、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发展水平,可以将过去的地下作业转化为阳光作业,塑造良好的税务信用形象;可以博得消费者、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与政府的更多信赖,争取到宽松的外部环境,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税务管理是一种融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的内部组织行为,是通过依法规范自身业务流程、约束自身涉税行为、优化自身纳税方案等来实现其管理目标的税务业务活动,是依法降低自身税负的自救性行为,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最有效法宝。“精细化税务管理”可以弥补企业“管理短板”。

“短板”现状

毕马威2003年对互联网在全球的一项调查显示:税收会抵减公司收入,会使费用项目膨胀以至侵蚀1/3的公司利润。通过给客户做税务咨询得出的结果,国内企业整体税负由原来的1%~3%上升为6%~8%,不同的行业税负高低有所不同。中国大多数企业因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不善而导致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加重了自身税负。企业的税务问题更多地表现在企业管理层面缺乏科学的纳税意识、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涉税业务过程中的税务管理和监控手段。

企业必须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成本。企业要想既安全又有效地减轻税负,不能单纯地从纳税处理技巧和纳税筹划上去操作,而应从深层次的角度去认识——“精细化税务管理”。然而,目前“精细化税务管理”是国内企业在管理当中普遍存在的“短板”,具体体现在:

企业税务管理意识差

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在财政部开始实施“利改税”以来,由于经济环境与税制越来越复杂,企业经营开始涉及税收管理问题。但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学术界一直侧重于税收征管角度的研究,从企业角度研究税务管理的较少,企业税务管理缺乏相应的理论与实践管理的指导。具体反映在: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认为税务事项简单,目前大都偏重财务报表目标,而不太重视涉税合规目标,仅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税务事宜,更别说设立专门的税务机构,因此职责相对淡化,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相对薄弱;另一方面,企业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仅停留在被动执行税法规定的水平上,管理者对自身及员工的税务知识培训不重视,税务信息相对屏蔽。还有一部分企业则无视税法尊严,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也有少部分企业已初步形成税务管理意识,但总体管理水平较低。

对企业税务管理认识不全面

一方面,很多企业模糊了企业税务管理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界限,把企业税务筹划等同于企业税务管理,认为只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就能搞好税务管理工作。虽然税务筹划是税务管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它注重的仍然是技巧和方法层面,不足以包括企业税务管理的全部。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企业税务管理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事后管理,因此存在轻事前管理、重事后攻关的现象比较普遍。

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系统

企业税务风险往往表现在财税,其根源在于是否具备有效的管理系统。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税务管理,没有系统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制衡制度,对税务风险往往采取就事论事的解决方法,缺乏系统、科学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流程。

税务管理9则

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对其涉税业务和纳税事务所实施的分析和研究、筹划、计划、监控和处理、协调和沟通、预测和报告等全过程管理和全面监控的行为,不仅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的研究和运用,依法避税的技巧和方法,事前筹划和计划等实施组织,同时还包括企业涉税业务流程规范和管理组织,避免违规受罚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综合管理内容。所以,它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宏观税务管理的必要延伸和补充。

企业税务管理有两方面发展方向:一方面建立纳税管理战略思维,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财务、税务;另一方面在战略思维指导下开展精细化财税管理,构建完善的税务管理系统和税务风险控制系统。

1 战略制定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企业的税务战略规划包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税务规划、企业对外投资与重大并购或重组的税务规划、企业重大融资策略的税务规划、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企业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等。

2 组织设置 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管理的要求,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及税务总监职位。总分机构的企业,在分子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集团型企业,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3 制度制定 企业应参照相关法律,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纳税业务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企业重大业务涉税分析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应对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与沟通制度、税务风险监督和改进机制、发票管理制度、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操作办法、税务档案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税务培养制度等。

4 纳税实物 企业纳税实务管理分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包括:一是纳税准备阶段的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税务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二是税款缴纳阶段的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申报、出口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扣缴义务、非常损失报告、税收保全、担保和强制执行;三是纳税完成后的税务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税收国家赔偿;四是税务管理其他问题: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税务代理。

第二层面是税务会计。我国经过近十年的法制建设,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出现了差异,特别是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不再适应财务、税法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单独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

以上其中任何一项业务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稍有差错就可能使企业蒙受损失或违规受罚。因此,企业纳税实务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5 风险控制 企业通过风

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手段,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他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引发的原因,评价税务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制定出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包含考虑税务风险管理的成本与效益,在企业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风险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6 信息管理 税务信息管理包括企业外部和内部的税务信息收集、整理、传输、保管,以及分析、研究、教育与培训等。就外部而言,政府税收政策、法规等信息的采集、研究对企业科学纳税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企业内部税务信息的归集、整理、分析与报告等也是相当重要的。比如,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企业税负是增加了还是降低了,这些信息对决策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调整和部署都是很有用的。

如果只是办税人员等个别人知道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实务的程序和要求,而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并不知道,企业涉税业务能不出差错吗?所以,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要强调企业全员参与税务管理,这是企业税务信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

7 税收筹划 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包括:企业科学纳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测算、企业纳税方案的优化和选择、企业年度纳税计划的制订、企业税负成本的分析与控制等。这些对于企业科学制定节税策略、合理安排纳税资金计划以及严格控制税负成本等都是至关重要的。比如,税负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纯现金流出,缴税必然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如果没有相应的计划安排,在企业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下,就免不了要么使生产受影响,要么造成延期纳税而违规受罚。所以,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理念是筹划先行、整体协调、预防为主、有计划地管理和控制。

8 人才培训 企业专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具体的业务和技巧,而对企业高层的培训应该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收事宜看作只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9 行政事物 企业税务行政管理一般包括:税务证照保管、税务检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跟踪、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申请和办理、税务司法诉讼、税务公关、税务咨询等,它是企业税务行政事务处理全过程的管理,同时还应包括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组织和协调等内部事务。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范文第4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银发[1999]281号)

二、贷款卡说明

(一)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

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三)贷款卡实行年审制度,在上及之前时间已申领贷款卡的借款人在本需要进行年审以延续贷款卡的有效期限。

三、贷款卡发放核准(年审)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贷款卡

1、企事业新办贷款卡需携带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本原件和《代码证》正本原件前往发卡机关领取《贷款卡申请书》。

2、按《贷款卡申请书》中“注解” 的要求认真填写《贷款卡申清书》的有关内容。

3、持填好的《贷款卡申请书》及办卡所需要的资料到发卡机关 , 发卡机关对企事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办理。

(二)办理贷款卡年审

1、年审对象: 上之前由人民银行政和县支行颁发的贷款卡。

2、年审时间: 原则上为每年的4月至7月

3、年审工作流程:企(事)业单位填写《200×贷款卡年审报告书》,到 贷款金融机构审核后,带齐相关资料到人民银行政和县支行信贷调统股进行年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行政许可或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借款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或延续行政许可期限。

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可设定其贷款卡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四、资料提交

(一)新办贷款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人企业领卡前上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6、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⑴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⑵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工作简历材料;⑷《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及各出资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⑸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如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未验资的)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或《入资资金凭证》等],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复印件;

⑹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

⑺法人代表家族企业各成员身份证,以及家族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⑻经办填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印,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二)贷款卡年审(延续行政许可期限)

1、正常年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⑵有效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⑶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上(末)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财务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⑸贷款卡;

⑹经贷款金融机构审核的《贷款卡年审报告书》。

2、从2005起连续未参加年审的持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工作简历材料;

⑶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入资资金凭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⑷《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及各出资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⑸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复印件;

⑹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

⑺法人代表家族企业各成员身份证,以及家族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⑻经办填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⑼发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如有(1)名称;(2)注册地址;(3)业务范围;(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5)注册登记证到期日;(6)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7)出资人及出资金额;(8)注册登记类型;(9)事业法人单位经费来源;(10)登记注册号;(11)对外投资情况等变更,还需提交《贷款卡信息变更登记表》及相关变更资料。

注 : 企事业所提交材料的复印件 , 一律按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五、示范文本(申请书)

包括:贷款卡申请书、贷款卡申请书(××村委会示范文本)、贷款卡年审报告书、贷款卡年审报告书(××村委会示范文本),具体见办公场所。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行政许可或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借款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或延续行政许可期限。

八、审批主办单位场所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政和县支行办公大楼四楼

联系电话:3322754

九、收费依据与标准

贷款卡不收费。

十、附则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个人所得税应当在调解个人收入、稳定经济运行、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个人所得税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下的细化改革方案,包括税目的设置、扣除费用的标准等问题,并且借鉴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经验做法,以期建设完善的、可操作的我国个税新模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细化改革 税目设置 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要立足现实又要展望社会经济的发展;既要让低收入人群获得改革红利,又要让高收入者体现量能负担。让高收入者享用更多社会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能依法缴税,为均衡社会分配格局做出应有贡献。总之,应当在调解个人收入、稳定经济运行、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首先,个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应有效力。徐建炜等(2013年)《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一文中表明,在2005年以前调节个人收入效力是比较显著的,但是2005年以后调节收入的效力逐渐弱化。这主要是由于征税模式落后,税率结构不合理,已经不适应现今社会分配新形态造成的。

其次,个税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越是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所得税在调节经济运行中的稳定器作用越为显著。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个人收入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为主,经历了近30多年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结构已悄然发生变化,资本性收入占个人收入总体比重越来越大,按照资本衍生的特性,社会贫富悬殊居高不下,全国个人收入基尼系数徘徊在国际警戒线0.45之上。加之个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也日趋增加,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在介绍发达部分国家采取综合征税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如何细化税目和合理费用扣除及强化征管工作。

一、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征管方面的经验

个人所得税在国外已经有200余年的发展历史,所以,国外的研究理论对我国今后税制模式及征管办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特选择英国、美国两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及征管办法加以简要介绍。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模式及税收征管办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1862年开征,1866年,联邦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已经是来自个人所得税。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税法。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从一开始就采用综合所得税税制,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个人自行申报。与之对应,“毛所得”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收入法典》第61款写明,纳税人取得的除特殊说明之外的、来源于各处的所得均为联邦个人的毛所得。也就是说“毛所得”意味着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除非是特别说明的不征税项目。此外,美国还单独补充列举了15项应税所得和4项不予征税收入。

在税收征管中,美國大量运用了信息技术。美国税务稽查的方法很多,信函审计、现场审计。“一揽子”审计对所有的税种同时审计、大纳税户的小组审计等。但真正在工作中用得比较多的是信函审计,即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通过计算机“交叉稽查”,发现问题或疑问,通过信函与纳税人联系;审计结果用信函通知。严密的交叉稽查措施便成为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的一大特征。其实,美国90%的稽查都是通过信函审计完成的。美国根本不考虑纳税人是否曾经被预扣,统一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部门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税务部门搜集有关纳税人收入的各种信息资料,并集中在“全息码”下。然后,利用非常强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交叉审核来自两个方面的信息,如果发现问题,税务机关就调出来单审。这样,纳税人都有可能被查。以防被查,在自愿申报时,纳税人就不得不综合考虑,应该如实申报还是略有隐瞒。另外,在美国,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和有效处罚与约束机制,保证对偷税逃税漏税者能进行十分严厉的惩罚。

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税务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较为简单,主要就是罚款。具体规定为:不按时申报罚款25%;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罚款25%;不按时缴纳税款,罚款20%。最高的行政处罚限额可到达100%,税务欺诈的处罚最高可达200%(以上按应纳税额计算),而且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如坐牢。刑事处罚最重为终身监禁。在美国,无论什么性质的罚款都要加收利息,利息=(欠税+罚款)×(商业银行贷款利率+1%),并且按照复利计算。如此严厉的处罚确保了美国居民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并且打消偷税漏税逃税的念头。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征管办法

早在1799年,英国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首次开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诞生地。其税制模式从最早的分类所得税税制到现今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在征管方式上,英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支付采用源泉扣缴。这种方法有效地、准确保证了扣缴税款的缴纳,减少了税收收入的流失,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一个重要特点是有比较健全的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在英国是一种纯粹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税务机关与代理部门之间存在高度的相互信任。税务代理部门对工作人员有严格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各种标准严格审核否则取消代理资格。除此,规范的纳税申诉制度也是英国在个人所得税中采取的一项先进措施。当纳税人对征税事务有争议的时候,向该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或向税务局税务裁决官提出意见,也可直接向国会议员进行申诉。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能接受时,可向独立法庭诉讼专员进行上诉。这里提到的诉讼专员是独立于英国税务机关外工作的。包括由掌握税法知识的退休人士担任的普通专员和由税收专家担任的特别专员两类。如果纳税人对诉讼专员裁决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方面细化改革的思考

(一)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的税目设置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试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建议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劳动报酬所得、资本经营所得两大综合税目,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四项分类税目,综上一共六个税目。劳动报酬所得大税目下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资本经营性所得大税目下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项目;此外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主要考虑在强化大众创业创新、力推精神文明的今天,应激励社会成员多发明专利多运用专利,并从政府的角度保护、鼓励专利及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的出版,在征收个税时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偶然所得、其他应税所得则单独列示税目。

(二)合理设计每个税目的扣除标准

前一个问题之所以将税目设计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在于既能简化税目,又能按照每一税目合理费用扣除。费用扣除是体现个人所得税改革量能负担、税负公平合理的重要设计环节。对于劳动报酬所得既要应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生计保障,还要体现活劳动消耗在高层次补偿的加计扣除和附加扣除,如继续教育或技能提升、旅游度假、再就业耗费等,未来的劳动者补偿不再是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简单补偿,而是适应社会进步后劳动者的扩大补偿和更高的生存风险补偿。从以往的分类扣除转化为大税目的综合扣除,免征额不是应该降低而是应该提高,因为是将以往的几个项目的费用扣除合并了。从人性化的角度还应配合国家二胎政策考虑抚养人口成本、配合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考虑老人赡养成本、配合人们购置生活首套住房按揭成本或无房租金费用扣除。综合这些因素,对劳动报酬所得税目的免征额应按照家庭人口费用做综合费用扣除。笔者以为该标准既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感和权利获得感,并要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对于资本经营性所得项目,扣除费用应当是考虑“劳动报酬所得“基础上给予二次扣除的问题,所谓二次扣除不是一刀切的,即各项所得统一申报,已经获得“劳动报酬所得免征额”的不再享受二次扣除,没有享受前者免征额的则比照前者免征额扣除。而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作为分类征收项目应体现更多的鼓励优惠政策。偶然所得则建议不再规定扣除额,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规划税率设计,既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又便于操作

我国现行税目税率既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又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建议将第一大类综合税目实行综合征税,使用一个简化的5—6级的累进税率,在提高免征额的前提下,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由于是劳动报酬所得,最高级的税率不应高于资本性所得税率,建议最高税率不高于20%。资本性所得由于其性质和劳务报酬所得不同,在新形势新经济态势下,建议可以采用20%比例税率基础上的加成加倍征税方式。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渠道多元化且发生结构性改变,对于创业创新类收入、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的收入,建议给予更多的税收鼓励和优惠。通过合理的费用扣除、不同档级的税率以及税额优惠体现个税的优惠政策。

(五)加快个人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征管

个人信息化建设涉及到个税改革是否能实现家庭收入信息整合以及家庭综合费用扣除等等的问题,也就是说涉及到综合税制改革是否顺利推行。税务部门应运用好互联网+税务技术,运用好大数据技术。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应由政府出面,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设完善。征税即是公共需求又是政府行为,凭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契机完善个人信息登记,并建立好交叉汇总审计网络,将这一改革难点促成为改革的亮点。同时,针对个税的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监控,为跨境商贸、投资等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重点税源重点管理。总之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征管全过程都纳入信息系统,实现税务—银行—单位—其他政府部门间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参考文献:

[1]张连起.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税制公平与税负合理 [DB/OL].央广网,http://news.ifeng.com/a/20170314/ 50776720_0.shtml.201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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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亚凯,李立媛.探索“分类与综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J].中国经贸,2015(1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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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小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11]杨孟谦.从收入分配视角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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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袁武林.信息不对称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D].上海海关学院,2016.

[14]史诗伟.浅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J].企业导报,2014(18).

(毛明清,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副教授。叶子翀,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如何得到较高的市场份额,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这还需要与企业自身发展能力息息相关。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合法途径减少企业税负的有效措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与获得利润,从而形成较好的竞争力与发展优势。但当前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对于税收筹划的了解不够深入可能引发多种涉税风险,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自身业务情况形成合理税收筹划,规避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与竞争优势。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是根据国家税收制度中相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对于企业经济活动中纳税事项的预先策划与安排,从而在符合国家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所以税收筹划是企业获得良好经营利润、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种良好方式。但由于税收筹划在理念、方式上多样,所以需要纳税人或代理机构能够形成对于企业业务实际情况与发展情况的合理认识,规避税收筹划中的涉税风险,从而才能够真正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经营利润的效果。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不仅需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还需要合理规避企业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与质量。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税收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形成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调整,遵循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在符合纳税要求的前提下以专业的税收筹划措施节约企业成本,降低税负。所以企业税收筹划应满足多种性质,如合法性、政策导向性、专业性、前瞻性、目的性等等。企业以税收筹划方式降低税负,需要满足上述要求,但同时,企业在税收筹划执行中,也需要形成对于税收筹划的全面理解。当前在企业税收筹划中还存在多种涉税风险问题,企业应合理认识涉税风险的种类与成因,从而形成风险规避意识。从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中进行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一)法律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是基于国家税法制度与政策基础所形成的,所以其直接与国家相关的法律形成联系,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自身对于税收筹划合理性的控制上,在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中是否对预期结果形成确定性,是否因预期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企业税款的补缴或其他法律责任等。所以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也是企业应合理规避的主要风险。当前在部分企业税收筹划中,为了能够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在自身经营业务上“造假”,这就使得企业节税变为了非法避税,严重违反了法律政策,不仅造成企业税收筹划成本的损失,也给企业带来了法律责任。

(二)经济风险

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形成对于经济业务活动预期结果的分析与判断,但由于企业经济业务活动本身具有多种不确定性,可能受到多种因素干扰,所以税收筹划预期结果不确定性容易影响税收筹划成本的合理落实,企业需要承担成本扩大、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经济损失。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中,可能由于方案的不适宜或结果不可控造成多种经济风险产生。除此之外,企业税收筹划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也会造成企业信用危机,由税务机关检查后对企业不合理避税行为形成定义,将造成企业名誉损失,也给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竞争优势形成了较大影响。

(三)行政执法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判断上还缺少一个较为完备、清晰、可测量的标准,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由于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税收筹划的失败,税务机关在企业税收筹划行为中的定性也直接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由于税收政策存在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具有一定行为偏差,所以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可能由于税收筹划预期结果不确定造成的失败风险或难以落实被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将合法税收筹划作为偷税处理等。所以由于税务机关在执法中的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给企业形成行政执法风险。

二、企业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的规避措施

企业税收筹划中涵盖有多种涉税风险,从企业自身、税收筹划方案、税务机关等多个方面,都可能造成企业涉税风险,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中需要形成对于涉税风险的.合理规避,做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全面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在有效规避涉税风险的同时为企业减少税负,达到经营利润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风险预警机制

从企业自身层面来讲,企业需要形成对于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意识,所以企业需要以自身发展构建风险规避的有效措施。企业税收筹划是基于国家税法政策及制度所形成的,且税收筹划中需要正视预期结果不确定性,所以在企业以税收筹划节约成本,降低税负的同时,需要形成对于涉税风险的准确理解与积极调控。企业以税收筹划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能够形成对于涉税风险的及时预防与警示效果,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在税收筹划方案落实中形成科学监督,降低税收筹划失败风险。一方面,企业需要形成全面控制意识,在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企业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涉稅风险的全面控制与预警,借助现代化网络设备等形成在线风险预警系统,落实实时监控与管理,及时形成风险警示与控制效果。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形成对风险预警的及时调控效果,在企业涉税风险隐患发现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的控制措施,所以企业需要预先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时应对与完善,避免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形成直接影响。

(二)优化税收筹划方案

从税收筹划方案来看,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灵活性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落实的实际效果,当前在企业税收筹划预期结果不确定因素上所形成的多种涉税风险应形成合理认识与科学规避。所以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应不断优化。一方面,企业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经济业务活动,对税收筹划工作形成合理分析,结合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动与企业实际情况在税收筹划方案中不断优化与完善,调整项目投资,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科学评估,不断形成对税收筹划方案的调整,分散税收筹划中的多种风险因素,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和税收筹划方案应用的合理性。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流.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上来说,由于税务机关人员素养、税收政策弹性空间等多种因素,为合理规避行政执法风险还需要形成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与交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受税务机关的检验,而受到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因素的影响,可能造成企业涉税风险的增加,所以在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上,需要形成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与交.流。通过企业为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主体的主观性建议,并向税务机关确认与咨询税收筹划中的多种问题,从而建立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合理规避行政执法风险。通过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好的建议,也降低了企业涉税风险,为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结语

企业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营利润的有效措施,其应建立于国家税收政策及制度基础上,保证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还需要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为企业税收筹划形成良好的应用效果。由于企业税收筹划具有预期结果不确定影响,所以可能造成法律风险、经济风险、行政执法风险等,所以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形成涉税风险的及时预防与控制效果,同时还需要不断优化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从而有效规避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科学性与实际应用效果。

参考文献:

[1]吴延嘉.中小企业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与规避探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22(5):28-29.

[2]祝玉平.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6):162-163.

[3]张美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与规避探究[J].纳税,2019,13(13):75.

作者简介:

明强,延边经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延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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