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论文范文

2023-11-11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个人资本社会化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成度非常低,个人资本社会化还存在诸多障碍因素。这就要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提高基金运作水平和基金收益,在资本市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和投资渠道,从而有效促进我国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

关键词:个人资本社会化 资本市场 机构投资者

个人资本社会化,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居民所拥有的个人资本,通过与其他各种形式资本的联合,以产权或股权形式表现出来的由社会共同占有使用的资本转化过程,从而使个人资本具有了社会资本的属性。个人资本的社会化与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及人们的收入水平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闲置资金也逐渐增多,现代社会经济体制改革,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又为居民手中的闲置资本社会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国有资本产权重组,大量集体经济的存在以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条件下,个人资本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或其它产权资本的形式实现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人资本、其他个人资本以及外国资本的资本联合,不仅使个人资本的占有使用社会化,而且使个人资本的收益分配方式社会化。居民个人可凭借个人资本的股权享受资本经营的收益,从而扩大收入来源,共享经济改革发展的成果。

个人资本,可分为个人(家庭)生活资本和投资资本。个人生活资本指个人拥有的主要满足家庭生活的住房、教育、养老等基本生活需要的资本;投资资本指家庭基本生活得到满足之后,追求于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投资需求,以获取资本回报、实现资本增值的资本。可见,个人资本社会化,主要指的是个人投资资本的社会化,是居民将个人闲置资本通过不同投资方式实现的投资及收益的社会化。

一、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的社会效应

资本社会化会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变革和推动作用,其作用体现在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它可以推动产权制度的变革,促进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发展。个人资本的社会化,使个人资本与其他形式资本通过股份制加以联合,对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乃至对于居民个人都有重要影响。

对企业来讲,个人资本社会化扩大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一般说来,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水平比较低,大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多依靠银行债务间接融资,而间接融资为负债管理和金融风险控制带来一定难度。股份制的发展,不仅可以规避这种金融风险,而且可以通过各类金融工具如证券投资基金、货币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使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发展规模扩大,资金来源多元化。

对居民个人而言,个人资本社会化有利于拓展居民个人投资渠道,提高个人资本利用效率,提高家庭收入。居民将个人资本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资本投资,与其它社会资本——企业资本、人力资本等结合,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资本流动,获得价值增值。居民正是在个人资本社会化运动中享受经济改革和发展带来的成果,作为个人资本的所有者,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受益人,并在财富分配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富裕起来。

个人资本社会化促进了个人与企业的投融资渠道,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流动离不开资本市场,个人资本要获得股权、债权、外汇或其它收益,必将促进各类金融工具的产生发展。传统上,人们把银行储蓄作为个人资本社会化的金融工具,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投资理念的改变,单纯银行利息的收益已远不能满足居民需求,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如何使自己的资本获得最大化的收益。证券公司、银行、信托服务、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的形成和发展,成为个人资本与企业资本及其它社会资本联合的桥梁,也成为个人资本社会化的主要方式。

可以看出,个人资本社会化的实质就是要改变个人资本的管理方式,通过参与社会资本的投资,使之成为提高居民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一种理财方式。银行储蓄、各类投资基金等为居民个人理财提供了理财服务的有效的金融工具,而证券市场则是居民实现财富增长的又一主要通道。个人资本经由资本市场获得了资本社会化之后的收益分配,正是对个人理财的一种回报。

二、我国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的障碍因素分析

受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程度非常低,个人资本社会化的进程也非常缓慢。根据央行的统计,2006年10月底,我国居民个人储蓄已达15.8万亿元,巨额个人储蓄存款一方面说明人们的收入水平较以往已有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却表明人们投资消费结构失衡,仅将稳定安全的银行储蓄作为唯一的投资渠道。同时在资本市场,由于宏观调控紧缩,许多大型企业力争通过上市实现直接融资,而众多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只有依靠自有资金发展,贷款间接融资的规模渐趋减小又使储蓄存款盈利能力低下。这样,一边是居民个人资本不断沉积,一边是企业发展资金缺乏。金融资产分配失衡状态,正表明我国居民个人资本缺乏投资渠道,人们收入来源单一,我国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还存在诸多障碍因素。

(一)我国居民传统储蓄情结和消费观念的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居民大都省吃俭用、勤俭持家,即使在收入水平提高情况下,人们也宁愿将多余的钱存入银行,认为这样不仅存取款自由,而且通过银行管理资金稳定可靠,还可以获取一些利息收入。尽管中央银行已8次降息甚至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广大居民依旧追求一种“稳扎稳打”的投资心态,认为通过储蓄可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至于象股市、汇市那样冒险。而且,随着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广大居民认为更有必要省吃俭用而不去追随什么时尚消费。这样使得储蓄转化为个人资本的沉积,谈不上将其社会化的追求。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对福利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教育体制等改革,使人们对于未来的考虑多起来,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增强,认为不可预知的生活风险增加。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年公布第三季度居民储蓄意愿的调查显示,居民储蓄目的是要保持稳定,人们要攒教育费、养老、买房装修和预防意外。这一结果也表明,居民实际也想分流自己的储蓄,但面对孩子上学、养老、股市低迷等众多因素及多项制度改革,人们不敢去投资逐利,而是把银行视为“保险箱”,以备未来不确定风险支出之

用。因此,要改变我国居民投资理财观念,鼓励居民将个人资本形成社会资本,只有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才能解决。

(三)资本市场不发达,人们缺乏可靠有效的投资渠道。居民储蓄水平高但资本社会化程度却偏低,这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有直接关联。央行8次降息的初衷就是要降低集中于储蓄的个人金融资产,促进居民增加其它渠道的投资和消费。实际上,在收入普遍增长、个人资产日益膨胀、银行利率低下、物价不断升高的情况下,多数居民会更加关注个人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希望能够寻求到低风险、高收益的渠道进行资本的保值增值。这种强烈的投资理财需求要求将个人资本社会化。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人们缺乏更多有效可靠的投资渠道,导致人们只有将不断增长的收入以货币形式存入银行,影响了个人资本的社会化。资本市场对个人资本社会化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项制度还不完备,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内部人”控制、一股独大等现象表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加上证券市场法律监督力度不强,极易造成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侵害。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债虽因其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且免征利息税而备受广大居民欢迎,但发行量太少,收益水平较低,难以成为一般居民的投资渠道。随着人民币升值并不断在外汇市场连创新高,为居民提供有效的投资渠道,而多数居民是工薪阶层和农村百姓,处于内地的居民难以享受外汇收益,甚至在人民币升值情况下,将促使居民把人民币作为存款币种,从而抑制了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的速度。

2、资本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在证券市场,大部分企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和及时,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信息在许多方面不对称。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使许多公司在资本市场披露虚假信息欺骗众多投资者,制造假账隐瞒经营状态,一些企业存在大量不良贷款,有的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市圈钱。这些因素使许多公司信用缺失,不得不把储蓄作为安全稳妥的投资渠道。

3、机构投资者发展滞后。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共同基金、货币基金等,这些机构把汇集起来的众多社会闲散资金在资本市场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投资于债券、股票、房地产等项目来获取收益。就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状况看,证券公司的收益与股市交易是否活跃有直接关联,前几年股市呈下跌趋势,股民难以实现收益目标;保险公司主要提供的是投资者未来的保险作用,其附加个人理财服务才促使一部分个人资本社会化;货币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的短期有价证券,关注的是短期理财服务。而且,各机构投资者尚处于起步阶段,机构规模小,资金数量小,为其投资决策和投资组合造成一定难度。同时,股市发展状况又决定了各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状况。就各个投资机构推出的金融产品而言,虽然推出的理财服务产品可以说是灿烂若星河,但广大居民只能通过银行中介和代理人了解有关投资机构和有关金融产品的信息,难以与机构投资者直接联系,面对金融市场,在选择金融产品也就会感到无所适从。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理财投资机构,在其内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专业管理人才较为缺乏,其推出的金融产品大多难以关注到广大个人投资者具体理财需求,也就难以做到为居民个人“量体裁衣”。这些也制约了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的途径。

综上所述,因为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资本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机构投资者发展滞后,使广大居民投资渠道匮乏,无法在资本市场通过将个人资本社会化的方式实现个人理财,也就难以享受经济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我国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的实现条件

我国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存在的障碍因素影响了居民的投资和消费。经济发展要靠投资,在现阶段,就是要充分利用银行储蓄存款,促使个人资本的有效利用,在流动中得到增值。由此,要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借助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为我国居民提供有效投资渠道,为个人资本社会化建立有效的外部市场条件。

(一)改革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GDP水平以近10%的速度增长,但公共福利与国民个体收益却非常滞后。要改变居民的消费投资观念,就要通过改革福利制度,提高劳动者个体收入,使老百姓在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减少支出,减少居民在今后基本生活方面的“风险”储蓄,从而能以轻松的姿态增加其消费倾向和投资愿望。因此,就要从宏观政策上对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进行调整,使其能够加强社会保障功能,服务于经济建设。

(二)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证券市场秩序。证券市场是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渠道,通过减持国有股,改革股权分置现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形成良好的信誉机制来防止大股东对市场的操纵。要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中小股东因为信息不完备,资金量小,自我保护的能力弱,在一些非正常交易影响下最易受到伤害。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来保护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使个人资本得以社会化,实现个人资本的价值增值。

(三)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处于发展初期,参与投资者多是个人,承担风险的能力弱,容易“跟风”,也影响市场稳定,这就迫切要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在目前的投资机构中,投资基金成为实现个人资本社会化首选方式,国外和我国基金发展经验也表明,基金是最好的机构投资者。基金汇集了社会闲散资金进行投资,不仅扩大了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公司资本结构,而且可以在证券市场发挥基金股权作用,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制约不规范交易,有助于保护各类中小投资者。因此,基金的设立与发展,有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吸引个人投资者实现资本转移,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四)积极发展投资工具,引导民间投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发展,人们的积蓄逐渐增多,期望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但目前的投资渠道还是比较少。与其它机构投资者相比较而言,基金可以分散风险,具有专家理财优势,基金经理会根据不同客户需求,根据客户不同的财务状况进行储蓄、货币、股票、债券等不同投资组合,使个人资本收益得以最大化。而且,基金还会根据市场变化在系统内实施基金转换,以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所以,提供和培养基金专业人才,提高基金运作水平和基金收益,从而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投资工具,促进个人资本社会化。

(五)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指的是原始收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未来有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资产池,并交由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证券发行人),将其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此完成融通资金的过程。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其它抵押贷款(如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具有收费性质的路桥设施、水电气的供应)等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都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相对于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具有预见性,收益稳定,信用度高;它促进了资产流动性,对企业来说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对银行来说可化解不良贷款,对投资者(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来说,证券发行人可根据不同需要设计不同证券化产品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丰富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风险小收益高的投资渠道。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证券业将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将会更加有效地促进居民个人资本社会化。

本文作者:

李晓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 

院硕士研究生

田广研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 

院教授、副院长、研究生  

导师

责任编辑:姚开建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100%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100%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100%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 资本公积。

(三) 盈余公积。

(四) 一般风险准备。

(五) 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条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一) 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一条 二级资本包括:

(一)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三)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第三十二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 商誉。

(二) 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 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 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 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对应扣除是指从商业银行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扣除。商业银行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它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在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附属公司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可以部分计入监管资本。 第三十九条 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可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条 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其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总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总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节特殊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第四十五条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在三年内达到80%。

前款所称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量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100%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5的规定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8的规定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9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节权重法

第五十一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四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一)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

(三)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四)对境外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

(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

(二)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第六十六条 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七条 下列资产适用250%风险权重:

(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二)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二)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

(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

1.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 2.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3.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四)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五)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六) 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

(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50%。

(八)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九)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十)其它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100%。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并至少分为以下六类:

(一)主权风险暴露。

(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三)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四)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它零售风险暴露。

(五)股权风险暴露。

(六)其它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量未违约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一)未违约非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相关性和有效期限。

未违约零售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个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

(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概率:

(一)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

(二)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大值。

(三)对于提供合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保证人的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损失率: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

(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使用内部估计的单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三)商业银行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应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1)违约风险暴露被完全核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2)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超过以上两项之和,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不受该折扣的影响,但比较预期损失和合格准备金时,可将该折扣计入准备金。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当按风险暴露名义金额计量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但可以考虑合格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效应。

(二)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便利等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为75%;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0%;其它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非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信用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项目,应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于表外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估计的信用转换系数计量违约风险暴露。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有效期限: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2.5年。回购类交易的有效期限为0.5年。

(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有效期限为1年和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两者之间的较大值,但最大不超过5年。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采用2.5年。

(三)对于下列短期风险暴露,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与1天中的较大值:

1.原始期限1年以内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和证券借贷交易。交易文件中必须包括按日重新估值并调整保证金,且在交易对手违约或未能补足保证金时可以及时平仓或处臵抵押品的条款。

2.原始期限1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融资,包括开立的和保兑的信用证。

3.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其它短期风险暴露,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短期贷款和存款,证券和外汇清算而产生的风险暴露,以电汇方式进行现金清算产生的风险暴露等。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八十二条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不对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前款所称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

(二)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三)能够准确估值。

(四)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若未覆盖所有市场风险,经银监会核准,可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种市场风险采用不同方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不低于50%。

前款所称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按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按标准法计量的资本要求)×100%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标准法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0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九十条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和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

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和股票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之和。

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其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与压力风险价值之和,即:

K = Max(VaRt-1 , 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 其中:

(一)VaR为一般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VaRt-1)。 2.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均值(VaRavg)乘以mC。mC最小为3,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可以增加附加因子。

(二)sVaR为压力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sVaRt-1)。

2.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均值(sVaRavg)乘以ms。 ms最小为3。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内部模型未达到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要求的合格标准,或内部模型未覆盖新增风险,应当按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KBIA(GIi1ni)n

其中: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5%。

第三节标准法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KTSA39Max(GIii),0/3i1 i1其中: KTSA 为按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9Max(GIii),0i1是指各年为正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i为各业务条线总收入。 i为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

第一百零二条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β)如下:

(一)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2%。

(二)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5%。

(三)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销售以及其它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8%。

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可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应当基于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建立模型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应充分反映本行操作风险的实际情况。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的主要风险,并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水平、结构和发放时间安排与风险大小和风险存续期限一致,反映风险调整后的长期收益水平,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维护财务稳健性。

第一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节治理结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首要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至少每年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内容,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董事会还应负责审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管理体系实施规划和重大管理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资源支持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体系的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确保资本与业务发展、风险水平相适应,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执行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评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四)定期和不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向董事会报告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

(五)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确保资本应急补充机制的有效性。

(六)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高级管理层还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定期听取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工作的汇报,履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的建设、验证和持续优化等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臵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二)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及时识别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多种风险加总方法,但应至少采取简单加总法,并判断风险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加总,应当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若考虑风险分散化效应,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且数据观察期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否则,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加总方法和假设进行审慎调整。

第四节资本规划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资本规划应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

第一百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确保目标资本水平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兼顾短期和长期资本需求,并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来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第一百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审慎估计资产质量、利润增长及资本市场的波动性,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以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它事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增强内部资本积累能力,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一百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

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当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并充分考虑融资市场流动性变化,合理设计资本补充渠道。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等。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的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并判断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

(二)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

(三)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 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银行资本管理的需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于风险和资本的计量和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清晰、及时地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总体风险信息。

(二)准确、及时地加总各业务条线的风险暴露和风险计量结果。

(三)动态支持集中度风险和潜在风险的识别。

(四)识别、计量并管理各类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因风险缓释带来的风险。

(五)为多角度评估风险计量的不确定性提供支持,分析潜在风险假设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

(六)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评估市场变化和压力情形对银行资本的影响。

(七)监测、报告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仓库、风险数据集市和数据管理系统,以获取、清洗、转换和存储数据,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满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

第一百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数据管理系统应当达到资本充足率非现场监管报表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整的文档管理平台,为内部审计部门及银监会对资本管理的评估提供支持。文档应至少包括: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独立性以及履职情况。

(二)关于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政策流程的制度文件。

(三)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模型验证报告、压力测试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上述报告的相关重要文档。

(四)关于资本管理的会议纪要和重要决策意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是银监会审慎风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银监会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产业政策和信贷风险变化,识别银行业重大系统性风险,对相关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资本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二)审查商业银行对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以及各类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和结果,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检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评估公司治理、资本规划、内部控制和审计等。

(四)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以及战略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压力测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按本办法附件14的规定向银监会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九条 银监会依照本办法附件14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核准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并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使用情况和验证工作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能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运用要求,银监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商业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银监会有权取消其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资格。

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银监会建立资本监管工作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银行业面临的重大系统性风险,提出针对特定资产组合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建议。

(二)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总体规划,协调和督促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实施。

(三)审议并决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四)受理商业银行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的申辩,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以及评价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第一百四十二条 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

除对资本充足率的常规监督检查外,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情况或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实施资本充足率的临时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制定资本充足率检查计划。

(二)依据本办法附件13规定的风险评估标准,实施资本充足率现场检查。

(三)根据检查结果初步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四)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就资本充足率检查情况进行沟通,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发送商业银行董事会。

(五)监督商业银行持续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接到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银监会提出申辩。在接到评价结果后60日内未进行书面申辩的,将被视为接受评价结果。

商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辩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关于进行申辩的决议,并对申辩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提交能够证明申辩理由充分性的相关资料。

第一百四十六条 银监会受理并审查商业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辩,视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银监会在受理书面申辩后的6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商业银行申辩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四十七条 银监会审查商业银行的书面申辩期间,商业银行应当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所确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并落实银监会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每季报送一次。

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已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且评估程序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银监会根据其内部资本评估结果确定监管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或评估程序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单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及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情况,提高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条 银监会有权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方法,提高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现金流覆盖比例、区域风险差异,确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

(二)通过期限调整因子,确定中长期贷款的资本要求。

(三)针对贷款行业集中度风险状况,确定部分行业的贷款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

(四)根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用于购买非自住用房的风险状况,提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本要求。

第四节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二)第二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但均不低于其它各级资本要求。

(三)第三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它各级资本要求。

(四)第四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第一类商业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水平快速下降,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预警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

(二)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第二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的监督检查频率。

(五)要求商业银行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第三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

(二)限制商业银行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

(三)限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四)限制商业银行重要资本性支出。

(五)要求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第四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责令商业银行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

(三)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四)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对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五)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六)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臵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本充足率报表或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统计报告的,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除上述监管措施外,银监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一百六十一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流程以及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能。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三)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四)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

(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六)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它相关因素。

(七)薪酬的定性信息和相关定量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5的要求充分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披露内容是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并行期内应至少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定性信息和资本底线的定量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终了后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银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存款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未在境内外上市。

(三)未跨区域经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百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6的规定建立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体系。

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监会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三年。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本办法附件14规定的资本底线要求。

并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

第一百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第一百七十三条 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规划,并报银监会批准。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同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计量并披露并表和非并表资本充足率。

第一百七十五条 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简化信息披露内容,但应当至少披露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各级资本及扣减项、资本充足率水平、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薪酬的重要信息,以及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资本工具和监管调整项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因新旧计量规则差异导致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资本的数量下降,减少部分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分五年逐步实施,即第一年加回80%,第二年加回60%,第三年加回40%,第四年加回20%,第五年不再加回。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7的规定,并保持连续性。

第一百七十八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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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附件17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一)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二)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三)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四)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五)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六)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七)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八)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九)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十)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十一)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十二)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十三)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十四)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十五)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十六)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十七)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流动性大小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风险的两个核心指标,决定了银行的短期稳定性。本文通过银行流动性和银行风险的数理模型,用数理推导的方法比较危机时期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变动和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银行稳定性的影响。数理模型推导的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的增加有利于减小留存风险提高银行稳定性,流动性的增加提高银行稳定性降低违约损失率。

关键词:资产流动性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稳定性

一、引言

随着全球金融的高速发展,银行危机频发。2007年8月始于美国,席卷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的次贷危机致使大量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美国出现银行倒闭潮。银行倒闭会产生很高的财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另外由于经济全球化,金融危机的高度传染性和溢出效应的原故,一旦一国发生金融危机或银行危机,将会迅速地波及到其他国家,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亦是如此。因此,金融稳定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积极寻求各种途径强化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供健康的金融环境。而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因此银行稳定是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重中之重。

银行由于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上的不匹配而具有内在的脆弱性和反映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程度的资本充足率是影响银行稳定性的两个重要因素。

其中,流动性风险作为影响商业银行安全经营的主要风险之一,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相比,成因更加复杂,通常被看成一种综合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的产生除了因为银行自身流动性管理的缺陷以外,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的管理缺陷也会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次贷危机中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迅速显现,如果一家银行缺少足够的流动性即使该银行具备债务清偿能力也会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流动性风险转化为实质的危机,公众将失去对银行的信任纷纷到银行提取存款,导致银行挤兑,最终使银行面临破产的危险。流动性管理水平对银行稳定性影响重大,成了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面临的重大难题。

资本充足率是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受损失后,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从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I)到巴塞尔协议(II)到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的正式颁布,三大支柱中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已成为现代金融监管的核心制度。理论界对资本充足率要求与商业银行风险之间关系的研究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它对金融风险防范和银行稳定性的效果却一直存在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资本充足率要求不论是对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还是约束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都起到积极作用,当也有学者认为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银行风险和稳定性作用不明显,甚至起到消极作用。因而研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风险和稳定性的关系,对银行业稳健性,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银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紧接下来的第二部分对已有相关文献进行回顾,第三部分构建理论模型,进行理论推导和数理论证,最后是全文的结论和政策性建议。

二、文献回顾

有不少西方学者对商业银行的稳定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影响银行稳定的因素。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如Beaver (1966) 、Altman (1968) 、Mayer 和Pifer ( 1970) 、Martin ( 1977)以及James Kolari (2002) 建立了一系列的计量模型来分析和测算企业或者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取得了比较好的实证结果。Allen and Gale(2002,2004)从银行利润和资本角度,认为银行业的适度集中可以减少竞争,从而使银行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和获得较高的利润;而高利润会提高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从而增加银行对金融震荡的缓冲,阻止银行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活动。De Nicolo(2000)、Laeven and Levine(2006)等人有关风险或稳定度量的思想,将银行的风险用破产风险来表示,即定义为亏损(利润为负数)超过股本(净资产)的概率,或者说是净资产无法抵补亏损的可能性,他们用Z值作为破产风险的度量,Z值越高,表示的是破产风险就越低,而稳定与风险的含义正好相反,所以,Z 值越高,银行的稳定性就越好。

Diamond和Dybvig(1983)在其著名的流动性保险模型中证明了银行天然脆弱性,资产缺乏流动性为银行的存在与银行面对挤兑时的脆弱性提供了合理解释。这一脆弱性是由于在不同信心水平上存在着多重均衡导致的。认为银行体系脆弱性主要源于存款者对流动性要求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的资产较之负债缺乏流动性之间的矛盾。

关于资本充足率和银行稳定性的研究主要有:Merton( 1977) 建立了最初的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的理论基础,它将存款保险视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卖出的看跌期权,对银行股东来说,存款保险的价值随银行资产价值以及财务杠杆比率的提高而提高。Kareken 和 Wallace( 1978) 然而通过提高资产风险和财务杠杆比率,能最大化存款保险期权的价值,从而使银行股东的价值最大化,因此银行有降低资本金的动机。Hellman, Murdock and Stiglitz(2000)认为,较高的资本要求可以降低银行冒险的动力。由此,资本充足性监管成为防止商业银行滥用存款保险和降低银行风险的重要工具。

已有很多学者对实行资本充足监管下的银行风险变化进行了研究,但研究的结果却截然相反。Kahane(1977),Koehn和Santomero(1980),Kim和Santomero(1988)运用资产组合模型中的均值-方差方法证明,提高资本要求会增加银行资产风险,资本监管的预期收入效应对银行风险行为具有逆向激励作用。Peltzman(1970 ) 、Dietrich 和James( 1983)使用多元回归模型对商业银行资本投资模式进行了研究, 结果认为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并不能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而Mingo( 1975)在Pelt zman 模型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正,其结果表明对银行的资本管制能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Wall和Peter son ( 1987) 采用非均衡分析框架考察了资本充足监管的有效性,他们也认为资本充足性管制能降低商业银行的运行风险。Furlo ng 和Keeley ( 1989) ,通过银行价值最大化假定,运用期权模型证明了银行资本充足要求对银行资产有降低风险的激励,而Blum(1999)分析了动态环境中资本充足率管制的跨期效应(inter-temporal effect),证明了资本不足的银行为了在未来达到资本充足要求,会在当期增加高风险资产的投资。

也有学者从实证角度研究了资本监管对银行风险选择行为的影响,结论也不一致。Shrieves和Dahl (1992) 的研究支持Koehn 和Santomero (1980) 、Kim 和Santomero (1988)的预期收入效应理论;而Jacques 和Nigro (1997) 的实证研究却表明,资本监管能有效激励银行持有较多的资产,并减少高风险资产的投资。

三、 数理模型

(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通过银行风险资产持有的增减变动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及其对银行稳定性的效果,推导出保持银行稳定性的最低资产收益冲击。另外,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否对银行稳定性有效。

(二)数理模型

理论模型分为四期:■。当时■,假定银行存款D,资本总额W,投入的风险资产X,准备金R为外生变量。

■ (1)

其中,准备金具有完全流动性,收益为■0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为:。资产收益冲击■服从■的均匀分布,概率密度函数■,■。

■时,银行卖出部分风险资产给投资者,由于风险资产不具备完全流动性,银行自能获得部分价值。我们假设风险资产由无限小等分资产j组成,■。j是不具备完全流动性的,所以只能以一定的折损率■(■)卖出,我们定义■为风险转移成本,银行在这一时期卖出的风险资产数量为Y,则银行获得的收入为:

t=2时,资产收益冲击■和收益率r不确定性问题解决。当存款人决定取出存款,而银行的流动性不足时,则需清算风险资产。我们简化认为这时出售风险资产的流动性成本为■,■,且■>■,因为在t=2时期清算风险资产更加紧急,所以风险转移成本要高于时期。此时银行的流动资产为L,L若高于存款本息和■,即使存款人挤兑,银行仍有能力支付存款本息,所以挤兑不会发生。当L<时,与Diamond—Dybving模型类似,可能存在多个均衡,与存款人预期其他人挤不挤兑有关。我们为了简化讨论,使用Harsanyi和Selten的风险占优均衡概率。存款人挤兑时收益为■L+■■,存款人不挤兑的收益为■,所以选择挤兑(Morris,Rob and Shin,1995)。因此银行不发生挤兑(■)的条件可以为:

■ (2)

令■,表示在二级市场上卖出一部分风险资产后留存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于是不等式(2)可写作:

■ (3)

为了表达方便我们令■。通过(3)我们定义防止银行挤兑发生的最小资产收益冲击为:

■ (4)

当L<时,存款者挤兑,流动性不足,银行则要变现所有资产,导致银行违约,资本收益为0(因为是有限责任),银行选择破产。

■时,若银行存续下来,则银行利润■为:

■ (5)

那么资本的期望收益是:

■ (6)

银行存续时,存款人的收益是■。银行违约时(■),存款人的收益是■。

存款的均衡利率必须满足:

整理得:■ (7)

我们用违约概率来衡量银行的稳定性:

■ (8)

违约概率■取决于最小资产收益冲击■,于是银行的违约损失率(LGD)可表示为:

■ (9)

假定银行经营的目标是最大化股东利益,既最大化■,并且风险中立,而D、W、i、■已知,Y、Z是独立变量。将■对Y求导数,令■,解得:

最优解■

接着我们研究银行关于变量Z的选择,通过(6)对Z求导,令导数等于0:

■ (14)

上式中第一项(■)表示留存风险资产的边际收益,■所以边际收益■。第二项(■)表示留存风险资产的边际成本MC,利用方程(4)可以求得■,所以■。

(三)银行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定性

假定:■(Z足够大时■为1);■(保证函数的凹性);■(Z增加时会引起■同时增加)。且■,于是风险资产■(通过■对Z求导,令导数等于零求得■)。风险资产Z在■有唯一内点解。下面我们来讨论银行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定性的关系。

1,在危机时期,流动性成本Y减少时,流动性资产L的变现价值增加,■降低,银行稳定性提高。但边际成本MC也会下降,银行选择自己持有风险资产Z,又降低了稳定性。那流动性Y成本减少时的综合效果是怎样的?我们将通过数理证明。

根据■,将■,对Y全微分,整理得:

因为■,于是有■。

利用(7)得■,

对上式Y求全微分:■

由于■,■,所以■,■已证明,因此■。得出结论,风险资产Z的增加抵消甚至超过了Y的减少对稳定性的积极影响,最终在危机时期增加流动性时,银行风险资产增加,银行稳定性下降。

2,银行资本受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而银行监管部门对资本的监管是否对银行稳定性有积极作用,效果如何,我们将通过数理推导来证明。

首先假定在t=2期银行银行权益低于出售风险资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时,银行经营失败,那么这是银行不发生挤兑的条件为:

最小资产冲击变为■,边际收益MB和边际成本MC变为:

根据上面的MB、MC,■=MB-MC,有:

因为■,■,所以■。

又■,■,推得■。

得出结论: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资产Z和银行稳定性成反向关系,即资本监管提高时风险资产减少,银行稳定性提高。

四、 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模型说明在危机时期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增加时,银行的稳定性下降,持有的流动性资产减少时,银行的稳定性增加,二者成反向关系。资本监管即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时银行的稳定性增加,资本充足率下降时银行稳定性下降,二者成正向关系。

(二)对策建议

首先是结合不同经济体的不同金融体系开展的研究。金融市场主导和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存在显著的结构性差异, 虽然我们在全球范围内都观察到信用风险转移, 但是信用风险转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会因为金融体系的差异而发生何种差别值得深入研究。其次是结合近几年国际金融市场的实证数据对上述理论模型进行验证,实证方向研究存在的困难在于,信用风险转移现象发生的时间较短,更主要的是信用风险衍生工具的交易属于场外交易,数据难以统计。第三是结合新兴市场的金融实践进行的研究。第四,政府部门做好监管,对银行的资本进行监管,以提高其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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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独立战争后的美国虽然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但初建的国家经济尚不发达,与欧洲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走上强国之路,美国在建国后不久便开始了工业革命。美国虽然是一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得力于其优越的自然条件、良好的立国基础、大量移民涌入等诸多有利条件,其工业革命飞速发展,并先于法国、德国迅速完成了工业革命,一跃成为仅次于英国的世界工业强国。

关键词:美国;工业革命;有利条件

1783年《巴黎和约》的签订,标志着美国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成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资本主义道路。但取得独立后的美国在经济上与欧洲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英国在很大程度上仍控制着美国的经济命脉。在海外贸易上,美国这个新兴国家也无力与英、法等传统国家相竞争,如作为其传统贸易领域的西印度群岛,美国几乎完全被排斥于西印度群岛的贸易之外①。美国虽然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但要想发展壮大,必须大力发展经济,扩大海外贸易。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美国展开了工业革命。

对于美国工业革命,海外学者有比较详尽的研究,如亨利·S·康马杰的《移民和美国历史》、康乃尔·弗罗格的《美国实业发展史》以及乔治·罗杰斯·泰勒的《1815—1860年交通运输革命》等。国内学界诸如张友伦先生在《美国通史》里对美国工业革命的前提和条件有所研究;罗荣渠先生在《美国历史通论》中有关美国历史的地理背景、大陆扩张运动的研究等。本文在美国工业革命相关资料著作的基础上,搜集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对美国工业革命能较早且迅速开展的有利条件进行探究,进一步深入对美国工业革命的认识。

一、自身条件与殖民政策

美国本土地处北美大陆中部和南部,最初的独立十三州东临大西洋,随后的大陆扩张运动一直向西到了太平洋沿岸。东西临海的地理位置不仅有利于发展海外贸易,还形成了一个军事屏障。美国广袤的土地上诸如石油、天然气、铜、土地、森林、水力等资源都十分丰富,大部分国土处于亚热带、温带地区,这里气温、降水适宜农作物生长,对于美国农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

英国在北美殖民地所采取的统治政策是发展与掠夺相结合,使北美殖民地发展成为一种外向型经济,而不是无止境地掠夺资源。北美在殖民地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工场手工业,资本主义已有所发展。除此之外,美国是直接推翻宗主国的殖民统治而取得独立的,因此它并没有经过封建统治阶段,所以受封建社会旧有传统与压迫剥削的影响很小,这就有利于新机器、新技术的使用,从而促进工业革命的开展。它将分散的小手工业结合在一起,不仅缩短了周转时间,还使分工专门化、具体化、整个生产过程分解为简单工序,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培养和训练了一批熟练工人和机械师,使他们初步具有了研制和操作机器的基本知识和能力②。

二、政府的积极作用

资金是开展工业革命的重要条件。美国工业革命的资金来自工业部门本身的积累、商业资本转化而来的工业资本以及外资,这其中商业资本转化而来的工业资本是其主要来源。为了更好地控制商品生产,商业资本逐渐向工业资本转化,并最终直接用于投资建厂。独立战争后,政府的推动下资本的转化速度更快了。大量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转化,为工业革命的开展注入了大量资金,促进了美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大陆扩张是贯穿19世纪美国历史的主题之一③。使美国的疆域在半个世纪中成倍地膨胀,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为西进运动的进行奠定了基础,为工业革命的发展提供了动力。美国工业革命所独具的特点是与西进运动密切联系、互相促进、同步发展④。美国政府将西部广大的土地作为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的重要手段。西部广大土地没有地租、封建束缚、赋税和压迫,加上土质肥沃以及政府的自由土地政策,使得源源不断的人口涌入西部,加速了西部的开发。最后,随着大批人口涌入西部,一方面,农业快速发展,为东部的城市和工业人口提供了充足的粮食。另一方面,西部大量人口所需的日用品以及开发中所需的农业机械又对东部工业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从耕种到收获的各种机器几乎都是隨着西部的开发而不断发明和改进的”⑤,扩大了东部工业制造的国内市场。

三、充足的劳动力

不同于其他国家,美国工业劳动力的来源主要是移民及其后裔,这些人绝大部分来自欧洲。因为土著的印第安人长期受到歧视与压迫而被驱赶与隔离,非洲运来的黑人则主要用于种植园劳作⑥。美国的经济发展是急需劳动力的,而欧洲的工业革命又正好在不断抛出大量过剩人口⑦。加上联邦政府制定的相关移民政策,使得大量的欧洲劳动力涌入美国,投身到美国工业革命的浪潮中。

除了为工业革命提供大量的自由劳动力外,移民的到来还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如英国移民塞缪尔·施莱特带来了制造新型纺纱机的先进技术,并建立了美国第一家纺纱厂,被誉为“美国工业革命之父”。此外,一些投资者也来到美国,带来了大量的资金,为工业革命注入了资金活力。

四、结语

正是由于拥有如上所述等诸多有利条件,美国这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才能在摆脱殖民统治不久后便开展工业革命,并以远远超出欧美各国的发展速度一跃而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强国。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研究其崛起的历史过程,特别是政府在经济领域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如何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诸多有利因素,对于我国的发展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注解:

① 何顺果:《美国历史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76页

② 张友伦主编:《美国通史》第2卷,第187页。

③ 罗荣渠:《美国历史通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00页。

④ 刘祚昌,王觉非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下卷,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9页。

⑤ 张友伦主编:《美国通史》第2卷,第270页。

⑥ 张友伦主编:《美国通史》第2卷,第191页。

⑦ 罗荣渠:《美国历史通论》,第110页。

参考文献:

[1] 张友伦主编:《美国通史》[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

[2] 罗荣渠:《美国历史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

[3] 黄绍湘:《美国史纲(1492—1823)》[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年。

[3] 刘祚昌,王觉非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M]下卷,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

[4] 何顺果:《美国历史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5] 付成双:《试论美国工业化的起源》[J],《世界历史》,2011年第1期,第44—55页。

[6] 张永翠:《美国工业化进程中政府的作用》[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年7月,第37卷第4期,第114—120页。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当前经济动能转换关键期,建设完善资本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文章从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实现路径为切入点,剖析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现状,并通过对海外成熟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分析,总结出可借鉴的经验。最后对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资本市场 实体经济 服务 对策建议

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到2020年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资本市场的地位不断提高。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提升资本市场实力、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有助于拓宽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激发微观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助推经济增长动能转换。在当前中国经济动能转换的关键期,建设完善资本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现阶段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现状分析

(一)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现状

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主要通过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样化资本市场工具这一路径实现。

1.资本市场顶层设计。从2004年国务院推出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再到2019年证监会召开的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对未来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路线图进行了勾画。监管不断聚焦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完善与修订,以增量改革作为引领,加快存量调整优化,从顶层设计出发,全面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自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组成的场内市场和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组成的场外市场,充分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以及不同风险状况企业的融资需求。

(1)场内市场。场内市场由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市场组成,整体呈现出倒金字塔结构。截至2021年6月,A股市场共有上市公司4373家,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分别3095家、977家、301家;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为91.3万亿,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总市值分别为73.3万亿、13.1万亿、4.9万亿。

(2)场外市场。场外市场由新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组成,与场内市场较高的上市门槛相比,场外市场挂牌门槛低,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对场内市场服务大中型企业的格局形成了有效补充。

截至2021年6月,新三板市场共有7472家挂牌公司,其中基础层6145家,创新层1272家,精选层55家。目前我国共有35个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11万家。

3.多样化资本市场工具。资本市场对服务实体经济除了反映在不断強化的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和逐渐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之外,还表现为多样化的资本市场工具。目前来看,主要的资本市场工具包括私募股权投资、股票和债券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股权质押融资以及并购重组等,分别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截至2021年6月,A股市场IPO融资规模达到3.88万亿;截至2021年5月,债券市场存量余额为122.2万亿;截至2021年6月,A股全市场质押股数为4608.32亿股,占总股本的6.36%,质押股票总市值达到4.2万亿;2020年至今全市场共完成98起定增重组,涉及交易金额2935亿元。

(二)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不足

1.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仍有待进一步优化。尽管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但市场结构均衡度不高、差异化上市标准尚不明显、转板对接机制不通畅以及退出制度力度较有限等问题仍然存在,这导致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被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未能有效对接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受到制约。

(1)资本市场结构均衡度不高。当前我国股权融资市场呈倒金字塔式结构,服务大型成熟企业的主板市场规模最大,服务中小企业的中小板、创业板规模远小于主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流动性不高、融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各板块规模呈递减的趋势,整体市场结构并不均衡。截至2021年6月,A股主板上市公司总市值为73.3万亿,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的80%,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合计总市值仅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的20%。在倒金字塔式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所能获取的资源十分有限,融资需求也未能得到满足,资本市场资金融通的功能也未能充分发挥。

(2)差异化上市标准尚不明显。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市条件多由财务标准和非财务标准共同组成,其中财务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设置多套财务标准供发行人选择,非财务方面对股权集中度、持股比例、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问题均提出具体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发行。而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下,不同板块的发行上市条件差异不大,上市标准较为单一,特别是场内市场上市门槛较高,中小微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

(3)转板对接机制尚不通畅。境外成熟市场中,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内部不同板块间均建立了有效的转板对接机制。以美国为例,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相互联通,NASDAQ上市公司可以退市到OTCBB或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股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转移到NASDAQ市场;场内市场不同板块间也相互联通,纽交所和NASDAQ上市公司可以进行内部转板。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各板块之间的对接机制并不通畅,仅新三板市场承接了一部分A股的退市功能,与美国场内、场外以及场内市场各板块之间有效的转板对接机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4)退市制度实施力度较有限。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来看,纽交所、NASDAQ、伦交所的退市公司数量均高于IPO数量,形成了“有进有退,进退有序”的内部循环机制,有助于推动优秀的上市公司快速成长、提高资本市场效率。但我国上市公司退出渠道尚不通畅,尽管2018年以来A股市场退市制度执行力度趋于严格,但退市公司数量仍远低于IPO数量,且退市案例多为财务指标强制退市,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存在标准较为单一、渠道不够丰富、相关配套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据统计,纽交所和NASDAQ市场退市率分别在6%和8%左右,而截至2021年6月,A股市场累计有138只股票退市,仅占A股全部上市公司的3%。

2.新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新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均定位于服务中小微企业,是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抓手,但当前二者发展较为缓慢,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具体来看,新三板市场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新三板市场股票交易不活跃、市场流动性不高、价格发现功能较弱,这导致新三板市场融资功能发挥不充分。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方面,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政策定位等因素的影响,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不均衡。多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仍处于创新探索时期,部分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存在融资服务能力不足、尚未建立通畅的转板机制、缺乏有效的盈利模式、运作不规范等现象,对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形成了一定制约。

3.投资者结构不均衡,缺乏长期稳定资金来源。近年来,A股市场加速引入境外长线资金及社保、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去散户化”进程稳步推进。但对比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来看,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实力仍然较为薄弱,市场中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较为匮乏。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境外资金占比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日本、韩国等市场外资持股比例均在30%以上,美国市场外资持股比例也在15%左右,均远高于A股市场的2.8%;二是境内保险公司、公募基金、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也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公募基金、养老金的合计持股市值占GDP比重约为3.0%,而日本、韩国分别为25.5%和36.9%。

二、成熟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经验借鉴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融资主要包括两种模式:直接融资主导和间接融资主导,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选择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直接融资为主,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是以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间接融资为主。从发展过程来看,美国是高度市场化国家,资本市场成熟,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对于新兴产业更具有包容性和灵活性,市场的优胜劣汰也更具竞争性。二战以来,美国通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实现了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产业升级,摆脱制造业由盛转衰的困境,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日本通过政策引导和主银行制度,支持第二产业的升级,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下,日本的银行为重工业企业提供了资金,推动日本重工业的高速发展带动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并进一步聚焦制造业升级,难以调转方向实现第三产业的升级,资本市场尤其是股权投资基金等发展的相对滞后使得日本未能跟上美国等国家新兴技术产业发展的潮流,仍囿于制造业升级中,勉力寻求突破。从发达国家目前的经验来看,资本市场融资伴随实体经济发展升级的左右,而且从美国和日本的对比来看,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更有效率。基于此,对美国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进行研究,总结出美国在多年的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的做法,用以借鉴。

美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实现两者正向共振不是一蹴而就的,从二战起,资本市场就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美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效做法主要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引入长期稳定资金。

(一)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对于一般成熟行业的企业,有相匹配全国性市场纽交所,对于不同于常规行业新兴行业的公司,有相匹配的纳斯达克,包含全球精选、全球和小型资本市场,多层次的上市制度也为实体经济融资提供更多包容性。纳斯达克作为美国传统资本市场的有效补充,发展成熟,平台庞大,在世界都具有影响力,是国际性流动性整合配置中心,其中纳斯达克小额资本市场是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极大的支持。美国还具有发达的区域性交易所:芝加哥交易所等,场外还有柜台交易系统、粉单市场和地方柜台,以及股权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众筹融资等多元融资层次。而且从数量上美国资本市场形成正金字塔结构,与实体经济不同规模主体数量分布相匹配。

(二)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在政府的立法支持、并购浪潮的兴起以及合伙企业制的完善下,发展迅速,包括私募投资(PE)、创业投资(VC)等。1958年,美国设立了金融投资公司,主要是服务具有广阔前景的新兴行业小企业融资,如苹果等最初都是得到小企业投资公司对于其发展初期资金上面的支持,才进而发展壮大。从设立以来,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已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相当规模的支持,服务对象近10万家,融资金额高达上百亿美元。政府主导的特殊的私募投资基金SBIC计划,相当于是政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杠杆机制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致力于中小企业投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杠杆资金,支持其流动性用以发展。

(三)引入长期稳定资金

美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还在于政府引入稳定长期资金的支持,如:养老金计划、政府资金支持。长期稳定的資金,能实现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投资期限的匹配。资本市场的成熟发展离不开长期稳定的资金,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美国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以401(K)为代表的养老金制度使得美国资本市场的参与资金以长期稳定为主,目的以配置为主。实现资本市场投资与实体经济发展的期限相契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当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仍存在较大发力空间,可以考虑从资本市场建设和证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两个维度出发,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一)资本市场建设

1.强化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也离不开实体经济的壮大,二者相辅相成、形成良性互动。建议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夯实资本市场根基、强化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全面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实体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加强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联动,增强资本市场改革的精准性与协同性,顺应当前国家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对重点战略新兴产业适度地在政策和资源上进行倾斜,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经济增长培育新动能。

2.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议进一步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格局,形成层次分明、有效竞争、差异化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打造各细分板块的特色化、优势化业务,加强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互补性与协同性,充分满足处于不同成长阶段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各板块内部分层的精细化程度,实现不同融资需求与细分市场板块的精准匹配。加强不同板块间竞争的有效性,倒逼各市场板块实现制度创新和效率提升。

建议提升新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战略定位。打造新三板特色优势,使其发展成为服务中小创新创业企业的专业化平台,与主板市场形成差异化发展,同时与创业板、科创板市场形成对接,更加深度地融入我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加强新三板市场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互动,提升新三板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改善当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不高的现象。加快推进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完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体系,提高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吸引力,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建立区域股权市场与新三板、主板市场的转板联通机制,完善区域股权市场退市制度,构建“有进有退、进退有序”的循环机制。

3.加强转板对接机制的建设。建议加强不同板块之间转板对接机制的建设,在场内与场外市场以及场内市场不同板块之间建立通畅的转板对接制度,建立“能上能下”的板块联动机制。积极探索新三板挂牌公司到场内交易所市场上市的直接转板上市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强化新三板市场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合作机制,提高场外市场不同板块之间的联动。

4.引入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建议进一步优化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加大力度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大力发展天使投资、VC、PE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拓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创新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战略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新经济领域初创期实体企业的能力。进一步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规模,积极鼓励社保、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拓宽A股市场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市场参与主体

1.加速企业并购重组,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并购重组在促进要素升级、实现规模效应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重组后的企业在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管理方式等方面将实现大幅提升,并进一步带动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改善。同时,并购重组还可以推动产业整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从美国经济发展史来看,美国历史上先后发生了五次企业并购重组大潮,这与其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体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券商可通过担任财务顾问的方式深度参与并购重组,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2.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实体经济价值增值。当前实体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对间接融资依赖程度高于直接融资、对短期流动性债务依赖程度高于长期债务。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仍处于初级的阶段,实体经济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证券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多样化资本市场工具的功能,帮助实体企业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对间接融资的依赖,推动实体经济价值提升。同时,积极协助实体企业优化股东治理结构,引导实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治理机制专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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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和战略重点”课题组,李伟,张军扩,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J].发展研究,2019,(03):6-15.

[3] 海通证券.资本市场如何助推产业升级——美国案例及其启示[R].中国证券,2019(07):55-62.

[4] 梁云凤,郭迎峰,胡一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全球化,2019(06):47-57.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课题组,麻晓勇.产业结构演变对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影响研究[R].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8年论文集(上册)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题资料汇编,2019-07.

[6] 荀玉根.融资方式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基于对美国、日本、中国的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9.

(作者单位: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 210019)

(责编:纪毅)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美国剧作家阿瑟·米勒的著名戏剧《推销员之死》揭露了美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序竞争的残酷性,在残酷竞争中人们形成以金钱为成功标准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使人与人之间变得冷酷,弱肉强食。它毁灭了人类的善良天性和社会和谐。今天读该剧作的现实意义在于呼吁缩小贫富悬殊,调整社会劳动分配不均,改善养老,创造和谐社会,不让《推销员之死》惨状在今天重演。

关键词:市场经济;残酷竞争;《推销员之死》

《推销员之死》作为米勒的成功剧作,曾轰动美国和世界。该剧于1949年出版。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美国20世纪30年代发生了较大的经济危机。虽然战后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并未完全走出经济危机的阴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潜伏着种种社会危机,通货膨胀,失业仍困扰着当时的人们。许多家庭因失业家破人亡。思想敏锐的美国作家,抓住时代症结,以种种文学形式揭露美国盲目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无序竞争造成的各种恶果。《推销员之死》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它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残酷竞争给予无情的鞭打。戏剧写年逾花甲的推销员威利·洛曼,拎着两只沉重的货物箱子回到家。显然货物没有推销出去。窘困使他极度疲倦,仿佛已走到生命的尽头。只有老伴儿琳达体贴他、尽力来维护他的尊严,希望能给他生活下去的信心。

年轻时的威利精明能干,以他哥哥本的成功为典范。可他满脑子不切实际的梦想。他有两个儿子——比夫和海皮,是他的骄傲,但疏于管教。比夫的成绩不好,可他认为比夫将来可以成为足球明星。而比夫不能吃苦,最终没有成为体育明星,也没有考上大学。他找父亲谈学习之事,看到父亲背着母亲和别的女人胡混,一气之下出走,然而,比夫在外生存不下去了又回到了家。海皮想出一个办法,让比夫向朋友借钱,由弟兄俩独家经营期望干一番事业。威利请求老板把自己调到办公室工作,毕竟老了。一家人为这一设想抱有新的希望。为祝理想的实现,儿子约定父亲在餐馆吃饭。然而,双方带来的都是不幸的消息:比夫没借到钱,威利被公司解雇。希望的破灭使父子们发生一场激烈争吵,两个儿子带着各自的女朋友扬长而去。

在生活的重压下,威利痛苦地哭喊道:“竞争!竞争,到处是竞争。”是的,是残酷竞争使他生不如死。威利到死也不明白他为什么不能像他哥哥那样成功?父子们没弄明白这社会根源何在。无奈时他总是和他的哥哥“本”的幽灵谈话。那么,阿瑟·米勒在剧中为什么塑造了本这个幽灵?幽灵给世人什么警示?“本”是一个白手起家森林里走出的成功男人,然而剧中艺术处理方面,他是一个时隐时现的幽灵,他来无影去无踪,他不从房门进来,而是从墙壁上出来,从玻璃门窗上消失。作者采用这种艺术手法象征人们心中的美国之梦,这梦像一个幽灵在美国人思想里根深蒂固,时隐时现。不少美国人把本杰明·富兰克林视为实现美国之梦的楷模,“本”就代表着美国梦。很容意让人联想到本杰明。本杰明的成功并不神秘,而是特定时期生产条件下的产物,他性格坚毅、强硬,凭着好学掌握时代的发展需求,成为顺应时代识时务的英雄,剧中的幽灵、威利的哥哥“本”就是像本杰明·富兰克林样的典范。“本”和本杰明一样也生活在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时期,那是人们开发大森林创新事业的时期,但这期间,那些成功的背后充满了无情的掠夺、杀戮。米勒塑造“本”,利用这个代表美国梦的幽灵告诉威利和世人,富人是用列强的手段才富起来。然而他的告诫没有改变性格软弱的威利。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都是商品,包括人本身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但商品交易中又充满欺诈和黑暗。当威利想用他的两万保险金为妻儿留下生活下去的资本时,本的灵魂告诉他,“你不要再傻了,他们可能不执行保险单”。这说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到处是欺骗、掠夺,没有信誉可言,本还告诉威利,“善良的人是进不了丛林的,丛林里是黑暗的但充满了宝石。不要像约会那样,宝石是坚硬的,只有强有力的人才能获得宝石。”宝石象征财富,丛林象征人类社会,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获得利益,必须强悍,不择手段。威利·洛曼性格温和、善良,哥哥的话他做不到,怎可能跻身于少数富人行列呢?当年老体衰失去了使用价值时,被无情解雇时,危机、空虚、绝望一起向他袭来,折磨他,使他焦虑不安、身心疲惫,精神恍惚。最终他选择了极端悲剧的手段——撞车自杀,将自己的生命作为商品出卖给保险公司,以换取巨额保险金,以此来向家人证明他的价值。然而保险公司并没赔偿,他却为金钱至上的人生价值观葬送了生命,令人悲叹,发人深思。米勒借“本”之口抨击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富人的不仁不义和无信,悲怜小人物的悲惨命运。

该剧中阿瑟·米勒成功地塑造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一个典型的受害小人物形象。威利·洛曼代表了千千万万普通劳动者。通过描写他的悲剧命运,作者揭穿了在美国资本主义以金钱至上的社会的实质:人无情残忍可富起来,善良的人难以生存。在金钱支配一切的法则影响下,威利也一直想发财,他一直辛勤地劳动。想像他哥哥那样富有,像他前辈的推销员那样活着死了都那么有尊严。但他不懂发财要不仁不义地掠夺嗜血、无情竞争。温和善良的他再辛勤也只能被排除在外,他的死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残酷竞争的必然结果。

《推销员之死》是20世纪70年代传播到中国,当时中国是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人们对以金钱为人生价值标准,竞争为求生的方式一无所知,对剧中描写的美国金钱法则支配人的命运,百姓在这种法则下痛苦挣扎没有深刻的理解。随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中国引进了发达国家的发展经济的经验。逐步引进了市场经济模式,中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每个中国人都感受到了市场经济体制对自己的生活影响,物价上涨,失业、使人们有竞争的压力,有危机、焦虑感。我们今天重读该剧不再陌生,威利的无奈和痛苦让我们有痛彻心扉的理解。剧中的某些情景我们也曾相识。豪门巨宅旁也有四处流浪无家可归的失业者。有钱官二代无视他人生命开着宝马在街上横冲直撞。高楼大厦包围着低矮简陋的破旧平房。促销广告铺天盖地,我们享受着活跃的市场给我们带来的生活变化,同时贫富悬殊给人们的生活、心理造成不平衡,焦躁不安和恐惧。市场经济丰富了我们的物质生活,也冲击着我们的传统道德和价值观。金钱至上观念使人们物欲横流,疯狂聚敛金钱,官场腐败敲诈勒索等因素在加速扩大了贫富的悬殊。

市场经济下金钱标准价值观使人类道德沦丧。一些人丧心病狂地地追逐物质利益,一些不应成为商品的东西也已经成为金钱交易的对象,例如拐卖妇女儿童,权与利交易,矿井不设可靠的安全设施,矿难不断。虽然这些事件和威利洛曼的悲剧不一样,但都是金钱至上的价值观所致。性质一样。人类善良的悲悯之心在这种价值观中泯灭。

金钱价值观也影响了下一代,现在的小学生不再以劳动、节俭为荣,常比谁家有钱,拼爹的权势,炫耀生活的奢侈。将来他们还会关心民族利益吗?这些事情看似平常,却从另一面反映了我们在引进发达国家的发展经济的经验时,只重视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提高,却忽略了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人民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和对人们的心灵污染。我们应该重视阿瑟·米勒以《推销员之死》为世人提供的精神财富。在目前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形势下重新研读该剧作仍有令人深思的意义。剧中人物威利·洛曼的悲剧向我们证明了:以金钱作为衡量成功的标准来衡量人生价值的社会是残酷的,毁灭了人类善良的天性和社会和谐。极度追求物质利益将损害人类精神文明,悲剧丛生。我们要以该剧为鉴,呼吁缩小贫富差距,调整劳动分配不均不公状况。改善养老,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减少悲剧的发生,这也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重新研读《推销员之死》现实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推销员之死[EB/OL],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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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岂深,龙文配.美国文学选读:第1册[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Cruelty of the Capitalism Market Economy Resultedin

——Trial Analysis of the Ssocial Root of the Drama 《Death of A Salesman》

XIE Tian-yi

(Zhumadian Professional and Technological College,Zhumadian 463000,China)

Key words: economic market;cruel competition;《salesman’s death》

[责任编辑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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