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论文范文

2023-09-16

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绿色金融作为当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风险已成为限制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而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对绿色金融市场的传染是绿色金融风险的重要成因。本文通过建立基于SIRS的风险传染模型,引入转移概率,比较绿色金融受到风险传染同非绿色金融受到风险传染的不同表现,证明绿色金融市场受到外界风险传染影响较大,但通过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能更好的控制绿色金融风险。

关 键 词:绿色金融;风险传染;转移概率

DOI:10.16315/j.stm.2021.01.007

文献标志码: A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我国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制约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障碍。十九大报告全面阐述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强调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产业、清洁能源产业,体现了绿色发展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愿望;因此,发展绿色金融具有重大意义,而绿色金融的发展势必会伴随风险。在以往的文献中,对绿色金融的研究远远少于同类型的金融研究,且在绿色金融风险上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风险、绿色信贷等方面,缺乏对绿色金融风险传染的研究。

一般来说,造成重大绿色金融风险的原因一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不同的绿色产业在环保领域的正外部性的错判,缺乏科学评估,这导致资本逐利性的放大,节能环保效率低的产业被误判为低耗微排前景好的绿色环保项目,使得资源过度分配,但其对环境的影响几乎没有回报,甚至破坏了生态。二是尽管国家大力促进绿色和环保产业并给予优惠政策,但尚未建立协调和执行机制,相关部委的产业政策、金融机构的部门政策和政府部门的政策之间并没有发挥很好的协同作用。三是金融投資具有短期性、流动性特点,我国银行平均负债期限只有6个月左右,资金转移周期短,频率高,是确保金融机构盈利增值的关键。由于生态金融机构建设周期长,大型环境项目需要多年的建设时间,长期的融资需求和短期流动的金融投资相矛盾,特别是生态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是绿色金融实践面临资金供需期限错配风险的直接原因[1]。

现阶段对于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风险及绿色信贷风险上,并以定性分析为主,包括分析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困境,或是分析我国绿色信贷风险管理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绿色金融风险传染相关方面研究缺失。因此,本文通过对绿色金融风险与非绿色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的研究,得出非绿色金融风险传染对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程度较大,而绿色金融风险对非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程度较小,并在此基础上引入转移概率,深入探讨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风险传染后的变化。

1 文献综述

1.1 绿色金融风险

在绿色金融风险相关研究上,国内起步较晚,对绿色金融风险以及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及环境风险上,比如马晓微等[2]讨论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风险表现及成因,提出商业银行绿色信贷风险主要包括环境风险、信贷风险、操作风险及声誉风险,强调在宏观层面上应加强绿色信贷法制化建设、完善绿色西南带激励及监督机制;微观层面上应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及服务、重视银行内部人员培养与外部人才引进。在与绿色金融环境风险有关的研究中,江航翔等[3]认为绿色金融是将环境保护作为金融部门行动的指导原则,将环境和生态指标体系纳入金融活动。提出金融部门的环境风险是直接的,即金融机构的行为本身会造成环境问题;或是间接的,间接风险通常与不良贷款或投资不足所导致的环境经济损失相关。随着绿色债券的发展,绿色债券在绿色金融风险研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绿色债券的研究也越来越多,逐渐成为绿色金融风险研究的重心。王遥等[4]在相关研究中提到,2016年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呈爆炸性增长。作为绿色债券发行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日益受到关注。滕磊[5]在相关研究中提到,绿色债券具有清洁、绿色、期限长、成本低等突出特点,可以为向绿色低碳经济过渡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促进绿色债券的建设,加快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为整个金融体系的改革提供了契机。

1.2 金融风险传染

随着金融国际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速推进,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融合,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部门间的联系愈加密切。正是基于此,近年来,频频爆发的金融危机传染和风险传染愈演愈烈。对金融风险传染的研究也显得愈来愈重要。从整体来看,金融风险传染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

1.2.1 金融危机风险传染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开放经济为背景来研究金融风险传染问题,主要以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市场联系、国际经济金融合作等方面为立足点,来考察金融危机由一国爆发后,如何传染向其他国家,对其产生的影响进行量化计算和理论分析,以更好地解释风险传染的内在机制。经济基本面相关联产生的传染分为贸易渠道和金融渠道。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渠道是最基本的金融风险传染渠道。据王献东等[6]在其金融市场间的风险传染研究文献综述中指出对贸易渠道的理论研究最早进行的是Gerlach和Smets等,其次通过Eichengrenn等对20个工业化国家30年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证实了贸易联系是最为容易观察到和非常重要的危机传染渠道。而Peek和Rosengreen则首次实证分析找出了金融渠道在传染风险中作用的证据,一体化背景下金融渠道成为了金融冲击跨国传导的最重要渠道。

1.2.2 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市场风险传染

在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由于存在影响市场的因素,例如:金融机构的市场间投资、国际对冲基金、信息传播等,因此在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的机制,金融风险会由某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向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生传染。近年来,中国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跨市场的联动及其风险传染效应,刘平等[7]使用的方法结合了静态和动态copula函数方法,比较了近20年两次金融危机前后美、中两国3个金融市场间相关结构的变化,从而证实了美国的金融危机将通过国际贸易和金融渠道向中国转移金融风险。苏木亚等[8]运用谱聚类方法、独立成分分析、GARCH和VAR的金融风险多渠道协同传染模型实证分析了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背景下全球主要股票市场对我国股市的多渠道协同波动溢出效应。结果表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各种渠道影响着我们股票市场不同部门指数的波动性,并且波动性溢出具有集中特征。

1.2.3 同一国家内部多个金融市场的风险传染

在同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中,因为存在共同的信息,有着共同的市场预期,以及由跨市场对冲引起的信息溢出。因此,证券、债券、期货等市场之间,往往存在着联动效应,金融风险也会由一个市场向其他的市场传染。在我国,有不少学者对这方面进行了研究,郑庆寰[9]研究发现,美国次贷危机发端于次级贷款市场,增强于次级债券市场,传染到持有次级债券的金融机构,并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传导至商业银行,导致市场流动性紧缩,影响其他金融市场并产生更大的金融动荡。袁晨等[10]利用GARCH模型,实证检验2003—2010年我国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黄金市场间投资转移和市场传染的阶段时变关联特征,得出当股票市场处于危机时,跨市场间投资转移的发生意味着可利用其它市场的金融产品来规避风险。李志辉等[11]利用HP滤波的方式得出中国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股票市场的风险指数,构建VEC模型,实证得出中国各金融市场之间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效应。

1.3 文献评述

纵观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历程,发现现阶段对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集中在单一的绿色项目上,或是从某项绿色金融项目出发,探讨其存在的绿色金融风险并提出相关管控建议;或是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入手,研究商业银行存在的绿色信贷风险,较少研究绿色金融风险传染方面的问题。另外,大部分对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研究相对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绿色金融市场风险与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机制,并以此为前提进行了定量研究。

2 基于SIRS的风险传染分析

由于金融市場企业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性,使得部分节点企业由于未及时采取风险防御措施,暴露于违约风险中,呈风险易感染状态;部分节点企业已被违约风险传染,呈风险感染状态;还有部分企业由于采取了恰当的应急措施,而有效抵御风险,呈风险免疫状态。这种由3个不同风险状态组成的金融市场与传染病模型相适应,因此本文利用SIRS模型分析风险传染存在可行性。

传统的传染病模型是假设群落中所有的个体具有相同的感染概率,但是金融风险传染与传染病传染具有差异性。传染病的传染个体具有同质性,没有明显的个体差异,但市场与市场之间其实具有一定的差异,特别是就交易量而言,绿色金融市场由于是新型市场,企业发展绿色金融项目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而言,其感染概率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借鉴Bouaziz等[12]研究网络中传染病的做法,设定节点拥有可变概率,引入实参数k称其为风险传染力,来量化市场遭受冲击的严重程度。则易感因子变成已感状态的概率为\"易感企业\"交易量权重与传染力的乘积,即:

对于处于易感染状态的企业来说,随着传染率β=P(i)的升高,处于易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反而会随之下降,而处于已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会随之升高,这是因为由于传染力的扩大,会有更多的企业受到风险传染的影响,从而从易感染状态转变为了已感染状态。而传染率β又与传染力k和交易量权重Wi有关。因此,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风险传染后的状态与传统及金融市场存在差别,而利用数值模拟方法能更好的展现不同的市场受到传染的不同表现形式。为了更好的体现差距,设定传染力度为6,即一个市场的已感因子将风险传染给另一个市场的影响力度为6个因子;再假设全市场的交易主要由非绿色金融市场内部交易为主。且虽然近年来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发展很快,但绿色信贷余额仍只占中国国内全部信贷余额的10%左右,绿色债券仍只占债券发行量的1%左右;因此,绿色金融市场同非绿色金融市场产生的交易量权重将会小于非绿色金融市场向绿色金融市场产生的交易量权重。基于这些基础设定,通过MATLAB软件对两个不同的市场分别做了数值模拟,并比较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如图1、2所示。

由图1、2可知,可以明显看出,随着β的减小,不同市场内的已感因子有着明显的差距。因为现实生活中,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占总市场比重较小,因此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对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小,即在该数值模拟中的市场内部,β=0.6代表绿色金融市场内部非绿色金融风险对绿色金融市场的传染概率,β=0.3代表非绿色金融市场内部绿色金融风险对非绿色金融市场的传染概率。可以发现,非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的已感因子要比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产生的已感因子少,这说明在传染力k相同的情况下,绿色金融市场更容易受到外界风险传染的影响。而现实生活中,非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绿色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的概率较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本文引入一个新的变量来重点讨论绿色金融市场内部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的情况。

3 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分析

在风险传染过程中存在多种方式的风险管控手段,传统风险控制的4种基本方法分别为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在研究绿色金融风险与非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模式中,重点加入了风险转移的概念,使得传染模式更为多样化。风险转移是指将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在绿色金融市场中,通过某些金融工具,将受到风险传染影响严重的部分绿色金融项目转变为传统金融项目,将绿色金融风险降低,转移至非绿色金融市场。同理,非绿色金融市场也可通过金融工具将其风险转移。但由于双方项目转变的限制性不同,通常来说对绿色金融项目的要求较高,因此传统金融项目转变为绿色金融项目的阻碍较大,风险转移概率就变小了。

3.1 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模型

在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非绿色金融风险影响的已感因子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向非绿色金融市场转移,由此本文引入风险转移概率α。因此,风险传染模型进一步变为

对于处于易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S(t)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风险转移概率α1的增大,易感染企业受到风险影响转换成已感染企业的变化率减小;同理,随着风险转移概率α2的增大,已感染企业脱离感染状态的变化率也会减小。这证明了风险转移手段在风险管控中的作用,通常来说,对比非绿色金融市场,在绿色金融市场内,企业在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传来的风险影响时更容易将绿色金融项目转换为非绿色金融项目,即风险转移成功率较高。

在对模型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节通过利用Matlab进行计算机仿真,对数值模拟的结果进行分析,以验证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理论分析的正确性及可靠性。

假设市场一开始并不存在风险转移,并且初始状态各节点的企业密度的初始值如下:

S(0)=0.9,I(0)=0.05,R(0)=0.05,实验中各参数的初始值为:β=0.6、γ=0.1、δ=0.25,将所有设定的参数初始值代入计算式,得到了无转移的风险传染仿真模拟过程,如图3所示。

由图3可知,处于风险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随时间呈现增加的趋势,证明此时非绿色金融风险在绿色金融市场中传染蔓延,在此初始状态下,讨论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的变化。对拥有不同风险转移概率(α1,α2)的传染进行如下的数值模拟。

可以看出在加入转移概率之后,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传染影响的已感因子水平有着较为明显的下降,对比上图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3点结论:

1)当加入转移概率时,绿色金融市场中的已感因子发生下降,从占比60%,到占比55%,可以得出加入转移手段确实能够影响到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的风险传染,如图4所示。

2)当转移概率同时增加时,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影响的已感因子有着明显的下降,从最初的占比55%到占比28%,可以得出加入转移手段并且改变转移概率后能够有效控制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的风险传染,如图5~12所示。

3)当α1不变时,随着α2的增大,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传染影响的已感因子在总体的比例中缓慢下降;当α2不变时,随着α1的增大,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传染影响的已感因子在总体的比例中也随之缓慢下降。

总而言之,在转移概率较高的绿色金融市场,面对外界风险传染时,采取风险转移措施后能有效的减少风险传染的影响,并且能够通过对转移概率的控制来达到更好的风险管控效果。但根据对加入转移手段后的收益损失讨论的结果(式(14))来看,一味地加强转移概率将会使获得的收益在达到最大值后下降,而最优的转移概率的选择则与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大小、市场的风险偏好系数和受到风险影响的原生已感因子在绿色金融市场的占比相关。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SIRS模型为基础,建立了绿色金融风险与非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过程,理论分析绿色金融市场与非绿色金融市场分别受到风险传染后的风险转变情况,并通过数值模拟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以此来讨论绿色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的不同。随后在该模型的基础上加入转移概率,进一步分析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风险传染的表现,再提出管控绿色金融风险的方法。

结果表明:第一,非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的已感因子要比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产生的已感因子少,说明在传染力k相同的情况下,绿色金融市场更容易受到外界风险传染的影响;因此,绿色金融市场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自身的风险防控意识。在此本文提出2点建议:一是应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定期审查绿色金融项目带来的风险是否超出预期,确保监管机制对绿色金融市场发挥有效作用;二是应采取固定的报告机制,即规定某一固定时期对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做出报告分析,在确定导致过量绿色金融风险的来源时及时止损。第二,在转移概率较高的绿色金融市场,面对外界风险传染时,采取风险转移措施后能有效的减少风险传染的影响;而在转移概率较低的非绿色金融市场,通过采取风险转移措施虽然对风险传染影响有一定的效用,但效果略不明显。绿色金融市场在做到管控自身风险的同时,可以适当提高转移效率,从而提高转移概率来有效的抑制非绿色金融风险对其的传染影响。风险转移手段是一种非常高效的风险管控手段,在一项绿色金融项目建立的初期,就可以通过对该项目的转移概率进行计算,确立最优的转移概率的选择(最优转移概率与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大小、市场的风险偏好系数和受到风险影响的原生已感因子在绿色金融市场的占比相关)。在风险发生时就可通过一系列的风险转移方式,例如将投入该绿色项目的资金分割出一部分投入非绿色金融项目,即选择项目的替代品来降低风险带来的进一步影响。

参考文献:

[1] 王向南.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的混合治理模式分析[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2):5.

[2] 马晓微,陈慧圆.绿色信贷风险评估[J].中国金融,2015(10):23.

[3] 王玉婧,江航翔.環境风险与绿色金融[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6(6):16.

[4] 王遥,曹畅.中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的现状与前景[J].环境保护,2016,44(19):22.

[5] 滕磊.绿色债券的国际创新和中国路径[J].生产力研究,2016(5):38.

[6] 王献东,何建敏.金融市场间的风险传染研究文献综述[J].上海金融,2016(7):50.

[7] 刘平,杜晓蓉.对金融危机风险传染效应的比较研究:基于静态与动态copula函数的分析[J].经济经纬,2011(3):132.

[8] 苏木亚,郭崇慧.全球主要股票市场对我国股市的多渠道协同波动溢出效应:欧债危机背景下基于中证行业指数视角的研究[J].管理评论,2015,27(11):21.

[9] 郑庆寰.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传递机制研究:基于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分析[J].南方金融,2008(3):5.

[10] 袁晨,傅强.我国金融市场间投资转移和市场传染的阶段时变特征:股票与债券、黄金间关联性的实证分析[J].系统工程,2010,28(5):1.

[11] 李志辉,王颖.中国金融市场间风险传染效应分析:基于VEC模型分析的视角[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2,32(7):20.

[12] BOUAZIZ M C,SELMI N,BOUJELBENE Y.Conctagion effect of the subprime financial crisis:Evidence of DCC multivariate GARCH models[J].European Journal of Economics Finance & Administrative Sciences,2012(44):66.

[编辑:费 婷]

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电力金融市场是电力现货市场的发展产物,它有诸多优点,如可以控制风险的范围,有利于发现电力的真实价格,可以扩大投资者等参与者的范围等。我国正处于电力市场改革发展的浪潮,欧美一些国家成功的电力改革正给中国电力金融市场改革指明方向,从而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

【关键词】电力金融市场 路径 分析

一、我国电力市场分类

(一)电力现货市场

电力现货市场是实时实物交割的市场,使交割的瞬间供需平衡。98年以前,我们国家以电力现货市场交割为主,在设计市场框架和交易机制中,现货机制交易逐渐产生了弊端。电力作为一种能源而并非实物,无法进行大规模的实物交割,也无法大规模储存,这些弊端使电力的价格剧烈波动,给交易双方带来诸多不便,从而给电力金融市场的产生带来契机。98年底,中国在上海,浙江,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6省实行试点改革,包括电力实时交易,日前交易和长期交易。尽管中间有段时间暂停实施,但是这种良好的态势使中国电力事业有了创新。2009年,国家电监会,发改委,国资委确立“以电力市场建设为平台,以电价改革为核心,以大用户直购电为突破口”的原则,带领全国大部分省市进入电力改革。

(二)电力金融市场

健全的电力市场不仅需要电力现货市场,更需要电力金融市场。电力金融市场顾名思义是将电力作为一种交易物品加入金融衍生物合约中。电力金融市场是在电力现货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既是现货市场的延续,又是现货市场的创新。电力金融市场的基本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有利于发现电力的真实价格。由于期货期权市场所形成的价格都是基于最全面最权威的信息,所以这个价格不同于垄断价格,而具有预测未来价格走势,预测供求关系的作用。(2)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的工具。许多小型供电公司因不能参与现货市场的交易而无法进行大规模融资,而有的公司内部拥有零散的资金也无法进行投资。同时现货市场中的投资者也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参与进行投资,所以在现货市场上资源的配置是无效率的。通过金融市场的改革后,投资者和公司内部的零散资金可以进行投资,而中小供电公司也可以进行融资,进而使市场资金趋向于高效配置,也扩大了投资者的投资种类和范围。同时衍生物合约又可以使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3)扩大交易主体。传统的现货市场只有国家电网公司可以进入,而金融市场化后,丰富了交易主体,有利于电力市场从垄断到竞争。2009年改革后,我国目前形成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和南方6大供电区域,形成从原来的小范围的省内供电到跨省,跨区域供电。这种跨区域供电模式依赖于各种衍生物的金融合约,其中包括用以长期对资源稀缺区域提供支持和补充的长期期权期货合约,用以短期补充资源需求的日前期权期货合约,通过这种合约的模式使资源达到合理配置。

二、对我国电力金融市场实现路径的分析

(一)交易主体

传统电力现货交易的参与者只有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普通的供电公司或者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法进入市场交易。而传统模式下造成的垄断价格并不是基于众多的有效信息形成,而是由政府或者部分议价形成,这种模式造成的不完善的机制随着我国电力改革而有所改进。新型的电力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种类丰富,既包括传统模式下的国家电网等部门,又包括小型供电公司,投资者,做市商,电力经纪人,电力兼营机构。这种金融市场模式打破了传统电力工业一体化模式,使电力市场开始从垄断市场走向竞争市场。严格管制、高度垄断、垂直管理等电力工业所具有的传统属性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而逐步减弱。

(二)交易对象

从传统实物交割到金融合约交割是一个飞跃的过程。金融市场下交易的对象是电力衍生物合约,该合约分为三种类型,即电力期货合约,电力期权合约和电力远期合约。正如期货本身的特点一样,交易双方基于最有价值,最全面的信息分析得到的结果可以很好的预测未来的合约价格和趋势,所以,电力期货合约有现货市场不具有的发现价格的功能。并且这种期货合约中,并不要求实物交割,而是在到期日之前平仓,这种交割手段大大减少了交易的风险,在锁定了风险范围的同时,可以经过套期保值使电力期货的风险价格在短时间内保持在同一水平。作为标准化的合约,交易所交易的特点使交易更加变得安全可靠,从而在此之上再次降低交易风险,这种内在的特点可以吸引广大投资者进行投资,丰富金融产品,稳定物价。由电力特殊的内在特点决定的其不适宜储存,所以电力不同于普通商品,这也就要求了电力销售的高度流动性。而金融市场吸收了众多参与者后,提高了产品的流动性,有利于电力市场高效公平的竞争。而电力期权合约则是在期货合约的基础上免除投资者的义务,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的价格和信息决定是否行使权力,通过期权费来相对减少风险。在电力这样一个价格不稳定且高度垄断的行业,这一创新无疑削弱了价格的波动,减轻了来自市场的各个方面的风险。结合电力金融合约北欧和美国等公司成功的案例,这种发展趋势推进中国电力市场改革的进程。

(三)交易机制

电力金融市场交易机制主要包括了电力衍生品交易的结算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稳定机制。衍生品交易结算诸如期货合约到期前平仓,而不是实物交割。这种结算方式方便了投资者,投资者不必实物持有不易储存的电力。而期权合约可以根据电力的市场价格决定是否执行期权。正是基于各种衍生品的特性,全面的信息,风险的控制,从而发现电力的真正价格,利用有效的价格预测未来的价格信息。一系列的新型交易机制使电力市场在原有的现货交易不稳定的状态下转为稳定,公平的竞争。

三、结束语

中国市场现在正处于电力改革的阶段,北欧电力成功的改革确实给中国指明了未来的道路。面对浩大的国土和中国目前的现状,要想彻底实现以电力金融市场为主,以电力现货市场为辅的这种局面,首要的是要以跨区跨省远期交易为切入点,先省内解决电力不足的问题,再通过跨区域合约购买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正处于供过于求的现状,面对大量的电力供给和部分地区的资源匮乏,我们更需要以这种创新,实现改革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黄仁辉,张粒子,武亚光,庞博.中国电力金融市场的实现路径探讨[J].电力系统自动化,2010,11:54-60.

[2]张显,王锡凡.电力金融市场综述[J].电力系统自动化,2005,20:5-13+23.

作者简介:杨雨凝(1993-),女,汉族,辽宁沈阳,本科,江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离岸金融市场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为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界的地位和竞争力,应积极地筹划和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做到规范有序、有备无患。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金融国际化;市场模式

文献标识码:A

一、建立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必要性

(一)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是实现中国金融国际化和提高我国金融业国际地位的良策

面对日益强劲的国际化趋势,我国金融业经营必须也必然国际化。创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好的突破口。首先,创建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吸引大批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实现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同时国内金融机构也能够从竞争中得到锻炼,尽快缩小距离,为跨国经营积累经验;其次,大批境外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可以带来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实现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再次,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创建后会成为离岸货币的集散地,从而实现货币的国际化,也为人民币完成自由兑换和成为国际性货币提供实验田;最后,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创建和发展,大批跨国金融机构的进入必将吸引大量的国际金融人才,从而实现金融人才的国际化。

建立和发展离岸金融市场还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业中的地位。首先离岸金融市场作为各种离岸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资金;其次,如前所述,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能够带动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经营,这无疑会进一步加强我国的金融实力;最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化趋势的发展,建立和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是当今各国金融竞争的趋势。

(二)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是我国扩大利用外资、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首先,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不失为一种积极利用国外金融资本的变通方式。在一定条件下,离岸金融市场的资金也可以被国内所利用,发挥国内市场与离岸金融市场间调节余缺的作用。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就允许离岸银行将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互抵补,但对抵补的数量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次,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将有大批的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甚至把总部迁入离岸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就会成为离岸银团贷款和离岸证券发行的重要基地,大批的投资者和闲散外资就会经常聚集于我国,为我国引进外资提供新渠道和机会。

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首先,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可以使外国客商就近获得贸易融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其次,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相对宽松,因而资金成本低廉。通过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并对国际贸易提供融资,可以有效地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更具竞争力。

二、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可行性

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形成的内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合适的时区,即在时区位置上能填补其他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的空缺,与其他国际金融市场相衔接进行连续交易;

2.优越的地理位置,即处于交通枢纽或良好的天然港口;

3.稳定的政治环境;

4.强劲的经济发展态势,能产生资金供给或资金需求;

5.良好的人力资源;

6.发达的金融市场;

7.优良的金融服务环境,如城市基础设施完善;

8.健全的法律制度。

前两项因素是天然赋予的条件,故称为“自然型要素”。后几项条件则非天然赋予,取决于后天努力,乃“发展型要素”。

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形成的外部条件则是指为中心所在地无法控制的因素,主要有:

1.中心周边地区或国家的经济突然进入起飞阶段,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政策骤然引起资金向离岸金融中心所在地涌入;

3.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新动向使金融机构向中心云集;

4.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与革新推动。

在上述诸要素中尤其显得重要的是:

第一,政局稳定。

第二,政策优惠。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都毫无例外地对离岸金融交易实行优惠,无存款准备金、无存款保险金、无利率限制以及税收优惠等成为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要特征。

第三,法制健全。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还是发展中国家建立的离岸金融市场,法制都十分健全,并且与国际习惯、惯例接轨。

第四,发达的通讯设施和人才资源。

第五,经济稳定,金融体系发达,具备筹措和运用资金的较高能力,资金流动、金融交易和货币兑换不受限制。

对照上述条件,我国虽然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但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初步具备了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条件:

1.我国有稳定的政局。我国政局稳定,社会安定,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充分保证离岸资金的安全,为国际资金的流入和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创造了先决条件。

2.虽然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和管理离岸金融市场的需要,但现有的法制建设成果对于建立和管理离岸金融市场无疑提供了重要基础。

3.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也日益完备。就与离岸金融交易密切相关的通讯设施来说,我国金融业已广泛拥有具有世界先进的通讯设备和技术,如光纤通讯、卫星通讯等。此外,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数量的各类金融人才,金融市场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已运营多年,能够初步满足离岸金融市场的需要。

4.近些年,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获得了可喜的发展,一批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一些著名的离岸金融机构已进入我国;人民币虽仅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但终将成为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

5.此外,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地理位置、时差条件对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十分有利。我国东部地区正处于欧洲、美国和中国香港、新加坡所在时区之间,与新西兰、惠灵顿、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巴黎、法兰克福、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市场的开市与收市在时间的继起上相衔接,可以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循环周转的一个重要“接力站”,这对于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来说十分重要。

因此,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条件,在目前离岸金融市场已从自然形成转向政策推动发展的背景下,如果我们能够把握住离岸金融市场在形成方式上的规律和特点,通过优惠的政策加以引导和支持,加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所需要的配套建设,我国要成功地建立起自己的离岸金融市

场是完全可能的和可行的。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类型和监管模式选择

(一)发展类型选择

综观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有两种发展类型:一类是自然形成型,另一类则是国家或政府主导型,离岸金融市场是政府有意识主导和努力建设的结果。很显然,中国应走后一条发展道路,对此已无争议。

历史经验表明,伦敦离岸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历史上西欧市场美元存贷的自然需要,这类市场的形成周期相对较长,一般需要30-40年时间。与此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离岸金融市场顺应国际资本的流动需要自然形成,例如加勒比地区的离岸金融中心群在发展之初只是作为某个国家的避税港而存在,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为了避税目的而到原殖民地寻找途径,金融服务机构也尾随而至。而市场所在地国政府因获益而采取宽容甚至鼓励态度,致使跨国公司、金融机构纷至沓来,形成了金融机构林立、市场活跃的局面。但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在金融法规建设方面较为落后,许多国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乃至20世纪90年代初才逐步完善起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日趋发展,部分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国际资本流动的特点,缩短建设周期,运用政策优势促进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长则8-10年,短则3-5年即达到了预期目的。如新加坡亚洲货币单位、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和美国国际银行设施等的形成就是如此。成功的例子是马来西亚的纳闽离岸金融市场。从1989年11月提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设想并选定纳闽为实施地点起,到1993年8月的短短4年,该市场的外币货款已达10亿美元,云集了世界著名的汇丰银行和三菱银行等多家外资银行。这说明,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运用政策优势因势利导,完全能够快速建成中国离岸金融市场。

(二)监管模式选择

离岸金融市场有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和避税港型三种监管模式。内外分离型市场,以纽约、新加坡、巴林和东京的离岸市场为代表。这种市场把国内交易与离岸交易严格分开。内外一体型市场,以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为代表。这种市场内外交易可同时进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混合在一起,不设专门账户将非居民交易与居民交易严格分离开来。避税型市场,以加勒比海地区的开曼和巴哈马的离岸金融市场为代表。在这种市场,一般不进行实际资金交易,主要是为了避税而通过该市场拨转借贷资金。如在巴哈马的首都拿骚,除交纳注册费和营业许可证费外,离岸银行各种离岸交易一律免税。

我国所要建立的离岸金融市场是实行内外一体型还是实行内外分离型,抑或是避税型呢?这些都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来做出结论,并以此指导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

从我国自身条件来看,建立内外分离型的市场对我国来说应是适宜的选择。

首先,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是接受非居民存放的境外货币,然后向非居民贷放境外货币。因此,国内经济和金融实力是否强大,国内是否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国际间借贷,并不是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必须具备的基础。一个国家和地区只要有足够的吸引力,使非居民都愿意来存款,非居民借款者愿意来借款,就有可能形成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

其次,作为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主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机构,既可以是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本国银行,也可以是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外国银行。因此,国内的金融专业人员是否充足,金融业务水平是否足够高,也不是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必不可少的条件。一个国家和地区只要有足够的吸引力,吸引外国银行到本国或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离岸业务,就有可能形成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

最后,就我国金融体系本身来说,虽然这些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在不断地推进,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状况还不足以应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和建立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所带来的挑战。所以,建立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是我国目前条件下既可以充分吸引和利用国际资本,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的地位,又可以避免对国内经济以及国内金融业造成冲击,影响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有效贯彻实施的离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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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第二,中国银行的结构与所有制结构脱节,本来银行结构应该大致反映整个国家的所有制结构,但是中国的银行基本上是国有制银行,还是国有制为主体。比如我们现在非公有制经济至少占30%,但是非公银行占比重很小,主要还是国有银行垄断,公有制的垄断地位基本没有变化,四大银行在金融资产方面占据垄断地位,基本排斥民办银行、非公银行。目前已经有三个上市了,但是这种上市也没有改变银行的结构,民办银行数量很少、很有限。股份制银行实际上只有一家是通过非公有制经济集资的,它就是民生银行,其他13家股份制银行基本上以国有制为主。所以说,这些所谓商业银行也基本上还是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就是民办银行也不是完全民办的,形式上民办,实际上公办,行长人民银行派,基本按照国有银行来运作,不同就是高管人员的工资突破国有银行的框架和标准。中国办一个民办银行非常困难,民生银行、天津渤海银行,中国好多地方办银行批准很困难,对办银行严格监管是很必要的,但是基本很难办是不对的,银行的结构和整个经济结构脱节。

第三,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银行自主权相对比较小,最主要的是利率市场化,商品90%市场化了,除了少数公用事业的费用是政府制定外,绝大多数商品价格都市场化了。利率是货币的价格,但是利率国家控制很严格,基本上是国家定价,市场化率比较低,银行很难通过调节利率的形式来调节信贷的规模和信贷的方向。

第四,银行的内部运作机制包括人员的任命,基本上沿用计划经济的办法,所以这几年银行的问题很多归根结底和这个有关。银行工作人员反差很大,工资很低,权力大,运用的资金数量很大。中国银行管理人员和国外管理人员工资反差很大。另一方面,政府公务员和银行工作人员反差大,银行干部工资很高,公务员工资很低,银行待遇是矛盾的产物。不仅是银行和国外比较很低,就是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也比较低,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老总相比较很低。内部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基本沿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使得人才大量流失,使得在业的人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个问题。

第五,由于政策性的影响,好多银行的不良资产很多,银行不良资产有多少呢?已经几次转移了,1999年,转1.4亿给资产管理公司,工行上市前2万多亿,最高时不良资产占25%,外国说45%,这几年虽然有所降低,但是降低的方式是多样的,降低不良资产归根结底要政府财政来补贴、冲销、买单,金融资产大量增加,说明银行资产质量不高。

第六,银行的盈利能力很差,工商银行全世界银行排名第三,但是利润非常低,每人平均的工资量和每人平均的获利能力很低,比国外的大银行低得多,所以中国的金融行业存在问题不少。

第七,中国的金融行业缺乏配套设施,比如资本市场比较发达,期货市场不太发达。本来资本市场要发展,期货市场也要发展,尤其是中国目前对外经济占很大比重,对外经济的依存度已经达到80%,这种情况下国际期货市场对经济发展意义十分重要,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缓慢,因此在中国期货市场上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能力、功能很低。

第八,中国在体制上存在很多缺陷,比如国外资本、保险、银行、信托综合经营综合管理,中国实行分业管理,使得金融资产不能够综合利用,加大运营成本,降低了运作的效率,削弱了经济效益,这个问题当年提出来的时候,中国的金融应该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现在逐步过渡到混业经营,和国际上比较大大处于劣势地位,最近要修改。

第九,银行业的立法不够完善,银行业内部有很多行业,都单独立法,缺乏总体安排,有些立法早的受到计划经济影响大,有些立法晚的就能够摆脱计划经济影响,《证券法》经过修改后比较完善。尤其是2004年出台了《国九条》对于《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很大的作用。总起来说,中国的证券立法是分散的没有一个统一的考虑,没有一个统一立法。应该统一立法,其他再逐渐按照《金融法》的总体原则修改。

第十,监管体制不完善,漏洞很多,有些规则不够合理,有些规则不够明确,有些规则不够完善,因此在监管方面有许多问题要做,比方说,外汇现在有可能实行自由兑换,关键对自由兑换管理缺乏经验。

三、资本市场

1. 马克思关于资本市场的论述

马克思并没有预计到社会主义存在资本市场,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不存在私有财产,所有财产都是公家的,统一调拨。既然所有财政集中在政府手里就没有必要存在资本市场。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商品、没有货币当然没有资本也就没有资本市场,所以从这方面来说,马克思预测社会主义没有资本市场。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只能用劳动来谋生,人们不占有其他生产要素,不可能有些人拥有资本,有些人没有资本,不可能有些人不能买股票。没有预测到社会主义能够存在资本市场。马克思对于资本市场有没有论述呢?归结为五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认为资本市场可以资本集中,会在短期内发展大型项目,可以推动经济发展。第二,股份经济是从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过渡的形式,私人资本通过股份制变成社会资本,向社会资本集中,能够摆脱私人资本的限制,使得管理社会化。第三,马克思的重要语录“股份经济是导向共产主义最好形式”(1854年3月3日晚《给恩格斯的信》),摆脱了私营资本的形式,使得资本由有限变成无限,第四,股份经济可以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可以反映两种优势,反映所有权的优势,也可以反映经营者的优势。第五,股份经济、资本市场也有很多弊病,马克思讲了三个:金融风险,金融诈骗,金融投机。股份经济可能出现金融诈骗、作弊、投机,马克思指出来资本市场有很多弊病。

2.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背景

中国资本市场在8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不久,有些人主张股份制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资本积累筹集资金都是间接的形式,通过间接的形式成本太高,风险集中,不少人讲到既要间接形式,也要直接形式来发行股票。这是从建设的实际出发,要建立资本市场。第二,要打破计划经济的束缚,当时好多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打破计划经济束缚,考虑到要通过发展资本市场把整个观念有所突破,1984年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提出劳动力不是商品,企业不是商品,但是企业的产品是商品,这是矛盾的。当时人们认为要是劳动力是商品,货币变成资本,必须有资本市场,通过迂回曲折的办法,为了说明中国需要资本市场,需要通过发展资本市场来完善市场经济。第三,为了改变人们的观念,改变人们过去认为只有劳动才能获得收入,而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不能获得生产要素的传统观念。不能够通过资本和其他方面来增加收入。第四,当时已经出现收入差距扩大了,一些收入比较高的人有可能购买股票了,没有这个条件也不行。就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收入差距扩大地区具备了发行股票的条件。为什么在上海深圳发展股票呢,就是这个原因。第五,国际接轨,国外资本市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市场形式,是反映这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晴雨表,所以当时国内的很多人,认为中国应该发展资本市场,来反应中国的发展趋势,但是也遭到很多人的反对。当时在1986年,“巴山仑会议”外国专家提出,中国20年内不能发展资本市场,吴敬琏就信奉这条。中国必须要人均收入1 000美元,才能发展资本市场,中国不适合发展资本市场。不久,召开了“体制改革的中长期会议”,九个方案有六个都支持发展股份制,会议上主流派对股份制不是没有表态就是提出反对态度,在官方没有认可的条件下,股份制开始悄悄进行。实际上股票交易在1987年已经出现了。1988年在上海和深圳有几家批准的股份公司,1988年我参加的股份制会议很多。1989年从台湾拿到一套股份制的资料,从香港拿到一套股份制的资料。当时就是这么一个很不规范的情况。1989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2000年7月5日,深圳交易所开业,开业后中国证券市场争论不休。第一个,社会主义该不该搞资本市场,到底姓资还是姓社,有人说股份制就是私有制,股份化就是私有化。搞股份化就是达到私有化的目的,理论界都是持有很多这种观点的。可以这样说,北大的主流派还是支持股份制的,至少非主流派没什么声音。这是第一个争论,第二个争论是股份制要开,但是什么时候开,中国资本市场是早了还是晚了,有些认为是早了,最主要的是吴敬琏,认为中国资本市场是早产儿,本来应该是20年后才出现的,本来是人均1 000美元才出现的,现在还不到400美元就出现,先天不足。第三,资本市场是成绩主要还是问题主要。出现了吴敬琏的赌场论,认为资本市场比赌场还要差;我跟董老(董辅 乃)、厉以宁,主张婴儿论。第四个问题,资本市场是要逐渐完善还是推倒重来,有些人认为要推倒重来,我认为要逐渐完善,有些问题是不完善,以什么标准为完善,有人认为以美国的标准来完善,我提出五个不一样:1)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2)市场发展程度不一样;3)美国的投资者和中国的投资者不一样;4)监管规则不一样,美国是混业经营、中国是分业经营;5)配套措施不一样,法律、体制不完善。这五个不一样不能用美国来做标准,驳斥了推倒重来。在资本市场发展中至少有这四个问题有很大不同。

这几年资本市场发展逐渐深入,讨论问题比较具体,如股权分置采取哪种形式才合理,从封闭基金到开放基金需要哪种条件,板块结构大的上市公司和一般中小公司采取哪种形式来上市,中国的股市总规模如何继续发展,如何既要保持速度还要提高质量,这些都不是观点上的问题,而是技术性、规范性的问题,这几年比较平静了。

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正式运行已近两年,对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基于对SHIBOR运行状况的分析,探究了阻碍其基准地位发展的因素,并提出加强其基准性地位的建议。

关键词:同业拆放利率;地位

2007年1月4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正式运行。SHIBOR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16家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目前对外公布的SHIBOR品种有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SHIBOR的正式运行意味着我国建立以SHIBOR为核心的基准利率指标体系的开始,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金融发展的一件大事。

SHIBOR自运行以来,在对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指导货币市场产品定价、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LIBOR和EUIBOR等具有类似生成机制的利率体系相比,SHIBOR在金融产品定价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发挥,如何加强SHIBOR的基准性值得深入研究。

一、国内对SHIBOR体系的研究情况

国内众多学者对确立SHIBOR基准利率地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对SHIBOR业已发生的积极效应进行了肯定。如易纲(2008)从SHIBOR与利率市场化、产品创新、人民币国际化的关系等角度论述了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杨晓胜(2007)通过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得出SHIBOR利率的产生是利率市场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胡晋芳(2007)通过研究SHIBOR与同业拆借利率的相关性、以及SHIBOR在票据业务、债券业务、金融产品创新中的渗透作用,肯定了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的突出表现。

限于我国货币市场发展状况,SHIBOR要真正担当起基准利率的职责并非易事。如易纲(2008)认为目前报价与交易价之间的差异、尤其是3个月以上的价格差异仍然是影响SHIBOR报价可信度、权威性的主要因素。高占军(2007)认为发展SHIBOR仍需解决需求问题、交易性与市场性问题、交易期限均衡分布问题,否则SHIBOR恐怕很难摆脱回购利率的影子。姚秦、陈晓平(2007)通过研究发现,目前的SHIBOR报价在长端和短端分别参考了两个体系:短端(1个月以内)主要参考债券回购利率,长端(1个月到1年)则基本参考央行票据发行利率(一般比央票高10到20个BP),因此SHIBOR不能以独立定价影响其他利率。易宪容(2007)认为在形成机制不成熟的情况下,SHIBOR在国内利率体系的覆盖面很小,成为真正的基准利率的征途漫漫。

综上所述,尽管SHIBOR发展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距离该制度的最终目标尚有较大差距。从研究方式上看,目前的研究成果多属于定性分析,实证研究较少。本文将在实证研究SHIBOR与当前我国几种重要利率相关关系的基础上,探究如何改进与加强SHIBOR的基础性。

二、我国SHIBOR的运行状况分析

笔者选择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债券回购利率、央票利率作为货币市场的参照利率,与SHIBOR进行比较或相关性分析,以探究SHIBOR与参照利率的关系。

(一)有关利率水平走势的比较分析

1、不同期限SHIBOR走势比较。SHIBOR利率自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以来,各期限利率水平波动范围迥异(见图1):短端(1个月以内)利率具有较大波动,中长端(3个月-1年)利率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且呈平稳上升态势。究其原因,可能是3个月以上SHIBOR利率对资本市场IPO募集资金、央行上调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因素以及其他金融环境因素的变化不敏感。

2、SHIBOR与参照利率走势比较。为进一步揭示SHIBOR走势与参照利率间的关系,我们选取了最有代表性的隔夜和3个月SHIBOR,并分别与同期CHIBOR、回购利率及央票利率进行分析(见图2、图3)。可以看出:隔夜SHIBOR与参照利率的走势一致,样本数据期间内;者表现出了很高的契合度,但从2008年8月份货币政策趋稳、9月份进入降息周期后,隔夜SHIBOR与同期CHIBOR间差距逐渐拉大且明显低于CHIBOR,说明报价行对未来利率走低有较强的预期;3个月SHIBOR与回购利率间则没有稳定的关系,多数时间段内CHIBOR、回购利率均独立于SHIBOR走势,但3个月SHIBOR同央票利率走势却呈现高度一致。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结论:在短期内(本文界定为小于3月)SHIBOR走势平稳,与同期限的各参照利率吻合较好;中长期内(本文界定为3个月以上)SHIBOR波动幅度较大,与主要参照利率吻合不佳——这意味着目前SHIBOR仅在货币市场的短期具有较大的基础性,在中长端货币市场及更为长期的资本市场中,指导意义不大。

(二)SHIBOR与参照利率的相关性分析

1、SHIBOR利率与CHIBOR、回购利率的相关性分析。选取2007年1月4日一2008年10月31日457个时点的SHIBOR、CHIBOR及回购利率作为样本数据,将隔夜、7天、14天、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8个期限的SHIBOR与同期限CHIBOR利率、回购利率数据分别用eviews5.0软件进行相关系数计算,结果如下(见图4)。

从图中可以看出,SHIBOR利率与CHIBOR、回购利率的相关系数走势基本一致,都是随着期限的延长而呈现出“下-上-下”的波动态势,其间以6个月期限为关键转折点:在[隔夜,6个月]区间内相关性不断下行,最高点(隔夜)相关系数比最低点(6个月)分别高出0.2908和0.3248;在9个月的期限点出现第二个波峰,与隔夜利率的相关度基本相当;随后1年期的相关度又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且与1个月期限的相关系数最为接近。值得关注的是:SHIBOR利率与回购利率的相关性除了3个月期限和6个月期限以外,其他各期限的相关度都明显高于与CHIBOR的相关度。

2、SHIBOR利率与央票利率的相关性分析。取相同时间段内3个月和1年期央票利率共100个时点数据(6个月央票利率的数据较少,缺乏研究价值)与各同期限的SHIBOR利率用eviews5.0软件进行相关系数计算,相关系数分别为0.9736和0.9744,相关度

分别比CHIBOR高0.1528和0.1428,分别比回购利率高0.1976和0.0536。这表明:中长端SHIBOR与央票利率的相关度明显高于其与CHIBOR和回购利率的相关度。

通过以上相关性分析,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结论:在短端,SHIBOR与参照利率在走势和相关关系上均呈现高度一致,作为基准利率的基准地位较为明显:在中长端,SHIBOR利率与CHIBOR和回购利率无稳定关系,对中长端货币市场定价的影响较小,基准地位有待加强;但是在中长端,SHIBOR与央票利率间具有较高的相关性,这也间接证明了当前中长端SHIBOR参照央票利率报价的基本现状。

三、当前阻碍我国SHIBOR基准地位发展的因素

(一)SHIBOR报价缺乏实际交易约束

从国外主要经济体货币市场基准利率运行情况看,报价行的报价均建立在大量交易基础之上。借助充分的市场交易约束使得报价行的报价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自身资金状况以及对未来的预期。目前我国SHIBOR报价行的报价不具有强制成交义务,这就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SHIBOR报价可交易性较差。报价行的报价将更多体现个体利益诉求,而不是真实的资金供求,个别报价行的报价甚至具有一定随意性,如某家报价行某日报出的16个价格中,竟然有11个被系统自动剔除。二是易形成SHIBOR报价行在同一利益驱动下的同向博弈行为。如从2008年1月后的1周和3个月SHIBOR走势来看,无论1周SHIBOR如何变化,3个月SHIBOR始终维持稳定走高态势(利差由128.4BP增至183.4BP)。其原因就是16家报价行大量持有3个月SHIBOR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因而产生了共同利益下的同向博弈行为。

(二)SHIBOR报价行的报价能力有待提高

在发达金融市场中,资金价格主要是由资金供求状况决定,资金数量归集和价格传递是同步的;银行报价不仅能够揭示自身资金状况,而且反映了整体金融市场的资金余缺,这正是LIBOR、联邦基金利率等能够成为国际性基准利率的重要原因。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习惯于法定利率加浮动比率的单一定价模式,浮动比率主要参考被授信方的资产状况,市场资金供给状况对定价影响不大,这种定价模式不可避免地导致SHIBOR报价行客观、公正报价能力的薄弱。

从目前SHIBOR的16家报价行的报价行为来看,SHIBOR短端报价一般参考回购利率,中长端报价多参考央票利率。其报价水平多数情况下是反映了当前货币市场上现存利率的综合水平而不是自身资金供求。SHIBOR报价行的报价能力不足严重影响了SHIBOR与货币市场参照间的契合程度,影响了SHIBOR在利率指标体系中的基准地位。

(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缺陷制约了SHIBOR的发展

SHIBOR作为资金基础价格,其形成过程以及市场基准性、流动性及可交易性的发挥,都离不开完善的银行间同业市场。目前我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总体交易规模尚小、发展结构不平衡、交易期限单一。在市场交易欠充分、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定价机制就会不明晰,信用拆借往往从一种市场行为演变为一种“关系交易”或“圈子交易”,信用溢价被“关系溢价”所取代,对手的选择因而固定在较小的范围。如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自的拆借对手方基本上不超过100家,这与总数为1200多家的银行间市场成员相比,还是一个很小的比例。在上述情况下,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就会被削弱,SHIBOR的形成机制,以致于基准地位势必受到影响。

(四)其他影响SHIBOR基准地位的因素

一是当前双轨制利率传导体系的“路径依赖”短期内难以改变,影响了SHIBOR的运用。在双轨制利率体系影响下,金融机构对法定利率传导的路径依赖短期内难以改变,金融产品定价机制与SHIBOR生成机制不一致,金融机构产品定价与SHIBOR关联度不强,弱化了SHIBOR基准性。二是资金流动的地域分割影响了SHIBOR利率的真实性,并且对SHIBOR利率基础作用的发挥和渗透产生了较强的抵制作用,三是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制约着SHIBOR在金融产品定价中的应用。金融产品价格一般是基准利率加上信用风险溢价来确定。信用风险溢价的不明确势必影响金融产品价格,从而影响SHIBOR利率的拓展运用。

四、加强我国SHIBOR基准性地位的建议

(一)完善SHIBOR的形成机制

一是督促各商业银行建立以SHIBOR为基准的内部转移定价制度,发挥SHIBOR的纽带作用,将外部定价机制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挂钩,从而使得SHIBOR报价能客观反映报价行的流动性需求。二是适当调整报价行范围,增强SHIBOR报价代表性。如增加部分政策性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报价,以抑制现有报价行道德风险,提高SHIBOR利率的客观公正性。三是增加报价行报价的成交义务,提高报价的权威性。建议尽快推行SHIBOR报价“点击成交机制”,现有条件下可先从小额、短期交易开始,逐步提高报价行报价的市场交易性。四是加强对报价行报价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增强报价行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强制对报价与实际价格偏差较大的行为进行制约,以提高报价行为的严肃性。

(二)完善SHIBOR的传导机制

货币市场是基准利率发挥引导作用的最重要场所,完善SHIBOR传导机制必须以健全的货币市场为基础。这需要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短期债券市场以及债券回购等市场。二是采取措施鼓励以SHIBOR为基准的商业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鼓励SHIBOR利率衍生品市场发展。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发展中长端交易,做实做厚SHIBOR形成基础。如增加可进行中长期拆借的交易主体、调整金融机构长期拆借的风险权重、引导扩大3个月以上SHIBOR的产品定价应用范围、尽快出台票据业务定价与SHIBOR挂钩的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以SHIBOR为基准的同业存款定价机制等。

(三)完善SHIBOR运行的金融市场环境

1、以SHIBOR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利率改革。要通过循序渐进放松利率管制,将金融资产定价权逐步归还金融市场主体;通过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为各金融机构建立公平、自由的金融竞争环境;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等,从而为SHIBOR夯实交易基础、定价基础、以及制度改进基础。

2、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打破SHIBOR发展的信用瓶颈。信用评级体系对于SHIBOR发展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可以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SHIBOR报价行的遴选标准之一:二是可以据此研究信用风险溢价定价机制,为以SHIBOR加信用风险溢价的定价模式奠定基础。为了加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信用评级的客观性,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信用评级风险担保机制,以增强对评级机构的约束力,提高评级结果的公信力。

3、从政策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增强SHIBOR市场影响力。如中央银行进一步加大SHIBOR基准性宣传力度、扩大以SHIBOR为定价基准的公开市场操作等,从而逐渐加强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对SHIBOR走势的关注度,引导他们自觉根据SHIBOR变动来确定利率预期、自觉地将SHIBOR与其生产和消费行为挂钩,这些预期和行为反过来将进一步提高我国SHIBOR利率的基准地位。

(编辑 王馨)

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6篇

纵观历史,早在16世纪的安特卫普

金融市场,就已经出现了市场操纵行为,操纵者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操纵了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荷兰西印度的公司,之后,操纵者对东印度的公司的操纵引发了政府对操纵行为的监管,在1610、1623、1624、1630、1636和1677年,政府连续颁布规定禁止卖空等具有操纵性质的交易行为。1814年Rex诉DeBerenger案被公认为是第一个关于散布、传播虚假信息,以影响股票市场交易的案例,该案发生于欧洲各国联军与拿破仑交战之时,操纵者散布了拿破仑被打败的消息,导致股票市场价格上升,并从中获利。在法庭上,被告(操纵者)辩称,他们的行为使证券价格提高,提高了国家的信誉,对国家有利,因此对社会公众有利,从而不应受到处罚。而审理该案的英国法院认为,政府及社会是否受益是无关因素,最基本的事实是投资大众有权认为市场是自由的,不受人为因素操纵和故意影响,因此英国根据普通法对影响股票市场的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进行了监管。1892年英国又将禁止的操纵行为扩大到实际交易影响股票市场的行为。

尽管股票市场操纵行为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但在立法层面上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或者普遍认同的定义。在证券市场最发达的、监管也最严格的美国的法律条文中,操纵一词曾多次出现,如美国联邦《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2条、第9(A)条、第10(B)条、第13(E)条、第14(E)条、第15(C)条均提到操纵一词,但其中有的是用名词形式(manipulation),有的则是以形容词形式出现(manipulative)。另外,美国联邦《商品交易法》第6条、9条也使用了“操纵”概念,但也没有给出“操纵”概念的明确定义。证券监管理论研究的奠基学者Louis Loss在《证券监管理论》明确指出,《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第10(B)条和第15(C)(1)条里的操纵从来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义。而证券市场发达的英国、德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立法中也同样未就“操纵”一词给出明确的定义。这里,不妨参考一下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 Law Dictionary)第五版中对市场操纵(market manipulation)一词的定义:“以制造虚假、误导性活跃交易现象或提高,打压股票价格从而引诱他人买卖为目的所从事的一系列买卖证券交易行为。”

虽然在立法层面上对“操纵”一词没有普遍认同的统一定义,但各国或地区法律仍然采取多种方式对具体的操纵行为做出界定:

(一)通过判例进行确定,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判例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定义,在SEC诉Edward公司案(2004)中,SEC从投资者的角度对操纵进行诠释,“当投资者与潜在投资者看到市场交易行为,他们有权假定那是一个真实行为并有权假定他们所面临的价格是不受干扰的真实供求关系所决定。操纵破坏了上述预期,虚假替代了现实,市场成为‘有舞台控制的表演’”;在Pagel公司案件(1985)中,SEC则是从维护市场自由开放的角度进行诠释,认为“本质上,操纵是对市场自由的供求关系的故意干涉”。

(二)使用概括方法和从性质上归类的方法进行确定,或者采取类型化的界定,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是国际各证券期管理机构所组成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正式成立于198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证监会美洲协会。目前共有81个正式会员、10个联系会员和45个附属会员。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组织协同制定共同的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有效;并共同遏止跨国不法交易,促进交易安全。我国证监会于1995年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技术委员会给出了9种市场操纵类型:渲染(painting the tape)、洗售(wash sales)、对敲(improper matched orders)、拉抬(advancing the bid)、拉高出货(pumping and dumping)、做尾盘(making the close)、轧空(cornor)、挤榨(squeeze)、散布虚假信息(disseminating false ormisleading information),并给出这些类型的描述性定义。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将市场操纵行为归为市场失当行为,并列举出了虚假交易、操纵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披露关于禁止交易的资料等五种属于市场操纵的行为,并给出明确的描述性规定;

澳大利亚《公司法》第7.10部分给出了市场操纵、虚假交易和市场传导(制造虚假或误导性交易活跃表象、人为维持交易价格)、传播不法交易的信息、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引诱他人交易、不诚实行为、误导或欺骗性的行为等8种类型,并给出其描述性定义;欧盟在《关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失当)的第2003/6/EC号指令》第1(2)条中采用描述性的方式给出市场操纵的定义,而在附录中列举了市场操纵的典型方式。指令第1(2)条将市场操纵定义为两种类型:交易或交易委托型操纵;通过媒体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号型操纵。其次,欧盟在提案附录B列举了不可穷举的四类典型市场操纵方式并作出了具体的行为解释,主要包括:(a)为产生虚假印象、基于交易的行为;(b)为产生市场短缺、基于交易的行为;(c)发生在特定时间、基于交易的行为,如做尾盘(marking the close)等;(d)与信息相关的行为。

(三)间接加以规定,如,英国虽然未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单独定义,但将其归入市场滥用行为(market abusing)之列,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18条将市场滥用行为定义为,“是指由一人单独或多人串通或合谋进行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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