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

2023-09-20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前言: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的药品是公民健康权乃至生命权、财产权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为降低药品价格,逐步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围绕它的质疑和争议始终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此,对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就十分必要。

一、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历史沿革

1993年2月,原河南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成立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的通知》,决定成立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开启了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医药器材集中采购试点的先河①。其后,药品集中采购从地方性探讨到全国性试点并逐渐推广完善,其间经历过两次大的阶段性调整规制,再到2010年7月15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颁布实施,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走过了近20年的历程。这20年间也是在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医改的各项措施和争论不断出台和延续,人民群众就医难、看病贵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大背景下逐步展开的。20多年药品的集采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地方性探索到全国性试点,到地方性再探索,中央政策再统一的一个反复摸索、逐步规制和完善的两次轮回。概而言之,20年的药品集中采购历程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 1. 地方自主积极探索阶段(1993年〜2000年)

原河南省卫生厅最早开展试点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药品采购的成本,提高药品采购的质量,当时的文件要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河南省医药公司等7家药品批发企业为药品采购定点企业,要求22家省直属医疗机构必须在定点企业采购药品,试点当年有效地降低了药品采购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药品采购的价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后,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要求自1995年1月起所属43家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必须在“浦东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信息中心”场内以公开采购信息、集中交易、“货比三家”、自主洽谈的方式进行,严禁场外私下交易,以此来规范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行为,并取得显著成效。此后,药品的集中采购形式迅速推广,辽宁、四川、浙江、山东、福建等省市也相继开展了自主自发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采购的探索和试点工作,这一阶段没有中央层面的指导性原则和统一要求,但正是由于这些地方的不断摸索,为下一阶段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集采制度奠定了基础。

2.全国性药品集采政策的尝试和逐步规制阶段(2000年〜2004年)

全国性药品的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是在贯彻执行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下开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程秩序”并“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责成由原卫生部等多部委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试点,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自此拉开了我国药品集采制度国家层面试点并逐步探索建立全国统一规则的序幕。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这一阶段又可以分为两个过程。

(1) 部分省市试点,积累摸索经验,构建制度框架(2000年-2001年) 为切实贯彻“指导意见”精神,2000年4月原卫生部即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前期地方探索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要求。随后,原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原卫生部也印发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央层面推动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在海南、河南、辽宁和厦门4省、市正式拉开序幕。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试点中的问题逐步暴露,2001年国家计委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药品的价格政策、药品价差分配比例以及药品招标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原卫生部等六部委也对试点中最重要的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体、组织形式、采购药品的范围、评标标准等八大问题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六部委2001年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到2001年底,争取在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2001年11月,第一个具有部门规章性质的、系统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运作模式和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正式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作为规范的操作性文件,供各地在开展工作时使用。国务院纠风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发布,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药品集中采购的实体、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程序、合同管理、价格、监管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初步构建了药品集采制度的完整架构。

(2) 全国推广,迅速推进和进一步完善细化(2002年〜2004年)

2001年《医疗医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实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的出台,以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从2002年开始,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以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但随着集采制度的广泛实施,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并日益突出:中标后的购销合同不确定采购数量,医疗机构大量使用替代药品规避招标,出现所谓“中标就死”的现象;合同执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不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等②.;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缺乏规范,企业投标负担过重③;中标后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严,未能将招标降价的好处让利于患者;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缺位,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则的医疗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查处不力④等,一时间社会反响强烈,对集中采购制度的质疑声不断„。为此,2004年9月,原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委专门下发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针对集中采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调整,在强化前期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了有关需进行集中采购药品的范围、集中采购的合同管理、明确和规范代理中介收费等具体规定内容。

(3) 政策目标调整,地方集采模式探索创新阶段(2005年〜2009年) 2005年以来,社会大众对“看病难”尤其是“看病贵”的反映日趋强烈。在顺差作价的价格政策和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政策不能改变的条件下,企业、医院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日益趋同,药品价格虚高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对原有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目标从转换采购模式,调整为降低虚高药价、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⑤。政策目标的改变,以医疗机构为主导、以全国制度统一为特征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和社会的广泛质疑声中发生了嬗变。相反,地方对药品采购模式的积极探索热情高涨、五彩纷呈。据业内专家归纳统计,到2008年各地开展摸索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模式达20余种,其结果是“招标模式从全国统一演变为地方主导,招标主体由医疗机构演变为政府部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被政府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平台代替”等等,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以非营利性网络集中采购平台为方向的新的采购模式逐渐成为这些探索中的亮点,被中央政府肯定并被不断介绍推广,新的统一规则不断孕育并逐步成型。 (4)全国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入新的统一和规制阶段(2009年至今) 2009年1月,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改委、工商总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经过各个地方几年在自主模式探索与创新之后,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表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

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问题,“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突出了要全面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以网上集中采购为模式的制度设计。2010年7月原卫生部又正式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至此2001年以来施行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终于完成其历史使命。与之相同命运的还包括2001颁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被国务院纠风办2010年7月新颁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所取代。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从地方摸索到统一规则,再到地方演进创新重又回到了全国统一规则上来,实现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不断改进,从而不断完善。

二、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现状分析 1. 优势、特点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1)药品招标集中度高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地区范围的集中。原有模式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进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基本上都是以市(地)为单位组织开展;而现行模式明确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另一方面是组织时间的集中。原有模式下,中标药品的采购周期不得少于 6 个月,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年最多不超过 2 次;而现行模式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的周期原则上不少于 1 年。地区范围和组织时间的集中,减少了药品集中招标的次数,有助于减轻药品企业往返各地参加招标投标的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2)政府主导作用更加突出

从 2000 年开始试点药品集中采购以来,加强政府对医药购销的调控作用就是一个基本趋势。在第一阶段模式下,政府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集中采购政策、制定药品目录和加强监督管理上,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配送机构。医疗机构可以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区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也可以自主选择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由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经办机构由参与招标的医疗机构联合组建,或由其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由于医疗机构自行组建经办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存在困难,实际工作中多采用后者。

所谓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些社会中介组织是营利性机构。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收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向投标人收取的定额的招标文件费,二是按照中标合同金额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费率为 0.1%-0.6%。也就是说,药品采购成交金额越高,招标代理费越高。 现行模式中,政府主导作用更加突出。除了继续加强在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外,政府负责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第一,省级政府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二,由各省(区、市)成立专门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者依托当地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实际工作中以前者居多)承担招标组织工作,这些机构的性质是政府管理下的事业单位,而不再是营利组织。第三,政府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监督管理平台,并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免费为投标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其运行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现模式实际上将社会中介机构排除在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之外。

(3)药品流通环节大大压缩

原有模式下,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投标的既可以是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药品批发企业,没有对药品流通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模式下,为了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避免因环节过多造成的层层加价,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同时,明确规定中标后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而且配送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内。也就是说,由于药品采购价格已定,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层次越多,其所能获得的利润就越少,以此倒逼生产企业减少配送层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方进一步实行了集中配送,通过政府招标确定配送企业,进一步压缩配送环节。

(4)对具体工作要求更加明确、合理

现行模式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模式作了改进。第一,采购方式更加多样和科学。原有模式主要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集中议价三种方式。现有模式下增加了直接采购的方式,针对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经基本稳定的部分廉价常用药,这是针对工作实践中有的企业因药品价格过低而放弃生产的情况,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而新制定的办法。第二,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原有模式对此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现行模式明确规定“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第三,建立了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原有模式对违反药品集中采购的行为如何处理未作详细规定,现行模式设立专章,规定了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行为设立了处理方式。第四,明确禁止医疗机构二次议价。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采购中标药品过程中,不按集中采购形成的价格执行,而要求供货商再次降低价格的行为。总体来说,相比之前模式,现行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做了很大改进:提高招标活动集中度,减轻了企业负担;强调政府主导,取消了中介机构,招标活动免费进行,进一步减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排除了中介机构从中作祟的机会;压缩流通环节,缩短了流通链条,避免了层层加价;明确回款时间、建立不良记录制度、禁止二次议价,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防止不正当竞争。这些都是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的。 2. 问题

从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自身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形式不完善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任何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首先体现在立法形式上。由于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一直处在不断变革、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立法形式一直显得“不伦不类”。虽然药品集中采购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以《招标投标法》作为依据,但实事求是讲,由于药品和药品市场的特殊性,药品集中采购也具有了自己的特点,这不是《招标投标法》所能够涵盖的。因此,实际上支持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法律文件,就是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从我国立法体系来讲,这些文件只能归入国务院部门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列,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法律位阶偏低,是药品集中采购在立法形式上最重大的缺憾,由此造成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权威性不够,在面对一些质疑的时候“腰板不硬” (2)招标过程没有采购数量的规定

采购数量是促使药品企业降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集中采购的优势所在。但是,现行制度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对采购数量的承诺,作者认为这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设计中存在的最大缺陷。由于采购数量不确定,中标结果不唯一,中标与采购之间失去了必然联系,集中招标采购在此陷入了一个性质上的尴尬:本应定性为政府主导的合同行为,实质上异变为以质量和价格为标准的行政许可行为。企业中标只是获得了在当地销售药品的资格,最终能否实现销售仍然取决于医疗机构的选择。这也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被很多人所诟病的招标与采购脱节问题。⑥既然中标不必然走向销售,为了中标后能够有足够能力与医疗机构谈判,药品企业在投标之时就必须预留出足够的利润空间,报价就会被抬高,药品集中采购的效果就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

(3)保证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的机制不健全

《工作规范》第 37 条明确规定“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但是实现这一要求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对于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和处罚措施,对医疗机构无故拖欠货款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惩处。在实际执行中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问题比较普遍,有报告指出,当前多数省(区、市)医疗机构的回款时间长达 5—6 个月⑦。回款不及时造成企业资金链拉长,成本升高,影响了企业降价的积极性。 (4)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健全

评标是药品集中采购的关键环节,评标专家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评标、议价和对企业申诉的讨论等工作,对形成中标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但是目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首先,专家库构成不合理。《工作规范》第 68 条规定“专家库应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的医学专家等”,缺少与价格相关的药物经济学和卫生经济学专家,容易造成重视质量评价而忽视价格评价。其次,专家评标规则不明确。《工作规范》明确了专家委员会药学和医学专家的组成比例、抽取、人数等,但是没有规定专家评标的流程、规则特别是专家委员会意见的形成方式和使用方式。再次,专家行为规范不健全。《工作规范》要求“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企业,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总体上来看不够全面、系统,约束力不强。最后,法律责任规定欠缺。《工作规范》仅在第 72 条对专家不遵守回避制度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无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种类,还是承担责任的方式,都不适应工作要求。

(5)评标方法不完善

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制度功能着眼于价格,优势也体现在价格上。但由于我国药品质量参差不齐,药品集中采购在制度设计中不得不侧重质量因素,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因而造成评标方法不完善。首先,评标标准过分倾向于药品质量。《工作规范》第 66 条明确规定对药品实施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 50%”,而“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其次,药品质量层次划分过细。《工作规范》没有对药品质量层次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在工作中普遍将同一疗效的药品分为专利药、原研药、单独定价药品和普通 GMP 药品等多个层次,每个层次有若干企业中标。最后,由于质量层次划分过细,造成中标药品数量过多。北京市 2010 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投标药品达4 万余个品种规格,虽然经过层层竞争和筛选,最终中标成交药品仍有 26992 个。⑧数量巨大,品种繁多,无法形成唯一中标结果。 (6)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不科学

医疗机构的收入从来源看有三个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医疗保险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因此药品费用的付费方为政府财政、医疗保险和患者。在一个设计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里,这三者都应当参与其中并充分发挥作用。遗憾的是,现行制度中定参与机制还不够科学。首先看医保部门。《工作规范》是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七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医保部门并没有参与其中,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也没有将其列为成员单位。然后看财政部门。财政部是《工作规范》的制定部门之一,但是规范第 16 条对其职责定位是“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只是“服务员”,对药品的评价、采购等实质工作难以发挥作用。最后看患者。《工作规范》没有涉及患者参与,各省(区、市)在实际工作中也鲜有邀请患者代表参与的做法。财政部门、医保部门和患者这三个最有降价“冲动”的付费方缺位,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参与机制上的重大缺陷。

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是医药卫生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发挥作用受制于整个制度环境的影响。目前医药卫生法律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给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和制约。 (1)新药注册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医药创新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事情,具有投入多、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国际上研发成功一个新药需要 8-12 亿美元、10 年左右的时间。⑨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创新,世界各国普遍赋予新药研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垄断性的专利权,新药价格明显高于仿制药。同时,各国对新药的认定标准都很高,因此新药品种很少。美国是世界上医药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2005 年只批准81 种新药上市。⑩1998—2002 年共批准 415 种新药上市。⑪反观我国,每年新药注册数量十分惊人。200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 4000 多家企业提交的 3 万多份注册申请要求,批准新药 1113 个⑫;2006—2009年批准新药生产申请 2445 件。⑬我国新药如此众多,并非因为医药产业创新能力强,而是因为我国新药认定标准不科学,门槛过低。国外评价一个药品是否新药,是依据其化学成分构成,以及应用效果是否有明显改进。而在我国,旧药新的使用方式也被归为新药申请,改变剂型、规格、包装方式都可以注册为新药。如此一来,很多根本不具有新药特征的药品通过注册成为了所谓“新药”,而新药在药品价格政策中就可以享受到单独定价的优待,比原来的药品价格高出很多。药品企业为了获得暴利,在药品低价中标后却不组织生产和配送,而是通过改变剂型、规格或者包装等方式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为新药,由此来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降价效果。

二、域外药品采购制度的经验

1. 在美国,大约有 72%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是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组织(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 GPO)进行的。GPO 是医疗机构完成药品采购的中介机构,它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集中订单统一向供应商要约,通过大额度的订单量来寻求价格折扣,保证参与采购的医疗机构能普遍降低 10%—15%的购药成本。GPO 不是行政机构,它通过以采购合同所完成的销售额为基础而向卖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来维持日常的营运。目前全美具规模的 GPO 大约有 30 家,排名前三的为 Novation、Premier、Ameri Net,它们享有的订单量达到总量的 60%。还特别值得说明的是美国药品价格的确定机制,一般来说联邦政府并不对制药企业处方药的价格作出特别的规定或设定限制,但联邦法律规定制药企业需为联邦机构和部分经过选择的公共部门采购商所购买的药品提供规定比例的价格折扣,如用于医疗救助计划的 AMP 价格以及适用联邦供应计划的 FSS 价格。

美国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药品采购方面更看重的是药品的商品性以及市场经济原则的自主影响,药品采购更多的被理解为一种经济行为而非政府行为,除了对供应给特殊对象的药品进行必要的价格限制外,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形成并不会施以更多的行政调控,这保证了药品市场的竞争活力,但同时意味着无法更有力的控制药品价格随市场波动的幅度和频率,美国因此成为药品价格普遍偏高的国家之一,然无法否认,在进行药品监管的过程中,对其商品性的重视是必要的。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公营医院的相关事务履行管理职责的是香港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基于《医院管理局条例》而成立,是一个法定的法人团体组织,其主要的宗旨就是就公众对港内公立医院服务的需求及应付该项需求的资源,向政府提供意见,务求在可得资源的条件下,提供充足、有成果、有成效、物有所值及具有国际水准的公立医院服务,改善医院环境,使病人获得利益。医管局下设有一个总药剂师办事处,由医管局分管药剂服务的行政总裁直接管理,在办事处内工作的 6 个高级药剂师中有一位即是专门负责中央药物统筹与管理的,在招标采购中,该办事处主要负责对药品的品种和质量进行评选,而医管局下设的另外三个机构也在招标采购中发挥作用:中央药物采购组,负责制定并执行采购程序;投标书评估小组,负责的是对投标书的核实、评议和推荐工作;中央投标委员会,则具体负责对推荐投标书的审批工作。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以医管局制定的药物名册作为依据,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具体分为了三种采购方式:其一,对每年使用金额超过 100 万元港币、用量稳定、可承诺使用量的药品采用的“中央”供应合同的方式确定采购,即集中招标采购,其中专利药品采用单一招标方式采购,而专利权已过的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这种“中央”供应合同一经订立,其合同期限一般维持两年,据统计,2007 年到 2008 年,采用这种集中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药品有 634种,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20.3%,这部分药品的整体交易成本约占总成本的 72%;其二,对每年使用金额介于 5 万到100 万港币之间的药品,由医管局出面,以全港普遍用量作为基础数据,邀请供应商报价,并经谈判确定交易价格,这是“中央”统筹报价的采购形式,2007 年到 2008 年,经由这种方式采购的药品有 603 种,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19.3%,整体交易成本占总成本的 21%;其三,对每年使用金额小于 5 万元港币的药品,则直接由各医院按照《物料供应与管理手册》的规范进行采购,2007 年到 2008 年,由医院直接采购的药品达到 1702 中,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54%,交易成本占总成本的 7%左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于采购量大小而划分采购方式的做法,抓大放小,实现了药品采购的层级管理,突出了采购方式的灵活性。

二、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对策趋向

1. 很长一段时间,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一直是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2006 年平均每所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品收入 2559.4 万元,占医院总收入的 41.52%,到 2009 年平均每所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增加至 4846.8 万元,占医院总收入的 42.16%,药品收入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医院的整体效益,医院在药品购进价的基础上加成向患者收取药费,成为医院创收的主要、方便而又势在必行的选择,这进而导致医务人员在诊治疾病时,为了增加收入不合理地为患者开出“大处方”,刺激对药品的消费,2006年住院病人人均药费为 1992.0 元,占医疗费用的 42.67%,门诊病人人均药费 65 元,占医疗费用的 50.51%,到了 2009 年住院病人人均药费增加至 2619.8 元,占医疗费用的44.02%,门诊病人人均药费 74 元,占医疗费用的 46.39%。可见,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对药品价格绝对值的降低,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患者感受“药贵”是缘于“大处方”带来的总体用药负担,并不单单在于单个药品绝对价格的高额。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劳动损耗进行弥补又是绝对必要的,如此才能保证医疗机构维持正常的持续运转,因此平衡医疗机构对药品收入的依赖,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是控制药价虚高,缓解患者用药负担至关重要的手段。2010 年 2 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施行,新一阶段的公立医院改革拉开序幕,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就成为此次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改革着力于探索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改变医疗机构过度依赖药品销售收入维持运转的局面,逐步将对公立医院的补偿途径由三个转变为两个,即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途径转变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因此而减少的收入,采取增加设置药事服务费、合理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给予补偿。

2. 对药品的销售价格进行合理而有效的控制,是防止药品市场无序竞争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高涨的必要手段,若能够限定患者购买药品的实际价格,也就是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价格的限定,因为医疗机构无论如何不可能高于规定的药品零售限价购进药品,也就是说,只要能有效控制药品最终的销售价格,那么医疗机构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药品的采购就只是一种形式的选择。通过政府规范定价的方式,为药品零售价格设限,既能控制药品最终的消费费用保持在规定的低位,降低患者的用药负担,又能保证药品市场公平、开放的竞争秩序,实现在最高零售价格调控下生产企业基于成本与效率的考虑而进行的自主定价和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价格协商等经营行为的自由。实现这一功能,最关键是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二是政府药品定价的规则。一般而言,归入政府定价价格管理范畴的药品都是临床使用量大、疗效稳定、适应症普遍的常规诊疗用药,像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都进入了国家药品定价管理的范畴,而其他药品则实行市场调节剂,政府不具体限定这类药品的销售价格,这样对药品价格管理范围进行划分,既能保证基本用药的价格稳定,又能促进药品的研发创新,突出对基本药品的价格管理。对基本药品的政府定价并不等于越低越好,即便是保障民生的基本药品,在最高零售价的确定上也需要遵循基本的规则,药品的价格首先必须反映基本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要对药品生产的成本支出有必要的补偿,药品的销售也需要满足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要求,否则生产企业无以维持持续发展,基本药品的政府定价也需要适应供求关系这一价格机制的约束,同时鉴于基本药品的民生性,在价格制定上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 3. 医疗保障制度或称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从实施主体来看,医疗保险大致可以分为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福利性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和由保险公司经营的盈利性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医疗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环,保险支付可以及时补偿患者的医药费用支出,直接降低患者的医疗负担。对于药品而言,关系到保险支付的就是对国家确定的医保药品目录的适用。在医保药品目录中,确定了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类,患者消费甲类药品的支出可以由国家医疗保险全额报销,患者消费乙类药品无法获得医疗保险的全额报销,需要由患者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由于在报销比例上的差别,甲类医保药品和乙类医保药品的区分,可以更好地指导医师开具处方,若更多地选用甲类药品,那么患者的用药负担自然可以尽可能地降低。现有的 587 种医保甲类药品涵盖了常见疾病用药,可以满足基本的诊疗需要,另外 2300 种医保乙类药品,在更大范围内保证了对患者用药负担的相应降低。医保药品是实施价格控制的药品,再加上患者可以按比例报销药费,若能够将更多临床常用药纳入医保支付体系,那么患者实际的用药费用就可以得到最为直接的降低,从根本上解决药价高的问题。这需要依靠整体上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和国家财政对医疗事业的强有力支持,最大程度对患者用药费用的及时补偿,才是降低药价,缓解患者用药负担的根本出路。 引用文献

①李宪法.政策与模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策述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16. ②袁小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亟待进一步规范[J].中国药业,2004, 13(8):4 ③黄竖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海峡药学,2004,16(3):148-149. ④韩希成.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监督管理亟待加强[J].中国药房,2005,16(13):964-966. ⑤耿鸿武.对我国现阶段药品招标模式的分析[J].中国招标,2008(44):22-24. ⑥朱幼棣.大国医改.[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1,1 ,第 1 版. ⑦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 ,第 1 版. ⑧王君平:北京实行药品同城同价,《人民日报》2010 年 12 月 2 日,第 16 版. ⑨王君平:我们的创新药为什么这么少.《人民日报》2011 年 9 月 16 日第 13 版. ⑩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 ,第 1 版. ⑪王耀忠. 药品价格管制的经济分析——中国医药市场的成长之谜[M]. 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5,第一版. ⑫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第 1 版. 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2009 年统计年报数据汇总计算,年报载于http://www.sda.gov,cn/ws01/cl0108/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为加强我院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流程,防止贪腐现象发生,确保患者就医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1、药械科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优质、高效、低价”的采购

原则进行采购工作,保障临床供应。其他科室不得擅自购入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及医疗器械。

2、我院采购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时,须通过重庆市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集中招标,并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议价制度》《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议价流程》进行议价,保障采购的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优质、低价。若需采购药品未在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挂网的,则在药品交易所备案之后,通过正规合法的商业公司进行线下购买。

3、药库、药房、检验科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医院医疗需求制定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采购计划,采购我院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时,采购计划经由药械科主任复核、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进行采购;需采购目录外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时,申请科室根据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通过后进行方可采购。采购计划存档备查。

4、购进的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必须来自正规合法的生产、销售、配送企业,采购人员负责索要对方相关资质,并备案。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购进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检验试剂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入账存档备查。

7、药品采购人员、库管人员需严格《药库采购人员职责》《药库库管人员职责》,爱岗敬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并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8、医疗器械采购按照医院采购流程,药械科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区财政医疗器械采购要求, 5万元以上设备上报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经审批同意后由区招投标中心进行集中招标采购,5万元以下医疗设备由医院招标办统一安排集中招标采购。

药械科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为加强医院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根据上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负责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除特殊规定其他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药品。属集中招标的药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库管理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管理及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 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并参加年度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并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参加河南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年度中标目录采购药品,严格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售价。药剂科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网上申报、采购的工作,做好药品招标采购的信息归纳与反馈。

五、对于年度药品集中招标未覆盖到的临床紧缺、必须的小品种药品必须按照上级药品集中招标负责部门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备案采购工作,经同意后才可进行采购。

六、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年度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依次审核同意方可采购,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

七、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购进。

八、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书》进行严格审验,审验合格方可对药品验收入库。

九、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依据票据建立购进记录,票据和购进记录应记载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单位、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等项内容。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入账存档备查。

十、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

十一、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或参加年度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并作为中标方但拒不履行中标结果的供货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以便规范和监督其违约行为,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 十

二、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药库入库验收制度

1、药库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质量验收细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的验收程序,以防伪劣药品进入药库,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做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

2、药库必须设立专(兼)职验收员,验收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由具有一定业务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3、入库药品必须依据入库通知单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等逐一进行验收。并对其质量、包装进行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⑴仔细点收大件,要求入库通知单与到货相符。 ⑵按《药品质量验收细则》对入库通知单所列项目逐一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效期、生产厂名、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合格证等。

⑶检查药品外观,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药品破碎、短缺等问题。看到质量不合格或可疑,应迅速查询拒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上报科负责人处理。

4、进口药品除按一般规定验收外,应有加盖供货单位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药品有中文标签。

5、特殊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

6、凡验收合格入库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入库登记表,验收员要签字盖章。药品入库登记必须完整、准确,字迹工整,登记表要保存备查。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1、药品养护工作的职责是:安全储存,降低损耗,保证质量,避免事故。

2、药库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光线、通风等,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蚀,霉坏变质,按性质分类分别保管,编号,并设库存登记,保证货帐相符。

3、做好温度湿度检测和监控等仪器的养护管理。药库门窗应注意关锁,设消防设备,严禁吸烟,防止火灾。

4、对储存的药品每半年盘查一次,对陈列的药品应每个月检查一次。

5、在药品养护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或马上撤下柜台并暂停上柜台,尽快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6、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营业场所的温湿度、药品的储存陈列、清洁和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进行检查。

药品出库复核制度

1、药品出库应有正式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由原开票者重开或更正盖章后方为有效。

2、药品出库应复核,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核;二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出库复核要严格把关,不能超量发货。

3、药品出库的原则是: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并做好发货的质量跟踪记录。

4、出库药品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若有质量可疑或不合格,一律不准出库。

5、药品出库后,要及时销账,进行动态盘点,如发现帐货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回顾电子商务技术近50年的发展历史,从最初的电子邮件阶段发展到当前基于互联网信息碎片化以及云计算技术的主动互联网营销模式出现,其对社会的影响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其突出的优势之一在于对传统流通模式的重新定义,通过网络的开放性和数字化成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直接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药品交易特别是医疗机构用药(通常是处方药)的交易与大宗商品交易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普通商品交换而言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随着价值规律上下波动,价格上下波动的具体表现行为之一就是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药品虽然也具有普通商品的交易属性,但其作为疾病预防与治疗的特殊属性又决定了价格的决定权并非发生在药品的消费者(患者)和生产企业间,药品的消费者自身无法决定应该使用何种药品,更不会出现“价钱低我买、价钱高我不买”的情况,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的议价权。因此电子商务常见的交易模式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例如卓越亚马逊)并不适合药品特别是处方药的集中采购。虽然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牵头制定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也已经将“建立创新药品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医药电子商务”列入其中,但其着力点却是针对药品零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这主要还是由于患者针对非处方药(OTC)具有更高程度的自主选择权利。但是如何建立企业准入的标准、对在虚拟渠道中流通的实体药物质量进行有效监管,避免消费群体盲目购药,减少滥用机率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二、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医疗机构只是药品交易环节“形式上”的采购方,无论其采购多少数量的药品都不意味着药品交易的实际完成,准确地说只是意味市场的准入,药品的实际消耗量只取决于医生的个体处方行为。同时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环节中历来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在采购计划的制定、货款支付、货物破损纠纷中的个体随意性极大,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间根本无法进行公平的议价交易。在目前依然实行按药品购进价加成销售的模式下,医疗机构没有理由与生产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议价主动降低药品的购进价格(当然政治作秀的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药品的集中采购中引入电子商务的另一种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对企业)也因为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价值链的特殊地位而难以实现,也给一些既得利益者提供了商业贿赂的寻租空间。

三、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国内无论是各级医疗机构还是药品配送企业间的信息电子化基础建设差异极大,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对接系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从资金流角度分析,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资金回笼一直是困扰药品流通领域的难题,个中原因纷繁复杂。在没有第三方资金监管和支付平台介入的情况下(通常是第三方的银行),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药品交易电子化;从配送的角度分析,中国的医药商业业态集中度不高,不管是批发还

是零售都十分分散,同时药品的特殊性又需要有特定的物流质量保证系统(GSP),即使能实现订单交易的电子化,实际的响应速度和配送效率也会受制于流通渠道的滞后,也就无法实现电子商务在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方面的集成优势。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中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院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根据上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负责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库管理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管理及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 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并参加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并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在纪委和监审部门监督下与供货单位签定质量购销合同和廉政责任合同。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参加陕西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目录采购药品,严格----------------------------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售价,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医院醒目位置向患者公布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执行的结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对于药品集中招标未覆盖到的临床紧缺、必须的小品种药品采购员必须按照上级药品集中招标负责部门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备案采购工作,经同意后才可进行采购。

六、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依次审核同意方可采购,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

七、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书》进行严格审验,审验合格方可对药品验收入库。

八、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

九、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或参加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并作为中标方但拒不履行中标结果的供货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以便规范和监督其违约行为,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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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十一、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

药剂科

2011年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部分 部门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一、人员编制:经理、采购员、内勤

二、工作内容

按需求拟定计划→资料审核→合同签定→订单→入库→处理滞销、效期、退货、返利相关业务→税票→付款。 第二部分 岗位操作流程 采购员

(一)操作流程

1、审验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查验供货单位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及生产或经营范围及法人授权的委托书,对被授权的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留档。保证其真实性;

2、 对于首营企业,查验加盖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1)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5)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6)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对于首营品种要索取以下资料并交质管部存档:

(1). 药品注册证(非处方药同时提供非处方药登记证书);

(2). 药品的质量标准;

(3).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批件(符合24号局令要求、必须盖有省、市局专用章);

(4). 当地省、市药检所检验报告书(依据现行质量标准);是《药典标准》必须符合2005版要求; (5).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样张(品); (6). 药品随货质检报告书;

(7). 生产厂家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年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8). 商标条码证

(9)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

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质保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4)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5)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7) 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8) 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5、与供货单位销售员业务洽谈采购事宜,达成意向性协议。

6、合同拟定(协议合同和预付款合同):协议合同内容包括:签订时间、约定时限、品名、规格、厂家、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方式、收货地址、发货方式及运费承担等,字迹清楚明了,不得涂改。预付款合同除按以上条款外,还需标示预付款品种批号和效期,到货时间。

7、合同拟定好后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生效。合同签定后,统一交 采购内勤存档备查。

8、根据签定的合同计划在系统里做定单:订单中包括来货单位,品名、规格、厂家、数量、单价和到货时间,要求必须准确。

(1) 需购进大于上限数量的,填写上限申请台帐(分临时和调整)或压货申请台帐,交部门经理核准签字后传内勤处修改上限

(2) 缺货品种订单数量1,单价0.00,停产的品种订单数量2,单价0.00,涨价品种订单数3,单价为现涨到的价格。 (3) 购进品种必须都有订单,且订单必须准确,错误处罚:5.00/次。

9、 货到入库工作

(1)到货后,检查随货同行单(票)与定单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厂家、数量、单价等)是否一致,有差异的,上报部门并联系供应商处理。

(2) 紧俏品种到货后,注意加急催促入库,并第一时间通知销售员销售。缺货0库存品种到货后,同样处理方法。

(3) 入库后,半小时内审票,审票时核准品种入库信息,(购进价格,销售建议价,政策是否登记入账等) (4) 入库信息错误以及半小时内未审票或审错票据,处罚:10.00/次。

10、 发票管理:

(1) 税票有效期180天,规定收票时间在开票时间起150天以内。

(2) 税票品种一对一,税率为17%(中药和其它类品种另核算)

(3) 检查税票是否完好,同时查看开票日期,密码区是否整洁。

(4) 税票对应该单位金额进行系统下账,每月底扎账前核对交票金额和系统下账一致。

(5) 开票金额必须和应付账相等,高开税票部份需提供现金收据。

(6) 票折返利金额,需系统下账,并写好调账说明平账。 (7) 月底27号前交完所有税票,自己需做好单位、票号、金额登记,并保存待后查。

(二)操作要求

1、审验资质要认真,把握好关口;

2、定单尽量准确,与实际来货基本一致;

3、合同要规范,发票索取要及时。

4、滞销、效期、退货、税票核对参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5、 分销返利

(1) 返利分阶段返利和年协议返利。

(2) 政策返利协议谈好后,把相关协议内容:单位、任务、返利比,返利兑现日期、兑现方式、联系人及电话以及协议相关约定登录系统。

(3) 年协议返利凭双方协议签定生效,阶段返利则需相应该业务员书面承诺,两种方式都必须备档后查。 (4) 每天返利报表内勤打印出后,认真检查,返利应收是否正确,核实准确后签字。

(5) 定期核算约定任务完成进度,保证完成拿到返利。 (6) 每月按时催返应收,并做好催收记录,并统计重点企业,包括应收较大的和拖欠时间较长的,保证返利安全。 (7) 随时关注所辖企业返利收取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按 %责任承担。

6、 付 款

(1) 付款时间:付款时间每月20-30号付承兑,1-10号付电汇。

(2) 统计出月结需付款单位明细,做出目录,根据目录付款。

(3) 根据企业的付款期限,应付,库存,税票,以及返利情况,拟定付款金额,制定采购付款申请单(包括:付款封面,附结算明细,相对应税票和合同复印件),并交到内勤处做登记传递。

(4) 付款方式:承兑(6个月和3个月),电汇,转账,支票,转卡等。

(5) 付款性质:预付款,货到付款,月结,压批付款,实销实结,账期付款。

(6) 预付款可根据要货情况,不定时申请付款,并每次都必须后附当次订单合同。

(7) 特殊付款特殊申请,急要的,需要自己随时做跟踪,保证及时付款。

(8) 承兑汇票领取规定:必须是供货企业委托人领取,并做好票号、金额和日期的签收登记保存做为后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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