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论文选范文

2023-09-20

金融法论文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初中数学;结课;总结;预习;作业

民间有这样一句俗语:编筐编篓,重在收口。对于一堂有效的初中数学课而言,结课与收口的作用是相同的。正因如此,很多一线初中数学教师为切实提升课堂教学质量,都很重视结课,甚至还有部分数学教师会在结课方面深下功夫。如今,国内关于数学结课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并提出诸多有效的结课策略。本文受到相关研究的启发并结合多年数学教学实践,认为在初中数学课堂中具体可采用如下结课策略。

一、总结式结课法

总结式结课法即在课堂结尾阶段对本节课学习内容进行归纳与总结,让学生清晰了解本节所学。在观摩其他初中数学教师上课时发现,总结式结课法是数学教师较为常用的结课方法之一。该结课方法虽然较为简单,但却极为实用且有效。例如,教授“相似三角形的性质”时,在课堂结尾阶段,数学教师这样说道:“同学们,经过一堂课的紧张学习,相信大家都非常累了,也非常期盼下课。接下来,就让我们放松一下。哪位同学可以站起来说说我们本节课都学习了哪些内容?”问题提出后,经过短暂思考,很快就有同学站起来答道:“本节课我们学习了相似三角形的性质。相似三角形的基本性质为:对应角相等,对应边成比例;对应高线、对应中线、对应角平分线的比等于相似比。”“这位同学回答得很好,哪位同学还可以补充一下?”又有同学站起来回答道:“周长比等于相似比、面积比等于相似比的平方也是相似三角形的基本性质。”待同学们回答完毕后,数学教师又用粉笔总结性地在黑板上写下相似三角形的基本性质,并让学生再一次对相关内容进行回忆和思考。

总结式结课法是对课堂教学内容的一次总结,数学教师运用总结式结课法进行结课可帮助学生更好地梳理相关学习内容,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学习架构。因此,数学教师应有的放矢地采用总结式结课法进行结课。

二、预习式结课法

预习式结课法是指在课堂结尾阶段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对下节课学习内容进行预习的方式进行结课的一种结课方法。这样结课方式的运用,有利于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下一阶段学习内容的预习,同样是一种极为有效的结课方法。例如,教授“图形的平移”时,在课堂结尾阶段,数学教师说道:“通过本节课的学习,相信大家对图形平移相关知识已经充分掌握和了解。下节课我们将要学习的新课内容为图形的旋转。图形的旋转是一种图形的基本变换方式。请同学们打开‘图形的旋转’相关教材内容,让我们简单了解一下‘图形的旋转’相关知识内容。”说完之后,数学教师便通过极其概括的方式引导同学们对接下来的新课学习内容进行简单的梳理,并要求学生在课后积极对新课学习内容进行探索研究,提前对新课学习内容进行预习。

研究表明,预习式结课法是一种极为有效的结课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课堂结尾阶段,数学教师在引导学生对接下来学习内容进行预习的过程中,应充分把握好课堂剩余时间。如若课堂剩余时间充足,则可更为细致地带领学生对新课内容进行预习。如若课堂剩余时间有限,则应简练地带领学生对接下来的新课内容进行预习。这样的做法是灵活且科学的,同时也利于提升预习式结课法的运用质量。

三、作业式结课法

作业式结课法是指运用布置作业的形式进行结课的一种方法。这种结课方法也是初中数学教师常用的结课方法,且在具体的结课实践中取得了理想的成效。因此,数学教师在具体的课堂教学中应积极运用作业式结课法进行结课。例如,教授“因式分解”时,数学教师在课堂教学结尾阶段,有的放矢地布置了如下作业:因式分解(1)3a3b2c-12a2b2c2+9ab2c3;(2)16x2-81;(3)xy+6-2x-3y;(4)x2(x-y)+y2(y-x);(5)……并說道:“同学们,课后大家需完成上述作业,明天将作业上交给老师批阅。除此之外,大家还可通过其他途径搜索与因式分解相关的练习题,针对因式分解进行系统练习。需要注意的是,在作业完成后,大家需要对答案进行反复认真的检查,从而确保答题的正确率。学有余力的同学还可对因式分解相关解题思路进行总结,下节课时我们共同对该问题进行讨论与交流。”

作业式结课法虽然较为传统,但切不可忽视其重要作用。作业式结课法可以帮助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与此同时,教师还可通过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因此,初中数学教师应积极采用作业式结课法进行结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数学课堂教学而言,结课与新课导入同样重要。在具体的教学实践过程中,数学教师应积极对结课策略进行探索、研究与实践,总结出适宜的结课策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结课策略的运用切不可偏废其一,应将其综合起来进行运用,只有这样才能给予初中生更多的新鲜感,最大程度地发挥结课成效。

参考文献:

[1]许瑞珠.当前高中数学课堂小结现状调查及案例研究[D].杭州师范大学,2016.

[2]石锁华.中学数学课堂小结的现状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5.

[3]张源.让课堂小结成为提升教学有效性的杠杆解——以中学数学教学为例[J].教育科学论坛,2008(05).

金融法论文选范文第2篇

摘 要:金融监管旨在减轻或者消除市场失灵,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基于此,通过比较金融市场效率的改善可以检验和评判金融监管改革的有效性。本文选取世界范围内最具典型意义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效率优先和90年代后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两个监管时期,通过对两个阶段股票收益率指数的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以价格信号检验金融市场效率,进而衡量不同阶段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证结果显示,第二阶段的金融市场效率明显高于第一阶段,然而该时期却正是次贷危机爆发的前期,这说明金融市场效率仍需进一步改善,监管有效性有待加强。这一研究结果为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和调整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市场效率;R/S分析

A Study of Effectiveness of U.S. Financial Regulation Based

on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Markets

AN Hui, ZHONG Hong-yun

(School of Economic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116024, China)

Key words:U.S. financial regulation; effectivenes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market; R/S analysis

1 引言

长期以来,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主张自由主义的市场论和主张政府干预的监管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之争。此次金融危机普遍引发了全球对当前滞后于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的诟病,而危机前美国所奉行的金融安全与效率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却一直被视为监管改革的模板。面对后危机时代的治理,学者及政界更偏重于对金融业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那么金融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是否有效?如何衡量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美国金融危机后新一轮监管应该如何调整和改革?人们亟待寻求问题的答案和根源。

美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从注重金融安全到金融效率优先,再到安全与效率并重,直至现在开始寻求新型监管理念的发展历程。(1)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属于自律型金融监管,即较少管制的自由竞争时代。几乎没有联邦法律或类相关公共政策来规范金融业,监管制度和联邦储备体系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不能真正意义上起到金融监管职能。(2)从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美国进入安全优先的严格监管,即管制型金融监管阶段。由于上阶段金融监管职能缺失引发30年代美国大萧条,美国政府通过颁布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对存款利率上限实行管制,形成了美国独特的证券和银行分业经营的体系,并构建了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由联邦级和州级政府分别设立监管机构,互不干涉。(3)20世纪 80年代,是美国金融业以效率优先的监管放松时期,即效率性监管。由于上述严格的金融监管,美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日益下降,金融机构的效益要求逐渐凸现出来,并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规避金融监管。为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一系列旨在提高美国银行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法案,放开了存款银行的利率上限,从法律上允许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适当融合,包括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等一系列放松金融监管的法律。(4)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又进入安全与效率并重金融监管,即审慎金融管制回归。美国金融业80年代放松管制浪潮一方面给金融业带来蓬勃发展,但另一方面引发新一轮的金融动荡和银行危机。由于利率上限的放开,美国另一重要的金融机构即以房地产信贷为主的储贷协会(S & Ls)难以承受当时双位数的高利率,迫于盈利的压力开始了投资垃圾债券的冒险,最终美国经历了贯穿80年代的储贷协会危机。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始实施金融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在监管理念、重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监管法案。其中,1999年《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鼓励金融市场竞争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寻求竞争与稳定、安全与效率的结合,标志美国分业经营历史的结束。美国90年代金融监管改革后的10年间创造了经济史上低通货膨胀率、低失业率的高速增长的奇迹。但是好景不长,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已暴露出其中的问题,而2007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又使金融监管当局倍受诟病。

安辉,等: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Vol.30, No.6 预测 2011年第6期一部金融危机的历史同时就演绎着金融监管变革的历史。2010年7月,美国出台了危机后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又开始重建美国金融监管。一般认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保持金融稳定。这种“稳定高于一切”的监管目标始终是大多数国家主要目标和理念。然而这一理念下的金融监管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之间的矛盾,出现过度管制“压抑”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情况,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和金融监管的失灵;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拓展潜在的利润空间,往往会采取规避监管,冒险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积累新的风险,反过来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导致金融动荡甚至危机。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水平,即最优的金融监管是在纠正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金融效率损失的同时,自身没有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也是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基础。从90年代美国金融模式及监管方式发生重大调整,美国金融业监管在整个金融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基于此,本文选取80年代以金融效率为主要监管目标的放松金融监管阶段和90年代初直至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的以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重为目标的监管阶段,分析这两个阶段的金融市场效率的差异以证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于金融市场效率产生的影响,进而分析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否得到改进,以期待对新型监管理念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

2 文献综述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主要是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两个方面展开。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和成熟的体系,这一极具争议的问题在金融监管理论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管制失灵说和管制成本说四种主要假说:1982年Minsky首次提出金融脆弱性假说,支持金融监管的有效性[1]。该理论从企业角度出发解释金融系统存在内在不稳定性,进一步阐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Stigler提出的 “公共利益说”同样支持监管的正效应,认为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和脆弱性等失灵现象具有纠正效应[2]。另一方面管制失灵假说则对监管有效性提出反对意见:Stigler提出管制供求理论,从供求两方面分析政府管制的相关因素,认为政府部门与产业集团分别为监管供给方和需求方,二者达到监管供求均衡的关系[2]。Kane 在监管辩证理论中对于金融监管供求关系也有研究,认为监管是由于利益集团自身要求而产生需求,该需求进一步激励并导致政府官员创造监管供给[3];Stigler还提出了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认为经济管制理论的主要任务是明确监管中的得利方和损失方、政府监管的形式以及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影响;Shleifer和Vishny在过桥收费理论的研究中指出,政治家和官员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规管,而非公共利益[4]。监管成本说是于1971年也是由Stigler提出,该假说是介于前二者之间的较为中立的观点[2],它没有简单地肯定或否定金融监管,而是从监管成本和监管预期收益两方面考虑,判断金融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证研究,许多学者从监管成本与收益、金融市场效率、微观金融机构效率、宏观金融效率等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监管成本收益的理论角度,Herring和Santomero论述最佳金融监管模式和最优监管效率[5];Sherwin在2006年的研究中指出,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的量化对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和增进社会福利具有重要作用[6]。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Robert等人以英国股票市场为例研究市场弱式有效性,验证了绝大部分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为弱势有效,金融监管一定程度上对金融市场起到稳定和促进作用[7];Peters于1994年提出了分形市场假说(FMH),对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实证检验,通过R/S分析得出Hurst指数=0.39,得出美国金融市场没有显著地达到有效的结论,金融监管对市场作用还有待加强[8]。此外,从微观金融机构效率和宏观金融效率角度,Yeh等人[9]在2010年的研究中运用DEA分析和Tobit回归模型衡量金融机构效率,Levine在2004年研究金融系统运行效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10],上述研究均为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提供方法和途径。

国内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起步较晚,一般在国外成熟理论基础上进行梳理,并对金融监管在实践运用中的有效性进行深入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11]在2002年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展开研究。秦婉顺等人对监管成本—收益分析模型进行详细阐述,研究认为金融监管当局由于存在自身价值追求,使得实际监管均衡强度一般会高于理想监管均衡强度[12]。鲁明易从金融机构效率角度分析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对金融市场的弱影响,认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监管条例颁布对金融业产生并不如预期那样强烈的积极影响[13]。运用有效市场假说,吴世农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在监管政策出台后市场波动性没有显著变化,因此说明市场效率较高,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作用是有效的[14]。运用分形市场假说,傅德伟运用统计分析和混沌理论分析了市场监管制度对深圳股票市场效率的影响,认为监管对市场效率有一定的提高作用[15]。

在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现有的文献存在一定的局限:首先,研究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注重理论分析,由于指标体系的数据获取中存在较大难度而影响定量分析,不能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评价,缺乏说服力。其次,研究视角单一。现有文献较少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研究监管有效性;同时美国在世界金融发展中具有领先地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借鉴其金融发展和监管方式,对于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价值。本文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切入,运用分形市场假说模型进行实证检验,通过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检验美国证券市场是否为有效的市场,进而揭示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效率的影响,得出美国金融危机前监管有效性的相关结论,对上述文献研究局限有所突破。

3 实证分析

3.1 理论前提

政府监管是基于市场失灵的现象,由此金融市场是否失灵或者市场是否达到一定效率,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提供了出发点和合理性解释。也就是说,由于金融监管最终目的之一是保障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因而本文基于金融市场效率的改善角度来检验和评判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3.2 检验方法选择

本文从金融市场效率角度研究金融监管有效性,通过分形市场假说的R/S分析及Hurst指数计算,对美国金融市场效率进行实证检验。运用R/S分析方法探讨美国证券市场收益率指数的自相关性,检验其是否符合分数布朗运动;并回归分析Hurst指数,衡量美国证券市场整体的有效性程度,进而检验美国不同监管阶段的金融监管有效性。

R/S分析与Hurst指数检验计算过程如下,对于给定时间序列{Xt},有n个连续的观测值X1,X2,…,Xn,则有均值

根据Hurst指数定义,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为0~1之间,以0.5为分界,在不同范围之内表示不同特征和涵义:当H为0.5时,表明被检验证券市场的价格变动为标准布朗运动,市场中事件过去发生不影响未来;当0<H<0.5时,说明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具有反持续性,即如果过去是增长的,则下一时刻下降的可能性更大,反之若过去是下降的,则下一时刻上升的可能性更大;当0.5<H<1时,说明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具有持久性效应,表明过去一直增长意味着这种趋势将继续下去,而且对任意大的时间T都如此,证券市场不是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当H=1时则说明证券市场时间序列是一条直线,未来趋势完全可以通过现行市场数据进行预测。

3.3 样本选择

本文主要研究美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基于现实情况我们从不同监管目标下的监管时期中,选取20世纪90年代至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时间段内的金融市场效率表现。从1990年开始美国金融监管进入审慎监管的回归时期,所以数据选取从1990年1月开始;又鉴于全球性质的金融危机还未消除,而且金融危机期间的样本数据波动较大,所以2007年至今的数据不宜考虑,故本文选取的数据截至2006年12月,即样本数据范围选取从1990年1月到2006年12月。考虑样本数据的代表性和综合性,本文采用美国证券市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105051)、标准普尔500指数(105091)。具体实证分析数据主要采用日收益率,数据来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

3.4 R/S分析与Hurst指数检验

在重标极差分析和Hurst指数检验中,本文采用标准普尔500指数(S & P 500 Index)、琼斯工业平均指数(DJIA),选取其收益率指数Rt作为样本指标进行Hurst指数计算和分析。

(1)第一阶段分析。1980年初~1989年底时间段,样本容量N为2700个,对于样本容量N均分为n=27组5,10,12,15,20,25,30,36,45,50,54,60,75,90,100,108,135,180,225,270,300,450,540, 675, 900,1350,2700;然后运用Matlab软件计算得出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值,并采用EVIEWS 5.0软件进行回归拟合分析获得H值。

1980至1989年是美国效率优先的金融监管时期,根据标准普尔500指数与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分析结果,可以得出R/S值与H指数之间的回归关系分别为

P值为0,Hurst指数回归结果显著。因此在80年代美国放松金融监管时期,美国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指数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分别为0.9857与0.9759,均处于在0.5~1之间且接近1,存在明显持久性效应,历史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显著影响,且为正向效应,即未来市场价格与过去价格存在极大的正向相关性,这说明金融市场效率很低。

(2)第二阶段分析。对1990年初至2006年底样本数据进行处理,样本容量N为4200个。对于样本容量N均分为n=27组5,10,14,20,30,40,42,50,60,70,84,100,105,140,150,200,210,300,420,525,600,700,840,1050,1400,2100,4200;与上一阶段相同,运用Matlab软件计算得出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值,并采用EVIEWS 5.0软件进行回归拟合分析获得H值。

在1990至2006年美国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期间,根据标准普尔500指数与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R/S分析结果,继续回归H指数,可得两个样本指数的回归方程分别为

其中R2为0.9999,调整后的R2也为0.9999,P值为0,回归结果显著。因此在1990年后美国实施审慎监管时期,美国证券市场上时间序列的Hurst指数分别为0.5468与0.5480,均处于在0.5~1之间且接近0.5,美国金融市场股票收益率序列同样存在一定持久性的正向效应。尽管该阶段的指数仍与0.5的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存在一定偏差,但整体来说,该阶段相对8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有效性明显提高,这说明90年代后期的金融监管改革是有效的,但Hurst值也表明金融市场有效性仍需提高。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选取美国两个不同金融监管阶段,即1980~1989年金融效率优先的放松监管时期与1990~2006年底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审慎监管时期,对美国证券市场股票收益率指数进行R/S分析和Hurst指数计算,实证结果比较可以发现如下结论:

第一,90年代后美国金融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下的金融市场效率明显高于80年代效率优先时期,金融监管的加强对金融市场效率起到促进作用。80年代标准普尔500指数和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的Hurst值分别为0.9857与0.9759,距离0.5的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差距较大,收益率序列自相关性强,金融市场有效性较弱;而90年代后的Hurst值分别达到0.5468与0.5480,与0.5较为接近。这一实证结果有力地说明审慎监管时期的监管有效性相比此前放松监管时期有较大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也在不断加强。

第二,90年代至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市场并未达到完全有效,金融监管有效性仍需改进。90年代后的Hurst值分别达到0.5468与0.5480,大于0.5且与分数布朗运动状态存在显著差异。结果表明,尽管其监管有效性相比此前放松监管时期有较大提高,但美国金融市场在此时期仍未达到有效市场状态。这也证明在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具体表现为1999年《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即分业经营结束允许混业经营。为此,美国确立了“伞式”功能监管(Umbrella Supervision),虽然强化了以美联储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的地位,但其子公司仍按原规定依据业务种类确定具体监管人,即美联储监管银行部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证券部分、保险监督署(SIC)监管保险部分。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存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重复、重复检查和监管,增大了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的难度,形成了监管的空白地带,这为系统性的危机埋下了隐患。同时该监管模式放任了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CDO和CDS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盲目扩张,从而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最终酿成了如此严重的金融危机。

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

(1) 美国金融监管需要在监管体系和内容方面进行新一轮的调整与改革

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正是迎合了这一需求。新法案在监管体制方面,强化了统一协调机制,注重对系统风险的监管。根据新出台的法案,现有各金融监管部门官员将组成新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调监管。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同时,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美联储也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

从内容上看,该法案主要强调四个方面,即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严格金融监管标准、扩大监管覆盖范围以及强调跨机构协调监管。法案着重强调了把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纳入到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之下。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法案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和风险集中度要求。法案还对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纳入监管视野。

该法案被称为自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严厉程度也最高的银行业改革法案,厚达2300页,新法案的监管效力及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正被人们所瞩目。

(2) 中国金融监管需要“在借鉴中走自己的路”

中国金融体系建设起步较晚,没有成型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的监管体系主要以借鉴美国为主,采取的也是与分业经营相匹配的分业监管模式。然而,现阶段一些边界型的金融业务的存在将导致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侧重点和目标有所不同,对同一业务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一定差别;而且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渐进开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也必将产生更多的监管空白地带,同时对消费者的保护就更加弱化。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法案的出台必将对世界金融监管的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注重宏观金融监管目标导向和监管模式选择。美国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主义、金融安全优先、金融效率优先、效率与安全并重的审慎监管几个阶段,都是在发展中不断适应和调整的过程。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有与其适应的金融监管目标主导和金融监管模式选择,这对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是适用的。因此没有永远有效的监管,必须讲求因地制宜,讲求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同步性,才能朝着市场效率的帕累托最优目标靠拢,实现真正有效的金融监管。本文研究美国金融监管有效性其目的是引发对自身金融体制的思考,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稳步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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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傅德伟.监管制度变迁对深圳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J].证券市场导报,2005,(8):18-21.

金融法论文选范文第3篇

摘要:金融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案例教学在金融法教学活动中的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尤其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而言,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更有必要借助于案例教学法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及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坚持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学生专业的原则。实施案例教学要求教师课前充分准备并精心组织课堂讨论、认真进行总结评论。

关键词:财经类专业;金融法;案例教学

Finance professional finance law course, analyzing case teaching

Shu JingMing Shanghai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ics;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金融又是经济的核心,因此,规范金融活动与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就成为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很多高校对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开设了金融法课程。笔者长期在商学院从事金融法教学工作,考虑到金融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笔者在教学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并对财经类专a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功能、案例教学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功能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传统的金融法教学方法主要体现为一种单向的纯理论灌输型的方法。教师自始至终滔滔不绝,台下学生则是知识灌输的对象。此种教学方法忽视了金融法的应用性,片面强调了理论知识的识记,整个教学过程紧紧围绕教师讲授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而展开,因此课堂气氛往往沉闷,学生也往往是“人在曹营心在汉”,教学效果可想而知。而采用案例教学法则能够给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学生可以就与案例有关的实际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有利于调动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改“沉闷”的“一言堂”为“活跃”的“多言堂”。并且选用适宜的、典型的金融法案例进行课堂教学,可以使相关的理论问题得到形象化阐释,学生所学习的不再是抽象的法律条文,而是具体的法律知识,学生学起来也就不再感觉乏味了,因此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方法不仅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严重脱离实际,学生陷入“课上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忘笔记”的怪圈,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没有得到锻炼和提高。而案例教学法反对教师一味的理论灌输,反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多方面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因此,有利于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具体认知,有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同时,通过案例教学法,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交流沟通能力以及应变能力也能得到锻炼。

二、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我国国情

案例教学最早源于美国,但笔者认为,我们在进行金融法案例教学时,首先一定要明确立足于我国国情这一基本原则,而不能照搬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原因在于:

1.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同于美国

众所周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判例法,法官裁决案件主要是以先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遵守先例”原则,判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只有案例,没有判例”,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和判例法相比,成文法高度概括、抽象,尤其对于初学者来说,更加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案例的引入就是一个好的方法。引入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成文法规则,而不是从案例中制造法律。从逻辑上看,我们的案例教学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过程,而美国的判例教学则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总结归纳的过程,因此,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的判例教学法。

2.我们的教学对象不同于美国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学生进入法学院的时候,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他们或者是在某一领域已经有所成就,或者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而我国高校的本科学生都是高中毕业生,不论是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还是思维表达能力都比较有限,因此,那种教师上课不讲概念、原理,一上来就开门见山地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的美国式判例教学法不适合我国实际,我们的案例教学只是起辅助作用而不能像美国那样起主导作用。

(二)立足于学生专业

不同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一方面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其培养目标也不是法官或律师。因此,我们在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进行金融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一是在案例的选取上要尽量选择一些金融大案要案,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金融法的重要性及学习金融法的必要性;二是分析案例时,应从守法者而不是执法者的角度出发,重点是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规则,而对于现有法律的不足与完善问题则不必像法学专业的学生那样深入探究。

三、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

(一)案例教学前的准备工作

1.教师的课前案例准备

教师的课前案例准备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成败,因而必须对其高度重视。具体来说,在进行案例教学前,教师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精选案例。案例教学显然离不开案例,实践中的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适合课堂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功夫。精选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第一步。选择教学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更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例如,笔者讲解证券法时,选取了近两年发生的“杭萧钢构”案和唐建“老鼠仓”案,学生对这些案件本来就有所耳闻,有话要说,课堂讨论时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就很高。第二,针对性。案例教学当然离不开案例,但并非案例越多越好,盲目堆积、滥用案例于事无补。因此,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即教师要根据本学科的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和教学对象,精心选择案例,所选用的案例应与所讲授的知识紧密相关。与教学内容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的案例即使社会影响很大,也不宜选用。例如,教师不能为了吸引学生眼球而在金融法课堂上大讲达能与娃哈哈的商标之争,因为教学行为要服从教学目的,这是教学的一个基本要求。第三,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难,脱离学生的知识背景和能力实际,就会让学生无所适从而产生畏难情绪,打击其学习积极性;反之,案例太简单,答案一望而知,学生也会感到索然无味,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实践中的金融法大案要案往往比较复杂,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而言,分析起来往往难度较大。对此,笔者认为,可对现实案例进行适当的取舍和改编,使之能够符合学生能力范围。

(2)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自己必须先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在课堂上提出有针对性、启发性的问题,也才能有效地组织课堂讨论并进行总结。试想一下,如果教师自己都没有吃透案例,那又怎么能够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呢?

(3)制作案例课件。在课堂案例教学中,如果仅是单纯地依靠教师口述有关案件事实,则既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又显得不够直观生动,而多媒体教学能有效克服这一不足。通过多媒体课件或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运用,能够将案例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地展示在学生面前,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还能有效地增加课堂信息含量,提高教学效率。因此,制作案例课件应成为课前案例准备的一项内容。此外,教师还可以想方设法搜集有关法律视听资料,如电视台有关法制栏目所播放的一些典型案例,以提高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和实践性。

2.学生的课前准备

案例教学改变了过去那种以教师单纯灌输理论为主的传统,更多地强调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因此,学生的课前准备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教师可以把要讨论的案例先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先熟悉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法律、法规条文,对案例进行自主思考和分析,这样,学生才能在课堂上做到有备而来,才能有效地参与到案例教学中去。如果学生课前不作相应的准备,课上不能与教师互动,那么课堂案例讨论就仍然只能是教师唱“独脚戏”,案例教学就会流于形式。

(二)课堂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

在师生双方都进行了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就可以具体实施课堂案例教学了。笔者认为,这里需要特别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精心组织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旨在明晰案件事实、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其法律依据。作为课堂讨论的组织者,教师要注意:(1)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讨论,成为案例讨论课的主角。即使认为学生的观点不正确,也不必在讨论阶段急于反驳。(2)时刻注意引导学生的方法和技巧,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约束学生的思维空间。(3)要保证课堂讨论的秩序和效率,使讨论能够紧紧围绕主题,不要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上浪费时间。(4)倾听学生发言,当讨论陷入僵局时给予必要的提示和引导,避免出现“冷场”的情况。

2.认真进行总结评论

课堂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进行总结。一是要总结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及相关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二是要总结整个教学过程,包括学生分析问题的思路恰当与否、解决问题的方法得当与否、表达清晰完整与否等。通过总结,引导学生对自己进行客观评价,从中取得经验,逐步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J].经济研究导刊,2008,(3).

[2]赵晓光.论法学案例教学的几个基本原则[J].法制与经济,2008,(8).

[3]杨晓丹.法学案例教学法探微[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4]邹育理.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J].现代法学,2000,(2).

金融法论文选范文第4篇

摘 要:互联网金融正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着重大影响,也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正因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对现行的金融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在此背景下金融法面对新的金融模式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本文简单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并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法;变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不能简单认为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结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从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进行金融活动的渠道及方式中有所改变。当前明显的问题在于金融法的内容不适应当下穿传统金融转型到互联网金融的需要,进而互联网金融不断地促进金融法的变革。

一、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法存在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说明了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转型时期,随着开放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从而也可以明确看出金融法对其的约束和管理作用较少,也催生了很多的金融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金融交易活动大多发生线上,现行的金融法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金融法主要是为传统的金融活动所制定,在互联网金融下并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需要。所以在金融法中先前制定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金融法已不能发挥出原有的作用。总的来说,在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法无论是从监管力度,还是制度内部方面都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也越来越明显。

(一)对互联网经融的监控不足

互联网经融与传统的经融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区别于以往的普通线下交易,互联网经融几乎都是通过电子设备线上交易动动手指就能完成,这对于金融交易的过程会存在很大的监控难点,而且由于现在各种网贷公司、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对于互联网经济资金的安全性有很大的风险,许多的网络公司中间机构圈钱跑路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是线上交易这对于监控以及取证来说有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监控力度的不足,许多的网络诈骗,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导致一系列运用互联网经融犯罪的时间越来越猖獗。而且互联网经融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能够得到保障,越来越多的信息泄露案件频繁爆出。由于互联网经融的模式,消费者都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必须完善自己的相关个人档案才能够进行互联网交易。所以许多不法分子就通过网络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此来施行诈骗。特别是很多网贷公司、银行工作人员、对于网络犯罪意识不是很到位,觉得无所谓,通过系统数据贩卖给许多诈骗公司,销售公司。由于拥有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在网络活动中,更加更够让人取得信任来实施诈骗。但是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工作还不够健全,许多的网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管控,而且对于个人信息档案泄露的监控不足,网络系统的不完善都使得个人信息的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意识不够到位

互联网经融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融模式,虽然近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他在国内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对于互联网经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不尽完善,这就使许多的互联网经融的犯罪经常发生,而且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不够全面,对于互联网经融还是有一定的消费者不够了解。经常由于计算机或者网络问题出现操作失误而导致资金受损,这种因为操作失误而导致资金损失,没有确切的操作记录、使用凭证作为依据,经融法就不能有效地做出相应的对策来应对消费者。其次对于互联网经融的安全性、经融投资、理财应该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网贷公司由于经融法律发法规的不健全,钻空子、找法律漏洞、打各种擦边球,通过网上各种利益诱惑来吸引消费者,最后将消费者的资金席卷一空。消费者也因为是线上交易没有较为具体的个人信息,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企业、用户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导致什么也找不到,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对此,为了有效地保护互联网经融消费者的权益,不但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经融有更多的认识,对于互联网金融诈骗有所防范,能够识别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让消费者自己对互联网经融的安全性重视起来,法律上做各类的电子凭证、合同的合法性做到及时审查。

二、互联网金融下金融法变革的必要性

(一)保护我国境内金融安全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但是也为境外金融的进入提供了机会。互联网境外金融要比传统的境外金融风险大得多,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大量境外金融的渗入必然影响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安全。由于金融法本身对境外金融的管理都比较的少,借助互联网的发展,境外金融不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那么我国境内的金融安全将会受到很大威胁。例如,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境外金融在我国已发生多起跨境诈骗案,在此情况下我国不仅破案困难,资金的流向更是无处可寻。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保护我国境内金融环境及金融安全,必须对金融法进行适当的变革。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传统金融消费者区别不大,主要的区别在于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法人组织时通过互联网的形式来参与。由于金融活动本身就存在很强的专业性和负复杂性,加之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其他消费者相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较为突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最為明显的就是关于个人征信等隐私信息的披露,相关知情权也受到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金融法对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没有给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互联网消费诈骗案层出不穷,消费者不仅无法正常维权,也无法依法维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正常的保障,金融法的改革迫在眉睫。

(三)维护我国稳定金融市场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我国金融行业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并成为我国今后金融行业发展的大趋势。金融市场的波动性要比普通的货物交易市场大得多,其面临的风险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市场虽然有了新的活力和新的格局,但也需要认识到在某些方面对国家健康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中对我国的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都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些冲击一方面能够促进各行业的优化提升,但另一方面却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波动。在繁荣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背后,我国传统的金融市场已经受到非常严重的营销。如,金融市场的风险隐患逐渐增多,风险控制的难度不断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难以维护。

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及监督力度

互联网与金融二者的结合与发展,对我国金融法的变革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上文也提到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境内金融安全的影响,使得我国金融法的变革更加必要。也正是互聯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在变革过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相关法律的完善。在金融法变革中明确境外金融机构的进入我国市场的标准和要求,并将这些标准和要求真正落实到法律制度之中。同时由于境外的金融风险比要比国内的金融机构高得多,所以在金融法变革中也促进对外资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并将相关的外汇管理、资本流入流出写进金融法律制度之中。

(二)促进了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披露的监管

传统的金融法对金融消费者起着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现行的金融法达不到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基于这一情况,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变革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分析。尤其是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最大威胁在于个人信息的披露,所以在新的形式下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消费者在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在互联网金融中存在一部分金融机构,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金融资金信息,这对消费者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金融法在互联网金融之下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促进了国内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

现行的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意思也就在于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国内不断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中的制度在相关制度上已经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现如今已认可电子签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效力。对于金融借贷的利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强化民间金融机构的良性借贷行为。从多个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国内的金融法从不完善正在走向完善的方向,规范了某些不良互联网金融行为。同时也在尽力使得金融法律制度逐渐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求,力求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法律保护和规范中顺利进行。强化了金融法律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的作用,让金融法制不断进化,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法律存在的不足。

(四)促进了金融法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衔接

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活动日趋国际化,互联网金融大发展使得互联网和金融有机结合,促进了金融法的变革,使得金融市场日趋稳健。经济的全球化,不可避免地让互联网金融也加入了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在全球的经济金融不断融合的情况下,金融市场也呈现出开放的状态。这一明显的现象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活动的衔接,让我国的金融进入国际市场也更加方便。在传统的金融法中,没有明确地指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跨国金融活动还比较的少。如今,在网络信息技术及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指引下,国际化的互联网金融越来越频繁。所以这就很为明显地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不断改善,积极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契合。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说明了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也体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探索。虽然互联网金融让人们金融活动更加高效、便捷,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金融安全、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法变革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不断促进金融法的监督管理机制、消费者保护机制、境外金融管理机制等方便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的促进作用,有效的保证了金融活动在一个良好的金融法规秩序中进行。

参考文献:

[1]石金丽,赵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6.

[2]聂红英.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困难与解决对策[J]商情,2015.

[3]金晶.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J].时代金融,2016.

金融法论文选范文第5篇

摘 要:对两次全国中小企业融资调查数据的分析表明,民间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因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民间金融的优势在于,借贷双方之间的长期互动有效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并节约了交易成本,这是民间金融长期存在并逐步发展的重要原因。改善民间金融法制环境,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将有助于缓解金融危机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关键词:民间金融;中小企业融资;金融危机;信息不对称

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的中小企业普遍面临成本上涨快而产品价格提高难、原材料赊购难、销售回款慢的局面,资金周转困难成为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短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为其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不仅成为国家决策层的关注热点,也成为学术研究关注的焦点。

大量资料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已经实现了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在中国,据有关部门测算,民间融资规模在2008年大约为50000亿元。对于这一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目前有一些学者进行过实证研究,不过大多局限于民间金融较为发达的特定区域,如浙江省温州市以及江苏省等地,而缺乏全国范围的系统性、深人性探讨。考虑到中国中小企业是在金融抑制严重的条件下获得长足发展的现实,民间金融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无疑非常重要。那么,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对民间金融有怎样的需求?它为何能在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推动作用?在金融危机面前,如何能更有效地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与民间金融支持

本文使用两次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研的数据来关注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这两次调研分别在2006年和2009年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完成,得到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的大力支持,调查对象主要是营业额在300万元到3亿元之间的中小企业。其中,2006年调研选取长春、太原、成都、台州和广州五个城市,发放问卷1250份,回收有效问卷98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78.9%。2009年调研在沈阳、广州、福州、成都、郑州、合肥、武汉、济南、杭州、石家庄等十个城市展开,采用定额抽样方法,根据各地中小企业最近可查(通常为2007年)的行业类型分布,选择抽样对象保证受访企业行业分布符合抽样框,发放问卷1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7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88.9%。

(一)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

表1是2009年调研样本企业在成立时和调查时的企业资金来源构成状况。从中可以发现,中小企业整体上对内源融资有较高的依赖性,而内源融资的增长速度与企业的发展基本同步(企业资产总值增长了3.11倍,所有者权益和内部利润积累再投资分别增长3.58倍和5.36倍)。随着企业的成长与扩大,进行外部融资的需求逐渐增强,外源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发生比均达到了1以上,其中商业银行贷款发生比(3.91)和民间金融机构借款的发生比(2.43)尤为显著。这说明,不同资金来源的相对重要性因企业规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内部资金的重要性随之下降,进行外部融资的需求增强。这与郭斌等人先前关于温州的研究结果相吻合。

(二)企业规模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一般来讲,随着企业的发展与扩张,对资金的总体需求也会增长。不过,由于企业自身属性千差万别,不同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在经济环境恶化之时表现尤为明显。表2呈现了2009年调研中不同规模企业的融资需求。从中可以看到,较多的样本中小企业有着在未来扩大资金的需求,占到了应答数量的45.2%,其中营业额在3000万以上的中小企业有着最强的扩大资金需求,而营业额在1000万以下的中小企业也比规模居中的中小企业有着更强的扩大资金需求。这一结果与郭斌等人的实证研究发现不尽相同,在他们的研究中,规模居中的中小企业具有最强的资金需求。这种差异的存在,实际上是由样本的差异所致。郭斌等人主要研究的是营业额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中小企业(占大约72%),而较少关注营业额在1000万以上的中小企业。他们所谓规模居中的中小企业,实际上是本研究中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故而,他们的研究结论实际佐证了这里的研究发现。

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小企业对于不同资金获得渠道的选择。已有研究表明,企业规模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策略会产生显著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规模歧视,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更倾向于通过民间金融渠道来获得资金支持。表3是不同规模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选择意愿,从中可以发现,中小企业的规模越小,它们通过亲友借款、民间金融机构借款以及企业间借贷和商业信用等民间融资方式获取资金的倾向越明显,对民间金融有更强烈的需求。与之对应,中小企业的规模越大,通过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些正规金融渠道来获取资金的取向越明显,而对民间融资需求较弱。其中的原因可能在于,规模越大的中小企业越有可能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从而被接受。

(三)中小企业的资金获得与民间金融支持

对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渠道的供给情况如何?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势又是怎样的?这里通过2009年与2006年两次调研所获得的“过去三年中最大的三笔外部融资”数据加以分析。

2.“其他”指政府资金扶持等融资。由于两年调研中选项设置有差异,这里进行了必要的处理。

从中可以发现,在2006到2009年间,中小企业的外部资金获得在整体上仍然是以正规金融为主,占到了半数以上,不过不同渠道之间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比如说,四大国有银行份额减小、商业银行的份额增大。就本文关心的主题来看,民间金融较之于正规金融表现出更强劲的发展势头,份额增幅较大,其中民间金融机构和亲友借款变化比率更高(分别为3.89和1.42)。这说明,在2006到2009年间,民间金融的发展较为迅猛,有着较大市场空间。这与前文的研究发现一致。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对于民间金融有着较强的需求是民间金融发展的必然。那么,民间金融为何受到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的青睐?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完善?

二、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较分析

从融资渠道来看,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同属外源融资,它们与内源融资的根本区别在于,资金的提供者不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管理。基于这一特点,资金的提供者与使用者问存在信息不对称,因而带来激励问题。通常,资金的使用者会比提供者拥有更多信息,他们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在

谈判、合同签订或者资金使用中损害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从而使资金提供者承担过多风险。即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林毅夫等人的研究表明,中小企业选择何种融资方式以及能否所选方式获得资金,关键在于能否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概率。这里以此作为理论基础,分析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特点,探讨中小企业发展与民间金融需求。

(一)正规金融体系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在正规金融体系下,银行作为专业化的金融组织,在企业的融资过程具有一套完整的申请、审核、发放贷款以及监督制度,不仅需要事先对资金使用者加以甄别,还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资金使用者,更要在事后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了解企业的信誉、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等信息,缩小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风险。不过,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通常规模较小、创业时间不长、缺乏历史信誉记录。更有甚者,一些中小企业财务体系透明度低,常常不使用正式会计制度或者保持多套财务账本,还有一些中小企业为而隐瞒真实财务信息或者为取得贷款而虚报销售收入和利润。这些都使得银行难以准确判断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再加上贷款处理的单位成本随着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银行会更偏向大企业而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积极性。

此外,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抵押或担保也是银行降低道德风险的一种手段,而现实情况是,中国的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普遍缺少抵押品。对于中小企业能为银行接受的不动产,却常常因为产权的模糊性而不被银行认可。这主要在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有很大一部分设立在县域或乡镇,厂房用地属于集体土地,也有一些是宅基地。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具有模糊性,造成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难以确定,导致中小企业抵押难。在我们的调研中。不止一位受访企业主都表达了这一点。另外,中小企业也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效益好的大企业不愿为中小企业担保,中小企业之间的互保、联保又不为银行接受,而发展缓慢的担保公司由于手续上的问题常常会在实际上增加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成本。

另外,从信贷供给角度来看,在“赶超”战略之下形成的高度垄断的金融体系至今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大银行借助市场控制力获得高利润、低风险的收益,将战略定位成面向大企业、大城市。近些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整合资源,上收基层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大规模撤出了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县域经济。而且,商业银行都普遍执行严格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使得正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惜贷现象。上述种种原因造成的结果是,在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之下,正规金融机构一方面为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却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严重缺失,从而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在我们的调研中经常被受访者描述为,“只为大企业锦上添花,不为小企业雪中送炭”。

(二)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应对

面对难以通过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资金支持的困境,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应该说,中国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是国内金融机构垄断和控制的必然结果,它实际上是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民间金融能为中小企业接受,必然也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量少、多频、急需的特点和中小企业缺乏抵押品的现实,也因为它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较强的可获得性。首先,民间金融在信息获得方面有着正规金融难以企及的优势,这是民间金融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主要体现在资金提供者对资金使用者还款能力的甄别方面。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有着较多的人缘、地缘关系或者其他商业关系,出借方对借贷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品质等基本情况有着比较详细的了解,这些软信息的掌握,使得双方在借贷发生时所面临的信息成本较低,由此就能比较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小乃至消除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对于民间金融中普遍存在的较高利率与商业风险,由于软信息的把握,借贷人也能够比较及时地了解贷款的风险,较好地把握暗示归还贷款的可能性。降低贷款的监督成本。无疑,这些信息优势是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它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的障碍。对于这种信息优势,Banerjee等人提出了“长期互动”假说,认为民间金融参与方通过与地方中小企业长期的合作关系,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加强,有利于解决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一假说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林毅夫等所进行的经济学建模分析较好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民间金融操作简便灵活,交易成本低,可获得性强,比较契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这是民间金融被中小企业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诚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考察融资交易成本不仅要考察资金的财务成本,还要考虑资金的可获得性。在资金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利率只是资金的名义财务成本,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资金市场的供需状况及资金的实际获取成本。在此条件下,融资的可获得性和所能获得的资金额度就是融资的隐性成本。对中小企业融资决策而言,资金可获得方面的成本往往比名义财务成本有着更重要影响。从这一点看,正规金融的缺陷在于,它对信贷审批的手续复杂,使资金需求者的交易成本上升,因为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的程序、手续与为大企业发放大额贷款基本相同,这就导致单位成本费用性对较高。而且,任何额度的贷款都经历这样的复杂审批程序,必然会造成审批效率低下,这也提高了需求者的机会成本。与之对应,民间金融的优势在于,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关系型特征,操作简便灵活,可以针对不同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资金用途、抵押担保情况设计个性化的信贷合同,从而满足中小企业小额、多频、分散和急需的资金需求。因此,民间借贷经常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三、金融危机下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思考

近些年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并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政策。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民间金融行为予以肯定,当年12月27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有限公司在山西平遥揭牌成立,标志着官方在民间金融上出现较大松动。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的2009年1月份召开的央行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大力发挥直接融资和民间融资的作用。这些举措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比较宽松的环境。不过,由于民间金融存在着固有的趋利性、隐蔽性、无序性和分散性等特点,因而也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果这些风险爆发,会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在金融危机面前,更有必要探讨如何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问题。

(一)改善民间金融的制度环境,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尽管金融监管当局对待民间金融有所松动,但目前中国

的民间金融市场仍然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状态,相关法律法规分散,缺乏统一可遵循的规章制度,随意性大,理性程度低,尤其是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范围过大,导致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民间融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划定民间融资的合法形式。借鉴国家针对正规金融渠道所制定的《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对于民间金融可以制定《民间金融法》或者《民间金融管理条例》,划定民间融资的具体形式,并从管理机构、融资条件和程序、融资主体、利率水平、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方面加以规范,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约束制度,使民间金融纳入到规范的法制范围中。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金融监管,对那些非法民间集资和民间融资偷逃税等行为予以坚决打击,遏制民间金融犯罪。

(二)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测,进行适度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活动游离在政府金融监管范围之外,数据缺乏,导致在它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上观点不一、分歧较大,延缓了其健康有序发展。对此,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有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调查研究和日常监测,建立行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资金流向、流量、利率等信息,便于分析民间金融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参考、提高决策质量。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的决策者多为个体或公司,对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状况和应该发展方向靠拢不多,容易造成为了自身利益而忽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阻碍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这就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引导。

(三)强化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

在民间金融活动中,既有无组织的初级形式,如私人借贷、企业借贷,也包括一些有组织的高级形式,如实业公司、典当行等。由于组织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组织的高级形式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市场份额和所起作用相对要大一些。对此,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重视民间金融组织在民间金融中的作用,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重点监督它的资金来源、规模、区域分布、利率、信用度和风险度等信息,限制过高的利率水平。同时,有必要在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加以指导,既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便捷特点与优势,又抑制不利因素,从而规范其发展。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逐步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金融组织转变成类似社区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等类型的中小金融机构,与大银行等正规机构形成互补,带动民间金融有序发展。

金融法论文选范文第6篇

【摘 要】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和规范作用,尤其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总结分析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安全,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所必需的。金融监管是一项关系到企业、公民切身利益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监管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内部监管;国际化程度

金融监管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复合称谓。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国家法定的监管机关为了保障金融业稳健发展而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等。 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主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及措施稍作阐述。

一、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辅助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其他有关金融的法律有《证券法》、《保险法》、《储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而有些亟待的法律尚未出台,造成法律的缺位,依法监管难以实现。有些法律在条件未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部分法律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部分法律的规定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没有全国统一的可行的具体量化标准,难以执行,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进程,充分考虑金融监管的新形势新情况,最大限度的消除法律的空缺和不适宜。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来看,根据金融市场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贯彻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公开监管及公正监管的原则,其中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础。 因此必须形成一套完整稳定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权限职责,真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二、金融监管中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较浓

金融监管方面的部分立法忽视了经济规律,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比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比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是美国国立银行的6倍。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在一个少于6000人口的镇设立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5万美元,对于在一个超过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所设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超过20万美元。美国立法考虑到市场需求,而我国并没有将市场需求作为银行准入的条件。过高的要求忽视了我国具体国情,无视市场需求忽视经济规律,不利于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不利于金融业的长远经营发展。

掌握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灵活性是新形势下所必须的。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程序复杂,效率比较低下,缺乏透明度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一种体现。银行审批和监管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完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有利于金融监管的增强。

三、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有待加强

前文中已说明金融监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法定机关的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等。从我国的金融监管实际情况来看,主要以外部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有限。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结合我国监管现状来看,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非常重要。尤其是随着金融环境变化性的不断增强,金融机构仅仅依靠外部的金融监管难以在满足金融市场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所以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监管的加强也影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内容之一。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力量形成合力金融监管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法定机关的监管和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好比一辆马车的两个轮子,不可偏废其一。为保证金融业稳健前进,必须切实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和内管监管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不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教低

在全球化条件下的背景下我国加入了WTO,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市场将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日趋活跃。开放市场有利于中国充分利用全球的资源,借鉴它们的经营理念、管理手段,通过消化吸收转化,将大大缩短中国金融现代化的进程,使我国的监管向国际化靠拢, 加强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协作。随着市场的开放,外资金融机构更多的进人,投融资条件及金融服务的改善,将有助于优化中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更好吸引外资。我们要改变以往较单一的内向管理策略,向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转变。

由于种种限制,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还不够高,我国大多数监管人会员的金融理论和工作经验还满足不了监管工作的需求,综合素质亟待提高,整体水平有待增强。否则将非常不利于在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工作。

现代金融监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掌握金融基本知识、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专业的法律知识等,才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为此,一方面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派遣金融监管人员到发达国家接受现代金融监管理论教育,掌握金融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外国先进经验。金融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也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突破和创新。

我国金融监管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随着入世以来面对挑战和风险能力的增强、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金融监管经验的丰富以及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向着健康有序稳健的方向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发挥的越来越充分。

参考文献:

[1]刘定华.金融法教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48.

[2]张珂佼.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75-78

[3]周辉斌.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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