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中国南海争端范文

2024-06-24

美国与中国南海争端范文第1篇

关于领土主权的归属,是每个国家都很关注的问题。对于中国来说,于十四个国家陆地相连,与六个国家隔海相连,领土问题更为复杂,然而,誓死捍卫祖国领土是每个中华儿女永久而又圣神的使命。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关于南海主权的问题。

"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围绕南沙群岛的岛屿和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划分而引起的国家间的主权争端,包括领土和海洋划界所有权两个内容。

南海是世界著名的热带大陆边缘海之一,以闽粤沿海省界到诏安的宫古半岛经台湾浅滩到台湾岛南端的鹅銮鼻的连线与东海相接。整个南海几乎被大陆、半岛和岛屿所包围,南海与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海疆边防。

南海问题的历史。自古以来,南海从来都是属于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此项消息传出,立即引起了菲律宾及越南武力侵占南沙地区岛屿的动机。真正的南海问题是从七十年代,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利用军事手段强行占领或企图占领南海部分群岛开始的。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军事活动日益频繁,甚至公然宣布对于南海部分群岛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近年来,南海争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如今,南海周边各国对南海问题之争愈演愈烈。越南继前几天刚刚在我国渔民传统作业海域抓扣我国渔民之后,于6月13日举行专门针对中国的军事演习,其野心和动机已昭然若揭,而且这些都已经严重侵犯我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美联社就此评论称,越南此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回应"中国,因为中国此前要求越南停止在该海域的所有石油勘探活动。

然而,关于中国南海及南海诸岛问题的具体成因,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首先,南海地区的气候属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雨量充沛。南沙群岛上灌木繁茂,海鸟群集。底栖生物极为丰富,水产种类繁多,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南沙群岛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矿藏资源,其中尤以油气资源极其丰富。

其次,在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法国、日本对南沙群岛的侵略也是导致后来南海争端的一个"历史因素"。

后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许多国家觊觎南海石油资源是南海争端激化的主要原因。越菲马等国也正是看中了南海丰富的油气和渔业资源,近年来不断强调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或部分主权,并依靠南海油气资源获得的巨额财富不断扩充军备,加快在南海未来战场上的建设步伐。

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可以存在多条分界线,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据此,在本国利益的驱动下,南海周边国家大多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

当然,中国在南海的治权长期无法落实也是造成南海问题至今都未成功解决的原因之一。二战后,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到目前为止, 我们虽然有足够的实力保卫南海,但我国大陆占领的岛屿面积小,无法大量驻军和修建足以保卫南海的军事基地,即使我们能够通过武力夺取被其他国家占领的岛屿,在没有强大远洋海军支持的情况下,南沙群岛也很难长期坚守。

面对如此严峻而又复杂的南海问题,中国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维护南海权益是我国突破第一岛链的重要一环。从现实情况分析,中国解决南海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渐进而复杂的过程。因此,采取正确的维权路径就显得非常重要。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可以采取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总体上看,要通过大力发展本国经济来提升自身的综合经济实力,一是可以为国家进一步壮大自身的军事力量提供物质基础;二是可以增加我国在东南亚各国的地区影响力。从局部来看,要认真研究我国经济建设对东盟具有制约性的因素,有选择有重点有突破地发展地区性经济,从而增加东盟一些国家在经济建设方面对我国的依赖性,进而增强我国对东盟一些国家的制约能力。

主要是处理好和东盟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东盟十国虽有宪章约束,但内部并非铁板一块,与我国亲疏不一,利益矛盾时有发生。我国需要选准时机与重点,集中力量加强与其中一国或数国的合作,重点争取缅、老、柬。其次,积极谋求和台湾达成谅解,应该积极谋求和台湾联手合作。

要巩固我国在东沙和西沙的地位。中国南海由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组成。南海问题主要不是东沙和西沙群岛的问题,因此,我国应该首先扎实做好对东沙和西沙群岛的实际控制,其次是加快对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实际控制。

目前我国国防战略格局有所调整,我们要立足于能够打赢一场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性战争的思路,加快军事斗争准备,以强大的军事实力抑制对方。要长远打算、积极准备、以待时机。从军事斗争准备来看,由于解决南海问题必须依靠海空军力量,所以,我军建设重点应该是提高航空航天、海空军现代化建设步伐,同时通过灵活措施积极进行军事控制尝试。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根据这一精神,中国已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这一立场同样适用于南沙群岛。对于我国与周边一些国家围绕南沙问题的争端,我国政府从维护地区稳定的愿望出发,奉行"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主张通过双边途径以和平协商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新思路。针对现在南海的现状,中国提出南海问题是自己的核心利益,提出来是没有问题的,但前提是首先要有能力去保护。目前看来,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和对策没有错,没有失效,没有走到死胡同,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符合中国最大的国家利益、符合东南亚国家最大区域利益、符合亚太地区和平发展的最大国际利益。总之,南海作为我国国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各个方面的重要性不允许我们随意忽略,对于南海的主权的维护和管理是当务之急。

美国与中国南海争端范文第2篇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南海主权争端问题呢?

在海洋主权面临的严峻形势下,我们不断的探索如何维护海洋权益与海洋发展的战略。维护南海权益是一个长期并且复杂的过程,因此,采取正确恰当的方式显得非常重要。

第一,我们应该强调海洋文化观的建设,意识是文化的灵魂,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如何在世界性海洋发展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首先要解决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适宜于海洋发展的文化观的问题。一个民族的文化观念不同,其在海洋发展、海洋竞争的世界舞台和地区舞台上所确定的国家发展模式与道路选择就不同。因此,要努力建设和弘扬海洋文化观念,坚持正确的导向,运用各种积极的、健康的形式,传播海洋文化,提高海洋意识,使海洋文化成为人民群众普遍的关注点,使其与海洋开发战略、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相适应,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

第二,我们应该扩展军事力量,加强友好合作,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增强我国海军和海上巡逻队的实力,加快海军转型建设,抓住当今国际安全关系的连动性、依存性等特征。以全局的、历史的、前瞻的眼光,在和平解决争端的前提下,时刻准备以武力解决根本问题,捍卫国家安全,国土完整。南海问题不仅仅是单一的海洋权益的争夺,更重要的是整个地区性的发展问题。中国应该坚持地区间合作,保证地区内和平、繁荣、稳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护领土及领海主权和沿海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保护对外海上通商,维护公海自由,更好地解决争议。

美国与中国南海争端范文第3篇

本次实践活动大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整个过程有序不混乱,较好地完成了实践任务。

近年来,南海争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一、南海最新局势

近来,南海问题不断升级,先是中国渔船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正常作业时,遭到越 南武装舰船的非法驱赶,引发中越两国的外交抗议和相互指责。随后,越南不仅通过实弹演 习、颁发最新征兵令等挑衅行为来显示“主权存在”,而且在河内连续爆发数次反华示威游 行。美联社就此评论称,越南此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回应”中国,因为中国此前要求越南 停止在该海域的所有石油勘探活动。紧接着,菲律宾方面计划将南海更名为“西菲律宾海”,并宣布出动海军拆除了中国在南海部分岛礁上“非法设置的标识”。中国则通过派遣海巡穿越南海赴新加坡访问等动作以示回应。与此同时,美国与西太平洋相关国家进行了一系列联合军事演习,进一步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 新一轮南海争端的原因

1、越南和菲律宾的内部考量。

2011年,越南菲律宾经济形势恶化,政治上建树无多,老百姓不满情绪上升,各国有着通过打民族主义牌转移内部矛盾的盘算。

2、美国重返亚洲的战略效应。

自新世纪以来,亚太地区日益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同时,汇聚领土争端、地缘博弈与安全问题。美国为了确保其在经济和安全上的主导权,从去年开始高调回归亚洲,不仅加大对这一地区的经济投资力度,而且更加强调在军事和安全上的积极介入,煽风点火。

3、中国国家能力的显著增强。

中国经过长期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已经积累起了相当的实力。对此,周边国家有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欲以既成事实来逼迫中国就范,从而使得本已紧张的南海局势出现了进一步的恶化。

二、中国南海及南海诸岛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济因素分析越南、菲律宾等国为什么在70年代突然提出主权要求? 70年代南海发现了石油资源。南沙海域内,已探明含油气盆地6个,面积约为27万平方公里,石油含量约为230亿桶,被称为“第二个波斯湾”。这些国家乘着当时我国正处于文革之机,抢占岛屿南海争端的焦点在于石油,石油是大国经济的命脉。开发石油最多的越南和菲律宾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都不愿意把吞下去的吐出来。例如:越南曾公布了海洋战略蓝图,提出2020年要把目前海洋经济产值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7-48%增加到53-55%,海洋经济的出口额要达到全国出口额的55-60%,离开了南海,这一目标根本无法实现

2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法国、日本对南沙群岛的侵略也是导致后来南海争端的一个“历史因素”。

3争夺南海资源与航运安全加速了南海的争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许多国家觊觎南石油资源是南海争端激化的主要原因。越菲马等国也正是看中了南海丰富的油气和渔业资源,

近年来不断强调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或部分主权,并依靠南海油气资源获得的巨额不断扩充军备,加快在南海未来战场上的建设步伐。美日等国家插手南海问题也是因为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南海上开采的油田大多是西方大型石油公司投资的,南海问题关乎西方国家的利益。同时,南海是多个国家的“海上生命线”。它是世界上第二大海上航道,仅次于欧洲的地中海,全世界一半以上的大型油轮及货轮均航行经过此水域,每年来来往往的大小船舶总计在4万艘以上。但南海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贸易通道。中国有外贸量的87%是通过水路进行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南海地区的。中国有大量的能源进口需要经过南海海域。中国要保证经济安全必须具备保护自己运输通道的能力、获得能源的能力和中国开发自己海洋国土的能力。

4国际海洋法因素

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可以存在多条分界线,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据此,在本国利益的驱动下,南海周边国家大多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

5中国在南海的治权长期无法落实

二战后,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到目前为止,我们虽然有足够的实力保卫南海,但我国大陆占领的岛屿面积小,无法大量驻军和修建足以保卫南海的军事基地,即使我们能够通过武力夺取被其他国家占领的岛屿,在没有强大远洋海军支持的情况下,南沙群岛也很难长期坚守。

解决:

随着时间的推延,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幻,当今我国在南诸岛的主权被侵问题,已变得越来越复杂,这就更加需要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更加需要国家领导人的智慧和魄力。南海问题最终以什么方式解决?这并不完全取决于我们。和平解决是我们的希望,应该力争;战争解决并不是我们的本愿,但必须要有准备。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先得扎实地做好以下几件大事:

1战略大局与具体利益的平衡。

正是中国避免南海问题升级的战略初衷给周边国家以错误暗示,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因此,中国需要在保持和平发展战略方向的同时更加主动、坚决地维护具体利益。一旦出现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中国必须亮出可信的惩罚措施,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外交抗议。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周边国家的机会主义心理,约束其不断突破红线的“违规行为”。

2做好“和”、“战”两手准备。

无论是“和”、是“战”,中国都得办好自己的事,作好两手准备。这种准备应包含着物质的与精神的两个方面:物质的,比较容易理解,这就是要继续保持国内政治经济的繁荣稳定,不断地改善与增强我们的综合实力;精神的,常为多数人所忽视,则是要进一步提高国人、特别是领导层内部建立在爱国主义凝聚力基础上的团结一致,其实这是最为重要的。 但是首先要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在“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方针和“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精神指引下,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使南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为发展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

3内部政治的协调与平衡。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导致了政治过程的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积极发言,影响着决策过程。在南海问题上,中央政府主张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但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却希望采取更加强硬的立场,要求保护南海领土完整、加快油气资源开采。如何保持内部政治的平衡正在成为中国外交新的挑战。

4双边谈判与多边战略的平衡。

长期以来,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坚持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分歧。然而,这一策略进展并不顺利。在双边问题多边化、地区问题国际化的现实下,中国不得不探寻更具建设性的多边战略,可通过多边磋商的方式将相关共识制度化,成为有关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互利共赢的地区秩序。对于国际势力,中国应该持开放态度,欢迎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稳定的举措,但对于其煽风点火的行为则需要坚决反对、毫不妥协。

5解决南海问题与经营周边地区的平衡。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全面的改善,已经建立起难以动摇的利益共同体格局。因此,我们不宜将南海问题的严重性过于放大,从而使其成为自我证实的预言。中国可以在承认各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油气资源共享的南海能源共同体,并根据投入多少确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比例。为了保持其正常运转,应对可能的不确定性威胁,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多边安全合作也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只有建立起持续的共同开发格局,让各国都从中受益才能真正做到搁置争议,并将经济层面的合作拓展至政治、安全领域。这也为突破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军事安全的二元对立困境提供启示。

个人观点:

南海问题不只是区域性问题,更是世界性问题。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不仅有利于区域和平,更有利于世界和平。我认为处于南海争端的国家应摒弃前嫌,坐在谈判桌上理性思考,本着和平友好原则,共达互识,正确解决南海争端。只有这样才能造福于各国百姓,使各国社会经济更好发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使世界更加和平。

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国也是具有特别富有反抗外来侵略精神的国家。中华民族各族人民赞成各民族平等的联合与交往,反对任何外来的侵略与压迫。每遇国难当头之际,总会有无数的志士仁人,怀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崇高信念,“以天下为己任”,挺身而出,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以挽救祖国的危亡。

论文写作心得: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写论文让我学会了探究问题的方法,也让我从探究问题中体会到了乐趣。在整个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和资料并进行相关的思考,让我增长了不少的知识,也让我学会多角度的看待分析问题。一路走来,论文改写了好几次:开始时是大纲内容冗杂重心不明确进行修改;之后是对内容上不必要的重复进行删减;也曾因为重要词汇措辞不当进行改进;还有因对概念理解错误各小节划分缺乏逻辑进行的重新推敲每一次的批评与改进,都让我对自己的选题有进一步的思考与理解。就这样,我的写作思路由浑浊变得清晰,内容由空泛变得充实,语言由粗糙变得相对精炼,格式由业余变得规范。通过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我不但加强了对南海争端问题更深入的理解,还学会了检索信息,收集材料,电脑排版,论文格式等多方面知识。本次论文的写作,让我增长了知识和技能,也让我明白,不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抱着务实谨慎不怕困难的态度,精益求精。当然,在本次的写作过程中,也让我感受到了自己作为本科生在知识与实践经验上的匮乏。所以我决不能停止学习的步伐,在将来的学习与生活中,依然要抱着学海无涯的求知态度不断完善与提升自己。

南海争端经常在新闻网络上看见,但从未真正想过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这次的探究,让我了解到了南海问题涉及到的国家,涉及到的历史,涉及到的政治网络等等一系列前所未闻的新视界。也让我看到了中国在国际上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国历史在南海方面的辉煌。

美国与中国南海争端范文第4篇

屯字中学2012级第二批研究性学习课题

申报表

课题名称 :中国南海领土争端问题的研究

课题类别:人文类□科学类

□探究类□艺术类

课 题 负 责 人:孙福宁

课题负责人班级:高一(1)班

指导教师:夏宏伟

成果形式:论文

联系电话:15095597696完成时间:2013.7.20

填表时间:2013.4.15

美国与中国南海争端范文第5篇

中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充分法理依据。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最早将其列入中国版图,实施主权管辖。黄岩岛海域是传统捕鱼场所。自古以来,中国渔船就经常赴黄岩岛海域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中国地图的右下角,都附有一个南海诸岛的小地图,这个被海洋工作者常常提起的“九段线”分布着南海周边国家争夺的岛屿和海域。在南沙群岛中,属于中国控制的只有9个,其中中国大陆占8个,台湾占1个,而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所占的却多达45个。

依次列出南海群岛既得利益者的名单:越南派兵抢占29个南沙岛屿,是最多的。菲律宾是8个,马来西亚是5个,文莱是2个。

南沙之争,其本质是围绕着石油资源而展开的争端,是名副其实的“石油政治”问题,南沙问题背后是扑朔迷离的大国角力。 总概:菲律宾海军最大一艘军舰“德尔皮拉尔号”巡逻舰10日闯入中国黄岩岛海域,并在“维护主权”的旗号下对避风停靠在黄岩岛的12艘中国渔船进行袭扰,以涉嫌非法捕捞为由对中国渔船进行所谓“执法”,企图抓扣中国渔民,被两艘中国海监船成功阻止,继而引发双方舰船在海上对峙。中方就此向菲方提出严正交涉。 对峙第1天:

4月10日,国家海洋局派正在附近执行南海定期维权巡航执法任务的“中国海监75号”和“中国海监84号”编队赶赴黄岩我渔船和渔民实施现场保护。

对峙第2天: 中方表态:

4月11日,中国外交部举行记者会,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表示,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对黄岩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方不要制造新的事端。

4月11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表声明,要求菲方立即停止其非法行为,并且撤出该区域。 菲方表态:

4月11日,菲律宾称,菲军舰在黄岩岛海域与两艘中国巡逻船发生对峙。 对峙第3天: 中方表态:

4月12日,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要求菲军舰立即撤离黄岩岛海域,菲律宾在黄岩岛袭扰渔船侵犯中国主权。 菲方表态:

4月12日,菲律宾同意用外交方式解决中菲船只对峙,称不相信中菲船只对峙会擦枪走火。菲律宾称不会放弃黄岩岛,不诉诸暴力,不求助美国。

对峙第4天: 中方表态: 4月13日,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已在北京和马尼拉向菲方提出严正交涉。中方向黄岩岛海域派遣公务船是正常的执法活动,也是为了保护中国渔民和渔船安全。

菲方表态:

菲律宾外交部13日称,中国派驻在黄岩岛海域的三艘海监船中的一艘已经驶离,此举表明菲外交部与中国大使馆之间的谈判“实现突破”。

对峙第5天: 中方表态:

4月14日,护送中国渔船离开的中国海监船重返黄岩岛水域。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对媒体表示,在已经形成了中国的渔政船和菲律宾的海外护卫舰一对一对峙的情况下,过了不到几个小时的时间,中方又重新派了一艘渔政船回到了对峙的海域,中方还派去了一架飞机在菲律宾的海岸护卫舰的上空盘旋。

4月14日,护送中国渔船离开的中国海监船重返黄岩岛水域。 对峙第6天: 中方表态:

4月15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傅莹第一次紧急约见菲律宾驻华使馆临时代办,就围绕黄岩岛海域出现的紧张局势提出交涉。

4月15日,中国渔政44061船4月15日从湛江港出发,前往南沙海域开展为期50天的维权护渔巡航任务。执行任务期间,船上渔政执法人员将实行24小时守礁值班,认真观察海空情况。

对峙第7天: 中方表态:

4月16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发言人就黄岩岛事件答记者问时表示,菲方对黄岩岛的任何权利要求都是非法、无效的,菲应该回到承认和尊重中国对黄岩岛领土主权的原来立场上来。并敦促菲方立即将所有船只撤离黄岩岛海域,恢复该海域的和平安宁状况。

菲方表态: 4月16日,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表示,菲方不会因中菲舰船在黄岩岛的对峙事件而同中国交战。阿基诺三世还表示,为了解决双方的争端,菲方将继续同中方展开对话。此外,他还引用丘吉尔的名言说“吵吵总比打打好”。

4月16日,阿基诺三世就说,需要重新审慎的考虑菲律宾驻中国大使的人选,而民众对于这样的一个做法也是比较关注的,因为他们认为一个好的菲律宾驻中国大使,将会有利于改善中菲之间关系,并且对于他们自己国家的安全以及经济利益,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4月16日,菲方16日向冲突海域派遣了一艘考古船,并称遭到中方舰船和飞机骚扰。中国驻菲大使馆发言人稍早前介绍说,黄岩岛事件发生后,为避免事态扩大,中国渔船于13日全部撤离,但菲方停留在该海域的各类船只仍有20余艘,所谓的考古船上更有若干菲海警人员,菲方这些扩事态的举动,令中方对局势的走向高度担忧。

4月16日,“肩并肩”美菲联合军演开始在菲律宾举行。尽管菲方极力强调这次军演与时局无关,但分析指这一敏感时刻的举动无疑会让本已紧张的南海局势有升级危险。

演习的分析 美国和菲律宾举行的“肩并肩”2012联合军事演习正在菲律宾巴拉望岛以西海域上演。“肩并肩”演习是美菲之间年度例行的军事演习,今年是第28次,但今年的军演无论是演习地点、军力规模,还是演习课目设置和参演国家范围,都有变化和升级。虽然两国宣称军演旨在加强两国在应对恐怖主义、海盗、走私及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合作,但分析人士认为,美菲两国借军演搭台唱武戏,意在彼此借重、相互拉拢,进一步搅动南海局势。

细看今年的美菲“肩并肩”演习,较往年有诸多明显变化。从双方投入兵力上看,菲律宾作为东道主出动了2300人,而美军参演兵力多达4500人,是美国参加历届“肩并肩”联演出动兵力最多的一次,足见美国的重视程度。从演习地点来看,“肩并肩”演习的两栖作战等实战课目安排在菲律宾巴拉望岛以西海域进行,逼近中国南沙群岛,属于争端频发区域。从演习课目来看,今年的演习内容除了前面提到的两栖作战,还包括一项所谓“反恐”性质的油气平台攻占演练,可谓贴合南海主权争议的“现实需要”。而从参演国家来看,此次联合军演突破了以往单纯美菲合作的框架,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军队将参加桌面模拟演习,来自越南、新加坡等国家的代表将参加模拟指挥演习。

不难看出,这次美菲联演,菲方大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意图。搅动南海局势、提升双方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恐怕是美菲双方最大的契合点。对于菲律宾来说,通过演习借助美国的军事力量“撑腰壮胆”是其首要考量。过去一段时间,菲律宾挑动中国南海主权利益的敏感神经,并不是有恃无恐。在自己既不占理、自身实力又不足的情况下,菲律宾迫切希望拉上超级大国美国来为自己撑腰,谋得南海问题上的先机。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参谋长德洛萨在演习启动仪式上就意有所指地说,“演习凸显了强大的美国对弱小盟友的支持。”菲律宾希望通过在军事上得到美国“肩并肩”的支持,从而扩大菲方在南海以及亚太地区的地位和影响。菲律宾这种“拉大旗作虎皮”的做法,正中急于重返亚太的美国人下怀。

美国在这次军演中卖力地既派重兵,又拉别国,不仅仅是为了给菲律宾“撑场面”,更是出于其重返亚太战略的需要。美国重返亚太战略中军事重心转移是题中应有之义,而中国与菲律宾等国的南海主权争议就是其最好不过的战略抓手之一。菲律宾的迫切恳求和由来已久的美菲“肩并肩”演习,恰好成为其当下借势搅动南海局势、演练军事介入的便捷途径。通过操纵演习扩大升级,美国企图拉着更多国家搅乱南海局势的意图展露无余。

但是,美菲两国的如意算盘恐怕难以实现。明眼人早就看出来,这种演习背后代表的思维将会把南海问题引向军事对抗、武力解决的歧路。美国方面的插手和介入,只会将整个南海局势越搅越乱,势必对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造成极大影响。这既不符合各当事国的利益,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在演习前期,菲律宾国内民众反对“肩并肩”演习的一次次抗议活动,以及东盟主要国家对军演冷眼旁观的态度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对峙第8天: 菲方表态: 4月17日:菲律宾外交部长德尔罗萨里奥发表声明,称“要和中国一同到国际法院寻求解决途径”,并表示“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究竟谁拥有对这一争议水域的主权”。

4月17日:菲律宾北吕宋海岸警卫队的护卫舰“埃德赛”号已进入黄岩岛海域,替换了自上周起就加入对峙的 “巴拉望”号,菲方停留在黄岩岛海域的各类船只仍有20余艘。政府要求其必须升起白旗,以表示想和平解决此次对峙的意愿。劳尔表示,正与中国大使馆交涉,以其尽快就和平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对峙第9天: 中方表态:

4月18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傅莹第二次约谈菲代办。傅莹指出,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菲方对黄岩岛的权利要求没有任何依据,中方不能接受,也不存在提交国际海洋法庭的问题。

4月18日,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表示,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方对此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希望菲方切实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恪守双方达成的不采取任何可能使事态复杂化和扩大化行动的共识。

4月18日上午10点30分,中国渔政310船从广州出发,前往南海执行维权护渔任务。中国渔政南海总队此次派出执法船为国内最先进执法船,曾赴钓鱼岛等多处海域执行过护渔任务。

菲方表态:

4月18日,在黄岩岛海域与中方船只对峙的菲律宾考古船已离开这一海域。 对峙第10天: 中方表态:

4月19日,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表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渔政船系前往南海执行例行巡航执法。

4月19日,曾被菲律宾军舰在黄岩岛泻湖内袭扰的中国12艘渔船之一的“琼?6?1琼海09099船”再赴黄岩岛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菲方表态: 4月19日,菲律宾外交部表示,菲律宾政府将继续寻求外交途径解决黄岩岛中菲船只对峙事件。菲律宾军方19日证实,在黄岩岛海域与中方船只对峙的菲律宾考古船已于18日离开这一海域,而“埃德赛”号海岸警卫船仍然与两艘中国海监船处于对峙状态。

4月19日,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劳尔-埃尔南德斯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是菲律宾的近邻,是菲律宾的朋友。”他说:“我们不希望加重紧张局势。希望通过对话解决问题,保持地区和平稳定。并期待得到中方积极回应。”

海上联合—2012”中俄海上联合演习

4月21日,中国海军北海舰队副司令员杜希平少将(前右)在码头迎接俄方官兵。当日,参加“海上联合—2012”中俄海上联合演习的俄方参演舰艇,陆续驶入青岛某军港,海军北海舰队在码头举行隆重的欢迎仪式。

根据中俄双方达成的共识,中俄两国海军舰艇编队定于4月22日至27日在青岛附近黄海海域举行代号为“海上联合-2012”的海上联合军事演习,演习主要课目包括联合防空、海上补给、联合反潜、联合搜救、解救被劫持船舶等。

这次联合军事演习,中俄海军都派出了主战舰艇参加。中方参演兵力包括驱逐舰、护卫舰、导弹艇、综合补给舰、医院船等水面舰艇16艘、潜艇2艘。俄方参演兵力包括巡洋舰、反潜舰、补给舰等水面舰艇7艘。此外,为执行海上联合反恐、护航等特殊任务,双方还派出作战飞机、直升机、特战分队等兵力参加此次演习。

中菲南海争端——历史追溯

1950年,民间人士进占南沙太平岛及其他诸岛,大肆盗采磷矿。

1956年,自称所谓的探险者,登上了南沙。

1971年,声称8岛为卡拉扬(Kalayaan)非属南沙,也非为任何人之主权,据以划定领海线。

1972年,指定属巴拉望省。

中菲黄岩岛之争

对于黄岩岛是中国领土的立场,菲方过去从未表示过异议,但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规颁布实施来,菲方突然以黄岩岛位于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为借口,先是宣称对黄岩岛拥有海洋管辖权,后公开叫嚷对黄岩岛拥有主权。据统计,从1997年以来,菲在黄岩岛抓捕和骚扰我渔民的事件平均每年二三起。每次事发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抗议和交涉,但菲方充耳不闻,侵犯行为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呈变本加厉之势。 菲教育部在新版地图中将黄岩岛,甚至整个南沙群岛列入了菲国版图,将地图送往了4万所公立学校图书馆。更为严重的是,菲政府竟然企图把南沙群岛是菲律宾领土列为修宪的内容,妄图以法律的形式进行领土扩张。

菲律宾参众两院2月正式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列为菲“所属岛屿”,该法案最后由总统阿罗约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

菲律宾参议员劳萨斯更是嚣张地表示:“别太把中国的抗议当回事。” 而美国已公开由它的智建议,说不用管中国的相关的法律或者中国的抗议,美国会承认或支持菲律宾的占据岛屿行动。

菲律宾为何敢如此在南海频频对中国出手,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第一:菲律宾在南海的强硬立场,和美国的支持是脱不了干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美国是制造南海危机的幕后黑手。第二:和中国的国家政策也有一定的关系,自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就开始与有领土争端的国家,实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十六字方针,之后在与其他周边国家发生领土争端之时,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越过这一政策,一直对外采取忍让的策略,但是这种政策给其他周边国家一个错觉,使他们认为中国政府“软弱无能”,从而纵容了他们在南海嚣张的气焰。第三:由于多数东盟国家都与中国有领土争端,他们在南海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在南海应对中国的时候,逐渐采取联合的手段,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国向抗衡,再加上日本和印度逐渐插手南海,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助涨了菲律宾在南海的气焰。第四:南海海底储存着大量的油气资源,菲律宾在占领的中国岛礁附近,与其他国家大量开采油气资源,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菲律宾为了进一步扩大在南海利益,不得不对华采取冒险的行为!

总结:

于南海问题,中国要捍卫自己的主权无可非议。打还是不打,这是个问题,我们需要以全局的眼光看问题,不能被“一叶障目”。 近些年,东海和南海出了那么多问题难以解决,究其原因是台湾问题的牵制。如果中国完成了台海统一,台湾岛和海南岛之间就会在中国东南经济黄金地带前沿形成一个宽阔的拱卫海区,这样南海的其他岛礁问题放到下一阶段解决也就相对容易得多。

美国与中国南海争端范文第6篇

关键词:历史性所有权 争端解决制度 强制调解程序

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裁决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然而,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看,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一、关于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制度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在1910年的北大西洋沿岸捕鱼案中第一次提出了“历史性海湾”概念。国际社会在编纂领海法规则时逐渐意识到,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沿海国对其享有历史性所有权的海湾,这些海湾湾口距离虽然超过编纂性条约规定的宽度,但不受公约规定的湾口最大距离的限制,仍作为沿岸国领土一部分的海湾。然而,具有历史性海湾地位的水域决不限于海湾,也存在于其他沿海水域。例如,哈佛《关于领海研究草案》及评述不仅承认历史性海湾,而且承认存在着宽于一般公认的领海宽度的历史性领海。国际法院在渔业案中裁决挪威对并非海湾的沿岸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是挪威的内水。联合国秘书处向1958年海洋法会议提交的《历史性海湾备忘录》指出:“历史性海湾理论是普遍适用的。不仅对海湾而且对不构成海湾的海域,例如,对位于群岛内的水域以及群岛和毗邻陆地之间的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也可以对海峡、河口湾和其他类似水域主张历史性权利。存在着日益将这些海域说成是‘历史性水域’、而不是‘历史性海湾’的趋势。”《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7条、第12条,《公约》第10条、第15条规定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并且构成适用公约规定规则的例外。

作为一种理论,历史性所有权被援引在其他场合: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讨论直线基线问题时提出了历史性通过权问题,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扩大领海宽度、设立专属渔区问题以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专属经济区时提出了历史性捕鱼权问题。《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公约》第8条规定了内水的无害通过权。《公约》第51条规定了群岛国群岛水域内的传统捕鱼权,第62条规定了其国民惯常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捕鱼问题。

因此,一般来说,历史性权利是指国家对某些海域在历史上一直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领土主权,或不及领土主权的权利。前者称为历史性所有权,后者为非专属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被称为“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多国历史性海湾,邻接海岸的其他沿海水域、群岛间的水域、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更宽的领海宽度等,历史性水域是沿海国的内水或领海。非专属历史性权利主要指历史性通过权、历史性捕鱼权。

在研究界定,并且在编纂性条约中承认历史性权利同时,国际社会试图规定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制度。

(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关于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的建议

国际联盟成立后,致力于国际法编纂工作。1927年,国际联盟大会决定在海牙举行会议,对国籍、领水和国家对外侨的生命财产在其领土内所受损害的责任等三个问题进行法典编纂。根据大会要求,行政院指示一个筹备委员会考虑执行大会决议所应采取的行动,并向行政院提出建议。筹备委员会审查了各国政府对于上述三个题目涉及问题所作的答复,拟定了讨论基础,作为参考材料提交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就领水问题而言,鉴于一些国家提出了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负责处理领水法律问题的分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舒堪建议,设立一个国际水域办公室,负责登记沿海国在拟议划定的领海海域以外所享有的,包括对“历史性水域”的权利。各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这种权利,其他国家可在特定时间内反对这种申请,并且规定了解决这类争端的程序。然而,特别报告员在后来的报告中将设立国际水域办公室的建议删除了。1929年,筹备委员会向海牙编纂会议建议:“各国政府应该在会议上宣布它们所主张的历史性海湾以及它们主张从其外緣测算领海带的泊船处。”为便利海牙编纂会议工作,巴斯塔曼特准备了一份关于领海的研究报告,并通过美洲国际法协会提交给海牙编纂会议。报告界定了历史性海湾概念,同时规定了历史性海湾问题的争端解决:认为符合历史性海湾要件的国家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没有得到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被认为是有效的;遭到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必须提交某种第三方强制性管辖程序,使历史性海湾争端最终得到解决。

在海牙编纂会议对有关历史性海湾争端解决问题的讨论中,希腊代表宣称,采纳舒堪的建议是有用的,指出:“应当设立一个国际机构提前拟定一个历史性海湾清单。”英国不同意由国际机构拟定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主张设立某种机构审查各国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提出报告或向将来召开的编纂会议提出建议。并且建议,应该首先确定区分历史性海湾和非历史性海湾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拟定关于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葡萄牙代表持类似观点,指出:“在今天提出的议题中,英国代表提到了设立一个国际组织。我冒昧地提醒你们注意舒堪教授起草的条约草案第3条提到设立一个国际水域办公室。在委员会讨论之后,舒堪教授删除该条款。我曾经又一次提出过该建议,但没有被专家委员会和筹备委员会考虑。我希望说,现在再一次以葡萄牙代表团的名义提出这一建议,从多数观点来看,我愿意设立这种组织,前提是其被赋予的性质和职能是令人满意的。”在海牙编纂会议第二委员会1930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次会议上,意大利代表季阿尼尼提交了下述建议:“会议呼吁交通和过境委员会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研究所称的历史性海湾及其目前的事实和法律情势,旨在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在以后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明确其法律地位。”委员会对该建议案没有作出决议,但在报告中提到了“历史性水域”问题,断言编纂工作不能影响这种权利。委员会后来补充说:“必须承认,如果不事先确定和界定那些权利,是不能得到明确或具体结果的。委员会意识到编纂工作在这一问题上也将遇到困难。”在委员会看来,界定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权利概念是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编纂会议没有对历史性海湾作出界定的情况下,不可能拟定关于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某种国际程序确定一个经议定的“历史性水域”的清单是最理想的,然而,这意味着各国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其权利主张,反对国在特定时间内表明其反对意见,能否行得通则是有疑问的。当然,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截止日期以后没有被反对的历史性海湾将被视为是可接受的、有效的,并且不能提出新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也减少了需要解决的争端,即只有那些被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才需要争端解决;缺点是它只能拘束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其有效性将取决于多少或者哪些国家接受了公约。如果不能使所有的国家都接受公约,无论如何不能排除其他国家提出新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而且,该方案将存在着一个隐患:为了保险起见,各国将被引诱扩大其权利主张或提出反对意见,可能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端,反而弄巧成拙。因此,拟定“历史性水域”清单工作可能事倍功半。而且,在领海宽度没有确定以前从事这项工作是毫无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将研究限定在编纂历史性权利规则,只有并且当历史性海湾问题成为实际争端时才将个案提交解决似乎更好。

最终,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能就历史性海湾或水域、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和争端解决制定任何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对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问题作了有益探索,为国际社会积累了经验。

(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

如上所述,拟定历史性海湾清单弊大于利,实际上是不可行的,而且在界定历史性海湾概念前从事这项工作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对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问题进行个案解决是必然选择。产生争端时,存在着某种解决争端机制将是必要的。在不能编纂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规则的情况下,如果能对争端解决问题作出规定,也是可取的。

1.渔业案(1951年)

在渔业案中,英国认为,虽然挪威有权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4海里领海宽度,但对挪威使用直线划定领海制度提出异议。在国际法院看来,“当事方同意挪威领海宽度为4海里,有争议的问题只是领海宽度从何处测算。”关于挪威的划定领海基线制度,挪威认为,它对某些沿岸海域已经确立了领土所有权,有权用直线将这些水域作为其内水。在英国看来,挪威有权以历史性理由——即在没有遭到其他国家反对的情况下对争议海域长期行使管辖权,一种长期占有(a kind of possession longi temporis)——将符合国际法界定的海湾或具有海峡特征的所有石垒和浅滩主张为挪威内水或领海。法院认为,虽然上述海域不是海湾或海峡,但挪威可以使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因为上述海域是挪威的历史性水域。

该案是有关挪威领海划定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争端,不直接涉及历史性所有权争端。鉴于两国均曾发表了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任择性管辖声明,英国以请求书将与挪威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对历史性所有权问题作出了裁决。

2.1958日内瓦海洋法会议

为了便利海洋法会议编纂工作,联合国秘书处向1958年海洋法会议提交了《历史性海湾备忘录》。在会上,第一委员会讨论了历史性海湾、争端解决问题。负责起草《海洋法草案》的特别报告员弗朗西斯认为,“尚未收集到对历史性海湾问题进行彻底研究所需要的资料,现在不可能规定一般规则,可以提到‘历史性海湾’在产生争端时留给法院予以解决。”一些国家代表认为,对“历史性海湾”作出界定是编纂工作的一部分,不能留给处理因这种海湾引起争端的仲裁庭和法庭解决。在不能对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制定规则的情况下,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除这4个公约外,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

其中,《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第4款提到了历史性权利在确定领海基线中的作用、第7条第6款提到了历史性海湾、第12条提到了历史性所有权在领海划界中的作用;《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第3条提到了历史性捕鱼权、第13条提到了对定着鱼类的历史性所有权。鉴于未能对历史性权利问题制定规则,海洋法会议提请联合国大会继续对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分送各会员国。

3.《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

1962年3月9日,联合国秘书处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该研究报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研究报告的来由和背景;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历史性水域的概念、历史性水域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争端解决;第三部分是结论。报告探讨了解决历史性权利争端的三种模式、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并且认为,规定关于历史性权利问题的争端解决制度是必要的。

(1)《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模式。该公约第9条规定:“国家之间发生第4、5、6、7、8条所规定的任何争端,除有关国家同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用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外,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五人委员会。”争端当事国应在请求解决争端的3个月内通过协议提名特别委员会委员,其中一名为主席。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联合国秘书长与争端当事国、国际法院院长及世界粮农组织总干事磋商,根据争端性质,从与该争端无关的国家的国民中,指定对有关渔业、法律、行政或科学问题有专长的合格人员担任委员。爭端当事国有权指定本国国民一人出席特别委员会,该人与特别委员会的委员有同等地位,参加全部程序,但无表决权,也不能参与委员会决定的制定。特别委员会应在被指派之时起5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得延长3个月,特别委员会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其决定对有关国家有拘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依决定应负之义务,他方可依《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诉。

可以看出,《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类似仲裁,是一种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这种争端解决模式是公约既规定实体性规则又规定争端解决制度,并且不允许对解决争端规定提出保留。接受公约规定的实体法规则意味着接受解决争端制度,这对公约的实施、争端解决以及确立统一的法律秩序有重要意义。

(2)《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模式。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通过4个公约的同时,还制定《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4个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选择是否加入议定书,一旦加入议定书,意味着接受议定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议定书第1条规定:“任何海洋法公约之解释或适用所引起的争端均属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范围,因此,争端之任何一造如系本议定书之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但涉及《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的争端除外。议定书还规定了解决争端程序,即在一方将存在争端的意见通知另一方后两个月内,当事国得同意不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提交仲裁;两个月期满后,任何一方均得申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在同样的两个月内,也可不先提交国际法院而采取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在5个月内提出调解建议。由于调解建议没有拘束力,所以,各方如在建议送交后两个月内不予接受时,任何一方得申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这种争端解决模式是在规定实体法规则的海洋法四公约之外制订一个关于争端解决的任择议定书,由海洋法四公约的缔约国任意选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规定的强制解决争端程序。可以看出,这种解决争端模式比较灵活,即由规定实体法规则的公约缔约国选择是否接受某种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也许正因为如此,它难以确立有效的爭端解决机制。

(3)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模式。公约只规定了实体性规则,对解决争端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也没有提及解决争端问题。但公约的序文规定,“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则”。这意味着当事国在解决争端方面应遵守习惯国际法规则。

研究报告得出结论,1930年国际法海牙编纂会议及1958年海洋法会议表明,在一个单独选择性议定书中规定争端解决制度可能是符合实际的。一些国家可能愿意接受关于“历史性水域”的实体法规则或原则,但不愿意将争端提交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将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规定在不同法律文件中,这些国家可以选择只加入关于实体法的公约,而不加人关于争端解决方面的公约。

(4)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另外,研究报告还提出了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效力问题。报告认为,关于“历史性水域”权利的争端解决因特殊困难而更趋复杂:如果最后的裁决对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不利,可以期望该国放弃其权利主张,从而使该争端得到永久解决;假如裁决有利于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该裁决将只能拘束另一方争端当事国,不是争端当事国的其他国家可能继续对这种历史性权利主张提出异议,从而围绕该历史性权利形成新的争端。当然,权利主张国败诉,并且该国虽然在与诉讼当事国的关系中尊重裁决结果,但在与其他国家或其国民的关系上却继续对所涉海域行使主权时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换句话说,尽管对所涉海域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国家与反对国之间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争端最终得到了解决,但该海域是否是“历史性水域”的问题仍可由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因为其他国家并不受第一个裁决的拘束。即使争端是由国际法院裁决的,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的规定,判决只对当事国及本案发生拘束力,第三国在法律上仍有对历史性权利主张提出异议的自由。因此,对所涉海域是否是“历史性水域”这一问题将很难得到最终裁决。

应该说,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争端解决的确存在着这一问题。在沿海国主张历史性海湾,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离海岸更远的领海基线或主张更宽领海宽度的情况下,沿海国实际上是将一部分公海海域据为己有。这意味着,沿海国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而国际社会所享有的公海面积的减少。既然如此,在一个沿海国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历史性水域的情况下,不仅其相向或相邻国家有资格提起诉讼,而且,其他国家在理论上也有资格提起诉讼。而在一般领土争端中,只有争端当事国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裁决不仅对本案和当事国有拘束力,而且根据国际法其他国家也会尊重裁决。

然而,也应该看到,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裁决的相对性不应过分强调。按照国际诉讼程序的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国家有机会参加诉讼,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40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应按其情形将所订特别协定通告书记官长或以请求书送达书记官长,书记官长应立即将请求书通知有关各方,并应经秘书长通知联合国会员国及有权在法院出庭的其他国家。因此,在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中,如果其他国家在接到通知后放弃参加诉讼,那么,这些国家就同样争端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英美法中的遵循判例原则在国际诉讼中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在一个争端中判决所涉海域是某一国家的“历史性水域”,那么,国际法院在其他国家提起诉讼的同样争端中将很可能作出同样的判决;同样,一个特别委员会或仲裁庭在一个争端中关于该问题的决定或裁决可能在另外一个案件的裁决中也具有很大的分量。当然,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相对效力问题仍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永久解决,在裁决作出后产生新的争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尽管如此,在国际社会不能就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清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个案解决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仍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三)《公约》关于历史性权利问题的争端解决制度

1.《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国一方面积极制订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海洋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体法规则;另一方面,各国也意识到,公约是各国相互妥协让步的结果,许多条款规定得含糊其辞,在解释或适用公约时将会产生很多争端。“如果公约缔约国还保留着单方面解释的权利,那么公约的复杂文本就将缺乏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这一点在谈判的初期就得到了公认。”在海洋法会议上,争端解决问题没有交给任何一个主要委员会,而是由各主要委员会在涉及其讨论的海洋法问题范围内顺便讨论争端解决问题。然后,由海洋法全体会议汇总各主要委员会的建议并最终完成争端解决条款制定工作。

在海洋法第二期会议上,澳大利亚代表团团长亨利大使、萨尔瓦多代表团团长加林多·保罗(Galindo Pohl)和报告人索恩教授(Louis B.Sohn)发起成立一个非正式工作组研究争端解决问题,大约30个国家代表团参加了工作组。第二期会议结束时,萨尔瓦多代表团团长加林多·保罗提交了《关于争端解决的工作文件》。该文件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规定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但考虑到适用这种强制程序面临的困难,文件规定了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其中,文件第11节“争端解决条款的例外和保留”包括了两种方案:替代方案B1,关于历史性海湾或领海范围争端的例外;B2,关于相邻相向国家海域划界的争端,包括涉及历史性海湾和毗邻领海划界的争端。在提出《工作文件》时,加林多·保罗强调,是基于争端解决制度必须是新海洋法公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考虑才规定上述例外和保留的,之所以将上述争端作为导致有拘束力裁判强制程序的例外,是因为这些争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1975年第三期会议上,工作组扩大到由60个国家代表团组成。关于将历史性海湾作为强制性争端解决制度例外问题,工作组做了实质性修改,并规定在《工作文件》第17条中:“(b)关于相邻国家海洋划界的争端,或者有关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那些争端,条件是做出将这种争端作为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例外声明的国家,应该指明它所接受的区域性争端解决程序或者其他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无论是否做出有拘束力裁判。”在1976年第四期會议上,海洋法会议就争端解决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辩论。有人批评第17条(b),在辩论结束后工作组主席准备的条文草案中,该条款被删除了。在第五期会议期间全会召开的非正式会议上,该修正案文也遭到了批评,并恢复原先的规定,这同样引起了争议。在准备第六期会议时,工作组进行了非正式磋商。反对意见一方面认为应该删除“导致有拘束力”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认为划界争端应该完全属于“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这一节的范围。进一步讨论后,工作组主席准备了《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该案文事实上成为海洋法公约的初步草案。在对该款的起草情况报告中,主席解释说,由于对该款的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几乎平分秋色,该款实质上被保留下来。就历史性所有权而言,它规定:“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海洋划界的争端,或者有关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那些争端,条件是做出这种声明的国家应该指明,在争端产生时争端当事方已经接受的导致有拘束力的区域性或其他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此外,任何争端如果涉及确定对陆地或与陆地领土主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主张,则不应提交这种程序或裁决。”在1978年第七期会议上,海洋法会议新设立了第七协商小组以解决各主要委员会提出来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其中,关于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就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索恩教授担任主席的分小组主要考虑海洋划界争端问题。该协商小组提交的案文最终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即:“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碍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强制程序:(a)解释或适用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果这种争端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总的来看,《公约》规定了迄今为止最复杂、最详尽的争端解决制度,确立了一个“划时代的广泛的争端解决机制”。《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一般性义务,主要包括:①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②争端各方可以选择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而且争端各方选择的和平解决制度方法具有优先性,在用白行选择的方法仍未解决争端,并且各方协议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③为了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公约》规定缔约国就争端解决问题承担交换意见的义务;④因《公约》第11部分第5节规定产生的争端,各方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性管辖权。

第二,公约规定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庭和特别仲裁庭等四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缔约国可以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程序解决涉及自己的争端。截止2010年6月,有42个国家作出了选择声明。在已经发表书面声明作出正面选择的39个国家中,15个国家仅选择了一种程序,16个国家选择了两种程序,7个国家选择了三种程序,只有葡萄牙同时选择了上述四种程序。除了作出正面选择外,阿尔及利亚、古巴和几内亚比绍3个国家在声明中只是反对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按照公约规定,只有在“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时,争端仅可提交这种程序;反之,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时,则“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但各方另有协议除外。如果缔约国没有对上述四种强制程序作出选择,或者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7所规定的仲裁。因此,除非各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他方是否作出了选择,以及是否选择了仲裁程序,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都应接受附件7规定的仲裁庭的管辖。这意味着,除非争端各方事先或临时同意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仲裁就是强制性的,附件7规定的仲裁程序总是适用的,是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保底程序。

第三,《公约》规定某些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这些争端包括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和所有权的争端等5类争端。

可以看出,像《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一样,《公约》第10条第6款、第15条规定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构成适用公约规定的例外,但没有对“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作出界定,也没有对其法律制度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与《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不同的是,《公约》没有采用1958年海洋法四公约之外任择议定书争端解决的模式,而是在规定海洋法实体法规则的同时,还规定了争端解决制度,而且不允许保留。《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多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当然,也规定了5类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

2.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

《公约》涉及历史性权利的条款包括第7条第4款(低潮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迄点)、第7条第5款(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第10条第6款(历史性海湾)、第15条(领海界限的划定)、第46条(群岛)、第47条(群岛基线的确定)、第62条第3款(历史性捕鱼权)及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因此,涉及这些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自然应该适用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制度。既然如此,作为公约缔约国的争端各方应遵行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的一般义务。如果争端各方诉诸了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并且争端各方已按照公约第287条接受了一个或所有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那么,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就可诉诸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然而,一国可以根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a)、(b)项之规定将海域划界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等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尽管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但它们的例外不是自动的,它需要一国做出特别声明。只有试图援引特定例外的国家在争端前已经将指明这些争端(或其中的一个)的声明以适当的方式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时,一国才可援引这些例外。而且,这些例外不是自我判断的,其适用于特定案件不能根据被诉国的请求本身决定。《公约》第288条第4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考虑到各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任择性条款所作的广泛保留的数量,包括在第298条规定的例外尽管是重要的和极具争议的,但这些例外只能看成是第287条规定的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非常小的凹陷。

如上所述,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和非专属历史性权利,涉及不同历史性权利的争端适用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

(1)涉及海洋划界争端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解决。按照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一国以书面声明形式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而且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争端各方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2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然而,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对公约生效前产生的争端,也没有义务提交这种调解程序。

(2)关于历史性捕鱼权的争端解决。按照公约第62条的规定,其国民惯常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即享有历史性捕鱼权的国家也是沿海国在分配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剩余部分时应于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享有历史性捕鱼权的国家与沿海国之间关于参与剩余量分配产生的争端也属于一国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如果沿海国发表书面声明将这些争端作为不适用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其他国家就不能因历史性捕鱼权争端对沿海国提起强制程序。

(3)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解决。《公约》第8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这种在内水的无害通过权实质上就是其他国家对沿海国内水享有的历史性通过权。《公约》第15部分对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解决适用于公约规定的包括强制程序在内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争端的演变、最终确立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在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的同时,就提出了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问题。鉴于历史性权利是在确定领海基线特别是海湾基线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而领海基线又是确定国家管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等海域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编纂历史性权利的实体法规则和解决涉及它们的争端同样重要。1930年海洋法编纂会议探讨了将历史性权利争端置于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可能性。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不能取得进展、又不得不在编纂性条约中承认历史性权利的情况下,曾经主张将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留给司法机构裁决,但有些国家不甘心让司法机构直接解决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无意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但确立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仍然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可以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当然,《公约》根据历史性权利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如果发生在《公约》生效后,应提交强制调解程序;涉及历史性捕鱼权的争端,不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在一定條件下,应适用强制调解程序;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应该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二、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辩称:中国以历史性权利为根据对《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范围之外的“九段线”内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主张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从中国使用“历史性权利”用语以及中国没有在南海主张第298条第1款所指的历史性所有权,可见中国主张一打更为有限的、不及主权的历史性权利;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不符合国际法。

在审查关于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性质时,仲裁庭认为,除了根据《公约》主张海洋权利外,中国主张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反复强调其权利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且将这一概念与“九段线”联系在一起,这表明中国认为其权利以某种形式扩大到《公约》明确规定的海域范围之外。在仲裁庭看来,单就中国在南海主张权利这一事实不能表明中国认为这些权利源于“九段线”。然而,在中国主张权利的海域超出《公约》能够主张的最大海域的情况下,仲裁庭认为这种声称表明它是一个独立于《公约》的权利主张。根据中海油2012年6月发布的《2012年中国海域部分对外开发区块公告》、中国反对菲律宾位于“九段线”内的油气区块招标,以及中国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发布2012年伏季休渔方案等行为,仲裁庭认为,中国的确根据独立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对“九段线”内的油气资源和渔业提出了权利主张。同时,根据中国明确声明尊重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中国1996年公布了围绕海南岛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仲裁庭推断中国没有将“九段线”内海域等同于其领海或内水。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说:中国以历史性权利为根据对“九段线”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权利主张(除了任何岛屿产生的领海外),但没有将那些水域视为其领海或内水的一部分。在分析研究了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性质、第298条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含义后,仲裁庭注意到菲律宾要求其关注下述事实:在公开声明中,中国主张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但没有援引《公约》官方中文文本中的“历史性所有权”。关于这一点,仲裁庭认为,从2011年7月6日中国照会英文本提到“中国对水域享有包括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内的历史性所有权”看,中国的用法不完全一致。在仲裁庭看来,该照会与绝大多数中国声明不一致,它更可能代表在翻译中或者起草时的错误,而不是中国对整个南海的主权主张;由于历史性所有权是历史性权利的一种形式,从中国使用宽泛的、不太明确的术语中不能推断出历史性所有权的不存在;中国权利主张不是历史性所有权的决定性证据,中国的行为与南海水域构成中国领海或内水的权利主张不符。仲裁庭认为,中国对南海水域没有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提出了不及所有权的一系列历史性权利想象或想法(but rather a constellation of historic rights short of title),而且,由于中国没有提出这种权利主张,仲裁庭没有必要考虑是否存在着第298条适用于大大超出《公约》预想的宽泛性历史性所有权主张的任何限制问题。根据《公约》第298条提到的管辖权例外限于涉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以及中国没有对南海水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仲裁庭裁决它对中菲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

可以看出,菲律宾、仲裁庭均推断: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且认为,中国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没有参与仲裁,至今尚未正式明确其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仲裁庭只能对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进行推断。这种推断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中国国家意志,值得商榷。

从中国对“九段线”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实践看,中国并未将线内的全部水域主张为领海或内水、行使国家主权。因为如果中国将“九段线”内所有海域视为领海或内水,那就不可能在“九段线”范围内再公布领海基线。而且,中国政府一再重申尊重其他国家在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定“领海和毗连区法”过程中,曾经提出“断续线”内水域是中国历史性水域的主张。1993年3月10日的《南海政策纲领》序言规定“南海u形线内的水域是我们的历史性水域,中华民国享有完全权利。”后来,台湾地区的学者如俞宽赐、孙建明、俞剑鸿等研究发现,历史性水域是内水或领海,但中国没有将U形线内水域视为内水、领海,并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不能主张为历史性水域。因此,在1998年通过的“领海和毗连区法”中,没有出现“历史性水域”等规定。另外,在2014年9月1日“中华民国南海领土南海史料展”致辞中,马英九表示,第一,1947年地图标注的断续线是对线内岛礁而不是对其中水域的权利主张;第二,关于南海海域权利主张,将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表明台湾的立场,即海域权利主张必须以陆地产生的海洋权利为根据,而不是以自立的水域权利为根据;第三,海域权利主张的空间范围由国际法确定。因此,总的来看,中国并未对“九段线”内全部海域主张为历史性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对“九段线”内的不同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

根据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中国在南海的国家实践,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

第一,中国1958《关于领海的声明》尽管没有公布领海基点,划定领海基线,但中国一直将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基线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水。

第二,众所周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群岛国群岛制度时,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主张群岛国的群岛制度适用于大陸国家的远洋群岛,遗憾的是,该建议案没有被通过,致使《公约》对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1973年7月19日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其中第1条“领海”第6款明确规定:“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这说明,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在将来具体划定南海诸岛领海基线时,可能会考虑南海诸岛等群岛内岛礁之间的距离情况,不一定将所有群岛均作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实际上,中国2012年公布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的领海基线时,并没有将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作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而是用两组直线基线划定了钓鱼岛的领海基线。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将西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划定了领海基线。中国将西沙群岛作为整体划定领海基线,是因为中国1958年来一直主张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四大群岛,领海基线内水域是中国的内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已经确立了对领海基线基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关于领海划定制度与历史性所有权的关系,渔业案作出了权威说明。1935年以来,挪威一直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在挪威看来,它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不违反国际法,而是根据挪威西海岸的特殊地理条件对一般国际法的适用。也许,挪威最初用直线划定领海基线不符合国际法,但是挪威坚持用直线划定领海基线,并将基线内水域作为内水行使国家权力,到1951年国际法院解决争端时,挪威已经确立了对领海基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是挪威的内水。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上述海域不是海湾或海峡,仍可以使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因为上述海域是挪威的历史性水域。法院指出:历史性水域是“……常常被视为内水但如果不存在历史性所有权时将不具有那种特征的水域。”英国进一步指出,即使按照法院阐述的标准,挪威划定的直线基线中,其中撒哈尔哈萨(Sverhohhavet)和勒泊维潭(Lopphavet)这两段直线基线过分偏离了海岸的一般走向,或者说它没有尊重某些海域和分隔或围绕它们的陆地地形之间存在着的自然联系。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撒哈尔哈萨具有海湾特征,关于勒泊维潭,法院指出:“……勒泊维潭是不适合在地理上界定的整体。它不能视为具有海湾的特征,它由其中点缀着、延伸至各种石垒的小岛分隔的较大岛屿和其中的广阔水域组成……即使可以认为正在审查中的这一段(基线)明显偏离海岸一般走向,然而必须指出,挪威政府已经援引明确指明的对勒泊维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以居民基本需要并经远古、平稳常例证明为根据的这种权利在划定直线时可以正当地予以考虑,这种直线在法院看来属于适当与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四,正如《历史性海湾》备忘录《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研究报告指出的,沿海国可以确立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成为其历史性水域的海域主要包括海湾、河口湾、海峡和群岛间水域。中国将群岛间水域,特别是将那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间水域作为中国内水、行使国家权力,经过一定时间,中国就能够确立对上述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内水。中国对某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间水域主张为内水,并确立对其的历史性所有权符合国际法。

总之,自公布“九段线”以来,特别是新中国1958年《领海声明》以来,中国的国家实践表明,中国对某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使用直线基线方法,足以使中国确立对领海基线内的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内水。

(二)中国对某些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自古以来,中国渔民一直在包括“九段线”在内的南海海域从事捕鱼活动,中国享有在南海海域的捕鱼自由。南海沿岸国除中国外,还有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九段线”距离菲律宾的吕宋岛39海里、巴拉望34海里,马来西亚24海里、印度尼西亚75海里、越南50海里。按照《公约》这些国家有权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上所述,历史性捕鱼权是在沿海国扩大领海宽度、设立专属渔区或主张专属经济区时,其他国家向沿海国主张历史上基于公海自由享有的捕鱼权。因此,当中国“九段线”海域与南海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重叠时,中国对重叠海域可主张历史性捕鱼权。

三、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没有管辖权

1996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6月7日,中国交存了批准书,一个月后,《公约》对我国生效。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书面声明对于所列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2006年8月25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排除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那么如何解决这些争端呢?其中,按照《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如果这种争端发生于《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二节所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

菲律宾诉中国的前两项诉求:(1)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公约》允许的范围;(2)中国对“九段线”内南海海域主张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权利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上所述,菲律宾认为,中国援引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其第1、2项诉求有管辖权。中国认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涉及南海部分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即使菲律宾提请的仲裁事项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其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而且,菲律宾违反了中菲达成的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违反国际法。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鉴于《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中国政府没有明确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上述研究表明,中国对“九段线”内的岛、礁、沙、滩及其附近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按照《公约》规定,中国有权沿这些历史性水域外缘划定领海基线,位于基线内的岩礁、沙、滩与附近的群岛或列岛作为整体有权主张国家管辖海域。可以看出,菲律宾第1、2项诉求是涉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属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规定的可以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强制程序的例外,应该适用该条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

关于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产生时间问题,菲律宾在诉状中辩称:中菲南海争端分为两个阶段:从1995—2009年,中菲南海争端集中在如何按照《公约》界定南海海洋地物的性质和海洋权利,特别是但不限于美济礁和黄岩岛,它们也与当事方在这些地物附近的捕鱼权有关。第二个阶段因中国2009年5月7日致联合国的照会附图标注的九段线内海域的权利主张而引发。在菲律宾看来,中国2009年照会对《公约》允許的海洋权利之外的“九段线”内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主权权利,并且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上述海域主张权利违反《公约》,没有法律根据。2011年4月5日,菲律宾在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中认为,中国照会不仅涉及所涉岛屿的主权及其在南海的附近海域,而且涉及到附图指明的其他“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断言中国的权利主张按照国际法特别是《公约》,没有根据。因此,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2009年以后才正式产生,是在《公约》生效后产生的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既然如此,按照《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菲律宾应该将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提交强制调解程序。

菲律宾不否认,中菲对南海部分岛礁存在着领土主权争端。中菲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因此,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也不应提交强制调解程序。

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应该适用强制调解程序,菲律宾错误援引《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庭无视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事实和《公约》相关规定,违法裁定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对没有管辖权的争端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对中菲没有拘束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产生后,国际社会在编纂制定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法规则同时,单独研究涉及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问题。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曾试图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的争端解决程序;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关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的研究表明,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最好由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适用某种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公约》虽然规定了多种导致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但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由当事国决定是否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

第二,中国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当“九段线”内海域与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重叠时,中国在重叠海域内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第三,中菲南海争端涉及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所有权,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产生在《公约》生效后,根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中菲南海争端本该适用强制调解程序,但是,由于争端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因此也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第四,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没有管辖权,其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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