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体制论文范文

2024-01-02

乡镇行政体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中原经济区作为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极,被国家纳入重点开发区域,标志着中原经济区建设已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传统农区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受二元经济制约,一直是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的短板和薄弱环节。结合河南省省情,从行政管理、土地利用、财税管理、投融资、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探索,以便为研究制定促进“三化”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农区 体制机制 创新

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是探索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的道路,是一项针对中原区域特点的具有时代性和创新性的发展战略。传统农区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受二元经济制约,一直是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下大力气解决好传统农区的发展问题,体制机制创新是关键。要从行政管理、财税管理、土地利用、投融资、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良性互动的格局。

一、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整合使用政府投资。针对当前各级政府投资特别是农业农村投资条块分割、重复投入、效率低下的问题,以县级为平台,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率,逐步建立协调高效、权责一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按照“存量优化、增量集中、预算内外统筹、跨部门整合”的要求,对现有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归并范围类似、性质相同的零散资金,增设适应现代农业建设发展需要、具有带动作用的项目资金。

创新行政管理机制。成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领导机构。由省政府牵头成立“三化”协调发展推进委员会,其成员主要包括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与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厅、金融办、市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县政府及县相关职能部门等。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实验示范区“三化”协调发展工作。各乡镇设置“三化”协调发展推进中心,反馈“三化”协调发展现状、需要,落实上级关于“三化”协调推进的各项政策,推进本乡镇“三化”协调工作。

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打破各部门管理工作的局限,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完善考核机制,根据农区“三化”建设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指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对各乡镇“三化”发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优化管理激励机制,对各乡镇协调发展推进中心积极推进“三化”协调发展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实绩与管理机制创新挂钩的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干部参与体制机制创新,使管理体制能够很好地适应“三化”协调发展需要。

二、土地利用制度创新

探索建立适宜的农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的制度体系,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使土地向种养大户、土地银行等中介组织流转,逐步推动农业规模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发展。同时,对承租的种养大户、土地银行等,在其承租的土地达到一定规模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亩给予一定补贴,鼓励承租人实行规模种植、养殖,发展高效农业和畜牧业,促进农业现代化。

建立土地支持“三化”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对农村的非农用土地和建设土地,全县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以解决工业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紧缺和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的矛盾。通过降低农村非农用土地和建设用地指标或者置换的方式,调配工业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以满足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用地需求。鼓励各乡镇进行土地综合整治,腾出用地指标。对于通过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等方式腾出土地成效显著的乡镇,县统一调配新增用地指标时可以向其倾斜,形成土地与城镇化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强化土地流转服务。建立土地流转中介和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信息、评估、鉴定、签约、公证、仲裁等一系列服务,提高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程度。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统筹制定土地流转的规章和制度,指导和协调土地流转的方向,满足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的需要;制定土地利用的激励奖励机制,对土地利用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村和农户,给予表彰奖励,提高土地利用工作的效率。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扶持培育土地银行、土地专业合作社等流转中介组织。农民可将土地存入土地银行或合作社获得利息,合作社再将这些土地进行整治,集中连片贷给种田大户和养殖能手,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三、财税管理体制创新

设立“三化”协调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三化”协调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三化”协调发展。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以贴息、补助等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大对农民知识培训的投入,提高农民的整体知识水平,鼓励农民进行设备更置,提高农业耕作的科技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提高城镇化水平。

创新税收体制机制。对于县重点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产业转移项目,免收三至五年营业税。增值税省、市两级留成部分,以转移支付、以奖代补等方式返还社旗县,增加县级财政能力。

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

建立城市建设融资平台。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按照经营城市的理念和以城养城的思路,通过融资和经营为政府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和创造收益,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可通过投入资本金或提供以储备土地为主的抵押物,扶持有条件的乡镇建立专门的乡镇建设投资管理公司,负责乡镇建设筹资、投资和资产经营任务,承担乡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城镇化重大项目的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城镇化建设的吸引效力。

完善金融体系。加快建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信用担保公司、农业保險等相结合的县级金融体系,形成各种金融机构竞相发展的格局。积极引进郑州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等体制灵活的商业银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邮政储蓄银行发展,培育和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农户资金互助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制定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成熟的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鼓励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县、乡两级信用担保网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确权办证,与有关金融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联合出台农村物权抵押担保暂行办法,将“五权”纳入抵押担保范围,县级建立担保公司、乡镇建立信用担保和物权交易“两大中心”,搭建起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的桥梁,化解贷款风险,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同时,县担保公司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为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鼓励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担保公司的组建。通过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五、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创新

健全城镇职工、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稳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并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乡镇敬老院建设。建立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工作、制度”六到位。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功能。

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将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探索以“土地换社保”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即以农村宅基地置换取得城镇住房,以农村承包地换取城镇社会保障,实现由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等。

参考文献:

[1]喻新安.建设中原经济区若干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10,(5).

[2]赵锦宏.浅议中原经济区产权市场发展[J].产权导刊,2008,(2).

[3]李昊.浅议中原经济区与河南金融业的发展[J].技术与市场,2011,(1).

[4]林风霞.以改革创新推动中原经济区转型发展[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1,(1).

[5]梅昀.试论农用土地的持续利用[C].湖北省土地学会成立二十周年论文集,2000.

[6]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Z],201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Z],2011.

[责任编辑 陈凤雪]

乡镇行政体制论文范文第2篇

本科

考号081100095 姓名 马兰明

浅析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提 纲:

一、内容摘要

二、关键词

三、正文

(一)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及其原因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四、结束语

五、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及新农村建设工程实施,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使得乡镇政权,组织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弊端。对乡镇政权组织、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等都提出了严峻的

1 考验和挑战。本文针对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弊端以及采用的改革措施作了初步的分析。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农村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并分析了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进一步改革我国农村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措施。

关键词:乡镇 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 正 文

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它处在农村工作的第一线,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要靠乡镇贯彻落实,事关全局的“三农”问题与之休戚相关。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乡镇行政管理中有许多问题急待解决。作为一名乡镇工作者,对此深有体会。乡镇行政管理作为最基层的行政管理,具有执行性、直接性和不完整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和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暴露了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党政不分、党委权利过分集中;管理方式陈旧;机构条块分割,政府职能被肢解;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变,责任错位;财政体制不完善、乡镇财政举步维艰;人民代表大会功能柔弱,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政府与村委会矛盾加剧,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等等。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是传统体制、行政环境的影响和队伍素质、法制建设的不适应。

一、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

为了更好的探讨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及改革措施,先就当前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作一简要概述。

2

(一)机构设置及管理情况

乡镇一级设立的机构主要有: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综治办、武装部、团委、妇联等党群机构;政府办公室、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计生办等政府机构;司法机构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管理上,政府机构及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邮电所、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等属于垂直管理单位,即人事权及财权都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有政府办、计生办、财管所、卫生院、中学、中心校等单位。

(二)行政运行模式

作为上连县、下连村的中间政权组织,乡镇主要是按照宪法第107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同时,对村民委员会实施指导,宪法第110条规定:“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的关系应为指导关系,但事实上几乎都是领导关系。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及其原因

现行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国农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以及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我国现行乡镇行政管理也存在着许多弊端,这些弊端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乡镇职能的发展,阻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

(一)我国现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主要是:

(1)政府职能庞杂、错位

3 按照规定,乡镇人代会有l3项职权、乡镇政府有7项职权,但实际落实并非如此。一是乡镇职能泛化。政府管的事情越来越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无所不包,如同一个全能的政府。有的乡镇职能错位、政企不分,在发展经济中职能越位,强制农民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二是乡镇机构设臵重叠。机构设臵的不合理,必然导致职能错位;责任分工的不合理,必然导致职能错位、越位或不到位,甚至产生违法行政行为。

(2)权力与责任不对等,行政运作方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一是存在权小责大的矛盾。目前,乡镇政府主要做的工作是“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另一方面,税务、国土等机构承担的业务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乡镇政府来帮助完成的。乡镇政府承担的责任没有减小,反而更大了。被上划的站、所越来越多,乡镇管理不了,有责无权。出现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事,农民找政府,乡镇政府除了做点解释工作外根本无能为力。二是乡镇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之间处于两难境地。对下,由于财政困难,该为农民办的事却无能为力。直接影响了群众对乡镇政府的信任,因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不高。对上,上级政府每年下达给乡镇各种任务,并且实行目标考核,乡镇干部形象地称之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每天应付各种事务喘不过气来。

(3)党政不分,政事不分

党政不分,主要表现为党委一元化领导与乡镇长负责制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够好。按照规定,乡镇行政工作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

4 党委对政府工作实施领导主要是把宏观、把方向,做好统揽和协调工作。但事实上,在乡镇一级,党委与政府基本上是混在一起的,几乎所有的工作任务和指标对每一个干部都同等下达、同等考核。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较为普遍。

(4)公务员政绩考核不完善,未形成科学合理的选拔任用体系

目前,公务员选拔任用办法不科学、不完善,考核公务员的政绩没有把个人贡献与集体贡献合理区分开,因此往往会出现把集体的政绩说成是个人的政绩,把别人的政绩说成是自己的政绩的现象。这种考核办法,会促使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同时,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大会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推荐,致使部分乡镇干部对此却异常敏感。因此,该放手去做、去管的事不认真去做、去管了,因为做事就要触及各种利益的分配和调整,就会得罪人,就会在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中少得一票,甚至少得若干票。所以,好人主义盛行,不利于干部的选拔任用。

(二)我国现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1)对乡镇政府职能认识不到位

乡镇干部的观念意识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乡镇干部对乡镇应该履行什么职能,新时期如何落实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如何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缺乏明确地认识。习惯于完成上面的任务,习惯于做好眼前的事,缺乏发展意识和发展规划。

(2)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削弱了乡镇的职能体制

原则上乡镇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但是由于站所的人才物

5 全部收归县级职能部门,所以乡镇对于这些站所只能协商,不能控制和指挥。这样,乡镇在履行某些职责的时候就很困难,另外行政执法权又只能授予县级职能部门。乡镇在推动工作的方法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3)经济因素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发挥的

税费改革以前,乡镇财政收入的70%来自农业税。免征农业税以后,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但是乡镇政府的事权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乡镇既要发展农村经济,努力增加本级财政收入,还要负担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农村公共设施维护、农村教育、社会治安、文明创建活动、科技推广等公共事务。这些公共事务决大部份依靠乡镇财政自行解决。大大制约了乡镇行政管理职能发挥。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新农村建设是党和政府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作为我国的最基层政府—乡镇政府,既承担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任务,又承担着组织、动员、规划、引导新农村建设的各种任务。当前乡镇行政管理存在问题已经制约了新农村建设,因此,进一步完善明确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乡镇致府的机构设臵

在新时期,乡镇面临的问题来自于整个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乡镇不过是整个中国体制矛盾中最尖锐、最集中的环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此,乡镇改革要合理定位乡镇的职能,改革乡镇的体制。目前,乡镇政府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都很不规范。要通过立

6 法明确乡镇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程序,明确乡镇政府各项行政人事行为的程序和责任。在乡镇改革中,要贯彻“小政府,大服务”的方针,保留履行政治和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压缩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对规模过小的乡镇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合并,减少数量,扩大规模。

(二)创新思路,转变观念,转变职能

在乡镇改革中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今后,乡镇政府应该从竞争性领域解脱出来,把办企业、做贸易的任务交给社会、交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势,以多业并举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均衡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好政府的“越位”问题。乡镇领导要从过去包揽一切的思维定式中解脱出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发展的服务和引导上来,切实解决好政府的“缺位”问题。转变职能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一是由政府改革带动企业、教育、医疗卫生体制等各项改革。二是防止把转变政府职能简单化,停留在提口号或做表面文章上。三是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现代化建设,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一是为乡镇经济发展创造种种便利条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培植财源,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第二,通过提供社会性公共服务,解决最基本的社会福利与社会公平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今后,乡镇党委政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从行政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加强政府服务,把改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不该管的事情下决心坚

7 决不管。

(三)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减少财政供养人员

乡镇机构改革在我国已进行过多次,效果并不理想,现在有必要加快推进。重点是合理界定乡镇机构职能,精简机构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要根据职能需要严格规范乡镇机构和岗位、人员设臵,从紧设臵乡镇内设机构,从严控制乡镇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人事部门在确定编制时,不仅要根据县、乡规模大小,也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树立“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养多少人”的指导思想,从低、从紧核定编制额,从源头上控制财政支出的过快增长。深化教育改革,乡镇中小学要重新核定教师编制,杜绝超编现象。可以取得经营性或服务性收入的单位财政要停止供给。农技站、农机站、兽医站、林业站等服务性单位,应通过服务收费来实现自我平衡。应加快乡镇公共卫生改革步伐,减轻财政负担,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机构与人员的作用,减少人员开支。对于乡镇机构人员过多的问题,主要应该通过“扎口子”,也就是严格定编,然后通过调整、逐年退休或鼓励提前退休等方式,将问题分年化解,不能过于急躁冒进。清退乡镇机构临时人员要有决心,有措施。通过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裁减人员的生活出路。改革后,要避免或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的再膨胀。

(四)探索乡镇深化改革的目标

就长期目标而言,乡镇自治、实现乡镇建制的地方化和公利化,应当是乡镇改革的方向。但就近期目标而言,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立起有效地领导和管理乡镇辖区内各项事务的管理组织。乡

8 镇政府要把工作重点转到提供公共服务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要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与事权范围,打造法治、诚信、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四、结束语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务实管用的原则,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根本目的,并结合自身实际来进行。根据上述原则和目标,应从合理设臵乡镇党政机构、合理划分乡镇行政职能、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整合乡镇行政资源、推行领导干部“交叉任职”、引入市场机制、深化乡镇站所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管理决策机制、压缩乡镇财政供养人员降低行政成本等方面人手,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信未来的农村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五、参考文献

[1] 寇凤超.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经济决策与参考, 2008年

[2] 吴雁俊.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研究. 发展研究, 2008年

乡镇行政体制论文范文第3篇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严惩违法 三项交通违法行为升级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什么会选中这些违法行为入罪呢?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核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而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感知能力和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甚至使驾驶人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破坏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不法分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多年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整治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作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持续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但由于法律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偏轻,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广大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将这些严重交通违法作为犯罪行为,规定刑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入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对此,“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以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处罚 从行政处罚上升至刑事处罚

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更加严厉。

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四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五是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六是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源头入手 追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都要熟知牢记法律的规定和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多措并举 贯彻落实好《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刑九”的法律精神,严格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依法立案查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坚决依法查办。

二是深入排查设备和标志标线。“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相关警告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

三是规范执法办案。公安机关将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同时,公安机关内部将全面规范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

四是严明执法办案纪律。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危险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乡镇行政体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进程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也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是促进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有力保障。如何保证行政权力能够执政为民,切实建立高效和廉洁的行政权力机构,是目前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目的。基于此,本文简单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并且提出了对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措施,为促进和加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分析现状;方法建议

1.引言

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可分类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体系,主要意义在于依法合理监督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行政监督体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保证规范行使权力和完善创新监督约束权力的重要保障。现阶段,通过不断创新和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政监督体制,其正常的运行保证了党和国家的方针及政策、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都能够依法依规执行。但是在现行行政监督体制发挥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责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给我国推进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行政监督体制的继续改革和完善,显得更为重要。

2.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

2.1监督体系不健全

全面、完善的行政监督体制是一个体系完整、法律法规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由外及内的监督系统是相铺相成的,监督职责分工明确。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在监督主体之间职能和责任分配不清、相互交叉,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脱、各自为政。一般情况下,外部监督行政体系中,分离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会使监督系统失去监督作用;在内部监督行政体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或所属行政机关的监督常常出现形式化、“走过场”等现象,却反有效地监督和行政管理,同时,下级对上级行政机关地监督更是一种形式,无任何作用。由于行政监督体制法律法规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导致现今行政监督体制法律中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和程度,有些部分监督领域甚至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这就造成了行政监督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实际操作中也会发生监督不力,越权监督、滥用权力等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行政监督体制中行使权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2监督主体不独立

如何使行政监督权能够贯彻实施,有效完成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主要还是要依靠行政监督主体所拥有的监督地位和监督权力。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是行政监督权力的主要本质属性和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和表明行政监督主体拥有独立的监督权,不被其他行政机关干涉和影响,其法律和法规保证了行政监督权力执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但是,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往往被侵蚀,造成监督主体执行行政监督权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权威性。例如,大多行政监督主体处于行政机关的附属地位,没有独立进行行政监督的权力;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的单位财政需依靠同级政府的财政拨款,这样的方式使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受到一些行政部门的制约,难以独立地开展行政监督工作,行政监督权力缺少力度。如何使行政监督主体能够真正地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其编制、财政等地约束,能够完全独立地开展监督监察工作,实施有力、有效的权力监督,是今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2.3监督法制不完善

通常地理解下,行政监督体制也是一种法制监督体制,行政监督权力的执行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来依法进行,一方面是规定了行政监督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是保障了监督权力的有效性和明确性。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行政监督体制执法的基础力量,虽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行政监督体制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例如,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标准和执行规定,这给行政监督权力的运行中带来了一些执法的不确定性,无法客观和依法执行对监督客体的违法行为,执法行为往往有无法可循的困境;再如对某些监督主体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规定,往往行政监督主体在对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权力时,无法有效的保护和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使得行政监督主体在执行权力时不能够彻底完全的贯彻实施监督权力,有后顾之忧。其次,在对于行政监督权力的执行中,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力运行的透明性和开放性,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確规定监督权力的政务公开,这样不利于监督权力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公民对参与社会监督和政务知情的合法权力,更会影响行政监督权力的发挥效果。

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方法建议

3.1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协调体系

建立行政监督体制的协调体系,就是要加强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明确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权限职责,构建合理、及时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使全体监督主体之间能够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发挥最大的监督效力。一方面,行政监督的主体有独立的地位,不受被监督机构的制约,保证监督权力的有效性。监督主体可建立从上而下且独立的监督机制,明确每部分机构的权限职责,提高监督部门的行政地位,不被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方式而制约,让行政监督权力发挥应有的真正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建立监督部门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内部也建立严格统一的监督体系,预防和防止行政监督权力的滥用,使行政监督工作能够公平、公正、高效的运行。

3.2完善行政监督体制的法律体系

任何权力的运行都离不开法律权力的规定和保障,行政监督权力的法制建设是行使行政监督权力的前提条件。首先,要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立法体制的建设,只有全面监督法制体系才是行政监督权力执行的有力基础和保障,让执行的权力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外,建立对监督主体权力的制约和保障机制,不断通过法制建设开展对监督主体的管理、考核、责任等制度,不仅可以提高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避免监督权力的随意和滥用,而且也为行使的监督权力提供了规范和保障,使监督体制能够长效运行。健全和完善现行行政监督法制体系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改革的重点,需不断进行和建设。

3.3建立行政监督体制的公开体系

行政监督体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是行政监督权力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当前,由于我国行政监督的特殊性质,所以部分行政监督工作无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加强行政监督体制的建设,应该使行政权力行为做到公开和透明,让其接收社会和人民的监督。首先,应该加强建设行政政务公开的信息制度,自觉接收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其次,建立构建公开、平等的行政监督参与机制,让社会民众也可以参与到行政监督体制之中,创新行政监督体制的公开性和主动性。

4.结语

行政监督体制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促进行政机关权力正常运行和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率的基础保障。加强和完善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建设,是促进国家稳定、政府廉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必要保证。

乡镇行政体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是否能够顺利稳定地开展直接关系着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生的学习质量。论文主要针对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指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以及创新方案,希望能为高校的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对策;解决方案

1 引言

随着现代教育教学体制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对高水平人才的需求量的逐渐增加,高校对行政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创新机制的探索,在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实现行政管理的优化与升级。因此,必须要认识到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明确高校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的解决对策,为高校教育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2 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

高校行政管理活动直接影响着高校的正常运营以及教学质量,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校普遍缺乏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没有认识到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和价值,未能以服务为中心开展行政管理活动。一般来说,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在学术活动的基础之上,并通过行政管理工作辅助学术研究的顺利开展。目前,多数高校没有认识到大学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没有围绕着学术活动和开展教学两个方面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导致行政管理活动与实际高效需求偏离较大,不能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工作的价值和作用。

2.2 官本位问题严重

根据实际调查显示,我国高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官本位问题最为严重。行政权力过多地挤占高校内部的学术空间,高校实际行政管理工作并不能够为高校的学术活动提供正常的支持,导致高校的学术活动受阻,不能正常地展开,教师的教学任务也无法完成,影响高校的顺利发展。另外,高校行政管理机构膨胀和冗员现象比较显著,而且这些问题都迟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职能被较大程度地削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效率以及服务意识都有待提高,这些都严重制约着高校学术的发展以及教学质量的提升[1]。

2.3 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养不足

由于高校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和环节较多,工作相比较繁杂,人员构成也比较复杂,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一般既包括专职从事教育的教师,又包括兼任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事业的教师,这种非专职教师的存在也是当前高校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大问题。这些教师在兼任管理工作的同时,需要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到高校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影响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使得教师难以在学术领域获得较大的进步,发展空间被限制。此外,这部分教师通常具有相对比较深厚的学术背景以及较高的学术水平,这些教师参与行政管理工作,造成高校内部人才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容易引发人才资源的浪费,不利于高校管理干部队伍的持续稳定发展[2]。

3 高校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对策

3.1 坚持以服务为主的工作理念

随着教育教学体制的不断改革,高校的行政管理需要结合当前高校教育教学环境的实际形式进行科学的优化和升级,不能依据原有的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可以通过开展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服务职能的认识,坚持服务第一的管理理念,要以人为本地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两部分任务,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为高校师生提供从事科研教育以及学术等相关活动的服务,所以需要不断地加强对现有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得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能够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

3.2 创新以理性心理辅导为主体的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为了进一步提升高校行政管理质量以及管理效率,还需要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心理疏导以及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及责任感,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的培养,针对不同岗位和工作职责的管理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得每一名行政管理人员都能够胜任自身的工作,对自身的发展方向以及工作重点有着全面的认识,从而可以有效减轻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压力和工作压力,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率。另外,还需要客观性地对待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法,对行政管理工作内容采取科学的手段进行研究,发现行政管理工作的內在规律以及注意事项,使得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能够科学稳定地进行。

4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学校整体的教学水平。因此,必须要明确当前高校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全面提升行政管理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水平,改变原有的落后的管理理念,为高校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聂振传.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下的行政管理创新探索[J].亚太教育,2018(07):52-55.

【2】黄饶黎.创新创业背景下应用型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教育改革研究[J].时代金融,2017(18):251+256.

乡镇行政体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中国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其核心又指向教育行政权力太大的问题。教育行政权力应该有其边界,主要包括法制边界、专业边界和价值边界。由于法制不完善、教育行政体制缺陷以及公众参与决策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中国教育行政权力很容易逾越法制边界、专业边界和价值边界。为此,需要完善教育法制,改革教育行政体制,增强教育行政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关键词:教育行政;教育法制;教育价值

中国教育问题长期受到社会的强烈关注。而对中国教育种种问题之分析,又都越来越集中指向一个焦点——教育行政化问题。教育行政化问题的实质是教育行政权力没有正确履行自身职责,教育行政权力越位或缺位问题严重,教育行政权力滥用问题突出。一方面,“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fPower tends to corrupt,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absolutelvlfl;另一方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只要是权力,人们都有滥用它的偏好和内在冲动。这是因为滥用权力能获得实实在在的额外利益,也是人性使然。所以,探索束缚教育行政权力的机制,已经成为中国教育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让教育行政权力遵守权力的边界,我们必须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针对中国教育行政化问题的特殊背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推进教育行政立法民主化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及其结果。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立法的优点是:专业性、技术性、灵活性、具体性,能满足应付紧急情况的需要。行政立法的缺点是:行政立法相当混乱、良莠不齐,立法人员的素质、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立法效果等问题颇多,部门保护主义及地方保护主义泛滥,越权立法、无权立法、以法争权、以法争利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行政立法甚至侵犯到公民的权利乃至基本权利,如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侵犯公民的平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工作权、结社权等。

从古典宪政理论出发,行政立法的扩张会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个法律。”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降低教育行政立法存在的风险:一是限制教育行政立法,二是探索教育行政立法民主化。

在限制教育行政立法方面,结合中国的国情,笔者认为让权力机关即人大教育委员会来承担更多的教育立法可能更合适。也就是说,尽可能减少教育行政立法,在权力机关难以承担更多立法任务的情况下,可以让权力机关的教育委员会承担一些教育行政立法工作。权力机关的教育委员会毕竟具有一套民主的机制,更有利于开展立法工作。

有些教育法制必须由行政机关承担的,则应探索教育行政立法民主化。以前行政不讲求民主,在“行政立法”、“行政自由裁量”等行政权限空间里面,主要是靠行政权领导人的良心和伦理来决定公共利益的维系。但在信息社会,人们信息沟通和意志表达的渠道很便捷,“行政民主”的理念应该被提到议事日程。

要加强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特别要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和公平得到最大程度体现的现代社会里,凡涉及全体公民利益、公共秩序的法律,都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凡是涉及部分公民利益、某领域秩序的法律,也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

至于公民如何参与行政立法,如何表达意志,则是一个不断实践和探索的过程。笔者在此比较期待的是由民间组织提出法律草案的模式。当前,中国的立法经常陷入“部门利益”的困局,民众的声音难以得到有效的传递。之所以形成这个困局,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立法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从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到表决,都是在行政部门和立法机关内部封闭运行,民众的声音难以传递进去。为此,我们需要构建有效的民众参与机制,其中的核心环节是法律草案的起草。我们可以在教育行政立法过程中建立“民间组织起草法律草案”的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民间组织起草的法律草案在达到某些标准后可以直接送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构建理性官僚制的教育行政组织

政府模式,就是在某种社会形态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功能,依从特定的标准而组成的政府形式或样式。”

在一般政府模式方面,中国不像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中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国家大事的决议和执行均体现在人民代表身上,讨论和执行合而为一。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能够提高效率,保证其人民性;但其弱点也很明显,即对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容易产生权力腐败、滥用权力、权钱交易、贪污腐化等政治和社会问题。

在政府结构模式方面,中国属于单一制中央集权型模式。在这种模式的政治体系中,主权权力为中央政府所保有,中央政府的权威可直接及于其公民,并可随意变更地方单位的制度。中央政府可以随时决定收回地方单位的权力,地域性次级单位并不是固定的。

在政府功能模式方面,中国政府属于“大政府、小社会”模式。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全能主义政治,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选择了“大政府、小社会”模式。政府大包大揽,什么都管,只给社会留有较小的空间,社会不拥有任何权力,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严重失衡。政府功能大而强,社会功能小而弱。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全能主义政治虽然有所削减,但是“大政府、小社会”模式依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在政府过程模式方面,中国没有建立理性官僚模式,属于政治动员模式。政治动员模式超脱了一般的制度程序,把政府过程的重点放在广大群众身上,强调大众动员和参与,以此作为达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目标的手段。当代中国的政府过程往往就是与政治动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在毛泽东时代最为明显。邓小平时代,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被放弃,决策者更倾向于运用官僚模式而不是政治动员模式来制定和贯彻政策,行政组织的正规化、制度化被赋予了更重要的地位,但政治动员模式在某种形式上依然存在。从政府过程角度来看,政治动员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弥补了官僚模式的缺陷和不足,在某些领域中使政策的渗透力达到最大化,产生了即使在一些官僚

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中也难以达到的施政效能,这是当代中国在1949年后相当长一段时期里,虽然官僚体制的结构与功能存在不少问题却能够实现高效行政的重要原因。但是,政治动员模式的负面作用还是很明显的,比如容易导致错误政策难以纠正的局面,甚至造成不同程度的失控现象。

教育行政属于国家政府行政的一部分,受到政府模式的影响。在中国政府模式的影响下,教育行政权力出现滥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政治民主的完善往往需要经历复杂的社会运动过程,这个过程往往是漫长的。所以,为了尽快解决中国的教育行政化问题,我们可以探索教育行政组织的理性官僚制改革。

理性官僚模式主要是按照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理论设计建立起来的。它提倡理性精神,尽量克服管理过程中的感情因素,试图使组织按照一套系统的规则保持高效运转;它崇尚法治精神,贬抑人治因素,使组织关系的行为克服混乱,实现有序运行;它注重科学精神,能够把知识和技术放在重要地位,使得管理精确、稳定、可靠,从技术上可以达到最高的完善程度。

虽然说官僚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具体到中国,针对中国行政组织的政治动员模式的弊端,笔者认为还是应以构建理性官僚模式为目标。为此,可以探索教育行政组织的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是相对于首长负责制而言的,是指行政组织决策和管理权力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按少数服从多数或协调一致的原则集体决定、共同负责的组织体制。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人民选举或由民选首长指定,下设教育行政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委员会制当然有其缺点,比如:责权不明,事权不一,容易造成相互扯皮;行动迟缓,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反应迟钝,效率低下;委员来自各行各业,未必有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可能降低教育决策的专业性,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问题。

但委员会制的优点在于:(1)委员会的成员由人民选举或由民选首长指定,能够较好地反映民意。人民可以通过选举委员发挥对教育的影响力,提高在教育管理中的参与性;(2)决策能集思广益,考虑问题较为周全,能反映并满足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发挥各种人才的特长;(3)可以防止独裁专制的现象发生。

首长负责制有权力集中、责任明确、决策迅速、效率高等优点,但也有明显的缺点,主要表现在:(1)行政首长个人的知识、经验和精力有限,决策和处理问题可能欠周到或难以胜任;(2)行政首长一人独揽大权,缺少监督与制约机制,容易形成独断专行,不符合民主精神;(3)公众参与教育管理的机会较少。

一般来说,相对于高效率,教育行政更需要民主。所以,教育行政更应该实行委员会制。

三、实行教育行政地方分权制

教育行政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与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的基本方式,包括领导和管理教育行政事务的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教育行政权力的确立和划分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来看,教育行政体制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型和地方分权型。中国的教育行政体制总体上属于中央集权型。中央集权教育行政体制固然有其优点,比如权力集中在中央,中央可以统筹安排,促进全国教育发展规划,使各地教育协调一致、均衡发展,增强效率,等等。但是,这种体制的缺点也是明显的:中央掌握管理教育的大部分权力,中央定下统一的标准严格执行,不利于地方依据自身的需要和背景发展教育,使整个教育体系缺乏弹性和必要的多样性,难免使全国教育陷入僵化、呆板,缺乏地方个性;沟通层级复杂,不利于解决地方的教育问题;不利于提高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程度,难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教育决策当中。

在教育行政活动中,教育行政体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能够直接影响教育行政活动。在中国,教育行政权力滥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央集权教育行政体制。中国有必要实行教育行政地方分权制。

教育行政地方分权制是相对于教育行政中央集权制而言的,其特点是:中央虽然设有主管教育的部门,但仅是协调和辅导者的角色,其功能是促进地方教育事务的推进以及跨区域的教育合作;在人事、课程、经费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权力主要在地方,中央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太大的权力。

地方分权制固然有其缺点,比如:中央缺乏统辖权限,不利于教育标准的统一和重大教育改革的推行;地方各自为政,容易造成国家整体资源分配上的不经济,不利于跨区域的教育合作;容易导致地区差异扩大等。但地方分权制也有其明显的优点,包括:(1)地方拥有绝大部分权限,可以根据本地需要制定教育政策,因地制宜地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多样化和个性化;(2)教育权力分散各地,可以较少受到中央政权更迭或政治运动的影响,有利于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3)地方负责本地教育事业,有利于调动地方办学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聪明才智,减少对中央的依赖性;(4)减少沟通的层级,尽快解决地方的教育问题;(5)提高教育民主化程度,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教育决策中。

中国教育行政过于中央集权,不利于地方教育的特色发展。所以,在目前,中国教育行政更应该往地方分权制这个方向改革。

四、削弱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的权力

目前,教育行政机关掌握着学校的领导人事权和财政权,这可以说是掌握了学校的命脉。正是教育行政机关权力太大,给教育行政权力逾越边界提供了畅通的方便之门。如果这两大权力不破除,教育行政权力很难被有效约束。

在学校财政权方面,关键是要将学校财政法定化,也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政府在学校财政方面的责任,并且不要留下太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在学校领导人事权方面,公立学校的校长应该由学校真正的教学主体即教师来选举产生。长期以来,中国的教育管理权力被控制在官员、管理者的手里,教师被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其中一个普遍的心理因素是:管理者不信任教师。其实,这只是一种歧视性的偏见。杜威也认为,那种认为教师没有能力参与课程的规划,或没有能力参与开创教学方法或维持纪律的方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观点。特别是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大学校长必须拥有现代教育理念、丰富的高校管理经验等特质,而不是对上级官员的服从。而最有资格对这些特质作出判断的,当属教师。

有人认为,政府给学校投入了资金,当然就应该管理学校,就应该掌握学校的人事权。其实,这是一个经验误区,缺乏强有力的法制支持和理论支撑。政府给学校投了资金,其权力也就限于监督这些资金的合理使用,不能延及其他,不能因此而具备掌握学校人事权的合理性。政府对教育的行政管理,不是基于资金投入,而是基于法律框架下的公共利益冲突之协调。其实,给学校投钱的不止政府,很多捐赠者也给学校投钱,那是不是那些捐赠者也可以像政府一样对学校严加控制呢?同样的道理,对私立学校政府没有投钱,是不是就该不管呢?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政府投钱的组织在中国远远不止学校,人大、政协、政党、妇

联等组织,甚至包括各级政府自身,这些组织的领导人都不是“任命”的,而是按照组织人事的规律,大部分是选举产生的(尽管这些选举制度在学界还有讨论的空间)。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有其自身的人事工作规律。违背这种规律,就会阻碍学校这个组织

对表1中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各个因素进行比较,“行政管理”标准应该是相同的,是基于对法律框架下的公共利益冲突之协调。政府对公立学校的“资金投入”则是基于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或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那么,教育行政权力为什么享有对公立学校的“人事权力”?是为了“行政管理”更有效?这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行政管理”标准应该是相同的。是为了对“资金投人”的监督?对投入学校的公共资金确实需要严加监督,但是,不应该通过“人事权力”来实现监督,因为资金监督完全可以有更好的“监事制度”来保障。现实中,行政机关对学校的“人事权力”在资金监督方面并没有明显的效果,但破坏教育发展的后果却很严重。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政府给学校投人了资金,政府就需要通过“人事权力”来迫使学校“听政府的话”;失去了“人事权力”,学校就会不“听政府的话”。这也许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牢牢抓住学校人事权力的真正原因。但是,如果“政府的话”是合理的,应该纳入法制的轨道进行光明正大的管理,无需“人事权力”来帮衬;如果“政府的话”是不合理的,是违背教育规律的,那么学校就不该服从,否则学校的教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就会丧失,教育发展就没有希望。

学校这种机构的人事制度设计应以有效地达成组织目标为依据。鉴于学校这种组织比其他组织更加需要教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等,学校的人事权力不应该由行政机关来控制,而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决定。

政府给学校投入了资金,政府可以往公立学校派驻监督员或监事会。而且,政府的监督只能限于监督资金是否被正确运用于教育方面,不能享有人事权和决策权。其实,在教育自主、学术自由的框架下,公立学校与政府的唯一联系就是:政府给学校投入了经费。所以政府的权力应该限制在“经费”这个点上,管理的目标应该是监督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没有被贪污或挪用,而是用于教育。至于在“教育”领域如何使用经费,学校由谁来领导,政府不应该干涉。当发现政府资金被错误使用的时候,监督员或监事会只能提出异议,要求学校改正,但不能代替学校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更不能因此而拥有学校人事权。

五、保障教育行政科学化

教育行政科学化需要有适当的机制加以保障。结合中国教育行政的实际,笔者认为,需要在有限管理和无限服务方面有所突破。

(一)“不告不理”之有限管理

我们在总体上应该相信学校的自我管理能力,相信教师的自我管理能力。但是,相信归相信,现实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少数学校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问题严重等。为此,需要教育行政权力进行必要的干涉,以纠正错误,维护受损者权益。所以,在现代社会,教育行政管理有其必要性。

但是,基于教育发展自身的规律性,教育行政管理不能管太多,要充分维护教育民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甚至指出,政府对教育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财政资助上,而不应该直接管理。

中国当前的问题集中在:在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背景下,原本不应管理的领域却插手太多,积累了太多的教育行政化问题。

要减少教育行政权力对学校的具体管理,需要确定一些原则方面的维度。笔者认为,为了限制教育行政权力对学校过多管理,可以探索适用“不告不理”原则:教育行政不主动走出门,取消所有主动发起的教育大评估、质量大检查等;同时,敞开大门,广泛接受各类教育权益受损者的控告,然后据此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这样做,既能维护教育管理之公共利益,又能做到有的放矢,不劳民伤财。

有人可能会担心,这样会不会导致教育管理的失控?笔者认为不然。因为教育行政管理的本质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依法协调。教育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受到损害的一方必定会控告,这个时候,教育行政权力就出面依法干涉。

当然,用“不告不理”的原则来约束教育行政管理,需要完善很多机制,包括信息畅通的机制、调查的机制,等等。

(二)“有求必应”之无限服务

现代政府应该将自己定位于“服务型政府”。服务,是政府之所以有存在必要之根由。中国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也在积极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也应积极做出这方面的探索。

最好的政府是管制最少、提供服务最多的政府。当前中国教育的发展,还有很多服务性的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利用自身优势来提供,比如信息咨询、政策咨询等。但是,总体而言,教育行政部门的服务还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服务意识缺乏,服务精神缺乏,甚至官僚作风严重;另一方面,服务内容不充分,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期待。

当前,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用“企业家精神”来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按照国家和政府理论,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即使发展经济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即使处于特殊历史时期,政府就是政府,公司就是公司,政府与企业在组织性质、产生及存在方式、权力性质及运作规则、基本价值取向及追求目标等方面完全不同。但是,我们可以且应该学习“企业家的精神”来构建“服务型的政府”。教育行政人员应该学习企业家身上的诚信、创新、敬业、合作、自治、坚韧、服务、学习、务实等精神,构建一个具有敬业、创新、合作、诚信、理性和服务精神的政府。

在程序方面,需要确立“有求必应”之无限服务原则。凡是公民有涉及教育方面的服务,只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都应该积极回应:能够提供帮助的,要积极提供帮助;难以提供帮助的,要尽可能克服困难,提供帮助;实在不能提供帮助的,要做出解释。

六、完善教育行政权越界的责任机制

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是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古典管理理论的代表人物法约尔在其代表作《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中,提出了组织管理的14项原则,其中一项就是责任与权力相对等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管理活动中,不能存在权力大于责任或者责任大于权力的情况,必须将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管理才有效果。“权责一致、权责相当是科学配置权力和分配责任的第一标准,同时,责任是否完成和是否有效承担也就成了衡量权力行使是否恰当、充分的标志。”如果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缺乏相应的责任,那么,就可能导致对权力的滥用。

教育行政权的行使应该守住以上边界,为此,需要在责任机制上加以完善。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个规定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对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以申请复议权。这是对《行政诉讼法》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突破,但还仅限于行政复议。

笔者认为,要有效约束教百行政权力,需要对所有教育行政权力行为构建责任机制。首先,应该构建教育行政立法的审查机制,包括机制的启动、审查的机构和程序等。其次,应该构建普遍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除了权力机关审查和上级行政机关以复议的方式进行审查以外,可以探索司法审查,即可以直接对普遍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要发展中国教育,需要有效束缚教育行政权力。要束缚教育行政权力,需要采取超越教育行政权力的有效措施。

另外,为了进一步控制、约束教育行政权力,我们可以探索教育行政人才专业化、民主化。法国规定,大学区总长必须由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过大学校长或教授的人担任;大学区督学必须由获得博士学位并且是中学教员中资格最高或担任过高中教授的人担任。日本教育委员会的成员也由教育专家组成。㈣我们可以从上述国际经验中得到启发。实行教育行政领导专业化的主要优点在于,有利于对教育事业进行科学管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另外,笔者认为,中国也许可以探索教育行政领导人才选拔的民主化。当前中国的政治民主还很不完善,行政官员选拔的民主化程度不高。在这种背景下,探索教育行政领导选拔在教育系统内的民主化也许是必要的权宜之计。教育系统人士的素质普遍较高,在这个群体内实现教育行政领导选拔的民主化,是有积极意义的。

上一篇:药监稽查工作论文范文下一篇:舞蹈创作探讨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