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探究论文范文

2024-07-29

经济法律关系探究论文范文第1篇

一、法律和自由的真实内涵

法律, 从广义上分析, 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 它除了包括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授权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还包括虽未制成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得到各级权力机关认可的习惯、判例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法律在约束个人行为的同时也保障个人所得利益, 所以法律才能被人们所认可, 法律才能被实施。法律的作用是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 所以法律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法律只可以调整人们的客观行为, 法律不能限制主体的内心思想; 第二, 人的行为受到客观物质条件限制, 而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物质条件限制, 所以说法律具有客观性。

自由是指人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 不受外界束缚力量的影响, 获得一种满足自身需求的感受, 因此, 自由可以说是一种不受束缚的思想和行为状态。但现实中的自由往往是有条件的, 即这种自由是主体意志和客观规律的统一, 简单来说, 就是人不能改变自然生长规律, 由此可见, 现实中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 并不是主体想怎样就怎样的自由。就法律对主体行为规范而言, 法律中所涉及的主体自由主要是指人们的行为自由, 即上文所说的法律不能限制主体的思想自由, 法律只能根据主体行为去推断其思想内容。所以,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实质上是法律与主体行为自由的关系。

二、法律和自由的辩证关系

法律之所以产生, 是为了保障人的权利, 即为了实现个体的自由。法律自诞生就和自由紧密相连, 二者存在着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自由是法律的基础。作为欧洲思想启蒙运动的先驱, 德国思想家康德曾经提出“自由是人的本性”这一论断; 黑格尔也认为“法律是人的行为准则, 自由则是法律的本质”。由此可见, 真正行之有效的法律必须体现出自由价值, 主体行为自由是以法律保障的形式存在的; 而法律不可以成为压制人们自由的工具, 否则这种法律将不是人民的法, 而是暴君的法, 这样的法律注定不被人们所接受, 法律也失去了其本质意义。

第二,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事实上, 自由是主体的一种抽象感受, 是难以界定的, 法律的存在就能使抽象自由更为具体化, 即法律可以明确主体的自由权利。唯有当自由真正转化法律上的权利时, 主体的自由才会得到保障, 才不会被肆意侵犯, 自由也才能真正实现。所以, 自由和权利密切相关, 脱离了自由就没有权利可言, 离开了权利就没有真正的自由。但在现实中, 个体与个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体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利益关系, 他们在各自追求各自的利益时, 难免会出现一种自利心态, 很可能侵犯他人权利, 妨碍他人自由, 严重的可能会引发起双方的矛盾和冲突, 而通过法律就能对这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保障他人自由。

第三, 法律是对自由的约束。法律与自由除了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 还存在制约关系。法律对人们的一些行为进行限制是有一定原因的,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并不代表法律可以用义务来限制自由。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 是有条件、有限度的自由。法律为了保障所有人获得同等自由而有限度地限制每个人的自由, 因此, 法律给予每个人的自由空间是一样的。法律下的自由并不是一种规则意义上的自由, 主要是体现在法律给予每个人的权利。由于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而建立的, 在某种程度来说, 法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它强制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要求人们的社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不能随心所欲, 更不能为自利而侵犯他人权利, 损害他人利益, 由此可见, 法律在给予人们自由权利的同时, 也防止不法分子侵害他人利益, 虽然法律的强制性与自由的随心性有所抵触, 但法律是避免人们自由泛滥的强制措施, 是保障他人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手段。

三、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体现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首先体现为法律中的自由。法律之所以重要, 是它维护了社会秩序、平等、自由与正义, 所以法律是有价值的, 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为人们提供的行为自由。法律所包含的规范性秩序, 其实质是对人的一种行为规则, 进而保护主体的自由权利。我们都渴求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 那我们从哪里去获得我们想要的平等呢? 法律就能保障我们想要的自由权利。每个人生来是平等自由的, 不应受他人束缚, 正因为人人平等, 才应该得到保障, 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应有的权利, 谁也不能肆意侵犯谁的权利; 我们追求的正义也是如此, 正义实质就是合理的自由, 即一个人有权享有并能够实现一定的自由, 就是正义。

法律虽然对人们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限制, 但其最终目的是要保护社会和个人的自由。正如行政法能通过限制公职人员的行为自由来维护公众人民在公共事务上的自由和整个社会的自由。物权法限制物品的利用权利, 即当某人无权使用某物时, 无权利人则不能利用该物, 否则当违法处理, 由此可见, 物权法是通过限制物权人对物品的利用来保障物权人对其所有物的使用自由。债权法通过限制债务人的自由来保护债权人应有的利益, 实现债权人获得预期利益的自由。经济法是通过限制经济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自由, 如禁止主体的恶性竞争行为、禁止非法垄断行为, 为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自由提供保障, 最终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以上种种实例说明, 法律是限制主体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其根本目的是保障绝大多人的自由, 赋予主体更多的自由。比如民商事法可给予主体行为自由, 使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实现其利益。物权法则是保障主体的物品使用权, 赋予物权人自由使用、自行处理物品的权利。债权法能让主体自由选择债务契约的对象, 还赋予主体自由制定具体债务契约内容的权利。亲属法则赋予主体自由订立遗嘱内容、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这些法律虽然内容不一、性质不同, 但各类法律的实质都是维护主体的自由, 帮助人们实现内心崇尚的自由价值。

法律保障自由实现。法律能将抽象的自由从意志上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行为, 并对其进行特定保护。因此, 法律必然会确定哪些行为自由是被允许的、受法律保护的, 还会确定自由的范围大小, 确定在哪些范围内的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中的自由实现的形式是依靠法律赋予主体行为自由或约束义务, 但无论法律是对人们限权还是赋权, 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主体更多的自由。事实上, 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不同的行为模式能让人们实现其自由, 因此, 人们只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中追求自由, 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自由就属于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 法律可以保障主体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即为人们提供实现自由的经济手段。当个人的行为自由被侵害时, 或者当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却无法满足自我的行为自由需求时, 法律就会以国家的强制性保护力实现主体的自由状态, 维护主体的自由权利。若主体的行为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中得到实现, 法律的强制力就不会产生作用, 由此可见, 法律并不会过度干预主体的行为自由, 会适当地给予主体自由, 只有当主体的自由状态被他人破坏, 法律的强制力才会发挥作用,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中自由价值的深刻意义。

其次,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体现为自由中的法律。

自由是有条件的, 获得自由的条件就是遵循法律要求。主体的自由离不开客观的物质条件, 但资源是有限的, 人类社会必然要对客观物质资源进行合理分配, 因此, 主体的自由最初体现在他在资源分配过程中所享有的资源。在资源分配过程中, 要实现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唯一依据是法律, 由此可知, 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协调人们的自由需求来让社会达到和谐状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 法律能协调人与人之间利益。

人都希望获得最大化利益, 有时甚至会为获取利益而牺牲他人利益, 因此, 若不对个人的自由加以限制, 很可能就会危害到另一个人的自由, 造成他人的“不自由”。比如债权法为避免债务人不履行条约规定, 通过限制债权人的自由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协调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物权法为维护物权人的利益, 禁止无权利人未经物权人同意肆意使用、占有其物, 从而有效协调人与人之间对客观物质的占有和使用关系。

二是, 法律能协调人与社会之间利益。

人生活在社会中, 所产生的一切行为必然会对社会有一定影响, 因此, 社会必然要承担个人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效果。公法的作用就是通过限制个人行为自由来协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若没有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自由进行限制, 人们就会随心所欲, 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丝毫不顾自己的行为将会对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这样的社会必然会十分混乱。

例如, 行政法同构限制企业公职人员的行为自由, 规范公职人员行为, 防止公职人员为个人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做出钱权交易、以权谋私的行为。刑法严禁一些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个人行为, 社会作为不法行为的间接受害者, 在个人利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 社会稳定必然被破坏, 社会秩序必然会混乱, 由此可见, 刑法是通过禁止和惩罚犯罪行为来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总之, 我们身处在一个法治社会里, 我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总是难以脱离法律的约束, 法律在限制主体行为自由的同时, 也保障了人们的自由权利。自由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某些自由, 但其实质是为了实现人们更多的自由。因此, 我们必须理清法律与自由的辩证关系, 深入研究法律的价值, 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步伐。

摘要:自由是一种理想状态, 是法律的灵魂;自由是一种精神追求, 是法律的价值。作为人类重要基本权利之一, 自由不仅是法律发展的进化基础, 还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研究最早起源于欧洲启蒙运动, 自此以后,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成为著名法学家、思想家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深入分析法律与自由的内在关系, 为相关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法律,自由,权利,义务,辩证关系

参考文献

[1] 于腾.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J].法制博览, 2015 (22) :254.

[2] 杨家俊.浅谈法律与自由[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3 (02) :129-130.

[3] 蒋璐.浅议法律与自由[J].法制与社会, 2010 (21) :19.

经济法律关系探究论文范文第2篇

2015 年6 月18 日, 美国加州劳动委员会对司机诉uber公司一案作出裁定认为: Uber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uber是司机的用人单位, 而不是其公司所辩称认为的自己仅仅是第三方技术平台。这个裁决公布后, 大量学者认为这一认定将重创类似的软件平台公司, 这一形态的共享经济将面临重大挑战。这项裁决的认定对一些国家的立法规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例如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接入的驾驶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 基于不同国家劳动法之间对劳动关系的认定的差异, 在我国的立法例下不因地制宜分析清楚二者的法律关系而简单借鉴美国加州的裁定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 那么在我国立法体系下专车司机与软件平台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认定二者法律关系前需对目前专车市场进行类型化。

二、目前专车市场的经营类型

根据易观智库显示, 2015 年第3 季度, 神州专车、滴滴出行和人民优步分别以67. 0% 、55. 4% 和54. 2% 分别占据中国专车服务活跃用户平均次月留存率的前三名。笔者以这三巨头为例来呈现目前专车服务市场的经营模式。

( 一) 软件公司自有租赁车辆+ 自聘司机模式

该模式是利用软件公司的自有租赁车辆, 再通过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公司规定提供专车出行服务。目前, 神州专车以此模式运行。该模式下的专车服务质量高, 产品定位是服务中上层社会群体。这种模式下的专车司机与软件平台之间无疑是劳动关系, 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较小, 是对出租车市场的有益补充。

( 二) 闲置车辆加盟模式

该模式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社会闲置汽车资源来满足市场需求, 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驾驶员和用户通过互联网技术所搭建的信息服务平台来签订“四方协议”, 目前人民优步和滴滴出行采用此模式。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闲置汽车的资源, 通过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优势, 建立起相应的服务模式, 产品定位是服务大众, 是一种典型的共享经济的代表, 但这种模式下的专车运行法律风险高。从形式上看,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司机的用人单位, 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司机用工单位, 打车软件平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 各方权责是十分明确的。但根据清华大学的调研报告, 在实际用工中, 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以用工单位的名义真正对司机进行管理及使用, 更多的是软件平台公司对司机进行管理及使用。

对目前的专车市场经营类型化后, 不难看出, 专车司机与打车软件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较大的是“闲置车辆加盟模式”。本文所分析的也是该运营类型下的二者法律关系。

三、闲置车辆加盟模式下二者不构成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员依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从事生产经营工作, 雇员接受雇主相应报酬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判断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考虑: 从形式要件上要看双方有无订立书面雇佣合同或者达成了口头的雇佣合同; 从实质要件上要看双方的义务是否为一方依约提供自身的劳务, 另一方根据约定支付报酬。只有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才可认定为雇佣关系。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符合雇佣关系构成要件。

从雇佣关系形式要件构成来看, 二者并不符合。专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软件平台与专车司机之间的合同对双方法律关系的约定很明确, 并无任何雇佣合同的形式特点。例如人民优步的具体协议中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约定中特别提到: “为了避免疑问, 特澄清如下信息: 优步本身不提供汽车服务, 并且优步也不是一家承运商。汽车服务是由汽车服务提供商提供的, 您可以通过使用应用程序和/或服务发出请求。优步只是充当您和汽车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中间人。因此, 汽车服务提供商向您提供的汽车服务受到您与汽车服务提供商之间 ( 将要) 签订的协议的约束。优步绝不是此类协议中的一方。”显然, 根据上述条款, 从形式要件看, 优步与司机之间是不存在雇佣关系, 它与司机之间并没有达成关于建立雇佣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从雇佣关系实质构成要件来看, 两者也不符合。专车司机劳务的提供者并非是软件平台, 其是针对乘客所提供劳务, 其所获的报酬也是由乘客所支付的, 软件平台只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适当性得给予一定补贴。

四、闲置车辆加盟模式下二者不构成居间关系

居间关系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所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 在该模式下专车司机与软件平台之间并不符合居间关系的构成要件, 因此并不构成居间关系。

( 一) 软件平台对专车司机的运营具有介入权

在居间关系中, 居间人是只负责提供机会或者双方沟通的媒介, 其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不具有介入权的, 委托人与第三人是否订立或者怎么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在闲置车辆加盟模式下, 软件平台对双方的合同的订立体现出一种介入性, 软件平台要对司机违约作出一定处理, 例如取消当月补贴等, 软件公司在积极督促司机能尽量建立合同和履行合同, 这与居间关系显然不符。

( 二) 软件平台并不处于介绍人的低位

在居间关系中, 居间人是必须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来提供服务, 居间人明显是处于委托人的低位的。而在闲置车辆加盟模式下, 软件平台不仅要对专车司机的准入设置条件, 并且还要对司机进行必要管控, 因此, 软件平台并不处于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件进行相关活动的低位。

( 三) 软件公司作为居间人并未获得报酬

居间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居间人所付出的活动是等价有偿的, 居间关系中不存在无偿性质合同。在闲置车辆加盟模式下, 专车司机并没有因软件平台因其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而给予报酬, 这点与居间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

五、闲置车辆加盟模式下二者不构成劳动关系

在该模式下, 专车软件需要给专车司机设置准入条件以及进行一些管控, 据此, 部分学者便认定软件平台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是其招工的相关要求, 专车软件对司机运营的管控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行为, 从而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 以解决运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法律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

交通运输部2015 年10 月10 日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第18 条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并将接入的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该规定也是意欲将专车司机和打车软件平台之间关系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内。笔者认为将二者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过于偏颇且不符合时代背景。

( 一) 社会角度

我国目前正处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时代, 这个时代的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相比更加多元化和弹性化。《征求意见稿》18 条强制要求专车经营者与接入平台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极有可能阻碍新型就业形态和新兴经济模式的发展, 无底线得加重了软件平台的责任。

( 二) 法律角度

1. 专车司机的用工方式与劳动法立法不符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才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而该模式下专车司机实际运营情况来看, 大多数专车司机都并非是非全日制劳动者, 诸多专车司机都属于全日制劳动者, 是有正式的用人单位, 其仅仅是在业余时间进行专车运营。另外, 根据清华大学相关调研显示, 有些专车司机不仅仅装有一个专车软件, 其同时是装有数个装车软件来接单的, 如果根据征求稿的意见其应当与数个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这显然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此外, 18 条规定中强制要求专车经营者与接入平台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第3 条规定也不符, 忽视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意性。

2. 二者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我国《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首先,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 并且与劳动者有直接的关联。其次,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符合劳动法主体的相关规定。最后,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应当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具有从属性。

首先, 在该模式下, 根据我国立法来看, 平台软件不具有专车司机用人单位的资格。以滴滴出行为例, 其运营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中主要是科技开发类, 出租车运营业务不属于业务组成部分, 根据行政法理论, 企业需严格按照登记信息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超范围经营。再者, 专车司机所用于服务的车辆即生产资料并不是由软件平台所提供的而是由汽车租赁公司所提供的, 专车司机并未从软件平台处获得任何生产所需资料, 这与劳动关系特征不符。最后, 专车司机工作时间灵活, 是否提供工作、何时提供工作完全具有自主的决定权, 软件平台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专车司机, 专车司机对软件平台并不具有人身从属性, 软件平台对专车司机的适度管控并非从属性的体现, 而只是双方合同约定下软件平台所拥有的权利。

六、闲置车辆加盟模式下二者构成承揽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相应成果, 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专车司机与软件平台的关系定性为承揽关系较为适宜。

( 一) 社会角度

目前共享经济和互联网创新的大潮已经不可避免, 我国正处在一个急速发展的背景下, 对互联网专车一味封堵不如合理疏导, 不应过于加重软件平台的法律责任, 而是应该通过行政机关加大监管力度以及加快立法工作来规避风险, 而不是一刀切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来试图通过劳动法来解决网络平台经济时代的新型业态发展。

( 二) 法律角度

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平台问题要从合同法角度而非社会法角度出发, 应当认定专车司机与软件平台符合承揽关系。

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 需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 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 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从形式要件来看, 专车司机和软件平台已订立了书面的合同, 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其交易对价, 软件平台给予司机的补贴就属于这类性质的报酬。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双方的义务是否是为一方按要求提供工作成果, 而非提供劳务本身, 另一方按照工作结果来支付报酬。其次, 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具有独立性即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等。最后, 要看双方是否在合同订立时就对工作成果和相应报酬进行了约定,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约定不是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的约定。从实质要件看, 专车司机是自己准备劳动工具 ( 车辆) 即按照和平台软件的约定, 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进行工作, 并且在工作过程中享有相当的自主权, 独立安排和完成工作。软件平台并不关注司机的工作过程, 其所注重的是司机的工作结果, 而非劳务本身。软件公司对司机的工作结果 ( 乘客的满意度等) 进行了要求, 看其是否按照事先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 如果司机的工作结同规果没有达到合定的标准, 软件平台将会终止双方合同或者减少相应报酬。在此, 软件平台对司机的准入设置和工作结果的管控就易于理解, 这并不是二者存在从属关系的表现, 仅仅是软件平台在合同约定下行使定作人应有权利的行为。

七、结语

对于软件平台与专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目前仍然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二者的关系认定为承揽关系是符合时代背景和法治要求。一部分学者认为承揽关系认定便将软件平台的所有责任免除, 司机以及乘客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其实不然, 虽然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是作为独立主体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国家仍可以制定具体的法规进行调整, 通过界定好包括保险等的社会法责任以及包括侵权赔偿的私法责任, 来完善网络平台时代下的法律体系。

摘要:随着众多互联网专车的推出, 人们的交通出行迎来了“私人订制”时代。然而不可否认的是, 在互联网专车服务对于运输市场的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方面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存在极大的隐患, 需要更多的规范与引导。专车司机与运营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 将影响着一系列围绕专车司机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针对专车的性质以结合相关的法律进行分析, 对目前二者法律关系的认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专车司机,网络平台经济时代,承揽关系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2]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 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经济法律关系探究论文范文第3篇

1 企业经济管理的目的

进行企业经济管理是为企业创造盈利, 为客户创造价值。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有一定战略意义的长远发展规划, 将经济管理体系引导到工作中, 用科学管理办法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一定措施解决问题。经济管理体系能够保证企业实现赢利。引入的经济管理体系属于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了战略发展规划、组织职能的设置、编制经济管理文件、人力资源、内部审核以及实际生产中的持续改进等管理体系。

2 企业组织绩效的内涵

中小企业组织绩效指的是企业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企业组织盈利情况等。企业组织绩效的实现应当以每个员工绩效的实现为基础, 组织可以按照层级的逻辑关系将企业绩效逐层逐级地分解到每个工作岗位, 具体到每个员工, 这种方式可以将绩效完成情况量化细分, 只要员工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组织要求, 组织绩效就能够达到。

3 中小型企业经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在现阶段, 我国大量企业受其规模、技术、发展理念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还比较落后, 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相比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企业管理层水平有待提升

中小型企业多是民营企业, 企业的管理层多为家族成员[2], 在中小企业建立浪潮中, 很多人跟风建立小型企业进行生产, 因为市场形势良好, 所以很多小型企业得以生存发展, 逐渐成为中型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领导层有一大部分学历较低, 没有受过专业的管理教育。这就导致企业在面临新经济局面时因为管理层不具备专业素养容易做出目光短浅、考虑欠缺的决定, 导致企业组织绩效受到损害, 甚至面临倒闭。特别是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使经济形势变化更快, 管理层不具备科学的发展思路、扎实的管理功底, 就难以进行有效的企业经济管理。

3.2 资金短缺, 外部经营条件较差

中小企业的资金体量小, 能够正常运转资金不多, 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短缺现象,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两点: (1) 家族式企业管理模式不愿接受外来资金[3]。中小型企业多是家族所有制, 为了保证家族利益, 实现企业结构的单一性, 一般都有一定的保守性, 传统思想决定了家族式企业在主观意愿上不接受不接纳外来资金, 社会资金难以有效地投入到企业中去, 家族资金储备毕竟有限, 所有这种传统的思想认识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尚未完善[4]。因为中小企业经营体量小, 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 所以很多银行和融资机构不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即使部分企业通过信贷获得经营所需资金, 但是往往也是额度较小, 难以满足企业发展壮大的需求。

3.3 组织机构松散, 应变能力差

中小型企业组织机构建设存在不足, 有的企业在创业初期, 雇佣人员较少, 分工不够明确, 或者有的企业的组织机构冗余, 导致工作中出现推诿、敷衍的情况, 组织内部相关责任未能明确。企业不重视组织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在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做出正确反映, 机构僵化、老化, 处理事务能力低下。中小企业的管理条例制定和执行存在不足, 导致很多的条列仅是摆设, 未能真正落实到工作中。各个部门独自为政, 不与业务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致使工作效率低下, 出错率上升。这种低效率的组织管理模式难以有效实现组织绩效, 帮助企业有效发展。所以, 改变中小企业水平低下的经济管理现状势在必行。

4 经济管理水平提升与组织绩效关系分析

4.1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奠定组织绩效基础

中小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需要引入先进的管理人才, 通过引进管理人才能够将企业的管理运营模式理顺, 可以在人力资源配置、职工培训、绩效评价、薪资关系以及职工满意度等问题上较好处理[5]。先进的管理人才能够运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做出最符合企业自身定位的发展决策, 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济管理水平, 使企业能够根据既定的发展规划实现组织绩效。中小企业管理人才具备精深的管理常识, 能够对公司经济管理有本职的认识。企业运用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能够保证企业提升人力资源、资金配置、经营方针、效能安排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为实现企业组织绩效奠定基础。

4.2 多渠道融资助力企业发展, 保证组织绩效

多方面的研究表明, 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助于帮助企业改善内外部的经营环境, 实现企业组织绩效。中小型企业由于其性质决定了一般的资金来源多是家族内部。但是为了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形势, 使企业更具活力, 更稳健的实现组织绩效, 就必须与时俱进, 运用科学的经济管理办法。要改变传统固步自封的管理思想, 积极建立与其他企业、社会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盘活社会资金, 助力企业发展。一些中小型企业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已经成为高成长性企业, 这部分企业转型升级继续大量的发展资金支持, 通过多渠道、多限期的融资能够降低企业发展成本、融资风险。要加快融资结构的建立, 使中小型企业在融资时更具话语权, 帮助中小型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使其在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据有利的财务优势, 实现组织绩效。

4.3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实现组织绩效

中小型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完整度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存在一定欠缺, 尤其是在绩效考核制度方面, 很多的中小型企业只注重经营结果, 关注最终的盈利, 却没有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不能够对经营过程、经营模式进行优劣评估, 所以管理存在一定漏洞也很难发现, 又因为前面所提到的各个部门职能不明确, 相关业务存在重叠现象, 导致在处理工作任务时两个或多个部门出现分工不明的情况。企业首先要建立一套绩效评估体系, 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制定科学的适合的评价体系, 选择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现状的评价指标, 使企业经营管理有的放矢, 层层把关, 对企业经营管理流程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使企业能够获得超出预期的赢利。机构设置方面要精简机构, 责任明确到部门, 部门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使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保证企业正常运转。企业还可以向成熟的大型企业学习, 引入成熟的管理模式, 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真正为实现既定的组织绩效服务, 发挥中小型企业自身独特的经营优势。

结束语

总而言之, 我国中小型企业数量众多, 极大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中小企业目前处于发展壮大的阶段, 逐渐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其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组织效益。研究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组织绩效之间的内在关系, 有助于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起良好的经济管理模式, 使企业组织能够获得更多、更高的绩效。并且, 中小型企业的数量多, 所从事的业务广泛, 市场贴合度高, 国家也一直支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内很多的大型企业也是从中小企业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中小企业想要继续成长, 获得良好的发展势头, 最重要的就是必须从内部进行改革, 改变管理思路, 创新管理办法, 从经济管理着手, 努力实现企业组织绩效。中小企业经济管理与组织绩效之间存在正向促进关系, 除了以上所提到的三点措施以外, 企业还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 顺应国家发展, 响应国家政策;还应当加强对经济管理和组织绩效之间的深度研究, 为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更多理论支撑。

摘要:我国中小型企业数量众多, 极大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中小企业目前处于发展壮大的阶段, 逐渐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其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组织效益。研究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组织绩效之间的内在关系, 有助于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起良好的经济管理模式, 使企业组织能够获得更多、更高的绩效。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绩效,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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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探究论文范文第4篇

一、工业社会的社会关系

在传统宗族群体的分崩离析和现代工业社会的劳动分工对社会关系的冲击影响下,人与人的关系不可避免地与社会结构及其发展联系在一起,人类社会变成了人们与次级群体越来越高度依赖的社区。“快时尚”店铺作为一个具有合作和秩序的社区,令店内的所有员工变成相互间有密切和依赖的社会关系的群体——各人负责不同的店铺区域,看似简单的流程少不了员工的相互配合。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分工以及人们的物质交换的发展,个人能力和社会关系也日益普遍和全面。对于社会中的个人而言,家庭、宗族已经不足或无法提供精神支持。家庭作为初级群体,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衰落。这种衰落可能提供了更多的个人自由和促进更大的社会融合的潜力,从而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实现组织目标。但同时,也削弱了非正式控制的影响力,增加了社会控制的难度,并导致了人际关系的异化和漠不关心。

二、优衣库运营模式对员工的形塑

(一)对组织的人际关系的形塑

优衣库店铺给员工塑造了一个充满活力与激情的工作氛围,主要表现在店员行动的最高基准和店内此起彼伏的叫卖声等。店员间的人际关系便在物质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了,一个围绕店铺展开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可以说是一种规范。个人会因这种社会关系、规范,不自觉地形成岗位上的动力和压力。

当组织对个人的要求越高,甚至高出预期而难以达到时,就会令个人产生抵触和不自信。面对频繁的反馈,店员会有两种行为反应,一是顺从,继续在群体内努力工作以达到要求;二是反抗,对要求“讨价还价”或置之不理,甚至脱离组织。在机械团结中,个人要服从集体道德去规制自己,但是有机团结讲求的是,个人的自律,而笔者认为顺从和反抗都是自律的表现形式。

虽然,在工作日优衣库店铺员工的交流不多,但是我们仍可相信同事间的关系相对和谐,且交流也比较频繁。但似乎这种和谐友好的关系仅仅停留在交谈的浅层次,当被问及遇突发情况时,会先向谁求助,选项综合平均得分为:家人3.79、朋友2.79、男/女朋友2.17、同事1.31、其他0.14。在最需要帮助的情况下,同事是他们最后才选择的求助对象。

在这种组织相互关系交往中,部分店员在物质和精神需求上未能达到满足的心理状态,未能满足个人与他人建立联系、获取友谊伴侣的需要,也减缓了个人实现自我提升的速度。

(二)对员工个人的形塑

日企的严肃、规范管理在一线的店铺也展露无遗,在这种工作环境下,大家的工作状态都不太差。但是这一种职业的礼貌和微笑,伪装出来的快乐情绪可以给店员一定的快乐感和服务后的成就感,但更多的应该是会让店员产生工作的倦怠感、更大的工作压力和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下班后和公休日时间基本都花在睡觉和玩乐上。事实上,正如社会分工论所述,在现代社会中,“有机团结”给予个人更多自由,但同样地如果失去了一些约束只放纵,就很难成为一个有纪律的自由人。

此外,在有限的人际关系以及过长繁重的工作中,令优衣库一部分适婚年龄的员工,未能找到男女朋友进入正常的婚恋关系,这种状况显得尤为紧迫。而已婚的店员,却又很难照顾家庭,需要沟通协调才能跟伴侣有一个很好的重合的休息相处时间。尽管家庭作为初级群体的作用渐渐衰弱,但社会依然需要每个新家庭维护社会稳定和继续其社会性的发展,优衣库等一类的“快时尚”店铺似乎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三、结论

确实在社会分工的影响下,企业是一个合作和秩序的社区,企业内部的员工合作越来越紧密,也互相依赖生存着。我们也看到了优衣库员工之间的关系朝着和谐友好的方向良性发展着,但实际要回答跟哪几位同事最要好时,却很难有答案。

社会关系体现在实践活动中,“快时尚”服饰零售业给社会带来的种种关系,更深层的是压抑了这个行业从业人员身上的人情世故,不自觉地在与社会互动中呈现出不能自知、以颓废当个性的行为特质,也显示了劳动分工的进一步精细化给社会结构分化带来的加速度。

摘要:现代社会中“快时尚”店铺员工的人际关系到底如何。通过社会分工论和社会关系理论视角探讨优衣库员工的人际关系, 经问卷调查和结构性访谈后发现, 优衣库店铺的员工人际关系比较和谐, 但仅停留在浅层次的交流。在社会分工的影响下, 个人依赖群体而渐渐脱离家庭, 个人也由此获得了自由。同时其个人的生活也有相对散漫和颓靡。

关键词:“快时尚”店铺,社会分工,社会关系,人际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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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探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民数量的不断壮大,借助互联网进行传播已经成为企业营销的主要渠道之一,用传统的传播方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市场的发展需求。本文主要介绍了网络传播环境的特征,并进一步分析了网络环境中的企业公共关系。

[关键词]网络技术;企业公共关系;网络环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4.041

[中圖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

1 网络传播环境特征

网络传播已经成为当下社会人们参与度极高的传播环境,但目前对于网络传播的概念,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美国的《连载》杂志中,曾对网络传播进行过定义: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我国学者曾表示,网络传播的概念在不断演化,它在今天网络的基础上不断延伸,随之还会有新的形式出现,跟网络、计算机相关的,都可以称之为网络传播。我国学者更倾向于将网络传播定义在互动、数字这两种领域当中。

1.1 传播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传播促进了传播主题的多元化。在传统的新闻信息传播中,传播主题通常都是专业的新闻机构,从结构上来看,发布信息的主体较为单一。网络传播的出现使人人都可以参与传播,他可以是社会中的每一位民众,人人都可以参与到网络传播当中,谁都是网络信息的发布者。网络传播有效地打破了以传统媒体为主导的信息发布形式,从单一性走向多元化。在网络传播的背景下,受众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受者,也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信息,实现个性化选择,受众逐渐成为了驾驭媒介的人。

1.2 传播的互动性

网络传播具有超强的互动性,与传统媒体相比,当下的网络传播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具有互动性。传统传播环境中的信息传播大多都是单向的,传播媒介无法有效、及时地获得受众的信息反馈,受众也无从发表意见。然而在网络传播环境中,这种传播是不再局限于单向,它可以朝着双向、多向的方式发展,传播信息具有良好的交互性。例如:在新浪微博上有一条新闻引其受众关注,那么受众就可以参与下方评论,发表自身意见,让信息的发布者可以有效地了解到受众的反应。

2 网络传播环境中的企业公共关系

2.1 网络传播环境对企业公共关系的影响

在现代化的进程当中,利用网络环境建立企业公共关系,已经成为企业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网络环境下,公共关系囊括了组织、人际、大众传播等诸多传播方式的优点,不仅可以以最省时的方式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同时传播的范围更广,信息容量也更大。所以,企业应充分地利用网络的力量来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在网络传播环境中,企业的公共关系与以往不再相同,它不再是一种单一的信息交流传递过程。在多元化的信息背景下,信息来源更加广泛,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沟通渠道。企业是否可以在网络建立一个良好的人际脉络,也决定了其今后的发展质量。网络传播环境中的企业公共关系发展还不够成熟,并且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清晰的认识。在网络竞争中,不再是同行的竞争,更有其他行业的竞争。所以,在网络传播环境当中,它更需要企业的沟通能力、合作能力,以此来推进行业的优化发展。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工具,为企业的公共关系建设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平台。

2.2 网络环境中建立企业公共关系的要素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形态,其中有着海量的数据,在社会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企业通过这种新兴的传播手段,可以更加快速、全面地掌握企业舆论的主导权、主动权,更有利于企业塑造形象与品牌。网络用户通常是可以熟练操作网络的人,一个企业通过网络就可以了解到人们的关注度。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了解到企业的形象、产品,与企业展开相关的沟通与互动,这更有助于人们进一步加深对企业文化的认识。企业可以以此来提升人们对企业的关注度,使其拥有正确的认识,对企业产生好感和信赖,为企业今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2.3 网络环境中企业公共关系的平台

在网络中,企业公共关系的平台多种多样。其中一项就是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讨论平台,来提高人们对企业产品的认知,允许广大的网络用户进行讨论,以丰富信息作为载体进行交流、传递,为企业提供及时的反馈信息,充分体现出“公开性”的告知原则。在网络中,公众不仅仅是企业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反馈者和制造者。网络平台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很好地为企业建立公众纽带,也会给企业带来舆论灾难,企业需要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共关系作用,树立完美形象。

除了讨论平台,微博与微信平台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公众关系平台。微博中庞大的数据和良好的互动效果,让其成为了网络互动的最佳场地。微博中的用户通过个人的看法和感受,及时与新闻互动,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对于企业的形象树立也有极好的推动作用。微信是一个人际交往的软件,企业加强微信平台的构建,通过订阅号的发布,可以帮助自身与受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实现内需外求的紧密结合,以此来达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3 结 语

网络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这一切都要求企业积极建立门户网站主动建立公共互动关系。在传统的企业公共关系中,企业大多通过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广播向大众单向传播,来建立公共关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必须主动调整自己的战略方针,将公共关系投入网络环境这个大背景下,密切保持与受众的联系,为企业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周茹.网络时代我国企业公共关系新闻优化传播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3.

[2]牟意.论网络媒体在城市形象传播中的角色与功能[D].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3.

[3]顾芷瑄.论企业形象与企业社会责任[D].上海:复旦大学,2010.

经济法律关系探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世界上最早的现代公司产生于英国,但是在英国法律史上,公司法人资格的确立经历了从“特权”到“原则”的转变过程。在1720年之前,公司法人资格几乎纯粹是特权的产物;1720年的《泡沫法案》本可对此进行改革,却惨遭失败。将近1个世纪之后,这一局面才通过相继出台的制定法而得到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逐步从特权变为法律原则,最后通过判例法,从原则上彻底确立公司的法人资格。

关键词:英国公司法;公司法人资格;《泡沫法案》;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

公司是当今商品经济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legal personality),使公司自身具有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从而拥有特有的财产组织功能和有限责任功能。英国最早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公司为其创造和聚集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使之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工商大国。在英国法的历史上,公司法人资格的确立,是经历了从“特权”(privilege)到“原则”(rule)的曲折过程,因此有必要理顺这一过程,探究其历史意义。

一、19世纪之前的公司法人资格

(一)1720年泡沫法案之前

在大约14—15世纪,“公司”一词被首次用于命名以商业为目的的社团 [1]。到了16世纪,英国产生了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2]。尽管如此,公司要想取得法人资格,却绝非易事。那时的英国公司可以通过两种特许制度而取得法人资格:一种渠道是皇室特许状(royal charter)。皇室特许状是一种由英国君主签发的,将特权授予个人或团体的正式文书。当时,皇室特许状主要是颁给贸易公司(trading companies),这类公司通过得到皇室特许状,进而取得法人资格,在相应领域取得对外贸进行垄断的特权[3]。著名的东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即是通过特许状而成立的法人。

另一种渠道是议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以后,国会有权单独以法案形式授予法人资格。例如,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获得议会法案的授权来对特定债务承担责任,从而拥有相应的法人资格[3]。

这一时期的英国公司,绝大部分都是通过以上两个途径取得法人资格,尽管渠道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在实质上都属于特许制度,而且获得特许的成本高昂,程序也极为烦琐。因此,在这个历史时期,英国的公司的法人资格,除了特许状和议会法案之外,还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与调整。

(二)1720年泡沫法案

到了18世纪,一部法案的出台却让合股公司遭受了当头一棒。事情的起因是由一些英国贵族创立的南海公司,成立于1711年,为了获得大多数的国债,南海公司以其股票换取政府债券,获得了大量的利润。其他的公司纷纷效仿这一行为,造成南海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于是,南海公司以各种手段游说国会,企图制止这一现象。到了172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泡沫法案》(Bubble Act)。

该法规定:第一,禁止各公司在没有特许状的情况下具有行为能力,在已获得特许状的情况下,其行为能力仅限于许可范围;第二,禁止用已废止的特许状假冒法人社团、承销或包销非法人社团的证券。该法案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南海公司的垄断地位,殊不知,南海公司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然而,政府针对南海公司的竞争者进行司法调查,对其予以严厉打击,迫使人们将把大量闲散的资金集中投资到少数国家设立的公司上,反而引起股市崩盘,所有投资者与政府不得不吞下苦果。

《泡沫法案》是英国最早的公司立法,它本可以针对法人资格特许制度和相关行政性垄断问题而做出改革,使合股公司能更容易获得法人资格,来保护广大股东和公众的利益。然而,该法的实际内容却刚好相反。“它不是正本清源,……是指望通过强化法人社团许可制度、阻碍合股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减少法人社团数目来避免另一次危机。”[4]

二、19世纪公司法人制度的变革

由于《泡沫法案》带来的负面影响,英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在其颁布后一百多年的时光里几乎停滞。到了1820年,公司法人资格仍然“是例外,而非原则”[5]。《泡沫法案》重挫合股公司的发展,英国公司法人制度的改革在19世纪才展开。

(一)议会立法的铺路

1.1834年《贸易公司法》(Trading Companies Act)以及1837年法案。在1825年,英国议会才将《泡沫法案》废除。直到1834年,《贸易公司法》得到了议会的通过。根据该法案规定,皇家政府可用“专利证书( Letter Patent)”确认法人社团的全部或部分特权,不必颁发特许状;该法案还规定,合股公司可通过其负责人进行起诉和应诉,公司成员的个人责任也是有限的[6]。这意味着合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前述的两部法案于1837年被一部更为详尽的法案所取代。1837年法案授权贸易委员会(the Board of Trade)赋予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实际管理中,贸易委员会也只能对体现某种公众利益的组织授予承担有限责任。

废除《泡沫法案》后,从1825年到1834年,再到1837年,议会的这些立法成果并没有改变公司法人特许制度,但是这些法案排除了合股公司的部分发展障碍,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特许主义。

2.1844年《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18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合股公司法》。该法案规定,公司只需注册成立,简化了设立程序,从而确立了法人准则成立主义,即所有合股公司都需要注册,并获得与其成员相区分的法人资格。注册登记程序不仅相对便利,其费用也大大低于申请特许状,而特许状失去了其原有的价值,仅仅能满足申请人的虚荣心而已。准则成立主义向公众敞开了取得法人资格的通路,公民有权通过相对简单的行政程序成立公司,法人也就成了“‘私权’的享有者、‘私法’上的主体——合同法、财产法、信托法、侵权法上的‘拟制人’”[4]。

1844年《合股公司法》在英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上极具里程碑意义。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通过注册成立而取得法人资格,英国公司开始被承认为私法主体,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开始从特许主义向准则成立主义转变,英国公司的法人资格由特权到原则的转变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3.1855年《有限责任法》(Limited Liability Act)、1856年《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56)和1862年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1862)

(1)1855年《有限责任法》。《有限责任法》于1855年8月14日被通过,填补了1844年《合股公司法》的空白,引进了有限责任制度。根据该法案,股东的责任以其持有股份的票面价值为限。英国法律史学家威廉·霍尔兹沃思爵士(sir William Holdsworth)认为该法案“开启了公司法历史的新时期”[3]。

该法案规定,按照1844年《合股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保险公司除外),需要将资金分为若干股份(每股价值不少于10英镑),便能按照该法案所陈述的条件得到注册有限责任的许可证明。该法案规定如下条件:第一,公司名称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结尾;第二,财产授予契据(deed of settlement)要得到至少25个股东签字,这些股东持股数量至少要达到名义资本的四分之三,且名义资本需要有20%已被缴付[3]。《有限责任法》引入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地位得以明确,公司的法人资格进一步得到了原则化。

(2)1856年《合股公司法》和1862年公司法。1856年《合股公司法》取代了实施了不到一年的《有限责任法》。根据该法案的规定,至少七位股东在公司注册证书(memora-

ndum of association)上签字,上面详细注明公司名称、经营对象和股份数额,将其保存在登记官处,公司便能得到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公司还能选择是否具有有限责任[3]。1856年《合股公司法》巩固了之前的立法成果,还简化了1844年《合股公司法》中的公司设立程序,更加便利公众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的法人资格地位在此进一步得到了原则化。1862年公司法的全称为《法人设立、内部章程以及对贸易公司和其他社团的进行清算的法案》(“an Act for the incor-

poration,regulation,and winding up of trading companies and other association”),该法整合与修改了1856年《合股公司法》和其他法案的内容,还扩大有关申请公司注册的范围。

在19世纪,英国制定法数量大增,公司的法人资格在制定法中得到了改变,英国公司更容易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英国法中的公司法人资格也从特权逐步向法律原则转变,公司的法人资格至少得到了制定法的原则性认可。

(二)萨洛蒙(Aron Salomon)诉萨洛蒙有限公司(Salom-

on & Co.,Ltd.)案对公司法人资格原则的最终确立

最终,判例法将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确立为原则,那就是著名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1892年,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萨洛蒙决定将他拥有的皮靴店以38 782英镑卖给了有他本人组建的公司,该公司由萨洛蒙本人和其妻子、五个孩子组成。公司的名义资本为4万股,每股价格为1英镑,公司发行20 007股,除其妻子和五个孩子各拥有一股外,萨洛蒙本人拥有2万份股份。此外,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做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一份金额为1万英镑、带有浮动担保的债券,并且支付了8 728英镑的现金。但公司很快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若其资产用于清偿萨洛蒙有担保的债券,则公司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就无法获得清偿。这些无担保债权人声称,萨洛蒙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公司不可能欠他1万英镑的债,公司资产应用于偿还他们的债务[6]。

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裁定萨洛蒙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理由是:该公司的组建存在欺诈,并且事实上,该公司也纯粹是萨洛蒙的代理人和托管人。但是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种法人资格则是有别于其合法的个体经营者的人格[6]。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即只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公司,公司就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使公司的股份实质上只持于一位股东的手中,即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在人格上与其股东或者成员是完全分离的。该判例不仅阐述了法人资格的原理,还将一人公司也纳入到了法人的范畴中。英国公司的法人资格就此彻底摆脱以往的特权色彩,得到了判例法的认可,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则。

三、结语

英国法中的公司法人资格由“特权”转变为“原则”,这一性质的转变历经曲折,经受了时间的考验。从14世纪到19世纪这数百年的时间里,英国从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商品社会过渡演进,公司因此应运而生。公司特有的法人资格,使得公司财产和投资者的财产相分离,这样无疑可以鼓励投资者积极行使投资的权利,但是这种法人资格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法人资格从“特权”到“原则”的转型,并不是大踏步的前进,而是通过一部部成文法案和判例缓慢累积而成的。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讲,英国法中的公司法人资格的这种转变既是英国社会进步的缩影,又是英国法律史演进的必然产物。英国一直是深受保守主义思想的影响,英国法的形式也的确是保守的,但是它的实际内容却是与时俱进的,这一点在公司法人资格的原则化确立上得到了体现。公司法人资格的原则化历程,一点点让英国公司得到了发展的活力,公司的活跃也就激活了英国的工商、金融等行业,为英国的称霸奠定了财力基础,英国公司法无疑为此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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