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论文范文

2023-09-16

环境卫生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生态环境是一种有价的资源,应该用经济手段督促矿产资源开发者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的义务。从经济学的角度及借鉴发达国家在矿山环境治理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提出中国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模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经济手段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呼唤保证金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忽视环境保护,中国矿山环境不断恶化,土地破坏、水生态平衡失调日益突出,“三废”污染严重,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已对群众的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如何改善矿山环境、建设绿色生态矿山,如何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统一协调,已成为矿业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解决矿山环境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运用科学的理论,采取先进的方法来开展这项工作。切实搞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问题,强化企业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别是国家及各级政府应给予矿山企业优惠政策;建立一部统一完整的矿山环境法规,使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监管;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导的投入机制,多元化吸收资金,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以及国外资金投资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

中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还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在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分散在十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互相推诿,使采矿引起的塌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几乎形成管理真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谁破坏,谁治理”原则,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应对其采矿、探矿活动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承担恢复治理责任,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必要的措施和制度来保证。例如河北省199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等作为重要内容写进了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缺乏国家基本法对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管理规定,行业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理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到位难度仍然较大[1]。

生态环境是一种有价的资源,应该用经济手段督促矿产资源开发者履行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的义务,而目前的矿山环境管理最薄弱的就是缺乏有效的手段来约束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特别是一些大型矿山企业开采历史长,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尤为严重,诱发了一系列的地质灾害。这类矿山在开办时没有预留矿山环境恢复资金,在生产中也未提留用于矿山环境恢复费用,长期以来此类问题一般由政府来解决,不利于调动矿山企业保护矿山环境的积极性;而且,矿山关闭后,采矿权灭失,采矿权人更不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容易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全国建立和推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势在必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就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或质保金。

二、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经济学认为,外部性externality是某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这种成本或利益落在第三方身上而交易者没有考虑到。外部性的存在,无论是外在成本还是外在利益,都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来源。在存在外部性时,政府可以采用两种可能的行动来实现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其一是建立和实行私有产权制度,其二是对引起外在成本的活动征税,而对引起外在利益的活动给予补贴。

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前,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同意后,矿山企业才能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工作,国家收取各种税费,体现了所有者权益,这个过程是一种交易关系。矿山企业的经营对象也是交易的对象——矿产资源,而矿山环境是与矿产资源捆绑在一起的资源,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可避免地破坏矿山环境。但是,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并没有将矿山环境资源纳入到企业运营成本中,矿山企业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环境问题转嫁给了他人和社会,这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事实上,矿山企业已经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使用了矿山环境资源,从而产生了外部性问题。所以要运用经济手段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促使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很好地解决了矿山环境影响的外部性问题[2]。

三、国内外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成效显著

保证金制度是确保被破坏的矿山环境得以按照环境保护及复垦要求进行恢复的基本保证。实施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就会更加积极主动。

近年来,云南、广东、黑龙江、浙江、宁夏、江苏、山东、河北等省相继发布实施了有关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推行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促进了地方矿业的健康发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云南的滇西兰坪、鹤庆、下关、祥云等县采选矿山企业通过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治理的力度不断加大,矿山环境有了明显的改观。变“谁破坏、谁治理”为“谁破坏、谁负经济责任”,向矿山企业收取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再组织专人治理等措施,矿山环境与企业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如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衙分公司加大科技投入,一次性投入200万元,改建环保设施,解决了黄金生产排放尾液中氰化物污染的问题;同时在采矿方法上采取向式水平充填法,减少废矿石对环境的影响。兰坪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兰坪铅锌矿区的采矿秩序进行了大规模整顿,实现了“一矿、一证、一主体”,采矿秩序和矿山环境明显好转。大理下关的滇西水泥厂,投入1 500万元用于生产工艺的改进和矿山、厂区的绿化,由于综合利用采矿和工业废渣达到30%以上,得到了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减免了1 842万元税金。

国外对矿山环境的管理,无论从法律制度上还是监督管理体制上,都已经比较完善。许多国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了保证金制度,以确保采矿权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许多国家的管理实践表明,矿业项目都有特定的寿命期,矿业活动结束后的环境恢复是矿山环境管理中一个突出问题,仅仅规定矿业经营者的矿地恢复义务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一定的保证措施。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为了确保矿业履行其恢复义务,普遍实现了保证金制度。矿业经营者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如果企业按规定履行了矿地恢复义务,政府将退还保证金;否则,政府可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地恢复工作。美国一些州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得到批准但尚未正式颁发以前,申请人先缴纳复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许可证批准的复垦要求确定。可因各采矿区的地理、地质、水文、植被的不同而有差异,其数额由管理机关决定。保证金在采矿者不履行复垦计划时用来支付复垦作业的费用。

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模式探索

(一)关于保证金的收取依据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可以是矿山企业出,可以是金融机构为其担保,也可以是个人。依据《担保法》,债务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作保证金,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保证金抵偿,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所以,一旦矿山企业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没有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不达标,就可以启动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来开展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如果矿山企业很好地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较好地完成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那么该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限内(比如6个月到一年,因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成果要在一段时间以后才能表现出来)本息全部返还给矿山企业。

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是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由于矿产资源开采、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土地破坏,依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需要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出资进行土地复垦。

(二)关于保证金的收缴标准

矿山生产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与矿区面积、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矿区的地质、地貌、水文和植被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保证金收缴标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目前国内外收缴标准的确定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另一种是根据矿种来确定。在实际运作中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操作比较简便,但对于不同的矿种对矿山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不同这一点考虑不够充分;第二种方式体现了不同矿种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不同,但是在矿种复杂而保证金制度又刚刚建立的情况下,具体操作难度很大。

鉴于以上情况和中国矿山现状,可以考虑根据以下方式确定保证金的收缴标准:保证金的收缴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其中,影响系数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和矿山的地质、地貌、水文、植被等情况来确定。

(三)关于保证金的收取方式

保证金的收取一般有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一次性收取通常是在矿山建设时,根据矿山企业的征地范围,开采区影响范围和未来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估算出未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费用,作为矿山投资的一部分,交给经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管理,在矿山企业进行恢复治理合格后,连本带利返还给矿山企业。一次性收取方式的优点是保障程度高,保证金的收取比较可靠,对(下转218页)(上接209页)政府管理而言比较简单。缺点是一次性收取的保证金在估算上难以确定一个准确合理的数据,对矿山企业来讲,扩大了基建投资,长时期有一大笔资金抵押在银行,影响资金周转,增加了生产成本。

分期收取的方式,是在矿山生产时期定期收取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达标后,连本带利返还给矿山企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对矿山企业的压力小,不会因一次性拿出一大笔资金而造成投资过大、资金积压。缺点是保证金收取时间过长,如遇变故,矿山企业不能如期履行环境恢复治理的承诺,有可能导致保证金收取金额不足,不能满足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需求。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短的小型矿山,采用一次性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因为这类矿山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不大,采矿权人负担起来难度不大,也可以促使采矿权人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弃矿现象的发生。

对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的大型矿山来讲,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巨大,矿山一次性缴纳比较困难,因此,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分期缴纳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即将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山面积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如首采区、次采区等,首次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根据首采区的面积来确定。当首采区开采完毕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矿山企业可进入次采区继续开采,首次缴纳的保证金可作为次采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备用金,不需要再缴纳其他的保证金。如验收不合格,矿山企业应继续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达不到验收标准前,不得进入次采区进行开采,如一定要进行开采的,需要缴纳次采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参考文献:

[1] 唐恒.中国矿山生态环境与保护现状[J].内蒙古环境保护,2006,(1):12-16.

[2] 罗剑.浅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J].广东土地科学,2005,(2):27-28.

[责任编辑 安世友]

环境卫生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当前中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表现为环保法庭纷纷设立并呈现“过度”量化表征。与环境司法专门化配套的保障机制建设却相对滞后,环境司法专门化运行开始偏离制度初衷,面临突出矛盾和重重难题,导致其价值与功能未能实际发挥。针对环保需求和纠纷数量日益增长的客观现实,必须正视和反思当前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所面临的机制性障碍,以保护环境资源与维护环境权益为逻辑基点,从宏观理念、中观程序以及微观职责等方面进行制度突破和完善,促进专门化环境司法的纵深发展。

关键词:环境诉讼;司法专门化;机制障碍;路向转换

1008-5831(2013)06-0101-06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该意见出台后,各地法院纷纷以环境保护审判庭、合议庭以及巡回法庭等形式(以下统称为环保法庭)积极开展环境司法专门化试点。但是,与此种热闹景象不尽协调的是,大量环境案件最终并未真正进入司法程序,许多环保法庭呈现门庭冷落之象。专业的司法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折射出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发展理念和制度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试图厘清当前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所面临的程序与机制障碍,转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路向逻辑,以促成环境司法机制完善,更加契合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在中国的运行现状分析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者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实践表明,此处的“司法”是指狭义的,仅指法院的司法活动。环境司法专门化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单纯的概念演绎,而是社会现实需求使然。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是环境现状对司法需求的现实反映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专门性环境司法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中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1]。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经济转型期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日益突出;二是当前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维权渠道不畅;三是公民环境权益意识增强,尤其在当今信息时代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事件不再沉默,而是积极通过网络、微博等进行揭露和反映,引发群体响应,进而升级为群体性的诉求表达甚至对抗性冲突事件。

众多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临危受命,成为应对和缓解环境问题的重要力量。截至2012年11月,中国已成立环保法庭95家[2],具体表现为环保审判庭、环保巡回法庭、环保合议庭以及独立建制的环保法庭四种模式,主要分布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海口、无锡、昆明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贵州、江西、山东、重庆等地的多家基层人民法院之中。环境司法作为化解环境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被寄予厚望。一方面,为环境受害者提供了一条以国家司法强制力保证的救济渠道,使污染和破壞者面临严厉的法律威慑,有效缓解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另一方面,跨地域管辖、统一尺度的专门性环境司法为环境执法提供了一种更为权威、规范的效力保证,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敦促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此外,因应社会分工发展的现实,在专业司法领域对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试点探索,实质上推动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环境事件频发与环境诉讼受案数的现实矛盾

但是,与环境问题的现实演变不尽一致的是,作为正义最后防线的司法审判,近年来受理的环境诉讼案件并不多见,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甚至还没有受理过环境案件[3]。很多地方试点建立的环保法庭面临着“无米下锅”、无案可审的局面,这在国家有关机关发布的权威数据中得到印证。例如,2002-2006年,有关环境问题的举报平均增长率约为87%,但是,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2004年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 453件,2005年只有1 545件,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仅有2 146件[4]。学者整理的统计数据也表明,环境类案件在各地法院每年受理案件中所占比例始终在低位徘徊,“以海南省为例,2003年环境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0.06%,2004年为0.008%,2005年为0.05%,2006年为0.06%,2003年至2007年环境类案件总数所占的比例为0.04%” [5]。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以后,这种状况也没有发生根本转变。例如,已成立近五年的昆明中院环保庭,一直处于“无案可审”的尴尬位置,而此种情况是全国环保法庭的共同处境[6]。由于真正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环境案件并未与环境事件同步增长,环境纠纷案件数量和环境污染事件之间形成强烈反差,揭示了环境司法领域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问题,表现为一系列矛盾,“一方面是中国当前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高发,另一方面是法院受理的环境案件极少;一方面是案件的类型单一,另一方面是一些基本的环境司法规则没有得到良好运用;一方面是经过司法裁判的案件少,另一方面却是进入申诉程序的案件多”[7]

(三)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运行中的失范表现

在环保法庭几乎无案可审的同时,其他传统类型案件却是逐年攀升,“人案”矛盾十分突出。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如果环保法庭到了无案可审的地步,要么将其撤销,要么就去审理其他案件。实际上这种状态已经偏离了制度设计初衷,主要表现如下:其一,被迫审理非环境类案件。在其他类型案件多、法院办案压力大的现实情况下,环保法庭不可能因为环保案源不足而闲着。为了均衡法院内部各个业务审判庭的工作量,环保法庭只得承办一些与环境纠纷毫无关联的、传统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类案件,许多环保法庭逐渐异化为非专业性的审判机构。其二,成为司法改革政绩工程。一些环保法庭在设立之前对当地环境问题缺乏充分调研,其隐含目的可能是主要解决法院内部中层领导职数等“实际问题”。一旦环保法庭成立后,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只能采取各种方式开拓案源,甚至违规鼓励当事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主动争取基金资助,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其三,超越现行立法盲目试点。一些地方的环保法庭试点过于创新和超前,甚至不惜突破司法的中立与被动性原则,比如在环境纠纷受理之前提前介入、积极帮助原告方运用证据保全方法提前取证等。过分的“司法能动”可能超越司法可为的界限,不仅与现行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相违背,还可能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二、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运行中面临的现实难题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制度预期在于,针对环境纠纷频发的客观现实,通过专门化司法机构及其配套制度设计,形成一种常态的、高效的司法应对机制。环境司法的“不对称性”矛盾以及运行中的诸多失范,反映了实践层面对制度预期的偏离,更暴露了一些深层的机制性难题,成为影响环境司法专门化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全国性与普遍性机制纵深发展的现实障碍。

(一)诉讼启动难

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现实存在并未带来环境司法程序的如期启动。在许多环境事件中,受害者连自己何时受污染、受何种污染、需准备何种证据等一概不知,不敢或不愿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而更多的是选择投诉解决,环保法庭的作用几乎被架空。诉讼程序启动难固然与受害主体的诉讼能力欠缺以及环境污染本身的潜伏周期长、损害不确定等特点有关,但也反映出中国环境保护立法和司法的不足。一方面,现行司法体制下许多环境诉讼的启动依然遵循利害关系原则,原告必须证明自己存在损害的基本事实方可进入案件的立案受理程序,否则无法立案;另一方面,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与地位尚不明确,而且诉讼与鉴定费用过高也影响了潜在的原告们是否作出提起诉讼的决定。

(二)纠纷调解难

调解率是评价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效果的重要指标。2007-2009年间,相关学者以近10年来近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样本进行的调查显示,环境纠纷案件调解文书仅占同期该类民事类裁判文书的4.99%[7]。而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全国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率却高达58.86%。可见,同一时期环境纠纷的调解难度远远大于普通民事案件,其矛盾更为尖锐与突出,更难于协调与平衡。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权益具有公益属性,有其自身特点,导致环境纠纷具有明显的群体性,受害方的众多个体诉求往往不同,彼此间的对比、参照、观望心理较强,运用传统调解程序和方法往往很难奏效。为此,一些地方在处理环境纠纷时尝试探索公益诉讼的做法,“但最多只能起到一个示范的作用,不能达到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运行的目的”[8]。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三)事实认定难

环境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困难集中在证据规则的具体运用上,比如举证责任、司法鉴定以及行政机关各类文书的效力问题。以环境侵权诉讼为例,需要认定的关键事实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损害后果,二是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里,首先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但是,中国《侵权责任法》又规定,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原告举证能力的有限性,尤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因为涉及公益,对科学技术手段取证要求更高,原告的举证能力就更低。同样,被告也面临着专业技术不足而难以举证的问题,不得不依赖于鉴定机构的作用。但是,在目前中國司法鉴定体系中,尚未建立起专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不仅当事人面临着举证难题,法院在认定案件关键事实时往往也感到难以抉择。此外,对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文书效力的认定也存在障碍。按照现行诉讼程序规定,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是否作为证据采用应当进行审查,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通常不具有稳定性,容易发生变更,这就容易导致法院对同一事实认定存在矛盾,必然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法律适用难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繁多,但真正可作为裁判规则予以援用的“有用”规则却并不多。而且,法律适用过程还呈现出程序法多于实体法、司法解释多于法律法规、地方性规范多于全国性规范、地方标准多于国家标准的独特现象。事实上,实践中法官更青睐于一些地方性规范而对国家法律法规“熟视无睹”。例如,某省法院在处理采光权纠纷案件时,几乎全部援引了该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作为裁判规则[7]。此外,法官处理环境纠纷经验不足、受地方性影响等因素也容易导致环境司法的效果不佳。而环境法律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紊乱等都会影响到环境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实际上造成环境法实施的不平衡性[9]。由于法官适用法律时往往感到很多规定“不好用”甚至“不能用”,自然愿意援用一些操作性、地方性更强的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障碍的成因分析

尽管中国专门化的环境审判机构在数量上已有一定规模,但社会公众对司法保护环境的实际效用却产生了质疑,学界也开始反思:环境审判机构是否就是环境司法专门化唯一的路径表现?如果是,其逻辑基础是什么?若转换其逻辑前提,应具体从哪些方面入手、朝什么方向努力?我们认为,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正面临从专门机构普遍建立到专门机制配套完善的逻辑转换瓶颈期。影响其发展的原因在于,客观方面制度供给与程序规范不足,主观方面环保意识不强、考核激励不够等机制性障碍因素共同制约与阻却的结果。

(一)规则供给缺口

大量环境纠纷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很大程度在于现行环境司法领域裁判规则的供给不足。首先,环境保护实体法的建设未及时跟进,与社会现实多有脱节,并且以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规范为主,很难为发展中的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更多可以适用的有效规则。其次,传统的法律规范直接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是部门法划分的重要依据,但是环境纠纷在相当程度上却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尽管这种关系实质上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众多部门法规则无法突破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的表达范式限制,难以作为环境案件的裁判规则。第三,环境纠纷对于诉讼程序具有更高的规范要求,但是地方性规则大行其道,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多有不同,影响了环境司法的公信力。据调查,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将会选择什么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时,“选择向政府投诉的受访者人数占第一位,其次是向媒体反映。选择向法院起诉的仅排在救济途径选择的第三位”[3]。可见,司法并未成为受害人维护权利的首选方式,其效用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甚至还不如媒体。第四,裁判规则供给环节的缺失造成诉讼预期的不确定性,并因此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无论审判如何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人们也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10]

(二)诉讼程序障碍

在环境司法领域,三大诉讼类型的划分不一定绝对形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种形式,而是更多地表现出某种复合特性,在个案中形成类型交叉。由于不同法官认识问题的角度与思维方式有所不同,适用证据规则、裁判标准、审理期限存在差异,以及彼此之间沟通机制的缺乏,极可能造成环境纠纷“在民事行政裁判与刑事裁判中产生冲突或矛盾,从而出现司法标准不统一的结果” [11]。因此,对于环保法庭的受理范围必须予以明确。目前中国环保法庭受理环境案件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只受理某一类环境案件,如湖南省茶陵县法院就只受理涉环保问题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二是有选择地将资源类案件纳入环境案件,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将涉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纳入其受案范围;三是集中受理涉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也就是“三审合一”的模式,贵阳市中级法院以及清镇市环保法庭就属于此种模式。应当说,“三审合一”模式将是未来环境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发展的方向。但是,目前只是解决了案件受理后的分案问题,即受理后应当归口由哪个具体审判业务庭审理,在诉讼程序保障方面仍有诸多欠缺。例如,在诉讼程序启动上,起诉条件中仍然要求原告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将许多原告拒于法院大门之外。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利益代表主体身份的获得即诉讼权利究竟应当由谁来行使也是亟需解决的难题。此外,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直接来源途径,尽管独立于诉讼程序,但其作用依然有限。在环境案件鉴定过程中,普遍存在鉴定机构资质与程序混乱等问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屡见不鲜。鉴定意见互相矛盾,不仅影响到案件的事实认定,甚至给环境司法留下被“合理怀疑”的硬伤。

(三)环保理念缺位

事实上,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否得到推广,也取决于环境保护的优先地位能否得到确立。当前中国的司法功能主要定位為服务中心工作,即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服务与保障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比,环境保护依然居于次要地位。在目前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中,GDP仍然占据了较大权重,在这种政绩观导向下,一些地方不惜牺牲环境以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实际上所造成的“政府失灵”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环境问题进入司法救济程序[12]。环境司法设置的初衷在于保护环境资源,但在与地方发展利益之间进行取舍时,司法的抉择显然容易陷入两难。甚至导致“环境案件迫于政府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通过非诉讼途径而以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加以解决”[13],司法的作用因而被架空。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环保法庭的设置,而是除了坚持久违的司法独立之外,地方政府能否抵挡住经济发展的诱惑而真正致力于环境保护。如果缺乏主动性的行政权力支持,环境审判庭的设立将仅仅成为一种象征性的努力而难以真正发挥环保效用。

(四)考核激励不足

以结案率、调解率等指标为主的法官绩效考核方式难以形成有效激励,反而会挫伤环境纠纷法官的办案积极性。一方面,由于环境纠纷案件本身具有专业要求高、审理周期长、矛盾纠纷大等特点,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法官经常会感到压力过大、疲于应对。另一方面,在以结案率、调解率等为重要指标的现行审判绩效考核体系下,与其他传统类型案件相比,对环境纠纷案件的考核方法并无多大差别,对于法官个人绩效的贡献度并不因为案件本身的难度或者社会矛盾的性质与大小而有很大差别,容易造成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消极心理。另外,从司法的被动性看,环境纠纷案源的多寡并非由法院决定,更不可能人为拓展。但是,法院却有可能为了规避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麻烦以及可能对考核绩效造成“拖后腿”现象,而以立法未明确规定等为由拒绝受理环境诉讼案件。外部考核与内在动机相结合,容易降低法官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积极性。

四、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发展的应然路向

尽管当前中国环境司法效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但是仍然应当充分肯定环境司法专门化在保护环境资源与维护环境权益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事实上,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设置上的变化,也必然带来诉讼理念和诉讼机制的变化。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当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与突破,可从宏观理念塑造、中观程序规范和微观机制构建三个层面转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路向,以推动其健康发展。

(一)宏观层面:树立公益理念,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

中国法制的完善体现了环境保护现实和理念不断更新发展的要求。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采取列举方式对环境和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原则上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这项规则为中国深入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打开了大门。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法庭案源不足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探索,必然也会对社会公众的权利观念造成一定影响。因为环境资源作为公共财产,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必然会与公民个体的私权产生冲突。为此,有学者认为“把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建立在公民对环境公共财产的权利这一基础之上在逻辑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14]

但是,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与基于自由权利而生的私益诉讼有着本质区别。公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果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就不能被划入公益诉讼之列,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将其分流作为私权纠纷来处理。因此,在设计环境公益诉讼具体机制时,应当将环境公益置于其首要价值的高度,妥善界定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区分标准。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未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作出详尽规定、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依然有很大的探索空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借鉴美国、德国公益诉讼原告起诉规则,采取扩展与限制并举的模式,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进行扩展,但是对于原告起诉资格的标准、程序进行适当限制。建立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明确起诉顺位,建立确立原告的标准与程序,还要采取措施避免起诉权的滥用,从而保证环境诉讼的公益性,积极推动国家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规范尽早出台。

(二)中观层面:加强程序规范,协调司法的专业化和民主化需求

一方面,应当建立专门化程度更高的环境司法规范。无论从纠纷的特点还是性质看,环境司法的技术性要求都很高,由专业化水准更高的环境司法机构来主导会更有效率。“无论从司法公正还是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实现法官职业化,由掌握这项专门技术的‘熟练工人’来满足解决社会纠纷和回复/建构法律秩序的需求,都已成为不可逆转的理性选择”[15]。另一方面,要在诉讼程序中保证社会公众的民主参与。作为一件关涉大多数人环境权益的公共事件,环境纠纷的处理无疑将引发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从环境公众参与机制构建角度考虑,环境纠纷审理程序的规范也必然需要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必须充分考虑上述两方面的现实需求,妥善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社会公众民主参与和意见表达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弥补因司法的专业性过强在环境问题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不足。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专家陪审制和专家意见两种司法参与进路:一是由具有相应环境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学者、环境行政机关或公益组织的专业人员作为专家陪审员参加到环境纠纷审理的合议庭之中;二是在有关裁判结论作出前还可以采取学术研讨、理论论证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科学、民主地作出司法决策,更加契合公众对环境司法的关切。

(三)微观层面:明确职责范围,优化内部考核和强化外部联动

从国内外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看,不外乎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者环境法庭。首先应是环境审判机构的变革,比如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法庭,有学者甚至提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法院。我们认为,尽管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并未否定设立专门环境法院的可能,但出于中国当前环境司法案件数量的现实考虑,专门环境法院的设立无疑更加超前于社会现实,难以实现既定的司法目标。因此,唯有依托现行法律框架,在环境司法建制内寻求专门化机制的更加完善。比如,重庆法院系统就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三级联动环境司法机制:一方面,经过充分调研,分别在环境事件相对高发区域的两个基层法院中设置了环境审判庭,跨区域集中受理规定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环境纠纷案件;另一方面,在两家基层法院对应的中级法院设置环保合议庭,负责审理环境纠纷的上诉案件,同时在市高级法院中也建立了类似中级法院的环保合议庭。这样就在整个重庆市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三级联动的环境案件审判机制。

我们认为,重庆法院系统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职责与权限配置体系的探索确有可借鉴之处,但是环境司法联动机制不应局限于法院系统之内。因为从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看,环境保护并不单单是法院一家应当承担的职责。从司法的政治功能考虑,各地法院履行职责必须围绕地方与国家发展大局,因而实际上很难阻隔地方权力对环境司法的干预和影响,与其被动接受还不如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决策的协调、商讨,适时提出建议,从而将地方决策引至国家环境法制轨道。除了要加强自身审判机制建设外,法院还应积极与地方公安、检察、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单位进行日常的沟通联系,共享环保案件信息,从而扩大环境纠纷案件正常进入司法程序的渠道。

五、结语

司法专门化是现代法治和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尽管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路向以环境司法机构的普遍建立为其表征,但是对于环境司法程序和价值理念的深层探索,却不会因为设置数量可观的环保法庭就此停滞。这是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发展的价值逻辑和前景所在,也是作为环境司法主体的法院职责所系。正如黑格尔所言,“在特殊场合这样地认识和实现法,而且不带有对特殊利益的主观感情,系属一种公共权力即法院的事”[16]。环境司法作为国家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一个强制手段,自然不应对任何特殊利益带有主观情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最终发展,无论是以环境法庭还是环境法院的形式得到立法的肯定,都应当以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护环境权益为其使命,通过不断完善环境司法机制和诉讼程序,真正达致环境的正义与公平的理想。参考文献:

[1] 〖ZK(#〗梁江濤.司法解决环境纠纷不足1%折射了什么[J].环境教育,2012(11):15.

[2] 郄建荣.全国已建立环保法庭95个[N].法制日报,2012-11-20(6).

[3] 赵立新.环境侵害司法救济的缺口分析[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4-49.

[4] 宗边.建议设立环境审判庭[N].中国环境报,2008-03-10(1).

[5] 刘超.环保法庭在突破环境侵权诉讼困局中的挣扎与困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60-66.

[6] 吴学安.环保法庭“无案可审”倒逼诉讼主体多元化[N].中国贸易报,2013-08-22(H01).

[7] 吕忠梅,张忠民,熊晓青.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调查:以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样本[J].法学,2011(4):82-93.

[8] 廖万军.环保法庭“门可罗雀”在诉说什么[J].环境保护,2011(9):20-21.

[9] 黄锡生,何雪梅.中国环境资源法律实施的障碍及对策[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89-94.

[10]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66.

[11] 沈跃东.论环境法庭的裁判程序[J].东南学术,2010(5):128-135.

[12] 张璐.我国环境司法的障碍及其克服[J].中州学刊,2010(3):103-105.

[13] 张晏.中国环境司法的现状与未来[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22-27.

[14] 刘卫先.从“环境权”的司法实践看环境法的义务本位——以“菲律宾儿童案”为例[J].浙江社会科学,2011(4):60-65.

[15] 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76.

[16] 黑格爾.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29.

Mechanism Obstacle and Direction Transforma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n China

SONG Zongyu1,CHEN Dan2

(1. School of Law,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4,P.R.China;

2.Chongqing Shapingba District People’s Court,Chongqing 400048,P.R.China)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n China is still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development,which is showing that environmental courts have been set up across the country and assumes a surface phenomenon of excessive quantitative. Bu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security with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s comparatively backward. The system op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began to deviate from the original purpose,faced the obvious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Therefore,the value and func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is difficult to implementation. Under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and environmental disputes number growing up,we should face and think the present mechanism obstacle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and insist on the logical principle to protect environment resources and maintenance people’s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breaking through and improving the macro concept,medium program and micro responsibility system,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will be actually promoted.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specialization; mechanism obstacle; direction transformation

环境卫生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路 环境 影响 评价

中固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历来十分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在公路选线、确定桥梁位置、综合排水、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消除和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从设计阶段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我国公路总里程不断增长,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公路在国民经济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位置愈来愈重要。伴随着公路的高速发展,公路污染、公路对周边环境影响等问题也大量凸现出来。如何面对公路建设产生的环境问题,如何按照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评价公路建设各阶段对环境的作用与影响,采取何种措施减少或杜绝公路环境污染、恢复路域生态损失。这是摆在我们广大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概述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必须在主体工程设计的同时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公路是指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林区等区域内经过的公路,因对自然景观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故应根据所经地带的特征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公路环境保护设计应以防为主,在工程设计开始即从主观上考虑环境保护问题,通过设计上的努力,达到避免引起环境破坏、污染进而保护环境的目的。以防为主是主观活动,也是最经济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公路环境保护设施主要指为降低交通噪声而设置的声屏障,管理、服务区中污水处理池,隧道通风、除尘设施等,其设计应根据预测交通量分析确定。随着交通量的增长及公路使用时间的推移,公路改建或设施的维修更新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公路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年限应与公路远景设计年限一致。公路工程线长面广,对环境的影响自然不可忽视。但工程设计应妥善处理好主体工程与环保措施间的关系,尽可能从路线方案、指标的运用上合理取舍,而不过多地依赖环境保护设施来弥补。当公路工程对局部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时,应进行主体工程方案与采取环保措施间的多方案比选。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投资划分原则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制定。公路设计主体工程设施(如桥涵等)、防护工程设施(如挡土墙等)等多兼有环境保护功能,与环境保护要求一致,但从我国公路设计的实际情况出发,均计入主体工程投资中。

二、公路环境保护的内容及任务

公路环境保护是基于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调节与控制“公路工程与路域环境”对立统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公路环境保护由两项基本工作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根据需要采取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凸显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使公路在运输功能发挥的同时,对沿线环境的负影响最小。

公路建设中环境保护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生态破坏;2.防治环境污染。具体的讲,就是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方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对各种自然资源和生态的破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公路建设与环境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路环保措施

公路建设的不同阶段,环境问题的产生与环保工作的重点不同,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

1,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3.招投标阶段:在合同书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4.施工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及监理;5.竣工和交付使用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后评价;6.营运期: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及处理环境问题投诉。

四、公路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一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由于公路是大型的基础性公共设施,所以修建公路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价拟建公路可能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影响的程度和采取的对策。

(一)公路环境影响评价需抓住的一些特点

1.环境评价工作有完整的法规体系指导,这样评价内容和程序都有法可依;2.环境评价从可行性研究一直延续到设计阶段,周期要较长,时间要充裕,需有效地保证针对各个设计阶段评价深度的不断进展,为工程的环境设计提供参考意见;3.环境部门负责人的意见要能充分体现在设计中,使公路工程环境设计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必须有充足的资金保证环境评价建议和环境工程设计能得到落实:4.要定期写环境评价报告书,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种意见;5.评价内容方面,要突出重点,对公路的自然生态影响评价事无巨细,环境噪声评价也要细致入微地考虑进去。

(二)公路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内容及方法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公路建设项目活动可能带来的各种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并评价其未来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合理选线提供依据:通过损益分析,提出可行的环保措施并反馈于设计,以减轻和补偿公路建设项目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公路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为路域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环保规划提供依据,为决策者提供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科学依据。它主要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线长面广的特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般采用点线结合,以点带线,突出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的评价方法,对大气、噪声环境采用模式计算和类比分析法,对生态环境、水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则采用调查分析法。

五、结束语

公路建设在一方面满足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对环境造成了破坏,可通过严谨设计、改进施工工艺、合理安排建设工期、采用新材料、开发新工艺、绿化公路等措施来改善。此外,这还是一项系统性、全球性工程,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正确、合理量化各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从而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有效的约束和禁止,以达到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为实现交通部“十五”交通环境保护发展要求的目标,我们必须加大公路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从宣传教育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公路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加强对公路环境问题的深入研究,使我国公路建设、公路环境治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环境卫生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众所周知,环境治理较为复杂且专业,而环境监测是保证环境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的重视程度,发挥出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从而提高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基于此,本文主要是阐述了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基础参考。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治理;促进性;作用

一般而言,环境监测主要是针对影响环境发展以及环境质量等相关因素的监测性工作,其目的在于及时把握和控制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类因素。对于环境治理而言,环境监测能够为其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并提高环境治理决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重要目标。因此,需要提高环境监测的力度,发挥出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 环境监测相关概述

1.1环境监测工作形式

对于环境监测而言,其工作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点,需要通过有效的监测手段和工作形式,提升环境监测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因此,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形式的分析和掌握,从而体现出环境监测的重要作用。首先,监视性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监视性监测主要是针对排污企业进行的监测方式,并通过取样分析,对污染物种进行分析并明确,提高污染治理工作的高效性和针对性。其次,定点性的监测形式主要是在污染发生之后,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以获取的相关数据作为基础,实现对污染危害等的评定工作,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针对措施,有效处理污染问题。而定点性监测是一种事后监测的手段,也是环境监测中较为常用的监测形式。最后,研究性监测主要是为了以科学研究为主要目标,从而进行的样本采集以及分析。在研究性监测工作中,对每个监测步骤及环节等有着非常高的标准和要求。

1.2环境监测的特点分析

在环境监测中,研究性和监督性是其主要的特点。对于研究性来说,环境监测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为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的数据支持,提高环境治理的科学有效性。在进行环境污染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掌握环境污染中的各类基本信息,尤其是污染源以及污染程度等,从俄开展分析与研究工作,达到环境治理的主要目标。环境监测的监督性主要是对污染物的排放等进行有效监督,并对相关环节进行综合性管理。环境监测的监督性主要是通过对长期固定污染源的监测的形式,获取综合性的分析结果。

2 环境监测的重要意义

环境监测对于环境保护以及治理等工作的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环境监测作为一项专业性的工作,能够实现对环境科学的监督与管理,并分析环境质量,及时发现环境发展中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基础内容。同时,在环境监测过程中,可以对环境中的污染物等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数据,对污染源进一步明确,为环境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并有效处理好当前环境中的问题,使得环境问题及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另外,环境监测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就环境监测工作来分析,是一项经济建设与环境管理的综合性工作,实现对环境问题中污染物的控制与管理,在最大程度上提升能源及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社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3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

3.1环境监测为环境治理提供基础准备

环境监测对于环境治理来说,有一定的促进性作用。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之前,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监测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等作为基础依据,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治理方案。因此,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能够为环境治理提供有效的依据,并帮助环境治理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为了能够充分反映出环境质量以及环境治理的真实情况,需要有科学完整的数据支持。而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过程中,对于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是整个工作中的重点环节。对于数据的监测与分析能够对当前区域内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预测和分析,并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通常来说,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能够从根本上提升环境评价的有效性,也对环境治理方案治理以及决策制定等产生直接影响。为了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工作,需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并及时把握住环境监测中的细节,严格控制和管理环境监测环节及流程,提高环境监测的精细化水平。因此,在环境治理中,需要全面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并综合评估环境质量,发挥出环境监测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对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向与指导,并落实环境治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3.2环境监测提高了环境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现阶段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对严重,其中主要包括了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多种污染问题。为保证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需要就环境污染问题中的有害物质以及污染物的类型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同时,要根据区域特点,保证环境治理方案的有效性。而环境监测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并结合具体的污染物类型,明确环境治理的方向和治理目标。另外,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的过程中,通过监测工作能够实现对区域内环境问题的了解。总而言之,环境监测工作能够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提高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性。

3.3环境监测和环境治理相互促进

实际上,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能够为环境治理提供专业依据,而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环境监测工作的落实。在环境监测过程中,需要根据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工作要求,及时改进环境监测工作方式,并采用先进有效的环境监测技术手段,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整体效率。另外,随着环境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环境监测的要求和标准也在不断提升。正因为如此,环境监测工作才能够获取更为长远的发展和进步,并凸显出环境监测的重要作用。因此,就环境监测与环境治理而言,二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相互促进、相互进步的作用,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4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及时反馈

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环境监测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在环境监测工作中,能够将当前环境问题真实地反映出来,并对所获取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实现对环境问题中污染物的控制,避免污染物进一步扩散,降低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环境监测能够对环境治理作出及时反馈,提高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5进一步维持区域生态平衡

环境监测工作作为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对污染环境因子进行监测,也要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同时,在进行环境评估的过程中,通过对生态环境的監测能够对污染情况进行预警和分析,并实时掌握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4结束语

总而言之,需要提高对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视,并有序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展现出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工作的促进性作用,并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专业性的数据参考,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1]曲淑岩 . 环境监测工作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J]. 科技风,2020(21):98.

[2]郭喜伟 .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研究[J]. 绿色环保建材,2020(5):56-57.

[3]王津津 . 环境监测对环境工程建设的促进作用分析[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20(4):49.

[4]蔡欢,徐珂迪,邱必云 . 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J]. 区域治理,2020(4):90-92.

[5]王利霞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预防措施[C].2020年 5 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20.

作者简介:

王文(1988-),女,羌族,四川茂县人,本科,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卫生论文范文第5篇

中圖分类号 R95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6039/j.issn.1001-0408.2022.02.01

摘 要 中成药是我国医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立行之有效、符合中医药特色的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便科学地进行药品遴选,规范合理地开展中成药临床应用评价工作,江苏省中医药学会和南京药学会中药专业委员会组织了本次专家共识的制定。共识专家采用文献研究法、头脑风暴法、层次分析法、德尔菲法等,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临床应用7个维度(一级指标),构建了包含24个二级指标、102个三级指标的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以期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中成药品种的遴选和评价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推动各级医疗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和用药结构,加快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安全地使用中成药,从而提高药事服务质量,控制不合理药品的使用和费用支出,更高质量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关键词 中成药;遴选;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专家共识

Jiangsu expert consensus on the formation of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for variety selection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Chinese patent medicine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Jiangsu Socie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pecial Committee of Nanjing Pharmaceutical Society

ABSTRACT   Chinese patent medicin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in China. In order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effectiv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for the variety selection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Chinese patent medicine in lin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o as to scientifically select drugs and carry out 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evaluation of Chinese patent medicine in a standardized and reasonable manner, Jiangsu Socie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pecial Committee of Nanjing Pharmaceutical Society have organized the formulation of this expert consensus. Consensus experts have used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brainstorming method,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Delphi method, etc. to build a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for the selection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Chinese patent medicine, including 24 secondary indicators and 102 tertiary indicators, from the seven dimensions of safety, effectiveness, economy, innovation, suitability, accessibility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 (primary indicators). It is expected to provide decision-making basis for the variety sel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Chinese patent medicine by the pharmaceutical management and pharmacotherapeutics committee (group)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promote medical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to continuously optimize the medication catalogue and medication structure, and accelerate the formation of the “1+X” (“1” for the essential medicine, “X” for non-essential medicine) medication model dominated by essential drugs, promote medical institutions to use Chinese patent medicines scientifically, reasonably and safely, 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harmaceutical care, control the irrational drug use and cost, and better meet the drug use needs of the people.

KEYWORDS   Chinese patent medicine; selection; clinical applicatio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expert consensus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以人民为中心、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和药品供应保障各环节信息所开展的药品实际应用综合分析,是药品供应保障决策的重要技术指导。探索并逐步完善基于政策协同、信息共享、主体参与、多维度分析需求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机制,可为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保障临床基本用药供应与合理使用提供循证证据和专业卫生技术评估支撑[1]。

中成药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以中药饮片为原料,按规定处方和制剂工艺加工而成的中药制剂,其品种众多、剂型多样、临床应用广泛,是我国医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2-3]。目前,在我国上市的中成药约有59 000多个[4],其中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收录的中成药品种达1 374个[5]。当前,有关化学药临床综合评价体系的研究较多,研究方法包括卫生技术评估(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HTA)、客观评价分析(the system of objectified judgement analysis,SOJA)、多准则决策分析(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 analysis,MCDA)等[6-9],且相关的药品综合评价政策文本也已发布[1],近期虽有学者针对中成药的评价体系作了有益探索,但大多引用化学药的评价模式,或方法简单、未体现中医药特色,并未形成系统的评价技术方法[2,10-11]。各级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成药用药目录时,亦缺乏科学、客观、规范的中成药品种遴选和评价标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符合中医药特色的医疗机构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上述背景,江苏省中医药学会与南京药学会中药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尝试构建了基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临床应用7个维度的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初步形成了江苏专家共识,以期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中成药品种的遴选和评价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推动各级医疗机构不断完善中成药目录,优化和规范其用药结构,加快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安全地使用中成药,从而提高药事服务质量,控制不合理药品的使用和费用支出,更高质量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1 编制依据

本共识中,医疗机构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以近年来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政策文件等作为指导与依据,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试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

2 编制过程

本项目于2021年3月启动,首先成立了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专项工作小组,之后召开了8次研讨会,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江苏省及长三角地区其他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学(协)会的药学、临床及管理学等多学科专家的意见,经过10余次修改最终形成本共识。

3 技术方法

中成药是以中药饮片为原料,按规定处方和制剂工艺加工而成的中药制剂,包括丸、散、膏、丹等多种剂型,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与自身特点,是辨证论治、君臣佐使等中医药理论与中医整体观的集中体现。因此,其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应首先基于中医药理论,全方位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其次,该指标体系还需具备科学、客观、规范、实用、快速五大优势,并尽量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行业学(协)会对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的多元化需求。在评价方法上,本项目邀请多领域专家采用文献研究法、头脑风暴法、层次分析法、德尔菲法等,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目录》《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目录》《中国药典》和国家中药保密品种等,同时结合中医临床路径和中医诊疗方案、临床指南、专家共识等相关权威专业资料等,最终形成本共识。

4 主要内容

本项目基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临床应用7个维度(一级指标),根据中成药的特点建立评价指标条目池,构建了包含24个二级指标、102个三级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评价指标进行阐述,说明参考资料来源和指标权重赋分依据。此外,本指标体系还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设立了“一票否决”的指标项,即对于不符合本医疗机构要求的药品或因质量问题引发群体性不良事件被召回的药品,实行“一票否决”制。本指标体系可供医疗机构进行中成药品种遴选或临床应用评价时使用:(1)当用于中成药品种遴选时,医疗机构在结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保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等相关政策的同时,应基于循证证据,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6个维度进行评价,同时应考虑本机构的实际情况,科学规范地开展医疗机构中成药品种的准入工作,合理制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建议使用本指标体系中的第1~6项一级指标进行评价;(2)当用于中成药临床应用评价时,医疗机构应基于循证医学证据,开展中成药临床应用评价研究,并结合自身特点,对本机构的药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建议选择本指标体系中的第1~7项一级指標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内容见附件。

4.1 安全性评价维度

安全性评价维度用于测评药品的使用风险。药品安全与否是决定其能否投入临床使用的关键前提和先决条件,设立全面、可操作的针对药品安全性的评价指标体系至关重要。中成药上市后,随着用药人群的不断增多,可能因病情复杂、联合用药机会增加等,使得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逐渐增多,导致部分患者风险获益比难以明确。本指标体系的安全性评价维度指标涵盖了药品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处方组成、给药方法、特殊人群用药、上市时间、上市后再评价等各方面。其中,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较典型、应用较广泛的被动监测手段,也是目前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主要手段,该方法的优点是监测范围广、时间长,没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以较快得到药品不良反应的早期警告[12]。评价者的主要参考依据为药品说明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NMPA)等网站发布的药物警戒、不良反应通报等信息,常见不良反应事件评价标准(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最新版《中国药典》中有关中成药的毒性、易成瘾性、妊娠禁忌、“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的相关内容,以及药智网(www.yaozh.com)中收录的药品安全性信息等。

4.2 有效性评价维度

有效性评价应遵循循证医学的方法,选择所有当前可获得的质量最优的相关研究证据作为有效性评价证据[13]。有效与否是药品临床价值的重要体现及临床应用的首要考虑因素[14]。本指标体系根据中成药组方依据、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据级别/强度及临床使用情况等,考察待评药品的处方来源、国家中药品种分级保护情况及其在诊疗规范、临床指南、专家共识等相关权威专业资料中列出的推荐级别,并结合市场销量与医患认可度来评价其有效性。例如,在循证证据来源方面,开展有效性评价的数据应来源于所有当前可获得的质量最优的相关研究证据。由于当前可获得的中成药循证证据数量不多、证据级别有限,故本共识建议:首先,医疗机构可参考中西医诊疗方案,即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的相关用药指导性文件,如《中医临床路径和中医诊疗方案》等;其次,可参考临床指南,即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成药治疗优势病种临床应用指南》标准化项目组等权威组织发布的临床指南;最后,可参考专家共识,即由各专业学会编写的专家共识。虽然目前有关中成药的循证证据较少,但NMPA已发布的《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主动开展中成药的上市后研究,并依据研究结果和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等及时修订药品说明书等内容,提示开展中成药循证医学研究将是今后有关中成药评价的重要工作内容。另外,本指标体系对中成药有效性的评价包括了医患认可程度相关指标,拟通过待评药品的市场销量与临床应用情况来反映其被医患接受的程度,从而侧面反映该品种的疗效。

4.3 经济性评价维度

药物经济性评价是指不同药品成本与产出价值的比较,是对药品经济效益的评估[13]。药物经济学评价对临床决策以及《国家医保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动态调整、药品费用控制、药品研发等均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旨在保证提高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同时,节约或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从而惠民利民[15-16]。中成药的经济性需要设置合理的评价细则。本指标体系中经济性评价维度主要通过比较同名同方药品(指通用名、处方组成、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饮片量相同的药品)的日均治疗费用来评价其医疗成本,即通过计算江苏省药品采购平台中同名同方药品的日均治疗费用中位值,评估待评药品日均治疗费用的高低。与此同时,本指标体系还通过比较成分类似、功效相同药品的日均治疗费用来评价其医疗成本,计算方法与同名同方药品相似。而当暂无相同组方、类似成分、相同功效、相同剂型的待评药品时,该项评分统一按中位值计。

4.4 创新性评价维度

为解决近几年中药创新研发动力明显不足等关键问题,NMPA着力构建、完善符合中药特色的审评审批机制,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希望通过中药注册分类等具体优化措施,尊重中药研发规律,突出中药特色[17]。因此,本指标体系也参考上述办法,通过药品的注册分类来评估其创新性,即按照2020年9月《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实施前后的不同要求作为中成药创新性的评价指标并赋予分值,意在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开展中药创新研究,推动已上市中成药的改良与质量提升,以充分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促进古代经典名方向中药新药转化。

4.5 适宜性评价维度

中成药适宜性体现在药品技术特点的适宜性和药品使用的适宜性两个方面[13]。首先,考察药品是否为《中国药典》收录品种,因凡是被《中国药典》收录的中成药品种,其技术特点、使用等适宜性方面均已得到学界广泛认可;其次,通过了解药品的给药剂量和给药频次,考察其使用的难易程度,进而判断患者的用药依从性;最后,考察药品的有效期,以评价药品的稳定性。

4.6 可及性评价维度

对于药品的可及性评价维度,本共识建议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目录》收录情况、生产企业状况等方面进行考察。其一,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且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18]。《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19]。《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收录的685个药品中,包含268个中成药(含民族药)品种,占39.12%。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不断优化医保药品目录结构,以更好地满足患者临床需求,基本实现了常用药品全覆盖,并加强了特殊人群用药保障。在近期公布的《国家医保目录》中,中成药品种达1 374个。因此,本共识认为,对中成药可及性的评价应首先考虑其是否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目录》收录。其二,为方便医疗机构了解生产企业的综合实力与产品及企业在消费者中的口碑,本指标体系还考察了药品生产企业在国内的排名与知名度。相关信息可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醫药工业百强榜或查询其他权威信息综合平台。

4.7 临床应用评价维度

临床应用评价是指对药品在临床中的应用情况进行评价,以测评其临床应用价值,进而筛选出临床适应证明确、医患依从性好、生产企业信用佳的优势中成药品种,从而为医疗机构临床决策、品种遴选、医保目录更新等提供依据。临床应用评价维度主要从同行专家推荐、本机构中该药品超说明书使用情况、费用影响分析、供应管理分析4个方面进行评价,即通过临床同行专家对药品的认同度来评价其临床价值,通过本机构中该药品超说明书使用情况来考察其临床使用的规范性,通过该药品进院后对本机构药品费用的短期影响来反映其经济性,根据该药品在本机构中是否出现质量问题、供应短缺、滞销等情形来考察其供应管理情况,进而实现从生产供应到临床使用的中成药多尺度量化评价。

5 结语

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发展政策举措、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20]。这提示无论是从国家政策层面还是从中成药科学发展的迫切需求来讲,构建符合中医药特色的中成药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都是非常必要的[12]。在构建中成药临床应用评价体系时,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现有的普适性药品价值评价工具,结合我国医疗资源特点、医疗改革政策、药品政策等,从受益群体角度出发,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操作性强、符合中医药特色的中成药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20]。一方面,科学有效地筛选出优势中成药品种,可为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制定、医疗卫生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针对评价过程中对中成药各个维度的优劣势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可促进药品生产企业优化升级,从而提高中成药品种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本次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在国内尚属首次尝试,希望可为医疗机构科学规范地开展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快速评价、合理制定并动态管理用药目录、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医疗机构在进行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时,宜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专业委员会(组)指导下,由临床药学、医学、行政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开展;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相关制度、流程、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等,并注重药品遴选与评价人员团队的建设与培养,如临床药学、临床医学、行政管理、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等学科人才,使其全面掌握卫生技术评估方法学、循证方法学、卫生统计学等技术方法,以保障中成药遴选与评价的工作质量。

受编写人员学术及技术水平限制,本评价体系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临床专科特点和药品配备要求对评价细则及权重作出相应调整,也可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某几项指标进行评价。随着中成药理论研究的深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证据的积累,本编写组还将继续优化上述指标体系结构,以探索形成具有中医药特色、客观性与科学性并举、实用性与创新性并存、方案简洁明了且便捷易行、可操作性强的医疗机构中成药品种遴选与临床应用评价技术方案。

参考文献

[ 1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EB/OL].(2021-07-28)[2021-12-07]. http://www.nhc.gov.cn/yaozs/s2908/202107/532e20800a47415d- 84adf3797b0f4869.shtml.

[ 2 ] 党海霞,刘骏,李兵,等.中成药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研究[J].中国新药杂志,2021,30(11):961-970.

[ 3 ] 刘静,朱嘉亮,冯磊,等. 2020年国家药品抽检中成药质量状况分析[J].中国现代中药,2021,23(5):755-759.

[ 4 ] 蔣宁,杜保民,杜冠华,等.新思路·新技术:中药复方新药研发相关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J].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2020,34(4):241-260.

[ 5 ]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1号[EB/OL].(2021-12-03)[2021-12-07]. http://www.nhsa.gov.cn/art/2021/12/3/art_37_7429.html.

[ 6 ] DIBELLO V,TONTI G,BARLETTA G,et al. Introduction to 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J]. J Cardiovasc Echography,2012,22(3):99-106.

[ 7 ] JANKNEGT R,SCOTT M,MAIRS J,et al. System of  objectified judgement analysis(SOJA) as a tool in rational and transparent drug-decision making[J]. Expert Opin Pharmacother,2007,8(Suppl 1):S5-S14.

[ 8 ] ANGELIS A,KANAVOS P. Multiple criteria decision analysis(MCDA)for evaluating new medicines in 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 and beyond:the advance value framework[J]. Soc Sci Med,2017,188:137-156.

[ 9 ] 宋子扬,尉耘翠,聂晓璐,等.基于卫生技术评估联合多准则决策分析建立我国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方法[J].药物流行病学杂志,2019,28(10):681-686.

[10] 张海力,焦丽雯,王永炎,等.基于综合评价方法的多维度多准则优势中成药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21,27(3):403-406.

[11] 张强,王志飞,谢雁鸣,等.国外普适性药物价值评价工具对构建中成药药物价值评价工具的思考[J].中国中药杂志,2021,46(8):1973-1979.

[12] 李春晓,凌霄,李学林,等.中成药上市后安全性综合评价研究探讨[J].中医杂志,2020,61(12):1049-1053.

[13] 张强,王志飞,谢雁鸣,等.中成药临床综合评价技术规范[J/OL].世界中医药,2021(2021-10-25)[2021-11-29].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11.5529.R.20211025.0959.002.html.

[14] DRUMMOND M F,SCULPHER M J,CLAXTON K,et al. Methods for the economic evaluation of care programs[M]. 4th editio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16-19.

[15] 阎伟.药物经济学分析方法综述[J].中国药物经济学,2017,12(1):16-17,37.

[16] 耿向楠,韩晟,胡豪,等.药物经济学循证方法浅析[J].中国药物经济学,2010,5(4):40-45.

[17] 韩玲,侯晨晨.中药新药研发与注册过程中的沟通交流[J].中国中药杂志,2021,46(3):730-735.

[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EB/OL].(2021-11-15)

[2021-12-07]. http://www.nhc.gov.cn/yaozs/s7656/202111/068c31b85cb7486b9f77057b3e358aae.shtml.

[19] 张涛志,尹续续,李萌,等.国内各省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规定的比较研究[J].中国药事,2020,34(12):1359-1365.

[20]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EB/OL].(2021-02-09)[2021-11-12]. 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21-02/09/content 5586278.

共识执笔:

束雅春(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谭喜莹(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田 磊(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共识专家名单(按姓氏汉语拼音排序):

贲彩虹(如皋市中医院)                                                                     窦志华(南通大学附属南通第三医院/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费忠东(江苏省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付 虹(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屬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过伟峰(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黄亚博(江苏省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蒋 辉(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江志伟(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李洪超(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李家宝(江苏省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李 莉(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南京鼓楼医院)                李 萍(南京药学会)

刘 健(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陆 超(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陆兔林(南京中医药大学药学院)                                                     马爱霞(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缪丽燕(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邱召娟(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邵 华(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史海波(江苏省中医院溧阳分院/溧阳市中医医院)

束雅春(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譚喜莹(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田 磊(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田耀洲(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

万伟忠(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王 东(南京市江宁中医院)

王 慧(徐州市中医院)                                                                     王小宁(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

王永庆(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                魏继福(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

吴德芹(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                杨 静(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姚 毅(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郁 斌(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袁加才(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袁晓航(南京中医药大学无锡附属医院/无锡市中医医院)

张忠华(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仲 昱(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

朱建国(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环境卫生论文范文第6篇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环境艺术设计已经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各大高校纷纷开设的新专业,并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教学体系。本文通过对目前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其教学方法提出适当的改进与创新建议。

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一门学科,最早是在20世纪中叶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起来,随后受到全世界的关注。我国艺术类高校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发展迅速,但其教学方法大多都是生搬硬套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教学模式,缺乏自主创新。而我国的一些综合性大学、理工类大学也纷纷增设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甚至建立了硕士、博士等学位形式。这些变化,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我国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现状,对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和探讨。

环境艺术设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它是以现代环境科学研究为基础的。从广义上来讲,环境艺术设计几乎包括所有的艺术和设计;从狭义上来讲,环境艺术设计则主要以建筑的内外空间来划分,包括内部环境艺术设计和外部环境艺术设计两部分。从专业角度来看,内部环境艺术设计又叫做室内设计,外部环境艺术设计又叫景观设计,这两个方向是当今环境艺术设计中发展最快的专业。环境艺术设计是时间和空间在艺术领域的结合,其设计对象包括自然环境也人文环境的多种领域。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现有高校中大多都会开设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但是教学水平却参差不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现代教育理念的缺乏:目前,我国的环境艺术设计教育体系是从“欧洲的古典体系”演化而来的,在此基础上加入了“中国传统园林设计”思想于其中。这种传统的教学体系,主要集中于对具象的描摹,其知识结构大多都停留在手工艺时代,是一种概念性模式。这种农耕时期的艺术形态一直是我国艺术设计教育领域的主导形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教学质量。

2. 课程设置受到市场影响:多数高等院校基本都已经开设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但在整体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大多数院校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往往名不副实,其课程内容只有内部环境艺术设计,即室内设计。究其原因是由于当前市场环境对高校的课程设置产生了严重影响。从理论上来讲,高校作为科研机构应当对市场具有指导作用,然而现实却恰恰相反,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主导着高校的课程开设。这种业界支配学校的现象正随着竞争的加剧而变得越来越严重。

3. 学生素质带来的教学困难:目前,高校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主要面向艺术类学生进行招生,这就导致了该专业的生源素质较复杂,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等问题。与目前国内对艺术生的普遍认知相一致,高校内的艺术类学生的文化课程相对匮乏,文化素质偏低。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将科学和艺术相结合的科目,虽然是一门边缘学科,但是它在要求学生具有形象思维能力的同时,更应当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而这正是目前艺术类学生所不具备的素质。

环境艺术设计的教学改革与创新

随着目前高校中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蓬勃发展,如何能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水平成为相关专家和学者不断探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教学方法中进行改革和创新。

1.利用网络进行辅助教学:在传统的环境艺术设计课堂中,教师所采用的都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基本是遵循“课堂教学——理论传授——课外作业——专项辅导”的固定模式。在这种传统的教学氛围下,学生的设计思路受到较多限制,设计视野也变得较为狭窄。很显然,这种模式违背了设计类课程激发学生想象力、创造力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和学生学习需求的不断增长,将其融入环境艺术设计课堂势在必行。利用网络对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补充,不仅有利于开展互动式教学,更有利于拓宽学生的视野,使得学生在日后进行设计时能够获得更多的素材。通过网络进行辅助教学,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上也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2.将市场项目引入课堂: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如何将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联系,从而培养出具有高水平的设计人员是目前高校教师进行教学的重要目标。环境艺术设计这门学科不仅需要学生具备设计表达能力,更重要的是将设计变为现实的操作能力。根据这种特点,教师可以将市场中的项目引入到学生的日常学习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师可以采用与企业进行合作的方式,将企业在市场中承接到的环境艺术设计项目带入课堂,将该项目转化为学生的课堂作业,将学生进行分组,以小组的形式与客户进行沟通,进行实际的设计操作。通过这种形式,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更可以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吸收全新的设计思维、设计理念,甚至可以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熟悉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操作流程。

3. 市场调查和科研项目的开展:除了在课堂上进行教学之外,环境艺术设计课程的专业教师可以安排学生进行一些课外活动,例如进行市场调查和参与科研项目。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一些公共场所,如酒店、宾馆、饭店、写字楼进行实地调查,利用拍摄、速写等方法搜集现实生活中的环境艺术设计作品,然后进行分析,总结这些设计的优缺点,使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设计元素。当教师在开展与环境艺术设计相关的科研项目时,可以让学生一起参与。这样,既有利于学生认识到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又可以使学生了解到更多国内外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和专业领域的先进成果。

总 结

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没有一套完整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模式、教学体系得到各个院校的认可。由于我国开展较晚,各个学校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均处于摸索过程,加上该专业本身的特点,也很难找到一个教学体系能够上适用于每个学校。因此,如何完善环境设计艺术专业的教学方法,只能依靠高校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的探索,通过解决办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累相关经验,从而实现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高效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城市职业学院)

上一篇:内科护士论文范文下一篇:酒吧文化论文范文